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8: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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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衡量数字全球化的经济影响,我们利用全球97个国家的商品、服务、金融、人员和数据的流入和流出数据,构建了计量经济模型。研究发现,十多年来上述流动共拉动了全球约10%的GDP增长,仅2014年总价值便高达7.8万亿美元。其中数据流直接创造的价值为2.2万亿美元(占总值的近1/3),高于外商直接投资;此外,数据流还通过间接促进其他类型的跨境交流,为全球经济创造了2.8万亿美元。因此,综合考虑其直接和间接作用,数据流对GDP的贡献已超过全球商品贸易。在短短的15年间,跨境数据流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增长至此,实在令人惊叹。这十年来,宽带使用量暴增45倍,支撑起生机勃勃的商业活动,预计在未来五年还将增长9倍。
数据流不仅创造价值,还改变了传统商业。全球一半的服务贸易已经数字化,该比重还在不断增长。12%的全球商品贸易也是通过国际电子商务实现的。此外,Airbnb、TripAdvisor等网站还为人们提供便于出行的信息,说明数字化可促进人员流动。
另一方面,商品贸易的增长却渐趋平缓。主要原因为需求疲软和商品价格大幅下跌,此外金融危机也有影响,自危机后制成品和中间产品的贸易都陷入停滞。同时,众多公司正在重新评估长供应链带来的管理风险和复杂性,更加注重产品投入市场的速度和其他业务成本,对劳动力成本的关注相应减少,因此会在消费量大的国家增加生产。未来,3D打印技术将进一步颠覆国际贸易。
开放平台、虚拟商品和“数字化包装”
大企业纷纷搭建平台管理供应商、联系客户、方便内部交流和信息共享。一些为内部专用,但规模最大、最出名的仍是开放平台: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和数字化媒体平台不断扩展,联系着亿万名全球用户。
这些开放平台蕴含着可观的客户基础,使企业直接与客户互动,同时打造透明高效的全球市场:消费者只需轻点鼠标,便可获取产品、服务、价格和全球各地供应商的详细信息。减少了中间环节和中介,大幅提高了市场效率。
此外,得益于数字化平台,主营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无需实体网点,也能进军新的全球市场。数以百万中小型企业得到新的出口渠道。例如,eBay调查了18个国家后发现,88%~100%不等的中小企业依靠 eBay平台出口,而在传统企业中该比例不足25%。
电子书、应用程序、网络游戏及音乐下载等虚拟产品和流媒体、软件及云计算等虚拟服务的贸易也逐年扩大。3D打印技术的成本降低将带来贸易新领域――也许日后,企业只需发送电子文件,商品便可在当地打印生产。实际上,现在不少企业已经在边远地区3D打印零部件和替换件。
许多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包装”产品和服务,从而提升价值。以物流公司为例,可以利用传感器、数据和软件追踪运输过程。某项研究发现,射频识别技术(RFID)可节省高达七成的库存成本,大幅改善效率。在德国的案例研究(样本包括宝马和惠普)显示,该技术减少了11%~14%的运输损失。
开启数字化探讨
20世纪全球化的商业模型在数字时代或已不再适用。企业领导者在权衡得失利弊时,可从以下五个问题入手,开启数字化讨论。
1.我们是否清楚竞争现状?
数字化平台打破了规模和地域的限制,让更多企业可以迅速推出产品、扩展新市场,竞争因此日益激烈。亚马逊现有200万第三方商户,而阿里巴巴平台更是吸引了1000万商家。美国大型跨国企业占总出口的比重已由1977年的84%降至2013年的50%,体现了该国最为明显的趋势――“微型跨国公司”蓬勃发展。全球各地的新兴数字化公司参与到竞争中,带来了价格压力,使得产品周期缩短了。
2.我们是否有足够的竞争资本和能力?
建立数字化平台、线上客户关系和数据中心不再是互联网巨头的专利。例如,通用汽车正在改革其核心制造能力,希望借此引领物联网技术。各行业的企业都应当重新审视手中的资产(包括客户关系和市场数据),探寻获利新途径。为此,企业需要先进的数字化能力,才能占据主要的竞争优势。至于尖端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可以利用线上人才平台,从更广阔的全球化劳动力市场寻找千里之外的人才。
3.能否简化产品战略?
过去,企业针对不同地区市场提供定制产品、服务或区别定价时,常面临种种困难,而数字化大大便捷了这一流程,另外也简化了全球产品的种类。多家汽车制造商纷纷朝这个方向努力;苹果iPhone和iPad系列不论在哪里买,设计和品牌全球统一;Airbnb、Facebook和Uber也是一樱在开辟新市场时未做过多因地制宜的调整,而是复制原有的数字化平台模式。媒体和消费者技术产业能够全球同步发行产品,主要得益于社交平台和其他数字化平台让人们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即刻了解其他国家的更新内容。因此,这种同步发行机制可能使产品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迅速流行。一言以蔽之,审慎权衡产品定制化愈发成为高层领导考虑的重中之重。
4.企业组织和供应链是否有待改善?
借助远程协作和即时通信工具,企业可集中某些散布在全球的职能部门,跨越国界打造虚拟的全球团队,甚至完全抛弃只有一个全球总部的传统模式。例如,联合利华通过技术解决方案,精简了40条全球服务线,让身处世界各地的团队成员可以在视频会议上讨论交流。
同时,数字化技术正在重塑产业链。近期一份UPS调查显示,约1/3的高科技公司将生产或组装厂址迁至更靠近终端用户市场的地区。随着3D打印技术的普及,更多企业将重新考虑制造选址,最终或将重塑全球制造价值链。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避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关税的征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因此,应加大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管力度,保障经济效益。但是由于数字化文化产品自身的独特性,其关税征管的难度比较大,这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税收征管模式及方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1.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关税征收存在的问题
关于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关税征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以往,在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国家贸易进行关税征收的时候,对关税是否征收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并且尽管对关税征收保持统一的意见,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在技术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2)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征收关税的成本要远高于对数字化文化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所得。新技术出现后,在线视频点播技术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就给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关税征收问题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尤其是付费电影的下载,如何对其进行关税征收更是存在很大的难度。以A、B两国为例,A国消费者通过服务器从B过电影网站上下载电影,并以电子支付的形式完成交易,这其中并未索取发票,因而A国相关部门对交易的发生与否并不知情。(3)不同国家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关税征收立场不同,绝大多数发达国家不主张征收,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不征收关税会对自己本国数字化文化产品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
2.世界贸易组织暂时免征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计划
一直以来,世界贸易组织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关税征收问题都比较重视。1997年,经合组织组织的会议中,制定了适用于电子商务税务框架条件,提出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的报告。1998年,世界贸易组织就与电子商务相关问题开始进行审查,并对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关税征收提出了一个工作计划,即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贸易延迟征收关税。但是对于这一计划,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与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关税的征收存在分歧,但是发展中国家最终也赞同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暂时免征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的计划,认为这一计划符合他们的国家利益。然而关于永久性免征关税方面,相关成员都不愿意做出承诺。一方面,有的认为永久性免征将会导致相关关税永久丧失;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考虑到长远国家利益,只是希望通过暂时免征来获取发达国家更多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无论如何,在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收问题上,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仍未达成一致。
3.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中暂时免征关税的弊端
暂时免征关税,从全局出发考虑的,既有利也有弊,因为暂时免征关税这一举措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既表现在发达国家,有表现在发展中国家。综合当前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来看,暂时免征关税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以电子传输方式进行的贸易所涵盖的范围不是十分清晰。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各国对什么是电子交付并没有形成共识,各成员国之间对电子传输的理解存在分歧。因此,就导致了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管难度增大。各成员国具有不同的国情及对电子传输贸易标准的定义,并且在电子支付及电子传输中有不同的方式,所征收的关税比例和种类难免不同。因此各成员国制定的数字化文化产品及所征关税的标准具有差异,为保障各自国家的经济主体及利益,暂时免征关税也是难免。(2)暂时征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达成的政治性共识不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援用。暂时免征关税从其名字就不难看出,该举措其实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无奈之举,是一个无法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得以强制执行的政治义务。(3)暂时征收关税在解决影响服务贸易歧视性原则上还存在很大问题。国际贸易中存在一定的贸易歧视、贸易壁垒,暂时免征关税的举措并没有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何实质性的作用。针对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进行暂时免征关税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国际贸易中问题的爆发,并且正在制造新的贸易问题。因此,暂时征收关税存在很大的弊端,影响了国际贸易正常进行。(4)暂时免征关税在实践中并没有阻止对电子商务征税。从目前暂时免征关税的实践来看,以欧盟为例,认为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不应该承担传统贸易不存在的税收形式,并不希望将电子商务活动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而增加新的税种。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导致暂时免征关税举措的实施难度非常大,且实施这一举措可能造成更大的国际贸易中服务贸易问题,对各成员国数字化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经济主体、经济造成损害。
4.结语
总之,关税问题是国际贸易开展过程中最为关键、最为主要的问题。数字化文化产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应当处理好关税征收的问题,净化数字化文化产品的贸易环境,及早提出一个能够长久解决数字化文化产品关税征收争端的举措,为构建一个可以预测的数字化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框架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相关的行业分类标准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关的产品分类标准如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PC)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都未能对内容生产行业或内容本身进行明确定义,但是这些分类系统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数字文化产品对这些规则的命名规则而言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以计算机软件为例,GATT和《信息技术协议》(ITA)对于软件的调整针对的是软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盘。而GATS是基于较早版本的CPC,仅仅涉及那些记录或产生内容的服务,如录音或对内容进行传输的服务,如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但是GATS不一定会涉及内容本身,无论是储存在有形介质上的还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软件,都缺少适当的分类;同样在现有的服务分类表中也没有直接与计算机软件直接相关的分类。
(二)现有的全球贸易框架下并没有提供关于服务、货物的明确界定
从实践中看,文化产品可以被数字化,这些经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以不同的形式为消费者所使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如书籍、电影、音乐通过下载后,可以换成其他有形物的实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线销售,这与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无实质区别,这可以认为属于服务。因此,从实践中看,对数字文化产品的理解存在区别。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别的问题不只在贸易领域存在,在商品归类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最新版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中就可以看出,在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分的各种标准中,没有一种可以再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区别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对服务和服务贸易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从条款上看,GATS回避了学术之争,通过划定范围的方式规定了GATS所规范的服务贸易,什么是“服务”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GATS1.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只是对GATS所适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对“服务”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GATS中也没有加以规定。
二、国际贸易中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归类标准的现有主张
(一)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T的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使本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极力主张数字文化产品贸易享受GATT的保护。其主张的理由为:
1.适用GATT规则,更有利于视听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美国主张把数字文化产品划归到GATT之下比把其归到GATS之下更为有利,因为GATT为数字文化产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因为关于是否永久性延迟征收数字文化产品关税在成员各方之间的讨论并未达成共识,把数字文化产品归类为由GATT调整,将会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GATT之下贸易自由化程度事实上要比GATS高很多,这一点没有什么令人奇怪之处,因为WTO成员方经过长达45年的时间对GATT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改善,以及对GATT之下的承诺水平逐步提高的结果。
2.确保WTO协议的技术中立美国担心那些一直由GATT调整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规则的约束。当前从GATT1994的“关税细目”和GATT第4条“电影限额”来看,这些数字化的产品内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来调整,在GATT1994的任何条款中,也没有GATT1994只能适用于有形产品的规定。如果仅仅出于对新的分销技术的考虑而把当前由GATT1994调整的电影、音乐等这些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划到GATS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很难理解这一方式的正确性。目前被ITA协定所调整的计算机软件贸易,根据ITA协定的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以实物方式交付的软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贸易限制,并且免除了关税。
(二)数字文化产品属于服务的观点
与美国的主张相反,欧盟主张数字化产品应被归类为服务。欧盟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们出于保护数字视听产品这一目的。如果这些通过电子方式加以传输的产品在事实上被当作服务,欧盟就可以理所应当的适用其规则来调整通过网络方式传输的电影及电视节目,通过限制性的规则对视听产品的流通和传播实施歧视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欧盟持这种观点,同样出于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目的,其他的WTO成员方也坚持认为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应归类为服务,具体来讲理由如下:
1.GATS从长远目标来看更有利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欧盟认为WTO电子商务工作组当前的目标是寻求如何运用现有的WTO框架下的规则来调整电子商务的问题,而不能把重点过于集中于对市场准入问题的磋商这一问题上。欧盟并不认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规制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的问题,虽然从当前GATT1994的结构来看,其位数字化产品贸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规定。软件产业和电影产业之所以强烈要求把其归为货物,可能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可能GATS还未能对这类产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虑;其二可能是持有归为GATT调整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宁愿选择现有GATT下的自由贸易承诺,而不愿意选择GATS之下不确定的承诺。
2.WTO框架下不存在确保技术中立的规则欧盟以在WTO协议中不存在把货物和服务同等看待的规定,作为反对美国观点的理由。现有的国际贸易制度并未就介质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文化产品。能否在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规则中找到相应的分类,从而依据这一结果来判定数字文化产品是属于GATT还是属于GATS,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判断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不是依据其载体,而是其内容本身。
开拓海外市场一度被认为是国内企业摆脱相互间激烈的价格肉搏战,寻求竞争差异化的重要手段。然而这个被广为看重的机会却可能因为核心技术的缺失而演变成为一场空前的灾难。
机遇还是陷阱?
来自市场调查公司eMarketer的数据显示,2005年美国数字电视用户数约为5900万,传统电视用户数有1.9亿,相差两倍多。而到2010年,传统电视用户数为1.17亿,数字电视用户达到1.16亿,数量基本与传统电视用户数持平。
如此庞大的数字电视市场吸引了全球彩电企业的关注。在竞争过程中,中国企业逐渐认识到核心技术的重要性,并逐渐加大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然而,由于资金和技术积累的差距,在核心技术方面中国企业仍未占据整体的主导地位。
日前传出的一条消息,让中国彩电企业的神经再度紧张起来。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近日的信息显示,按照美国数字电视转换的时间表,从明年3月1日开始,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所有电视机都必须是数字电视,且必须符合ATSC(先进电视制式委员会)标准的技术规范。
据了解,这个标准背后捆绑着少数国际彩电巨头的技术专利。ATSC是美国先进电视委员会制定的数字广播地面标准,FCC于 1996年底正式批准,该标准业已被加拿大、韩国和阿根廷接受。有媒体预测, 如果按照ATSC对韩国电视的收费标准(每台数字电视20~30美元)计算,中国彩电企业因这些专利授权每年将多支出约10亿美元。
标准缺失之痛
与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路线相对应的是,国际巨头们也同时将矛头对准了中国市场。资料显示,到2008年,全球数字电视机销售额将达到700亿美元。中国数字电视相关设备市场规模也将达到万亿元以上。如此硕大的蛋糕,自然引得跨国巨头蜂拥而至。目前,美国朗讯公司、美国哈雷公司、比利时巴可网络公司、法国汤姆逊广播系统公司、荷兰爱迪德公司、荷兰万播技术控股公司等专业广播电视设备厂商已全部进入中国,LG、三星、索尼、松下等国外家电生产厂商也纷纷加大了在华高端彩电的产量和投资力度。
令人痛惜的是,由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优势不足,在这场国内外企业间的彩电争夺战中,国内企业并不占优势。有关数据显示,1996年至2003年,中国电子信息类专利申请前10位中,没有一家中国内地企业。而在电视产业的下一个“高地”――数字电视领域,72%的核心技术已经被日本、美国和韩国掌握。
去年9月9日,在第十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举办的“第三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论坛”上,科技部副部长尚勇表示,创新能力薄弱已成为我国产业国际竞争的“瓶颈”,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56%,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决定平板电视产业生死命运的最关键的部件――面板和核心模块上,中国彩电企业至今仍是‘拿来主义’。”家电资深观察人士刘步尘认为,这才是中国彩电产业的“死穴”所在。据了解,占数字电视成本一半以上的的高清显示器――LCD、PDP、DLP、LCOS等技术仍然受制于人,而融合音视频解码等技术的集成电路芯片也依赖于日、美、韩企业。
业内人士分析,自主专利技术的匮乏,是国内业界对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消息如此敏感的根源。
联盟才能自救
事实上,彩电企业当前面临的危机,并非我国企业受困于国外专利技术的第一个案例。
商务部去年12月25日的《200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影响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中国有15.1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在22大类出口产品中,有18类产品由于国外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而遭受691亿美元的直接损失,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9.07%。此外,2005年中国企业为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所增加的生产成本为217亿美元,约占2005年全国出口贸易额的2.85%;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企业造成的出口贸易机会损失高达1470亿美元,约占2005年全年出口额的19.29%。
面对DVD的前车之鉴,国内彩电企业的出路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可喜的是,国内企业并未气馁,而是通过联盟等形式展开了市场自救。
日前有消息称,长虹、TCL、康佳、创维、海信、厦华、海尔、上广电、熊猫、西湖、新科、万利达和夏新等13家中国彩电企业正在共同注册一家合资公司,与海外的专利权人进行谈判。
据了解,13家彩电企业的合资公司成立后,将会组成一个中国企业的数字电视专利池;与此同时,彩电企业还会加大研发力度。具体来说,比如HDMI接口专利的年费约为1.5万美元,中国彩电企业一方面加入它的联盟,看能否买对方的专利;另一方面也在组织相关的工厂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可以与HDMI兼容的接口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