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备案合同范文

时间:2022-09-25 11: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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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备案合同

篇1

关键词:

施工合同;备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体现承发包双方管理目标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契约,是施工方进行项目施工,建设方支付工程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透支控制的法律文书。合同依法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效益的有效发挥。它既是承发包双方实施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的依据,同时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程施工监管的重要依据。

1实施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展不够完善,执法中还存在一些漏洞。为了防止不法企业存在违法、欺诈等不良行为,同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实施合同备案制度,以此来打击上述不良行为。在出台的法律中也明确指出,一旦施工双方出现纠纷,按照合同备案的内容执行判决。从这方面看出,在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力度、保证工程质量、避免经济损失等,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很有必要。实施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意义在于三点。第一,现实情况的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针对实际操作中的漏洞会逐渐解决,从而使整个建筑施工行业回归正规化、合法化、科学化。第二,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保障当事人权益。市场发展不成熟,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都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了切实保障各方权益,规范市场,合同备案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第三,便于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市场情况。2015年度,在博罗县完成的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共计43宗,建筑面积约104.71万余平方米,工程造价约15.59亿元。通过备案可以了解到博罗县内客观准确的市场信息,包括施工周期、材料价格、工程造价的等,从而反推出是否存在违约或拖欠工资等问题,为县政府制定宏观经济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2实施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承担责任,违背相关规定不办理备案手续。第二,逃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不采用国家标准统一的合同格式而且自定条款甚至所谓的“黑条款”约束签约方。这些问题很突出,也是亟待出来的。

2.2相关制度不健全

现行阶段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整体上管理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一方面,市场上建筑施工行业发展比较快,施工质量要求更加严格苛刻,而需要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出来的规范制度明显跟不上市场的变化,这就成为市场不稳定的客观因素,不利规范整顿市场。另一方面,合同备案相关法律的调整和制定过于滞后,与现实的情况不配套,因此实际操作当中难免出现问题。

2.3管理人员素养有待提高

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作风存在问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通过调查发现,不少企业的合同存在字迹不清晰、语言表达不明确、条款不完备等问题,这为执法监督保障权益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素养也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

3提高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应用效果的方法和措施

3.1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对备案制度的认识

企业方面在企业内部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同时全面制定修改合同示范文本,特别是对于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在示范文本中进行详细的分析阐述,明确问题的根结所在。细化和明确签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等。除此之外,企业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都需要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法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对备案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

3.2加强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

充分发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能力,积极引导、服务于社会。首先,加强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扩大监督的范围,增强监督的力度。规范合同备案管理,抓好合同鉴定,健全合同管理的约束机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合同,对经济秩序影响很大,这就要求我们主管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对于不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合同备案工作的建设单位,强制责令他们改正,并进行合同备案。要求格式规范、字迹清晰、表意明白,使合同具有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对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条款要予以更正,并对改正的提出合理的建议。其次,加大宣传力度。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充分认识到施工合同备案的重要性和意义。从而引导、提高他们遵纪守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2015年度博罗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5号)对施工合同备案,共完成43宗,合同备案率达到施工许可证发放的100%,通过监管,提高了对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由于目前市场环境复杂,在一些方面存在缺陷,需要专业素质高、应变能力强,业务熟练的人员开展工作,所以加强这方面的引导,有利于合同备案制度的有序进行。其次,通过学习培训,加强了合同管理人员的同一性和可监督性,在后续的监督考核中,能够做到公平合理。而且加深了他们对合同备案制度的认识,从而深入贯彻落实备案工作的推进。

总之,经过建造施工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调节等多方面因素的通力合作,在近来几年合同备案制度的实施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不仅减少了企业单位之间的纠纷而且挽回了不少的损失,增强了合同的信誉度和明确了法律法规的正确性。相信未来的市场在法律的引导下,建造单位的自觉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市场会更变的加规范化、合理化。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深入人心,做到执法必严,有法必依。增加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觉维护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市场。

作者:卢明 单位:广东博罗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篇2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发包方同意将石英砂加工一线的电气安装任务委托给承包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双方依据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石英砂加工一线电气安装。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1.4 承包内容及方式:包安装、包验收及全部辅助材料。

1.5 工程性质:设备材料的安装施工工程。

1.6 安装工期:

l.6.1 安装工程开工日期:

1.6.2 安装工程竣工日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施工图纸以及经双方授权工地代表签署的文字性资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使用标准和规范:施工图中合同技术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及相关的国家行业规范与标准。

3.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河源市东源县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图纸及技术资料

4.1 图纸保密要求:发包方所提供的图纸资料为发包方享有的技术权益,承包方仅限于本项目施工,不得用于其它项目。承包方未经发包方认可,不得复印、转借以及以任何形式泄漏给非施工人员或第三方并保证工程完工后及时把全部技术图纸资料归还给发包方,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

4.2 发包方提供资料:本施工工程所需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图纸,承包方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调整除发包方代表反对以外;其余均由承包方参照发包方技术附件的要求以及行业规范自行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4.3 承包方应在竣工之日起20天内或工程验收前提交2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更改设计单、检验报告等有关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发包方档案统一规范,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结算。

第五条 甲、乙双方授权工地代表

5.l 发包方授权工地代表:按照合同条款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其合法性需发包方书面委任。

5.2 承包方授权工地代表:按照合同条款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其合法性需承包方书面委任。

5.3 甲、乙双方每周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例会,参加例会人员应包括双方项目经理、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例会上承包方应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下周计划。发包方、监理对质量、进度作出点评。

第六条 双方责任:

发包方:1、负责工程线路线行协调工作。

2、负责本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协助承包方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工作。

3、及时按承包方申请的验收时间进行工程验收。

4、负责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的技术交底工作。

承包方:1、按①《国家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规定》;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及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2、制订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工程计划进度、工程各种施工记录。

3、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加强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一切不安全的事故,应由承包方本身负责。

4、承包方应负责所有材料的保管工作,并有专人负责材料的进出仓记录,如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材料的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方负责。

5、负责提供所供设备材料的合格证明及相关文件资料。

6、负责工程验收不合格部分的一切返修费用。

7、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组织的施工质量及安全检查,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落实、整改。

8、及时提供上级统一规范的竣工资料(一式三份)给发包方。

9、 承包方负责安装水、电表,并向发包方支付施工用的水、电费,价格按供水、供电公司的价格执行。

第七条 暂停施工、中止施工或重新分包

7.1 如果因承包方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发包方需求,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承包方按要求暂停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处理意见后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恢复施工。

7.2 终止施工或重新分包:如果因承包方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发包方需求,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施工,承包方由于自身原因确定无法满足合同进度要求,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者将一部分工程量分包给第三方。

第八条 工期延误

若合同的任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即双方不能控制的事件发生,如战争、地震及其它的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了工期,则合同延期执行,工程延期时间与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

第九条 工期提前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如发包方提出要求将工期提前,承包方应尽力确保,并由双方协商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第十条 安装质量和质量检查

10.1工程质量

10.1.1 承包方应对施工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施工必须严格按施工图所提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

10.1.2 发包方确定为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必须返工重来,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引起工期延误,承包方应无条件赶工并完成计划。

10.2 质量检查:发包方代表有权按设计要求和有关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检查。承包方也应加强自检,并作好必要的检查记录和签证。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合同条款的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内容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经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48小时内发包方代表不到场,承包方可自行隐蔽并视为发包方认可。

第十二条 安装工程具备交接条件时,由承包方提前两天提出申请,发包方组织交接。

第十三条 重新检验

发包方代表提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重检,并在检验后重新验收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重新检验的工程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应立即无偿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4.1 本项目工程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整(¥480000.00)。

14.2 当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作价款调整。

14.2.1 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工程内容增减。

14.2.2 本合同规定之内的工程量,如设计变更后单项工程上下变动在5%以内的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超过5%以上部分按实际结算。

14.2.3 发包方代表确认的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第十五条 工程款支付及工程价格结算

15.1 该工程完工,经发包方验收评定合格,在收到承包方开具的全额建安发票并办理完结算支付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实际结算总金额的90%;

15.2 留结算总金额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自调试合格满一年后无发现质量问题到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余款一次付清给承包方。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

16.1 发包方或设备供应商提供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方人员签字方能有效,并要求在施工前通知承包方。

16.2 承包方原则上应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设计,但确因需要应由承包方提出具体书面变更资料,经发包方代表同意并签证后,才能做出相应的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

17.1 本工程完工后,承包方严格执行发包方的验收标准和考核制度,包括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所有验收报告均应由承包方提供检测数据,并由发包方进行复检验收。

17.2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要求,按国家及行业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17.3 发包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在1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17.4.工程交工验收后,工程(包括设备)质保期为1年,自该生产线正常投产之日起计算满一年。质量保修证书在交工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

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质保期内承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质保金请人修理,超支部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18.1 甲、乙双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讼。

18.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己完工程:

18.2.1 合同确己无法履行。

18.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18.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18.2.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九条 违约

19.1甲、乙双方约定,违约应承担以下经济责任:

19.1.1 发包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金按实际损失向承包方支付。

19.1.2 承包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及本合同附件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实际损失金额向发包方支付,且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除非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承包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出现,一方擅自中途停止合同执行或中途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违约金给守约方。

19.3 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5%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索赔

当发生索赔时,可按以下规定向责任方索赔:

20.1 有正当索赔理由,具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0.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索赔方向责任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20.3 责任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 确认,或要求提供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责任方在20个工作日内未给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 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安全施工

21.1 承包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施工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劳保用品后方可上岗。发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负责,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三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协调或由仲裁机构仲裁。

21.2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1.3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方现场安全调度的协调、管理,并配合相关施工单位积极完成施工任务,否则发包方有权按500-1000元/次的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保险

22.1 发包方负责施工现场发包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及发包方人员的生命财产保险及其有关费用。

22.2 承包方负责自己在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及其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23.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23.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相互约定的内容后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发包方执肆份,承包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其它

25.l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

25.2 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方: 承包方:

篇3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标准问题,有人建议应进一步加以明确,便于群众和执法人员把握。一位司机打来电话建议,在交通事故处理条款中,可以效仿北京市的做法,将事故责任标准具体化、透明化,减少交通事故处理的民警责任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随意认定责任和群众无法掌握标准而造成的大量社会矛盾。

    还有人提出,保险法和交通安全法不协调、不一致。有人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法和交通安全法存在冲突,保险法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我省立法应遵循过错赔偿原则。

    一位司机提出,未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但保险公司强调,按照保险法,应该以责论赔,这实际上形成了未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部分中,还会有一部分将由无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这个矛盾,一些地方已经出台的立法中有所体现,但我省的《办法(草案)》未涉及这一内容,建议进行补充。

    前一段时间,北京“杜宝良事件”曾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菜贩杜宝良在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 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社会普遍认为这反映了交通执法程序方面的欠缺。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在我省的发生,一些人提出,法律文书送达应采用邮寄送达。有人提出,法规应作出规定,电子警察的罚款通知方式,应当委托邮局送达,这样便于车主及时了解自己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同时也有中介人作证,可以让被罚款人心服口服。

篇4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合同履约率为目的,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合同履约备案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督促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规范企业的交易行为,有效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合同履约备案范围

今年,全市确定保康县工商局作为合同履约备案试点,试点行业为烟草种植收购行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市局试点工作方案,制订和开展合同履约备案工作。

三、合同履约备案程序

(一)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订立后__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合同标的所在地工商局备案。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变更合同后__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__日内,应当向备案地工商局报送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备案的工商局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合同当事人的备案信息,同时为合同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三)合同履约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_、合同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_、营业执照或农户(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_、相关资质等级证书、专项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

_、授权委托书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_、合同履约完成情况报告(已履约情况或未履约的原因及履行情况)。

四、合同履约备案审查

(一)辖区局要认真核查合同,了解双方当事人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履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发现当事人提供情况不真实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区局暂不办理合同履约备案,待帮助合同当事人规范签约内容后再予备案。

_、合同主体不合格或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

_、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等不平等条款的;

_、有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工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四本文来源:文秘站 )经履约备案的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向备案地工商局申请调解。对不接受调解意见,又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辖区局应如实记载其未履约备案信息,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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