公共安全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8 15:08:56

公共安全论文

公共安全论文篇1

老师是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组织者,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媒体也成为大学生进行安全学习的重要渠道。大学生进行安全学习的主要渠道(最多选3项)比例(选取该项人数/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老师(63.7%)、家长(47.2%)、电视广播(32.6%)、网络(30.2%)、报纸刊物(28.6%)、朋友(27.9%)、同学(14.3%)、其它(9.5%)。其中,辅导员是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组织者,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见表1)。同时,安全专职教师和保卫部门老师也承担着部分安全教育工作。这与相关研究的调查结果相一致[4]。培养大学生的防范意识是当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题。大学生认为,高校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最多选3项)比例(选取该项人数/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防范意识培养(79.3%)、责任意识培养(39.3%)、教授法规知识(28.1%)、急救技能培训(27.1%)、自救技能培训(26.5%)、教授应急知识(17.5%)、心理教育(15.9%)、身体训练(13%)、其它(7.2%)。人身安全和防灾知识是当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高校传授安全知识的主要内容(最多选3项)比例(选取该项人数/756人)由高至低依次是:人身安全(72.4%)、防灾知识(53.8%)、国防安全(29.2%)、心理安全(27.1%)、消防安全(26.8%)、财物安全(24.7%)、交通安全(15.6%)、网络安全(5.6%)、其它(5.6%)。

课堂讲授、模拟演习是当前高校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大学生认为,高校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的主要组织形式(最多选3项)由高至低的比例(选取该项人数/756人)依次是:课堂讲授(57%)、模拟、演习(50.4%)、专题讲座(49.1%)、橱窗、标语宣传(28.9%)、文体活动(19.6%)、网站教育(14.3%)、安全知识考试(8.8%)、个别指导(7.7%)、其它(11.7%)。很大一部分大学生根本接触不到系统的安全教育。这与相关调查结论相一致[5]。在调查中,29%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应该将大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学分制”;37.6%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将大学生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49.6%的大学生认为“应该有安全教育方面的教材或资料”。40%的大学生参加过大学生安全技能培训;33%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应该定期举行消防演习”;26.9%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开展过避震演习”。33%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应该有大学生安全教育网站”。50%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建立了与大学生安全教育相关的学生组织”;45.5%的大学生认为“向学长学到了很多安全常识”。

该模式以传授公共安全的系统知识、预防大学生出现安全事故为目标,以传统的课堂讲授、专题讲座和警示标语为主要组织形式,其着眼点在于充分挖掘大学生的记忆能力、推理能力与间接经验在掌握安全知识方面的作用,使学生能比较快速有效地掌握更多的安全信息量。该模式强调教师的指导作用,认为公共安全教育是教师到学生的一种单向传递的作用,非常注重教师的权威性。该模式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和最短的时间,取得最大范围的教育效果。调查发现,该模式是师生比较认可的主流公共安全教育模式。认知模式在过去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也将占据重要的地位。现在的高校公共安全教育模式正从传统向现代化演进,即从向学生被动传授安全知识模式向学生主动需求安全知识、技能和素养模式转变[6]。

关怀模式该模式是大学生在辅导员、心理健康指导教师等实施者的指导下,解决面临的公共安全问题,以损失最小化为原则尽快摆脱个人处境不利的局面,从而提高大学生公共安全理论与技能水平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老师从关爱出发,给予大学生必要的一对一咨询辅导。接受咨询辅导的大学生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存在相同问题的一组大学生。该模式在出现社会危机事件和大学生安全问题时比较常用。与其它公共安全教育模式相比,该模式从人本主义出发,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具有关心呵护的情感性、对症下药的针对性、民主交流的平等性、保护隐私的隐蔽性、工作时机的随机性、工作方法的灵活性、教育效果的实效性等突出优势。但该模式需要教师拥有很高的组织能力和业务水平,需要教师非常敏锐地观察、把握当前的公共安全形势和大学生的发展状况,针对不同的学生、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辅导,从而避免出现讲解多于启发的局面。因此,该模式很难在大学生中大面积开展。体验模式该模式是把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放到整个社会视野中,以提高大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和救助技能为目标,以预防火灾事故、地震逃生和避免踩踏等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为主要内容,以模拟演习、跨领域的警校合作和校外大学生“安全教育基地”等为主要组织形式。该模式强调安全教育实践,是当前高校中普遍采用的公共安全教育模式,也是比较受大学生欢迎的一种公共安全教育模式。该模式可以促进大学生对公共安全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的内化过程,“可以使学生设身处地、身临其境地感受诸如火灾、地震等安全问题,增强广大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防灾避险的能力。”[7]但是,该模式需要依靠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支持,不可控的影响因素较多,因此在教育实践中实施的难度较大。复合模式#p#分页标题#e#

公共安全论文篇2

本文认为,责任承担机制的设计,首先要考虑学生受伤能够获得必要的赔偿,其次在督促学校消除事故隐患的同时,避免让学校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1]按照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分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排除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 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这一原则的适用将严重地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对其适用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类型,因此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意在于促使行为人能够以足够勤勉谨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尽量保障周围群众与环境的安全,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结果。"[2]在特殊的侵权领域,行为人的勤勉和谨慎程度不容易判断,过错也不容易判断,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领域中并不存在上述困难,一般来说,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完善而严格的制度来对学校及其教师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学校而言,确实是一种过于严厉的责任规定。从境外关于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归责原则来看,没有一个国家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学校必须对学生的人身伤害承担无限风险,各国普遍采取的观点是学校的有限责任论。要求学校承担过于沉重的责任,会造成学校的负担,会使学校丧失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终将损害广大学生的利益和我国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无过错责任是以保险制度为基础,通过保险制度分配损害,法官和陪审员"只要知道哪一方面是有投有保险的事实,就会相应地影响到他们的判决。"[3]目前,我国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尚未全部建立,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保险基础上不具备,要求学校承担无过错责任,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学校也无法承受。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对于公立学校而言,也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在赔偿标准和范围内可以适当减少。因为公立学校是国家财政拨款,而且我国的教育经费原本就不足,在很多方面都处于劣势,如果赔偿很多这势必会造成学校己经捉襟见肘的教育经费被用在无过错时的补偿中,使教育改革和发展在物质保障上更加步履维艰,这极大地违背了教育规律,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的大相径庭。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其对学生的义务一般是高于法定义务的,故应按其承诺的义务承担责任,但这不是说私立学校就不负有法定的义务,如未成年人的受伤是在其承诺义务之外的,其仍应按法定义务承担责任,这也是学校这类公益法人所必须遵守的最低规范。学校承担责任,最终却由保险公司给钱,责任实际是通过保费的收取,由全社会来承担的。所以,适当给予受害学生补偿对于私立学校来说,并没有实质的损害,不致因承担责任而影响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我国一位学者认为, "公平责任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失, 维护当事人之间经济利益的平衡, 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体现了富者对穷者救济这一社会主义道德规范。"[4]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 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区别对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幼儿园和学校来证明自己对于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幼儿园和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发生的学生公共安全事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存在过错时,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学校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时过错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因此,从整体上看,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所采取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学校过错的认定标准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符合法律赋予学校保护学生的义务和学生的监护人委托学校对被监护人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规定,有利于学校履行其职责。对于学校来说,在此处,不管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分析。法律上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过失包括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学校已经预见到自己在安全保卫工作方面尚不到位,但却存有侥幸心理而认为可以避免,或者认为在短期内不会发生但结果却出现了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学校应当预见本校的某些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学生会受到损害,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学校因故意而造成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公共安全事件是由于学校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引起的。过错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在对学校主观方面进行确定时,有两种不同的标准。第一种是主观标准说,"主观标准是指通过行为人主观心理来判断其有无过错。倘若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的后果,那么他对该后果不负责任;相反,倘若行为人主观上可以预见损害结果,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5]采用主观标准说有利有弊,虽不致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但却会不适当地放纵行为人的某些责任。究其原因有两个:第一,主观标准说依赖于对每个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做出科学准确的判断,这对法官、对相关当事人来说都并非易事。每个人的认识能力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是受到各自的智力状况、各自所处的客观环境、各自所掌握的业务技术与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每个人对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不同,同样预见能力也各有差异。即便对于同一种后果,这个当事人能认识,但是对于另外的当事人就不一定会认识或预见到了。第二,主观标准说只注重行为人个人的预见能力,并没有考虑行为人应当预见的问题,也没有考虑行为人是否必须深思熟虑作出合法合理的行为选择来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会导致那些应该预见而未预见其行为后果的行为人被不适当地免除责任。综上所述,如果一些特定行为可以反映出对学生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较为明显地不注意,可是因为行为人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迥异,如果司法实务者不可以清晰地判定该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后果,就不能合理地认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就不能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必然会纵容该行为人已经实施的加害行为,并使受害学生本来可以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受到侵害,这无疑给受害学生造成"二重侵害"。由此,我们主张对学校过错的认定应采用第二种标准--客观标准说。"客观标准则认为,虽然过错是一种主观活动,却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因此只能依据客观事实来认定过错。"[6]

之所以说客观说更符合实际,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学校绝大部分是基于过失而对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承担赔偿责任,采用客观标准检验这种过错更具有可行性与操作性;第二,学校是法人,若采用主观标准来确定法人的过错势必会牵涉法人的主观意思,法人是自然人的组合体,法人的意思与个人的意思不易区分,而且个人的认识能力受到各自所处的客观环境、各自所掌握的业务技术与专业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所以采取主观说来判断法人过错难度更大。

2.学校的注意义务标准

认定学校过错还应当以学校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标准。认定学校过错责任应当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为准。首先必须要明确学校职责的来源。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来源于《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应当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为认定依据。方益权教授从"合理而谨慎的人"出发,提出"良家父"或"中等偏上标准说"的注意义务是较为科学的,从而对学校的过错进一步作出认定。笔者认为,结合学生的年龄、智力状况来认定学校的过错方法是切实可行的。在面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学校所应承担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程度也随之不同,要区别对待。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所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要高于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注意义务又要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是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描述,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来处理显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有失公正。《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注意义务程度要减轻了。这类学生具有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额一定避免和消除相应危险的能力,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应在其所能辨认和控制的维度内承担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学校也就在相应的范围内减轻了自身的注意义务。

四、学校的补充责任

(一)补充责任的含义及基本规则

1.补充责任的含义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学校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时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7]补充责任最大的特征,就是产生的数个请求权存在顺序的区别,权利人必须首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在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时,第一顺序的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导致请求权不能满足时,才能行使剩余的请求权,以此来保障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顺利实现。具体到学校而言,学校首先是负有安全保障责任的。安全保障责任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依法 承担的保护义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包括独立责任和补充责任。就学校而言,独立责任是指学校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各种安全设施疏于管理或者没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学校的补充责任即是指学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让学生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活动的人受到第三人的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补充责任中,学生的损害是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学校仅仅是没有及时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直接的责任主体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学校仅仅是在"能够防止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

第一,在补充责任的形态中,即构成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竞合时,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责任人也就是直接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直接责任人应当接受受害方的请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满足受害人的权利要求。如果直接责任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补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就不存在了,受害人不可以再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无权向其追偿,因为直接责任人才是真正的侵权人。第二,受害人在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以至于不能行使第一顺序的赔偿请求权时,可以要求补充责任人赔偿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责任人没有能力赔偿的范围就是补充责任人需要赔偿的责任部分。换句话说,如果直接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补充责任人只须承担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的权利,这是在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得到的法定的权利。补充责任人有权要求直接责任人承担其赔偿责弥补自己的损失。直接责任人应当满足补充责任人的权利要求,一旦有履行能力之际就必须赔偿补充责任人因承担补充责任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依据直接责任人的最终履行情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可能是直接责任人没有履行能力时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也有可能是直接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时的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必须与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与应尽的注意义务程度相适应。

(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存在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相应的"补充责任,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呢?第一种理解为"如果学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由此的补充责任。"[8]第三人也就是直接责任人若不能承担责任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学校作为补充责任人就要承担直接责任人的全部责任或者赔偿不足时的不足部分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但是,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往往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直接责任人根本就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那就只能由学校全部承担责任。学校在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后,也没有办法从直接责任人那里得到追偿。这样对学校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为学校设立的宗旨毕竟是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与文化,这样必然会造成学校资金短缺以致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二种理解是"让学校在其过错行为的限度内承担补充责任"。[9]这可能会与实际损害赔偿原则相违背。因为如果按照实际损害赔偿的原则,那么责任人的责任应该是明确的,即损失多少,赔多少。但是承担补充责任的基本规则,补充责任人要承担的补充责任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但是还会与直接责任人的承担能力挂钩。若直接责任人毫无赔偿能力,那么学校必须在全部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有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能力,那么学校需要在剩余百分之七十的责任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若直接责任人有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能力,那么学校只需要在剩余百分之十的责任上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由此可见,按照这两种理解方式去追究学校与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都有一定的缺陷,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学校、直接责任人对受害学生承担的侵权责任呢?笔者认为,规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是考虑到了直接责任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和直接的责任,而学校主要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这相对而言是次要的责任和间接的责任,这其中没有重视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所起的作用。

(三)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分析

在数人分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下,共同责任如何分担,有两个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责任中,我们除了必须充分认识到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之一--过错外,还必须认识到学校的过错的不同程度,因为学校的过错程度不同,那么导致它承担的责任也会有所区别。

1.过错轻重

在共同责任轻重的过错等级上,一般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为故意。故意所为的行为,是最重的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是最重的。在故意中,直接故意的过错程度重于间接故意。第二等级为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所为的行为,是中等的过错,应当分担的责任轻于故意但重于一般过失。当法律要求负有较高的注意标准,该行为人非但没有遵守这种较高的注意标准,而且连较低的注意义务也未尽到,就是重大过失。第三等级为一般过失。一般过失是最轻的过失,应分担较轻的责任份额,低于重大过失的责任份额。确定一般过失的标准,是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行为人虽未尽此义务,但未违反一般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就是一般过失。笔者认为,在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案件中,不存在故意的可能,没有哪个学校会故意让第三人进至本校内行凶伤害学生。通常情况下学校表现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根据过错轻重的大小,若学校根本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则为重大过失;若学校尽管尽了一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但没有很好地履行,存在疏忽和遗漏,则为一般过失。在数人侵权中,过错轻重有大有小,对侵权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2.原因力理论

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即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起着不同作用,就产生了原因力大小的问题。何为原因力?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10]单一原因对于结果的发生,其原因力为百分之百。只有在共同原因中,考察原因力才有现实意义。

一般认为,原因力的大小取决于各个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主要原因是对损害结果的或扩大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次要原因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起决定性作用。直接原因是指没有介入其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或扩大。间接原因是指介入他人的行为而直接引起结果发生或扩大。间接原因的原因力低于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力低于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力。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行为人应承担较多的责任;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小,行为人应承担较小的责任。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在顺序上有差别,就是由于直接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而补充责任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次要原因、间接原因。但如果单纯地采用补充责任去处理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又会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结合起来解决问题。

3.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理论综合说

学者对原因力与过错之间有这样的评价:"在所有的案件中,义务、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的远近性这三个问题都相互交叉。在我看来,他们不过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看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角度。"[11]根据过错轻 重和原因力大小的比较,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第一,当加害人过错程度大致相同时,确定各自责任的比例应根据各自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第二,当加害人过错程度有很大差异时,根据其过错来判断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12]此时,双方当事人各自行为的原因力起着调整衡平的作用:原因力不相等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比例按照原因力大小来调整,以此来确定赔偿责任;原因力相等的,按照过错程度轻重来确定赔偿责任。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7 条和第11 条规定看,学校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学校的管理层面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学校应当研究本单位的治安隐患和紧急事故处理机制;建立适应本学校的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确定本学校的重点保护场所和范围;积极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等。如果学校根本没尽到上述义务,是典型的不作为,存在重大过失,根据过错轻重及原因力大小,学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学校也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因为学校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也是侵权行为。对此,应根据按份责任来划分学校和第三人的责任,根据过错的大小来划分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学校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学校存在一般过失。此时,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都是导致受害学生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原因力结合产生作用。但是学校没有很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的,起次要作用,是间接原因,也是次要原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直接的,起主要作用,是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在分担损害责任方面,学校和第三人应当按照原因力大小,根据比例分担各自的责任。这样,就避免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买单",即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第三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受害学生的损害结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原因力,构成侵权责任;校方由于其未合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原因力,结合上述分析,应当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第三人无力承担责任的时候,再根据学校对自己因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公共安全事件涉及家庭、学校、社会等诸多方面的关系。随着近年来类似血案频频发生,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司法实务界遇到的难点。学生公共安全事件地妥善处理涉及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教学模式的采纳,影响深远而重大。由于我国教育立法的滞后和学生公共安全事件研究上的边缘化,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结合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现实,笔者从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加以区分,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护关系。并且排除了学校在学生公共安全事件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学校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另外,笔者还确立了学校的过错认定标准和所负义务的注意义务标准,结合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说明学校承担的补充责任的情形。

参考文献:

[1] 邹文国:"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__年第4期。

[2] 孙仲波:"浅析中小学校校园侵权的学校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载《三峡大学学报》20__年第31卷。

[3]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5页。

[4] 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页。

[5] 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载《教育评论》20__年第3期。

[6] 方益权:"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过错的认定",载《教育评论》20__年第3期。

[7] 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年版,第310页。

[8] 韩晓磊:《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载《湖南社会科学》20__年第1期。

[9] 韩晓磊:《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载《湖南社会科学》20__年第1期。

公共安全论文篇3

现代社会,公共交通日益便捷,公交车被人们誉为城市之舟,承担着城市交通运输的重任。但是,目前很多城市中公交车辆的安全性还存在诸多问题,既影响了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居民出行的安全性,也违背了“以人为本”交通理念,不利于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交车是一种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是公共经济学理论的核心概念,其中以保罗•萨缪尔森的定义最为代表性,即“公共产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征的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按照萨缪尔森的阐述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公共产品在技术上不易排除众多的受益人;(2)公共产品还具有不可拒绝性;(3)虽然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原则,但是排他的成本极高。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数量,或许多人可以同时消费同一种物品。1965年,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在其著名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因素的公共产品是纯公共产品;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的产品是纯私人产品;而现实社会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产品与纯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产品,称为混合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

根据上述对公共产品的定义,可以判定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共同平等地乘坐公交系统,其消费行为具有大众性、共同消费的特点,任何人对公共交通的使用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交产品的消费,即其具有非排他性;另一方面,城市公交有运营成本,每一位想要获得城市公交使用价值的人必须付费,而当公交车出现满载,就会存在边际拥挤成本,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

二、公交车不可忽视的安全问题

公共产品的安全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基石。但近年来,全国频发公交车安全事故。公共交通本身及由其带来的危害,一方面是由人的麻痹大意和对其危害程度认识不够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人对此项技术的认识不足、掌握不全面和此技术的不成熟所造成的。人对现代技术的过分依赖和崇拜,不计后果地完全享受现代技术给人带来的舒适、便捷,而忽视了这种由人的知识堆积出来的技术成果也因为人类知识的不完善存在着某种缺陷。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基于这种局限性,人们便会不恰当地使用这些技术成果。公交车况的不安全缺陷主要包括刹车失灵,轮胎爆裂,方向盘转动不灵等。刹车盘铸件属薄壁小件,技术要求高,而国内生产出口刹车盘的企业,大多采用手工造型,冲天炉熔炼铁液,成分变化较大,给生产技术管理和铸件质量控制带来一定难度,此外,刹车盘铸件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气孔、缩松、金相组织不达标等缺陷。汽车轮胎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车辆的行驶安全和运营效率,但轮胎的保养和翻修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

三、消除公交车安全隐患的措施

首先,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人的生存与发展不可能离开技术,人不可能脱离技术而生存。技术的本质与最终归宿是为人服务的。但人类又不能局限于技术或受制于技术,而是应该超越技术本身,追寻人性,追寻人的生存价值。“关心人本身,应当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奋斗的主要目标”。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城市公交行业的监管工作,督促各级公交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安全评价制度,制定安全评价标准,并将有关措施落到实处,从管理体系上强化行业主管与公交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使企业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体系。

其次,加快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完善公交安全技术体系。公共交通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它具有正、负外部效应。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我们的问题不能由科学来解决,而只能由人自己来解决。”技术的消极后果是人引起的,最终还要靠人去解决。提高我国汽车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任重而道远。目前大多数公交公司的运调管理采用的仍是靠调度人员手工填写路单来调度命令,在固定站点设定一些监督岗,公交车辆到达监督岗进行到达时间登记的方式。在公共交通的使用上,政府应该鼓励公交公司采用新的技术促进公交智能化,提高公交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加快推进公交企业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步伐,提高公交企业的运行监管技术水准。此外,要督促各公交企业继续完善企业内部相关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逐级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最后,定期安检,完善汽车召回制度。车辆安全检查是预防事故的主要措施之一。应根据车辆载客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验。一旦某个或者某些部件操作异常,应及时到公交车维修场进行相关的维修,以保证公交车安全行驶。政府部门是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制定者、推动者和监督者。缺陷汽车召回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公民安全环保,维护消费者权益。2004年10月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也公布了《缺陷汽车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等四部配套实施细则。在召回制度约束下,制造商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从而使公交行业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也给人们出行打开安全、方便之门。

参考文献:

公共安全论文篇4

目前,人们对城市人行道发挥的公共安全功能重视度不够,街区的治安管理也多数依赖传统的模式,而发挥人行道自身的安全自治化活力不够,街区居民参与安全管理程度不高,街道安全管理环境也急需优化。

一、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功能

传统上城市公共安全的提供是来自国家,而公共安全建设也因缺少市民的参与而减少了其公共性。正如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以何种方式建立城邦时所提到的人们对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的不同态度问题时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事物的普遍联系性,不仅自己和他人有着密切联系,个人和环境也相互影响,单纯在乎“私人事物”是远远不够的,越是公共的,越是私人的。

人们在城市人行道行走或是驻足,总会有是否“安全”的顾虑。因为如果该街区或是人行道是“安全”的,就不会考虑是否安全的问题了。人不是被动的安全受益者,也不是无助危险的受害者。而一个城市街区的基本安全原则是人们在人行道上身处陌生人之间必须感到人身安全,必须不受潜意识感觉到陌生人的威胁。因此,城市的人行道必须具有而又实际具有城市公共安全的功能。

二、城市人行道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

(一)城市人行道安全活力不高

维护城市安全是警察的责任,但是城市的公共安全不应该单是主要由警察来维持。而且,目前街道的警力不足这一现实状况,更加凸显出街道安全活力不高的问题。城市的公共安全主要应该是由一个相互联动、非正式的网络来维持——一个有着自觉的抑止手段和标准的网络,它由人们自行产生,也由其强制执行,这就是城市街区自己的安全活力,它可以依靠街区人行道的安全功能发挥出来。而目前大部分的街区既没有一个自制网络来抑止不安全事故,又没有完全依靠发挥人行道的安全功能,使街区自身在街区公共安全上无所作为,致使安全活力不高。

(二)街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

城市街区管理离不开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街区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缺乏居民参与是当前中国城市街区管理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全面管束下,居民一方面缺少参与街区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途径;另一方面他们早已习惯于事先有事直接找政府,寻求政府的帮助,等待政府的安排,因而缺乏参与街区活动的积极性。至于街区的人行道,除了主要发挥其行走功能外,居民们几乎忽略它的公共安全功能。多数人没有形成一定的观念和意识,对街区的陌生人或者是异常行为和现象缺乏警惕,行走在人行道时也缺乏交流,哪怕是眼神的交流,这样,人行道没有充分发挥出保障街区的有序和稳定的功能,居民也就不能以人行道为纽带增进居民的归属感。

(三)人行道周边的安全环境急需优化

1982年,美国犯罪学家乔治·凯令和詹姆斯·威尔逊在《太平洋月刊》上发表了《警察与社区安全:破窗》一文,他们首次使用“破窗”一词,并系统的阐述了“破窗理论”[2]。“破窗”(brokenwindows)是一种比喻,指的是街区中出现的扰乱公共秩序、轻微犯罪等现象就像未被修理的窗户,给人造成街区治安无人关心的印象,如果任其发展,将导致更为严重的犯罪。破窗理论说明街区治安管理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消除潜在的治安隐患。但是,中国街区治安管理的外部环境并不理想,单从人行道这一点就表现出:(1)亮灯工程不够。不少街区不仅很多人行道两侧没有路灯,而且许多居民楼道也没有感应灯。黑暗不仅会给预谋违法犯罪,破坏公共安全的人提供可趁之机,也给行人、治安巡逻人员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街区治安隐患。(2)街区环境净化、美化不够。许多人行道旁的街心公园都已经废弃,无人管理;或者成为流浪者和乞讨者的露宿地。这不仅影响街区的美观有序,而且也可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窝藏地点。

三、解决街区公共安全问题的措施

(一)激发街区自治化活力

加强城市街区的公共安全建设关键是依靠街区自身,激发其活力,加强其自治化程度。其途径很多,比如可以通过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来实现。民间社会组织是街区建设的主体之一,也是街区管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4]。如何培育和管理民间社会组织,是激发街区自身活力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要扶持、引导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但更关键的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自我监督管理制度。

由于街区居民共享着地理位置,穿插交汇的人行道使他们在空间上相互联系,日常行动和生活,更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的街区。因此,城市街区在自治方面还应当具备一个功能,就是当街区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必须及时地找到有效途径,将街道的意见反映到上级主管机关,这也能促使将反映民生的意见变成城市的政策。

(二)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

一个成熟的街区,不仅要具有界限明确、相对稳定的地域和并存互动关系的人口群体以及街区成员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公共设置,而且更要具有一定的街区管理水平和街区居民的认同感[3]。人们相互间即使没有任何关系,但必须存在对彼此的公共责任感,这一责任感源于对街区的归属感、认同感。街区居民对街区有没有亲切感、归属感、自豪感、荣誉感等感情,是一个街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在对街区公共安全的管理时,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开展治安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街区违法案件的发生,营造街区良好的治安环境;通过端正街区民警的执法思想,树立为民服务的意思,建立了良好的警民关系,培植良好的社会风气。实践证明,实施街区治安管理,不仅可以建立融洽的警民关系,增强街区居民的归属感,而且也可以为街区的发展提供保障作用。这样,居民将把作为公共产品的街道视为自己的家,将街区视为自己的家,无疑将促进整个社区的和谐发展,加强城市公共安全。

(三)树立居民自觉监管意识

激发街区自身活力,增强街区居民的认同感后,必须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或者说是自觉树立起自我监管意识。一个有活力的街道不仅有行人,也有观看者,人行道上的行人不仅在行走,同时也在对公共安全实行监管,街区的居民更是主要的监管者。这些行人和居民就成为监管街道安全的有效的人力资源,而要成为有效的,则必须有种自觉的监管意识。否则,即使有再多的监管者去监管公共安全,在灯火通明的火车站也会有骇人的犯罪发生。培养自觉监管意识的主体则主要是临街的居民和人行道边的店主。

老城市貌似缺乏秩序,其背后神秘的秩序、安全和自由,其实质就是城市相互关联的人行道的用途,为它带来一个又一个驻足的目光,正式这种驻足的目光构成了城市人行道上的安全监视系统。因此,街区的居民应当起到榜样作用,树立起自觉监管意识,由此来带动街道上的行人,在人行道上发生众多微不足道的公共接触,由这些行为构成城市街道上的信任,它来源于迎面走过时的眼神停留,排队等号付款,对有伤病的路人表示同情。而这种信任的培养不能依靠机构来进行。在街区范围内平常的公开的接触所有的事都是个人自己去做,并非强迫,其总和是人们对公共身份的一种感知,是公共尊重和信任的一张网络,是在个人或街区需要时能作出贡献的一种资源,这些都是自愿形成。而缺少这样的信任对城市的街道公共安全是相当不利的。如果街区居民树立起自觉的监管意识,那么街道上的每个人都有一种关注街道的潜意识,尤其在关键的时刻,那么城市的公共安全程度将大幅提高。

(四)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公共安全

充分利用街心公园提高城市人行道的公共安全,是建设城市街区公共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而主要问题就是街心公园的规划。无论该街区公园是成为流浪、乞讨者的聚集点,或是废弃品堆放的地点,还是犯罪发生点,也可能是街区居民游憩点、路人交流点、风景点,建立公园的目的都是为了将人聚集在一起,而不是建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地方。而将人群聚集起来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城市公共安全度。一个熟悉的道理:一条经常使用的街道相对安全,一条废弃的街道很可能不安全。不安全问题并不能通过分散人群、降低稠密度、用郊区的特征来取代城市特征。所以,要充分利用街心公园的特点,将聚集起来的人群成为自觉监管城市公共安全的人力资源,以此来保障人行道这一公共产品的公共安全,从而保障整个街区和城市的秩序和安定。

四、结语

城市人行道对街区的公共安全有着较大影响,是研究城市公共安全重要的一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尤其是城市人行道公共安全问题会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一些传统的街道和街区治安管理模式会逐渐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会逐步解决,那么必然会出现新的问题,尤其是城市交界的“真空带”的公共安全问题会日益凸显,所以必须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对解决对策作出适时的调整与完善。总而言之,研究城市人行道对街区公共安全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48.

[2]MutumaRuteere,Marie一EmmanuellePommerolle.DemocratizingSecurityRepressionTheambiguitiesofcommunitypolicingin

Kenya[J].Africanaffairs,2003,(10).

[3]俞雷.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4]郁建兴.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的转型[J].人文杂志,2003,(4).

[5]金国华.关于社会治理的几点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3,(2).

公共安全论文篇5

2公共部门网络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1)重建设、轻管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目前公共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存在一些不良弊端,往往重视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的选购和建设的过程,然而当网络系统完成建设后却不能及时的按照上级相关网络管理制度,来对设备进行管理维护,缺乏一套有效的、适合本单位的网络管理制度。

(2)网络安全管理人才不足

当前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对操作和使用计算机设备的人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然而,在计算机网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相关的专业人才较少,相关的内部业务培训也无法满足当前信息发展的要求,在各单位普遍存在网络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素质不高、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目前,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人才的培养已成为当前计算机网络体系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3)公共部门人员网络知识水平参差不齐

网络安全意识淡薄。当下,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单位都将本单位的计算机连入了网络。但是大部分用户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知识不熟悉,对网络及各种系统大多停留在如何使用的基础上,对网络安全防护意识不强。例如,在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共享、传递重要文件,甚至少数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将带有保密信息的计算机、存储介质连入Internet。

3相关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

从思想上构筑网络安全的防火墙。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首先要加强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通过在公共部门中宣讲学习上级关于网络安全防护的有关指示精神、政策法规和一些网络安全防护知识的教材,引导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学习如何加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的基础知识,要让每名工作人员知道在网络防护工作中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怎么做。以近些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为案例,讲述发生网络失泄密对部门和个人造成的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安全保密意识,坚决杜绝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思想行为。

(2)采取多种技术手段

为信息安全防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在网络安全建设中,要在网络物理隔离的基础上,运用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身份认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漏洞扫描技术和防病毒技术及其相应的专业设备,从技术层面上提升网络防护能力。对已建设好的各类网络系统,要积极研究和开发适合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对网络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能够及时发现和修复系统存在的漏洞,主动抵御黑客和病毒的侵袭,监测网络中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并进行告警。还要严格控制各类接触网络人员的访问权限,备份重要数据,以便一旦出事,可以迅速恢复。通过对各种网络防护技术的运用,科学的构建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3)注重高科技人才的培养

建立一支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网络安全防护队伍。在未来可能遭遇的网络攻击中,要避免被侵害,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是一个因素,但是最终决定结果的因素是人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新时期新阶段,信息化人才队伍的建设有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质人才是信息建设现代化的关键。

(4)加强网络安全制度建设

使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是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的基础,在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自己单位实际建立可行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尤其是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一套再科学有效的制度如果无法执行,那么就无法对网络安全建设产生作用。要建立合理的分层管理和责任管理的制度,将具体责任层层明确到具体人身上,对违反了规定的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心存侥幸的人在心理上起到震慑,杜绝违规违法操作。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制度制定时,要不断科学的创新、完善和更新现有制度,真正在制度上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公共安全论文篇6

面临的安全威胁来自于多个方面,有通过病毒、非授权窃取来破坏数据保密性的安全威胁,有因为操作系统故障、应用系统故障等导致的破坏数据完整性的安全威胁,有因为硬盘故障、误操作等导致的破坏数据可用性的安全威胁,还有因为病毒威胁、非授权篡改导致的破坏数据真实性的安全威胁,这些潜在的安全威胁将会导致信息数据被删除、破坏、篡改甚至被窃取,给公共卫生行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2安全管理缺失公共卫生行业

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如果存在重应用、轻安全的现象,在IT系统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信息安全的科学规划,将导致后期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比较被动,业务的发展及信息系统的建设与信息安全管理建设不对称;或由于重视信息安全技术,轻视安全管理,虽然采用了比较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但相应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如病毒库不及时升级、变更管理松懈、岗位职责不清、忽视数据备份等现象普遍存在,很有可能会导致本不应该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发生。

二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经费投入不足导致的安全防范技术

薄弱许多公共卫生机构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软硬件设备,都是在2003年SARS疫情爆发以后国家投入建设的,运行至今,很多省级以下的公共卫生单位由于领导认识不足或经费所限,只重视疾病防控能力和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的建设,而忽视了对公共卫生信息化的投入,很少将经费用于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投入,信息化基础设施陈旧、软硬件设备老化,信息安全防范技术比较薄弱,因网络设备损坏、服务器宕机等故障或无入侵检测、核心防火墙等安全防护设备,导致信息数据丢失、窃取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重要信息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一旦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

2专业技术人才缺乏

建设信息化、发展信息化最大的动力资源是掌握信息化的专业技术人才,人才的培养是行业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基础,然而,公共卫生行业的人才梯队主要以疾病控制、医学检验专业为主,信息化、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队伍力量薄弱,不能很好地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也很难对本单位现有的信息化、信息安全现状进行有效的评估,缺乏制定本行业长期、可持续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能力,这也是制约公共卫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安全培训不足

职工安全保密意识不强信息安全是一项全员参与的工作,它不仅是信息化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更是整个公共卫生行业的重要工作职责,很多单位没有将信息安全培训放在重要位置,没有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意识教育培训,许多职工对网络安全不够重视,缺乏网络安全意识,随意接收、下载、拷贝未知文件,没有查杀病毒、木马的习惯,经常有意无意的传播病毒,使得单位网络系统经常遭受ARP、宏病毒等病毒木马的攻击,严重影响了单位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许多职工对于单位的移动介质缺乏规范化管理意识,随意将拷贝有信息的移动硬盘、优盘等介质带出单位,在其他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信息容易失窃,存在非常严重的信息安全隐患。

三如何促进公共卫生行业计算机网络安全性提升

1强化管理

建立行业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整个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有效运行,建立出一套既符合本行业工作实际的,又满足网络实际安全需要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1成立信息安全管理机构

引进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才,结合单位开展的工作特点,从管理、安全等级保护、安全防范、人员管理等方面制定统管全局的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1.2制定信息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定期开展全员信息安全知识培训,让全体员工及时了解计算机网络安全知识最新动态,结合信息安全事件案列,进一步强化职工对信息安全保密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培养一支具有安全管理意识的队伍,提高应对各种网络安全攻击破坏的能力。

1.3建立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

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内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同时将信息安全检查纳入单位季度、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检查结果直接与科室和个人的奖励绩效工资、评先评优挂钩,落实奖惩机制,惩防并举,确保信息安全落实无死角。

2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建设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通过对公共卫生行业处理、存储重要信息数据的信息系统实行分等级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应急机制,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情况进行测评,存在问题及时整改,从制度落实、安全技术防护、应急处置管理等各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公共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的防护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隐患发现能力。

3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需要依托防火墙、入侵检测、VPN等安全防护设施,充分运用各个软硬件网络安全技术特点,建立安全策略层、用户层、网络与信息资源层和安全服务层4个层次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全面增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1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在公共卫生行业网络安全建设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按照结构和功能通常划分为滤防火墙、应用防火墙和状态检测防火墙三种类型,一般部署在核心网络的边缘,将内部网络与Internet之间或者与其他外部网络互相隔离,有效地记录Internet上的活动,将网络中不安全的服务进行有效的过滤,并严格限制网络之间的互相访问,从而提高网络的防毒能力和抗攻击能力,确保内部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3.2入侵检测

入侵检测是防火墙的合理补充,是一种对网络传输进行即时监视,在发现可疑传输时发出警报或者采取主动反应措施的网络安全设备,检测方法包括基于专家系统入侵检测方法和基于神经网络的入侵检测方法两种,利用入侵检测系统,能够迅速及时地发现并报告系统中未授权或异常现象,帮助系统对付内部攻击和外部网络攻击,在网络系统受到危害之前拦截和响应入侵,在安全审计、监视、进攻识别等方面进一步扩展了系统管理员的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了信息安全基础结构的完整性。

3.3虚拟专用网络(VPN)技术

VPN技术因为低成本、高度灵活的特点,在很多行业信息化建设中被广泛应用,公共卫生行业也有很多信息系统都是基于VPN进行数据传输的,如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等,通过在公用网络上建立VPN,利用VPN网关将数据包进行加密和目标地址转换,以实现远程访问。VPN技术实现方式目前运用的主要有MPLS、IPSEC和SSL三种类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VPN链路网络采用的就是IPSECVPN模式,利用VPN链路隧道,实现国家到省、市、县四级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传输共享。VPN通过使用点到点协议用户级身份验证的方法进行验证,将高度敏感的数据地址进行物理分隔,只有授权用户才能与VPN服务器建立连接,进行远程访问,避免非授权用户接触或窃取重要数据,为用户信息提供了很高的安全性保护。

公共安全论文篇7

公共安全,是一个比较含混的概念。在最广义上,公共安全包括经济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学习、生产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等,它将所有事关社会生活安全的问题全都纳入其中。但在秩序行政法学领域,公共安全仅仅指治安安全,即社会及公众不受危险或事故威胁,其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有保障。为了抑制公共安全的危险因素、防范对公共安全的破坏和保护公共安全,秩序行政法因应而生。举凡危害或可能危害人之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物品或活动,都被纳入秩序行政法的规制范畴。 一、秩序行政法的目的所在——公共安全的保障 为了谋求公共安全,秩序行政及秩序行政法成为人类的理性选择。因而,公共安全是秩序行政法的目的,秩序行政法是公共安全的保障。公共安全决定着秩序行政的范围和权限。如果不是公共安全的某一需要,秩序行政的某一权限也就没有必要。例如,公安机关不得向企业或个人收取“保护费”。当企业面临财产侵害或财产侵害的威胁、个人面临着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威胁,公安机关就应当义不容辞地提供保护。因为,公安机关保护的不仅是个别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如果公安机关收取“保护费”,那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只保护交费者,而不保护未交费者。如此,公安机关就与私人雇用的看家护院的保镖无异。公安机关也就沦为少数私人利益的保护者,而不再是公共安全的维护者。 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秩序行政权的范围,必须根据不可迟延性和强制力这两个主要因素来确定。只有当某种危害秩序的情形具有危急性,并且需要强制手段介入才能予以制止时,才应将这种职能赋予警察机关。如果对秩序的危害不具有急迫性,或者并不急需强制力介入,那就应当设置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由其他机关负责处理。从实践上看,所谓对秩序的“危害”,一般限于具体危害,即若不加以阻止可能造成损害的一种状态,或者说,在顺利进行下,因物之状况或人的行为,极有可能对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造成损害的一种情况。“危害”不能是假想的、非现实的危害,不能只是对危害秩序的一种忧虑、担心。因为如果允许仅仅在有危害秩序“之虞”的情形时,就可以动用强制力予以制止,那不但可能出现大量事后证明判断错误的案件,而且还为执法者殉私枉法留下宽广的余地。 秩序行政必须遵守公共性原则。警察维护社会秩序是针对公共的秩序而非私人之间的争执。私人之间的争执可以通过司法的或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不允许警察介入私人领域,是为了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尊重个人的自由。我国禁止警察介入经济纠纷也表明了这一点。当然,私人之间的纷争和公共安全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因此绝对禁止警察介入私人纷争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理的。基于法定的警察职责,在私人纷争中,如果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遭受现实侵害,若不及时阻止将不能避免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时,公安机关就可以介入,而且必须介入。 因为任何整体都是由个体构成的,没有公民个人的安全就无所谓公共安全。对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侵害,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惯常表现形式。对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也是秩序行政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赋予警察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权力就表明了这一点。夫妻争吵是典型的个人行为,不会关及其它人的利益,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美国,即使争吵的夫妻报警,警察也不愿处理此事,最多到达现场进行调解而已。但越来越多暴力案件的发生使大部分美国人特别是女权主义者认为警察保护措施不力而要求积极干预,实际上,此时的家庭暴力已超出了个人权利范围而危害了公共利益。警察保护私权只是警察公共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否则,防止警察权的滥用只是流于空谈。公安机关介入私人纷争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对遭受危害的私权的救济具有不可迟延性。也就是说,如果警察不及时介入将无法有效保障公民的私权。例如,德国《联邦与各邦统一警察法标准草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唯有在无法实时获得司法保护,且非得警察之协助,无法遂行其权利,或权利之施行将更为困难时,警察享有依法维护私法上权利之责。”;第二,辅助性。即警察采取措施保护私权只是辅助性的,临时性的。一旦司法救济到达,警察就应及时退出;第三,被动性。即只有私权人主动请求警察干预时,警察才能介入,这也是充分尊重个人自由和限制警察权滥用的要求。 2003年发生的“夫妻黄碟案”引发广泛争论。争论的焦点就是秩序行政和私权的界限。夫妻在家中看黄色录像是 否危害公共安全?警察是否有权对该案当事人实施行政拘留?我们以为,年轻夫妻在家中看黄色录像,其实只是夫妻生活的一个小插曲,只要没有对第三人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就没有超出夫妻生活的正常范围。因此,警察就无权干预。因为,私人自由是以是否妨碍他人行使权利、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是否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作为界线的。尽管公安机关在查禁社会丑恶现象方面负有责任,但是社会丑恶现象是指妨害社会善良风俗并由法律限制或禁止的行为。夫妻在家中的各种行为只要没有妨害社会善良风俗,并不被法律所限制或禁止,因而公安机关没有必要干预和查处。 二、秩序行政法的症解——公共安全与人权保障 长期以来,我们有一种错误认识,以为任何以“公共”作为定冠词的事物,一定比个体性事务具有更高性。依此逻辑,公共安全将比基本人权更显尊贵。如此以来,“维护治安是政府用以限制人权最常见的理由,以治安为目的,限制人权为手段,忽略民主法治国家之治安任务以保障人权为目的,也缺乏手段应受目的制约之合比例性考量,导致目的与手段错置之不良现象。2治安(公共安全)与人权的确经常冲突,解决这一矛盾也的确破费畴躅,但无论如何,处理治安与人权之关系仍应坚持以下三点:第一,经由法律方可对人权加以限制,这是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保留原则,是行政法治的重要内涵。所谓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不能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其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特别是限制人权的事项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其他立法主体更不能由非立法主体作出规定;第二,立法者不得以治安为名,使人权名存实亡。人权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人权是人有尊严地生存的必要条件。所以法律对人权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慎重权衡限制的必要性和手段与目的之间合比例性。而且法律对人权的限制不能使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在根本上丧失;第三,警察机关不得假借公益剥夺人权。秩序行政以保障人权为根本遵旨,但秩序行政又最容易侵犯人权。在我国,秩序行政职能的主要承担者是公安机关。为确保该项职能的有效,法律授予公安机关广泛的权力,如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盘查留置权、使用武器权、使用警械权等。这些权力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如果被违法行使或滥用,将会严重侵犯人权。现实中经常发生的诸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超出法定范围使用暴力、剥夺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的正当权利等现象也证明了这一点,而且这些现象的发生往往有冠冕堂皇的理由。 但是,正如路易斯3亨金所言:社会紧急状态、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表明重大社会利益的概念不能轻易或随便地引用,它们不可以大到足以吞噬权利的地步。虽然权利在社会处于紧急状态、国民生命受到威胁时才允许克减,但一些基本权利仍不得克减,如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不得实施残忍、野蛮、不人道的惩罚,不得实行奴隶制或苦役,不得依据朔及既往的法律定罪;不得否认作为一个人在法律面前的权利,不得侵犯思想自由、良心自由或宗教自由

公共安全论文篇8

一直以来,综合实践活动中的公共安全教育基本是以讲授方式进行,活动形式较为单调,学生较为反感,甚至一些学校将公共安全教育作为一种“指令性任务”,只是利用校会、节日等进行一些“讲话式”的教育,效果甚微。公共安全教育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不仅要让学生从意识上得到强化,还要在实践活动中让学生得到技能培养,这就需要以体验活动来进行。如用火安全教育,教学中可通过让学生观看视频、实地操作灭火器、进行主题班会等形式来进行,让学生在活动中获得体验,这样的安全教育效果才会更好。当然,要让公共安全教育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实践中还需加强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合作,要把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结合起来。如“饮食卫生安全教育”过程中,引导家长带领学生通过调查食品的说明书来获得基本饮食卫生安全常识就是不错的方法。

二、综合实践活动中公共安全教育保障机制

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在学校教育体系中,公共安全教育又成为“可有可无”的,这就自然让公共安全教育无法实现预期的目的。而这不仅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在体制上也存在较大问题,毕竟我国的教育还没有完全摆脱应试教育观念的束缚。为此,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公共安全教育需要从机制上得到保障。首先,在时间上一定要得到保障。虽然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内容繁多,且以学科教育为主,但在活动实践中定要以《纲要》精神和内容为出发点,除了要在课程上保证综合实践活动的时间外,还要结合学校实践在班会、校会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其次,在资源上要不断丰富。

公共安全教育并不是简单的说服教育,而是一种体验式教育,更多的是要让学生深入其中,自主性地进行学习和实践。因此,在资源上就必须较为丰富。在学校公共安全教育体系中,要丰富公共安全教育资源,要坚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的思路,循序渐进地进行。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例,学校原有的图片资料可不断补充,在图书方面也要不断补充,还要借助网络不断丰富网络资源,与此同时,可发挥学生在过程中的作用,将学生的一些作品收集起来作为资源进行整理。最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当前中学综合实践活动没有专业教师进行,多是由班主任或其他教师负责综合实践活动。从专业化角度讲,无论是班主任还是学科教师,在公共安全教育方面无论是知识还是方法都存在一定欠缺,这就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教师专业化培训,学校也应加强校本研究,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公共安全论文篇9

旅游业是一个敏感型产业,易受经济、政治、自然以及社会因素等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件,使旅游业应如何面临公共安全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我国旅游业的发展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产业,超过了汽车、电子、钢铁和农业等传统产业。旅游业的发展不仅给许多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而且还为它们带来丰厚的外汇收入。同时,在旅游经济的带动下,交通、建筑、通讯等相关产业及配套环境的建设也得到了发展。

我国的旅游业属于一个新兴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已形成一定的规模。2002年,全国的旅行社总数已经达到11552个。据国家旅游局的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2000年全年旅游业总收入达4519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2.9%。200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为5530亿元,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GDP)的5.4%。各类旅游人数及国际、国内旅游收入逐年上升,我国的旅游业处于平稳的发展阶段。然而,我国旅游业的收入仅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值的5%,还远远小于世界其它国家的旅游业在国民生产总值(GDP)中的比重。但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旅游业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根据2010年的远景目标纲要:2010年我国旅游业将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旅游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8%。

公共安全问题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

公共安全事件的爆发,使我国旅游业直接或间接的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以下主要通过“非典”(SARS)和禽流感疫情,这两个典型的公共安全事件来分析公共安全问题对我国旅游业的影响。

中国入境旅游人数下降

2003年初,肆虐的非典疫情使我国的旅游业受到了极大冲击。自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中国的多个省市属于重度非典型肺炎(SARS)的疫区后,相继有100多个国家与中国取消了彼此间的出入境旅游业务。2003年下半年开始,旅游业才慢慢开始恢复,并在恢复中谋求发展,外国人旅华市场也渐渐出现快速恢复的态势。8月以后的各月,中国的入境人数以及外汇收入波动减小并趋于稳定。12月份,入境总人数和外国人入境人数同比分别增长1.22%和1.14%,旅游业结束了4月份以来持续8个月负增长的局面。

2004年初始,受马来西亚、泰国、日本、新加坡、菲律宾等5个亚洲国家的禽流感影响,我国2004年初期的入境旅游人数开始出现大幅度下滑,2月,我国的入境人数已明显减少至753.3万人,达到自上年旅游业恢复发展后的最低点。

旅游消费及外汇收入的减少

两次疫情相继来袭,不仅导致旅游人数的下降,还使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恐惧心理,人均花费有所降低。根据近几年的旅游抽样调查资料显示,国内游客和入境旅游者在餐饮、购物、娱乐及住宿方面的支出比重分别为45%和50%左右,而非典疫情导致人均支出下降了30%。全国旅游外汇收入比上年下降了14.61%,仅为174.06亿元。旅游总收入同比减少了2768亿元,使我国旅游业面临1989年以来第一次负增长的严峻形势。接踵而来的禽流感疫情,在短短一个月内席卷亚洲,造成我国2004年1月至2月的累计入境旅游人数为1562.04万人次,比上年同期下降1.82%,全国旅游外汇收入累计测算数为30.7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11%。

旅行社收入减少,旅游团队取消比例增大

面临突发的公共安全问题,由于旅游人数的减少,旅行社的营业收入也相应下降,一些旅游的团队甚至被迫取消。2003年肆虐的非典疫情,造成上百个国家对中国公民入境旅游提出限制,使中国公民的出境旅游受到严重的影响,与此同时,国外的旅行团也纷纷取消了来华的旅游计划,据报道,上海的国际旅行社营业收入比2002年同期下降了78.62%,北京的海外市场也迅速滑坡,4月份接待海外来京游客11.6万人次,同比下降59.9%。

相关行业的连带影响

旅游业的连带性特点使得它在面对公共安全问题受到冲击的同时,其它的相关产业也受到了影响。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所确定的行业,与旅游业相关程度较大的有运输业、零售业、餐饮业、娱乐服务业。2003年“非典”疫情使旅游业、餐饮业、水产品加工业、娱乐服务业、运输业等9个产业部门的GDP下降幅度超过10%,特别是旅游、餐饮业和娱乐服务业,其产出下降超过40%。其中,旅游业所受的直接影响为-62.17%,综合影响则达到了-78.45%。

2004年初,禽流感疫情的扩散使大部分游客“谈鸡色变”,餐饮业遭受重创。许多餐厅纷纷把鸡肉菜肴撤下菜单,或从未暴发禽流感的国家和地区进口鸡肉。以经营炸鸡和鸡肉汉堡为主的肯德基连锁店生意受到了较大影响,由于越南的严重疫情,肯德基于2004年1月27日被迫宣布暂时关闭越南境内所有9家分店。航空业作为运输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在2003年遭受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极大冲击,SARS使民航客运自3月开始下降,直到5月份仍在下滑,累计班次同比下降61.1%,客运量同比下降81.2%。除此之外,类似旅游专卖店的零售业也由于旅客人数的减少受到波及。

中国旅游业面临公共安全问题的相应对策

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管理制度

加强危机意识2003年上半年,SARS的暴发给我们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敲响了警钟。综观中国针对历次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采取的措施,不乏是促进旅游客源的多元化、调整旅游市场结构、调整旅游产品的产业结构等,基本上为事件爆发后的应对措施。虽然这些措施能使旅游业在危机事件爆发后得到恢复及进一步的发展,但是,仅仅在危机爆发后采取措施是不够的,不足以抵挡下一次可能到来的危机。我们应当强化企业和个人的危机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危机事件对旅游业的冲击。

建立危机管理体系2003年5月,世界旅游组织了《旅游业危机管理指南》(CrisisGuidelinesfortheTourismIndustry),指导成员的危机应对和管理工作。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危机管理体系,通过“9.11”事件,人们认识到,即便是富足、安全的美国也无法免受危机的伤害,加上蔓延全球的非典疫情,更让人们感受到了危机带来的冲击。目前,危机问题成了当代世界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挑战,我国旅游业要尽快的引入危机管理概念,借鉴国内外学者对危机与危机管理的研究成果,建立旅游业的危机管理体系。

及时更多的公共安全信息我国是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许多旅游资源丰富的省区由于自然地理因素,是地质灾害的频发区,每年5-9月的旅游旺季更是呈现高发的特点,对旅游交通和安全都造成很大的影响。自2003年6月起,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了一项与旅游业密切相关的公共安全信息——在每天的中央电视台电视天气预报节目中“全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随着预报区域划分、等级划分、标准的完善,这项工作的精确度将逐步提高到可对具体地点的居住者、旅游者、生产者等提出安全警示。诸如此类的公共安全信息的,不仅可以减少因地质灾害给旅游交通和安全带来的不便,同时还为旅游者的出行提供了参考,及时的公共安全信息将促进旅游者的旅游愿望和信心,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根据旅游者旅游理念改变积极开发新的旅游资源

据世界旅游组织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各国旅游群体中,以消遣娱乐、健身休闲为目的旅游者所占比例最大。在欧洲和北美,旅游客源输出的70%以上是休闲度假。据美国专家预测,到2030年,旅游业将成为全世界80%以上人员的必需,而健康休闲则更具有广阔的国际市场。

据国内旅行社的盘点情况来看,我国的休闲游也逐渐成为旅游热点。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游将成为旅游者选择出游的主要方式。特别是“五一”和“十一”的黄金周,已形成观光和度假的两个市场。由于自然资源丰富,并且距离市区近,近郊地区日益受到旅游者的青睐。旅游业应积极开发相应的旅游资源来满足消费的需求。以北京市怀柔区为例,目前已开发景区26个(其中部级“4A”级景区3个),宾馆饭店100多家,其中星级饭店53家,直接从业人员9860人。2002年旅游接待705万人次,旅游收入5.08亿元,旅游收入占GDP的15.9%。

增强服务意识和质量提高旅游业的综合竞争力

尽管国内旅游企业已经看到了市场的前景,然而,目前我国旅游企业的自身水平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同行,旅游企业专业化水平还亟待提高,这就需要旅游业提高综合竞争力求得发展。

面对突发的公共安全事件,旅游业应当更新营销观念,加强与旅游者的沟通,让游客看到为防止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所做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消费者的认同感。推动旅游企业重组,提升旅游企业素质。但重要的是,不能够一味的关注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服务的质量,只有提高了服务的意识和水平才能够更沉稳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来临。其中,酒店、宾馆是旅游者出行的重要部分,好的住宿、餐饮条件可使旅游者的出行更加愉悦。提高酒店、宾馆以及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是势在必行的。旅游者更新的消费观念,向旅游行业及相关产业,特别是在公共健康、饮食卫生、交通运输卫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改革旅游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全面落实星级饭店、宾馆的经常性防疫措施,执行公共卫生和健康的行业规范标准,建立旅游企业健康运行的市场秩序。除此之外,旅行社应当向规模化发展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在积极开发丰富的旅游资源时,要注重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世界各国在发展旅游经济的过程中,都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对旅游资源的可持续性开发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旅游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成为现代旅游发展的特点之一。

随着人们对旅游活动与自然界生态环境之间依存关系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明白了旅游活动的开展是以生态环境为依托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增强旅游景点的吸引力,虽然在经历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之后,根据消费者行为模式的变化,旅游业应当积极的开发新的旅游资源,但是必须在保持旅游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否则无计划、无控制的开发旅游资源最终会使人类的生活质量遭到损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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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小安,付磊.旅游业受“非典”影响情况分析及对几个相关问题的辨析.旅游学刊[J],2003(4)

3.李九全,李开宇,张艳芳.旅游危机事件与旅游业危机管理.人文地理[J],2003

4.依绍华.浅析非典对旅游经济的影响.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2003(6)

5.南开大学SARS对经济影响研究课题组.SARS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与对策.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3(4)

6.崔淑新.SARS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及应对措施.经济工作导刊[J],2003(13)

公共安全论文篇10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服务型政府建设过程中,公共安全服务方式也要随之不断转变和优化。本文将拟对这种转变进行分析,以期对实战部门有所裨益。

一、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本质及特征

对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专家学者已经进行了许多讨论。如果不能在理论上明确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偏差。笔者认为,《服务型政府:从概念到制度设计》一书中阐述的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是非常正确的,即服务型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重点强调权力的来源和归宿是人民,并且基于政府的公仆身份进行运作,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政府体制。豍由此可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必然结果。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就是社会本位、民本位。豎服务型政府强调政府公仆身份的确认,并把政府的服务性贯穿于政府行为始终,这也是服务型政府的最显著特征。在建设这样的政府过程中,作为公共服务中的一类的公共安全服务的服务方式也在随之不断地转变,这种转变使公共安全服务不断优化,使其变得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对于这一点,下文将进行详细论述。

二、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相关理论角度分析公共安全服务方式转变

任何一项制度架构的建立都需要一系列的理论支持,服务型政府无论从政府理念还是制度设计都有其深厚的理论作支撑。笔者认为,新公共管理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公共物品理论至关重要。新公共管理理论作为当今行政改革的主流理论,它很好地回答了如何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问题,“公共服务”始终是新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和终极追求,致力于使公众更加容易获得公共服务,增强公共服务对公众需求的反应力,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了服务型政府的特色。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价值的许诺、服务大众、授权和分享领导权、务实的渐进主义和献身公共服务”豏的关注,使其观点建立在公共利益的观念之上,建立在公共行政人员为公民服务并确实全心全意为他们服务的基础之上,可以说,从根本上触及了政府服务的内核,成为服务型政府非常重要的理论支持。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公共物品提供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情况,豐因而,完全由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存在着一些弊端。此理论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关系密切。

以上理论要求对公共服务方式进行变革。公共安全服务是公共服务的一个类别,它的方式也应该随之改变。运用公共物品理论的观点进行分析可知,公共安全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四类,即(1)同时具有排他性与竞争性的纯私人物品,如私人保镖服务等;(2)具有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俱乐部物品,如大型文体活动安全服务、娱乐业安全服务等;(3)具有非排他性与竞争性的公共池塘资源物品,如居民社区和单位内部安全服务等;(4)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纯公共物品,如警察刑事侦查活动和治安行政执法行为等。豑这四类中,除了纯公共物品必须由政府即公安机关提供之外,其他的均可由其他社会单元提供。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即公共安全服务全部由政府提供与只有其中的纯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剩余的由其他社会单元提供这两种公共安全服务提供方式那个更科学、合理、有效。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观点进行分析就能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新公共管理理论主张以公众的公共安全需求为导向,认为如果所有的公共安全服务均由政府来提供,政府的可用资源是有限的,没有充足的人力财力物力有效地提供这些公共安全服务。例如当前国内的警力不足问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使政府权力扩张,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反,如果政府将公共安全服务的提供权下放,使其他社会单元提供其中的纯私人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不仅会节约政府开支,缓解政府资源紧张的压力,还在允许甚至鼓励其他社会单元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引入了竞争机制,促进公共安全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新公共服务理论强调政府要与公民之间建立诚信关系,主张公民参与公共安全服务,公民参与公共安全服务的决策使决策体现公民的公共需求,公民对公共安全服务进行监督以提高其质量和效率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相关的理论视角下公共安全服务的主体应当有政府一元转变成由政府和其他社会单元组成的多元;应当使公民积极参与到公共安全服务的决策、监督、绩效考核等环节中去,以充分表达他们的公共安全需求,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诚信关系,促进公共安全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但是,理论必须要与实际相结合。仅仅从理论角度对于我国公共安全服务方式转变进行分析远远不够,还要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策略角度进行分析。

三、理论结合实际,公共安全服务方式转变分析

要想回答公共安全服务方式应当如何转变这个问题不得不考虑当前我国社会的基本情况。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现代化进程中,正在经历社会转型期。在这个阶段,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的作用下,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些新的需求也在不断出现;另一方面,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对公共安全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此外,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人们的利益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行政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旧的价值体系的不断解体的过程中新的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使得在利益的诱引下,社会规则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社会越轨和失范行为频频发生。

从我国社会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基本情况出发,上文提到的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公共安全服务方式应当有以下转变。

(一)公共安全服务的主体应当由一元转化为多元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处在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规则权威受到挑战,社会越轨和社会失范行为会频频发生,这使得公共安全需要增加,并且由于当前社会出现了阶层的分化,各个阶层的公共安全需要也有所不同。面对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的公共安全需求,政府由于资源有限及其他一些原因不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安全服务。新公共管理理论论证指出,服务型政府是以公共需求为导向的政府,政府要满足公共需求。这就要求政府将相应的公共安全服务提供权下放,使企业和其他社会单元也能够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如果政府与某些其他社会单元都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即使提供的种类不同也引入了竞争机制,这种竞争存在于政府和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其他社会单元之间,也存在于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的社会单元之间,促使公共安全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如果政府不将相应的公共安全服务提供权下放,在巨大的社会需求和利益的作用下,一些社会机构会在“地下”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如私人侦探业和私人保镖业。它们在“地下”运作,政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这反而使公共安全收到威胁甚至破坏。

(二)将公民参与公共安全服务制度化

服务型政府的本质是社会本位和人本位。新公共服务理论论证指出,公民只有参与到公共安全服务的决策、运行和监督中,才能真正通过决策表达其公共安全需求。在社会转型期,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在这一阶段,公民的公共安全需求会不断增加,公民只有参与公共安全服务的决策才能使其公共安全需求充分的体现在决策中。此外,在这一阶段,社会秩序面临严重的危机,尤其是社会规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冲击。规则本身应有的权威受到了挑战,无视规则,亵渎、曲解甚至自立规则的现象随处可见。豒所以,即使公共安全服务的决策中充分体现了公民的公共安全需要,公共安全服务的主体是否会保质保量地提供公共安全服务还具有不确定性。这就需要公民的监督。所以,要将公民参与公共安全服务制度化。

(三)公共安全服务要向长效方向优化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威胁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断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像“严打”这样的公共安全服务手段只能在一定时期内消除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但之后这些问题还会卷土重来。不能长期维持社会治安的良好状态,所以,公共安全服务要向长效方向优化。

(四)完善公共安全服务的公开、透明制度

在当今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中尤其重要。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当前的社会有越轨和社会失范频频发生。在私利性的作用下,提供公共物品的主体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条件下往往损害公共物品的质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公共安全服务作为公共物品的一种也是如此。而公开、透明的制度为公民有效监督公共安全服务创造了条件。

注释:

豍王丽莉.服务型政府:从概念到制度设计.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豎高小平,王立平.服务型政府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豏罗伯特·B·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公共安全论文篇11

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管理的概念界定

1、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条件。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基础设施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物质性基础设施(physical infrastructure)和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物质性基础设施包含交通通讯及供水供暖供热等物质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包括科教文化、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因此,从这一划分角度来看,基础设施涵盖了交通、通讯、水电供给、科教文卫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此外,也可以将基础设施划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不可贸易性及公共物品性或准公共物品性等特点,它们是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现代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2、城市基础设施

将基础设施按所在地域可以分为农村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由于国情及地区的差异,各国及地区对城市基础设施的理解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城市基础设施同样也可以划分为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及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或城市物质性基础设施)。

城市社会性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行政管理、科技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金融保险、商业服务、社会公共福利服务等设施。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的内容丰富,各国不尽相同,总的来看,笔者认为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应至少涵盖六个方面的内容(如表1)。

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本论文所要分析探讨的也主要是指城市工程性基础设施。由表1可见,城市基础设施是由六个独立运作、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组成。城市基础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监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的生产、建设和运营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协调合作的基础上分工管理。

3、安全及公共安全

从古至今,都有关于安全的论述,如汉朝焦赣的《易林·小畜之无妄》中:“道里夷易,安全无恙”;宋朝范仲淹在《答赵元昊书》中有:“有在大王之国者,朝廷不戮其家,安全如故”等,这里的安全都是指没有危险、平安的意思。在古代,安全还有“保护、保全”的意思,如苏轼在《徐州谢上表》中写道:“察孤危之易毁,谅拙直之无他,安全陋躯……”。现代汉语对安全的解释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在英语中,安全对应的有safety和security,都包含有没有危险或免于危险的一种状态。另外,安全也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沃尔弗斯(Arnold Wolfers)认为“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实际上是说,客观方面的安全是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的安全是指社会安全状况在人们心理上的感受,即安全感。

鉴于此,笔者也认为: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降低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因此,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根据对安全的含义的界定和理解,我们可以对公共安全进行含义界定。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即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等处于免于危险或不受威胁的状态,或将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可接受的水平或以下的状态。

4、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

要理解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安全,有必要先对城市公共安全进行了解。城市是以人为主体,由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与灾害等要素通过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所构成的复杂动态的空间地域系统。

公共安全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COl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1-0109-02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中共中央总书记同志的十七大报告,用三个“越来越”突出强调了文化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科学发展观中的重要地位、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地位。公共安全文化的提出与构建,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的重要决策。

一、安全与文化: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

(一)安全观的历史演变

安全观是“一个国家对其自身安全利益及其在国际上所应承担的义务和所应享受的权利的认识,是对其所处安全环境的判断,同时也是对其准备应对威胁与挑战所要采取的措施的政策宣言”。在人类历史发展史上,主要有传统安全观、非传统安全观和综合安全观三个发展阶段。

1.传统安全观。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安全即国防的观念影响很大,安全受制于国家之间的军事冲突,各国为保卫领土和扩大边界而扩军备战。加强军事实力是世界所有国家主要的安全手段。按照传统观念,国家安全主要涉及的是军事问题,军事安全是指一个国家以军事力量和军事手段维护自己的生存不被武力侵害,如不受侵犯、领土不受侵入政权不受颠覆等。相对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主要是指政治和政权的维护。政治安全是指国家在维护政治与政权中的政治体系稳定与政治发展有序。国家政治体系稳定指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等诸多因素的整体协调统一。

2.非传统安全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催生了非传统安全观的产生。子杉在其《国家的选择与安全一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安全观的演变与重构》一书中概括了非传统安全观的主要内容:在全球化时期,安全要素和议题不断增多,安全研究的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展。对非传统安全观有着重要影响的新自由主义安全观认为,国家不再是占支配地位的国际角色,世界政治与经济多极化导致众多的角色活跃在国际舞台上。武力不再是有效的政策手段,军事安全也不再是安全的首要问题,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方面在安全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在不断上升。  3.综合安全观。综合安全观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安全范围日益扩大的产物。冷战结束后,军事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相对下降。与此同时,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使国际社会面临着更复杂的安全挑战,人们的安全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一些学者适时提出了综合安全观的概念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由于综合安全是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深化而产生的,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扩大了的非传统安全观。与此同时,综合安全观充分吸收了“人的安全”等理念,其核心是人的安全。在新的国际形势和时代背景下,综合安全观关注的对象是人类,因此那些直接对人的安全存在威胁的要素是考察综合安全的基本出发点。现代意义上的人已经不仅满足于生存的需要,而更应倾向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点上,综合安全观具有其重要意义。

(二)文化: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人类社会发展史既是人类生命繁衍、财富创造的物质文明发展史,更是人类文化积累、文明传承的精神文明发展史。一个民族的文化,凝聚着这个民族对世界和生命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积淀着这个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

1.文化的涵义。文化是一个具有广泛涵义的概念,雷蒙德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认为,文化可以从三方面加以理解:一方面是理念(ideal)的概念,指文化作为一种“人类追求完美的进程或境况”,是基于一些绝对或普遍价值的实现,即强调人类物质和精神上的成就:第二是“文物及记录”(documentary)的界定,即把文化看成是一些智慧和创造力的成果以文物方式记录或保存下来;第三是社会的界定,即文化是一种特别的生活方式,它不仅存在于艺术及学术中,也存在于各种制度和日常生活中。在当今世界的发展进程中,文化已经深刻影响了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

2.文化的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文化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乃至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特别是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就要构建公共安全文化,高扬自己的文化理想,尽快形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地位相适应的文化优势。同时,文化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质量的显著指标。文化的进步反映着社会的文明进步,文化的发展推动着人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小康社会,既需要殷实富裕的物质生活,也需要丰富健康的文化生活和安定的社会环境。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我们国家文化发展的总体水平不高,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物质水平的高速发展和文化创新的相对滞后要求我们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文化建设力度,加快文化发展步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实现。

二、公共安全文化提出的时代背景和意义

(一)公共安全文化的涵义及研究现状

公共安全与文化的交融,构成了公共安全文化。公共安全文化就是为确保社会公共安全而进行的宏观层次上的安全制度、安全机制和安全设施与微观角度的安全理念、安全思想和安全习惯等的结合。公共安全文化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公共性,二是安全保障性,这二者是统一的,在公共基础上去实现安全,在安全的前提下去保障公共,这是公共安全文化的精髓所在。公共安全文化的课题研究属于社会学理论研究的前沿,在世界范围内方兴未艾,在专业领域、行业、地域等方面有很大突破。我国公共安全文化研究与建设起步较晚,“非典之后”,公共安全问题成为国民共识,公共安全文化研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在安全文化理论研究方面:从主要由政府部门推动转向以学界研究为主;从单一或几类学科为主转向多学科既分且合的研究;有关著述和调研以及研讨会多头并举。在安全文化建设体系方面:国家一城市一乡村之间互动构建;宏观上的安全法律法规与中观上的安全

管理制度和微观上的安全文化素养在逐步完善。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层面:“五五”普法活动、法律课堂等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我们国家的公共安全文化研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就。

(二)构建公共安全文化的重大意义

从理论上讲,公共安全文化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要以科学的安全理论为指导,以先进的安全思想为核心,以完善的安全制度为基础,以先进的文化建设为载体。公共安全文化的构建涉及到一个国家整体的安全意识、安全制度、安全价值、安全精神、安全规范、安全理念等诸多方面。其次,公共安全文化建设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和谐社会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谐文化是全体人民团结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撑,要在时代的高起点上推动公共安全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的创新。现实生活中,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需要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社会安全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个安全、稳定、美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在当前中国社会现代化进入高风险时期,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保持社会稳定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是决定中国现代化成败的一个基础性工作。

三、构建公共安全文化的时代诉求

(一)公共安全文化构建的价值取向

公共安全文化以崇尚公共,追求安全为价值取向,融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规范、社会风尚为一体。一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公共安全文化精神。没有公共安全文化,就谈不上和谐社会的安定团结。公共安全文化建设重在倡导安全精神,培育安全理念,打造和实行互助、合作、团结,稳定的社会文化准则,在这一过程中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安全思想道德体系。通过构建公共安全文化,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人们的安全观念和公共意识,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形成团结的人际关系,不断增强文化的资本积累能力,协调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公共安全文化构建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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