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4-24 17:38:51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1

互联网技术不断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军面临着现代网络化,构建、完善对应的公共管理政策势在必行,政府务必要扮演好引导角色,并在政府公共管理政策中对网络政治参与展开科学合理利用。

一、互联网下的民众政治参与

互联网下的民众政治参与是基于高科技,依托互联网强化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新方式方法。伴随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公共管理政策一方面开展传统信息收集,一方面受到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大的影响,互联网下的民众政治参与在公共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然转变成民众参与政府公共管理政策出台的一条新途径[2]。伴随民主政治的发展,相继诞生了一系列民众政治参与的方式,好比选举、、政治结社等等,结合先进国家有效经验而言,诸如政策研讨会、立法听证会等,对民众政治参与、政策制定同样可发挥积极作用。此类通过传统方式开展互动的方式即便可对民众政治参与发挥一定积极作用。然而,受它们存在一定局限性影响,使得部分重大、敏感、与社会主流思想相关的内容难以转变成议题,进一步阻碍了政府民众意图的了解认识。网络凭借自身互动性、开放性的特征,可为民众发表诉求、观点提供有效的平台,也逐步构筑起了十分具有影响力的网络政治参与,互联网下的民众政治参与促进民众获取对公共管理的一定话语权,在政府公共管理中形成了巨大影响。

二、互联网下的公共服务改革

互联网技术下,一方面促进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简政放权的脚步。

(1)互联网技术下为公共服务带来巨大挑战。互联网技术可有效发挥市场无形的功能,面对公共服务领域所存在的供需矛盾问题,有效将社会资源、资本引入予以解决,同时以透明公开的形式供由民众自行选取服务,由此势必会对原本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带来巨大的挑战。

(2)互联网技术下为公共服务带来有力监督。互联网技术可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方法信息进一步透明,从而对政府行为带来有力的监督,促进构筑起政府自自我约束、廉洁自律的体系;并且,互联网技术形成海量的数据,有效提升政府对公共服务供需实际情况的了解程度,进一步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互联网下的政务发展创新

伴随我国《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推进,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与互联网发展逐步融合,电子政府不断朝“互联网 + 政务”的方向发展。

(1)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强化对互联网的应用。伴随我国电子商务事业迅速发展,民众对互联网与信息化形成了更深刻的认识,为了满足民众的新需求,我国电子政务发展务必要逐步对互联网发展新特征、新形势予以适应。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应当强化对互联网发展、信息技术的应用,基于对政府系统运行有序、信息安全的确保,自顶层设计着手,将面向广大民众的电子政务应用纳入进互联网,依托互联网推出电子政务业务,促进为民服务创新,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政务系统,全力研发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政务创新为民服务提供的顶层设计新模式。

(2)电子政务发展进一步贴近互联网。改善公共服务水平是我国电子政务的一项重要目标,尤其是面对广大民众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层电子政务,其核心目的即为向广大民众提供可靠、高质量的基本公共服务。然而现阶段电子政务系统还未能很好达成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实时在线办理,进而对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效果构成一定制约。鉴于此,伴随电子政府不断朝“互联网 + 政务”的方向发展,一系列不牵涉信息的公共服务部门,将加大对信息技术及现存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利用力度,将众多与民众日常生活关联的基本公共服务应用集中至统一的互联网平台。

结束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逐步面临网络现代化,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政策势在必行,由此务必要强化网络自身素质,提升政府网络信息判定水平,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积极促进互联网技术下公共管理的有序展开。

参考文献

[1] 毛维军.…公共管理视阈下的网络公众参与 : 意义、困境与破解[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3):90 - 92.

[2] 徐娟,叶涛.…浅析网络环境下的公共政策制定的问题与对策[J].大众商务(投资版),2009,(4):155 - 156.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2

Key words: virtual community;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innovation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随之而生的“虚拟社会”开辟了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全面改变着人们的生活、生产和交流方式,但随之而来的虚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也频繁发生,比如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网络色情等等,对党和政府的执政安全和社会治理能力建设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对虚拟社会的公共安全管理能力成为其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在全面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巨大挑战。

一、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概论

(一)虚拟社会界定

所谓虚拟社会,首先强调其社会属性。“社会”本意是指特定土地上人的集合。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与人交互作用的产生,社会的根本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精神交互。虚拟社会中的“虚拟”主要是指人们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平台,以虚拟方式在虚拟空间开展活动,把意识形态中的社会结构以数字化形式展示出来。[1] 因此,我们将虚拟社会定义为:“由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支撑的信息交互系统连接不同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交换与交流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体系。”

(二)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界定

公共安全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政府或其他公共管理组织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创建和谐稳定的生活生产环境而运用法律、行政、行业自律等手段进行的管理行为。公共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政府和其他公共管理组织的共同治理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而虚拟社会的公共安全管理目标是通过治理,不仅要实现虚拟社会内部的和谐,还要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和谐。因此,虚拟社会的公共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管理过程中需要行政、法律、道德等多种手段配套进行。

(三)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基础

1. 现代治理理论。现代治理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而提出的。治理理论的兴起,进一步拓展了政府改革的视角,成为引领公共管理未来发展的潮流。其主要观点:一是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意味着政府在治理过程中不是以权威的身份参与治理,而是与企业、第三部门和公民等众多治理主体彼此合作,相互协商,共同治理;二是要实现管理模式的转变,政府的角色由“划桨”转变为“掌舵”,建立一个有限的责任政府,其主要职能在于规划社会发展方向、管理公共事务、保障社会大众权益;三是要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将以强制性手段为主,比如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转变为多种手段配套进行,比如经济手段、道德手段、技术手段、合同外包、内部市场等等。

基于这一理论基础,在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都应积极参与到虚拟社会管理中,只有在三者之间建立一个有效互动网络,使各自的优越性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逐步形成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三足鼎立的局面,才能有效地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

2. 公共服务民营化理论。公共服务民营化理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其核心理论就是公共服务民营化,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领域。通过公共服务民营化,引导国家权力向市场、社会回归,从而实现政府治理理念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需要指出的是,公共服务的民营化之后,政府仍然要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主要包括:一是直接参与,政府必须向公众提供法定的公共服务,但与之前不同的是,要以各种全新的方式来参与民营化进程;二是加强监管,对于民营化过程中出现的恶性竞争、非健康发展等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三是有效引导,加强激励,为公共服务民营化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基于这一理论基础,我们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政府充分授权并加强监督、引导,使市场发挥应有的公共管理作用。

3. 社会群体理论。社会群体理论认为,社会是由不同的群体组成的,每一个群体都有自己的共同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当然每一个社会群体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有的充分释放正能量,有的可能发挥副作用。对于不同社会群体的行为,应该采取不同的控制手段。有硬控制也有软控制,有制度化的控制也有非制度化的控制。我们需要让社会控制保持适度,可以从历史的维度、社会稳定的维度和社会成员的自由度来进行考察,并作出相应的调整。[2]

基于这一理论基础,在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要了解不同网民群体的行为和心理特征,针对不同群体采取相应的管理管制手段。

二、我国加强虚拟社会公共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经验做法

1. 搭建网络平台,加强舆论引导。网络已经成为了解民生、听取民意、凝聚民智的重要平台,各级地方政府也高度重视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加强舆论引导。一是加强正面宣传,形成网络正面舆论强势。互联网作为思想阵地,正面的不去占领,负面的就占领了;主流意识形态的不去占领,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就占领了。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各级地方政府网站和商业网站的作用,主动设置政府议程,用正面的声音占领网络的思想阵地。二是加强舆情监控,有针对性地引导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比如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汇集、研判和处置机制,24小时全天候对网络新闻、论坛、微博客等信息进行监控,从而做到对网络舆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三是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政府信箱、部门信箱以及重点新闻网站的“网上民声”类载体,倾听民意,回应诉求,并建立了完善的留言回复办理机制。

2. 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近年来,各地出台多项措施,加大打击网络色情、网络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力度,维护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一是各省公安厅成立网络安全保卫部队。负责维护信息网络领域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网上公共秩序、保障信息网络安全。制定全省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指导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助承办跨省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二是在各地市公安局成立“网络安全监察支队”,下设“网安警卫室”,对网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进行监控,同时负责打击破坏黑客攻击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急协调工作。

3. 加强网络执法,净化网络环境。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网络监管工作,努力打造健康和谐网络文化环境。一是在各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立“文化市场执法大队”,负责依法对各地市网络音乐、美术、娱乐及音乐美术类音像制品的网上传播进行审核和管理;对各地市视听节目的网上传播进行审核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设立和传播视听节目的网站进行监控、查处,提出封堵意见,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二是加强网吧监控。网吧监控平台的建设,从根本上改变了单纯依靠人力管理网吧的现状,提高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科技含量,实现了“一只鼠标”管住各地网吧的新型管理方式。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对规范网站新闻信息服务秩序、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和淫秽色情信息、政治类有害信息等进行专项治理。

(二)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 管理理念比较落后。社会管理理念对于人类的社会管理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社会管理理念的好坏制约着社会管理实践的成败。[3] 面对虚拟社会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地方政府在管理理念方面还存在不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1)漠视。部分地方政府对互联网的特点、作用、规律缺乏足够认识,对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缺乏了解,对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缺乏重视。他们往往割裂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密切联系,认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的,无法影响现实社会。对网络监督、网络问政、网络舆论等毫不关心,导致政务不公开、决策不透明,当网络上怨声四起时,政府却毫不知情,最终引导重大网络舆论事件。

(2)恐惧。频频掀起的网络监督、网络反腐风暴对政府及官员负面新闻的曝光度深深影响着部分领导干部,使人与人之间对网络负面信息心存恐惧,生怕部门、个人形象受损,往往谈网色变,唯恐避之不及。

(3)敌视。在虚拟社会的监督下,政府决策、行为受到了一定的约束。部分地方政府及官员受传统的官僚主义作风影响,不是主动接受监督而是对网络负面言论采取敌视态度。

2. 立法滞后问题突出, 管理工作无法可依。与虚拟社会的高速发展相比,我国对虚拟社会的立法脚步略显缓慢。一是立法层次低,效力不强。目前只有《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他都属于部门规章,而且由于存在工信部、广电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多个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建立各自的部门规章,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冲突,影响其权威性。二是存在立法空白。比如随着网络的发展,出现了如微博、微信、飞信等新技术新应用,而针对这些新事物,却没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定,使得相关部门无法可依。

3. 网络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网络运营商、信息服务商等诸多网络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来共同创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但目前一些网络企业以追求赢利为最终目的,将社会责任抛弃脑后,为提高点击率,吸引公众眼球,不惜夸张歪曲,置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等于不顾。

4. 部分网民道德缺失。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自己上传的每一条网络信息负责,坚持抵制虚假和不良信息,是每个网民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在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的不道德、不健康的行为。比如在BBS、论坛恣意辱骂,网络水军、网络侵权现象严重,在微博、微信任意散布谣言,通过人肉搜索恶意揭露他人隐私,传播垃圾邮件,网络色情聊天等等。这些不文明行为反映出部分网民的道德缺失,严重影响了虚拟社会的安全与和谐。

三、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改革创新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理念

实践证明,观念进步是社会变革的先导。[4]虚拟社会背景下的政府必须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树立开放开明的社会管理理念。一是强化重视网络的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及官员,应端正态度,深化对网络舆情的认识,把网络民意视为施政效果的重要参考,消除对虚拟社会的偏见、歧视甚至敌视,广纳网络民意,改善施政效果。二是强化管好网络的理念。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网络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彻底消除“网络小打小闹成不了气候无须管理”的误区,把依法管理、长效管理、有效管理摆在突出的位置,积极创新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方式,以管理促发展,以管理保发展。三是强化用好网络的理念。首先,提高网络问政能力。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参政议政的平台,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必须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了解社情民意、汇聚民心民智的作用。其次,加强信息公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为公众提供最快、最新、最准确、最权威的信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最后,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无论对于现实社会还是虚拟社会,管理只是手段,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是最根本的。

(二)与时俱进,积极推进虚拟社会立法

互联网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新业态层出不穷,要进一步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必须完善立法,实现依法管理。一是提升立法层次。积极推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管理工作,重新制定虚拟社会或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框架,并与反垄断法、刑法等法律进行有效衔接。二是立法的专门化。对下一代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新业务,电子交易、电子支付等新兴的经济形式,网络暴力、网络集群等新出现的违法现象,弥补法律空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三)夯实技术基础,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要加强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光靠有限的人力、物力投入远远不够,必须夯实技术基础,提升驾驭新技术、管控新业务的能力,实现以网治网、以技术管技术。[4] 一是提升虚拟社会的安全防护能力。深入研究下一代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前沿科技,充分认识新技术对虚拟社会网络信息安全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对策,保障虚拟社会正常运转。积极跟踪木马、病毒、黑客等危害虚拟社会公共安全的技术,研究应对技术,保障网民、企业乃至国家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二是提升虚拟社会的内容管理能力。微博客、社交网站、BBS、论坛等是网民活动比较频繁的场所,也是有害信息泛滥的地方。目前,依靠人力的管控方式已经无法适应海量信息的管理要求,必须通过技术进步,提升管理能力,遏制网络不良有害信息泛滥的势头。三是提升虚拟社会网络舆情获取和分析的自动化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和技术创新,研发基于虚拟社会海量信息的舆情监测和分析检测系统,提升监测效率和逻辑分析能力。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3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技术的变迁给当今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经济发展、公民生活以及民主政治等方面,互联网络正在逐渐改变以往的生活和社会参与模式。对公共行政而言,由韦伯所推崇的“官僚制”范式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社会管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广泛的质疑,“技术的变迁,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官僚制组织形式、形状、性质和活动规则等不得不发生改变”。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的治道变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兴起,新公共管理、管理主义、企业家政府等成为现时的流行话语。在这场变革的背后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政治的交叉研究,制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构成了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结构功能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论也正成为许多研究者的方向选择。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正对公共管理的技术、公共舆论的引导、公共活动的参与以及公共部门的形象等方面构成挑战。在治理不再局限于政府唯一主体的背景下,扩大公共治理的主体以及形式就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任务之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4年出版的《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一书就表明了公共治理的机构、权力主体等方面的一些国家在公共治理的实践。扩大或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和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能力缺陷促使了公共治理的普遍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手段难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利用的最优化,通过形式多样的公共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控制和协调公共资源方面的某些不足;另一方面,公民对公共政策回应性与参与性需求的提高,也要求政府管理从等级控制转向网络背景下的参与协作的方式。

二、公共领域与网络技术的应用

按照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指的是公共意见的形成场所,传媒(如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等)是作为公共领域的媒介而存在。其理论主张的是,现代市民社会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有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而互联网的传播特征也充分体现了这一主张,强调了社会文化的公共领域性,同时强调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一)网络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视公共治理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性趋势。传统公共行政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订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公共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主张以多元的、民主的、协作的行政模式管理公共事务。公共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而互联网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延伸则为治理从思维层次上的概念向实践上的操作提供了可能。体现在:

1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逐步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

2007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达到1.6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2.3%。该报告还分析指出我国互联网的信息和沟通功能已被普遍使用。而早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郭良副研究员主持的《2003年中国12个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的调查也表明:71.8%的网民和69.1%的非网民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观点”;60.8%的网民和61.5%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能有机会评论政府的工作”;72.3%的网民和73.3%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政府官员可能更多地了解群众的看法”。上述数据表明,超过半数的公民均具有比较强烈的公共参与愿望。正如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受大众媒体控制的公共领域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市民社会的载体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与作为政治和经济入侵者的传媒力量对抗,使他们能够改变、创意性地拓宽和批判性地筛选受外界影响的价值、观点和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基于网络技术的互联网搭建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是一种协调机制,重视和利用好这个机制,对集中民智民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部门在网络领域的技术应用亦不断成熟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4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技术的变迁给当今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经济发展、公民生活以及民主政治等方面,互联网络正在逐渐改变以往的生活和社会参与模式。对公共行政而言,由韦伯所推崇的“官僚制”范式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社会管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广泛的质疑,“技术的变迁,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官僚制组织形式、形状、性质和活动规则等不得不发生改变”。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的治道变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兴起,新公共管理、管理主义、企业家政府等成为现时的流行话语。在这场变革的背后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政治的交叉研究,制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构成了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结构功能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论也正成为许多研究者的方向选择。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正对公共管理的技术、公共舆论的引导、公共活动的参与以及公共部门的形象等方面构成挑战。在治理不再局限于政府唯一主体的背景下,扩大公共治理的主体以及形式就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任务之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4年出版的《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一书就表明了公共治理的机构、权力主体等方面的一些国家在公共治理的实践。扩大或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和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能力缺陷促使了公共治理的普遍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手段难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利用的最优化,通过形式多样的公共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控制和协调公共资源方面的某些不足;另一方面,公民对公共政策回应性与参与性需求的提高,也要求政府管理从等级控制转向网络背景下的参与协作的方式。

二、公共领域与网络技术的应用

按照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指的是公共意见的形成场所,传媒(如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等)是作为公共领域的媒介而存在。其理论主张的是,现代市民社会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有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而互联网的传播特征也充分体现了这一主张,强调了社会文化的公共领域性,同时强调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一)网络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视公共治理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性趋势。传统公共行政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订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公共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主张以多元的、民主的、协作的行政模式管理公共事务。公共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而互联网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延伸则为治理从思维层次上的概念向实践上的操作提供了可能。体现在:1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逐步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

2007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达到1.6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2.3%。该报告还分析指出我国互联网的信息和沟通功能已被普遍使用。而早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郭良副研究员主持的《2003年中国12个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的调查也表明:71.8%的网民和69.1%的非网民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观点”;60.8%的网民和61.5%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能有机会评论政府的工作”;72.3%的网民和73.3%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政府官员可能更多地了解群众的看法”。上述数据表明,超过半数的公民均具有比较强烈的公共参与愿望。正如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受大众媒体控制的公共领域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市民社会的载体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与作为政治和经济入侵者的传媒力量对抗,使他们能够改变、创意性地拓宽和批判性地筛选受外界影响的价值、观点和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基于网络技术的互联网搭建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是一种协调机制,重视和利用好这个机制,对集中民智民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部门在网络领域的技术应用亦不断成熟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5

    一、问题的提出

    信息技术的变迁给当今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经济发展、公民生活以及民主政治等方面,互联网络正在逐渐改变以往的生活和社会参与模式。对公共行政而言,由韦伯所推崇的“官僚制”范式在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社会管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广泛的质疑,“技术的变迁,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官僚制组织形式、形状、性质和活动规则等不得不发生改变”。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的治道变革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兴起,新公共管理、管理主义、企业家政府等成为现时的流行话语。在这场变革的背后是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与政治的交叉研究,制度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等构成了新公共管理的理论基础,结构功能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论也正成为许多研究者的方向选择。而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正对公共管理的技术、公共舆论的引导、公共活动的参与以及公共部门的形象等方面构成挑战。在治理不再局限于政府唯一主体的背景下,扩大公共治理的主体以及形式就成为现代公共管理的任务之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04年出版的《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一书就表明了公共治理的机构、权力主体等方面的一些国家在公共治理的实践。扩大或分散化的公共治理之所以受到普遍关注,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面,市场和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能力缺陷促使了公共治理的普遍实施,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仅仅依靠市场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手段难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利用的最优化,通过形式多样的公共治理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控制和协调公共资源方面的某些不足;另一方面,公民对公共政策回应性与参与性需求的提高,也要求政府管理从等级控制转向网络背景下的参与协作的方式。

    二、公共领域与网络技术的应用

    按照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指的是公共意见的形成场所,传媒(如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等)是作为公共领域的媒介而存在。其理论主张的是,现代市民社会应该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应该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同时强调它有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而互联网的传播特征也充分体现了这一主张,强调了社会文化的公共领域性,同时强调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

    (一)网络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应用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重视公共治理模式的变革,已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性趋势。传统公共行政的权力运行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它运用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发号施令,制订和实施政策,对公共事务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与此不同,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公共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强调顾客导向和结果导向,主张以多元的、民主的、协作的行政模式管理公共事务。公共治理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合法性认同基础上的合作。而互联网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的延伸则为治理从思维层次上的概念向实践上的操作提供了可能。体现在:

    1 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领域的逐步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

    2007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达到1.6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12.3%。该报告还分析指出我国互联网的信息和沟通功能已被普遍使用。而早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郭良副研究员主持的《2003年中国12个城市互联网使用状况及影响调查报告》的调查也表明:71.8%的网民和69.1%的非网民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以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观点”;60.8%的网民和61.5%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可能有机会评论政府的工作”;72.3%的网民和73.3%的非网民都非常赞成或比较赞成“通过互联网,政府官员可能更多地了解群众的看法”。上述数据表明,超过半数的公民均具有比较强烈的公共参与愿望。正如哈贝马斯所提出的“受大众媒体控制的公共领域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市民社会的载体提供机会,使他们能够与作为政治和经济入侵者的传媒力量对抗,使他们能够改变、创意性地拓宽和批判性地筛选受外界影响的价值、观点和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基于网络技术的互联网搭建了一个平台,这个平台是一种协调机制,重视和利用好这个机制,对集中民智民力,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 政府部门以及非政府部门在网络领域的技术应用亦不断成熟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6

所谓网络公共事件,是指围绕现实中的某个社会事件产生,在网络空间引起网民讨论并进而形成强大网络舆论,影响党和政府决策或造成重大现实影响的公共事件。2009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了诸如云南“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我爸是李刚”事件、“郭美美事件”和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微笑门”事件,这些事件刚发生时只是一般的、局部的现象,但由于在互联网络上的快速传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继而迅速发展成为网络公共事件,不仅给社会心理投下了阴影,还带来了不少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公共安全危机。政府相关部门如果应对不及时、不主动、不科学,小事就可能变成大事,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给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带来危害。所以,网络公共事件已经成为对各级政府社会的响应能力和应急能力的重大挑战,也成为对政府官员网络媒介素养和网络媒介水平的重要考验。因此,深入研究网络公共事件的机理和规律,对地方政府高效处置、有效应对网络公共事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公共事件具有传统公共事件的一般特性,如:突发性,即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程度等都难以预料;紧迫性,即稍有拖延就可能进一步升级恶化;公共性,即需要公共权力介入,调动和整合公共资源等等。但是,为区别于传统公共事件,对于网络公共事件的一些重要特点更需准确把握。

⒈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传播的快捷性。互联网对网民的完全开放,拓展了所有人的公共空间,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和表达情感的机会。通过BBS、新闻点评和博客、微博客网站,所有网民都有条件在网上发声,社会各阶层都习惯于在网络上“喊话”。截止2011年底,我国网民总数已达5.13亿,仅新浪微博网友每天微博就已超过8600万条。规模庞大的用户群体使网络舆论热点传播速度呈几何级增长,一些社会事件一旦上网曝光,网络舆论就成为事件发展的最重要推手。一般来讲,热点事件发生后,2至3小时后就会出现有关网帖,6小时后就可被多家网站转载,24小时后在网上的跟帖和讨论就会达到高峰。随着3G时代的到来,使手机上网更加便捷。

⒉网络公共事件主要集中在政治与民生领域。近几年来,网络公共事件复杂多样,基本上都集中在政治与民生领域,2008-2010年在国内发生的148起重大网络公共事件中,涉及官员腐败与政府管理、警民对抗以及医患纠纷、城市拆迁、环境污染等民生问题的事件占47%。“躲猫猫”反映的是牢头狱霸的胡作非为和司法部门的不作为;邓玉娇案反映的是官员腐败问题;河南灵宝跨省抓捕反映的是政府部门的乱作为;杭州飙车案反映的是贫富差距;“执法钓鱼”讨论的是对执法合法性问题的关注;郭美美炫富事件引爆了慈善领域存在的问题,并最终引发了公众对社会的信任危机。总之,网络公共事件已经从虚拟走向了现实,且主要集中在政治与民生领域。

⒊网络公共事件容易出现群体极端化倾向。互联网上普遍存在的电子邮件服务、电子广告栏、在线聊天和网络博客等都支持用户以匿名的方式参与其中,借助这种传播主体的隐蔽性,网民可以毫无顾忌地宣泄极端化的观点和情绪,形成负面情绪“溢出”效应。任何一个独立的事件都有可能被网民或网络媒体进行“有罪推定”,进而激化为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对立情绪,如仇官、仇富等。匿名状态容易降低人们对群体规范的遵从性,进而发生大规模的网络集群的集合行为。

⒋在网络公共事件产生、演变的过程中,往往真相裹挟着谣言。这些谣言的扩散传播增加了政府处置这类公共事件的难度。网络谣言及虚假信息有极强的诱惑性。有的抓住网民的猎奇心理,利用网民的仇官、仇富心态,编造一些千奇百怪的离奇“真实故事”、“花边新闻”、“干部丑闻”;更有一些别有用心之徒,打着关心民众的幌子,编造和传播一些让人恐惧和不安的消息,以此达到挑起事端、扰乱社会的目的。可以说,每一次谣言的出现都会伴随着网上不同程度的炒作,因而应对和治理网络谣言已经成为提高网上舆论引导能力的重中之重。

⒌微博发展迅猛,加剧了网络公共事件的生成、演变和规模效应。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应用已成为网络社交的新平台。它以独有的技术优势、足够的社会实践和推动民主前进的潜质,对公共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微博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微博的海量信息和字数局限性,造成微博只有现场没有真相,只有片段没有整体,网民对突发事件的传播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只是一种猎奇。因此,如何对潮水一般汹涌澎湃的“微舆情”进行应对和管理是互联网管理面临的新课题。

二、地方政府应对网络公共事件面临的挑战

目前,地方政府互联网建设和发展步伐正在加快,但是,面对国际、国内网上舆论形势的新变化,面对互联网快速发展产生的新技术和新应用方式,网络公共事件的舆论引导和管理将面临许多新课题、新挑战、新要求。

⒈网络舆情研判面临新课题。当前,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不仅直接催生了网络舆情,而且使网络舆情更加复杂和多变,其原因既有基于网络传播的技术平台因素,又有当下的网络管理尚未提供给网民传播信息尺度规范的因素。在层出不穷的网络公共事件和某些看似“躺着也中枪”的偶然遭遇中,触及到了现阶段资源配置、利益分配、廉政、城乡融合、公众参与等社会深层次问题。网络舆情已经成为考察民意焦点指向、确定政府工作重点的一个风向标,网络诱致突发事件成为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实践当中的一个难题。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舆情研判的重要性,在“风起于青萍之末之时”,无动于衷,最终使小事变成大事,有限责任变成无限责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建立和完善舆情信息汇集和分析机制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网络舆情研究的重视。因此,充分认识网络舆情的重要性,重视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监测研判、回应沟通和危机管理,提升地方政府应对和处置网络舆情的能力,已经成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重要课题。

⒉网络公共事件应对面临严峻挑战。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期和发展关键期,同时也是问题凸显期和矛盾多发期,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联合在京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1》对中国210起重大舆论事件的研究表明,网络舆论在近七成(67%)的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互联网的强大分众聚合功能使之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方式,也为各种政治、社会势力在网上勾联、聚集、组织、动员提供了便利,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给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新的变数和挑战。同时,互联网已经成为网络谣言产生的密集区。近年来,随着网民数量的迅速增多以及微博、社区网站、手机短信等新兴传播工具的大量使用,网络谣言渐呈多发态势,由网络谣言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从2011年网上热点分布情况看,网上关注点从过去关注大城市、东部发达地区明显转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 因此,如何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回应网民关注的问题,及时进行权威信息,有效应对网上突发事件和网络谣言,是我们面临的紧迫课题。

⒊依法管理互联网亟待加强。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提高了我国地方政府信息化的水平,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其中日益突出的是网络安全问题。如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网络欺诈、网络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严重威胁了网络运行安全,网络窃密等严重威胁了国家安全和利益。然而,我国在依法管理互联网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技术手段跟不上互联网发展步伐,三是管理人员力量不足。以吉林省为例:全省9市(州)和长白山开发区管委会,仅有5个地区成立了专门的互联网管理机构,全省网宣部门的专门管理人员不超过50人。因此,如何加强互联网管理地方性法规建设,完善互联网管理专门机构建设,建立起运转高效、体制机制健全的互联网管理体系,是我们面临的紧迫课题。

⒋驾驭新兴媒体能力急需提高。有关数据显示, 2011年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超过5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6.2%,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在信息形态方面,网络信息传播正从以文字形式为主向音频、视频、图片等多媒体形态延伸;在应用领域方面,互联网正从信息传播和娱乐消费为主向商务服务领域延伸,互联网开始逐步进入国民经济的更深层次和更宽领域;在服务模式方面,互联网正在从提供信息服务向提供平台服务延伸;在传播手段方面,传统互联网正在向移动互联网延伸。同时,互联网媒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网上舆情多样性、多变性、差异性特征日益明显,网上舆论形势复杂。因此,如何推动文明上网、文明办网,提高网民素养,理性表达意见和利益诉求,形成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切实提高驾驭新兴媒体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种互联网新技术管理提出的挑战,是我们面临的紧迫课题。

三、提高地方政府应对网络公共事件能力的对策

网络公共事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表明中国社会的公民参与的自觉性、自主性与积极性显著提高;另一方面,对政府和社会来说,它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因为它不仅会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引发强烈的社会动荡,甚至会动摇政权的合法性基础。所以,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网络公共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地方政府应对网络公共事件的能力。

1.提高地方政府网络舆情管理的能力。首先,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网络舆情监测系统。以增加投入加强科技研发和技术手段建设,网宣、公安、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互联网管理部门要整合资源,规划、建设覆盖论坛、博客、微博、新闻栏目等新兴媒体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监测指挥系统,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测效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客观、严谨的依据。在此基础上,要建立起网络舆情的搜集——筛选机制,从网络的信息海洋中提取出所预设的目标舆情或热点舆情,用于进一步的分析和干预,再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做出正确的舆论方向引导,使网络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从即时处置型向事先预警型转变。舆情监测系统由舆情站、舆情监测点、舆情信息员三个层次构成。舆情信息员可以运用短信、电子邮箱、在线输入等方式上报舆情信息,舆情监测点对这些上报的舆情要加以整理,分析手中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再以舆情专报的形式向舆情站反馈,舆情站可以利用舆情智能分析技术对网络舆情做整体分析,及时掌握有关舆情动态并提出预警。同时,还要建立舆情即时通报制度。舆情监测部门要将网上舆情动态以专报的形式每天收集整理,及时报送。对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非法聚集活动、重大灾难等信息,网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网上出现的特别重大敏感的信息更是要一事一报。通过建立舆情即时通报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能及时掌握国际、国内的舆情动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处置随时可能发生的舆情危机。

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网络舆情研判机制。在网络舆情监测的基础上,对刚刚发生或正在发展中的各类舆情事件的波及范围、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而形成一种价值和趋向判断,最后形成相应的舆情报告的过程。舆情研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要重视网络舆情的定性与定量研判。网络舆情定性分析的特点是以个案为研究对象,强调对舆情的基本面的概括和对舆情走势的预测,主要包括网络舆情的时空研判、民意研判和社会研判三项指数,这三项指标紧密联系,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对舆情事件进行综合考察。网络舆情的定量研究是综合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对危机传播中的网络舆情进行汇集分析,建立相关指标体系,比如“手机舆情热点话题发现”技术、网络信息处理领域的话题检测与跟踪技术、政务舆情研判与应对的指标体系,包括政府响应、信息透明、政府公信力、动态反映、行政问责、网络技巧和善后处理等分项指标,据此,一方面,可以对政府舆情进行及时研判,制定预案防止应对失误;另一方面,可以对政府部门的应急管理能力进行科学的评估。

二是要建立网络舆情研判机制。网络舆情的形成依赖于三个基本条件:作为意见表达平台的互联网、作为舆论主体的网民、作为舆论对象的中介性的社会事件,通过对这些网络舆情构成要素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网络舆情研判的指标体系与模型,最终为政府的危机治理提供支持。同时,针对公共危机的生命周期,将舆情研判的工作方式固化、细化为预警机制、响应机制、机制、反馈机制等。

三是要加强网络舆情研判体制建设。任何危机都有其特定的生命发展周期,在不同的危机事件中,在不同的危机发展阶段,网络舆情的内容和特点也不尽相同,因此,其体制建设要以情报学的信息检测、汇集作为技术、数据支撑,以传播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式为主导,结合心理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方面的研究方法,加强网络舆情体制建设。

最后,要加强网络舆情预警研究。面对网络舆情,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网络舆情的预警机制,重点监测、认真分析、慎重处置网络舆情,力争将网络舆情带来的风险化解在潜伏阶段,不使其演变成为重大危机。在这方面,吉林省从2011年开始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尝试,基本建立起了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协同配合的舆情预警机制。概括称之为“五个一工作体系”,即建立一套舆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系统,一个舆情分析研判机制,一组舆情引导信息平台,一个舆情引导应急工作机制,一支舆情引导专门工作队伍。

2.重点抓好网络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传播的应对工作。首先,要抓小、抓早、抓苗头,防止网络谣言引发社会事件。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维护稳定大局、创新社会管理高度,重视网络公共事件和网络谣言应对工作,及时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防止网络谣言引发社会事件。

其次,要坚持以人为本,将应对网络公共事件和网络谣言工作常态化。应对网络公共事件中的谣言传播,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群众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谣言传播所造成的危害。

最后,要制订应对网络公共事件和网络谣言传播的应急预案。各级政府要邀请相关专家、抽调职能部门专业人员,集思广益,制定应对网络公共事件和公共事件中谣言传播的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修订公共事件谣言传播的应急预案,使其更加科学、完善、切实和有效。

3.妥善处理网络公共事件,明确网络公共事件处置流程。首先,要密切关注涉及地方政府的重大敏感信息。包括:涉及地方各级政府的重大时政、经济信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食品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敏感信息;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形象等重要信息;涉及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信息。

其次,建立网络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分级制度。在出现网络公共事件或发现网络谣言后,根据预警级别和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将应对网络公共事件和制止网络谣言工作常态化。

再次,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在网上及时进行权威信息;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部署主动征求网民意见;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及处理结果的网上通报;澄清虚假信息和不完整信息,驳斥网络谣言,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听取网民意见与建议,并就媒体和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网上答复等。

最后,要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政府的省级层面,协调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推进合署办公,比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作模式,分别由省公安厅网安总队、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同志兼任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二是由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集省直互联网管理和应急各相关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最大限度地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三是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设RTX网上工作交流平台,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信息传输,形成应对网络公共事件和网络谣言的合力。

4.加强互联网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互联网。首先,要加强互联网管理机构建设。设置专职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方针、政策,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牵头处置互联网信息内容引发的突发事件等。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按照上述两个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机构建设,明确专门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责任。

其次,要加强应对网络谣言专门队伍建设。各级宣传、网管、公安、通信等互联网管理相关部门要注重吸纳和培养高水平的网络理论和管理人才、高素质的一线网络评论人才、掌握尖端网络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建设一支应对网络谣言的专门队伍。同时,进一步加强由核心网评员、重点网评员和普通网评员组成的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加强网络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组建由各领域专家构成的专家库,为应对网络公共事件和网络谣言提供人才支撑。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7

关键词: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 立法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73-10

一、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作为言论表达载体,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言论表达载体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具有稀缺性,而前者是非稀缺性资源。人们上网没有身份和数量的限制,不需要许可,而且成本低廉,这使得在传统表达形式下缺少话语权的普通公众能有机会接触网络,并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对各种公共议题进行评论,发表见解,表达观点。据有关机构抽样统计,目前人们平均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①

互联网在为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种族主义、恐怖主义、色情、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各种非法言论的传播提供了空间,而国家现有的适用于规制传统言论表达载体的法律规范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去中心性、跨地域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而无法有效适用。这样,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从而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能确保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有序参与是今天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

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美国宪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经过研究发现,有四种手段都可以对网络言论起到规制作用,这四种手段分别是法律、道德准则、市场和架构。按照他的理解,道德“准则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声誉毁损来进行约束;市场通过其中的价格来进行约束;架构通过其施加的物理负担来进行约束;法律则通过惩罚的威胁来进行约束”。②在上述四种规制手段中,法律的规制是最重要的规制。一方面,法律的规制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另一方面,法律会影响其他三种手段的规制效果。比如,法律可以要求网络服务商以技术手段改变网络架构,而架构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网上行为。

由于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的立法。2011年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曾在56个成员国展开专题调查,结果显示70%多的成员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③本文欲探讨的问题是: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状况如何,现有立法存在哪些制度缺陷和制度缺口,应如何进行完善。 [论文网]

二、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之现状及评价

2010年6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④为了使互联网管理有法可依,我国自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出台了大量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以中央立法为例,据笔者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网络法律规范计78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2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7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47件,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件。除此以外,《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互联网。上述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目前互联网管理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网络信息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

在78件网络法律规范中,涉及到规制公民网络言论的有21件,占所有网络法律规范的26.9%。具体法律规范见下表:

通过对上述21件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笔者发现,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或不足:

第一,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规范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互联网络域名、国际联网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电子邮件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互联网出版管理、互联网文化管理等等,简言之,凡有可能传播非法言论的地方,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予以规制,在各个领域和环节,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规范调整对象上看,不仅包括网络用户(个人或组织),而且还包括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互联网监管部门。

第二,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不够。公民通过网络发表言论、表达思想和见解涉及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行使。根据《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9条的要求,成员国在个人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只能由法律对其进行限制。但从上表可以看出,在21件网络法律规范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外,其余皆为效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中规章占了绝大多数,达14件,占到总数的66.7%。换言之,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主要是由规章作出的,这显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有一定差距。

第三,现有立法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管理而非控权,忽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在现有的21件法律规范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外,其他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维护网络公共秩序的需要出发,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部门授予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权限,其中主要是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在行政许可方面,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登载新闻业务以及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都实行许可制,相关的主管部门都被赋予相应的行政许可权限;在行政处罚方面,除了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享有相应的处罚权以外,工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也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但对这些权力如何行使,行政法规和规章往往缺少程序性规定。

现有立法对相对人权利的忽视主要体现在:行政法规、规章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s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icp)和网民科以广泛的义务和责任。其所采用的立法技术是在法律条文中使用高度不确定性的概念,要求isp、icp和网民履行禁止性义务,比如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等等。在上述规定中,“宪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德”、“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国家荣誉”、“国家机关信誉”等都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其内涵有很大

的解释余地。概念内涵的不确定,为行政机关恣意干预公民权利行使、对相对人施加广泛义务提供了裁量空间。比如,公民在网上批评政府的违法或失职行为,本是行使《宪法》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却往往被批评者以“损害国家机关信誉”为借口追究责任,这几年每年都会发生的“跨省追捕”案⑤即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

第四,现有立法界定的非法言论范围广泛,尤其重视对政治性言论的管制。言论自由“对于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秩序而言,是有建设的,因为它能促成经常性的思想交换及民主生活不可或缺的意见讨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每一种自由的根本,这个泉源几乎是所有其他各种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⑥基于言论自由所具有的特殊价值,西方国家受保护的言论范围是比较宽泛的,不仅包括人们乐于接受或视为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观念”,而且包括那些冒犯、惊扰国家或任何人群的“信息”或“观念”,⑦甚至包括错误的意见。⑧相应地,被国家立法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言论内容很有限。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西方国家法律界定的非法网络言论主要包括:(1)种族主义内容、仇外心理、仇恨言论;(2)煽动恐怖主义、恐怖主义宣传;(3)、色情等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内容;(4)互联网盗版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5)利用互联网进行诽谤、侮辱侵害个人名誉权等。

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的非法言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在国外属于政治性言论),如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泄漏国家秘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组织组织、联络组织成员。第二类是“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言论,如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第三类是“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言论,如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比,现行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非法言论的界定有两方面变化:一方面是扩大了第一类的言论范围,增加了六项内容为非法言论,包括:(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4)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5)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6)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另一方面变化是缩小了第二类和第三类言论范围。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言论,只规定“散布、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言论属于非法言论;对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言论,只规定不得利用互联网“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两方面的变化凸显了行政法规和规章更加强调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规制,而对涉及市场经济秩序和个人权利的言论规制则比较宽松。

第五,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存在着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为规范网络言论,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2条至第4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2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其基本表述方式为“利用互联网……”,比如“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从法释义学的角度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针对的网上行为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媒体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他人传递某种精神影响,或者传递以企图说服他人为目的的价值判断的社会行为。如果公民的网上行为并不影响周遭他人的价值判断,比如复制、查阅有关资料,则属于公民的个人行为,法律不能干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列举的12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都属于公民的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

然而通过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存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冲突的情况,比如国务院2002年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公安部1997年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上述两个条文中所禁止的“复制”、“查阅”行为显然是指公民的个人行为,而非社会行为,故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相冲突。

除此以外,根据2004年生效的《行政许可法》,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然而,目前我国对网络内容管理实施的许可主要由部门规章设定,比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要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该许可由广电总局和工信部通过的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设定,这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第六,现有立法存在制度空缺,缺少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互联网管理政策不仅涉及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且涉及到保护公民个人利益,其中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受非法侵害是一个重要方面。在国外,完整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制度。比如,美国在1974年就制定了《隐私权法》,该法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基本法。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规定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个人通讯信息是违法行为。1998年美国制定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在网上收集12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欧盟成员国向来重视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并把保护个人隐私信息视为成员国家的义务。1995年10月,欧盟议会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储存、修改、使用或销毁等诸多方面作了详尽规定,并要求成员国在1998年10月底前根据指令调整其国内法。此后,欧盟委员会又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法律文件,为成员国建立有效的个人网络隐私信息保护立法提供指导。除此以外,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都制定有专门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相比之下,我国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方面的网络立法却明显不足。在我国现有的78件网络信息法律规范中,没有一件专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规定,所有的法律规范都以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为立法目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的互联网立法在处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有失平衡。

三、完善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

此处所言“必要性原则”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指互联网立法要有必要,避免出台不必要的立法

。互联网的诞生及迅速普及引起了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们社会生活方式的巨大变革,而推动这一变革的动力是网络特性。尽管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比较快,但至今其仍然是个新生事物,人类对网络特性的认识仍很有限。鉴于此,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互联网立法遵循的是必要性原则。1997年美国在其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指出,政府要尊重互联网的特性,避免不必要的立法,只有在必要时才能采取适当的政策。⑨欧盟在其文件中要求成员国遵循最低限度立法原则,除非必要,否则不能针对互联网进行专门的立法,还指出制定互联网相关政策和法律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互联网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中对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影响必须是积极的和促进的。⑩我国在完善互联网管理法律规范时亦应贯彻必要性原则。尽管规制网络言论,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法律并不是唯一而且有时也不是最有效的规制手段。行业自律、网民自律、社会监督在净化网络环境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家出台的互联网立法应适当、适度,要与行业自律相配套,具有行业可行性,同时与社会监督相呼应。要注意避免立法失当抑制互联网的发展。

“必要性原则”的另一方面含义是指,国家立法对网络言论的限制要有必要,为民主社会所必需。《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9条规定:“每个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在美国,1996年国会通过了《通讯内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后该法因过于宽泛地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而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为无效。b11在我国,公民借助互联网参与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涉及到《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和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行使,这两项权利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特别是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不仅承载着意见表达的功能,而且承载着政治功能。1945年,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提出的中共能否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b12之后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也指出:“要相信绝大多数群众有判断是非的能力。一个革命政党,就怕听不到人民的声音,最可怕的是鸦雀无声。” b13基于言论自由和监督权所具有的特殊价值,国家立法对非法网络言论(特别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的界定不能过于宽泛, 为人们敢于起来监督政府,表达不同的声音在制度上预留空间。正如美国布兰代斯大法官所指出的:“应坚信理性的力量会贯穿公共讨论,同时竭力避免人们在法律强制之下的沉默。”b14对非法网络言论过于宽泛的界定势必会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

(二)明确性原则

明确性原则是对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其含义是法律规定必须明确、具体,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知道什么是可为的,什么是不可为的,并能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确性原则之所以重要,主要有三个原因:首先,它是法安定性的要求。法律规定明确,人们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而才能形成安定的法律秩序。其次,它是防止权力滥用的要求。法律规定笼统会赋予执法者较大的裁量权,而规定明确却能够限缩执法者的裁量空间,因而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再次,它是公民权利保障的要求。法律规定模糊、笼统,特别是要求公民履行义务的规定含糊不清,就会加重公民的负担,相应地,也会压缩公民的权利范围。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8

[ 2 ] 云图・公共数字有声图书馆让真正的全民阅读成为可能[N].中国文化报,2013-11-04(A18).

[ 3 ] “互联网+”图书馆,跟风or先锋?[EB/OL].(2015-05

-28)[2015-06-28].http:///20150528/n4

13976080.shtml.

[ 4 ] 许建业.公共图书馆新媒体服务的初步实践与若干思

考[J].新世纪图书馆,2013(10):27-28.

[ 5 ] 南京市建邺区图书馆与书店“联姻”[N].江南时报, 2015-03-27.

[ 6 ] 阳娟兰.浅论公共图书馆如何利用微博微信做好服务

推广工作[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4(11):101.

[ 7 ] 除了借书,图书馆还能做什么?[EB/OL].(2015-03-10)[2015-07-05].http:///20150310/n409590058.shtml.

[ 8 ] 赵宏军.海曙一小学研发“互联网+图书馆”[EB/OL].(2015-06-02)[2015-07-05].http:///zhuyeguanli/system/2015/06/02/006820265.shtml.

[ 9 ] 无锡图书馆读者沙龙介绍[EB/OL].(2014-07-04)[2015-07-05].http:///Item/2871.aspx.

[10] 杜洁芳.内蒙古图书馆“彩云服务”:你选书 我买单[N].中国文化报,2015-06-29.

[11] 李建华.张家港市24小时图书馆驿站建设推广与可持续管理分析[C].新发展,新蓝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下的中小型公共图书馆.北京:朝华出版社,2015:332-337.

[12] “三味书咖”城市阅读联盟创新实践获好评相关案

例获中国图书馆学会第五届百县馆长论坛一等奖

[EB/OL].(2015-05-28)[2015-06-28].http://

/centent/2015-05/28/content_293054.htm.

[13] 苏州图书馆创新借阅服务走在全国前列[EB/OL].(2014-09-21)[2015-06-28].http:///content/14/0921/22/5701732_411351579.shtml.

[14] 冯国权.互联网思维下图书馆服务变革探讨[J].图书情报工作,2015(2):25-30.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9

0. 引言

在今天,尽管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大众媒体依旧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但互联网的发展异常迅速。它正逐渐颠覆原有的传播规则,构筑起一个更为开放、互动、及时的电子空间。互联网不仅仅能够方便人、组织、社会之间的沟通,同时也构建出一个特殊的社会空间。这个空间为网络社会公众诉求的表达和公共舆论的形成提供了新的“场域”。随着互联网这个空间作为公共领域的特征日趋明显,网络社会中广泛达成的自由讨论和公众舆论逐渐也促使决策者将网络意见纳入决策考虑。[1]从民众自发的角度看,例如网络上热门的“孙志刚事件”、“华南虎事件”等都是经由互联网上的激烈讨论,进而影响了现实社会中的决策和政府决策。从政府构建角度看,通过一系列政府领导直接与网民的在线对话交流活动,明确地显示了公民网络参与对社会治理的现实影响力以及网络自身的公共领域功能。

1. 传统公民参与机制及其限制

根据相关研究统计,在我国,传统的公民参与的机制主要包含三种,即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以及听证会。但是,社会的快速发展给公民的政治参与带来了新的变化,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运用的渗入,对公民参与机制的转变不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之下,传统公民政治参与的弊端日益突显:信息不对称、舆论监管不利、发展不平衡以及参与主体缺乏积极性等矛盾都在阻碍着公民的参与效率的提升。[2]结合社会实际,传统公民参与机制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 众参与渠道较少,参与的组织性质单一

社会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公共管理更强调公共管理活动的高效率。[3]目前,传统的公民参与渠道较少、参与的组织性质单一,这直接影响到公共决策的质量,使得公共管理活动的效率的低下。其次,无法实现最大限度的民主。也就是说,代表的意见能否具备最大限度的代表性成为阻碍公共决策效率最大化的一个障碍。

1.2 参与制度不够完善,公民参与意识较薄弱

公民参与的一般形式只是做到了各位代表的公共讨论,但并没有做到各方观点的聚合。“代表们”不可能代表所有人。因此,会影响到政府工作的效率。此外,在社会管理中,公民参与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社会管理活动的实际运行。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强调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参与”,更注重的是“实际的参与”、“参与效率最大化的参与”。

2. 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

如上文所述,在网络兴起以前,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较少,信息闭塞。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公民逐渐开始把互联网当作公开陈述和讨论的平台,于是在网络空间上,一个特殊的“场域”便形成了。

2.1公共领域的涵义

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概念,是当代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一书中提出的原创性模型。他认为:“公共领域是置于国家机关与公民社会之间,借由公共领域中的理性辩论形成公共意见或舆论,保证一般个体得以参与社会与国家状态的论辩与了解。” [4]

简而言之,公共领域是介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一种社会力量。它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来维护公正、合理、正义的原则,对抗政治的强权和商业逻辑的支配性霸权。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网络媒体的发展,公共领域概念的实践意义越来越受到重视

2.2 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

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府极为关注广大民众的呼声。“网络公共领域”正是很好的充当了政府与民众互动的中介角色。通过计算机中介传播与信息通信科技构筑起的讨论空间,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带来更多的自发性和主导权。公共领域的两个重要特征是平等参与和开放性。[5]网络公共领域则不同于以往表述的公共领域。除上述特征外,它还有着以往公共领域不具备的特点:

2.2.1 网络公共领域的开放性

网上公共领域的参与者可以自由、平等、理智地参与政府的公共事务讨论,可以提出或质疑任何主张,并发表批判性意见。人们可以通过多元的渠道获得并交换信息,使政府与民众之间达成及时有效的双向沟通,并且,公众之间的互为主体的多项沟通也能够得以实现。

2.2.2 网络公共领域的互动性

通过网站、论坛、电子邮件、新闻组等多种方式,互联网可以为人们提供成本最低而交流传播面最广的公共参与途径。在网络空间里,信息以数字化的比特形式存在,并能够以光速无障碍地进行传播。网络公共领域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平等的、去中心化的公共讨论空间,引起了政府治理与公民参与从单向到交互的质变。

2.2.3 网络公共领域的匿名性

在以往的公共领域中,人们往往是面对面交流,所以参与者的身份通常都是外显的。而出于保障隐私的考虑,互联网自建设之初,就没有设定有效的身份识别功能。人们在匿名的情况下,对发表意见持有更大的热情,并可以畅所欲言地进行讨论。在这里,人们抛开了自己与别人所处群体的差异,使得网络空间演变为政治表达的聚集地。

2.2.4 低成本的公共参与

公民个人只需要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并支付必要的网费就可以实现大范围的信息传递。人们可以轻易地在网络论坛、网络新闻组里获取信息、交换并表达自己对社会公共管理的意见。其中一个很具现实意义的例子就是:每年都会有近3000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相聚一堂,代表十四亿中国人参政议政。而通过网络公共领域,普通民众将进一步融入到各种公共决策中去。网络公共领域正在担当起民意直通车、投票箱、民生讲坛的角色。相信在未来,每一个网络公民都会成为“不列席”的人大代表

3. 公民网络参与的具体技术途径

具体而言,公民通过网络技术行使政治参与权的途径主要有: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10

关键词 :公共事件 网络舆情 治理

一、国外治理模式及其启示

1.美国的“技术和立法先行”治理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治理,美国主要依托了互联网管理和应急管理体系两方面来实现。“9·11”事件以来,美国政府加强国土安全程度,其中重要一点就是网络安全。由此可见美国对网络监管的重视程度。美国作为互联网技术最发达同时强调公民自由的地方之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来实现对网络环境的治理,其治理模式可以归结为“政府与社会协调监管”。

该模式的主要治理特点总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互联网的相关联的立法。美国政府投入前所未有的力量建立了网战司令部,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联合美国中情局,使得政府可以合法的对美国公民的私生活进行监控。此外,美国历史上推出了许多部法律,来实现对互联网的管理。最早可以追溯到1934年《通信法》。

第二,运用技术方式实现互联网管理。其中主要的技术手段有:内容分级管理、中小学管理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研究。美国的互联网技术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这是得到世界公认的共识。

第三,实现政府管理与社会管理相互协调。美国的网络舆情治理模式中政府与社会协调管理主要体现在美国成立的许多网络行业组织,从政府和普通公民两方面来实现治理。其中,一方面美国政府既需要利用自己的强势资源,也需要结合网络行业协会所搭建的管理平台,监控网络舆情,纠正网络违法违规以及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行业协会组织对于互联网健康管理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如宣传相关法律、推动行业规范等。

2.韩国的“实名制管理”治理

韩国对于互联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传播、互联网安全管理等方面十分重视。其特点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全力健全法制,韩国有着较为全面的互联网管理法制体系。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互联网的有效管理,2007年韩国颁布《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国内网站都均应要求用户在提供详细身份资料后才能申请聊天账号、网站邮箱,网站在核实其身份详细信息准确的基础上才提供账号和邮箱。”就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互联网的实名制管理。

第二,完善治理监督机制。2011年5月,韩国谷歌被韩国检方调查,原因就是韩国谷歌公司在未经过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了公民的个人信息。网站运营商上在用户注册时就要求用户填写真实资料,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由于网络匿名性带来的网络谣言、网络犯罪等,大大提高了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自律性。

但是,韩国的互联网“实名制管理”也存在漏洞和不足。2011年7月,韩国SK通讯的Nate和社交网站“赛我网”遭到黑客攻击,大量用户的信息泄露。此后,韩国公众和专家都认为“互联网实名制”是使网站遭到攻击和公民信息泄露的根本原因,并要求停止继续实行互联网实名制。2011年8月,韩国正式宣布废除网络实名制。

3.新加坡的“软硬兼施”治理

新加坡政府对于互联网上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和网络谣言,有着异常严厉的处置。并且形成了具有特色“软硬兼施”为治理策略的治理模式。新加坡的媒体发展管理局称,由于在互联网上并不能保证网名言论的理性,网民的言论就有可能超越了或者危害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必须要实行网络管制。新加坡在全世界以发至精神闻名,同时也是互联网普及在广德国家之一,新加坡在互联网管理方面有着卓有成效的经验。新加坡的治理模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实行软硬兼施的策略。“软策略”手段就是公民自律、社会舆论等;“硬策略”就是通过国家法律程序有效地规范公民的互联网行为。

第二,新加坡互联网管理的主要精神就是意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首位。

第三,全面推动相关法制建设。新加坡制定的关于互联网管理的主要法律有《广播法》和《互联网操作规则》,对于新加坡的互联网管理起到了重大的作用。第四,新加坡的互联网管理还依赖于构建起了完备的行业自律体系。2001年2月颁布的《行业内容操作守则》,形成了行业自律规范的基础。明确规定了互联网行业内成员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公民互联网行为的有效自我监管。

二、对我国公共事件的网络舆情治理的启示

1.推动互联网相关立法

完善互联网立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行动。在立法角度,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一部切合实际的互联网基本法。期间,既要有对社会经济的考虑,也不能忽视我国传统行为习惯的影响。

2.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发展对于互联网治理有着举足轻重的首要作用。应从两方面推动相关技术发展。一方面是推动互联网治理的技术,如分级管理、中小学管理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等等,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应该从网络舆情治理的角度发展相关技术。

3.实现互联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应借鉴美国与新加坡等过互联网治理的优秀经验,推动互联网治理主体多元化。改变政府垄断治理的状态。鼓励建立互联网相关社会组织,建立行业规范。宣传推广互联网健康使用知识,加强公民互联网行为的自律性。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6-0064-02

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思想言论的多元化导致社会主流价值迷失;诈骗、色情、、暴力、病毒等不良信息广泛传播对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等影响巨大;盗版侵权难以控制等等。这些问题都对传统的媒体管理方式形成了挑战,并对互联网管理模式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因此,各国都在探索并调整其互联网管理模式以适应形势的变化。

一、互联网管理模式的转变趋势

世界范围内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轻规制模式(政府少干预,重自律)、重规制模式(政府主导,类似于电信的规制手段)和折中规制模式。总的来说,轻规制模式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以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为代表;重规制模式多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用,以确保政府对互联网的控制力。

管理对互联网的影响具有两面性,有效的管理可以净化互联网环境,但是管理过严或者机械的管理也会禁锢思想言论的多元化,不能很好地保护网络主体的权益,因此互联网管理需要处理好管理宽严与网络环境的关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管理实践的推进,采用轻规制模式的发达国家电信监管机构逐渐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理论困惑,发现互联网不是一个乌托邦,必须对其进行监管以解决一些问题,并且互联网越来越体现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特性及其与公共事务的结合需要维护公共利益的规制的出现;而发展中国家以垄断电信运营商为管理方式的重规制政策虽然在初期起到了促进互联网基础设施快速发展的作用,但对于互联网的自由特性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且这种重规制的方式还会遏制互联网的创新进步。因此,很多国家在调整互联网管理模式,不再坚持极端的轻规制或者重规制,“互联网乌托邦”的轻规制和“互联网严管”的重规制管理模式越来越向折中规制靠拢,这两种规制模式的中和越来越成为未来互联网管理的趋势。

二、中国互联网管理模式的调整与“治理”趋势

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属于典型的重规制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起到了管制作用。但是我国的网民规模大、素质良莠不齐,使得互联网环境呈现出比较复杂、混乱的局面,政府的力量始终有限,政策的滞后也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新形式,需要建立新的管理模式来应对。

从我国的现状出发,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那种以行业自律为主的轻规制模式,但可以在现有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做一些渐进式的微调,从权威管理走向共同治理。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应当追求一种开放的思维模式,力求动员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多元互动的综合治理模式。

一方面,政府要对社会可以解决的问题逐步放权,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治理;另一方面,政府对于社会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配置充分资源予以解决。在向共同治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还应该建立符合产业特性的互联网治理机制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各参与管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鼓励市场竞争,大力推进互联网信誉体系建设,加强国际合作等。

让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参与到互联网管理中来,这与公共管理理论中的“治理”理念不谋而合。面对互联网上逐渐凸显的各种问题,我国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治理”理念,其含义是“最低限度的国家干预、企业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社会控制体制以及自组织网络”。

“全球治理委员会把治理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

治理不是控制,而是协调、合作与自律,虽然在治理理念中,国家仍然发挥主要作用,但这一概念也超越了国家权力中心论,强调必须和其他管理主体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的互动机制。治理中的权力运行包括上下互动、合作和协商等,其方式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自律、教育。因此治理方式弥补了政府规制那样的树状或金字塔形的自上而下管理方式的缺陷,互联网具有开放的网状结构,需要多元主体形成一个具有多重责任体系的自主网络来治理。

在我国,新的共同治理模式正在形成:政府的立法执法工作逐步加强;互联网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正在成为互联网治理的关键环节,在屏蔽不良信息、引导舆论、制定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量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涌现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民也开始发挥积极作用,进行社会监督、管理论坛、举报不良信息、提高媒介素养等,各管理主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的互联网共同治理体系。

互联网公共管理论文篇12

文/鄯爱红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生产方式都发生变革的全新时代,公共管理生态也必然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表现为社会的组织结构、权力结构,公共管理对象以及公务事务的性质都发生了和正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对政府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以及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产生影响,最终给公共管理伦理带来挑战。适应互联网时代公共管理领域的诸多变革,需要构建与信息化的工作环境与伦理关系相适应的道德价值和伦理原则。

一网络化背景下公共管理生态的变化

网络时代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网络空间中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随着网络的普及应用出现新的社会需求,都带来了政府行政管理环境的改变,最明显和直接的结果是公共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的变化。网络技术在政府管理领域的普及与应用,使原有的“以权力为中心,以控制为单位”的政府组织结构产生分化,与集权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垂直化的金字塔式的组织模式将向与分权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扁平化的网络状的组织模式转变。金字塔式组织结构源于经典理论中的“管理幅度”理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以层级方式传播信息的方式,以网状形式进行信息传递方式使管理者信息传播幅度大大扩展,使管理幅度理论不再有效,以管理幅度理论为基础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也就不再是最高效的组织结构。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后工业社会,要求政府的管理也由以政府为中心转变为以公众为中心。政府不能满足于从管理方便的角度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需要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出发,根据公众多元化的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模式,无法快速、有效地与公众互动,不能了解公众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其不适应性越来越突显。与此同时,互联网对突破原有的管理幅度,采取点对点的方式,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创造了技术条件。如此,网络时代必将对现有的金字塔式的层级制组织结构进行重造,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减少管理层级,组织机构扁平化。扁平化组织减少了管理层级,各个部门的管理幅度也随之扩大,保障了组织内部信息的通畅,提高了组织成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和工作效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增加了管理跨度,上级领导能够直接与下属进行联系并实现有效沟通,从而达到信息资源全体成员共享的最佳状态。由于减少了中间管理层,必然带来管理成本的降低,有利于减少政府开支,减少财政赤字。对于公众而言,由于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公众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流程也大大减少,提高了效率。

互联网的广泛使用还导致行政权力结构的分散化。如果说,工业社会与劳动的集约化相统一,权力呈现高度集中的特点,“社会化的工厂生产线不仅把工人的工作和生活集中起来,而且也使政治、经济甚至社会的统治权力走向了高度集中”,[1]那么互联网的普及则削弱了信息集权控制的能力。网络中信息的分布和流动不再是线性的而是网状的,个性化、多元化的信息传播和获取方式弱化了个人对于团体的依附,把权力分散到了更多的人和群体中,传统的控制型权力结构将逐渐由分散化的权力结构所替代。基于互联网的信息革命在推进国家权力体系内部的层级变革与分权进程的同时,加速了权力向传统的非权力主体——个人、群体等松散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弥散。[2]而且,权力正在由物质权力、组织权力向信息权力转化,区别于通过利益分配、组织控制而掌握权力,互联网时代信息权力在权力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当代信息主义的代表人物曼纽尔·卡斯特将网络社会的信息权力称为精神或心灵的权力。卡斯特说:“新的权力存在于信息的符码中……围绕着这种新的权力,社会组织起了它的制度,人们建立了自己的生活,并决定着自己的所作所为。这种权力的部位是人们的心灵。”[3]尤为重要的是,由于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以大众传播为基础的信息权力不再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只要拥有一部智能手机,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评论家。当信息和表达意见成为人人都拥有的权力的时候,不知不觉中,权力走向了分散,权力运行的机制也逐渐发生变化。权力不再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机制也慢慢被自下而上的权力运行机制所取代。“犹如黑格尔把历史发展概括为否定之否定的过程那样,社会权力在从工业社会进入网络社会的过程中发生了由工业社会向农业社会回复似的变化——从集中转向分散、从组织化转向个体化。”[4]

就政府管理而言,传统的建立在金字塔结构基础上的政府结构的弊端逐渐显现。最为确定无疑的是:层级越多,信息的精准度越低;层级越多,行政效率越低,行政成本越高。为了提高公共服务的精准度,实现精细化的管理,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必然采用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管理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又提出了权力下放的要求。一个普遍认同的理论是:公共服务应当由最接近民众的基层政府提供,因为他们最接近公众,最了解公众的需求。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意味着政府必然要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也意味着政府的权力下放,地方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也拥有更多的权力。

二互联网时代公共管理伦理面临的挑战

公共管理伦理是指公共管理伦理维度、公共管理行为的基本道德规范,以及通过公共管理行为与公共事务所集中体现出来的社会公共精神。公共管理伦理包括政府组织伦理(行政伦理)和非政府组织伦理。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非政府组织,互联网为技术特征的后现代社会在组织结构、权力结构方面的变化,必然对公共管理主体及公共管理对象、公共管理手段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产生影响,从而对固有的公共管理伦理关系与伦理原则带来挑战。

首先,互联网改变了组织结构与权力结构,必然使传统的政府与公民的伦理关系受到挑战。传统公共管理伦理体系中,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处于主导的占居优势地位的一边,公民作为管理的客体,处于被动的一边,在这种关系中,政府被认为是由社会精英的公务员组成的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公民则被动地接受领导与指引,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途径和方法受到限制,因而其参与国家治理的积极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也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在这种背景下,社会管理的伦理被称为行政伦理或政府伦理。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的广泛运用,传统的科层制组织结构下的等级观念被削弱,网络交往中体现出的人际关系水平化、社交的随机性与横向性的特点,使固有的社会结构及秩序渐渐被打破。公民的权利意识与表达愿望因互联网的发展而得到强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变化。一方面,互联网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表达自身意愿创造了技术条件,手段的便利性又激发了公众的参与热情,使公民权的实现获得了现实性。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对政府的权威构成挑战。互联网时代,权威的形成,特别是借助公共舆论而形成基于价值观认同的的软权力的形成越来越依靠“说服人心”的软力量,而非依靠国家机器为后盾和利益诱导为方式的硬实力。围绕着“意见领袖”建立起来的虚拟社会网络正在重构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也将重塑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将逐渐对实体社会产生影响。[5]

其次,互联网使传统的伦理约束机制受到挑战,网络舆论约束的特点挑战着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自觉与应对能力。在传统社会,正式的社会舆论为政府所掌握,媒体被定位为党的喉舌,而且并非每一个层级的政府都有舆论支配权。传统媒体具有单向性、一元化和非突发性。较传统社会舆论而言,自由性、交互性、多元性、偏差性、突发性等特点成为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的重要特点。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记者,每个人都可以在瞬间之内成为信息的者和接收者,网络环境下社会舆论方式便利、速度快捷,参与度超高。互联网时代,全民化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逐渐形成,而公共管理道德显然成为了这场社会舆论监督中的焦点,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由于公共管理者的公共性特征以及传统的神秘文化导致的封闭管理和信息屏障,在全民化的社会舆论监督体系中,公共管理者成为了“放大镜”下的焦点群体,一举一动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2008年,在网络上引发无数议论的“南京九五之尊”事件,就是通过网络的不断发酵,最终导致了事件当事人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的锒铛入狱。2012年8月发生的陕西延安卧铺车车祸,现场安监局局长一个格格不入的微笑,暴露了他隐藏已久的严重违纪问题。

互联网时代,网络监督已经成为公共管理伦理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看到网络对于公共管理伦理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当对其可能产生的难以控制的后果有所警惕。网络舆论较之传统媒体,具有偏激与非理性的特点。这一方面是因为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世界,除了一些知名人士或基于各种原因主动公开身份的人士之外,通常网民以虚拟身份匿名参与议题讨论,因而更少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另一方面,也因为在网络上,人们聚集在一起发表言论时,仿佛现实中处于集会中的人们一样,判断力和心智力会下降。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认为,独立存在的个体是理性的、文明而有教养的,但是随着群体密度逐渐变大,群体的认知和行为方式渐渐趋同,越来越非理性和野蛮。“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6]这一社会心理学原则在网络群体事件中屡屡得到印证。

第三,网络的广泛运用改变了社会组织和权力结构,改变了社会政治关系,特别是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改变了政府公务员的工作方式与技术手段,从而通过对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改变以及政府工具的改变使公务员的个性与人格发生变化。任何技术对人类的影响都是双重的,互联网对行政人格发展也一样,既可以成为行政人格发展的驱动力,也可能成为行政人格提升的“陷阱”。

一方面,互联网有助于行政人格的生成与提升。互联网信息技术可以促进行政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角色意识与角色行为的统一性,并且较易实现角色转化,对于行政人格的形成具有积极的作用。互联网世界中人机对话较现实世界人人对话而言心理上更放松,更少伪装与修饰。电子政务所创造的基于互联网的人机对话的行政环境中,行政人员进行“角色换位”更加容易。他们可以把自己“假定成”不同的角色,体会不同的角色的需求和情感,从而在与上级领导、下级成员以及服务对象的沟通中能更好地理解他人,把握好自己的职责与情感,扮演好职业角色。互联网在行政工作中的广泛运用,使行政人员在缩短工作时间和降低劳动强度的情况下,能掌握更多的信息。行政人员劳动时间的缩短,可以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进行网上学习,人际沟通、扩大视野,这样就使公务员的工作、生活以及闲暇得到一个有机的结合,从而为行政人员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政务的发展,必然推动行政组织结构由“金字塔”向“扁平型”转变,从而使官僚化组织中的等级身份将逐渐淡化。同时,互联网时代的公共服务的即时性使行政人员的自由载量权增加,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自主性要求明显提高,这就在客观上促使行政人格不断由依附型向独立型发展。

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技术在推动行政人格向独立型发展的同时,潜藏着行政人格“自我同一性”被打破,从而出现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人格相分离的可能。电子政务为行政人员发挥主体意识和能动性创造了条件的同时,也导致现实行政实践中的一些既有的行政道德规范在网络世界失去了效应,这就为行政主体根据自己的偏好与需要任意创造行政角色创造了条件。在网络行政环境中,与现实行政环境中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不同,人机交互关系对行政人员的自律性要求更高,在不存在很强自律精神和道德约束以及自我认知和角色定位能力较弱的情况下,行政人员出现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人格分离在所难免。互联网时代的电子政务环境下,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可能会导致行政人员“符号化”与“机器化”。电子政务极大地提升了办事效率,创新了公共服务的方式。但是在电子政务状态下,行政相对方的许多自然的、社会的特性都被剥离,剩下的只是一个符号。这样的工作环境,会使行政人员成为只会处理信息和数据,信念、感情、意志力淡漠的机器人。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诱致新型的“依附人格”。离开了互联网,我们无法写作、无法购物、无法与人沟通与交流。事实上,人类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已经被互联网所控制,行政实践中也是如此。行政人员需要依赖网络提供信息进行决策,需要依赖网络提供工具进行操作。如此,行政人员原来对上级决策、对官僚体制的依赖便转而成为对信息技术与网络的依赖。

三互联网时代公共管理伦理的发展趋势

公共管理伦理是有着时空特性和民族文化背景的一种特定的管理现象,是特定的道德模式在公共管理实践中的体现。诚实、正直、仁慈和公正这些作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崇尚的品德在过去很长时期内与公共管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互联网时代,它们依然是有效的。不过适应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人际交往需求以及处理公共事务管理实践中的各种伦理关系需求产生的传统伦理价值在互联网时代是否充分,回答则无疑是否定的。主动适应公共管理伦理关系的变化趋势,推动公共管理伦理模式的更新成为必然要求。公共管理伦理模式更新,不只是指基于政府权力强制或政策引导的道德宣传,也不是建构道德规范那种直观的、浅表的行为准则,而是包括公共管理价值取向、体制机制、评价方式、伦理文化以及公共管理者的信仰、目标等方面的综合更新与再造。

(一)公共管理中自由裁量权的增强,使行政人员的道德选择和判断能力显得更为重要

以互联网为标志的后现代社会,公共管理呈现出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需求的特点。较工业社会而言,行政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越来越需要面对普遍规则与个性需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行政人员在行政实践中需要在既定的普遍性规则与现实的个性化需求之间达成平衡,这就对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较工业社会而言,网络社会行政人员的工作环境与工作对象更为复杂,他们需要在一个充满矛盾和冲突的价值和利益之间做出判断与选择。另一方面,网络时代行政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往往具有突发性。突发事件的处理,需要赋予一线工作人员更大的自主权。行政人员需要在应对各种个性化的情境中,既有效保持自己行政责任的伦理限度,又能合理满足各个利益群体和个体公民的现实需要,这就要求行政人员必须大力强化自身的伦理自主性,提升自身的道德判断与道德选择能力。在传统的行政伦理中,由上级组织做出决策,“服从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是行政人员最为重要的伦理规范,但在网络为基础的后现代社会,基层组织在了解公众个性化需求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正如盖·彼德斯所说,“低层员工和服务对象(顾客)最接近行政机关实际提供的服务,他们掌握大量信息,对于行政机关服务最有发言权”,因而应“赋予政府中被排除在决策层以外的员工以更大的参与权,让他们更多地介入到机构的活动中来”。[7]如此,公共管理伦理中也必然要求在服从上级命令与加大公共管理者的伦理自主性中达成平衡。

(二)互联网时代公共生活与公共管理的手段变化使得道德共识的达成显得越来越重要,法治与德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两翼共同发挥作用,也必将成为行政人员道德的两个互补的约束机制

如果说在农业社会依靠权力开展社会治理时强调的是道德对权力的约束,那么,到了工业社会,法律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占据了基础性的地位。而在互联网时代,道德精神被引入社会治理体系的建构中来,成为社会治理赖以开展的基础性支持因素。这是因为,一方面,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及其合作治理的过程,单纯依靠德治不能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只有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才能成为整合社会治理活动的基本力量;另一方面,互联网时代的社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以确定性与稳定性为特征的法治不再能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结合成为一种必须。

由此,公共管理伦理也面临双重转型任务,既要克服职责交叉带来的问题,确立责任伦理,同时还要解决互联网时代部门与部门、上下级以及地区之间界限模糊所要求的紧密合作的问题。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它们之间平等合作的关系决定了权力意志无法在它们的行动中发挥作用,也决定了法的精神及其法律规则体系无法有效地协调它们的合作治理活动,因而需要得到伦理精神的支持。

互联网时代个性、临时性和变动性对整体性、稳定性、确定性的消解,使得无论是以普遍性为特征的法还是以特殊性为特征的道德都具有各自的不足,只有二者的融合互补才能共同构成公共管理伦理的模式。互联网时代与社会转型相结合,打破了人们对整体性、稳定性、确定性的信仰,转而由事件的个别性、临时性、变动性所主宰。在每一个作为公共管理主体而存在的公共组织中,组织的规则系统会具有法的形式并发挥着类似于法的作用,但是,组织规则的制定是需要在组织成员的协商和广泛认同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组织成员拥有选择这些规则的自主性,他们可以通过流动出组织而拒绝组织规则的约束。在此意义上,组织规则只有贯穿了伦理精神,才会得到组织成员的广泛认同和遵守,全面建设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成为今日中国刻不容缓的任务。德治与法治结合也将成为公共管理伦理的两个互补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三)社会治理模式由等级差别型向网络平面型转变,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的等级意识和服从命令的规则受到挑战,多元的、平等合作和协商共赢将成为公共管理领域新型的伦理关系

一方面,互联网时代权力不断向各类社会组织和群体分化,为各类社会组织的成长与发育提供了重要的条件。社会组织的不断成长,使他们在社会管理领域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提供越来越多的服务,公共管理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化,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之间的伦理关系也由管理与被管理,主导与被主导变为合作共赢。现代公共管理造就了多元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崭新的伦理关系。另一方面,行政组织由重视分工向重视整合转变。行政行为将突破地域、层级、职能的限制,公务员的层级判别、地域差异将逐渐缩小,平等、协作意识将得到增强。互联网时代,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将为行政行为突破地域、层级、职能的限制,消除行政人员之间由于职责和权力范围的差异而带来的隔阂创造条件。行政人员通过网络和其他信息系统,可以自由发表意见和建议,获得平等感和尊严感。

(四)公共管理道德原则将更多地着眼于“平衡”,公共管理中会大量涉及不同人群之间、不同地域之间乃至国际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