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护理的内涵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6 09:25:28

家庭护理的内涵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1

随着医学与护理学的发展,以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以满足产妇身心健康为目的,现已成为产科临床护理工作发展的方向[1]。80后的产妇与婴儿的健康牵涉到两代人、三个家庭的幸福,我们针对这一社会现象,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产前、产后、产褥期宣教内容一体化,使产妇及婴儿出院后能在家庭的呵护下,摒弃传统习俗坐月子的习惯,以现代科学的的护理方法达到更高的健康水平。

1定义与内涵

1.1以家庭为中心护理的定义

病人属于一个家庭、一个社区和一种文化,充分考虑产妇及其家庭成员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各方面的状况及其相互影响的关系后,为病人及家庭成员提供全面有效的健康服务。[2]

1.2以家庭为中心护理的内涵

以尊严与尊重、信息分享、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参与整个护理过程。照护者、产妇与家庭成员密切协作,让产妇认识到家庭作用贯穿于整个产后康复过程。

2临床运用

2.1以家庭为中心的孕产妇护理

是指在确认孕产妇、家庭人员、新生儿在生理、心理与社会需要的基础上,提供具有针对性的、高品质的健康照顾。其别强调家庭凝聚力的促进以及母婴身体安全的维护[3]。

2.2在分娩前教育中的应用

孕妇入院待产即发放医院有关分娩方法的各种宣传资料,提前进入准妈妈角色,让孕妇及家属了解、选择无痛分娩的方法,达到减轻分娩时阵痛的目的。对具备剖宫产指征,医学要求剖宫产的孕妇及时穿插宣教内容,促使孕妇在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和配合下顺利通过手术全过程。减轻担忧,焦虑,并获得最合适的身体护理。

2.3在分娩时及出院前后护理中的应用

建立家庭化病房,以家庭为中心的产时分娩支持,产后护理示范,婴儿喂养知识指导,该模式使产妇及家庭能更好地参与生育的全过程,并发挥积极的作用。配合较全面的出院指导、出院后一周访视又能及时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使90%以上的产妇能更好地适应母亲角色,掌握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技能。

3存在问题及展望

尽管以家庭为中心护理的概念已为我国护理界有所认识,并在我院的部分孕产妇中得以实践,但其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有待进一步深化。究其原因:①护士对以家庭为中心护理的优势认识不足,许多护士不能意识到这一模式对孕产妇是最有益的;②护士缺乏与家属的沟通交流能力,有些护士只能有限地、常规地与家属讨论病情,缺乏更多的建设性的沟通;③由于工作忙护士没有足够的时间与家属交流,这也限制了以家庭为中心护理的发展。因此,要更好地推行这一模式,让孕产妇和家庭得到最大的利益,首先需转变护士的理念,提升护士的专业知识、人文知识和沟通交流能力,优化人力资源和人员结构。其次让医院管理者、家属了解以家庭为中心护理的模式,认识到这一举措是以病人为中心护理模式的深化,是更为有益于病人的护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张际、赵娟.“以家庭为中心护理”在儿科的应用现状和展望.重庆医学,2005,34(6):932-933.

[2] 郑修霞.妊娠期妇女的心理变化.国外医学:护理学分册,1998,9(5):229.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2

过程与方法:

在明确讲述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本框集中介绍的是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使学生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目的,因此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法建议

本框集中介绍了家庭和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包括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两部分内容。

家庭保护:教师在讲述时,要紧紧抓住“家庭保护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保证”这一点,最好能举几个典型的正反面实例来进行论证。

教师在讲述家庭保护的作用时要强调,家庭保护一方面要反对对未成年人子女只养不教、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管教过严。

教材对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关于这些内容,教师最好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来进行详细讲解,或者让同学们搜寻自己所见所闻中的典型案例,由学生进行分析,其他同学和教师进行补充,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学校保护:这部分内容,教师可以采用与学生一起对学生每天的在校时间和一个人一生中的在校时间,进行统计的方法使学生对学校在一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成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教学设计示例

提问:未成年人要健康成长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呢?

归纳:

——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都有哪些规定。

二、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1、在介绍完家庭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家庭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家庭保护的作用、内容。

附:案例——“弱智儿遭虐待死亡,无情父母被判徒刑”(详见扩展资料中文字资料3)

2、在介绍完学校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见扩展资料),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学校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学校保护的作用、内容。

下课之前,利用一点时间布置模拟法庭的活动

案例(略)

探究活动

题目:模拟法庭--审理一起家庭虐待弱智儿童的案件

(一)活动目标:

1、熟练掌握家庭保护的相关知识。

2、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程序、职责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体会法律的尊严。

3、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

(二)教学步骤:

1、组织学生去法庭旁听或观看法庭审理案件的录像,对法庭审理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2、组织学生阅读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根据所给案情进行讨论、分析。

一、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分配角色,担当各个角色的学生组成不同的几个小组进行分头准备。

二、模拟法庭对虐待弱智儿童案件进行审理。

三、全班进行最佳表演奖、最佳组织奖、最佳辩论奖等奖项的评选。

(三)对教师的建议

1、联系法庭旁听或准备法庭审理案件的录像,准备相关的资料,当好学生的顾问。

2、充分发动学生来参与此活动,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想象力。

(四)评价重点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3

一、亲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作为一种身份上的关系,在现代各国民法和学说中对亲权有其特定的内涵。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其构成要素父母及子女的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并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父母对子女的哺育、教养和保护是人类的天性也是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必要前提。亲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专属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亲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身份而发生的。其特定性就在于,这种权只能产生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所以,亲权只对未成年子女有作用, 不适用成年子女。

2.亲权虽然是一种支配权但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亲权人有权依法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支配。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权利义务的统一。父母针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作为权利,亲权人有权依法行使,以实现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为义务,亲权人必须合理履行且不得抛弃或转让。

3.亲权具有可分离性。亲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而是由多个子权利组成的权利集合,因此父母在行使亲权的时候,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

二、亲权在罗马法中的演变

夫妻和子女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人类创制家庭的基本结构,目的就是为解决孩子的哺育问题。从亲权的概念和特征我们可以看出,亲权作为一种调整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关系的身份权,其历史沿革及内容的演变必然受制于从古代家庭到现代家庭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马克思指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借鉴罗马法上的亲权规定对我国当下亲权制度的建构也有现实意义。家父权具有绝对性,其依据是权力关系,而不是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它原来不受法律的限制,不负任何责任。罗马法国家最初不干涉家庭事务,后来家父权从权力关系演变为权利义务关系。

在财产方面,家父享有对家庭财产的垄断权,一切家庭财产均归家父所有,并由其全权处置。为了充分利用家子的行为能力和有关才智,家父通常为家子提供一定的特有产,让其从事商贸活动,而自己则像控股股东一样地坐享收益。从家父对家子的家父权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出家父权从绝对的权力内涵到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趋势,从而具有了现代亲权制度的内容。古罗马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家族财产逐渐由家族共有过渡为个人私有,财产所有人可以全权处置自己的财产。监护是对自权人而设的,只有家父本人幼弱或残疾不堪管理家政时,才需要为其辅佐或代表,开始设立监护制度。这向我们展示,只有家父能力不足时,才产生监护制度,以弥补家父之能力。这种监护在最初时是一种权力,是市民法所赋予和允许的对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只是后来由于情势的变更,它变成了一种纯粹的保护制度,逐渐发展为一种义务性职责。由于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所以亲权和监护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亲权和未成年人监护之间。在罗马法上存在未适婚人监护制度,未适婚人监护是在未适婚人的家父死亡或人格减等情况下实行的监护。这反映出此种监护在早期曾发挥着维系罗马家庭的作用,监护人行使着某种替代家父权的权力。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未适婚人的监护人通常是通过尊亲属的遗嘱加以指定的,或者由宗亲属或族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职责仅限于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人身的保护和其财产的管理分开的原因,主要有二点: 第一,罗马的监护制度起源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包括照顾、教育被监护人的内容;第二, 更重要的是, 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是有利害冲突的,因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为了及早取得被监护人的财产,往往会危及被监护人的生命,所以将被监护人的身体交给他的生母或其他可靠的亲友更为妥善。

三、亲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亲权是从罗马法家父权发展出来的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吸收了罗马法上的亲权制度。在大陆法系,仅就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而言,监护一直被视为亲权的补充和延续。对于有亲权保护的,没有必要制定监护,对于没有亲权保护的,监护制度可以作为必要的补充。如果未成年子女有父母且父母能行使亲权,则其处于亲权的保护之下,反之,如果未成年子女父母死亡或虽存在但不能行使亲权,则为其设置监护人。此外,亲权和监护还有以下区别: 亲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而监护并不强求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而法律对监护在相当程度上只有义务的规定;立法对亲权采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时则受到种种限制;亲权人不得因行使亲权而索要报酬,监护人对其执行监护事务有报酬请求权;监护人使用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受到更大的限制等。鉴于亲权和监护的以上差别,将亲权制度的功能由监护制度来代替既不利于亲权制度功能的实现,又使得监护制度的内涵不明,造成了逻辑上的混乱。另外,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从罗马法上家父对家子的家父权从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演进,我们可以看出家父权从绝对的权力内涵到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趋势,从而具有了现代亲权制度的内容。建立亲权制度有利于更好的界定父母对子女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照顾的权利义务,从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巫昌祯, 夏吟兰.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之我见[ J].政法论坛,2003.

[2]费孝通. 生育制度[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4

说:“不论时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传承好家风”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思想和行动自觉。所以,加强家风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加强家风建设。

一、“传承好家风,引领好作风”的必要性

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对人格操守的塑造、志向品行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好的家风就是一所学校。家风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子女的成才与否。

(一)传承好家风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包含着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家风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形式,包涵着丰富的道德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的内容。有专家探讨过,四大古文明为何只有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结论是“可能中国人特别重视家庭建设”。对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优秀的家风文化,每位党员干部都应该强化思想认同,守护好、传承好、发扬好,这既是延续中华民族精神命脉的需要,体现了我们对传统文化的高度自信,同时也是所有中华儿女同根同源、走向世界的独特标别。

(二)传承好家风是家庭兴旺事业有成的重要基石。古人说,“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有什么样的家风,就有什么样的精神状态、价值追求。领导干部不同于普通群众,既是一家之长,又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这双重身份,决定了他们既要管好“一家人”,又要带好“一帮人”。大量事实证明,只有管好“家里的人”,才能办好“大家的事”。如果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恪守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公私分明,管不好“家里的人”,不仅不能办好“大家的事”,甚至触碰党纪国法底线,最终堕入腐败泥潭身败名裂。

(三)传承好家风是推动党风向善向上的源头活水。指出:“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党员干部的家风,是反映党风和社会风气的一个重要“窗口”。家风反映作风,作风影响家风,好的家风能敦促干部养成清正廉洁的好作风。领导干部涵养好家风,要自觉摆正党性与亲情、家风与党风的关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以好家风滋养好作风,以好作风带动好党风,守好干部廉洁防线,为家庭幸福圆梦,为国家发展筑梦。

(四)传承好家风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助推动力。家风是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集中体现。纵观古今,大凡清正廉洁的官员,都十分重视家庭的建设和管理,其身后大都有一个家风正派的家庭。而那些骄奢淫逸,贪得无厌之人,家风则大多堪忧,对于家庭的治理往往也很失败。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家风不正已成为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根源。一个人是否具有抗腐蚀能力,与家风有很大的关系。经营好家庭、维护好家风、涵养好家教,是每一名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党员干部要拒腐防变,必须重视“家庭”和“家风”建设。

二、传承好家风,引领好作风的丰富内涵

党员干部的好家风,既有普通群众家庭好家风的一般特点,更有党员干部这一先进群体的一些特殊性,应该说是“标准更高一些、党性更强一些”。党员干部重点要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崇德立家、严以修身。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始终提倡修身养性、重义崇德,始终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历代家训、家规、治家格言,都重视对德的培育,把“德”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北宋陆游,一生写了一百多首教育子女的诗(包括《示儿》: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要求子女要做好人、要改过迁善、要宽以待人、要为官清廉、要忠于职守、要忧国忧民等等;曾国藩曾留下十六字箴言家风:“家俭则兴,人勤则健;能勤能俭,永不贫贱。 ”纵观历代贤人志士家L中的“德”,主要遵循了“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等准则。这些都是党员干部家风建设中应该认真汲取的丰厚滋养。

(二)坚持廉洁护家、遵规守矩。党员干部家庭应当以清正廉洁为重点建设良好家风。在廉洁家风建设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无数优秀党员干部,给我们做出了光辉的表率。建国初期,曾归结出“三原则”:恋亲不为亲徇私,念旧不为旧谋利,济亲不为亲撑腰;为家人和亲戚定下了“十条家规”;曾教育引导子女“接班不要接官”;焦裕禄要求子女“带头艰苦,不搞特殊。党员干部要以这些先辈、先进为镜,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严守党的纪律“底线管好自己、管好家人。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5

孝的力量来源于至真的亲情。《说文解字》对“孝”的解释是“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孝”作为古代道德的根本,是毋庸置疑的。在家庭中,孝是长幼有序的伦理关系,对社会而言,是融进儒家思想的道德规范,对中国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

孝的本意是对祖先的崇敬,后来转变为对长辈的孝敬。在儒家思想中,孔子将孝道文化加以集中提炼,赋予了孝自然亲情和人格平等的内涵,孝文化得以传扬。借助儒家学说的正统化,孝实现了个人情感和社会道德的高度一致,以孝治家、以孝治国成为了中国特色的家庭道德和国家规范。

汉代对孝格外推崇,提倡“以孝治天下”,孝开始走上政治舞台。特别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孝道由家庭伦理扩展为社会伦理,孝与忠相辅相成,成为社会思想道德体系的核心,“以孝治天下”也成为贯彻两千年帝制社会的治国纲领。为了表明对孝的尊崇,汉代皇帝多以“孝”为谥号。自西汉惠帝至东汉顺帝,全国性对孝悌褒奖、赐爵达32次。对于著名的孝子,皇帝更加重视,把其作为弘扬孝道的榜样,精心扶植。东汉初年,临淄人江革以孝母闻名乡里,光武帝赐其“巨孝”称号,赐谷千斛。

从汉至清,孝治之风伴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形成了牢固的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和心理情感。

对于中国的孝道,19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中国的执政者制定了无数的礼节和形式,激励人们孝敬父母,使人恪守孝道,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礼教,维护了国家的太平。

当然,孟德斯鸠看到的是孝对于维护统治的作用。传统的孝道在被封建统治者作为工具时,它过于强调服从,过于强调对在上的君父尊长尽忠尽孝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评价中国传统的孝道文化,都不可否认其更多的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精华和基本社会道德。

与社会道德而言,家庭伦理则是孝最基本的内涵。先秦儒学有关孝的思想中,以血缘亲情为孝的基础内容。孔子有云“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对父母的关心出于真情流露,才有可能对父母和颜悦色。可见,孔子讲孝以敬为要,这种诉诸亲情表达和维系家庭和谐的“孝”,是孝道得以千年传承的主要原因。

在农耕社会中,家庭是独立的经济单位,家长掌握着家庭的经济大权,所有家庭成员都要在家长的领导下从事经济活动。这就要求所有家庭成员都要服从家长的领导。这就是产生“孝”观念的根本原因。在此种观念下,家庭成员之间,只有长幼区别,只有“孝悌”观念,而没有相互尊重的观念。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6

语言是文化的镜像折射,反映文化的方方面面。语言甚至被看作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德国语言学家洪堡特认为“民族的语言即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即民族的语言。二者的统一程度超过人们的任何想象”(洪堡特,1988:39)。语言不仅包含着一个民族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且蕴藏着该民族对人生的看法、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语言的特殊性质明显地反映了世界上各种人的观点和习俗”(Boas,1991:61)。词汇是语言的基础,是语言大系统赖以生存的支柱,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在词汇这个层次上表现的最为明显,涉及面也最为广泛。汉文化与英文化大相径庭,民族文化之间的迥异反映到语言层面上,则表现为语言差异。文化差异与语言差异之间存在着互为映照的关系,深刻理解民族文化之间的差异是分析、解释语言之间差异的基础。

privacy是英语中一个重要的词汇。它的本义有二:一是隐私,静居,独处而不受干扰;二是秘密(与publicity相反)。可见,除了私人意识、隐私观念外,还有其它更多意义,如在不同搭配中:in the privacy of one's thoughts 在内心深处,in privacy 隐避地;秘密地, in strict privacy 完全私下地,live in privacy 过隐居生活。就感彩而论,privacy是个中性词,它并没有中国人传统观念上的贬义色彩。而汉语传统意义上所谓的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有的中国人把隐私狭义地理解为有悖伦理的桃色新闻等。就西方文化内涵而言,privacy远比传统意义上的理解宽泛得多,指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维护这一类事的私人权利。如果单纯地将privacy理解为“隐私”或“静居”,似乎过于狭窄,英美人所讲的privacy,其涵盖的内容绝不囿于此。任何私事,不论大小,不论重要与否,都属privacy或private affairs,绝不容忍他人横加干涉。

西方文化中的隐私观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一是个人自主(personal autonomy),个人免受他人的控制与支配;二是情感放松(emotional release),个人有权利调节改变情感结构,能有选择地表达内心情感而不受外界约束;三是自我评估(self-evaluation),个人能对自我行为和经验做出充分评估与认识,从而对新的行为做出选择;四是有限保护交际(limited and protected communication),个人有机会在亲情团体与正式场合之间进行思维界定,从而在不同场合做不同的交际选择,维护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平衡。

在西方社会里,年龄、工资收入、家庭情况、个人信息等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年龄是公认的个人信息。个人收入的多少反映了一个人能力的强弱,是个人事业成败的标志。一个人收入越高,积累的财富越多,往往说明他事业上的成就越大,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反之就说明一个人的能力差或事业上没有骄人的成绩。同时西方社会又是一个贫富悬殊、嫌贫爱富的社会。穷人被人瞧不起,受到社会的歧视。所以,即使是穷人,也不愿被别人称为“贫民”、“穷光蛋”。因而英语中的poor(穷人)一词往往被needy, underprivileged, disadvantaged,have bad financial situation等委婉语所替代。再者,西方社会的犯罪率很高,富有的人为了自身以及家庭和财产的安全,对自己的家庭情况、财产和收入情况也严加保密,视为个人隐私,当然不喜欢别人打听这些。英语中的谚语A man’s home is his castle(一个人的家是他的城堡)就反映了西方人的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打探个人及家庭方面的信息犹如侵犯别人的“城堡”。此外,个人的通讯方式、政治态度、等等也是个人的隐私。个人的患病史以及上医院所产生的任何记录,包括医生开的处方,都是隐私,如医生未经本人许可,随意泄露,被告上法庭也是可能的。中新网2010年1月11日电 据美国《侨报》报道,洛杉矶加大前雇员周沪平(ZHOU HUPING,译音)因非法偷窥私人病例及名人保密病例,在联邦法庭认罪,有可能被判入狱四年。周沪平成为全美因侵犯健康隐私法而遭判刑的第一人。联邦检察官卡杜纳(George S. Cardona)说,非法阅读患者病例的行为,是对医务人员职务的践踏。他表示,联邦保护病患隐私的法律,保护病患的隐私不被好奇心很重的人侵犯。除孩子的信件、日记等是公认的隐私外,在美国公立学校,学生的考试成绩也是受学校保护的隐私,班里和学校从不排分数名次,是曰为保护成绩不好的学生,使其自信心免受打击。因此,每位家长就只能看到自己孩子的成绩报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国民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中国人的隐私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一个人的隐私意识强弱与他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甚至性格、职业等密切相关。虽然多数人在与不太熟的人交谈时也不会轻易把自己的详细个人资料泄露,但很多时候,一些性格直爽爱交际的人会把自己的年龄、家庭状况、外出目的等信息毫无防备的告诉与自己刚接触不久似乎又谈得来的人。在公共场所,人们时常听到打电话的人大声向接电话的人说出自己的电话号码。这与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很不相同。随着中国各方面的迅猛发展,中国人隐私的内涵也在不断发展丰富,除了狭隘的个人生活作风等外,多数国人会把与高科技有关的个人信息如银行账户密码、 QQ号、电邮地址等作为对个人极其重要的内容。要保护这些个人资料,也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共识。只不过这些被命名为“个人重要信息”,而不是冠之以“隐私”之名。虽然私人信件、日记、手机短信、邮件内容等从法律上讲虽然明确为个人隐私,但许多中国青少年的父母仍然想尽办法偷偷查阅自己孩子的这些内容(当然动机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容置疑的是中国青少年个人意识隐私观念的提高,许多早熟的初中甚至小学生不愿意父母不敲门就进入自己的房间(此行为正如西方的小ABC―America-born-Chinese),也不愿父母过多知道自己内心的小秘密。而学校的学生成绩单在大多数中国学校没有被当做个人隐私信息,升学录取时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进行张榜公布是全中国最普遍的现象。

其实,隐私存在于任一种文化里,只是东西方文化的差异造成了中国人和西方人各自独特的隐私观念。汉文化历来重群体、尚人伦,喜欢怀旧、贵和持中,因而隐私意识不浓,个人的事就是集体的事,朋友之间很少有隐私可言。即使有,也多指不愿告人或不可告人的事,完全不同于西方的privacy。中国传统文化一向注重心理上而不是物质上的独处,即“心远地自偏”,禅宗、道教等都体现了这一理念。所以,中国人的个体隐私意识比较薄弱,在个人隐私维护方面没有太大的期望.相反地,个人主义取向的西方人崇尚私有和个体隐私,私人时间、私人空间、私人活动领域以及私人权利都是他们要极力保护的隐私。在西方,privacy深受人们的尊重和维护, “Mind your own business”一直是社交礼仪中的重要信条。

西方人很注意尊重别人的隐私,也很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美国有关隐私权的立法既有联邦立法,也有州立法。其中最基本的是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和1974年的《隐私法》(Privacy Act)。除这两项立法外,与隐私权有关的联邦立法还有1970年《公平信息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1986年的《电子通讯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1994年修正)、1998年的《网上儿童隐私权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等等。美国的法学界人士也不断著书立说,对一些新的隐私领域进行了最前沿性的探索,如基因隐私、因特网涉及到的隐私、进行艾滋病、兴奋剂检查涉及到的隐私、同性恋隐私、堕胎隐私等问题。法律法规随着时代变迁会作出相应的调整与修改,目的是达到隐私、暴露与检测协调与平衡。

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进行十分明确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我国在法律实践中,通常以保护名誉权的形式来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里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隐私权涉及的内容更加具体,隐私权保护条款更为严密。然而,科技的发展对人类社会永远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在对人们的隐私安全构成威胁。尽管东西方文化中的隐私意识在不断提高,但如今现状是高科技下无隐私。例如,因特网使人们享受到了它的先进与便利,但祸从网出。今天在美国和加拿大,有1.12亿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网上可寻;只需花点钱,你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获取他人的信用卡号码、社会保险号码、银行账号、信用记录、驾驶执照、法庭记录、不动产及债务情况,有些更为私密的如离婚申请、公司注册和经营状况也标价可查。“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对民众进行电话窃听、监视、检查,不久还将启用新型智能摄像头和生物身份证。所有这一切都使人们感到自己的隐私荡然无存。美国民间持自由论的人士说,“全部情报知晓”计划将彻底颠覆个人权利。

因特网上的人肉搜索“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 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通讯领域GPS手机定位业务以及智能手机监听卡等先进科技无不侵害着人们的隐私。2008年11月,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CECA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副主任、《互联网周刊》主编姜奇平做客新华网谈互联网发展十年与“过冬论”时明确认为,“人肉搜索”的实质就是隐私权的问题。

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各种信息畅通无阻,世界各种文化交流融合,了解西方人对于隐私观念的重视有助于东西方文化等方面的和谐发展及友好共处。北京在奥运会举办之前提醒市民,和外宾交谈时要恪守“八不问”原则,避免无意间侵犯个人隐私,使人不快。所谓“八不问”即不问履历出身、不问收入支出、不问家庭财产、不问年龄婚否、不问健康问题、不问家庭住址、不问政见信仰和不问私人情感。其实,这“八不问”正是华人往来交际中的“八常问”,对于华人来说,这些都是十分轻松平常的生活话题,问一问、聊一聊,并无不妥。这平常不过的“八常问”的问候寒暄却是西方文化中的“八不问”的语言禁忌,正是他们最基本的个人隐私内容。

总之,对比分析汉、英语言中文化负荷较重词汇的文化内涵的差异,可以解读中国和西方国家在很多文化方面的差异。人类生活的每一方面都受文化的影响,甚至为文化所改变。英美人的privacy意识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并渗透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双重提高,东方文化中人们的隐私观念与隐私权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

(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外语学院)

参考文献:

[1]Boas, F. Introduction[A]. In Handbook of American Indian Language [C].Washington D.C.,1991.

[2]蔡芳,中西隐私观探析 《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J]. 2007年第8期

[3]邓晓东,“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研究《福建律师协会会刊》[J].2009年3月

[4]邓炎昌、刘润请,《语言与文化》[M]. 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9.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7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有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政策防止并消除家庭中的暴力现象,特别是对妇女的暴力现象。但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国际术语,许多国家、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却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内涵加以系统的研究,并揭示其法律特征。

根据笔者收集的资料,国内外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主要法律规定和观点有:

1.新西兰

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全面处理家庭暴力的立法,即《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施行于1996年7月,同时废止了《1982年家庭保护法案》。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3条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有新西兰学者认为,由于“伤害”与“暴力”有争议性的不同内涵,该词语的采用可能会产生一些解释上的困难。而且,更有疑难的解释是“心理伤害”。立法为其提供了一些示例,但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解释。因此,恐吓、骚扰、损害财产、威胁,以及对儿童来说,让儿童目睹伤害,都是潜在的心理伤害。还有其他例子可循,如勾引、不断地打电话、羞辱受害人,但对诸如忽视对方或拒绝同对方说话这种行为的忽略却是不能持肯定态度的。(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  in  New  Zealand  1995"in  Bainhamed.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pp.386、385。)

旧法仅适用于缔结婚姻的夫妻,新法拓宽了其适用范围。1995家庭暴力法案第4条对“家庭关系”的新解释涵盖了伴侣、家庭成员、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根据该法,同性恋伙伴是该法第2条解释的合法缔结婚姻关系的“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

2.加拿大

加拿大学者Julien  D.Payne和Marilyn  A.Payne在其《加拿大家庭法入门》一书中专章介绍了加拿大的家庭暴力立法。加拿大刑法典和联邦离婚法等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各省的法律也作了一些相关的规定,Saskatchewan在1994年还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均未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该书作者将家庭暴力分为对老年人的伤害、配偶伤害和对儿童的伤害,并分别作了一些阐释。他们认为,对老年人的伤害虽然存在于包括制度照顾的情形,但也常常包括晚辈家庭成员,经常是子女或孙子女对老年人的伤害。对老年人最普遍的伤害是经济伤害,常与此相伴的还有情感伤害。配偶伤害严格说来限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人,但也经常用来指已离婚的配偶或按普通法关系生活的人之间的行为。配偶伤害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配偶伤害呈各种形式,但均包含对配偶、已离婚配偶或普通法配偶予以控制或对其不适当地行使武力。它常常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是一段持续时间内发生的故意的行为过程。对儿童的伤害可以包含身体、性或情感压制,也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食物、衣服、住房或医疗照顾。

3.英国

英国《1996家庭法法案》在第四部分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中,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提供了家庭法救济,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解释。有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有许多表现形式。它不但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以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恐吓。”她还认为,“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不仅发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间,还发生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注:Kate  Standley:Family  Law,Macmillan  Press  Ltd.,1997,PP.71.)

4.我国一些学者的观点

我国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相关法规也未从立法上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其基本要件应是实行行为人必须是家庭成员,侵害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的妇女,侵害的内容(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家庭暴力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家庭暴力既包括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受治安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注:参见郑肇芳:《反对在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与夫权主义》,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93-94页。)

还有人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简洁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并指出家庭暴力可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触犯刑律的犯罪,如杀人、伤害(重伤、一般伤害)、强奸、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属重大暴力。凡在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殴打、捆绑、禁闭、虐待、轻微伤害等,属一般暴力。(注:吴妙华:《论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与防范对策》,载马原主编《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11-112页。)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可以看出,国外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适用程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的解释,而我国学者主要是对家庭暴力作出的概括性的解释。但二者均反映了家庭暴力的两个值得研究重要问题。

一是,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均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体,但在范围上有所不同。我国学者增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家庭暴力的侵害者与被侵害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由于其对实际共同生活的重视,其界定的两性关系的范围远比我国学者的宽泛。不仅包括婚姻关系,还包括同居关系,不仅包括异性婚,还包括同性婚,不仅包括现在的两性关系,还包括曾经有过的两性关系。除我们所指的家庭成员外,新西兰还规定包括日常共居一室的人及关系密切的人。英国1996家庭法案虽然规定的两性关系的范围很宽泛,但未能为配偶和同居者之外的家庭成员提供家庭救济,使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得不到家庭法的保护,这是不可取的,这在该法颁布之前在英国国内就已经受到了批评。(注:Refer  to  Kate  Standley:Family  Law,Macmillan  Press  Ltd.,1997,73.)不管怎样,从总体来看,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比我国学者的观点宽泛,注重的是有无共同生活之实,而是否有亲属关系则是其次的,这当然有其合理性,也符合西方国家民族的观点和文化,但把曾经有过共同生活经历的人,如前配偶、前同居者作为家庭暴力的主体,却无必要。新西兰甚至把同性恋者也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该国有学者认为这项规定表明家庭法吸纳了1993人权立法的变化。(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  in  New  Zealand  1995"in  Bainhamed.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pp.386、385。)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有很强的民族性,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人民的伦理道德和文化传统的。需要指出的是,从世界范围来看,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暴力,但也不排除女性对男性的施暴;主要是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但也不排除父母子女等其他亲属之间发生的暴力。

其次,上述法律规定和观点均不同程度地阐释了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外国法的规定和观点包括对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伤害。综合我国学者的观点,基本可以将其归纳为身体、性和精神。“心理”、“情感”、“精神”,虽然用语不同,但实质上几乎没有什么差异。因此,可以说中外在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上基本达成了一致。这也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理解所指出的“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虽然中外学者在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的外延上基本达成了一致,但是,这里还涉及如何界定其内涵的问题,特别是对“心理、精神”或“情感”的界定。笔者认为,由于心理伤害、精神伤害或者情感伤害不如身体伤害和性伤害那么客观、那么容易认定,因此对其应作限制性的解释。如上所述,新西兰1995家庭暴力法案未对“心理伤害”作限制性的解释,因此,引伸出恐吓、骚扰、威胁、勾引、不断地打电话、羞辱受害人,甚至损害财产等都是心理伤害的例子。正如新西兰学者Bill  Atkin所指出的:“像这样阐释家庭暴力的含义,国会可能会招致某些行为事实上不符合其含义的争论,特别是当原告是心理疾病患者时。对心理伤害的解释可能会更易于被告提起反诉。令人担心的是新的制度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争议。”(注:Bill  Atkin:"Dealing  with  Family  Violence:Family  Law  in  New  Zealand  1995"in  Bainhamed.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  1995,The  Netherlands,pp.386、385。)笔者认为,如果像新西兰法那样对“心理伤害”不作限制性的解释,从而把恐吓、骚扰等认定为心理伤害,或者像英国学者那样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认定为家庭暴力的形式,那么,恐怕没有“暴力”的家庭就不太多了吧?笔者认为,如果对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性,特别是精神或心理的伤害作扩大化的解释,就会产生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就会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带来负的效应。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家庭成员之间动手打人的行为,甚至语言上、态度上的不恭视为暴力行为。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家庭暴力片面地理解为均“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如果这样,就会使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轻微的殴打伤害等行为得不到法律的禁止和保护。因此,笔者赞同可按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的观点。因此,笔者认为,在概括其内涵时,外国法使用的“伤害”一词,比我国学者所使用的“强暴行为”更科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定义: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侵害对方身体、性、和精神的伤害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说来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8

首先,社区护理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社区护理的健康观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把人看作是一个具有生物、心理、社会等多方面需要的整体,强调家庭、社会以及心理对人的健康的影响,这与中医护理的“天人合一”和“形神合一”的生命整体观一脉相承。中医护理历来重视人与自然、社会的协调,将人与生存环境的和谐、人体心身的和谐视为健康的基本标准,并贯穿于疾病防治和抗衰老理论与实践之中。社区护理的主要内涵是向个人、家庭、社区人群提供以健康促进为目标的护理服务,以增进健康和预防疾病为要务,这与中医护理的“治未病”的预防观不谋而合,中医护理的预防观印刻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强调以增强体质为核心的健身防病思想,制定了外以适应自然变化、内以促进机体抗病能力、机体协调能力的养生原则。可见,中医护理的整体观与预防观在社区现代护理观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护理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中医护理来源于民间,其特有的饮食文化、养生保健及简、便、易、廉的护理技术更容易为广大社区居民所接受。社区人群对中医护理有着深厚的感情,这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社区中医护理模式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最后,国际社区护理蓬勃发展的背景以及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为中医护理快速进入社区护理提供了可能。

2、应用现状

1)中医护理在社区居家护理中的应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医疗资源的分配仍存在着不均衡性,经济发展实际和老龄化社会的逐步形成,居家护理将成为适应大众需求的一种主要的社区护理工作方法。居家护理是在有医嘱的前提下,社区护士直接到病人家中,应用护理程序向社区中有疾病的个人即出院后的病人或长期家庭疗养性的慢性病病人、残障人、精神障碍者,提供连续的、系统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社区护士将成为居家护理的主力军。中医护理以其优质、显效、简便的特点,不断丰富着居家护理的内涵。

①在居家护理评估中的应用中医护理评估与社区居家病人评估的主要内容相似,包括病史、临床表现、体检及治疗情况等。中医护理评估技术是在整体观和辨证观的指导下,在现病史、个人生活史、家庭环境评估、症状与体征评估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色。中医护理评估内容的引入加强了居家护理评估的深度与广度。目前,进行居家病人护理需要评价时,常用居家病人护理需要评估量表。为了充分利用中医护理的优势,可以对此量表进行修订,增加中医护理评估内容。

②在慢性病人居家护理中的应用社区的慢性病人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病、肺心病、糖尿病、溃疡性结肠炎、先天性畸形、慢性肾功能衰竭、骨和关节病变需要牵引和卧床者等。中医护理以其优质、显效、简便的特点,在社区慢性病人居家护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研究表明,在社区护理工作中大部分护士能够使用中医养生相关知识对患者进行辨证下的中医护理干预。干预项目的应用率依次为:用药指导、生活起居调养、情志调护、健康膳食、康复指导,而用药指导、生活起居调养和情志调护的中医护理干预,在家庭病床列前三项。可见,中医养生保健方法,尤其是情志护理、药膳护理更贴近生活,因其护理方法简便易学、直观安全、效果显着,更适合在社区普及推广。中医护理技术如针灸、拔罐、按摩、刮痧、中药贴敷、中药熏洗、中药静脉注射和穴位注射、耳穴埋籽、脐疗、中药离子透入等在社区慢病居家护理中应用广泛,尤其是按摩法,因其简便易行,备受社区居民的喜爱。但在实际工作中,针灸、拔罐、按摩、刮痧等技术主要由中医医生操作,中医护士很少应用。中药贴敷、中药熏洗、中药静脉注射和穴位注射等由护士按照医嘱实施。中医养生方法及护理技术因其低廉性,对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尤为重要,有助于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覆盖率,有利于提高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力度,尽快缩小城乡差距。

③在居家康复护理中的应用在社区,需要康复护理的病人包括出院后病情已稳定但需继续治疗或康复的病人、医学|教育网搜集残疾人等。常见的有术后病人、脑血管意外病人、高位截瘫病人、先天畸形或后天伤病造成的功能障碍、残疾者。中医药膳护理、情志护理以及针灸、按摩等护理技术在防止压疮、增进病人的心理健康、促进病人的营养、畸形和残障病人的康复护理、健康教育、家庭环境适应性改变的指导等方面应用广泛,使向病人提供优质的康复护理成为了可能。

④在老年人居家护理中的应用目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决定了居家养老成为我国养老服务的主体。同时,由于家庭结构的变化,分居养老将成为今后家庭养老的主要方式。虽然,在社区老年人居家护理中,为老年人,尤其是为分居养老的老年人提供饮食养生、起居养生、睡眠养生、运动养生、精神养生、药膳养生等方面的知识指导以及传授灸法、按摩、中药敷贴、中药熏洗等简便易行的中医护理技术对于提高老年人生命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社区中医药卫生服务体系尚未完善,社区中医护理人力严重不足,中医护理在老年人居家护理中的应用较少。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9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我国政府促进农村经济改革的基本工具。目前,我国农村地区除了个别村庄还保留着集体统一经营方式以外,全国大多数地区逐步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项制度包含了两个阶段,即重塑家庭经营的自主性和重新确立集体统一经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史反映出我国农村经营制度改革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以家庭经济为主的个体经营方式与市场经济的规模化和标准化等要求相悖,会阻碍农村现代化进程;而偏向集体统一经营,则容易出现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侵蚀,导致农业生产中出现激励不足的现象。因此,本文将从时代特征出发,反思集体文化内涵的嬗变对农村经营体制中集体统一经营方式和内容的影响。

集体内涵建构的时代性特征分析

所谓集体,就是个体的联合体。但当集体以文化姿态呈现出来的时候,就具备了超越实践层面认知性建构的特征,成为了能够影响特定社会情境中的个人或组织行为的认识论层面的概念。特定的文化植根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因此,根据外界制度环境的主要特征,可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六十余年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历史时期:时期、市场经济改革时期和市场经济全面发展时期。

时期:社会主义集体文化对宗族集体文化的侵蚀。传统社会中农村的主导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三纲五常”,而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集体文化内涵是在这种大文化背景的影响下所建构出来的宗族“集体”文化,农民对宗族集体文化的认同也具有深厚的经济和社会根源。除了土地等生产要素是建立在家族集体私有制基础上之外,家族也发挥着对每个成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供给功能,比如对贫困家族成员的救济,为家族培育下一代提供私塾教育等。以宗族为基础的集体文化的本质并不否认个体利益,且其赖以存续的价值就在于保护农民的个人利益及其家庭利益。①宗族集体文化是在保护单个家庭利益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以传统伦理道德为核心内容的合作型文化。

然而在时期,集体文化的建构是伴随着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孕育而出的。斯大林最先完整描述了作为无产阶级道德原则的集体主义内涵:“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体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②在中国则被解读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要讲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把国家和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③这个时期存在的集体主义理论以“抽象集体主义”为代表,割裂了个人与集体的内在统一关系,并最终形成了抽象的“集体”,“集体利益”成为诞生于普通社会个人之中却反过来凌驾于个体和个体利益至上的异己性存在。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深入,土地家族所有制也被土地集体所有制所代替,宗族集体逐渐被遗忘。与之相伴而生的现象就是集体主义的作用也逐渐被“神话”,个人主义成为了自私自利、不关心他人的代名词。这时期集体文化的建构,就是以社会主义集体内涵为本质的意识形态的建构,该类型集体文化忽视了个人利益保护,导致个人利益的实现路径被制约。

市场经济改革时期:市场经济集体文化物质性基础的塑造。市场经济改革时期,主流意识形态开始向西方经济学所要倡导的自由与民主方向转化,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个时期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得到了保障,以物化手段实现了个人主体精神的体制性释放。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文化以个人的独立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基础,以市场机制和社会契约作为集体文化的重要内涵,其中效率与公平、自由与民主等概念都是这时期集体文化的重要内涵。市场经济的集体性建构是以企业和组织形式呈现出来的,借助现代化的企业制度或社团法人等概念作为确认集体边界的手段,呈现出产权明晰的物权特征。李志远认为企业是市场体制下的基层集体组织,且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企业不再是微观社会,而是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以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⑤蒋旭东也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那种“真实的集体”,而不是“虚化的集体”,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形成这种真实集体的一种现实路径。⑥将这两位学者对于市场集体概念的界定扩大,那么按照市场法则建立的组织均可视为“真实的集体”的现实表达。在农村地区,依照公司法、合作社法、社团法等组建起来的组织均可视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集体。随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以家庭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家庭经营重新被确立,集体文化的个体性基础重新获得了制度性保障。与此同时,户籍制度、生产组和行政村建制等与社会主义集体文化相对应的制度对人们经营活动的限制也逐渐放松,个人从集体中被释放出来,个人能力和私有产权都得到了承认和保护,这些塑造了农村经营主体平等自由发挥主动性的空间。

市场经济全面发展时期:市场经济“集体”内涵的建构。进入21世纪以来,农业家庭经营方式与大市场的矛盾不断升级,集体统一经营又重新被提到了战略性高度。社会主义集体,包括生产队,村集体等已经从实质上丧失了对农村经济的主导地位,其现实性基础被进一步削弱。同时,随着2007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专业合作社成为了集体统一经营的新载体,这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集体单位建构。这种新的农村统一经营模式的确立,使市场经济下的集体文化在农村地区逐渐被强化,并在多元集体文化并存的现实中开始逐渐占据主导性地位。随之而来的现象是社会主义集体时期所倡导的一些基本理念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已经沦为了空谈,仅作为对市场经济下所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或与利己主义相伴而生的“唯利是图”观点的一种制约和调解。⑦而传统宗族集体文化也仍然发挥着其重要作用,有时甚至对企业发展和市场运作起到促进作用。比如,我国的江浙地区的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就体现出宗族集体文化的作用。⑧随着集体文化内涵的不断丰富,其实现主体也更加的多样化,集体文化的本质性也发生了嬗变:从以宗族集体文化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集体,发展到以社会主义集体文化为主导的村镇集体,再到以市场经济集体文化为主导的市场,这些不同层次和内涵的集体文化均被保存了下来,造成了现存集体文化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集体文化内涵的嬗变对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影响

虽然集体统一经营一直处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求之中,但实质内涵却在文化变迁影响下发生了本质性嬗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从“虚化的集体”向“真实的集体”转变。时期的集体边界主要依赖于政治区域划分,比如行政村、生产队、生产小组等,在实践中会导致“虚化的集体”对农民真实的家庭利益表达途径造成了压制。在市场经济改革初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主要以塑造家庭经济的主体性地位为主,集体统一经营不断弱化。现阶段的农村集体经营主要体现为集体经营企业收入、集体股份分红、集体预留机动地收入等。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统一经营的组织载体也从原本的生产队和村集体转变成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组织、股份合作组织、集体企业等多种实现形式。除了集体企业中仍然体现出集体所有制这种“虚化的集体”概念之外,其他组织形式均采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也成为了现代化体系中的市场组织对其所有组织成员的统称。

从农业生产领域向农业产业化,以及非农产业的拓展。从农业经营内容来看,时期的集体经营主要局限于农业领域,部分地区还包括一些家庭手工业等副业经营。但在市场改革时期,集体经营的内容就已经超越了农业范畴,不仅表现为向农业产业链的前向和后向延伸,同时也表现为向非农产业的延伸。尤其是集体企业,不仅可以从事与农业相关的加工业,也直接从事工业和服务业,这些集体经济城市为部分农村累积了大量财富,但对农业领域本身的贡献还有待加强。在市场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所出现的各种集体经营方式主要作用于农业领域,并通过集体经营组织的服务功能和盈利功能,对农业生产环节和市场营销环节施加影响,或通过兴办农业加工业和服务业来达到直接促进农业发展的目的。

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转变。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一个从公有化到私有化为基础的产权制度变革过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以土地家庭承包权的确认为基础的农村制度,它塑造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体制性基础。在法律意义上,土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所有,因此实践中农村土地产权的转让不能以所有权为基础,只能以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实现土地要素的自由流转。另外,随着户籍制度的放松,劳动力要素也逐步实现了自由流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两大要素限制随着市场的逐步深化而被解除。市场经济全面发展时期出现的其他一些能够发挥集体统一经营作用的组织载体,其从产权制度上分析,均是以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农村经营制度正在逐步向实际的私有化转移,由此带来的利润分配和组织管理制度的设置也必须以组织所界定的集体范围为边界,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元。

现代农村集体组织形式对传统集体文化的妥协。农村经营制度中集体统一经营的层次和范围的设定,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仍会受到社会主义集体文化的影响,并以地理概念上的村庄作为集体划分的依据。目前出现的社区型合作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农村集体经营形式也都是以市场为基础的现代经营组织,但却仍然以村庄为成员边界,可见社会主义集体文化在现实中的影响力。同时,集体文化的多元化特征,会导致人们对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概念和实现形式的认知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现行法律制度中均可以找到这三种集体文化存在的法律依据,也正是这种政府主动建构出来的模糊性造就了现实中集体统一经营模式的多样化。对农民来说,这种模糊性直接造成了人们对集体概念的认识也存在误区,同时所采取的具体组织形式必然会对社会主义集体文化作出妥协。因此,有必要从集体文化角度整理农村经营制度中文化方面的认识误区,为各种集体统一经营方式提供平等自由的发展空间。

有关集体统一经营功能发挥的几个认识性误区

警惕使用社会主义集体替代市场经济下的集体。集体统一经营需要以市场机制作为其功能实现的主要渠道,集体性建构也需要选择以在市场为主体的制度形式。如果仍以对社会主义集体概念的认知来理解和认识现代集体统一经营,则很容易会造成“合作过度化”或“合作不足”的后果,前者会造成集体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侵蚀,后者则会导致统一经营的功能成为空谈。

警惕对集体概念认知的单一化。集体统一经营作为链接农村家庭生产与大市场的载体,其组织建设过程中最应该警惕的就是对集体内涵的认知过于单一。集体绝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团体,而是一个边界、成员数目随时发生改变的团体。相应的,集体统一经营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以生产队或村集体为合作经营的边界。

警惕对家庭利益的制度化侵蚀。时期的解体,是因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强制性集体统一经营方式对家庭利益的侵蚀,从而造成农业生产过程中缺乏激励的结果。因此,新时期的集体统一经营就需要警惕对家庭利益的侵蚀,从而造成人们对该类型统一经营组织形式的反感。另外,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集体统一经营制度形式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调整,更加适应当地的农户意愿和市场环境。

避免形成“集体统一经营是解决小农与市场矛盾的唯一路径”的认知。中国各地区实际情况不同,需要因地制宜地做决策。适宜的地区可以采用集体统一经营以最大化农民家庭受益,然而有些地区则需要其他形式的组织作为农民家庭经营的补充,比如,农业企业、私营加工厂、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多种路径都可以保证农民与市场的成功对接。

综上所述,历史塑造了集体文化内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目前集体文化呈现出多元内涵的现实情况下,要避免在社会主义集体认知的影响下,造成对家庭利益的损害。同时,集体统一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媒介来实现,坚决避免借“虚化集体”的名义侵害个人利益的事情出现,导致实际中出现“过度集体化”的情况。新时期集体统一经营方式正在从社会主义集体文化中脱离,走向市场经济集体文化,不仅表现为从“虚化的集体”到“真实的集体”转变,同时也表现为超越农业生产领域向非农领域的延伸,其边界也已经超越了社会主义集体概念下所构建的集体边界,逐渐朝着市场机制和契约机制所构建出来的集体边界转变。最为重要的是,集体统一经营过程中实现了从公有制产权逐渐向私有制产权的转变。其他类型的集体文化也并未消失,宗族集体文化主要以社会资本的方式为现代经济服务,比如家族关系在浙江乡镇企业发展中呈现出的重要促进作用;而社会主义集体文化则以道德规范的形式在现代经济中发挥作用,该文化体制下所建构的多项农村基本管理制度,在今天仍会对集体统一经营方式产生一定制约作用。当集体经营组织进入农村社区的时候,需要对其做出一定的适应性调整。

(作者分别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本研究受到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支持,项目编号:1505920)

【注释】

①郭正林:“家族的集体主义:乡村社会的政治文化认同”,《社会主义研究》,2002年第6期。

②《斯大林全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354页~355页。

③《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3页。

④张晓东:“30年来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交锋的理论历程”,《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0期。

⑤李志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2期。

⑥蒋旭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研究综述”,《哲学动态》,1999年第5期。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10

试题:如何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基本要求?

答:社会主义道德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方面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其外延由大到小,内涵由浅到深,共同构成一个完善的道德体系。具体而言,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具体内涵如下:

第一,社会公德。社会公德主要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等。公德是指与国家、民族、社会、组织、集体等有关的道德。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社会层面,是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正常进行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遵守社会公德,是对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11

传统文化对男女两性在角色分工和角色期待方面形成的不同观念,决定了女性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差异,尽管现行婚姻法从不同的视角对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利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法律内容的缺位,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和享有权益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现行婚姻法律框架下女性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缺位

现行《婚姻法》在原则性的规定、结婚、家庭关系等章节中,都贯穿着特殊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但从总的立法举措看,女性权益尚不能得到充分而有效的法律保障。

第一,《婚姻法》原则性的规定上对女性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缺位:

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界定狭窄,缺乏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据统计,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①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了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措施和救助措施,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但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界定还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做了概括性的解释,但并未包括纯粹的精神伤害、冷暴力等行为。

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才可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诉讼;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致使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形同虚设。

第二,夫妻人身权利的规定上对女性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缺位:

没有规定夫妻同居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只在基本原则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但是在夫妻人身关系中没有规定夫妻同居义务。家庭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只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同居。在性生活方面,夫妻互有作为和不为夫妻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夫妻应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②

没有规定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义务,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相关法律除了规定夫妻双方互守义务之外,还规定了夫妻双方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一方通奸是构成他方离婚最重要的法定理由,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就有此类规定。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还规定,第三人与有配偶者通奸属于对配偶他方的侵权行为,因此,既允许无过错方向另一方通奸的第三人提起中止妨碍之诉,又赋予无过错方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③

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生育权及女性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对女性的生育权更没有涉及,目前我国涉及生育权问题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生育权作为公民在宪法层面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在《婚姻法》得到明确规定,而男女两性生理结构的不同及在生育过程中的不同分工决定了女性生育权的优先性。

第三,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上对女性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缺位:

没有建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终止制度。我国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只有在离婚时才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现实生活中,当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夫妻中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必然受到侵害。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严重侵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所有权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有必要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没有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只有在离婚时,才能对配偶方的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主要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而《婚姻法》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符合民事违反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而不能以离婚为代价。

现行婚姻法律框架下女性权益法律保护措施的完善

一是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准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内涵。我国现行《婚姻法》虽明文禁止家庭暴力,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使得反家庭暴力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于1998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香港也有《家庭暴力条例》。在国外,美国已有14个州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④事实上,我国应制订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以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内涵、行为表现方式、性质和范围;明确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主体;明确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⑤

二是在夫妻人身关系中明确规定夫妻同居义务和相互忠实义务。

夫妻同居义务。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的同居义务,但《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都体现了为夫妻同居义务立法的必要性。比照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不仅规定了夫妻的同居义务,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还规定了停止同居义务的正当事由,如《德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也应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停止同居义务的法定理由及违反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

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现行《婚姻法》应在夫妻人身关系中明文规定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及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国外法律除了规定夫妻互负义务外,也规定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还规定,第三人与有配偶者通奸属于对配偶他方的侵权行为,无过错方享有向第三人提起中止妨碍之诉和向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夫妻生育权及女性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在婚姻法律框架下,男女生育权具有平等性,无优劣之分。但在生育权的具体内容和是否决定生育问题的选择上女性应优先于男性。男女两性生理结构的差异决定了两者在生育过程中的不同分工,在生育行为上女性要用身体孕育新生命长达280天。从怀孕到分娩的整个过程中,女性不仅要独立承担生理上的痛苦,还要承受怀孕所带来的各种精神压力包括现代社会生存竞争的压力。正因如此,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认了妇女的自由堕胎权,否认了丈夫对妻子流产的同意权,从而明确了女性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

三是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上对女性权益保护措施的完善。

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以法定或约定而设立的共同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财产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当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者当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有权请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

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赔偿,但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事实上,一方的过错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而是造成无过错方在心理和生理上的严重创伤。因此,我国应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用以补偿和慰藉受害方,修复夫妻感情,建立和谐的夫妻家庭关系。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产业结构和传统婚姻家庭结构的调整变革既为女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也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立足现行婚姻法律的框架,反思、研究我国的婚姻立法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对于提升女性在现代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和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注释

①杨清惠,王洋林:“三成妇女曾造家暴,法官呼吁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中新网,省略/fz/2011/06-08/3097492.shtml。

②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69页。

家庭护理的内涵篇12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9―0720―02

“家庭医生制服务”是基于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一种为社区家庭及其每个成员提供连续、安全、有效、适宜的健康管理的服务模式。在基于全面健康管理为主要服务理念的家庭医生制服务中如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有效的对社区人群开展健康评估与干预是我们面临的实际工作问题和难题之一,也是提升家庭医生服务内涵的关键之一。

健康风险评估是一种涉及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心理、营养、运动、社会、信息等诸多学科的系统工程,用于描述和评估某一个体未来发生某种特定疾病或因为某种特定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1]。其意义一方面通过评估,可以让社区居民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从而增强对家庭医生干预服务的依从性及自我管理意识的提升;同时也为连续参与健康管理服务的家庭医生,制定个性化干预措施并实施提供依据和基础。

目前,社区家庭医生制服务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健康风险评估与干预作为健康管理重要环节之一,尤其是慢性病的风险评估与干预意义更为突出[2]。因此,提篮桥社区在开展家庭医生制试点的同时,探索建立健康风险评估与干预模型,为提升家庭医生服务内涵奠定基础。

1 理论依据

1.1原则:遵守“7W(6W1H)”(责任者、服务对象、原因、内容、地点、时间、方式)和“4化”原则(个体化、家庭化、人性化、全科化)[3]。

1.2对象与内容:主要针对社区人群的生活行为、饮食运动、身体功能指标、生化检查、疾病状态、环境精神因素等逐一进行分析、比对和全面的综合评估,从而为社区居民和家庭医生健康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4]。

1.3指标基础:参照相关《中国疾病防治指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上海市疾病控制相关指导意见》,对签约的社区居民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并进行规范的个体化干预及健康促进。

1.4资料采集与分析:采用中国国民健康风险评估(CHRA)的部分内容,设计健康调查问卷,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体检,中医体质辨识等,对签约居民生活方式、健康需求、慢性病、危险因素、精神状态、中医体质等开展综合评估,制定相关健康促进干预措施,整合社区卫生资源,以信息化为平台,通过社区网络化,动态管理和综合干预,实现健康管理的目的。

2 评估干预实施:

2.1生活方式评估干预:主要包括饮食结构(食盐、脂肪、蔬菜、水果、奶制品、食用油、碳水化合物等);运动(时间、强度);饮酒、吸烟;压力(精神、生活、睡眠);家庭因素(经济状况、医疗保险、职业状况、家庭地位、家庭结构)评估,对不良生活行为方式进行指导、宣传,引导居民形成良好、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2.2危险因素评估干预:主要包括一般因素(年龄、体重指数、家族史、吸烟饮酒、职业、精神压力等);靶器官受损情况(血脂、心肌缺血、血管斑块形成等);基础疾病(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肿瘤等)评估,早期发现高危人群,早期实施干预,通过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药物治疗、指标监测,持续改进家庭医生健康维护模式与策略,可改变的行为风险和预防性措施的应用,促进亚健康人群与高危人群的健康管理水平。

2.3慢性病评估干预:主要包括疾病分级分层、并发症与合并症、预后、治疗依从性、指标监测、疾病认知等6方面分类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由家庭医生制定个性化干预措施,实施动态管理,达到合理治疗、自我管理、控制疾病,减少或延缓并发症,提高生活质量,引导居民主动管理。

2.4老年人生活状态的评估干预:老年人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重点群体,其生活状态及自理能力关系着社区卫生资源分配整合与决策、服务模式的转变等,因此开展老年人生活状态的评估有着现实意义。应用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量表,对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生活状态的评估,指导家庭医生制定适宜的健康服务措施,满足老年人群健康服务需求。

3 评估干预流程

4 管理框架

4.1被动干预管理:目前,被动干预在居民健康管理中起着主导地位。干预效果的好坏取决于居民对家庭医生的依从性和信任度。家庭医生根据疾病的评估状况,实行家庭医生负责制,整合社区卫生资源,引入社区志愿者,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拟定个性化干预维护方案,通过健康促进、行为干预、康复指导等被动干预,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4.2主动干预管理:主动管理取决于居民对于疾病及健康的需求、认知能力、人文习惯、文化程度等。调查显示[5]:居民自我管理能力的好坏,与其健康状况呈正相关。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首先要靠自身的努力,通过自我管理来达到保持健康,疾病治疗和康复的目的,自助式健康管理可能是未来健康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居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引导居民主动参与健康管理意义深远,也是家庭医生在健康管理中需要重视与探索的难点之一。

4.3健康家园服务:社区健康家园是居民健康管理的延伸服务,为居民提供了面对面互动交流、参与、自助服务的平台。借助社区卫生资源,开展健康交流、互动、宣传、教育、评估、维护,引导居民形成良好的健康管理氛围。

4.4动态健康管理:以信息化为平台,为居民开展电子健康档案、疾病全程记录、健康风险评估、干预效果评价等全生命周期的动态化管理及后台数据资料统计分析。医保信息、诊疗信息、健康信息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为家庭医生服务提供了保障与基础。

5 思考与建议

5.1国外经验显示[6],家庭医生制在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降低医疗费用、改善全民健康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以“治未病”为理念,通过健康风险评估,早期发现高危人群,早期实施干预,让居民了解自身健康状况,改善生活方式,控制危险因素,提高慢性病达标控制率,增强对家庭医生健康服务的依从性,提升家庭医生制服务内涵和水平,引导居民自主式健康管理。因此在家庭医生制服务中,持续、科学、有效的实施社区行为干预和居民健康管理,有着积极意义。

5.2调查显示:居民对健康管理的积极意义没有足够的认识;受人文习惯、健康意识、干预手段、社区卫生资源整合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家庭医生制服务模式尚在探索阶段,评估干预没有一定的界定标准,有效的卫生整合在制度层面、服务意识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为家庭医生健康管理实施带来一定困难。

5.3“知信行”模式(knowledge,attitude,belief,practice)的应用。研究提示[7] “知信行”模式在健康管理中有着积极意义。首先,通过健康风险评估让居民了解他们目前的健康状况、行为方式、疾病危害(知觉到威胁和严重性);其次,通过健康宣传、健康行为干预让居民坚信一旦改变不良行为会得到非常有价值的后果(知觉到效益);最后,家庭医生与居民建立互信、参与的伙伴式关系,使居民感到有信心、有能力通过努力改变不良行为,达到促进健康的目的。

5.4健康风险评估干预是一项综合服务,家庭医生、支持系统、健康志愿者、卫生社工等群体密切合作,以信息化为平台,以社区为基础,探索完善风险评估和干预工作路径和策略;推进健康管理工作模式的改进和工作方式的优化,进一步提升家庭医生团队健康管理内涵建设,引导居民主动管理。笔者认为探索建立有效的、科学的、适合社区家庭医生服务的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体系将是一项紧迫的课题,其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 曹东平,杨乐冰,等.体检机构健康风险评估的实施与思考[J].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2008,6:138-139.

[2] 王薇,赵冬,刘静,等.中国35-64岁人群心血管发病因素与发病危险预测的前瞻性研究[J].中华心血管杂志,2003,31:92-98.

[3] 黄耀庭.家庭医生如何进行健康管理[J].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2,9.

[4] 白书忠.中国健康产业体系与健康管理学科发展[J].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2007,1:67-70.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