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建议范文

时间:2023-06-05 08: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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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建议

篇1

下面,我们从固定资产的抵扣、归属和维修三个方面来探讨一下其涉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 固定资产的抵扣问题:三方面限制及其建议

购建固定资产,企业首先要弄清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税法允许抵扣,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税法不允许抵扣。

2009年1月1日后,我国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允许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也鼓励了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但我们的这个制度好像不太敞亮,大门没有完全打开;或者说,我们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尚有部分购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允许抵扣。所以,很多人就迷糊,到底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哪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让抵扣?我们从相关法规来进行分析、探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明确: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上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明确: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了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财税[2009]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上述的这一大堆“车轱辘”话,无非是说明三点:

(1)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无关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2)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

(3)包括交际应酬消费在内的个人消费以及个人(自然人)使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明确了不能抵扣的项目,我们也就清楚“哪块云彩下面有雨了”。建议充分利用以下的进项税金进行抵扣:

(1)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等)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同时,这些固定资产所需的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金也可以抵扣;非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更可以抵扣的,比如配件的进项税金就可以充分抵扣。但选择“购买固定资产”还是“购买配件组装”固定资产,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

(2)房屋、建筑物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金不能抵扣,但机器设备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企业在建造配套设施时,就应充分考虑“为谁配套”的问题,以便减轻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3)非个人(自然人)使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及其非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金是可以抵扣的。比如汽车,个人使用的不能抵扣,但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班车,其进项税金就可以抵扣。

还有个问题必须明确:购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一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不能抵扣。

二 固定资产的归属问题:三种处理方式及其建议

对企业而言,发生了原材料之外的购物支出,有三种归属处理方式:

(一)是计入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固定资产予以明确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的支出一旦计入固定资产,就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和折旧率,计提折旧。回收期相对较长。

(二)是计入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企业购买的价值比较低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一般指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器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在性质上,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一样属于劳动资料,可以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实物形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其价值比较低,易于损坏,为便于核算和管理,在会计上把它归入存货类,视同存货进行管理。

企业的支出计人低值易耗品,要采用一次转销法、分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等进行摊销。这些方法较之于折旧,对企业纳税还要有利的,因为计人费用的时期相对较短。

三是直接计人相关费用(日常用品)。比如购买一些办公用品,就可以直接计人管理费用,不需要摊销或折旧,就是花500元买部手机,由于手机使用期限的不确定性(说不定用几天就坏了),也完全可以直接计人费用,无需通过低值易耗品核算,这种处理方式能让费用直接全额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来说是最有利的。

为了准确归属费用,企业应注意两个区别:

(一)是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区别

没有人会把房屋当成低值易耗品,也

没有人会把螺丝刀当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大都是好区别的,但其“交叉部分”――工具器具――会让一些人摸不着头脑:税法把“工具器具”列入固定资产,会计把“工具器具”列入低值易耗品,这就顶上了。如何归属?我们认为:税法上的“工具器具”是指大型的工具器具,会计上的"32具器具”是指小型的工具器具(大型与小型“工具器具”的区分要依据企业规模进行会计职业判断),我们认为:在12个月内存在毁损可能的“工具器具”都应列入低值易耗品。

(二)是低值易耗品与日常用品的区别

低值易耗品是在一定期间耗费的用品,日常用品是随用随耗的用品,两者比较容易区别。但也存在一些“边缘地带”,比如会计人员用的200元一个的打孔机,归属谁?似乎都有理。这也应根据企业规模进行会计职业判断。

区分了上述两个“区别”,我们建议如下:企业支出要有预先规划,能进日常用品的就不进低值易耗品,能进低值易耗品的就不进固定资产。费用快速在税前扣除,可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税法允许一次性全额进费用的固定资产此如科研用固定资产,要进行单独管理,也不能提取折旧了。

三固定资产的维护问题,三种选择及其建议

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也有三种选择,并且影响企业税负:

一是日常修理,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可以一次性计人税前,抵扣其企业所得税。

二是大修理,所发生的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三是改建,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分年度计人企业所得税税前。

比较而言,最利于企业减轻税负首选是日常维修,其次是大修理,再次是改建。企业面临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但要正确选择固定资产维护保养的节税方式,又要规避涉税风险,企业必须弄清两个区别:

一是日常修理与大修理的区别。对此税法有明文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也就是说,没有同时达到上述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都属于日常修理,费用可以一次性计人当期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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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178-01

我国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是财政部、卫生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编制的,于1998年11月17日颁布并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现行医院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的局限性开始显现,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存在的弊端

(一)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核葬方法不完善

医院购置固定资产,现行管理办法是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支,会计分录如下:支付款项时,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财政专项支出”等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入账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货记“固定基金”科目。这种核算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医院的流动资产转化为固定资产,即固定资产增加,货币资金减少,从购置时点来看,并不引起净资产内部的变动,而上述处理尽管净资产总额不变,但已引起内部构成发生变化。如发生大量的资本性支出,而这些支出在修购基金和事业基金中不能完全列支时,由于《医院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列支方法,只能从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中直接列支,这种做法可能就会导致医院几个月甚至全年的收支结余全部抵销。

(二)修购基金提取不规范

目前我国医院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来计提专项基金――修购基金,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医院在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提取修购基金”,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这样计提修购基金存在着―些弊端:以修购基金的形式在净资产中反映,但修购基金不是固定资产的抵减科目,不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以致医院的资产负债表不能真实地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与净值的差额越来越大,以固定资产原值反映固定基金,将虚增医院的总资产和净资产。修购基金的提取比率又是一定的,不能对应反映某项固定资产一般修购费(折旧)的累计提取情况,没有对月中购置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明确规定提取修购基金的起止月份,只要资产在用就一直提取修购基金,甚至固定资产已经报废,依然计提修购基金,从而造成重列多列费用。

(三)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计提

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科目。随着科技界的日新月异,医疗设备的更新速度加快,许多医疗设备很快就淘汰了,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是必然的。若遇到固定资产减值或提前报废,按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处理结果却无法反映,必然会造成医院资产账面价值的虚增,出现账实不符的状况。

(四)固定资产处置的不合理

对于医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医院固定资产减少主要包括捐赠、报废、转让、损毁等情况,在医院发生上述情况时,全部通过“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来进行核算。报废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由于专用基金科目是按基金类别设置明细账,根本不能反映由哪项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人、保险赔偿等所产生的损益情况。此外,这种记账方法也存在容易发生漏记“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的现象。

二、医院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改进建议

(一)购入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购入固定资产时,借鉴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法。按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设置“累计折旧”科目

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增设“累计折旧”会计科目。计提折旧时,借记“‘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折旧费,贷记“累计折IH”科目,同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总账,并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列示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及固定资产净值,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医院实际总资产及净资产,使报表使用人正确理解有关信息。在账务处理上,计提基数以期初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依据,采用一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额。

(三)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医院在期末应采用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进行计价。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应以二者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有助于如实反映医院的财务状况,同时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为管理层决策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四)增设“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

每年年度终了,应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清查,发现有由于淘汰、报废,已无法使用的,应及时办理报废核销手续,发生报废和毁损费用的,可吸收企业会计的做法,通常增设“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等转入清理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收入,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益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或“其他收入”。

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在医院资产管理中起到相当大的作用。改进现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制度,使其更好地为医院的经营管理服务,让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何丽英.对医院固定资产核算的几点思考.卫生经济研究,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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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公立医院的固定资产不仅数量多而且金额大,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不断增大,有些医院的比重已经达到了70%,随着新医改的不断深入,公立医院面临新的挑战,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模式下,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的,有的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不够重视,固定资产虽然是资产,但购进资产后,还会产生大量的折旧费和维保费等费用,如果对资产使用不当,不及时维保,致使固定资产提前报废,也会造成医院经济上的损失。随着卫生经济体制改革,各级地方财政资产管理政策不断推出,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固定资产监管也越来越严格。所以,改变医院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已迫在眉睫,使固定资产管理由分散、孤立的管理向全面管理转变,实现价值管理、实物管理和信息管理的一体化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与成本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有效结合,可以降低医院的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不清

对固定资产管理没有明确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的使用和保管责任不清,使用部门人员对资产管理缺乏专业知识,对资产管理不重视,导致资产毁损、流失或被盗。

(二)不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设备购置申请审批环节管理不到位。设备购置申请由使用科室提出,各个职能处室共同审批并签署意见,往往职能处室意见被忽视,从而不能达到全面、科学的论证。2.设备采购合同管理欠规范。单位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欠规范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包括:有些政府采购合同无合同签署日期,则无法确定合同生效日期。审批时间滞后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滞后于经济事项发生时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条款,如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30日内,但设备验收和开箱时间已经超过30天,实际交货时间滞后于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已造成延迟交货,但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条款。3.设备验收入库及转固周期长。设备验收入库的时间往往被忽视,验收和入库的时间过长会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较低,对固定资产从论证、决策、构建、安装、交付使用到清理的全过程进行管理,需要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资产的调拨、租借、对外投资、处置、捐赠等业务未按照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1.赠送设备未入账。如有些科室接收社会捐助的资产,未办理资产入库手续,不利于固定资产有效的管理,造成账实不相符,会导致资产的流失。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纳入医院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的设备等实物资产,需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达到报废期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2.设备借用无手续。科室相互间的设备借用,无借用手续。出于医疗需要,跨科借用,经双方科室负责人同意,医疗设备可以跨科室临时借用。借出方需由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医疗设备跨科借用登记表》,对借出设备的名称、固定资产编码、完好状况、借出日期、归还日期等进行记录,借出及归还后均需有借入方固定资产管理员确认签字。借出设备原值超过3万元需报医学工程处进行备案,跨科借用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长期借用需办理资产转科手续。3.资产报废过程欠规范。使用科室部分资产已达报废条件但未及时履行报批手续,造成不能使用的资产长期堆砌。使用科室已经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实物资产已经转移到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待报废资产,但双方未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报废审批流程已经结束,资产已由回收公司接收,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销账,若不及时销账会造成账务核对困难。4.不重视固定资产标签的管理。部分设备未贴固定资产标签或设备办理转科后标签未更新,对盘点工作增加难度,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利于对账工作。使用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补贴上正确信息的标签。对没有标签或标签信息不正确的情况严格检查,并与绩效挂钩,使资产管理人员重视资产的管理。以上情况会导致资产流失、资产信息失真、账账、账卡、账实不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四)资产日常维护不当、长期闲置

资产使用人员没有专业系统的知识,简单培训后就上岗操作,导致专用设备使用不当,不重视日常资产的维护保养,导致资产使用年限减少、使用效率低下等。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有些资产购入时技术先进,金额巨大,但实际操作人员技术有限,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折旧费、维保费等费用高于此设备带来的收益。应积极提高使用人员的专业技术,使资产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增加医院经营收益。还有些资产购入时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买来后长期闲置。使用率低或闲置的资产,科室没有及时报送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拨使用的意识,不利于全院资产的合理调配,没有做到物尽其用,造成资源浪费。

(五)资产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有些医院对内部控制制度不够重视,使得内控制度执行力不强。没有设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缺乏相互制约和相互制衡。没有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资产管理内控制度不够完善,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各部门应职责明确,实行分级核算、分级管理

医院设备资产实行院级专门委员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院级专门委员会统一领导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院级专门委员会主要由院领导、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资产管理部门包括医学工程处和总务处后勤组,医学工程处承担医学装备计划、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处置、档案等职能;总务处后勤组负责后勤物资、设备的申购、计划、采购、入库、保管、出库、供应、使用、质控、回收、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使用部门为实际使用设备资产的具体科室。设备资产各级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履行其在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设备资产,充分发挥使用效益。资产管理职责清晰,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有利于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核算、分级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分类明细账(金额账),负责资产的价值管理和预算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分类明细账(数量、金额账),记载资产金额、数量、存放地点、管理单元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实务管理,核查资产使用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并指导资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定期培训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定期清点资产并与财务部门对账。对于盘点差异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盘亏的资产,对相关责任人下达归还资产通知书,尽快归还固定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三级分类明细账(台账)、记载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资产编号、存放地点等,每个科室设置专门人员管理资产,定期盘点资产,如固定资产管理员可以每月末对本科室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对于盘盈或盘亏的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并以书面的形势及时上报给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需查明原因,制定解决方案。

(二)全生命周期优化管理

1.设备采购。科室根据预算和工作需要提出申请,重大固定资产申购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并由院级专门委员会审批。2.验收。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使用部门、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重视使用部门专业人员的参与,可以从专业技术上及时发现设备运转中是否会有后续问题,避免只看外表的验收方式。合同签订日期等要素应齐全,避免执行在前,签订在后的情况。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条款,切实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经济纠纷。3.入库、出库。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固定资产出库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设备验收后,验收人员将固定资产入库单一联传给财务部门入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加强设备采购、验收入库、出库过程管理,缩短采购验收入库周期,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作用。4.维修。资产管理部门要实地检查设备,排查原因,确定是人为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医院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保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5.设备报废。设备报废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使用科室需详细说明报废理由,专业设备的报废申请还须附相关技术专家签署的技术鉴定报告。然后科室主任审核通过后提交至资产管理部门维修组进行实地核查,核实具体情况。核实无误审批后将设备送至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上报至主管院长审批。使用科室按照资产管理部门安排,将已批准报废的设备资产,经由院办公会同意后,由财务处统一向市医管局报批。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由政府指定公司对报废设备统一回收处理。根据回收公司开据的回收文件,资产管理部门核销二级分类明细账,财务部门核销总账和一级分类明细账务。

(三)固定资产应当全方位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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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过窄

我国当前加速折旧范围主要是按企业所处行业的类型来划分,且重点集中在少数几个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制造业行业,这本来是为了配合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要求而提出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重要战略性产业需要加速折旧,传统制造业以及服务业为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也都需要通过加速折旧来更新设备和增强发展活力。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类型也比较窄,主要限定在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节能与环保装备,用于研究开放的仪器与设备,企业外购软件。甚至自制自用的节能环保设备,都不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二)对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固定资产的认定程序复杂、争议较多

对于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应政策文件虽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对于具体哪些固定资产才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方面,规定上却比较原则和模糊,企业和税务部门争议较大,认定的程序比较复杂,所需时间也较长。在科研设备、节能减排设备加速折旧政策方面,仍缺乏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三)我国财务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较长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例如,《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最低年限为10年,按60%计算折旧年限最少也要6年(除非国家另有约定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规定了2―3年的最短时间),和大多数国家3―5 年的设备折旧年限相比明显偏长。这导致企业设备更新周期过长,技术装备落后,过剩产能淘汰较慢,不利于企业加快设备升级,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

(四)缺乏针对中、小企业投资的加速折旧政策

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在技术改造、装备更新换代方面具有更为迫切的需求,但中小企业往往面临更强的资金约束,固定资产前期较重的资金负担会影响其投资意愿、制约其投资能力。中小企业投资加速折旧政策方面的缺乏,不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资本积累和释放投资活力。

(五)加速折旧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经济下行时期,企业效益情况往往会变差,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会给部分企业带来会计利润的急剧下降甚至是亏损,损害企业的外部形象,并增加企业的融资难度与融资成本。对于拟上市的科技型企业而言,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可能对其会计上的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从而会影响其上市进程甚至是导致其上市计划搁浅。

二、政策与建议

应把加速折旧政策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企业投资与设备升级、化解产能过剩和实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抓手。

第一,扩大允许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固定资产的范围。应该取消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限制,加速折旧政策应针对固定资产的特定类型,只要拥有和使用该类固定资产就应该允许其加速折旧。应扩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对于企业设备更新换代、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研发与检测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普遍的支持。允许企业自制自用的节能环保设备享受加速折旧与税额抵免政策。最低折旧年限少于10 年的设备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此外,在允许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固定资产的认定条件方面,应使标准更为简单、明确,并简化享受加速折旧政策固定资产认定的程序以及折旧计算的方法。

第二,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尤其是缩短技术进步和更新替换较快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缩短到3至5 年。取消企业同类资产只能使用一次加速折旧的限制规定,有效激发企业设备更新的速度。对国家鼓励的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的设备投资可进一步提高其首年折旧率。

第三,对于中小企业应给予更为优惠的折旧扶持政策。中小企业设备投资可当年抵扣,也可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法或直线折旧法。中小企业在国家鼓励的有利于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的设备投资,还可采取加计扣除的扶持方式。

第四,企业可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法或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可转直线折旧法。因为不同类型企业选择加速折旧的意愿存在差异,特别是民营企业、非上市企业比国有企业、上市企业更愿意选择加速折旧,所以,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应当允许企业灵活地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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