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代建管理合同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2 08:20:59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1

2实施合同的动态管理和变更管理

工程的结算主要实施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上报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代建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再由代建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价格审核。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将审定金额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并付款。在项目进行中,对于每一个项目的结算情况与合同进行实时对比,对项目的结算情况实施进行监控,当某项结算金额与工程的进展速度相比异常时,马上原因分析,及时控制,确保将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之内。对于工程建设中涉及的变更问题,需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并对变更所涉及的费用及时进行审核,以避免日后纠纷。变更流程如下:

(1)对于不涉及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或增加较少预算费用(5万元以下)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等差错更正、原材料代用、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澄清问题等,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四方(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商定变更方案,并办理工程变更现场办公记录(以记录工程量为主)和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单(以记录技术变更为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通知。涉及到费用变更的,由变更单位随后将变更单价及上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审核后交由代建单位合同部门审核后列入进度报表中结算。

(2)对于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变更的项目,预算费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经代建单位组织审查批准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如设计单位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有不同意见(不同意变更或提出不同变更方案),可提出书面说明报至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和领导研究确定最终方案。并将经过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的变更单价等审核变更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3)对于变更原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变更主要结构、布置等变更项目,由申请变更单位提出申请,经监理组织相关单位审核相关方案和费用,经代建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或专家讨论研究通过,并经上级部门同意或设计审查部门审批通过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

3及时正确处理各项索赔事宜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2

代建人(全称): 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经委托人研究,同意将南山甲所、梅岭1号、2号、3号建设项目委托给代建人实施代建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代建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 1号、2号、3号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 东湖路146号

工程内容: 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代建

总 投 资(估算投资): 壹亿 元人民币(财政投资9000万元,东湖宾馆1000万元)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总建设期

工程总建设期(自合同签订日起): 2005.7.1-2006.1.20,

三、质量标准: 优良

四、合同价款

甲方以项目总概算的 2% 作为乙方的代建管理费(工程概算为9000万元,开班费等其他费用1000万元)。工程竣工后,根据审计结果据实调整代建管理费。

五、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代建合同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代建人向委托人承诺,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委托代建工作。

八、委托人向代建人承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武汉东湖宾馆

本合同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代建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代建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代建人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工程项目管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7)“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妨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工程项目管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委托培训合同 ·审计鉴定合同 ·委托投资合同 ·委托书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七条 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报酬

第五十二条 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条 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50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委托人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 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

代建工作内容:

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负责与施工单位及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供应等单位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4、编制适应于本工程实际的资金及进度计划,报委托人批准;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户,按计划领取并拨付建设资金,按月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组织工程竣工结算,组织竣工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6、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执行。

7、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 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用地建筑规划报批情况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和代建人的报酬:

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代建项目管理费用支付方式:

1、正常代建费按工程总概算****万元的 2 %计算,其中----****万元,———****万元,在工程结算之前按概算总价计算并支付工程项目管理费。

2、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支付-------代建管理费(** 万元的)30%计**万元;

3、------工程进行一半时,再支付代建费的40%计**万元。

4、工程竣工审计后支付至全部实际费用的95%。

5、代建费5%作为质检费一年后支付。

6、——工程代建费支付方法按此进行。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质量标准,按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 因代建人原因未能按期完工,应对代建人进行处罚,按以下方式计算处罚金:

罚金=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第九条 因代建人管理不当,未科学安排施工造成投资增加,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处罚:

处罚金额=工程费用超支额×30%

第十条 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方法计算并支付代建人延长期工程项目管理费:

延长期管理费=管理费总额÷合同期(日)×延长工期(日)。

延长期管理费从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并按月支付;

第十一条 因代建人的合理化建议、科学管理、规范操作在达到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功能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所节约的工程投资,委托人按以下方法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30%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xx]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

(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建制的缺点⑴设计的可施工性较差,设计时很少考虑施工采用的技术、方法、工艺和降低成本的措施,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多,导致施工效率降低,进度拖延,费用增加,不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4

一、工程概况

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投资最多、调水路线最长、涉及省市最多的水利设施,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调水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是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是从加坝扩容后的丹江口水库陶岔渠首引水,顺着明渠沿伏牛山山麓向东北行进,至郑州西部孤柏嘴穿越黄河,沿京广铁路西侧向北延伸,穿越漳河,经河北进入北京和天津,最后到达北京颐和园团城湖和天津外环河,全长1432km,多年平均年调水规模为95亿m3,工程静态总投资为1100亿元。总干渠输水形式以明渠为主,局部布置管涵,在总干渠上共设置各类建筑物2220座。

二、代建制及其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中的实施情况

1、代建制的定义

根据国家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作为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一种,代建制是在充分借鉴各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进行的创新和完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采用项目法人直接管理、代建制、委托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这是代建制在国内大型引、调水工程中的首次尝试。南水北调工程采用的代建制,是指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建设中,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具有独立签订合同权利的其他组织,承担南水北调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单项、设计单元、单位工程项目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建设管理活动的建设管理模式。

2、代建制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中实施的基本情况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共划分为9个单项工程(不含陶岔渠首工程),76个设计单元工程,271个土建施工标。工程建设过程中,先后有9个设计单元工程、21个施工标段实施了代建制,占施工投资比例为12%,其中,在先期开工建设的京石段工程中代建项目所占施工投资比例为6.3%,黄河以北段工程(京石段除外)中代建项目所占施工投资为10.9%,黄河以南段工程中代建项目所占施工投资比例为13.3%。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通过招标等方式共选择了6个代建管理单位,现场成立了9个项目部,共投入约200人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建立了完善的质量、进度、投资等检查控制体系,针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等制定了30多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代建单位代表项目法人全面履行义务,配合项目法人完成施工单位招标工作后,全面负责设计、监理、监测、土建施工及设备安装等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工程建设和相关合同履约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代建项目进展顺利。

3、代建制在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中实施的效果

(1)工期得到有效控制。代建单位按总体进度计划及分解的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进场开展施工准备工作,检查落实资源到位情况,对工程进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工程进度得到了有效控制。如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北拒马河暗渠工程、沙河北倒虹吸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均为20个月,在开工日期分别滞后4-5个月的情况下,通过精心组织施工,最终按照合同日期完工,有效保障了京石段应急供水工程通水目标的实现。

(2)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代建单位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严把工程质量关,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京石应急段沙河北倒虹吸工程等三个代建项目已经顺利通过临时通水验收和施工合同验收,也通过了2008年9月至今两次临时通水检验。在建的汤阴段工程和鹤壁段工程两个代建项目质量情况总体良好。

(3)工程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控制。从已经完工的京石应急段工程投资控制情况分析来看,代建项目普遍好于直管和委托项目,3个代建项目在采取冬季施工和赶工措施并按原定日期完工的情况下,仍未突破批准概算,工程投资得到有效控制。

(4)优化了管理资源配置,有效提高了建设管理水平。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全长1432km,高峰期需要投入建设管理人员1000多名。引入代建制后,代建单位承担了176公里渠段工程的建设管理任务,共投入200余人。引入代建制,一方面有效弥补了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资源的不足,也减轻了项目法人管理运行后的人员压力,优化了建设管理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代建管理人员具有比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善于调动和发挥参建各方的积极性,合同履约意识较强,并能果断决策,有利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实施代建制的主要经验

1、选择优秀建管单位是确保代建项目成功的前提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的6个代建管理单位都有着多年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拥有雄厚的技术、管理力量,能够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合理配置专业人员,较快适应工程建设环境,科学地安排工程建设,独立协调好各方关系,有效协调处理工程建设中的诸多复杂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2、充分授权是确保代建项目成功的重要保障

代建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独立进行项目管理,负责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管理和协调,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涉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因此充分信任并授予恰当权利显得尤为重要。为此,一是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代建项目管理办法》,请代建单位参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二是授予代建单位工程变更处理的一定权限;三是在遇到重大问题时充分听取代建单位意见。多措并举,树立其威信,为其行使职责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3、加强检查、考核是确保代建单位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加强对代建单位的检查,通过适当的考核奖惩办法,从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对代建单位进行全方位考核,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能有效促进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和代建单位职责的全面履行,从而更好地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4、合理确定代建标段范围,有利于代建单位专业化优势的充分发挥

从已经实施的代建项目看,代建标段范围过小,相应的建设管理费较少,不利于建设管理形成集约化管理效应,代建单位投入的资源和力量受限,会直接影响代建单位建设管理的效果。另外,代建标段划分易整不宜零,其划分应以设计单元或县行政区划为单位,一方面便于征地移民协调、工程验收及资料整理;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集约化管理,发挥规模效应。

四、实施代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1、代建单位地位还未得到广泛认可,协调征迁工作难度大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代替业主全面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其中包括外部建设环境和内部各个参建单位的协调。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建设管理委托合同中虽明确了征地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由于代建单位的特殊地位,地方政府不认可的客观事实,加之代建单位工作中缺乏相应的协调经费,很难协调解决诸多建设环境问题。

2、代建单位职责不够明确,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存在职能交叉

目前代建单位的选择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代建单位的职责多是参照监理职责而定,合同中对代建单位的要求类同于对监理单位的要求,造成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在职责上的交叉或缺位,代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工作协调上职责不清。按照南水北调工程代建制管理办法,监理单位由项目法人招标产生,向项目法人负责,代建单位未参与监理单位的选择。虽然为理顺三方关系,在实施中签订了三方合同,但代建单位对监理合同的实际管理不够理想。

3、代建单位不能有效分担项目法人的管理风险

目前代建单位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其是否能承担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也无明确规定,加之受代建费用取费标准过低的限制,代建单位投入的人员、设备不足,客观上造成管理效果不理想,最终将代建单位的管理风险转嫁给项目法人,代建单位不能有效分担项目法人的管理风险。

4、前期工作遗留问题多,影响代建制的顺利实施

由于前期工作遗留问题较多,加上时间推移和物价等因素,实施中工程变更过多,投资控制不确定因素多,代建单位很难按照国家批复的概算去控制投资。代建费用与工程变更金额差额较大,不利于项目法人工程变更授权和利用投资结余分配等激励机制提高代建单位的积极性。

五、优化代建制的思考和建议

1、通过立法,确立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

进一步完善与代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代建单位的合法地位,使代建单位的身份能够被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所接受,保障代建制的顺利实施。

2、规范代建制度,进一步明确代建单位职责

进一步规范代建制度,明晰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明确代建单位的资质认定、等级划分等标准。通过完善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程序,统一规范代建管理合同,进一步明确代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代建制的顺利实施。

3、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各参建单位对代建制的认识

代建单位的介入客观上增加了管理链条,但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自身首先应提高思想认识,在日常管理中协调好代建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的关系,明确代建单位的地位,提高各参建单位对代建制的认识,建立既相互配合协作,又主次分明的工作氛围,保障代建制的顺利实施。

4、请代建单位极早介入建设管理过程

通过完善代建单位招标评标办法,极早进行代建单位招标,极早选择代建单位,使之极早介入建设管理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其提前熟悉情况,便于工作开展;另一方面,更有利于充分发挥代建单位的把关作用,起到预期的管理效果。

5、制定合理代建费用标准,建立投资控制和考核机制

根据代建制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合理确定中标价,加强控制,确保优秀代建队伍中标。同时,建立配套投资控制奖惩办法和奖惩考核机制,以调动代建单位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5

1、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起源

如何管好政府投资工程,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建设市场,防止腐败,是困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大问题。此时,代建制应运而生。

对于EPC总承包的缘起,许多文章的观点是:EPC这种承包模式给业主带来优化设计的经济利益,是业主推行EPC总承包的根本动力。作者认为:EPC最早出现在西方国家私人业主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特别是大型项目中。EPC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技术更新周期的缩短和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业主对工程关注重点的排序由传统的c(成本)、P(质量、性能、功能)、T(时间)变为T(时间)、P(质量、性能、功能)、c(成本);另一方面是由于业主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预期的投资效益,更关注项目的运营阶段。因此业主希望承包商以一个固定的包干总价承包工程,以此将工程中的多数IT/risk/Index.html“ target=”_blank“>风险让承包商承担,使得EPC总承包模式u J在实践中逐渐出现。简单的说,业主不是工程方面的专家,不会主动认识到EPC总承包的优点。业主考虑更多的是工程运行所带来的效益,而不是优化设计带来的效益。

2、EPC总承包和代建制的理论分析

代建制的理论分析是比较复杂的。在代建制提出之后,许多文章都提到一点:代建制是一种委托关系。代建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通常是政府投资部门),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工程进行管理。在整个代建工程合同体系中,可认为代建单位的地位是“代甲方”,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乙方”。所以,把代建制看成是一种委托关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有人提出了以下不同的意见:在民法中,“”是指人在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被人的法律制度。民法所解释的的特征之一是: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由委托方承担的。而在代建制中,代建人接受业主即投资方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是由代建方承担的,这与民法中规定的的含义相违背,因此“代”解释为“”是不合理的。

作者认为,虽然代建机构作为项目法人的制度设计与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定矛盾,但是代建制还是应该属于委托范畴的。原因如下:

①代建制是一种管理模式。具体说来就是由谁来管理工程。建国以来,经历了4种管理模式:业主自管、监理、项目管理、代建制。从这个层面上分析,代建制是现阶段最高级的工程管理模式,这个概念是很广泛的,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形式也是不一样的。但针对具体的代建合同而言,业主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是比较完整意义上的委托;

②对代建制是否属于委托关系的争论焦点在于:代建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担风险。委托的特征之一是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并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而现在为了保证投资效果,对代建人责任赔偿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二者的本质是冲突的。但是按照委托理论,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或委托人无力监督的情况下,人都可能发生追求自身利益而背离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引发委托问题。为了取得效果,都将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即解决非对称信息下的人激励问题和制约问题。结合工程的特点和惯例,可将代建人的风险问题看作是对委托问题的解决手段。或者可将代建人风险问题看作是代建人的违约处理。就代建合同本身的风险而言,代建制还是可以看作是委托范畴的。

相对与代建制而言,EPC总承包的理论定位很简单。EPC总承包是承发包模式的其中一种,可以认为 EPC总承包是与传统平行分包相对应的一种模式,是直接的任务委托。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总承包商就是传统的“乙方”,它承担着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任务。

3、EPC总承包与代建制的合同内容差异

一个完整的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代建单位一般要履行以下职责:

①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③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修改工作;

④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消防等有关手续的报批工作;

⑤组织施工图设计;

⑥组织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的招标活动;

⑦负责或协助办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等工程实施中有关的手续;

⑧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⑨审核、鉴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提出对签证或索赔的处理意见;

⑩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资金计划,并按月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交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编制工程决算报告,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从上面可以看出,代建单位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并不承担任何工程实体的建设任务。

相对于代建合同而言,EPC总承包合同是比较复杂的。总承包商的工程应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合同规定的目的。总承包商的工程范围应包括为满足业主要求,并为承包商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需的,或合同隐含,或由承包商的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按照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简单的说,总承包商需要对工程设计、采购与施51232作负责和对工程负有保修责任,以及包括工程建设中的多数项目管理工作。所以从合同内容分析看,EPC总承包合同的工作范围要比代建制大得多。

风险分析从目前代建制的实施情况上看,代建制的风险分配是不均衡的。代建单位的风险主要来源于2个方面。

1)收益与责任赔偿代建人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代建制采取经济合同监督制,代建人的收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中确定代建单位管理费,一般不超过财务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而且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的标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各代建单位在投标中出现无序竞争的现象,导致代建管理费用一降再降;二是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可参与分成,通常认为其中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资金可作为对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奖励。但是,目标成本如何合理确定也成为一个难点。另外,代建制管理要求代建人提供项目投资额10%~50%的履约保函,并对责任赔偿约定。如果代建人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人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建设实施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该代建人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参与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人投标。根据以上对代建单位的收益和责任赔偿的分析可以看出:代建单位的风险是不均衡的。

2)制度风险实践过程中代建人在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没有授予认可的法律地位。因此,客观上无法得到各级政府和建设相关管理、备案部门等方面的认可,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从贵州省的代建制实施情况上看,虽然各方面已经给予了一些变通和相应处理方式,但实际上仍必须使用人即传统上的建设方出面进行各项手续办理。客观上降低了代建单位的工作效率,并增加了代建单位在协调管理上的风险。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6

2、代建制。代建制,最先萌芽于地方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过程中。早在1993年,福建厦门市等地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中,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专业公司,由这些公司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代建制开始初见雏形,并在随后的发展中加以完善。2004年国务院正式了官方文件,正式明确认可了代建制管理模式,大大加快了在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实施“代建制”的发展步伐。代建制是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等方式,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分阶段或全过程建设组织管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在政府投资项目上的一种具体运用模式和管理制度。

二 、典型的项目代建管理模式

尽管各地代建制试点的做法不尽相同,但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革以及代建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重要的启示,主要有企业型模式,事业型模式和混合模式三种形式。

1、企业型代建模式。根据项目批复中确定实施代建制的要求和具体代建方式,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通过签订书面委托代建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2、事业型代建模式。政府成立专门的代建机构,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功能目标和设计要求,并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竣工验收,由代建机构对工程前期、设计委托、招投标、施工管理和工程验收等进行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

3、混合型代建模式。代建制采用了“政府-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投资公司作为政府业主代表,具有投资主体的地位,主要任务负责项目融资、资金拨付与还贷,以及设施经营和管理。投资公司则通过市场化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具有资质的工程管理公司(以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为主),工程管理公司根据投资公司的具体委托,完成对项目的管理。

总体而言,上述几种代建模式各有优劣,事实上几种代建模式并不互相排斥,只是应用范围和程度的情况不同而已,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各个地区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建筑市场发育程度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的不一致。从国内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发展的主流方向来分析,通过市场方式选择专业项目管理公司来代建是较优的选择。

三 、代建制在实践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现有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具有明显的条割特征,在业务上具有同性质的重叠性,还因为与政府的某行业管理关联,通过对各自资质、资格和业务范围的管理从而形成了相对封闭的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代建制管理方式的实行。例如,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应承担起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等责任,与目前代建单位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有不少相同之处,如何处理好原有制度与代建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同时在取费标准、业务规范和代建责任等相关法规政策建设方面也相对滞后。

2、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与建设单位的责权关系也需要清晰梳理,在代建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么不积极主动配合,要么是过多干涉代建单位的正常工作,代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影响了代建制管理方式的运行。另外,从目前实施情况分析,代建单位在办理各种工程建设手续过程中,与代建单位履行职责相配套的法律环境尚不健全,未将代建方式纳入整个基本建设程序,其身份难以被环保、国土和消防等有关行政部门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建制的发展。

3、代建收费标准与计费依据不统一。目前各地的代建取费标准大多是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来执行,但代建费与建设单位管理费相比不仅在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交纳履约保函风险、违约赔偿风险以及应该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内容,势必降低代建工作质量,影响代建单位积极性,不利于代建企业和市场的成长。

4、代建实施的配套措施还不健全。代建合同尚无国家正式颁布的示范文本,现阶段的代建合同对各代建组织程序、工作流程、责任划分、资金拨付、激励约束、风险分担和索赔等细化程度方面做的还不够,缺乏针对性,可能会使代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以界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外,从整体上看,不少代建制企业仍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政企不分和产权不明的现象依然存在,而另一些代建机构是从原来工程咨询单位、房地产公司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转型或剥离过来,在经济实力、工作制度和人员队伍还达不到应有的水平,尚待进一步扶持和培育。

四、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有关代建制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建设。在研究和汇总代建制实践工作、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代建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建设,规范代建市场准许机制,建立代建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推进代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使代建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规范和统一。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7

代建制,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通过政府招标进行建设,而在建设过程中政府会委托相关具有合格资质的建设单位进行该项目工程的管理和建设工作,对于相关事物拥有全权的处理权和决定权。在相关的建设制度完成后,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在代建期限范围内,代建单位应该按照相关的合同条款履行建设主体的职责。但是相关工程管理的审批部门对于工程是审批程序不会发生变化。

(一)代建制的项目管理范围

在建筑工程管理的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单位在建设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而同时也是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业主,对于项目建设拥有全权的处理权和决定权。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代建单位作为工程主体单位负责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组织和计划,负责建设工程中具体建设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对于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保证项目工程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二)代建制管理的特殊性

代建制管理项目与其他的建筑工程的管理模式相比较主要的区别在于,在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过程中,代建制以外的建筑项目管理模式并不能担任项目建设的法人身份,而代建制不同,代建制在项目建设中具有法人地位,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事务也拥有全权的处理权。也因此代建制中的项目工程建设要比其他建中工程的管理模式承担更大的风险。

二、代建制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分析

(一)合同的签订

对于代建合同的签订,无论是代建单位还是招建单位都必须认真考虑,因为合同的签订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对于合同条款中应该涉及的主要内容双方应该仔细协商和讨论,对于代建工程具体的工作内容以及范围、工程的总投资规模、工期安排、建设时间以及质量标准、在施工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内容的事宜等,都需要进行仔细的协商讨论。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监理人员、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以及工程材料的供货商也需要进行双方的协定。这样权限分明对于工程的建设会很有帮助,如果在建设过程中投资方过多的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来,那么必然将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所以在合同签订阶段必须要考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仔细的协商和探讨。

(二)工程方案设计阶段

在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阶段过程中,代建单位应该根据投资方的要求进行设计方案或者使用投资方提供的方案进行设计。在这一过程中,代建单位应该和施工单位就方案设计工作进行仔细的协商,对于相关的设计细节应该添加到合同内容中。在设计过程中,代建单位也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施工设计,对于某些特殊内容,代建方应该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全程的跟踪,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合同要求,表面建设完成后需要重新返工见着,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图纸设计阶段,代建方应该对于投资方的相关建筑要求进行明确的确认并都体现在设计图纸上,图纸设计完成后也需要和投资方确认,看对方是否还有修改意见提出。施工图纸的设计是整个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关键环节,一旦设计出错会给工程项目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一定要重视图纸设计阶段,与投资方仔细的协商讨论,确定好图纸的设计事宜。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8

一、实行代建制监理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1、委托风险

实施代建制的主要意图就是实现“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分离,提高投资效益。目前我国国内存在着一种代建行为的格局,即大业主、小代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委托关系,但在代建制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业主)为了自身或部门利益,对代建工作横加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加大了相关风险,同时也影响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风险有可能会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部分风险的源头,只要建设单位(业主)和代建单位的地位不能通过平等的委托加以确定,就必然造成业主越权、代建作用有限或不作为的情形。

2、前期手续办理风险

作为建设单位(业主)的代言人——监理企业代建方,在以往的工程建设中仅仅从事工程质量和安全这两块,随着工作内容向前期的扩展,暴露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理企业对前期配套手续的办理不熟悉,远远赶不上那些专门办理项目前期报建手续的咨询单位;二是以往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都由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并取得相关的批复,随着代建方深入到项目中,这些手续和相关批复都应由代建单位办理,但在目前的基本建设程序中尚未有相关文件规定代建单位的作用与地位,这就造成代建单位在得到代建的相关权限后,首先碰到的就是前期配套手续办理的尴尬。

3、过程管理风险

由于十多年严格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跟踪,监理单位塑造了一大批拥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工程师和项目总监,在代建项目管理过程中,不会出现太大的技术风险因素,在此所指的过程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上。以往我国的监理企业定位“为三控二管一协调”,可是监理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能力一般,而代建制项目管理的好坏关键在于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采购、谈判和执行。只有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才能划分各参与方的工作界面、责任和权限、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机制、各参与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等等。如果在代建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中合同管理混乱,必然带来一系列的相关风险。

4、投资控制风险

对于代建制项目,投资控制风险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主要关注工程的承包价格、建造过程中的变更造价以及结算造价,而对代建项目的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造价管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较好的投资控制方法作保证,导致监理企业主动性不够,同时也导致监理企业在合同的谈判、签订等方面不能发挥其专业化的管理优势,出现恶性循环。一旦代建项目的投资突破预算,就违背了实施代建制这种管理模式的初衷。

5、人才风险

随着监理企业运作代建项目,以往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其知识结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这主要是由于监理自始至终都只肩负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如果要真正实现代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就应及时补充或培养一批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管理、财务等各专业的人才,所以监理企业在如今不太成熟的代建市场上,如果不综合考虑自己在人才储备方面的实力,随着代建工程的启动,必然面临人才风险。

6、监督风险

代建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时也很难套用其他的依据,很容易造成对代建单位的监管失控。

二、监理企业解决上述风险的策略

1、拓宽业务范围

代建制是项目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代建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某一方面的管理控制,也可以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控制。尤其针对后者,代建单位一般从项目批复立项开始介入,直至项目保修期结束,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包括项目前期的手续办理、可行性研究、设计的优化和管理、项目勘察、招投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等方面的管理控制。目前我国监理企业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工程量审核三个方面,为了适应代建的需要,必须站在施工阶段分别向前期和后期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同时还要不断拓展施工阶段的工作任务,如加强项目的合同管理等。根据我国监理企业的现状,可以通过申请新的资质和升级已有的资质来实现监理业务范围的拓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一律实行资质管理,某类资质的企业只能从事与其相对应的工程建设。目前国内存在的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资质主要包括监理资质、造价咨询资质、招投标资质、审计资质等,每一资质又进行分类、分级。监理企业要真正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代建工作,就必须申请新的资质,介入到新的业务范围中去,同时也要升级已有的工程资质,实现跨行业、跨区域的服务。

2、提升自身素质

随着监理企业以代建单位介入到项目管理活动中,业务范围的拓展也对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监理企业转变自身的社会角色——“由监工”转变“为项目管家”,服务宗旨“由提高质量”转变“为提高项目的整体投资效益”,服务方式“由按规范操作”转变为“一切以建设方(业主)需求为准绳”,从而提高服务价值,使自己跻身于智力密集型行业中。所有这些转变需要以充分的人才资源作保证,监理公司必须加紧储备和培养专业项目管理方面的复合人才。

3、正确处理各方关系

作为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必然要与建设方(业主)、工程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单位等发生业务上的来往。要正确处理这些关系,必须明确划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范围,这就决定了代建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的重要性。以往我国的监理企业定位为“三控二管一协调”,遗憾的是监理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做得不尽人意。监理企业要想扮演好代建单位的角色,必须加强项目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网络架构,以整体、动态、全面的观念通过合同来管工程。

4、确定多种实践形式

监理企业必须采用多种实践形式运作代建项目,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目前监理企业的资质不齐全、不完备,需要与其他相关单位强强联合;另一方面,项目具有一次性特点,建设方(业主)根据自身的需要,可能要求监理单位独自充当代建单位介入,也可能要求与建设方(业主)或者设计单位等联合成立代建单位介入。不管采用何种实践形式,监理单位都必须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最后向建设方(业主)“交钥匙”,向其提供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业主使用功能的合格建设产品。

5、计划性涉入代建市场

就我国目前的代建市场而言,代建行为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严格意义上的代建行为——代建单位拥有法人地位和法人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分权制;二是非严格意义上的代建行为——代建单位只承担对建设方(业主)的管理咨询业务,如前期配套手续办理等,即授权制。我国的监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承担风险能力的大小、承办业务水平的高低,有步骤、有计划、有层次地实施代建业务,这样既满足了建设方(业主)暂时性的需求,也为自身运作真正意义上的代建制赢得了充足的准备时间。

6、加强投融资的管控能力

运作真正意义上的代建制业务,代建单位拥有代建项目的资金支配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保值责任。作为监理企业,在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方面无可非议,但在投融资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对基建项目财务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匮乏。以往的工程项目经常出现“三超”现象,尤其是“超投资”,造成了资金的流失或资金的边际效用递减。一旦监理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就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工程项目投融资管理控制体系,并按此体系严格贯彻建设方(业主)的意图,控制投资规模,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单位资金的产出率,防止资金流失或耗费。这方面能力的匮乏成了监理企业做好代建业务的拦路虎,因此亟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转贴于

三、结语

代建制是我国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一个改革发展方向。我国监理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强力推行政府项目代建制的契机,分析所面临的市场机遇和风险,主动采取应对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真正成为代建管理市场的主体。

摘要:代建制的着眼点就在“代建”,也就是不再由建设单位(业主)直接参与工程建设,而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很显然,建设项目的风险也由建设单位(业主)转移到了代建单位身上,监理企业一旦介入代建项目,会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风险,文章就这些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代建制;监理企业;风险

一、实行代建制监理企业所面临的风险

1、委托风险

实施代建制的主要意图就是实现“建设、管理、使用”三位一体的分离,提高投资效益。目前我国国内存在着一种代建行为的格局,即大业主、小代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委托关系,但在代建制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业主)为了自身或部门利益,对代建工作横加干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加大了相关风险,同时也影响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影响到项目的顺利实施。该风险有可能会成为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部分风险的源头,只要建设单位(业主)和代建单位的地位不能通过平等的委托加以确定,就必然造成业主越权、代建作用有限或不作为的情形。

2、前期手续办理风险

作为建设单位(业主)的代言人——监理企业代建方,在以往的工程建设中仅仅从事工程质量和安全这两块,随着工作内容向前期的扩展,暴露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理企业对前期配套手续的办理不熟悉,远远赶不上那些专门办理项目前期报建手续的咨询单位;二是以往项目建设的前期手续都由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并取得相关的批复,随着代建方深入到项目中,这些手续和相关批复都应由代建单位办理,但在目前的基本建设程序中尚未有相关文件规定代建单位的作用与地位,这就造成代建单位在得到代建的相关权限后,首先碰到的就是前期配套手续办理的尴尬。

3、过程管理风险

由于十多年严格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跟踪,监理单位塑造了一大批拥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工程师和项目总监,在代建项目管理过程中,不会出现太大的技术风险因素,在此所指的过程管理风险主要集中在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上。以往我国的监理企业定位“为三控二管一协调”,可是监理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能力一般,而代建制项目管理的好坏关键在于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采购、谈判和执行。只有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才能划分各参与方的工作界面、责任和权限、风险和利益的分配机制、各参与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等等。如果在代建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中合同管理混乱,必然带来一系列的相关风险。

4、投资控制风险

对于代建制项目,投资控制风险主要表现在监理企业主要关注工程的承包价格、建造过程中的变更造价以及结算造价,而对代建项目的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造价管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缺乏较好的投资控制方法作保证,导致监理企业主动性不够,同时也导致监理企业在合同的谈判、签订等方面不能发挥其专业化的管理优势,出现恶性循环。一旦代建项目的投资突破预算,就违背了实施代建制这种管理模式的初衷。

5、人才风险

随着监理企业运作代建项目,以往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其知识结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求,这主要是由于监理自始至终都只肩负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如果要真正实现代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就应及时补充或培养一批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管理、财务等各专业的人才,所以监理企业在如今不太成熟的代建市场上,如果不综合考虑自己在人才储备方面的实力,随着代建工程的启动,必然面临人才风险。

6、监督风险

代建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时也很难套用其他的依据,很容易造成对代建单位的监管失控。

二、监理企业解决上述风险的策略

1、拓宽业务范围

代建制是项目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代建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某一方面的管理控制,也可以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控制。尤其针对后者,代建单位一般从项目批复立项开始介入,直至项目保修期结束,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包括项目前期的手续办理、可行性研究、设计的优化和管理、项目勘察、招投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估等方面的管理控制。目前我国监理企业的业务主要集中在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工程量审核三个方面,为了适应代建的需要,必须站在施工阶段分别向前期和后期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同时还要不断拓展施工阶段的工作任务,如加强项目的合同管理等。根据我国监理企业的现状,可以通过申请新的资质和升级已有的资质来实现监理业务范围的拓展。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单位一律实行资质管理,某类资质的企业只能从事与其相对应的工程建设。目前国内存在的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资质主要包括监理资质、造价咨询资质、招投标资质、审计资质等,每一资质又进行分类、分级。监理企业要真正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代建工作,就必须申请新的资质,介入到新的业务范围中去,同时也要升级已有的工程资质,实现跨行业、跨区域的服务。

2、提升自身素质

随着监理企业以代建单位介入到项目管理活动中,业务范围的拓展也对自身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监理企业转变自身的社会角色——“由监工”转变“为项目管家”,服务宗旨“由提高质量”转变“为提高项目的整体投资效益”,服务方式“由按规范操作”转变为“一切以建设方(业主)需求为准绳”,从而提高服务价值,使自己跻身于智力密集型行业中。所有这些转变需要以充分的人才资源作保证,监理公司必须加紧储备和培养专业项目管理方面的复合人才。

3、正确处理各方关系

作为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必然要与建设方(业主)、工程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单位等发生业务上的来往。要正确处理这些关系,必须明确划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范围,这就决定了代建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的重要性。以往我国的监理企业定位为“三控二管一协调”,遗憾的是监理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做得不尽人意。监理企业要想扮演好代建单位的角色,必须加强项目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网络架构,以整体、动态、全面的观念通过合同来管工程。

4、确定多种实践形式

监理企业必须采用多种实践形式运作代建项目,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目前监理企业的资质不齐全、不完备,需要与其他相关单位强强联合;另一方面,项目具有一次性特点,建设方(业主)根据自身的需要,可能要求监理单位独自充当代建单位介入,也可能要求与建设方(业主)或者设计单位等联合成立代建单位介入。不管采用何种实践形式,监理单位都必须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最后向建设方(业主)“交钥匙”,向其提供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业主使用功能的合格建设产品。

5、计划性涉入代建市场

就我国目前的代建市场而言,代建行为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严格意义上的代建行为——代建单位拥有法人地位和法人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分权制;二是非严格意义上的代建行为——代建单位只承担对建设方(业主)的管理咨询业务,如前期配套手续办理等,即授权制。我国的监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资质条件、承担风险能力的大小、承办业务水平的高低,有步骤、有计划、有层次地实施代建业务,这样既满足了建设方(业主)暂时性的需求,也为自身运作真正意义上的代建制赢得了充足的准备时间。

6、加强投融资的管控能力转贴于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9

2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

上述某企业在代建管理合同中风险承担的不公平待遇,不符合当前代建市场对风险承担的原则和共识。风险承担是项目建设过程中必然选择,国内外对此已经有了深入研究。风险承担是利益分享的前提和基础,风险承担者的风险收益应该与项目剩余索取权匹配。代建制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制度,各地代建管理办法亦对风险承担有规定。结合代建制管理的特点,从项目所有权配置的角度考虑代建人承担的风险,代建市场现形成了以下原则和共识:

2.1责权利对等原则

此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应享有的权利应对等;二是代建人在代建过程中应承担责任和其可取得的利益应对等。代建管理合同中应很好地体现此原则。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看,不能让代建人获得较少收益而需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某银行办公大楼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代建人按项目建设投资额的3%收取代建管理费,但代建项目管理工作包括本项目自立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保修期届满之日为止的所有代建管理工作,且代建管理服务优良使项目投资有节余仍不能获得奖励,其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此代建管理合同背离了责权利对等原则。《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管理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管理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的比例分摊支付。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亦有此相类似的规定。

2.2谁有能力控制风险即由谁承担风险

风险承担作为代建制制度安排的组成部分,风险承担者应拥有相应的控制权,能积极性做出正确决策。如,代建项目管理中水文地质风险有可预见与无法预见之分。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约定为代建人承担,但不可预见的水文地质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又如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拆迁,其风险代建人无能力控制,亦不应由代建人承担此风险。

2.3代建人承担的风险赔偿责任应有上限

由于项目建设过程的复杂性、多变性,致使代建人代建管理承担的风险极大,有些风险不是代建人有能力进行控制的。为提高代建人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的积极性,促进项目开发有效实施,代建人在代建管理过程中的风险不应是无限的。因此设定风险赔偿责任的上限是参与各方的共识。

3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是对风险不同层面的认识。从代建人在代建管理中的规范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角度看,风险承担与风险防范是相辅相成的。代建人在代建管理中的风险防范的主旨是加强项目管控水平,提升风险认识。居于代建人在代建项目中风险承担的原则及共识,代建人对其在代建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3.1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合理、公平地分配各方当事人的风险要素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全过程代建管理合同中的各个风险要素由代建管理合同哪方主体承担,不同的情势下应有不同的约定。笔者结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实践中对代建项目法律服务的经验,从公平角度对上述47项代建项目的风险要素的承担主体做了设定:其中委托人独自承担22项;代建人独自承担21项;委托人、代建人共同承担4项(见附表)。

3.2代建人应恰当选择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

风险承担意味着责任承担。代建人在项目代建过程中,一旦发生其承担的风险因素,代建人应按代建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代建人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承担风险赔偿责任:(1)对所有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代建人在代建管理费额度范围内承担风险赔偿责任;(3)代建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的代建管理费额度不足承担时,由履约保函额内承担。如,《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管理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3.3代建人可合理地将在代建管理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要素

进行规避与转移若代建人居于建筑市场的需要,在代建管理合同中要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要素,其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中,可以通过与项目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招标单位等签订相应合同,将代建管理合同中应承担的风险进一步分解到前述有关单位,以达到风险承担规避和转移的目的。如,某代建管理合同约定:“代建人未完成履行本合同义务,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人应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人负责赔偿。”代建人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时候就应约定:施工单位造成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业主的投资费用、代建人的管理费用等由施工单位承担。代建人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中,还可以通过投保,分解代建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这一做法在各地的代建制管理办法中亦有体现。如《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积极推行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10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代建制是该领域的一个新的项目管理模式,其的是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控制投资,转移风险,提高综合管理绩效,减少腐败。

一、代建项目中代建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

1、法律法规风险

代建单位没有统一的国家资格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认证、分级、建设成本、权利和义务、代建费用、风险转移,行业监督和管理、违反合同等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代建单位对代建工程的项目管理承担质量终身负责的法律责任以及安全、投资等方面的责任。而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代建单位与投资方的责权利界定不清、责任和权力不对等,导致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承担项目管理职责的同时也承担了风险。

2、投资方面的风险

投资方面的风险因素对代建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至关重要。代建单位要向委托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承担项目的投资控制风险。这方面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由于工程量预计不足或设备材料实际采购价格超过投资估算的价格;由于计划不周或外部条件等人为因素或客观因素因素导致建设工期拖延等。

3、工程方面的风险

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情况十分重要。如果代建单位在代建工程建设前对工程地质情况不能准确掌握,如地质情况勘探不清,致使在项目的施工中出现问题,将会使业主增加工程投资,从而不利于代建单位对项目的投资控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在地质情况复杂的地区,应慎重对待这方的的风险因素。

4、代建管理费用方面的风险

代建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合理的管理费。代建单位的义务多、收费少,责任大、权力小,需要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必须有一些高水平、高专业素质、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管理。例如山西省对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要求:“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高级职称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资历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然而如果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上限的计费办法,代建单位的收入远低于其正常管理成本,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及储备是不利的,对代建单位的生存产生不利影响,对其健康发展产生制约。5、合同方面的风险

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但不少省市已经起草并使用地方的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的客观风险通常体现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比如法律法规、合同条件,其风险责任是合同双方无法回避的。而有些风险如业主利用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风险转嫁给代建单位。

二、工程代建单位的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风险管理部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工程项目在代建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如果发生就很可能使代建单位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充分认识风险及风险防范是非常重要的。代建单位通过建立风险管理部门,由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在代建项目承接前就进行项目风险的预测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在代建过程中进行各种风险因素的管理,风险管理人员从预测风险到识别风险,再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使风险出现时能及时、正确的得以应对。

2、通过加强合同管理进行风险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合同签订前要尽量减少合同中的漏洞,要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对于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负责条款。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没有说明也没有量化的内容,一旦发生很容易引起合同争议,在专用条款中一定要进行说明和量化。通用条款中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如工程地质情况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如何时行处理的问题,一定要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以免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影响。专业合同条款中,如有关于代建单位过失责任造成损失的条款,要对赔偿上限进行确定,最高赔偿数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

3、通过制定项目风险应对策略进行风险防范

代建单位根据项目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的结果,提出项目风险防范的有效方法对风险时行控制和消除。

①风险控制。针对可控性的风险采取的防止风险发生,减少风险损失的应对策略。风险管理部门应对关键的风险因素逐一提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防范措施,以尽可能低的风险成本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将风险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②风险转移。风险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代建单位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将项目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如对一些人力难以控制的灾害性的风险。二是通过在合同谈判中加上保证性条款进行风险转移。如采用新技术可能面临的较大风险,可以提出如果达不到设计能力或设计消耗指标时的赔偿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技术提供方。

参考文献: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11

1.前言

我国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为“自建自管自用”。该模式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弊端日益暴露。为了适应时展的需求,我国于2004年7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要推行并加快推进“代建制”管理[1]。代建管理,也可称项目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代建管理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也可称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也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项目前期阶段工作或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目的在于实现项目的“建、管、用”分离,使责任追究更明确和具体,建立相互约制的保障体系,三权分离,杜绝腐败。由于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管理系统本身相对复杂,使得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制度不断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笔者个人认为,要想使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在客观评价它现有优势和存在问题的前提下,探讨符合代建管理发展要求的针对性对策。

2 代建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促进作用

探讨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代建管理的积极作用,要建立在对代建管理正确定位的基础上,相对于工程项目管理而言,工程代建管理服务对象更加明确,属项目定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导致其性质、地位、管理权限、管控机制都更具特殊性、针对性。

2.1 工程项目管理更具专业性、合理性、科学性

代建单位在早期策划方案的编制上使其更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流程。完成通过审批后不会轻易修改,过程更显专业性和严肃性,科学指导整个工程建设的实施[2]。同时,在代建委托合同中,对管理目标进行明确规定,并在代建合同中标明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工程的处罚措施,规避合同风险。

2.2项目建设和管理更具效率性

代建工作包括设计管理、招标管理、合同管理、现场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通过代建单位来管理工程项目。传统的建设工作量相当大,相关专业人员及管理成本很高,代建项目管理单位相对更具备专业操作能力。

2.3杜绝腐败

代建制将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个环节各自分开,打破传统模式,使工程承包、各种原材料供应、机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招投标活动更透明。代建单位有权行使自主决定权,同时接受政府有关单位监督,真正做到了公开、公正、公平。

3.目前项目代建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3.1代建责任界定不明确导致代建单位工作存在极大束缚

在代建单位的众多外在阻力中,最大的部分来自建设单位。由于建设单位掌握着工程项目代建费用的最终支付决定权和相关工作的最终确认决定权,因此,即使有代建合同或者是相关的政策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只是工程项目完成后的使用者,建设过程只起着监督的作用,对代建责任不明确,不能明确回答承担代建方应是专业的工程企业还是其它事业单位也可参与;代建单位只能是独立一方还是可以委托其它企业或被控制单位;代建权力的委托权是属于政府部门还是企业法人等问题,因此出现管理混乱,也无法控制建设单位的过多介入。出于对工程完成满意度、更大更多工程的合作愿望等多重考虑,代建单位不得不处处顾及建设单位的“参考意见”,导致出现代建单位听指挥、当参谋,建设单位施管理、做决定的无奈局面。

3.2项目代建过程管理工作不够明确,代建专业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

代建单位在实施项目代建管理的各个过程都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管理涉及到建设目标的建立、工程项目招标、施工阶段工程的投资以及竣工后代建项目的移交。整个过程每一项内容的控制都关系到代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各项工作不够明确,就会出现整体施工内容、标准、投资出现混乱或错误,阻碍工程进度,影响代建单位的工作被认可度和形象等问题。

3.3项目代建起步晚,管理经验明显不足

该制度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起步较晚,各个地方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又各不相同,自身的管理经验未得到积累,与其他地区的经验又得不到交流和借鉴,阻碍“代建制”的发展。

3.4“代建制”推行力度不强,覆盖面小

由于我国代建制仍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推行力度较小,目前只是在国内较大的城市得到实践,覆盖面广泛性不够,同时缺乏与之相符合的管理手段和方法,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3]。

3.5传统履约保函在代建制实施困难

我国传统的履约保函制度随着项目施工市场的发展不断完善,代建制作为一项创新的制度,传统模式发展起来的履约保函制度对其并不适用,阻碍了代建管理的发展。

4.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中主要问题的对策

4.1完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方案,营造优良的代建制发展环境

明确相关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从细处着手,在制度上划分好代建工程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各参建方利益关系,特别是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责任和权力,避免出现角色混乱的情况。从代建单位上来讲,要明确自身问题处理的的权力,清楚哪些代建工程问题有权自行处理,哪些问题需要和建设部门沟通、汇报请示,明确建设主导地位。从建设单位上来说,要明确它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任务,设立专门的监督考核,在建设经费审批过程中,构建第三方支付审核,起到代建方、建设单位、第三方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作用。促进代建单位工作高效、公开,建设单位监督积极到位不越权。加强各方监督,除了上述提到的三方外,还要充分发挥审计、财政、质检、专业审价机构的监督作用,全方位规范代建市场。此外,国家应加大对代建制的重视程度,加大对各个地方代建制的建设力度,牵头经验较丰富的地区多进行“代建制”技术交流,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为“代建制”的推广创造优良的环境。

4.2明确界定代建管理中各方的责任

为了保障非盈利工程项目顺利、有序地开展,才有了代建制的推行,实现工程项目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全程的公平、公开、公正。首先要端正工程代建单位与政府机构或政府专门委托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它们之间只属于平等的法律合作主体,不属于上下级,工程代建企业单位不存在被领导和被控制。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扮演着对代建单位工程投资、进度、质量有效监督的角色,并非以往对代建单位的直接权力干预。保证工程代建单位、政府或委托机构之间规范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4.3严格控制项目代建过程管理

一是控制好建设技术目标,通过专业的机构确定前期工作后,不得随便更改,以避免过多变更,切实体现前期工作计划在代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性、指导性和科学性。二是代建单位要灵活处理工程项目代建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解,预先对通胀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科学设定风险分担比例,严格工程变价审核和工程量变更审核。三是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和完善合同管理办法。四是重视工程交移工作,现在很多合同中并没有这一工作的明确规定,代建单位应注意与建设单位就相关事宜如交移对象、交接时间、过程程序等可变因素进一步沟通明确。保障工程的最后顺利完成。

4.4制定人才引进计划,优化代建单位素质结构

工程项目代建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对从事项目管理人员提出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沟通能力、工作经验、协调能力、领导能力和全局掌控能力等多方面的综合要求。代建单位要根据业务需要,明确制定人才招聘计划,有的放矢,特别要注重招标工作、建设设计、审价工作、机电安装、代建项目管理等专业性较强的高素质人才的招聘及安置。

4.5建立长效的员工激励、培训机制

代建单位当下的发展,容易让已经加盟的高级人才没有归属感,人才流失率大。人才聘用后,要重视员工的具体需求,根据员工需求设定个性工作计划,计划除了有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外,还要细分到近期具体岗位的目标,用切实的工作成就感激励员工工作。此外代建单位还用重视对自身原有人力资源的培训,制定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培训体制,完善薪酬制度,激发员工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保障团队的整体实力和工作水平。

4.6深入推广“代建制”,实施必要引导扶持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专业性较强,它在低费用支出的基础上,能尽可能地保障工程的高质量和效率,“低投入、高产出”的健康科学模式在北京、上海、深圳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模式中都得到了实际和证明。因此,为了实现提高工程建设总体水平的共同目标。各地方部门机关都应有义务、有意识地推广“代建制”,加强对代建管理的宣传和普及,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必要扶持,促进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制度的广泛实施。

4.7完善代建制履约保函制度的制定

履约保函是保障合同内容顺利进行的一种有力方式,合理科学的履约保函能促进代建制的健康发展。履约保函的制定要以避免重复担保,避免资源浪费为前提,设置时要充分考虑业主所赋予的权力、项目额度、项目时限、代建管理费、履约担保等各方面的因素。

5.结束语

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实践其基本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又关系着投资项目效果的优劣,进而影响政府职能的执行和政府形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目前我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随着制度的完善和实践的扩大,工程项目代建制度定能健康发展,为科学管理工程项目创造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李 静,浅议代建制的完善[J].山西建筑,2007,33(14):197-198.

[2]付世勇,浅析代建工程的项目管理[J].工程与建设,2007,6 (16):19-20.

工程代建管理合同篇12

现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工程内容越来越复杂,建设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从项目的功能定位、报批、设计,到施工、监理、造价控制等各个环节,其中有着很强的专业性与规律,必须有相适应的管理模式、管理程序、管理方法、管理技术来实施,也就是说,要有专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为之服务,才能提高管理水平、减少工程建设的损失和浪费。笔者所在单位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在南京市河西新区建设新闻中心,占地面积约2.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如何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非常重要。下面就工程管理模式、内容及选择进行简单分析与比较。

一、我国目前推行的工程管理模式

《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提出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1、工程总承包

①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主要方式和特点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②工程总承包方式

a.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EPC承包也可称为项目总承包,是指一家总承包商或承包商联合体对整个工程的设计(Engineering)、材料设备采购(Procurement)、工程施工(Construction)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交钥匙”承包。

EPC承包模式的特点:

业主的组织协调工作量少,但合同管理难度大。由于业主只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合同数量少,使得业主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小。但由于合同条款不容易准确确定,容易造成较多的合同纠纷,因而合同管理的难度一般较大。

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业主可以承担较少风险。

有利于缩短建设工期。

对承包商而言,需要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获得高额利润的潜力也比较大。

图1EPC承包模式示意图

b.CM承包模式(Fast-Track-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M承包模式是指由业主委托一家CM单位承担项目管理工作,该施工单位以承包商的身份进行施工管理,并在一定程度商影响工程设计活动,组织快速路径的生产方式,使工程项目实现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

CM承包模式的特点:

CM承包模式特别适用于实施周期长、工期要求紧的大型复杂建设工程,基本指导思想是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

图2CM承包模式示意图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2、工程项目管理

建市[2003]30号文明确了我国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市[2004]200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则对项目管理企业资质、业务范围等内容作出明确要求。

①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②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以下方式

a.项目管理服务(PM―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b.项目管理承包(PMC―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

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PMC可以认为是项目管理承包商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

3、项目代建制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要加快推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①项目代建制的概念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规定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由政府选择有资质的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管理,促使政府投资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职能分离,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最终达到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②项目代建的模式

“代建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种基本模式:宁波式和玉溪式。

所谓宁波式,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经过规定的程序,委托专业的工程管理公司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的模式。

玉溪式则是“政府成立建设项目代建中心,将政府全额或部分直接投资的党政机关、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由政府授权、业主委托代建中心进行建设管理”的模式。

上述两种模式中,宁波式的代建制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化、市场化的特点,而玉溪式的“集中代建”虽然从操作上讲比较简单,但不免有政府与企业挣夺市场资源的嫌疑――由公共投资所形成的建设市场这块“蛋糕”,被政府成立的“代建中心”所垄断――如此以来,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角色定位可能会引起争议。

二、对于项目管理模式的选择

1、企业简况

《新华日报》创刊于1938年1月,具有悠久而光荣的历史,1952年11月正式成为中共江苏省委机关报至今。2001年9月,经江苏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组建新华日报报业集团。2002年7月,成立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集团被中央列为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四家报业集团之一。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重要媒体和省内第一主流媒体,省委机关报――新华日报是省委的喉舌。集团拥有《新华日报》、《扬子晚报》、《南京晨报》等13家报纸,中国江苏网、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网等3个网站,《群众》、《传媒观察》、《党的生活》等7家刊物,新媒体《江苏手机报》有效订阅户已突破220万。

2、管理模式选择

报业集团拥有大批高素质新闻人才,但对于建设工程领域,专业人员却捉襟见肘。结合我国目前的工程建设模式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选择何种模式,快、好、省的建好这项工程,是保证工程建设成功的首要。按照集团党委“借用外脑”的要求,针对集团特点及项目的建设特点,我们比较了现有的管理模式。

采用总承包模式,在自身缺乏专业人员,仅仅依靠监理单位,我们认为无法在建设的各环节实施有效监管,因此该模式不可行。

代建制多用于政府投资项目,集团自筹资金建设,显然也不合适。

比较项目管理服务(PM)与项目管理承包(PMC),我们发现项目管理承包具有以下特点:

①把设计管理、投资控制、施工组织与管理、设备管理等承包给PMC承包商,将繁重而琐碎的具体管理工作与业主剥离,有利于业主的宏观控制,较好地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②管理力量相对固定,能积累一整套管理经验,并不断改进和发展,使经验、程序、人员等有继承和积累,形成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同时可大大减少业主的管理人员数量,有利于项目建成后的人员安置。

③通过工程设计优化降低项目成本。PMC承包商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条件,运用自身技术优势,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与比较,本着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整个设计进行优化。

PMC是业主机构的延伸,就从项目定义阶段到投产全过程的总体规划和计划的执行对业主负责,与业主的目标和利益保持一致。

对大型项目而言,由于项目组织比较复杂,技术、管理难度比较大,需要整体协调的工作比较多,业主往往都选择PMC承包商进行项目管理承包。作为PMC承包商,一般更注重根据自身经验,以系统与组织运作的手段,对项目进行多方面的计划管理(Program Management)。比如,有效地完成项目前期(FEL)阶段的准备工作;协助业主获得项目融资;对技术来源方进行管理,对各装置间的技术进行统一和整合;对参与项目的众多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管理(尤其是界面协调和管理),确保各工程包之间的一致性和互动性,力求项目整个生命周期内的总成本最低。

结语

本文在分析比较我国目前推行的各种工程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形式、内容进行了分析比较。企业“量体裁衣”,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管理方式,这对是否能够很好的完成项目建设十分重要。因此,我们认为,对本集团而言要真正做到“外脑”为我所用,让项目管理公司成为我业主机构的延伸,采用项目管理承包(PMC)更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