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工作计划合集12篇

时间:2022-07-17 09:54:28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1

近年,一些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造成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餐饮场所对燃气泄漏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二是安全投入不到位,作业现场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三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力,从业人员缺乏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四是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燃气防爆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打击和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措施不力等。

我场餐饮场所虽然不多,但多位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有必要对餐饮场所集中组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从而建立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任务

本次治理的范围是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对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要求必须使用有充装资质的气瓶,从而消除隐患,提高餐饮企业的安全。

(一)有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存液化气总量超过100千克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正使用的液化气钢瓶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

3、放置钢瓶的房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4、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密封圈使用年限为3年,到了期限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5、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固定。钢瓶与单台灶具连接使用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至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燃气钢瓶和液化气。

三、时间及工作安排

1、调查摸底阶段(4月12日至4月17日)

场安监站摸清全场使用液化气的餐饮场所并建立基础台帐。

2、自查自改的阶段(4月18日至5月底)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2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3

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城市化伴随着时代的发展正一步步的由不成熟向成熟方向发展。燃气作为一种燃料,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资源,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城市建设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燃气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做好城市燃气规划设计工作对于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生产力以及社会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二、城市燃气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来,我国不断采取有力措施重视城市的发展,使得城市各方面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燃气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须基本品,其规划设计能力不断提高,对社会发展贡献了显著成绩,但随着时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原有的规划设计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需求,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一定不便。

1.输配管网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需要城市燃气的发展水平也较高,在当前社会发展时期,需要引入一定的竞争对手,使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发挥。而当前我国城市燃气市场由几家企业独立经营,燃气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各自为政、各成系统,难以形成一定程度上的统一调度管理,这给生产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在这种发展情况下,一旦有公司退出,就会造成地下管网的规划状况不明朗,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类矛盾与问题,使得一些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2.天然气利用不足

通过对城市燃料供给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煤炭在一次性消费能源中仍旧占据着非常大的比重,而过度依赖自然资源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城市的生态环境,而且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对我国天然气规划设计的现状进行分析,我国天然气占一次性能源比例过低,天然气资源没有得到高效合理的应用,能源结构调整的难度加大。同时,天然气资源得不到充分的保证,导致其市场开发和应用较为困难,给城市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影响。

3.气源的操作和使用不便

随着我国天然气输气管网的不断建设,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对于天然气的依赖程度将会不断增加,天然气将在未来城市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高,天然气的规划设计对于城市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发展的意义将是非常重大的。在天然气用户不断扩张的前提下,如果对气源的操作和使用不便,就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问题。

三、提高城市燃气规划设计水平的对策与措施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做好城市燃气规划设计工作对于我国社会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做好城市燃气规划设计工作可以使资源达到合理利用,充分实现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有效的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因此,必须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保障城市燃气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

1.提高对城市燃气的改造和利用能力

要选用适合城市实际情况的燃气管网,要对城市燃气管网进行有效的改造和升级,淘汰一些不合格的燃气管网,并对城市燃气管网进行重新设计和规划,提高资源的整合能力,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要对城市燃气供给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形成竞争合理的局面,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同时,要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和利用。任何燃具的使用都是按照一定的成分进行设计的,当燃气成份发生一定的变化时,必然会导致密度也发生变化。因此,在进行燃气互换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互换性的问题,防止出现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影响燃气的发展进程。

2.提高天然气利用的效率

在天然气的利用过程中,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天然气的利用效率。要不断的加强天然气使用情况的监测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对天然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使他们能够得到充分的燃烧。此外,要定期对燃气管网进行检测,防止出现汇漏情况,提高燃气的使用效率。

3.增强气源使用的安全性

为了有效的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可靠性,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天然气供应体系,而多样化的供气体系则是城市燃气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城市燃气供给状况还无法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因此,必须要提供多元化的供给体制,减少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对单一资源的依赖。同时,要按照现代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建设储气库,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供气方与用户之间因季节峰谷差等造成的供需不平衡问题,提高资源的协配能力。要建立多气源的供给体系和相互贯通的天然气网络格局,形成互为补充的多气源供气格局,不断的提高天然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使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得不到的提升,促进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发展。

(一)确保设计科学

在编制城市燃气规划时,气源、运输、储存及对市场的投放设计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监察机制。

(二)确保工程质量

燃气规划固然要科学,但是严格遵守施工程序、检验标准,建设高质量的燃气工程才是确保安全的基础。如果工程质量不过关,就容易造成供气管道事故,直接威胁到广大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议采取对全部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从勘探、设计到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从而为工程质量提供保障。

(三)确保安全运行

确保安全运行,关键在于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各类用户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一是以员工为主体,加强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二是配合城市宣传,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用气的宣传,使燃气用户既能正确使用燃气,又能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能及时发现险情并能迅速报警,从而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我国城市燃气事故很多是由于从业人员和用户的安全意识及安全知识的匮乏造成的,多数惨剧是可以在人的行为上予以杜绝的。

(四)确保供给储存科学安全

在瓶装燃气方面,其供给和储存主要依靠燃气供应站和燃气钢瓶,在设计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尤其是在消防、安全设备设施等方面;在管理上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监察制度;在市场运作上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从多方面保障供给储存的科学安全。在管道燃气方面,燃气管道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标准,管道燃气入户时也要注重对用户的培训和教育。

四、结束语

燃气作为一种新型资源,越来越得到用户的欢迎和认可,未来前景广泛,经济效益显著。但是由于燃气本身易燃易爆有毒的物理性质,安全问题不能不引起注意和重视。在城市燃气规划的前期调研中,安全问题是主要组成部分,在后期建设及运行阶段,安全问题也必须一直予以强调,一旦燃气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无论是管道燃气还是瓶装燃气,其危害都不可小觑,因此,做好城市燃气规划设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裴树仙; 周英超 城市燃气规划设计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1-11-15期刊

[2] 陈恩风; 李再生 武进区城市燃气规划设计上海煤气2006-10-25期刊

[3] 乔春争探讨城市燃气规划设计中的若干问题科技资讯2011-04-03期刊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4

城镇中的燃气管网主要分布在人口密集区,如果引发安全事故,周围的用户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同时还破坏了管道设施以及周边的环境,给社会财产造成很大的威胁,影响社会的安定。如何加强燃气管网的建设和维护,保证燃气的安全生产和运行,是一项具有社会意义的重要工作。根据实践中的情况可以发现,城镇燃气管网主要产生安全隐患的部分通常包括了规划、设计、施工、维护、管理等几大环节。本文从建设和维护的角度对燃气管网的安全问题进行了分析。

由于很多的燃气公司大多数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很多的公司是以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为基础所建立的,初建期基本上没有规范的设计和施工标准,城镇燃气管网的建设没有整体规划以及前瞻性,燃气管网的布局通常是用户管线在哪里就铺设到哪里,工作中的随意性较高,从而影响了整个城镇的燃气管网呈现出发散状。这给供气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末端用户的使用难以满足。

一、系统规划,构建科学的燃气管网

城镇燃气管网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气源、建筑特点、居住区分布、地下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多方因素,从而量身制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通常而言,低压供气系统不适宜城镇燃气管网,管网应当由高压、中压和低压管道分级组成。使用这种分级建设,既经济合理,又符合科学规范。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推广低压入户、中压入院、高压入干的分压制供气模式,从而提高燃气管网的科学性、经济型以及合理性。按照国家所规定的燃气设计标准,高压管网应当布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是城区的主干道;中压管网应当布置于城镇用气区规划道路,要避免在闹市区进行敷设,减少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难度;低压管线应当尽可能的布置在庭院内距离用气设施近的范围之内。

在规划中应当考虑城市的地域性质,例如商业区、工业区、教育区等来安排燃气管网压力分布的等级,避免重复建设管网所造成的资金浪费,同时也方便供气方进行日常管理。近十年,我国的城市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城镇改造和道路建设的速度也日新月异,在这一背景之下,为了节约供气的成本和提高效率所进行的燃气管网合理规划便愈发显得重要。特别是清洁型的天然气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群众的肯定,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学校等区域对于天然气的需求越来越多,给经营燃气的企业带来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也给燃气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城镇燃气管网在建设中必须对近期建设与长期规划进行综合考虑,避免发生管网建成之后不久便需要增大管径、改线等工作,应当合理的规划燃气管网的工作年限,降低管道的运行成本。

二、严格把控,规范燃气管网的施工

建设城镇燃气管网需要能够满足城镇的整体发展,和街道、住宅区、公路的规划与建设同时进行,应当尽可能的避免破坏道路挖街,降低成本;和城镇环形管线建设匹配,提前预留接口。不仅能够减免复杂的手续,还能够节省审批所需的费用,从而降低投入资金的总量。

城镇燃气管网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进行规范的设计和施工,通过严谨的管理手段保证工程质量。施工的过程中要把握焊接、回填、试压吹扫等各工序的质量关,进行跟踪监督。对于燃气设备的采购、使用应当严格控制,避免购买价高质次的设备,防止由于操作不当引起设备故障、损坏,防止由于不规范安装导致的返工。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之后,必须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将质量隐患及早消除,保证城镇燃气管网能够安全的运行。

建设完成的管网能够和在用管网进行连接的,应当抓紧施工,使新建的管网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在短期内无法进行连接的,应当在环形管线或者是主干线上安置检查井,利于今后连接管道的施工作业。

主干线、环形管线以及沿路顺街所铺设的管线,如果遇到没有修建完毕的街道、道路和其余的支线,应当预留管道并且安装阀门,减少重复改造的工作,尽可能保证已建好的燃气管网完整。设备设施在分支点和埋设处都应当进行标记,防止耗费工时的破土工程。

燃气管网在施工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障碍物,开挖不易的建筑物(河流、铁路等),或是由于原有的公益设施是市政管理部门所保护的,应当使用非开挖工程技术。目前,此项技术在我国已经逐渐成熟,并且有多次的实践,施工的效果非常不错。此项技术能够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同时还可以保护公益设施,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加强城镇燃气管网的维护

(1)加强燃气管网的防腐处理

大多数的燃气管道埋藏于地下,很容易就会受到土壤酸碱性、电流以及微生物的多重影响,尤其是人为破坏,非常容易出现腐蚀破损,导致出现漏气的事故,这是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一个重要的隐患。在工程的建设中,除了必须使用聚乙烯塑料和钢制管道之外,更要使用阴极保护技术、牺牲阳极保护技术等先进的高性能材料以及防腐技术,从施工基础中提升防腐的级别,以延长燃气管网的寿命,不仅能够节约维护的费用与更新管道的成本,更加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效益。但同时要注意,在城镇的燃气管网防腐工作中,阴极保护技术与牺牲阳极保护技术的执行较为困难,所以在防腐措施中建议使用3PE技术。

(2)管道的漏气点需及时修复

经过多年运营的燃气管网一定会出现漏气点,这在无形之中所浪费的燃气也是宝贵的财产。所以,在日常的维护之中,要定义针对漏气点进行地毯式的排查。对于漏气点存在较多的区域要进行及时更新和改造,使用新的材料和技术修补分散漏气点,保证输供气能够安全进行,同时在运行的过程中把供气的损耗降低至最小。

(3)安排专职人员进行保护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针对巡线护管设立专门的岗位,由专职人员系统的负责巡检工作,并且认真记录维修情况,将安全隐患尽可能消灭于萌芽阶段。不断探索新技术(如:计算机)来进行管理,对城镇燃气管网存在的危险状况予以评估,需要进行考虑的因素包括了交通、材质、使用年限、压力、人口的等因素,评定风险等级。针对高风险区域进行重点监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资料:

[1]席德粹,上海城市燃气管网设计与施工[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11):451-452

[2]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编,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实施指南[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10):87-89

[3]花景心,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07):105-106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5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正在不断的提高。我国对能源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燃气作为一种有效降低能源利用的资源,在城市中被广泛使用。燃气资源自身具有高利用率、低废弃物的优点,被列为城市规划中的重要内容。在城市的燃气规划中,良好的规划对于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走科学发展道路、防止出现重复建设、合理优化配置资源、集中建设优势以及实现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城市燃气规划的概念分析

所谓城市燃气规划,指的是为了实现某个阶段中城市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确定城市的发展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通过合理利用燃气资源,协调城市各个地区对燃气的使用,对燃气的划分进行的综合部署、安排工作。

二、城市燃气规划的常见问题分析

城市燃气规划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由于规划不够科学、合理,进而造成燃气规划出现重复建设、破坏建设的情况,进而导致出现一系列的安全事故;另外还有资源分配不够合理、不能进行回收投资等问题。在城市燃气规划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科学调研、安全第一以及良好的经济效益等方面,以下针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

1.科学调研

所谓科学调研,指的是能够进行可行性研究。针对城市燃气规划来说,进行可行性研究,是通过对燃气工程预期制定的项目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提前调查、研究,并作出全面系统的论证,旨在能够为规划建设项目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确保所建造的工程项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经济上具有合理性的特点,并且与其它建设能够进行配合,进而发挥出良好的效果。进行可行性研究,要运用认真细致的研究方式,所研究的结果要能够准确反映出客观实际情况,这样有利于避免由于考虑不周造成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变革的现象,进而有力的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在城市燃气规划的过程中,进行可行性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市场销售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城市燃气市场的调查,主要是以用气量为主的。确定燃气的用气量是进行燃气规划、设计的基础条件,燃气规划要综合考虑远期、近期、远景的用气量。由于用气量是由用气人数和用气定额决定的,因此要对这两个主要的决定因素进行预测。另外,还要针对用气人数产生的气化率和用气额度,对燃气居民用户的生活水平、工业用户的设备水平进行预测确定。

(2)对气源、燃气建设工艺路线进行调查研究

针对一个城市燃气工程进行研究,需要对其所采用的气源、工艺路线进行研究,其对于保障技术的先进性、合理控制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另外,在考虑是否采用新技术时,要对已经熟练掌握的技术、引进新技术的方式、购买技术专利是否在预算范围内以及引用新技术是否有必要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3)对城市燃气的安全系数进行调查研究

燃气作为一种新型能源资源,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但是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对城市燃气的安全系数进行研究,着重于对运输、气源、使用、相关的配套设施以及事故的处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防患于未然,将事故风险消灭于萌芽之中。

(4)对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

建设燃气工程,要对建设的条件进行全面考虑。例如对气源的可靠性、工程建设原料的来源、建设的水文地质、交通条件、气象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以及生活设施等方面进行比较和分析。

(5)对燃气工程建设的劳动力来源、花费成本、培训人员、制定项目计划等方面进行调研。

(6)对建设燃气工程发挥的经济效益进行调查

对建设燃气工程发挥的经济效益进行调查,主要是针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的全面综合评价分析,主要从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不确定性因素、净现值等方面进行的分析评价。

2.安全第一

燃气以其自身具有的优越性,得到了人们的欢迎、认可,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燃气自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燃气自身具有易爆、有毒的特点,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问题,十分有必要引起人们的重视。城市燃气规划的调查和研究过程中,安全问题是贯穿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旦发生燃气泄露,那么容易造成火灾、中毒或者爆炸等事故,进而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影响。因此,在城市燃气的规划中,安全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1)对燃气工程规划进行科学的设计

进行燃气工程规划的过程中,在气源、储存、运输以及市场投放方面的设计,要依据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遵循安全规范,并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体系,加强对燃气工程规划设计的管理。

(2)保证燃气工程规划的质量

燃气规划要进行科学的设计、严格施工流程、施工标准,进而建立质量高的燃气工程。燃气工程质量低,必定导致供气管道出现事故,进而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因此,通过对燃气工程项目实施工程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燃气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阶段,构建一套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进而有力的提高燃气工程规划的质量。

(3)确保燃气工程规划的安全稳定运行

确定安全稳定运行,要着重提高从业人员、用户的安全意识。一方面,加强对其进行安全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宣传工作,让人们熟悉了解燃气的使用流程,并且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对策,避免燃气事故带来损失。

3.良好的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作为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在城市燃气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城市燃气行业,只有获得了经济效益,才能保证燃气行业的生存和发展。燃气工程的效益是通过使用燃气的用户来获得的,尤其是工业用户。因此,在进行城市燃气规划的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工业目前的发展情况以及工业未来长期的发展目标,将其考虑在内,其规划内容主要包括了气源、运输、资本投放、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成本等方面,要实现燃气工程的供气能力和工业用户的用气需求相协调。

三、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对城市燃气规划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燃气作为一种新型能源资源,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城市的燃气规划中,进行良好的城市规划,有利于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走科学发展道路、防止出现重复建设、合理优化配置资源、集中建设优势以及实现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小刚.城市燃气规划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上海煤气.2011,01(11):9-10

[2]赵淑珍,周丁.城市燃气管道设计施工中常见问题浅析[J].天然气与石油.2010,10(31):95-96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6

1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燃气行业的持续、高速发展,不断有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出现,工艺过程也日趋复杂化和大型化,使得安全隐患大为增加,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但一些燃气经营企业仍然沿用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忽视用户自身的管理,缺乏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系统安全管理理念。主要表现为:

(1)管理权限界定不明

燃气行业是比较典型的网络型公用事业,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局限在企业内部,还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和用户共同努力。近年来,在燃气泄漏、爆炸、火灾等事故中,因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管理权限界定不明而引发的燃气纠纷屡见不鲜。由于燃气经营企业缺乏对相关燃气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和研究,忽略了企业和用户双方燃气设施管理权限的划分,致使在限制自身发展的同时,安全管理工作也无法高效、有针对性地进行。

(2)安全管理机制不科学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实现安全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方面的活动。现今,我国大部分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法还较为传统,甚至一些企业仍然靠会议、靠文件防隐患、防事故,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激励机制,没有把安全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进行。安全管理机制不科学造成了企业的信息流通不畅,管理者决策滞后,各部门难以协调一致,不利于安全隐患的整改。[1]

(3)用户安全管理系统不完善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的是公用事业,服务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有义务平稳、安全供气。为切实保障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在做好用户安全宣传教育的同时,还应该针对不同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对用户信息进行整合,积极利用先进工具,建立信息化系统,完善用户资料,真正通过互联网工具实现安全管理的前瞻化、数字化、图像化、群体化。一些燃气经营企业在此方面还有待加强,由于企业缺乏用户安全信息、隐患和维修管理等为一体的用户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造成了管理效率低、隐患管理和事故处理能力较弱的结果。

因此,研究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在燃气设施管理权限划分的政策依据,明确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双方的安全责任,构建一套科学的现代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完善用户安全管理系统,对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2管理权限界定及安全责任划分

要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相应的法律纠纷,首先就需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及行业规范进行研究,找出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在燃气设施管理权限划分的政策依据。我国的燃气法律体系可分为以下5个层次:燃气法律;司法解释;燃气行政法规;燃气行政规章;地方性燃气法规、规章。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机制尚未健全,专项的燃气法律尚属空缺[2]。在此背景下,经广泛征求意见后修订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大意义。该《条例》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一部规范燃气建设与管理、加强燃气服务与设施保护、明确法律责任的重要法规。它在规范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行为的同时,还为不同用户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提供了依据:

(1)对于单位用户,根据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相关规定[3]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及双方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参照合同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7条和第184条相关规定,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气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气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气价、气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气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从而可以杜绝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用户之间管理范围和安全责任混淆不清的问题发生。

(2)对于居民用户,根据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而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表前阀至燃气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在业主专有区间内并由业主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应该完全有业主专有。因此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即表前阀至燃气具的燃气管道与设施及燃气计量表)需要用户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即对于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管理权划分以表前阀为界,顺气流方向至燃气具属业主专有,其维护管理和更新改造等事项应由用户自行负责。

3安全管理机制改进

为确保燃气管网安全、稳定、正常供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模式,关键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安全运营管理机制。燃气经营企业需要调整、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结构,优化安全运营管理流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度[4]。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在原有机构设置的基础上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监管,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整体负责,各部门进行责任的具体落实。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之后,公司的三级安全责任制便能更好地得到落实,做到权责明确、奖罚分明。图1所示为安全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的安全管理流程。

在安全管理委员会中,总经理需要负责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含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员工逐级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安全目标认真考核并兑现奖惩。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基础台帐及编制安全事故案例资料,组建事故应急抢险队伍,配置应急抢险机具,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5]。各部门负责人则需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开展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建立并完善员工的安全管理培训计划、内容、制度,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

4用户安全管理系统完善

随着城镇燃气的发展、用户数量的快速增长和户内燃气设施运行使用时间的增加,用气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居民用户,户内燃气事故屡有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社会影响不可小视。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是保障燃气安全的最有效的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回检查,是多年来管理规范的燃气经营企业总结出来的有效经验【6】。因此,建立用户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就是要收集用户信息,建立用户安全档案,从而有效地对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管理。其具体包括3部分内容[7]

(1)用户安全信息管理

用户信息管理是通过对用户建立档案,从而形成用户基本信息数据库,使燃气经营企业对自己的服务对象有一个清楚全面的掌握,更好地做到对外服务。用户信息管理主要由用户报装管理、用户日常管理、安全信息管理3部分组成。其中,安全信息管理记录着用户的安全信息数据,主要是由工作人员在入户安检以及用户报修过程中所记录的情况统计整理而得。

燃气经营企业要从切实保障用户安全出发,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广大用户进行燃气安全宣传,定期上门在社区内进行燃气安全宣传和解答问题,发放燃气安全手册,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加强用户安全意识。尤其是在用户点火、安检员上门安检时以及在日常的安全用气宣传教育活动中,都应强调用户自身应尽的安全责任,引起用户对安全问题的重视。

(2)隐患管理

隐患管理是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从发现、处理到消除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的业务。隐患主要来源于用户安全信息管理中的隐患记录数据,同时也包括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抽查以及用户报警。为更好地进行隐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一方面,需要燃气经营企业建立维修数据库、完善维修业务,及时处理用户报修的问题,进行隐患整改,即要求电话受理员通过整理用户报修信息,维护维修工单,通过信息化工具传至维修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后维修人员将维修时间、维修内容、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另一方面,燃气经营企业应健全户内安检回访、抽查制度,即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的时期内,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回访、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与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沟通。

(3)事故管理

事故管理是指对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设备事故、管理或操作失误、燃烧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等进行调查、分析、研究、报告、处理、统计和档案管理等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工作。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上报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内容等。之后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包括确定事故的性质,对属于责任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制订纠正和防范措施,建立事故档案等。为加强事故管理能力,燃气经营企业应做到事故发生前防微杜渐,在高度重视管网巡查制度和用户报警制度的同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以便对突发事件顺利实施应急救援;在事故发生后做到处理得当、实事求是,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订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5结论

通过上述所看燃气安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责任重大,需要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共同努力,相互配合。燃气经营企业以往的安全管理往往重事故后整改,轻事故前预防,只是单纯的强调遵守现行法规或者凭经验去进行安全管理,视安全管理工作为企业内部的一个独立工作,缺乏科学系统的安全管理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使得燃气设施管理权限界定和安全责任划分有据可依,燃气经营企业应该深入学习和研究,同时还应改进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完善燃气用户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更好地开展服务工作。

参考文献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7

1.全力推进燃煤供热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工程。2009年,计划对主城区京广铁路以西的裕西、西郊、北城三大供热公司现有燃煤供热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按照有序推进、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将三大供热公司现有高温热水锅炉18台,由燃煤改造为燃气锅炉。在认真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加紧对改造工程进行研究分析和比选优化方案,全力落实资源,加快实施,确保改造工程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运行安全。改造后,每个采暖期需天然气用量2.5亿立方米,可削减燃煤量约50万吨。

2.继续发展民用天然气用户。计划到2009年12月底,主城区新增居民天然气用户3万户以上,年新增用气量390万立方米以上。

3.加快主城区内“无烟区”建设和燃煤改燃气、改电工程推进。按照“易改则改、不改则关、非气即电、气电择优”的原则,加快两个“无烟区”建设,推进燃煤改燃气、改电工程。一是在亚太大酒店已实现“煤改气”的基础上,加快白楼宾馆等区域“煤改气”工作的实施,推进两个区域无燃煤化目标的实现,年削减燃煤量5.5万吨。二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结合燃气管网建设改造和天然气资源量落实情况,全力推进燃煤改燃气工程,在主城区内,除热电企业符合运行条件的燃煤锅炉外,实现工业、服务业等行业所有燃煤设施的关停或改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预计年削减燃煤量2万吨以上。

4.尽力推进热电九期项目建设。该项目是省“十一五”电源规划“12+1”项目之一,规划建设规模为2×39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总投资22亿元,年用气量约8亿立方米。该项目建成后,可新增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将有效缓解现*热电厂区域供热紧张状况和环保压力,并可解决滹太新区京广铁路以东区域集中供热问题,年削减燃煤5万吨以上。继续抓好项目建设所需天然气资源落实和建设条件完善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

5.推进热电二厂热源能力建设,拟实施燃气供热锅炉替代工程,缓解区域供热紧张状况。针对热电二厂能力严重不足,已影响到区域供热发展和大气质量的实际,为解决好热电二厂供热区域供热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并兼顾解决滹太新区京广铁路以西区域的供热问题,拟考虑利用既有热电专线,在热电二厂北区实施240吨/时燃气尖峰供热锅炉建设,替代规划关停小机组,形成350万平方米供热能力,年天然气用量约4000万立方米。项目实施后,年可削减燃煤20万吨。

6.对在用热电机组、锅炉等设备设施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通过对河北华电*热电厂、东方热电集团公司各企业等在用热电机组及锅炉、大型集中供热锅炉等,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采取强化管理、内部挖潜等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年削减燃煤量3.5万吨。

7.继续实现“上大压小”,推进关停替代落实工作。依据我市热电联产规划和“上大压小”关停替代实施方案,加快支撑性热源项目建设的同时,认真抓好“过渡期”供热衔接,推进小机组关停替代工作的落实。2009年,计划关停替代热电四厂小机组和现良村热电厂部分小机组,年削减燃煤量25万吨。

8.继续推动燃气市场整合工作,保障资源,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落实《合作开展城市燃气业务框架协议》确定的原则和目标,把推动燃气市场整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做为第二阶段“煤改气”工作重中之重的工作,确保省会燃气资源落实和供应安全,为推进热电九期项目、热电二厂新建燃气供热锅炉工程等规划项目建设创造条件,实现统一布局、运作规范、环节少、服务优、惠及百姓、健康有序发展的新局面。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

2009年,第二阶段“煤改气”工程依然是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是民心工程;燃煤设施改燃气、改电等替代改造工程是重点,推进燃气市场整合,是实现气量资源落实、供气安全和项目实施重中之重的工作。为推进工作,确保上述目标实现,按职能分工和属地管辖范围,逐级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加强调度、协调、督导和考核,强力推进各替代改造工程的实施,确保全年燃煤削减目标的实现。市能源办负责整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它有关部门责任分解如下:

(一)市内各区政府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煤改气”工作和燃煤设施改燃气、改电等替代改造工程实施中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辖区内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区属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物业公司及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辖区内“煤改气”工作和燃煤改燃气、改电工程实施中的宣传动员、组织管理、调查摸底、协调服务、现场安全等具体工作。

(二)市国资委负责,做好燃气市场整合的推进工作和第二阶段“煤改气”工作及燃煤改燃气、改电工程实施等配合工作。

(三)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区域内燃煤锅炉调查工作,摸清底数,配合推进工作,确保易改则改,应拆尽拆。

(四)市规划局负责,替代改造工程管线路由、调压站(柜)址的规划勘定和手续报批等工作,确保替代改造计划进度需要。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置换、改造工程所需土地征用手续的批办等工作,保证正常的工程用地。

(六)市园林局负责,替代改造工程绿地占用手续报批、收费减免等工作。

(七)市建设局负责,替代改造工程建设事项审批等行政许可。配合做好燃煤改燃气、改电工程实施中的相应工作。

(九)市质监局负责,依据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做好替代改造工程主辅设备设施、改造工程等质量、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负责对生产资质、产品安全资质等确认工作。

(十)市城管局负责,简化市政破路等手续及减免收费。

(十一)市交管局负责,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简化替代改造工程管线路口施工程序,协助维护施工秩序。

(十二)市安监局负责,对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施工资质的认证工作;协助做好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及处置,确保替代改造工程的安全实施;简化程序,减免安评收费等。

(十三)市消防支队负责,协助做好替代改造施工现场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处置,确保替代改造施工顺利实施。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8

传统的燃煤锅炉容易造成较大的环境污染,且锅炉效率较低。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不仅能有效提高锅炉效率,还有利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现节能环保的目标。燃气锅炉改造方案的设计与实施,一方面要考虑燃气改造技术设计,另一方面要进行燃气锅炉的新锅炉房建设,实施燃气锅炉的安装,并在此基础上,对锅炉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燃气锅炉良好运行。

1燃气锅炉改造方案设计

(1)锅炉选型。对燃气、热水炉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根据单位供暖以及蒸汽供应情况,选择燃气型蒸汽锅炉,根据一年四季中统计最大热负荷计算锅炉容量。当单位用热仅限于供暖时,应选择燃气型热水炉。燃气型热水炉要保证水质,要避免水锈在炉内的沉积。最好将供热炉通过高效换热器与外网相连,实现对水质的有效保证。对于超过一定吨位的设备,还要设置除氧设备,实现对氧腐蚀剂不良影响的有效消除。(2)在锅炉房设置安全设备。燃气锅炉房的用火安全,对于燃气锅炉的正常运行和防火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为有效避免火灾事故,要制定严格的锅炉运行和防火安全制度,安排熟练的操作人员对燃气锅炉进行操作,设置安全性较强的燃气泄漏报警处理系统。当燃气出现泄漏时,该报警处理系统能及时有效地将气源切断,有效降低火灾发生概率,有效遏制火灾蔓延。该报警处理系统,主要包括感应探头、连动切断阀以及报警控制柜等部件。在燃气锅炉房设置该系统之后,要进行初次安装调试,并定期对该系统进行清洗维护,有效保障该系统的正常运行。(3)设置燃气锅炉的附属配套设备。要对燃气锅炉设置附属配套设备,有效保障煤改燃气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节能技术措施的有效利用,能大幅度减少燃气锅炉的运行费用。节能技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烟气冷凝热能回收系统。将节能器加装在锅炉尾部,能实现对排烟余热和冷凝水的回收利用。②供热集中控制系统。该技术能通过群控实现对锅炉房总热效率的大幅度提高。③一水多用。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系统排水的重复利用。在锅炉房内统一设置热交换器系统,实现集中管理,并对凝结水进行回收,实现对热量损失和水量损失的有效减少。对于锅炉房外供热用户,采取闭式凝结水装置,对蒸汽凝结水进行有效的回收。

2燃气锅炉改造方案实施

2.1加强与施工单位的配合

(1)在燃气锅炉改造工程项目实施之初,要将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各专业人士聚集到一起,对工程项目中管线的预埋以及洞口的预留问题进行讨论协商,对管线预埋及洞口预留工作进行确定。同时,充分使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工程项目信息的共享。(2)加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管理,要安排专业人员加强锅炉安装现场的监督,遵循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原则,做好锅炉安装现场的控制,对参与锅炉改造工程项目的各单位的责任进行明确。(3)加强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管理。根据锅炉改造工程项目的总体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要制定科学的施工总体规划,涵盖机电技术管理,对于机电专业中的管道预埋进行提前的技术交底,在施工中,将全部管道及时埋设完工并确保其埋设质量,避免施工后期出现管道漏埋导致的结构破坏,避免对后期装修的影响。(4)加强对工程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要与业主及监理各方建立即时的网络通讯联系,实现工程项目的信息共享。要加强对各专业施工的监督,通过现代的先进管理方式,增强工程项目各方的沟通交流,实现工程项目施工效率的有效提高。(5)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现场状况,编制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对各施工环节进行合理安排。另外,工程项目各专业单位要定期举行会商,对工程项目中的错误问题等进行解决。尤其要注意,对电缆的安装随时进行调整,确保与机电设备安装的一致。

2.2加强对外协调

要加强与事业单位的沟通交流,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要明确施工现场外部接驳口的完工时间。加强施工现场与外界的工程连接。

2.3制定培训和调试运行计划

在对燃气锅炉进行试运行之前,在72小时前,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和调试运行计划。对燃气锅炉的全部操作人员进行理论教育和现场操作培训。通过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考核,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

3结语

综上所述,将燃煤锅炉改造为燃气锅炉,一方面有利于节能环保,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锅炉效率。对燃气锅炉改造方案设计,要充分考虑锅炉选型、在锅炉房设置安全设备、设置燃气锅炉的附属配套设备。在燃气锅炉改造方案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服务保障与技术培训,通过加强与施工单位的配合,加强对外协调,制定培训和调试运行计划,确保燃气锅炉改造工作的实施落实。

参考文献: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9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的规划设计、经营、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管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但不包括沼气、秸秆气。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燃气的经营和使用应当做到保障供应、安全规范、节能高效。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保障燃气供应,建立燃气供需调控机制,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普及燃气使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专项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并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按照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对燃气供应站点进行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的用地和空间。预留的用地和空间,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和居民住宅时,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配套建设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规划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第十一条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道燃气供气。无管道燃气的地区,新建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决定,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和燃气供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内容、区域、期限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保证销售的燃气的热值、组份、嗅味、压力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燃气气瓶的充装量应当与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充差范围相符。燃气供应站点应当为用户提供复核充装量的称重器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的质量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正常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确需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对燃气用户燃气供应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燃气经营企业无法保障正常供应燃气,严重影响用户利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或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应当提前3日予以公告。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备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停止供气或者降压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但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第十九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听证。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事安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瓶装燃气配送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国家对从事燃气行业特定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对申请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使用条件的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拒绝供气。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用户需增设、迁移、改装、拆除户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具体实施。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工程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

燃气计量装置的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用户支付;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

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

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其在申请之日前2个月的燃气费按照测试误差调整后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者拒缴。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投诉,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结清燃气费。

第二十八条燃气器具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并经法定检验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燃气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维修单位安装维修燃气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

(三)向用户提供安装、维修凭证;(四)设定不低于1年的安装保修期。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三)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动用明火作业;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倾倒腐蚀性物品;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其他可能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第二、三、四项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施工涉及的燃气安全保护范围。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的调压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库、充装站、换瓶站、储存站等重要燃气设施建筑物上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识别标志。

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在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使用的气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不得给过期未检验的气瓶、不合格气瓶和报废气瓶充装燃气;

(二)气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三)对出站气瓶进行复检,合格后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没有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不得出站;

(四)禁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瓶装燃气;(五)禁止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及经检测适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二)转灌瓶装燃气和倾倒残液;

(三)自行涂改气瓶检验标记,拆修瓶阀、附件;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气瓶;

(五)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

(六)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器具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擅自变更燃气用途;

(八)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选用的燃气贮罐、气瓶和调压器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按照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三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当地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生产安全全面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巡查制度,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四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发生燃气事故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应急措施,立即组织抢修。

抢修燃气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进行阻挠或者干扰。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改变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施工不当造成建筑物损坏的,由施工单位予以修复;给燃气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燃气经营企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燃气供应站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燃气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用户供气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倾倒腐蚀性物品,从事爆破作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一条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职权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的;(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对违反燃气质量、安全、价格等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修、不及时调查处理的;(五)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燃气汽车加气站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专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的各种设施及其附属设备,包括气源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计量站、供应站、加气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以及用户户内燃气计量装置、金属管道和阀门等设施;

(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充装燃气的炉具、取暖器、热水器、沸水器、冷暖机、烘烤器、燃气气瓶、调压器等产品。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10

引言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能源,其环保效益十分明显,用作点火燃料其费用低、燃烧效率及稳定性均高于燃油[1]。而天然气点火装置具有点火可靠,操作方便,应急能力强,经济效益高,污染小等优点[2],在我国燃煤电厂中具有一定的应用。

某2×50MW热电新建项目计划配备3台350t/h燃煤锅炉,拟采用天然气作为锅炉点火和助燃燃料,而天然气作为一种可燃气体,具有一般燃气易燃、易爆等共同特点[3],其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时,遇火源即发生燃烧或爆炸[4],因此,明确防爆区域划分,相关专业在防爆区域内协调一致按防爆要求开展设计,是保障项目建成后安全运行的根本措施。

1 相关研究现状

燃气锅炉房在应用过程中的防爆安全问题与天然气点火燃煤电厂颇具相似之处,可为天然气点火燃煤电厂的防爆问题提供参考:

有宽泛的阐述防爆设计安全措施的研究:李清[5]阐述了在电气设计中提高防爆安全的三方面措施:规划设备选型避免成为点燃源,加强通风降低有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浓度,注意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线路设计和沟道封堵;徐伟光[6]等阐述了在电气设计中提高防爆安全的基本措施;丁山[7]建议抓好天然气锅炉防火、防爆工作,从根本上消除燃气设备中的不安全因素。

有主张划定锅炉房为防爆区的建议:姜庆胜[3]提出对于使用天然气为能源的锅炉房,电气专业首先应确定为防爆区域,然后各个专业才能协调一致,按照防爆要求设计,并建议北方寒冷地区天然气锅炉房采用全防爆或大空间部分防爆划定防爆区域。

还有研究认为不必采用防爆电器的结论:刘强[8]对燃气锅炉房不需要按照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进行电气设计进行了探讨;曾彦[9]等认为在燃气锅炉房电气设计中,照明选用防爆灯具,其它部分采用非防爆型;郁文红[10]等分析了燃气锅炉房和直燃机房是否采用防爆电器的两种观点,认为根据相关设计规范在上述机房采用非防爆电器是可行的。

2 相关规范要求

2.1 锅炉房设计规范要求

《锅炉房设计规范》[11]第11.2.14条规定:燃用煤粉、油或气体的锅炉,应设置电气连锁装置,包括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第15.1.2条规定: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第15.2.2条规定: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形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燃油泵房、煤粉制备间、碎煤机间和运煤走廊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第15.3.8条规定: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2.2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2]第3.2.1条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并在条文说明中指出:在生产中0区是极个别的,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在设计时应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1区。

然而,该规范在3.2.2条又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可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明火设备如锅炉采用平衡通风,可燃性物质不能扩散至设备附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明火设备附近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体所含有的仪表等设备。

在3.2.2条的条文说明中接下来又提出了建议:与锅炉设备相连接的管线上的阀门等可能有可燃性物质存在处按照独立的释放源考虑危险区域。

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3]在强制条文第3.6.2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2.4 其他规范要求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14]第17.13.1条规定:发电厂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 500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15]的有关规定。所以,虽然在《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2.2条规定中没有强调燃煤锅炉房,但在此处有了相应要求。

3 综合分析

前文所列《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1.2.14条、第15.1.2条规定分别是防止引起爆炸事故和减少爆炸危害的安全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泄压设施设置也进行了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2.2条规定仅强调了燃油、燃气锅炉房划分危险场所等级划分问题,对燃煤锅炉房没有涉及,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第17.13.1条对此有所要求。《锅炉房设计规范》第15.3.8条单独对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规范了通风要求并强调通风装置应防爆。

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3.2.1条及其条文说明可以将锅炉房及有天然气管线进出的房间划分为2区,即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根据第3.2.2条及其条文说明应仅能判定锅炉附近为非危险区,而非整个锅炉房。并应该将天然气管线上的阀门等有可能聚集泄漏天然气的位置作为独立的释放源划分防爆区域。

结束语

综合上述分析,应将天然气点火燃煤锅炉房中可能聚集泄漏天然气的位置作为独立的释放源划分防爆区域,不包括锅炉本体及其所含仪表等设备。并在防爆区域内选择适当保护级别的电器设备,合理设置泄压设施,满足土建防爆措施要求。

参考文献

[1]何县宇,刘应山,姜云刚.310MW机组W型火焰锅炉天然气点火改造与应用[J].湖南电力,2012,32(3):57-59.

[2]刘圣勇,张百良,刘志刚等.电站锅炉天然气点火装置的设计与研究[J].热能动力工程,2002,17(2):180-182.

[3]姜庆胜.天然气锅炉房的电气防爆设计误区[J].电气防爆,2011,(3):20-22.

[4]春干.天然气的防火防爆安全[A].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2004年年会论文集[C].贵阳: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2004.157-162.

[5]GB 50041-2008,锅炉房设计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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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11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气管网建设和安全运行会直接影响到地区的生产生活情况。合理的解决城市燃气管网在施工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才能更好的促进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城市燃气因其具有环保、高效、低碳等明显优点,而成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能源,同时也是城市现代化与否的重要标志。燃气管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重点,燃气使用的普及可以节约能源,减轻城市污染,从而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业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增加综合效益。燃气的使用,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所以,必须做好燃气工程的施工管理,严把质量关,这样才能确保安全供气、稳定供气、由此可以看出,燃气管网的施工质量控制,不论是在经济效益方面还是在社会效益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燃气管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改进措施

在城市中燃气管网已经得到了快速建设,燃气管网的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大,然而在建设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1、燃气管网的管理模式

在目前,我国诸多城市还是在以传统的管理体制来运行燃气管线管网,等待用户的报漏、抢修为主要管理方式。随着管网建设的逐年增加,这种被动的管理模式的弊端也逐渐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在城市建设中,燃气管网大多被埋在地下,随着时间的向后发展,早先的是以铸铁管和钢管为主要管道器材,然而由于铸铁管的接口很不稳定,钢管埋在地下极易被锈蚀,结果就导致了燃气管线安全事故经常发生,不仅仅是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而且还对燃气行业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要想改变这种被动管理模式,要对国外先进的管网管理理念进行引进,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以智能化、工程化、概率化为目标,将整个城市的燃气管网进行管理。要建立起整个城市管线网络综合管理体制,以预防为主,然后对城市燃气管网管线进行跟踪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估,对不达标的管线就要立即采取修复措施。作为改变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天然气管线被动管理模式的一个主要方法,这种管理体制中的工作人员要详细的跟踪检测自己所负责区域内的管线管网运行情况,详细的收集管线的使用年限、管线周边环境和管道的使用要求等相关的信息,并且建立一个综合信息平台,将所有的管线管网的信息进行统一集中,在平时的检测时,若发现问题,管线检测人员就可以立即进入信息管理平台,以便查询该管线周边的管网布置的详细情况,然后再通知专门检测人员来制定合理的检测方法,对出现问题的管线进行测量并做出的检测结果交由相关的专家人员来进行安全评估,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即刻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管网维修施工方案,并且还要将收集的新的管线信息存储进 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中,以方便今后工作人员再次检测该区域的管线的时候就应该将重点放在这些曾经发生过安全问题的管线管网。

2、燃气管网工程质量控制

城市总体规划之中虽然已经列入了城市燃气管网管线的规划,但是由于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发展速度不同步,因此在城市中总还会存在着道路以及管网改造等施工作业。在城市的改造过程中,甚至还有可能会出现违规搭建等行为,燃气管线的安全距离被严重侵占,丢失或被移开管网管线等情况还是经常发生,因此造成了城市燃气管网管线的规划与之前的设计规划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对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造成新不可估量的威胁,若不引起城市规划相关部门的重视,产生的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为了保证燃气工程的质量,必须做好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才能为后期工程奠定的质量基础,对于燃气管网工程来说,设计质量控制的关键在于,以业主的要求为基本前提,坚持以人为本的施工原则,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竣工后的运行安全,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2.1 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

设计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所以必须对参与工程设计的人员的技术和素质进行严格的考核。为了保证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可将其送到专业院校进行学习,并定期组织设计人员相互交流业务知识,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多积累实践经验,将设计知识与现场施工相结合,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

       2.2 确保施工图纸的质量

        图纸设计应与施工现场的现实情况相结合,从而最终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以城市地下线管网的资料和城市规划为依据,联系实际的施工条件,在地形图上初步确定燃气管道位置以及附件的位置。然后参考对施工现场勘查后的结果,及时修改初始设计图中管道的位置,并最终确定。如遇到地下管道或其它构筑物与图纸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并影响了燃气管网的施工,则需要变更设计,变更需设计部门出具变更通知。同时,现场的技术交底工作也同样非常重要,要确保施工单位能够准确理解设计意图,实现现场其它关系单位设计图纸的平行交底。

       2.3 做好施工队伍的选择与管理工作

        高质量的工程,离不开好的施工队伍作为保障,因此对于施工单位的资质一级施工能力等必须严格把关。同时,要严格检查施工操作人员是否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另外,还应对施工单位和个人是否有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业绩提起注意,以防止承包单位非法转包、分包等行为的出现。对于专业性较强的燃气施工队伍,可提前签订施工合同,以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形成燃气管网施工质量的终身制。这种方式不仅节省了施工队伍的选择时间,而且在保证燃气管网施工质量方面也大有裨益。

三、结语:

在城市燃气管网施工及管理中,随着建设的步伐推进,还会遇到众多的问题,因此急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的总结经验,不断的充实理论知识并将之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燃气管网的施工中,为了确保施工质量,必须全面做好质量、安全、成本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同时也要加强施工前的设计质量控制,施工队伍的选择与管理工作。只有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没有纰漏,才能保证燃气管网在交付使用后能够安全运行,以防止意外施工的发生,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安全工作计划篇12

前言:随着我国科技技术的高度发展,城市燃气管道系统已以在我国城市中,得到了大力的普及和推广。同时,在提高我国城市城市经济、降低能源消耗、大气污染、方便居民生活等等方面,都有着巨大的意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城市地表逐渐发生变化、燃气管理上的不合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极易造成燃气管道的火灾、爆炸等特大事故的发生,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危害。

1.城市燃气管道的危险性及事故成因

我国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燃气,主要包含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而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CO气体,具有易爆、易燃性,甚至气体在封闭空间长时间逗留,导致人们中毒、窒息死亡。同时,燃气在空气及其他介质中具有超强的扩散能力,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给扑救工作造成极大的难题。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燃气管道事故频发,给城市经济、人们的生民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出几点燃气管道事故成因:

1.1燃气事故成因主要是由人为失误造成

根据消防部门的资料统计,近些年来,城市燃气管道发生的事故主要原因,大多数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如燃气、燃气炉具使用方法不当,燃气热水器发生故障引发爆炸;在长时间离开出发使忘记关闭燃气阀,导致燃气泄露;在燃气使用上,习惯于以气等火的使用方法,导致在火燃烧之前,燃气就已经泄露出来;一些营业性场所从事燃气管理的营业人员,缺乏应有的消防专业知识,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的同时经常进行违章操作。

1.2 由于燃气管道消防设计上的缺陷,导致燃气事故

目前,我国城市燃气管道在设计在,政府早已强制要求开发商在每一户燃气管道的使用终端上装置燃气防爆阻火装置。但是有些开发商,以追求利益为主要趋势,在燃气管道设置上偷工减料,对防爆阻火装置不与安装,或者安装不合格产品,以此降低成本,但却造成消防安全隐患。

1.3 燃气管道的设备老旧、损坏,极易发生危险

目前,我国有些地区的燃气管道从建立到现今使用已近有近十年的时间,但是期间从未进行过安全检查,维修工作,致使有些燃气管道设备老旧,其使用的安全性无法确认。同时,随着城市发展的加快,由于我国城市建设的需要,很多街道进行了扩该工作,楼房建筑物的兴起。致使燃气管道在扩该、兴建中,处于车道下面,建筑物门前,原有的消防设计受到了严重的破坏。而同时由于路面的使用频繁,极易造成燃气管道受到压迫而造成损坏,发生燃气事故。于此同时,由于燃气管道路线的更改,燃气管道中注入新鲜的空气,腐蚀物,造成燃气阀门、管道的锈蚀,氧化,给城市居民带来巨大的危险。

2.加强城市燃气管道消防安全对策

城市燃气管道的普及使用,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因此,加强我国燃气管道的消防安全,完善消防管理,势必成为消防部门发展的重担。

2.1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燃气管线进行合理的规划

燃气管道作为一项社会的基础工程,为社会提供着最为基本的生活服务需求。因此,对燃气管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消防部门在制定本区域内消防规划是,应该切实把本区域内的燃气管道设计内容并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中来。根据国家和地区经济的长期发展选择燃气管线的具体设计。对燃气走线的路道要求,要根据地区经济、安全因素等多方位的考虑,进行合理的燃气管线规划。同时,在压力管线的设计中,要确保管径、管厚和泵站的合格性。设立先进的监控系统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以确保意识发现事故,及时排除事故。

2.2 加强消防管理,设立永久燃气管道警示标志

对建立在高频率使用地面下的燃气管道,应该从消防安全的角度入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建立永久的燃气管道警示标志。同时在燃气管道的地面上,设置一定的保护措施,控制燃气管道的安全范围。注明那些是日常的禁止行为,那些是日常的限制行为,树立安全指示牌,确保燃气管道附近没有影响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操作。同时指派专门的消防安全技术人员进入到燃气管道施工设计中来,提供现场的安全保护工作。

2.3 加强消防管理,健全燃气管道安全安装

燃气管道想要建立起良好的消防安全,对燃气管道使用安装安全工作尤为重要。在燃气管道的安装中,对所用的管道钢管在使用安装前应该作防腐处理。对埋在地下的燃气管道的钢管外壁缠绕沥青或聚乙烯胶粘带,个别部位及螺纹连接部位进行决绝处理。

2.4 加强消防管理,提高室外燃气管道施工要求

燃气管道对室外施工的要求更为严格,同时也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室外有人行走的地方,所是指的燃气管道敷设高度,应该确定不小于4.5M。同时,对相应地下的埋设要求,不低于车行道下0.8M。对地下液态化时有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该设置放散阀,其放散阀管口距离地面应该不小于2M。明确室外燃气管道施工设计的同时,应该指派专业人员进行全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室外燃气管道的施工严格安全设计图纸实施。同时在施工验收时,应该由城市规划部门,城市劳动部门,城市消防部门等等部门组织联系验收。从消防安全的角度入手,对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管道工作坚决返,同时惩罚此段工程的,施工监理人、施工管理人。真正做到按照消防标准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把可预见性燃气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结束语:

城市燃气管道的普及与推广使用,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贡献,也为人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目前,我国每年都会发生特大燃气事故,给国民安全、经济财产带啦巨大的损失同时。因此,加强城市燃气管道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技术管理,势必成为我国城市燃气管道消防工作中,最为重要的工作环节,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巨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李敬江:试论城市燃气管理法制化的必要性[J]城市燃气,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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