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经营方式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6 09:30:39

森林经营方式

森林经营方式篇1

1引言 德国是世界上科学经营森林最早的国家,同时也是林业科学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德国以“近自然林业”为理念的森林经营方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在营造和培育混交“近自然”林方面,既有系统完整的理论,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文借鉴这些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目前森林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2德国森林经营的特点 2.1森林功能定位的多元化 在德国,森林经营不单纯强调经济或生态价值,而是二者兼有。德国目前90%以上的森林已成为自然公园(或叫天然公园),做到了林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三者的有机结合,多功能林业不但在防止水土流失、保持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提供旅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还能稳定、持续生产木材[1]。 2.2近自然林业经营 随着工业和经济的发展,德国提出“近自然林业”经营理念,强调森林经营回归自然,以当地原始森林群落树种组成为依据选择树种,培育健康、稳定的近自然状态的混交林。如今,“近自然林业”已成为欧洲一些国家森林经营的方向。 2.3先进的森林资源监督模式 德国具有健全的林业法制,有效的监督机制,为森林的科学持续经营提供了保障。德国法律规定,国有林、公有林和大面积私有林都需定期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重视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并以多样化的管理模式稳定林权。 2.4坚持科学的经营方法 德国森林经营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即使二战期间也未停止森林经营活动和小班调查记载工作。德国林班和小班区划一般保持长期稳定不变,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档案资料的历史对比。此外,德国每15年要进行一次全国规模的森林土壤调查,对土壤物理化学性状进行分析评价,目的在于了解土壤养分情况,并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航片资料,通过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由联邦政府统一编绘制成立地类型图、林权分布图、森林经营目的图和地质土壤图,下发给林业生产部门,供森林科学经营管理使用[2]。 3森林经营的启示分析 德国经过200多年来的不断努力,林业建设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林业已进入了以环境保护和木材产出协调的多功能发展时期,可持续的近自然经营思想在德国得到了真正的体现。所谓近自然经营,即森林经营应该回归自然,遵从自然法则,充分利用自然的综合生产力,最终使现有人工林逐步恢复为天然林,并逐渐符合自然的演替进程[3]。 3.1森林功能的定位 森林具有多样的功能,包括生态上的,经济上的,文化上的,同样一片森林,其功能定位不应只局限于一种。如经济林也应兼顾生态效益,不顾及生态效益的经济林是不能可持续经营的。关于这一点人们已有普遍的认识,而对于正在我国形成的另一种理念恐怕多数人并未注意。即以生态效益为主要功能定位的森林,尤其人工林,几乎完全不考虑其经济效益。但如果经营得当,一片森林完全可以在实现生态保护功能的同时产出可观的木材。所以,我国对森林功能的定位,从而对森林经营目标的定位,应该是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从生态上扭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的局面,逐步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经济上,要依靠森林稳定地获得各种林木产品,实现木材需求的自给。 3.2落实林权改革 要尽快将林权证发放到林主(国营、集体或私有者)手中,稳定林权,保护林主利益,这既有利于加强森林的经营管理,杜绝或减少林地林权纠纷,同时可增加各主体尤其私有者的积极性,为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打下产权基础。 3.3重视森林资源清查及经营规划工作 我国已开展了7次全国性的森林资源清查工作,这样的工作要持续不断更高质量地做下去。但同时由于森林经营规划工作却严重滞后。因此应确定每一块地的功能定位,然后才是更为细致的详细规划,最后是确保规划的执行。宏观的功能定位即是生态与经济效益并重,这是全局性的问题,是整个国家长远战略规划的一部分,确定了之后就要长期坚持。有了全局的功能定位,才能有科学合理的经营规划,具体实施才能长期持续。林业本身就是长周期的行业,只有长期持续才能见到效益,才能良性循环。 3.4完善森林资源管理 除国有的森林坚持长期可持续的经营外,还应鼓励、劝说、引导集体所有及私营者的森林也树立可持续的经营理念。如南方杉木林确定十几年一个轮伐期只能收获椽材,1m3木材售价不过200~300元,确立了林权及长期可持续的经营理念之后,可想象很长一段时间内收获的木材会很少,但是择伐后的林地可补植混交树种,如楠木或其它珍稀材种,既增加生态效益,又可望在将来生产更多经济价值较高的大径材,从而在那个时候使我国林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 3.5实施林业资助政策 吸取德国经验,依靠国家各项政策加大对林业的反哺和投入,同时,实施具有我国特色的林业资助政策。如改变义务植树政策的运作方式,改为按人头收取绿化税,同时仍鼓励人们义务植树。 3.6转变国营林场及林业管理机构的经营方式 在我国,林业工程的规划、施工、检查验收都由各级林业管理机构及国营林场来实施完成,甚至监理机构工作人员都曾在各级机构中长期任职,难免造成效率低下及舞弊行为的发生。应转变管理方式,在资源调查及工程施工方面培育竞争性的私营企业来做,既提高效率,又减少国家财政支出。

森林经营方式篇2

林区森林经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即林管局根据各林业局提报的计划建议指标和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统筹安排,向各林业局下达生产计划。林业局将森林经营计划分解落实到各林场、工队。森林经营作业经三级检查验收,由林管局出具收买文件,下拨资金。森林经营实行目标责任制,完成规模与质量是兑现林业局经营目标的主要指标。林区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多为以林业局为森林经营项目实施单位,以林场营林工队为实施主体,其他有一定生产能力的基层单位和机关科室共同参与的方式来完成森林经营任务。

(二)现有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分析

现有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以营林工队作为实施主体,作业队伍相对稳定,技术培训到位,有利于专业队伍建设,便于统一管理、统一指挥,适合开展大规模集中作业。但计划管理和行政管理多于市场化管理,缺乏市场竞争机制,不利于提高作业质量。

二、创新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

林区曾先后开展过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创新,如克一河林业局于2006年_展木材生产工队统一由林业局生产指挥中心管理,减少了林场管理生产这一层次,提高了木材生产的效益。根河林业局2011年开展的木材生产工程化管理、招投标制改革,减少了中间管理程序和管理环节,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作业质量。这些尝试为今后的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方式的创新提供了借鉴。针对林区森林经营现状和国家相关政策,提出以下几种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模式:

1、林业局―林场―森林经营专业队模式

在林业局各林场中,组建以营造林、森林抚育、母树林经营等作业为特长的森林经营专业队。以承包经营的方式,承担林业局森林经营任务。林业局森林经营管理部门、林场作为质量管理和生产组织部门对森林经营任务完成数量与质量负责,森林经营工队以完成数量和质量作为其兑现合同的依据。此模式是现有森林经营生产组织模式的延续,优点在于有利于发挥林场组织生产作业的特长。

2、林业局―林场―森林经营管护队模式

以林场为单位,整合森林经营和森林管护队伍,采用管护所+段队+班组+个人的生产组织方式,进行森林经营和管护承包经营,负责责任区内一切生产管护经营活动和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此模式将森林管护、森林经营、森林防火、林下资源开发有机结合,有利于提高职工经济收入,保障生态建设成效和生态安全等。

3、林业局―森林经营专业队模式

在林业局中,将从事森林经营工作人员进行整合,按照专业能力、技能水平和技术特长从新分配,组建各具特长的森林经营专业队,隶属于林业局森林经营处管理。各森林经营专业队采用招投标或承包方式,承担林业局森林经营任务。将原各林场技术管理人员充实到森林经营处,负责生产组织和技术管理,模拟采用监理制方式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此模式是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森林经营活动工程化管理,开展森林经营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初始阶段。

4、林业局―内部森林经营公司

根据事企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将森林经营管理职能和生产组织经营职能彻底分离,在林业局设立精简高效的森林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森林经营管理工作。将原从事森林经营工作的职工整合起来,组建专业化的森林经营公司。以定向委托、招投标方式将森林经营项目和任务交给森林经营公司完成。明确林业局(建设单位)、管理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森林经营公司(承建方)相关权利义务,理顺相应职能、责任,通过激励、竞争,科学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森林经营任务。此模式是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森林经营活动工程化管理,开展森林经营向社会购买服务的过渡阶段。

5、林业局―社会森林经营公司

国有林区深化改革若干年后,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得以形成,林区职工已完成转岗就业,各类市场化、专业化的森林经营公司蓬勃发展。在此情况下,林区森林经营任务可全面面向社会购买社会服务。

三、自治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相关政策

2014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提出实施意见。

(一)购买社会服务重要性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1、购买社会服务基本原则。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健全机制。

2工作目标。 “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逐步推开,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初步形成,相关制度法规建设取得进展。到2020年,在全区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3、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试点、两年扩面、四年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三)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主要对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和程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四、林区尝试购买服务改革

(一)模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根据自治区《实施意见》关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绩效管理等方面规定,目前,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及所属林业局不具备购买主体要求,各林业局森林经营专业队和内部森林经营公司也不具备承接主体要求,林区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中介公司以开展第三方监理评审森林经营项目社会服务绩效。现阶段,只能模拟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森林经营建设任务。

(二)购买社会服务事项

中共中央国务院6号文件提出,“创新林业生产组织方式,造林、管护、抚育、木材生产等林业生产建设任务,凡能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的要面向社会购买”。现阶段,结合林区实际,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只适合在个别林业局,拿出小部分森林培育补植补造任务,面向林业局内部森林经营专业队,模拟开展向社会购买服务试点。

(三)开展购买服务试点

1、点林业局选择和开展时间

中央6号文件要求,国有林区改革应选择部分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国有林业局先行试点,积累改革经验,再逐步推广。购买服务试点选择在国有林区改革试点林业局,暂定2016―2018年开展购买服务试点。

2、编制和审定购买服务计划

试点林业局作为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森林培育补植任务情况,拿出20%任务量作为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报林管局财政部门审定。

3、制定实施方案 公开购买服务信息

试点林业局在购买服务计划经林管局财务部门核定后,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并通过本局门户网站、电视台,向林业局内部森林经营专业队和全民职工公开需要购买服务项目的资金安排、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

4、招标承接主体 合同签订及备案

试点林业局采用招标方式,在林业局森林经营专业队确定承接主体。试点林业局要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森林经营专业队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范围、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等要求,资金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

5、履约管理

试点林业局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应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技术指导服务、苗木准备运输等协调工作,确保补植补造任务的按时完成,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6、资金支付

森林经营方式篇3

前言:森林经营体系,是指将森林的自然分类系统和经营分类系统相结合,确定的有效的森林经营方法,该体系可按照经营区――林种――森林经营单位的分级方式实施。传统森林经营中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营林生产实践的深入开展。在森林经营体系理论的作用下,可指导营林生产实践的深入。

一、传统森林经营中的问题

传统森林经营中,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对营林生产实践活动产生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在传统森林经营中,定向化的程度相对较低,未能实现定向经营。营林生产实践中,缺乏具有前瞻性的优化设计方案,导致实践活动缺乏正确引导。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森林经营目标加以有效调整,以实现定向经营,为森林经营工作提供指导。其次,森林经营中的作业方式较为单一化,主要根据树种类型、森林类型等特点,采取“培育――采伐、更新”的作业模式,其作业手段的技术含量低,不利于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最后,传统森林经营的方法相对不够明确,主要以小班经营方法为主,但许多林场在森林经营工作中,未能合理计算采伐量,导致经营方式难以充分发挥对森林秩序调整的积极作用。可见,传统森林经营的问题较多[1]。

二、森林经营体系理论在营林生产实践中的重要性

所谓的森林经营体系,是指在融合森林自然分类系统和经营分类系统的基础上,以“经营区――林种――森林经营单位”分级组织为主的体系。森林经营体系在营林生产实践中具有重要性。该体系以龄级法为基础,提出合理的森林经营优化策略,对促进森林营林工作开展发挥着重要影响。

(一)有助于优化森林经营类型的设计

森林经营体系理论在营林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性,能够使营林设计得以优化。首先,在森林经营类型设计中,应针对经营范围、经营目的等确定森林经营的类型,并对各种类、数量、命名等信息加以记录,为制定完善的作业法提供可靠的依据。其次,针对不同森林经营类型(即营林模式)加以差异性的规划,使其发展更具有效性,指引营林生产实践活动。根据营林模式,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体系,给予林学发展以有利指导。对此,在推出营林模式或制定技术措施过程中,应根据功能目标、森林材种目标、质量目标等,提出更具科技含量的系列方法或措施。如此,能够充分发挥森林经营体系理论的积极作用,促进营林生产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2]。

(二)有助于优化森林经营类型的组合

森林经营发展中,其经营范围较为广阔,生物多样性,彰显其复杂的特点。森林经营类型结构主要指特定区域内各种类型树木的占地面积或百分比,通过森林经营类型的有效组合,能够使森林经营结构更具优化的特点,对提高林地资源配置合理性、资源利用率、协调森林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影响。营林生产实践活动具有周期性,受传统经营思想理念的束缚,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功能需求、市场需求等,但在森林经营体系理论的作用下,能够使营林工作者根据实际情况而开展营林工作,对森林资源加以合理配置,既能弥补当前资源的不足,又能为林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在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过程中,其方式较为多样,如造林更新、抚育问伐、临汾改造等,有助于实现森林效益的最大化。

(三)有助于优化森林经营类型龄级结构

森林经营体系理论在营林生产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能实现森林经营类型龄级结构的优化调整,对规范营林生产实践有利。基于调整法的龄级结构优化调整中,以森林采伐方式为主,针对森林作业区域内达到理想状态的树木给予有效措施,既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均衡生产和发展,又能使森林树木实现永续发展和利用,为人类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森林资源。由此可见,森林经营体系理论在营林生产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对森林资源龄级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同时对促进营林生产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3]。

结论:森林经营体系理论是森林经营理论和营林生产实践的有机结合。龄级法以森林经营类型为单位,是森林经营体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应用于营林生产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在经营过程中,应提出必要的优化经营措施,以加快森林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对开展营林生产实践活动给予指引。

参考文献:

森林经营方式篇4

传统的森林经营方式主要是开采木材为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林业发展的模式越来越多,森林经营的方式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森林经营的方式转变为以发挥出森林的功能以及效益为主。森林有着多种类型,在选择经营方式以及培育方式时,需要结合森林的功能、特点以及规律,要建立完善的林业产业体系,促进林业的多元化、可持续发展。

1、森林分类经营的基本原则

1.1与经济相适应的原则

在制定森林分类经营模式时,应结合社会的经济发展形势,保证林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根据当前社会的规划方案,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促进生态环境的建设,林业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只有处理好林业生态体育与经济体系的关系,实现产业与生态的共同发展,提高林业的生产力,才能促进林业更好的发展。

1.2社会性原则

社会性原则是指,在林业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的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加强平时的宣传工作,使人员认识到发展林业的重要意义,还要对农户、私营业主以及投资者进行鼓励,出台响应的奖励政策,对林业的发展进行扶持。林业的经营方式有很多种,只有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森林分类经营中,并制定出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提高森林经营的效益。

1.3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森林分类经营要考虑到产权主体,还要保证经营的效益,制定出合理的经营机制,处理好生态、社会与经济三者的关系,不但要考虑眼前的利益,还要考虑长远的利益,提高森林经营的效益。在森林经营中,还要做好培育与保护工作,合理的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林业经营的综合效益。

1.4分级负责制原则

森林经营还要处理好政府与经营单位之间的关系,经营单位一定要坚持政府的领导与指导,对管理的制度进行优化,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管理的水平。政府部门可以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林业保护中。采用分级负责的制度,可以促进森林分类经营工作顺利的进行,保证各项活动有效的展开。

2、森林分类经营的产生

森林多样性是经营的基础以及前提

森林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也是一种以乔木为主的生物群落,森林的种类有很多,这与乔木所处的地理环境有着较大的关系,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下,森林具有一定独特性,环境也有较大的差异性,自然界中的树木有成千上万种,这也使得森林的经营方式具有多样性。森林的分类研究是由森林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如果森林不够复杂,则不必分类研究;但如果只有复杂性,没有多样性,纵然有分类的必要,却无(或难有)分类的可能。

森林除了具有面积广褒(曾达到陆地总面积的22%)、林木寿命长、再生能力强、生产力高等特点外,森林的结构异常复杂。森林内既包括有生命的成分,也包含无生命的成分。动物、植物及微生物种类繁多;光、水、热、风、土壤作用和功能复杂,结构层次复杂多样。这就使得人类即便是要认识森林,也需要对森林分门别类。而要详细、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森林的生长、演替规律,更需要对其进行分类研究。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界功能最完善、最强大的资源库、基因库、蓄水库,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良土壤、减少污染、降低噪音、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对维护陆地生态平衡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森林通过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调节降雨量、降低风速等能有效调节气候。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作用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历史资料表明,森林能有效地防止、抵御和减轻各类自然灾害。森林以其庞大的根系吸收土壤深层中的水分,减少水分流失,固定沙丘;同时以其枝干降低风速,直接抵挡流沙的移动,因而在防风固沙、治理荒漠化方面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森林为各类野生动物提供了栖息、生活、繁殖场所,是植物生长繁殖的积聚地。

3、森林培育法方法

3.1采取正确的集材方式

在森林的抚育伐作业生产中,采取什么样的集材方式,是保护生态和环境致关重要的生产作业方式,它不仅对伐后迹地的天然更新有很大影响。而且对保留木及林冠下幼苗、幼树及林冠下的人工更新有着非常大的影响。它对森林植被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保持林地生产力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选取皆伐作业方式的小班应尽可量采用畜力集材,通过木材在迹地上的拖拽,可以增加天然下种与地表的接触面积,从而加大天然更新频度,提高天然更新的可靠性。

3.2合理的确定采伐强度

采伐强度的大小不但可以调节森林的生态环境,而且对森林内的幼苗、幼树及保留木的生长发育起着致关重要的作用。因为采伐强度的变化使林木的生长环境发生了变化,林木的营养空间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合理的抚育砍伐强度,使林木的光照面积及根系吸收水分和营养的面积相对增加。与之相关的光合作用、蒸腾作用也就相对加强,进一步加速了林木的生长,促进其提早成林,尽早地发挥其生态效能。反之,若采伐强度确定的不合适,则会造成林木的营养空间不足,光照条件差,光合作用低,导致营养物质缺乏,影响其生长;或者营养空间过大,光照过强,则叶绿素遭到破坏,致使林木枯死。因此,依据分类类型、林种、林分类型、树种、林龄、立地条件等因子的不同,在伐区调查设计时。要根据林分结构、立木的公顷蓄积量、生长状况、平均胸径、平均高、郁闭度等因子,本着采伐量不大于林木生长量的原则,在充分维持好生态平衡的前提下采取与之相适应的采伐强度和合理的采伐强度。

3.3及时进行幼、中龄林抚育

在更新跟上采伐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对森林后备资源的培育和管理,对于已经成林的人工和天然幼龄林及过去的大龄、被压的幼中龄林应及时进行透光抚育和生长抚育。伐除林内的被压木、病腐木、枯立木、三级木及生长不良木,保留目的树种,增加其营养空间,促进其提早成林,使其更与、更快、更好、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

4、结语

本文对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进行了介绍,还对森林分类经营的产生进行了分析,对森林的培育方法进行了探讨。森林具有多样性,为了保证森林功能的发挥,需要保证森林经营方式的多样性,促进林业的发展,需要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提高森林资源的效益,改善森林环境,使森林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森林的功能主要有两类,一是维护陆地生态的平衡,二是提供林产品,其不但可以美化人们的生活环境,还能提供多用林木产品,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较大的便利。■

参考文献

[1] 关祥吉. 森林培育与恢复的探讨[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1(05)

森林经营方式篇5

1.1森林经营单位尺度

森林经营单位(forestmanagementunit)是指主要被森林覆盖、具有明确边界、根据长期森林经营计划实现其明确经营目标的地域[10]。由于林业生产的长周期性,为了科学经营森林,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并实现特定的目标,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制定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即森林经营活动的时空组织,它是森林经理的一项核心工作[11]。我国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的森林施业案,60年代的森林经营利用方案,90年代的森林多资源利用经营方案,现进入21世纪,森林可持续经营方案或多功能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成为共识。多功能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森林资源与经营评价、森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森林功能区划、经营类型和经营措施类型的组织、合理年伐量计算、非木质资源经营、森林健康与保护、森林经营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和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等①。与此相对应的技术包括:1)森林多功能调查监测技术或综合监测技术;2)森林多功能区划技术;3)森林经营类型组织技术;4)森林生长收获预估和合理年伐量计算技术;5)多方案优化决策技术;6)森林经营效果评价技术。核心是森林经营类型的组织和合理年伐量的确定。但从森林多功能区划角度,除确定森林的主导功能外,还要确定是否需要或划出多少多功能森林。森林经营类型是指由有相同经营目的、能采取相同的作业法、在地域上一般不相连接的小班组织起来的集合体,又称作业级(workingcycle)。通常由树种(森林类型)+经营目标+作业法来命名,类似于近自然森林经营中的森林发展类型(forestde-velopmenttype)。典型的发展类型设计包括了森林概观、森林发展目标、树种比例、混交类型、近期经营措施等技术内容[12-13]。因此森林经营类型应有明确的经营目标、林分结构目标和相应的一套营林技术措施体系(作业法)。确定森林经营类型是科学经营的关键,它是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目标具体化的体现。在整个经营单位,则需要通过调整森林经营类型和龄级结构等,实现整个经营单位森林多功能的最优化和可持续。在多功能森林经营的目标下,常常需要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敏感生态区等环境约束,因此结合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的空间规划已成为经营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内容[14]。

1.2小班尺度

小班作为森林经营的最小单位,也是采伐营林调查设计的基本单位。森林作业法设计是小班层次的核心技术。在经典的林业科学体系中,“森林作业法”被定义为“根据经营目标和林分特征,从森林的建立、培育到采伐利用全部生产过程所采用的一系列技术措施的综合”,是森林经理学中最重要和实践性最强的一个业务内容。虽然作业法的分类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可以分为同龄林作业和异龄林作业两类。制定的各森林经营类型的作业法要求科学、系统、规范。我国的作业法基本沿用同龄林模式,过于简单和单一,异龄林的作业法较弱。实际上,异龄林的作业法是多功能森林经营的重要技术手段,目标是培育复层、异龄、混交林。通过生长模型来模拟不同作业法对生长收获和生态目标等的影响,并以可视化的形式直观展示,从而辅助作业决策也成为一项关键技术。因此小班尺度的森林经营技术包括:1)新造林树种选择技术。关键是适地适树和合理混交,尤其是注意乡土树种的选择。2)人工林近自然转化技术。针对现有大面积纯林的生态系统稳定性差、抵御病虫灾害能力弱、森林的综合效益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开展近自然转化,培育混交、复层、异龄林。3)中幼林抚育技术。目标是调整林分结构,促进目标树的生长和更新,不是为了获取木材,更不能破坏森林。4)成熟林择伐技术。对达到目标直径的林木进行收获,获得木材收益。5)生态采伐更新技术。充分利用自然力,保证森林的连续覆盖。6)生长收获预估。7)采伐方案模拟。8)辅助经营决策。

2实施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对策研究

2.1建立新的森林分类经营体系

调整现行的森林分类经营体系,逐渐打破木材生产与生态建设二元分离、水火不容的传统思维、粗放管理模式,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筹兼顾,集约化、精细化及适应性森林经营方向转变。改变目前将森林分两类(商品林、公益林)经营的简单化做法,实施符合实际的类型多样的多功能森林经营。当前应将森林至少划分为商品林、公益林和多功能林三类: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或其他林产品的人工用材林和经济林,主要是同龄纯林,商品林的比例应占森林面积的15%左右;公益林是指自然保护区和特殊需要严格限制采伐和严格保护的森林,公益林的比例也应占国家森林面积的15%左右;其他约70%左右占主体地位的森林应作为多功能森林[5],对于多功能森林,允许在森林生态和社会效益不降低的前提下进行抚育性采伐和利用性择伐。在发挥生产木材功能的同时,也要提倡增强其他功能,鼓励乡土树种造林和多树种异龄化改造。

2.2推动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发展进程

在中国实施多功能森林经营必然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由量变到质变不断探索创新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无到有,即科研阶段。目标是实现多功能森林经营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包括研究建立多功能森林经营理论、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体系,选择确定试点区域(最好以县域为单位),制定发展规划,直到开展试点。第二阶段是从小到大,即试点阶段。目标是在试点地区实现单功能、低功能森林向多功能、高功能森林的转变。在试点地区,在单功能林基础上发展双功能森林,再提高到三功能乃至更多功能的森林。在这个阶段,要积累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实践经验,创造并总结出多功能森林经营发展的成功模式,使认识和实践都更进一步。第三阶段是从点到面,即应用阶段。目标是实现多功能森林经营从试点到大范围应用的转变。扩大试点范围,从县扩展到地级市,再从地级市扩展到省,由各个省而遍及全国范围。在这个阶段,要把试点的经验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推广应用,创新发展模式,实现多功能森林经营在全国推行,使我国的森林经营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在大范围应用的过程中,各地必将创造出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和经验,极大地丰富多功能森林经营理论体系。

2.3制定多功能森林经营规划

多功能森林经营需要制定从林分到经营单位等多尺度的森林经营规划(或方案)。在国家林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林业专家形成规划组,在对试点县域进行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开展有特色的可操作的多功能森林经营规划设计。对经营区域内的所有森林,在全面调查摸清本底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顺序和“依林定向”的要求,对森林经营进行全面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制定经营方案[15]。规划以10年期为宜。应该明确建设目标(有量化可考核的指标),使当地的森林质量和综合功能大幅度提升。要对为达到上述目标需要实施的具体工程、开展的项目内容、配套的关键技术进行规划,而且要进行详细合理的工程预算和投入产出效益分析。要提出在组织、人才、资金、政策、技术、运行机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规划完成后,要经国家和省政府认可并备案,要纳入所在县域的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经过地方人大会议通过,形成法律效力,保证规划的权威性和顺利实施。管理部门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要求,调整管理方式,制订新的管理规程和技术标准。

2.4出台有利于多功能森林经营的政策法规

林业经营模式的调整,关键是相关林业制度与政策的调整,以保证从微观到宏观林业发展目标的统一,构建协调的林业发展利益关系和内在动力机制。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都应针对多功能森林经营的需要出台相关政策。首先国家林业局、省政府应国家多功能森林经营试点县及相应政策。这些政策应包括:1)对森林经营给予更多的自,合理调整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政策。2)在不断加大林业建设国家投入的同时,不断完善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将依据森林面积补偿改为依据生态功能高低或依据维持生态功能造成的投入增加或收益降低给予补偿;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计量和评价技术体系,提高国家投入经费效率[1]。3)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多功能森林经营的财政支持。包括支持开展相关人员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培训,编制多功能森林经营规划,开展森林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其他必要的条件。4)适时修改《森林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地方林业条例,将多功能林业发展和多功能森林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

2.5强化多功能森林经营的科技支撑

开展多功能森林经营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科技支撑体系,主要由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等构成。为确保科技支撑体系的高效运转,需要建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单位联手协作的理论与技术研发中心,网络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培训与指导中心,多功能林业试点示范基地。加强不同森林类型结构功能机理的研究,探索针对不同森林类型中的低效林、残次林的质量提高技术。对近自然森林经营开展长期实验研究,研究成果在森林经营相关规程中得到体现。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测指标体系及监测方法,定期监测和评价森林经营单位可持续经营状况,引导经营单位实现可持续经营。努力提高多功能森林经营的科技水平和集约化程度。加强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包括林农在内的有关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引进专业人才,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行力。综合运用生物学、生态学、林学、经济学等研究成果,以及机械化、信息化及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手段,提高整个系统的结构优化和生产效率。创新发展模式,增强区域特色。注重乡土树种的应用,保护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充实文化内涵,形成鲜明的风格。

3结语

3.1树立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需求的增多以及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森林的多种价值受到重视,对森林经营提出了新的需求,要求在单位面积的森林中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提供更高的服务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需要逐渐打破木材生产与生态建设二元分离的传统思维,向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统筹兼顾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方向转变,用多功能森林经营理念开展森林经营规划、设计、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态、文化、技术的特点,开创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功能森林经营之路。

3.2制定多功能森林经营保障制度

制度与政策保障对于开展多功能森林经营至关重要,需要构建一套合理的政策支撑体系(采伐、投入和生态补偿等),协调林业发展利益关系,建立内在动力机制,促进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发展。目前,需要针对多功能森林经营的目标和需求,通过制定和调整与之相适应的相关林业制度与政策,完善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森林生态效益计量和评价技术体系,制定多功能林业法律条例,将多功能森林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保障多功能森林经营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3.3强化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支撑体系

从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角度,逐渐建立一套完善的多功能森林经营科技支撑体系,研建切实可行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测、评价指标和方法体系,指导多功能森林经营的实践。在技术创新中,结合林学、生态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等学科理论,运用数理统计方法、“3S”技术和计算机可视化模拟等技术和方法改善森林作业法单一化和简单化,以及森林经营技术储备不够等现状,为实现高效的、可操作性强的多功能森林经营服务。

森林经营方式篇6

论文摘要:转业两大体系建设和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构建 科学 的森林经营体系。采用以组织森林经营类型为核心的龄级法森林经营体系,优化森林经营决策,能有效地解决森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台理配置林地资源,发挥森林资源三大效益

经济 社会 发展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是森林经营决策的时代背景,只有建立科学的森林经营体系,才能促进森林资源建设,促进林业与社会同步发展。为满足经济社会对林业多效益需求结构变化,2o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林业以两太体系建设为目标,既建设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森林多资源、多功能永续利用的时机已成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即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森林经营特别是商品林经营须能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形势要求探索并构建能促进两体系建设和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森林经营体系,实现森林多资源永续利用,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森林资源基础。

1森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森林经营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表明缺乏科学的森林经营体系,森林经营还处于粗放阶段,不利于快速提升林业产业档次,不利于发挥森林三大效益,不能满足两大体系建设和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

1.1森林经营定向化程度低

森林资源功能是多样性,某些功能之间是兼容的,而某些功能之间是相斥的森林资源须定向经营。森林资源定向经营要求:对具体林分都应确定主导培育目标,对经营范围内森林整体应确定各类森林的合理经营结构公益林的主导目标有水资源涵养保护、土壤保持、保健游憩、风景美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商品林的主导目标有优质太径材生产、一般用材生产、名忧果品生产等森林资源调查中,森林培育目标以前粗略地五大材种反映,近年则有所细化,但用材林仅分一般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两个欢级林种。营林生产中,部分林分的培育目标或者粗略、或者模糊不清;森林经营结构不合理,结构优化观念不强,用材林效益低的一般用材林为主这些现象意味着森林资源培育定向化程度低,定向经营仍处于低水平状态。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原因是森林经营中没有前瞻性地以林业需求结构变化为引导,确定并调整森林经营目标。

1 2森林作业法单一化和简单化倾向

作业法是根据树种和森林类型的特点,为实现一定的经营目标,从培育到采伐和更新所采用的一套完整的经营利用作业体系。每一具体林分(小班)应按龄级法或小班经营法实施相应的作业法但是,目前林业生产中太部分林分之间的作业措施并无多大区别,甚至对风景林更新采用与用材林更新一样的皆伐方式。

1.3森林经营方法不明确

森林经营方法分龄级法和小班经营法两类,两者都以小班为单位实施。龄级法的核心是组织森林经营类型,按照经营类型进行设计,每一经营类型按龄级设计作业法,每个小班(细班)归人相应的森林经营类型并按龄级套用相应的经营措施。小班经营法的核心是按经营小班进行设计和施工。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经营措施设计单位不明确现象,既非按经营类型设计、又非按经营小班设计,难以按照定向培育的要求进行森林经营技术设计。有些林场编案时按树种组甚至按林种 计算 采伐量,没有按经营单位(即森林经营类型、作业级)分别计算论证确定合理的采伐量,很难说对调整森林时间秩序能起到有利用。

2森林经营体系

2.1森林经营体系的建立

森林经营体系是将森林 自然 分类系统和森林经营分类系统结合起来,采取适宜的森林经营方法,分级分类组织科学的森林经营系统森林经营体系可按“经营区一林种(一级或二缀)一森林经营单位”分级组织。森林经营单位是基本的规划设计单位,龄级法以森林经营类型作为森林经营单位,小班经营法以经营小班作为森林经营单位龄级法按经营类型进行设计,有许多优点:规划设计的工作量大为减小,而且这种经营方式已基本上能满足森林定向培育、集约经营的需要,便于森林组织定量化决策。因此,目前世界各国经营林业大多采用这种方法。龄级法经营在我国林业中仍占主要地位。

组织森林经营类型是龄级法的核心,森林经营类型的蛆织随着林业形势与任务的发展而演进。我国木材林业时代不仅森林经营类型少,而且由于没有认识到森林经营类型在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营林生产中的关键、重要作用,对森林经营类型的研究有些滞后和不够深人。森林多资源永续利用时代,森林经营类型组织应以两大体系建设为主题,以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导向,以林业科技创新为依托,改革和完善森林经营模式,使森林经营能够满足人类对森林多效益需求结构的需要,使效益林业能提高生产效率并能应对林产品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风险。

2.2森林经营体系的优化决策

以龄级法为基础的森林经营体系优化决策可通过森林经营类型优化设计、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用材林森林经营类型年龄结构优化等优化过程实现。

2.2.1森林经营类型优化设计

森林经营类型设计即根据经营范围内各小班的立地条件、位置 交通 条件、林分因子(如树种、起源等)、经营目的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经营类型种类数量并命名,科学制定各森林经营类型的作业法。

近年来作者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过程中采用了一些森林经营类型。用材林类有:杉木速生丰产用材林、实生杉木一般用材林、萌芽杉木用材林、低产杉木临时经营林、松木速生丰产用材林、松木皆伐一般用材、松木择伐用材林、柏木用材林、阔叶速生丰产用材林、阔叶皆伐一般用材林、阔叶择伐用材林。薪炭林类有:松木薪炭林、阔叶薪炭林。 经济 林类有:果树林、药材林、茶叶林等。防护林类有:松木防护林、杉木防护临时竖营林、阔叶防护林。特用林类有:种质资源林、松木风景林、杉木风景林、垂直郁闭阔叶风景林、水平郁团阔叶风景林、色叶风景林。竹林类有:毛竹风景林、材笋两用毛竹林、材用毛竹林、笋用毛竹林、笋用杂竹林。

制定的各森林经营类型的作业法要求 科学 、系统、规范。一个森林经营类型即为一个育林模式,有明确的功能目标、材种(或产品)目标、质量目标、产量目标、林分结构目标,运用植被演潜、树种选择、密度控制、土壤管理、投人产出边际分析等技术经济方法,提高科技含量,优化设计一套营林技术措施体系,达到林学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算、应用时可行。

2.2.2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

森林经营类型结构是经营范围内各经营类型的林地面积数量或百分比。由于林业经营范围辽阔性、生产任务多样性,经营类型结构优化非常必要。为达到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需作出森林经营类型结构优化决策,包括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确定、森林经营类型现状结构调整,目的是提高经营范围内林地资源配置合理性和林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并协调森林三大效益。

林业生产周期具有长期性,森林经营类型现状结构是以前森林经营活动形成的。由于当时森林经营思想局限性、对森林功能的公众需求和林产品的市场需求 发展 趋势认识偏差等原因,以前不合理的森林经营决策和林业生产活动造成森林经营类型现状结构往往不台理,经营范围内林地资源配置现状往往不理想例如片面发展杉木用材林、盲目改造阔叶次生林等林业生产活动,形成生产一般性用材的森林经营类型面积偏大,而生产速生优质珍贵大径材的森林经营类型和生态公益质量高的森林经营类型面积偏小,供给与需求错位,不能有效地发挥森林三太效益。

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是符台未来需求结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当地林地资源的森林经营类型结构,各种森林经营类型面积分布呈相对理想和优化状态,此时经营范围内林地资源配置合理。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的制定需科学决策,可采用专家咨询、线性规划、目标规划等方法作出。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目标结构的确定不是一劳永逸的,需审时度势、据森林需求结构的变化进行修订。

森林经营类型结构调整是将经营类型现状结构逐步调整到目标结构,通过造林更新、林分改造、抚育问伐等措施发展需要的森林经营类型、减少过多的森林经营类型。同样,调整时期长短、各调整分期的调整量均需科学决策。森林经营类型结构调整和优化过程中,林种、树种、材种等森林结构同时得到调整和优化,所以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能达到提高林地资源有效产出率、提高森林三太效益的效果。

2.2.3森林经营类型龄级(径级)结构优化

森林经营方式篇7

1森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森林经营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现象,表明缺乏科学的森林经营体系,森林经营还处于粗放阶段,不利于快速提升林业产业档次,不利于发挥森林三大效益,不能满足两大体系建设和两个根本性转变要求。

1.1森林经营定向化程度低

森林资源功能是多样性,某些功能之间是兼容的,而某些功能之间是相斥的森林资源须定向经营。森林资源定向经营要求:对具体林分都应确定主导培育目标,对经营范围内森林整体应确定各类森林的合理经营结构公益林的主导目标有水资源涵养保护、土壤保持、保健游憩、风景美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商品林的主导目标有优质太径材生产、一般用材生产、名忧果品生产等森林资源调查中,森林培育目标以前粗略地五大材种反映,近年则有所细化,但用材林仅分一般用材林、短轮伐期用材林两个欢级林种。营林生产中,部分林分的培育目标或者粗略、或者模糊不清;森林经营结构不合理,结构优化观念不强,用材林效益低的一般用材林为主这些现象意味着森林资源培育定向化程度低,定向经营仍处于低水平状态。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原因是森林经营中没有前瞻性地以林业需求结构变化为引导,确定并调整森林经营目标。

1 2森林作业法单一化和简单化倾向

作业法是根据树种和森林类型的特点,为实现一定的经营目标,从培育到采伐和更新所采用的一套完整的经营利用作业体系。每一具体林分(小班)应按龄级法或小班经营法实施相应的作业法但是,目前林业生产中太部分林分之间的作业措施并无多大区别,甚至对风景林更新采用与用材林更新一样的皆伐方式。

1.3森林经营方法不明确

森林经营方法分龄级法和小班经营法两类,两者都以小班为单位实施。龄级法的核心是组织森林经营类型,按照经营类型进行设计,每一经营类型按龄级设计作业法,每个小班(细班)归人相应的森林经营类型并按龄级套用相应的经营措施。小班经营法的核心是按经营小班进行设计和施工。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过程中,存在经营措施设计单位不明确现象,既非按经营类型设计、又非按经营小班设计,难以按照定向培育的要求进行森林经营技术设计。有些林场编案时按树种组甚至按林种计算采伐量,没有按经营单位(即森林经营类型、作业级)分别计算论证确定合理的采伐量,很难说对调整森林时间秩序能起到有利用。

2森林经营体系

2.1森林经营体系的建立

森林经营体系是将森林自然分类系统和森林经营分类系统结合起来,采取适宜的森林经营方法,分级分类组织科学的森林经营系统森林经营体系可按“经营区一林种(一级或二缀)一森林经营单位”分级组织。森林经营单位是基本的规划设计单位,龄级法以森林经营类型作为森林经营单位,小班经营法以经营小班作为森林经营单位龄级法按经营类型进行设计,有许多优点:规划设计的工作量大为减小,而且这种经营方式已基本上能满足森林定向培育、集约经营的需要,便于森林组织定量化决策。因此,目前世界各国经营林业大多采用这种方法。龄级法经营在我国林业中仍占主要地位。

组织森林经营类型是龄级法的核心,森林经营类型的蛆织随着林业形势与任务的发展而演进。我国木材林业时代不仅森林经营类型少,而且由于没有认识到森林经营类型在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营林生产中的关键、重要作用,对森林经营类型的研究有些滞后和不够深人。森林多资源永续利用时代,森林经营类型组织应以两大体系建设为主题,以两个根本性转变为导向,以林业科技创新为依托,改革和完善森林经营模式,使森林经营能够满足人类对森林多效益需求结构的需要,使效益林业能提高生产效率并能应对林产品市场需求结构变化的风险。

2.2森林经营体系的优化决策

以龄级法为基础的森林经营体系优化决策可通过森林经营类型优化设计、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用材林森林经营类型年龄结构优化等优化过程实现。

2.2.1森林经营类型优化设计

森林经营类型设计即根据经营范围内各小班的立地条件、位置交通条件、林分因子(如树种、起源等)、经营目的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经营类型种类数量并命名,科学制定各森林经营类型的作业法。

近年来作者编制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过程中采用了一些森林经营类型。用材林类有:杉木速生丰产用材林、实生杉木一般用材林、萌芽杉木用材林、低产杉木临时经营林、松木速生丰产用材林、松木皆伐一般用材、松木择伐用材林、柏木用材林、阔叶速生丰产用材林、阔叶皆伐一般用材林、阔叶择伐用材林。薪炭林类有:松木薪炭林、阔叶薪炭林。经济林类有:果树林、药材林、茶叶林等。防护林类有:松木防护林、杉木防护临时竖营林、阔叶防护林。特用林类有:种质资源林、松木风景林、杉木风景林、垂直郁闭阔叶风景林、水平郁团阔叶风景林、色叶风景林。竹林类有:毛竹风景林、材笋两用毛竹林、材用毛竹林、笋用毛竹林、笋用杂竹林。

制定的各森林经营类型的作业法要求科学、系统、规范。一个森林经营类型即为一个育林模式,有明确的功能目标、材种(或产品)目标、质量目标、产量目标、林分结构目标,运用植被演潜、树种选择、密度控制、土壤管理、投人产出边际分析等技术经济方法,提高科技含量,优化设计一套营林技术措施体系,达到林学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算、应用时可行。

2.2.2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

森林经营类型结构是经营范围内各经营类型的林地面积数量或百分比。由于林业经营范围辽阔性、生产任务多样性,经营类型结构优化非常必要。为达到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需作出森林经营类型结构优化决策,包括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确定、森林经营类型现状结构调整,目的是提高经营范围内林地资源配置合理性和林地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并协调森林三大效益。

林业生产周期具有长期性,森林经营类型现状结构是以前森林经营活动形成的。由于当时森林经营思想局限性、对森林功能的公众需求和林产品的市场需求发展趋势认识偏差等原因,以前不合理的森林经营决策和林业生产活动造成森林经营类型现状结构往往不台理,经营范围内林地资源配置现状往往不理想例如片面发展杉木用材林、盲目改造阔叶次生林等林业生产活动,形成生产一般性用材的森林经营类型面积偏大,而生产速生优质珍贵大径材的森林 经营类型和生态公益质量高的森林经营类型面积偏小,供给与需求错位,不能有效地发挥森林三太效益。

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是符台未来需求结构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当地林地资源的森林经营类型结构,各种森林经营类型面积分布呈相对理想和优化状态,此时经营范围内林地资源配置合理。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的制定需科学决策,可采用专家咨询、线性规划、目标规划等方法作出。森林经营类型目标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目标结构的确定不是一劳永逸的,需审时度势、据森林需求结构的变化进行修订。

森林经营类型结构调整是将经营类型现状结构逐步调整到目标结构,通过造林更新、林分改造、抚育问伐等措施发展需要的森林经营类型、减少过多的森林经营类型。同样,调整时期长短、各调整分期的调整量均需科学决策。森林经营类型结构调整和优化过程中,林种、树种、材种等森林结构同时得到调整和优化,所以森林经营类型优化组合能达到提高林地资源有效产出率、提高森林三太效益的效果。

2.2.3森林经营类型龄级(径级)结构优化

森林经营方式篇8

同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所经历的生态破坏性工业化进程一样,新中国成立以后,基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理想和发展工业的主观愿望,以及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森林资源一度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遭到大规模砍伐和破坏。传统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经历了私人所有向初级社、高级社再到公有化的迅速转变,民有民营林业迅速走向消亡,取而代之以集体和部分国家占有的公有公营产权模式,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

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频繁变化,对林区的林业生产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影响:①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产权制度基础面临崩溃,森林科学经营的民间积极性丧失。农民的森林经营主体身份被剥夺,森林资源的产权被收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失去了森林独立经营权,森林经营活动成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部门经济活动”或“国家经济行为”。在新的产权制度下,丧失森林所有权的农民实质上已经作为公有经济组织的“雇佣劳动者”,有劳动之义务而无选择森林经营方式的权利,他们在长期经营森林实践中形成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习惯难以发挥作用,森林经营的实际利益主体明确地指向国家、城市和工业,而由此带来的森林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却被严重地“虚置”。②森林经营活动从民间的分散作业方式迅速转化为专业化半专业化的生产活动,在现代采掘工业技术的支持下,开采森林资源、生产木材的能力极为提高,森林资源恢复与更新能力难以跟上采伐消耗的速度。在森林资源的采伐和经营组织管理方式上,改过去的“择伐”为“皆伐”、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即小农经济)为集体统一经营,有组织的林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机构(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大量地出现。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南方各省大办国营营林林场和森工采育林场,各村纷纷举办集体林场,通过集体作业、强度皆伐;提高木材生产效率,在森林资源恢复管理方式上,采取森林采伐与森林更新专业化分工,采育林场主要是采伐木材,营林林场负责林地恢复更新,形成“两张皮”,使得森林采伐和更新严重脱节,森林质量也严重下降,最终出现“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③森林资源休养生息的自然规律完全被忽视,生态系统的功能被严重削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森林持续经营传统被废弃,如自然恢复混交林的经营模式,木材采伐与生长平衡的机制,择伐作业和小片皆伐,林间套种,地力保持等一些好的习惯,由于大规模的集体森林采伐,以及大规模地人工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形成单而一的松树和杉树为主的针叶人工林,大规格的全面垦挖林地以及全面的烧炼采伐迹地,造成大量的土壤有机质的丧失和长期地力的衰退,生物多样性越来越低,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和防护能力大为降低。④森林产权公有化变革而形成的大量的国有和集体林场,经济依然贫困,尽管经历了数次经营体制改革,但还是无法从经济围困中摆脱出来。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和集体林场依靠砍伐20世纪50年代营造的人工林以及开采祖宗留下来的天然林资源,不断壮大,人员不断增加,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林场“木头”模式的单一经济增长方式,随着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导致资源“赤子”与公有林场财政“赤字”长期并存,无法形成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生态经济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总体上讲,在自然资源高消耗的传统粗放经济增长模式下,森林资源公有化经营体制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难以形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与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难以避免“公有地悲剧”的出现,近50年的森林资源共有公营的经营实践以及长江流域严重的水土流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森林资源公有化制度在平衡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矛盾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曾经引发了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出现了诸如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租赁制、合作制、承包经营制等新的林业经营形式。到1986年,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地面积的69%为农户个体承包经营[3],激发了农民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林区民有民营的某些特征,提高了资源使用与配置效益。然而,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南方林区森林资源不彻底的产权制度变革,本质上还是基于提高森林资源经济效益之目的,将公有(集体)森林资源的部分经济收益权利向农户分散,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到民有,激活和巩固了森林财产收益的民间欲望,而极为重要的森林生态防护的社会权利责任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引发了大规模的森林乱砍乱伐,由此深层次地暴露出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调整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进入21世纪,我国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今后50年中国林业发展总体战略是“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三大目标[4],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改革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4]。但是,我国林区复杂的森林自然条件,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频繁的政策波动,多样的森林资源经济关系以及重要的生态保护战略地位,决定了森林生态保护和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变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研究生态建设及其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之间的辨证关系,探讨森林生态保护形势下的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产权结构模式,并提出产权结构改革措施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2、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及其对森林生态保护影响:理论与现实反思

2.1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严格意义上是指个人对包括林地和林木及其它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完整的森林资源私人所有权通常是指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财产权。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产权被认为是个人自由、个人价值、个人自和尊严的体现,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效率的基础和保障。一般意义上,私人所有权可以刺激所有权人高效率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流转,因此具有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一个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或社会福利都建筑在社会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因此,私人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制度安排[5]。

在森林资源领域,有效率的私有产权理论上可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促进私人理性地处理资源短期利用与长远维护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关联性,相对于公有产权,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本身对权利人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激励,有利于森林资源产权的高效率。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心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则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关照”。[6]就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而言,公有产权常常伴随着经营者的滥伐和非经营的盗伐,最终导致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而影响公众甚至私人的生态环境权利而告终(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森林资源产权的公有所带来的生态破坏尤其严重,并且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私人产权则往往伴随着权利人对森林的尽量关注和爱护、有理性地适度采伐和细心恢复等,私人对个人森林资源财产的关照,主观上促进了私人森林资源财产权质量和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保护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资源基础,因而也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的逻辑,而且也为南方集体林区长期的民有民营的历史经验所证实。

然而,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有利于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是一个整体上的理论概念,这种结论的实践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20世纪80年代,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民有化运动并没有出现理论上所描述的景象,相反,林权分散化带来的森林资源的大破坏,给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带来了灾难,影响了森林资源民有化改革的深化。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基于公共生态安全利益的考虑,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有向公有化推进之趋势,如建立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根据国家规划,从2001年~2010年的10年里,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将达到1800个,面积1.55亿公顷,占全部国土面积的16.14%左右,[4],相当多的集体或农民个体经营的森林资源被公有化或实行公有化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变化的潮流,也回应了现代中国社会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在西方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管理,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等。这种趋势的出现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说明产权结构的民有化到森林生态效益的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结构变量,例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完整程度,法制习惯、政策稳定性、国家监控能力,特别是林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还有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经济特征,都是影响和制约产权改革效率的重要因素。

从效益归属性质上看,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属于公共服务产品的范畴,理论认为,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由私人提供往往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一般应当由政府承担,由政府管理并由社会成员均等享受,公共产品私人经营的不经济性客观上也要求对森林生态资源的公共化,即产权的公有化。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难以克服公共产品经济效益低下的弊端,私有化产权结构与公共生态效益存在内在的矛盾。对于类似问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森林可以在不归公有的情况下由政府资助。”[6]按照他的说法,国家可以通过私人来实现环境生态功能,即在保护私人森林资源合理的财产收益的前提下,尽量弥补其因提供公众生态效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私人产权与社会利益的一致,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生态补偿等确保私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其追求环境生态效益,这样做可能比国家直接所有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成本低一些,效果会好一些。

因此,实现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并不意味着它是完美的,它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局限性说明,并非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是效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对于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目标而言,另一方面私有产权的经济性质决定了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之间的无法克服的深刻矛盾,在更多的条件下,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更容易激发经济利益的扩大,而公共生态利益容易被忽视。

2.2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所谓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即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公共所有,这种公有形式可以是全体社会公民所有,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的人群所有。在我国,森林资源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形式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一种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权通过国家兴办的实体即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占有形式来体现和代表国有,即所谓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多级占有”的产权管理模式,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实际上是一种部门或单位的占有,由占有而产生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权。不难看出,我国森林资源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形成产权不规则的破裂。公有产权制度下,特别是国有产权制度下,产权的激励较低,监管成本高,这一点以现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人事臃肿,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的事实所映衬。在国家宏观生态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森林资源产权公有化所形成的低效率的经营管理体制,容易造成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因而导致外部性的出现和公共产权的低效能。公有产权制度最大地弊端是名义上产权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实际上不存在具体的所有人,没有人真正关心所有权人的利益,只关心本部门利益、本单位利益和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则漠不关心。在国有产权制度下,鉴于国家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机构与森林资源国有经营单位之间存在的纵横交错的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复杂的经济利益关联,国家人很难按照法律法规完全履行对森林资源的有效监督和适时管理,有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国有产权制度下往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经营模式,主要由用益权人(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实际使用森林资源,由于这种制度下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主体,用益权人缺乏来自所有权人的权利硬性约束。用益权人受到的约束主要来自所有权人的代表人或人,最容易出现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与所有权人的人勾结起来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现象。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国有林业森工企业的长期超采伐限额的经营行为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些,新中国历史上,哪里有国有森工企业,那里的森林砍伐就最严重,生态保护问题就最为脆弱,水土流失就最为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南方集体林区所实行的国有林场经营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培育了大量的森林后备资源,即使在市场经济初期,通过借债、国家资助等多种形式,营造了大量人工林,成为南方集体林区营造林典范,为国家和地方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不容忽视的是,国有林业的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毁掉了大量宝贵的天然次生林资源,留下深刻的生态隐患。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惯性作用下,国家宏观财政体制的变化,地方财政逐步紧张,山区森林资源的保护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债务负担承重,导致森林资源债务性的过度消耗,国有林场重新面临资源潜在危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人们开始担心,在整个南方集体林区,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外部财政输入,将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的公有林业资源和经济危机。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这种危机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两危”,不是总量性的,而是树种、林种和材种结构性的短缺,这种短缺的弥补难度将远远大于总量的提升,这不仅仅涉及到林业经济竞争能力的恢复,更重要地将关系到整个南方地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或重建。

与国有林业有所不同的是,集体产权的森林经营模式是一种理论上的群众自治管理,集体作为一级经济组织,承担集体森林资源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权能,代表集体所有人的利益,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又是一级享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委托性管理机构,行使林区社会管理的某些职能,如收费、计划生育、地方治安等等,部分代表国家利益,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集体组织的双重属性,其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其管理运行不可能按照合伙或合作等企业股权组合形式来全透明运行,不可能完全置于集体成员的监督之下,行政公权利的介入,容易导致集体利益的代表人(村长或村支书)及其村委会成员个人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权利过大,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滥用权力,背离集体成员的长远利益,侵害集体群众的经济和生态权利。因此,以集体这种半行政、半经济组织形式的公有产权模式,存在难以避免的体制弊端,这种弊端难以用组织监督或政治监督的形式来纠正,仍然有赖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深度改革来逐步克服。

3、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结构模式:受约束的森林资源产权设计

如前所述,我国现存在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结构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在森林资源产权设置上的具体体现,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公有制经济)和政治意愿(社会主义制度),而绝非是森林生态社会效益。在随后的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的改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和利用结构,但是这种改革的基本取向仍然是弱化政治而突出经济,仍然是一种经济分配体制的创新。之所以出现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变动的阶段性,一方面在于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和任务认识的阶段性,影响了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另一方面在于对森林功能的认识存在长期的误区,忽视森林和林业作为环境建设主体的重要生态作用,长期实行“重采轻予”的林业政策,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消耗;如果说以上两个方面是影响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结构的主观原因的话,那么,我国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的短缺经济则是导致森林生态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20世纪末期,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洪涝灾害,人们在面对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时,开始转变对森林资源的态度,更加注重森林生态的防护功能;在国家层面,开始了前所未有的政策大调整,投入数以千亿计的资金,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6大林业重点工程,其中有5项是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南方集体林区均在其内。

应当进一步思考的是,全面实施森林生态保护工程是否能够说明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强大到足以支撑全国25704万余公顷的林业用地[1]生态保护的目标?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力量还十分有限,仍然有约3000万人口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还没有能力大量投资森林生态保护工程。众所周知,森林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财政支出项目,非但雄厚的财政力量是难以支撑的。由此可见,森林生态保护单单依靠国家的财政投入是不够的,依靠贷款更是不现实的,唯一的选择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国家和民间力量的汇合。那么,如何引导社会的资金、劳动力、管理和技术等要素进入森林生态保护领域?这里有两条基本的途径,其一是行政命令,搞“一平二调”,强制参与;其二是物质利益引导,通过政策经济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很显然,第一种方式行不通,必然是低效率的;第二种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的选择。当选择物质利益引导的时候,我们就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森林资源产权问题。因为,不论是国家社会财政力量的支持,还是民间社会力量的投入,必需有一个明确的补贴对象和确定的利益主体。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国家投资森林生态保护,采取何种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将直接影响资金使用效率,还将产生不同的森林生态效益。

3.1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的优化和选择

我国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在这次试点中,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利用功能人为地区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其中生态公益林以生态利用为主,满足人们对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追求,不可以实施商业采伐;商品林则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培养目标,满足社会的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8]。单从主导属性和任务来看,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产品或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权理论,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适合以公有产权形式作为最优的选择。依照此逻辑,在南方集体林区原有的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但是,这种有利性还必须以相应的产权结构优化为基本要件:①国家投入的生态补偿或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最低需要(包括历史债务的处理)[8],资金运行和管理是有效率的;②需要对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的禁伐或限制利用管理,并且保持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引入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在森林资源国有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森林资源经营权和管理权,“弱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将生态资金和管理权利直接分配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克服公共管理责任不明,职工利益不保的弊端。

从森林生态保护的世界发展潮流来看,集体所有农民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实施公有化产权管理,可以克服私人产权经济利益的扩张,可以大量节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成本,总体上讲是有效率的。但是,在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的生活与森林资源密切相关,公有化管理成功的关键不在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的公共化,更不在于资金使用上的集体所有和集体调配,其公有化更多地应当体现在森林产品的公共属性上,落脚点在于能否有效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①尊重个人“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或林权证书所指定的产权归属,由农民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改过去的“暗补”为“明补”,资金的使用必需由实际经营者(即农民)掌握;②应当允许农民在被保护的森林里开展必要的生产活动,以增加经济收入,如林中间作、林副产品生产等,弥补经济损失;③对农民森林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采伐限制),以保证森林经营行为不损害森林公共生态效益。

3.2商品林产权结构及其管理

南方集体林区和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因其优越的光热、水分条件,适合林木的生长发育,理所当然就成为我国重要的商品林生产基地。在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中,这些区域的大部分地区被确定为重点地区商品林基地建设区[4]。顾名思义,商品林是以生产商品为主要目标,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从产权激励机制的角度判断,建立商品林私人所有的产权结构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实现。目前我国商品林产权结构的实际情况是,国有和集体林业经营单位掌握绝大多数的森林蓄积量和面积,真正的私人占有资源量还非常有限,在南方集体林区也不例外。从商品林的经济目标出发,其林木的采伐和利用应当按照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以及价格规律来组织,何时采伐森林、采伐多少以及如何采伐完全是经营管理者自身的私有权力。从森林资源内在固有的经济和生态属性来看,不论是商品林还是生态公益林都同时兼而备之,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林情的实际看,商品林产权的所有化和经营的自由化所应有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①商品林区划的技术标准还不成熟,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严格界限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技术应用还不完善,不排除一些非技术因素(如经济动因、政治因素)的干扰;②森林资源的完全放开所需要的市场环境还不具备,信息公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以及相应的法律还非常不成熟;③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限制,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排除了森林资源的完全私有化的可能(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产权私有也设置了严格的限制);④基于森林公共生态利益的总体考虑,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包括商品林在内的森林资源财产权利实施必要的限制,规定了所有权人行使个人财产权利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商品林经济效益的目的性以及生态效益的兼顾性,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复合性。具体而言,对于国有商品林,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基础上,推进林木及其他地上资源的产权多元化,可以参照公司企业产权股份化,风险社会化的做法,分散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购买国有林权,参与国有林权的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激发民间资金的活力;另一方面,国家以其对森林土地资源的所有权而对私人森林资源产权实施法律监督,通过制定和实施森林资源采伐更新,监督森林经营行为,使其经济行为保持在公共生态利益所能容忍的最低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商品林经营成果的好坏,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密切,在南方集体林区尤为明显,更多的木材产出,从而填补生态公益林保护所带来的木材供应短缺,将可以缓解林产品的市场供求矛盾,以此而言,商品林的发展是森林生态保护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对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应当在原有的森林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淡化”集体所有权,扩大农户“经营权”乃至“处分权”,其核心是稳定延长商品林承包经营期,给予经营者商品林资源、林木资源的完全所有权和林地资源的“准所有权”。同时,积极配置活跃的商品林产权市场,完善产权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9]

目前,影响我国林区商品林经营活力的因素中,除了林权这一基本要素外,更重要方面还在于商品林经营政策环境等非市场因素,林业收费严重脱离法制的轨道,造成森林经营民有经济利益大块流失,降低了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了产权改革的实际效果,在南方集体林区尤其突出[10]。如果说,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是国家公权利和民间私权利的分合,那么,森林生态建设良好政策环境的创造则将更多地涉及到国家公权利的设置、行使以及有效的社会监督,将是一次深层次的林业法制改造[10],这将是一次更艰难的探索,我们拭目以待。

产权制度作为调整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规范,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森林资源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存在比较紧密的相关性。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发生了数次变革,对森林生态保护产生了较大影响。进入21世纪,国土生态安全成为林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重新引起社会的重视。森林资源经营权利民有化作为林区林业改革的重要目标,其产权设置与森林资源保护之间的辨证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以森林资源分类经营为基础,按照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种不同的森林经营类型,构建有区别的森林资源产权结构模式,以取得生态和经济双赢的产权格局。本文围绕着上述问题,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予以论证和分析,以期为林区林权改革研究充实内容。

关键词:森林资源环境保护产权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司,全国森林资源统计,2002年。

[2]孔凡斌、邓华锋,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南方农村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制度创新,南方农村,2003年第2期,第23~27页。

[3]陆文明主编,中国私营林业政策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6页.

[4]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第10页、第201页、第240页。

[5]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6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将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02页。

[7][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1页。

[8]孔凡斌,试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理论、对象、原则和实现途径,西北林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01~104页。

森林经营方式篇9

中图分类号:F326 文献标识码:A

1林区生态建设

1.1我国林区生态建设

我国林区生态建设面临的形势是:推进林业体制改革,增强林业发展的内在活力,构筑比较发达的、富有特色的林区生态产业体系,为建立新型的国有森林经营经济产业发展提业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相继启动和整合的多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长江等重点地区的防护林体系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基地工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等六大重点工程。这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既包括对原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对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修复和改善,合理完善我国林业生产力总体结构和区域布局的问题,同时对森林经营模式的改革奠定基础。

1.2林区生态建设与森林经营的关系

林区生态与森林经营之间存在一种紧密的关系,是相互制约而又互为矛盾的辩证关系。森林经营长久性需要林区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森林经营中的林业生产是以直接获取经济收益为目的的生产活动,必须在具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林区中进行。在森林经营做到位的同时,认真考虑发展现状,通过不断扩大规模和提高生产效率等方式实现了较稳定持续的生产,以实现林区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只有森林经营通过科学有效措施,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才能同步保证林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而林区生态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又能不断促进营林生产获取更高的经济和社会回报。只有林区生态建设和森林经营生产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才能达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森林经营趋势

2.1经营现状与问题

森林经营主要方法是对同龄林的伐区采用龄级法确定采伐量,需要把许多林分组成年龄序列的林分集合体。最早森林经营类型为区划轮伐法,随着数学规划的发展以及计算机的普及,在编制采伐量计划或收获调整上的应用日益增多,对传统的森林经营类型做出改良。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以森林采伐为主的传统林业思想的影响,长期忽视森林经营导致森林资源培育缓慢,森林各项功能偏弱且质量不高,很难适应国家快速经济发展的需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林区利用率低、林区生产效率低、林分结构不合理。

2.2森林多效益经营模式改革

根据世界森林经营理念和森林利用目的,可将森林经营理论改革为三个主要阶段:以木材生产为核心的森林永续利用理论阶段、兼顾木材和生态效益的森林多效益经营理论阶段、为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阶段。

强调生态造林模式是林区生态建设主推森林三大效益一体化模式的代表,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大力开展乡土树种造林,与环境相适应的造林经营模式。转变森林采伐利用方式,为保证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严格控制采伐量,倡导森林天然更新。为达到生态环境和生产经营相平衡,森林经营要求采伐后及时更新,采取以天然更新为主、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人工更新为辅的措施,充分利用养分、水分和空间资源,最大程度上发挥林地生产力和生态功能。

3我国林区森林经营可持续发展战略

3.1重点国有林区的区域功能划分

为实现森林资源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将木材生产重要的重点国有林区,划入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研究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扶持生态林发展政策和管理办法,把林区生态建设与森林经营相结合的模式作为我国森林经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实施林区森林功能区划,通过不同的森林管理办法、不同的森林培育模式、不同的资金投入渠道,从而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并满足人们的需求,加快林区的基础建设。在分区过程中,要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从区域的需求出发,因此,可将林区分为生态公益林区,以生态建设为主同时满足森林采伐的混合林区和满足经济建设的商业林区。

3.2优化林业经济结构域林区生态环境建设

在实施我国林区森林经营可持续发展战略过程中,想要实现林区生态建设和森林经营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就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转变和更新传统观念。在经济、生态以及社会三方面利益相协调的基础上,改善林木生产的产品结构,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与林区生态建设。对林木产品的开发力度加大,尽可能实现林木产品的深加工,避免让林木资源以未加工或简单加工原料的方式进入市场。加快林区生态建设的步伐,促进森林旅游业的发展。森林经营与生态建设的和谐发展,应当加大对提高林木产品科技含量的研究,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模式,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来不断促进林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林区生态建设与森林经营可持续发展,必须将传统森林经营以木材生产为主的经济思想,转变到以生态建设为主上来,将资源可持续发展作为林业发展的主导思想,全面发展生态与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林区生态建设作为我国现今经济社会发展对林木产业的根本需求,需改变林业资源过度利用现状,实行森林资源永续经营。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认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潜力,认识科学的森林经营在林业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林区生态建设与森林经营相融合的体制,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率,培育速生优质新品种,使森林经营中开发、营林、保护全面发展,达到森林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促进林区生态建设和森林经营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森林经营方式篇10

1、森林资源产权变革:抉择与困境

在解放前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我国大多数林区一直保持着森林资源私人所有为主的民有民营林业[2]。在稳固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下,森林经营质量的好坏与农民自身的长远经济利益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相关,这种由产权制度而形成的私人利益高度关联性构成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关键。由于产权利益机制的约束,采伐多少,如何采伐,何时采伐,何地采伐等森林持续经营的基本问题,已经成为一种习惯或理性植根于农民心里,应用于长期森林经营实践。在工业化程度极低,农业经济占绝对地位的旧中国,作为森林产权主体制度作用的一种结果,林区的森林经营总体上保持了可持续经营状态。就生产方式而言,尽管当时的森林经营方式只能称之为小农经济,但是这种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却有效地避免了大规模森林采伐,有效地保护了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

同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所经历的生态破坏性工业化进程一样,新中国成立以后,基于社会主义改造的政治理想和发展工业的主观愿望,以及经济增长的实际需要,森林资源一度成为工业化资本积累的重要来源,遭到大规模砍伐和破坏。传统的民有民营产权制度经历了私人所有向初级社、高级社再到公有化的迅速转变,民有民营林业迅速走向消亡,取而代之以集体和部分国家占有的公有公营产权模式,并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

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频繁变化,对林区的林业生产性质和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影响:①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产权制度基础面临崩溃,森林科学经营的民间积极性丧失。农民的森林经营主体身份被剥夺,森林资源的产权被收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失去了森林独立经营权,森林经营活动成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部门经济活动”或“国家经济行为”。在新的产权制度下,丧失森林所有权的农民实质上已经作为公有经济组织的“雇佣劳动者”,有劳动之义务而无选择森林经营方式的权利,他们在长期经营森林实践中形成的森林可持续经营习惯难以发挥作用,森林经营的实际利益主体明确地指向国家、城市和工业,而由此带来的森林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却被严重地“虚置”。②森林经营活动从民间的分散作业方式迅速转化为专业化半专业化的生产活动,在现代采掘工业技术的支持下,开采森林资源、生产木材的能力极为提高,森林资源恢复与更新能力难以跟上采伐消耗的速度。在森林资源的采伐和经营组织管理方式上,改过去的“择伐”为“皆伐”、小规模分散的生产方式(即小农经济)为集体统一经营,有组织的林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机构(社会化大生产、大协作)大量地出现。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南方各省大办国营营林林场和森工采育林场,各村纷纷举办集体林场,通过集体作业、强度皆伐;提高木材生产效率,在森林资源恢复管理方式上,采取森林采伐与森林更新专业化分工,采育林场主要是采伐木材,营林林场负责林地恢复更新,形成“两张皮”,使得森林采伐和更新严重脱节,森林质量也严重下降,最终出现“资源危机”和“生态危机”。③森林资源休养生息的自然规律完全被忽视,生态系统的功能被严重削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行之有效的森林持续经营传统被废弃,如自然恢复混交林的经营模式,木材采伐与生长平衡的机制,择伐作业和小片皆伐,林间套种,地力保持等一些好的习惯,由于大规模的集体森林采伐,以及大规模地人工营造速生丰产用材林,形成单而一的松树和杉树为主的针叶人工林,大规格的全面垦挖林地以及全面的烧炼采伐迹地,造成大量的土壤有机质的丧失和长期地力的衰退,生物多样性越来越低,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稳定性和防护能力大为降低。④森林产权公有化变革而形成的大量的国有和集体林场,经济依然贫困,尽管经历了数次经营体制改革,但还是无法从经济围困中摆脱出来。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和集体林场依靠砍伐20世纪50年代营造的人工林以及开采祖宗留下来的天然林资源,不断壮大,人员不断增加,运行成本不断提高,林场“木头”模式的单一经济增长方式,随着森林资源的过度消耗,导致资源“赤子”与公有林场财政“赤字”长期并存,无法形成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生态经济的内外部发展环境。

总体上讲,在自然资源高消耗的传统粗放经济增长模式下,森林资源公有化经营体制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难以形成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与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难以避免“公有地悲剧”的出现,近50年的森林资源共有公营的经营实践以及长江流域严重的水土流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森林资源公有化制度在平衡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矛盾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曾经引发了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出现了诸如森林资源股份合作制、租赁制、合作制、承包经营制等新的林业经营形式。到1986年,南方集体林区集体林地面积的69%为农户个体承包经营[3],激发了农民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回归了林区民有民营的某些特征,提高了资源使用与配置效益。然而,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南方林区森林资源不彻底的产权制度变革,本质上还是基于提高森林资源经济效益之目的,将公有(集体)森林资源的部分经济收益权利向农户分散,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到民有,激活和巩固了森林财产收益的民间欲望,而极为重要的森林生态防护的社会权利责任体系远未建立起来,引发了大规模的森林乱砍乱伐,由此深层次地暴露出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调整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进入21世纪,我国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今后50年中国林业发展总体战略是“生态建设、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三大目标[4],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改革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稳定所有权,完善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4]。但是,我国林区复杂的森林自然条件,相对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频繁的政策波动,多样的森林资源经济关系以及重要的生态保护战略地位,决定了森林生态保护和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变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研究生态建设及其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创新之间的辨证关系,探讨森林生态保护形势下的南方集体林区森林产权结构模式,并提出产权结构改革措施等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2、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及其对森林生态保护影响:理论与现实反思

2.1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严格意义上是指个人对包括林地和林木及其它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所有权。完整的森林资源私人所有权通常是指民法意义上的物权、财产权。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私有产权被认为是个人自由、个人价值、个人自和尊严的体现,而且被认为是一个社会效率的基础和保障。一般意义上,私人所有权可以刺激所有权人高效率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促进资源的合理流转,因此具有较高的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一个社会的整体发展水平或社会福利都建筑在社会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因此,私人所有权被认为是一种有利于社会的制度安排[5]。

在森林资源领域,有效率的私有产权理论上可以减少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利用,促进私人理性地处理资源短期利用与长远维护之间的关系。由于利益的关联性,相对于公有产权,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本身对权利人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激励,有利于森林资源产权的高效率。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人照顾的东西,人们关心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而私人的事物则往往受到私人最大可能的关照”。[6]就森林资源生态保护而言,公有产权常常伴随着经营者的滥伐和非经营的盗伐,最终导致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而影响公众甚至私人的生态环境权利而告终(特别是在经济落后的国家,森林资源产权的公有所带来的生态破坏尤其严重,并且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私人产权则往往伴随着权利人对森林的尽量关注和爱护、有理性地适度采伐和细心恢复等,私人对个人森林资源财产的关照,主观上促进了私人森林资源财产权质量和数量的增加,客观上保护了森林资源可持续增长的资源基础,因而也促进了森林生态效益,这一点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的逻辑,而且也为南方集体林区长期的民有民营的历史经验所证实。

然而,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有利于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是一个整体上的理论概念,这种结论的实践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20世纪80年代,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权民有化运动并没有出现理论上所描述的景象,相反,林权分散化带来的森林资源的大破坏,给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生态保护带来了灾难,影响了森林资源民有化改革的深化。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基于公共生态安全利益的考虑,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有向公有化推进之趋势,如建立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根据国家规划,从2001年~2010年的10年里,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将达到1800个,面积1.55亿公顷,占全部国土面积的16.14%左右,[4],相当多的集体或农民个体经营的森林资源被公有化或实行公有化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变化的潮流,也回应了现代中国社会对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在西方国家,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许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管理,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等。这种趋势的出现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森林资源产权结构与森林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复杂性,说明产权结构的民有化到森林生态效益的实现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结构变量,例如一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完整程度,法制习惯、政策稳定性、国家监控能力,特别是林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还有森林资源自身的生态、经济特征,都是影响和制约产权改革效率的重要因素。

从效益归属性质上看,森林资源生态效益属于公共服务产品的范畴,理论认为,公共服务产品的供给由私人提供往往是不经济的,也是不现实的,一般应当由政府承担,由政府管理并由社会成员均等享受,公共产品私人经营的不经济性客观上也要求对森林生态资源的公共化,即产权的公有化。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森林资源产权私有化难以克服公共产品经济效益低下的弊端,私有化产权结构与公共生态效益存在内在的矛盾。对于类似问题,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森林可以在不归公有的情况下由政府资助。”[6]按照他的说法,国家可以通过私人来实现环境生态功能,即在保护私人森林资源合理的财产收益的前提下,尽量弥补其因提供公众生态效益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私人产权与社会利益的一致,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生态补偿等确保私人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引导其追求环境生态效益,这样做可能比国家直接所有和管理自然资源的成本低一些,效果会好一些。

因此,实现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并不意味着它是完美的,它需要依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这些局限性说明,并非森林资源私人产权制度是效益最高的选择,尤其对于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的最大化目标而言,另一方面私有产权的经济性质决定了经济效益与环境生态效益之间的无法克服的深刻矛盾,在更多的条件下,森林资源的私有产权更容易激发经济利益的扩大,而公共生态利益容易被忽视。

2.2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与森林生态保护

所谓森林资源的公有产权即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归公共所有,这种公有形式可以是全体社会公民所有,也可以是某一特定的人群所有。在我国,森林资源的公有制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基本形式。国有形式是国家对森林资源一种形式上的所有,所有权通过国家兴办的实体即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占有形式来体现和代表国有,即所谓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多级占有”的产权管理模式,有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实际上是一种部门或单位的占有,由占有而产生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权。不难看出,我国森林资源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形成产权不规则的破裂。公有产权制度下,特别是国有产权制度下,产权的激励较低,监管成本高,这一点以现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人事臃肿,非生产性支出过大的事实所映衬。在国家宏观生态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森林资源产权公有化所形成的低效率的经营管理体制,容易造成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浪费,因而导致外部性的出现和公共产权的低效能。公有产权制度最大地弊端是名义上产权是清晰的,所有人是存在的,实际上不存在具体的所有人,没有人真正关心所有权人的利益,只关心本部门利益、本单位利益和本行业的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公众利益则漠不关心。在国有产权制度下,鉴于国家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机构与森林资源国有经营单位之间存在的纵横交错的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复杂的经济利益关联,国家人很难按照法律法规完全履行对森林资源的有效监督和适时管理,有效保护所有人的利益。国有产权制度下往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经营模式,主要由用益权人(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实际使用森林资源,由于这种制度下缺乏真正的所有权主体,用益权人缺乏来自所有权人的权利硬性约束。用益权人受到的约束主要来自所有权人的代表人或人,最容易出现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与所有权人的人勾结起来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现象。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国有林业森工企业的长期超采伐限额的经营行为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些,新中国历史上,哪里有国有森工企业,那里的森林砍伐就最严重,生态保护问题就最为脆弱,水土流失就最为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

在南方集体林区所实行的国有林场经营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培育了大量的森林后备资源,即使在市场经济初期,通过借债、国家资助等多种形式,营造了大量人工林,成为南方集体林区营造林典范,为国家和地方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不容忽视的是,国有林业的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保护问题,毁掉了大量宝贵的天然次生林资源,留下深刻的生态隐患。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惯性作用下,国家宏观财政体制的变化,地方财政逐步紧张,山区森林资源的保护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债务负担承重,导致森林资源债务性的过度消耗,国有林场重新面临资源潜在危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人们开始担心,在整个南方集体林区,如果缺乏强有力的外部财政输入,将有可能出现新一轮的公有林业资源和经济危机。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这种危机不同于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两危”,不是总量性的,而是树种、林种和材种结构性的短缺,这种短缺的弥补难度将远远大于总量的提升,这不仅仅涉及到林业经济竞争能力的恢复,更重要地将关系到整个南方地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或重建。

与国有林业有所不同的是,集体产权的森林经营模式是一种理论上的群众自治管理,集体作为一级经济组织,承担集体森林资源财产的保值增值的权能,代表集体所有人的利益,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又是一级享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委托性管理机构,行使林区社会管理的某些职能,如收费、计划生育、地方治安等等,部分代表国家利益,接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集体组织的双重属性,其产权制度本身的缺陷,决定了其管理运行不可能按照合伙或合作等企业股权组合形式来全透明运行,不可能完全置于集体成员的监督之下,行政公权利的介入,容易导致集体利益的代表人(村长或村支书)及其村委会成员个人对森林资源的使用和经营权利过大,在利益的驱动下,难免滥用权力,背离集体成员的长远利益,侵害集体群众的经济和生态权利。因此,以集体这种半行政、半经济组织形式的公有产权模式,存在难以避免的体制弊端,这种弊端难以用组织监督或政治监督的形式来纠正,仍然有赖于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深度改革来逐步克服。

3、森林生态保护与资源产权结构模式:受约束的森林资源产权设计

如前所述,我国现存在森林资源公有产权结构完全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在森林资源产权设置上的具体体现,其所体现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公有制经济)和政治意愿(社会主义制度),而绝非是森林生态社会效益。在随后的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的改革中,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森林资源的产权和利用结构,但是这种改革的基本取向仍然是弱化政治而突出经济,仍然是一种经济分配体制的创新。之所以出现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变动的阶段性,一方面在于人们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根本性质和任务认识的阶段性,影响了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另一方面在于对森林功能的认识存在长期的误区,忽视森林和林业作为环境建设主体的重要生态作用,长期实行“重采轻予”的林业政策,导致了森林资源的过度利用和消耗;如果说以上两个方面是影响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结构的主观原因的话,那么,我国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的短缺经济则是导致森林生态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20世纪末期,我国经历了一次严重的洪涝灾害,人们在面对巨大的财产和生命损失时,开始转变对森林资源的态度,更加注重森林生态的防护功能;在国家层面,开始了前所未有的政策大调整,投入数以千亿计的资金,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6大林业重点工程,其中有5项是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南方集体林区均在其内。

应当进一步思考的是,全面实施森林生态保护工程是否能够说明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强大到足以支撑全国25704万余公顷的林业用地[1]生态保护的目标?答案是显而易见的: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央和地方财政力量还十分有限,仍然有约3000万人口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还没有能力大量投资森林生态保护工程。众所周知,森林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财政支出项目,非但雄厚的财政力量是难以支撑的。由此可见,森林生态保护单单依靠国家的财政投入是不够的,依靠贷款更是不现实的,唯一的选择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国家和民间力量的汇合。那么,如何引导社会的资金、劳动力、管理和技术等要素进入森林生态保护领域?这里有两条基本的途径,其一是行政命令,搞“一平二调”,强制参与;其二是物质利益引导,通过政策经济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很显然,第一种方式行不通,必然是低效率的;第二种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的选择。当选择物质利益引导的时候,我们就面临一个不可回避的森林资源产权问题。因为,不论是国家社会财政力量的支持,还是民间社会力量的投入,必需有一个明确的补贴对象和确定的利益主体。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国家投资森林生态保护,采取何种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将直接影响资金使用效率,还将产生不同的森林生态效益。

3.1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的优化和选择

我国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部分省区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在这次试点中,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利用功能人为地区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其中生态公益林以生态利用为主,满足人们对森林生态环境效益的追求,不可以实施商业采伐;商品林则是以生产木材为主要培养目标,满足社会的森林资源的经济需求[8]。单从主导属性和任务来看,生态公益林所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产品或公共产品。按照公共产权理论,生态公益林产权结构适合以公有产权形式作为最优的选择。依照此逻辑,在南方集体林区原有的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将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但是,这种有利性还必须以相应的产权结构优化为基本要件:①国家投入的生态补偿或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国有林业经营单位的最低需要(包括历史债务的处理)[8],资金运行和管理是有效率的;②需要对生态公益林实施严格的禁伐或限制利用管理,并且保持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引入私人产权的激励机制,在森林资源国有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森林资源经营权和管理权,“弱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将生态资金和管理权利直接分配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克服公共管理责任不明,职工利益不保的弊端。

从森林生态保护的世界发展潮流来看,集体所有农民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实施公有化产权管理,可以克服私人产权经济利益的扩张,可以大量节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成本,总体上讲是有效率的。但是,在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生产资料,农民的生活与森林资源密切相关,公有化管理成功的关键不在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的公共化,更不在于资金使用上的集体所有和集体调配,其公有化更多地应当体现在森林产品的公共属性上,落脚点在于能否有效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①尊重个人“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或林权证书所指定的产权归属,由农民直接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改过去的“暗补”为“明补”,资金的使用必需由实际经营者(即农民)掌握;②应当允许农民在被保护的森林里开展必要的生产活动,以增加经济收入,如林中间作、林副产品生产等,弥补经济损失;③对农民森林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主要是采伐限制),以保证森林经营行为不损害森林公共生态效益。

3.2商品林产权结构及其管理

南方集体林区和东北、西南国有林区因其优越的光热、水分条件,适合林木的生长发育,理所当然就成为我国重要的商品林生产基地。在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中,这些区域的大部分地区被确定为重点地区商品林基地建设区[4]。顾名思义,商品林是以生产商品为主要目标,以追求经济效益为唯一目的。从产权激励机制的角度判断,建立商品林私人所有的产权结构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的实现。目前我国商品林产权结构的实际情况是,国有和集体林业经营单位掌握绝大多数的森林蓄积量和面积,真正的私人占有资源量还非常有限,在南方集体林区也不例外。从商品林的经济目标出发,其林木的采伐和利用应当按照严格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关系以及价格规律来组织,何时采伐森林、采伐多少以及如何采伐完全是经营管理者自身的私有权力。从森林资源内在固有的经济和生态属性来看,不论是商品林还是生态公益林都同时兼而备之,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和林情的实际看,商品林产权的所有化和经营的自由化所应有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①商品林区划的技术标准还不成熟,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严格界限的理论依据和实际技术应用还不完善,不排除一些非技术因素(如经济动因、政治因素)的干扰;②森林资源的完全放开所需要的市场环境还不具备,信息公开、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以及相应的法律还非常不成熟;③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限制,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排除了森林资源的完全私有化的可能(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产权私有也设置了严格的限制);④基于森林公共生态利益的总体考虑,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包括商品林在内的森林资源财产权利实施必要的限制,规定了所有权人行使个人财产权利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这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商品林经济效益的目的性以及生态效益的兼顾性,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复合性。具体而言,对于国有商品林,在坚持林地所有权国家所有基础上,推进林木及其他地上资源的产权多元化,可以参照公司企业产权股份化,风险社会化的做法,分散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购买国有林权,参与国有林权的控制和管理,从而有效激发民间资金的活力;另一方面,国家以其对森林土地资源的所有权而对私人森林资源产权实施法律监督,通过制定和实施森林资源采伐更新,监督森林经营行为,使其经济行为保持在公共生态利益所能容忍的最低范围之内;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商品林经营成果的好坏,与森林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密切,在南方集体林区尤为明显,更多的木材产出,从而填补生态公益林保护所带来的木材供应短缺,将可以缓解林产品的市场供求矛盾,以此而言,商品林的发展是森林生态保护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对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应当在原有的森林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淡化”集体所有权,扩大农户“经营权”乃至“处分权”,其核心是稳定延长商品林承包经营期,给予经营者商品林资源、林木资源的完全所有权和林地资源的“准所有权”。同时,积极配置活跃的商品林产权市场,完善产权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9]

目前,影响我国林区商品林经营活力的因素中,除了林权这一基本要素外,更重要方面还在于商品林经营政策环境等非市场因素,林业收费严重脱离法制的轨道,造成森林经营民有经济利益大块流失,降低了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了产权改革的实际效果,在南方集体林区尤其突出[10]。如果说,森林资源产权改革是国家公权利和民间私权利的分合,那么,森林生态建设良好政策环境的创造则将更多地涉及到国家公权利的设置、行使以及有效的社会监督,将是一次深层次的林业法制改造[10],这将是一次更艰难的探索,我们拭目以待。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司,全国森林资源统计,2002年。

[2]孔凡斌、邓华锋,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南方农村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制度创新,南方农村,2003年第2期,第23~27页。

[3]陆文明主编,中国私营林业政策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56页.

[4]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项目组,中国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研究总论,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年,第10页、第201页、第240页。

[5]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6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将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102页。

[7][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张军译,法和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1页。

[8]孔凡斌,试论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理论、对象、原则和实现途径,西北林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01~104页。

森林经营方式篇11

中图分类号 S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02-90-02

Study on Forest Cultivation and Management Mode in Alpine Region

Yang Guolin

(Beimandian Forest Farm of Forest Farm Machinery Plant of Saihanba, Chengde 068457,China)

Abstract:The methods of forest cultivation and management in alpine regions of China are described in this paper.To complete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production of wood based to the forest ecological benefits and the role of the status and role,the paper emphasizes on the analysis of forest cultivation in the process of management of natural secondary forest and plantation cultivation management new ideas and measures,and innovates forest management concept to foster the formation of relatively stable regional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forest ecosystem.

Key words:Alpine region;Forest cultivation;Management model;Study

森林具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等功能[1]。不同类型林地,由于植物生物学特性及其林分结构的不同,其生态效能不同。森林不仅担负着生态建设作用,也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还担当着林产品服务的重要任务[2],因此高寒地区森林经营要根据各林种、树种规律特点进行多种类、多层次的森林经营活动,实现森林经营可持续发展。

十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和措施,赋予林业建设事业崭新的历史使命,其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实现了以提供木材为主的经营方式向发挥生态效益和功能并重方向的转变,突显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功能,传统的经营理念需得到进一步完善和提高,这就及需改变森林经营理念。本文根据地域的差异性,对高寒地区森林培育经营模式进行探析如下:

1 对天然次生林采取抚育和改培措施

1.1 采用近自然森林经营模式 以整个森林的生命周期为时间设计单元“充分利用与森林相关的各种自然力”以目标树为核心的抚育间伐和更新择伐[3-5],积极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好国家天然林抚育补贴项目,对高寒地区现有的杨树、白桦、蒙古栎、五角枫、水曲柳等为主的天然次生林进行逐年抚育改造,清除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杂灌木、枯死木、劣质无培育前景的丛生木,对保留林木进行科学合理定株,保留干形优良,材质良好的树木进行科学培育,使其发挥更大更长久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1.2 改变林分结构 对林分质量差,无培育价值的天然林林木,进行改培作业,保留合理的天然优质林木,并且林下栽植樟子松、云杉、油松、红松等乡土针阔叶树种,密度以55株/667m2、75株/667m2为宜,栽植密度主要依据天然林木所处地块的土层、坡度、土壤含水量等多方面决定的。通过改变林分结构,从而形成复层林和异龄混交林,形成多种优势树种,在病虫害防治、水土保墒、物种多样性等方面都有较好的优势,使其更符合森林的生长规律,形成更加良好的森林生态系统。

2 对现有人工林进行科学合理培育

高寒地区的人工林,以落叶松、樟子松、云杉、油松为主,成为森林的主体,现有林分状况是初植密度过大,树种单一,结构简单,从而造成了林地地力衰退,林地生产力水平低下,病虫害频发,针对这种森林分布现状采取以下措施改变和完善。

(1)采取一系列的中幼抚措施,进行大强度人工林间伐,培育大径级材,释放林下空间,以生态修复的方式逐步形成乔、灌、草良性配置森林生态结构系统。

(2)对新的造林地块,合理调整初植密度,采用本地优良种源优质苗木,一次造林,一次成林,形成优良径高比[6]。一是在木材需求市场疲软,劳动力成本上涨导致森林经营成本上升,初期林木经济效益低的情况下,减少森林培育成本;二是合理的密度使林木在生长的过程中形成良好的冠形和径高比,利于培养大径材,延长森林培育周期,据测在天然次生林中散生的单株落叶松、云杉、油松、红松胸径分别达到60~90cm左右,树龄据测算在80~120a,并长势良好,材质优良,为培育大径级材提供了佐证,是人工林培育大径材,充分发挥其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依据,通过采取低保留、抚育间伐,引阔入针等经营方式,在调整资源结构和培育大径材的过程中,形成良性的立体森林生态结构。

3 加强生态多样性保护和生态修复

(1)对现有仅存的湿地采取严格的管护机制和保护措施,进行科学合理封育,使其充分发挥湿地在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好“地球之肾”,使其充分发挥吸收灰尘等有害物质的过滤作用,充分发挥“地球之肾”的功能。

(2)对疏林地、灌丛林地,在封山育林、攻坚造林的过程中,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禁牧等保护措施,利用人工造林促进天然林更新的方式,增加地带性植物种类,使濒危受损的动植物种类资源得以休养生息,从而得以保护,达到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

(3)创新森林经营理论和理念,创新经营模式,从森林生长学的角度,充分考虑其生物学特性,根据不同的物种起源,采取不同的技术措施,以目标树种为构架的森林经营模式,以区域、流域经营为载体,为森林的生长创造合理的空间环境,通过诱导外来物种侵入、天然落种更新等措施,培育优质可持续森林资源和异龄复层混交林,使之形成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

4 加大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

(1)科学合理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遏制并逐年减少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扩展,减少病虫害的危害面积,降低森林病虫害的危害程度,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自控能力和免疫力,改善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和林分内卫生环境状况,提高其抵抗病虫害的能力。

(2)依法保护野生鹿、狍、黑琴鸡、花卉、草药等动植物资源,遏制人类对森林资源掠夺性的摄取和采挖,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和理念,改变人类对森林生态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方式和行为效果,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享受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3)强化森林公园旅游秩序管理,规范游客的不文明举止行为,保护好森林生态景观和环境,使森林生态系统得以健康良性循环发展,形成相对稳定的地域性森林生态系统。

5 结语

通过以上科学规范的经营措施,使森林生态系统的经营更加合理、稳定与多样,满足人类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渴望,为人类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和生存空间,为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环境保障,赢得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空间和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李树忠.“永林公司”不同森林经营模式水源涵养功能比较研究[J].华东森林经理,2014(28).

[2]蔡良良,蔡霞,朱红伟.“永林公司”淳安县森林经营模式设计[J].浙江林业科技,2004(3):24-2.

[3]陆元昌,雷相东,洪玲霞,等.近自然森林经理计划体系技术应用示范[J].西南林学院学报,2010,30(2):1-6.

森林经营方式篇12

【引言】: 我国长期忽略森林经营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例如森林质量差、病虫害严重和自然灾害抵抗力下降等等,森林资源形式不容乐观。森林经营也是现代林业发展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就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想编制出科学合理的经营方案,需要明确森林经营方案的合法地位,并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把握好经营原则,对管理技术进行创新,为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做足准备。

1.森林经营被忽视的原因

1.1森林经营思想出现偏差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也正式颁布了《森林法》,一系列的保护森林和加强营林工作的措施相继出台,这也为加强森林经营提供了机会。此后,森林经营改革也开始推行,但是因为受到政绩观的影响,没有充分重视森林质量的提高,没有真正落实森林经营政策,就连幼林抚育管理都这个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在南方地区就更为明显,多省开展消灭荒山的运动,片面追求绿化、忽视了经营和管理,不利于生态财富的进一步提高。

1.2林业改革滞后

我国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大多是掌握在国有和机体手上,在公有制体制下,森林经营主体无法确定,经营自也没有落实到个人身上。从整体来看,林业改革滞后是导致森林经营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林业体制只能决定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经营者在管理森林时也无法完全做主。之前也制定过不少森林经营方案,都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执行的,但是大多无法落实的。而且森林经营周期长,属于微观经济,不同的树种对应不同的经营方法,经营效益也都不同。因为缺乏系统研究,无法拿出完整的技术和思想正常去指导森林经营工作。现行的森林调查技术主要是用于调查森林资源,关于土壤、植被和病虫害等专项调查却十分缺少,无法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需求。

1.3林业分类经营问题

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是林业体制改革的关键,公益林业应归于公益事业,由政府投资经营,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品进行管理,属于市场配置资源。有些地方为了得到政府的支持,盲目扩建公益林,林业分类经营工作比较混乱,经营措施也没有落到实处。以东北国有林为例,自从实施东北林区保护工程以后,各个林业局都按照这个模式将林区划分为一般公益林、公益林和商品林,而且每一类的占地面积比较均匀,这显然是非常不科学的。在森林培育方面,森林抚育、森林栽培和低价林改造都存在不同的问题,这将会对生态财富的增长造成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1.4森林采伐和培育问题

森林采伐、改造和抚育都是森林培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公益林,还是商品林,都要通过森林抚育来提高质量。森林采伐是在未成熟的林木中,为了给其他林木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采伐部分林木的措施。因此,采伐和抚育并不是绝对的对立关系,而是互利共赢的关系。砍伐树木也不应明令禁止,应该先调查清楚再决定处理方案。

2.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措施

2.1把握经营原则

传统的森林经营原则是森林永续利用,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充分重视。因为人们对森林功能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可持续发展理论也影响了森林经营思想。现代森里经营原则就是可持续经营,要想制定完整的森林经营方案,必须先确定经营原则,具体总结如下:(1)整体性原则,立足于整体观点研究森林经营目标和经营措施;(2)生态性原则,森林经营目标必须确保生态的可持续性,不能损害生态系统;(3)公益性原则,森林经营目标必须兼顾当地的整体利益,鼓励社会人士参与管理,争取得到更多人的支持;(4)合理性原则,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必须具有可行性,适用于任何森林经营项目才能着手实施,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5)可持续原则,在制定森林经营方案时,还要考虑到森林产品的再生率,注重提升林木产品的质量,创造更多的生态财富。

2.2对管理技术进行创新

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之前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主要是调查经营对象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要尽可能地用先进方法进行调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加强技术分析和专业调查工作,按照经营需要提交调查成果,以县为单位展开调查已经无法满足编制经营方案的需求,因此需要扩大调查范围。另外,编制经营方案的技术要创新,从我国林业发展实际出发,采用先进手段针对不同的经营主体和类型制定不同的经营方案,而且要分类进行指导,以便扩大推广范围。最后经营组织工作也要改进,专业技术人员、林业行政管理者和森林经营者三方要积极协调配合,让编案工作能够达到经营主体的要求,这样也更有利于方案的落实和实施。

3.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方法

3.1确立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

首先要明确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经营主体也要依法实施经营方案,国家则要给予政策上和经济上的支持,同时也要做好调控工作,监督方案的落实进度。凡是按照经营方案开发经营项目的都可以得到优惠政策,按照经营方案科学采伐的可以放宽一定的采伐限额指标,如果不遵守经营方案要求,就要按照对应的政策追究责任,严厉处置,以儆效尤。

3.2完善监督机制

要对不同的经营主体进行管理,就要完善监督机制,将森林经营方案的施效果作为考核经营者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还要结合经营者在各项检查、验收和执行方面的做法和态度进行考评,考核内容要全面,考核方式也要公正。通过监督部门就可以了解到下层的动态,并且能够督促森林经营者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做一个守法知法的经营者。

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森林资源经营水平,需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并根据我国发展的基本国情,逐步提升我国森林资源的发展步伐,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供应需求,从而促进生态财富持续稳步增长。我国的森林资源经营建设未来将会按照木材供给标准去发展,并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这对于提升我国森林资源综合经济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正福.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