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11-08 03:41:05

审计制度论文

审计制度论文篇1

审计公告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它通过揭示和向社会公众反映受托责任者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约束机制的合力作用,促进受托责任者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完善国家法律制度。目前,为在国家民主与法制化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世界各种类型的国家审计机关都普遍实施了审计公告制度。

法国审计法院属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部门之外,内部设有司法部门,拥有有限的司法权。审计法院除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外,通过向新闻界审计结果和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的再监督。美国审计总署属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除定期向国会如实提交审计报告外,绝大多数审计结果同时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披露,审计结果的公告率高达97%。在审计公告制度的设计上还赋予了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且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众会,专题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听众会完全公开,任何人均可参加。同时,国会还可以根据审计结果做出修改该单位下年度拨款的决定,直至其改正存在问题为止。日本会计检察院是独立型最高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会计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抄报内阁和首相,并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保密的除外),甚至可以将审计报告改写成通俗读物广为散发。各国审计制度各异,但却采取了大致相同的审计公告制度,审计公告已成为各国审计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审计公告制度有较长的历史,但审计公告的制度化建设仍需随着国家法制化的进程而不断加强和完善。古代,由具有审计功能的部门查出官员贪赃枉法,然后做出处罚决定,在被处罚时通过张榜公布让百姓们了解事实真相,具备了审计公告的雏形。苏区时期,中央审计委员会借助机关报《红色中华》刊登审计报告,披露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预算编制情况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不仅指出了临时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在预算编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而且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近几年来,我国各级审计机关除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外,还利用新闻媒体审计公告和对外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公告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

审计公告制度的现实意义在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工作效能、依法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促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和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建立多重约束机制,约束受托责任人的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完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因此,为促进我国民主与法制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

二、审计公告制度设计的科学化是有效发挥公告作用的前提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事项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审计公告作为制度已在我国逐步确立起来,但建立内容完整、程序科学、方法有效的审计公告制度,是确保审计公告制度真正发挥效用的前提。

首先,围绕审计工作目标确定审计公告内容,实现审计公告的充分性。《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因此,一方面,审计公告中应反映受托经济责任者是否依法经营和管理国家资产,是否在工作结果中真实地反映了国有资产的真实状况。另一方面,受托经济责任者在履行职责中是否实现了国有资产效能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既要全面公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又要揭示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查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是我国现实形势下审计工作的特定目标。围绕这一目标,审计公告的内容也应将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实结果公之于众。审计公告的内容不仅要全面反映被审计单位和审计调查项目的总体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同时应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审计公告内容的充分性决定着公众知情权的实现程度;其内容的准确和公正决定着审计公告的影响。因此,要在真实、客观的基础上,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前提,确保审计公告内容的充分性。

其次,审计公告程序的科学完整性是规避审计风险,保证公告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审计项目的公告要有计划:在确定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的同时,项目公告也应列入计划。项目实施阶段要为公告的实施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以审计工作的各项规范和准则为标准,建立审计工作责任质量控制约束机制,确保对外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建立公告前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结论依据充分。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符合现行审计体制的需要:实行层层审批、把关,有利于防范风险。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决定了各级审计机关应经本级政府审批后才能对外公告审计事项。

第三,审计公告形式是实现审计公告目标的渠道,决定着审计公告的影响力。审计公告向官方上报,向被审计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上报,可实现局部知晓;审计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则可以达到全民知晓。不同的公开方式决定了不同的社会影响,透明度不同,影响力不同。对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福利和公共事业,群众关心的涉及自身经济利益问题,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应在有关的媒体上公告。对关系党和国家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应专题或通过重要会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上报。由于审计公告的主要目标是发挥审计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合力作用,因此,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计事项结果应是审计公告采取的主要形式,这不仅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会将在公众普遍参与下,更有效地实现审计公告的目的。

三、认清形势,为完善审计公告制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实施现状

2003年以来,审计署了《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50个县基础教育经费审计调查结果》、《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788户企业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等10个审计公告。审计公告和审计署向全国人大所做的工作报告的广泛公布,曾一度出现了所谓的“审计风暴”。然而,“审计风暴”过后,对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实施,则应进行深入地思考。

1.审计公告范围过小。从数量上看:近三年,我国仅就少量的审计项目结果进行了公告,公开的审计结果公告不到全部审计项目的10%,目前社会各界关注审计工作,关注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但审计公告的范围远没有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从内容上看:审计公告的问题缺乏具体性,没有全面反映查出问题的具体情况。尚缺乏政府预决算审计结果公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虽然近一、二年来

,基层各级政府对外公布了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结果,但内容不够翔实。中央财政预算执行透明度不强,审计公告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公告内容缺乏,取之于民的资财是否合理、有效地用之于民,无法使公众知晓。

2.防范审计公告风险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审计公告的风险包括审计环境风险和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自身风险。一是因我国现行行政型国家审计体制尚带有较浓厚的政府内部监督色彩、独立性不强形成了审计体制风险;二是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规范,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经济情况,造成审计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形成了审计依据风险。三是由于审计业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和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审计人员因专业判断能力问题很可能出现判断错误,造成审计判断风险。四是审计工作不规范与审计权力实施不当造成的审计规范性风险。伴随着审计公告制度的广泛实施,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果将面临国家法律、审计项目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共同检验,而我国审计风险防范机制仍显得较为脆弱。

3.审计计公告制度的实施制约性较强。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明确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管理权和知情权;《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等等。这些已为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在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有效实施仍存在诸多禁锢。首先,国家审计的行政型模式使得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水平相对较低,在审计结果公告上,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行政主导,也使得国家审计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其次,审计结果公告前,通常需经政府批准同意,而政府可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公众利益出发来决定是否公告,有时甚至出于政治、经济发展需要、还有可能出于个人的需要,致使某些审计结果以及审前调查资料很难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最后,政府行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习惯以及权力本位主义作祟,也促使审计公告很难满足社会舆论监督的要求。

4.缺少审计特别报告制度。社会举报的问题、执法部门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省部级以及省部级以下各级干部的离任、社会所关注的垄断行业经营以及重要国企的经营绩效等特定问题,深刻影响着某一行业和社会环境。这些重要对象的审计具有不定期性、专属性特征,审计工作必然要引起有关单位、个人以及社会的密切关注,审计工作需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按时提交详尽的审计报告,并把审计报告及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以便有关各方能够了解,这种报告制度属于特别报告。虽然我国有些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上述特点,但是还没有完全对外公告,所以,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审计特别报告制度。

(二)为审计公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

1.建立健全审计公告制度法律体系

对现有的有关审计体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彻底落实审计独立性,保证审计公告充分体现独立形式审计监督权;其次,删除《审计法》中有关审计公告的模糊性词语,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定性,使审计公告成为法定程序,具有刚性的法律约束;再次,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审计公告法律法规,如审计公告法、审计公告实施细则等。

2.建立审计公告后的信息反馈机制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随着审计制度的广泛实施,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无论在内容、形式和方法上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何发挥审计公告的效能,提升审计公告的社会影响力,使审计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建立社会公众评议和建议的反映渠道,设置专门媒介,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及时处理信息反馈结果,使社会监督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3.提高审计人员素质,防范审计公告风险。李金华审计长说:审计公告是一把“双刅剑”,在把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公之于众的同时,也把自身的审计工作情况公开,在被审单位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审计行政权利的行使也受到监督。为防范审计公告风险,各级审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同时,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是防范审计公告风险的必要措施。审计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新的知识理论以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政治思想理论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朱登云,2004,“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法律研究”[J],《审计研究》第2期

[2]张立民、陈小林,2004,“审计法治及其构架”[J],《审计研究》第2期

[3]陆东辉,2003,“浅论审计公告制度的必要性”[J],《上海会计》第8期

审计制度论文篇2

由于法制观念等诸多因素影响,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还不强,加之对绩效审计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绩效审计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首先,在我国理论界对绩效审计有两种片面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效益只是对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领域而言,而对于非生产领域的政府部门和非盈利组织机构不存在经济效益的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审计也就无需进行绩效审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目前政府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真实性审计,开展绩效审计会妨碍真实性审计。其次,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对绩效审计的认知还存在着局限性,大多数还停留在对国外有关情况的介绍。甚至有些人认为,绩效审计是西方人搞的理论,其理论神秘莫测、高不可攀,在中国没有实施的基础。再加之操作过程复杂和理论上的模糊,一些程序、标准未制定,根本无法搞,因而驻足不前。最后,有的权力机关、公共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认为,依法审计就是审计我违反法律法规没有,至于决策、体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并不违法,因而不是审计的事,也不能审计。这种对绩效审计认识的滞后和不到位已经严重障碍了绩效审计工作在我国的顺利开展。

难点二:绩效审计的基础比较薄弱

绩效审计的基础是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数据(包括财务资料数据和非财务资料数据),以此来对被审计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价。任何绩效评价都离不开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支持,否则一切评价都将失去意义。绩效审计必须建立在基础数据和资料是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即在完成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审计并对其不真实、不合法事项进行调整的前提下,才能实施绩效审计,按有关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对被审计对象进行比较分析、评价和建议。否则就会使绩效审计的质量大幅下降,评价结果酌正确性、可靠性令人置疑,绩效审计评价也就失去意义。当前,由于我国社会诚信制度未完全建立,政府会计制度还不完善,经济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现象还很严重,会计信息资料的失真行为相当普遍,绩效审计赖以评价的基础可靠性不够,这就给开展绩效审计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风险。

难点三:绩效审计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由于绩效审计的特殊性与复杂性,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法规体系适用于绩效审计,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绩效审计的内容较少。据了解,全国仅有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湖南省《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珠海市《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引入了绩效审计的概念。而从各国绩效审计的发展来看,凡是绩效审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都较早地制定和颁布了绩效审计准则及相关的规范。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政府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准则》,对政府部门及其他非政府部门有公共资金的领域进行绩效审计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因此,尽快制订出一整套独立的绩效审计法规体系,是我国大力开展绩效审计和实现依法审计所必须克服的一大困难。

难点四:统一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难以确定

评价标准是关乎绩效审计能否深冬有效进行的最直接的因素,是完整意义上的绩效审计必不可少的技术要件,其功能在于为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提供指南。然而,较之于财务审计而言,评价标准难以确定问题一直是制约绩效审计有效开展的技术因素。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3E”的审计均可归结为成本与效益的分析和比较。由于政府部门的活动范围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安、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许多方面,而且提供的服务一般是无形的、非赢利性的,这就给成本与效益的估算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也给绩效审计的评估造成直接的困难。这是因为政府活动的成本与效益不仅要考虑直接的成本和效益、有形的成本和效益,而且还要考虑间接的成本和效益、无形的成本和效益。对后者来讲,往往无法直接量化,且其估算的标准和方法会随着绩效审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教育支出、环境保护支出和公共卫生支出的社会效益在衡量标准与估算的原理上是不可能相同的。甚至同样的项目会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不同的审计人员会有不同理解与判断,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使得每开展一项绩效审计,审计人员都必须在现场审计开始前,就衡量绩效的标准问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协商,或者寻求一种公认的、不存在异议的评价标准。此时,审计人员要特别注意所选择的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导向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因此,能否解决评价标准是关系到绩效审计能否规范化开展的关键。

难点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不规范

从市场失灵理论来看,政府的作用在于弥补市场失灵。所以,政府的活动范围仅限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公共领域。但由于受传统财政体制的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一直得不到确立,地方部门预算的支出中,并未体现出在这一方面的成功改革,“缺位”和“越位”现象还普遍存在。目前各地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仍存在着一些不规范问题:一是预算内容的不完整,有些项目未纳入部门预算,如科技三项费用、其他支出、发票工本费收入、大量的预算外收入等,即大量财政性资金并没有真正纳入政府公共预算范围;二是几乎没有一个地方政府真正采用了零基预算,部门预算在实质上仍然沿袭“基数加增长’的方式。这种增量预算法不能充分考虑影响预算收支规模及其他变动的诸多因素,以承认既得利益为前提,固定了原有的不合理的财政供给范围和支出结构,使地方财政资金的配置难以合理化,可能造成有的部门需要的资金供给不到位,而有的部门则在积压浪费预算资金;三是预算编制时间短,预算数据的确定往往由于缺乏充分的科学论证而使得预算过于简单粗糙或笼统,形成了所谓的“豆腐预算”;四是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与公开度差,地方政府的预、决算草案仍是密级政府文件。这些问题的存在已成为违纪者逃避人大监督和抵御审计部门适时监督的最好掩体。审计部门往往由于预算不合理和过粗的问题而无从下手或需要耗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弄清事实的真相,这就大大削弱了审计部门的效率,不利于审计部门及时向政府提供有用的管理信息,进而影响到我国绩效审计的顺利开展。

难点六:审计人才结构单一,人员素质尚难以胜任绩效审计要求

绩效审计属于难度较高的审计,专业性和综合性都比较强,审计技术与方法更加复杂,审计人员只具备财经、审计方面的知识是不够的,还要求通晓经济管理和工程等多方面的知识。高质量的绩效审计还需要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评价政府工作绩效的意识,要求审计人员能够深刻地理解政府的工作,并有能力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测定被审组织的业绩,以对其作出深刻而中肯的评价判断。在我国,审计人员的配置呈现出知识结构单一、技能素养差距大的非均衡特点,精通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占了大多数,而掌握管理学、社会学、技术经济、计算机、法律、心理学、工程学等方面知识的非财经类专业人员则严重缺乏。这种人员配置状况已成为制约绩效审计发展的关键因素,将不利于对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难点七:受现行审计体制的制约,绩效审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现行的审计监督体制是行政型模式,审计的委托者、审计者以及被审计者拥有同一的隶属关系和共同的利益,权责关系不明晰,实质上是一种政府自己使用公共财产同时又反过来审自己的“内部审计”关系。我国绩效审计的受托经济关系在处理上存在着审计独立性不够的问题。首先,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在指导思想上,怕揭露问题过多难以承担责任或影响政绩,因而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审计机关依法揭露和处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人为地要求审计机关将一些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删去,特别是当审计查出问题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时,往往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对审计发现的一些严重侵犯和损害中央利益的问题压制不报,隐瞒事实真相,或避重就轻,轻描淡写。其次,由于审计部门受本级政府领导,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干部的使用、调动、任免权在地方,所以审计部门很难保持超然的第三方地位,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削弱了各级审计部门对各级政府财政的绩效审计和监督作用。这正是制约我国审计部门有效开展绩效审计的一个重要的体制性诱因。

难点八:传统财务审计工作量比重过大的格局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西方国家开展绩效审计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法律制度相对完善,财政财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相对较少,合规性已经不是审计的主要关注目标。但是,目前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违法乱纪行为还大量存在,审计机关每年都要揭露大量的违规行为,反腐败仍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这种状况的存在意味着审计部门不得不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财务审计工作中去,使得审计部门常常处于频于应付的被动地位,绩效审计工作则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足而不能正常顺利地开展,这无形中大大降低了绩效审计工作的效率,也增加了绩效审计工作的难度。

难点九: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得不到保证

审计制度论文篇3

新颁布的《会计法》第27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而对《会计法》中有关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法规的遵循程度、取决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本文拟从企业内部控制的一般原理和基本构成要素出发,探讨如何建立对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与内涵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种自我调整和制约的手段,从其形成至日趋完善,大体经历了内部牵制阶段(20世纪40年代以前)、内部控制制度阶段(20世纪40年代~70年代)、内部控制结构阶段(20世纪80年代)、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四个阶段。美国COSO委员会(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OfTheTreadwayCommission)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指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因此,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性。

二、新《会计法》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建立的必要性

从我国目前会计工作及企业运作的实际情况看,会计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企业经营失败情况的发生,除企业有关管理人员故意违纪所致外,内部管理失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于避免企业经营失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一个设计和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能够使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而且更能防范和发现企业大多数的内外欺诈事件。其次、内部控制是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可靠保证。现代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企业领导人及管理阶层不可能对每件事情、每个人都直接监督。而要使企业各部门有序、有效地工作,只能依赖于严密的内部控制来协调、组织和调整。最后、健全内控体系是加强跨国管理的需要。全球市场的一体化使公司面临的总风险增加,跨国公司在海外会遇到政治、经济、文化的风险,而且由于跨国经营、国际税务问题以及外汇交易等,造成公司业务日益复杂。因此,为有效进行跨国管理,强有力的内部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可见,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归根到底在决于其能有效遏制企业不正当行为的发生,防止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现。由此,我国《会计法》对内部控制作出新的规定,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内部控制框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包含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控五个基本要素。

(一)控制环境(controlenvironment)。环境要素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引擎,也是其他一切要素的核心。这些环境要素包括:管理者的经营风格和经营理念、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组织结构与权责分派体系、人员的品行与素质、人力资源政策及实务、管理控制方法、外部影响等。

(二)风险评估(riskappraisal)。企业必须制定目标、必须设立可辨认、分析和管理相关风险的机制,以了解自身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适时加以控制和处理。这些风险包括来自企业外部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自然等方面的风险和企业内部的决策失误、生产故障等方面的风险。

(三)控制活动(controlactivity)。企业必须制定控制的政策及程序,并予以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包括:交易授权、职责划分、业务流程及操作流程、业务记录、规章制度、独立检查规章制度、控制标准等。

(四)信息与沟通(informationandcommunication)。围绕在控制活动周围的是信息和沟通系统,信息反馈的速度、准确性如何,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指令的正确性和纠偏措施的准确性。

(五)监控(monitoring)。整个内部控制的过程必须施以恰当的监督,通过监督活动在必要时对其加以修正,包括各单位或部门的各级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己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和专门的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

四、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途径

通常,企业主要应从以下一些方面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一)组织规划控制。组织规划是对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控制。企业组织机构有两个层面:一是法人的治理结构问题,涉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设置及相关关系;二是管理部门设置及其关系。企业内部主要不相容职务有:授权批准职务、业务经办职务、财产保管职务、会计记录职务和审核监督职务。这五种职务之间应实行如下分离:①授权批准职务与执行业务职务相分离;②业务经办职务与审核监督职务相分离;③业务经办职务与会计记录相分离;④财产保管职务与会计记录相分离;⑤业务经办职务与财产保管职务相分离。

(二)授权批准控制。授权批准是指企业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以便进行控制,授权批准按其形式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所谓一般授权是指对办理常规业务时权力、条件和责任的规定,一般授权时效性较长;而特殊授权是对办理例外业务时权力、条件和责任的规定,一般其时效性较短。不论采用哪一种授权批准方式,企业必须建立授权批准体系。

(三)文件记录控制。健全、正确的文件记录既是组织规划控制,授权批准控制的手段,又是企业保持工作效率,贯彻企业经营管理方针的基础。文件记录控制内容主要有:①建立企业组织机构职能图和授权审批权限一览表。②全员岗位说明书。③业务程序手册。超级秘书网

(四)实物保全控制。内部控制各种方式都具有保护资产安全的作用,这里所述的实物保护是指对实物资产的直接保护,主要内容有:①限制接近。限制接近主要指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实物资产的直接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够接触资产。②定期盘点。建立对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并保证盘点时资产的安全性,通常可采用先盘点实物,再核对账册来防止盘盈资产流失的可能性。③记录保护。应对企业各种文件资料妥善保管,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的可能。④财产保险。通过对资产投保增加实物受损后的补偿机会,从而保护实物的安全。

(五)职工素质控制。内部控制的成效关键在于职工素质的高低程度。职工素质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证职工忠诚、正直、勤奋、有效的工作能力,从而保证其他内部控制有效实施。职工素质控制包括:①建立严格招聘程序;②制定员工工作规范;③工作岗位轮换。

审计制度论文篇4

中国和泰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中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开展政府下辖各级别组织和部门的财政财务审计(包括技术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包括效率审计和效果审计)。行政型国家审计对政府负责,保障政府财政政策、公共预算、经济计划等贯彻执行,维护经济秩序,监督国家经济组织合法、合规运行。因其独立性较低,在实践中,中泰两国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不断修正弊端。中国国家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双重管理体制,在切实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之下,最大限度发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审计既能够服从国家政治需要,又能够因地制宜,对经济生活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泰国宪法规定,国家审计机关是独立的、自治的法定机构。从1972年开始,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独立性大大加强。实践中,泰国国家审计机关甚至调查和弹劾过时任总理,审计独立性和监督力强。

(二)审计长任免

审计长的任免归属直接决定了国家审计机构在国家政治经济制度中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国家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直接取决于审计长由谁任命,对谁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按照《宪法》有关条文的规定,审计长是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审计署实行审计长负责制,审计长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泰国自1932年军事之后,政治体制由君主专制政体改制为君主立体。政府主要部门官员的任免需要得到国王的批准。审计长为审计长公署最高行政长官,由总理提名,议会同意,国王任命。审计长职责属于公务员系列最高的职位之一。审计长负责审计长公署的所有事务。2005年,针对原内阁总理他信的丑闻,时任审计长乍鲁万·迈达加掀起审计风暴,因坚持核查他信家族的账目,被他信以“任命手续不完整”的理由罢免。尽管罢免案泰国国王放置整一年都没有签署,但因被提名候任审计长威素·蒙蒂瓦的主动退出得到国王同意,时任审计长得以继续留任。

(三)报告对象

报告对象的层级越高,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及执行权限也就越大,审计结果越受重视,受外界其他部门机构的干扰也就越小,审计独立性越高。中国审计署审计长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国务院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从1972年开始,泰国国家审计机关将原有只向总理府报告工作的模式,改为直接向总理报告。在实践中,泰国审计长公署可以根据国家需要,审计和调查任何层级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其中包括总理府官员。更因审计长的任免由国王决定,审计长对国王负责,泰国国家审计受行政体系的干扰较少,审计的独立性更强,审计结果更加全面、有效。

(四)审计对象

由于国家审计容易受行政体制和各相关部门的影响和干扰,可能造成审计结果失真。因此,各国在划定国家审计对象范围的时候着重赋予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查权限,将审计对象明确写进审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更好地保证了审计结果的独立性,减少行政部门及其他机构对审计结果的消极影响。经过几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对被审计单位的范围进行了划分。就审计对象的范围而言,中国国家审计对象描述更加细致,将所涉及的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各种组织列为审计对象,其中以各级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主。泰国国家审计将政府行政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其他国有机构作为主要的常规审计对象。

(五)国家审计职责

中国和泰国均将国家审计职责写进本国审计法中,明确审计责任,清晰列出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归纳为表2。审计职责的明确划分,反映了国家用法律形式赋予国家审计机构以全面的审计职权,以独立、客观的监督者身份真实反映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确保政策落实,维护经济秩序,发挥强大的监督力量。通过对中泰两国国家审计职责进行对比后发现,中国国家审计职责拟定得更为细致和全面,从立法职责、行政管理到业务开展、事后监督等,比较全面细致地描述和赋予了国家审计职责,做到监督有据可依,业务有章可循。泰国的国家审计职责订立虽然相对简化,但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审计长公署作为泰国独立机构的中坚力量,始终担负着监督、监察和反腐的重要任务,其较高的独立性和良好的审计效果得到了广大民众的高度认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依据。

(六)审计机关权限

中国审计署和泰国审计长公署同属行政型组织体系,其被赋予的权限比较类似,即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只有处理的报告权和建议权,而没有直接的处理权,即审计结果执法权。将中泰两国《审计法》中关于审计过程执法权限进行对比发现,泰国法律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权限给国家审计机关直接处理在审计过程中干扰审计调查的相关责任人。泰国《国家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在审计过程中泄漏情节的(为履行审计职责或有利于案件调查和诉讼的除外),应处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六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八条规定,对审计证据进行损害、破坏、隐瞒、带走等导致证据无法正常使用的,可处以相关责任人不超过五年的监禁,或不超过五万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第十九条规定,对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处以不超过三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三千泰铢的罚款,或并行处置。对于上述3个问题,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向上级机关提交申请,批准后交由第三个机构如法院等作出裁决,行使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

审计制度论文篇5

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因财务报告舞弊案而生,其历次重大变革也无不与公司治理危机和财务舞弊案件有直接关系。审计委员会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震惊审计界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Mckesson&Robbim)药材公司倒闭案。该公司管理层涉嫌虚列存货、高估应收账款等资产,致使许多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社会大众对于外部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性及专业能力产生质疑。针对这种情况,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StockExchangeCouncil,SEC的前身)在其的会计系列文告第19号(AccountingSeriesReleaseNo.19)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遴选外部注册会计师,该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组成,除负责聘任注册会计师之外,还应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约,以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防止同类事件发生。同年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来选择公司的审计人员的建议。这个特殊委员会便是后来的审计委员会。迈克森,罗宾斯案件虽然引起了人们对公司与外部审计人员关系及其采用的审计技术的思考,但美国证券交易理事会和纽约股票交易所的文告仅限于建议,无强制执行力,审计委员会虽然已出现,但当时并未普遍被采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前,审计委员会制度还未深入人心,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1967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执行委员会(TheExecutiveCommittee)重新对审计委员会产生兴趣,并建议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1968年纽约州审理建筑公司案件,提出董事会应对错误和不真实的财务信息负责,并指出审计委员会可以成为一种建设性的力量,有助于公司财务报告对股东目标的适度确保,同时也有助于解除董事们的责任。人们进一步意识到设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同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亦提出采用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议。

1970年,“水门事件”暴露出上市公司从事非法政治捐献和海外贿赂等不法行为,引起了人们对审计委员会角色与责任的广泛讨论。1972年SEC《ASRNo.123——建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正式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导致公司兴起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一股热潮。1974年SEC第165号会计系列公告(ASR),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此后,在SEC的各项规定中,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增加审计委员会职责的建议得到了进一步认可。一直极力主张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还有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TheInstituteofInternalAuditors,简称IIA),该协会曾经发表了题为“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为了一个共同目标的说明”的报告,对审计委员会状况进行了说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初期间,审计委员会尚处于发展阶段,当时美国还未就审计委员会结构和作用等方面制定严格的实务规范。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通过一份“审计委员会政策公告”,要求凡是股票在该市场挂牌交易的公司,都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与此同时,审计师认识到尽管其掌握了公司治理的重要信息,但与董事会的沟通较少,无法建立与董事之间的持续交流。审计界特别热衷于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AICPA鼓励所有的公众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以批准独立审计师的聘任;复核审计安排和范围;考虑独立审计师就内控弱点和管理层改进措施方面的意见;讨论公司财务报表或其他涉及审计委员会、审计师或管理层的问题;检查内部会计控制;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师行为和建议。

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审计委员会已经意识到其任务在于监督而非管理,大多数美国公司审计委员会以传统内部审计监督为重心,不断扩大其职责与权限——监督公司内外部运作、监控财务活动、审核财务报表、考察董事会下属其他委员会的行为及决定。以期保障公司财务控制体系与信息提供体系的有效性和整合性,为内外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可以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表达质疑和关注的场所,帮助外部董事熟悉公司业务,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效果。然而,这一阶段审计委员会还未在实践中真正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在1987年Treadway委员会和AICPA下属的公共监督委员会(POB)提议年度财务报表应附送审计委员会意见之后,审计委员会的受托责任得到了提升,外部董事强烈支持与审计委员会进行密切接触,从而POB在1994年的一份报告中建议:审计委员会作为职业专家对会计原则可接受性和适当性,以及公司所用财务披露实务的明晰性发表其独立判断;了解审计师接受或质疑管理层所作重大估计的理由;及时讨论所有新会计原则和披露实务的恰当性等。根据该建议,审计委员会意见应证明审计委员会成员已复核了已审财务报表,与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进行了交流,并得出结论,即财务报表完整且恰当地反映了会计原则。在1998年的《审计准则公告第61号——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中,AICPA下属审计准则委员会(ASB,AuditingStandardsBoard)认识到,审计委员会应增加与外部审计师必要联系方面责任。该准则要求外部审计师将有助于审计委员会监督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的信息向审计委员会汇报。遗憾的是审计委员会很少将外部审计师视为信息的主要来源,当需要信息时通常求助于内部审计师。此时的审计委员会仍处于发展过程当中。1999年,著名的蓝带委员会发表了“蓝带委员会对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效性的报告与建议”,进一步充实了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内容。

与此同时,AICPA先后有关审计调整的第89号审计准则(StatementonAuditingStandard)、有关审计委员会沟通的第90号审计准则、《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指南:会计原则的质量》(QualityofAccountingPrinciple-GuidanceforDiscussionswithAuditCommit-tees)等文件,要求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讨论企业所采用会计原则的可接受性和质量。认为质量讨论应是有力、坦率及探索性的,应该包括:企业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影响财务报表的判断和估计;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明晰性和完整性;影响会计信息忠实表述、可验证性和中立性的重大项目;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因素等。审计委员会还应调查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交易会计处理透明与否以及是否反映了其经济实质;所有关联方交易的频率和重要性等。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对审计委员会治理效应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研究表明,审计委员会制度仍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其公司治理效应还不明显。安然公司案发生后不久,美国国会颁发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Actof2002,SOA),该法案堪称是自富兰克林•罗斯福时代以来对美国公司行为、公司治理模式产生最深远影响的改革法案,其中对审计委员会制度所做的详细规定,也促使SEC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审计委员会制度由此经历重大改革。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规,就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如何确保审计独立性做出若干重要规定:除费用额度极小的非审计服务外,外部审计师提供的所有审计服务和未被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均须先经审计委员会预批,预先审批政策由公司自行制定,但不得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委托给管理层;凡在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后,均要在将相关审计报告提交SEC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除对较小的交易事项所采取的会计原则无须披露外,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审计委员会详细说明其采用的一切重要会计政策、实务及理由,当前及未来事件对此决定的影响等;曾与管理层讨论过的所有重要的替代性会计处理方法须清楚说明,并对其使用后果及审计师倾向的处理方法分别予以阐述;内部控制报告及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来往信函等,只要有利于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师和管理层实施监督,均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SEC新法规,还就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自身的独立性及人员构成做出若干重要规定:提出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是否聘用财务专家为审计委员会工作,必须证实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与管理层相互独立,并且SEC明确规定,被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人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多于也不少于其他成员,以打消人们对是否被指定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就要承担更多个人责任的顾虑。允许各国以其他法定方式来完成《萨班斯——奥克斯利法》中对会计师监管的要求,SEC还要求披露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的声明、委托书中关于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声明等内容。

二、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职能与特点

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其基本职责就是站在董事会利益的立场上,帮助董事在组织会计政策、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等方面履行其法律责任,即审计委员会应对管理者就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计划与长期合约所给予的财务披露寻求一种合理保证;审计委员会应就公司经营是否遵守法规、各种事务是否依道德标准执行、是否保持有效的控制来揭示雇员利益冲突和差错等,提供一种合理保证;审计委员会应弄清楚关键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领域和内部控制制度。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强化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将“财务专家”扩展为“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SEC最终将“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定义为: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有能力评估公认会计原则在相关会计估计、应计和计提准备方面的应用;在编制、审查、分析和评价财务报表方面富有经验,或者在监督一个或多个人从事上述活动方面富有经验;能够理解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强调提高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2000年,SEC就要求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及那斯达克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须在公司年度说明书中披露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存在重要关系的理由,或披露用以判断独立性的标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独立性”的规定是:除了作为公司的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发生以下行为:从发行人处接受任何顾问费、咨询费或其他报酬;担任发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关联人员。SEC接受了这两个标准,这意味着审计委员会成员与上市公司或其合伙人、股东及组织管理当局之间不得存在任何重要的关系,包括商业、银行、会计、法律、顾问、授权及家庭方面的关系。改革后的美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倡导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师及风险管理人员之间的全方位、多角度沟通。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建议稿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就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与管理当局及独立审计师进行讨论,并在管理当局讨论与分析中进行披露;就盈利预期、财务信息及向分析师和评级机构所提供的盈利指南进行讨论;就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政策进行讨论;定期与管理当局、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分别举行会议。

审计制度论文篇6

审计制度是对审计工作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总称,是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形成的审计工作各个方面的关系,审计制度包括审计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界定各自的审计范围和职能。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了审计监督制度。各国都根据本国的政治需求与经济发展状况,建立了不同的审计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我们国家也一样有这样的审计制度,目的是对国家有限的资源监督以保证其合理地开发和使用,我国同其他国家一样,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与民间审计三位一体的审计主体形式,各自在不同的职能职责范围内行使其审计监督权力。

我国加入WTO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将进一步加快。WTO的前提条件是对其运行机制和规范的认可,一旦成为其成员就必然要受到该运行机制的制约。加入WTO我国政府必须遵守这种运行规则,政府管理过程就必然要按照WTO规则来进行。WTO的有关规则要求将使我国的制度环境发生根本的变化,国家审计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文化环境等也将发生深刻变化。这些变化给国家审计提供了巨大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挑战。

一、国家审计体制的弊端

(一)现行国家审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审计的灵魂是独立性,只有独立性存在才能发挥它的权威性。我国《宪法》赋予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法》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人员调配、办案经费等受本级政府管辖。这种双重的管理体制,影响着审计机关对一些经济案件的有效监督,使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有所削弱,制约着审计机关独立行使监督权。如被管辖者难于监督管辖者的经济行为;审计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预;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影响着审计机关的独立行为;审计经费难以得到保证。

(二)现行审计制度制约审计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作用

审计机关要想在国家宏观调控方面发挥作用,就必须在地位上拥有监督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权力。即政府的权力越大,审计所拥有的监督力度和广度也越大,这才能保证审计功能的发挥。我国现行审计制度将国家审计机关设置在同级政府内,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事实上是政府内部审计机构,这种有限独立性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审计机关在宏观调控中的监督保障作用,它所发挥的作用必然是有限的。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尽管各级政府领导和审计机关领导一再要求审计人员从微观着手、宏观着眼,既要进行经济监督,又要从体制、机制上找问题,但事实上很难做到,在对政府宏观经济管理进行监督评价时,往往感到力不从心,这也是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存在先天不足所造成的。

(三)审计机关难以处理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

审计制度论文篇7

1高校绩效审计的特点

进入21世纪,教育市场竞争激烈,作为高等学校既面临危机也蕴含新的发展机遇。高等学校是既区别于企业又不同于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营利组织,这使高校的绩效审计具有某些特殊要求:一是高等学校进行绩效审计,除了考虑教育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外,还应该考虑高等教育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二是高等学校的成本不易考核,高等学校没有专门的成本核算账户,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显得较为困难。对高等学校进行审计,应建立人才培养成本的管理和核算办法,建立绩效审计的考核指标,使之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三是高等学校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成本是高校全部资产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高校进行绩效审计,需要考虑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将高等学校在提高社会声誉、教学质量、就业率及生产专利、著作、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培育过程中的效率反映出来,从数量上加以概括。因此,高校绩效审计需要分析具体情况,根据具体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高校绩效审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绩效审计建议的前瞻性。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活动,在促进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等方面的成效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并且持续的时间较为长久。如科研经费、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的投入,其效益须经过社会检验才能确定。因此,高校开展绩效审计的立足点应确立在正视现在与展望未来的基础上,通过评价当前经济管理活动的“经济”、“有效”过程,揭示影响未来效益的关键所在,提出富有前瞻性的意见与建议。二是绩效审计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目前高校绩效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对象有:单纯承担教育、科研任务的学院;承担管理职能的机关部处室;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附属单位、经济实体;有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经济管理活动的多样化决定了绩效审计具体目标的多元化。衡量经济效益可以运用价值指标,而社会效益、管理效益则难以从数量上加以概括。

2高校绩效审计的内容

绩效审计在国外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趋于完善,财务活动违纪违规现象日趋减少,因而传统合规性财务审计自然减少,绩效审计则越来越多;如加拿大是第一个采用绩效审计的国家,它创立了综合运用绩效审计与常规审计之手段;美国是最早将绩效审计注入政府审计的国家,它在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黄皮书》中明确规定应实施三E审计,即经济性、效率和绩效审计,得到国际审计的普遍认同。高校绩效审计的包括以下内容:

2.1人力资源配置的绩效审计

人力资源绩效审计是指审计部门运用专门方法,对高等教育人力资源的投入、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效益性进行分析,以促进人力资源运营向低成本、高效率方向发展的活动。高校的人力资源配置主要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方面的人员配备,绩效审计的重点应围绕高校人力资源配置特点开展,针对人员配置开发系统性、群体相容性及人才选任等方而进行审计,人力资源效益审计不仅需要人员经费、科研经费投入和产出等会计资料,更需要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档案报告等文字性资料,同时要运用多种审计方法如座谈、调查、问询等辅助审计手段进行。

2.2管理责任方面的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的中心目标就是发现管理效益问题,确定责任,提出管理建议,强化公共管理部门的效益责任,从而促进管理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当前开展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涉及管理责任的一种审计,就其涉及的内容而言包含绩效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财务审计+绩效审计。

2.3资金的绩效审计

内部审计通过资金的绩效审计将学校的财务管理状况、经济投入状况、经济实力作出全而详尽的论述、评价,针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及促进学校的发展服务。此部分绩效审计一般直接以货币价值形态为单位尺度来评价被审计项目的效益情况,运用的审计资料主要是财务资料。资金的绩效审计可根据资金的来源、用途等设立教育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审计项目,任何项目的审计重点都应以是被审项目的资金是否节约,经济效益如何考核评价被审计事项,值得注意的是要将资金的使用、产生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相权衡,全而评价被审计事项。

2.4管理服务质量方面的绩效审计

涉及管理服务质量方面的绩效审计,主要涉及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状况,其主要是针对高校的机关部处等有关管理服务部门进行绩效审计。这类绩效审计内容的评价重点主要不是经济效益问题,而更关注服务效果问题。

2.5管理控制方面的绩效审计

管理控制方面的绩效审计主要涉及部门单位或审计项目管理方面的效益状况。如管理系统是否健全,财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系统和责任机制是否健全,有无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是否科学,有无管理漏洞等。

3完善高校绩效审计的建议

高校审计应结合国内审计的现实并逐步展开绩效审计,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内部控制,推动高校内部审计事业的不断发展。进行高校审计要紧跟时代步伐,将绩效审计和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审计并举,这必将促使审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审计程序的规范,同时对整个审计工作程序、方法和报告体系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3.1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一个有效的审计工作者要具备宏观经济知识和意识,具备高度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备专业竞争能力和判断能力,绩效审计目的是揭露管理上或效益上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绩效审计所占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首先,要求审计人员优化知识结构,不仅要有财会专业知识,还要有审计业务相关知识,合格的审计人员必须是知识全面的复合型人才,高校内部审计要培养和吸纳高素质人才。其次,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不仅要有足够的财会审计人员,而且要有一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要有经济学家、计算机和信息专家等加盟。否则,就无法揭露管理上或效益上的问题。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娴热、作风正派、工作高效的内部审计队伍,是推进高校绩效审计实现有效监督的基础。第三,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要有很强的法制观念和规则观念,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减实、守信,必须掌握内部控制规律,逐步实行教育审计职业化,这样才可以保证绩效审计顺利展开。要加强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掌握现代化审计手段,参加职业资格考试,选派优秀人员到审计从业。

3.2创新高校绩效审计工作思路和方法

教育审计的目的是通过有效地监督为学校发展服务,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佳的办学效益。随着绩效审计在我国逐步被接受并开始应用,高校应着手创新审计工作思路和方法,在已实行的以应用财务审计为主的基础上,要积极采取效益审计的思想,寻找方法,要加快制度控制体系和防范体系的建设,把绩效审计纳入工作制度当中,并加以实施,强化质量控制标准,促进学校经济健康发展。必须转变观念,提高审计综合分析能力,在过去审计的基础上,加强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从制度上、体制上、政策上和法律上去研究一些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来推动高校内部答理,加强高校经济监控,从而实行高校内部经济调控。随着经济越来越发展,高校发展规模越来越快,高校审计观念必须要与时展同步,要创新工作思路,不仅观念要更新,而且方法也要更新,审计人员不能仅仅使用传统财务审计方法,还必须运用内控制度测评、审计环境控制和抽样审计等先进科学的审计方法,改变审计模式提高审计质量,作为适用高校内部管理发展而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环境不断变化而采取新的方法,以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推动高校审计事业不断发展。

3.3加强绩效审计的理论研究

绩效审计不仅涉及方法问题,更重要的涉及一系列理论研究及立法问题。高等学校直接为社会输送所需人才,因此,应根据当今形势,培养高素质复合性审计人才,完善审计教育理论。绩效审计走进我国20余年,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体系,所以高校要从理论上进行创新,审计专业教育也应紧跟形势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当前高校应根据国际国内新的经济形势,组织教师编写适应中国国情的绩效审计教材,要切实做好我国大学审计课程价值取向的变化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的相关性,使审计课程的价值取向充分体现在国际视野这个大背景下,从理论上加以推广,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3.4优化审计环境,从组织上制度上保证审计的独立性

高校审计的存在和发展与审计环境密切相关,良好的审计环境有助于审计业务的开展。同时审计监督的实施将会作用于环境,促进学校经济发展,尤其是将绩效审计运用到高校,高校将有限的资源发挥其最大的效益,将有限的资金运用到教学、科研上,促进学校发展的良性循环,以低成木、高产出,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尽可能扩大内部审计的范围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能自由地客观地进行审计,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应从组织上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尽可能高的独立性,随着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深入,各高校领导应充分认识到绩效审计不可或缺的价值,确立其独立设置的组织地位,保障内部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参考文献

审计制度论文篇8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的理论框架需要重构,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需要拓广,因而,对于内部审计的研究,又重新成为一个比较热门的领域。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并非一成不变

职能是由事物本质所决定的一种内在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和人的思维能力的进步,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会进一步深化和延伸,这种认识上的深化和延伸同时也会揭示事物的潜在职能,也就会改变事物现有的职能。内部审计的职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管理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变化。

内部审计的职能是由内部审计自身的条件和所处的外部环境所决定的。以西方内部审计为例,在内部审计发展的三个阶段上,内部审计具有不同的职能。现代内部审计产生的初期,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经营层次的增多,企业管理当局更加关心分支机构编写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企业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希望对内部所属各级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内部审计主要是进行查错揭弊的合理性财务审计。此时内部审计的职能以监督为主。

20世纪50年代以来,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革和经济国际化的蓬勃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对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一切因素都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科学评价。在这一背景下,西方企业内部审计突破了传统的财务审计范畴,广泛开展了内部控制制定审评,并逐步开展经营审计,将提出改进经营活动的建议作为工作重点,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全面体现。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社区关系紧张、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恶化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使得企业不得不开始审视自己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他们认识到,只有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并可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以获得持续的发展。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又积极开展了社会责任审计,对企业履行保护环境、节约使用能源等方面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对从经营决策到经营结果和效果的全过程都开展了审计,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促进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地发展。这时,内部审计的评价职能就越来越突出,正如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50年布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所明确指出的“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评价活动。”

二、关于内部审计职能的几种观点

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的职能,既不同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内部审计,也有别于西方国家内部审计,已成为一个新的理论热点问题,在有关的内部审计研讨会上,在有关的文章专著中,各位专家学者以及实务工作者们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只有经济监督职能。

2.二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职能和经济评价职能。

3.三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职能、经济鉴证职能、经济评价职能。

4.多职能论。认为内部审计具有经济监督、经济管理、经济评价、经济鉴证等职能,除此之外,还有将服务、咨询等也归结为内部审计职能的观点。

三、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职能之我见

1.经济监督职能是内部审计最基本的职能

经济监督职能是指以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评价依据,对被审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便衡量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有效,检查被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现代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经营业务的日趋复杂,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管理层次的多级化及生产经营地点的分散化,使各管理当局面对纵横交错的生产经营系统,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这就客观上需要有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监督企业所属各经济责任承担者按既定的目标、方针、政策、制度、计划、预算等的要求认真履行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并揭露违法违纪、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损失浪费以及经营管理中的弊端,达到加强企业控制、严肃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目的。内部审计的这种监督职能是内部管理科学的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压力。

从1983年建立内部审计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内部审计的监督是双向监督,内部审计既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对企业保证国家财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又要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对企业其它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政府的职能已发生根本的转变,从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干预企业的经营转变为通过宏观调控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既然政府已将自主经营的权力还给了企业,那么,也就不应该再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国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过去强加给内部审计的双重身份,严重妨碍了内部审计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事实证明,要求内部审计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监督企业,内部审计作为加强国家对企业审计监督的补充手段来看待是对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不适当定位,不符合内部审计的特点。因为随着企业经营自的扩大,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一个企业要设置哪些机构,配备什么样的人员,应该服从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和战略目标的要求,而不应该是外部的强制要求。这些年来,在为数不少的企业,内部审计迟迟未有建立,或者建立后也未得到主要领导的重视,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恐怕与此有关。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健全,特别是社会审计力量的增强,内部审计代表国家监督企业的职能将逐步由社会审计来代替,即社会审计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者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对企业出具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予以鉴证。内部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主要是站在企业立场上,为企业有效经营、健康发展服务。

2.经济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经济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现代企业的内部审计,评价职能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内部审计要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以履行评价职能为主。经济评价就是通过审核检查,评定被审单位的计划、预算、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经济效益的高低优劣,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是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而发展的,在西方企业中,特别是一些大型的企业、跨国公司,都自觉自愿地设置了内部审计,并对其工作条件、人员素质予以高度重视。西方人认为,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审核经营业务的独立评价活动,它是一种管理控制,其作用是衡量评价其他控制的有效性”。大型企业离开了内部审计,最高行政领导人对所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企业既定方针、计划、程序的执行程度就难以知晓,就成了聋子和瞎子。内部审计协会(ILA)在其的《内部审计责任书》中也认为:“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检查各种业务活动以向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独立评价活动,是一种通过计量和评价其它控制的有效性来发挥作用的控制。”

3.内部审计不具有经济鉴证的职能

所谓鉴证,是指鉴定和证明。鉴证最大的特点是由当事人以外的独立的第三者履行。因为独立的第三者,既与审计事项的委托人没有利害关系,也与被审事项的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这样的鉴证工作才具有客观公正性,鉴证结果才能使人信赖。而内部审计机构从企业这个主体来讲,并非第三者,它作出的鉴定最多只能是一种“自我鉴定”,其客观公正性是极其有限的,对外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有观点认为,内部审计对企业所属各级组织进行审核,作出审计结论,是一种鉴定,只不过内部审计的鉴证职能对外无效,但对董事会下属的各级组织仍是有效的,因而内部审计有经济鉴证职能。对这种观点,笔者不同意,理由有三个:

(1)内部审计中,审计执行人(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委托人(董事会)不是毫无利害关系,而是上下级关系,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

(2)内部审计中,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也不是毫无利害关系,某些因素的存在会影响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

(3)内部审计人员接受领导授权,对本企业所属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完成承包目标或履行其他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作出结论,以作为领导兑现奖惩或评价干部的依据,恰恰说明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

4.内部审计不具有管理职能。

现代企业制度下,由于强化科学的管理,内部审计越来越重要,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内容,据此,不少人将管理归于内部审计的职能。

笔者认为,将管理职能归结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之一是有失偏颇的,理由如下:

(1)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职能要求内部审计机构不能承担任何具体的管理责任。内部审计的职责之一是接受委托对本企业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整个管理系统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因而,要求内部审计相对于其他职能部门来说是独立的,只有这样,审计工作的质量才有保证,审计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建议的公正性才不会受到影响。要做到这一点,内部审计机构就不能是企业管理职能的具体履行者。否则,内部审计机构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部门的制约,它的独立性将被严重消弱,也就无法以应有的独立身份去履行其监督职能,那么内部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将受到怀疑,不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超级秘书网

审计制度论文篇9

从定义可知,内部控制是企业为了实现一系列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及程序。这些政策程序中就包含了内部审计。从目标上来看,两者具有一致性。

2.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对象。

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中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由此可见,虽然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但是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中包括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

二、增值型内部审计的特点

增值型内部审计不是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它是一种强调了增加价值功能的内部审计,是一种新的审计理念,是内部审计的新的发展阶段。其特点如下:

1.工作范围和工作对象更广泛。

内部审计不仅仅停留在差错、防弊,而是扩大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这些新兴领域,服务对象包括了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增值型内部审计把所有能够为企业增加价值的领域都纳入到工作范围以内,通过开展确认和咨询活动,帮助企业实现价值增值和实现目标。

2.强调价值增值。

内部审计的增值功能是通过向企业内部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形式实现自身价值的。

三、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

第一,管理层和治理层认为,内部审计部门只是企业的一个职能部门,是一个非物质生产部门,单纯消耗企业资源,是一个成本中心,不能给企业带来价值增值和利润。还有些认为有注册会计师进行外部审计就足够了,而且内部审计也可以外包给注册会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只是摆设而已。基于这些错误认识导致内部审计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得不到领导的“阳光”,只能“枯萎”。第二,企业其他部门和员工,认为内部审计部门就是来“检查和找茬”的,内心中很反感,对内部审计工作很排斥,根本不会主动在价值增值、风险控制方面主动去咨询。第三,内部审计部门自己也没有定位清楚,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一般人员较少,很多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做分内工作就行了,何必要去关心其他部门的价值增值呢?

2.专业胜任能力不足。

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多数来自于财会部门,大多数人有着一定的财务会计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背景,但是并不熟悉审计业务,工作中往往按照财务会计的工作思路和程序进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效果不明显。

3.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

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决定了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执行效果。这种独立性和权威性不是随着时间推移、业务展开和工作进行等后天因素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机构设置、隶属关系、由谁领导等先天条件。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尚无定式,多数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层次是比较低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很大程度上限制、制约了增值型内部审计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内部审机构仅是将审计结果传达给相关部门,并没有权利做出相应奖惩措施,对于审计结论也没有进行后续追踪,咨询建议没有能够得到重视或利用,这些都造成内部审计结论成为一纸空文,浪费了企业资源。

4.缺乏行业自律和执业规范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英文缩写为CIIA,前身为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成立于1984年,是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和其它事业组织的内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人才培养、机构的设置、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标准和内部审计行为规范建立、行业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建设当中的作用却没有充分的发挥。表现在:(1)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我国有8.6万多个内部审计机构,将近30万的从业人员,平均每个内部审计机构拥有人员3-4人,规模较小,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的只有2.5万,仅占全部内审人员8.33%。(2)1999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修订了内部审计的定义,这一全新概念中就强调了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效。而我国的内部审计协会于2013年才将“价值增值”明确纳入内部审计的概念。(3)2013年我国内部审计协会了新的《内部审计准则》,这是根据最新的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所做的修订,但是相关的实务指南尚未修订,造成了新准则在实务中的使用缺乏具体业务指导。

四、我国增值型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1.提高认识。

企业上下都要重新认识内部审计在企业价值增值中的作用,尤其是管理层和治理层要给予内部审计足够的重视,肯定内部审计具有价值增值作用。另一方面,内部审计机构要开展积极的“自我营销”,开展咨询活动。

2.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采用“请进来,走出去”两种模式培养人才。一方面,聘请高职称、高学历、高水平的内部审计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培养现有人员,送他们出去学习、培训。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税收等专业知识,还要具备战略、风险、法律、管理、金融、工程、计算机等知识,知识结构要向专业型和复合型的广度和深度发展。

3.选择符合企业自身机构设置方式。

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适应同一种内部审计模式,要根据企业规模、所有制类型等具体情况,兼顾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适当的内部审计机构模式。首先,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目前有四种模式:(l)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最高层负责;(2)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部;(3)隶属于总经理。(4)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结合,隶属于纪律检查委员会。笔者认为,将内部审计机构置于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对我国国有企业比较适合。其次,对于规模较大、具备设置独立、高效的增值型内部审计机构的非国有企业,应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也就是借鉴美国的增值型内部审计模式。最后,对于规模较小、不具备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能力的中小型企业,从资源优化配置角度来考虑,可以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采取在国外很普遍的内部审计外包方式。

审计制度论文篇10

1.审计委员会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1.1法律地位

相比美国等审计委员会制度已存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西方国家,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仍是个新生事物。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对如何加强上市公司的财务监督和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在制度上和法律上都作了相应规定,但对于上市公司如何规范和健全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却迟迟未出台。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引入外部第三方的力量监督和约束控股股东,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为我国上市公司中审计委员会建立奠定了基础。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明确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2在目前我国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

审计委员会扮演着“内部”的“外部人”的角色,承担着对公司日常运营进行评价和监督的责任,这对防止公司内部舞弊,提高财务运营效率,改善公司运行效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状况看,审计委员会虽发挥着一定作用,但作用不不是非常显著。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现象较为严重,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所占比例较大,但不能流通,流通股相当分散,机构投资者占的比例较少,形成非流通股股东的过分集中,而流通股股东的过度分散,导致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权由非流通股大股东掌握。这就使得董事会成了大股东的“代言人”,而设于其下的审计委员会,也由于独立性缺失导致了其并未真正发挥其职能,有相当一部分是“装饰门面”,并未真正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

2.我国审计委员会与上市公司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

我国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和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如图):

2.1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

我国对于一个上市公司内部进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监管机构有两个,一个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另一个是设立在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责界限模糊不清。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同时负有监管职能,客观上容易形成多头监管,分工不清,不但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相互推诿等问题。这些问题如解决不好,就不能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其监督效率下降。而从现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状况来看,监事会并未真正有效发挥其职能,形同虚设。

在我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有独立董事。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上和美国目前的做法极为相似,例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五十四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从这些规定看,我国实践的态度是充实独立董事的监督权,监事会的监督权则未给予关注。

2.2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我国是二元单层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模式。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董事会与管理层重叠现象普遍,上市公司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现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易受大股东控制,代表着大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作为下设于董事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使审计委员会受到各种外来压力的影响,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其职权。由于,审计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而我国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现象又导致独立董事的选择权被大股东所包揽,中小股东利益很难得到体现,这就严重削弱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此外,作为外部监督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很难掌握特定公司和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详细信息,因此其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也容易流于形式。

2.3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设有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为审计委员会有效行使其职能提供大量信息。例如,内部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公司决策、程序、道德准则的履行情况等。从公司整体组织架构而言,内部审计部门属于公司内部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其受制于管理层,同样也存在独立性确失问题。审计委员会的地位要高于内部审计部门,即内部审计部门必须接受审计委员会的职能监督,并通过审计委员会不受限制地接触董事会。

3.面临问题和改进意见3.1面临问题

通过以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现状的研究,笔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3.1.1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较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唯一对审计委员会有所规定的一部法律,但也只是说上市公司“可以”在委员会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而非“必须”,更没有详细说明对审计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履行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业绩考核等方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等的具体规定,仅只是对其职责作了一个简要规定。而在我国《公司法》等重要法律中虽有提到独立董事,但并未提及审计。而在美国,颁布的《萨班斯法》中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在财务报告过程中承担的角色等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我国,对于审计委员会制度还未真正形成法律上的制度保障。

3.1.2独立性缺失。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不独立成为目前困扰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难题。主观方面,独立董事现在大多数是兼职性质,而且年薪普遍在两三万,没有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公司的日常治理活动中。客观方面,上市公司内部存在着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及时和准确地掌握公司信息。同时,作为董事会的下设机构,本身就容易受到董事会的影响,加上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独立董事的主要由控股股东提名,管理层由控股股东委派,因此要求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委派的高管人员进行监督,显然不合理,从而产生独立性的缺失。

3.1.3审计委员会制度与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职权界限模糊,功能重叠。通过比较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职权,我们发现两者的职权界限非常模糊。对于如何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回避了这一问题;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却将财务检查权同时赋予两者,造成双头监管;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则根本没有提及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这种在职责分工上的不明确,并不是上了双保险,而是为以后工作中产生的冲突埋下隐患,势必影响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和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

3.2改进意见

3.2.1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深,我国会计审计制度也应逐步与国际接轨,仅只有《上市公司治理条例》对审计委员会作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在法律的制定上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萨班斯法》,对《公司法》及时做出修改,在法规中对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职责、权利与义务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如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时间,任职条件,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任期、职责等都应该被限定: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的不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一年花更多的时间来完成其监管职责,而不仅是一年几次的会议;外部监管机构如何独立地对审计委员会评估;审计委员会如何聘用和解雇外部审计师:审计委员会如何确保舞弊财务报告在公司或股东受到伤害前能被阻止或发现等。通过制定这一系列清楚一致的操作指南和法律条文,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使审计委员会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

3.2.2增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增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除了需要法律作为重要的保障,监管机构应该为其明确和规范工作范围,以便监督和控制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正常运转之外,就上市公司内部而言,为保持审计委员会精神与形式上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应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保持顺畅的沟通,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不应与高级经理在发生任何重要的联系,如直接的利益联系,亲属关系等,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行使应独立于高级管理层。

审计委员会的薪酬也是影响其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认为,最佳方式是由证监会根据不同的行业性质、规模大小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考评机制,并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统一发放,但就目前而言,实行起来还是比较有难度。

3.2.3处理好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关系。对于立法机关和资本市场的监管层而言,简单抄袭美国萨班斯法案及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经验往往会制造冲突,使公司内监督机关监督边界的不清,“多龙治水”一个都治不好,反过来会让公司无法适从。因此,如何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取长避短,建立合理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自身的任务,更是我国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的重要任务。

要处理好审计委员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现今有三种解决思路。(1)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并存,加强监事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仍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这种制度就是在延续现今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强调监事会的职责,同时增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合理分配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权限以避免权力的重复使用,降低管理成本。(2)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3)这是一种折中的办法,即在部分上市公司中实行审计委员会制度,而另一部分则实行监事会制度。

就目前我国现状而言,在所有上市公司取消监事会制度而以审计委员会制度代替显然是不合理的。原因在于较之审计委员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现今已被大多数国人所认同和接受,所以如果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取消监事会而以审计委员会代替,在短期内可能不能被大家所认同,而且成本较高。是否审计委员会制度还要考虑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管支出和监管收益的两者平衡问题,当成立审计委员会的监管支出大于监管收益时,则可能要求上市公司从现有资源中,也许是更有效的监管活动中转移出来;而在原有的公司治理模式基础上进行“深加工”,协调好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关系,合理分配两者的监督权限,从而实现监管收益大于监管支出时,我们则认为成立审计委员会是有必要的。因此,笔者比较认同第三者思路,在当前,我们可以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这一标准以上的上市公司要求“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以加强监管力度,而在这一标准以下,则可依据上市公司自身情况,“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

3.2.4加强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力度。这就要求通过审计委员对内部审计提供的信息进行的二次审计,独立地对内部审计门对内部控制的审核规划加以监管,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负责内部审计主管的任命和撤换,评价内部审计质量,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方式,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使其工作范围不受管理当局的限制,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3.2.5加强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运行。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的一个组织,不可能具有完全抗拒“内部人控制”的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同时,还应加强外部机构的监督力度,通过注册会计师和国家审计部门等的外部力量,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反映,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

[2]美国:《萨班斯法》.

[3]冯萌蒋卫平.从安然事件看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7月号.

审计制度论文篇11

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产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序言中规定: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组成。按序言的表述基本准则应对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有统驭指导的作用,但笔者通过对准则的研究发现,有些并非如此,基本准则共分五部分,除总则和附则外,一般准则、外勤准则、报告准则构成了主体部分。下面就其中一般准则和报告准则的内容分别说明。

1、一般准则,在总则第2条中,独立审计被定义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第3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而准则第4条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由此带来一个问题:独立审计不但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也包括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破产清算审计等特殊的审计业务,这些业务也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符合独立审计的定义,但它们的审计目的又显然不符合第4条的规定。审计目的既然被写入基本准则,就应适用于所有独立审计,不能对一些适用而对另一些又不适用。

2、报告准则。报告准则中的问题与一般准则很相似。报告准则第22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等。第23条规定,审计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显然,此处的审计报告特指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报告,而不是针对所有审计业务而言的广义审计报告。既然准则序言和基本准则的总则中都明确了验资等特殊业务也属独立审计范围,那么,在基本准则的报告准则中,仅针对会计报表审计这种类型的审计进行指导,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中的问题

1、会计报表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基本准则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它与实务公告同处准则体系的第二层。但个体准则第1号的内容来看,它既不是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邮局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有人认为,指导会计报表审计的具体准则内容较复杂零散,制定一个会计报表准则,有处于形成系统完整的具体准则概念,因而此准则是其他具体准则的统帅。照这样理解,具体准则第1号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层次,准则体系就不是三层而是四层了。事实上,第1号准则确实缺乏具体规范的作用。比如对审计任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认错稿和审计报告均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进行规范,在第1号准则中它们出均被提及,但笔墨相当节约,有些是对基本准则相应内容的重复或简单扩充,有些甚至比基本准则还要简约。例如,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认错稿。”而第1号具体准则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工作认错稿。”这是具体准则对形成工作认错稿的唯一说明。人们不禁要问:具体准则具体到何处了呢?并且在报告部分,也会发现同样的问题。

2、重要性准则。重要性的定义在该准则第2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汛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个概念高度抽象,报表使用者的羊断或决策的要求都会不同,第2条针对的是哪一类报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确了。

审计制度论文篇12

一、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审计收费(AuditFee)也称审计定价(AuditPricinz),是指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所达成的价格,是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CertiflcatedPublicAccountant,以下简称CPA)之间的经济联系。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承接业务时不能不考虑成本与效益的问题。只有当审计服务的收人大于审计成本时,事务所才会提供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是决定事务所成本与收益的关键因素,也是事务所业务竞争的突出问题。

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之间相互影响,Copley(1994)的实证研究证明了审计费用与审计质量呈正相关关系:即事务所和CPA提供的审计质量越好,审计收费就越高;但过高的审计费用也可能使委托人选择较小规模的事务所,并由此可能降低审计质量。就某一个审计约定而言,审计费用随事务所的不同而变化,事务所不同,提供的审计质量特征也不同,选择了事务所就同时选择了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

审计收费严重影响着审计质量。低廉的收费不利于吸引和凝聚高素质的审计人才,不足以支持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的投入,使得CPA没有专业胜任能力去发现错弊。低廉的收费只能与低服务水平的成本相配比,以至于CPA可能减少审计程序,无法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水准,降低了审计质量。反之,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越完善,执业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成本也越多。

我国恢复CPA制度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审计市场的低价竞争一直困扰着CPA行业的发展。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说,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只有较高的审计收费才能保证事务所有实力去完善质量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事务所有能力付出更多的审计成本去执业,也才能保证较高的审计质量。当然,审计收费过高,也可能存在着“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造成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极度依赖。

在我国,对高水平审计质量的需求并非来自市场的客观需要,政府、股东、公司管理当局等对审计服务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企业缺乏自愿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制度背景,很多客户以审计收费的高低,或者以是否为其出具“满意报告”作为选择事务所的标准。面对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很多事务所为了生存和发展,只能降低审计收费,这就不可能付出较高的审计成本,因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经济陷入“滞胀”,一些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渐激烈,一些会计公司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忧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等的推动下,美国会计理论界开始关注审计收费问题。如Simunic在1980年最早运用多元线形回归模型,考察了可能影响审计收费的各种因素;Watts、Zimmerman和DeAngelo等(1981)认为,事务所的规模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DonaldR.Deidjr.和GaryA.Giroux(1992)提出,在没有直接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审计所花费的时间可以用来衡量审计质量的高低。随着针对会计公司和CPA的诉讼案件数量的显著增加,审计收费作为委托人与CPA之间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再是研究的前提,而是当作研究的主要对象,逐渐成为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

我国对审计收费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喻小明(2000)认为审计收费低是压价竞争的产物,而导致压价竞争的根源在于企业对CPA高质量服务的需求不足,同时指㈩治理恶性竞争行为的措施是要制定CPA收费的最低限价。王振林(2002)认为,大事务所由于客户多,来源于某一特定客户的审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就越低,其屈从于该客户的压力相对就低;同时由于迁就某一特定客户而带来的名誉损失就越大,因而倾向于出具更高比例的合规审计意见,大所和小所在独立性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着显著不同。此外,还有刘斌、宋衍蘅和殷德全等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审计收费的大量研究,对解决审计收费问题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与原因分析

(一)缺乏行业执首,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市场竞争激烈

从《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数据来看,“四大”国际所的审计收入不仅稳居前四,而且遥遥领先于国内所。“四大”所不仅拥有“世界500强”大公司中大部分的老客户,更以其优质的服务、过硬的品牌、较大的资产规模和雄厚的实力,保证了它们在遭遇诉讼之后具有较强的赔付能力,吸引了原属于国内所的大量客户,导致国内所严重的客户流失,给国内所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部分国内所面临着生存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内所审计价格的普遍下挫也就在所难免。

近年来,我国事务所的数量增长较快,尤其以中小型事务所居多。审计市场需求不足、供给过剩,事务所之间压价竞争现象普遍存在。虽然《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不得以降低收费的方式招揽业务”,但事务所为了占有一席之地,普遍采纳“低价进入式审计定价策略”(low-balling)招揽审计业务,引发审计市场的价格战争。由于过度竞争,打折已成为业界公开的秘密,甚至以支付佣金、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这种违反职业规范的竞争行为严重降低了审计质量。大量数据表明,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行为的审计回扣高达40%—60%。

由于中小事务所林立的现状,特别是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水平低、业务范围窄,赔付能力有限,较少考虑或者根本不考虑预期损失费用的因素,因此相应地给出更低的审计定价,造成审计收费秩序混乱。有些事务所短期意识严重,不注重改善业务能力,拓展业务广度,而是专注于以低价招徕客户,使事务所陷入恶性竞争的旋涡之中。

(二)没有合理标准,审计收费高低相差悬殊

《独立审计准则》规定:“CPA的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但收费的多少应当以服务性质、工作量大小、参加人员层次的高低等为主要依据,按照规定的标准合理收费。”根据国家计委1992年12月颁布《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务所审计业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审计收费的基本政策依据是2002年7月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在第五章《收费与佣金》第27条至第33条做中的原则性规定,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审计收费标准。审计收费既有计时收费标准和计件收费标准,也有按被审计单位资产规模或营业收入计算收费,更多的则是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来确定具体收费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审计收费缺乏行业指导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务所之间在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从而对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在我国境内执业的国际所,其审计收费却从不受国内政府收费标准的约束。国际所可以凭借自身的实力以高收费揽得优质客户,国内所为求生存,只得争取规模效应再次压价以吸引客户,审计质量再也无法得到保证。这种有失公平的竞争环境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内所以低收费败给了国际所的高收费。

(三)审计关系变异,审计收费竞争愈发激烈

理论上的审计关系应该是CPA接受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报告工作和收取审计费用。但是,我国审计市场的委托人与CPA之间的经济关系与审计独立性相悖。在实践中,公司管理层实质上具有聘请CPA的决定权,因此CPA与事实上的审计委托人即公司管理层之间具有相关性而非独立性。由于我国对CPA职业的期望不高和广大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审计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态,交易主动权掌握在委托方手中,决定交易价格的不是服务质量,而是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包括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要求)以及与委托人的亲密程度等非市场因素。

在我国,被审计单位就是审计委托人,收费方式是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这就出现自己出钱申计自己的怪现象,审计关系变异使CPA在经济上受制于委托人,审计独立性大打折扣。不合理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使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构成一个无法解开的内在利益关系链,这种依存性使事务所处于被动地位,在与被审计单位进行谈判时,由于经济制约而担心收不到预期的审计费用,甚至担心失去客户,使恶性竞争愈发激烈。

此外,采用招投标方式聘用事务所时,审计服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信价比”无法事先预测,有些事务所以低价中标,但提供了低质量的服务,审计服务的低价中标在客观上不够合理。从国内外CPA,职业竞争的特点看,价格竞争是个不争的事实,但这种竞争是基于金钱而不是能力的竞争,恶性竞争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

(四)非审计业务是审计收费复杂化的敏感因素

20世纪80年代以后,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非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有超过审计服务成为事务所核心业务的可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波士顿的一位董事MichaelCostello说,审计费用提高是因为客户要求审计师做更多的工作,这显然是因为他们要承担的会计责任和职责越来越多。

CPA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地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CPA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好方案的整个过程中,CPA一直与管理当局有亲密接触,CPA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如果事务所对客户出具合规意见,就有遭到更换的可能,担心失去除了审计收入还有更为可观的非审计服务收入,在审计的同时对管理咨询服务进行自我评价,审计服务质量必然受到影响。

(五)审计收费披露机制不够健全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以便考察事务所的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遵循国际惯例,我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修订,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但实际情况是许多公司的披露很不完整、不规范,只是含糊公布一个数据。审计收费披露极不充分,透明度较低,使许多投资者对CPA行业表现出更多的怀疑。

(六)缺乏有效监管,违法违规处罚较轻

目前,我国审计监管和执法方面对审计造假的处罚比较多,而忽视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以及《注册会计师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事务所和CPA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所受的处罚进行了归类,但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CPA的处罚较轻,主要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收入、罚款、通报批评和暂停执业资格等形式。法规中即使有相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现有法律制度对民事诉讼的限制,CPA民事赔偿制度形同虚设,即便审计失败,也没有经济赔偿的压力,因此事务所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很少考虑提高审计质量与防范审计风险所需要的审计成本,审计收费低廉也就不足为奇了。三、完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大型审计执业单位的建设

目前我国有4000多家事务所,总体上存在着规模较小、执业水平不高、人才难以引进、风险抵御能力差和审计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因为中小型事务所太多,在数量上使我国的审计市场的供给大于需求,在多年无序的发展中引起价格的恶性竞争,当国内所采取“底价进入式竞争策略”打得不可开交时,“四大”国际所却以其高收费吞噬着国内审计市场。只有扩大事务所的规模,才能应对市场发展对审计服务质量和审计服务多样化日益强大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国内事务所的规模,强强联合,走集团化的发展道路,能够相互弥补业务广度和工作方法上的不足,也便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从而大幅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

加强国内事务所自身规模的建设,有必要提高事务所设立条件,完善事务所注册程序,并通过合并改组等方式,鼓励中小事务所进行改组形成大型事务所。从经济利益角度看,合并后的大型事务所承受管理当局压力的能力比较强,即使被解聘其损失也相对较小,这有利于其保持独立性。另一方面,大型事务所注重长期发展,更在乎自身的声誉,往往选择保持独立性以提高声誉,增强声誉收费能力。从法律责任角度看,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大型事务所才有能力支付足够的赔偿,发挥CPA风险收费承担潜在民事赔偿的责任。从行业监管角度看,合并后的大事务所更容易受到关注,监管部门会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因此不会轻易放弃独立性。

(二)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审计费用的收取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可以借鉴国际惯例,根据公司的规模、销售收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强弱和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每小时收费标准,来决定审计费用。具体地说,以成本作为出发点找出行业成本规律,从人力资源投入收费的角度来制定行业成本标准,以此规范价格秩序形成有序竞争。收费标准可以考虑规定审计收费的上下限,全国各地的CPA审计时按照该标准执行,在标准的上下限之内收费,但实际收费不得低于标准的下限,防止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

当四大国际所进入我国时,国内CPA行业还相当幼稚,有关部门对国内所没有像其他行业那样予以必要的、有效的扶持保护,政府在政策上和心理上更倾向于国际所。国内CPA行业从“深圳原野”到“琼民源”再到“银广夏”等一系列违规违法案件,被看作是导致上市公司造假和证券市场泡沫现象的罪魁祸首,在刚起步不久就自酿“苦果”。但是,应该看到企业造假有许多原因,不少是行政干预的结果,CPA却成为“替罪羊”。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国际跨国公司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审计业务基本上由四大国际所分享,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16号规定的“补充审计”也要求由国际所进行。国内所不能在完全的市场上和国际所竞争,与一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甚至指定有很大的关系。国内所起步晚,又有政策差别,只会加速国内所的衰微,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国内审计市场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有关部门应该调整政策,取消国际所的超国民待遇,改变审计收费有失公允的双重标准。政府部门应该同等看待国内所和国际所,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主导国内会计业培育寡占型的审计市场结构。国内所要认识到服务水平和质量同国外所的差距,提高审计技术、积累管理经验、研究市场开发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才能在市场规范化前进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三)通过第三方介入改变现有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现行审计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导致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形成财务依存性,长期以来是审计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针对目前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应该设立审计收费监管机构。由于我国现在还不具备由审计报告使用者支付审计费用的条件,应该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监管中心,该机构必须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其性质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必须能够保证公正性。

审计监管中心的设置,改变审计者与被审计者的“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购买审计意见,建立起“企业(委托方)一审计监管中心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托关系,组织审计业务的招投标,改变审计付款方式,监督审计质量。加入这一中立机构后,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这一环节,使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前由被审计单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审计单位对事务所的钳制,由第三方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大程度地切断了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之间的利益联系,在这种新型的审计关系框架下构建了一个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相关性较高的审计收费模式。

改进招投标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最低限价。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应只注重服务价格,应充分考虑到事务所的信誉、规模、服务质量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同时,采取措施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事务所聘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四)应该适当限制与审计业务不相容的多元化服务

在目前审计市场管理体制下,事务所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生存和发展,只有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但是,如果事务所向同一上市公司既提供审计服务又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必将严重影响审计独立性。“双安事件”后,2002年7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了《萨班斯一奥克斯莱法案》(Sarbanes-OxleyAct,简称“SOX法案”),正式禁止会计公司向其审计客户同时提供任何非审计服务。

我同现行法律规定,采取“对非审计业务基本不予禁止”的模式,在CPA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规定:CPA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不相容业务,但未明确规定不相容业务的具体范围。上述两者内容是矛盾的,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立法实施“部分禁止非审计服务”模式,从法律上对部分非审计服务做出禁止性规定,限制委托人向同一事务所同时购买两种服务。对某些非审计服务作出禁止,并不是指禁止事务所从事非审计服务,而是指某一个事务所不得对本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可以向其他所的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咨询业务和审计业务之间的关系,要求CPA把为客户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审计服务分开,即只能提供一种服务,从而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提高CPA的独立性。

(五)强化监管,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

应形成一个完善的关于CPA的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加大CPA的法律责任,强化赔偿责任。改变违规成本和违规收益严重不对称的状况,从根本上消除其违规执业的动机,进一步加大对CPA行业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和处理力度。在出台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之后,各地注协应监督事务所遵循最低限价标准,过度偏离合理水平的审计收费可能意味着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政府部门可以据此监控事务所的违规违法行为,严禁各事务所搞不正当的低价竞争,应该对超低价收费的事务所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审计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

为了提高对审计质量的长期监督,有必要在CPA行业大力推广诚信制度,加强事务所和CPA的品牌意识建设,信誉好的事务所可以执行级别高的审计收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引导事务所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转变为高层次审计质量竞争。监管部门应经常对全行业的诚信状况展开检查,适时地公布各事务所的信誉等级。通过诚信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促进CPA行业的良性发展。

(六)强化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社会监督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