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时间:2023-06-19 09: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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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篇1

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0年8月20日

矛盾纠纷类型:家庭纠纷

调解组织类型:前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案例正文采集

王甲、王已、王丙抚养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王甲、王乙、王丙是某镇某村亲兄弟三人,王甲是老大,王乙是老二,王丙是老三,王甲是五保老人,70岁,王乙、王丙都已经结婚。根据国家政策,王甲应该到镇敬老院养老,但是王甲身体能够自理,不愿意去敬老院,想在自己家养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王甲会每月有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抚养费支付给愿意抚养王甲的近亲属,王丙想抚养王甲,因此王甲和王丙和村干部一起到镇民政办办理了抚养协议,民政部门每月将王甲的抚养费打到王丙的银行卡,王丙负责抚养王甲。但是今年以来,王丙对王甲态度逐渐转变,不想再抚养王甲了,但是王丙还不想退还抚养费,王乙说王丙不愿意抚养,他愿意抚养王甲,王甲和王丙商量不下来,来到镇司法所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王甲说明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与镇民政部门联系,确认是否有这样一份抚养协议。得到民政部门的肯定答复。司法所工作人员与王丙做工作,了解他的真实想法,原来王丙不是不想抚养王甲,而是怀疑哥哥王乙从中说的坏话,因此王甲不让王丙再抚养了,司法所工作人员语重心长的劝说他们兄弟三人,运用情、理、法三大法宝。亲情,一母同胞,父母去世的早,没结婚的大哥对他们兄弟二人多有照顾,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没能结婚。道理:尊老爱幼、长幼有序。

国法:既然签订抚养协议就得履行,就得负责抚养王甲。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劝说下,兄弟三人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篇2

案例:张甲与张乙系父子关系,张甲曾从张乙手中借了5000元钱为其大儿子张丙垫付超生子女罚款。张家兄弟分家后,张乙多次向其父讨要这5000元钱,张父以种种借口推脱。张乙认为其父母是故意推脱,有意偏袒其大哥,一怒之下将其父母推到在地。张丙获悉该情况后,请来一帮朋友准备教训张乙,而张乙的妻哥获悉后,唯恐其妹夫吃亏,也邀来一帮人前来应对,双方正准备大打出手的时候,派出所民警恰好赶到,制止了一场大规模的流血冲突事件。

派出所民警针对此事“症结”,耐心做张乙的思想工作。刚开始,张乙态度很不好,脾气暴躁,认为派出所民警来是在给自己出丑,听不进任何言语和劝告,对立抵触情绪很大,准备以死抗争。民警围绕张乙开展说服教育,在民警耐心的劝说下,张乙幡然醒悟,主动承认自己不应该将自己的父母推到在地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理,同时表示这5000元钱根据父母的意思,自己不再追着索要,张甲本着亲情关系也表示原谅张乙,张丙也明确表示这5000元钱自己会尽快偿还。在派出所民警的撮合下,父子三人签订一份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三方都郑重其事地在协议上面签了字。完结此次家庭调解后,作为一名责任区民警感触颇深:

一、及时出警是预防矛盾升级的重要环节。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事情有相对的大小没有绝对的大小,事物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稍不留意,事情很有可能由小变大,超出控制的范围。此案例中,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10分钟到达现场并迅速控制住现场局势,将一场即将开始的械斗及时制止。设想一下,如果派出所民警在接到报警后没有及时赶到,放任矛盾发展,双方很可能走极端,从而引起大规模的械斗,酿成家庭悲剧。

篇3

涉案人数多,主体难以确定。彩礼的给付并不是男女之间的事,而是牵涉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起诉时,原告往往不仅将对方女子列为被告,还将对方父母作为被告,甚至将媒人做为第三人。我国相关法律只是规定,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实践中,收受彩礼的可能是女方或女方父母抑或共同收受。被告主体的不确定给纠纷的处理增加了困难。

礼金数额大,名目品种繁多。彩礼数额少则三五万,多则七八上十万,是一个普通家庭一年收入的数倍,除正常的订婚礼金和简单的衣物外,现在已发展为要有项链、戒指、耳环、手镯等金银首饰,有的还要求有房有车。

言词证据多,礼金数额难查清。男方在支付礼金的时候,往往是直接交给女方父母或女方,不会要求女方写收条。在一方不承认收到礼金的情况下,法院难以查清。有些虽是经过媒人交付礼金,但媒人一般都是双方的近亲属或朋友,一旦发生纠纷,媒人肯定是站在一方当事人一边或者干脆置之不理,不出庭作证。

情法冲突多,矛盾难以化解。按照农村风俗,如果是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无需返还彩礼,反之,女方要自动返还彩礼。这种习惯在农村根深蒂固,导致居中处理纠纷的法官十分被动,调撤难度很大。而给付彩礼一方当事人极容易因彩礼给付导致家庭困难,甚至举债。该类纠纷处理不好,不仅会引发给付一方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而且会因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演变成两个家庭甚至家族的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遏制对策

要切实解决农村地区返还彩礼纠纷日增的态势,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加大法治宣传。应深入乡村广泛开展法治宣传,通过巡回审判、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并制作专门宣传资料散发群众,教育村民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新风尚,弱化甚至摒弃女方索要彩礼的思想。

篇4

一、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行政法律风险

《教育法》第28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九项权利,高校按照《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在行使有关权力时,是行政法上的受委托的行政主体,由于学生不服高校的行政管理或者高校作出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法律纠纷。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行政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招生录取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高校的招生录取权是高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行使的一项法定的行政权。在实践中,高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出现了多起法律纠纷,主要是高校非法不录取和录取后非法取消入学资格引起的。纵观已经出现的相关案例,可以看出高校招生录取中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伤残与疾病、道德品质、分数问题等方面。从这些案例的结果看,因伤残与疾病引起的诉讼,学生往往能够实现自身的诉求,因为法院认为,高校若是因伤残或者疾病没有录取考生将会侵犯学生的基本人权和受教育权,从而会做出有利于学生的判决。而在因考分引起的纠纷中,因法院认为高校因分数问题不予录取考生属于高校自治的范围,不应予以过多干预,因此学生往往不能实现自身的诉求。

2、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勒令退学与开除学籍统一为开除学籍一种处分,并明确了开除学籍的具体情形。由于开除学籍是高校当方面行使权力的行为,可以视为是一种行政处罚,如果学生不服发生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各地法院对是否受理此类案件一直没有形成统一态度,甚至在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分析已经出现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学生胜诉的理由都是确认处罚程序违法,因此这也要求高校在给予学生惩戒时,必须充分注意到程序的公正,从而确保处罚的合法性。

3、学历证书的发放和学位的授予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高校发放学历证书和授予学位的有关权利和内容做了详细规定。高校颁发学历证书和授予学位的行为是经过法律的明确授权,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属于作为授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践中,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学生因受纪律处分未获学历或学位证书的纠纷和因学业不合格未获学历或学位证书的纠纷两个方面。根据已发生的这类案例判决结果可以看出,法院普遍认为依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25条的规定,各高校可以制定将道德、纪律方面的要求与授予学位的条件相关联的细则规定,但这种规定不能超出《学位条例》的规定范围,要符合现行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其内容不得违反上位法有关的原则性规定。学生由于学业不合格而未获得学历和学位的纠纷,主要是因为考试成绩不合格和毕业论文未通过等。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为了学校长远发展和竞争优势,学校必然会对学生提出符合自己办学定位的要求,因此高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提出要求当然属于合理范畴,这一点在司法判决中也得到了肯定。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事法律风险

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法律活动。大学生一般年满十八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与高校交往过程中会发生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可能产生民事纠纷。在高校与学生的民事纠纷中,既有侵权纠纷又有违约纠纷。

1、因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风险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高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而导致的校生人身侵权纠纷。国家对高校的教育设施设备有相应的安全标准,这些设施设备如果因为高校的原因而出现安全事故导致学生的人身损害,可能引发校生侵权纠纷。二是由于高校疏于管理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这类纠纷是最多的,因高校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而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高校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起民事侵权纠纷。三是由于高校的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导致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高校对学生的教育职责都是通过教职工的具体教育教学行为得以体现的,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教职工由于过错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也可能引发损害赔偿纠纷。

2、因违约引起的赔偿纠纷法律风险

这里的违约纠纷主要指招生简章合约纠纷,在我国,高校自行制定招生简章,其内容一部分是对国家规定的细化,一部分则是高校在有关部门批准下自行决定的。高校的招生简章从其法律属性上看,具备《合同法》中要约的特性,高校自行制定的那部门内容具有典型的合约性质,应是高校和学生之间权利义务的一部分。现实中发生的相关纠纷大多数都是由于高校违反招生简章的相关内容,导致学生不满而引发赔偿纠纷。就是说,如果高校不能及时、正确的履约,从而给学生带来损害时,学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三、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其他潜在法律风险

高校学生管理中除了前面讲到的两大类法律风险以外,还存在着很多其他潜在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纠纷是没有爆发和显露出来,但在一定条件下就会转化为显性的法律纠纷,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几种情况:

1、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对助学金使用的监管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大学里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等各种奖、助学金,然而由于对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标准的不同理解和高校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过程难以做到绝对公平,因此很容易引发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纠纷。由于助学金是为了资助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应该发放给家庭确实相对更加困难的学生,然而如何认定哪些学生更困难具有一定的现实难度,往往造成个别真正困难的学生没有能够得到相应的资助,加之各高校一般要求获得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够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和不当消费,甚至一旦违反要收回已经发放的助学金,这都可能引发学生于校生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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