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保护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12-04 00:00:47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1

荷兰的环境合作社(EnvironmentalCoGoperGatives,EC),可被描述为农场主的地方组织,通常与农场主有着密切合作关系的非农场主以及地方的、地区的和国家的机构也参与其中,它们采用基于地区观点的积极行动的方法来将自然管理结合进农业活动中.

(一)荷兰环境合作社建立的背景

荷兰最早的环境合作社建立于1991年.荷兰环境合作社是在国内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的背景下,在欧盟环境保护政策的框架内,出台了相关的环境管制规则,农场主们为了应对这些问题而组织建立起来的.作为最早工业化的地区,西欧深受环境污染之害.在欧盟成立后,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加强.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把“关于环境领域的政策”列为共同政策之一,而欧盟的环境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共同农业政策,它在很多场合都强调将两者一体化的重要性,共同农业政策与环境政策相互倚重,并通过“辅原则”首先由各国来加以实施的.作为欧盟成员的荷兰,在狭小的国土面积上创造了发达的集约型农业,但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在所有的欧盟成员国中,荷兰也许是集约化农业与环境之间冲突最明显的国家.”[2]205“荷兰的东部和南部的一些地区好像一个巨大的污水处理厂.”[2]205G206为此,荷兰在欧盟政策框架下,从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力度,制定了很多相关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给农场主们以传统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而与环境政策相配套的补贴也带来了机遇.如弗里斯兰省的弗里斯兰林地,是一个有着1.2万公顷风景优美土地的贫困地区,奶牛农场是主要的农场类型.根据政府的规定,该地区为酸雨敏感区,禁止在地表使用粪肥,奶牛的粪尿要强制注入土壤中.该规定并不符合当地情况:小农场、春季高地下水水位并不适合使用注入粪肥的重型机器.因此,该地区农场主们利用他们之间合作的传统,成立环境合作社同政府谈判,希望通过适应地方实际的方法来保护环境,以免除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在另外一些地方,农场主们通过成立环境合作社,集体同政府签约,通过保护环境来获得政府的相应的环境补贴.

(二)荷兰农业环境合作社的成立与发展

正是在以上的背景下,弗里斯兰林地的农场主们组织起来,“在1991年和1992年成立了VEL和VANLA”[3]18.参与的农场主们承诺他们将维持并进一步提高保护自然和风景的努力,作为回报,他们要求适用于全国的酸雨敏感目标不在当地适用.通过与政府的谈判,该建议被采纳.“VEL和VANLA两个合作社代表了荷兰农村历史的一个新的转折点:从1992年至今,超过300个类似的合作社由农场主或其他农村居民建立起来了.”[3]35其中代表性有1994年建立的DenHaneker,1994年建立的DePeel(后改名为PIGON),1996年建立的KollumerGrien,2002年建立的Zwartemeerdijk,2001年建立的DeLinGgestreek,2004年建立的Meander[1].“根据2004年的估计,EC有近10000名成员,占所有农场主的10%和农业用地的55%.”[4]而最早建立的VEL/VANLA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其地区有4个新的合作社建立起来了,两者合并为一个大的环境合作社(NFW)是一个新的发展NFW涵盖了5万公顷的土地和五个自治市,这一地区大约有1000个农场,超过3/4的农场是这一大合作社的成员[3]35.NFW的建立并没有使单个的合作社解散,每个合作社还是在其领域内积极活动,但是一些行政事务交给了NFW.DenHaneker也由最先的50~60个成员[1],经过18年的发展,目前有300名农场主成员和700名市民成员,其农场主成员占其所在地区农场主数量的44%[5].总体来看,当地环境合作社的成员占该地域内的农场主的比例,从KolGlumerGrien和DeLingestreek的15%到Zwartemeerdijk的100%[6].

二、荷兰环境合作社的运作

(一)环境合作社的组成人员与法律地位

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创立者通常以农业经营为生的年轻农场主,他们组建合作社的初衷有的是维护小农场的生存,有的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有的出于虔诚的基督徒奉主之命来管理自然的信仰[6].环境合作社向该地区全体农场主敞开.随着合作社成员不断增多,产生了非农场主能否成为成员的问题.农场主与非农场主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甚至有时是冲突的.有些农场主成员担心非农场主成员会施展他们的影响进而控制他们的经营活动.同时,有些环境合作社所在的地区很少有非农场主,或其主要项目与非农场主不相关.这些导致不同的合作社其成员资格是不同的,有些合作社没有非农场主成员,如PIGON、Meander、Zwartemeerdijk等;有些环境合作社的成员来源是多样的,如VEL/VANLA、DenHaneker、KollumerGrien、DeLingestreek等,其成员除了农场主外,还包括公民个人、环境组织、地方政府、动物福利组织等乡村利益相关者.这些有着多样化成员的合作社,通常“在EC起步阶段排除非农场主成员,允许农场主开始环境保护合作社的相关活动,然后逐渐开放成员资格”[1].非农场主成员经常给环境合作社的发展带来一些益处,如组织经验、扩展网络等.有更多的非农场主成员也使合作社更易获得政府的信任.环境合作社都有相似的法律地位,大多数都登记为协会[6].它们在地方政府登记并采纳“协会条款”来管理其行为.有些环境合作社,通常是那些想购买土地或其他资产的,登记为基金会,因为基金会适合于拥有资产.

(二)环境合作社的活动环境

合作社的活动通常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组织学习交流,提供环境保护活动实践技巧的建议及培训.第二,指导完成申请政府环境计划的相关表格的填写.第三,代表成员联合提交申请,特别是那些允许联合提交的农业环境计划.第四,需要大量人员努力才能成功的发展项目,如Zwartemeerdijk协调其成员共同加固了堤岸,DeLingestreek在其6个农场的地域内修建了5公里步道,KollumerGrien组织土地集约项目,并从国家森林组织那集体租了500公顷的林地.第五,提供专家支持成员的活动,如VEL/VANLA和瓦赫宁根大学合作,就农场主们关心的土壤养料管理提供研究和建议[7].一些环境合作社也参与其他活动,如项目研究、游说活动.项目研究包括教育和技术推广事务,确定能够产生环境益处的技术.在游说活动方面,很多环境合作社在农场主和相关机构中充当重要的中介角色,在个体农场主和政府组织中充当调停者角色.

(三)环境合作社的管理结构和经费来源

所有的环境合作社都采用了相似的管理结构.每个合作社有一个管理董事会(有的叫执行委员会),有选举出来的主席、秘书、司库、分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管理董事会每月开会一次.分委员会通常在大的环境合作社中形成管理合同及倡议.正式成员大会一般一年两次,所有的合作社都会举行一次年度大会[6].所有的环境合作社都给予了非农场主成员在选举管理人员方面以与农场主成员同样的权利和机会.环境合作社建立初期的工作大多是由成员志愿完成的.但随着规模的扩大,合作社也开始雇用专门的管理人员.如DenHaneker由于成员数目多,活动领域较广,它有两名全职人员和两名业余人员.有时,环境合作社能够获得由省政府提供的职员,能够获得荷兰农场主协会、外部组织、发展机构和教育机构的支持[6].环境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和政府资金.大多数环境合作社都会向其成员收取会费,一般是固定收费—25欧元每年.政府每年给每个获得行政地位的EC投资1万欧元,并额外给予55000欧元的共同储金以用于发展新的有关传播技术的知识.另外的55000欧元的拨款用于支付服从风景和环境维护的津贴.1996年,第二部分拨款,数目达到200万欧元,用于对将农场经营与环境管理更好结合的更广更深的研究项目[4].DenHaneker、DeLingestreek、Meander在它们的启动阶段分别得到了省政府10万、1.35万和0.8万欧元的支持[4].政府的财政支持和项目资金是合作社的重要的资金来源.

三、荷兰环境合作社所取得的成绩

荷兰环境合作社被视为是一个成功的边界组织,它“关注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的合作与理解的创立,它是在科学家、政策制定者、执行者的不同的边界内建立沟通的桥梁来进行治理的边界组织”[4].它帮助形成问题框架,降低政府和农场主之间的交易成本,帮助在成员间以及在成员和政府间建立信任关系,以此来减少由不完全契约所造成的不确定性[8].其运行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一)提出适合实际的方法,保护和改善当地的环境

环境合作社将农场主及其他环境、发展利益相关者聚在一起,商讨本地区所面临的环境问题,适合本地情况的解决方法,如何和政府协商并签订环保合同,如何将提高收入,推动地方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等问题,形成新的生态管理方法,保护及改善当地环境.如VEL/VANLA将研究者和农场主聚在一起,研究养分管理系统,降低化肥使用量,创造了一个更好的肥料、土壤、饲料的循环,减少对肥料的依赖,并发明了适应当地条件的施肥机.“2004年参与提高环境质量项目的60个农场主中的90%实现了预期目标(施肥低于180kgN/ha),一些还超过了预期目标,这在荷兰是例外的.同时还增加了生物多样性以及更好的风景.”

(二)提高了农场主的收入,促进了农村发展环境

合作社的运行,通过多种渠道提高了参与农场主的收入.第一,政府的环境支付.EC通过与政府集体签约保护环境,而政府给予合作社的农场主们以环境管理的财政支付.例如,在VEL/VANLA,“估计约有10%的农场主的收入来自于欧盟和荷兰中央政府给予的自然管理项目补贴.”[3]29第二,降低经营投入、提高农产品质量并获得较高价格.如有的成员降低了化肥的使用量;有的成员通过环境质量的提高,使得牛奶的品质提升而价格提高,一些地方生物多样性的增加和动物福利的提升,间接地增加了农场主的收入.第三,发展相关的涉农产业.很多环境合作社,由于环境质量提高,乡村旅游得到发展,进而提高居民收入.如在VEL/VANLA地域内,农村旅游的发展,“这使得当地居民特别是小店主、餐饮服务和参与奶酪制作或农业旅游的农场主家庭能够获得益处.”[3]22环境合作社的运行也推动了地区发展.农场主们通过合作社提供的培训、参观、讨论、参与管理及与政府协商等活动,增强了自身的人力资本存量,扩大了社会网络,强化了合作与信任,增强了所在地区的社会资本存量.合作社挑选出的地方领导人获得了在陈述、倡议、游说、协商、合作等不同领域的培训,会见了来自不同地区、国家和文化的人们,扩大了自己的社会网络并提升了才能,而地方领导人的才能对于农村地区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

(三)降低了政府环境政策的实施成本,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率

欧盟和荷兰在实施环境政策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实施成本问题.如果同数量巨大的小农场主签约并监督实施,其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而环境合作社将农场主组织起来,集体同政府谈判,传播政府的信息,并建立了“监督委员会”来监督农场主的行为,这极大地降低了政府政策的实施成本,提高了政府环境支持资金的利用效率.而环境合作社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保护政策、实施方法.同时,环境合作社成员能够施展同伴压力,避免了“搭便车”现象,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率.也正因为这样,环境合作社在荷兰的环境政治中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参与者.(四)推动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组织的发展环境合作社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来进行学习和产生新知识,如由合作社和专家(诸如自然组织的专家等)合作设计在自然保护和风景管理方面的课程;与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举行定期会议,如VEL/VANLA和瓦赫宁根大学的专家的合作,发展适合地方性的环境保护方法;“做中学”的方法也得到采用,科学家们和农场主们共同开展“田野试验”[7],发展相关的环境保护的方法与组织形式.所有这些推动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组织的发展,为其他国家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总之,在政府和相关研究机构、公民社会等的支持下,环境合作社已经成为环境管理的一个有价值的工具,它将不同集团凝聚到一块,确认环境问题并寻求多赢的解决方法[6].环境合作社是农村发展模式的一个例证,是一种新的在地方、地区、国家当局和农场主之间的合约的标志及实践[9].

四、荷兰环境合作社对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启示

在党的十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的背景下,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做法,对中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着诸多启示.

(一)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沿海和内地、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发展不平衡使得农村环境承担了过重的压力,农村环境劣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影响比当初的荷兰还要严重.在环境劣化的情况下,大气质量、水质量、农民的身体状况、食品安全等问题不断突显.正是因为如此,要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考核纳入到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中.

(二)支持农民环境组织的发展

在当前的农村经济家庭承包制下,农村环境政策缺少实施的抓手.借鉴荷兰环境合作社的做法,政府应该积极鼓励、扶持农民组织特别是环境组织的发展,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努力利用本土知识和农民固有的地方知识,积极探索符合地方实际的环境保护办法,并通过这一途径增加已在逐步减少的农村社会资本,为农村发展服务.为此,政府在进一步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支持的同时,可以将政府支农资金向环境保护方向倾斜,资助保护环境的行为及组织.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2

海南省的生态环境全国一流,世界闻名。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海南最具价值的物质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越来越成为海南人民的共识。这种共识,随着建省以来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形成、深化。从建省之初提出工、农、贸、旅并举的发展举措,到上世纪末相继出台的“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省的重大决策,再到2010年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人们日益清晰地认识到,海南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热带海岛生态这一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首先要保护好生态资源,实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然而,由于发展经济、追求富裕的愿望在不断蚀食和淡化着人们的生态意识,甚至冲昏人们的头脑,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海南仍然非常普遍,非常严重。尽管近年来海南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法规措施,但海南的生态保护形势并不乐观,严重威胁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因素长期存在,保护生态的任务十分艰巨。

一、海南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破坏状况

海南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其它经济发达省份,现代工业企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显著。不过,农业(农村、农垦)生产、旅游开发和房地产扩张等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却有增无减,其中,来自农业生产的破坏范围广,危害大,不容忽视。就破坏范围而言,农村散布全岛各个角落,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所及,既包括农村周边生态环境,也包括生态保持区,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整体性的。就破坏程度而言,目前海南和全国一样,所面临的一共性问题,如生态林地损毁、生活垃圾和化肥农药污染等,一个都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生态环境呈缓慢退化之势。对于诸多咄咄逼人的危害生态安全因素,遏制的力量显得十分薄弱,对于已遭受摧毁的生态环境,促进其恢复的力度不够。

(一)农作物违规和无序种植对生态的损毁极其严重

只要深入海南各地调研,亲眼所见,就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生态区都已被或正被农业种植所蚕食、分割、截断孤立,完好无损、绵延完整的生态在海南已极为罕见。几乎所有农村周边小山丘上的原生态植被都已被剔光,取而代之的是郁郁葱葱的经济林、农作物。高大一点的山岭,也多数逃不过被围剔的命运,只剩下顶峰、沟壑里一小块所谓的生态林,如琼海市官塘区的白石岭、万宁市礼纪镇的西岭等,在这些地方,山上山下,处处是槟榔,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已不复存在。在有名的呀喏哒热带雨林景区,实际上除山壑里还保留着原生态植物外,整个景区的山坡都已被荔枝园、龙眼园等果园团团包围。即使是七仙岭、五指山、吊罗山、黎母山等自然保护区,也被农业种植片片蚕食,层层分割,面积委缩、功能退化,动植物多样性不断减少,一些以往常见野生动植物濒临绝种。

海南农作物违规、无序种植在上世纪末达到高峰,有些地方因此而把生态推向灭绝的边缘。种植的作物种类繁多,包括橡胶、槟榔、橙桔、菠萝等,当时尤以槟榔种植最为疯狂。由于农民认为槟榔的经济前景较好,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曾一度出现家家户户种槟榔,到处垦荒种槟榔的景象。本世纪初,违规、无序种植的势头受到初步遏制。2005年,海南林业局提出“25°坡度以上种黄金都不行”的口号,下决心保护日趋脆弱的生态。但整体破坏格局已经形成,或明或暗的持续破坏行为仍然发生,恢复措施乏力。

(二)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

农业养殖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在海南,近海水产养殖、陆地养殖、山区养殖等各种农业养殖并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水产品,禽畜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养殖的量和面也呈逐年快速扩大的趋势。农村养殖几乎均无排污设备,每个养殖场都是一个排污户,生产的污水污物直接向外排放,注入小沟溪流,流进江河湖海。小户小排,大户大排,污染日积月累。农业养殖不仅是重要的污染源,而且也是导致毁林损地的一大要素。养殖所到之处,红树林、海防林、湿地等生态都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甚至完全被毁。万宁市神州半岛风豪港湾原有的一大片葱翠美丽的红树林,就因水产养殖扩增而渐被砍光。

农药化肥是生态环境的另一污染源。跟全国大多数农村一样,如今海南农业生产几乎是无作物不施化肥,无瓜菜不撒农药。由于农药化肥用量极大,残留物多,时间持续,加之用法不够科学,使用效率不高等原因,其污染范围之广,危害之大,非常惊人。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在海南各地乡村的田间地头,土质变差,水变浊变臭。昔日田沟小溪清澈见底、鱼儿穿梭的景象已难觅踪影。

(三)农村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加重

在全省范围内,不论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都是个大难题。然而,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垃圾更难应付。城市有专门垃圾收集、运送和处理设施,而绝大多数农村却没有,且农村范围广,地区分散,垃圾不易收集和处置。虽然目前海南文明生态村数量已过万,约占全省农村总数的一半,乡村公路、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有很大改善,但在生活垃圾处理以及排污系统建设方面进展极为缓慢。在农村,生活污水横溢现象依然普遍,日用废旧物品、塑料袋、建筑废料等垃圾往往是被随意抛扔,随处可见,阻塞河沟,污染田地,妨碍观瞻,到了让人难以容忍的地步。

(四)多数乡镇企业高耗低效治污无力直接危害环境

海南是工业落后地区,乡镇企业不发达,与其它沿海发达城市相比,乡镇企业污染环境的现象不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以忽略。2010年,海南乡镇企业经济单位已愈5万多户,其生产活动无疑与生态安全戚戚相关。海南的乡镇企业大多规模小,实力单薄,科技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高耗低效,对治污往往有心无力。其生产过程所产生废气废烟、污水毒物甚至没有经过简单的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去,成为生态杀手。在调查中容易发现,乡镇企业多的地方,环境污染总是相对较为严重。

二、促进海南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当前,海南正加快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的步伐,这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热带现代农业发展,无疑需要更多的耕种土地供给,更多的化肥农药和扶助设施,从而对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构成新的威胁。与此同时,热带现代农业是高科技的优质高效的农业,讲求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和节能环保,因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的改善。海南应紧紧抓住文明生态村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的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战胜挑战,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研究,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

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摸清海南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透彻分析生态环境现状,准确评估生态环境安全及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目标,提出科学可行的实行和保障措施。

特别是要严格划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划分不可开发区、可开发区。在保护区和缓冲区内,坚决禁止农业、工业、旅游及房地产开发,尽可能杜绝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危害。要注意不同生态功能区的整合,避免人割断森林、海洋、渔业、生物、河流、湿地等自然要素的整体生态功能。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规,实施更为严格的生态保护标准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确立“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须根据形势需要,在现有《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环保标准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以及制定和完善有关生态保护区管理、农村水源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规。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控,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海陆空立体监控体系,采用卫星传感、水质测验等科技监测与人工实地察看相结合,职能部门专业监督与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既重视临近地区和敏感地区的监控,也不疏漏边远偏僻地区的监控,实现环境监控全省实时覆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生态环境监控问责制。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不闻不问或监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从严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科学果断措施尽快恢复被毁自然生态。对保护区内种植的农作物,采取政府补偿、奖励和农村自愿的办法,坚决予以推毁。恢复生态,切不可用人工种植公益林的方法,人为干预生态区植物的生长,破坏生态的多样性。海南雨水阳光充足,空气滋润,只要不人为破坏,生态恢复相对较快。

(四)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责任制,积极推动绿色发展

切实将绿色发展成绩作为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体制机制上激励领导干部不断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推动节能增效,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对于那些只顾眼前利益,急于出政绩,保护生态环境不得力,甚至放纵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在农村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使农村群众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的意义和重要性,掌握生态环保的基础知识。引导农民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爱护生态环境的活动,培养讲究卫生、分类处置垃圾、减少排污、节约能源资源等良好的生产和生活习惯。特别要重视加强对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从小培养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培养保护生态的行为习惯。

继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强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疏通河道水渠,修建排水道排污沟、污水处理厂、净化沼气池、垃圾处理场等。有条件的修建乡村公园,绿化美化乡村内外环境。

(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

加快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以农业科技为支撑,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全力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通过绿色生产有效控制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合物施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约资源能源,增强农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3

社会资本是区别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等的一种资本形式,是当今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研究,对社会资本给出的定义各不相同,可谓仁者见仁,作者见智。比较公认的是布迪厄、科尔曼以及布坎南的定义。由于农村社区是一个社会组织,本文采用的是布坎南的定义,即从社会组织角度加以阐释的定义。在《让民主有效运转》一书中,布坎南认为社会资本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其中包含信任、规范以及网络等,它们能够推动协调和行动来提高社会效率(张文宏,2003)。运用布坎南的定义分析,可以看出,社会资本在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中,能够起到基石的作用。

(一)社会资本可以打破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囚徒困境”

生态环境问题之所以难以解决,最大难题主要在“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拓扑论中的范例,用来说明信息不完全条件下放弃通过合作实现最优目标的现象。两个囚徒被分开审讯,选择不认罪是二者的最优选择,每人将得到最轻的惩罚。但由于彼此缺乏信息,加之不信任心理,每人都选择了自己认为的最优选择:认罪,结果放弃了整体最优选择,每个人得到了较重的惩罚。“囚徒困境”常用来解释公共地的生态环境问题,个体的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而社会资本是打破“囚徒困境”,促使人们合作的有效工具。首先,信任是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合作的纽带,“相信你能遵守规则,我也就会遵守规则”,是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中人们的普遍心理,而这其中的基础就是信任,缺乏信任,人们之间的合作不是不可能,就是成本很高。其次,规范制约着人们之间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向着有利于社区长远利益的方向演进。尽管社区的规范大都不像国家法律法规那样正式性,但正是一些约定俗成的规范代代相传,沉淀到成员的心理,内化为社区成员的自觉行为。再次,农村社区联系人们的纽带是血缘以及地缘,社区人际网络重叠率很高,人际网络具有全面性与实名性特点,不像城市社会中那样片面性与匿名性,人们之间易于合作,这对社区生态环境保护是有利的。

(二)社会资本可以促使人们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则

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社会资本可以促使人们遵守相关规则。市场机制在这方面就存在缺陷。在我国当前,不少污染企业都和政府管理玩“猫捉老鼠”的游戏,“白天冒白烟,黑天冒黑烟”的情况比比皆是。主要原因就是被发现概率低以及违规成本低,遵守规则的激励不足。与市场机制相比,农村社区中由于饱含社会资本,在促使人们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则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首先,在农村社区中,人们之间的互动较为频繁,互动频繁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很多情况下,监督只是一种“顺便”的事情,就像奥斯特罗姆所引案例那样,在旱年取水,每人分配一定比例的水,当一人在取水时,下一个人就在他后面排队,多取水马上就会被发现,这是工作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意味着监督,并且成本极低,而违规被发现的概率极高,促使人们遵守规则(奥斯特罗姆,2000)。其次,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社会资本牵涉其中,违规成本是很重的。在农村社区生态环境保护中,违规者所受到的惩罚很少涉及法律与物质利益层面,大多涉及道德与精神层面,这种成本看起来似乎很轻,实则不然。因为在乡土社会,信用与声望等是“社会货币”,失去了信用与声望,也就失去了社会资源,同时也意味着经济利益受损。在互动性强的乡土社会,违规的成本无疑是巨大的,这也能够促使人们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则。

(三)社会资本可以解决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利益冲突

生态环境问题表象上看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本质特征不在人与自然之间,而在人与人之间,是人与人之间针对自然环境的利益博弈问题。人与人之间关于自然环境利用、分配以及成本摊派等的博弈构成了生态环境问题的主旋律。在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中,冲突与摩擦无处不在,由此需付出巨大的摩擦成本与磨合成本。而社会资本可以有效解决人们在资源环境利用中的利益冲突,降低摩擦成本。与政府管理相比,社会资本体现为身份承诺、信任、关系等非正式调控手段,依赖情感、默契、理解等维系关系。在小规模群体中,依赖社会资本调节,要比依赖正式手段的政府管理更有效率、更人性化与更有灵活性,同时能够减少摩擦成本,协调冲突。

(四)社会资本可以抵御外来污染转嫁

当前在我国农村社区,生态环境问题大部分是外界社会诱发与转嫁的。这里面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农村社区在外来经济诱惑的情况下,急于发展经济,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只要金山银山,不要碧水青山。另外一种情况是,由于城乡之间生态不平等,社区遭受外界污染转移之苦。无论哪种情况,破解的关键都在于社会资本。在第一种情况中,由于社区资源环境是社区所有人共同的“命根子”,而且子孙后代的福利都与此息息相关,同时由于信任、规范以及网络机制的存在,使社区成员从长远角度考虑问题成为可能。这使得不少社区能够抵制市场机制的诱惑,保护好自己的生态环境。我国不少农村社区面临市场经济的冲击,仍然保护好了自身的生态环境,机理正源于此,反之则亦然。在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共同的利益,以及固有的信任格局,使社区成员面临外界污染转嫁时保持高度的一致,一呼百应,予以反抗,极少出现机会主义“搭便车”行为。在我国一些农村社区集体反抗外界污染的环境事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奥尔森“集体行动的困境”,在这里没有发生。

二、社会资本流失: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

社会资本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社会资本能否恒久甚至增值,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群体的规模。群体规模太大,人们之间就形成了匿名性,匿名性使信任丧失,使规范失效,同时也难以保持良好的人际网络,社会资本也就难以形成与维持。反之,群体规模适中,人们之间保持很强的互动性,有利于社会资本恒久甚至增值。关于这一点,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给出了极好的阐释。他认为,“除

非一个集团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者集团的利益”(奥尔森,2004)。二是历史沿革。一个群体能否形成良好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能否增值,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历史上形成的路径依赖。由于社会资本需要时间浸润,一个社区在历史上社会资本生成的状况,对以后社会资本的走势也会产生重要影响。三是人员固定性。信任、规范以及网络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生成,这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社区人员相对固定。人口流动过于频繁,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就会失去载体,社会资本将大打折扣。四是社会结构状况。社会资本与社会结构状况是息息相关的。传统农村社区中人口相对同质,导致社会资本雄厚。

从以上可以看出,社会资本的形成与增值需要一定的条件,传统农村社区存在着良好的社会资本,与以上条件关系很大。但是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市场、政府力量等向社区的渗透,农村社区中社会资本正面临流失的危险。仍从以上四个条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以下趋势。其一,农村社区群体的规模正日益增大。传统的社区是自然村,当前农村社区是行政村,甚至一些农村社区已经演变成“超级村庄”,社区群体规模的增大,对社会资本的形成与积累构成一定的威胁。其二,社区历史沿革的影响日见微弱。随着国家政权向社区的渗透,冲击了社区历史沿革的传承性,尤其建国后的几次大的政治运动,如、等,对社区历史沿革的冲击无疑是巨大的。而现代教育造成农村社区中“代沟”的增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割裂了社区历史沿革的延续,影响了社会资本的积累。其三,人员流动性加快。目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少农村人口流动加快,尤其在发达地区更是如此。在一个缺乏人员稳定的社区中,居民对社区公共资源的贴现率是非常高的。“我遵守规则,别人不遵守规则,等于我替别人作了牺牲”,信任机制在这里将大打折扣,而且外来人口不一定认同社区生成的规则,规范开始失效,人际网络也随着人员的变动而松动,社会资本易于丧失。其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农村社区社会分化,出现了复杂的社会结构。传统农村社区人们有着利益一致性,这是建立在人口相对同质性的基础之上的。社会结构的复杂,带来了利益需求的复杂性与多元性,削弱了人们对社区的向心力与凝聚力,人们之间的信任与合作都会受到影响。

我国目前农村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与社区社会资本的流失关系很大。这从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反映出来。一种情况是社区的生态公共地遭到破坏。由于社会资本的流失,人们对生态公共地的心理预期变差,公共资源的贴现率变高,个体争先恐后的透支公共资源,“如果现在不用,等想用的时候,也许就没有了”,在这种心理预期下,于是我们看到,一个一个公共地悲剧被造出来,公共湖泊、公共山林、公共草场,都在演绎着这方面的悲剧。

另外一种情况是外来污染摧毁了社区的生态环境。在这里,社会资本流失的后果可以更清楚地体现出来:某些案例中,社区中一些“精英”通过出卖社区公共资源,从外界污染中获得大量实利。而为此付出的成本,却由社区全体成员买单,成本与收益被严重割裂。如果社会资本雄厚,人与人之间充满信任,社区有着严格的公共地资源使用规范,这方面的悲剧本应当可以避免。另外一些案例中,在面临着外来污染威胁之时,社区没有运用社会资本,进行抗争。尽管抗争不总是有效的,但也不乏成功的例子。在这里,我们运用科塞的冲突理论,可以解释社会资本在抵制外来污染转嫁中的作用——当一个群体面临与外群体冲突中,该群体如果有雄厚的社会资本,已经构建起维护自己结构的核心价值并取得全体成员的认同,群体整合的较好,就有可能动用更多的资源;反之,在外部威胁的情况下,群体要么反映冷漠,要么加快分歧,要么走向解体。

三、社会资本的重构与再生: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传统农村社区拥有良好的社会资本,对社区生态环境保护起着重要作用。在历史上,许多农村社区利用社会资本进行“自组织”,较好地保护了社区的生态环境。社会资本的运用,是农村生态环境得以合理保护的关键。但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因素影响,社会资本在农村社区中有日益流失的危险。由于社会历史条件所囿,目前就我国大多农村社区而言,我们难以复制传统的社会资本。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利用社会资本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处于传统农村社区与现代农村社区的过渡阶段,社会资本的流失只是一种暂时现象,社会资本在农村社区可以得到重构与再生(当然在一些农村社区中,社会资本并没有失去),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这种重构与再生,沿袭的是一种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结合的路径。我们详细解读与缕析其中的路径,大体归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农村社区阶段,人们之间的合作是基于价值理性的合作,特征是社会资本雄厚。第二阶段是过渡农村社区阶段,价值理性丧失、工具理性尚未成为人们合作的纽带,特征是社会资本衰弱。第三阶段是现代农村社区阶段,人们之间的合作是基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机结合的合作,特征是社会资本重构。第四阶段是未来农村社区阶段,人们之间的合作是基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有机结合的合作,特征是社会资本得以积累并日益雄厚。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4

关键词: 城乡一体化 农村生态环境 政府主导 公众参与 内容提要: 政府在推进环境保护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而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将是推进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 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在加剧。无论是面源污染、点源污染,还是生态环境破坏,都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制约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严重障碍。 城乡一体化进程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包含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体化:第一,城乡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一体化,即在观念上树立城市与农村环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实现城市和农村环保“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第二,城乡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一体化,即管理体制的设计一体化(针对城市和农村的不同特点完善相应的环境管理体制)和保障体系一体化(对城市和农村的环保投入实现均等)。第三,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一体化,即城市和农村环保工作同样有法可依。服务于城乡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平等化,必须根据农村环保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村环保基本法,修订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的职能和资源占有优势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这个作用不应局限于城市,更应当向农村延伸。 政府作为与农村环境保护的差距。第一,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短视。现存的政绩考核体制是以经济发展为重心的,缺乏对环境保护尤其是农村环保的战略性、长期性考虑。同时,政府将环保资金过多投向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几乎享受不到环保专项资金的保障和先进环保技术的支持。第二,现行法律制度轻视农村生态环保。虽然现行法律提出了农村环保问题,但是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还存在空白。第三,农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科学。现行环境保护体制过分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忽视了公众的参与,特别不利于公众环境意识的培养。 消除差距,加强政府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职责。第一,创制与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结合农村生态环保的实际情况,在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和农村环境应急处置机制等。第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视科学规划在农村环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乡镇企业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设立专门负责农村环保的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运用经济手段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受益者负担”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外资多元投资的方式,保证稳定有效的环保资金投入。积极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要鼓励个人出资参与农村环境建设,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效益补偿机制。第四,加强农村环境监测与监管。建立农村环境监管平台和监测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制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第五,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教育,培育公众环保意识。针对文化素质较低和环保意识较差的广大农村居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发挥引导、教育职责,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知识宣传和培训。 农村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环境问题的社会性、复杂性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指导下,公众参与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的公共基调。①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同样也需要各类团体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尚存障碍。一是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欠缺。农村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现象很普遍,垃圾的分类处理更是无从谈起。在农业生产领域,随意使用化肥、农药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现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经济利益,盲目 建设污染企业,使得农村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污染破坏。二是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缺失。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环境知情权的规定,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单一,指标种类较少,特定地区的环境整体状况和变动趋势难以客观反映出来;且因一些环境状况指标技术性过强,不便于公众理解,达不到应有效果。三是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救济渠道不畅。我国法律规定有环境行政处理和环境诉讼两种基本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但由于现行环境诉讼制度对于起诉人资格规定过严、对证据的科学性要求过高、公益诉讼机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导致农民因成本高昂而难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环境权利。 开辟多方途径,方便公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一要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公众关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创造条件,使公众参与制定完善防治饮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保护自然资源和发展生态农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要参与农村环境执法。加强农民的参与和监督力度,纠正、限制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约束的农村环保机制,提升广大农民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参与农村环境普法。加强普法工作,提高农民的环境法律意识,使农民自觉地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其环境权利。通过多种形式的环境法制宣传,强化农村干部和村民的集体荣誉感,积极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农村环保: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 从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与广大民众的倾力合作。②公众参与并非公众对抗政府的机制,而是优化政府运行的机制。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众的智慧和力量,使环境保护得到真正的实现。③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实现对接的可行性。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托“政府管制型”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满足需要,引入以公众参与为助力的“互动型”环保新机制已是形势所需。第一,政府主导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引导、保障功能。一方面,政府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使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最终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环境整体利益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政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履行其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职责,开辟多种渠道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制度保障,为公众环境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保障。第二,公众参与对于政府主导环境保护的补充、监督功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职能的局限性,也对政府履行环保职能具有监督作用。 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有效对接的制度构建。实现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有效对接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第一,建立农村环境污染源头控制制度。政府把环境指标量化作为乡镇企业设立审查及项目引入审批的重要指标,采用税收等一些财政手段引导企业,建立绿色生产、营销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村镇布局、居住和生活排污公共设施建设、防灾减灾等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法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引进节约型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鼓励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发展生态农业。第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制度。一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有关环境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二是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三,建立建全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一是建立专群结合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多层次进行宣传发动,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建立起“专群结合、点面结合”,全面覆盖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网络。二是建立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充分发挥环保议事权,同时将政府环保职能的落实从某种程度上通过环境绩效显示出来,把环境绩效纳入每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之中。第四,建立环境保护社会教育机制。针对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一是将环保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学校教育,把环保知识写入教材,培养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责任感。二是各级政府加大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农村绿色生态教育, 将环保法律宣传,农药、化肥和企业排污的破坏性、危害性宣传以及环保型农业技术知识普及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的环境意识。三是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引导农民树立“绿色消费观”,节约资源,通过转变消费模式,间接引导生产模式的转变。 注释:①李挚萍:《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之互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15页。②史玉成:“环境公众参与的现实基础与制度生成要素——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思考”,《兰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③孙佑海:“运用环境法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环境保护》,2008年第8期。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5

2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对策研究

2.1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体系

国家应该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需要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出立的保护法规和政策。将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农业环保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利。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和督查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确保各项法律和政策真正的落实到位。

2.2强化政府治理职能,加大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

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点,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置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地位。在农村经济发展决策过程中需要建立对环境保护的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农村基层的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农村建立激励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改进农村改革干部行政考核和任用制度,让那些“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并重视环境保护”的干部得到重用,从而激发干部对环境保护的意识,理顺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能。

2.3依靠科技发展生态农业

在发展生态农业过程中,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运用现代生物技术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优质、高效、高产的“农作物新品种”。第二,还可以利用生物研究出能够分解多种有害物质的菌种,高效地消除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并积极地开展“水污染”治理工作。第三,开发生物农药、植物源杀虫剂和杀菌剂,减少“化学性农药”对水源和土壤结构的破坏。第四,积极推广“养殖业”生产良性循环模式,不断优化生产技术,引导“养殖场”积极建立沼气池,并将发酵后的“沼液和沼渣”进行再生产、再利用。第五,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实现农业资源的循环和高效利用。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6

农村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农村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但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必须注意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事关国计民生和子孙后代的大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渊源,在开发利用和保护上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致使环境污染的趋势出现由城市向乡镇蔓延,再向农村扩展的势头,与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息息相关。如何科学地处理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是正确合理地处理新农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键所在。

1农业生态环境的特征

我国的农业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等,是一种产业环境,直接主体是农业类产业的生存发展。从农业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农业生态环境具有多样性、广延性、区域性、复杂性,同时又有半自然、半人为调控的特征。

农业由于分布面积广,光、热、水、气等外界环境因素又是农业生产所必需的条件,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地改变环境的组成和结构,从而影响着环境中物质和能量的循环系统。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的自身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产上盲目过量施用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化学物质,也会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加上病害、虫害、气候等自然灾害,使得农业环境问题更加复杂。

2农村环境的状况

目前,农村环境状况不容乐观。随着农业的发展,农药、化肥对农产品的污染及农膜产生的“白色污染”大量增多,村镇居民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和垃圾,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规模化养殖及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也愈加严重。以山西运城市为例,该市是全省粮、棉、果基地,小麦、棉花、果品等诸多农产品的商品率均占全省的80%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土地利用率已达80%以上,耕垦指数为43.7%,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化学农药的大量使用,破坏了生态平衡与生物种群的稳定,化肥农药施用极不平衡,农药残留量增多,农药中毒人数逐年增加,还造成土壤板结,作物贪青晚熟,淋溶下渗流失,造成水质污染。超标污水的灌溉,大气降落物的污染,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堆存,污染事故的增多,使土地和作物污染增多。恶劣的环境使农业生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农业环境污染纠纷事件逐年上升。

改革开放给乡镇企业带来了蓬勃的发展,带动了农村小城镇的复苏和兴起,但乡镇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粉尘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均接近或超过50%。农村工业中从事汞制品、砷制品、铝制品、联苯胺等产业,以及噪声和振动污染的行业,由于技术工艺落后,设备简陋,管理和各种制度不健全,有毒有害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直接危害职工健康。比如运城,近年来随着工业的发展,经济结构有了很大变化,已由单一农业大区发展为门类较全,农工并举的组合区域。环境污染特征是以二氧化硫污染为主,烟尘和二次扬尘为副的大气污染,以有机物质和氮素为主要污染物质的水质污染,以工业固体废弃物为主的固体废物污染,且污染趋势趋于加重,并由城市向乡村蔓延扩展的势头,从而影响农业生态环境。

3农村城镇化中的环境问题

3.1城镇周边农村及农业污染严重

我国农村城镇化发展中,城镇周边农村及农业污染严重,特别是以化学肥料替代有机肥料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目前,我国耕地化肥施用量约每公顷375kg,而发达国家化肥施用水平约每公顷200kg。氮素化肥过量施用,会流失进入水体。研究证明,婴儿发生亚硝酸盐中毒或变性红血素症以及成人消化道内由于形成亚硝胺而致癌的现象,都与饮用硝酸盐含量高的河水有密切关系。磷肥含有多种有害物质,过量地施用磷肥,使这些有害物质在土壤中不断富集,进入“食物链”。

3.2工业“三废”排放的影响

近些年来,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特别是企业增加较多。但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具有布局分散、规模小和经营粗放等特征,从而造成工业“三废”排放居高不下,呈增长趋势,使得周边环境污染严重。据统计,全国每天排放的污水量超过1亿t,其中80%以上未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使河流、湖泊、水库遭受污染,许多水库也开始进入富营养化状态,城郊水库的富营养化问题最为严重,给城市供水带来严重危害。

3.3城镇乡村基础设施滞后

这方面突出体现在城市气化率低、热化率低、绿化率低、烟尘控制区发展水平较低,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力度、治理资金投入较低。目前,山西农村的能源消耗主要是煤炭,不合理的能源结构。同时由于集中供暖建设滞后,居民取暖、做饭及餐饮业的耗煤多为直接燃烧,低空排放,大量的由煤炭消耗产生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直接影响着环境质量状况。

3.4农村生态环境脆弱

目前我国农村环保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合理,农业面源污染有增无减。伴随着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粪便70%未经处理直接向外排放。农作物秸秆资源浪费现象较为普遍,近30%的秸秆没有得到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和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现象突出等。

3.5大量农田被占用和毁坏

如今我国可以开垦的荒地所剩无几,而现有耕地却被大量侵占,其中农村工业的占地面积是惊人的。除直接占用耕地外,农村工业还污染和破坏了大量农田。据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业废水而污染的耕地面积达2亿多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5%左右;每年因污染而减少的粮食超过了100亿kg,直接经济损失125亿元,其中因为农村工业污染和破坏而引起的达47%以上。

4农村城镇化中的环境保护对策

4.1持续发展必须兼顾环境目标

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是农村农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基础。农村城镇化能否实现持续发展,最根本的影响因素是自然生态环境的状况。如果自然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建立在农业健康发展基础上的农村城镇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4.2强化农村环保法律手段

我国农村环境管理法制化建设已取得可喜进步,颁布实施了一批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但相对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而言,农村城镇化后的环境保护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从总体上看,尚未建立起适应小城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由于绝大多数小城镇环境保护机构不健全,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难以将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因此,我国农村环境管理的法律手段还必须强化,真正确立法律手段在管理

农村环境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3创新环保思路,科学制定规划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中央加强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创新思路,科学制定规划。把新能源技术、农村节能技术、垃圾无害化利用技术、农作物秸秆资源化技术、无害化农产品的生产技术、污水处理利用技术、生态保护等技术有机地结合到一起。

4.3.1创新思路,切实做到管理到位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人们在还处于相对贫困的情况下,环境保护意识十分淡薄。面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现状,加强宣传教育。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环境保护知识,掌握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及法规。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目标,广泛宣讲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各乡镇要组建相应的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形成县、乡、村三级环保管理网络,以确保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农村环境保护具有分散、面广、量小的特点,必须加强管理,积极服务于农村环境保护。农民建房选址定点、畜禽圈舍的布局、农药及化肥的使用等都是新农村建设中环境保护不容忽视的问题,以更好地控制农村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3.2制订规划,切实做到投入到位

治理农村环境污染,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农村环境保护必须要有合理的规划,要有短期、中期和长期规划。通过这些规划,有步骤地实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有计划地安排资金的投入。在争取国家投入的基础上,发动广大群众,增强自主意识,加大自身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加快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步伐。

4.4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形成环保工作合力

农村环保是内涵丰富、涉及面广、任务量大的一项系统工程。应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将目标转化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范围和干部政绩考核。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环保工作的合力,同时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

4.4.1确立农民主体地位,建立长效机制

农村环境建设的主体是农民,要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满足农民的需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统一模式、统一标准、不搞“一刀切”。努力探索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适应农村特点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制度。

4.4.2科技领先,切实做到技术到位

农村环境污染因素复杂,污染源分散不集中,治理难度大,对治理技术的要求较高。因此,必须坚持科技领先的原则,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先进治理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目前运城推广的农村沼气利用技术具有很好的环境效果。大力发展沼气、风能、太阳能、秸秆气化生物质能等新型清洁能源。

4.4.3协调配合,切实做到参与到位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积极参与,才能有更大的整体性的收效。按照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发挥各自的职能和职责,做到力度到位、措施到位,真正承担起保护环境的重任。

4.5结合乡村建设实际,开展环保综合整治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农村环境污染由以乡镇工业污染为主转变为乡镇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污染等污染并重的态势。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做到与环保责任状相结合,与乡村建设规划相结合,与绿色创建相结合,与改变种植结构相结合,与提高村民环境意识相结合。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倡导绿色生活、绿色生产,树立全新的环保理念,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4.5.1与村庄建设规划相结合

把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清洁水源、清洁田源、清洁家园和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农业生产清洁化、城乡环保一体化、村庄发展生态化等内容纳入规划之中,并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充分反应地方特色,努力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4.5.2与绿色创建相结合

创建环境优美的乡镇、生态村、绿色村镇的根本目的在于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4.5.3与改变种植结构相结合

积极发展有机农业,这不仅能解决农村面源污染,提高农民收入和人民健康水平,也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根本举措。

4.5.4与提高村民的环境意识相结合

建设新农村的主力军是农民本身,要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民从“要我建”转变到“我要建”,主动为建设美好家园尽职尽力。使其对新农村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同时进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大乡村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要以发展生态农业为主线,在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结合点上做活文章,发展生态安全农业;解决农药、化肥过量使用的问题,有效地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5结束语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通过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解决农民的出路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必须重视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否则就会出现农村环境污染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局面,这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目标是不相吻合的。所以,只要我们重视和积极应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加大力度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我们是能够让广大农村真正实现“生态良好”的目标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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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太增、李敏.中国粗放型城市化道路原因探析[J].现代城市研究,2006(3)

5石庆武.生产力布局与环境保护[J].东北师大学报(自然科学版),1981(01)

6蒋国平.资源节约型城镇化发展道路探析[J].改革与战略,2006(8)

7喻金富.如何将环境问题消化在我省城市化进程中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7

二、西部农村地区环境概况

我国地域辽阔,但是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尤其是我国西部农村地区,处于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落后地区,但是西部农村地区是我国生态保护的重要天然屏障之一。在当今我们的美丽中国的建设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环保问题在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层面上看也一直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暴露出不同于城市的特征,例如畜禽养殖,地膜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农村地区的环保问题也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早在2008年国务院就曾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电视电话会议,并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的农村环保政策。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多位人大代表为农村环境保护建言献策,中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环境保护部未来将联合多个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污染治理工作,到2015年要完成6万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但从总体看,我国农村地区环保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我国西部农村环境保护保护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是必要的和必须的。

三、西部农村地区调查情况

西部农村的大部分地区还是民族地区,本次调查将重点选取甘肃省、青海省、陕西省等民族地区进行抽样调查,揭示西部农村地区环境问题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农村环境立法现状,同时综合调研材料对西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对于发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为我国西部乃至全国的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尽一己之力。

(一)基本情况调查。调查问卷内容包括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立法情况、环境保护建议等三大部分。共计走访二十余处农村、十余处政府机关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其中参与调查的人员中具有一定法律常识的人员占72%,法律职业等了解法律的人员占19%,不太了解法律相关知识的人占9%;全部参与调查的人员中对目前环境保护不满意的人员占67%,对目前环境保护一般满意的人员占15%,对目前环境保护满意的人员占18%。

(二)主要影响环境保护的法律因素调查。除了农村中个人环境保护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观念存在偏差,缺乏主人翁意识,某些公民持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来看待环境保护问题,未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人们生存的影响,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没有把环境保护摆到较高的位置,导致经常破坏环境没有真正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环境所带来的影响,没有将自己融入到社会之中,局限于自己的思维之中,并没有想为公共环境作出自己的一份力量。以及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关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不能有力的开展环境保护,造成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之外。其中与法律相关的因素有以下四点:

1.环境保护有关法律依据不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对农村的规定微乎其微。另一方面,这些法律不足以用来支撑农村环境保护活动的运行,最主要的是缺乏系统的、有效的环境保护诉讼法律体系,导致较难的处理环境保护问题,甚至一些环境污染严重的案件遇到难、立案难、惩罚难等问题,导致较难开展环境保护,环境保护审判法庭司法实践遇到困境。

2.法律执行力差,农村地处较为偏远,而绝大部分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在县镇上,并且由于执法机关人力不足、设备落后、查找责任人难等问题,导致难以有效的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处罚相关破坏环境的个人以及单位。另一方面,多职能部门执法时,一些重叠区域会被忽略掉,导致一些盲区的环境破坏问题无人去管。

3.缺乏相关的法律体系,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尚不完全,公民进行环境公益诉讼难度较大。2013年10月21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修改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一步限制、缩小了环境公益诉讼活动中原告主体的范围,使得一些公民被挡在环境公益诉讼大门之外。

4.环境保护案件举证难度大,环境诉讼案件不同于其他诉讼案件,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的坚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认定都存在较大的难度,需要较为全面的专业知识。比如北方长期出现雾霾天气,这必将跟环境的污染有关,但是有多大的关系无法确认,另一方面,比如北京较长时间的雾霾天气,可能由于北京市内一些生产排污、汽车尾气等原因,也可能由于临近北京的河北、山西等地污染飘散到北京造成,给环境污染的责任划分造成了困难,给举证带来了难度。

四、推进西部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措施

(一)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制。针对我国已经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对污染的对象不同、规模不同、影响不同等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以网络投票、听证会等形式多渠道的听取取社会各界人士的建议,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制。从而,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打击力度,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加强环境保护的执行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力度,增加对于农村地区的工作的部署,扩大执法部门的编制、引进先进设备、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对环境破坏的个人以及单位进行相关处罚,使得环境破坏者的违法成本增加,进而教育环境破坏者。另一方面,要对农村地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划分,避免出现盲区、无人管理的现象发生。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目前一些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法院等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厅,推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相关的善环境公益诉讼体系尚未完善,应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上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使得公益人士和社会公益组织参其中,全员参与,共同治理,共创良好的环境。

(四)设立环境保护奖励机制。由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奖励制度,建立“区域性的环境保护基金”,对于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个人以及单位给予物质以及精神上的奖励。目前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在全国范围内开通了12369环保热线,也开通了网上举报渠道,促进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建立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意识对于环境保护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人们生存的影响以及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把环境保护摆到较高的位置,培养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加大对农村地区基础的建设,引进先进技术、管理办法,避免由于农村地区基础设施过于老化,导致生活、生产垃圾污染,使得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的处理规范化。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8

[作者简介]徐丽媛(1978―),女,江西临川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西南昌330013)

200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份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显示,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新农村就是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其中“村容整洁”意味着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说到底“村容整洁”的宗旨就是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质量。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公众发出了呐喊――要求环境权。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权首次被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不是某些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它属于全人类,属于地球上每一个人。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一直都是环境法学界关注的重点。环境权的研究成果根据周训芳教授的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短短20年间,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杂志和文集上发表的,当在百篇以上。②此外,在近几年出版的环境法个人专著中,也常涉及到环境权问题。基本上都认同环境权为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但农民环境权③问题长期以来在环境法学界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作为环境权子系统的农民环境权,它的研究将会更加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近年来,学界对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十分关注,如此,对于环境资源权益的弱势群体――农民,其环境权益的讨论将于之有补充作用。

二、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正当性评论

由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度等很多方面都处于不利的景况,农民受到过或正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许多法定的权利缺失或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他们的环境权益常常被忽视和侵犯。

(一)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峻。

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表明,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等等。由于环境恶化导致癌症病人猛增, 1991年至2000年,我国农村居民中死亡率上升了11.03%。其中,尤以肺癌的上升最为迅速,上升了47.73%,上升了17.12%,都远远高于城市上升的比例。“癌症村”,一个如幽灵般的名字频繁见于报纸中,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曾播放的《河流与村庄》就讲述了一个癌症村的案例。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这个美丽的村庄大约从十几年前开始就逐渐被癌症的阴影所笼罩。这个村是个以癌症多而闻名遐迩的,2005年就新增了17个癌症病人,其中8人已经死亡。癌症死亡年龄大多为50岁左右,最小的只有1岁。该村的残疾及其他疑难病症也很多,村里失明、聋哑、残疾的有41人。

(二)城市工业污染的转移严重侵犯了农民环境权益。

就环境而言,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随着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国家除了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更新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外,还斥巨资将一些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诸如钢铁厂、纺织厂,转移到人口密度小,环境质量好的郊区、农村,数年来的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通过截污,城区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区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通过简单填埋生活垃圾,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在这一过程中,和生存权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农民环境权受到了侵犯。

(三)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资金投入,农民环境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造成几乎没有有效的经济手段,对农业生产中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对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费用,实际上鼓励了农村居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

(四)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求更好地保护农民环境权。

农村生态环境更应受到重视,其原因如下:一是我国80%左右的人口和土地在农村,农村对生态环境影响更大。二是食物源在农村。如果农村的环境得不到有效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食物、水、空气就会受到污染。三是农村承受治污能力比城市更差。四是农村生态环境得不到保护,城市环境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现在,随着新农村建设口号的提出,发展农村生产力又必将放在第一位,农村环境问题又将面临一次严峻的考验。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现实情况,我们应未雨绸缪,在推进农村发展同时,改善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提高农民收入,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双赢”的最佳模式,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而其理论基础则是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三、我国农民环境权的制度保障

农民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成为弱势群体,当然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诸如其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等,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我国农民在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处于不利情况。在环境保护制度与体系日益建立和完善的今天,农民不能再次被摒弃于我们的制度之外了。农民作为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法律主体,必须平等地享有各项法律权利。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农民是这一权利的当然主体。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生存质量。

(一)完善环境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

法律上的确认,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最强有力的保护措施。目前,在我国,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一定程度上其只是一个理论概念。因此,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把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其次,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环境权的权利内容,采取列举式规定公民享有,诸如宁静权,日照权,眺望权,通风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等。第三,在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操作程序,便于权利的实现。

(二)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农民产生环境权的自觉。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将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和环境治理的相关内容编成小品、快板、顺口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通过举办文艺演出、“三下乡”等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自觉参与环保行动。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影响社会。加强对农民等生产者的科技文化教育,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列标准和生产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作为农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民逐步从传统的耕作方式向现代高效农业转变。

(三)在相关环境制度安排中,以参与机制为核心,以确保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③

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的需求,依据于农村环境的特点。农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然生态系统,有其自然性、整体性和独特性。农村生态环境与城市生态环境有很大不同,这里人口较为稀疏,就组成生态系统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三大生物部分来说,生产者是足够充分的,多余的生产量也有足够的分解者进行分解,除了太阳能外,它不需要得到外界系统的能量、物质的输入与输出,即可维护自身的平衡与运作,因此,在农村生态系统中不会产生象城市生态系统中那样的交通紊乱、废物堆积、污染严重,需要从外界大量引入能量、物质流等问题。因而对于环境制度的安排,需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征,以农民自身参与机制为核心,确保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1.农民有选择符合其本身的生活方式的权利。由于农民的生活方式已与农村特有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其有权选择符合自身的生活方式,任何政府都不能不依实际情况改变它。但是有些地方出现了农民拿着镰刀、锄头坐电梯上下楼,很不方便的情况。因此农民的生活方式要体现农业特色、农村特色,要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2.农民有知道与其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如对于城市工业污染搬迁,乡镇企业的创办等有可能影响农村环境的活动,我们的环保部门有责任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农民了解该活动会对环境造成什么样的污染,村民受到污染后应当如何救济等环境信息。

3.对于所有涉及农民家园的建设开发活动,农民有最后的否决权。

注: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9

作为继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是人通过改造人类自身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获得生态化并在其指引下实现产业生态化、资源集约化、环境清洁化、消费绿色化的一种社会文明形态生态。水环境保护是构建我国生态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的原则精神、关切指向和路径指引应成为农村水环境保护的理论参照和实践指南。

(一)生态文明理念:农村水环境保护所应坚持的价值向度坚持何种类型价值导向,这是农村水环境保护应回答的首要问题。生态文明是人类经历农业、工业文明后为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更加高级的文明形态,应确立为农村水环境保护的价值遵循。面对生态系统退化、环境污染严重、资源约束趋紧的严峻形势,必须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尊重、顺应、保护自然。因此,农村水环境保护应坚持以下三点思路:(1)生态文明以尊重自然为前提,追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生态文明体现为要顺应自然,要求人顺应自然的客观规律,选择一种包容性心态与自然友好相处;(3)生态文明体现为要保护自然,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二)生态思维方式:农村水环境保护所应秉持的方法论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生态思维方式至为关键。生态思维方式作为人类自身的认识与反省,表达了对其自身生存现实的关切。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生活+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同时要按照“均衡人口环境资源+统一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原则、系统工程思路,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国土利用+经济布局+人口分布”,科学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障机制,给自然、农业、子孙留下更多修复空间、良田及“天蓝+水净+地绿”的美好家园。这些重要思想体现了生态思维的“关切指向+原则精神+路径指引”,理应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水环境保护的方法论。坚持生态思维方式,要求农村水环境保护应坚持以下三点方法论:(1)把建设生态文明确立为农村水环境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要以系统观和整体观来思虑农村水环境保护问题;(3)要以政治高度来审视农村水环境保护问题。

(三)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工具箱:农村水环境保护的政策选择集合生态文明建设政策工具箱由正式政策、非正式政策和实施机制构成,指导“产业生态化+资源集约化+环境清洁化+消费绿色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农村水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农村水环境保护就是要有效地运用各种制度工具,通过改变人的行为方式,进而增强人人自觉保护水环境的社会意识,加快形成经济建设与环境协调的文明发展状态。

二、农村水环境的现状与成因分析——以苏北地区为例

苏北地区村庄缺乏排水沟渠和污水处理系统,导致大部分村民的生活污水是直接排放到地表或倒入河中的,生活污水排放方式粗放。同时,因为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匮乏,部分村民将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坑边路旁甚至水源地、泄洪道、村内外池塘,种植秸秆主要是燃料燃烧与粉碎还田的处理方式,人畜粪便主要以进化粪池和堆肥还田的方式来处理。苏北农村水环境现状主要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农业生产不规范导致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

在苏北地区,农村地下水、河、湖泊污染的重要原因是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流失。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氮、钾、磷肥实际利用率不到30%,大部分通过雨水或灌溉流入河沟塘水中,进而导致苏北农业面源污染愈加严重。除了农药、化肥使用过量之外,农业辅料的不适当使用也是苏北农业面源污染日益严重的重要原因。如农用薄膜作为一种化学物品被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领域,但其破损后不易分解,长期堆放也影响土壤质量。随意丢弃的农药瓶和使用后的废肥料袋形成的大量垃圾,进一步恶化了农村水环境。这些污染物如受到降水影响容易进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二)工业生产不科学导致工业点源污染形势严峻

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已成为我国大部分中小城镇的经济增长亮点之一。但企业迅速发展导致的排放物增加对生态环境提出了挑战。近年来,苏北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了污染较严重甚至已被经济发达地区淘汰的项目,导致河流污染严重。同时农村基础环境设施配套不健全,乡镇企业对农村水环境污染严重。这正是苏北地区工业点源污染所面临的客观形势。目前苏北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存在布局分散、规模较小、经营粗放、生产工艺落后等特点,且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将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排向自然水体,对农村水环境造成污染,企业社会责任感不强,普遍存在侥幸心理,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三)农村居民生活行为不健康致使居民生活污染情况严峻

由于苏北大部分农村地区缺乏正规的垃圾收集与处理场地以及农村居民还尚未养成一种垃圾分类的习惯,农户习惯性地会把垃圾随意倒入沟渠、河流或是露天堆放,这不仅会导致水环境恶化,还可能传播病毒细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导致生活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加,洗涤用水是生活污水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洗涤过程中大量使用含磷洗衣粉,大量的磷存在于生活污水中,长期排入河流湖泊的这些生活污水造成了水体的富营养化,导致地表水受到污染。污水从土壤中下渗,又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随着降雨的发生,废弃垃圾自然分解产物夹杂着生活污水将流入池塘、河流及湖泊中,污染地表水。此外,大量的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也会随雨水渗入到土壤中,污染地下水。更有部分村民会将秸秆翻入池塘、沟渠,由此形成的高浓度污水使乡镇的沟渠、河流受到严重污染,加剧了农村水环境的恶化。

(四)粗放式养殖管理导致养殖业污染问题突出

随着苏北地区居民对肉、蛋、水产类消费需求的增加,苏北农村地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由于受政府部门管理条件及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文化的限制,苏北地区的养殖业还处于粗放式养殖管理阶段,如养殖户经常将畜禽粪便、废弃物等未得到有效处置的情况下随意倾倒或直接还田;养殖冲洗水也会被直接排放到河流、沟渠中。苏北地区养殖场和养殖散户的废水排放对水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

三、生态文明视域下苏北农村水环境保护机制的建构

综上,苏北农村水环境污染主要是由处于水环境生态链中的各主体不适当的行为造成的,而各主体的正确行为选择又需要良好的制度机制来引导和规范。新制度主义认为,行动者所处的制度环境将塑造其行为策略,而不同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又会建构出新的制度环境。因此,解决苏北农村水环境所面临的复合性困境,需要我们确立水环境保护的生态文明视角,实施水环境保护的复合性治理机制。当前,重点要构建基于合作博弈的激励机制、绿色GDP核算、“互联网+”的评价机制、监督机制,为苏北农村水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机制保障。

(一)构建基于合作博弈的激励机制

水环境保护的合作参与者有村民、村委会、企业、地方政府等多元主体。农村居民是农村水环境的直接参与者,农村水环境的优劣与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农村居民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及农药化肥、人畜尿粪等严重威胁着农村水环境。村委会是农村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村委会需权衡农村水环境保护过程中的民主与保护问题,一方面,在水环境整治过程中,村委会会充分考虑村民利益,进一步赢得下次“选票”;另一方面,基于个体理,部分村干部考虑本村短期经济发展或,村委员会刻意隐瞒乡镇企业或村办工厂的排污行为,不积极对待水环境的保护。农村企业大部分是畜禽养殖散户、家庭小作坊、乡镇企业等,因低技术、粗放式经营将给农村水环境带来了风险:一是为节约成本,企业往往不愿增加成本引入先进设备或技术,或者为了节省运营成本即使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也会利用夜晚、雨天偷排减排,从而给农村水环境带来巨大威胁;二是上水环境产权不明晰使下游企业缺乏参与水环境保护的动机,从而导致上下游企业陷入“囚徒困境”。县乡镇政府是我国农村水环境保护的主导者,但是在经济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的决策中存在利益冲突,一方面,水环境保护通常涉及到流域水环境的上下游政府,水环境保护中,地方政府不履行其环保责任,或者在保护中行政权不肯下放和“一刀切”现象导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因“政绩观”,较少考虑水环境管制,侧重区域经济发展,为排污企业提供保护伞。水环境保护的合作参与者有村民、村委会、企业、地方政府等多元主体。水环境的保护,需要村民、村委会、企业、地方政府等多元主体的有效合作,形成合力。促进农村水环境保护中多元主体的有效合作,需要建立基于合作博弈的激励机制。合作博弈强调的是团体理性、效率、公正、公平。合作博弈的重点是在群体中讨论联盟何时将会形成、联盟中的成员将如何分配得到的支付、如何分摊投资成本费用等。为充分激励地方政府、企业、村委、村民等农村水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创新性,可构建基于合作博弈的联盟结构模型,保证每一个参与主体都能获得高于其单独行动时的收益,并保证分配中的公平性,激发其进行合作的基础。因此,首先,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严格的法制化管理控制体系等防治对策。政府是管理水环境主体,是公共资源的管理者与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应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及政府绩效等方面考虑水生态环境问题。其次,对于企业,应加强规划,合理安排企业布局,对于乡镇企业带来的污染物,应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这些措施与乡镇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保护。再次,村委会是农村水环境保护中环保项目的执行者与回馈者,也是排污企业整治的监督者,可通过“选票”与“监督”等方式促进其参与农村水环境保护。促进多元主体的主动合作,要构建“权责对称+激励相容”的奖惩机制。一方面,对促进“循环+绿色+低碳”发展的个人及组织给予奖励;另一方面,对破坏水环境的组织和个人给予惩罚。

(二)构建基于绿色GDP核算的评价机制

政绩考核机制是政府行为的催化剂和指挥棒。资源环境因素被绿色GDP核算纳入到原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为可持续发展的分析、决策和评价提供科学的数据基础,也将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评估与预警提供方法支撑。同时,绿色GDP核算有利于上级政府和普通公民监督地方的环境保护包括水环境保护的行为及其效果,从而有力驱使地方政府在农村水环境保护中的自觉行动。因此,当前,要改革GDP论英雄的考核评价机制,确立基于绿色GDP核算的考核评价机制。绿色GDP核算就是把经济活动的环境成本从GDP中予以扣除,从而得出一组以“经环境调整的国内产出”为中心的综合性指标。对于苏北地区而言,地方政府的GDP核算可借助环境价值量的核算方法中的污染保护成本法,扣除农村水环境污染虚拟保护成本,以此绿色GDP评价地方政府的政绩。对于苏北地区而言,地方政府的GDP核算可借助环境价值量的核算方法中的污染保护成本法,扣除农村水环境污染虚拟保护成本,以此绿色GDP评价地方政府的政绩。基于环境层面,绿色GDP核算有实物量核算和价值量核算。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10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关怀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各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新路子,比如浙江实施了“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江苏开展了以“六清六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四川等省实施了“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模式。此外,农村环境监管工作逐步展开,环境保护的组织管理体系逐渐向农村延伸,越来越多的村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直接受益者。

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村群众日益提高的改善生活环境的要求,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主要有:农村地区饮水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村居住区生活污染问题突出、工矿污染与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剧、畜禽粪便和秸秆等生产废弃物污染突出、农业面源污染危害加剧、土壤污染问题日益凸现、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导致的生态破坏加剧、乡村旅游污染逐步凸显。

为此,在今后的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一是要抓住扩大内需政策机遇,强化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逐步改变农村地区环境基础设施严重不足的现状,提高农村污染治理水平。二是要全面落实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措施。率先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以奖促治”,并真正把这项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得到实惠。三是要研究和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抓紧制定实施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四是要按照区域生态环境整体特征,建立和完善城乡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积极推动环保机构向县以下延伸,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环境监察体系。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11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

环境权理论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权是任何人生而应具有的权利。环境权最早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中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的,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声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学者们作了较多研究,但是目前对农民环境权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农民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民依靠自然环境获得其生产资料,维持生活。农民环境权问题本质上是环境正义问题,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社会公平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体现即环境正义。依照环境正义理论要求,环境权主体享有同等环境权利、承担同等环境义务,且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应。因而,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具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然而现实中,我国城市环境逐渐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等现象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农民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贫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响。周训芳在《环境权论》一书别强调了弱势群体的环境权问题。他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基于生存目的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实际上环境法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而将环境弱势群体定位于生活在传统的农耕和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闭塞农村中土生土长的农民。黄锡生、关慧也指出“环境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经济、文化、政治弱势群体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所以,农民作为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中的弱势群体,我国法律有必要按照正义、公平原则,及时校正对弱势群体的不正义的现象,在倡导和谐社会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保护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和实施。

二、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意义

1.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一个个“癌症村”触目惊心,农民的生命权已经被蚀到了底线。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容忍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势必会严重打击农民积极性,不仅危及农民生命安全,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唯一的依靠和经济来源。环境污染会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会影响农作物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种植,给农民带来环境和经济的双重损失。

2.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维持农业持续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蚀了农业耕作的基本物质条件,使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需要。环境问题严重会引发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矛盾。一些个人或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置社会利益不顾,引进污染企业或是将污染企业迁至农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过多的排放污染物,导致了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成为经济发展下的牺牲品,是对农民公平发展权的侵犯。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必然危害农村的社会稳定,从而会严重妨碍和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我国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否与农村环境质量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上文分析了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但是现实情况中,农民环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

1.城市工业污染转移到农村。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三废”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对城市生态环境污染破坏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并加紧治理。可是,政府对农村“三废"的治理力度相对较弱。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和城市环境污染压力,将重污染企业迁至农村,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农民的生命安全,中国农村出现了一个个惊人的“癌症村”,如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杨集镇东进村和山东省肥城市肖家店村,这是对农民环境权和生存权的极大侵害。

2.城市垃圾大量涌入农村。如今,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形成垃圾围城,已不再是个别现象。位于北京昌平区沙河镇西二村东的千亩良田就变成了违规垃圾场。这是对农民生活环境的破坏,侵害了农民环境权。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中小城市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导致城市垃圾无处倾倒。但是从城市到农村的转移不但没有实际解决问题,而且加重农村环境承受能力,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样享有在舒适、整洁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对于农民来讲,农村和土地是他们生产和生活的全部,垃圾围城势必会影响耕地、林地等土壤的质量,长久不利于农业生产。

3.农村环境污染缺乏重视和资金投入。政府或企业将污染严重的工厂迁至农村,按照《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付费”和“谁破坏谁恢复”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使用环境或破坏环境的费用和损失转嫁给社会和他人,而是应由收益者来承担保护和治理的费用。但是实际上,对于广大农村的污染补偿和环境治理投入却较少,这是对农民的环境权保护的又一次不平等。

4.农民环境侵权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农民环境权存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因而我国现存的民事救济制度在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环境权上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直接影响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正常发挥。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缺位,政府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和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不健全;另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这些问题使农民环境权受到损害时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政府职能,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支持,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政府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首先,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和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其次,健全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保护农民的环境资源权。信息不对称是农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最大障碍,也是农民参与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农村地区,加强村务公开,强化村民委员信息的提供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对于关于农民切身权益的事项,采取听证会等民主形式,听取农民的心声,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最后,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专项资金建设环保设施,如地下排污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等。改变农村环境恶化现状,提高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能力,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的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与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讼,这导致了许多不利的后果。我国不少农民由于自身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畏诉心理,以及环境侵权案件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农民在环境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环境侵权的司法救

济缺位。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只要有合理情况判断有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讼;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因而,社会环境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或是个人都可以在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却由于自身原因不能的情况下代表他们向法院提讼。同时,也可以,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对口的法律援助机构,无偿地向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篇12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

环境权理论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权是任何人生而应具有的权利。环境权最早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中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的,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声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学者们作了较多研究,但是目前对农民环境权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农民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民依靠自然环境获得其生产资料,维持生活。农民环境权问题本质上是环境正义问题,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社会公平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体现即环境正义。依照环境正义理论要求,环境权主体享有同等环境权利、承担同等环境义务,且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应。WWw.133229.cOM因而,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具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然而现实中,我国城市环境逐渐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等现象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农民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贫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响。周训芳在《环境权论》一书中特别强调了弱势群体的环境权问题。他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基于生存目的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实际上环境法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而将环境弱势群体定位于生活在传统的农耕和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闭塞农村中土生土长的农民。黄锡生、关慧也指出“环境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经济、文化、政治弱势群体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所以,农民作为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中的弱势群体,我国法律有必要按照正义、公平原则,及时校正对弱势群体的不正义的现象,在倡导和谐社会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保护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和实施。

二、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意义

1.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一个个“癌症村”触目惊心,农民的生命权已经被蚀到了底线。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容忍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势必会严重打击农民积极性,不仅危及农民生命安全,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唯一的依靠和经济来源。环境污染会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会影响农作物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种植,给农民带来环境和经济的双重损失。

2.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维持农业持续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蚀了农业耕作的基本物质条件,使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需要。环境问题严重会引发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矛盾。一些个人或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置社会利益不顾,引进污染企业或是将污染企业迁至农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过多的排放污染物,导致了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成为经济发展下的牺牲品,是对农民公平发展权的侵犯。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必然危害农村的社会稳定,从而会严重妨碍和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我国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否与农村环境质量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上文分析了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但是现实情况中,农民环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

1.城市工业污染转移到农村。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三废”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对城市生态环境污染破坏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并加紧治理。可是,政府对农村“三废"的治理力度相对较弱。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和城市环境污染压力,将重污染企业迁至农村,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农民的生命安全,中国农村出现了一个个惊人的“癌症村”,如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杨集镇东进村和山东省肥城市肖家店村,这是对农民环境权和生存权的极大侵害。

2.城市垃圾大量涌入农村。如今,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形成垃圾围城,已不再是个别现象。位于北京昌平区沙河镇西二村东的千亩良田就变成了违规垃圾场。这是对农民生活环境的破坏,侵害了农民环境权。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中小城市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导致城市垃圾无处倾倒。但是从城市到农村的转移不但没有实际解决问题,而且加重农村环境承受能力,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样享有在舒适、整洁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对于农民来讲,农村和土地是他们生产和生活的全部,垃圾围城势必会影响耕地、林地等土壤的质量,长久不利于农业生产。

3.农村环境污染缺乏重视和资金投入。政府或企业将污染严重的工厂迁至农村,按照《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付费”和“谁破坏谁恢复”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使用环境或破坏环境的费用和损失转嫁给社会和他人,而是应由收益者来承担保护和治理的费用。但是实际上,对于广大农村的污染补偿和环境治理投入却较少,这是对农民的环境权保护的又一次不平等。

4.农民环境侵权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农民环境权存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因而我国现存的民事救济制度在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环境权上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直接影响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正常发挥。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缺位,政府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和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不健全;另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这些问题使农民环境权受到损害时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政府职能,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支持,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政府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首先,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和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其次,健全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保护农民的环境资源权。信息不对称是农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最大障碍,也是农民参与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农村地区,加强村务公开,强化村民委员信息的提供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对于关于农民切身权益的事项,采取听证会等民主形式,听取农民的心声,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最后,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专项资金建设环保设施,如地下排污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等。改变农村环境恶化现状,提高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能力,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的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与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这导致了许多不利的后果。我国不少农民由于自身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畏诉心理,以及环境侵权案件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农民在环境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环境侵权的司法救

济缺位。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只要有合理情况判断有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起诉讼;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因而,社会环境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或是个人都可以在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却由于自身原因不能起诉的情况下代表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对口的法律援助机构,无偿地向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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