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1 1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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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我责任感迷惘
个体对自我的责任意识,是个体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具有责任感的前提。然而,在当代大学生中存在着“三无”现象——“无兴趣、无所谓、无意义”。有些大学生对什么都不感兴趣,情绪冷漠空虚,对一切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虚无主义态度,对周围的一切感到毫无意义。这部分“三无”学生,在行为上无所适从,在心理上失落无助,无法积极承担所必需承担的责任。表现出人生没有奋斗的方向,没有崇高的理想信念,没有可信任的朋友,没有生命的终极解释,自我责任感迷惘。这一切使得部分大学生对生命质量的感受下降,产生一种强烈的失落感、空虚感、孤独感,严重的就会出现行为失范,甚至是人格分裂和精神的绝望。
(二)对他人责任感淡漠
由于大学生自我意识的增强,往往容易出现夸大人际冲突的倾向,忽视或排斥他人的存在,甚至有的出现“极端功利化”的趋势,只知道关心自己的命运,重视个人的前途,而缺乏对他人的责任感。大学生这种过度关注自我甚至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必然遭到社会的否定和排斥,从而使个人陷入孤立、孤独的境地。
(三)对家庭责任感减弱
“爱幼”是中国长期以来的“优良传统”,但这却造就了部分学生对父母、亲人的付出习以为常甚至漠然视之,对家庭的责任感减弱,只知道一味索取而没有考虑回报。
二、大学生责任感淡漠甚至缺失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这是部分大学生责任感淡化乃至缺乏的内在原因。当代大学生基本上是出生在改革开放后,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其直接目标就是考大学,至于考上大学后要干什么并不十分明确。所以上了大学后,对这些没有很好地适应心理转变、没有明确进入社会角色的大学生来说,责任感常常只能是外在的东西。因此,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淡化与自身进入角色缓慢有很大关系。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子女最好的老师,当代大学生是在改革开放后出生的居多,
学生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在家娇生惯养导致自私自利,个性强。独生子女的优越性使得他们对自己过分关注,经常考虑的是别人应该为我做些什么,而很少考虑我应该为父母、为家庭、为社会做些什么,权利意识强,而义务感、责任感差,经不起些许挫折。
(三)学校原因
目前的教育体系中,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责任感教育体系。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有很多方面不利于大学生责任感的培养。在灌输式教育占主导地位的今天,学生被动接受的多,主动接受的少,使得社会主体意识无法在教育中得到加强。在教学上,受“应试教育”的深刻影响以及高校课程设置与社会联系相对模糊,使得学生把学习和考试当成了目的,无法在学习中找到自己的社会位置,从而培养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四)社会原因
这是部分大学生责任感淡化甚至缺乏的重要外在原因。当前社会正
处于激烈动荡的转型期,诸如世风日下、权钱交易、分配不公、假冒伪劣、人际关系扭曲等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正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不断暴露。对此,由于对社会现实缺乏深入的感性经验和认识能力,大学生的认识往往较片面,容易走极端。有的人因为惰性太强而跟不上形势,有的人因为缺乏竞争而被淘汰,等等。于是转型社会中的“不适应者”在急剧的社会变迁面前,就感到突然失去了理想支柱和干劲,因而表现出一种对什么都“无兴趣、无所谓、无意义”的消极倾向;有的人却为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找到了理论依据,出现了关心自我,追求实惠,只要权利,不尽义务的“极端功利化”倾向。因此,当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淡化甚至缺失与转型社会的剧烈冲击有很大关系。
三、培养构建大学生责任感的措施
(一)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坚持正确价值的导向
责任感说到底是一个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问题。首先,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决定着人生目的、人生价值和人生意义。只有加强对大学生的人生观教育,才能形成产生责任感的精神支柱和履行责任感的强大动力;其次,我们应该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的作用,对大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正确价值的导向。
(二)加强民族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流的民族必须有一流的文化素质底蕴,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源远流长,是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丰富源泉。高校应当营造一种文明、高层次的文化氛围,加强民族意识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深厚的民族文化积淀撑起新时代大学生精神支柱。
(三)加强道德情感教育和人文素质教育
道德情感对道德认识能起到调节作用,激发大学生的道德情感,培养大学生责任感。首先,要对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让学生深刻了解祖国源远流长的历史和古老优秀的民则传统和美德。其次,对大学生进行感恩教育,教育他们任何时候都应怀有一颗感恩的心,懂得感恩,才能主动关心身边的人,关心社会,关心国家。
(四)充分利用高校资源的教育潜力,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教育效果,充分发挥教育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首先,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如果教师在承担各种责任方面率先垂范,就会对大学生责任感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其次,教育应采取启发分析式,调动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重视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责任感,使他们能真正主动地承担起各种责任。
(五)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不断增强大学生的责任感
社会实践为大学生提供了了解社会、了解民生,了解国情、锻炼毅力、培养社会责任感的广阔舞台,大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中可以产生和深化对应承担责任的认识。要引导大学生走出校园,深入社会,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关键性转变,让大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社会现象、社会职责的了解,正确把握社会发展的主流和本质,牢固树立起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在实践中受教育,增强责任感。
(六)完善评价机制,提高教育质量,实行素质教育
“大学的本质要求它自身不能只是作为职业训练场所而存在,还应该在培养具有较高道德水平的人方面发挥自己的责无旁贷的责任。”如果高校的教育只是教给学生的知识和技能,而忽视了教给学生“做人”的本领和艺术,尤其是做一个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和对国家有责任感的人,那么这种教育可以说是失败的。
参考文献:
[1]刘景玲,王云,卫刚.浅论大学生责任感培养.教育探索.
[2]石艳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重视大学生责任感的培养.煤炭高等教育.
近年来,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受害学生家长动辄向学校索赔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有的家长为了达到高额赔偿目的,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这种情况,不仅使高校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发展。加上部分高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不当,以及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识出现失误,导致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承担了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正确认识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以便高校合情、合理、合法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好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1.“监护关系说”
这一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1)“监护关系说”于法无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己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有资格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其他亲戚朋友,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学校不在其列。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作出明确规定。
(2)监护关系说不符合实际,不能解释多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田睑由此可见,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中国高校在校学生绝大多数都已经年满18周岁,而且高校不招收精神病人,如果学生入学后患精神病,高校可劝其退学。因此,主张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在现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2.监护关系转移说
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最高院司法解释《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有人据此认为,监护人将孩子送到学校,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学校。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法律规定监护人可以通过委托,将监护职责转移给被委托人。家长如果要把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那么双方之间就要达成一个监护职责转移的合意或者契约。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所高校在接受学生人学时与家长就监护职责转移问题达成任何协议。因此,在校未成年大学生的监护职责不可能从其监护人转移至学校,除非校方与监护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3.合同(契约)关系说
所谓合同关系是指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在整个教育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是平等主体,学生交纳学费,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虽然高校在授予学士学位时被授权履行行政职能,但从总体上看并不影响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这一本质。当然,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契约关系同一般的合同关系相比,仍然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关系是“特殊契约关系”。对此,笔者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从以上分析可见,多数家长以及部分教育工作者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对学生承担监护责任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认为监护人把学生送到学校、监护权即转移到学校,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的任何伤害或实施的任何伤害,学校都要承担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要准确把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首先要准确把握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法律。如果学生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那就应该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果适用侵权法,则一般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1.学生伤害事故法律适用的争论
(1)观点一:学生在校伤害事故适用合同法
有人认为学生或监护人与学校签订教育合同,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该按照合同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看法,有待推敲。学校虽然和学生或监护人之间成立契约关系,但这种教育培训契约和一般的合同相比至少存在以下不同:第一,教育内容并不是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生进行教育。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规定,可以视为高校和学生之间契约的当然内容,双方都要遵守。从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看,并没有要求高校对学生一切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学校和学生之间也不存在有关伤害事故责任分担的约定。换言之,合同内容中并不包含有关学生伤害事故的条款,无法适用合同法解决学生伤害纠纷。第二,学生对学校提供的教育并没有完全支付对价。对于一般合同而言,双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各自支付相应的对价,但学生缴纳的学费并不是其受到学校教育服务的对价。仅靠学生的缴费并无法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学校相当比例的资金来源仍然是国家投资即财政拨款。
既然学生支付的费用只是学生接受教育的部分费用,学生或监护人就不能要求学校对学生一切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学生并没有为学校对其提供更高更全面的安全保护支付对价。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监护人没有理由要求学校按照合同法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三,作为合同一方的学校具有公益性质。学校是一种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担负着培
养青年的艰巨任务。学校不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对学生一切伤害提供完全的赔偿。如果这样赔偿,很多学校都将走向破产,最终会损害多数人的利益。因而,在处理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时,不能根据合同法的无过错原则追究学校责任。
(2)观点二:适用侵权法
首先,根据对学生和学校关系的分析,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适用侵权法是适当的。其次,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立法机关正是通过侵权法来处理学生伤害引起的纠纷。例如,《民通意见》第168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对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而该条正好处于《民通意见》第五部分法律责任中的侵权责任之中。由此可见,司法机关是通过侵权法解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对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赔偿做出约定,更明确表明司法机关对学生伤害事故适用侵权法的态度。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对学校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唧由于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适用侵权法,而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因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就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点得到司法解释和有关法律的确认。如上面所引的《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39条、40条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学者主张学生伤害事故也适用公平原则,对此笔者持否定态度。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的补偿。[41v43对于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处理,法律明确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学校无过错的,学校即无责任,这样也就排除了适用公平原则的可能性。至于有学者指出,如果学生实施使学校受益自身受损的行为时,学校不予赔偿,则显失公平。对此,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学校对实施使学校受益自身受损行为的学生不存在赔偿,因为学校没有过错,无过错即无责任,这是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其二,学生在实施使学校收益自身受损行为时,学生可以通过债法上的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获得学校补偿。
三、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前文分析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有可能承担责任。是不是只要学校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符合哪些要件,学校对学生的伤害要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要求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学生伤害事故中,必须存在学生受到伤害的事实,包括身体权、生命权等人身权受到伤害以及因人身权受到伤害带来的财产损失。如果学生不能证明受到伤害的事实,则无权请求学校赔偿损失。
2.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学生伤害事故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学生的伤害是学校行为、学校教职员工的行为,或者学校的设备设施造成的,则可以认定学生损害与学校之间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认定学校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学校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学生伤害是多个原因集成的结果,那么学校按照其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过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对于学生伤害事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所以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如果学校没有过错,不管学生遭受多大损害,从法律角度说,学校都没有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过错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的违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违背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学校或教职员工有过错。学校或教职员工实施正当的法律授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过错。譬如,辅导员对不遵守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正常的、适当的批评教育,导致学生离校出走或采取其他过激自残行为,不能认定辅导员有过错。除非辅导员批评教育手段粗暴,有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等不当之处。
四、降低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法律责任的对策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最大限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安全。同时,可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学校在学生安全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1.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学校应该对学生加强校纪校规教育,特别要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如果因为学校没有对学生进行必须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则可以认定学校有过错,并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学生仍然违背安全制度导致伤害,一般可认定校方无过错。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校园建设。高校在校园建设、教育教学设备添置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建设,即使学生出现有关事故,因为学校没有过错,学校在法律上也就没有责任。譬如,两学生在四楼走廊上玩耍,其中一学生坠楼身亡。如果栏杆的建设强度、高度符合国家标准,则学校对学生的身亡不负责任。反之,学校存在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过错,则要对学生坠楼承担法律责任。
3.恪尽职守、避免过错。学校教职员工一定要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学校规定的职责。并要认真备存履行职责的有关材料。如果教职员工没有履行法定或者学校规定的职责,则可以认定存在过错,从而导致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意义;内涵;途径
作者单位:210046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道德责任教育,是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对受教育者所提出的道德责任要求和受教育者道德水平发展的心理规律,使其掌握一定的道德责任规范,并通过其内心体验,逐步形成一定的道德责任感,养成道德责任行为习惯的活动[1]。当前,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当代大学生普遍出现了责任意识淡化、人生价值错位、道德缺失和行为失范等道德责任方面的问题[2],医药类大学生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这些情况。而医药类大学生将来大部分要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医学领域的风险性,更需要敬业奉献的精神和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因此探讨医药类大学生的道德责任教育问题尤为重要。
1 加强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的重要意义
1.1 加强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是培养合格医疗人才的基本要求
医疗卫生工作是一种救死扶伤的高尚职业,社会上有众多职业,而这个职业更要求做人诚实、正直、忠厚、谨慎、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患者富有同情心,“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对生命极其尊重”应该永远是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职业信条,而其最基本的核心应是道德责任意识的培养。只有具备道德责任,才能时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接受患者红包、宴请,不向患者或家属借钱、借物;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相互学习,团结协作;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等等。因此,加强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是培养合格医疗人才的基本要求。
1.2 加强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是弘扬传统医德的基本要求
自古以来历代医家都强调医德的重要性,唐代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药方》一书中提出“大医精诚”[3]、清代医家喻昌在《医门法律》中更是把医德具体贯穿、融化于医疗实践之中,摆脱医德游离于医疗实践之上的空洞说教[4]。医德要求医生有仁者之心,仁者爱人,故医家必须真诚仁爱为患者服务。医者以仁心施仁术,必会得到患者的敬爱和信赖,建立深厚的友谊,有些友情甚至终生不渝而传为佳话,也必然增加治疗效果。在当前商品经济浪潮中,医患之间缺乏感情沟通,一旦治疗效果不如患者理想,常因误解而引发医疗纠纷,这是医患双方都不愿发生的。有优良医德的医师,能正确处理医患关系,避免尴尬的处境。医药类大学生要具有尊师重道的品德,要尊敬导师,得到他们的爱护和教导,善于向同学学习,“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要善于集思广益,同时也要尊重真理和客观法则,要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立志做一个医德高尚受人敬重的医师。
1.3 加强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是推动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当前,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受经济利益驱使和不良风气的侵蚀,部分人出现、乱收费、收回扣、红包等不正之风,虽然只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严重影响了卫生行业的形象;部分医务人员只注重眼前和局部利益,缺乏严谨、踏实的作风,如问诊不详细,检查不耐心、诊断不准确、治疗不规范、护理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以致引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患冲突愈演愈烈,医患关系紧张,尽管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患者对效果期望过高,而现代医学水平达不到,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对医患关系有负面影响,以及医患沟通不畅等原因[5],但同时这也与部分医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有关系。另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患者不仅希望缓解病情,还希望得到心理、人文的关怀等,需要更加耐心、热情、周到的优质服务,因此对于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要求更高,医药类大学生更要具备基本的道德责任素质。
2 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的内涵
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观的内涵包括自我责任观、他人责任观和职业责任观。
2.1 对自己负责
古人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所谓“修身”,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即培养对自我负责的一种态度。医药类大学生的自我责任观是培养对他人、职业、和社会负责的内在基础和前提条件[6]。医药类大学生首先是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一个人首先应对自己负责,人只有具备自我责任意识,才能启动内在动力,发挥创造性,才能进一步上升为社会责任感。自我责任的基本内涵是:“自尊、自爱、自觉、自律、自主、自强。”要有对自己负责的勇气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必须认识到,一个人既然来到这个世界,就应当对自己负责,学会了解自己、认识自己、接纳自己、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在合理的范围内,让自己好好地生存下去,并获得发展。我们要培养医药类大学生树立做人的责任感,建立正确的道德观,重视个人自身修养,重视锻炼身体与学习本领,提高他们对自己负责的责任意识,即使当自己碰到任何困难的时候,也应当不断地激励自己,勇往直前坚持到底,从而成为一名积极向上、业务扎实、尊重生命、品行端正的合格的医疗工作者。
2.2 对他人负责
医药类大学生的他人责任观应包括尊重他人、理解他人、平等待人、乐于助人、宽容度人、信任他人。人生在世,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他人负责。孔子云:“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在以人为本的社会中,应该尊重每一个人,个人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对他人的存在和发展充满同样的道德责任心,才能找到发展自己的机会。人与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依赖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必须相互承担责任,每个人的生存都依赖于他人对其负责,是他人对其负责的结果。因此,人生价值内容的本身,就包含着对他人承担一定责任。只有具备这样的他人责任观,才能对患者富有深厚的怜悯心和同情心,不能对患者的不幸和痛苦漠然置之,才会尽己所能地为解决他人病痛而不懈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才能真正对患者进行心理上的、人文上的关怀。
2.3 恪守职业道德
应尽早培养医药类大学生的职业责任观。职业既是生存的必须,又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舞台,更是社会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医药类大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大多是医疗卫生行业,医疗卫生行业对于职业道德的要求尤为突出。自古以来,我国医家一直强调“医德”的重要性,在现代医疗行业中,更需要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应做到救死扶伤,时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患者解除病痛;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患者;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为患者保守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等等。医药类大学生在校期间,应提前给予职业道德的培养和训练,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未来所从事职业的崇高与伟大。
3 加强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的途径
在医学类院校中,应探讨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的合理实现路径。
3.1 教育内容 科学设置
医学类院校中,合理开设弘扬优秀传统道德以及现代职业道德的教育课程,中国优秀传统道德是古代先哲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文明财富,也是中国文化对世界文明最突出的贡献之一,时至今日,它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价值。克己奉公、精忠爱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博施仁爱、推己及人的仁爱传统教育,言行一致、重诺守信的诚信传统教育以及修己慎独、知行合一的修身传统教育等等[7]都对医药类大学生的道德责任教育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要加强古代医德的教育,治病救人、勤奋敬业、德才兼备、博施济众的古代医德观念,对于现代医德的培养仍有很深的教育意义。
3.2 校园文化 养成教育
校园文化活动是学生素质发展的基本途径,活动体验是诱发责任情感的有效手段。积极引导和鼓励学生在校园文化活动中加强道德责任的体验和养成,能够起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在活动方式上,给予学生充分的信任和责任,活动前,确定活动目标,明确分工职责,要求学生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做,事后总结活动的经验和教训,并有意识地引导和激发学生对于集体和他人的责任感,这是培养责任感不可或缺的条件;在活动内容的选择上,可以针对医药类大学生道德责任的基本要求,开展不同主题的活动,如关心自我成长、生态环保、敬老助残、关注弱势群体以及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在活动中,培养关心他人、服务社会的道德责任感。
3.3 道德榜样 积极示范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首先应发挥教育者自身的积极示范作用。医学类院校的教师,自己首先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和责任意识,才能对学生加以积极的影响和引导;其次要发挥道德楷模的引领作用。选择在岗位中兢兢业业、默默奉献、医德高尚的医疗卫生工作者作为教育素材,激发医药类大学生对他们的尊重和敬仰,将抽象的道德规范人格化、具体化,以鲜活、具体、真实的形象影响学生的心灵,使教育更富有吸引力、说服力和感染力。
3.4 教育手段 灵活开放
当前,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方式,也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价值观念与道德意识。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开放、平等、互动的特性进行道德责任教育。通过专题网站、校园BBS、个人博客等多种渠道,使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超越时空限制平等对话、自由沟通,切实贯彻教育平等性原则,摆脱说教式教育模式,使受教育者在轻松、自由、平等的对话中,领会道德责任的真谛,教育的效果会更加突出。
参 考 文 献
[1] 李尽晖.当代大学生道德责任教育研究.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07:131.
[2] 陈斌.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0,14(4):4647.
[3] 李文鹏.医学伦理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7:21.
[4] 李文鹏.医学伦理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3,7:21.
何为责任感?
从德育学的角度来看,责任感是指“个体对自身在任泪水和自我发展中所承担的责任的一种意识,是对自己在道德活动中完成道德任务的情况是否满足其到的需要而产生的情感体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责任感是指“个体对自己在承担人类社会和自身发展的责任中做出的行为选择。行为过程及后果是否符合内心需要而产生的不同态度的情感体验。”责任感是内在的自觉意识,是对自己、他人、集体和社会的伦理关怀和义务,同时也是对自身行为后果负责。
一、旅游专业大学生思想道德现状分析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中国的旅游业迅猛发展,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等方面冲击着当代高校学生。而现今“80后、90后”青年逐步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国家建设者,其责任感也将深刻的影响着旅游业的发展。一方面学生的思想积极进步,乐观向上,另一方面,旅游业利润与服务间的矛盾,个人发展与外部环境的冲突,家庭环境及学校教育等方面,使得旅游专业大学生在自身及社会责任感上,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困惑、迷茫和沦丧,甚至出现了方向性的问题。
二、旅游专业大学生责任感缺失的具体表现
(一)自我意识突出,社会意识淡薄
旅游专业学生追求个性独立,渴望展示自我,社会责任意识较弱。在不良刺激的诱导下,容易以自我为中心分析批判,缺少对他人及社会的影响。加之旅游行业从业人员之间的激烈竞争,学生内心充满矛盾与困惑,对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着偏激与不成熟的看法,对诸多不合理现象的不满导致他们社会情感比较薄弱,社会意识较为淡薄。
(二)急功近利思想突出,社会理想模糊
旅游专业的综合性要求学生知识面广,应急能力强,普遍来说旅游专业学生具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和竞争意识,对个人前途更加忧虑,却缺乏对现实目标的规划,急功近利思想突出。同时我过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部分大学生对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认识不足,道德理想产生困惑和冲突,沉溺于实现个人价值的愿望中,缺乏对自己的历史使命的正确认识,历史使命感和主人翁责任感意识不强,社会理想模糊。
三、旅游专业大学生责任缺失问题的原因
旅游专业大学生责任感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社会环境有关,也与青年大学生的主观因素有关,学校对学生的责任感教育也存在一定的偏差与缺陷。
(一)个人家庭原因
当代旅游专业大学生大部分都是80后,90后,他们出生于我国改革开放已现成效,物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思想层出不穷的时代。饱受家庭庇护,缺乏生活的磨练,认识往往片面,对社会现实缺乏深入的感性体验,极易形成自我中心主义,认为自己就是世界的中心,忽略所处环境及社会责任感。
(二)学校原因
在当今学校教育中,德育内容空泛、时效性差,学生道德水平滑坡,已成不争事实。 长期以来,旅游专业学生围绕着“应试教育”进行的德育工作,其地位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更谈不上对责任教育的重视。学校不能充分发挥对学生道德教育的作用,就不能广泛地培养出具有完整责任品质的现代人。
(三)行业环境原因
部分旅行社企业知法犯法违规经营,导致全行业恶性价格竞争,低成本运行现象严重,导游人员成为受害者。一些旅行社企业甚至对导游人员实行低工资乃至零工资,将旅游团款等亏损直接转嫁到导游人员身上,导游合法享有的劳动报酬被剥夺,自身为了维持自己的生存需要导致服务不周等多钟缺失责任感现象发生。在校大学生了解行业背景感到突然失去了理想支柱和精神寄托,在失意、困惑的同时滋生出对社会的消极和抵触情绪。因此,当代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与行业不健全机制的冲击有很大关系。
四、旅游专业大学生具备良好责任感的重要性
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青年的个体利益意识不断觉醒,要求独立、自由、平等、竞争的意识不断提高,并把这种意识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使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着和接班人的旅游专业大学生对旅游行业负责,良好的责任感是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承担一种职责,能够更好的维系现有的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只有唤醒青年的责任意识,让其发挥特有的蓬勃朝气和昂扬锐气,把旅游业中的环境保护、公平公正、热情服务等辐射到全社会,才能支持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合理配置资源。
五、增强旅游专业大学生责任感的主要对策
强化大学生对国家、社会和自己的责任意识,离不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责任教育是古今中外教育的共性要求,有其普遍规律,在当代条件下应着力从以下方面搞好旅游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提高大学生的责任感。
(一)与专业结合,以人为本。
教师改变教学方法,重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根据旅游专业教材内容,恰当的提出问题,在课堂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灌输责任感教育。改变当前的教育中忽视学生个性培养,压抑了学生的个性的行为。大学生责任感的增强必须要重视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尽可能地让学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德才并举,找到在课堂中的地位与价值。
(二)增加大学生社会实践。
要克服当前大学生社会实践存在的"形式化、随意化和理论化"的弱点,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实践的育人功能。拓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有效领域,挖掘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社会责任价值,引导到学生走出校园,走进旅行社,酒店等服务行业,培植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实践活动中使学生有机会扮演各种角色,解决各种冲突,在实践中加深对社会职责的了解,提升公民责任。
(三)创造文体活动平台,素质教育中渗透责任教育。
责任教育应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彩的自主选择并主动参与活动的机会。黑格尔说:“人的决心是他自己的活动,是本于他的自由做出的,并且是他的责任。”活动是自由与责任的落脚点。责任本身就是关系,它产生并存在于实际的人际交往中,个体也只有通过各种合作与交往活动,才能亲身体验人与人之间利益相关相关的现实状况,深刻理解相互尊重、相互协调的必要性,切实感受到自己所担负的道义上的责任。大学的环境就是要提供这样一种素质教育――把校园文化建设和大学生的道德责任教育完美结合,通过举办各种各样的活动使大学散发独特的凝聚力、感染力和震撼力,在活动中熏陶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六、结束语
自我反思、家庭环境、大学环境和社会环境是大学生成长的主客观环境。所以,不但要充分发挥自我、家庭、高校和社会的教育资源,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感。在家庭环境中,家长要转变思想观念,以良好的生活方式、道德规范和为人处事的原则等,帮助孩子树立起责任意识。同时社会环境要大力营造奉献社会、奉献他人的良好社会风气,感染、激励青年学生树立社会责任意识。
大学生作为祖国的希望,其责任意识尤为重要,也希望全社会、学校、家庭和大学生个人能够加强其责任意识的培养,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真真.旅游专业毕业生流失问题与对策探析.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5(5)
[2]段志光.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研究中的理论问题探讨[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