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范文

时间:2023-05-28 08: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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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

篇1

一、虚增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实际公开竞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利用政策空间,以“危房改造”或“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取得土地按商业用地或商品住宅地进行评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额的土地评估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虚增了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而开发产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为土地评估价值,而不是该土地的取得成本,违反了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虚增了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议审计时应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当地土地市价进行对比,对高于市价的部分提请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转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价值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在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产品成本时,先将评估增值部分冲转,按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余额记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人为调节经营收入

(一)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后即应确认收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收入,通常人为延迟商品房竣工决算,以商品房未办理竣工决算为借口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行开发业务外,还经营合资开发、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由于这些业务不受国家规划制约,可操作空间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在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的合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不入账,而将其账外销售,收回销售收入账外存储,形成小金库;在委托代建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或只作往来核算,形成账内小金库;在待售商品房出租业务中,对收取的租金不入账,账外另存,形成小金库。

(三)将开发产品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自用、职工福利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捐赠、分配利润、职工福利和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按成本价作存货减少处理,未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四)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的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缮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审计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往往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核算,而是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既虚减经营收入又造成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实。

对于上述调节经营收入的行为,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核经营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经营收入与“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相核对;将经营收入各分类明细账分别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职工福利等事项的决定与相关账簿记录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采用查询、观察、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查实企业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三、人为调节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一)随意提取公共配套设施费,调节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竣工决算时,对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采用预提办法将所需配套设施费预估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预提标准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往往根据需要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多计或少计开发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随意分摊借款利息。根据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时,不是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而是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财务报告的需要,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为划分,调节当期利润;对于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在各开发项目中的分配也未经过认真计量,而是随意分摊,造成各开发项目之间负担借款费用不合理的现象。(三)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经营成本计算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开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写字楼等,在销售价格上相差悬殊,其经营成本也应该各不相同。而企业在开发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开发项目(同一块土地上同期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为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在结转经营成本时统一按平均成本进行结转,造成住宅、写字楼、底商之间单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润率高低悬殊的现象。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销售时,将先期销售的商品房多结转经营成本,后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经营成本,形成同一开发项目同类商品房的单位经营成本前后不一。

(四)挤占和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当前的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往往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自用办公场地的开发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设成本挤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增大商品房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报工程结算,虚报堪费、虚报回迁安置费、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式,虚增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商品房经营成本,以降低开发产品增值率,少缴土地增值税;虚减经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表或平均标定地价资料、政府部门的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等,还应查阅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额与工程项目概预算、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及当地地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等资料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投资、筹资、堪察设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程施工等事项的决议与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运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工程配套设施费等进行估算;运用查询、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根据总投资或预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对规划设计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进行估算;根据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进行匡算;以合理认定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审查出人为调节成本的数额,并提请企业调整账务,按规定补缴税金。

四、漏缴规费

(一)漏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以危房改造、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并未按规定仅于回迁安置和按经济适用房开发出售,而是开发成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出售。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差悬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危改房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二)漏缴配套费、增容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除交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需交纳多项规定费用,如公共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消防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监督金、绿化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由于以上费用名目繁多,缴纳程序不透明,存在关系操作空间和政策利用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缓缴、欠缴或关系减免等方法,漏缴各种规费。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掌握相关法规和各项费用上缴标准,将企业已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数进行对比,查出漏缴金额,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或披露。

五、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贷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将实际上已不拥有产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曾开发时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其土地使用权应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转化为房屋的成本,实质上已不具有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已进行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篇2

我国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多达数万亿元,有大量人员在房地产领域从事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行业的高速发展促成了专业人员的紧缺并使其产生极大的流动性,专业人员的不断流动使很多企业忽视了对其信用度、执业履历的监督和跟踪考评,从而为舞弊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温床。一些人对岗位权利滥用不计后果,问题暴露后换一家单位或者换一座城市并不困难,但对企业来说,既损失了培养人员的成本,又损失了精心选拔的管理人员。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特殊问题,使得一些企业受到了损失也未必真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不依制度或依法惩处,从而也放纵了其不法行为的发生。

(二)信息沟通不对等,跨区域经营管理难度加大

房地产公司多为跨地域、跨业态的项目公司开发模式,近年来集团化、规模化发展的房地产企业逐渐增多,管理信息不流畅的问题也愈发明显,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方面都存在很多漏洞。一些一线项目公司成为独立王国,个人或团体舞弊行为时有发生,先斩后奏的现象屡见不鲜。项目公司发生的问题不能及时准确地反馈,增强了问题的隐蔽性,助长了腐败的滋生蔓延。例如,某企业的外埠项目公司在某内装工程施工队伍的选择过程中,表面上执行企业要求的招投标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项目公司负责人与投标单位暗箱操作,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人为控制招投标结果。由于信息手段的滞后,集团公司在上报资料的审批过程中无法发现破绽。后期企业内审部门在对该项目进行例行审计时发现问题,但损失已既成事实。

(三)房地产的建造价格具有隐蔽性

各种材料价格、设计、施工招投标价格均具有隐蔽性(商业秘密)的特点,致使最终的建设产品的建造价格存在不公开性。地理位置唯一、结构设计复杂多变、使用功能多样、材料选择的不同等,使每个开发项目在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同时,又各具特点,这样就使得造价管理相当困难,为舞弊产生创造了温床。又因为施工项目建设时间长、投资大,增大了舞弊行为的隐蔽性。一些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并未在每个项目的开发后期对各种价格信息进行整理,从而无法实现价格信息的内部共享,而一些较大规模的企业也不一定设立专门部门完成此类工作,从而也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价格控制体系。同时,基础价格(如材料)又具有时间性、地域性,所以社会公开的相对信息只可起到参照作用,对建造价格的控制作用非常有限。价格隐蔽性的现实存在,给企业的造价控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舞弊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相关对策

(一)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内部审计制度

1、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内部审计机构。目前,在公司治理划分的组织模式下,按隶属关系具体可分为:(1)属于职能部门的组织模式;(2)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的组织模式;(3)监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4)总裁/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这四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均具有一定程度的缺陷,不能同时协调内部审计职能与独立性两方面关系,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根据自身特点及组织规模,遵循独立性原则、权威性原则、效率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地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所以产生了第五种机构设置形式:双重领导的组织模式,即在业务上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绩,在行政上向经理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了理想的内部审计模式还需要各个部门明确职责,并建立健全一套科学规范的内部审计制度,来监督和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执行,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经营风险的控制,保障经济运行质量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提高企业资产收益率和经济效益,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参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其他规定,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企业的内部审计程序,并写入公司章程,并请股东会或董事会予以批准,以便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想内部审计职能按照制度设置的方向运行,相关部门就必须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有义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之不断加以完善,以制定出更为健全且适宜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最终使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达到规范化。这样审计人员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并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中执行审计工作,以有效发挥内部审计职能,来制约企业中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企业风险。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1、找准职能定位。内部审计的两大基本职能是服务和监督,我国内部审计必须做到不放松任何其一。在市场经济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由“监督主导”型向“服务主导”型转变离不开管理层观念的转变。为了顺利转型,需做到:在意识上要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富有建设性的参与式审计,审计理念要从根本上转变,创新审计方案,参与形式更加多变。但是要注意处理好内部审计转型过程中原有的监督性实务同新兴的服务性实务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内审协会的作用,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顺利转型。

2、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在企业内部具有感染性、传递性、不对称性等特征,即一个部门造成的风险或疏于风险管理所带来的后果往往不是由其直接承担,而是会传递到其他部门,最终可能使整个企业陷入困境。因此,必须在管理层和普通职员的日常工作中树立风险意识,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的高风险区域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已经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并给予相关改进措施,以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同时,内部控制并不只是生硬的规章制度,而应该深入每个职员平日的工作中,让内部控制的意义和目标深入人心,员工能够各司其职,自觉履行其职责,并建立一整套奖惩制度、业绩考核制度。人力资源政策要有激励性,将高素质的人才吸引到合适的岗位,并使其具有胜任能力和高尚品行,以减少的发生,形成健康的企业文化氛围。

3、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必须要形式和实质上保持独立。其中,形式上独立是指监督人员应独立于本单位的业务和管理人员,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实质上监督则是指在掌握相当数量的政策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基础上实施稽核。稽核工作要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监督审计程序,要有一定的稽核覆盖率和稽核频率,涵盖主要业务和重要风险点。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有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必然对内部审计的有效开展提供良好环境基础,才能有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加速现代审计方法的变革。

(三)有效提高企业内部审计执行力

1、拓宽内部审计工作领域。在国际上,内部审计师已经从事包括财务检查与审计、经营审计、管理审计以及遵纪守法审计在内的综合审计工作。而我国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将内部审计的范围缩小了。我们应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以管理审计为重点;围绕规范化建设,加强内部控制审计;突出战略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投资决策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施工项目审计、采购合同审计、战略审计、成本费用效益审计等。由于单纯的事后审计已不能满足对企业做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评价的要求,因此内部审计应由事后审计向事中、事前审计发展。要求内部审计把关口逐步前移,由从前的事后审计为主向事中、事前审计逐渐发展,参与经营决策、产品转型、企业发展战略等决策研究,利用审计掌握的企业内部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预测预警作用,为领导决策服务。使管理者了解内部审计的本质和作用,将内部审计渗透到企业的每个运转环节和经营活动中去。

2、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是决定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内部审计作用充分发挥的关键。首先要在任用、培训、定岗、升迁等方面做出适当的规定,不能简单随意地将财务岗位上的人员安排到内部审计岗位上,而应该吸纳那些高素质,品质优秀的综合性人才到内部审计队伍当中。可以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做法,建立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制度,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就业门槛,优化内部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要做好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定期安排相应的综合知识学习,要不断更新房地产、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财务、法律、金融和审计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协调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这样才能提高审计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更高层次内部审计工作所提出的要求。

3、及时改进审计手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审计必须更新审计方法,引进和应用先进的审计理论和方法努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提高审计效率。积极将现代科技手段运用于内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实现审计手段创新。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生产管理上都采用了先进的ERP、MIS等系统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与调度,不仅形成书面载体,也形成了较多的信息流转环节。但内部审计往往停留在利用手工或简单的EXCEL处理上,很少利用先进的风险导向型内部审计技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参照国外大型企业,引入计算机审计技术,建立财务数据仓库,与ERP数据相连接,必要情况下可以开发适应自身的审计软件。这样就可以实时地调用掌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减少人为的主观判断,提高审计的客观性,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顺应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要求。

(四)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展开审计工作

我国房地产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真正的市场经济序幕已经全面拉开,未来房地产行业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行业环境将更加严峻。建筑产品在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同时,又各具特点,有各自个性的一面,这样就使得造价管理复杂多变,增加了舞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又因为建设过程历时周期长,资金投入巨大,使得舞弊行为的隐蔽性加大。这就要求内部审计加强全过程监督,因为舞弊行为可能产生在招投标中,产生在结算中,产生在工程管理中,产生在每一份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所以,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经济效益评价,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减少不合理行为造成的损失,是发挥内部审计职能的关键。对于特殊的项目,还可以考虑引入专门的中介机构如造价师、评估师等进行鉴定。

篇3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地产企业正在迅猛发展,而房地产企业也成为了我国各地税收中极为重要的推动性作用。到目前为止,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已经占到了我国各地税收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了。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具有规划性强,投资金额大等特点,造成了房地产企业在对其的会计审核方面的难度,因为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会计审核时,它的审核对象繁杂,需要核算的环节较多,而且审核的周期很长,这些都造成了房地产企业在调节利润和偷税漏税方面有着其他产业所不具备的一些优势。而目前我国国内的房地产企业也是国内偷税漏税较为严重的一个行业。

1.目前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审计中的误区

1.1利润操控

目前在国内,存在着一些房地产企业利用将一些已经可以收款的项目进行长期挂账的方法来拖延时间,使得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不能够在第一时间计算清楚。这些被长期挂账的房屋,都是一些已经可以预收售房款满足了结转条件的房屋。一些房地产企业通过对于房屋竣工时间的人为推迟,并使用竣工结算还并未完成的借口,拖延对于房屋的预售款的收受工作,将预售房款进行了长期挂账的处理。因为一旦房地产企业在收取了购房人的预售营业款以后,就需要对所建造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并将房屋的所有权交给房主出理,这样房地产企业将不能继续保留房屋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那么,一旦这样做了,使得房屋出售资金已被收取,那么房地产企业就需要进行对于该次房屋买卖的有关于成本还有利润的审计。但是如果房地产企业以竣工结算还并未完成等借口推迟交房的时间,并且不收受预售房款的话,那么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对它当期的利润进行操控。

除此之外,有一些房地产企业在其本身所应该进行的业务以外,还私下里面设置了相当于委托代建或者合资开发等等一系列的其他业务。由于我国国内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的速度过于迅猛,所以目前我国国内在这些方面并没有一些很清晰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业务进行监督和限制。因此,这些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额外业务的可操作性是非常大的,而由于国内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那么一部分的房地产企业会将有关于这些额外业务的资金仅仅是进行帐外的资金循环和往来的资金循环,以此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最终这些动作,将会使得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进行的审计工作很难顺利展开。

1.2漏税问题

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在着这样一种逃避税务的方法,利用某些关系,拿到关于建造经济适用房或者是针对回迁住户所需要的廉价用房等用于建造低价住房的土地的土地划拨许可证。但是在进行开发的时候,却在这块土地上,开发成为高档的商品住宅等来进行出售。而国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缴纳数量庞大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我国法律来说,一旦在取得土地后进行土地用途变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缴纳数量不菲土地出让金。在另外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法律的落后,然后利用其相关的名义来进行收费,比如说用保证金,增容费等等,而这些费用由于我国目前在这方面法律制度的欠缺,导致了缴纳制度的不透明性,使得在这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了漏税的可能。

1.3违规贷款

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当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建设周期,所以,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都是以融资的方式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而融资的对象,一般来说都是利用银行的贷款来进行的。而按照我国的法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土地的开发过程中,由于土地已经被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使用和开发,因此在这个时候土地其实是并没有价值的,所以这个时候土地的使用权并没有进行抵押的资格的。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拿到土地,而并没有进行开发的时候,这个时候土地才具有价值,可以进行抵押贷款。而这种情况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并无价值的资产在银行进行套现了。

1.4使用假合同

现在,有部分企业会利用假的售房的签订,以及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假的合同,并且让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卖方顾客提供首付,来骗钱银行的按揭贷款。而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甚至还会利用假的购买房屋的合同,来套取银行方面兑换票。而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申请国内的承兑换汇票的时候,应该要有真实的商品购物和销售情况,以及商品的交易金额的计算。因此,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进行对产业建造的生产中,往往会假借银行的明月来对合同进行编造。

1.5材料管理不合理

房地产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不稳定,由于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过程中,存在这一些原材料多,建造的周期长等一系列特点。对于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审计工作进行了造成了极大的不方便,有许多公司甚至在长达两年到三年的时间里面,没有整理过一次固定资产清查,而管理的混乱,也造成了对于项目的开发成本不断的提高,最终演变成了一种习惯。目前我国对于材料的进出仓库的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也不完善,对于一些低价值的消耗品没有及时的清点,而造成了账目与现实不符合,而且资金也不符合,这样得出来的数据不是准确的。

2.解决以上问题的一些对策

2.1杜绝避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避税和开假发票是不可取的,而混乱的会计核算已经成本的虚假上报,并不利于对于公司的管理效率的提高,而在目前。房地产公司应该能够进行设立独自计算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结算。

2.2完善资产管理

在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企业中,有序的还不完美的地方,这就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进行资产管理了,而且这种可以健全资产管理责任的制度。

2.3改善会计核算工作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核算,房地产企业应该提高其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在会计的基础工作水平有所提高后,将会对企业的提高项目预算精度,成本的核算,已经对于风险的防护能力,并且从整体上大幅度的降低企业的成本。

3.结束语

作为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将会为我国的税收和其他政策提供极为有效的支持,而当前,应该要想办法对于现在房地产行业中,审计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与误区进行修改,并且完善审计工作的进行。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收 审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颁布实施,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住房消费观念明显改变,住房消费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同时,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也开始逐步形成并完善。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规范有《房地产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附件二》,2006年2月,财政部就房地产业务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并形成了以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为主体的房地产税收体系。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和产品的特点,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对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不采取正当途径增加收入、降低成本,而是暗地操控利润、偷逃税款、骗取银行信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的产品是不动产,直接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其他行业不同。作为审计来说,本文重点关注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足额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地税部门对房地产行业的征管是否到位,国家相关的财税政策是否得到落实。本文通过探寻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税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对策和建议。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审计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5月9日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之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这些文件的主要精神就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全面征收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简称为房地产税收。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较多,只有正确了解各税种,才能更好的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税费主要有:以自建建筑物以及出售不动产为计税依据的营业税及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的企业所得税。书立、领受税法列举的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计缴的印花税。以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和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以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用地在承接出让土地时,房地产开发商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契税以及代收代缴的契税。

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审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一般来自销售商品房收入和出租产品租金收入。房地产开发商在每一次开盘出售产品时,可对外销售的产品总数都非常有限,但每一单位商品的销售金额却非常巨大。因此,开发产品的一个微小的销售百分比折扣都会影响企业收入的确认金额。在审查中,这部分对企业实际税负影响最明显的是企业确认为收入的销售价格。通常企业在进行开发项目立项时,必须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当项目由初步可行性分析深化到详细可行性分析时,必然会进行项目的收益测算及总收入计算。在审查中,应该详细审查收入计算与实际收入之间的差额,要谨慎提防企业为逃避纳税而将收入长期挂账或者变相转移收入。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的特质,企业员工在购买本企业开发产品时,大都可以享受折扣的优惠,有的企业对内部职工购房优惠甚至可以低至市场正常销售价格的80%。

另外一种更加隐蔽的偷逃纳税手段是,不少企业假借鼓励员工推销本企业开发产品为名,对介绍消费者购买本企业开发产品的员工给予巨额现金奖励。对于这些人为减少企业收入,同时变相增加员工福利的情况,应该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如果企业对员工工作期间购买本企业开发产品套数不限,同时折扣远远超过市场正常推销产品给予的销售折扣(对于前几年房地产行业,该折扣一般以不超过九折为宜),则应该将企业出售给员工的开发产品按照市场销售价格,即按照税法规定中的视同销售价格调整企业的应纳税销售收入,调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在审查中,还应注意部分以出包方式将开发项目承包给施工单位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违反税法规定,没有完成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按照税法的规定,这部分承包项目应该在开发商支付给承包商及监理单位,承包商与监理单位确认为收入时代扣代缴营业税。审查中发现许多开发商在代扣了这部分营业税金后,通过将营业税金在“其他应付款”项的挂账而并未履行缴纳义务,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由于对税法的理解不透彻,往往是本身的纳税义务已经由开发商代扣代缴完成了纳税义务,却仍然在收到工程款确认为收入时,又缴纳了一次营业税。对于这种现象,应该要求开发商调整会计账务,缴纳已经代扣的营业税款,同时通知施工及监理单位向税务机关要求退回前面已经多缴纳的营业税金。

印花税的审计

印花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问题较多的一个税种。在审查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印花税款特别严重,最严重的是购销合同的税基。大部分购销合同几乎均未纳税。纳税时间方面,大量企业将印花税单列“应交税金――印花税”,按照半年或者一年进行汇总缴纳。现行税法规定印花税应税行为在发生书立合同或者书立书据时必须立即购买印花税票并划销以完成缴纳义务。尽管企业解释这样处理是为了方便统计各年度发生的印花税额,但实际上是延迟缴纳印花税。纳税范围方面,应该纳税的没有计入纳税范围,无须纳税的却又缴纳了印花税款。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与相关单位发生的有关会计、法律等相关具有专业技能的咨询合同无须交纳印花税。在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对于这部分咨询性质的合同大多缴纳印花税;许多开发商对于项目前期的勘查设计方面向相关专家咨询的合同也缴纳了印花税。根据对税法立法本意的理解,开发企业与勘察单位订立的勘察设计合同应该根据设计合同纳税,但是对于勘查咨询合同可视为中介性质咨询合同,可以暂不纳入印花税纳税范围。实务中尤其应该注意的是,这部分以前年度已经贴花的多缴印花税款,根据税法的规定不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回,也不可以用于冲抵以后发生的印花税款。因此,应建议企业以后发生这类合同无须再缴纳印花税,同时注意企业是否将这部分税款在以后年度冲抵。

房产税的审计

对房地产企业产生重大税收影响的另一主要税种是房产税。房产税分为以房产余值和以租金收入计税两种计税方法,税率分别为1.2%和12%。现行税法在体现税收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的缴纳作了以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这部分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是出售前房地产企业已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产品应该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开发商的房产税进行审查,应该非常关注企业长年未卖出的房产的现时状况,如是否存在已经将房产出租、出借而仍然长年挂存货账,从而偷逃税款。必要时,应该采取抽查部分存货,突然到现场察看以实际判断存货的使用状况。另一个应该注意的是,由于工程的结算时间往往滞后于使用时间,因此,对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特别滞后于实际已使用时间的,应该建议企业调整计入房产税税基。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企业自身拥有大量的开发产品,因此,大多数开发商均会为本企业无房员工提供优惠房租的住房。按照税法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公有住房、企业自有住房,免缴房产税。这部分出租住房在满足条件时应该提醒企业从企业自用房产的房产原值中剔除。

土地增值税的审计

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审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合作开发建房模式避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对合作开发土地有明确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而又同土地转让方签定合作建房协议。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这种以人为的“合作开发模式”的避税方式,在审计的时候要重点审查合作建房的条件是否真正符合税收规定。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明显偏低价格销售商铺少计销售收入、虚列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和房地产交换不确认收入来少缴和不缴土地增值税。在审计的时候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价格来确定收入,让其补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时,已经将附属工程、水电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在工程完工结转成本时,又就这些单项签订大额虚假合同,或者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发票重复进入开发成本,减少收入,少缴税款。更有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一两套尾房,致使整个项目不能决算,逃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计

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审计时,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征用的是耕地或者还没有进行开发的荒地;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由于拆迁未到位,不能进行开发施工;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让合同占地面积大于已办理的土地证上的面积;有的房地产开企业业部分商品房已销售,但土地证上的面积没有减少,而不交或少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文认为在审计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669号)规定,土地使用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契税的审计

房地产企业的契税审计主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所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以及代收代缴购房者的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期阶段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是否足额缴纳,土地契税是否及时缴纳。可以充分利用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的外部数据,审计时将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比对,找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缴纳土地出让金不足的企业,然后分析其原因,查看相关合同;另外将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情况以及发证情况表与财政部门征收的契税数据进行比对,分析是否存在未缴纳契税。审查代收代缴契税时要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与购房者达成协议,少开或不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蓄意虚减计税依据,少缴或不缴契税。对这种情况审计时要加强与房管部门沟通协作,杜绝以收据作为契税及办理房产证依据外,还应深入实际,掌握售房面积、售房价格,核对销售不动产发票,强化征管,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依据税收管理办法如实、及时开具不动产发票,缴纳税款。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进行,房地产行业已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之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审计的情况,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管和检查力度,以及加快改革税制,建立比较公正、合理、科学的房地产业税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审计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款发生在房地产开发的每一个环节。因此,要遏制房地业偷逃税行为,需要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进行跟踪,强化对房地产业的全程监控。

一是加强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实现税收的源泉控管。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通过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并建立档案,全程跟踪,努力获取企业建筑成本等信息。为了增强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税务人员在取得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后,应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及到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因此税务人员只有通过实地调查和核实,才能杜绝超范围享受税收优惠的现象发生。

二是改进税收征管手段,提高管理效率。一方面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的登记、申报管理,并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经常分析有关税源,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涉嫌偷逃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防止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脱节而发生偷逃税行为。另一方面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成本审核和票据的审核管理力度,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成本真实性和准确性,尽量防止房地产利用假合同、假信息虚增成本,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以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发票的管理强化行业稽查和加大对偷逃税的惩处力度建立起房地产行业良好的纳税秩序。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建立各税种税源控管。虽然涉及的税种多,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的漏洞,税收流失比较严重。但是,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通过加强房产过户管理,可以强化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从而减少税收流失,使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到有效的水平。

然而在现行的税制下,仅仅加大对税收征管的力度和逃税企业的处罚力度,对遏制全行业偷逃税款有一定作用,但却不是治本之策。本文认为,要比较彻底地解决偷逃税问题,就必须进行税制改革,消除房地产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源头上堵住房地产企业的逃税漏洞,改革完善房地产税制,建立一个和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才是本文所阐述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审计的根本目标。

参考文献:

1.刘朝坤.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的几个问题.会计师,2010(2)

2.吴淼.基于新税法体制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分析研究.西南交通大学,2010(3)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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