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与建设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0 16:27:20

工程与建设论文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1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又称工程造价审核或者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指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建筑工程项目审计为定额计价和工程清单计价并存,其审计方法有多种,因此审计方法选择尤其重要。为了保证审计方法具有针对性、有效性以及能够获得真实性反映,对于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采取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障其审计方法的科学性。基于建筑工程的特点和审计的实践经验,建筑工程审计基本方法可归纳为[1]:

1.1建筑工程造价的全面审计法

全面审计法,又称逐项审计法,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顺序或者施工顺序,对各项工程逐项全面审查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审计的具体实施的计算方法和审查过程与编制施工图预算基本相同。该方法尽管工作量较大、时间较长,但是全面、细致,审查的质量高。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工程量比较小、工艺相对简单、造价编制或报价单位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信誉度较低或者曾经存在问题的建筑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进行全面审计,采用复杂细致的审计法是恰当的。

1.2建筑工程造价的对比审计法

对比审计法,是指当工程条件相同时,用已经审计的工程预算与拟审同类工程预算进行对比审计的方法。对于不同工程采用同一施工图的,尽管基础部分和现场施工条件及变更有所不同,但对其拟审计工程基础以上相同部分可以采用此种方法,但对于不同的部分或者变更的部分则应当采取不同的且与之相应的计算方法或者审计方法。倘若两个工程设计相同但建筑面积不同,而工程的建筑面积之比与两个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之比大体一致,此时可按分项工程量的比例,审查两个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或用两个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采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对比进行审查的方法。倘若基本相同时,则说明拟审计工程造价是可靠的。反之,则有可能拟审造价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审计中需要找出两者之间偏差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差异,确定准确结果。倘若拟审工程与已审工程的面积相同,但是设计图纸不完全相同,则可将相同部分进行工程量的对比审计,但不宜对比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图纸或签证单独计算,否则会出现与实际不符的问题。

1.3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图纸审计法

标准图纸审计法,是指对于利用标准图纸或者采用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先集中力量编制标准预算或决算造价,并以此作为衡量的标准进行工程审计的方法。按照标准图纸设计或者通用图纸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一般情况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即所谓的上部结构和做法基本一致,仅仅根据现场施工条件或地质情况不同对基础部分做局部改动。倘若属于此种工程项目,可集中审计力量全面细致地审查一份预决算造价,以此作为这种标准图纸的标准造价或者用这种标准图纸的工程量为标准进行对照审计,无需逐一详细审查,但是对局部不同的部分和设计存在变更的部分应当进行单独的审计。这种方法仅仅适用利用标准图纸或者采用通用图纸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审计,在实践中适用的范围较为有限。

1.4建筑工程造价的分组计算审计法

分组计算审计法,是指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组,比如工程量是基本一致的工程,然后将相邻且有一定内在联系的项目编为一组,审计计算同一组中某个分项工程量,利用工程量间具有相同或相似计算基础的关系,判断同组中其他几个分项工程量计算的准确程度的审计办法。由于各项数据均可借鉴使用,这种审计方法在使用中不仅能够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够保证审计的质量。

1.5建筑工程造价的筛选审计法

筛选审计法作为统筹法的一种,是指通过找出分部分项工程在每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工程量、价格、用工的基本数值,并其归纳为工程量、价格、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当所审查的预算的建筑标准与“基本值”所适用的标准不同而对其进行调整的一种审计方法。尽管建筑工程存在建筑面积和高度的不同,但是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造价、用工量在每个单位面积指标却变化不大,将过去审计积累的这些数据加以汇集、优选、找出其单位建筑面积工程量、造价、用工等单方基本指标可以确定审计结果。倘若有部分项的经济指标不在基本数值范围之内,则需要对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调整和详细审计。这种方法适用于审计住宅工程或者不具备全面审计条件的建筑工程,但发现差错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审查。

以上是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主要方法,在具体审计建筑工程造价时,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一般应当按工程规模,繁简程度不同,同时还需要关注建筑工程项目的关键环节以及重点部位,根据审计项目的差异借助于审计程序灵活进行。对建筑工程的审计方法需要施工图设计资料、有关定额,施工组织设计、有关造价文件规定和技术规范、规程等方面予以把握,需要特别注重审计过程中上述问题的挖掘和处理,合理地选择和应用审计方法,但还要考虑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及优缺点。在具体实施方法时,在审计中应当从粗到细,注重对比分析,关注查找出来的错误,借助于对比逐项筛选,利用统筹法原理及时进行匡算,从而实现审计的目的。

2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的工作,涉及的鉴定事项广泛复杂,不同的建设项目则需要使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或者同一案件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司法鉴定方法。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种类之一,在鉴定中,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如果工程只完成了主体部分,则采用建设工程量按实结算法计算并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定额标准套用;如果装修了一部分,可采用倒算法。固定单价合同的,合同中已约定了结算单价;合同未约定的结算单价,应由承包人在项目发生后依据当地当期定额及取费标准或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后作为新结算单价。可调价合同的,可使用调价格法或者成本加酬金价格法[2]。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除上述方法外,还要注意以下方法:

2.1概预算法

概预算法,是指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运用建筑工程造价审理中的概预算原理和方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方法。根据建筑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和有关定额、指标及取费标准,以及预先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费用的技术经济文件进行审核。这种方法还需要注意对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和主要问题的分析,依据建筑工程造价的鉴定资料,结合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按照具体的列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取费和汇总,确定工程造价形成鉴定意见。概预算法主要适用于鉴定项目资料完整,当事人双方争议集中在建筑工程的部分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等方面,适用于直接进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建筑工程项目。

2.2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对建设工程通过司法鉴定程序采用市场调查、典型案例分析和相关鉴定资料进行比较,估算出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方法。这种鉴定方法,一般确定工程造价的大致范围即大约数,而不是准确的确定结果,相当于倾向性鉴定意见。在鉴定项目资料欠缺而且计价依据不充分且建筑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被改变或覆盖的情况下,需要通过现场实测实量对此作出补充认定。采用这种方法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仅作为定案的参考,不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

2.3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在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某些方面或者部分内容,因缺乏计价依据或者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且建筑工程造价不完整、不明确的,采取定性或者定量分析的司法鉴定方法。在建设工程采用这种方法鉴定时,需委托方协助以及当事人双方的配合。倘若某些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事实存在且没有改变或覆盖,但鉴定项目资料欠缺完整,可应用分析法辅助进行建设工程的造价鉴定。这种方法一般作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辅助方法。

3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之比较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两者涉及专门性问题均属工程造价专业范畴,无论是审计人员亦或鉴定人均应当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实施过程甚至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法,从而对工程造价相关专业问题做出分析判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方法采用上述方法,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应当遵循这一方法,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且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则可套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建筑工程审计方法与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基本相同的情况。无论是鉴定人还是审计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者否定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的内容,均需要遵循从约原则[4],根据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受制于当事人合同的合法约定。

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奕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这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维护公正与效率所应遵循的司法原则。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均无权自行选择鉴定依据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的选用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造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造价的特殊性集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从司法鉴定技术角度来看,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和行业标准计算,即计价规则、执行标准均执行行业标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定,其鉴定资料应是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无合法有效书面资料时,通过鉴定听证会获取较为可信的资料,同时还应当对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及现场签证的核实。属于隐蔽部分查看工程隐蔽记录,核实工程施工是否按上述技术资料已实施;非隐蔽部分核实,看是否有现场签证单,没有现场签证单的,通过现场勘查来核实施工是否已实施,但在原则上应当与工程造价计价规则无实质性背离。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2

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扎实,关系到项目建设的成败。这些年来,由于水利工程投入较大,时间紧,任务重,导致前期勘测工作深入不够,迫于应付,闭门造车,工程的位置、建设内容凭经验和想象而定,没有认真了解工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造成工程设计不符合实际,变更调整多,群众意见不少,工程不能很好的发挥效益,部分工程甚至难以实施。为了改变这种现象,一是设计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到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和现场确认,主要了解水资源情况,找准工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广泛征求和吸收当地群众的意见,根据项目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规划设计,以确保形成合理又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二是在规划设计方案形成以后,由水利工程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估论证,认真对设计人员的设计思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进行评审。三是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完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重要组成部分为工程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和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有助于投标人正确理解招标要求,从而制订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同时也是监理单位制定工程监理规划、施工进度计划,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规范管理,建好水利工程。

(一)规范完善项目招投标制度。为了达到挑选优秀施工队伍,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豆腐渣工程”,认真搞好工程招投标。现行的招投标制,主要采取招标,随机抽取专家评标的方式,评标结论表面上看是乎公平,但实际并不一定最优,其中不免有暗箱操作,“串标、”“陪标”现象司空见惯。“合理低价中标法”可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即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作好成本核算,制定一个最低拦标价和最高拦标价,然后在开标前以专家临时确定的下浮百分数的平均值,临时确定标底,谁的报价与此标底最接近即中标。“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是要认真作好核算。请有资质的专家根据市场价格制定。二是要严把资质预审关。让有相应资质等级和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避免信誉不好的、有施工劣迹的企业进入。三是建立专家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记录在案,实行考核。

(二)落实工程监理制,专业监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由于人们对推行工程监理制认识还不足,监理制在制度和技术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监理工作执行情况不够理想。为此,一是要完善监理制度,明确监理职责,签订好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要监理到位。二是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充分动用项目乡镇与受益群众共同施工监督,加大对整个施工环节的有效监控,保证工程质量。

(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农民群众需要坚固耐用工程,最关心、最有意见的就是质量。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一是要严把材料关。杜绝使用不合格材料,从源头上堵住工程质量隐患。二是要严把施工工序验收关。每道工序施工完毕,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人员进场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出现问题及时返工和整改。三是完善报账手续。资金拨付、竣工结算须经监理同意方能报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3

内容提要:准确认定合同的性质,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行使管辖权,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来就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且两者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本文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结算方式等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别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委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行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作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 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00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研究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赖承揽人之技术特点进行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延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较大而复杂、建设工程的要求比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础建设项目,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设,通常要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设一座厂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凡是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如果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较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设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造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造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较小,建设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造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同样需要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 进行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设项目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单拆除之钢板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殊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术,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建设工程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能力的队伍来建设,另外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3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此外法律对建筑从业技术人员也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企业承揽工程,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反过来讲,凡是需要取得建筑业资质证书才能施工的项目,都是工程的范畴,围绕工程签订的合同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建设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将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大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等12个专业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60个专业资质;劳务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业、砌筑等13各专业资质。从上述资质分类看,国家对从事上述工程的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实行资质管理,企业均需办理相应的资质证书,否则,不能承揽工程,也不能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才能承揽工程,否则,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会因为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 。因此也可以说:凡是必须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施工的项目,就是建设工程,为此签订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现实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容易混淆。从国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装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对合同中的承包人有无资质的要求。如果无资质的要求,就是承揽合同;反之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装工程合同。 还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订立的合同,只能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而不能因为承包人没有资质就认定合同是承揽合同。 3、结算方式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价款是不确定的、暂定的,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而承揽合同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明确的价款或价款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不需要通过专门的审计机关结算就能轻易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最终价款。所谓工程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工程结算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它是建设单位控制建设投资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施工单位实现经营收益的最终环节和关键环节。国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工程结算的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为了统一工程造价的结算标准,国家建设部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消耗量定额》等计价依据。另外,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也进行资质管理。 由于建设工程的结算比较复杂,而建设单位一般没有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所以建设单位一般要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审核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况下,如果依据约定不能直接计算出最终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揽合同。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一般情况下,只要对照上述三个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区别两种合同。现在再看前文提到的两个案例。第1个案例中,(1)浦东法院既然认定债权人建筑研究所与上海东方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设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然是前后矛盾;(2)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而浦东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指基本建设工程,如果是为完成不能构成基本建设的一般工程的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从事装修(包括装潢)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也说明装修工程就是建设工程的一个分类。由此看出,浦东法院的认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个案例中,乙方为甲方承建户外显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显示屏的内容,也包括了安装显示屏的内容。户外显示屏的制作,可能对制作主体并无特殊的要求,但是户外显示屏的安装,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来进行,但二审法院忽视了这个关键,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对此,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关于山东省青岛东方铁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延津县广播电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通知》中的案例与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发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为是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准备工作,因此双方所签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指出区别两种合同的办法,导致下级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仍无明确的依据,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除了从上述三个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外,还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区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决定的。《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无规定。 2、订立合同方式上的差异。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因此,无论是订立合同的前提,还是订立合同的方式,建设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从意思自治方面来说,建设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揽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条款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3、合同内容上的差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更窄,专业性更强。前者是进行工程建设,从狭义上讲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三类合同,但无论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还是装饰装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其外延更为广阔。承揽合同中,国家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强制性的要求。 4、监理制度的差异。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根据《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强制推行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不强制性推行监理制度。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差异。承揽合同的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标的物质量,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标的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标的物保修的差异。承揽合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保修问题,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国家对建设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围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确的规定。如《建筑法》第62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等。 7、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8、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一般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以上就是笔者的拙见,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各位专家指正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4

全过程造价管理基本定义是:有效地利用专业的、技术的专长与方法去计划和控制资源、造价、利润、风险、并使之贯穿于项目始终。近几年来,在工程造价业务咨询的过程中,全过程造价管理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目前对于造价管理的理解还只停留在工程预、决算上,从而使工程造价管理缺乏全面而系统的定位,缺乏全方位动态管理。

本人一直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通过多年的实践,发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于工程造价控制主要侧重于事后核算,即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对其他阶段的控制显得较为薄弱,所以我认为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扩大咨询服务面,这样既可以创收,又可以培养锻炼全面人才。因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实践中应积极参与造价管理各个阶段,建立完善全过程造价管理程序、规范和服务内容,并作好资料归档工作,这样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才能逐步得到发展,真正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是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机制。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一般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控制,即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承发包阶段及施工阶段,竣工和后评价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内,以保证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并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下面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参与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项目决策阶段

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对全过程造价控制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在此阶段,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委托参与编制投资估算时,应对该项目技术上、经济上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向投资者提出该项目是否可行,避免盲目投资,同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做好(1)注意资料(估算指标)的积累,并根据实际及时修正,(2)投资估算的编制应考虑充分,估算合理,充分估计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后收益与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防止高估,尽可能全面、准确、合理。

二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重点。长期以来,建设单位普遍忽视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造价控制,忽略设计概算,只重视投标报价及竣工后的决算价,合理结算建安工程价款,算细帐,这样做尽管有一定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所以在现行条件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与专业,在充分了解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后,和设计单位合作,编制概算,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有关工程造价的设计修正方案(造价参数控制等)最终达到优化设计,控制造价的目的。

三承发包阶段及施工阶段

承发包阶段,有招投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以为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协助建设单位选择承包商,对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有关造价部分条款进行咨询,尽可能减少发生造价条款争议的可能。

在施工阶段,涉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因素有许多种,主要有点工数量、工程变更、材料价格、索赔等,而这些因素的确认是通过各种形式现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单)来体现,在签证单面前,建设单位现场人员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不知该签不该签,不签吧,实际发生了,签吧心理又没底,而现场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规范,工程验收质量规范比较熟悉,对工程造价管理知识欠缺,这样质量不高的签证,就不能很好履行现场管理职能,达不到控制造价的作用,而且容易造价突破预算,其主要表现是:(1)签证内容模棱两可,缺乏操作性。(2)签证的内容前后矛盾或重复(3)签证工程量远大于实际完成的数量(4)材料签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5)事后补签,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此签证其结果直接导致建设资金流失,严重影响施工合同正常履行。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就能很好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做法(1)严把签证关,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签证是对施工过程记录,也是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索赔的依据,参与工程造价监管的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把关,及时签证,防止施工单位巧立明目,以少报多,以至于遇到问题不及时解决,结算时搞突击。(2)造价咨询单位的专业人员要细致认真,深入施工现场如实掌握各项资料,掌握人、材、机市场价格动态信息,防止结算时漏项、错算。(3)造价专业人员及时准确地审查月报,签证数量索赔价款.尽可能在最终结算时少留插口。此外建设单位可建立项目造价控制责任人制度,在跟踪管理时,没有该责任人签名的签证不得结算工程款,同时对工程付款进度进行控制,防止工程款超付。

四竣工与后评价阶段

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十分重视工程价款的审计结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这环节都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其审核重点主要有五个方面:(1)工程量审核,在审查过程中既要认真查看施工记录、验收记录、变更签证手续,又要按设计要求仔细复查计算工程量,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把工程量核实、摸清;(2)套用定额审核,结算中所列各分项工程预算单价是否与定额预算单价相符,对补充定额和一次性估价表,要审核其编制原则,计算是否准确等;(3)材料价格审核(4)查对各种票据、变更签证(5)计取费用审核,防止乱摊费用现象。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5

强调的是一旦工程条件相同,技术人员便可以沿用过往审计项目预算进行对比解析,对于不同工程采用统一施工管理方案,就算是基础单元和现场施工条件出现大面积变更,但是仍旧可以在过往指导方案基础上,对不同部分采取相应计量、审计方式。如若两类工程设计相同但是实际构筑面积存在差异,并且实体建筑面积之比与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比较贴近,这时候就可利用分项工程量比例进行工程单位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评估。

(二)筛选审计模式

其作为统筹法的一种,主要是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建筑面积工程量、价格数值挖掘,实现不同单方基本值表归纳指标,一旦说实际审查预算建筑标准和预设要求冲突,还可进行适当调整。虽然说建筑工程在建筑面积和高度上存在广泛差异效果,但是不同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用工量在单位面积指标变化上不是很大,利用过去审计积累的数据进行汇总、优质化筛选,并尝试提炼单位建筑面积用工基本指标,相对地能够推动审计结果确定效率。如果说某类分项经济指标超出基本数值范围,就需要针对这部分工程进行详细审计和适当调整。此类方式对于住宅工程或是不具备全面审计条件的工程项目非常适用,但是存在数据差错期间仍需进一步审查。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模式解析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委托过后,联合国家规范法律文件和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工程造价依据,进行特定建设项目合同文件以及竣工资料参考分析,使得工程既有价值得到适当稳固。这类工作保留一定程度的技术性、政策性和经济性特征,有关鉴定事项内容十分复杂,异质化建设项目则应该联合不同鉴定手段加以有机调试。

(一)概预算法

主要是依照司法鉴定程序和工程造价审理内部概预算原理,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此类手段需要时刻关注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滋生原因,能够联合相关鉴定材料与计价规则,进行工程造价、套用定额科学设置。其对于项目资料完整,遗留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的建筑项目、工程量和材料价格控制比较适用。

(二)市场比较法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6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国家社会信息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中国的西部与东部、乡村与城市之间已经架构起四通八达的信息通道。但是,在我国的基层村镇,知识的贫乏导致的贫困仍随处可见.愚昧、落后的思想和认识仍然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如何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传播先进文化,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丰富、充实的精神食粮,就成为我们文化工作者在进入新世纪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下面简称共享工程)是部级文化创新工程,它的宗旨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整合中华民族几千年保留下来的各种类型的文化信息资源的精华,依托覆盖全国的网络传输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传播先进文化,把优秀的文化传送到城市社区、边远山区、边防哨所等基层文化单位,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一、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目标及现状

1.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目标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定位是,建立中华文化数字资源的中心,整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院团的文化资源,并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形成互联网上中华文化信息资源的整体优势。它的宏观目标:完成以“百万册(件)文献共建”与“四个一优秀作品”为核心的数字资源建设,即100万册文献、1000台优秀地方剧目、1000部优秀音乐作品、1000部优秀地方剧目、1000部优秀美术作品、1000件珍贵文物等。它的具体目标:建设文化领域门类比较齐全的数字资源库,建设海量的文化信息基础素材库。近期阶段性目标:对文化部所属机构和管辖机构内的可控文化资源进行建设与整合。

2.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现状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为了迅速开展工作,在2002年7月下发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第一阶段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数字资源建设。国家中心完成了500gb的资源建设任务。主要内容包括十大块:(1)传统文化篇;(2)民族文化篇;(3)舞台文化篇;(4)文学书籍篇;(5)名家讲坛篇;(6)影视文化篇;(7)衣食住行篇;(8)科普知识篇;(9)文化奖项篇;(10)名人篇。同时各省分中心也总共完成了200gb的资源建设。

3.“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的关系及与一般文化网站的区别

“共享工程”就是数字图书馆理论探讨实践的产物.它是通过数字图书馆全新的信息资源组织模式构建的数字信息工程.与文化网站相比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性质不同。有的文化网站是公司性质,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共享工程”是政府工程,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不以赢利为最终目的。(2)资源来源不同。“共享工程”充分利用数字图书馆工程形成的资源建设能力,以文化部可控资源为主,汇集全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研究机构、艺术表演团体等机构的各类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突出文化特色。而一般的文化网站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和实力。(3)资源组织方式不同。“共享工程”的数字资源采用数字图书馆资源内容组织与管理办法,是按照用户需求挑选的高价值知识内容,经过分类、编辑、整理、加工,变成受教育者易于接受的形式。而一般文化网站上的资源内容是无序的。(4)运用的技术不同。“共享工程”在技术上运用的是xml软件平台,支持多媒体无缝连接.视频、音频、图文信息可以实现无缝跨库连接。这种支持分布式数据库无缝连接的软件平台,技术上显然比一般网站优越。(5)资源传输方式不同。“共享工程”采用多种资源传输方式,如通过网络、卫星、硬盘、镜像站点等。,而一般的文化网站则只能通过互联网传输资源。

二、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国家中心通过一年多的摸索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与国家版权局和有关法律界专家共同探讨海量资源的服务与使用问题;开展名人名作征集活动:与几十个作者签订了资源使用协议;专门编辑了《版权合同签署手册》供各省分中心的人员在操作时参考;同时国家中心研制了drm管理系统,通过高新技术解决上网资源的版权保护和使用平台。

三、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效应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要努力掌握和发展各种现代传播手段,积极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的指示精神以及“科教兴国,以德治国”的战略要求,而实施的一项文化创新工程;是以创新精神积极开展农村乡镇、城市社区的文化阵地建设;探索繁荣城乡群众文化工作的新恩路、新方法;是一条如何利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以适应时晨的与时俱进的新途径:是在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文化利用现代传播手段的一次全新尝试;是充分发挥文化系统整体优势,增强市、县及基层文化单位的活力,盘活全国文化系统宝贵资源,有效实现全国文化系统优秀文化资源共事、对全面推进文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共享工程”是一项文化创新工程,技术含量高,它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持续、健康地发展“共享工程”,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共享工程”“共享工程”,是一项依靠政府行为的公益事业.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才能使这一工程的实施与发展有可靠的保障。

2.注重政府调控与各部门合作,“共享工程”属于政府支持的公益性事业,它由政府投资,政府调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共同建设。目前“共享工程”的实施单位主要以各级公共图书馆为主,各参与单位要通力合作,打破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的局面,以网络为依托进行整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切忌搞形象工程、浮夸、不落实应用。

3.在进行“共享工程”建设时,一定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特色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工作,真正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发挥“共享工程”传播优秀文化的作用。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7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国家社会信息化进程的逐步推进,中国的西部与东部、乡村与城市之间已经架构起四通八达的信息通道。但是,在我国的基层村镇,知识的贫乏导致的贫困仍随处可见.愚昧、落后的思想和认识仍然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如何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传播先进文化,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丰富、充实的精神食粮,就成为我们文化工作者在进入新世纪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下面简称共享工程)是部级文化创新工程,它的宗旨是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整合中华民族几千年保留下来的各种类型的文化信息资源的精华,依托覆盖全国的网络传输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传播先进文化,把优秀的文化传送到城市社区、边远山区、边防哨所等基层文化单位,实现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一、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目标及现状

1.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目标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定位是,建立中华文化数字资源的中心,整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院团的文化资源,并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形成互联网上中华文化信息资源的整体优势。它的宏观目标:完成以“百万册(件)文献共建”与“四个一优秀作品”为核心的数字资源建设,即100万册文献、1000台优秀地方剧目、1000部优秀音乐作品、1000部优秀地方剧目、1000部优秀美术作品、1000件珍贵文物等。它的具体目标:建设文化领域门类比较齐全的数字资源库,建设海量的文化信息基础素材库。近期阶段性目标:对文化部所属机构和管辖机构内的可控文化资源进行建设与整合。

2.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现状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为了迅速开展工作,在2002年7月下发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第一阶段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数字资源建设。国家中心完成了500GB的资源建设任务。主要内容包括十大块:(1)传统文化篇;(2)民族文化篇;(3)舞台文化篇;(4)文学书籍篇;(5)名家讲坛篇;(6)影视文化篇;(7)衣食住行篇;(8)科普知识篇;(9)文化奖项篇;(10)名人篇。同时各省分中心也总共完成了200GB的资源建设。

3.“共享工程”和数字图书馆的关系及与一般文化网站的区别

“共享工程”就是数字图书馆理论探讨实践的产物.它是通过数字图书馆全新的信息资源组织模式构建的数字信息工程.与文化网站相比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性质不同。有的文化网站是公司性质,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共享工程”是政府工程,坚持以公益性为主,不以赢利为最终目的。(2)资源来源不同。“共享工程”充分利用数字图书馆工程形成的资源建设能力,以文化部可控资源为主,汇集全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研究机构、艺术表演团体等机构的各类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突出文化特色。而一般的文化网站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和实力。(3)资源组织方式不同。“共享工程”的数字资源采用数字图书馆资源内容组织与管理办法,是按照用户需求挑选的高价值知识内容,经过分类、编辑、整理、加工,变成受教育者易于接受的形式。而一般文化网站上的资源内容是无序的。(4)运用的技术不同。“共享工程”在技术上运用的是XML软件平台,支持多媒体无缝连接.视频、音频、图文信息可以实现无缝跨库连接。这种支持分布式数据库无缝连接的软件平台,技术上显然比一般网站优越。(5)资源传输方式不同。“共享工程”采用多种资源传输方式,如通过网络、卫星、硬盘、镜像站点等。,而一般的文化网站则只能通过互联网传输资源。

二、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国家中心通过一年多的摸索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采取多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与国家版权局和有关法律界专家共同探讨海量资源的服务与使用问题;开展名人名作征集活动:与几十个作者签订了资源使用协议;专门编辑了《版权合同签署手册》供各省分中心的人员在操作时参考;同时国家中心研制了DRM管理系统,通过高新技术解决上网资源的版权保护和使用平台。

三、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效应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为进一步深入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要努力掌握和发展各种现代传播手段,积极推动先进文化的传播”的指示精神以及“科教兴国,以德治国”的战略要求,而实施的一项文化创新工程;是以创新精神积极开展农村乡镇、城市社区的文化阵地建设;探索繁荣城乡群众文化工作的新恩路、新方法;是一条如何利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以适应时晨的与时俱进的新途径:是在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文化利用现代传播手段的一次全新尝试;是充分发挥文化系统整体优势,增强市、县及基层文化单位的活力,盘活全国文化系统宝贵资源,有效实现全国文化系统优秀文化资源共事、对全面推进文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共享工程”是一项文化创新工程,技术含量高,它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持续、健康地发展“共享工程”,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推动“共享工程”“共享工程”,是一项依靠政府行为的公益事业.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才能使这一工程的实施与发展有可靠的保障。

2.注重政府调控与各部门合作,“共享工程”属于政府支持的公益性事业,它由政府投资,政府调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共同建设。目前“共享工程”的实施单位主要以各级公共图书馆为主,各参与单位要通力合作,打破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重复建设的局面,以网络为依托进行整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切忌搞形象工程、浮夸、不落实应用。

3.在进行“共享工程”建设时,一定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特色资源的数字化建设工作,真正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发挥“共享工程”传播优秀文化的作用。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8

    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是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精神,由湖南省文化厅、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的一项新型文化创新工程。旨在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将本地区的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加工与整合,并通过网络传输到全省乃至全国各地,彻底消除各地区在获取文化信息上的不平等,实现湖南文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建共享,进而丰富城乡人民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1“共享工程”建设实施情况

    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于2002年正式启动,自启动以来,它依托湖南图书馆建成了现代化的共享工程湖南中心,搭建了以湖南中心为核心,市(州)、县图书馆为骨干的地区性中心服务网络,技术平台逐渐完善,基层点数量稳步扩展、服务不断提升。同时,各级图书馆加大了软、硬件的投人,纷纷建起了电子阅览室,开展形式多样的“共享工程”服务,象岳阳、株洲、湘潭等市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具有了50台以上电脑的规模,还有相当数量的县级图书馆也具有了20台电脑的规模,如炎陵、汝城、新宁、资兴等馆。目前,共享工程已建成全省文化系统内基层网点78个(文化系统内基层点建设情况见下表),和省委组织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的合作点达40000余个。

2“共享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共享工程”在文化系统内主要依托公共图书馆组织实施,这就使得各级公共图书馆面临着一个极好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挑战。从“共享工程”建设三年来的实践看,它极大地促进了全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各公共图书馆都积极参与,特别是硬件设备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共享工程”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不足之处,由于众多公共图书馆缺乏计算机网络环境,缺乏图书馆自动化系统,致使大部分图书馆的业务及服务工作只能停留在手工作业阶段。这样既不能适应文献信息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工作效率不高,图书馆员的业务水平上不去;又不能充分揭示本地区特色馆藏资源,达不到共知和共享。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因此,“共享工程”建设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2. 1基础设施不足

    湖南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办馆条件有很大差异,一般说来,省级图书馆比地市级图书馆好,地市级图书馆比县级图书馆要好。据统计,全省14个地市共有县以上公共图书馆115所,其中省级馆2所,地(市)级馆11所,县级馆102所。全省尚有5个地市无市级馆,8个图书馆“有馆无舍”或是馆舍为危房,有部分县级公共图书馆经费捉襟见肘,文献人藏量逐年下降,服务工作日益萎缩。而图书馆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必须具备硬件(计算机等设备)、软件(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及专业人员等诸多条件,这些无一不需要经费作支撑。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5年底,全省有45家公共图书馆开通了图书馆自动化管理系统(ilas ),这45个馆中有2个省级图书馆,11个地级图书馆(含2个地级少儿馆),犯个县级图书馆,开通了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图书馆不到公共图书馆总数的一半。

2. 2技术力量薄弱

    “共享工程”建设要求有计算机、网络方面的专业人员,这些都是各级图书馆相当欠缺的。笔者多年在省馆从事自动化工作,在工作中了解到,全省地县两级公共图书馆中能独立且熟练处理图书馆业务自动化及计算机相关问题的技术人员寥寥无几。有些县馆将计算机相关的维护全交给电脑公司处理,这样虽能解决部分问题,但更造成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依赖思想,连很简单的操作都不会了。有次笔者打电话询问某馆服务器的ip地址,得到的回复是要等电脑公司的人来看后才知道。

3“共享工程”建设的对策

    “共享工程”是一项新型文化创新工程,不单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工程,而且投入、宣传、协调等等各方面都要求到位,所以它的建设不可能一毗而就,要想持续、健康地建设和发展“共享工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对策:

3. 1加大政府投人

    俗话说: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金钱是万万不能的。没有了经费,再好的东西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共享工程”建设更是如此。如何增加政府对“共享工程”建设的投人呢?笔者认为,首先,应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财政的支持。如果能做到各级政府和财政将“共享工程”工作纳人重要工作日程,申请到“共享工程”建设的专项经费,那是最好不过了。其次,在工作中,主动接受各级政府的领导,同人大、政协、宣传、教育、科技、农业等各部门建立通畅、快速的服务网络,定期召开读者座谈会、信息会,采取为各单位办借书证、上门送书等活动,加强联络,形成一个各行各业都来关心、支持图书馆发展的良好氛围。这样有利于争取各方面的经费投人。第三,利用图书馆独有的优秀文化信息资源,为本地区其他企事业单位服好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以增加经费。总之,我们要千方百计,通过多种融资渠道筹措尽可能多的资金用于“共享工程”的建设中去。同时,我们的公共图书馆的领导干部也应经常一起交流经费争取、工程宣传、人才培训方面的经验。

3.2增强宣传力度

    “共享工程”是一项依靠政府行为的公益事业,必须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才能使这一工程的实施与发展有可靠的保障,所以必须广泛宣传“共享工程”,让各级领导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公共图书馆可以在“共享工程”的平台上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如读书活动、电影观赏活动、知识竞赛活动等等,开展活动时最好能请到主管领导参加和讲话,或是干脆争取以政府的名义举办。这样,经过“共享工程”系统加工的优秀文化资源,通过畅通的网络通道提供给基层群众,将给予他们极大的感性认识。这些文化活动不但能开拓广大人民群众的视野、补充精神营养、丰富城乡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而且让“共享工程”更加深人民心、拓宽其受众面,还对促进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大有裨益,更重要的是,各级领导感受、了解了这项工程的积极意义,对争取经费也将有很大的帮助。

3.3重视人才培养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9

引入工程监理,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成熟的工艺,减少在施工阶段重大设计变更和方案性变化的发生,对有效地控制造价将起到一定的作用。有关专家称:如果工程监理在设计阶段就介入的话,一般可排除、纠正80%的错误,但进入施工阶段后工程监理才参与,充其量也只能节约20%的投资。据资料介绍,德国一家大学实验楼,原设计是三层并有地下室,项目管理公司在满足委托者的面积要求和功能条件下,提出增加一层,缩短两个轴接,取消地下室。而且缩短了人流的疏散距离(符合规定标准),这样修改设计后不但减少了造价,还在功能上得到了改进,获得了市政府的嘉奖和好评。目前,我国对于在设计阶段引入工程监理这一做法还很少见,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成熟先进的制度,制定相关制度,规范市场。提倡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从造价控制管理的意义上讲,事前控制,预防为主,这也是科学合理的。因此,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来控制造价是很有必要的。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

众所周知,国内外建设市场均是一个业主占支配地位的买方市场,施工企业间的竞争十分残酷。为了中标,投标人倾向于以近乎零利润乃至低于成本价投标,而业主又往往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虽然投标人承诺恪守合同文件的规定,但一旦得到合同,他们不甘心最终没有利润或亏本,于是,往往以劣质材料、不按规范施工、贿赂或层层转包的手段来赢利。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理机制,受害的只能是业主。

——从工艺、工序监理控制造价监理工程师不应只关心工程是否能达到要求的质量目标,他注重的应是项目设计的所有目标,在具体运作中,承包商在从事永久性工程施工之前每天必须将进行的各种检查、检测、新的工作内容或工作面、工作量、施工方法、措施,材料的检测和部分工作或工程的分包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商只能在批准的范围内工作,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的工作不能得到工程师认可。同时工程师的认可又是承包商获得进度款的依据。承包商任何未经工程师认可的投入(人力、材料、设备)都将得不到补偿,也就是说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商不得自行进入下一道工序或工作面,不得将材料投入工程使用,不得自行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从工程项目成本监理控制造价工程监理的项目成本管理目标是工程必须在合同价之内完成而不能出现超预算。在工程监理的严格监控下,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超预算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这是因为:工程超预算不外乎两种原因,一是劳动力和材料单价的上涨,一是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加,而承包商的标价是承诺,对其有约束力,且承包商无权自行增加项目的工程量,即使有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加大资源投入来保障项目设计目标的实现,承包商也无权因此得到补偿,因为在投标文件里,承包商往往列举大量的能保障项目顺利完成的人员及机械设备。——从设备费、材料费监理控制造价设备费、材料费在基本建设项目中约占整个造价的70%左右。它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材料、设备价格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建设费用的大小。因此,在监理过程中,不可忽视这一部分。要引进竞争机制,创造竞争条件。业主可以委托监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直接选定供应商,这样可避免承包商擅自压价,拖欠供应商款项,从而引发供应商以次充好、供货不及时,进而影响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发生。承包商在编制投标价格时,其中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按业主与供货商签定的价格进行报价,由供应商将主要材料和设备运送到现场,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签收后,由业主将主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从以上工作程序很容易看出承包商除了对监理工程师唯命是从以外别无选择。这是因为监理工程师拥有约束承包商履约强有力的经济手段,经济手段由项目的支付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构成,他们是承包商头上的两根“紧箍咒”

项目支付制度:实际上,项目支付制度是把项目的经济风险暂时转移给了承包商。承包商必须为获得经济效益(其投标标价与项目实际成本之差)先行垫付货币或其它资源,就是说:他必须自费购买材料、设备、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按合同文件所有要求营造工程。承包商只能以完成的工作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认可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从业主那里获得补偿(工程款)。如果承包商的工作不能令监理工程师满意,他不仅无望获得利润,就连投入的成本也无法收回。

项目保证金制度:按惯例,承包商在签定承包合同之前必须交纳等于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承包商在动工前固然可从业主那里获得占合同价10%的预付款,但他必须同时向业主递交等额的保证金或保函。即便承包商已获得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他也必须留下占合同价5%的保留金。这里的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共达项目合同价的15%,远远大于承包商的利润率。承包商的违约能导致保函被没收,而是否违约只有监理工程师来评价。

三、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监理

在前几阶段工作做好的基础上,竣工结算就容易得多了。在工程办理交工验收后即可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值=合同价款值+索赔款+违约金。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10

在水利工程建成之后,水库的区域原先可能是陆地,现在为了能够适应水利的需求,就将其改造为水面,这样大气和陆地之间的空气对流就变成了和水面之间的对流。所以能量的交换的强度和方式都与之前不同,那么必然会导致大气的温度发生变化。一般来说,冬天的时候空气和水库之间的温度要比陆地的高,但是在夏天就截然相反,空气和水库之间的温度要低的多。所以,水利工程的建设对大气温度有明显的改变和影响。

1.2水利工程建设对雨水会造成影响

随着水利工程的建设,会对当地的雨水的量和降雨的时间都会造成影响。在影响降水的诸多因素中,其中一个是如果温度比较高,导致水面蒸发的水蒸气比较多,那么空气中的湿度会相应增加,从而会导致降雨。另一方面,如果在起大风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流线辐射,这样对降水量会造成减少。因为库区是水面,若是在暖季的时候,水面的温度会比较低,其大气的结构会比较稳定,从而不容易发生对流,也会致使降雨量降低。由于水利工程的建成,就会有水库的存在,那么在不同的季节,就会对降雨有极大的影响。在空气湿度比较大的地区,其空气中蕴含的水蒸气比较多,那么这时降雨的条件就取决于对流的发展或空气上升运动的强弱,因此在气候较暖的时候,库区上方气压稳定,就会导致其附近的降雨量的减少。相反在气温比较低的季节里,库区的上方气温比较高,空气湿度大,所以就会导致附近地区气温降水比较多。对于在比较干旱地区建成的水库,由于水库的影响,水库所在区域常年的空气湿度比其他干旱区域要大的多,因此无论气温是高还是低,都会有较多的降雨量。唐康绥化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绥化152062

2.水利工程的建设对生态坏境其他方面的影响

2.1对生物的种类会造成影响

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就会对经过长期优胜劣汰形成了的物种平衡的一种状态造成影响。对于生态环境是需要平衡的生态体系和规律的,这其中生物的多样性,也就是生物种类的繁多对生态环境也是重要的构成环节。随着水利工程的建设,对水中的生物和陆地上生存的生物都会产生影响,影响了它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据调查情况来看,在水利建设工程中对生物种类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人为的因素所造成的。在众多的影响中,对于在建造水利工程的水域中的生物的影响是最大的。在水利工程建成之后,比如会导致在水库中的储存的水比外界的水位要高,那么在水中生存的生物如果遇到要产卵,其需要的坏境就发生了变化,就会比之前要困难的多。同时,水位的升高会造成河流的生态环境和系统发生变化,水中生物的生长环境也会受到影响。在河流中生存的鱼有其本身的生存习性,比如其每年都会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迁徙,但是由于水利工程的建成,造成其迁徙路线的路线被阻断,那么就会使得鱼的种类急剧的下降,从而对鱼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影响。不仅是水中的生物会遭到影响,对于陆地上的生物也不能免于受影响。如果需要建成一个水利工程,就会占用陆地,那么就会占用陆地生存的生物的土地,对这些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而造成的破坏是永久性的。因为水利工程的用地,那些生物永远都不能回到他们原来的家园。与此同时,对于水利工程所占用的地区的土地,其会造成土地的土壤的特质发生变化,其中土壤很可能会出现盐碱化和沼泽化,这样对生态坏境的破坏非常大。总之,水利工程的建设,会导致水会淹没大量的地区,夺取了各种生物的生存地点,和改变了它们的生存环境,这就造成了生物种类的急剧减少。

2.2对生态系统的平衡会造成影响

为了适应我国发展的需求,水利工程的建设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逐渐扩大,但是与此同时给生态系统的平衡也造成了巨大了破坏。水利工程的建成,可以对我国生产用水上有巨大的帮助,同时可以根据意愿调节水量,然而水利工程的建设整个过程中,必然会占用土地,各种施工材料的运输,人员的工作,各种施工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在水库建成后,对当地的环境和气候也造成了改变,从而对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影响,因此对整个的生态系统的平衡产生了破坏。水利工程的建设,会淹没大量的草地和森林这些宝贵的生物资源,使原先生存在那里的生物造成了影响,同时对气候、降水、土壤等各种方面都会造成破坏。而且水利工程的建筑选址会在高山峡谷地区,这都是一些生态坏境好和生物种类丰富的地区,但是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就会使当地的生态系统平衡造成了破坏,而且会造成永远也无法恢复的状态。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11

2公路交通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2.1合理选择路线,精心设计

要减少公路工程建设对于环境破坏的一个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选择相对合理的路线,在路线选择的时候要远离那些环境比较敏感的地区,包含多个方面:像气候、水资源、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等等。公路路线在经过那些植被比较茂密、动物种类比较多的路段的时候,就要尽量减少公路对于主河道的侵占以及对于周围植被的破坏。进行路线设计为了减少工程建设对于地形和植被的破坏,减少对自然水系产生的影响,就要把传统的定线方式改变,这样不但能够更好的提高定线的效率,还能使线路的布设跟沿线的地形吻合,减少断背曲线等不良路线。在纵面设计的时候,要在平面线位的配合下进行因势利导,不能过分的追求高指标,要减少大填大挖的现象出现,这样就能减少对自然植被所产生的毁坏。对于湿地、水源地等对生态环境起到重要作用的特殊地段,在进行路线设计的时候要尽量选择绕行。那些不能避开的,就要选择影响最小的路线,采用合理的措施减少环境破坏。公路建设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山区或者丘陵地带原有的自然稳定性,因为开挖问题就可能导致应力释放引发坡度滑动。当前很多设计都很少考虑到应力释放问题,只做了一些简单的地质勘探工作,在出现滑坡问题之后的治理费用要比之前避免滑坡的费用要高出很多。此外,还要重视公路排水设计问题,因为排水设计不到位不但会影响公路本身的使用,还会对环境产生破坏,出现冲刷原地表的现象。

2.2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2.2.1减少噪声污染的措施

为了减少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就要注重对公路施工机械的保养问题,保证机械有足够的来减少噪声。对于施工路段在居民住宅区的距离小于150m的情况,要限制施工的时间,也可以对施工的时间进行调整,减少施工噪声对于居民生活的干扰。为了进一步强化施工工人的劳动保护,要实施轮班机械操作制度,减少大范围接触高分贝噪声的时间。而对于那些在噪声周围工作时间比较长的工人,发放相应的耳塞等保护工具让他们进行自我保护。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相应的公路防噪声屏障,把金属、轻型符合材料等多种材料结合在一起。

2.2.2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为了防范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就要在施工过程中定时进行洒水降尘工作,在粉尘材料运输的时候要有遮挡措施。料场与搅拌站要设立在比较空旷的地区,在距离两百米的范围之内不能出现集中的学校或者居民区等等。在进行沥青路面施工的时候,沥青材料搅拌厂要设置在学校或者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地点之外的风向处,这样为生产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符合卫生方面的要求,此外,还要进一步提高爆破技术,可以采用合理的爆破器材以及装药方法,强化公路施工现场的管理,通过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安排、技术交底与指导,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从而减少爆破所产生的粉尘污染。

2.2.3减少水污染的措施

为了减少公路施工带来的水污染,以路边沟的路边水污染为例,要把路面的水跟农作物灌溉的水分开,可以在公路沿线设置一部分集水池,把公路路面水导入到这些水池中进行净化处理,经过处理达标之后排入到相应的污水处理系统。

工程与建设论文篇12

信息工程因为具有灵活性高,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决定了各个具体信息项目会非常的复杂。其高度的灵活性使得工程体系中容易出现问题,更新速度快使得工程监理的内容会随时更新,因此其各个项目的监理工作随着时间和事件的改变而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因此,构建一个有统一标准的工程对其进行监理非常重要,有统一的标准其从业人员在进行工作和改革的过程中都有法可依,能够大幅度地提高信息工程处理的效率,虽然将建立工程细化束缚了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但是却能够降低操作的错误概率。此外,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极其重要,一定要有很多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的技术知识以保证其能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解决监理工作中的问题以提高信息监理工程的使用性。在这样一个具有专业素质人员组成的团队,专门从事信息项目的监理工作,一定要避免部门的重叠和相似部门的交叉,因为该举措能够影响监理工作的严肃性和专业性,同时导致工作小组人员实际从业人员与所需岗位的配比升高。形成专业的信息工程监理机构之后,还应该对其成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其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同时还要对其管理能力和知识进行培训以提高其监理工程标准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此外,还要让其组员有针对性的涉足某一个领域或者行业,以提高其信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化过程中的工作质量,同时有利于其工程监理工作的推广和实行。

2信息工程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内容

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表现为对内标准化和对外标准化,对内标准化是指对信息工程的内部管理上,要做到按照统一的标准检测和监督内部员工的一切行为;对外监理的标准化则是指,首先,对于外部企业和外部的合作项目,要做到统一的招标和投标,不因为各种原因排斥或者倾斜于任何一家合作单位,对于相同的合作项目,不因公司的规模大小和资金注入的多少而采取差别待遇。总之,信息工程的监理工作的标准化可以简单的概括为这两个方面,有兴趣的话可以阅读相关的专注进行专门的了解。

3信息工程监理工作标准化

实践与工作成效想要证明信息工程监理化在实践中的效果和作用,任何理论都没有实际的案例来的更加有说服力,所以,特针对此情况,选取了一个符合该情景的案例,供大家一起分析讨论,以便达到更好的阐述效果和目的。该案例具体分析:其一,策划编制工作内容包括:在开展一项工程的监理前,一定要花大量的时间尽可能详细的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和策划工作,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作为工程工作者,我们要时刻谨记这句话,不能因为单独的贪多求快,就忽略了一项工程的准备工作,当然监理工作的准备和策划,与一项信息工程的前期准备的重要性是无法比拟的,但是也绝不意味着它的准备工作的重要性比较低。一个良好的前期策划和准备,才能引导一项工作的顺利前行,所以,我们在开展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前,一定要结合多种因素,对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进行详细的编制。其二,统一编制的要求。编制中要遵循的原则是,首先,一定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绝对不能违背各项相关制度,否则,再详尽在科学的监理工作都是空谈,都是无意义的,是无效的。严重的话,甚至是违法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编制的最低标准,满足了最低标准,接下开就要向信息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标准靠近了,质量标准有几个方面,但最主要的是全面性和统一性,全面性是指在监理工作的标准进行编制的时候一定要将各种常见和不常见的情形充分考虑进去,否则在监理工作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就无法进行管理,当然,无法将各种偶然和必然性全都考虑到,但要尽量的考虑周到;统一性即强调监理的标准要简单明确,不给任何工作中的疏漏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