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自纠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3-01-02 23:04:51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1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学习缺乏主动性,不够系统、不够深入。作为企业的基层管理人员,需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技能知识,才能做到实现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际,而我目前与这样的理想状态还存在一定差距。其根本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学习的必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身处基层,只要把全年生产经营指标任务完成,做到领用户满意,确保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就够了,学不学一样能搞好工作;其次学习方法欠佳,没有把理论知识联系实际工作去学,学习内容也不够全面、深入,疏于学习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由于放松学习,自己的综合素质鲜有提升,就如同缺少了进步的深层动力。

(二)工作主动性有所欠缺。诚如前文提及到,作为基层管理者

可能只着眼于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而很少利用全局观念去思考更为宏观的问题。而缺乏创造性思维、缺乏进取精神也让日常工作囿于简单的“结果导向型”工作方式。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管理者,必须要在日常工作中理清思路、有的放矢、锐意进取,重新掌控在日常工作中的主动权。

二、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是自身学习不够,思想素质、理论教养、认识水平不高。特别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理解不够透彻和深入。没能完全运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自己的言行,从而导致认识上、行为上的一些偏差。二是宗旨观念不强,对照本次自查自纠活动的主题“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来说,在依法治企、降本增效、爱岗敬业、提升服务等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三是自我要求不够严格,反映出一定程度的失之于宽。无论是思想意识还是工作上,有时思考问题、处理问题显得不够严谨,有图“完成任务”,“交差”的观念,不讲究精益求精。

三、整改措施

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结合公司文件精神,认真反思和检查自己的问题和不足,自查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认真面对,慎重对待,深刻检查,提出改正自己的措施,为下步彻底改正自己的不足提供思路。我将自觉按照以下措施改正自己提高自己。

(一)刻苦学习,振奋精神.提高工作水平要自觉把理论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一需要,联系实际学,扎实深入学.学以致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要把自己空余的时间都放在学习上,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分管业务,不断用新知识、新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增强自己的才干,提高驾驭工作的能力。

(二)开拓创新,不断进取,要敢于冲破传统理念和习惯势力的束缚,不因循守旧,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总结和完善已有的经验,找出新思路、新方案,落实新举措,开创新局面。着力做到在依法治企、降本增效、履职尽责、安全监督、提升服务等“六个勇于担当”,为实现“六个一”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要严格要求自己,克服松懈心理和懒散情绪,树立崭新的奋斗目标,保持旺盛的精力,积极肯干,吃苦耐劳,为实现“企业发展、成果共享、员工幸福”的“蓝天梦”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

范文二

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经济局领导非常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局长xxx主持召开会议,对在全系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进行了全面部署,认真进行了安全检查。8月4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率领有关科室人员到xxx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帮助企业查找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对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上岗作业、危化原料库存不符合要求,电器、线路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xx公司现场办公后,我们立即组成检查组,由局长亲自带队分管局长、办公室、技改科、道口办(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对全系统逐户企业开展了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都非常重视,按照经济局提出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开展了安全检查,并进行了整改。但个别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岗位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对存在的问题,检查组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

二、存在问题

在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共发现问题77项,当即整改9项,限期整改68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没落实到人。

2、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3、电器、线路不进行经常性检查,线路老化、布线不规范,临时用电私接乱扯,刀闸无盖等等。

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企业停产后,没有将危化原料及时处理,留有事故隐患;生产企业危化原料没有专库专储。

5、灭火器材配备不足、过期,不放在明显位置。

三、整改措施

针对以上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要强化措施,督促企业按时整改,按期复查,跟踪整治,确保整改到位。

1、加强领导、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要强化措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的主要领导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切实做到抓实、抓细。特别是停产、半停产企业及安全防火重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工作。

2、遵章守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企业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

3、经常检查,认真排查隐患整改隐患。我们对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工作中主要体现一个“勤”字上。要勤过问、勤督促、勤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企业加快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严明纪律,严肃责任追究。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要逐级及时上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范文三

公司根据贵局下发的[20xx]149号《关于在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及《调查问卷》、《常见问题》中对相关具体问题的描述,我司20XX年11月20日前开展了第一阶段的自查工作,认真分析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了具体整改期限,明确整改责任人,对深圳证监局走访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我们已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在对相关问题整改中我们咨询了公司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建议。本次整改以会议、邮件、现场检查等形式督促、跟进整改进度,落实整改情况。

二、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根据《通知》的目标和要求,各公司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建立符合规定和适应公司自身发展的财务管理组织架构,做到岗位职责清晰,授权明确合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财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公司对财务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有制度性安排。

(二)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

自身经营特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并不断予以完善,明确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流程以及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制度中应包含责任追究条款,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认定的具体标准、处罚措施以及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责任追究应与绩效考核挂钩。

各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对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职责、权限、考核等做出规定。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各公司应加强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财务信息系统的独立性,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用财务信息系统,也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任何能够查询、修改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权限;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相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公司的实际需要;公司应加强对财务信息系统用户及其权限的管理。

(四)各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规范性,凭证填制符合要求,会计档案归档及时、保管安全;应当切实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水平,能独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和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明确、恰当的会计政策,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详细披露,不得以《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公司的会计政策。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一),我们在自查中依托财务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了各岗位职责、优化了工作流程,根据各岗位业务变化,及时进行了修订更新;对集团内各公司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了解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20xx年12月份公司组织安排了“财务部门20xx年度教育训练计划”。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二),自查中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制定了公司内部相关制度、具体业务实施细则,如:《财务负责人制度》等。此次整改中又补充完善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三),自查中公司规模急速发展,经营模式的不断创新,流程操作更新加快,在财务信息系统方面已加强建设和管理,公司ERP系统已升级至用友8.9.0版本,人员操作权限由信息部严格控制,职责分明。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已增加了费用预算模块,采用用友软件中的集团预算应用模式,包括深圳、苏州、南昌的预算与业务报销都使用了该模式进行管理,从预算管理设定、预算表的编制、预算的控制与分析,以及日常报销的业务均按照集团模式统一进行。这种模式有利于集团的集中管控,并能够独立部署预算与报销的IT系统,利于进行日常维护和风险的管理。合同管理模块,主要为设备、工程、维修、租赁等大型资产合同从签订到付款等全部流程都在ERP系统中管理,固定资产请购单采用系统打印代替手工单据,极大方便了公司资产合同的管理。网上报销、委外加工、人力资源工资系统、供应商管理平台等模块,这些模块已陆续投入使用。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四),自查中公司进一步强调凭证填制规范要求,摘要简明清晰、科目使用规范、合理,会计档案及时归档、保管,制定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已遵照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具体明确的适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的记账基础和记量属性、外币业务核算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存货核算方法等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方法。

针对在自查中发现问题及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1.财务人员和机构设置基本情况

存在的问题:财务部分人员暂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

整改措施:根据《会计法》、《深圳市会计条例》中对会计人员资格的相关规定,按照《深圳市会计条例》中第十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会计工作”要求,公司对集团内各公司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审查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通知未取得会计证人员在最近一个周期考取,人事部门将此作为后续财务人员招聘录用条件之一。

整改结果:未取得会计证人员将在20xx年6月份深圳财政局会计证资格考试报名期间内考取,12月参加财会电算化考试,预计年底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性情况

存在的问题:对合并范围往来定期对账,每月一次明细账核对,只是核对正确,未对结果签字确认。

整改措施:进一步明确、规范各会计人员岗位职责,完善各往来对账手续,从此次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自查之日起销售会计已按月及时与苏州、南昌子公司往来对账,在次月14号前完成对账工作,由双方签章确认,现已遵照执行。

整改结果:从20xx年11月起销售会计已对内部往来对账双方签章确认,后续持续监督执行。

3.资金管理和控制情况

存在问题:

(1).出纳人员获取部分银行未实施快递派送的银行对帐单;(2).部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复核。

整改措施:

(1).明确出纳岗位工作职责,加强出纳工作管理,更换由其他会计人员从银行索取银行对帐单,做到相互牵制,明确责任;

(2).监督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签批手续完整,并且指定专人复核,在每一账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完成后,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统一填制汇总表,核对银行存款明细科目,以防相关表档遗漏。

整改结果:

(1).出纳人员从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已整改安排由财务部会计人员从银行索取银行对帐单。

(2).部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有专人复核,已整改由资金部负责人复核,并且签名确认。

4、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存在问题:公司财务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相关制度没有更新,存在部分已在执行的工作流程,没有形成书面制度文件。

整改措施: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完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已经实际执行的制度书面固化。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变化,及时修订更新相关制度。

整改结果:现已补充部分制度: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后续据实补充修订,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建设,并严格遵照执行。

5、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控制情况

存在问题:公司对子公司的资金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财务、审计专项检查,财务、审计检查资料尚未形成明确、固定的制度控制。

整改措施:公司相关审计、财务检查工作规范制度,后续对子公司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对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录用、晋升、调动均通过母公司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报母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子公司经营支出须经母公司进行审批。由子公司填写申请审批后转深圳财务中心进行审批,最后经董事长批准。母公司资金部负责人对子公司日常资金进行监控及管理,子公司每日发银行、现金日报表到母公司资金部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资金申请情况邮件指令补充收付款所需资金。

整改结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对子公司专项检查结果出具了书面的内部审计、检查报告材料。通过整改,进一步加强巡检工作管理,规范人员招聘流程、切实履行好资金审批权限,不断提升财务、审计检查工作效率,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三、证监局走访提出问题及整改情况

深圳证监局于20xx年12月份对我公司现场走访检查了有关财务制度、资金管理、财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等相关方面问题,针对证监局提出的问题,我公司按照要求已全部整改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现就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1.关于票据管理问题

存在问题:支票管理登记、领用记录不齐全、规范。只有领用记录,未有登记购买记录。

整改措施:建立票据管理登记台账,严格登记购买支票日期、数量及支票号码、签收人、单位等票据信息。

整改结果:票据管理在整改中已按要求改正。严格票据管理,完善了台账登记内容,并遵照执行。

2.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登记问题

存在问题:缺少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整改措施:专项活动自查开展时,即已安排出纳补录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贵局在走访过程中已补录了大部分月份日记账。

整改结果:手工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现已按要求补录完毕,后续出纳严格按照要求及时登记、日清月结。

3.关联方、董高监日常出差报销用借款问题

存在问题:存在关联方、关联股东、关联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有临时借款,此借款全部为日常出差用的临时借款。

整改措施:公司已通知要求有在公司借款的关联方、关联股东、关联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管立即归还所借日常未报销完款项。公司了《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并且已遵照执行。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2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集团党委一班人充分认识到,推进国有企业发展,必须牢牢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始终把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紧紧抓在手上。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先学深学,采取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书记讲党课、民主生活会、“28日党员活动日”等方式,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内容、规则和程序,全面落实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治理的相关要求,实现党委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的有效结合。

(二)抓好队伍建设,提升能力素质。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20字标准,树立正向激励的用人导向,发挥党组织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使企业人才选拔任用制度化、规范化。大力实施党员队伍“双培双提”工程,把党员培养成骨干,把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提拔为中层管理人员,把中层管理人员提拔为公司高管,实现党员人才双培养共提高。同时,大力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深入实施“古城聚凤”工程为抓手,不唯地域、不求所有、不拘一格加速汇聚高端人才,提高引才精准度和专业化水平,打造属于古城自己的高层次管理团队。

(三)创新载体建设,打造党建品牌。以“建一流基层组织、塑一流党员队伍”为目标,以“三创三联”为载体,倾力打造古城党建品牌。“三创”即“员工党员做表率,争创先锋示范岗;商户党员促服务,争创经营示范户;窗口党员展风采,争创红旗服务队”,通过推行“一牌一卡一册一区一评”管理模式,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服务台,开展党员亮责承诺活动,有效提升了党员的争先创优意识和服务水平。“三联”即“区城联动,创建优质全域旅游示范区;机构联动,提升古城核心竞争力;景区联动,扩大古城品牌影响力”。

(四)强化纪律建设,改进队伍作风。与各公司、各部门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廉洁从业承诺书》,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个人。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将“一党章两准则四条例”编印成资料组织集中学习,同时邀请区纪检监察干部作了辅导报告、观看了《失衡的代价》、《象牙塔的蜕变》等警示教育片,进一步增强了干部员工廉洁从业意识。建立“权力下放、责任下移、加强监督”的管理运行机制,修订完善签批流程、绩效考核等制度,强化内部审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切实做到“制度管人、流程管事”。积极践行“四种形态”,建立了提醒约谈、诫免谈话等制度,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干部员工的行动自觉。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剖析

对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我们认真查找和整改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政治建设方面:一是政治站位不够高,对上级决策部署从政治上、全局上把握不够,对上级精神理解有时还不深不透,谋划工作的高度有欠缺,工作指导上还存在一定偏差,针对性、精准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上,与本单位实际结合不够紧密,往往停留在上级怎么安排就怎么抓落实的层面,结合实际开拓创新的主动性不强。三是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够严,集团党委班子会议题有时确定仓促,会前没有经过充分商讨。四是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准备不周密、学习欠实效,将学习会局限于考勤、记录本、体会文章层面上,没有将中心组学习制度重视起来。

在思想建设方面:一是宣传思想政治工作重视程度还不够,在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方式方法上不够灵活,“照本宣科、泛泛而读”较多,深层次的思考和交流较少,还没有做到“学懂”、“弄通”,距离“做实”差的更远。对各支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没有很好地跟踪督导,对一些党员干部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式的学习,纠正得不及时、不坚决,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习贯彻效果。二是学以致用做得不够,在做好结合文章方面,还存在不到位的地方。三是重理论、轻实践,调研不够深入,大多干部倾向于坐在办公室想问题、出方案,到一线调研的少,发现问题的少。

在组织建设方面:一是党建工作基础薄弱,党群人才匮乏,党务人员理论素养和实务工作能力不足,支部书记多是兼职身份,主要精力还是抓业务,对党建工作抓得不紧,执行“三会一课”“28日党员活动日”等制度不够严格,使党内组织生活流于形式,弱化了对党员干部的约束,存在党员归属感不强的现象。二是商圈党建工作机制还没有形成,组织覆盖面小、覆盖质量差,缺少发挥党员作用的载体平台,没有做到“新兴组织发展到哪里、党组织就建到哪里”。三是党建工作方式方法滞后,习惯于按经验、按套路办事,由于创新办法不多,党建示范点建设进度缓慢,示范引领作用不够强。四是选人用人方面,公司招聘缺乏计划性、招聘条件不严谨,开展面试次数太多、随意性太强;干部提拔上没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制度,不能很好地按照“提名、考察、拟提拔、公示、任命”流程办事;缺乏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导致不少能力不足的干部占据着管理岗位。

在作风建设方面:一是部分员工标准不高,工作满足于一般化,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缺乏争先创优的精神;有的工作不实,深入调研不透彻,在一些重点工作推动上缺乏主动性、创造性;有的管理水平不高、创新能力不足,难以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二是抓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导致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缺少从根子上杜绝的办法,问题也常常反弹反复。三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彻底。有的干部员工对“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认识不够深刻,持之以恒反“四风”的思想自觉尚未完全形成。比如,“私车公养”问题,我们认真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

在纪律建设方面:一是抓早抓小有所欠缺,谈心提醒、诫勉谈话做得不够,对干部职工的一些苗头性问题教育批评不及时,早发现、早处置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二是执行纪律严的标准还不够牢,督查问责的力度不够大、频率不够经常,有时缺乏动真碰硬、一抓到底的决心和勇气,干部职工监督管理仍然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三是对一些重要人员、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措施还不够完善、到位,还存在一定的腐败风险;四是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不够,在一些资金使用的监管上还没有实现全环节监督问效,有些工作还停留在安排部署层面,后期跟踪审计不够,以致于没有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

问题是表象,根源在深处。深入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够细。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部署,虽然制定出台了不少制度,但有的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内容规定不细致、不明确。对基层抓党建主责主业、落实“一岗双责”等方面跟的不紧,很多问题经过深入调研之后才了解,一时也没有拿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导致了工作上的被动。这些问题反映出管党治党的责任落实不细,决不能只停留在安排部署层面。二是党建主体责任压得不够实。存在“重经营、轻党建”的倾向,作为党建第一责任人,把主要精力放在了推进企业经营管理和运营上,抓党建投入的精力相对不足,缺乏过硬的考核办法和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督导检查、跟踪问效、较真碰硬不够,导致个别支部抓党建还存在“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致使一些活动流于形式,浮在面上。三是纠风肃纪刚性要求不够严。干部职工监督管理上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抓长抓细抓常上缺乏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韧劲,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上没有形成常态。

三、已完成整改方面

(一)细化分工,明确工作责任

一是根据班子成员特长,分工细化党建主体责任内容,让每一位成员搞清楚主体责任和分管责任,明确主体责任落实的任务、要求和具体措施,层层传导压力。二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同时完善考核办法,通过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考核和激励。

(二)精心组织,建立工作机制

一是按照集团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改进党委组织架构,整合为十三个支部,更加有利于各支部活动的开展。二是充分重视党建开展工作的不足,切实开展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及时传达中央和省、市、区关于组织工作落实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把握工作重点,明确任务目标。

(三)落实民主集中制

按照集团党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全力执行“权力下放、责任下移、加强监督”制度,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同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效能建设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工作制度。

(四)严格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公司党组织议事决策会议与班子会、学习会等其他会议分开召开,落实了一本专门的党组织会议记录,专题记录讨论党建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基层党建工作。

(五)做好党建经费工作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3

随后,由党书记牵头,综合办公室组织开展本项目的自查填报工作,综合办公室将《附件3:中交一航局总承包分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附件3)发放给项目部每位领导人员,督促其对本次整治范围内的问题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填报,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情况的,要做到即知即改、全面整改。填写完毕后,领导人员本人在承诺栏处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填报问题情况的,也要进行“零申报”并签名承诺。

综合办公室将负责组织实施的自查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附件3)收齐后,认真填写《中交一航局总承包分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及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经党支部书记审签同意后,报送至分公司党群办公室。没有发现问题情况的,也进行了“零报告”并审签。

二、发现问题

项目部班子成员均无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情况。

三、整改情况

无。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自身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4

随后,由党书记牵头,综合办公室组织开展本项目的自查填报工作,综合办公室将《附件3:中交一航局总承包分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附件3)发放给项目部每位领导人员,督促其对本次整治范围内的问题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填报,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情况的,要做到即知即改、全面整改。填写完毕后,领导人员本人在承诺栏处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填报问题情况的,也要进行“零申报”并签名承诺。

综合办公室将负责组织实施的自查情况登记表及承诺书(附件3)收齐后,认真填写《中交一航局总承包分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情况申报及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经党支部书记审签同意后,报送至分公司党群办公室。没有发现问题情况的,也进行了“零报告”并审签。

二、发现问题

项目部班子成员均无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情况。

三、整改情况

无。

四、下一步改进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自身不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5

此次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一)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

(三)由市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主管部门负责,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布置培训,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阶段

各主管部门、各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要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确保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市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承诺书》,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保证自查自纠效果,各主管部门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国有企业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于年月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重点检查组,对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此外,市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可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加强“小金库”问题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结束后,重点检查组要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于年月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整改落实阶段

各主管部门及国有企业要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主管部门及国有企业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年月日前将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指导所管的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充实调整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各国有企业要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治理工作,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主管部门加强对所管的国有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各国有企业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加强调研督导

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确保调查研究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各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难点问题,研究细化关键阶段、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的具体治理措施;针对治理各个阶段的特点,围绕重点工作、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督导。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对于动员部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认真、重点检查不配合、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改正。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督导工作,落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治理工作任务,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好。

(四)加强综合治理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6

(一)自查自纠的基本要求。对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廉洁从政的意识,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相促进,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二)自查自纠的主要目标。通过对不正当交易行为集中开展自查自纠,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得以增强;使行业管理者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同时,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针对体制机制和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创新的意见,为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一方面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一方面要对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个别情况特殊的行业可以结合实际,报经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在此范围内确定自查的起始点。

要按照《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秩序的不正当交易问题,重点抓好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的自查自纠。同时,抓好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方面的自查自纠。其他部门和行业也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本实施意见,开展自查自纠。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自查自纠工作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完成,至**年第一季度末基本结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起止时间,可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但不得少于半年。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为:

(一)进行宣传动员。各地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通过动员部署,明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任务要明确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依法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对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意义的认识,为这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开展调查摸底。各地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以及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三)查找突出问题。要通过运用审查营销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式方法,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企业事业等单位要重点查找经营决策、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中以及重点岗位人员的问题。

1.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加去》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4.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各地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对本地区本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认真查找下列重点问题:

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的行为;

3.、失职读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

4.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5.违反统一市场原则或国家统一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认真查找上述重点问题的同时,选择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自查自纠的其他重点问题。

(四)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地区各主管(监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作和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错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4.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

5.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搞好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上级政府或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组织评估验收。企业事业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要向本级主管(监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地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自身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各省(区、市)和国务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自查自纠工作质量进行评估验收。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责令其“补课”。各省(区、市)和国务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在**年4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自查自纠的牵头部门和负责范围依据“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牵头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指导的,国务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统一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积极会同地方政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实行行业垂直管理的(含党的关系由地方党委管理、业务上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予以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其中,

(一)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中本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标供应商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方,矿业权出让方,土地整理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及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等发包单位和土地、矿业权评估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受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三)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及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中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四)铁道、交通、民航、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领域从事本行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五)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相关电子信息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商贸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七)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九)电监会负责组织电力行业县级以上电网(供电)经营企业,发电企业,水电、火电、输变电等施工企业,电力、水利电力工程设计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国资监管机构按照职能负责组织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开展国有企业的自查自纠;

(十一)银监会负责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二)证监会负责组织证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期货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上市公司发生在资本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自查自纠,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在其他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十三)保监会负责组织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四)农业、水利、林业、海洋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农业、水利、林业、海洋等资源开发权出让方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五)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组织出版发行、印刷复制领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抓好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并抓好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七)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消防设施施工企业、消防用品制造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八)国防科工部门负责组织军工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军工电子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十九)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主管(监管)的体育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

涉及几个部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由中央或省(区、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部门。

五、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自查自纠工作的全过程,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地区各主管(监管)部门要采取发督办函、电话催办、当面约谈、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上级政府和部门要派出督查组,必要时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深入到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要予以表扬;对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必要时要派出人员现场督办;对开展自查自纠不力的,要批评教育,令其限期纠正。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重点行业和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六、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把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安排专门力量具体抓。对组织自查自纠敷衍了事、消极被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采取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国有企业党委和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7

为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和欠薪企业关停事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和等级划分

本县行政区域内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和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20万元以下或涉及职工人数20人(不含20人)以下,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2.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达到20万(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涉及职工人数20人(含20人)以上50人以下,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3.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因欠薪达到50万(含50万)元以上或涉及职工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企业主逃逸或者失踪而引发的游行、静坐、集体上访、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和快速反应、就地解决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处理和积极疏导、控制事态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1.处置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监察局、经贸局、交通局、财政局、总工会、法院、事发地乡镇(园区)、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2.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县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

(3)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4)向县政府报告有关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5)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处置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为劳资纠纷的应急主管部门,承担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组织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园区做好群体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县公安局:及时组织人员快速出警维持现场秩序,对欠薪引发的非法集会游行、哄抢公私财物、阻塞交通、妨碍公务、扰乱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对恶意欠薪逃匿行为要及时介入,采取相应措施,迫使逃匿者回企业配合调查并处置劳资纠纷;对恶意欠薪涉及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非法集资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抽逃出资、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犯罪嫌疑的企业主,要立案侦察,依法查处。

(3)县经贸局:做好企业主的思想工作,督促企业主依法履行其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协助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根据应急需要,提供及调配应急物资。

(4)县工商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信息,依法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各类用人单位,对恶意拖欠、欠薪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欠薪逃匿的企业主,可能涉及的抽逃出资、非法经营等行为进行调查,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对劳动保障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县交通局:负责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应急处置劳资纠纷做好交通车辆保障工作。

(7)县总工会: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劳资双方的矛盾化解工作,配合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引导职工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

(8)县局:做好劳资纠纷的接待和集体访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越级上访的劝导劝返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及时做好事项督查和协调处理工作。

(9)县司法局:做好法制宣传、咨询工作,及时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讼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10)县监察局: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11)县法院:负责劳动者欠薪支付令的受理、发出,对严重欠薪、欠薪逃逸以及劳动仲裁生效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执行的工作机制,确保优先支付民工工资;指导并授权工作小组依法处置企业非抵押资产。

(12)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做好本行业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13)纠纷事件所在乡镇、园区:负责纠纷职工的接访和思想稳定工作,具体办理企业非抵押资产处置、职工工资发放工作,实行纠纷事件动态管理,妥善安置职工。

(二)日常办事机构

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1.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专门负责,相关部门及事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园区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设综合协调组、治安保卫组、调查处理评估组、宣传报道组。

2.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处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预防预警、信息收集职能,做好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和信息等具体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对不稳定因素或隐患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排查,并对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制定具体处理方案,及时掌握纠纷事件实际情况,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3)依法处置企业非抵押资产,发放企业拖欠的工资,补充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预防预警

(一)设立举报热线

对外公布劳动保障监察热线电话和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联系电话及县总工会的维权热线电话(12351),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利用多种渠道,让用人单位与职工熟知投诉举报的内容和受理程序。

(二)建立健全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有关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全面排查群体性劳资纠纷隐患的基础上,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对隐患严重的单位,须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劳动保障应急专项资金制度

县政府安排劳动保障应急周转专项资金,建立县劳动保障应急专项资金专户。

(四)完善事件报告制度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

和时限上报。用人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报告,可同时向县公安局、总工会报告;属地乡镇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至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内容要完整,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用人单位名称;事件简要情况、原因;事态程度,涉及人数与金额,事件发生后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控制情况和调处进展,事件报告单位。

事态控制和调处情况应及时续报,一般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及县有关部门;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有关部门,并由县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县有关部门,并由县有关部门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四、处置程序

(一)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时应急处理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一般性劳资纠纷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当事态逐步扩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经研究同意后,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二)应急措施

1.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当地乡镇、园区研究纠纷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和措施,并为当地乡镇、园区贯彻实施应急处置意见提供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

2.决定动用劳动保障应急周转金。

3.对逃逸的用人单位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4.对在劳资纠纷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应急结束

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五、善后处理

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依法、公正、快速、就地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善后事宜,急事特办。积极巩固应急处置成果,对事件责任人要查清事实,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件平息后,县有关部门对劳资纠纷调查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形成处理协议或方案);先行给付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对用人单位行政处理处罚)。

六、责任和奖惩

(一)处置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须各司其职、反应快速、有序运作、处置得当。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缓报、谎报信息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事件的前因后果,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件本身及处置过程暴露出的问题,完善防范措施和修改应急预案。

八、附则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8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快速、全面、严查、重惩”的原则,围绕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使全市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药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对药品消费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重点整治内容(见附表1)

(1)企业原料来源把关不严,以化工原料代替经批准的原料药,以质量低劣药材代替合格药材,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提取物生产制剂的行为,随意变更物料供应商的行为;

(2)原辅料(含中药材、中药饮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产品未经检验出厂销售的;

(3)企业未严格按照处方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物料平衡存在问题,或生产过程存在偷工减料的行为;

(4)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收购中药饮片贴牌包装的。

(二)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整治内容(见附表2)

(1)企业对供货方资质审查情况(包括供货企业和人员、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包装和标识等);

(2)企业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情况(有无挂靠经营、走票过票等出租、转让证照的违法违规行为,购销票据、购销记录和药品实物是否一致等);

(3)企业重点品种管理情况(含特殊药品及其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等);

(4)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情况(有无执业药师及在职在岗情况);

(5)企业仓储条件及库区管理情况(特别是冷链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温度记录情况)。

(三)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整治内容(见附表3)

(1)进货管理:进货来源把关不严,从非法渠道进货;

(2)销售管理:未按要求销售处方药、含特殊管理药品复方制剂,产品的销售去向不清;

(3)票据管理:购销票据与实物不符,购销票据和记录不真实;

(4)人员管理:有无执业药师、药师及在职在岗情况;

(5)卫生管理:店堂卫生环境、药品分类陈列、店堂广告等。

四、工作步骤

集中整治时间为期4个月。共4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月上旬)。召开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动员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参加,宣传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广泛发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3月中下旬)。全市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均要对照上述工作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县局督促企业主动查找、整改存在的问题,并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承诺书,强化企业诚信自律,切实做到宣传发动到位、认识提高到位、问题查找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三)集中检查阶段(2012年4-5月)。市、县局组织人员,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高风险品种、基本药物、近期有群众举报以及上一年度药品GMP飞行跟踪检查问题严重的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特殊药品及其复方制剂、近期有群众举报、上一年度药品GSP跟踪检查问题严重、城乡结合部以及偏远地区的药品经营企业。

(四)全面总结阶段(2012年6月)。集中检查结束后,各县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查、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10日前书面报告市局。总结报告应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药品生产或流通集中整治的总体情况,包括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未检查企业名单及原因等;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名单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的企业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的情况统计;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

五、任务分工

市局负责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市辖区内直管药品经营企业的现场检查,县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现场检查,在县辖区内的药品批发企业由市局牵头和县局共同检查。市局成立三个检查组。具体人员及任务分工如下: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局要深刻认识开展此次集中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责任意识。要结合各地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上报市局),细化整治措施,排查隐患和薄弱环节,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各县局要及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此次整治行动的工作部署、具体要求以及本辖区药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对外要努力争取公安、工商以及其他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对内要注重整合人员和技术力量,切实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整治合力。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9

㈠自查自纠主要目标:通过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提高全系统对商业贿赂危害性和严重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通过集中查找,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使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得到纠正;通过发现和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使一些重点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得到明显遏制和好转;针对日常工作和体制机制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㈡工作原则:

1、坚持自查与纠正相结合。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既要抓好本单位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工作,又要做好对查出问题的整改纠正工作,同时也要认真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完善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做到边自查边纠正。要严格把握政策,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2、坚持自查自纠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既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又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所辖范围的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教育引导。对拒不自查自纠、并掩盖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3、坚持行业分级指导监督与搞好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相结合起来。依照“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公管、航管等部门在做好自己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按照职能分工向所监管的企业延伸,督促相关企业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4、坚持自查自纠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既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又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还要与构建具有我区交通工作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结合我区交通系统反腐保廉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二、自查自纠的重点和时间要求

㈠自查自纠重点:交通系统治理商业贿赂重点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围绕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转包、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组织参与交通建设(当前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咨询、设计、监理、以及有关中介组织等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确定自查自纠的重点,主要是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

㈡自查自纠时间要求:自查自纠工作从6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不走过场,确保实效。

三、具体工作步骤

㈠宣传发动阶段(6月上旬至6月下旬)

1、各单位召开班子会议,传达贯彻区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局《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要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自查自纠工作计划,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进度、工作步骤和方式方法等作出具体安排,并做好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

2、通过各种会议、座谈、专题教育等形式,结合当前“八荣八耻”教育和“七一”建党纪念日,进一步强化治理商业贿赂教育活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宣传中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干部职工的政治责任感,提高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自觉性,自觉纠正错误观念,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通过宣传教育,动员干部职工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局机关、公管所、航管所分别向交通工程建设相关企业、车辆维修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等发出反商业贿赂倡议书。

3、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分析掌握可能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问题等,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局机关与工程处配合,在6月下旬召开一次工程建设领域治理不正当交易行为专题座谈会。

㈡集中检查阶段(7月上旬至12月上旬)

按照先易后难、先面上后深入的原则,合理安排时间,处理好正常工作与自查自纠工作的关系,把握好自查自纠工作进度,自查自纠既要查行为,又要查制度,查思想。

1、面上查。各单位可以以表格的形式,人手一份,调查了解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的思想认识,单位和个人是否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单位管理方面和制度方面存在哪些问题等等,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区纪委治理商业贿赂举报电话:96178、86882788,局举报电话:86782752、86782755。

2、重点查。各单位针对排查出来的可能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重点环节、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查。区公管所、区航管所对2001年以来特别是两区合并以来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规费减免等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有没有违反规定,不该批的批了,该罚的不罚(或少罚),不该减免的减免,是否存在着不正当交易行为;区公路段路政管理中是否存在着该罚的不罚、不该批的批了等不按规定操作的现象,是否存在着不正当交易行为,养护工程和小工程建设是否按区里规定规范操作,存在哪些问题,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区汽运公司在2001年以来车辆购置、车辆保险、油料供应、车辆维修、车身广告等环节中是否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工程处在2001年以来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中是否有收受施工企业好处费的现象,对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的违规行为放任不管。局里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招投标、工程分包转包、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计量支付、质量监督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查,查找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串通、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重点查找借用资质、挂靠、串标围标、私自违规分包转包、虚报工作款、利用工程设计变更套取政府资金、设计单位虚报工程造价、监理公司对施工企业缺乏监管等问题。

3、个人查。个人查,以自觉查为主,不搞人人过关,不搞群众运动。领导干部要带头查,党员同志要自觉查,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主动查。有问题的,要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把握改正错误的良好契机。

4、组织督查。督查内容:①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要求每月10日前将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上报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②各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问题检查落实情况,制度建设情况;③重点案件的督办。各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本单位个人存在的问题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单位活动动态、信息也要及时上报。个人退缴的礼金、礼品,各单位要妥善登记,统一上缴到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处理、整改工作。

1、分类作出处理。对查找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单位要按照业务范围、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原则,从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出发,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对在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认真抓好整改,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长效机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各单位要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加以整改。整改效果不好的,要重新进行整改。各企事业单位要总结经验教训,端正经营思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有关部门要开展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检查,切断不正当交易的资金渠道。各单位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围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㈢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10

公司***项目部,接到化公为私问题专项整治自查自纠通知后,项目党支部及时召开支委会和项目管理人员会议,对自查内容进行研读,根据通知要求,项目班子都能够正确对待,认真梳理亲属或其它特定关系人是否有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现象;通过自查自纠,两个项目没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有往来情况,并及时按要求填写上报了个人自查自纠情况表。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11

1、督查对象。凡2015年度在范围内存在涉企收费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均需接受物价分局督查。

2、督查时间及方法。督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各收费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2015年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在3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表报物价分局。(2)上门督查阶段为2016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督点

1、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或降低收费标准政策的落实情况。

2、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型城市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新兴产业收费准入制度执行情况。

3、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收费单位是否按照《关于公布部门和驻区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目录清单的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实施收费,各类培训收费是否按规定审批或者备案。

4、收费公示情况。是否按照市政府提出收费清单“三公开”(物价网站、部门网站、收费窗口公开)的要求进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优惠政策,收费单位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电话等是否齐全,并及时进行更新。

5、以往督查发现的收费问题、违规行为的自纠、整改情况。

6、收费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收费单位收支状况年度报告是否及时。

三、督查工作提供以下资料

收费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一)2015年度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报告1份并盖章。

(二)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相关账册及审计结论等。

企业自查自纠报告篇12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市本级为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文化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各县区专项治理的范围,由各县区参照本办法确定。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

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各县区要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调整充实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健全领导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加强专项治理工

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市财政局(国资委)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各国有企业要建立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机制,实行分工协作,明确工作责任。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2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2012年8月20日)

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动员会议,做好动员、布置、培训等工作;开展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营造专项治理的社会舆论氛围;完善举报制度,拓宽监督渠道,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12年9月20日)

各国有企业要按照省《意见》和市《办法》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的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不得走过场。

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直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9月15日前,要按照“填表说明”(见附件4)的规定如实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连同自查自纠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后,上报市小金库治理办公室。各县区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国有企业自查自纠结果,并于2012年9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报

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截至2012年11月2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在市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企业开展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比例占国有企业户数的10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市财政、审计部门要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实际和

群众举报情况,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加强“小金库”问题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本地区支柱企业或重要单位;

2、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3、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4、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6、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同时要加大对在去年“小金库”专项治理中零申报、群众举报以及有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等单位“回头看”的力度。重点检查结束后,要逐级汇总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

统计表》(见附件3),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由市财政局(国资委)和各县区“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12年11月2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2年12月20日)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专项治

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年12月2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

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主管部门(不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设立“小金库”和使用“

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健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各牵头部门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和督促指导,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

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各级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

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畅通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

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畅通群众意见

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要认真做好举报电话和人民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举报一件、查处一件。同时,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

。要认真执行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限额

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强化调研督导、突出工作重点

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确保调查研究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难点问题,研究细化关键阶段、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的

具体治理措施。要针对治理各个阶段的特点,围绕重点工作、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督导。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对于动员部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认真、重点检查不配合、整改

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改正。

(四)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相结合;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要与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调控、企业负责人薪酬

和职务消费有关规定相结合;要与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要与出资人监管、

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增强治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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