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治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6 09:25:28

区域治理论文

区域治理论文篇1

关键词:区域公共问题;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缺失;制度创新

从历史的层面说,自伍德罗?威尔逊(Wilson,1887)以来,公共管理作为一门拥有自身合法地位的社会科学,在其百多年的演进和流变历程中,始终不乏各种争奇斗妍的学术论争和理论流派,甚至出现“理论丛林”的局面;而公共管理实践作为一种“国家的艺术”,伴随其纷繁杂芜的气候生态和波澜壮阔的丰富实践,也总会有治理安排上的结构转型和制度创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适应国内外公共管理环境的权变需求,也为了更好地体认公共管理这门学科的社会性和应用性特色,本文作者在国内公共行政学界率先对“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进行了探索性研究①。现在看来,伴随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传统社会公共问题“区域化”和无界化的态势更加明显,一种有别于全球治理(国际公共管理)、国家公共管理、地方公共管理的区域公共管理,正在迅速凸显和逐步成形。区域公共管理面对和要解决的是区域性公共问题,因而它区别于传统的“行政区行政”②,对政府公共管理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诉求。

一、区域公共问题及其成因

(一)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滋生了大量宏观和中观的区域公共问题。自二战结束以来,公共管理所面对的世界景象和社会生态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嬗变。当前,人类更是全面过渡到一个全球化和区域化齐头并进又交相辉映的时代。在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突飞猛进的时代,诸多的因素和复杂的背景交织在一起,诱发甚至引爆了大量“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和“中观区域性公共问题”。一方面,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和世界新区域主义运动的兴起,民族国家间的区域化已经由传统的“浅表一体化”向“深度一体化”①、封闭式区域化向更具开放性的区域化模式转变,加之作为政治目的的区域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洲际内跨国间的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明显增加。诸如相互贸易与投资、国家安全、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国际恐怖主义治理等跨国性公共问题,依靠民族国家的内部力量已经无法解决,必须寻求洲际区域内大部分国家甚至所有国家的集体决策和协调行动。另一方面,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使得由若干毗邻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变得更加相互依赖,由此滋生了更多难以回避的中观区域公共问题,如“新柔廖”次区域(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尼三国毗邻区域)的合作供水问题,“图门江流域”次区域(中国、朝鲜、俄罗斯三国毗邻区域)的经贸关系、公共安全、政治合作问题,“澜沧江湄公河地区”(大湄公河流经的中、越、缅、老、柬、泰等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合作,“一国两制”下粤、港、澳次区域的竞争力、经济合作、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和危机管理、政府协调等问题。

(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催生了诸多区域公共问题。1949~1978年的近30年间,中国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管理社会公共问题的惟一机制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缺少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因此,社会公共问题往往被禁锢于行政区划内部,通过内向型行政方式予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我国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内的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在不断推进,迫切要求有一个“全国一盘棋”的统一市场环境;而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更宣告中国的市场经济必须与国际市场机制接轨,需要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从集权与分权的政治逻辑来看,市场经济下中央政府实行经济性分权政策是好事,它能够诱发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秩序的慢慢形成,有利于调动地方行动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性、积极性。然而,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滞后,加之尚未顺利实施行政性分权的配套改革,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直接后果是催生了诸多新型的社会公共问题,比如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政绩主义、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发展的马太效应等。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催生的这些问题,不仅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扩散和蔓延到由多个地区组成的某一经济区域,而且还超越了计划体制下那种由上至下的政府治理能力域限,衍生为区域性公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行政区行政的僵化法则已经力不从心,迫切呼唤区域公共管理这种治理新机制的诞生。

(三)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产生了棘手的区域公共问题。近20多年来,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速度在迅速提升,由此引发了社会公共问题的空间重组和空间集聚,其结果也萌发了复杂的区域公共问题。主要表现在:1.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农耕历史的国家,目前占社会六成以上的人口是农民,因此,农村城市化的压力巨大,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也任重道远。在我们看来,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城市与乡村两种不同政治行政区域之间存在着短期难以弥合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差异,进而需要两种功能区域之间进行制度协调、制度创新、制度重构的问题。从这一视角看,转型时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非常值得区域公共管理开展长期的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探究,比如“假性城市化”现象、“城中村”问题、农民失地问题、村改居问题、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等等。2.行政区划变革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几千年来,行政区划的调整更迭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多股动力的促动下,我国行政区划的变革与调整尤为频繁。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区划变革已经成为政治权力和治理权限在区域空间上的较量和政府体系内部的再分配过程,其中隐藏着多维的利益博弈关系,牵涉到公共管理的深层次症结。因此,需要加强公共管理学科视野的研究。3.流域治理问题。从自然区域的角度看,流域是一种整体性极强的区域,流域内各自然要素的相互关联极为密切,特别是上下游间的相互关系密不可分。但是,从行政区域的角度看,流域又是不完整的,它往往被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特别在市场化和工业化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俨然成为流域内利益独立的博弈主体。因此,流域治理的公益要求(如环境保护、产业协调、城市规划等)与地方政府的功利动机(主要是经济发展、财税指标、后发困境等)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冲突。总之,流域治理引发的区域公共问题甚为棘手但又亟待解决。(四)现代化进程中的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加剧。从现代化进程和发展理论视角来看,从清末的“洋务运动”、“西学东渐”到建国后的“四个现代化”建设,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近代以来的百多年间,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历经艰辛,迄今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毋庸置疑,由于中国是一个后发赶超型现代化国家,因而与西方发达现代化诸强相比,我国的综合现代化水平还很低,仍基本处于“经典现代化”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再现代化”甚至超现代化水平相比,更有天壤之别。尤为突出的是,中国是一个严重非均衡发展的国家,其内部的现代化程度和发展水平在空间区域上表现出巨大的落差,由此产生一系列事关国家或地区发展前途的区域公共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1.国内的东、中、西部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文明、社会发育、竞争优势等方面差距明显,形成发达区域、次发达区域和欠发达区域的发展鸿沟。2.东北老工业基地与中部一些工业基础较好的省份出现滞胀和结构性萧条的发展困境,已经凸显出“问题区域”的态势。3.老、少、边、穷的地区现代化水平不容乐观,与沿海先发区域间有差距扩大的“马太效应”趋势。4.沿海一些发达省份的内部区域发展差距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广东、江苏、山东、福建较为明显。笔者认为,从中国内部的区域发展与公共管理的互动逻辑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挑战,处理和解决好了上述一系列区域性公共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

二、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

就目前来看,对于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无论是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缺乏系统的理论思考和操作策略;而最为关键的是,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链条中,还存在诸多的漏洞与缺失,难以胜任区域公共问题的合法、合理和高效治理。这些缺失主要是:

(一)行政区行政的治理思想根深蒂固。众所周知,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官僚制度传统和“大一统”治理意识,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管理,历代统治者习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而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几十年的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更是强化了“国家简单化”的治理理念。如果从治理的技术层面来说,我国政府传统的这些治理特质,可以概括为“行政区行政”。所谓行政区行政,简单地说,就是基于单位行政区域界限的刚性约束,民族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在一种切割、闭合和有界的状态下形成的政府治理形态。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从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看,行政区行政适应了农业文明和工业社会的基本诉求,是封闭社会和自发秩序的产物。它发轫于农业社会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契合了政府专制统治的传统。自工业社会以来,基于韦伯的“现性”而构建的稳态的“科层制”结构,更是使行政区行政模式的封闭性和机械性发挥到了极致。2.从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看,行政区行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民族国家或国内地方政府的、明确的单位行政区划边界作为管理出发点的。这种根据行政区划的人为切割来治理国家和地方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内向型行政”或“闭合型行政”模式。内向型行政模式从根本上讲是“画地为牢”和“各自为政”的,甚少关注行政区划边界或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公共问题”。3.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上看,行政区行政是一种垄断型统治行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是管理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内部公共事务的惟一主体,政府成为万灵和万能的“全能”政府,可以预见和处理所有社会公共问题,制定各种公共政策并监督其执行,从而包办和代办了单位行政区域内部的大小公共事务。4.从公共权力运行的向度上看,行政区行政模式强调政府管理权力运行的单向性和闭合性。也就是说,根据“科层制”所内蕴的层级分设和层级节制的基本法则,政府公共管理权力在行政单元内部的日常运作是自上而下的和单向度的,由此形成一种单一权威中心的“金字塔”式闭合结构。特别是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由于一贯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原则,这使得按行政区划切割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博弈规则,很难自觉生成一种“地方政府区域公共管理共同体地方政府”的谈判协调的制度安排。5.从公共问题治理的层次设计看,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层次设计是行政区行政的基本法则。具体来说,就是将国家内部的社会公共问题切割为若干层次,进而设计机构类同、职能重叠的等级治理架构。很明显,那些跨越这些等级层次的外溢性区域公共问题,不在等级制治理的层次设计视野之内。

(二)现代区域政策框架尚未成形。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特别是国内区域问题的治理,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政策作为保障框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过多次区域范围的划分,也先后实行过区域均衡发展、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和梯度发展等多种发展战略,投入了大笔公共财政资源。但是,区域发展的公共绩效一直较为低下,达不到政策设计时的理想目标。其中的症结何在?有学者认为,中国迄今为止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区域政策,是我国区域发展一直走不出恶性循环的主要根源[1](P540)。其理由是:1.中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区域政策制度基础,比如区域政策实施机构不是立法的产物,没有专门负责区域政策的职能部门。2.不存在可供区域政策利用的区域划分框架,比如中国的区域划分都是草率、笼统的,范围太广,不具有实施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区域政策工具残缺不全,除扶贫政策外,缺乏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4.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实际地揭示了我国区域政策的误区和问题。中国确实缺乏西方发达国家意义上的区域政策。这是因为,欧美国家的区域政策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包括成熟的市场经济、法治、有限政府、公共治理的多元机制等),而中国的区域政策过程,由于长期受人治行政、集权体制、全能政府、扭曲市场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难以有完善的制度基础、设计精细的区域划分框架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工具、有效的区域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因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的部门分割”、“政策的相互打架”症状就成为中国区域政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健全。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两大问题外,在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也很不健全。主要有:1.宏观与中观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安排有待完善。国际上“深度一体化”进程和宏观区域治理最成功的典范当属“欧盟”。与之相比,我国与亚太国家结成的宏观区域或者与相邻国家结成的次区域,其治理结构和制度框架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需要中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并加以完善。2.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的制度安排非常脆弱,成为影响国家和区域整体经济绩效的病灶。3.我国黄河、长江、珠江、淮河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治理制度弊端甚多,其中涉及的水权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政府间关系等问题尤为突出。4.区域公共协调机制并不健全,比如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协调制度、“一国两制”下粤-港-澳联席会议制度、“泛珠三角”区域协调制度、省际区域公共协调制度,等等。5.行政区划调整与空间规划中的问题突出,政策随意性和长官意志浓厚,尚未有建基于制度和法治原则的制度约束机制。6.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突出,城市区域与农村区域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制度融合机制。

三、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径

(一)治理理念的转变: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的政府制度创新,首先要突破以单位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和政府统治为要义的行政区行政的缺失,确立区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维。1.在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上,区域公共管理是开放社会和无缝隙社会的产物,它迎合了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的需要,因应了市场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大势所趋。在这样一种权变、风险、不确定性的复杂社会生态下,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高度渗透的趋势,区域乃至全球社会间结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赖状态,区域性和区域化的“广度”与“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倍增。2.在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上,区域公共管理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价值导向,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它摒弃了传统的“内向型行政”或单边行政的弊病,奉行“区域性行政”和合作治理的哲学观,把大量跨越国界和行政区划的“外溢性”公共问题和“区域性”公共事务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由此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分层治理和细分治理。3.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上,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它既有代表官方的政府组织,也有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和私营部门,涵盖了区域内的民族国家间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联合体,以及区域性的多样化非政府组织、自愿组织和经济组织,形成了区域政府与公民社会、私营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新格局。4.在公共权力的运行向度上,区域公共管理倚赖的是多元的、分散的、上下互动的权威,彼此间是合作网络和交叉重叠的关系。它主要通过合作、协调、谈判、伙伴关系、确立集体行动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这种联合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相互合作。总之,根据区域涵盖界域的大小,我们可以把现代区域公共管理划分为国家间区域公共管理、次区域公共管理和国内区域公共管理3种类型(见表1)。

(二)治理机制的创新:从科层制到组织间网络制。在公共事务的治理机制上,区域公共管理观认为,治理纷繁杂芜的公共事务尤其是区域性公共事务,没有绝对的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传统的科层制面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挑战,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区域公共问题,必须借助于科层制、市场机制、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来对其进行“多中心”治理,形成一种组织间网络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新机制。诚如著名学者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所指出的:“全球性的最大特点是网络性,因此,这些治理机制也应当是网络性的,而不是等级制的。”“治理仍将建立在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国家权力、国家间的权力分布仍然十分重要……但是,‘国家’的旧有形象或许将变得越来越与实际不符,因为国家机构与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的联系越来越网络化而难分彼此。跨政府关系网络、跨国关系网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2](P13)组织间网络治理最成功的典范莫过于欧盟的区域治理。欧盟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专家贝娅特?科勒—科赫认为:集体意愿的组织原则和的观念是区分社会政治体系的两个构成性要素,因此,根据两者的不同方式组合,可以区分出4种不同种类的治理机制(见表2);在这4种治理类型中,法国一般被贴上“国家主义”的标签,美国以“多元主义”而著称,瑞士是“和谐主义”的典范,而欧盟则成为“交织主义”(即网络治理)的实例。在此基础上,国内有学者对贝娅特?科勒—科赫的4种治理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诠释,归纳和概括出其中的主要特征(见表3)。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主义、多元主义、法团主义治理机制主要适用于某个民族国家或行政区政府,而网络主义治理机制则适合于特定的跨国或跨行政区的区域共同体。这些特征也与上文分析的区域公共管理的主要特色并无二致。

(三)制度基础的建构:从“国家简单化”管理到“国家精密化”管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基础非常薄弱。由于尚未建构起适应区域公共问题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体系,政府对区域公共问题的管理仍沿袭“国家简单化”的思维观念和方式手段。所谓国家简单化管理,是指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由于国家官僚的极度理性而设计的一种“假、大、空”式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逻辑下,政策具有随意性,制度设计严重脱离实际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和问题的针对性。简而言之,国家简单化管理,就是官僚在过分自信的情况下滥用国家权力,对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做简单化处理的一种治理安排[5](P3)。国家简单化的管理制度,难以应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诉求,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那种“国家精密化”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家精密化管理,是指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官僚,在有限理性驱使下设计的一种缜密、精细、法治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比如以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为例,为了确定结构基金(StructuralFunds)以及其他区域政策工具的受益区域范围,欧盟当局制定了通用的区域体系(NUTS区域)。整个欧盟的区域划分为3个NUTS层次,每个成员国分为1个或多个NUTS-1区,每个NUTS-1区又分为1个或多个NUTS-2区,NUTS-2区又进一步分为几个NUTS-3区。同时,对应落后病、萧条病和膨胀病3类区域问题,至少有3类问题区域划分,即落后区域、萧条区域与膨胀区域。又如,具体到英国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来看,英国把英伦三岛之一也是最重要的英格兰划分为9个标准区域,分别成立9大区域发展局(RDAs)①,在9大RDAs下面又做次级甚至更多层级的区域划分,从而使区域问题的治理变得更有针对性,工具和策略更有可操作性。反观中国或国内的一些省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制度基础尚较为薄弱,表现在:政策随意性强,没有一种一以贯之的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政策框架;区域的划分非常简单和笼统,而且变动很大,很难真正确定区域政策的受益范围;尚未有相对独立、具有法治基础的专门区域管理机构,等等。

(四)区域政策的创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传统上我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只有面向国内或地方的内部政策,缺乏面向国外和区域间的区域公共政策。要进行区域公共管理的政府制度创新,重要的内容还在于实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的转变。

1.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政策一体化是指政府有意采取超出国民待遇范围的措施,通过调整、协调或对国家政策和执行机制的相互认可来减少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市场分割的负面效应。目前,国际上的区域一体化安排(RegionalIntegrationAssociations)如欧盟(EU)、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的密切经济关系协定(CER),在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方面堪称典范。通过国内政策配合、国家标准和规章的协调,以及对外国管理体制和达标评定程序的认可3种模式,国家间政策一体化可以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开放和增加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将外部溢出效应“内部化”、对实行自由贸易的成员方进行补偿的机制等[6](P97)。因此,中国政府应积极参加东盟“10+1”自由贸易区,尽快实现与这些国家的政策一体化目标。

2.政治目的下的“次区域”一体化政策。由相邻的若干民族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一体化安排,几个成员国之间实行“俱乐部规则”,可以共同提供国家安全、和平环境、有助于某些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民主价值观的形成等区域性政治公共物品。这种“次区域”一体化政策可以减少邻邦间的摩擦、减缓社会及政治压力、巩固民主与政治制度、提升“弱小政体”的谈判和讨价还价能力,比如中国与俄罗斯以及中亚几个国家建成的“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南亚诸国结成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组织等。

3.实施区域功能政策。(1)竞争政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政策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建设统一大市场、消除政府间恶性竞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欧盟,竞争政策被奉为单一欧洲市场的第三根支柱,因为它的目的是通过消除一切阻碍、限制或扭曲欧盟范围内自由竞争的行为,保证欧洲统一大市场中公平竞争的和谐有序进行[7](P13)。欧盟竞争政策有着雄厚的法律基础。然而,我国目前的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很不完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7、30条有相关限制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外,很少有其他法律涉及地方政府间竞争和地方保护的规定。因此,要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的合理竞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就必须建构竞争政策的法制基础。(2)区域(地区)发展政策。这一政策旨在协调区域发展,减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区域政策必须以坚实的制度基础做保障,比如,欧盟的区域政策有3个必不可少的方面: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后又发展为包括发展基金、结构基金、凝聚力基金在内的丰富的资金体系)、涉及地区问题的政策机构(主要包括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社会基金、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对各类具有不同程度地区效应的政策予以协调[8](P159)。可以看出,独立运作的基金、专门负责的职能机构和区域政策间的协调是保证区域发展政策有效落实的基础。因此,在区域协调发展事业中,我国政府必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可云.区域经济政策———理论基础与欧盟国家实践[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2][美]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全球化世界的治理[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3][德]贝娅特?科勒—科赫等.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区域治理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12-04(4)

早在1938年,社会学家Howard W.Odum和Harry Estill就曾用“新区域主义”来描述当时社会文化、政治经济区域化的发展现象。[1]随着二战的结束,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所带动的各种国家间多边协议的签订,“新区域主义”开始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践开始走向国际政治学、区域经济学、城市发展等多个学术层面的理论研究,所以目前学界对“新区域主义”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范畴界定。但从区域发展的视野来看,“新区域主义”作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新兴理论,其对城市发展中的城市群规划,尤其是对区域发展过程中的政府间协调机制建设产生了深刻的启发。

1 “新区域主义”的溯源

“新区域主义(New-Regionalism)”源自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旧区域主义(Regionalism)”浪潮,“旧区域主义(Regionalism)”产生的背景是20世纪初期欧洲工业化迅速推进过程中城市内部出现了显性的环境恶化、人口膨胀以及隐性的生活质量下降等城市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以社会生态学家盖迪斯(P.Geddes)和规划学家芒福德(L. M umford)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城乡均衡、分散发展,而被称为生态学派的区域主义。但区域主义真正出现发展演化则是在二战后期,尤其是瓦尔纳(Viner,1950)关税同盟理论的引入,其贸易创造(trade creation)理论和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理论大大加快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此区域主义开始成为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的核心理论之一。

进入20世纪60-70年代后,区域主义无论是在理论的内涵和实践的外延上都出现了极大的拓展,表现为:“一方面,从权力结构、社会动力机制、区域治理模式等视角,研究和解决不同类型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问题;另一方面,区域主义通常被用来分析社会凝聚力(共同继承的民族、族群、语言、宗教、文化、历史、意识等)、经济凝聚力(贸易模式、经济执行程度)、政治凝聚力(体制形态、意识形态)以及组织凝聚力(正式区域机构的存在)等的程度,尤其关注区域互相依赖关系及其走向。”[2]

在实践上,区域主义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两大实践推动力:第一个推动力来自欧洲一体化的实践。区域主义作为一种具有推动力的思潮,对当时欧洲一体化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未能提出真正解决欧洲各国间的贸易分隔问题,未能有效促进各国经济、贸易、文化交流,未能有效抑制个别超级大国的国际政治力量上的“单级化”。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区域主义日渐式微。区域主义的另一实践推动力来自美国和欧洲城市群(大都市区)各政府间的合作。[3]具体案例有1960年代的加拿大多伦多大都市政府,1964年荷兰的大鹿特丹政府,1965年英国的大伦敦政府及成立与1974年的西班牙的巴塞罗那联合政府,二战后至90年代前期美国的“大都市区政府”实践。

2 “新区域主义”的内涵

2.1 新区域主义理论兴起的时间

新区域主义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之后对传统的区域主义的再思考。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美苏霸权的衰落,和欧洲在一体化进程中的迅速崛起,区域主义面临的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先各国签订的带有对抗性质区域贸易协定(RTA)已被更加自由的贸易环境所代替,区域主义研究出现了明显的复苏,此时的区域主义研究已不同于以往超国家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出现了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三条路线、区域治理的网络化决策机制等一系列主张。

2.2 新区域主义对区域的分类

新区域主义将区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层面之上的各类区域,这类区域主要是跨大洲的经贸合作组织,如欧盟、东盟、亚太经合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另一类是国家层面之下的各类区域,这类区域在近些年的城市化浪潮中主要表现为区域空间规划和区域治理。在欧洲“新区域主义”是欧盟空间发展蓝图(ESDP)的重要理论基础,较有影响力的实践如20世纪90年代至今的新大伦敦空间总体规划[4]、德国在1997年《德国的欧洲大都市地区》(European Metropolitan Areas Germany)中要引导打造的7个大都市地区[5]以及美国洛杉矶、东北沿海地带的大都市区治理。无论哪一类区域,它完全不同于自然地理特质的空间概念,而是不同尺度的制度、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综合功能空间。[6]

2.3 新区域主义的核心论点

“新区域主义”是在反思“区域主义”的基础上而得以兴起的。所以,新区域主义的核心论点无论是其对作为子概念的区域的表述、还是对区域主义的运作机制都做了较为深刻的变革。这些变革使得新区域主义已经成为不同学科和不同价值的聚合理论。

3 “新区域主义”与“区域主义”的比较

新区域主义在理论上源自对传统区域主义的发展,同时又在很多理念上与区域主义有着重大区别。在区域管理机构上,由于旧区域主义主要是冷战时期两极政治架构制约下的产物,它主要呈现的是以强权为中心的统治格局。而新区域主义则产生于后冷战时期全球多极架构下,它呈现的是以国家、市民社会和企业公司共同构成的治理格局。[7]在区域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上,传统区域主义的科层制机构使得区域成员在成本收益上出现不匹配,而新区域主义强调的自愿协作是区域内成员在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着眼于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分工与合作,可以确保区域成员间形成可信任的承诺和协调,从而有利于促进区域内成员间的信息迅速交流和实现既定目标。[8]在对外开放程度上,传统区域主义强调行政边界的划分和因此形成的权利和义务,而区域主义在强调行政边界的融合外,更加强调政治、经济、社会等全方位的有机融合。在区域化的内容上,传统区域主义的实施存在着大量的前设性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区域主义的主题内容。而新区域主义则对前设性条件要求较少,因此,区域内成员的协作主题内容更加充实广泛。“新区域主义”与“区域主义”的比较具体内容见表1。

4 “新区域主义”与西方大都市治理

普遍认为,西方国家在对大都市地区区域治理模式和治理机制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中形成了阶段性鲜明的三种大都市区治理理论:以建立科层制集权型大都市区政府为目标的“区域主义”;以分权化的市场机制实施大都市区治理的“公共选择派”;以在大都市区建立网络化治理机制的“新区域主义”(图1)。

作为新型的大都市区治理理论,沃利斯(Wallis)认为,新区域主义的关键,是要依靠公民的广泛参与和责任,创建治理的合法性,提高治理的能力。[9]藉此,同过去的区域主义相比,新区域主义表现出五个方面的特征:强调治理能力的发展,而非政府的扩张;治理的主体为跨部门联盟,而非单一的公共部门;跨部门的合作代替政府间的协作;治理的性质为过程性的,而非结构性的;构筑以任务和项目为驱动的合作治理网络,代替正式的政府组织。[10]基于大都市区在空间上和职能上是多中心的、空间连绵不断、服务功能相互交织扩散的广域地区。新区域主义认为,建立统一的大都市区政府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应该强调通过综合性政府改革来促进形成治理战略。[11]它提出有效的大都市区治理可以不依赖成立统一的区域性政府,相反,区域性治理可以通过合作性安排来实现,这种安排建立在政策相关者之间的谈判过程之中。[12]与区域主义主张以县市合并实现大都市区政府的主张不同,塞维奇(Savitch)和(Vogel)认为新区域主义主要有三条实践途径:多层级政府方法(“multitiered” approach),由处于不同层级的政府提供与之相对应的不同范围的公共服务;功能链接方法(“linked functions”appraoch),建立区域功能的合作或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协议;综合网络方法(“complex networks” approach),通过多层次,多主体的合作协议网络来促进区域治理。[13]新区域主义的这种有别于传统区域主义的治理理念已经成为代替科层制与市场制的第三条治理之道。代表着大都市区治理理论的新趋向。

5 新区域主义与区域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新区域主义理论在区域发展理论上的创新之处就是其对传统的二维管理体系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由区域多层级政府、区域发展多功能融合而形成的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区域各类资源的高效动员,并且其将区域发展的视野拓展至包括经济发展在内的全方位领域。在治理方式上走出了一条超越于政府干预和市场自发调节的“第三条道路”。

更为重要的是,新区域主义已经逐渐成为对区域管治最具影响深远的方法之一,为区域发展过程中的协调机制建设提供了新视角。在欧洲,大都市政府作为一种区域协调管理机构开始复兴,如1994年意大利的波各那省的48个自治市组成了大都市政府ACM,1996年成立的荷兰鹿特丹大都市政府以及1994年成立的德国斯图加特地区政府。在北美,Calforma州政府设立一定的基金或税收优惠政策,以奖励投资于区域利益行为的地方当局;Oregon地区那样设立区域基础设施发展基金等。[14]新区域主义倡导建立信任、互惠、合作、创新的治理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政府、私营部门和非赢利部门积极参与区域项目;其将区域看做是不断演进和变化的空间,新区域主义被视作一个过程和社会构建[15];以及其淡化模糊区域界限和行政区界限的内涵,新区域主义的这些理论精髓也为我国同城化浪潮中城市政府间关系的协调提供了极为有益的启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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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吴超,魏清泉.新区域主义的发展观、方法论及其启示[J].城市规划汇刊,2003,(2):92.

区域治理论文篇3

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第一份关于创新社会管理的正式文件的诞生。在这一宏观政治背景下,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政策,修订和完善有关管理法律法规,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空间得以放松管制,社会组织发展的动力机制将逐步实现由传统的政府选择到未来的社会选择的转变。上述变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各种NGO、NPO参与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现象,巳经从理论和政策探讨层面转化为形式多样的现实行动,极大的丰富了区域性治理的方式。

(二)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区域公共物品生产中发挥着愈发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区域公共物品生产中的作用。我国三大特大城市群、八大城市群的众多高速公路、机场、轻轨、地铁等城际公共物品,均采用了政府供给、公私伙伴关系合作生产的模式,这为区域一体化的深度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而近年来,政府的区域规划也重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运用,极大的拉动了公司合作关系的发展。

(三)公民参与领域向区域公共事务不断拓展

公民参与领域的不断扩展,巳经成为现代公共事务管理的一个重大趋势,也是公民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民通过网络问政的制度化方式参与重大区域规划的贯彻实施;其次,公民参与贯彻实施区域规划成效的政绩评价;最后,公民自发参与“邻避运动”愈发普遍,表明公民参与区域性事务治理的主动性、积极性、压迫性与日俱增。

二.区域治理研究的发展趋势

(一)大都市区和城市群的治理日益健全

目前,我国形成了所谓三大特大城市群、八大城市群的发展格局。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大都市区和城市群发展阶段有别于早期的粗放型城市化发展阶段,市际间跨域性公共事务变得日益叠加和倍增,迫切需要城市政府间走向协作性公共管理,采取更多统一的制度性的集体行动。因此,可以说,大都市区和城市群的治理巳经成为未来区域治理不可缺少的一环。

(二)区域发展的政策工具研究日益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区域政策经历了以经济特区为重心的沿海地区优先发展阶段、以浦东开发为龙头的沿江沿边地区重点发展阶段、以缩小区域差距为导向的西部大开发阶段和以区域协调发展为导向的共同发展阶段。但相对于中国幅员辽阔的地域而言,我国以往的区域发展政策存在“国家的简单化”的问题,需要通过设计更为精密化的政策工具来落实中央或上级政府的政策意图。简言之,政策工具就是达成政策目标的手段,因此,区域发展的政策工具的研究,其完善和健全,必然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之一。

(三)跨域性公共治理日益完善

跨域性公共治理研究,主要包括跨域大气治理、跨界水环境治理、跨域食品安全监管、跨域公共危机管理、跨境警务协作等问题。区域交流的日益扩大与频繁,带来的公共治理亦需要随着交流的扩大而相应的扩展至更大的领域,牵一发而动全身即为此意。以上列出的一些问题,单靠某一区域的治理,并不能达到积极的效果,只有依靠各个区域联动,协同治理,才能真正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

(四)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治理制度借鉴的更加具有广度和深度

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外区域治理的比较研究,尤其是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在大都市区治理、城市群治理、区域发展的政策工具、公民参与区域治理方面的比较研究。今后,需要加大力度译介这些国外区域治理研究的系列著作,从中吸收先进的研究方法、适用的概念工具和成熟的理论观点,进而结合我国区域治理的实际情况,推进有中国特色的区域治理理论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国内不同区域治理的比较研究。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发展程度、政府治理绩效、公民参政意愿及能力、社会资本发育状况等差异甚大,因此,开展对不同地区的区域治理的比较研究,将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也很具政策价值。

小结

区域治理论文篇4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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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论文篇5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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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区域治理论文篇6

著名行政学者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说:研究公共行政必须研究它的生态问题。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生态学是各种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J·W·别斯指出生态学这个词源于希腊语oikos,意为房子或家,经济和经济学也有相同的词根,经济学和生态学有许多共同点,但生态学的含义更广泛。它涉及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全部相互关系。”〔1〕美国著名学者利格斯(Fred W·Riggs)1961年就提出了“融合型、棱柱型、衍射型”行政模式,开创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途径。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环境是制约和影响行政管理的重要因素,同时又是行政管理的改造对象,并为行政管理的实施提供条件。故此,我们应努力使行政管理和行政环境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传统行政学历经了向现代公共管理学范式的重大转变。迈入21世纪,区域行政面对的是一种全新的行政生态环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域公共管理这种崭新的制度安排应运而生。这种转变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公共管理的挑战,处理好和解决好了系列区域公共性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2〕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作为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陈瑞莲认为,在我国有关区域公共管理(行政)研究的著述尚较为零散,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学者社群尚未成形。但是,在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内容。无疑,加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学者说,“研究任何一种理论,都必须首先弄懂它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对于了解一种新的学术理论,弄清楚它所使用的新名词的正确含义,就尤为重要了”。〔3〕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其中“区域”和“公共管理”是其两个核心概念。

一、“区域”概念众说纷纭及其公共管理视角的界分

区域(region)是一个多侧面、多层次且相对性极强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观察、分析和理解各种不同的区域。研究视角和内容不同,对于区域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丛林中,最早研究区域的学科是地理学,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牛津地理学词典》中,“区域是指地球表面的任何一个单元,它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别于周围的地区”。〔4〕经济学将区域视为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埃德加·M.胡佛说,“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把区域作为一个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对于管理、计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必须的。最实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5〕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者对区域的解读,往往侧重从一种更为宏观视角来讨论区域的内涵和外延。米特尔曼提出三个不同层面“新区域主义”分类法: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在“区域”的多种释义中,可以看出:区域有多种分类,系统性或整体性是区域的共同特征;区域的概念是相对的,可以依据不同视角有多种划分;区域是变化的,应以动态的眼光来观察它。实际上区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很难给出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是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基于此视角,区域应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区域是“一个基于行政区划又超越于国家和行政区划的综合性概念”。〔6〕另外,从四个纬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要研究的“区域”做类型学上的分析: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经济区域、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和公共管理中的“问题区域”和“边缘区域”。〔7〕笔者以为,不论对“区域”进行怎样的界分,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看,区域实际上是按照公共物品为标准划分的有限空间范围,是拥有相同一领域或多领域公共物品的域场。在这里区域不是一个地理范畴而是一个以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共利益)为标准形成的同质性域场,并不绝对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要讨论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的转变,首先要了解区域行政的发展背景、内涵等基础知识。区域行政问题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学者刘君德在他主持的《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等论著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行政区经济”概念,并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我国的行政学界,宋月红在国内首次使用“区域行政”的概念,作者从行政区划、行政区域与区域行政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但这是一种狭义的或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范畴。〔8〕陈瑞莲、张紧根在《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一文中,正式提出广义的“区域行政”概念。〔9〕随着实践的推动和理论的发展,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在学界,最早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的刘锋和中山大学的陈瑞莲,二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论述。刘锋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10〕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的典型代表,她在此领域的论述,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内涵、理论支撑

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前文已经界分了公共管理视阈中的“区域”。对于公共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对其内涵把握还是基本体系的构成,都还在探讨中。王乐夫教授认为,“所谓公共管理,即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地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的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11〕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公共管理主体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同时,它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无庸讳言,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综上所述,区域公共管理是区域行政随着实践的需要,在治理范式上不断成熟的产物。笔者认为,所谓区域公共管理,即是指以区域政府组织和区域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多元主体(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了解决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或其它方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区域公共管理之所以“应运而生”,从根本上说,区域公共管理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或者说,除了实践的需要外,理论的发展和推动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外,还有公民社会理论、现代治理、网络治理理论和善治等理论。公民社会,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和国家、经济与公民社会的三元结构。关于公民社会的结构要素,不同学者对其强调的重点不同。就中外学者取得的共识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私人领域;二是志愿性社团;三是公共领域。除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外,公民社会还具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原则,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价值原则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从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以来,“治理”概念被广泛使用。在治理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有失败的可能,为完善该理论,随后善治进入学者的视野。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有如下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区域善治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一个战略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6.

〔2〕刘亚平.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序言)1.

〔3〕罗荣渠.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

〔4〕梅休.牛津地理学词典〔K〕.上海: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2001:354.

〔5〕胡佛,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20.

〔6〕陈瑞莲,张紧跟.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公共行政〔J〕.公共行政,2002,(3).

〔7〕陈瑞莲.区域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5-8.

〔8〕宋月红.行政区划与当代中国行政区域、区域行政类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1999,(4).

区域治理论文篇7

关键词:公共治理;内容分析;分类法

公共治理是20世纪70年代产生的一个热点问题,当时西方的政治、社会危机的产生推动了公共治理理论的研究与范式变革[1]。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在多大程度上回应公民的需求并提供某些公共服务;二是政府的制度安排和政治过程在多大程度上激励决策者回应公民要求[2]。基于对公共治理研究的内容分析,不仅可以总结先现今公共治理研究的现状,同时能够发现研究整体存在的不足,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资料。

笔者主要从中国CNKI学术总库上,搜索到了近三年有关于公共治理研究的文章作为本次研究的样本,对其进行内容分析,并对搜集得到的资料进行一定的数据处理。由于中国CNKI学术总库是国内十分权威的论文检索数据库,选择从该学术总库上搜集到的论文作为研究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一、绘制编码表

笔者在研读了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在分析了不同文章间研究的内容之后,发现就论文研究的内容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单纯就公共治理理论本身进行研究,这样的论文共有39篇,我们将其记为A类。还有一类是研究在特定情况或环境中的公共治理,共59篇,我们将其记为B类。就A、B两类,笔者做了不同的编码表。

表1.1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A类文章的编码表

研究的时间PA:2009年PA1、2010年PA2、2011年PA3 治理的地域PB:国外PB1、中央PB2、省级PB3、地市级PB4、区县级PB5、乡镇级PB6、村社级PB7、区域PB8、城市PB9、农村 PB10

研究的角度PC: 理论缘起PC1、治理政策PC2、治理评估PC3、治理模式 PC4、表现形态PC5、治理结构PC6、功能与意义PC7、理论研究PC8、资源配置PC9、主体的作用与转变PC10、价值体系PC11 研究的方法PD:调查研究PD1、文献综述PD2、实验法PD3、实地研究PD4、纯学理研究PD5、方法不明PD6

表1.2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B类文章的编码表

研究的时间PA:2009年PA1、2010年PA2、2011年PA3 公共治理的主体PB:公民PB1、政府PB2、非政府组织PB3、企业PB4、民间组织PB5、宗教组织PB6、主体不明确PB7

公共治理的领域PC:(1)政府建设PCA:职能转变与完善PCA1、绩效评估PCA2、监督体制构建PCA3 (2)产业发展PCB:传统产业PCB1、新兴产业PCB2 (3)生态问题PCC:环境保护PCC1、资源利用PCC2 (4)社会发展PCD:教育发展PCD1、民主建设PCD2、社会保障PCD3、法制健全PCD4、大众传媒PCD5(5)其他PCE 治理的地域PD:国外PD1、中央PD2、省级PD3、地市级PD4、区县级PD5、乡镇级PD6、村社级PD7、区域PD8、城市PD9、农村 PD10

研究的角度PE: 理论缘起PC1、治理政策PC2、治理评估PC3、治理模式 PC4、表现形态PC5、治理结构PC6、功能与意义PC7、理论研究PC8、资源配置PC9、主体的作用与转变PC10、价值体系PC11 研究的方法PF:调查研究PF1、文献综述PF2、实验法PF3、实地研究PF4、纯学理研究PF5、方法不明PF6

二、分析与研究

关于A类文章的研究

(一)关于研究时间:

表2.1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A类文章的研究时间

时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合计

篇数 21 10 8 39

百分比 53.8% 25.6% 20.6% 100%

笔者从CNKI上选取了近三年的论文,并且以一年为单位进行时间上的研究。从表格中看出,2009年到2011年三年间,单纯针对公共治理进行研究的论文数量上出现了递减的趋势,这可能与选取的时间段太短、选取的标准等众多客观因素有关,但同时也反映出了A类文章研究的数量在减少。

(二)治理的区域

在有关于治理区域的划分上,有些文章是在宏观上就国内或者国外进行研究,而在国内一些学者发表的论文中,受中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这一标准,又可以分成中央、省级、地市级、乡镇级、村社级等,区域、城市、农村也成为关注的一点。

表2.2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A类文章的治理区域

区域 国外 国内 中央 省级 地市级 区县级 乡镇级

篇数 0 13 0 1 0 0 0

百分比 0% 33.3% 0% 2.6% 0% 0% 0%

区域 村社级 区域 城市 农村 文章并

未说明 合计

篇数 0 1 1 2 21 39

百分比 0% 2.6% 2.6% 5.1% 53.8% 100%

就表格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一半以上的论文并未在文章中点名其关注的区域,只是进行总体上的论述与分析。而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文章是关注于我国公共治理现状的,近年来热点的区域、城市以及农村等并未在此类文章中广泛体现。

(三)研究角度

表2.3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A类文章的研究角度

角度 理论缘起 治理政策 治理评估 主体作用与转变 治理模式

篇数 3 1 6 14 5

百分比 7.8% 2.6% 15.4% 35.9% 12.8%

角度 表现形态 作用意义 理论模型研究 资源配置 合计

篇数 2 3 4 1 39

百分比 5.1% 7.8% 10.2 2.6 100%

在A类论文中,总结开来就是以上七个角度,那么在这些切入点中,关于主体作用等的研究占到的比例最大,这类文章就主体界定、主体的作用、主体的转变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与分析,而关于治理评估与的研究次之,有较少的学者选择从其他的角度进行文章的研究。

(四)关于研究的方法

笔者按照风笑天著的《社会研究方法》中对于研究方法的分类,将研究的方法归纳为下表的几种。

表2.4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A类文章的研究方法

研究

方法 调查研究 文献综述 实验研究 实地研究 纯学

理研究 研究方

法不明 合计

篇数 0 0 0 1 38 0 39

百分比 0% 0% 0% 2.6 0% 97.4% 100%

从表格中的数据可以十分清楚的看到,几乎全部的学者采用了纯学理研究的方法,而并没有学者采用调查研究等其他在研究问题时经常采用的研究方法。

三、关于B类文章的研究

(一)研究的时间

表3.1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B类文章的时间

时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合计

篇数 16 19 24 59

百分比 27.1 32.2 40.7 100%

B类文章针对的是具体情况与公共治理相结合文献的研究,从上表中可以很容易就看出,在2009年至2011年这三年间,研究这一类文章的总数量在上升,表示出了专家学者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度在逐年增加。

(二)研究的主体

表3.2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B类文章的研究主体

主体 公民 政府 非政府组织 企业

篇数 10 32 8 2

百分比 16.9% 54.2% 13.6% 3.4%

主体 民间组织 宗教组织 主体不明确 合计

篇数 2 2 3 59

百分比 3.4% 3.4% 5.1% 100%

在有关于研究这个问题上,我们发现了在公共治理的研究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虽然政府在公共治理中占有绝大部分的比重,但是多元化的趋势也是十分明显的,随着公共治理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完善,其治理主体必定更加多元化,针对此问题的研究主体也必定随着多元化。

(三)研究的区域

表3.3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B类文章的区域

区域 国外 国内 中央 省级 地市级 区县级 乡镇级

篇数 0 28 1 1 0 0 0

百分比 0% 33.3% 0% 2.6% 0% 0% 0%

区域 村社级 区域 城市 农村 文章并

未说明 合计

篇数 0 2 5 3 19 59

百分比 0% 2.6% 2.6% 5.1% 53.8% 100%

有关于研究角度方面,现在的学者还是偏好于从我国公共治理的总体出发进行研究,表现在数据上就是占百分之47.4%的人将这一点作为研究的区域点。

(四)研究的角度

表3.4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B类文章的研究角度

角度 理论缘起 治理政策 治理评估 主体作用与转变 治理模式

篇数 2 18 3 8 4

百分比 3.4% 30.4% 5.1% 13.4% 6.8%

角度 表现形态 功能与意义 理论模型研究 价值体系 资源配置

篇数 3 11 5 4 2

百分比 5.1% 17.6% 8.5% 6.8& 3.4%

在有关于研究角度上,公共治理相关政策的研究仍然成为众多学者就这类论文研究的一个重点,其功能与意义等是许多学者选择的第二方面,针对于理论缘起等研究较少。

(五)研究的领域

笔者在研读了所有B类论文后,就其主体进行了如下的分类,政府建设、产业发展、生态问题、社会建设以及其他等问题。另外,根据具体问题的归纳总结,笔者又将每一领域进行了更具体的分类,在表1.2中已进行展示。具体表格如下:

表3.5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B类文章的研究领域

领域 政府建设 产业发展 生态问题 社会建设 其他 合计

篇数 15 12 3 26 3 59

百分比 25.4% 20.3% 5.1% 44.1% 5.1% 100%

由表格统计数据不难看出,社会建设问题是专家学者更为关注的研究方向,而其中占到最大比重的是教育问题。有关于政府建设问题,其研究的比重也较大,而进行细分后发现,就政府职能转变与完善的研究最多,占到百分之五十。有关于产业发展等社会热门的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加。

(六)研究的方法

表3.6 关于公共治理研究B类文章的研究方法

研究

方法 调查研究 文献综述 实验研究 实地研究 纯学

理研究 研究方

法不明 合计

篇数 0 0 0 0 59 0 59

百分比 0% 0% 0% 0% 100% 0% 100%

纵观B类文章的研究方法,笔者发现尚未有学者采用出纯学理研究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研究与分析的,有关于这个问题在调查研究、文献综述、实验研究以及实地研究等方法上的应用将会是十分新颖的。

三、评价与思考

总体上来看,近三年有关于公共治理方面的研究有一下几个特点:

1、研究公共治理与具体实际问题相结合的论文多于单纯研究公共治理的文章。而这些与公共治理相结合的论文中,又以社会建设为其联系点,如教育发展、社会保障等具体的问题进行研究。

2、在研究区域上,从国内整体的角度以及单纯从理论层面上进行研究是现在绝大多数论文的区域选择,而有关于农村、城市以及社区等等研究的学者还较少的存在,因而笔者认为,在大量研究整体的论文背后,学者也可以将研究的区域选择在较小的点上,从而能够得到更加具体、更加有价值的思考与理论。

3、在研究主体上,我们不难看出现在的众多文章比较偏爱于就政府的研究,此类文章占到了一半以上,虽然就其他主体研究较少。而将来,笔者认为针对于非政府组织等主体的研究是一个较为不错的选择。

4、有关于研究的切入点,大多数文章还是从治理本身的政策实施以及主体作用、主体特征以及主体多元化的角度进行研究,也存在着一些论文就已经成型的研究成果进行深层次研究与分析,而学者根据具体实践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理论总结升华的占到的比例较少。

区域治理论文篇8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上来讲,大多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处于较低的水平。虽然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已经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但是由于民族间仍然存在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经济、文化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往往会造成民族间矛盾和摩擦,这是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必须承认和认真对待的事实。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上。“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3]10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加快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建设,才能彻底消除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才能使中国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即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才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也就是说,全国各族人民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合作,以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总依据,以“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为总布局,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通过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完成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任务。[3]12-13

(二)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中国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4]37,具体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的发展与保护、经济的发展、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的保障以及以民族关系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民族与国家等方面的关系,并且具有普遍性、复杂性、长期性、国际性、重要性、敏感性和连锁反应性,[5]337往往呈现出政治与经济、历史与现实、民族与宗教、国内与国际等方面问题相交织等现象。只有通过正确的途径和有效的形式,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解决这些民族问题,做到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同时协调好民族关系。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主张的民族问题三种基本解决方式中,中国共产党采用了在统一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形式,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中确立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历史和实践证明,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自主的统一,有利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自身特点的结合,有利于国家富强和民族发展的同步,有利于各族人民爱国情与民族情的交融,也充分证明了党和国家选择和始终坚持的道路的正确性。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和有效形式,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成功之路,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强国之路,是深深扎根于各族人民群众实践中的富民之路。因而,要坚定道路自信,充分肯定中国共产党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民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的正确性。我们不能走民族自决的邪路,也不能走取消民族自治的错路。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形式不容变更。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的体现新中国成立后,经过30多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党和国家把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及其成功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了法律化。《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协调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关系、自治地方内部民族关系以及依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进行治理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精神,以及坚持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形式法律化,这是我国对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自信的体现。

二、民族区域自治基本政策与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自信”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马克思主义立足于社会发展的角度,认为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民主国家才能保护无产阶级的利益,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现代民主国家一般普遍原则。而民族平等团结则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条件和基础。从中国的历史事实来看,既有长期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基础,也有各民族在近百年反帝反封建的共同斗争中形成的爱国精神,还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条件,这些是民族合作的基础;从中国的民族现实来看,各民族分布呈大杂居、小聚居状态,并且80%以上的少数民族相对聚居,这种民族分布格局为民族合作提供了条件。以上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不但是历史的必然选择,而且是现实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特殊的历史情况和民族现实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必然结果。中国共产党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长征期间和延安时期)就已经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中央政治局1941年5月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于1941年8月成立了少数民族事务委员会,并开始在政治形式、组织形式上把民族区域自治具体化,最初建立了1个蒙民自治区、5个回民自治乡,之后民族自治乡略有增加。[2]6781945年10月,中央政治局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大区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方针、原则。依照指示,1947年5月1日,内蒙古人民自治政府建立,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一个省级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1949年10月1日以后,党和国家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各项内容。1984年,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这部基本法是党和国家以我国宪法中与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条款为基本原则,把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法律化的结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来源,以民族理论为基础,以邓小平民族理论、民族理论、民族理论为主干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理论的完整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其主要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中国特色的关于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二是中国特色的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三是中国特色的关于民族工作的原则和方法。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现在2005年5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和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十二个方面的论述中。这十二个方面论述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民族及其一般特征;2.关于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3.社会主义时期各民族共性和差异性;4.民族问题的概念及其特点;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6.中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7.各民族一律平等;8.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9.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10.民族工作在现阶段的主题、主要任务和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11.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的问题;12.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上述理论观点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是我们观察和认识民族问题的理论指南,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这十二个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在当前的集中体现,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理论,并将在今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三)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与政策的有机结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可从民族理论体系和民族政策体系两方面去认识。民族理论体系回答最根本的两个问题:一是回答什么是民族,理论上解决什么是民族之后,实践上解决如何促进民族发展;二是回答什么是民族问题,理论上解决什么是民族问题之后,实践上解决如何协调民族关系。也就是说,理论上解决最根本的两个问题的目的,就是促进民族发展,实现民族进步和共同发展;协调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促进民族发展中协调民族关系,在协调民族关系中促进民族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根本点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最核心的有四个方面: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发展繁荣。这四方面的关系是:民族平等是基本前提、基石,是总原则;民族团结是基本手段、主线,也是总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基本形式、基本政策,是根本制度;民族发展繁荣是基本宗旨、根本目标,是根本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国家民主化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原则、坚持民族平等和照顾民族利益原则、坚持民族团结和民族互助合作原则、坚持民族自主自治原则、坚持民族发展繁荣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中民族自主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民族平等原则和民族团结原则的体现,又是我国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主要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民族政策体系包括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政策、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政策、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民族风俗习惯政策、自由政策等,其中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中的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中的基本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经历了邓小平民族理论、民族理论和民族理论等发展历程。无论哪一时期的民族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始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中的基本理论之一和民族政策中的基本政策之一,并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同步发展,与时俱进。

(四)《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自信的体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党和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及其实践成功经验的法律化,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和发展观,充分体现了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自信。《民族区域自治法》把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内涵、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双重”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的构成、自治机关“双重”职能、自治权包含的管理本民族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的“两种权利”等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理论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又把国家帮助和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理论、协调民族自治地方内自治民族和非自治民族的关系,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理论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中国对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自信和实践自信,不仅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也为坚持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自信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民族区域自治不容置疑是党和国家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经验和基本政策。

三、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制度与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自信”

(一)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体制、机制和中国特色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建立在这一制度基础上的处理民族问题的各项具体制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其政治地位不断提升,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一种政治制度”,到80年代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到90年代演变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民主政治制度之一,再到2001年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写入修正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新中国60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的实例充分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合理性,比民族自决权和联邦制更具优越性,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经历了长期的历史过程,是以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的。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政治制度方面,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实行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经济制度上,建立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体制,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文化制度上,确立了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在社会制度上,初步建立了一整套覆盖教育、医疗、养老、优抚、就业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起点。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历程,促进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分配制度。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总体框架、层次、内容等,包括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本政治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基本法制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3]12-1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标,其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出发点是人的幸福、人的全面发展;从设计理念和现实表现来说,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有利于保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7]。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维度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

区域治理论文篇9

摘 要:全球化背景下,日益频繁的跨境区域合作对政府治理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要求,政府跨境区域合作面临巨大的协同治理难题。文章从协同治理理论出发,基于中国-东盟跨境区域合作实践,在借鉴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跨境区域合作的基础上,提出协同治理理论能解决跨境区域合作中的合作风险,可以有效促进中国-东盟跨境区域合作的高效率,从而给中国-东盟带来政治和经济的共赢。

关键词 :跨境区域合作;协同治理理论;中国-东盟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5)07-0045-04

收稿日期:2015-05-11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大学211四期软科学研究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DMYJY201207)

作者简介:吴凡(1977-),广西贵港人,博士,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广西大学中国东盟研究院研究员,主要从事区域合作治理、政府管理与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结束了互相隔绝的发展阶段,开始处于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并且相互竞争的多极化格局中。近年来,跨境区域合作已成为国际合作中的必然发展趋势,通过跨境协同治理建立国际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共同的利益诉求,中国与东盟国家也不例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良好的跨境区域合作给中国和东盟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也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双方贸易总额极大增长。2015年,为更好的推动中国“一路一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规划,被确定为“中国-东盟海洋合作年”,中国与东盟国家将以中国-东盟博览会为平台,推动与东盟多项海洋合作项目。但是,跨境区域合作的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中国与东盟国家间合作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障碍,要应对挑战,解决跨境区域合作中的困境需要提高政府跨境协同治理能力,通过优化国际合作机制和规范政府行为,更好的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与发展。

一、中国-东盟跨境协同治理的可行性与必然性

(一)中国-东盟跨境协同治理的可行性

1.“回波效应”理论

1955年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提出的“发展极”(Poles of Development)理论强调经济发展的地域不平衡性,认为经济落后的国家或地区要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发展极”,通过“发展极”带动相邻地区的共同发展,它成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工具。1974年缪尔达尔和赫尔希曼对“发展极”理论进行了完善,提出了“回波效应”(Back wash effect)理论,认为市场的放任会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需要用政府行为进行干预来缩小差距[1][2]。

2.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理论认为在进行协同治理的过程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它强调多方主体能够参与到事务治理过程中来,在这个过程中,各方主体存在着两种关系:合作和竞争。协同治理是一种集体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说,协同治理过程也就是各种行为体都认可的行动规则的制定过程。而且,协同治理理论认为信任与合作是良好治理的基础,这种规则的重要性就犹如“协同学(Synergetics)”中的序参量,这种规则决定着治理成果的好坏,也影响着平衡治理结构的形成[3]。

(二)中国-东盟跨境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1.中国与东盟国家良好的区域合作基础

首先,几千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始终未停止过,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民间组织,中国与东盟国家一直建立良好的经济、文化联系,这些经济和文化上的融入与交流使得中国与东盟国家有着特别深厚的情感。其次,东南亚地区拥有世界最多数量的华侨华人,他们为发展当地经济以及促进中国东盟友好合作做出了重大的贡献,这也为中国和东盟的区域合作提供便利条件。再则,中国与东盟国家文化趋同性。中国与东盟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其民族文化与旅游资源都非常丰富,国家间产业结构相似度高,都以农业产业为主,这些相同之处给中国-东盟协同治理奠定了基础。

2.中国与东盟国家区域合作中政府的高参与度

实现跨境协同治理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律的必然要求,对于尚在起步发展中的中国-东盟来说,一定的政府行为干预能促进区域合作的高效率。2014年,中国与东盟贸易额达4803.94亿美元,同比增长8.3%,增速较中国整体对外贸易平均增速高出4.9个百分点,中国与东盟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比重达11.16%, 2014年,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成为中国在东盟的前三大贸易伙伴,东盟继欧盟、美国之后,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4][5]。除了经济上,中国与东盟在文化交流、人力资源开发和服务贸易领域的交流合作也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成果都得益于中国与东盟各国政府在跨境协同治理中的高参与度。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抓紧规划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主席在2015年博鳌亚洲论坛上表示,中国与东盟国家将携手建设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需要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形成广泛共识,建立磋商机制,中国政府将发挥主导作用[6]。

二、中国-东盟跨境区域合作现状

(一)中国-东盟跨境区域合作现状

1.中国与东盟十国家稳定的合作基础

在政治领域,中国-东盟双方高层接触逐渐制度化、常态化和长期化。每年都会举行定期的东盟峰会和政府首脑会议,有效促进了双方的政策沟通、政治互信与友谊。在经济领域,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作为中国东盟合作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推动了双方经济关系跨越式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在拥有19亿人口,超过11万亿美元GDP、6万亿美元外贸总额和4万多亿美元外汇储备,成为发展中国家最大的自贸区,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取得了重要的地位[7]。

2.中国-东盟跨境协同治理的协作风险

首先,经济结构类似。我国与大部分东盟国家产业结构相似度高,都是农业经济为主,这使得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合作中呈现了合作框架内竞争性强,互补性弱的特点。其次,政治摩擦现象依然存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一直都存在领土争端,这些因素的影响会让中国与东盟的协同治理变得脆弱,政治摩擦削弱了中国-东盟区域合作的凝聚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跨境合作的协作风险增加。最后,主权困惑。中国与东盟国家都曾有过被殖民的历史,对国家主权高度重视,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所要求的主权让渡难以做出让步。

3.中国-东盟跨境区域合作协同治理的方式

首先,从地缘关系寻求共同利益。中国与东盟国家独特的区位优势给中国与东盟跨境区域合作的协同治理机制建立提供了便利,2003年,随着中国-东盟国家跨境合作机制建立,全面开启中国与东盟跨境合作协同治理。其次,多元主体参与。在中国与东盟的跨境区域合作中,参与者不仅仅是中央政府,已经拓展到地方政府、企业、民间组织、个人,这种多元主体的融入极大促进了中国与东盟边境贸易的发展,更好的推进中国东盟的区域合作机制的建立。最后,政府主导作用。在中国东盟跨境区域合作中,“政府”的主导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政府自身的行政权力直接推动了协作治理的进程,中国-东盟通过寻求政府行为和政府管理的最佳定位,来实现跨境区域合作的利益最大化,提升跨境区域合作中的政府影响力。

(二)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借鉴

1.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情况

欧洲在战后率先建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进行了成功的跨境区域合作尝试,开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的先河。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作为影响最大和最具代表的国际合作组织,无论在一体化程度上还是协同治理经验上都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最高决策机构是欧洲理事会,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一个涵盖28个国家的世界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世界经济影响力最大的国家联合体[8]。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 ),简称北美自贸区(NAFTA),是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作为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建立的区域合作组织,给美、加、墨三国带来巨大的变化,经济上获得了显著的成功(见表1)[9]。

2.欧洲联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跨境协同治理借鉴

中国-东盟跨境协同治理体系的构建和管理上仍存在许多完善的地方,如何有效推进中国东盟区域合作,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共同发展离不开对国际成熟区域组织的借鉴。从政府行为维度分析,欧盟和北美自贸区作为跨境区域合作组织的成功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区域合作治理的政府主导性。跨境区域合作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发展离不开国际合作,而跨境区域合作中的政治因素开始引起更多的研究关注。欧盟和北美自贸区在实际运作中依赖各成员国政府的支持,从本质上看,他们合作基础更多的是政府主导的契约合作,经济只是作为手段,政府依然起主导作用。其次,不同成员国自身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给成员国的政府治理提出更大挑战。欧盟和北美自贸区都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组成的国际性组织,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存在着一定的落差,这种落差给政府行为增加了治理难度。为了更好的保障成员国的基本权利,政府行为的有效干预对缓解社会矛盾起到关键的作用。再则,欧盟和北美自贸区享受了巨大的合作经济红利。良好的跨境区域合作促进经济飞速发展,成员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国家和企业受益颇丰。在这个过程中,欧盟的政治诉求较北美自贸区来说更加强烈,这是欧盟和北美自贸区不同的地方,欧盟的合作中政治诉求与经济都较强,而北美自贸区的合作中则显示出经济诉求强,政治诉求弱的特点(见表2)[10][11]。

三、中国-东盟跨境协同治理的启示

(一)跨境协同治理能有效降低跨境区域合作风险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经济已经成为一个互相紧密的整体,协同治理理论认为,在合作中应当尊重竞争,强调不同子系统或者行为体的协同,以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3]。从欧盟和北美自贸区的成功跨境合作借鉴来看,中国-东盟的跨境合作也需要政府间协同治理,共同推进各国经济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良好的跨境协同治理能有效降低跨境区域合作的风险。跨境区域合作强调的是合作,是成员国之间的互惠互利与协同合作,而不是控制其他成员国,因此,中国-东盟要建立良好的跨境合作机制,强调合作、平等、互惠。此外,要构建开放的现代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中国与东盟双方之间资源配置的高效率, 从而促进合作区域的整体国际竞争能力,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功效,提高中国与东盟国家对应各类危机的抗风险能力。

(二)跨境协同治理能提高中国-东盟的合作效率

跨境协同治理是提高中国-东盟区域治理水平的保障。相比较欧盟和北美自贸区,中国-东盟合作机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合作的深度及广度上仍存在拓展空间,特别是制度建设和协同管理和监督上,各国政府行动还存在随意性。中国和东盟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协作治理,建立统一的常设性约束机制和强制性机构,提高合作效率。同时,各国政府应当主动承担区域协作中的主导性力量,建立常态化的互动机制,中国与东盟各国政府应从宏观决策者向区域合作的推动者转变。

(三)跨境协同治理将给中国-东盟带来政治和经济的共赢

尽管中国-东盟的发展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可是中国与东盟国家对和平的渴望初衷从未改变,东亚各国对促进区域共同发展的愿望是一致,发展与东盟国家的睦邻友好合作是中国长期的战略选择。欧盟和北美自贸区的成功实践显示,优化国际区域合作环境,提高政府全球治理水平是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中国-东盟也不例外。特别是中国-东盟的发展刚刚起步,市场的调节能力有限,政府行为的适当干预会对引导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将给中国-东盟的政治和经济合作带来发展机遇,良好的跨境协同治理能有效促进区域间的政治和经济合作共赢。总之,全球政府治理能力的完善也是各国政府的自我完善,中国-东盟协同跨境治理机制建立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方向,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归根结底,中国-东盟跨境区域合作机制的建立取决于各国政府的推动,各国政府间的协同治理是有效推进跨境区域合作的必然要求和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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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论文篇10

新时期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环境,更加多样化的挑战及更加艰巨的任务与使命。如何开发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资源,拓宽思想政治工作的平台,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成为各级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区域特色文化资源的引入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提供良好的基础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很多地区积累和形成了一批特色文化资源。这些文化资源既包括以物质形态呈现的古建筑遗存、文化历史古迹、民俗传统等,也包括特色文化源流、文化气质的传承与发展等。它承载了一个地区独特的文化底蕴与文化内涵,是区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特色的重要体现之一。比如浙江在经历江南文化自身的长期孕育和熏陶、海洋文化的冲刷和洗练后凝炼形成的精致、优雅、豁达、和谐的休闲文化理念和文化气质深刻地影响了浙江人民的文化心理和精神气质,展示着浙江独特的文化魅力,成为构建浙江软实力的重要品牌。这些独特的文化资源蕴含着巨大的精神力量,是新时期社会主义主流文化精神的重要来源。同时也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多样的载体,丰富了新时期高校的文化内涵。更好地发挥这些文化资源的作用既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与传承特色文化、提升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实现文化自强的“题中之意”,同时也是扩大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视野、拓展思想政治工作平台、丰富内涵、提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影响力与实效性的迫切要求。

二、当前区域特色文化资源的开发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疏离”

一是区域特色文化资源有待进一步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视野。从总体上说,当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开放性、主动性仍存在欠缺,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区域特色文化资源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扎根”。集中表现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被动迎接挑战多,导致对新要素、新平台的引入精力不济、关注度不够。当前国内外形势更加复杂,西方资产阶级思想不断冲击着大学生的思想、改革在步入深层次过程中各种利益矛盾的冲突更加激烈,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承担着更大的压力。这使得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疲于应付各种突发性事件,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新资源要素的引入、平台的拓展关注度欠缺。同时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存在着定向思维固化的问题,他们往往将高校思想政治平台拓展的方向单一集中在教学、科研上,缺乏对于校外平台、资源的有效关注,尤其是对于所处区域特色文化的开发与利用仍处于思想“盲区”状态,没有充分认识到区域特色文化资源与高校思想工作平台拓展、内涵丰富之间的紧密关系,割裂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与区域文化土壤之间的内在联系。从整体上说,区域特色文化资源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结合存在着关注不够、认识不清、理解不透的状况。

二是区域特色文化资源引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渠道及机制探索仍处于自发和零散状态。当前部分高校已经开始尝试将区域特色文化资源引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比如开展文化寻根、文化寻访主题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大学生的文化归属感;在一些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等地建立的社会实践基地等。但整体上仍处于自发性、个案状态,很多只是社会实践项目的选题设计与“区域特色文化资源”对象主体之间的“耦合”,缺乏基于专业化的深层次考察,缺乏在渠道及机制层面对区域特色文化资源引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探索。

三是区域特色文化资源引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文化土壤有待进一步夯实。这其中存在着复杂的原因,既有区域文化资源的建设与发展水平的不足导致其自身权重的式微,进而影响到其介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程度。也有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主观上对文化潜在育人功能认识的缺乏的问题。当前在一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着技术主义、功利主义的趋向,单纯强调对网络论坛、微博等新兴舆论阵地的占领,过分强调“短线操作”,通过处分等手段发挥立竿见影的警示效应。对文化涵养、文化熏陶等思想政治工作长线项目缺乏开发、运用的耐心,同时大部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也对文化资源、文化特色、文化品牌等的专业解读能力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也直接影响了区域文化资源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入。

三、区域特色文化资源引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路径

一是破解区域特色文化资源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对接的思想障碍。思想障碍是推进工作开展最基本、最深层的阻碍。要改变 “认为当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无暇顾及其他另类议题的考察”的“无暇论”观念,要改变“认为两者对接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度高”的“畏难”情绪。树立“区域文化特色文化资源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内容,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拓宽视野、丰富内容、延伸平台、构建品牌的重要抓手”的理念,并将其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政策议程及话语体系。通过学校电视台、校报校网等开展广泛宣传,进一步创新理念、统一思想,为区域特色文化资源引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供良好的舆论氛围与思想基础。

区域治理论文篇11

民族法学是以民族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而“民族法”本身即存在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民族法的研究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多民族国家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法中解决民族问题、调整民族关系的原则和规则,还包括少数民族群体调整族内事务的地方性规范等。广义上的民族法不仅有一个广阔的空间维度,还包含着一个时间上的维度——历史上的民族法也是广义民族法学研究的对象。狭义的民族法一般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现行法律,现行民族法制是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但又并非唯一的内容。有学者将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分为“核心研究对象”和“研究对象”两大类,前者指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现行法律,而后者则包括中国的民族政策及其法律化、民族法史、少数民族习惯法、国际法中涉及调整国内民族关系的原则或规则等。上述分类科学而合理地概括了中国的民族法学所指向的研究对象(广义上的“民族法”),同时厘清了这些对象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学术定位。本文参照此分类,对30年来的相关成果及研究方法加以评述。

主要研究内容及成果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现行民族法制即广义上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系,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规范体系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补充规定等专门的民族法规为其体系的基础;二是以《宪法》和其他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其体系的绝对逻辑结构;三是以凡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所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其体系的相对逻辑结构。现行民族法制是中国民族法学的核心研究对象,民族法学界对这一领域展开了深入和广泛的研究,并为这一制度的丰富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30年以来,国内现行民族法制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律解释类著述。此类著述主要是对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国家现行民族法制的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1984年国家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和简单学理分析的相关著作随之诞生,比较有代表性的如陈云生、于宪等人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法规概述》、张尔驹主编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杨侯第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吴宗金主编的《中国民族法学》和《中国民族立法理论和实践》等。这些著作多为教科书或有教科书式的理论框架和体例,后来的著作不断吸纳并体现新制定的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此外,周健的《新时期中国民族政策研究:新方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则从法律政策学的角度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研究,这是较有新意的著作。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订后,还出现了一些释义类著作,如敖俊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陈云生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释义》等著作,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具体条文的释义和对关于法律修改的相关文件的介绍,对深入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立法和法律修改建议方面的研究。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陈云生的《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者依据2001年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宪法学的视角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修订;王戈柳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问题研究》,则从规范和实证两个角度详细地阐释了2001年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作用;吴仕民主编的《新时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从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和实施等几个方面,探讨了在新时期如何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法制建设的问题;吴宗金则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思想理论与实施机制》一文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监督机制建设,应包括上级国家机关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配套法规”建设机制、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机制、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机制、有关各项基金和资金状况及运行监督机制、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实体监督机制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问题研究。这类著作大多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有代表性的包括江平、李佐民、蒋坚永的《的民族区域自治》,张锡盛、朱国斌等的《民族区域自治在云南的实践》,吴仕民的《西部大开发与民族问题》,孙兆文、苏利娅的《民族区域自治与蒙古族的发展进步》,阿地力·哈力克的《新疆和平解放50年——兼论民族区域自治在新疆的实践》等。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配套立法研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现行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张文山的《突破传统思维的瓶颈: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问题研究》,该著作主要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背景、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的模式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解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特别立法等问题。此外,来君在《论地方民族立法》一文中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原则问题。徐合平则撰文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的“民族性原则”即在立法程序上保障自治民族成员的参与权,同时在自治法规的内容上体现民族性。

少数民族法律史是中国民族法学重要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从夏商周以来的历代王朝为了民族统治和管理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形成了相对稳固和成熟的民族立法思想;与此同时,各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或地方政权也多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这些民族立法基于中国特有的文化基础、民族构成、族际关系和民族特点而产生,共同构成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古代民族法制,为今天的民族立法留下了无法替代的宝贵历史经验,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价值。

以中国民族法律史为对象且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一批法学、历史学和民族学者通过辛勤耕耘,在这个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绩。从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对民族法制相关历史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者或将汉文古籍中与民族法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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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内容加以点校、汇编,或将少数民族语言记载的法律文献进行翻译、汇编,主要成果有:由罗致平编译的《一零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由(苏联)e.克恰诺夫俄译、李仲三汉译的《西夏法典》,由周润年与喜饶尼玛译注、索朗班觉校的《古代法典选编》,由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的《中国珍惜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上、下)》,由方慧主编的《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等。

另一类则是针对民族法制史的专门研究,这类著述中,徐晓光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教程》、李鸣的《中国民族法制史论》和《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对中国古代及近代民族法制的整体概貌进行了梳理。而更多的著述则是针对某个朝代、某个民族或专门问题的研究,如于豪亮对秦代民族立法的研究,邓奕琦对北朝法制的研究,曾代伟对于北魏律及金律的研究,史金波对西夏法典的研究,张晓辉对南诏国与傣族法制的研究,潘世宪的《蒙古地方民族法制史概要》,吴海航对元代“约孙”与“大扎撒”的研究,胡兴东对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苏钦对于唐明律典中“化外人”条及清代“苗例”的研究,刘广安对清代民族立法的研究,杜文忠对清代治边法制的研究等。这类研究以法典和各类史料的文本为基础,主要运用法学和历史学的方法,对相关文本进行考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和论述、着重阐释少数民族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同时,揭示少数民族对中华法制文明的贡献。在各类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不断被发掘,各种少数民族文献不断被整理、编译,而民族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又不断更新的背景下,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许多空白被弥补。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民族法制的重要内容,它非由国家政权制定,而是产生于各民族的经验生活之中,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也非成文法典,而是口耳相传。习惯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另一个范畴,对它的研究代表着对民族民间“自生自发”的规范和秩序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社会与文化迅疾变迁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与此同时,法学研究的视野也不断开阔,法学家在“眼睛向上”、“眼睛向外”的同时开始“眼睛向下”,从社会实际出发,在重视国家法研究的同时,非国家法的功能、地位也逐渐受到关注。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于民族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习惯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特殊性,相关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较为广泛,其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为资料整理和田野调查报告类,此类成果多以规则汇编或案例汇编为表现形式,具有习惯法研究的基础性价值,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辑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杨锡光、杨锡、吴志德整理、编译的《侗款》,黄钰辑点校的《瑶族石刻录》,张济民主编的《渊源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海乃拉莫、曲木约质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周相卿主编的《融水苗族埋岩古规》,徐晓光主编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陈金全、巴且日伙主编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等。其二,研究成果是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述性研究,这类研究通常建立在对实地调查资料的分析之上。其中范宏贵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徐中起、张锡盛、张晓辉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高其才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从总体上对中国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介绍;更多的学者则以某个民族为单位开展研究,相关著述如杨怀英主编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俞荣根主编的《羌族习惯法》,徐晓光、吴大华的《苗族习惯法研究》,冉春桃、蓝寿荣的《土家族习惯法研究》,杨经德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高其才的《瑶族习惯法》,陈金全主编的《彝族、仫佬族、毛南族习惯法》等。与上述成果相比,第三类研究则更偏重于理论建构,研究者试图通过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解析、探讨诸如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本质、纠纷的解决方式,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等法理学命题。相关成果如王学辉的《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民族法律民族志的诠释》,李可的《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杜宇的《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察》,方慧的《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李鸣的《羌族法制的历程》等。

基本理论研究

综观30年的研究成果,尽管在表述或理解上仍存在着不少细微的差异,但总的来看,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如对“民族法”的定义问题上,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广义上的)民族法是“多民族国家内部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再如,在民族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尽管不同学者的表述有简有繁,侧重点也有所差异,但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始终是民族法不能忽略的基本原则。此外,在民族法的研究对象方面,有学者指出,中国的民族法学已开拓了“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民族法制”、“民族区域自治”三大领域;另有学者则从民族法研究的目的论出发,认为相关研究可分为两大方面:一是对民族法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研究,包括民族法的产生、发展、消亡、制定、执行、遵守等问题;二是对现实的民族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等的研究;还有学者则从民族法的学科体系的角度,提出其研究对象应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及其法律制度的研究,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研究等。

30年来,尽管民族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不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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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也为学科发展作出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但就相关成果而言,无论与其他学科做横向比较,还是与本学科内部一些关于民族法专门问题的研究成果做比较,研究都尚显疏浅和不足。具体表现为理论深度不够、逻辑性和体系性不足、阶段性成果匮乏、进步缓慢等。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点,其一是与哲学、民族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联系不足,同时对国内外法学研究前沿的成果关注不够,从而导致视野狭窄,在理论建构上往往“就事论事”,停留于制度和规范的表层;其二是缺乏实地调查和实证研究,因为不了解民族地区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在理论建构时只能“纸上谈兵”,对国家民族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对策性理论研究还很缺乏。

研究方法是民族法学基本理论研究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30年来,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不断更新,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理论深度也得到不断提升。

首先,包括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在内的现行民族法制研究主要以法学方法为研究手段。研究者对现行民族法制当中的概念、规则和原则的含义加以解释,对规范的逻辑体系、逻辑关系、层级和效力范围加以说明和分析,考察并批评规范之间的逻辑矛盾或不同规定之间的不统一,指出现行民族法制在具体实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的欠缺,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和法律修改建议。同时,相关学者也运用广义的法学方法开展研究,包括对现行民族法制的价值评价、政策分析、比较法研究,考察民族法制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状况等。其次,对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也以法学的方法为基础,研究者在对相关文本进行发掘、考证或译注的基础上,对于中国古代的民族法制进行法律解释,对法典的形式和内容加以分析,探寻立法者的立法意向和目标,对不同时代或不同政权的民族法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研究,对各个民族法制的特点、立法上的得失、法律的移植与借鉴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再次,对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也立足于法学方法,研究者站在“法学家”的立场,无论案例分析还是“文化解释”,始终不脱离“规范的核心”,他们关注习惯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内容、特点、运行状况、价值目标,探寻法的起源、发展,法的本质,法与其他规范的关系等命题,从而与人类学立场上的秩序与规范研究在旨趣上呈现出一定的差异。

历史学方法对于中国的民族法学研究、尤其是中国民族法律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所谓“历史学方法”是一个极为宏大的命题,古今中外历史学方法论的发展已极为繁复,本文所指的历史学方法,仅指民族法学研究曾加以吸收和借鉴的史学方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科融合之风日盛,不少法律史研究者纷纷开始重视瞿同祖、陈顾远等先辈早就曾经强调的“法律实效”、“拓宽视野”等问题,此后产生的研究成果也日渐透出社会学或历史人类学的意味。如李鸣的《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即在充分利用正史的同时强调对神话传说、民歌民谣、民间谚语、民间故事、口头规则等口述历史材料,石刻碑文、土司衙门、端公法器等实物,家谱族规、契约、村规民约、诉讼档案等文献资料的同等重视和综合利用。同时,这些新作在关注点上也较为广泛,除了研究民族法制的静态规范本身,也研究制度的运行状况和社会效果,同时还考察促使规范形成的“历史—权力”格局及文化背景等因素,较有代表性的著作如梁聪的《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徐晓光主编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等。

动向及前瞻

区域治理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0-0012-03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府际合作治理

从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界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界定大多以府际关系为焦点。何精华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构建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间以及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营利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战略伙伴关系,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或增进公共利益[1]。汪伪全基于谢庆奎教授提出的“四重关系”[2]的府际关系理论,认为府际合作治理的本质是包括政治、经济、甚至生态环境等多重利益诉求,它也是府际合作治理的基础[3]。王蕾指出地方利益在不同领域具有差异性,但它们都可以划分为一致性利益和差异性利益两种,而府际合作治理是对政府间的一致性利益构建合作双赢机制的治理方式,而对地方差异性利益则应构建良性竞争机制[4]。一些学者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府际关系和现代治理两个理念交融发展的产物,因此,他们从府际关系和治理这两个概念解读来界定府际合作治理。还有学者从博弈论视角界定府际合作治理,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从“零和博弈”转向“非零和博弈”的治理。例如刘祖云提出了政府间关系的“十字型博弈”框架,她认为政府间关系不仅仅是纵向的上下级政府间关系,也不仅仅是横向的同级政府间关系,而是一个十字型的关系模式,府际合作治理是在这种政府间博弈关系中实现从“零和博弈”转向“非零和博弈”的治理[5]。何精华、张明军等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特点进行概括,何精华认为府际合作治理具有不可分割的公共性、跨越区域的外部效益、政治性特点,府际合作治理的属性可以概括为府际合作治理的权力主体趋于多元化、府际合作治理是作为工具的治理、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制度设计、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网络治理、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多中心治理、合作与协调是府际治理的主要管理方式[1]。有西方学者将府际合作治理的基本目标概括为:促进政策的传送、发展政策能力、建构社会资本、创制备选的政策工具[6]。

(二)区域公共危机

对于公共危机特征的研究,其不确定性、突发性、公共性、威胁性、无序性、紧迫性、变异性、破坏性、隐蔽性等是研究者们的共识。杨龙、郑春勇对区域性公共危机进行了界定,他们认为区域性公共危机是公共危机的一种,是在中观层面从地理范围意义上对公共危机的一种界定。他将区域公共危机的形成分为四种情况并将区域性公共危机的特点概括为具有跨行政区分布、管辖权难以确定、超出应急预案、存在溢出效应和涟漪效应等特点[7]。随着理论界对公共危机认识的深入,更多学者们开始注意公共危机的跨域特征。杨安华将公共危机跨边界传播作为公共危机的本质特征,这是对公共危机认识的一次重大转变[8]。有些学者也将公共危机的这种特性称为“涟漪反应”或“连锁反应”,并指出如无法进行准确的“外科手术般的针对性”消解就必然形成“负外部性”式的危机蔓延[9],在这一点上美国灾害社会科学的集大成者、灾害研究中心(drc)的创始人恩里克·克兰特利(enrico l. quarantelli)等用“跨系统社会断裂”(trans-system social ruptures) 来描述这类扩散速度极快、破坏力巨大的危机,旨在强调这类危机跨越不同的社会边界、瓦解不同社会系统结构的特征[10]。荷兰知名危机管理学者阿金·伯恩(arjen boin) 将跨边界危机特征描述为形式复杂多样,生命维持系统、功能或基础设施受到严峻威胁以及失效原因或补救方案尚未清晰[11],从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我们可以发现公共危机的跨边界传播成为其很重要的一项特征。阿金·伯恩将其特征归纳为五个方面:第一,极易跨越地理边界、功能边界和政治边界,传播速度快,破坏潜力巨大;第二,对关键基础设施具有潜在的影响;第三,难以界定明显的起点和终点,没有明确的(至少不是一个)归零点(ground zero) ;第四,现有的政治社会结构决定了人们难以对

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充足的准备;第五,传统危机的应急结构在应对此类危机时具有结构性障碍[12]。

二、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研究

对于公共危机治理国内外从不同方面已经做了比较详尽的研究,相比之下针对跨域公共危机治理的专门性研究还比较少。有的学者基于治理理论,认为要实现对跨域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必须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与合作,构建网络治理模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张成福、夏志强、周晓丽等。向良云基于共生理论对区域公共危机治理进行研究,他认为应对区域危机需要纳入区域内众多基本共生单元构建全主体、全风险要素和全过程应对的合作网络和制度平台,同时为之建立和完善基本的共生条件[13]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区域性公共危机,有的学者对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的政府间合作现状进行了研究,杨龙、郑春勇认为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事故灾害救助、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防治这四个领域应当是进行地方合作的主要领域,并列表介绍了这四个领域区域性公共危机处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状况[7]。沈承诚、姚尚建、李继光、彭婷婷、吴敏等对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沈承诚特别指出“切割式”的现行行政区行政模式与“脱域”公共危机的逻辑错配使“脱域”公共危机治理处于“低效”或者“失灵”状态。并认为以“网络式”的区域公共管理体制作为平台既整合纵横向政府系统内资源又积聚政府系统外的市场和社会资源,能够实现对“脱域”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14]。姚尚建认为现有的组织结构与功能设置远不能满足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与工具需求,因此,在现阶段,关键是要建立必要的政府与政府、国家和社会联合反应机制,逐步实现权力下移、统一指挥、分别响应、相互合作、逐步推开[15]。李继光、彭婷婷、吴敏等将区域公共危机地方政府间合作的问题总结为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不够科学、地方合作机制制度的缺失、现有行政区域划分的障碍。对于公共危机绩效评估研究有少量学者进行了研究,但是对于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绩效评估则非常少。在查阅的文献中,彭婷婷认为将区域内总体发展和合作绩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16],杨龙、郑春勇指出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合作,可以从力度、广度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估。他认为合作力度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合作主体参与合作的层级、合作文本的约束力大小、合作机制的作用程度。合作广度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参与合作的范围和合作持续的时间及合作发生的频率[7]。 三、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个案研究

我国今年来发生了不少区域性公共危机,但是对这些区域性公共危机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比较少。对于自然灾害引发区域性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马奔以汶川大地震为个案,分析了我国危机管理中跨域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的改革措施。他认为,我国危机管理要形成跨域治理机制和模式,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危机管理中树立跨域治理观念。第二,成立综合一协调的危机管理部门。第三,加强危机管理中政府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动。第四,建立跨区域性危机管理合作协调机制。第五,探索整合私营部门与民间力量参与危机管理的方式[17]。对于事故灾难的府际合作治理,我国学者主要对松花江水污染和太湖流域蓝藻事件的府际合作治理进行个案研究。西宝在以松花江水污染作为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基础设施整合和专业化分工网络的形成,是跨区域治理的基础[18]。戚建刚、杨小敏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弊端进行研究,他认为此次事件中我国的环境应急机制主要弊端是整体缺乏法律依据、部分组成要素的运作缺乏科学性,如预警监测不准确,应急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充分甚至存在隐瞒的情况,应急储备不充足,应急评估的失灵以及民间组织的参与不足等。但是他并没有对此次公共危机事件的跨域传播进行研究,忽视了本次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从而提出来的对策也不具有针对性[19]。闰海认为水污染事件背后是分处松花江上下游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之间基于“相互性”而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他指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补偿资金的筹集、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及补偿资金的支付等内容,这对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研究具

有一定借鉴[20]。对太湖蓝藻事件的研究很少,杨新春以太湖蓝藻事件为例提出实现跨界环境污染中的地方政府合作,分析了地方政府合作困境的原因并指出推进跨界合作的对策,但是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21]。公共卫生事件府际合作治理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府际合作治理的系统性研究几乎没有。

四、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机制研究

理论界针对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的研究很少,已有的研究比较多的涉及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的构建。刘雅静指出跨区域公共危机应急联动机制的实现要求树立区域共同体意识,建立跨区域中枢指挥组织系统,建立跨区域应急联动的法律制度、跨区域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跨区域信息沟通共享机制、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充足的人力、资金、物资等应急资源保障[22]。滕五晓、王清等对国内外区域应急联动模式、我国区域应急联动的管理体制以及我国区域的应急联动的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他认为我国应依托现有区域合作资源、构建“沟通、协调、支援”的多层次、网络状区域应急联动模式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救援”的运行机制[23]。凌学武、杨超等提出了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模型架构[24]。总而言之,我国在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上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尚不成熟阶段。国外关于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第一,危机信息和沟通视角的研究。加拿大学者guy michael corriveau从应急管理中的信息流出发,对应急管理协调联动的决策和信息进行了研究[25]。学者tavida kamolvej以泰国为例分析了信息和沟通在应急管理协调联动中的作用[26]。第二,危机决策视角的研究。美国j f.annelll教授从联邦、州以及其他地方政府的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角度设计了应急管理的协调联动模型[27]。david mendonca则建立了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模型来支持应急管理协调联动中的群体决策[28]。第三,基于各国实践的个案研究。chaya r.jain对美国卡特里娜咫风应急处置中各级政府的防调联动状况开展了调查研究[29]。janet hutchinson对加拿大1997年post-red river basin洪灾中联邦、省和市级政府的协调联动进行了较详尽的分析[30]。

五、简要述评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之间的联系程度越来越密切,公共危机跨域传播的风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已经意识到了进行府际合作治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也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性公共危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跨域府际合作。总体上学者们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较多,但是针对区域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很少,而且还没有对现行府际合作治理进行评价的研究,所以本人认为府际合作治理以及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的评价应当成为今后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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