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研究的范畴范文

时间:2023-07-04 09:25:03

化学研究的范畴

篇1

一、引言

Wilkins曾说过:“没有语法不能很好的表达,而没有词汇什么也不能表达”[1]词汇是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听说读写的基础,词汇量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外语学习者的外语水平。

然而在词汇的教和学的过程中却存在着一些些问题,影响着词汇习得的质量和效率。就学生的“学”而言,很多学生为了在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背单词。而这种死记硬背的方式短时效果较好,随着时间的流逝,单词逐渐被遗忘;就教师的“教”而言,教师通常会择取大纲规定的重要的词汇就其诸多义项进行讲解和举例说明。尽管如此,依然不能穷尽单词的所有意义。造成的结果就是,学生在实际的语篇中不能恰当的理解已学单词的含义。面对着词汇学习过程中的这些问题,给学生提供科学有效地词汇学习方法是每个英语老师必须考虑的事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文试图将范畴化理论应用于初中英语词汇教学中,并为以后的词汇教学提出一些启示。

二、范畴化理论的回顾

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由各式各样的事物组成,看似杂乱无章,然而却是有章可循。因为人类在千差万别的世界中看到是它们的共性而非差异,并据此对它们进行分类,赋予一定的语言形式。分类的结果就是产生了用不同的语言符号做名称的范畴,分类的过程就是范畴化的过程。王寅[2]教授曾给范畴化下了一个定义:范畴化是一种以主客观互动为出发点对外界事物进行类属划分的心智过程,是一种基于现实对客观事物所作的主观概括和分类,也是一种赋予世界以一定结构的理性活动。范畴化以体验、互动、概括、归类为基础,是人类思维、语言、推理、创作等高级认知活动中的一种最基本的能力。

“范畴”作为人类的高级认知活动古已有之。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对范畴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论述,对逻辑学、心理学和语言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他为代表的经典范畴论的观点总结如下:范畴由一组充分必要条件决定;特征是二分的,即一个物体如果具备了该范畴的所有充要条件,则属于该范畴,否则不属于该范畴,不存在好像属于又好像不属于该范畴的情况;范畴之间存在清晰地边界;统一范畴内的所有成员地位相同。[3]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渐发现该理论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而发现该理论缺陷的第一人是维特根斯坦。他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给游戏这个词下一个定义?”通过对足球、高尔夫、棋盘游戏等游戏进行调查,他发现没有一组共同的特征可以概括“游戏”这个范畴里的所有成员,以区别于“非游戏”。因此,“游戏”这一范畴似乎有悖于经典范畴论。然而,虽然在“游戏”这个范畴中,尽管没有一组特征是所有成员所共有的,不过许许多多的游戏背后却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如:娱乐性、竞争性、运气等,这种相似性他用一个隐喻表达――家族相似性来定义。[4]正是基于经典范畴理论的这些局限,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罗什以大量实验结果为依据,并在总结柏林和凯对颜色词的个案研究及其他学者范畴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原型范畴理论。[5]原型范畴理论认为:所有的成员通过家族相似性围绕着原型组成一个范畴,且每个成员的地位不是平等,有的居于核心位置,有的居于边缘位置。同时,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罗什还提出了基本层次范畴理论。她认为某些具有显著特征的基本物体构成了基本层次范畴,在基本层次范畴之上,有更抽象,更具溉括性的上位范畴,在基本层次范畴之下,有较具体、较少概括性下位范畴。[3]

总之,范畴化理论包括原型范畴理论和基本层次范畴理论,本文主要就是把这两个理论应用于词汇教学中,并为我国英语词汇教学提供启示。

三、范畴化理论对英语词汇教学的启示

(一) 重视基本范畴词汇,置于词汇教学的核心位置

每一种新的语言学理论的产生都会对外语教学产生重大的影响,范畴化理论也不例外。如上文所述,由于范畴成员的地位不同,形成了基本层次范畴和上位、下位范畴。语言中的基本单位――词汇的组织规律是以人的经验和认知规律为基础的,在形成范畴的同时也产生了词汇范畴。基本层次范畴词汇处于中心地位,向上和向下形成了上位范畴词汇和下位范畴词汇,形成了一定的词汇等级结构。

基本范畴词汇的特点就是使用频率高,构词能力强。因此在平时的教学中,教师应根据使用频率去划分教学的次序,频率越高,在教学中越重视。从基本范畴词汇开始,逐渐的过渡到上位范畴和下位范畴词汇。当然使用频率不是词汇选择的唯一标准,还应该考虑中英文化的区别,文化不同基本范畴词汇就不同。

(二) 以原型意义为核心,逐步向边缘意义推进

词汇学习的另一个难点是一词多义。一词多义是人类自然语言的普遍现象。[6]为了减轻记忆的负担,人们总是去赋予“老词 ”以“新意”,而不是大量的去创造新词。根据原型理论,一个词所有的义项中,有一个意义是其他意义的原型,其他义项在原型意义的基础上进行延伸和扩展。从而形成了以原型意义为核心的语义范畴。

这就要求教师在讲解多义词的时候,要从核心意义出发,逐渐拓展到边缘意义。在过程中,教师要帮助学生发现原型意义和边缘意义之间的衍生机制和理据――隐喻和转喻。

总之,认知语义学认为隐喻使一词多义现象的存在成为可能,促使词汇的意义逐渐从具体变为抽象。隐喻已经不再是一种修辞手法,已经成为一种认知方式。教师了解这一点不但可以清楚讲解核心词义,而且可以很好地向学生解释一些词的具体词义和抽象词义之间的关系,使学生掌握词义演变的机制。从而丰富学生的想象力,提高单词记忆的效率,提高英语学习的兴趣,最终实现英语整体水平提高的效果。此外,了解语言的隐喻性本质及其隐喻概念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比喻性的语言和习语。[7]

四、结语

作为人类的高级认知活动的范畴化,为英语词汇教学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基本范畴化词汇的选择为教师解决了 “教什么”的难题;原型理论为教师解决了“怎么教”的难题。而且范畴化理论以人的认知能力和认知特点为基础,不仅可以减轻学生记忆的负担,而且可以提高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和综合英语成绩,理当在外语教学中推广和应用。(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1]Wilkins, D. Linguistics in Language Teaching[M]. London: Edward Arnold, 1972.

[2]王寅. 认知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

[3]Taylor, J. R. Linguistic Categorization: Prototypes in Linguistic Theory[M].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2001.

[4]Wittgenstein, Ludwig.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M]. Translated by G. E. M. Anscombe. Oxford: Basil Blaekwell, 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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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教育成熟发展期学科范畴研究综述一、学科范畴研究的发展性背景与现实意义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是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石和重要组成部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的理论体系是开放型的、自然生成的、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必然随着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在近些年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核心理论、基础理论、管理理论和方法理论体系逐步形成,原理与实践研究硕果累累。同时,结合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际以及党、国家和社会的客观要求,理论界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诸多现实问题又有很多的困惑与争论,这都需要重新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与实践进行深度反思、研究、澄清、定位与拓展。基于这样的背景,作为学科理论基石的学科范畴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在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的丰富与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的研究能有效梳理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的体系框架,同时不断拓展各理论结点的内在联系,从而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体系的建构并为其提供有效的研究对象、内容、路径、领域、过程、原则、方法、启示和反思。

二、学科范畴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学者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研究正逐步深入并走向成熟,学界已取得的这些研究成果对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指导和借鉴,这其中,不乏从各种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范畴的含义、特征、功能、建构原则、体系结构、理论创新等提出创见的力作,可以看出,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理论研究正不断深入。

但是,学科范畴理论研究的数量总体上还很少,而且不成体系,众多学术论著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学科范畴只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远未达到规范化、系统化的程度,也尚未对其作出明确、严格、公认的科学界定和解释。而且对一些学科范畴只是孤立地、静态地进行描述,而不是联系地、动态地进行考察。为了进一步弄清学科范畴之间内在的逻辑联系,诸多学者以不同的抽象思维和逻辑起点进行建构,但这些学科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的构建带有极大的不稳定性,逻辑论证不够充分、严密、合理,还存在很大分歧。

我们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和相关学科的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理论研究会日益成熟。我们通过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来增加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的营养时,必须通过自己的消化,使之对本学科有益的成分融合到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概念、范畴中去,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概念、范畴的有机构成因素。而不能简单照抄照搬。

三、学科范畴研究应坚持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1.多元分析法

学科范畴课题研究应充分运用多学科的方法,进行综合研究。如运用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学、社会学、统筹学和管理学等基本原理作为理论支撑,并借助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来探讨学科范畴问题。

2.文献法

学科范畴课题研究中应对有关思想政治教育范畴方面的文献进行查阅、分析和整理,收集资料的范围涉及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社会学、哲学等许多学科领域,在已有的有关文献资料中汲取营养,批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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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范畴化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基础

范畴化理论是认知语言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人们对于范畴和范畴化的观点并不是一致的,存在经典范畴理论和原型范畴理论之分。原型范畴理论承认范畴的模糊性,认为范畴之间存在中间地带;处于其中的成员具有不稳定性,可在一定条件下从一个范畴移动到另一范畴,从而产生许多当时无法解释的语言现象。这就为非范畴化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另外,词语除概念意义之外的被文化和语境赋予的附加意义,也为词语非范畴化奠定了基础。词语的词汇意义包括概念意义和附加意义,前者强调描述对象的区别性特征,后者体现文化或语境附加给词语的联想信息。附加意义引起词语非范畴化的机制是在概念意义的基础上,词语的某种附加意义被突出或强化,使之可以突破某一特定词类的限制,跨入另一词类范畴表达特殊的含义。

非范畴化可以很好地解释词语的功能多义性。所谓功能多义性,刘正光先生有以下描述:“指一个词汇项在不同的话语或语篇中可以承担不同的语法与语用功能,它表现出语言实体在词类和句法层次在语法功能上的动态差异”。自此,很多词语例如名词、形容词、动词、副词的“另类”用法,就不再难以理解,而可以用非范畴化的理论加以阐释。

例如:“很淑女”。“淑女”本是名词,此处置于副词之后,充当形容词的角色。这里淡化了“淑女”作为名词的概念意义,强化了与其概念意义相关的附加意义,即淑女的温柔恬静的气质。因此可以理解为形容一位女性具有淑女般温柔恬静的气质。

二、非范畴化的含义和特征

最早提出“非范畴化”这一概念的是Hopper和Thompson(1984)。刘正光教授将非范畴化引入中国语言学界,之后对非范畴化进行了一系列详细研究,为非范畴化的学习和研究作了重要的引导和奠基。从语言学角度定义非范畴化,可以将其理解为范畴内的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失去原有的某些典型特征而产生不稳定性,游离于该范畴的边缘;同时获得某些新的特征,从而进入新的范畴。刘正光先生将语言非范畴化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语义层面,语义抽象与泛化是非范畴化的前提;句法层面,范畴分布特征的消失为范畴成员跨越自己的边界或者说为一个范畴中的实体进入另一个范畴打开了方便之门;语篇层面,功能发生扩展或转移;范畴属性层面,或由高范畴属性成员变成低范畴属性成员,或发生范畴转移。

三、从非语言学视角解释非范畴化

语言非范畴化的现象在非范畴化理论出现以前一度被视为“非合理现象”。亚当・斯密提出的“看不见的手”的概念不仅适用于经济学,也可应用于社会心理学、社会语言学等。个人无意间地用新奇的方法使用个别词语,或许被有心人接受和模仿,进而传播,使之由小范围的自娱自乐变成大范围的流行,最终见怪不怪,甚至被纳入常规用法。无意间的用法却逐渐被接受和传播,以致成为新的语言规则,都是语言学的“看不见的手”在暗中操作。表达者或许是为提高表达效果临时起意的用法,却产生意想不到的效应。当新奇用法普遍化后,其个性特征就会淡化,给人的新奇感受则会降低,最终被列入惯常用法。

四、非范畴化与网络新词

这种意想不到的大规模模仿的效果,成为很多人刻意的追求,且网络平台是传播新信息的一大理想场所,这就促进了网络新词的产生。近年在国内,网络上不断产生许多新词语。这些网络新词,频繁更新换代,形式层出不穷,迅速壮大成为语言学界不得不关注和研究的新领域。虽然流行时间不长,流行范围也不尽相同,但网络新词的数量愈来愈多,勾起了某些人加入创造新词行列的欲望。言论自由的政策,几乎无所拘束的网络氛围,论坛、博客、微博等新网络媒体的火热,都为他们想法的实现提供了条件;而各类文化信息材料和社会现象则成为他们创造新词的启发和描述对象。尽管网络新词的形式千变万化,仍可从中总结出一定的规律。它们并不是脱离语言学规律制约的存在,可以从非范畴化的角度对其进行解读。

为了追求专属于网络领域的优越感,给网络生活增添乐趣,网民们给部分词语刻上特殊印记,刻意区分网络词汇与现实语言中词汇。谐音成为网络造词的方式之一,多数为了达到幽默诙谐的欢乐效果。如网络名句:人生就像是一个茶几,上面摆满了杯具(悲剧)和餐具(惨剧),生活是自己的杯具(悲剧),别人眼里的洗具(喜剧)。这句话以一种调侃式的论调形容人生,勾起联想,给人既好笑又悲凉的矛盾感受。谐音造词多将联想意义附加于新词,使新词与原词无论在用字还是词义都形成对比和冲击,给人矛盾又和谐的复杂感受。谐音词语并不是用错字的产物,而是采用谐音字并附加言外之意的非范畴化的表现。这种方法丰富了现代汉语的构词方式,也满足了日新月异的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

谐音造词属于语音层面,还有一部分网络造词属于语义和语用层面,以“XX门”为例。从“艳照门”开始,“XX门”的格式走红网络造词圈,一些电视报章媒体也予以沿用。该格式“门”之前的定语多是一些当前社会热议话题,且是引起社会负面效应的事件。这里淡化了门的指称意义,强化了其表示门类、类别的附加意义以及久而久之公众赋予该类词语的负面色彩,是非范畴化的表现。“XX门”以简洁的表述揭示了事件的主题,也间接表现了使用者对事件的态度。网络词语的造词方式丰富多样,各种看似不合常规的用法多数可用非范畴化加以解释。

五、小结

非范畴化理论是范畴化理论其有效的和必要的补充,它对于解释许多曾被视为“非合理现象”的语言现象作出了重要贡献,也可用来说明新生的词语和非同一般的用法,增强了理论解释的可信度。以往的范畴化研究多限于静态的语言材料,而非范畴化的产生使之可以研究推陈出新的新材料、新现象,推动了范畴化理论研究的动态发展,也拓宽了语言学研究的视野。具有时效性和不规则性的网络新词层出不穷,使用非范畴化理论有助于其研究。范畴化和非范畴化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应该同时加以研究。

【参考文献】

[1]王寅.认知语言学[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

[2]刘正光.语言非范畴化的工作机制[J].外语研究,2005(1).

[3]王淑华.语言三个平面的非范畴化及其心理学经济学解释[J].语文学刊,2009(2).

[4]刘正光,刘润清.语言非范畴化理论的意义[J].外语教学与研究,2005(1).

[5]周彦每.词媒体: 新字词生成的非范畴化逻辑诠释[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1(6).

[6]陈建生,杨玉娟.词义的范畴化与非范畴化[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200(3).

篇4

【关键词】 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研究

音乐美学是研究人类音乐审美活动的一门超经验性质的理论学科。音乐审美活动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音乐审美经验,一是音乐审美观念。研究音乐审美经验的,是音乐美学史,它以时间为线索,展示在音乐审美历史上,有过哪一些音乐美学家,提出过哪一些音乐美学理论。研究音乐审美观念的,是音乐美学范畴,它用逻辑关系为线索,把整个音乐审美历史看成一个广泛关联又不断发展的理论体系,研究各个时代,各个学派的音乐理论是围绕着什么问题展开的,有没有发生争论,这种争论的背后,体现了一种怎样的价值取向等等。在二十世纪近百年的中国音乐美学研究中,我们在音乐审美经验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中国古代音乐史、中国音乐美学史等基础性著作得以问世。相对而言,在研究音乐审美观念方面,我们还有所欠缺,这主要表现在,我们还没有建立一整套中国音乐美学的范畴体系。音乐美学作为概念存在还是作为经验存在,曾经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这种争论的背后,是音乐美学究竟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还是一门理论性的学科。通过近十来年的探讨,大家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韩锺恩认为:音乐美学(aesthetics in music)是人用理性的方式去研究人如何通过音乐的方式所进行的审美活动及其结果的现象。[1]张前认为:“音乐美学是以研究音乐艺术的美学规律为宗旨的一门基础性的理论学科。wWw.133229.cOM”[2]赵宋光认为:“音乐美学是研究人类立美审美实践普遍规律与总体目的的一门特殊的艺术哲学。”[3]王宁一认为:“音乐美学是研究人类音乐立美、审美实践普遍规律的一门特殊的艺术哲学。”[4]音乐美学是一门超经验的学科[5],是从概念到概念的学科。[6]以上学者对于音乐美学学科性质的认识尽管存在一些分歧,但还是一致承认音乐美学具有理性学科的性质。正因为如此,美国康奈尔大学的音乐学家威廉·奥斯丁(william w. austin 1920-2000)认为:“音乐美学至今仍然是德语国家的擅长领域。英语世界关心音乐的思想家(以及具有思想或没有思想的音乐家)都受益于德语的哲学传统。”[7]萧友梅说:“音乐是美学是推理的音乐理论”。[8]

如果我们撇开西方音乐美学理论,单看中国音乐美学部分,从《国语》到《左传》到《乐记》,再到后代的各种乐论,都体现出鲜明的理论化倾向。中国的音乐美学是完全形态的理论学科。黑格尔说:“既然文化上的区别一般是基于思想范畴的区别,则哲学上的区别更是基于思想范畴的区别。”[9]既然如此,中国音乐美学的历史,也应该是一部范畴演变和发展的历史。但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没有系统地研究中国音乐美学有哪些范畴,这些范畴构成了一个怎样的体系。[10]这是由我们的学术进程和研究方法所决定的。近百年来的中国音乐美学研究,已经基本完成了资料的搜集与整理、重要学术问题的辨析、中国音乐美学史的构建三项重要任务,产生了相当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也有一些不令人满意的地方。从研究方法上看,中国音乐美学长期停留在一般的专门史研究阶段,还没有进入理论史研究的层面。中国哲学、中国诗学都早已由普通史研究进入到范畴研究。相对而言,中国音乐美学研究明显有些滞后。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列传氏”的音乐美学研究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从研究中国音乐美学的范畴史入手,去揭示和把握中国音乐美学思想的内在逻辑和客观规律,开创中国音乐美学研究的新局面,加速中国音乐美学史研究的现代化进程,促进中西音乐美学的交流,是当前中国音乐美学研究的迫切要求。

一、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意义

开展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研究,并非把中国音乐美学史用另外一种形式重新写一遍[11],而是以更加深刻的理论,重新审视中国音乐美学中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把中国音乐美学的研究引向深入。前苏联舍斯塔科夫:“美学范畴不仅具有认识论和本体论的意义,而且具有价值意义。”[12]

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至少有五个方面的意义。

一、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是揭示中国音乐美学思想发展内在逻辑和客观规律的根本途径。研究中国音乐美学史的目的,不是简单地陈列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哪些音乐美学家,有过多少音乐美学的论著和观点,产生了多少命题,而是要揭示中国音乐美学发展的客观规律,批判地继承传统中国音乐美学的优秀遗产。作为一种抽象的理论思维,音乐美学的存在方式必然是超经验的,甚至是从概念到概念的,中国音乐美学史就是音乐美学范畴发展的历史,也就是音乐美学范畴提出、发展、聚合、裂变的历史。我们要对中国音乐美学进行深入地研究,就必然要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是怎样提出的、怎样丰富的、怎样发展的,这些范畴由不完整到完整,由单一到系统,由音乐美学领域到非音乐美学领域,或由非音乐美学领域到音乐美学领域。只有这样,才能清楚地知道中国音乐美学是一个什么样的学科,才能揭示中国音乐美学的发展规律。

二、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是突显中国音乐美学学科特征的基本途径。中国音乐美学究包括了哪些基本范畴?这些范畴与其他学科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它们是怎样规定了中国音乐美学的基本特征?它们彼此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13]

三、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史,是研究中国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蒋孔阳先生说:“我国古代最早的文艺理论,主要是乐论。我国古代最早的美学思想,主要是音乐美学思想。”[14]中国音乐美学理论是中国艺术理论的原理论,许多中国艺术理论范畴都是由音乐美学范畴派生出来的。中国音乐美学范畴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是中国文化的核心部分。在新石器时代,音乐就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至今能从出土的陶器上看到大量的乐舞图案。甲骨文和金文当中有大量的乐器的名字,这说明,在殷商时代,音乐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当中。《周礼》和《仪礼》中记载了周王朝严密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制度,秦汉以来,又产生和完善了乐府制度,诸子哲学中留下了大量的音乐故事。在文字符号没有充分发展起来以前,音乐不仅仅是人们表情达意的手段,更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宗教仪式,是社会政治制度的核心部分。中国的礼乐文化,就是在这个时候形成起来的。[15]孔子说:“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先秦史志、诸子百家大多都参与了讨论。《左传》、《国语》、《诗经》、《尚书·尧典》、《易经》、《仪礼》、《周礼》、《管子·地员》、《墨子·非乐》、《荀子·乐论》、《礼记·乐记》、《吕氏春秋·音律》、《吕氏春秋·制乐》中都有音乐理论的记载。这表明,音乐美学理论是中国思维成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完备的理论形态和内在的逻辑性。对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研究,能极大地丰富中国理论思维的成果,有助于提高我们整体理论思维能力。

四、研究中国音乐美学概念、范畴,是揭示中国音乐美学特点的重要方法。中国音乐美学之所以能成为一门学科,与中国音乐美学具有一整套范畴是分不开的。我们可以说,在中国理论史上,没有产生专门的音乐美学家,但却出现了许多独特的音乐美学范畴。这些范畴,构成了中国音乐美学独特的言说方式,形成 了中国音乐美学的独特品格。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与其他思想范畴密切相关,甚至很大一部分思想范畴是从音乐美学范畴中转化而来或受到音乐美学范畴的影响,同时,一些其他思想领域的范畴也影响到音乐美学范畴。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发展,可以探索到中国音乐美学的历史脉络;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与其他思想范畴的关系,可以弄清楚中国音乐美学的品质。

五、研究中国音乐美学概念、范畴,是实现中西音乐美学思想交流与共享的重要途径。中国音乐美学要实现与外国音乐美学的交流,就必须有自己的言说方式与言说系统。如果没有一套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在中西音乐理论对话中,中国音乐美学将处于失语的境地。中国音乐美学是世界音乐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汉字文化圈中,有着广泛的影响。如果能把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在中、日、韩汉字文化圈中作影响研究,或与西方音乐美学范畴作平行研究,将极大地丰富世界音乐美学体系。

二、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体系 在漫长的音乐美学发展历程中,到底产生了哪些音乐美学范畴呢?我们暂时以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范畴命题的出处、今译及美学意义》所录100个音乐美学范畴为依据,[16]对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整体情况作一个大致分析。

中国音乐美学范畴陆续产生自先秦到清代的漫长的历史时期,但时间分布却很不均衡。先秦时代,就产生了48个音乐美学范畴:和;声一无听;新声;修礼以节乐;耳所不及、非钟声也;乐从和,和从平;声不和平,非宗官之所司也;省风以作乐;无礼不乐,所由判也;中声,淫声;德音;哀有哭泣,乐有歌舞;思无邪;乐而不淫,哀而不伤;尽善尽美;文之以礼乐;乐则《韶》、舞,放郑声;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移风易俗,莫善于乐;非乐;察国有之所以亡者;今之乐由古之乐也;与民同乐;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五音令人耳聋;大音希声;法天贵真;天籁;心斋;坐忘;无声之中独闻和;中纯实而反乎情,乐也;乐者乐也;审一定和;中和;礼乐;以道制欲;美善相乐;乐以道乐;濮上之音;亡国之音;靡靡之乐;悲;乐本于太一;凡乐,天地之和,阴阳之调也;以适听适则和矣;凡音乐通乎政。产生于汉代的音乐美学范畴有17个:无声之乐;意;持文王之声,知文王之为人;感于物而动,故行于声;乐者,德之华也;乐者,心之动也;声者,乐之象也;礼外乐内;乐者,天地之和也;举礼乐则天地将为昭焉;德成而上,艺成而下;德音之谓乐;发乎情,止乎礼义;中正则雅,多哇则郑;琴德最优;琴者,禁也,所以禁止淫邪,正人心也;移情。魏晋时期的音乐美学范畴有7个:声无哀乐;音声有自然之和;躁静者,声之功也;声音以平和为体;音声可以……导养神气,宣和情志;但识琴中趣,何劳弦上声;丝不如竹,竹不如肉,渐近自然。隋唐以下的音乐美学范畴有28个:悲悦在于人心,非由乐也;水乐;不得其平则鸣;有非象之象,生无际之际;正始之音;此时无声胜有声;唱歌兼唱情;淡则欲心平,和则躁心释;发于情性,由乎自然;以自然之为美;有是格便有是调;诉心中之不平;天下之至文未有不出于童心焉者也;琴者,心也,琴者,吟也,所以吟其心也;论其诗不如听其声;人,情种也;以痴情为歌咏,声音而歌咏,声音止矣;借男女之真情,发名教之伪药;以音之精义而应乎意之深微;求之弦中如不足,得之弦外则有余;声争而媚也者,时也,音淡而会心者,古也;不入歌舞场中,不杂丝竹伴内;必具超逸之品,自发超逸之音;藉琴以明心见性;希声;无促韵,无繁声,无足以悦耳,则诚淡也;惟其淡也,而和亦至焉矣;丝胜于竹,竹胜于肉……。

纵观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发展史,可以分为五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先秦时期,是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发韧期,出现了大量的礼乐原范畴和学术争论,决定了中国音乐美学的基本框架。第二个时期为汉代,是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系统化的时期。《乐记》、《史记·乐论》对先秦时期尚处于自由状态分布的礼乐范畴进行了整合,形成了较为纯粹、系统的礼乐理论体系。第三个时期为魏晋时期,是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丰富和转变的时期。嵇康、陶渊明等继先秦诸家之后,对礼乐理论范畴体系中的一些基本命题进行了否定。第四个时期为隋唐以后,是中国音乐美学的发展时期,礼乐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同时,也遭到不平则鸣、发乎情性,由乎自然等范畴的挑战。第五个时期为二十世纪以来,中国音乐学界为顺应世界音乐的发展,围绕振兴国乐这一课题而进行的探讨。这是中国古代音乐美学的现代转换与新生时期。

就逻辑结构而言,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体现出明显的层次感。有的学者根据马克思主义“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提出“音乐美学的逻辑起点,也许应当从一个乐音上的乐理(物理)——心理(生理)二重性的分析开始”的理论。[17]从哲学上说,这样的提法是不错的,但从中国音乐美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做二重分析似乎远远不够。因为中国音乐美学涵盖的范围远比二重结构要宽泛得多。也有些学者认为,中国音乐思想包括声、音、乐三层结构。万绳武说:“夫治乐者有三趋,其旨各不同:有乐政焉,有乐理焉,有乐声焉。奏文乱武,康乐和亲,出之以征诛,入之以揖让,此乐之政也。王者习之,以兴天下,乐之属于治术者。聆音察理,以物和声,正之以宫商,继之以律吕,此乐之理也。儒者习之,以永后世,乐之属于学术者。调丝弄竹,悦性陶情,托声调之抑扬,写胸襟之郁鬯,此乐之声也。技者习之,以鸣一时,乐之属于艺术者。”[18]据我们的观察,中国音乐美学包括“感觉与感知(声)——序化与象征(音)——礼乐制度(乐yuè)——价值认同(乐lè)”四层结构。《乐记》中说:“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即人类对世界的感知,是音乐的基本手段和材料,《乐记》说:“声者,乐之象也”。声具有物理属性,是中国音乐范畴空间的第一层。《乐记》中说:“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又说:“声成文,谓之音”。“变成方”、“声成文”,都是文之以礼乐的意思,是将自然音响序化、体系化、象征化,并用金、石、丝、竹等乐器表现出来。这个音,已经不是一种纯粹的感叹和摹拟了,它深深地打上了人类生活的印记。音是中国音乐范畴空间的第二层。《乐记》中说:“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旄,谓之乐。”又说:“乐者,所以象德也”,“德音之谓乐”。可见,这个乐不同于我们今天在音乐厅里听到的音乐。音乐厅里的音乐,与创作主体和接受主体是一种审美关系。《论语·阳货》中说:“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乐与创作主体和接受主体之间已经超出审判关系的范围,抽象为一种政治伦理关系,这就是礼乐制度。乐(yuè)是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空间的第三层。《礼记·乐记》中说:“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这个乐(lè),与孔子所言的“回也不改其乐”之“乐”相同,都表示对儒家礼乐制度的价值认同。乐(lè)是中国音乐思想的第四个层次。《尚书·虞书·舜典》说舜曾“同律、度、量、衡。”《周礼·春官宗伯》说大司乐“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左传·文公六年》中记载:“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长,是以并建圣哲,树之风声,分之采物,著之话言,为之律度,陈之艺极,引之表仪,予之法制,告之训典,教之防利,委之常秩,道之礼则,使毋失其土宜,众隶赖之,而后即命。”这说明,律已经不仅仅只是一个音乐技术的指标,而是中国古代整个社会政治系统中最重要的部分,它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我们可以说,律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标准尺。《史记·太史公自序》中说:“《乐》乐所立,故长于和。”和是中国音乐美学的宇宙哲学。它广泛辐射到中国音乐美学各个层次。“声一无听”,各种不同的音响要相互调和,这是物理音响之和。“声应相保曰和,细大不逾曰平。”(《国语·周语下》) “审一定和”。(《荀子·乐论》)这是器乐之和。“夫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国语·周语下》)这是政治之和。“凡人神以数合之,以声昭之,数合声和,然后可同也。”(《国语·周语下》)“凡乐,天地之和,阴阳之调也。”(《吕氏春秋·大乐》)人与神、器物与制度、观念与哲学合而为一,构成了浑然一体的宇宙哲学模式。中国音乐美学的理论大厦,就是这样层层构建起来的。在数千年的时间里,无数的理论家前赴后继地参与了这一体系的构建,这是世界音乐美学史上独一无二的奇迹。

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发展时间很长,范畴也很多,但这些范畴并非游离态,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聚合两大范畴体系:声、音、乐、和、律、风等系列范畴都是从礼乐这个核心范畴生发开去的;五音令人耳聋、法天贵真、天赖、心斋、坐忘、声无哀乐等系列范畴,基本上是从非乐引申出来的。

三、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特点

中国音乐美学范畴有以六大特点。

第一,原范畴在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音乐美学的原范畴基本直都产生于先秦时代,汉代对儒家的礼乐范畴体系进行了系统化,奠定了礼乐范畴体系的大局。魏晋时代,嵇康等人又对道家的音乐美学范畴进行了系统地思辨,奠定了道家音乐美学的框架。绝大多数的中国音乐美学范畴都是在先秦时期建立起来的,后代基本上没有产生多少新的范畴。这些原范畴的含义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内涵和外延发生了许多变化。如风,在孔子以前与孔子以后就有不同的含义。范畴含义的不确定性给范畴研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二,反映音响结构方面的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发展缓慢。反映音响结构方面的中国音乐美学范畴自秦以来,就没有多大发展,这与日益发展的中国音乐很不相符,是中国音乐理论构建方面的天然缺陷。

第三,反映音乐社会功能方面的范畴特别发达。自汉以来,几乎历代正史的礼乐志都要就音乐与社会制度的关系问题进行论述。

第四,大部分的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缺乏独立的理论品格,很多范畴都围绕某一中心范畴,构成一个范畴群,集中反映某一方面的音乐问题。如在“礼乐”这一范畴的周围,就有礼乐教化之功、礼之所至乐亦至焉、乐教等一大批范畴。构成了一个小小的范畴群。我们完全可以说,中国音乐美学的范畴体系是由一个一个的范畴群构建的。

第五、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与中国哲学、中国伦理学等其他学科的范畴相互重叠。如和,是一个音乐美学范畴,又是一个哲学和社会学范畴。“乐者,乐也”这样的范畴,既谈音乐、又讲体制,最后归于人情,既是乐理、又是伦理,还是心理。礼乐这一范畴本身就是由礼制和乐制两个范畴合并而成。

第六、相对于音乐审美经验而言,中国音乐美学理论体系一直占据强势地位,这对中国古代的音乐创作造成了重大影响。由于过分注重音乐的政教功能,音乐家在创作主流作品的时候,十分注意音乐的调性和标题。因此,在数千年的中国古代音乐创作史中,纯粹声音陈述式的音乐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我们今天看到的《诗经》,都是只有歌词,没有乐谱,甚至还有六首只有标题没有歌词的笙诗。这说明,标题的意义要大于音响本身。

四、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研究的资料与方法

我们做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研究,就是要从史源上弄清楚中国音乐美学中的主要范畴的提出,原始含义及其发展、演进过程;从逻辑结构上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群的结构和层次以及其逻辑关系,揭示中国音乐美学的逻辑特征。做中国音乐美学的研究,最大的资料缺失是中国古代的音响作品留下来的并不多,古时的音乐没有办法听到,古人遗留下来的珍稀的曲谱资料是我们今天研究的第一类资源。就理论形态的资料而言,历代正史、通史、典制中多有记载,这是我们研究的第二类资源。历代官私书目中保留了当时一部音乐文献的信息,我们可以根据这些线索进行考辩,大略可以多掌握一些当时音乐理论发展的情况,这是我们研究的第三类资源。《全上古三国魏晋南北朝文》、《先秦汉魏六朝诗》、《全唐诗》、《全唐文》、《全宋文》、《全宋诗》以及《教坊记》、《羯鼓录》、《乐府杂录》、《唐会要》、《唐六典》等书志中有一些音乐理论材料,这是我们研究的第四类资源。文学、绘画、雕刻、出土文物中的相关记载以及其形式,是我们研究的第五类资源。

研究中国音乐美学范畴,广泛蒐集原始资料之外,还有一些方法。第一,作品分析法。正如卡尔·达尔豪斯(carl dahlaus,1928-1989)所言:“音乐美学这门学科常常遭到质疑:它似乎仅仅是思辨,远离其真正的对象,更多是出于哲学观念的启发而不是真正的音乐经验。”[19]要将对中国古代音乐的思辨与音乐经验紧密地结合起来。第二、坚持细读批评与整体批评相结合的方法,既弄清楚音乐美学范畴的文本含义,又注意到范畴的普遍联系。第三、坚持借鉴传统国学的精华,广泛采用文字学、音韵学、训诂学、注疏学、目录学、版本学、校雠学的已有成果,决不强作解会。第四、历史参证法。任何中国音乐美学范畴都不仅仅只是范畴本身,必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我们在阐释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时候,不能抛开这一背景。如新乐与古乐之争,就只可能产生在后《诗经》时代与前乐府时代之间。乐府至秦初到汉武帝时代,已经成为一个广收并蓄的专门音乐机构,此后的古乐与新乐之争,就没有多大意义。第五、学说参证法。任何音乐美学范畴的提出,都与一定的学术背景相关。非乐与礼乐的争论、声无哀乐论与声有哀乐论的争论,既是音乐美学上的争论,又是不同学说之间的争论。离开学派而论学问,是十分片面的。第六、理论构建法。我们要把一人的理论、一时的理论与一个学派的理论有效联系起来,把单个的范畴与其所在的范畴群联系起来,构建起中国音乐美学的完整体系。第七,史料学方法。坚持用史料学的方法,追溯中国音乐范畴的史源,挖掘音乐范畴的原创意义;用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中国音乐理论史料,将史料置于时间历程中进行研究,以探讨音乐美学范畴的演变历程。有显性的史料,有隐性的史料,显性的史料,我们现在还可以看到,对隐性的文史料,我们可从目录学和考据学中进行索引。如果只运用显性的文献,我们把作的研究只停留在现代的层面,如果能尽可能利用隐性的史料,则可以很好的把握当时的音乐美学情况。由此看来,建立一门中国音乐美学史料学,是一件十分必要的基础工作。第八、纵横比较法。中国古代的音响资料在正式文献中看不到了,但我们可以用民间音乐进行参照。这个研究方法可以参照民俗学的研究方法。有些音响资料,在国内看不到了,可以用日本、韩国等汉字文化圈中的宗教音乐进行比照。这种研究方法,可以参照比较文化研究中的影响研究。同时,也可以将中国音乐美学范畴中的某一个范畴群与西方音乐美学范畴作平行比较,这样,能更清楚地把握中国音乐美学的特征。此外,作为一门不算十分成熟的学科,完全可以借鉴其他更成熟的学科的发展经验,如哲学范畴研究、文学范畴研究等。

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研究,是一个十分宏大的工程,需要许多学者作长期的努力。可以先研究若干个中国音乐美学核心范畴的重要含义,再研究这些核心范畴周边的范畴群,然后研究中国音乐美学的理论体系,最后融入整个中国乃至全世界美学思想当中。

2006年5月10日第一稿

2006年6月1日第二稿

2006年6月5日第三稿

2006年7月10日第四稿

2006年12月20日第五稿

2007年3月4日第六稿

注 释:

[1] 韩锺恩:《释“aesthetics”并及音乐美学“论域”建构》,《音乐学习与研究》1990年第4期。

[2] 张前:《音乐美学研究对象与方法》,《乐府新声》1991年第4期。

[3] 赵宋光:《关于音乐美学的基础、对象、方法的几点思考》,《中国音乐学》1991年第4期。

[4] 王宁一:《关于音乐美学研究对象问题的思考》,《音乐研究》1991年第3期和1992年第1期。

[5] 王宁一:《音乐美学基本理论的存在方式必须超于经验》。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所庆三十周年论文汇编油印本,1984年。收入王宁一:《概念的漩涡》,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第69~79页。

[6] 王宁一:《概念的漩涡——对于一个流行口号的论争》。原载《音乐学辑刊》1984年第3期。收入王宁一:《概念的漩涡》,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4,第80~111页。

[7] [德]卡尔·达尔豪斯著,杨燕迪译:《音乐美学观念史引论》。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6,第5页。

[8] 萧友梅:《乐学研究法》。1920年6月北大音乐研究会《音乐杂志》第1卷第4号。转引自张静蔚编:《搜索历史——中国近现代音乐议论选编》,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5,第106页。

[9] [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商务印书馆,1959,第47页。

[10] 韩锺恩“惊奇地发现,音乐美学学科还没有自身特定的理论范畴。”韩锺恩:《音乐美学专业研究生教学设想以及相关问题讨论》,《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1] 见李申教授2006年5月18日和笔者的谈话记录。

[12] [前苏联]舍斯塔科夫著、理然译、涂途校:《美学范畴论——系统研究和历史研究的尝试》。湖南文艺出版社,1990,第3页。

[13] 韩锺恩教授认为,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研究,可以更好地体现中国音乐美学的学科品格。见韩锺恩教授2006年5月12日与笔者的谈话记录。

[14] 蒋孔阳:《先秦音乐美学思想论稿》。人民出版社,1986,第8页。

[15] 李申教授认为,礼乐制度是儒教最重要的社会制度,在礼乐制度中,祭祀礼是最重要的。而祭祀礼中,音乐十分重要的。见李申教授2006年5月18日和笔者的谈话记录。

[16] 韩锺恩教授向我提供了一份中央音乐学院已故蔡仲德教授1999年编撰的《中国音乐美学史范畴命题的出处、今译及美学意义》材料,为配合《中国音乐美学史》的教学,蔡先生列出了一百个中国音乐美学范畴的今译与出处,可惜直到蔡先生过逝,也没有完成《中国音乐美学范畴》这本著作。

[17] 王宁一:《关于音乐美学研究对象问题的思考》,《音乐研究》1991年第3期和1992年第1期。

[18] 万绳武:《乐辨》(1911年),天津市图书馆藏本。转引自见张静蔚编:《搜索历史——中国近现代音乐议论选编》,上海音乐出版社,2005,第55-56页。

[19] [德]卡尔·达尔豪斯著,杨燕迪译:《音乐美学观念史引论》。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6,第1页。

篇5

一、范畴理论的发展

在西方古代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康德、黑格尔、胡塞尔、海德格尔等都对范畴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创建了以亚里士多德为起始的经典范畴理论。“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其实就是一种语言范畴”。该理论认为,人类以逻辑为工具,依照人类语言的结构,现实世界是可以被进行类属划分的,而对事物的划分就需要通过反映事物本质的普遍的概念“范畴”,不同的事物之所以归属于某一相同范畴是因为他们之间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而且不同的范畴之间的界限是清晰的、确定的。也就是说某事物很容易被判定为要么属于此范畴要么不属于此范畴,比如“人”这个范畴概念,要么你是人,要么你不是人,但是你绝对不可能既是人又不是人;而且,你是人,我是人,我们有共同的特征,所以都同时属于“人”这个范畴。

经典范畴理论统治了维特根斯坦前的2000多年时间,人们对其深信不疑。直到20世纪50年代,维特根斯坦研究“游戏”之后,论述了范畴边界的模糊不确定性、中心与边缘的区别及隶属度问题,提出了家族象似性理论,随后人们的认识才脱离亚氏理论的完全控制,逐渐建立了原型范畴理论。该理论认为,范畴的界限是模糊不确定的,同一范畴里的事物地位是不等的,有典型和非典型之分,它们之间是靠彼此之间的某些相似特征连接在一起的,并不存在共同特征。比如“床”这个范畴,流浪汉睡在铺着稻草和破毯子的那块地面叫不?床腿高到什么程度才不?

在目前认知语言学中,原型范畴理论和家族相似性都是用来解释范畴化理论的。范畴化指的是:“人类在歧异的现实中看到象似性,并据以将可分辨的不同事物处理为相同的,由此对世界万物进行分类,进而形成概念的过程和能力。”范畴化是人们认识外部客观世界的认知过程,所以是一个动态的概念。虽然这个概念认识到了对事物进行范畴的过程是动态的,但是没有看到事物被范畴化以后还可能发展变化,失去原有范畴的特征转换到另外的范畴内,基于此,非范畴化理论得到了发展。

非范畴化指的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范畴成员逐渐失去范畴中典型特征的过程。比如很多学者研究的名词向形容词转化的现象等。非范畴化是人类认识和人类语言不断创新、得到深化的很重要的一种方式,所以研究语言的非范畴化对语言发展变化的本身及由此反映出的人类的认知方式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范畴化和非范畴化的关系

“非范畴化是范畴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范畴化和范畴化就像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二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可以用下面的图来表示:

范畴化

(无范畴)范畴化非范畴化重新范畴化

在上面的总称范畴化的过程中包括下面几个阶段,这几个阶段是动态的,不停地发展,成为促成语言创新的一个原因。

我认为,简单地说非范畴化是范畴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正确的,至少是模糊的。因为这没有区分出作为总称的概念“范畴化”和具体层面的“范畴化”阶段;另外,把范畴化和非范畴化比成一个硬币的两个面也是欠妥当的,即便它们同指的是具体层面的不同阶段,因为这并不能确切地表明二者的动态变化规律。由此我认为应该这样来理解:人们认识外部客观世界和对语言范畴化(总称的概念)的过程中,包括范畴化阶段和非范畴化阶段,而这两个阶段是随着语言范畴化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循环递进的,由而语言得到了不断创新,人类的认识不断深化。

三、从多层面看汉语的非范畴化现象

某些语言表征失去原有范畴特征获取另一范畴特征的动态过程,即语言的非范畴化过程是语言的历史变化过程,涉及语言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汉语也同样遵循此规律,存在此现象,下面我们从多方面具体地考察一下。

1.字音层面

汉字中同音异形字,我认为具有相同读音的汉字可以被视为处于同一范畴内的不同成员。因为随着象似性理论的发展,音、形、义之间的理据性研究越来越多,所以我认为可以把具有相同音而具有不同形和义的汉字看作处于同一范畴。而汉字的读音随着时间的流逝有些已改变了原来的读音,这也是一种改变原来范畴内的特征而取得另外范畴特征的非范畴化现象。我们举例来说明:“海”本来读“mei3①”;另外在《康熙字典》里,根据反切注音的方法,“弩”读作“gu3”和“nu3”、“盥”读作“gan2”、“驰”读作“shi4”、“胖”读作“pan4”等;“和”在20世纪上半叶读作“han4”;再比如“蕃”原来读作“bo1”,但是人们在实际应用中都常读“fan1”,学者最终屈从于绝大多数用者的误读而改读“fan1”。这些汉字的读音都发生了变化,虽然经历的时间很长而且变化相对较小,但是不能否认这个非范畴化的现象,而且我相信,非范畴化永不停息。

2.词层面

在词层面,国内目前主要从汉语词性方面研究非范畴化现象,这样的研究有很多,其中包括:刘正光(2005)论述的名词转化为形容词、副词或者名词本范畴内部非范畴化为的次类类名词、分类量词、关系名词和连接性名词;动词发生非范畴化转变为名词等。袁毓林(1995)虽然不是说下面的词性发生了非范畴化,但是现在看来确是符合非范畴化的特征的,比如副词“永远”获得形容词的范畴特征,副词“怎么”像动词一样能带宾语(我能怎么你呢?)等。

除此之外,我还发现形容词范畴转化为动词,比如“近贤臣,远小人……”中的“近”和“远”本来是形容词,而在这里却具有了动词的词性。另外,从历时也可以看出汉语词性的非范畴化,如“晏子使楚”中“使”在这里是“出使于、作为使者到”的意思,本来的名词用作动词随着语言的发展,到了现代汉语,就只具有动词词性了。

从上面可以看出,汉语词性的转换是相当普遍的现象,非范畴化则对此现象具有很大的解释力。

3.词组层面

刘正光、刘润清(2003)认为Vi+NP结构(例:睡窑洞,飞特技,笑老王)之所以成为可能就是因为非范畴化在及物句式和不及物句式之间创造了中间状态。他们是这样从认知上解释此现象的:及物句式的原型特征和认知显性度所具有的认知经济性使及物句式侵蚀到不及物句式,或者说不及物句式向及物句式发展。

4.句子层面

汉语的句子类型包括陈述句、否定句、疑问句、祈使句、感叹句……其中祈使句是表命令、请求、叮嘱的句子,语气多数比较强硬,少数比较缓和。疑问句是用来向别人提出问题的句子。首先来看下面的句子。

祈使句:?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 ?摇?摇?摇?摇?摇?摇?摇?摇疑问句:

1)你把球传给我。(表命令)?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1)你能把球传给我吗?(表提问)

2)请把球传给我。(表请求)?摇?摇?摇?摇?摇?摇?摇?摇?摇2)请把球传给我好吗?(表提问)

3)出门千万带把伞。(表叮嘱)?摇?摇?摇?摇?摇?摇3)你能出门时带把伞吗?(表提问)

从字面上看,三个疑问句都是以疑问句标志语“吗”结尾,表示向对方提出问题寻求回答的句子,但是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再是表面上的向别人提出疑问,而是发出请求、命令和叮嘱,这恰恰和祈使句所起的作用相吻合。在语用学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疑问句已不再被视为提出疑问,而约定俗成地表示祈使的语气。这样看来,这三个疑问句便已经具有了祈使句的范畴特征,而祈使句和疑问句两个范畴的界限则变得更加模糊。我认为这正是语言非范畴化理论的另一有利证据。

四、语言非范畴化的动因

汉语是所有语言中的一种,我研究汉语的非范畴化现象是为了例证语言的非范畴化,并试图揭示语言非范畴化的动因。

1.范畴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崔希亮(2002)认为,动态的范畴化的过程包括语言使用者对外部客观世界的分类和语言学家对语言本身的分类。范畴化是人类认知的过程和方式之一,但是客观世界和客观事物只是可知的并非是完全已知的,而且部分已知的内容仍然是模糊的,由此对语言本身特征的分类也是模糊的,所以语言中范畴与范畴之间界限的不分明就符合了此规律,另外同一范畴内各成员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一个范畴内的边缘内容和另一范畴内的边缘内容就可能是难辨的,这一特点为一范畴内的成员特征兼有或者转化且具有另一范畴内的成员特征提供了现实条件。

2.外部客观世界的变化

外部客观世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类对其的认识也是随之变化的,原来对事物的范畴化需要不断更新,而这些变化需要通过语言本身和语言表达的变化来表征。鉴于语言的经济性特点,语言的创新很大可能就是改变本来的特征而非采取完全新颖的方式,旧的表达方式一经变化,就超出了原来的范畴而进入与其极其相邻的另一范畴内,因而非范畴化不可避免。

3.语言自身发展的需要

语言除了是被动适应外部客观世界的发展变化外,还有来自自身的需求。世界上所有的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任何一种语言都不能被排除在外。无论语言怎样变化,只要语言变化,就会涉及语言的语音、形、意义、句子等组成部分的变化,这些共同组成了语言非范畴化的内容。

4.语言运用的结果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际离不开语言的使用(部分特殊情况排除在外),口头语言中常使用的是非正规的语体,同样的语言现象被绝大多数人所运用,即使这个语言现象不符合语法、不符合语言学家对语言认识以后规定的规则,也会拥有很强的生命力,直至这种使用方法最终得到部分或者完全承认,结果是语言知识在人类语言机制中得到修改,这无疑会影响到语言原有的概念范畴。

五、结语

经典范畴理论、原型范畴理论、范畴化理论和非范畴化理论的发展、演化是一个逐渐明晰的过程。我从字音、词、词组和句子层面讨论非范畴化现象来探讨语言范畴化的动因也是一个尝试,但新的认识解释空间还很广阔,我们还可以对汉语内部其它部分及其它语言进行研究和探讨。

注释:

①在这里mei是读音,3表示声调。下同。

参考文献:

[1]崔希亮.认知语言学: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J].语言教学与研究,2002,(5):1-12.

[2]刘正光,崔刚.非范畴化与“副词+名词”结构[J].外国语,2005,(2):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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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世雄,陈维振.范畴理论的发展及其对认知语言学的贡献[J].外国语,2004,(4):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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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教育学范畴逻辑结构的意义

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结构,是指在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之内,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并以特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构成的立体动态的逻辑系统。探索政治教育学范畴的逻辑结构对于科学确立相应的逻辑范畴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探索并确立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结构,对政治教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恩格斯曾指出,“我们所接触到的整个自然界构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联系的总体”。因此,对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研究是在政治教育学范畴的体系中研究这一范畴。在政治教育学范畴的体系中研究范畴,按照范畴的自身特性,来确定范畴所反映的政治教育各种现象特定的方面、特性和联系的环节;就是在范畴的相互联系、往返流动、相互转化中,分析政治教育学范畴在整个范畴体系中的特定位置,以及范畴在其发展的特定阶段上、特定条件下的具体内容。同时,只有厘定了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结构及其对应的逻辑范畴,政治教育学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律、领域界限才能得到科学界定。第二,在确定的逻辑范畴体系结构中探索政治教育学范畴,才能更深刻揭示政治教育学范畴运行演进规律,理解范畴之间的关系。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研究,是从范畴体系与其要素、层次和部分以及要素、层次、部分之间、范畴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上和一环扣一环的发展链条中,来探寻各对范畴从简单到复杂的辩证发展过程。恩格斯说,“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并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逻辑结构的建构,必须要做到先行范畴是后来范畴的起点和环节,后来范畴则是先行范畴的发展和结果,从而在范畴依次展开的逻辑演进过程中,再现范畴运动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的有规律的发展过程。这个彼此关联、排列有序的政治教育学范畴的逻辑结构,深刻揭示了范畴运动从简单到复杂的辩证发展过程。第三,只有通过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逻辑结构的研究,才能科学界定政治教育学的范畴。这是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研究方法的深刻体现。历史与逻辑相一致,就是对实践及历史的研究与探索,必须在已有的或已被证明的理论逻辑的指导下获得规范和发展。以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来探索政治教育学的范畴,是探索并确立政治教育学范畴的首要问题。通过先行确定的思维逻辑的一般行程,探索确立政治教育学范畴的逻辑结构及其对应的范畴,就是运用范畴逻辑论探索并确立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结构的过程从一开始就为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研究划定了相对界限,避免了研究的随意性、盲从性、主观性和不可知性。从一定意义上,确立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结构后,再来探索并确立与逻辑结构对应关联的政治教育的重要概念,正体现了运用思维逻辑的科学理论,来指导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的基本学术路径。这是确保政治教育学范畴科学性与客观性的重要依据。

三、政治教育学范畴逻辑结构的确立原则

政治教育学范畴有着特殊的逻辑结构形态,其结构是政治教育学特殊研究对象——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活动内部规律相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探索政治教育学范畴逻辑结构,必须首先明确其逻辑结构确立的原则。

第一,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必须遵循“逻辑起点——逻辑中项——逻辑终点”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逻辑思维建构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任何—个逻辑范畴体系都是由这些因素,即由逻辑基项所决定的逻辑始项、中项和终项有机构成的一个逻辑结构。这也就是逻辑范畴体系所共有的一般结构。探索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目的,是通过先行构建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来建立专门的政治教育学。因此,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最终必须是以体系的方式呈现出来,而这个体系必须遵循从“逻辑起点——逻辑中项——逻辑终点”的基本原则。只有确立这个基本原则,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才能真正开启研究的起点,范畴研究才能做到有始有终。

第二,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必须遵循“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历史是逻辑的基础,逻辑是历史的反映,历史与逻辑是辩证统一的。历史的起点在哪里,逻辑的起点就在哪里;历史发展到哪里,逻辑就应延伸到哪里。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其逻辑思维的演进行程,包括对概念的归纳、推演、体系构建必须以人们认识发展的历史,必须与人的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价值观、政治认同、政治参与等政治素养形成发展的客观实际和基本规律相一致。反之,政治教育学范畴的理论研究,如果不以政治教育的客观实际和历史为基础,那就不能揭示政治教育的基本规律,不能反映政治教育的历史和现实,不可能构建起发展的科学的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当然,历史的方法必须与逻辑的思维方法统一起来才能使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才不至于简单的重复历史,才能真正揭示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各种现象背后的本质和规律。

第三,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逻辑结构必须符合规律性、承载性和可知性原则。规律性原则指确立的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逻辑结构在一定领域、层次或者某些方面必须能够揭示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而运动又是有规律的。列宁曾指出:“世界是物质的有规律的运动。”也就是说,任何物质运动,都具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并受这些客观规律的支配。政治教育学研究对象——政治教育实践活动也具有规律性。政治教育学范畴作为政治教育学研究领域各种现象及其特性、关系、方面等高度抽象后的概念,体现、反映、或包含着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

反映或体现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成为检验其能否成为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逻辑结构的重要标准。承载性原则指确立的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逻辑结构能够深刻体现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基本特征。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逻辑结构必须承载政治教育的目的、特性、任务、内容、途径等构成政治教育学这一学科之网的基本信息。列宁将范畴比作“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那么这一系列的网上纽结,必须能够呈现这一网络的基本结构和内容。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逻辑结构也必须能够承载政治教育学学科体系之网的所有信息。政治教育学范畴是政治教育学领域研究对象各种现象的抽象与概括,政治教育学的范畴逻辑结构正好全面反映政治教育学学科体系。因此,政治教育学范畴必须承载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并为政治教育的基本目标服务。同时,只有由这些范畴构建起的逻辑结构体系才能承载政治教育学学科体系之网的基本信息。可知性原则指确立的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逻辑结构能够体现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逻辑结构包含了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征,反映了政治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客观性决定了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逻辑结构的可知性。在一定意义上,政治教育学范畴及其逻辑结构的可知性原则,体现的是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客观性。政治教育学范畴的可知性,主要是通过范畴反映或者包含的政治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体现出来。

四、政治教育学范畴的逻辑结构体系

政治教育学范畴的逻辑结构体系,是由政治教育学范畴逻辑结构中的逻辑标示与其对应类属概念确立的对应关系构建起来的。政治教育学范畴逻辑结构由基项范畴、中心范畴、起点范畴、中项范畴、终点范畴和介体范畴等主要逻辑标示构成,其对应的类属概念也正是本文需探索、确立、并论证的范畴。

基项范畴——政治文化。基项范畴是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基点,即政治教育学的整个范畴体系都建立在这个基点之上。只有具备了这一基点,才能托起政治教育学的整个范畴体系,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才能开启从逻辑起点到逻辑终点的逻辑行程。政治文化为政治教育提供丰富的给养,是政治教育的前提条件之一,同时它还孕育着、包含着政治教育学的其他范畴,成为政治教育学的基项范畴,体现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的本体论。

中心范畴——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中心范畴是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轴心,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体系都围绕这个轴心运动。只有具备了这一轴心——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政治教育学范畴之间才能相互关联起来,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才能成为运动与发展动态体系。

起点范畴——政治认知。起点范畴是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逻辑行程的起点,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从这个起点出发,开启逻辑行程。鉴于人的政治素养的自然历史发展过程必须以获取一定的政治认知为起点,政治认知就成为一个政治人成长的起点,同时也成为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起点。中项范畴——包括政治情感、政治价值观、政治认同等三个方面。中项范畴既是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中项过程,也是教育客体的情感、价值观和认同发生变化的中间过程。其中,政治情感是政治心理向政治行为转变的重要环节,是产生一定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行为的动力源泉与感情基础。政治价值观是关于政治行为、政治关系、政治事件等政治现象所具有的意义的认识,是表达政治情感、政治态度和政治理想的观念判断或理论形态。政治认同是政治主体对政治客体的认知、认可、服从、进而支持程度的政治心理和政治实践,反映的是一个从心理到行动的演化过程,即政治认知—政治情感—政治价值观—政治参与。政治情感、政治价值观和政治认同发展变化,体现的是一个政治人的政治素养从幼稚到成熟、从感性到理性,从简单到深刻的发展变化过程,是联接政治教育学范畴逻辑起点与逻辑终点的逻辑中项。

终点范畴——政治参与。终点范畴是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逻辑思维告一段落的节点。它既不是人的逻辑范畴思维的终点,也不是合格政治人教育的终点,而是为了便于研究截取的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逻辑行程的一段过程(或者政治教育中的一段过程)的终点。其目的是通过截取相对静止的、固定的逻辑过程,来更好地分析政治教育学范畴体系的逻辑结构。从逻辑起点经逻辑中项到达逻辑终点的过程体现的是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的认识论。

介体范畴——主要包括认知构建、情感培养、认同培育、技能训练和参与引导等五个方面。前面的五个介体范畴,从不同的阶段和视角反映了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基本途径和方法,体现了政治教育学范畴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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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数的语法范畴是语言的重要范畴之一。数量概念是人的思维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每种语言都有数的概念,只是不同的语言中数的概念系统和表达手段是不同的。某些语言中的词类就有单复数的区别。比如,俄语名词книга―книги;英语的名词book―books。英俄两种语言通过词尾的变化来体现单复数的概念。至于汉语的“数”范畴概念在语言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传统的汉语语法在研究数的范畴时受到西方模式的影响,往往偏重于寻找表达数范畴的统一的形式手段即词缀,结果得出汉语不存在“数”范畴的结论。也有相当数量的语言学家肯定汉语数范畴的存在。他们认为:“们”不仅仅是一个表示集合量的标记,它是一个在名词短语里的“定词”位置上实现的复数标记(石毓智:326)。针对汉语界存在的这种分歧,我们从俄语功能语法角度来观察这一现象,以期从中受到启发。

二、俄语功能语法理论

功能语法理论由前苏联科学院院士А.В.Бондарко创建。功能语法突破传统的语法描写方式(由形式到意义),主要采用了从功能到手段的描写方式。Бондарко认为:功能语法的研究对象是进入语言交际领域中的语法单位发挥作用的规律,包括对语言从形式到意义和从意义到形式两方面的研究(Бондарко,2003:3)。功能语法这一学科的特点在于它贯彻了从功能到手段、从语言意义到形式的原则;它研究语法单位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以及它与语言手段在言语中的相互作用,旨在揭示语法形式、词汇、篇章相互作用的系统,揭示语言手段在传达话语意义是发挥功能的规律。

Бондарко的功能语法为语言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从而更有利于揭示语言的本质。功能语法更注重的是语法单位和与其在话语中相互作用的语言手段的功能。它的研究对象是语法单位、语法范畴及其与词汇、上下文和语言系统不同层面的单位相互作用的功能规则。首先,它把语法单位或语法范畴和范畴意义两者紧密地结合到了一起。语言形式是语义范畴的载体,语义范畴的研究依赖于语法单位和语法范畴。其次,功能语法研究的语言形式不仅仅只局限于词汇这一层面,它把语言系统的不同层面都纳入到自己的研究对象中来,包括大量错综复杂的词法、句法手段。

三、功能语法与汉语数范畴

传统语法研究多提倡从形式出发去寻求意义,即从相同的形式结构中概括出共同的语法意义,从不同的形式结构中抽象出不同的语法意义。但是,把这一原则应用到汉语这样缺乏形式标记的语言,研究工作就复杂起来。因此,功能语法所提倡的从意义到形式的方式也许更适合汉语。

在对汉语数范畴的研究中,“语法范畴”这一概念的界定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在汉语学界对这一概念也有不同的阐释。一些语言学家在印欧语系语言研究的基础上,把语法范畴理解为:语法范畴就是由词的变化形式所表示的意义方面的聚合。根据这一观点,在汉语中就没有这种类型的语法范畴。这是因为印欧语系语言是富有词形变化的语种,而汉语是缺乏词形变化的语言。所以,单纯从词的层次上来寻找语言范畴的语法标志当然具有局限性。传统语法研究的局限性使许多语言学家试图寻找新的研究视角,而重点在于突破传统语法对语法范畴的局限。

Бондарко坚持“从内容到形式的表达手段”和“从形式到内容”的原则,即把语法范畴视为是范畴意义及其表达形式的统一体。他所阐释的语法范畴具有两个侧面:既有内容方面(语义),又有表达方面(外形标志)。从语义角度看,语法范畴是一组同类的语法意义。任何语法范畴的一般意义都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别意义组成。这些统一于一个共同的范畴意义之中的个别意义处于相互对立的关系。例如,名词的数范畴的一般意义由单数意义和复数意义这两个个别意义组成,单数意义与复数意义相对立。从形式角度来看,语法范畴是一组表示个别语法意义的语法形式。一个语法范畴起码包含两个形式列。它们便是语法范畴的组成部分,处于对立的关系中。例如,名词数范畴用下列相互对立的两列形式表示:book―books。

语法范畴的内容和形式,即是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语法形式是语法意义的表现方式或手段,它可分为显性语法形式和隐性语法形式。形态发达的语言多采用显性语法形式来表达语法意义,因而有着明显的形式标记。例如,俄语的语法形式多体现为一定的语音形式、词缀、元音交替、辅音交替、重音等。相比之下,汉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形式标记,因为它更多使用的是隐性语法形式。隐性语法形式因其“隐”而比较难于确定。隐性语法形式总是和某种语义特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功能语法意义到形式的描写方式更有助于对汉语数范畴的研究。

传统的对汉语数范畴的研究仅限于词法,得出了汉语数范畴不系统、不完善,甚至否定其在汉语中存在的结论。功能语法理论消除了形式上的局限性,它把属于不同语言层面(包括词法、句法、够词、词汇等)但统一于相同语义功能的手段看作一个整体。它把语法功能引入到语法范畴的研究中,将语法范畴的分析由静态的语法标记研究进入到动态的分析过程。从这一新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汉语数范畴是存在的,它可以从词法、句法、语用等方面来考察。

(一)汉语数范畴的语法意义

“数”这一语法现象在现代语言学中的定义,是指词形变化反映事物在数量上的特征。许多语言都有“数”的语法范畴,一般分为单复数两种。从本质上来说,汉语数范畴同样也由两个相互对立统一的范畴意义构成:单数意义和复数意义。吴长安比较系统地概括了汉语数范畴的特点。他指出:汉语的单数与复数有相对和绝对之分。绝对单数如代词“你、我、他、她”。绝对复数如带有“们”复数标记的短语“我们、你们、孩子们”等。相对单复数既可以指单数,又可以指复数,至于究竟指的是单数还是复数,要在具体上下文中确定。他还指出汉语的数有泛数和定数的区别。比如:“两小时、三本书”这种记数的表达叫定数。而在句子“他买了鱼。”中强调的只是买的对象,至于是多少鱼则不确定。此时的数概念表现出来的是泛数。

(二)汉语数范畴的语法形式

如前所述,语法范畴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数范畴的每一语法意义都有与之相对应的语法形式或范畴标记。英语名词复数通过加词尾-s或-es构成。俄语数范畴也有一系列范畴标志。汉语数范畴语法形式有着自身的特点。

1.复数标记“们”。汉语复数标记“们”可用于代词后表示复数,如:“我们”、“他们”、“你们”等。也可用于指人的普通名词之后表示复数概念,如:“老师们”、“朋友们”等。

2.数量词。量词是汉语特有的词类,是表示事物或者动作数量单位的词。数词和量词是汉语表达数量意义最基本的手段。汉语主要通过数词、量词这两个词类,以及数词、量词和名词及动词的组合来表达数量意义。量词常常不能单独使用,必须和数词一起使用,即构成数词+量词+名词的结构。

3.重叠。汉语的复数有时也采取量词重叠的形式替代名词来完成。量词的重叠使用有一定的附加意义,汉语中单音量词大都可以重叠,表示“每一”或“很多”的意义。如:“天天”、“个个”等。数量词组也可以重叠表示复数概念,如:“一串串”、“一瓶瓶”、“一颗颗”等,这样的重叠是汉语特有的手法,可以增强语言的表现力。

汉语中表达数量意义的手段也是极其丰富的,分布在不同的词汇、语法、句法等层面,是一个综合的、复杂的表达体系。结合言语表达系统,综合研究语言系统是功能语法理论在阐述范畴意义的主要原则。在表达数量意义时,加入不同的修辞性修饰成分,句子就可以隐含一定的语用信息,表达说话人对客观事实的态度,表达对所述事物“多”与“少”的主观评价。例如,“他吃了整整一只鸡。”“他连一分钟都没撑下来。”等。

此外,在将语义功能引入语法范畴研究之后,语法意义的产生环境也被看作语法形式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不同民族的发展历史、地理环境、生活习俗及等的不同,每一个民族对客观事物的认知也不尽相同。不同的国家或者民族对数字有不同的偏爱,这些数字蕴涵着特殊的文化习俗,体现着特有的社会文化心态。如:“事不过三”、“九九归一”等。在这里使用的数字,大都已经失去本身所含有的确定数量意义,体现的是一种模糊数量的关系。

人类具有共同的思维模式和认知模式,因而数范畴是汉语和世界上其他语言的共性。但是每个民族语言都有自己独特的语法结构。因而,不同类型语言的数范畴系统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它们或隐或显,有着自己相对独立的系统。汉语数范畴系统体现着汉语的民族特征。通过词内的形态变化来构成不同的语法形式称为“综合式”。汉语则属于以“分析式”为语法手段的分析语。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传统语言学将语法形式限于词的层次,这大大限制了对汉语语法范畴的深入研究。俄语功能语法理论为语法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从这一角度来看,汉语数范畴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有其独具特色的范畴体系。本文采用功能语法的研究方法探讨了汉语数范畴,证实了汉语数范畴的存在及其语法意义、语法形式和特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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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上,20世纪50年代是宪法学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旧中国50多年的宪法学成长历史与新中国宪法学历史使命之间的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构成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论特色。无论学者们采取何种研究方法或研究态度,在中国社会结构与背景下分析宪法学的历史时,50年代宪法学所具有的时代特色与学术风格是不得不面临的重要学术问题。[2]在作者看来,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也无法完全脱离50年代宪法学所建立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学术影响。作为人类智慧之学的宪法学理论的创新应在历史事实所提供的环境与背景下进行,尊重历史与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是宪法学发展的价值基础。因此,当我们反思、思考与分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时,有必要客观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背景、历史贡献与时代局限性。本文试图对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中的学术经验与教训,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有益的方法论基础。

一。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社会背景

20世纪50年代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初步建立时期。从50年代中国社会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看,宪法学体系的形成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面临着价值与事实关系的选择与判断。其直接的推动因素主要有:

1.制宪的社会需求。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范畴与概念。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追求,但具体的构成与社会功能是不同的。50年代的宪法学建立,直接受制宪活动的政治选择与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影响。为了完成制宪任务,政治家们需要动用可能的政治和知识的资源,为制宪提供丰富的学术支持。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制宪过程是一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过程,需要在政治决断、宪法文化与宪法环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确立一方面取决于政治家的政治智慧,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宪法学知识的专业化程度,特别是学者在制宪过程中的功能与角色。学术界的学术理性与学者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把学术的理性与成果反映在制宪过程之中,以保持宪法体制的客观性与理性。

2.法制的初创与学者的社会责任。在新的国家体制建立时,学者的理论贡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政权合法性的取得往往需要学术的支持与逻辑力量。在整个50年代,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秩序。在政权的性质与学者的社会功能问题上,50年代面临的学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新旧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学者的客观、中立的学术理性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统”的社会环境下,如何继承旧时代学术传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3.在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获得了一定的参与空间。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33名委员主要由政治家和派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马寅初、张澜等学术界的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的一些机构中也有部分学者参与。在讨论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中央指派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讨论与专业论证。另据王铁崖教授回忆,1954年宪法制定时,宪法起草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小组,由钱端升为组长,成员有费青、楼榜彦和王铁崖。他回忆说,当时这个小组对宪法草案中的与国际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国家代表权、庇护权、战争和条约缔结权等问题。小组成员曾有过讨论宪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想法,但没有进行具体的讨论。[3]另外,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学者们还参与了对草案的讨论和论证。如在全国政协宪法草案座谈会上学者们针对宪法草案发表了许多学术见解。宪法起草委员会划分17个座谈小组,每一组设了2—4名召集人。在召集人名单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或政治学界的学者,如张澜、罗隆基、费孝通、沈钧儒、黄炎培、章乃器、张溪若、侯外庐、马寅初、张志让等学者。根据目前保留下来的当时讨论的档案材料,学者们对草案的讨论基本上围绕着宪法学的专业性问题,从宪法学基本理论角度对各种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4]

4.在旧中国宪法学向新中国宪法学“转型”过程中形成了50年代宪法学特定的内容与学术风格。如前所述,在100多年的中国宪法学成长过程中,宪法学有时无法回避陷入政治权力旋涡的命运,有时不得不沦为“政治俾女”。但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宪法与宪法学遵循着不同的发展途径与逻辑,政治对宪法学的影响力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在宣布废除“六法全书”的政治环境中,宪法学的命题、逻辑与学术影响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特别是,通过“旧时代”宪法学者的学术活动,旧中国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与传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因此,讨论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并不仅仅限于50年代的社会环境的分析,也需要讨论对前50年宪法学历史传统的评价与继承问题。[5]

二。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特定的概念表述,是人们对不同时代宪法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提炼。不同时代的宪法学有不同的时代课题,体现不同的宪法学范畴。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宪法学的存在以各自的范畴体系为条件和存在形态。作为新中国宪法学创立时期的50年代宪法学也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自身范畴体系与研究方法。

在50年代出版的宪法学著作和论文中,我们首先发现学者们的范畴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宪法阶级性命题的情结与理论论证上。可以说,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基石范畴)是阶级性命题的学术论证。阶级性的范畴基本上概括了当时社会存在的宪法现象与社会问题,同时反映了当时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规则与具体表述方式,是人们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方法。

首先,按照阶级性范畴,多数学者从阶级本质上将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区别开来,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类型。当时的基本认识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宪法将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构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而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又改变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建立了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政治关系,苏联用宪法把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便形成了苏联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因此得出宪法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相应的一定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就其本质来说是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反人民的宪法。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反映劳动人民的意志的,按其本质来说,是反剥削者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

其次,根据阶级性这一基本范畴,有的宪法学者提出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其理论判断与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要素。当时对宪法阶级性的基本认识是:第一,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关系来看,宪法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第二,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演变来看,它又是阶级力量对比和阶级斗争的总结,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反映了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反映了工人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并将这两点认识归结为宪法的本质。同时又指出认识宪法的这种阶级本质,不能仅仅从宪法的形式上去了解,而必须从宪法的实质上去了解。[6]同时认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苏联的胜利了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贯穿着彻底的社会主义原则,其表现就是土地、森林、工厂、矿山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都归社会主义所有,以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社会中已经没有彼此对抗的阶级,而社会由相互友爱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组成并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共同执掌政权等等;另一种形式是人民民主宪法,也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进行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取得胜利以后而制定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这种宪法的阶级本质,体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意志,而把主要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固定下来。根据这种理论分析,学者们认为,1954年宪法性质是人民民主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三,以阶级性为基本出发点分析宪法现象是五十年代多数中国宪法学者研究宪法的基本方法,表明了当时的宪法理论的价值趋向。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者们在遵循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前提下,也在努力使宪法学范畴的解释“中国化”,在具体范畴的层面上寻求宪法学的专业化途径。如有的学者关注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性质,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区分宪法、国家与法律的重要性。[7]认为,宪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分析宪法概念时学者们特别强调,研究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须研究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揭示宪法的法律性质。吴家麟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做了比较概括的表述: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8]关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有学者们提出了如下基本观点:(1)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定的都是国家政治、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的内容,而普通法律规定的都是社会关系的某一些具体的方面;(2)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基础,国家制定宪法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制定;(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而这种程序比一般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4)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有抵触时,则有效的是宪法而不是普通法律,在事实上,一切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并为了贯彻宪法而制定的。[9]

第四,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在混合性和综合性规范体系中确立自己的学科和理论框架。新中国宪法学体系最早主要借鉴了苏联的宪法学理论,并主要以苏联模式为自己的发展模式,导致宪法学理念与特定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但从宪法学内部知识体系的组合与具体理论的构成看,50年代宪法学也包含着一些“非苏联”的内容与特色。传统中国宪法学的思想、理论与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50年代宪法学形成过程。即使在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体系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当时的一些学者们也在一定范围内探讨了与中国社会现实有密切关系的具体范畴与概念。除阶级性范畴外,当时的宪法学研究还采用了其他的范畴。如李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中,采用的范畴主要包括: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宪法经验与历史经验、民主与自由、公民与人民、平等与普遍性价值、义务与基本义务、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等。[10]在本书中李达试图从宪法—国家—法律的角度建立宪法学体系,强调“当我们研究这个国家的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先研究国家和法律的意义”,并论证了“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但它仍然是一种法律”的命题。从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出发,说明宪法与法律的不同功能与性质是李达宪法理论的重要特色,他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以阶级性为基石范畴,以国家、法律与宪法为基本范畴的新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框架。[11]1955年出版的《学习宪法若干问题解答》一书,虽是一本通俗性的著作,但其中也可发现具有宪法学专业价值的几种范畴:制宪与宪法制定活动、宪法与纲领、人民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与社会力量、与领土、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等。

从50年代出版的几本专门写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范畴。如杨化南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如下基本权利体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华侨的正当权利、居留权。[12]以权利、自由与基本权利为基本概念说明宪法体制是当时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以上是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一般性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讲,50年代宪法学所确立的基本范畴是不成熟的,范畴中包含着一些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但从宪法学的历史发展看,仍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

三。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影响与评价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历史背景是我们评价宪法学社会功能的重要尺度。我们知道,新中国宪法发展的源头是1954年宪法,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直到现在1954年宪法的精神仍体现在现实宪法制度的内容与具体运行过程之中。同样的道理,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渊源仍然是50年代所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从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建立规范、开放和多样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学者需要完成的重要历史使命。而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前提就是对宪法学历史的反思,要实事求是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贡献与历史局限性。

如前所述,50年代宪法学有它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范畴,并以自己的专业话语(虽然不成熟)回答了社会实践的要求,为刚刚建立的国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同时,我们看到,在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和宣传过程中,学者们树立了宪法学的专业性与范畴意识。因此,1954年宪法的历史贡献中自然包含了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功能。作者认为,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评价应坚持历史、客观、宽容的原则,需要从历史与学术使命的相互关系中合理地作出评价。如对阶级性基本范畴的分析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其范畴的价值,要探讨这种范畴存在的社会与历史背景,给予符合历史事实的评价。从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史学的角度看,把阶级性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表明了当时宪法存在的真实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体现了当时宪法学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可以说,阶级性这一范畴中既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同时也表现其历史的局限性。

50年代宪法学给新中国宪法学发展提供的资源中有些是消极或负面的因素,需要从学术的角度澄清与评价。其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中把阶级性确立为观察、分析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视角和思维模式,使宪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和文本失去了必要的学术价值;2.这一基本范畴导致了宪法学的“政治化”倾向,宪法学逻辑被政治逻辑所代替,学术的社会功能受到严格限制;3.尽管50年代的宪法学者们,试图建立与新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但由于学术的力量无法战胜“阶级性”的逻辑统治,使宪法学失去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基础;4.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服从政治需求的必要性,破坏了宪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5.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我认同程度比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宪法学在知识整合和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中的协调功能。

四。如何建立当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

建立科学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中国宪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当宪法学开始成为“显学”,并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亮点时,宪法学界应注意完善自身体系的,提高专业化水平。什么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如何确立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范畴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基本范畴内部的各个要素是通过何种形式发挥作用?基本范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如何评价?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现实性是如何结合,等等问题是学术界需要研究与解释的重大课题。反思与分析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目的是正确定位当代中国宪法学历史基础与现实使命,使宪法学成为人类对宪法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与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一)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原则

在讨论宪法学基本范畴以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基本范畴本身作出学术评价。范畴作为哲学的基本命题,它指“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13]按照基本范畴的理论,宪法学基本范畴回答的问题是:在宪法世界中哪些属于宪法现象的本质属性?哪些概念是最普遍、最本质的宪法概括?在我国,有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思考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注意到了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问题[14].另外,在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宪法学研究对象、宪法学调整方式等问题的探讨中也涉及了宪法学自身范畴的若干问题。不过,学术界对基本范畴的关注程度是不够的,缺乏理论与方法论方面的论证,满足于“用中国的资料论证西方的宪法理论”,导致概念与现实、原则与理论、事实与价值的冲突,造成宪法学过于“大众化”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

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历史与逻辑统一”,通过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分析,揭示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与逻辑联系,再现宪法社会形成的历史环境。自范式理论产生后,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采用了“范式”的概念,以寻找研究问题的系统的思考方式与思维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和成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意识形态性,学者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必然涉及普遍接受和运用的概念、模式、基本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等。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也需要确立共同的“研究范式”或核心范畴,以保持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的统一。

按照“历史与逻辑统一”原则,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时,我们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

首先,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宪法学基本问题之间建立互动的价值联系,重视宪法存在的历史与现实环境,以宪法基本问题的解释与解决为基本出发点;

其次,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当在文化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下建立新的研究范式;

再次,在范畴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中寻求对基本范畴的学术共识,提倡学术研究的规范化,以范畴为基础建立宪法学专业化体系;

第四,合理地解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动态性与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变动中保持基本范畴的相对稳定性,使范畴的内容与人们的思维模式之间保持其内在的一致性。

(二)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构成

从研究范式看,宪法学研究范式可分为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三个部分。[15]宪法学本体论主要涉及宪法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与表现,要求学者们探求宪法的正当性与真实性的价值,描述人类所追求的制度。宪法学认识论主要涉及宪法学研究者与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研究者应遵循什么样的研究规则与程序解释客观的宪法世界,并解决宪法问题。宪法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研究者解释和说明宪法现象时采用的方法与具体步骤等。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共同形成宪法学研究的普遍性规则与实践的基础,如对宪法学本体论的不同分析和观察,直接影响研究者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水平与程度,而对宪法现象的不同认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按照宪法学范式理论来考察宪法学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实证主义宪法学与自由主义宪法学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不同的研究范式而进行的,宪法学正是在不同范式之间的更新与持续性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研究范式所体现的规范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理想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开放性实际上要求针对不同研究对象所确定的特定范式的多样性。对某种特定研究范式的盲目推崇与应用并不是合理的选择,应当承认由社会现象多样性而造成的研究范式之间的多元性,应鼓励学者们基于对学术的信念与真理的追求,不断挖掘新的范式,或者重新认识与解释同一范式内部的构成要素。

按照宪法学研究范式,宪法学基本范畴建立的标志或基本条件是符合历史、现实和逻辑发展要求。作者认为,构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宪法——法律;立宪主义——民主主义;人权——基本权利;——国际社会。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基本权利,即宪法学应成为发现与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人学”,它的发展实际上是解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的,是解决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如何最大化地实现人自身需求的科学。这一范畴体系的特点是:在选择基本范畴原则上,考虑了中国宪法学历史、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把宪法学具有的普遍意义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有助于避免现实与范畴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揭示“中国宪法学”成立的历史与现实条件,区分“中国宪法学”和“中国的宪法学”[16];有利于保持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开放性;有利于建立综合化的宪法学体系。为了完成历史赋予中国宪法学的使命,中国宪法学应在宽容和严肃的形态中实现自己的发展,防止理论的庸俗化与功利主义倾向,实现宪法学的通俗化与平民化。

作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基本途径是走“宪法学中国化”的道路,提倡宪法学在中国社会中的具体范式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了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普遍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

宪法学中国化是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

学术发展形式。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强调宪法学中国化的意义主要在于:

(1)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的价值在于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宪法问题也是不同的,很难采用一种统一的理论体系或方法解决自己的宪法问题。外国的宪法学范畴或研究方法是在该国的历史与传统中孕育和诞生的,虽不能否认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价值,但它首先是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体现,具有该国的理论特色。因此,当我们运用外国的宪法学范畴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contexts),客观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移植或模仿。

(2)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中国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宪法学的价值在于为社会共同体提供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的框架,并为人权价值的社会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与价值基础。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的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其解决这些矛盾的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所能提供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仅仅以外国宪法理论解决问题也可能遇到认识与实践、价值与事实、方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3)建立中国化的宪法学范畴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新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体系寻找基点。而上述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与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有关。在寻找宪法学研究起点时,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与宪法在社会文化语境下的特殊意义,并从宪法文化价值出发思考现代宪法的理念问题。另外,宪法范式的转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宪法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社会生活中的宪法意义。

(4)宪法学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识”的学术品格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与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反思与批判的学术品格,在宪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理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以理性的态度评价传统宪法学的价值与不足,鼓励理论创新,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反思与批判意识既适用于对本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外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实现宪法学的科学精神。

总之,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能动地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普遍性价值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这种客观性实际上决定了中国宪法学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国化”特色,并体现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主性与多样性。

[2]2004年围绕1954年宪法制定50周年活动,学术界举办了各种讨论会,发表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学术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作为实定法的1954年宪法的研究,对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宪法学的影响、宪法制度的建立与宪法学基本体系之间的联系、50年代的宪法学对新中国宪法学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学术论证。

[3]王铁崖:《宪法与国际法》,载《钱端升纪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页。

[4]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5]如民国时期宪法学者张知本的《宪法论》是有代表性的宪法学著作,采用了比较规范的学术范畴与体系。他把宪法学分为三编:第一编绪论,涉及国家概念与宪法概念;第二编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包括总论、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人民之义务;第三编,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包括总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考试机关、监察机关、地方制度等。以国家和宪法概念为出发点的宪法学体系,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时宪法学基本内容与体系,较好地结合了体系的完整性与命题的具体性。

[6]孟光:《人民宪法讲话》,华南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5页。

[7]李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页。

[8]吴家麟编著:〈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年,第2—5页。

[9]作者认为,目前有关宪法与法律的区别方面的理论,我们基本上沿用了50年代的表述,没有实质性的发展。

[10]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的框架是:第一章宪法及宪法之史的考察;第二章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三章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第四章国家机构;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2]中国青年出版社1955年版。

[13]《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200页。

篇9

关键词: 思想政治教育 基本范畴 体系建构

Key words: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basic categories; System Construction

作者简介:王振,男,(1986-)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学士,方向:研究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二级学科,担负着捍卫主流社会意识形态的阶级使命,而“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研究必须关注的,重要的基础理论课题,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化和构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体系”①。

一、 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内容分析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是反映和概括思想政治教育学领域中各种现象之间最本质、最重要、最稳定、最普遍的特性和关系的基本概念”②。

笔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确立应尊需以下若干原则:一,基本范畴取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二,基本范畴应当体现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整体性;三,基本范畴的划分应服务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效能最大化。基本范畴来源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思想政治教育学“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 就构成某一门学科的对象”,即想政治教育学科的矛盾表现为社会对人们思想政治品德的要求和人们思想政治品德现有水平之间的矛盾。对这一矛盾的研究要从主体、客体、载体、环境等各个方面进行。

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是孤立、静止的、形而上学的一对矛盾概念,而是由各个链条式的、相互作用的部分构成。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效能的最大化。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把思想政治基本范畴划分为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和教育原则,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和教育载体八个方面。这八个方面的划分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这一社会实践活动的整体性,为更有效的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效能最大化提供了最直接的研究对象。

二、 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体系建构

对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对于加快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加速建设高水平的科学,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理论建构和学科独立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对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范畴的体系研究要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实践过程入手,我们把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划分为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三个方面。核心范畴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学中最为基础的概念,即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范畴是由于揭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最重要,最本质,最普遍的关系,是整体上反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③。一般范畴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一般数量较多。这种阶梯式划分方法,不仅全面吸收了以往思想政治教育范畴的研究成果,还为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特别是基本范畴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更为理性、有序的平台。

为保持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先进性和求实性,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研究必须具有时代性特点。有学者提出,建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基本范畴及其系统,必须遵循三大原则:逻辑与历史一致,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思想政治教育在无数的偶然、曲折和跳跃中展现了其内在的必然性和规律性,经历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展开过程,与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客观进程基本一致的。另外一方面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形成是按照一定得逻辑法则从一对到另一对推到出来的,思维的逻辑最高点也是认识和理论理解的最高点。在这里思想政治教育逻辑的进程和认识的发展都遵循着思想政治教育的辩证法,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要坚持三者相统一的原则。笔者认为,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的研究要结合学科建立和发展的背景予以分析。对理论体系的整理和完善,构建系统而规范的范畴体系成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学科建设的最优选择。对基本范畴的研究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在学科范畴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基本范畴,构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本因素、体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阶段和规律的基本范畴,在学科体系中处于方针、原则重要地位的基本范畴。

参考文献:

篇10

在中国宪法学发展历史上,20世纪50年代是宪法学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时期。旧中国50多年的宪法学成长历史与新中国宪法学历史使命之间的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构成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论特色。无论学者们采取何种研究方法或研究态度,在中国社会结构与背景下分析宪法学的历史时,50年代宪法学所具有的时代特色与学术风格是不得不面临的重要学术问题。[2]在作者看来,当代中国宪法学的发展也无法完全脱离50年代宪法学所建立的基本范畴与方法论的学术影响。作为人类智慧之学的宪法学理论的创新应在历史事实所提供的环境与背景下进行,尊重历史与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是宪法学发展的价值基础。因此,当我们反思、思考与分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时,有必要客观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背景、历史贡献与时代局限性。本文试图对50年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中的学术经验与教训,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有益的方法论基础。

一。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形成的社会背景

20世纪50年代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初创阶段,也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初步建立时期。从50年代中国社会所处的特定社会环境看,宪法学体系的形成反映了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面临着价值与事实关系的选择与判断。其直接的推动因素主要有:

1.制宪的社会需求。宪法与宪法学是不同的范畴与概念。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价值目标与追求,但具体的构成与社会功能是不同的。50年代的宪法学建立,直接受制宪活动的政治选择与宪法学知识专业化的影响。为了完成制宪任务,政治家们需要动用可能的政治和知识的资源,为制宪提供丰富的学术支持。从比较宪法的角度看,制宪过程是一种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过程,需要在政治决断、宪法文化与宪法环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而这种平衡的确立一方面取决于政治家的政治智慧,而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宪法学知识的专业化程度,特别是学者在制宪过程中的功能与角色。学术界的学术理性与学者的积极参与,有助于把学术的理性与成果反映在制宪过程之中,以保持宪法体制的客观性与理性。

2.法制的初创与学者的社会责任。在新的国家体制建立时,学者的理论贡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政权合法性的取得往往需要学术的支持与逻辑力量。在整个50年代,国家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维护法律秩序。在政权的性质与学者的社会功能问题上,50年代面临的学术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在新旧制度的转型过程中学者的客观、中立的学术理性产生重要的社会影响。特别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统”的社会环境下,如何继承旧时代学术传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3.在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获得了一定的参与空间。国家宪法起草委员会33名委员主要由政治家和民主党派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马寅初、张澜等学术界的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下设的一些机构中也有部分学者参与。在讨论宪法草案的过程中,中央指派董必武、彭真、张际春等同志组成研究小组,并请周鲠生、钱端升为法律顾问,叶圣陶、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讨论与专业论证。另据王铁崖教授回忆,1954年宪法制定时,宪法起草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小组,由钱端升为组长,成员有费青、楼榜彦和王铁崖。他回忆说,当时这个小组对宪法草案中的与国际法有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如国家代表权、庇护权、战争和条约缔结权等问题。小组成员曾有过讨论宪法与国际法关系的想法,但没有进行具体的讨论。[3]另外,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学者们还参与了对草案的讨论和论证。如在全国政协宪法草案座谈会上学者们针对宪法草案发表了许多学术见解。宪法起草委员会划分17个座谈小组,每一组设了2—4名召集人。在召集人名单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或政治学界的学者,如张澜、罗隆基、费孝通、沈钧儒、黄炎培、章乃器、张溪若、侯外庐、马寅初、张志让等学者。根据目前保留下来的当时讨论的档案材料,学者们对草案的讨论基本上围绕着宪法学的专业性问题,从宪法学基本理论角度对各种草案的内容进行了分析。[4]

4.在旧中国宪法学向新中国宪法学“转型”过程中形成了50年代宪法学特定的内容与学术风格。如前所述,在100多年的中国宪法学成长过程中,宪法学有时无法回避陷入政治权力旋涡的命运,有时不得不沦为“政治俾女”。但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宪法与宪法学遵循着不同的发展途径与逻辑,政治对宪法学的影响力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在宣布废除“六法全书”的政治环境中,宪法学的命题、逻辑与学术影响仍然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持。特别是,通过“旧时代”宪法学者的学术活动,旧中国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与传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因此,讨论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并不仅仅限于50年代的社会环境的分析,也需要讨论对前50年宪法学历史传统的评价与继承问题。[5]

二。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特定的概念表述,是人们对不同时代宪法现象的高度概括和提炼。不同时代的宪法学有不同的时代课题,体现不同的宪法学范畴。作为人类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宪法学的存在以各自的范畴体系为条件和存在形态。作为新中国宪法学创立时期的50年代宪法学也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自身范畴体系与研究方法。

在50年代出版的宪法学著作和论文中,我们首先发现学者们的范畴意识主要表现为对宪法阶级性命题的情结与理论论证上。可以说,50年代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基石范畴)是阶级性命题的学术论证。阶级性的范畴基本上概括了当时社会存在的宪法现象与社会问题,同时反映了当时宪法学的基本概念、规则与具体表述方式,是人们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方法。

首先,按照阶级性范畴,多数学者从阶级本质上将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区别开来,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类型。当时的基本认识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宪法将新的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构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而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又改变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建立了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进行统治的政治关系,苏联用宪法把这种新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确定下来,便形成了苏联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因此得出宪法每一种类型,都有其相应的一定的阶级本质。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就其本质来说是剥削阶级的意志,是反人民的宪法。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反映劳动人民的意志的,按其本质来说,是反剥削者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

其次,根据阶级性这一基本范畴,有的宪法学者提出对宪法问题的基本认识。宪法概念的定位是确立宪法学范畴的基本条件,其理论判断与认识方法决定了宪法学的基本框架与要素。当时对宪法阶级性的基本认识是:第一,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关系来看,宪法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第二,从宪法所反映的阶级演变来看,它又是阶级力量对比和阶级斗争的总结,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反映了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则反映了工人阶级力量的强大及其斗争胜利的总结,并将这两点认识归结为宪法的本质。同时又指出认识宪法的这种阶级本质,不能仅仅从宪法的形式上去了解,而必须从宪法的实质上去了解。[6]同时认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苏联的胜利了的社会主义的宪法,它贯穿着彻底的社会主义原则,其表现就是土地、森林、工厂、矿山以及其他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都归社会主义所有,以及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社会中已经没有彼此对抗的阶级,而社会由相互友爱的工人阶级和农民组成并在工人阶级的领导下共同执掌政权等等;另一种形式是人民民主宪法,也就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进行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取得胜利以后而制定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这种宪法的阶级本质,体现着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意志,而把主要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固定下来。根据这种理论分析,学者们认为,1954年宪法性质是人民民主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三,以阶级性为基本出发点分析宪法现象是五十年代多数中国宪法学者研究宪法的基本方法,表明了当时的宪法理论的价值趋向。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者们在遵循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前提下,也在努力使宪法学范畴的解释“中国化”,在具体范畴的层面上寻求宪法学的专业化途径。如有的学者关注了宪法本身具有的法律性质,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区分宪法、国家与法律的重要性。[7]认为,宪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分析宪法概念时学者们特别强调,研究作为国家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须研究国家和法律的关系,揭示宪法的法律性质。吴家麟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一书中对宪法概念做了比较概括的表述: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8] 关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有学者们提出了如下基本观点:(1)宪法确立了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定的都是国家政治、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的内容,而普通法律规定的都是社会关系的某一些具体的方面;(2)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基础,国家制定宪法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来制定;(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而这种程序比一般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4)如果普通法律与宪法有抵触时,则有效的是宪法而不是普通法律,在事实上,一切普通法律都是根据宪法并为了贯彻宪法而制定的。[9]

第四,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在混合性和综合性规范体系中确立自己的学科和理论框架。新中国宪法学体系最早主要借鉴了苏联的宪法学理论,并主要以苏联模式为自己的发展模式,导致宪法学理念与特定社会环境之间的矛盾。但从宪法学内部知识体系的组合与具体理论的构成看,50年代宪法学也包含着一些“非苏联”的内容与特色。传统中国宪法学的思想、理论与方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50年代宪法学形成过程。即使在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体系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当时的一些学者们也在一定范围内探讨了与中国社会现实有密切关系的具体范畴与概念。除阶级性范畴外,当时的宪法学研究还采用了其他的范畴。如李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中,采用的范畴主要包括: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宪法经验与历史经验、民主与自由、公民与人民、平等与普遍性价值、义务与基本义务、社会主义与人民民主主义、国家与法律、国家与社会等。[10] 在本书中李达试图从宪法—国家—法律的角度建立宪法学体系,强调“当我们研究这个国家的根本法律的宪法时,必先研究国家和法律的意义”,并论证了“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但它仍然是一种法律”的命题。从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出发,说明宪法与法律的不同功能与性质是李达宪法理论的重要特色,他同时给我们提供了以阶级性为基石范畴,以国家、法律与宪法为基本范畴的新中国宪法学的理论框架。[11]1955年出版的《学习宪法若干问题解答》一书,虽是一本通俗性的著作,但其中也可发现具有宪法学专业价值的几种范畴:制宪与宪法制定活动、宪法与纲领、人民民主与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与社会力量、主权与领土、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等。

从50年代出版的几本专门写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基本范畴。如杨化南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立了如下基本权利体系: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华侨的正当权利、居留权。[12]以权利、自由与基本权利为基本概念说明宪法体制是当时学术界普遍关注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以上是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一般性的分析。从严格的意义上讲,50年代宪法学所确立的基本范畴是不成熟的,范畴中包含着一些矛盾与冲突的因素,但从宪法学的历史发展看,仍有其存在的合理基础。

三。20世纪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影响与评价

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历史背景是我们评价宪法学社会功能的重要尺度。我们知道,新中国宪法发展的源头是1954年宪法,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直到现在1954年宪法的精神仍体现在现实宪法制度的内容与具体运行过程之中。同样的道理,新中国宪法学发展的历史渊源仍然是50年代所建立的宪法学体系。从21世纪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建立规范、开放和多样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宪法学者需要完成的重要历史使命。而完成这一历史使命的前提就是对宪法学历史的反思,要实事求是地评价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贡献与历史局限性。

如前所述, 50年代宪法学有它自身的知识体系与范畴,并以自己的专业话语(虽然不成熟)回答了社会实践的要求,为刚刚建立的国家政权提供了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同时,我们看到,在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和宣传过程中,学者们树立了宪法学的专业性与范畴意识。因此,1954年宪法的历史贡献中自然包含了50年代宪法学的历史功能。作者认为,对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评价应坚持历史、客观、宽容的原则,需要从历史与学术使命的相互关系中合理地作出评价。如对阶级性基本范畴的分析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其范畴的价值,要探讨这种范畴存在的社会与历史背景,给予符合历史事实的评价。从宪法学说史与宪法史学的角度看,把阶级性作为宪法学基本范畴也存在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表明了当时宪法存在的真实的国内和国际环境,体现了当时宪法学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可以说,阶级性这一范畴中既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同时也表现其历史的局限性。

50年代宪法学给新中国宪法学发展提供的资源中有些是消极或负面的因素,需要从学术的角度澄清与评价。其历史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中把阶级性确立为观察、分析和解释宪法现象的基本视角和思维模式,使宪法学自身的体系、结构和文本失去了必要的学术价值;2.这一基本范畴导致了宪法学的“政治化”倾向,宪法学逻辑被政治逻辑所代替,学术的社会功能受到严格限制;3.尽管50年代的宪法学者们,试图建立与新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但由于学术的力量无法战胜“阶级性”的逻辑统治,使宪法学失去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存在的基础;4.以阶级性为基本范畴的宪法学理论过于强调服从政治需求的必要性,破坏了宪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5.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我认同程度比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宪法学在知识整合和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中的协调功能。

四。如何建立当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

建立科学的宪法学基本范畴是中国宪法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当宪法学开始成为“显学”,并在社会生活中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亮点时,宪法学界应注意完善自身体系的,提高专业化水平。什么是宪法学基本范畴,如何确立宪法学基本范畴?基本范畴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基本范畴内部的各个要素是通过何种形式发挥作用?基本范畴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如何评价?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现实性是如何结合,等等问题是学术界需要研究与解释的重大课题。反思与分析50年代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目的是正确定位当代中国宪法学历史基础与现实使命,使宪法学成为人类对宪法理性思维的逻辑形式与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一)建立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原则

在讨论宪法学基本范畴以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基本范畴本身作出学术评价。范畴作为哲学的基本命题,它指“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13] 按照基本范畴的理论,宪法学基本范畴回答的问题是:在宪法世界中哪些属于宪法现象的本质属性?哪些概念是最普遍、最本质的宪法概括?在我国,有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思考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有的学者注意到了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确立问题[14].另外,在宪法学理论体系、宪法学研究逻辑起点、宪法学研究对象、宪法学调整方式等问题的探讨中也涉及了宪法学自身范畴的若干问题。不过,学术界对基本范畴的关注程度是不够的,缺乏理论与方法论方面的论证,满足于“用中国的资料论证西方的宪法理论”,导致概念与现实、原则与理论、事实与价值的冲突,造成宪法学过于“大众化”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宪法学的社会功能。

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历史与逻辑统一”,通过对各种宪法现象的分析,揭示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与逻辑联系,再现宪法社会形成的历史环境。自范式理论产生后,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采用了“范式”的概念,以寻找研究问题的系统的思考方式与思维框架。库恩认为,范式是常规科学所赖以运作和成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与意识形态性,学者们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必然涉及普遍接受和运用的概念、模式、基本的理论框架与研究方法等。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在理论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也需要确立共同的“研究范式”或核心范畴,以保持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规范的统一。

按照“历史与逻辑统一”原则,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时,我们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是:

首先,在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宪法学基本问题之间建立互动的价值联系,重视宪法存在的历史与现实环境,以宪法基本问题的解释与解决为基本出发点;

其次,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当在文化传统与现代性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在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下建立新的研究范式;

再次,在范畴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统一中寻求对基本范畴的学术共识,提倡学术研究的规范化,以范畴为基础建立宪法学专业化体系;

第四,合理地解决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动态性与稳定性之间的关系,在社会变动中保持基本范畴的相对稳定性,使范畴的内容与人们的思维模式之间保持其内在的一致性。

(二)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构成

从研究范式看,宪法学研究范式可分为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三个部分。[15]宪法学本体论主要涉及宪法在现实世界中的形态与表现,要求学者们探求宪法的正当性与真实性的价值,描述人类所追求的宪政制度。宪法学认识论主要涉及宪法学研究者与作为研究对象的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即研究者应遵循什么样的研究规则与程序解释客观的宪法世界,并解决宪法问题。宪法学方法论主要涉及研究者解释和说明宪法现象时采用的方法与具体步骤等。宪法学研究范式的三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共同形成宪法学研究的普遍性规则与实践的基础,如对宪法学本体论的不同分析和观察,直接影响研究者对宪法现象的认识水平与程度,而对宪法现象的不同认识又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研究者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步骤。按照宪法学范式理论来考察宪法学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实证主义宪法学与自由主义宪法学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不同的研究范式而进行的,宪法学正是在不同范式之间的更新与持续性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研究范式所体现的规范与现实、事实与价值、理想与实践之间的互动与开放性实际上要求针对不同研究对象所确定的特定范式的多样性。对某种特定研究范式的盲目推崇与应用并不是合理的选择,应当承认由社会现象多样性而造成的研究范式之间的多元性,应鼓励学者们基于对学术的信念与真理的追求,不断挖掘新的范式,或者重新认识与解释同一范式内部的构成要素。

按照宪法学研究范式,宪法学基本范畴建立的标志或基本条件是符合历史、现实和逻辑发展要求。作者认为,构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要素主要包括:国家—社会;宪法—— 法律;立宪主义——民主主义;人权——基本权利;主权——国际社会。其中,最核心的范畴是人权——基本权利,即宪法学应成为发现与维护人的基本尊严的“人学”,它的发展实际上是解决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的,是解决人类在生存与发展过程中如何最大化地实现人自身需求的科学。这一范畴体系的特点是:在选择基本范畴原则上,考虑了中国宪法学历史、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把宪法学具有的普遍意义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有助于避免现实与范畴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揭示“中国宪法学”成立的历史与现实条件,区分“中国宪法学”和“中国的宪法学”[16];有利于保持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历史性与开放性;有利于建立综合化的宪法学体系。为了完成历史赋予中国宪法学的使命,中国宪法学应在宽容和严肃的形态中实现自己的发展,防止理论的庸俗化与功利主义倾向,实现宪法学的通俗化与平民化。

作者认为,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基本途径是走“宪法学中国化”的道路,提倡宪法学在中国社会中的具体范式与具体运用,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建立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具体地讲,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强调了外来宪法学的合理因素与本土社会宪法现实的结合,使宪法学成为能够合理地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学术体系与学术取向,建立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学理论、规则与方法。在世界宪法学的发展史上,宪法学的本土化一直是影响宪法学理论发展的主要趋势与学术潮流,各国通过本土化的宪法理论解决本国面临的大量的宪法问题。由于宪法制度与理论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地方性,各国在发展宪法学体系时普遍注意把外国社会发展中积累的合理的经验与本国社会的具体特点相结合,不断地开发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理论。

宪法学中国化是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概念,经过时代的变迁最后确立为宪法学发展与完善的

学术发展形式。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强调宪法学中国化的意义主要在于:

(1)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体系,其本质的价值在于解决本国实践中存在的宪法问题。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历史、文化与传统,社会发展中所面临的宪法问题也是不同的,很难采用一种统一的理论体系或方法解决自己的宪法问题。外国的宪法学范畴或研究方法是在该国的历史与传统中孕育和诞生的,虽不能否认其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价值,但它首先是该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综合因素的体现,具有该国的理论特色。因此,当我们运用外国的宪法学范畴解决本国宪法问题时,需要考虑特定理论产生与存在的社会脉络(contexts),客观地分析所移植的理论或方法的文化承受能力,避免简单的移植或模仿。

(2)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宪法现象的特殊性也要求中国化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宪法学的价值在于为社会共同体提供解决现实的宪法问题的框架,并为人权价值的社会化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与价值基础。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变革时期,改革的实践不断向宪法学提出新课题,并推动宪法学研究的不断创新。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表现其解决这些矛盾的困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目前中国宪法学理论所能提供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仅仅以外国宪法理论解决问题也可能遇到认识与实践、价值与事实、方法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3)建立中国化的宪法学范畴有助于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现代中国宪法学面临两个重要课题:一是认真总结宪法发展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宪法学寻找新起点;二是对正在发生的宪法范式的转型提供认识基础,为建立21世纪中国宪法学体系寻找基点。而上述两个目标的实现都与宪法学中国化的命题有关。在寻找宪法学研究起点时,首先需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与宪法在社会文化语境下的特殊意义,并从宪法文化价值出发思考现代宪法的理念问题。另外,宪法范式的转型中我们也需要关注宪法存在的社会背景与社会生活中的宪法意义。

(4)宪法学固有的“反思——批判意识”的学术品格也是宪法学中国化的认识与逻辑基础。宪法学作为研究宪法现象的知识与价值体系,具有强烈的反思与批判的学术品格,在宪法实践中不断地发现理论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倡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争鸣,以理性的态度评价传统宪法学的价值与不足,鼓励理论创新,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反思与批判意识既适用于对本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也适用于对外国宪法学理论的评价,这样才能实现宪法学的科学精神。

总之,在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需要把中国社会当作自己的立足点、出发点和归宿点,建构能动地解释和反映中国社会现实并与宪政普遍性价值相结合的宪法学体系。这种客观性实际上决定了中国宪法学不能不具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中国化”特色,并体现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主性与多样性。

[2] 2004年围绕1954年宪法制定50周年活动,学术界举办了各种讨论会,发表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学术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作为实定法的1954年宪法的研究,对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宪法学的影响、宪法制度的建立与宪法学基本体系之间的联系、50年代的宪法学对新中国宪法学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缺乏必要的学术论证。

[3] 王铁崖:《宪法与国际法》,载《钱端升纪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页。

[4] 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5] 如民国时期宪法学者张知本的《宪法论》是有代表性的宪法学著作,采用了比较规范的学术范畴与体系。他把宪法学分为三编:第一编绪论,涉及国家概念与宪法概念;第二编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包括总论、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参政权、人民之义务;第三编,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包括总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考试机关、监察机关、地方制度等。以国家和宪法概念为出发点的宪法学体系,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当时宪法学基本内容与体系,较好地结合了体系的完整性与命题的具体性。

[6] 孟光:《人民宪法讲话》,华南人民出版社,1955年第1—5页。

[7] 李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页。

[8] 吴家麟编著:〈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54年,第2—5页。

[9] 作者认为,目前有关宪法与法律的区别方面的理论,我们基本上沿用了50年代的表述,没有实质性的发展。

[10] 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一书的框架是:第一章宪法及宪法之史的考察;第二章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三章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第四章国家机构;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2] 中国青年出版社1955年版。

[13]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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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门学科范畴体系的构建,不可能以个人的主观随意性,想当然地去组织、拼合它的体系结构,必须从学科本质的特征出发,依托于一定的理论基础,遵循相应的组织原则,揭示学科构建的科学规律。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依据所把握的总体要求又在哪里呢?

1.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我们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方法论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为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分析事物、洞悉事物的本质提供方法论的指导。要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我们不妨看看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吸收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所提出的一些观点。(1)任何一门科学的思想体系,就是表述这门科学的全部内容的思想过程,这个过程必然是从抽象到具体。这是符合人的认识过程的。人认识一个对象时总是从抽象到具体,科学体系从抽象到具体的安排,最便于人对这个对象的了解。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也是从少到多、从简单到复杂、从表层到深层、从平面到立体、从现象到本质的过程。(2)一个科学体系的起点应该是这个体系最抽象的东西。如马克思认为商品是人类现代经济生活最抽象的东西,商品便成为他的政治经济学的起点。(3)推动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的内在动力是对立统一规律,每一个原理应符合矛盾运动的形式。

2.学界对政治学研究的丰硕成果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基础。政治研究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传统的学问,古今中外人们始终如一地对政治学研究投入巨大的热情,政治学已成为现代社会科学体系中一门具有独立地位的重要科学。自1980年中国政治学恢复后,中国政治学界以及其他学科的学者对政治学的研究和发展做了卓有成效的实质性工作,对政治、政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范畴体系等进行了具有开创性的探索,并在众多的研究领域形成共识,拓展了政治学研究的对象、范围和方向。因而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奠定了根基。

3.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是政治学范畴体系不断丰富完善的唯一途径。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开放的,不断发展丰富的,政治学也毫不例外,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而前进。它一方面会从政治学已有的内容中进行取舍,另一方面也会从广泛的社会实践中,从其他学科的成果中汲取有益成分来不断地丰富完善自己。因而,我们对政治学体系的构建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非固定的框架和模式。

4.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关键。要使中国政治学理论体系更加完善,政治学就必须走向科学,即要在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建立有特定研究对象的政治学理论体系,克服政治泛化和政治概念狭隘化的影响。政治学不能什么都研究,不能把什么社会现象都作为政治现象来研究。从研究对象看,对象是否明确是一门学科能否成立的首要前提。从内容上看,一门学科的对象,决定学科的内容。一门学科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象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其结构;二是对象的运动及其规律。从内容的逻辑安排看,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客观到主观,这几乎成为任何学科构成体系的顺序,这种顺序符合认识的规律,符合认识的历史,也便于读者对一个思想体系的理解。那么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着眼点又在哪里呢?于此,笔者从对政治学的正确认识人手分析和论述政治学范畴体系的构建问题。

二、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

正确认识政治和政治学是构建政治学范畴体系的切入点。政治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而又新鲜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自从国家(城邦)产生以来,人们就在苦苦地思索、不懈地探索,但仍达不成共识。因为政治学者由于各自的立场、观点、方法不同,几乎都有自己对政治的理解和表述。概言之,对政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政治是一种社会价值追求、一种规范性的道德;政治是一种超自然超社会力量的体现或外化;政治是对于权力的追求和运用;政治是一种管理活动。

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政治研究的发展中,马克思主义政治观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概括起来有如下特点:政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政治是更为基础的经济关系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权是政治的主体和根本问题;政治是一种有规律的社会现象。

综观以上分析,由于人们的观察点、立足点不同,使得对政治的理解和解释完全不一致。杰弗里·庞顿说过:我们最好不要将一种概念视为某种固有的客观东西。也就是说对政治的定义,我们无须也不可能用一个单一的模式、方式等框架结构将其固定(这在实质上也是没有必要的)。然而我们通过对政治诠释性的定义,透过其现象的描述、对本质的分析,我们仍不难发现他们对政治的理解有着如下的共识:(1)政治是在以国家存在为前提条件下的一种社会关系;(2)政治所探讨的是一种力量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的表现、运作及其内在机制;等等。这就是说,在政治的范畴中公共权力是其核心和本质。由此,为我们进一步理解政治学研究的对象及其本质的内核找到了切入点。

政治学的定义显然也只能以政治定义为基准,不同的政治理解必然表现出对政治学的定义的差异。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观来看,政治活动的核心就是国家政权。因此,国家政权是所有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治上层建筑的主体。也就是说,政治学应抓住政治中最本质、最主要、最根本的问题,即国家政权问题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其实结合上述分析,即我们在剖析各家关于政治概念的诠释时,已窥见到政治学包含着以下核心的要义:政治学是研究政治运作、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从本质上看,它所揭示的是在国家中对政治权力的探讨,也就是说对权力的研究是其核心范畴,伴随着权力运作方式、机制、模式等是其必然拓展的范畴系统。由此,我们在建构政治学范畴体系时,权力必然是其体系建构的核心,而其体系的构建是依此为中心依托的展开。

三、政治学范畴体系构建的结构模式

通过对政治、政治学的分析,我们明确了政治学所研究的核心范畴是政治权力,因此从政治权力的层面我们必然要追寻权力的本体、权力的主体、权力的客体,这三者不仅处于政治学范畴体系的第二个层次,而且由此演绎构建起整个政治学范畴的体系框架。

1.从权力的本体来看,作为政治权力的本体所探讨的自然是政治权力自身的结构、要素及其内部机制。具体来讲可从两个层面来展开。从内部机制的层面看,这是一个处于基础的层面。它应该包括如下范畴:政治关系、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政治行为、政治发展及其规律等。(1)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利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社会政治的本质内容,其他一切政治现象都是政治关系的外化

和具体形态表现。从本质上看它包括:利益与政治、政治权力、政治权利等。(2)政治制度是指政治行为方式在国家权力活动的表现形式。民主与专制是两种基本形式,目前集中表现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3)政治思想是指社会成员在政治活动中对政治的思考所形成的观念形态的对政治的认识和评价。它包括人们的政治观念形态、政治思想及其评判等。(4)政治文化是指一个国家中的阶级、团体和个人,在长期的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某种特定的政治价值观念、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模式。它具体包括以下范畴:政治意识、政治信念、政治行为标准、政治价值评价、政治动机、政治情感、政治习俗、政治心理等。(5)政治行为是指政治活动运行的外在表现形式,其基本范畴有政治斗争、政治统治、政治管理和政治参与等。(6)政治发展及其规律所探讨的是以研究政治运行发展变化及其规律为目的的,尽管目前尚无共识的定义形式,但作为政治学所研究的基本范畴已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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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研究现状

目前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一致的共识,各研究学者观点不同,研究角度也不同,所以逻辑起点也各抒己见。大致有如下几个观点:

其一是“利益说”,认为中国的历代思想政治教育都是围绕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的利益产生和发展的,所以利益是思想政治教育历史与现实的统一。

其二是“思想与行为说”,认为思想与行为是人类认识思想教育的初始对象,是人类思想政治教育史上出现最早、认识最为深刻的一对范畴,它从一个方面体现了逻辑与历史一致的原则。

其三是“个人与社会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主要是缓解个人与社会的矛盾,因此个人与社会矛盾的存在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得以发生的根源。

其四是“现实的人说”。认为“现实的人”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领域的高度抽象,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的历史起点,是导引着思想政治教育学主题的基础概念,是规定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

二、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研究成果的简短述评

首先,作为一门学科的逻辑起点应该具有其独特性,而不能过于泛化,逻辑起点的确立只能与该学科的发展可能路径相吻合。“利益”不是思想政治教育学所独立研究的,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及其本质相差甚远,与该学科的发展可能路径不太相吻合。

其次,个人与社会在利益关系上体现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则体现为社会化与个性化、个体思想社会化与社会思想个体化的关系,这就使个人与社会这一范畴概念达到了思维中的理性的具体,这种具体是把对事物的各个抽象规定综合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它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一对价值回归范畴,也就是终点范畴。

最后,单纯地把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逻辑起点有失偏颇,因为那会造成思想政治教育学这门学科与别的其他学科比如说教育学、心理学等没有明确的区别,失去了一门学科所具有的独特性,此外,“现实的人”作为科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有点泛化的意味。

到目前为止,张耀灿老师及其徐志远博士对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起点研究算是比较深入的,也是时间比较长的,他们所阐述的“思想与行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也是相当严密、深入与完善的,他们对我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起点的研究做了不少贡献,也提供了不少借鉴。

三、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起点研究的哲学思考与总结

首先,哲学思考学科逻辑起点的涵义。在了解马克思在总结《资本论》逻辑起点的过程中,以马克思对于逻辑起点特点的把握以及研究的思路、方法论作为确立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可行的,所以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逻辑起点应该是思想政治教育学所有范畴体系的高度抽象,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相互规定的,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可以反映思想政治教育学产生的社会历史性,能够具体再现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体系发展的逻辑,是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它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学体系的始终,是该学科所有理论结构最初的起始点,并且在向纵深推演的进程中,每一个后继范畴都比先行范畴更深刻、更具体、更丰富,最终形成错落有致、富有层次性的体系结构。

其次,多向发展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起点的研究方法。当前,国内学者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起点的研究方法还停留在规范性研究的水平上,缺乏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和其他实证性研究方法的运用,今后应该加强运用实证性方法对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起点进行探索,并将其与规范性研究相结合,科学地构筑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起点研究的方法体系。

最后,有力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起点的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的逻辑起点问题理应是思想政治教育学发展必须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但就目前学界的研究现实状况来看,关于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起点问题的研究仅有张耀灿老师、徐志远博士等少数同志在不断地撰文论述,这还迫切需要大力开展在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和学术争鸣,亟待需要学界更多的学者进行广泛探讨和热烈讨论,以进一步深化认识,逐步达成共识,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研究走向成熟,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发展。

总之,目前一些论著对思想政治教育学范畴起点的研究还远未达到精确化的程度,学术讨论也尚有欠缺,因而这一领域将有待于学界的继续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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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陈殿林,王天恩.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起点[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4

[5]沈冲,高光.《马列著作选读――哲学》疑难问题解答[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9

[6]王克孝,彭燕韩,张在滋.辩证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