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差异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30 11:42:21

税法差异论文

税法差异论文篇1

会计准则与税法从表面现象看,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所以人们不希望它们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这样就可以减少纳税调整。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自行计算缴纳税款的义务。所以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少,会计人员自行计算纳税数额时就会省时省力,税务机关也会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但事实却恰恰与人们的意愿相反,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断完善,二者之间的差异反而有发展之势。为什么如此?其理论上的原因是什么?理论界与实务工作者都要求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指导我们的经济工作和理论研究。为此,本人谈些个人见解,供探讨。

一、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差异的主要表现

因为会计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所以,它必然提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约束会计人员恪守会计原则和准则,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相关性。会计人员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的目标,这样就必然产生与税法的差异。原因是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会计的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计算。作为计税依据的会计记录又要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二者的差异一般都表现在会计人员必须坚持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诸方面:

1在资产计价方面,会计与税法所采取的计量属性不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会计计量资产可以采用五种价值属性。并且在第四十三条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也就是说会计计量绝大多数是采用历史成本,但也可以根据准则规定在选择适用的其余任何一种价值属性。而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没有同会计保持一致,计税基本完全采用历史成本。只有极特殊的企业发生资产转移,确定该资产的收入与成本时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当企业实行避税措施,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的纳税调整时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除了这两种特殊情况以外,基本保持历史成本对纳税标的物计价。这就导致会计与税法在计量纳税标的物价值方面存在差异。

2会计与税法的“真实性原则”明显不同

会计为了保证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但会计的所谓“真实”,只能是会计法规自己定义的“真实”,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讲的实事求是,完全符合实物本来面目的“真实”。因为会计所面对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数据并不是可靠计量取得,而是估计、预计的结果。而且在估计、预计时还要贯彻“稳健原则”,这就是说,会计计量上的所谓“真实”只是会计准则规定下的“真实”;再者就是会计所确认的经济业务,会计所追求的是“可靠、完整、中立”,会计所确认的经济活动最关注的是“可靠性”,即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必须取得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没有证明其发生的原始凭证绝不许确认入账。会计的如此做法,完全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税法也贯彻“真实性原则”,但其“真实”的含义与会计截然不同。税法规定的计税“真实性”是指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它具有五个方面内涵:其一,与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经济业务活动已经发生,金额确定。如工资薪金、原材料消耗等;其二,资产已实际使用;其三,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其四,部分款项必须实际支付;其五,必须履行税务管理手续。如企业财产发生非常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也不得扣除。在“真实性”原则方面二者存在的差异,导致大量纳税调整发生。

3会计“稳健原则”与税法“收支确定”的差异

会计必须贯彻“稳健原则”,所谓稳健原则(conservationPrinciple),别名又称为谨慎原则、审慎原则。是指市场的多变性导致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不确定性(unceytainty)时,会计对于本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种损耗、损失都要估计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并且宁肯估高绝不估低;对于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计入本期收益;对资产计量时凡没有可靠价格而需要估计的,宁肯估低绝不估高。会计贯彻这种国际公允的原则,目的是资本保全。对于投资者来说,资本保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稳健可以降低利润,使所有者杜绝盲目乐观情绪,防止利润分配侵蚀资本。特别对股份公司来说,一旦虚增利润导致股利过高而侵蚀资本,。就会损害长期投资者的权益。但税法计税时是不承认会计的“稳健原则”的,对于会计计提的很多“减值准备”,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与核定是不承认的。税法对于企业某些过度“稳健”行为可能视为避税,要采取反避税措施。税法要坚持“收支确定原则”,所谓“收支确定原则”是指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收取与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且要取得合法凭证或经税务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这种差异的存在,也导致大量的企业纳税调整。

4会计“重要性原则”与税收“法定性原则”的差异

会计要向相关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就必须坚持“重要性原则”,应当反映重要的交易与事项,对信息使用者无关紧要的信息可以忽略;税法不承认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比如前期会计差错的处理。税法在计税时则坚持“法定性原则”,即不区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者减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者给予减免税。这也是税法与会计的重大差异存在之处。

5会计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的理解与实施有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对交易与事项强调看经济业务实质内容,不看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

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但在理解内涵上却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税法是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其实质,特别是实施反避税措施,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但二者在贯彻这项原则时,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会计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这里的“实质”要靠会计人员理解、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而税法却是依法律规定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要实施反避税时,那就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会计记录是税款征纳的最主要依据,企业交纳的绝大多数税款都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计算与缴纳的。所以,税法的制定尽量保持与会计法规一致,会计准则修订时也尽量保持与税法一致,以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达到减少纳税调整。尽管如此,由于经济活动规模日益扩大,种类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复杂,促使税法与会计准则不断发展完善,在发展过程中二者的差异不是减少,而是越来越多的趋势。就当前的正在施行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进行考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存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会计的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这是二者产生差异的最主要原因。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经营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税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实现,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众所周知,会计的目标是为股东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的,它要提供经济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要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在“两权分离”的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管理者是受股东的委托,按照“契约责任”来经营管理企业的,他有责任或者义务定期向股东报告“契约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向股东提供决策需要的会计信息;而税法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承担着筹集国家管理资金的使命,它必须保证财政收入逐年增长,满足国家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财政需求。税法与会计二者的目的不一样,尽管二者互相考虑协调,但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差异。

第二,企业会计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而税法不需要坚持这个基础。所谓“权责发生制”(AccyuaIBasi8)就是以收款的权力和付款的责任是否发生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础,而不是以款项的实际收取与支付作为会计确认标准。即:凡应归属本会计期间的收入,不是以现金是否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而是看是否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凡不属于本期收入,即没有取得收取款项权力的,即使收到了现金,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凡属于本会计期的收入,即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力,即使本期没有收到现金,也要确认为收入记账;同理,凡归属本会计期间的费用,不是以现金是否支付为标准来确认费用,而是看企业是否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发生。也就是说,这种费用的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要确认为费用;这种责任与义务已经发生,即使企业没有支付现金,也应当确认为费用,只不过以后再支付而已。这种“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是会计分期的产物,是企业会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企业会计之所以必须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基础则是为了保障所有者权益,因为企业的股东是经常变换的,不坚持这种会计基础,就会人为的损害股东权益。正因为如此,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税法则没有施行这个基础的必要,因为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证财政收入。但税法为了保持与会计统一,减少征纳成本,大部分计税要以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有时也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这是因为税收必须坚持“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所谓“纳税资金必须实现”原则就是指当纳税人已经收取现金,具有较强的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基础没有确认为所得(即收入)。税法也要按收付实现制征收税款入库;当纳税人没有现金流入、无现金支付能力时,即使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基础确认为所得(即收人),在税法上也可以考虑按“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不征收税款入库。这样做才能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以利于未来增加财政收入。比如,房地产商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有办理房屋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为销售收入时,也应当依税法对预售房屋收入征税。又如,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收价款日期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上已经确认收入,但税法却不征收税款,待到现金流入企业时再征税。这样做,很明显是保护税源,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法规的同时,又是一种文化形态,必须考虑国际交流,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税法虽然也有国际交流问题,但税法的立法宗旨要求其把本国的国情放在首位,依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对税收承受能力以及国家财政收支状况来进行税收立法。众所周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不断改革,每一次改革都是进一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靠拢,现在基本做到国际“趋同”。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改革也在进行,但其一直是考虑中国的基本国情,依据经济发展和国情来进行税制改革。

正因为有上述理由,税法与会计由此而产生差异,尽管人们努力减少二者差异,还是不能统一,纳税调整的内容跟随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三、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

正因为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而企业的税款计算又是以会计记录为依据的,就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什么如此呢?常识告诉人们,在立法层次上,税法高于会计法规;再从重要性方面看,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远比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重要。所以,会计法规必须服从于税收法规。会计人员可以完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但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将会计记录进行纳税调整,依据税法规定计算交纳税金。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特殊的大型企业纳税金额较大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预缴时间)年终汇算清缴。

年终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是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明细项目反映。

税法差异论文篇2

[DOI]10.13939/ki.zgsc.2015.46.145

所得税会计的研究向来是我国会计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自从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开始正式确立采取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相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企业获得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自,企业管理层盈余管理的空间逐渐增大,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也就出现了,而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日益加强,这种差异有日益扩大之势。

由于会计与税收差异(即会税差异)同时受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影响,会税差异的大小很容易又与企业的税收筹划、盈余管理等活动联系在一起。所以,该课题已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和会计实务操作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它的存在也关系到我国会计体系及税制的健全和完善。

1 会税差异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新准则从2007年起逐步推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合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

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依据是所得税会计准则,而所得税征缴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这就导致了新会计准则与现行所得税法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面存在着较多的差异。从会计学的角度涉及所得税的处理,主要体现在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方面,一般可由对所得税的核算方法不同分为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从税法角度涉及所得税的处理,主要体现在计算所得税时的各种成本、费用项目,分为可扣除项目和不可扣除项目,还有涉及有关资产、损失、收益的处理等内容。

1.1 所得税差异产生的理论根源

所得税差异产生的理论根源是美国税制中十分著名的克拉尼斯基定律,要求企业日常会计核算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操作,但是纳税时要依照税法规定操作,必须满足税法对会计的要求。也就是所得税核算与所得税征缴依据不同,所得税核算依据是所得税会计准则,依据会计准则计算企业会计利润,所得税征缴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依据税法要求计算企业应税所得。由于所得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性,导致了所得税差异问题。

1.2 所得税会计差异的分类

由于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所以可以把所得税会计差异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两类。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税法规定为计算应交所得税所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未做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其中,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抵扣的金额。新会计准则将重心放在了对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规范上。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标准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不影响其他会计报告期,也不会在其他期间得到弥补。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中,虽未提及永久性差异,但并不表示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就没有永久性差异了,只不过是为了对应新会计准则中“计税基础”这一概念,以及符合利用计税基础计算所得税差异的要求。因为永久性差异无论在任何会计期间,税法都是不允许抵扣的。

2 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

由于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弹性不同,会计核算原则相对于税收原则更具弹性、更为灵活,税收原则更具刚性,因此,会计收益数据要比应税收益数据更易操纵。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税率较高,且其应纳税额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计算较为复杂,因此所得税往往成为各企业避税筹划的重点。这种避税筹划行为可以在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的前提下减少应税收益,或者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应税收益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收益水平,从而巧妙达到减少所得税负担的目的,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应税收益差异(简称会税差异)的扩大。为检验我国会税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作用及影响程度,本文以我国上证50指数所挑选的样本股所在上市公司公开的年报数据为样本,参考曾富全、吕敏的做法,采用实证研究,从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相关性视角,对所得税避税情况及上市公司的纳税筹划行为进行实证分析。

3 实证分析

3.1 变量设计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企业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之间的关系,其中所得税税负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企业避税及盈余管理的经济行为,所以对如何衡量这两个指标是本文的重点。

第一,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设计。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一般用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衡量,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要求在年报中公布。因此,利用公开年报数据准确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我国的研究文献一般采用代替性的间接计算方法。即利用年报公布的所得税费用数据和利润总额数据作为衡量企业综合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此外,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繁多,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受所在行业、地区、规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采用合并纳税等因素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往往不止一个。为提高变量计算的准确性,本文统一地以母公司数据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无论所得税税负指标还是会税差异指标均以母公司年报数据进行计算。

即,所得税税负=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

第二,会税差异变量的设计。会税差异即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和所得税税负的衡量一样,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只能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推导应税收益。我国的研究文献在会计实证研究上,通常采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即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应税收益,以利润总额为会计利润,进而计算会计税收差异即为二者之差。不过,这种方法估计的会税差异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的影响。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企业所占比重很小,大部分企业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计量会税差异影响不大。因此,本文也采取这种方法。又由于在所得税税负变量的选择上运用的是相对数指标,所以,为了协调统一,以会税差异在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作为会税差异的相对数指标。

即应税收益=所得税费用/实际所得税税率

会税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收益

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会税差异/期末资产总额=(利润-所得税费用/实际所得税税率)/资产总额

3.2 数据获取和整理

由于篇幅和时间所限,本文选取了我国上证50指数中50只样本股的上市公司2005―2009年公司年报数据作为研究对象。上证50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于2004年1月2日正式。上证50指数是根据科学客观的方法,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大盘企业的整体状况。所以,可以很大程度上反映上证证券市场的行情走势。

在数据选取的时候,为了拟合的精确性,已剔除了所得税费用

3.3 建立模型

为了研究会税差异对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建立如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

Y=β0+β1X+ui

其中:Y――所得税税负;X――会税差异;β0、β1――待定系数;ui ――随机误差项。

3.4 估计结果

本文首先分别对2005―2009年这5年间的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回归拟合,而后又通过对5年间的会税差异和所得税税负取平均数,回归出了5年整体的拟合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以看出,无论是总样本还是分样本,线性回归结果均显示:会税差异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数,说明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负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越低。总样本这种特点尤为突出。从F值来看,方程整体上是比较显著的,即所得税税负与会税差异之间存在显著的线性关系。但从R2和调整后的R2来看,拟合效果不佳。可能是由于所得税的税负水平还取决于其他很多因素,如行业、地区、政策等,会税差异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因此,在解释所得税税负的变异性上不是最强大的。

4 结 论

上述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与会税差异水平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企业利用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会税差异越小,所得税税负水平越高,避税程度越小。充分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在进行调增损益的盈余管理时,可能面临着财务报告成本与税务成本的权衡。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充分利用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不同规定,通过调节不影响纳税所得额但影响会计利润的调节手段,扩大会税差异,达到不增加纳税负担但能提高经营业绩的目的,同时降低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负水平。

参考文献:

[1]曾富全,吕敏.所得税会计实证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戴德明,姚淑瑜,毛新述.会计――税收差异、盈余管理与公司避税行为研究[J].财经研究,2005(7).

[3]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2006(2).

[4]蔡昌,李玉萍,杨华.税务会计――理论、方法与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5]曾富全.盈余管理视角的所得税会计政策比较与选择[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12).

税法差异论文篇3

一、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及其成因

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 accounting)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在所得税会计中有几个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非常重要的概念,在此有必要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即:永久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2)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一项负债的税基和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以后会计期间当资产收回或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税所得或扣除金额。与时间性差异不同,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的。

(3)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定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对时间性差异的定义是从损益表的角度出发的。

而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就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存在的差异所致。而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遵循的原则不同,前者遵循的是会计准则而后者遵循的是税法。正因为如此,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将会计收益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由此也就相应的产生了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会计的相关理论基础

我国所得税会计起步较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也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并且逐渐与国际会计理论相趋同。具体来讲,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理论经历了从收入费用观到资产负债观的转变,接下来,本文将对这两种观念做简单的介绍。

(1)收入费用观。收入费用观是指根据收入和费用来确认与计量企业收益,这种观念认为收益是收入与费用直接配比所得出的结果。因此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计量收益的方法又被称为收益表法。这种方法的核心是对费用、收入等会计要素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此影响下的财务报告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收益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的缺陷在于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当会计主体发生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为时,可能会导致账面收益与实际业绩完全脱离,甚至连对于收益的反映也不够准确。

收入费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中,首先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和计量。

(2)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相对应的一种观念是资产负债观。这种观点认为收益是企业期初净资产和期末净资产比较的结果,主张直接从负债和资产的角度确认与计量企业的收益,因此被称为财产法。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更加注重交易的实质,它将收益与资产、负债联系起来,并且加入了递延、应计、摊销等会计程序,从而使得利润的客观性增强。同时这种观念指导下的会计准则更加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我国会计理论基础的变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我国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一规定使得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基础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和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当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存在差异的,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而在此准则之前,我国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它要求企业在收入费用观的指导下采用应付税款法及纳税影响会计法等等。从以前的收入费用观念指导下收益表法转变为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财产法。这显示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三、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

(1)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及其转回政策设置不合理。所得税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性暂时差异带来的经济效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继后期间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就导致管理当局有机会认为的操作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处理,例如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以达到操纵利润目的。

税法差异论文篇4

Abstract

Accountingforincometaxesistoexaminetheaccountingincomeandtaxableincomedifferencesinaccountingtheoryandmethods,isabranchoftheaccountingdiscipline.Forthepurposeoftaxation,accordingtoeconomicrationality,fairtax,pro-competitionregime,in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taxlawsandregulations,determinetheamountoftaxableincomeforacertainperiodoftimetotheoperationofthebusiness,aswellasotherincomeforincometax.Accountingforincometaxeswastostudyhowtodealwithaccountingstandardsinaccordancewiththecalculationofpre-taxprofitsandthetaxcalculatedinaccordancewiththetaxableincomethedifferencebetweenaccountingtheoryandmethods.AccountingforincometaxeswasbornintheWestfieldofaccountingandbythelong-termresearchandpracticehavedevelopedmoremature.InChina,accountingforincometaxesarestillintheinitialstageofdevelopment.Inthispaper,thedevelopmentofChina''''saccountingforincometaxescausesthecontentsofaccountingforincometaxes,incometaxaccountingproblemsinthedevelopment,improveChina''''staxmeasures,suchastheaccountingaspectsofaccountingforincometaxontheestablishmentofappropriatenationalconditionsofChinatoexploreanumberofaccountingforincometaxes.

Keywords:incometaxaccounting;problems;developmentmeasures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处理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是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之间的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由于会计核算的结果即会计收益是计算应纳税所得的前提,而计算应缴所得税必须以应纳税所得为依据,为了计算应缴所得税,必须对税前会计利润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使之成为应纳税所得,这就产生了所得税会计问题。那么对于我国所得税会计改如何改善问题,又如何发展呢?

一、所得税会计涵义及成因

所谓所得税会计,通俗地说,就是研究如何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我国的所得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税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影响税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国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所得税会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存在差异所致。会计收益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的总收益或总亏损,一般就是财务报告中的税前利润总额;而应税收益是指按照税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计算出来的一定时期的应税所得。会计收益是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得出的,而应税收益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相对独立,二者规范的对象不同,体现的要求也不同,往往存在差异,所以分别依据其计算的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存在差异是不可避免的。正是由于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差异的存在,所以产生了对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处理的所得税会计。

二、所得税的性质

所得税是调节国家和企业间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各国都比较重视对所得税会计的规范。《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18)不仅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而且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对于规范我国企业所得税各种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一)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

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而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而发生的支出。

(二)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

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

对所得税性质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合理预测企业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报告有关所得税的信息。

三、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额,由于存在永久性和时间性的差异,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应付税款法

本期发生的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按税规定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列作当期的利润分配。

(二)纳税影响会分法

本期发生的纳税所得额和会计所得之间的差异,如在本期发生,而在以后期间可以转回的,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应按照企业本期会计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列作利润分配,同时将时间性差异额,作为递延税款,设置“递延税款”科目,会计处理方法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发生的预计递延税款,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

(三)递延法

是将本期暂时性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其特点是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暂时性差异时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而不是现行税率计算确认的,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因而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也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本期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暂时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一般用原税率计算。

(四)债务法

是将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的各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债务法的特点是:本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

四、我国所得税会计存在的问题

所得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所得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计税差异性的受制

税前账面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受制于税收目的与财务报告目的的差异。税收要依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同时要考虑可操作性。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因而,应税收益的确认,更多的应用收付实现制;而财务会计的税前账面收益的确认则往往遵循权责发生制。

(二)没有独立的税务会计处理标准

目前,我国还没有独立的税务会计处理标准,许多规定还必须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会计与财务及税务等法规搅在一起的现象至今还没有重要改观,如在企业有关财务法规中,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业务招待的开支标准,利润分配程序中的“被没收的财产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等,其实不是会计问题,而是税法应规范的问题。另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所得税是只对实际收到的股利计征,还是按股权投资比例计算的实际投资收益计征,所得税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看出,把两者糅合在一起,不利于财务会计为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也不利于实现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

(三)没有健全的制度法规

完备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可以保证财务会计为税收提供可靠、及时的会计信息,为所得税会计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而健全完善的税收法规能使得所得税会计有法可依。然而目前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少,实施范围有限。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体系还没有完全独立,所得税法比较简单,刚性不强,不能自成一体。这些都不利于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与发展。

(四)《规定》还不完善

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差异的产生、调整、转销等作出了规定。在《规定》中将原列入利润分配的所得税改作费用支出列入损益类科目,并对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即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给出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影响会计法和应付税款法。采用所得税影响会计法时,既可用递延法,也可用负债法,但《现定》对所得税影响会计法的应用加有限制条件,即当税前会计收益小于应税收益时,只有在以后时间性差异转回的时期内有足够的应税收益于以转销的企业,才能够采用所得税影响会计法,否则,只能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

总之,我国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还是粗线条的。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新的情况很快就会出现,如《具体会计准则一投资》中对长期投资重估价,基本上是按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这就必须才“资产重估”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作出处理规定,同样,对联营公司和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处理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问题也必须作出处理规定。

五、完善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建立与完善所得税会计制度尤为重要,很好的运用所得税会计,对于缓解征纳双方矛盾,保证所得税按时足额入库,促进我国税收征管和会计处理与国际惯例接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研究完善所得税会计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一)重视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策划,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

重视所得税的合理避税策划,强化所得税会计观念;而税务部门则应认真研究税务会计方法,加强税务立法工作,制定缜密合理的税收政策,加强反避税工作。只有通过不断的避税和反避税斗争,所得税会计才能不断地发展并得以完善。应税收益是根据会计收益调整得到的,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可确保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净收益是衡量企业成就的主要尺度。而如何节约支出,增加收入,是今天的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决策。所得税对企业的组织形式、财务安排、交易方式等都有影响,企业进行决策时不能不考虑所得税这一重要因素。严格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能确保企业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二)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所得税会计规范

从目前国际会计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均倾向于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美国学者F.D乔伊和V.B贝维希对24个国家的l000家大型企业的会计实务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虽然传统上递延所得税会计只用于美、加、英、澳等国家的公司,但它似乎在国际上得到认可。24个国家中不赞成这种会计做法的只有比利时、芬兰、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6个国家的公司,占国家总数25%。连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德、法等国家的公司,也倾向于采用这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许多学者认为,向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迈进,将是所得税会计的发展趋势。

(三)广泛进行所得税会计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在我国,对于所得税会计的研究虽然正逐渐加深,但是总体来说还显得不够,研究范围也仅限于业务的会计处理,对于所得税的处理重视不够。应该加大所得税会计的宣传力度,通过研讨会、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所得税会计学术活动,进一步研讨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协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所得税会计发展思路。鼓励会计部门、税务部门等共同探讨所得税会计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国情,易于操作。

(四)健全所得税会计人力资源

企业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不一致表现在许多方面,如折旧费用、工资及三项费用支出、投资收益、试营收入、利息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国拨补贴、亏损弥补、减免税收入等等,核算起来,工作量很大。现在,部分企业由于没有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税务专管员的时间精力也有限,只是部分企业的纳税利润不真实,导致国家税源流失。因此,国家有必要明确规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税务会计人员,在财务会计核算基础上,另帐反映企业税款的实现和上缴情况。这样,既有利于国家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源流失,也有利于企业重视对税务策划的研究,加强纳税核算与管理。

六、结论

目前,所得税会计是我国会计的一个薄弱环节,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条件下,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日趋扩大。我国必须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理论,尽可能地缩小我国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这样既可以使我国所得税会计理论和实务寻求发展,又可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参考文献

[1]曲玲-浅析所得税会计[J]-《时代经贸》-2007(87)期

[2]任耿峰-浅析所得税会计[J]-《辽宁建材》-2003(03)期

[3]徐晓琴-浅析我国所得税会计[J]-《会记之友》-2008(02)期

[4]宋为民-浅析所得税会计[J]-《会记之友》-2004(11)期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税法差异论文篇5

一、会计与税务的适当、适度分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条件下两者合一,顺应了宏观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却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会计和税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会导致会计规则屈从于税收法规,或者弱化税收的刚性约束,最终破坏或丧失会计制约与保护财务会计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离的态势,从整体上看,不仅满足了国家征税的要求,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者、银行等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要求,为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与协调提供条件。分离不仅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负面影响。更利于会计改革,为微观管理者、宏观管理者及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是为税收改革服务。

二、会计与所得税互相借助、良性互动

会计准则对税法目标影响的实现。税法主要的目标就是把应该征的税征上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能否征上来,或能否征足、征准确,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核算关系较大。税法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核算总是建立在企业会计资料基础上的,它是在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得到应税收益,因此离开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活动就无法进行,继而也就难以实现税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应,不能使税法的目标得以实现。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企业最终形成的报表结果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和经营结果。税法也就可以依据这种真实的会计资料去征税,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去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得出的报表结果,就不可能真实正确,如果税法依据这种错误、虚假的会计资料去征收税负,那么也就不可能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从而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依据税法的要求,正确计算税负金额,才能正确真实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会计是现代所得税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撑点。现代所得税借助于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对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会计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大。但由于所得税的核心观念“所得”是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的,因此,可以推论,一旦会计理论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必然又会对所得税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现代所得税信赖于会计理论已是不争的事实,会计理论是现代所得税理论的基础。

税务当局在制定税收政策中的会计政策时,应该正确运用它对会计的重要影响,主动吸收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意见,制定符合会计理论的会计政策,并注意保持会计政策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美国和其他国家,企业收益的征税对于会计理论的影响是很大的,但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间接的。税法本身对会计思想起倡导作用。尽管营业收入条例的确曾加速了优良会计思想的采用,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和概念更为重要的分析,同时,它们却也成为检验和承认完善理论的绊脚石。会计应该有意识地摆脱盲目追求税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去解决税收对会计提出的新问题;同时,也应积极、主动地去影响税法,使其充分考虑会计的合理要求。会计还应有意识地利用税法的巨大影响,把合理的会计概念、原则、方法借助税法去推广,以加快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建设;同时,税务当局也应该积极支持会计界,废除不合理的会计方法,推广合理的会计方法,有效地实现会计目标。

会计与所得税应该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各自不断发展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达到双赢目标。

三、尽可能减少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沟通协调不够,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差异,特别是在中国这种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变化快、会计制度法律化的社会。

从这些年我国实际情况看,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

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会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在政策设计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会计与税法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就要对会计制度和税法进行适时地协调。在实践方面,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协调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己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进行了沟通合作和系统研究,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都是理论界不断探索的领域。

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差异,尤其是一些影响不重大的、无所谓的差异,需要税法予以协调,由于论文写作时间的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可能国家很快就会出台相应的税法政策用以协调新会计准则。本文虽然是针对会计和税收改革,研究两者的新的所得税差异,但是由于资料有限,某些差异本文没有涉及到。例如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彻底改变,新会计准则规定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收、企业纳税,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税法差异论文篇6

一、引言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统筹安排并在事后核算中合理选择会计核算方法等手段,减少或延缓企业税收支出的行为。纳税筹划具体内容又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等。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或者空白来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避税筹划并不违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通过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税收制度空白和漏洞,更明确详尽地规定纳税处理的有关规定来防止企业避税。由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主体,纳税筹划是其的理性选择行为。

与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税率较高,且其应纳税额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计算较为复杂,因此所得税往往成为各企业避税筹划的重点。研究表明,企业普遍存在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这种盈余管理行为本质上也是一种避税筹划行为。这种避税筹划行为可以在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的前提下减少应税收益,或者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应税收益的前提下,提高会计收益水平,从而巧妙达到规避所得税负担的目的,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会计收益―应税收益差异(简称会税差异)的扩大。为检验我国企业所得税避税程度,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公开的年报数据为样本,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从会税差异与所得税避税程度的相关性视角,对所得税避税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二、文献述评与假设的提出

我国实行的是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相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一致,造成会计核算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弹性不同。会计核算原则相对于税收原则更具弹性、更为灵活,而税收原则相对于会计原则更具刚性,因此,会计收益数据要比应税收益数据更易人为操纵。在应税收益因税法刚性难以被人为操纵的情况下,会税差异越大,则可以合理推测是会计收益纵的程度越大,企业所得税避税程度也越大。

国内学者从会税差异的视角研究企业所得税避税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的实证研究文献并不多,主要有以下两篇。

戴德明、姚淑瑜(2007)以安然Tanya结构易为例,分析了安然公司利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美国税法对于递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的处理规定存在差异,构造Tanya交易,通过出售优先股加速实现递延薪酬退休后福利义务的税收抵扣,并通过转让这一负债重复同一税收抵扣,既减少了应税收益,又不影响税前会计收益,巧妙进行了所得税避税。

叶康涛(2006)通过考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和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定义为非应税项目损益)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以规避盈余管理的税负成本。研究进一步发现,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税负成本的行为主要发生在高税率组别,高税率公司存在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而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公司则没有呈现出该特征,且上市公司主要通过操纵长期应计项目规避所得税负。研究也表明,上市公司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的盈余管理税负成本较为有限,平均每1元操纵利润中,只有1.8分的操纵利润可以规避所得税成本,这或许表明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为了避免引起资本市场或税务当局的怀疑,而为其大部分利润操纵支付了所得税成本。

虽然戴德明、姚淑瑜(2007)研究的不是我国企业的所得税避税行为,叶康涛(2006)研究的只是盈余管理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但受这两篇文献的启发,笔者认为,我国国内的企业也有出于避税的目的进行盈余管理或者纳税筹划的动机,我国上市公司也可能存在类似的所得税避税行为。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不断改革与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收益界定的制度差异越来越大,会税差异也越来越大(戴德明,姚淑瑜,2006)。这种会税差异的扩大,除了制度层面的原因,与企业通过避税筹划等行为规避所得税负担也不无关系。

由于税法的刚性,无论会计上如何通过盈余管理或者避税筹划进行会计收益的人为调节,原则上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地方,在计算所得税时均需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对应税收益均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特别是,很多盈余管理行为可以仅仅影响会计利润总额而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使得这些盈余管理行为并不会导致所得税费用的变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若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须经过税务部门批准方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若企业折旧政策变更未经税务管理部门同意,则必须进行纳税调整,此时,企业变更折旧政策将只影响到会计利润总额,但由于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不会影响应税收益。如果企业通过调节这种只影响会计利润不影响应税收益的项目损益来进行盈余管理,那么其盈余管理活动就不会导致所得税税负的上升,但其会税差异会相应增大。因此,若企业存在类似的以所得税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则在避税可以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同时,必然造成会税差异的扩大,即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会税差异也将越大。据此,提出本文第一个假设:

假设1:企业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企业的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

2008年1月1日实施新所得税法之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有有三档,分别为一般税率33%、微利企业的低税率18%、27%,加上各种税收优惠,实际享受的税率要比名义税率低。理论上,虽然每个企业都有盈余管理及避税动机,但是高税率的公司显然比低税率的公司的动机更为强烈。叶康涛(2006)的研究结果也表明,高税率公司比低税率公司存在更强烈的通过非应税损益项目规避所得税的动机,果真如此的话,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也一定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为此,本文提出第二个假设:

假设2:高税率公司的所得税避税程度高于低税率公司,即高税率公司更有可能通过加大会税差异来规避所得税税负。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由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为了保持数据的可比性,本文仅选取我国所有A股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的2001年至2006年的年报数据为研究样本,并作了如下剔除:

1.剔除母公司报表未公布年末所得税税率等数据缺失的公司。

2.剔除所得税费用≤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与正常公司的实际税率含义不同,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

3.剔除利润总额≤0的公司,因为这部分公司通过公式计算得到的实际税负水平也是负数,不能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企业实际税负之间的关系。

4.剔除公司所得税税负大于即实际税率≥100%的公司。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在研究期内最高才是33%,实际税率≥100%已经超出最高法定税率3倍以上,应作为异常值予以剔除。

经过上述剔除,最后得到的各年样本公司数量依次为619、656、745、821、834和979家,共计4 654个样本。

(二)模型与变量设计

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从会税差异的视角检验所得税避税程度,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和所提假设,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因此,可以构建一个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的关系模型如下:

TR=β0+β1BTD+ε

其中,TR为因变量,表示所得税避税程度,BTD为自变量,表示会税差异(Book-Tax Differences),ε为残差。

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利用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报告数据,以利润表报告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和所得税税率为依据来估计应税收益,进而计算会税差异,并以此为基础探讨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的关系。为此,需要设计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两个主要变量。

1.所得税避税程度的确定。由于所得税避税程度难以量化观察,但避税行为的经济后果会在所得税税负水平中得以体现,因此本文以所得税税负水平为所得税避税程度的观察变量。

理论上要衡量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应先了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应纳税所得额也不要求在年报中公布,因此,要利用公开年报数据准确衡量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不能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一般采用代替性的间接计算方法,即利用年报公开的所得税费用数据和利润总额数据为依据,以实际税率(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作为衡量企业综合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由于本文研究的期间为2006年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前,当时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会计核实方法绝大部分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所得税费用与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差别不大,以实际税率作为所得税税负水平的替代变量,对研究结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所得税税负变量的计算公式为:

所得税税负=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100%

其中,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均取自母公司年报。

2.会税差异变量的确定。要计算会税差异,首先需要明确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计算。但是,由于纳税申报表不对外公开披露,只能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推导应税收益。国外已有的研究文献表明,税法的复杂性、纳税申报表的保密性、税率的多样性以及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使得研究人员很难准确测定会税差异。我国也是如此,特别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繁多,各企业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受所在行业、地区、规模以及母子公司是否采用合并纳税等因素的影响,编制合并报表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往往不止一个。为减少母子公司合并纳税影响变量计算的准确性,本文统一以母公司数据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无论所得税税负指标还是会税差异指标均以母公司数据进行计算。

根据数据来源,会税差异的计量有三种方法: 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 基于财务报告数据的计量方法、 兼用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的计量方法。由于纳税申报表不属于会计报表,无需公开披露,在会计实证研究上难以采用基于纳税申报数据的方法,通常采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在以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估计方法中,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应税收益,进而计算会计税收差异或计算税收比率是当前研究会税差异的主流方法,不过,这种方法估计的会税差异没有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的影响。由于我国会计实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企业所占比重很小,大部分企业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以,采用这种方法计量会税差异影响不大。因此,本文直接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为基础估计当期应税收益,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会税差异。

由于上述的所得税税负采用的是相对数指标(以实际税率指标替代),为了方便比较,会税差异也以相对数指标表示。参考戴德明,姚淑瑜(2006)一文的做法,本文会税差异的相对数指标以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来表示,其计算公式为:

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会税差异÷期末资产总额×100%

其中:会税差异=利润总额-应税收益=利润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应税收益=当期所得税费用/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本文的研究数据均以母公司年报数据为准,其中会计收益是指母公司的利润总额,当期所得税费用是指年度报告母公司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四、实证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利用SPSS软件分别计算所得税税负、会税差异两个主要变量的均值、标准差等描述性统计指标,结果汇总如表1。

由表1可见,会税差异占期末资产的百分比均值为1.5824%,并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并不明显。实际所得税税负水平(即实际税率)的均值为17.7678%,与上市公司名义税率33%和相当部分公司享受的优惠税率15%的实际情况基本相符。此外,所得税税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但也并不明显,除了2001年税负较低外,其余年份税负水平波动不大,究其原因,主要是2002年1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严格按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2001年以前的实际税负水平要低于2002年以后的实际税负水平。

(二)线性回归分析

为了检验假设1提出的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的假设,根据前述设计的模型,以会税差异变量作为自变量,以所得税税负为因变量,对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水平的相关性进行回归分析。由于所得税税负水平是所得税避税程度的替代变量,所得税避税程度与所得税税负水平是负相关关系,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说明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效果越显著。因此,若回归结果显示BTD的系数β1显著为负,说明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正相关,支持假设1,否则假设1不成立。

利用上述回归方程,分别按逐年样本和总样本进行线性回归分析,结果如表2。

由表2可见,无论总样本还是分年样本,线性回归结果均显示会税差异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数,说明所得税税负确实与会税差异显著负相关,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税负越低。支持假设1。表明上市公司有可能通过人为调节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影响会计利润的盈余调节手段进行盈余管理,达到不增加纳税负担但能提高经营业绩的目的,同时也可以相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

如果上市公司确实出于相对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在不增加纳税负担的情况下提高经营业绩的目的,通过盈余调节手段提高会计利润水平,但不增加或者尽可能少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则其会税差异必然会扩大。由于相对于低税率公司而言,高税率公司的避税动机会更为强烈,更有可能通过这种手段进行纳税筹划,果真如此的话,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将会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实际上是否如此,可以通过假设2的检验进行验证。

(三)独立样本t检验

为了检验假设2提出的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是否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的假设,采用独立样本均值t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由于我国各地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繁多,虽然税法规定的名义所得税税率为33%,但超过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享受优惠后的名义税率都低于33%,最低的还不到10%,但适用最广泛、适用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两档税率分别是15%和33%。为使样本更具代表性,以15%税率的公司作为低税率公司,以33%税率的公司作为高税率公司并组成样本,对其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结果如表3。

由表3可见,从2001~2006年的总样本来看,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占资产百分比的均值为1.7523%,高于低税率组的1.4752%,且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性水平1%),说明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确实显著高于低税率公司,表明高税率公司确实存在更强的纳税筹划动机。从各年的分组样本来看,除了2005、2006年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外,其余年份均为高税率公司高于低税率公司,且2001年、2002年的差异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虽然2005、2006年两年的会税差异均值略低于低税率公司,但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因此,可以认为高税率公司的会税差异水平确实较显著大于低税率公司,基本上支持假设2。

五、结论与探讨

上述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所得税避税程度与会税差异水平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大(表现为所得税税负水平越低);会税差异越小,所得税避税程度越小(表现为所得税税负水平越高),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所得税避税筹划,通过扩大会税差异的方式来降低企业实际的所得税税负水平。

对高低税率组的会税差异水平均值的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高税率组的会税差异水平均值明显高于低税率组,说明高税率上市公司具有更强烈的纳税筹划动机,其纳税筹划引起的会税差异更大,也进一步佐证了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调节不影响应税收益却影响会计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纳税筹划,可以在不增加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加会计盈余,从而相对降低所得税税负水平。

本文从会税差异与所得税避税之间关系的视角,实证分析说明了上市公司会税差异越大,所得税避税程度也越大,企业实际负担的所得税税负也越低,避税筹划的可能性也越大。本文研究结果的启示是,通过会税差异与所得税税负的关系,可以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纳税筹划或以避税为目的的盈余管理行为,即会税差异越大,存在的所得税避税的可能性就越大,税务部门对于会税差异过大的企业应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加强监控和稽查。另外,为防止企业通过调节不影响应税收益却影响会计收益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避税筹划,从而在不增加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增加会计盈余,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应加强税法与会计的协调,通过会计准则及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协调来压缩会税差异的空间,从而压缩企业的避税空间。

【参考文献】

税法差异论文篇7

一、会计-税收差异的研究综述

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对会计-税收差异的研究比较深入、系统,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关于会计-税收差异的扩大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Mills & Newberry(2001)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发现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已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渐扩大。Yin(2003)以实际税负率为量度指标,对标准普尔500指数的企业进行分类研究,结果发现,美国公司的会计收益远远高于应纳税所得额,这种现象是由于企业对数额较大的会税差异进行调整造成的,并且这种趋势在不断扩大。Manzon et al.(2002)以1988―1998年这11年样本公司对外公开的数据为基础,重点研究了会税差异的大小,及其形成的源头。研究结果显示,制度因素和控制变量的影响是产生差异的主要因素,文中还指出企业的所得税避税动机也是会税差异产生的因素之一,但没有对其猜测进行系统的研究和验证。Desai(2009)考察了会计-税收差异后发现,企业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进行业务处理、披露海外经营损益都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公司会税差异逐年扩大的影响因素,并且指出避税动机与盈余管理的目的是造成会税差异扩大的更为重要的因素。Lev & Nissim(2004)和Hanlon(2005)的研究结果显示:数额较大的会税差异是由于会计损益信息的质量过低造成的。

国内是王延明(2004)最先开始研究会税差异的。他以1994―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会税差异进行分析,得出投资收益能够影响到企业的会税差异,而且,2000年和2001年这两年中,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也影响到了企业的会税差异。但是该研究的实证回归模型不是很完善,造成整个模型的拟合优度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戴德明、姚淑瑜(2006)在已有文献的研究基础上,对会计-税收差异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研究。研究指出:60%以上的会税差异可以解释为会计与税法在制度上的差异;造成会税差异的两个主要制度因素是固定资产和投资收益。谭青、鲍树琛(2014)从传统意义上的会税差异入手,为了解决已有方法在研究合并主体时的局限性,引入了税率影响会税差异这一新方法。

综上所述,虽然大多数文献都强调了存在会税差异,并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但并无统一的观点,学者们基本倾向于把会税差异解释为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或者避税行为。

(二)关于会计-税收差异及其与盈余管理、税收关系的研究。Lev & Nissim(2004)和Hanlon(2005)把盈余管理变量作为自变量,把会税差异作为被解释变量,放入多元回归方程中,并保持方程中的其他变量不变,研究结果表明:会税差异与盈余管理是一致的,即企业存在较大的会税差异,也存在较大的盈余管理行为。Mills & Newberry(2001)通过对税收申报表数据的分析,研究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会税差异之间的关系。文中指出,那些盈余处于盈亏临界点的企业、财务困难企业、高负债率企业等存在盈余管理动机的企业,通常会有较大的会税差异,相反的,所得税的税收成本却不高,这表明企业会利用会税差异来降低企业的所得税成本并实现盈余管理目的。

国内这方面的研究文献还处在浅层研究中,研究这方面的学者也不太多。叶康涛、陆正飞(2005)对于会计-税收差异的研究比较全面,从会税差异的角度出发,研究了企业盈余管理行为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程度与企业的会计-税收差异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钱春杰(2007)对会计-税收差异的盈余持续性进行了深入研究,结果表明:存在数额较大的会计-税收差异的企业其盈余持续性比存在小额会税差异的上市企业低;另外,会税差异所反映的盈余持续性在资本市场上总是被低估。龙月娥、谭青(2012)认为现实中可以将“会税差异”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纳税评估指标,通过合理设定“会税差异”预警值来有效锁定需重点进行纳税评估分析的对象,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风险,减少我国税款的流失。

由此可见,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会计-税收差异的研究中,很少有从定量考察的角度对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大多只局限于对《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这两种制度法规之间的差异进行定性比较。因此,定量考察会计-应税损益差异以及基于此的避税盈余管理将是一个很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二、避税盈余管理的研究综述

现存的文献中关于税收因素影响盈余管理方面的内容相对较少,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研究。第一,企业为减少税负有没有对存货政策进行选择;第二,管理层愿不愿意承受税收成本大幅增加以进行调增利润的盈余管理,以及考虑到应纳税所得与会计收益的不同,会不会为了所得税成本的下降采取控制非应税项目损益的措施。第三,在企业中,权衡财务报告成本和税收成本的问题存不存在,税率出现变动时,为了降低税负,管理层会不会进行调减利润的盈余管理。结论如下:

(一)基于存货政策选择的避税动因盈余管理。国内外的大量文献从如何选择会计政策的视角出发,得出选用后进先出法的公司,税后成本是该公司管理层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的结论。Dhaliwal et al.(1994)发现在税率较低和负债较高的企业中,存货期末清理发生的可能性更高。相关研究说明,在选择存货成本核算方法时,税收因素对管理层的决策会产生很大影响,如果企业想要运用存货管理实现盈余管理,企业会权衡财务报告成本和税务成本。

(二)基于会计-税收差异的避税动因盈余管理。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的另一类问题是,管理层愿不愿意承受税收成本大幅增加来进行调增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以及考虑到应纳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不同,会不会为了所得税成本的下降采取控制非应税项目损益的措施。

在研究盈余管理行为带来的所得税成本时,Eriekson et al.(2004)证明了企业愿意以所得税成本上升为代价从事盈余管理活动。但是,由于他选取的样本公司数量较少,只有27家,且是一些典型的公司,这些公司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存在虚增利润和财务欺诈,因此研究结论是否客观、科学还未有定论。关于应纳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的不同,Mills & Newberry(2001)的研究表明,微利企业、上市企业、有财务困境的企业、资产负债率异常高的企业等会计-税收差异相对来说比较大。研究证明了公司避税动因盈余管理的存在,为说明公司在进行会计收益的调增时会通过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不同使得税收成本下降提供证据。但该研究并没有指出利用会计-税收差异使得税收成本下降的金额。而且,Phillips et al.(2003)从多个角度出发,证明了避税动因的盈余管理行为确实在某些公司中存在。他把递延税款指标设立为表示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指示灯,这是因为公司通过会税差异使得税务成本下降时,必将增加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项能够很好地表示公司避免亏损和利润平滑的盈余管理是该研究得出的重要结论。

姚淑瑜(2006)、叶康涛和陆正飞(2005)等也对企业基于会计-税收差异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研究。姚淑瑜(2006)的研究结论是:税收对盈余管理的现金流影响在国有控股企业中会削弱;在税率越高的企业中,进行调增利润的意图越低。戴德明和音亮(2005)、叶康涛和陆正飞(2005)的研究结论发现通过会计-税收差异来规避所得税成本的行为在公司中存在,会税差异在盈余管理幅度越大的公司中越大。叶康涛和陆正飞(2005)的研究还发现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与它的非应税收益呈正相关关系,同时,这类公司更易基于会计-税收差异进行避税盈余管理行为。以上研究表明公司管理层在进行调增会计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时,会通过非应税项目损益来避免这种行为所带来的所得税成本,从而,相应降低了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但是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来证明基于会计-税收差异的避税盈余管理行为的存在的文献在国内很少见。

(三)基于税率变动而引起的避税动因盈余管理。相关研究文献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从利润的跨时间转移的角度;二是从利润的跨空间转移的角度。Guenther(1994)研究发现,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会将属于高税率会计期间的净利润转移到低税率会计期间。Collins et al.(1997)发现,当外国的税率高于跨国公司本国的税率时,公司更容易进行利润的转移以达到降低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国内的研究文献相对来说较少。取消所得税中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是戴德明和音亮(2005)所作出的研究,但该文并不能提供公司跨期转移收益的确凿证据。王跃堂(2009)以2008年的税制改革为契机,比较研究了改革中税率将要上升的公司和面临税率下降的公司,研究的结论是面临税率上升的公司和面临税率下降的公司均有盈余管理活动,但前者的行为较之后者不明显。文中同时指出,资本市场会对成功避税的公司表现出积极的反应。谢香兵(2013)以2008年所得税税制改革之后,所得税税率降低的公司为样本进行分析,结果发现在所得税税率降低前一年,公司存在明显的推迟利润的盈余管理行为,进一步分析发现这种推迟利润的行为大多在非国有控股公司中出现,国有控股公司中较少。

三、基于会计-税收差异避税盈余管理市场反应的研究综述

Ball & Brown于1968年开创性地建立了以资本资产定价理论、信息理论、有效市场理论为研究基础的信息含量研究方式,随后,许多专家学者遵循此方式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和研究,且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不仅发现这种信息含量研究范式能够证明会计信息是否有用,并且发现这只是研究会计信息有用性的一个方面,会计信息有何用处更值得去研究,也就是会计盈余信息的价值相关性问题。

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外文献中,关于会计损益指标的价值相关性研究已较为丰富。各国学者均已在信息观和计价观这一研究理论基础上,实证分析和研究了会计信息与股票价格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存在怎样的相关关系以及相关关系是如何产生的。Bernard(1995)通过运用剩余所得评价模型得出企业的净资产和会计收益均与股票价格存在关系。Lev(1997)和Amir & Lev(1996)认为这是由于经济模式从资本密集型转到无形资产密集型造成的。然而,Dontoh et al.(2004)认为,是非信息依赖型交易的增加,降低了会计信息对股票价格的解释力。Elliott & Hanna(1996)则通过实验证明了会计信息尤其是会计盈余信息对股票价格解释力的下降是暂时性盈余项目增加的结果。

在国内,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特点,已有运用理论基础和模型对会计信息和股票价格进行研究的文献。赵宇龙(1998)以1994年、1995年和1996年作为考察期,以上海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企业的未预期会计盈余信息与企业的股票非正常报酬率显著相关,证实了会计盈余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龙月娥、叶康涛(2013)以2008―2010年沪深上市公司为样本,将会税差异区分为向上盈余管理的差异和向下盈余管理的差异,分别检验了两种方向的差异对证券资本市场估值的影响,发现市场具有价值发现和自动纠偏的功能,对向上盈余管理差异越大的公司估值越低,对向下盈余管理差异越大的公司估值越高。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公司的会计收益指标和应纳税收益指标的差异越来越大。面对这种情况,学者普遍认为,企业有必要对纳税申报表中的数据有选择性地进行披露,甚至是直接对外公布纳税申报表,还有学者认为,应一体化披露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

Hanlon,Kelley & Shevlin(简称HKS)在2005年发表的论文中,将应税收益指标替代会计收益指标,以此来研究股票市场的参加者是否能全面理解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所理解的程度如何。研究的方法是,以美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以1983―2001年作为考察期,研究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这两种收益指标的信息含量及两者有何不同。HKS是运用财务报告的数据资料进行估算的,因为无法从公开途径获得应纳税损益信息。这种处理方式,必然会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偏差和误差,但对于他们的研究来说,采用财务报表中的数据可能更为合理科学,因为资本市场只能根据企业对外公开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股票估值,而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益指标是不对外公开的。作者分别以税前会计收益和推算出的应税收益作为自变量,以股票的收益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通过比较两个不同的自变量下模型的拟合优度,可以判断出哪个收益指标与股票收益率相关或哪个更相关。结果显示,在考察期内大多数年份的以税前会计收益作为自变量的模型的拟合优度,是以应税收益作为自变量的模型的拟合优度的两倍,也就是说,税前会计收益解释力更强。然后,又将两个解释变量纳入同一个回归模型中,这样可以检验出,两种收益指标同时出现时,会不会使资本市场上的信息有用性出现损失。总而言之,HKS的研究证明了,应税收益指标和会计收益指标均有价值相关性,但是资本市场中股票投资者依然倾向于用会计收益信息来估计和衡量企业真实的经营业绩。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还处在改革中,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态势愈加明显,这也使得我国的上市公司与国外的上市公司一样,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和会计估计的选择空间将逐渐增大,相应的,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行为的空间也会不断增大。那么,美国的这种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是否也存在呢?这是值得我国学者进一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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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esai,Dharmapala.Corporate tax avoidance and firm value[J].Th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2009,91(3).

[5]Lev B,D Nissim.Taxable Income,Future Earnings,and Equity Values[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4,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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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谭青,鲍树琛.会计-税收差异计量方法的探讨[J].财会研究,2014,(9).

[10]叶康涛,陆正飞.盈余管理与所得税支付:基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初步研究[C].中国会计研究专题国际研讨会工作稿,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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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龙月娥,叶康涛.会计-税收差异、盈余管理与证券市场估值[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2).

税法差异论文篇8

关键词:会计资产 应税资产 分离模式 差异 协调

税会模式与差异协调机理

(一)税会模式选择

1.国外税会模式。税会模式,又称为“会税模式”,指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模式。诺布斯(nobes)的“两分法”把会计与税法关系分为“税会统一”模式和“税会分离”模式。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典型的税会模式主要有“税会分离”、“税会统一”、“税会调整”三类模式。“税会分离”模式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处理经济业务,提供会计报告,在纳税时再根据税法规定调整会计核算方法,因而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两套平行体制,各自保持独立;“税会统一”模式要求所有企业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必须与税务会计相一致。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经济业务处理方法上的一致性将导致会计报表不能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服务,限制企业会计准则体制的独立发展;“税会调整”模式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尽可能协调,在可协调范围内使二者差异最小化,会计准则不是一个独立体制,是证券交易法、商法以及税法的补充。

2.我国税会模式的理性选择。我国税会模式经历了由高度统一到逐步分离的发展、嬗变过程。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完全相同;1984年后逐步出现了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事项;1994年税制改革采取税法与会计准则相分离来制定计税标准办法,用税法规定了扣除基本项目和标准;2000年我国从“纳税调整”渐进走向“独立纳税”模式,呈现出税法与会计准则分离的总体态势。2007年3月1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率先施行了《企业会计准则》,这进一步确立了我国分离式“独立纳税”的税会模式。

(二)税会模式差异的协调机理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必要性:

第一,差异过大引起制度效率损失,增加纳税成本。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同属于经济法范畴,保持二者的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从纳税人角度看,核算遵循会计准则计量的会计报告后,又要按税法要求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对二者有差异的项目再做纳税调整,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以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第二,差异过大引起税源流失。在实务中,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导致人为操作空间加大。从纳税人是理性经纪人角度分析,纳税人的利益导向是尽量利用信息不对称性而少纳税或不纳税;征纳人员对会计准则变化的不理解、不适应致使对纳税人管理和控制上的弱化造成税款少征情况时时发生,成为税源流失的主要原因。

第三,差异过大易造成财务虚假信息。财务信息使用者是企业及利益关系人,而税务信息使用者是国家。从微观层面看,整个国家利益和个别企业利益是相对的,这会间接导致纳税主体准备两套账簿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现象,造成财务虚假信息。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可行性:

第一,会计准则与税法演变过程中的统一性。税制演变以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的发展演变为基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密不可分。就内涵和外延分析,会计理论上的逐渐成熟是税制理论发展的坚实积淀;从数据收集方面看,税法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是会计准则提供的数据。税法把纳税信息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作为载体又反馈给会计报告,也会影响会计利润。由此可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内在统一性。

第二,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的可协调性和服务对象的一致性。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目标差异,但国家征税最基本的数据必须依靠会计准则提供,因而目标具备可协调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与会计共同服务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税收与会计服务对象的内在一致性表明在目标和原则上的差异属于技术层面,两者不存在根本冲突。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是两者关系的主流。

第三,税法与会计准则观念的相通性。在设置制度时,会计准则和税法所运用的观念是相通的,二者起的作用是一致的,会计准则的运用和税法的运用在宏观上都可以把控整个国家的经济脉络。从整体上看,无论是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或者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都只是某个学科的选择性问题,二者真正的内涵相同。

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的差异分析

(一)资产入账价值及其调整差异

就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的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税法规定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原值不是预计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看,当用公允价值确定会计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都应包括弃置费用现值;税法规定企业以物易物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均应按出售原有资产,购买新资产处理。交易各方均按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

(二)固定资产折旧差异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法和年限三方面存在差异。就折旧范围看,新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其它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法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就折旧方法看,新会计准则规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就折旧年限看,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20年;飞机、火车等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3年。

(三)资产减值准备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进行减值测试并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当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将资产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计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法规定只有在资产永久或实际损失发生时,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才可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为资产账面价值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差异的协调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一般思路

1.会计政策与税法的制定过程应该多方参与、反复博弈。要保证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制定后

的差异减少或便于协调,就应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起草阶段建立一个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讨论,对草案拟定献计献策,避免日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在人员选择上应选取多领域的学科专家、审计人员、大中型企业代表以加强理论界、实务界的信息沟通交流。这样,从源头上就提供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协作的平台。

2.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从整体角度看,所得税法应吸取会计准则的精华而逐步向会计准则靠拢以减少二者的差异来实现协调:

一是税法应认可权责发生制。税法认可的收付实现制会使纳税人多确认费用而少确认收入,即所谓的“税收自我清偿现象”。对国家来说,“税收自我清偿”意味着减少了应足额及时上缴的税款而损失了货币时间价值。可见,税法认可权责发生制是大势所趋。

二是税法应借鉴会计准则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侧重于“形式主义”原则、侧重于实现税法要求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如在确认收入时更重视发票金额、索款凭证及结算方式等。这样只求形式而忽略实质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违反了税负公平原则。因而,税法应借鉴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加强和完善反避税的原则和内容。

三是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是实现税法与会计准则共同发展的产物。基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的客观现实,两者所服务的大前提实质上是趋同的。鼓励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是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高度完善。

3.按所得税差异类别进行相应协调。就整体角度而言,按所得税差异类别协调的思路是:

一是税基保全差异协调。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使我国的财政收入逐年增加,这为国家税基保养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同时,税基保养是为了取得企业的发展和税收收入的双赢局面。这类差异不能简单地进行协调或者消除,而应该在合理范围内适当缩小。可在税法条件成熟时,适当提高广告费和业务费等税前扣除比例。

二是政策导向差异协调。政策导向差异的存在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向社会疏导一种正确的价值体系。因此这部分协调应承认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同时,税法倡导的社会导向应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否则会使得政策导向出现矛盾。

(二)协调会计资产和应税资产差异的具体设想

1.资产入账价值差异的协调。就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言,税法在处理这一差异上可借鉴会计准则处理方法,可让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主要区分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分别采用账面价值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税法规定无论非货币性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都一律采用公允价值来计税,这违反了税法公平赋税精神;对企业合并取得的投资资产,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模式,可让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

2.资产折旧差异协调。就折旧范围看,税法在规定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如对由于科技发展快速而提早报废的固定资产,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都应计提折旧;就折旧方法和年限而言,税法放宽折旧限制是基于充分考虑和预防企业操纵利润行为发生,会计准则在处理此类差异时可向税法靠拢,这样提高会计人员工作效率。

3.减值准备差异协调。会计经过减值测试后,若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就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规定只有当资产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此差异,建议税法在实际发生前有限度承认这些减值准备,同时税法可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和资产规定的不同比例范围对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规定不同税前扣除比率。

参考文献:

1.高允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及纳税调整[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蒋经法.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petree,thomas,gregory.evaluating deferred tax assets[j].jounal of accountancy.2008

税法差异论文篇9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6235

1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

在国外,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两者相分离发生于1990年之后。加上各大公司爆出了会计丑闻,人们开始质疑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不断扩大的差异是否已经暗示了低的盈余质量,例如,Phillips等(2003);Palepu(2005);Hanlon(2005);Ayers(2009);Tang和Firth(2010);等等。Hanlon(2005)发现投资者对于拥有大额的正的“会计―税收差异”的公司的未来盈余持续性表现出较明显的疑虑。Bradley(2012)进一步研究发现投资者能够区分大额会计―税收差异的不同形成原因,并且在投资时正确地区分盈余的持续性。国内学者叶康涛(2006)、钱春杰(2007)、周中胜(2009)、罗勇(2014)也赞同盈余持续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会计盈余的质量。以上的研究结果均表明会计―税收差异作为判断公司的盈余质量的信号灯。

暂时性会计―税收差异是指由于资产项目或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两者不相等而产生的差异。由于递延项目缺少法律的强制约束,暂时性会计―税收差异显然反映了盈余管理中一定程度上的自由选择处理权的使用程度(Chi等,2014)。因而暂时性会计―税收差异有可能相对于永久性会计―税收差异更易于被人为操控,也更有机会被用于盈余管理。据此,本文提出了假设1。

假设1:暂时性会计―税收差异越大,公司未来盈余增长的可能性越小。

而永久性会计―税收差异存在并且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或事项的真实发生而自动转回。永久性会计―税收差异是在计算依据不同的前提下,以会计准则为认定标准的会计利润与以所得税税法为认定标准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出现的差异。事实上,管理层仍有动机为了平滑利润或“洗大澡”而故意提前在当期就计提或摊销非正常量的费用,然而这放到税法规定范围内想要当期扣除却是不允许的,由此可见,永久性会计―税收差异有可能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预警作用(Raedy et al,2010)。据此,本文提出了假设2。

假设2:永久性会计―税收差异越大,公司未来盈余增长的可能性越小。

2研究设计

21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2014年五年期间的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在此基础上对初始样本进行如下筛选:①剔除金融业或亏损的上市公司;②剔除没有或所得税费用为负的上市公司;③剔除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本文研究的数据为7879个观测值,并对主要变量做缩尾处理。本文数据来源于深圳国泰安CSMAR数据库,统计分析软件使用STATA 130版。

22会计―税收差异的计量

在借鉴刘行和叶康涛(2013)等研究的基础上,应税收益(TI)的计算方式如下:

TI=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化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化额实际所得税率(1)

暂时性会计―税收差异(TEMPBI)的计算公式如下:

TEMPBI=递延所得税费用实际所得税率利润总额(2)

其中,BI为利润总额。

永久性会计―税收差异(PERMBI)的计算公式如下:

PERMBI=(利润总额-TI)-TEMPBI(3)

23会计―税收差异与公司未来盈余增长关系的模型构建

为了验证会计―税收差异变量(TEMPBI、PERMBI)对未来盈余增长造成的影响,借鉴 Chi et al,(2014)研究,建下列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Growth表示未来盈余增长,以t年与t-1年的盈余(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之差除以资产总额来衡量。作为解释变量的TEMPBI和 PERMBI分别表示了暂时性会计―税收差异和永久性会计―税收差异。控制变量包括:Acc 为应计项目;BTM 为账面市值比;ETP为股息实得利率;Debt为资产负债率;Othratio为非经常性损益与资产总额之比;Earning 为本期盈余;Roe为净利润除以股东权益余额。Year为年度控制变量,Industry为行业控制变量。

3实证研究结果及分析

31会计―税收差异与未来盈余增长的多元回归分析

从表1的模型(1)和模型(2)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与公司滞后一期的盈余增长负相关,并在1%水平上显著,t值在模型(1)和模型(2)中分别达到-3002和-2947,则说明递延所得税费用越高,滞后一期的盈余增长越小。从表2的模型(3)和模型(4)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而永久性差异变量(PERMBI)系数一样为负的,却不显著。此结果表明永久性会计―税收差异越大,滞后一期的盈余增长的可能性越小,与Blaylock 等(2012)的研究结论一致。

32稳健性检验

本文借鉴Lev和Nissim(2004)对会计―税收差异的计量方式,即应税收益除以利润总额的计算方法再去验证会计―税收差异与未来盈余增长的关系。会计―税收差异与未来一年的盈余增长呈显著的正相关,说明会计―税收差异越大,公司未来盈余增长幅度越大。

4研究结论与启示

随着会计准则的不断发展变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会计―税收差异与纳税筹划、盈余管理等行为息息相关,并日渐成为会计界研究的焦点之一。本文研究发现:暂时性会计―税收差异与未来盈余增长呈显著的负相关,即暂时性会计―税收差异越高,预示着未来盈余增长可能性越小。

本文研究的结论对投资者、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政府税务机关均有一些启发作用。第一,会计―税收差异对于投资者判断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相关情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二,监管机构应鼓励企业自愿披露更多税务方面的信息,有利于投资者更加全面地估计上市公司的价值,从而决策也更为明智。

参考文献:

税法差异论文篇10

一、企业收益计量理论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

企业收益的计量有两种理论:“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利润表债务法采用“收入费用观”定义收益,认为收益是企业已经发生的交易,在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后再与其相关费用配比后的净额,用公式表示即为:收益=收入-费用,其经济实质是企业已实现的经营收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认为收益是所有者财富的增加,即会计主体除所有者投入资本及向所有者分配利润以外的本期净资产的增加额,用公式表示即为:收益=(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所有者投入资本+向所有者分配的本期利润,其经济实质是全面收益,包括已实现的经营收益和非经营收益。

企业收益计量理论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会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相关。企业的经营成败,既决定于企业主观的经营管理水平,也决定于客观的经济条件变化等因素。“资产负债观”计量的收益是全面收益,既包括企业的经营收益,也包括企业的非经营收益,如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收益;而“收入费用观”计量的收益仅指经营收益。在资本市场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市场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更重视企业提供信息的有用性。为适应会计目标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资产负债观”明显优于“收

入费用观”。

二、所得税会计核算对象由“时间性差异”到“暂时性差异”的转变

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会计利润(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及其对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利润表债务法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定义并核算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将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由于确认和计量收入、费用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称为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定义并核算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将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以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统称为暂时性差异,即将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由于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称为暂时性差异。

虽然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均指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但由于它们定义会计利润时运用的收益计量理论不同而导致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时间性差异可用公式表示为:本期时间性差异=会计利润-应税所得=(收入-费用)-应税所得。暂时性差异可用公式表示为:本期暂时性差异=会计利润-应税所得=(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应税所得=[(期末资产账面价值-期末负债账面价值)-(期初资产账面价值-期初负债账面价值)]-[(期末资产计税基础-期末负债计税基础)-(期初资产计税基础-期初负债计税基础)]=(期末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期末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期初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期初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忽略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由于利润或亏损必然导致净资产变动,所以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如资本公积变动引起的净资产变动。

另外,仍需关注由于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费用或资产、负债的口径不同而形成的永久性差异,但因永久性差异不会影响到其他会计期间,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因而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均采用应付税款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即根据应交所得税确认所得税费用。因此,存在永久性差异时,“应税所得=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从以“利润表”为基础到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转变

所得税费用是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债务法下的所得税费用计算过程是首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会计利润(存在永久性差异时应加以调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然后根据本期所得税费用与本期应交所得税之间的差额,倒挤出本期产生的递延税款。可见,该法处理所得税的顺序是从利润表中项目推出资产负债表中项目。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过程为:首先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计算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即暂时性差异;其次计算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即计算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再次计算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最后用本期应交所得税加上本期递延所得税费用(或减去递延所得税收益)计算出利润表本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表示如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递延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可见,该法处理所得税的顺序是从资产负债表中项目倒推利润表中项目。

四、会计信息揭示从“递延税款”项目向“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的转变

时间性差异引起的将来预付所得税资产和将来应付所得税负债均通过“递延税款”科目合并核算,即在资产负债表中以抵消后的净额揭示。“递延税款”借方余额列为“递延税款借项”,代表预付税款,贷方余额列为“递延税款贷项”,代表应付税款;暂时性差异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通过各自的会计科目分别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揭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揭示,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

以上论述表明,此次所得税会计改革不仅仅是简单的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更重要的是会计观念的转变、分析思路的转变。会计人员要较好地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重在转变会计观念,转变那种认为收益只能由利润表要素产生的观念。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相比,能更加全面地核算所得税会计差异,更加真实地反映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为决策提供更加相关的会计信息。

税法差异论文篇11

 

新会计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遵循一般会计原则,为的是全面、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务状况、经营业绩,为的是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真实、可靠、准确的财务信息;而税法主要根据有关税法制度、法规来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应纳的税额。正由于两者服务于不同的经济目的,体现不同的经济关系,才会在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上存在一定差异。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在各个会计要素上均有体现,如何协调这些差异,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关系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全国会计工作共同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的称。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我国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是会计法规系的组成部分,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办理会计事具有约束力。

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征税人与纳税人应当遵循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毕业论文,税法规定。税法是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征税人都必须遵守,违法4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从原则上说,任何税收都要经过立法机关准以后才能公布施行。有些税法属于试行阶段,也可以以法规的形式施行,这种法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基本定义和性质上存在着各种差异,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基本定义上的差异从会计六要素的角度进行了系统的阐叙,对性质上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来进行说明。但是,会计和税法两者相互关系极其密切,是因为两者对经济活中各要素在确认、计量的原则上,存在很多共同点。在很多方面,特别是在流转税和企所得税征收方面,税务部门是以各经济实体的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税基的。毕业论文,税法规定。

二、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1、因为谨慎性原则产生的差异

准则通过对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准则通过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杜绝企业利润形成的随意性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从而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准则对于某些导致增加净资产的经济业务,通过调增“所有者权益”、跳开“利润总额”来体现谨慎性原则,与相关税法规定产生差异:

2、因对收入、损失定义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由于收入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试运行收入,冲减基建工程成本;自产产品用于自建工程项目时,应按产品成本价结转成本,不计入当期损益。

3、因对损失范围不同产生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非公益性捐赠不予税前扣除;纳税人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毕业论文,税法规定。

4、因对成本、费用定义范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借款利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种借款费用均据实列支,计入当期费用。在相关法规定中,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协调

在有关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的讨论中,大体有两种看法:一种是统一论,另一种是分理论。我们既反对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完全一致的主张,也反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绝对分离观点。毕业论文,税法规定。我们主张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协调,即适当分离,需要统一的尽量保持一致。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全面性原则;效益大于成本原则;现实原则;灵活性原则;严肃性原则。

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具体办法:一者是税法应积极主动地与会计准则协调。当前亟待协调的内容包括:(具体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对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进行了规范,但是《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此却未作明确规定,应做出相应调整;会计准则对某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实施操纵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做出补充规定,要求企业在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或备案,否则予以惩罚;现实经济生活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二者是会计准则也应积极主动地与税法协调。修改基本会计准则中与税法强求一致的有关内容;尽量缩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简化税款的计算;消除由可能形成期末资产价值的支出因会计准则与税法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对于众多的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选择会计方法。

四、关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在制度层面的解决途径

税法差异论文篇12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这就是所得税会计中的债务法。

在债务法中,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要考虑未来期间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同时,在其计量上,还要考虑预期该差异转回时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是重要依据。而这个主观判断直接影响到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从而影响到税后净利润。在这个会计处理方法中,是否存在企业管理层的利润操纵行为以及如何控制这种行为,是所得税会计的重要课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了研究。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计量中利润操纵的理论空间

众所周知,在所得税会计里,存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两个主要方法。分析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计量中的利润操纵问题时,还得从两法的理论比较开始。

关于递延法,美国会计原则理事会(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apb)早在1967年就过第11号意见书(opinion)《所得税会计》(apbo11)。在该意见书中,apb强调了配比原则。依据其观点,如果强调配比原则,那么就有必要在确认 计算 税前利润的收入和费用时,确认该项收入和费用对本期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并将其计入所得税费用,将所有所得税费用与本期税前利润进行配比。在此前提下,时间性差异就是指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利润之间由于期间确认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同时,由于要依据配比原则计算差异发生年度的损益。因此所得税费用要依据差异发生年度的实际税率来计算。当税率或税法发生变更时,不必依据变化了的税率或税法规定对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进行调整。

在递延法下,由于只要求计算差异发生年度与税前利润相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税费用,所以与税前利润不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税费用就可以作为递延税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中递延到其他会计期间里。因此,递延税款在概念上是否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就不重要了。这是递延法的主要问题。

因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在的第6号概念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sfac)《财务报表的构成要素》(sfac6)中,对递延法是持批评态度的。例如,在递延法中,贷方递延税款是所得税的支付递延到未来年度时产生的,如果贷方递延税款余额符合sfac6的负债定义,那么其金额就可理解为预期 经济 利益的流出;如果税率或者税法发生变更,影响到未来所得税的支付,在计算递延税款时就有必要反映这种变化,即要依据未来可预期的所得税率来计算所得税费用。但是,递延法采用的却是过去的税率,这就产生了矛盾。

关于债务法的理论依据,fasb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号财务会计准则(star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sfas)《所得税会计》(sfas109)申并未强调配比原则,而是转而强调通过有组织且较合理的分配手续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资产或负债性质了。

fasb在sfac6中将资产定义为:“特定实体获得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将负债定义为:“特定实体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需要在将来转移资产或提供劳务给其他实体的现实义务所造成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的牺牲”。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性质,fasb在sfas109中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符合sfac6中所定义的资产或负债的所有特征。

因为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报告金额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通过企业资产或负债已确认和报告金额的收回或偿付。会增加或冲减未来年度的应税收益和应付税款,从而对未来支付所得税产生影响。如果这些税务影响具有资产或负债性质,那么,有必要在产生暂时性差异的资产或负债被确认的报告期里同时确认其差异带来的所有税务影响。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不仅包含了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含了时间性差异以外的差异(比如按公允价值计价后产生的差异)。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税收益的影响,所以要按预期收回该资产或偿付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或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也就是说,由于要考虑暂时性差异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并且要按暂时性差异未来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或按税法规定来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给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来操纵利润提供了理论空间。

二、所得税会计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关联关系

在所得税会计里,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实现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而要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时,主要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未来有可能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预测、现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未来转回预测以及纳税筹划策略等因素进行判断。在这里,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就具有重要地位了。

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sfas109采用了“有可能(高于50%)”这个判断标准,并指出,如果有有效证据表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比较高时,则通过设立“估价备抵”来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这里,“估价备抵”的设立就有可能起到一种蓄水池的作用,给企业管理层提供了利润操纵的空间。

另外,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而“预期的适用税率”的判断也是一个难点。从理论上讲,即便税法或税率的变更尚未公布,只要其公布的可能性比较高时,就有必要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其给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带来的税务影响。在这里,税法或税率的变更以公布日为标准还是以可能性为标准。在会计准则中没有作出咀确规定时,同样依赖于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管理层往往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蓄意粉饰会计报表,通过各种办法进行利润操纵。这些办法大致可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可选会计方法中选择某个有利的方法。二是在估计到资产的购入或处置会带来较大的利得或损失的时候,改变购入或处置时间。三是对需要企业管理层的主观判断才能取得的某些会计指标进行蓄意更改。本文所涉及的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实现可能性的判断就属于第三类。这些行为,从理论上说很难判断其是否违背了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相关实证研究与主要事例

关于所得税会计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利润操纵的关联关系,国外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关实证研究,本文只提及其中两个相关研究结果。visvanathan(1998)对估价备抵的变动与本期净利润的变动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指出,企业通过调整估价备抵操纵利润的可能性比较高。大沼(2004)选取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部分 金融 机构为样本,分析相关数据,发现在可结转以后年度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有价证券的评估损益、折旧、租赁、坏账核销等项目上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受到了估价备抵变动的强烈影响,从而指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企业管理层的利润操纵有相关关系。

关于具体事例,可以st吉化为例加以说明。吉化2000-2002年连续3年出现巨额亏损,2003年扭亏,2004年继续盈利。在亏损的3个年度和2004年第三季报之前,吉化均未确认税务亏损引起的递廷所得税资产,直到2004年第三季报,才以“按照目前公司产品的价格水平,管理层预计上述亏损可在未来5年内弥补”为由确认税务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延迟确认。贷记所得税费用约为5.33亿元。因为有约1.67亿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转回,导致吉化2004年度第三季报账面上净贷记所得税费用约为3.66亿元,这项收入是巨大的。其中是否存在利润操纵,只有 企业 管理层知道了。

2008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从33%降为25%。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预计到税率有可能变更,相关企业就要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了。对于那些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数十亿元以上的企业。大家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留意一下这些企业在2007-2008年度的所得税 会计 处理方法:1 已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2 未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3 何时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从中可以猜想一下这些企业是否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性。

四、他国的主要对策与措施 参考

为了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加强管理,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委员会于1999年11月公布了第66号文件《关于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可能性的审计办法》。在该办法中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实现可能性的危险性。同时,在判断未来期间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时,将企业分成以下五个类别,并对每个类别分别指出了具体的审计措施:一是每个会计期末均能实现足够超过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二是业绩比较稳定,但会计期末不能实现足够超过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三是业绩不稳定,且会计期末不能实现足够超过现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四是存在重大的税务亏损的企业。五是过去曾在几个会计期里连续出现重大税务亏损的企业。由于这个审计办法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的管理产生了积极效果,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1年1月公布《关于所得税会计实用指南的更改通知》,将第66号文件升格为会计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