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监管的重要性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2 09:38:00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1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我国广告业与时俱进,自主创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可以说,我国广告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壮大,目前已进入“黄金发展期”。然而,广告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它在沟通信息、促进产销、刺激消费以及传授新知识、新技术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商业冒险、投机甚至是诈骗的手段。特别是由于我国广告业是改革开放后才恢复发展的,起点低、历程短,总体上还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各种虚假、违规广告的招摇过市、大肆泛滥,使得公众深受其害。这种乱象局面直接导致了广告业的整体公信力下降,从而也严重阻碍了相关行业链的健康、良性发展[1]。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广告监管势在必行。

广告行政监管及其内涵

广义上的广告监管是指包括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司法裁判的广告监督与管理体系。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广告监管即行政监管,它是指我国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广告法律法规对广告关系主体及广告活动规范进行监督和管理。广告监管体系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和监管法律依据[2]。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广告监管内涵如下:

监管主体是一家为主、齐抓共管的跨行业行政部门。即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医药、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等特殊商品监管部门共同对所涉商品广告进行监管。同时,媒介传播行政管理部门如广电部、新闻出版总署甚至各级党委宣传部也在事实上扮演着广告监管主体的角色。网络传媒、手机等新媒体的广告刊载也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的限制。

监管客体涵盖广告活动各个环节。主要包括:1.广告活动主体资格审查。如广告公司资格及经营范围审查、媒介单位从事广告活动资格审查等。2.广告活动的程序过程、运行方式的监管。如审查广告公司在承揽广告业务的过程中是否给广告主回扣;审查广告主在投放广告时是否按照有关程序提交产品质量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审查广告单位是否按照相关程序查验广告主及广告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等。3.广告作品的审查。对广告作品主要审查它是否有侵权行为、审查它是否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审查它是否属于虚假广告。

监管依据以广告法律法规为原则,以广告业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补充。法律法规主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一种硬性规则,它从外部对广告活动中的主体行为进行规范,而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没有强制力,它更多的是广告活动主体发自内部的对规范的一种自觉的遵守。

中国广告监管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由于广告业飞速发展的现实状况,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我国现行的广告监管制度,暴露出了诸多不适应广告业发展现实的问题。

多头监管导致监管关系错乱。如前所述,有权实施广告监管活动的是“一家为主,齐抓共管”的跨行业行政部门,这种“看上去很美”的监管主体制度在实践中会带来极其广泛的消极影响。一是给广告活动人为设置多重门槛。如一块户外广告牌的行政许可得历经工商、规划、路政、城管等部门间的漫长“旅行”,加重了广告活动主体的负担。二是各部门管理文件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导致重复监管、矛盾监管的现象比比皆是。三是监管职能错位与缺位。由于官本位和利益驱使等因素,各部门往往选择易执行的监管对象(外资企业广告作品审查、房地产广告),而对于技术要求高、难以执行(如铺天盖地的非法药品广告)的广告则视而不见。

监管主体执行力不足。我国工商部门作为主要的监管机关,所设置的专职广告监管人力资源有限,很多地市、县工商局没有设立广告监管专职部门,难以做到违法必究。造成这种监管执行力不足的根源从客观方面来看是工商部门职责过于宽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除了广告管理外,还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秩序规范执法、流通商品质量管理、商标注册管理、查处直销与传销等重要方面,因而期望工商部门在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中全力监管广告活动是不现实的。从主观方面看,由于广告活动影响的广泛性、手段科技性、利益关联负责性,工商部门易于陷入懈怠监管的状态中,从而降低了监管效率。

监管依据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为新中国新时期广告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规范了行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随着完全市场经济的深入以及推进,新型媒体的普及以及广告传播方式的革新,在以往广告实践基础上制定的《广告法》部分条款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需要,其他专门法规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老龄化”趋向。另外,现行《广告法》文本内容过于道德化、抽象化,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我们要抽取我国广告法内容的几个关键词,无非就是“身心健康”、“社会公德”、“国家尊严”、“社会安定”、“社会良好风尚”等,上述关键词不仅是该法的原则,而且直接构成了广告法内容的重中之重——广告活动的一般准则。这种道德原则法条化的立法技术、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阻滞了广告活动监管的高效展开。因此,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修改已是促进、保证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3]。

广告行政监管的新思路

针对我国广告行政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借鉴国外成熟的制度经验,提出完善和创新广告监管的设想如下:

完善治理虚假广告的各项制度。1.建立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机制,加强事前防范。一是加大广告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律意识,促进其守法经营,自觉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二是建立广告前备案制度和法律咨询制度。工商部门要将广告监管关口前移,将事后监管转为广告前的审查、审批、登记备案和法律咨询,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备查制度。三是开展广告审查员培训,强化广告审查责任。对媒体和其他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使媒体和药品、烟草等特殊产品的前置审查机关明确广告审查责任。

2.落实广告监测公告制度,建立虚假违法广告快速预警机制,强化事中监督。相关部门要通过监测、检查、公告,将违法广告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是在完善电视、广播、报纸广告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对网络广告的监测。二是开展不定期检查。三是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通报和公告。通过“广告整治动态”,定期曝光典型虚假广告,公布重点违法广告警示,点评违法广告案例。及时向社会“广告监管公告”,包括“违法广告警示公告”和“严重违法广告公告”等,对虚假违法广告下发“违法违规广告警示通知书”。四是推行行政告诫制度。广告监管机关对于违法行为后果尚未造成社会危害或社会危害明显轻微等情形可以实行行政告诫。

3.落实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根据广告监测、日常监管、行业诚信自律、上级交办和部门转办案件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计分考评,核定a、b、c、d四个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广告信用评价标准。如实记录违法和守信情况,建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者信用体系,并实行奖惩制度。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4.落实广告主体退出市场制度。对于策划设计、制作、、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广告经营单位,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核减其经营范围,停止广告业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

5.落实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其所管理的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6.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力度,强化事后查处。对查出的虚假违法广告要向社会公开,对制造和虚假违法广告的单位要坚决查处,对一些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根本上净化广告制作与环境。要积极开展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等重点商品和行业广告的专项整治,将保健食品广告夸大功能、药品广告夸大疗效、美容产品宣传保证效果等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进行严肃批评并立案查处。

7.注重信息化建设,实行科学管理。要充分利用“网络化监管系统”开展广告监管,建立广告监管、监测档案,将广告的申请登记、审核发证以及广告的市场巡查、规范、专项整治、违章违法案件的查处等环节的数据资料录入微机,实现对广告秩序的有效控制。

丰富和完善我国广告法律体系。1.现行《广告法》文本的陈旧性、抽象性早已为人诟病,必须根据广告业的发展现实予以完善。法律修缮中,必须囊括新兴的广告形式(如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和广告技术手段;法律条文从抽象的道德原则向可操作的技术性立法转换;在规范广告活动行为方面,要制定更具体的规范条款,赋予广告监管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强化其执法手段。修订或者细化有关行政处罚条款。

2.制定和完善网络广告与手机短信广告管理、广告经营公司管理、广告监管行政处罚的单行法规和规章,尽快构建科学的广告法律体系。实现从广告准入门槛到广告活动规范、从传统纸媒广告到新兴科技广告、从广告执法到广告司法,都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建立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广告的与制作涉及工商、药监、卫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守土有责。广告批准单位要把好内容和格调的第一关;工商部门要把好发放广告主体资格“通行证”的第二关;新闻媒体要负起“守门员”的责任,把好在广告内容和刊播方式上的第三关。同时,各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并把虚假违法广告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只有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在广告制作、审批、、监控等各个环节不出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违法广告的产生。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政府主导,工商部门牵头,宣传、公安、卫生、药监、城管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查处重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对整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措施,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执法合力。

参考文献:

[1]周茂君.关于我国广告管理体制的思考[J].武汉大学学报,2002(5).

[2]戴丽娜.如何完善我国广告监管体系[J].声屏世界,2005(8).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2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六、监测用原始资料是监测数据采集的基础,应当准确。

监测原始资料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当有被监测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广告监测数据采集的原始资料可以委托广告监测中介机构提供,但对于监测涉及公告和通报的个案广告,应当留案备查。

七、广告监测应坚持监测报告制度。

广告日常监测可根据需要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或年报等监测报告。

集中监测后应形成监测报告。

广告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对典型违法广告应当进行核实。

八、广告监管机关根据监测报告分别形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广告情况专报》、面向监管系统的《广告监测通报》、面向社会的《广告违法警示公告》。

九、广告监管机关对于监测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专门报告。符合紧急预警机制要求的,应依程序启动,对隐瞒不报的要依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十、《广告监测通报》应当包括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违法广告较多的广告主、广告者及相关监管工作等。

广告监管机关应当根据监测结果显示的广告市场动态,确定广告监管系统一定时期监管重点,落实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整改。

十一、广告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广告违法警示公告》,公告主要违法表现和典型违法广告,提醒公众注意识别。

十二、广告监测应与企业信用体系制度相结合,违法广告是广告活动主体信用的重要内容。对于违法广告严重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信用警示和惩戒。

十三、广告监测工作应建立监测档案制度。

监测应保留原始资料。

十四、广告监测相关信息属于广告监管政务信息,需要传达和的,应由广告监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信息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有关当事人通报监测结果。

十五、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根据管辖原则由各地依法调查处理。广告监管机关对于公告和通报涉及的违法广告,应当限期办理。

对违法率居高不下、违法情节恶劣、违法地域广、社会影响极坏的广告者和典型违法广告,应部署全国或地区统一查处。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3

2 加强广告业自律 广告业自律,是广告行业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自行制定的约束本行业或企业从事广告活动的公约和规则,并据此对自身进行的广告活动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政府管理相比较,广告自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自愿性。政府对广告的管理是履行国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同意,都必须服从国家的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广告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广泛性。广告业自律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广得多。对许多法律不加干预的领域,自律也发挥约束、调整的作用;第三,灵活性。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一经实施后,必须保持其相对稳定,一般不是随意更改,而自律公约或规则,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地加以修改和补充,不需要象制定、修改法律那样,须经过复杂的程序。 广告业自律是保证广告的真实性,防止欺诈性广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的有效手段。很多国家都有广告自律组织及自律规定。国际商会内设的广告委员会是国际性的广告自律组织。它于1937年制定的《国际广告活动标准纲领》(1945、1949、1966、1973年修改),是各国通用的自律准则。美国广告管理法制化是世界所公认的,它的广告界的自律化也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美国广告自主限制的主要机构是由各地的商务改善局(BBB)组成的商务改善协议会(CBBB),拥有100000个会员公司,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媒体的代表组成,负责各自行业的广告管理,它还受理消费及其他广告主的投诉,对广告实施管制。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之所以非常重视广告业自律,是因为自律组织由参加者自愿加入,自律规则由参加者制定,因而比政府制定的法律往往更为有效,况且由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实际上是同行管理同行,往往比政府机构的管理更富有效率。这对防止包括广告欺诈在内的广告违法行为,维护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从总体上看,我国广告行业组织不健全,尤其是基层行业组织网络尚未建立起来,行为规则缺乏约束力,不能对广告业者以有效地制约,广告行业自律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自我管理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在我国应当充分发挥广告行业组织也即各级广告协会的作用,使其在治理欺诈性广告活动中起到应有的作用。首先,各级广告协会应担负起对广告活动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任务。以加强行业自律来治理欺诈性广告,从建立正常的广告活动秩序出发,制定广告业的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将禁止欺诈性广告贯穿其中,明确规定对违反这些行为规范的会员,由协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这样就能在行业内形成广告欺诈等违法活动的强大压力;其次,有条件的地方的广告协会可以牵头成立广告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可由广告管理人员、广告行业组织、广告业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日常工作由广告协会负责实施。把广告的事后监督管理变为广告发布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这将有效地净化广告环境,杜绝欺诈性广告的发布;再次,各级广告协会还必须加强对下级广告协会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提高广告业务素质,使他们在承揽、审查、发布广告过程中及时杜绝欺诈性广告出笼。 3 加强广告的社会监督 广告的社会监督,是社会大众对广告的监督。广告的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消费者及其组织的监督,除此外,也包括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如一般公众对不良广告的检举,新闻媒体对欺诈性广告的曝光。广告的社会监督是现代广告管理民主性的体现,是现代广告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广告的社会监督是有效遏制广告欺诈行为的手段,这是由广告的社会监督本身具有的特点决定的。 首先,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和监督对象的集中性有利于实现广告社会监督的功能,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发生。广告的社会监督主体是整个社会公众,每一个社会公众及其社会组织都可以对广告行使监督权,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监督阵容。而受监督的对象相对集中,便于实现监督; 其次,监督的合法性和监督目的单一性有利于实现对欺诈性广告的监督。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经济行为的社会监督(包括对广告的社会监督)都作了规定,广告的社会监督于法有据,有利于实现法的价值。广告的社会 监督,通过监督欺诈性广告等不法、不道德广告,其目的在于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的社会监督权的合法性和监督目的单一性有利于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发生。广告的社会监督不是防止广告欺诈行为的唯一手段,为了有效地反广告欺诈,必须把广告的国家监督、广告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其他手段综合运用,才可能有效遏制广告欺诈行为。加强广告的社会监督,必须增强消费者的监督能力,增强消费者的监督能力,其目的在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了,才能避免上当受骗,也才能有效地行使社会监督权。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有赖于多种因素,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了解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和违法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较为严格和明确的规定,有关组织应加强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消费者也应增强学法、知法、用法的自觉性。消费者对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对广告介绍的商品和服务,就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以免上当受骗。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对广告进行监督; 第二,提高对商品和服务的判断能力。对广告所介绍的商品和服务,作为消费者,应当有所了解,比如商品的保质期、商品标签是否标准,是否是假冒商品等。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基本情况的了解和判断,能够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也能够更好地发挥消费者对广告的社会监督作用; 第三,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广告欺诈往往受害者众多,个人求偿额不高,加上中国人特有的“屈死不告状”的传统观念,怕麻烦或得不偿失而放弃求偿权,这除了在立法上加大广告欺诈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外,增强消费者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消费者都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广告欺诈行为便不会有立锥之地; 第四,消费者应提高警惕,保持清醒的头脑,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轻易相信广告的许诺,在决策接受广告介绍的商品和服务之前,应当进行实地考察和验证,以免上当受骗,也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进行广告的社会监督的作用。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4

(二)清理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整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色情及低俗信息。

(三)清理整治涉及商业加盟、科技诈骗的虚假违法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房屋中介、招工招聘、职业介绍、招生培训等虚假违法广告。

(四)加强户外广告、印刷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广告内容违法、未经登记擅自或未按规定要求户外广告、固定印刷品广告行为。

(五)加大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二、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区委宣传部要积极支持并会同广告监管部门,进一步落实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政府和政府部门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和成效。

(二)区工商分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协调、推动广告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广告日常监管,加强媒体广告审查的行政指导,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等管理制度,把广告前审查把关职责落实到位。加强广告监测,完善监测机制,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及时查办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监测发现、群众举报的违法广告案件。对多次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涉及商业加盟、科技诈骗)、屡罚屡犯的,依法暂停其广告业务,直至取消广告资格。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区公安分局要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区工商分局依法查处为提供广告服务的网络广告商,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行为要认真组织查处,依法严厉打击以有效震慑犯罪。

(四)区监察局要继续将虚假违法广告列为治理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区电信分局要规范互联网、手机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当事人关闭网站,同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备案,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六)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广告的监测,以违法违规医疗广告为线索,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的执业行行严肃查处,及时对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区文体局要深入各类影剧院、体育比赛场馆、网吧等文化体育场所,对电影放映前后、比赛前后、互联网上的广告播出加强监管,对违法的广告要依法查处。

(八)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跟踪监测,强化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企业和产品的监管,对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一律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一律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九)区房产局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进行监管。以下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广告:对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对违法的广告要依法处理或依法移交。

(十)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尤其对未经批准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要依法查处或拆除;也要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不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未经批准变更户外广告批准设置事项的;未在户外广告画面上标明批准设置文号和设置人名称;版面空置而未补充公益广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比例设置公益广告的;未保持户外广告外型整洁、完好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启照明设施的;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的户外广告要依法查处或拆除。

(十一)区计划生育委员会要配合区卫生局对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内容的广告严格把关,广告用语要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的广告应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查处。

(十二)区人力资源局要对招工招聘、职业介绍、招生培训、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经营性广告进行规范和管理。发现违法违规的广告应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查处。

(十三)工商分局、区高校办公室要会同工商分局协调辖区各高校,对校内、外(周边50米)的橱窗广告、路牌广告、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管,包括单页、招贴、宣传册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要与成员单位配合,加大对招生培训、职业介绍、无痛人流等虚假或不良广告的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的广告应依法移交给相关部门查处。

三、整治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十二部委、省十一部门、市十一部门要求,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25日开始,到12月10日结束。按季度、分类别、有重点开展“一季一整治”,具体布置是:

第二季度整治重点:医疗、医疗器械、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等违法广告。时间:5月25日至6月30日。

第三季度整治重点:保健食品、药品、农资、招生培训和商业加盟、科技诈骗等违法广告。时间:7月1日至8月15日。

第四季度整治重点:网上、手机、电视购物、房地产等违法广告和校园周边不良广告。时间:8月16日至11月10日。

(二)督导检查

11月10日至30日,迎接省、市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合检查组考核评估。区工商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实效。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广告、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媒体,实施综合治理。

(三)总结验收

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相关部门对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收集相关资料,并于12月5日前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工商分局。12月8日前,区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四)广告监测

整治期间,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辖区主要媒介所的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网上非法“性药品”、电视购物及重点广告和阶段性重大违法广告。每季后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结果(附件1、2)报区工商分局。

(五)信息沟通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每季度向上级和区工商分局反馈整治情况。1.反馈时间:每季后5日前,即二季度于7月5日前,三季度于10月12日前,四季度及全年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书面报送。2.反馈内容:包括违法广告监测结果(附件1、2)、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成果、典型案例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等。3.其它事项:对整治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及时沟通协调,对在整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上报。

四、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统一领导,营造整治氛围。这次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活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联合整治力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把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并且要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宣传工作,营造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良好氛围。

(二)统一思想认识,注重整治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整治工作要求,及时作出安排部属并加强组织领导,围绕整治重点,严把媒体广告这一关键环节,从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严格监管广告经营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增强联合监管的整体合力,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三)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有效地抓好全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监管执法联动,整合监管资源和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处理、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切实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法制观念和诚实守信意识。要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并且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工商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联合监管的整体合力,积极协调、督促、推动落实整治措施。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5

上海市广告监测咨询中心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于1998年8月21日经上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隶属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事业单位,拥有目前国内一流的多媒体数字化广告监测和信息处理系统。

机构建设及运营管理情况。中心属于事业编制单位,现有工作人员11人。中心监测范围覆盖市属、区属媒体共79家(报纸、电视、广播),实现全天候实时监测的为一级媒体(按媒体社会影响力分类)共27家,其余媒体实行抽查制度和专项审查制度。目前,中心在全员数据库建构的后台支撑下,已实现了对全部类别广告(22类)的录入和审核,重点监测医疗服务、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五大类别广告,同时每月根据广告发布的具体情况,抽取重点行业进行专项监测。在工作任务分配方面,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全媒体监测、月工作计划、定期轮岗制度,即每位工作人员每天选择若干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媒体进行同时监测,每月由中心领导指导工作人员制订月工作计划进度表,定期轮岗。中心日监测广告总量平均为6400条次,日监测违法广告总量平均为12条次,日监测广告违法率为0.18% 。

数字化广告监测系统。上海广告监测系统平台由万达公司开发设计,目前已实现了电视、广播的全天候24小时自动采集。软件功能比较齐全,关联性强,后台数据库实行全员建构。在功能模块设置方面,除了媒体签收、广告分离、广告录入、广告审核、统计查询、违法清单等功能外,还设置了员工工作计划、广告经营企业查询、媒体网上告知等功能。

2007年1月1日,中心广告监测子系统与广告处监管子系统实现无缝对接,提高了办案处理工作效率。广告监测系统中保存的违法广告证据可以直接转入监管系统中的违法广告线索处理子系统。其中轻微违法广告采用告知形式,一般违法广告和严重违法广告由中心负责人最终审核确定后,自动转入违法广告线索处理子系统,再由分局下派给对应的检查支队和工商所进行案件处理和执行。违法广告案件执行制度采用市局、分局不办案,媒体广告案件由工商所和检查支队负责查处的形式,这种工作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基层办案的积极性,提升了基层办案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海全市的广告违法率,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果。利用监测和监管系统的融合,上海市工商局查处的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包括联合利华、力士洗发水、索尼相机等知名品牌广告主,每年查处案件2000多件,罚没款3000多万。

监测理念。中心建成以来,一直秉承四大监测理念:一是强调监测和监管一体化。即广告监测的目的是为监管工作服务的,在信息数据、技术手段、制度标准建设上要实现互通互融。二是对媒体实行分级监测管理,抓主要媒体的同时,兼顾次要媒体。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和文广局、新闻出版局等媒体主管单位有很好的沟通,定期联合新闻出版局对所有杂志广告进行集中监测,联合文广局、郊区电视台对远程电视广告进行集中监测,并形成了惯例,以每月专题形式在系统中进行呈现。中心监测出的所有违法广告都会通过系统网络和传真的方式告知媒体,中心每月的监测报告都会送达给媒体主管单位进行审阅,通过深入的沟通加强和媒体单位的联系。三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种共享不仅表现在系统的对接融合、功能模块的关联挂钩上,还表现在工作制度的建立上。从2005年开始,上海市工商局牵头实施广告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最初的10家发展到现今的17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监管需求,会议成员单位也会做相应调整。目前,新闻媒体主管单位、房地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委都是常设成员单位。四是遵循规范的监测标准。中心自成立以来,建立了一套系统化的监测标准,包括广告发布标准(通则)、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标准、医疗广告发布标准、食品广告发布标准、化妆品广告发布标准、房地产广告发布标准、烟草广告发布标准、酒类广告发布标准。

重庆:日均广告监测总量近万条

机构职能及定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中心主要负责对全市市级报纸、电视、广播、固定格式印刷品、户外、网络广告的监测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整理,发布、上报监测信息,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涉嫌违法广告的登记和移送。以此为基础,为广告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和警示,对广告违法市场主体实施暂停或停止虚假违法广告发布的行政措施,依法查处涉嫌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监测情况,提供决策依据。

同时,广告监测中心还面向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提供广告创意、广告内容、广告投放的咨询服务。可以分媒体、分品牌、分类别进行媒体监播、分析,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服务等。广告监测中心的日常工作分为5部分,即日常广告监测、涉嫌违法广告的登记和移送、媒体互动、数据统计分析和广告发布趋势预测。

转贴于

机构建设运营情况。重庆市广告监测中心是事业编制单位,现有工作人员8人,日平均广告监测总量为9609条次,日平均违法广告监测总量为60条次,日监测广告违法率为0.63%。中心监测范围覆盖市级媒体、区县媒体和11家门户网站。在区县媒体监测方面,中心主要和广电局进行合作,接入地方电视台的信号进行监测。

数字化广告监测系统。中心广告监测系统平台由杭州新伟业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和维护。系统数据库实行全员建构,设置了媒体签收、广告分离、广告录入、广告审核、统计查询、违法清单、媒体信用等功能模块。广播、电视实现了全天候的自动采集。目前,一期系统运转正常,正在进行二期系统的升级改造。

媒体广告管理和报告制度。中心根据日常广告监测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媒体广告管理的五大原则“禁、限、严、查、曝”。“禁”代表具有违法内容的广告禁止在媒体上发布;“限”代表在哪些时段、版面禁止发布广告;“严”代表对于违法广告要从严监测、从严监管;“查”代表对于严重违法广告要进行查处;“曝”代表对于严重违法广告要定期在报纸上进行发布,向广大消费者公布广告监测警示公告。在广告执法办案方面,重庆工商局学习四川成都经验,专门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处级单位——执法局。市局广告处只负责广告监测工作,执法办案工作移交执法局进行处理。这种方式可以进一步细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能。在监测信息报告方面,中心实行日报、月报、周报、季报、广告监测警示公告、广告监测通报制度,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总体情况、各行业监测情况、重点行业监测情况、违法广告案例分析、处理措施等。

启示和建议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6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努力营造文明诚信的药品广告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广告虚假违法宣传行为,坚决遏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确保整治工作适用法律有依据、监管措施有落实、综合治理有成效。

二、整治对象和查处重点

本次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对象为各类媒介在县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重点整治利用报刊、电视频道、广播、信息网站等媒体以及在药品零售网点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重点:

(一)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专家身份,向老百姓推荐药品服务或者介绍药品服务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的广告。

(二)、超出审批的功能范围,对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广告。主要是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广告、篡改审批备案内容广告、利用失效文号广告等行为;以及在广告中对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进行夸大宣传或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广告中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几个疗程痊愈”等不科学的用语和表述功效的断言等内容。

(三)以新闻形式和健康专题节目(栏目)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以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的虚假违法广告。

(四)处方药在指定的专业医学、药学刊物以外的大众媒体广告。

(五)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任意夸大疗效。

(六)互联网上的各类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擅自药品广告;取得相关资质在互联网上未经审批的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性药品”广告。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本次药品广告集中专项整治时间为7个月。

(一)组织部署阶段(4月)

1、增强对违法广告的监管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执法水平;综合部署,切实落实各项整治目标任务,杜绝虚于监管、敷衍了事。

2、建立广告监管执法长效机制。要健全广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等工作制度。构建违法广告预防机制,建立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定期对违法药品广告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增强企业对虚假违法广告危害性的认识,建立企业广告信用档案,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1、开展广告定期监测工作。要建立广告监测主管有领导、监督有部门、监测有专人的工作机制,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测媒体,利用配备的摄像、录像等执法装备对重点电视频道广告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重点报刊和重点广播进行定期监测和数据统计。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组织2次以上集中监测和检查,曝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广告品种,扩大整治效果。

2、开展药店违法广告物清理。要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广告的清理,及时监督各药品经营单位自行清理店内外的违法药品招贴、牍匾广告,同时对广告环节暴露出来的药品质量和药品流通问题,进行查处和规范。加大执行力度,监督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州局暂停销售通知,确保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到位。

3、集中打击一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对监测中发现的一般违法广告,要及时对其广告主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广告主或相关媒体立即停止刊播,并更正启事,向药监部门作出整治承诺;对监测到的或外地移送的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广告,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处理,同时报州局市场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ip地址在本辖区内的网站的检查力度,对严重违法药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移送同级通信管理部门核实关闭;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依法认定并责令停业;对拒不改正的,报州局上报省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

5、将每月查处的违法广告填写《违法广告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州局市场科。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梳理,提练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剖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并将专项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上报州局市场科。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把整治违法药品广告作为年度工作的重大事项,纳入开展为期2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辖区内违法药品广告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7

广告监管工作的目的,根本上是为了充分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和保障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均衡发展,对于我们充分履行广告监管职能,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科学的广告监管工作首先要建立科学的广告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广告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在我们的工作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完善广告的监管体制以适应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二是改革广告的监管机制使之达到对法律负责和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统一;三是依据广告的监管职能,努力做到广告市场监管与服务的统一。

处理好科学监管中的重大关系,可以更好地发挥广告监管功能:一是保证广告真实合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二是维护广告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正、公平的广告市场竞争环境;二是引导、促进广告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然,还有诚信体系建立的问题。

二、深入整顿规范广告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不断创新广告监管工作方法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广告监管工作,就是要加强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广告市场竞争的日益国际化,广告经营运作的方式方法也将发生的重大变化,要求广告市场主体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竞争需要、符合国际惯例的经营体制和机制,提高企业活力,增强竞争能力。因此,广告监管的对象和内容也随之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广告监管机关必将面备一些新问题和挑战。这就要求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科学监管观,以全新、的思维方式,加强对广告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的监管。

保证广告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规范进行,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广告监管工作方法。国家工商总局最近出台的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监测制度、广告大案要案全国协办制度,目的就是加强对广告活动全过程的监管,使广告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处于严格的监管之中。基本要求是:对广告前要严格审查,对广告中要进行动态监控,对违法广告后及时查处。广告监管工作的前移和后延要进一步开展。前移,就是加强对广告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广告前审查的产品以外的那些与人民群众生活和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产品广告,加强前审查管理。对影响大、传播迅速的电视广告也要加强前审查管理。后延,就是加强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加大对违法广告特别是虚假广告公开更正工作力度,消除违法广告特别是虚假广告的影响,以正视听。强化广告监管制度建设,不断创新广告监管方法,可以大大降低工作的随意性,提高工作的严谨性,有效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三、抓紧研究解决制约广告业发展的因素,保障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广告业目前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主要有以下情形:1、中国经济发展给广告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2、快速发展的广告业给中国广告业提出新的课题;3、广告公司的裂变使中国广告业面临新的考验;4、媒体的发展给中国广告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变化;5、广告主多元化变化趋势对中国广告业的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

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广告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广告业的发展有两方面需要认真研究,一是要研究制定支持保障广告业发展的具体政策,为广告媒介、广告公司、广告主经营发展提供配套政策支持;二是研究制定广告业发展政策,确定广告业发展目标和方向。对广告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及影响发展的制约因素,我们必须进行深入的前瞻性研究,未雨绸缪,确保我们始终处于工作的主动地位。

四、加强广告法制建设,推进广告市场齐抓共管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8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努力营造文明诚信的药品广告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广告虚假违法宣传行为,坚决遏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确保整治工作适用法律有依据、监管措施有落实、综合治理有成效。

二、整治对象和查处重点

本次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对象为各类媒介在屏边县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重点整治利用报刊、电视频道、广播、信息网站等媒体以及在药品零售网点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重点:

(一)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专家身份,向老百姓推荐药品服务或者介绍药品服务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的广告。

(二)、超出审批的功能范围,对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广告。主要是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广告、篡改审批备案内容广告、利用失效文号广告等行为;以及在广告中对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进行夸大宣传或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广告中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几个疗程痊愈”等不科学的用语和表述功效的断言等内容。

(三)以新闻形式和健康专题节目(栏目)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以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的虚假违法广告。

(四)处方药在指定的专业医学、药学刊物以外的大众媒体广告。

(五)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任意夸大疗效。

(六)互联网上的各类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擅自药品广告;取得相关资质在互联网上未经审批的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性药品”广告。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本次药品广告集中专项整治时间为7个月。

(一)组织部署阶段(4月)

1、增强对违法广告的监管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执法水平;综合部署,切实落实各项整治目标任务,杜绝虚于监管、敷衍了事。

2、建立广告监管执法长效机制。要健全广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等工作制度。构建违法广告预防机制,建立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定期对违法药品广告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增强企业对虚假违法广告危害性的认识,建立企业广告信用档案,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1、开展广告定期监测工作。要建立广告监测主管有领导、监督有部门、监测有专人的工作机制,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测媒体,利用配备的摄像、录像等执法装备对重点电视频道广告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重点报刊和重点广播进行定期监测和数据统计。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组织2次以上集中监测和检查,曝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来源:文秘站 )广告品种,扩大整治效果。

2、开展药店违法广告物清理。要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广告的清理,及时监督各药品经营单位自行清理店内外的违法药品招贴、牍匾广告,同时对广告环节暴露出来的药品质量和药品流通问题,进行查处和规范。加大执行力度,监督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州局暂停销售通知,确保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到位。

3、集中打击一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对监测中发现的一般违法广告,要及时对其广告主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广告主或相关媒体立即停止刊播,并更正启事,向药监部门作出整治承诺;对监测到的或外地移送的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广告,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处理,同时报州局市场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ip地址在本辖区内的网站的 检查力度,对严重违法药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移送同级通信管理部门核实关闭;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依法认定并责令停业;对拒不改正的,报州局上报省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

5、将每月查处的违法广告填写《违法广告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州局市场科。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梳理,提练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剖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并将专项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上报州局市场科。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把整治违法药品广告作为年度工作的重大事项,纳入开展为期2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辖区内违法药品广告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9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国务院取消户外广告登记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审批事项这一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具体安排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时间

从6月20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

二、清理整治的范围

1、户外广告:凡在本市区域内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自设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户外广告均在此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具体包括:辖区内商业街道、公交站点、地下通道、旅游景点、火车站、飞机场、码头等重点区域,在电子屏、展示牌、大型广告立柱、交通工具、路旗、霓虹灯、灯箱、站台、地下铁路设施、建筑围挡、店牌、墙体等媒介上发布的广告。

2、印刷品广告:包括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和其它各种类型的印刷品广告。

三、清理整治的重点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对下列广告开展清理整治:

1、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

2、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低俗和不良影响广告。

3、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投资融资、房地产、教育培训、农资和旅游广告。

4、烟草广告。

四、清理整治要求

1、要进一步增强对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加强监管重要性的认识。今年2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工商部门实施的户外广告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等5项行政审批事项。随着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广告监管的方式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压力越来越重,监管责任也进一步加大。为了应对户外广告和固定印刷品广告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监管不到位、虚假违法广告反弹等问题,市局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了这次专项整治,目的是尽快适应广告监管新形势的变化,积极主动地开展广告监管工作,切实加强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广告监管工作持续有效的开展。

2、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属地监管。整治工作中,市局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地区开展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分局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的清理整治和行政指导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努力做到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10

网络广告是以网络媒介作为传播手段的广告,即以网络技术手段和媒介和传播品牌、商品、服务、劳务等经营服务信息和广告主形象的广告。这种广告的兴起,由于载体的特殊性,致使监管困难,虚假信息、恶性竞争、强行等违法行为大量产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广告的单方性,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自主性

在网络广告中,广告者为了提高广告收视率,大多以“弹出式广告”来吸引受众,受众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不仅自己花钱而且还要被动地去看别人的网络广告,广告商强行广告还可省去邮费。从电脑使用者的情况来看,许多用户也许不希望自己的活动被打断,但当你打开网页,或者进入邮箱,铺天盖地的网络广告就会向你扑面而来,欲躲不能。根据权威调查报告显示,有62%的被调查者强烈表示厌恶这种“弹出式广告”。这些弹出式的广告叫人难以忍受,不仅会影响受众的正常工作,分散受众的注意力,而且是一种严重侵犯受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众是为了工作和生活而交纳费用使用网络,也就是说是接受网络服务的网络使用者,因而完全符合消费者的构成要件,既是电脑的使用者,又是网络中的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看广告或不看广告,以及看什么样的广告的权利,也就是自主选择权。而在“弹出式广告”中,网站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广告,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广告内容的违法性,破坏了市场交易中的诚信性

在网络广告中,虚假宣传是广告者常用的手段,不仅比例大而且影响坏。虚假广告是指网络广告的者利用网络,对自己宣传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这种宣传就是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因此,经常夸大其辞,用最佳、最优、国际金奖等用语迷惑受众,不仅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失去了消费者的信赖。

网络广告中除了冒仿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外,假冒网络域名则是欺诈行为在网络广告中的新发展。域名是网络应用于IP地址的符号体现,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已成为区别各网络公司所提供的网站内容及服务的重要标志,具备了相当的经济价值,已逐渐形成一种具有类似商标的新的知识产权形式。[2]由于我国对域名的保护法律不完善,少数违法商家采取恶意的强注域名或者模仿域名的手段,以混淆视听,从而造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出现了假冒银行网站的诈骗行为。

(三)广告监管的失控性,扭曲了市场竞争中的规则性

网络广告的快速发展与网络监管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相矛盾,使网络广告的监管处于法律真空之中。既没有明确监管的主体,也没有明确网络广告、审查、监管的程序。因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随意的广告,不仅广告数量十分巨大,而且是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的。这就是网络广告监管的失控性。当然,网络广告监管的失控性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监管上的客观困难。因为互联网没有地域的限制,广告的不仅可以超越一般的地域,而且已经超越国界,传统的监管机构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已经无能无力,由于广告或广告经营者可能在国外,监管机构无法将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国外,这涉及到另一个国家法律所确立的原则。这也是网络广告监管困难的重要方面。网络广告面对管理和规范还不完善和成熟的法制环境,在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会选择有利于自身获利的竞争手段。

二、网络广告问题成因分析

(一)对网络广告质量的检测缺乏有效的评估方法

虽然网络广告在我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它还是一种新型媒体,它的传播范围也还是有限的,上网人群往往也只是全部人员中的一小部分,这些网民本身又呈现出多样化,收人、职业、文化、心理等都具有分散性,很难形成准确的把握。因而对网络广告的违法行为也就没有更多的人去注意,国家对网络广告的效果也没有进行质量评估,而且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检测和评估办法。对网络广告效果的评估基准主要是各网站提供的一些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公正性还有待商榷。这样,广告消费群体就对网络广告的可选用性产生了质疑。其结果是网民不信任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效果越来越差。为了保证收益,违法的网络广告越来越多。由此进入恶性循环。

(二)对网络广告违法的监控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

证据是行政执法查处的关键,但在现有条件下,还没有一套对网络媒体进行全程监控的手段和办法。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是不知道违法广告的具体情况,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其次是无法取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要想依法查处网络广告中的违法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执法机关不愿涉足媒体广告的主要原因。在无人监管和查处的情况下,网络广告的违法行为就必然会愈演愈烈。

(三)对网络广告违法者的监管缺乏应有的法定责任

网络广告中虚假与欺诈现象如此普遍,甚至愈演愈烈,也是法律与制度上的缺陷所造成的。传统广告的管理制度中,从事广告业务有一个市场准人条件,即必须通过从事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获得营业执照,否则无权经营广告业务。在这样一种法律规范和管理制度下,广告行业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行为便于控制,对广告的监管和控制有章可循。但在网络这一虚拟环境下,几乎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从事广告业务,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管理非常困难。[5]而且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到底应当由谁监管,对监管不力有什么处罚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执法机关而言,就造成了无职权无责任的状况。

三、网络广告监管改革建议

加强网络广告的监管必须从立法、执法多层面入手,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强化企业自律,从而达到规范网络广告行为的效果。

(一)加强网络广告的立法工作。完善现有法律,拓展新的立法领域,这是实行网络社会法治的基础。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与网络广告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

首先,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管对象。由于网络广告自身的特点,在其监管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不止一个监管部门。这就需要明确各个监管的主体及其职责,避免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互相牵制的被动局面。可以考虑在修改《广告法》时,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网络广告的监管主体,赋予相应的职权。同时规定不同广告由相关部门审批,并规定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以及保持信息畅通的机制。对于监管对象,建议将之定义为“媒体经营者”、“广告者”。广告者是广告的直接受益者,也是广告的提供者,当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媒体经营者享有对网络广告的审查权和审查责任,违法广告的因其审查不严而负有责任,也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

其次,明确广告审查和违法行为。由于网络广告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给网络广告的监管造成很大的难度。因此对网站网络广告申请域名,必须规定对网络广告公司和从事域名的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保证这些公司自身的素质,争取能够从源头上加强控制,从而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并规定相关广告由相应部门审查。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定时,可在列举违法行为具体表现的同时,考虑到法律的不周严性和滞后性,而违法行为会不断翻新的特点,应当没立对违法广告认定的一般条款,保证新修改的《广告法》的长期适用性。

再次,明确检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要保证执法行为到位,执法机关必须具备相应的执法手段,应当赋予执法机关检查权、复印权、暂扣权、冻结权,当然也要规定行使权力的相应责任。从而保证执法到位,保证执法效果。

最后,明确过错责任和损害原则。在新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违法主体只要了违法广告就是有过错,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只要造成受众的损害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不必以明知和应知为前提。这种建议和我国民法的相关原则也是一致的,是对违法者必须的惩罚。

(二)实行网络广告取证的统一监测。当新的《广告法》修订后,必须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首先,建立公平公正的监测平台。由此对网络媒体广告进行统一监测,这个监测系统可以考虑建立在省级广播系统,因为这个系统具有网络管理的专门人才和设施,便于统一监测。必须由国家投资建立一套省时、高效的全程自动监控系统。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确保网络广告监测一个不漏,使每一条违法广告无处遁形。

其次,制定定期公开通报制度。对各网站广告情况进行定期统一通报,促成媒体间守法经营机制和合法竞争机制的形成。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11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6-0079-02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药品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各大药品业都在努力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打造企业的品牌,药品广告成为各药品企业塑造企业形象、促进产品销售的重要手段。不可否认,药品广告在减少人们选购药品时的盲目性,促进新药的推广等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方便的同时,还要面对大量违法药品广告所带来的伤害。如何保证传播信息真实可靠成为了一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加强我国药品广告的监管

1.1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

药品广告的产生、、管理过程涉及多个方面,药品广告市场有其复杂性[2]。建议对我国现有的与药品广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一部新的独立的药品广告管理法规,对药品广告的内容、审批标准、监管方式、参与药品广告市场活动的主体以及相关组织、执法机关以及各自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更有针对性的权威性的规定,增强监管执法的可操作性。

1.2建立有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下, 为有效整治规范药品广告秩序, 建议成立由工商、公安、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的工作小组, 完善制度, 强化部门间的合作, 切实解决药品广告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 使违法药品广告得到有效的治理。

1.3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建立监管查处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形成跟踪检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审批中,推行“双盲”审批体制,药监审批负责人员和企业申报的药品广告随机分配,保证审批过程的公正、公平,防止审批过程中存在的、现象发生,提高企业对药品广告的法律意识[3]。

1.4严格规范药品广告内容

1.4.1药品广告的内容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内容制作,必须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证、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药品和广告批准文号、生产企业、药品广告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的相关内容;

1.4.2严格规定不允许明星或名人等公众人物作药品广告宣传,禁止以新闻报道、科技成果、健康专题等形式变相进行药品广告宣传;

2 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对违法药品广告, 药监部门除监测报送省药监局、移送工商局外, 应继续保持高压态式, 加强对经销违法广告药品的药店进行检查、抽验,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只有这样才能遏制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

2.1加强对药品经营者的法律教育

对经营违法广告药品的企业、药店在加大检查力度的同时, 应着重加强教育, 提高药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使药店自觉拒绝销售违法广告的药品, 使刊登违法广告的药品没有销售的渠道。

2.2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媒体肩负着正面宣传的责任,是社会公众信赖的宣传工具。媒体应加大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学习, 提高其法律意识, 同时应结合信用等级、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强化其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感, 使其自觉的抵制违法药品广告, 使违法药品广告没有的载体[5]。

2.3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

药监、工商、宣传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 使公众知道什么是虚假、违法的药品广告以提高识别能力, 鼓励公众踊跃参与对药品广告的监督,不受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欺骗, 误导, 使违法广告的药品没有市场。

2.4药品广告监管制度和行业协会自律性相结合

我国已建立了违法药品广告的公告制度,但这还远远不够。应该将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内容[6]。

2.5发挥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

群众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扩大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管理范围,有效地的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是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形成一个完整、严谨、合理的药品广告管理体系的有益补充[7]。加强群众的监督管理作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5.1通过定期举办医药知识讲座、提供用药咨询、宣传医药法规政策等便民措施,提高群众的医药知识和水平,增强自我药疗知识,树立消费者的安全用药意识。

2.5.2针对市场上出现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宣传较多的品种,作为重点防范对象提供专门的宜传教育,以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广告信息的鉴别能力,帮助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8]。

2.5.3建立完善的监督举报制度并设立一定的奖励办法。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违法药品广告的管理体系和举报方式,做到凡报必查、查必严肃、违法必究的监管举措。为了方便群众监督举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专栏、社会举报点、举报信箱等各种投诉举报方式,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 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要行业也有了很大提高。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药品广告作为有效的营销工具,企业也纷纷采取各种各样的广告手法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但是,违法广告发生率的久高不下,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这对这一现象,我们除了要完善我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要从媒体、销售者和消费者身上入手。只有从全方位着手,才能根治我国药品广告违法现象。

参考文献:

[1] 叶飞云, 黄碧尚, 黄煌辉.论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M].2006.(01):97

[2] 赵建中,罗幼民. 违法药品广告的现状分析与改进措施[J].2004(10):46

[3] 吴悦. 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刍议[J].2006.10

[4] 李翔,邵蓉. 规范药品广告刻不容缓.《中国药业》2005.11(20):65

[5] 蓝煜, 王磊. 我国现行药品广告管理规定及药品广告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药事》2005.(2):4

广告监管的重要性篇12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广告成为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支柱。然而,与成熟的美、欧广告市场相比,网络广告在中国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客观分析我国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完善网络广告的法制规制,加强市场监管具有现实意义。

一、网络广告的概念和特点

网络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运用专业的广告横幅、文本链接、多媒体等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或介绍自己的服务,在互联网上登载或发布广告,并通过网络传递到互联网用户的一种高科技的宣传方式。与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显著特点或优势:

1.传播范围广。网络广告的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它通过国际互联把广告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传播到世界各地。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可以浏览、阅读。然而,传统广告却受地域的限制,传播范围有限;而且,在传播时间上也无法与网络广告相比拟。

2.成本低而效率高。传统广告从设计、制作到发布,经营者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广告发布后很难更改,即使可以更改,也必须付出很大的代价;而在互连网上做广告成本低廉,且能按照实际需要随时变更广告内容。由于网络广告能以图、文、声、像等形式传递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因此,用户或消费者能在网上预订商品或服务,即时交易并结算。这会大大增强网络广告的实效。

3.针对性强。网络广告的受众者是最年轻、最具活力、受教育程度最高、购买力最强的消费群体。网络广告可以帮助广告主直接面对最有可能的潜在用户,并且在互连网上可通过权威公正的访客流量统计系统,精确统计出网络广告被多少个用户浏览过,以及这些用户查阅的时间和地域分布,从而有助于广告经营者正确评估广告效果,调整广告投放策略。

4.交互性强。交互性是互联网最大的优势,它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信息单向传播,而是信息互动传播,即用户或消费者可以获取他们有用的广告信息,厂商或经营者也可以随时得到用户的反馈信息。

基于网络广告的特点,其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巨大潜力,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1.目前网络广告发布还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状态。由于网络广告市场准入的管理缺乏规制,导致网络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主体资格模糊,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网络广告的监管机关、审查机关和自律组织缺位。这种局面造成了我国目前网络广告发布处于一种自发无序状态。其产生的直接后果是:有的网站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有的网站发布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有的网站在广告经营中存在着损害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些特殊商品的网络广告发布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等等。 转贴于

2.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值得质疑,其诚信度值得关注。网络广告是经营者推销商品或介绍服务的手段,其性质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网络广告的规制,导致网络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缺乏保障,表现为各种各样的不实广告充斥网上,利用网络广告欺骗用户的行为时有发生;网络广告市场混乱,有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后,利用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甚至有的经营者伪造企业名称,或者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这些违法广告行为导致消费者对网络广告的厌烦心理,使网络广告的诚信度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网络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3.违法网络广告的证据难以确定。一是由于互联网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使得如何界定违法网络广告行为发生地和确定管辖权,成为一大技术难题;二是由于网上电子文本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迹,且电子证据易丢失,导致对违法广告证据确定难、查处难;三是由于我国尚无专门对网络广告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加之网络经营行为的特殊性,给广告监管机关依法监管带来困难;四是由于网络是虚拟的空间,违法广告经营者常常隐瞒其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导致广告监管机关查处违法者难,追究其法律责任更难。

违法网络广告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三、解决网络广告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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