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施工法律法规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7 09:21:36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1

一、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在农田类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及电力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农田电力类的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违背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要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这一部分主要是财产责任,相应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具体分类包括:第一是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第二是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第三是电力运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有:第一,发生损害事实,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第二,相关责任人存在民事违法行为;第三,责任人的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要负责的任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具体分类措施包括两种:第一种是行政处分;第二种是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构成农田工作犯罪的电力违法行为包括:第一是窃电构成犯罪;第二是破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第三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第四是、、构成犯罪;第五是妨害公务构成犯罪。

三、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1.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法规

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第一是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第二是电力线路设施;第三是有关的辅助设施。电力设施盗窃与破坏行为的表现包括:第一是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二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三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第四是违法作业或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除此之外,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在运行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管理工作应到位;第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三,发现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第四,出具整改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在处理疑难问题时,应注重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当电力法规与其他法规有冲突时;保护区与产权问题有冲突时;遇到比较难缠的居民时。)

2.违章用电与窃电行为的法律法规

违章用电的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供用电合同,窃电性质的窃电行为包括轻微窃电,属于违约行为,是民事侵权的范畴,相应的供电企业可以直接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一般窃电,除了具有民事侵权的特征外,主要属于行政违法,是行政处罚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和行政处罚的双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供电企业应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供电企业还应申请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类是严重窃电,除了具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的双重特征外,主要属于刑事犯罪,是刑法制裁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三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更重要的是应承担刑事责任。在窃电证据提取、窃电金额确定及法律适用方面遇到的困难较多,影响供电企业的积极性。

3.触电事故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高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细则》、《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等。具体来说,当遇到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等行为后,相应的供电企业可以免于负责。还要进行产权划定,便于产权界定后,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四、结语

依法工作是农电工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本文总结了农电工作的几种基本法律法规,并对这些法律法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以期能够促进农电工作依法运行。但由于笔者的知识水平有限,因此,本文如有不到之处,还望各位不吝指正。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安全评估;隐患

供电运输是维持社会工业化生产的重要条件,也是保证各行各业顺利发展的基础。伴随着我国各行经济效益日趋增长,人们对于电力供电性能的要求更加严格。电力工程在实现持续供电的同时,也能对原有工程结构改造优化,让整个电力系统发挥最佳供电性能。目前,阻碍电力工程顺利实施的最大难题在于“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不可估量。

一、当前安全生产的内在隐患

电力工程是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重点项目,关系着国家供电系统运行的长期性。最近几年社会调查显示,我国电力工程建设期间常会遇到各种大大小小的意外事故,不仅导致施工人员伤亡且阻碍了电力工程的顺利实施。纵观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几乎涉及到了电力工程的各个环节,如:工具、管理、技术、技能等。

1.工具问题。很多电力工程都需要借助于各种机械工具才能完成施工,而工具自身质量不达标则是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如:输电线路在施工时需架设杆塔时需用到登高作业器具、小型起重器等设备,而施工单位对这些工具检查不到位造成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一旦使用设备后则随时都会发生意外事故。

2.管理问题。创建符合电力工程实际的管理制度,不仅能规范工程生产作业流程,也能提高电力项目建设的质量。但电力企业为了追求施工进度,在施工过程中仅注重施工质量控制,对安全生产没有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如:仅重视缩短电力工程施工工期,对细小环节的施工安全问题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策略。

3.责任问题。缺乏高度责任意识是电力工程人员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这往往会造成电力企业管理过于形式。责任问题体现在两个方面:管理者,对自己应尽的管理责任没有做到位,在施工现场指挥作业时未能按照安全生产指标进行;施工者,多数人员凭借自己的工作经验施工,没有做好作业操作中的安全规范。

4.违章问题。大部分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人为性”的,均由于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目前,“习惯性”违章已经是电力工程施工的“通病”,其表现在:违章作业、违章指导、违反纪律。特别是对于一些电力设备的故障处理,施工人员未经过上级领导批准私自拆装设备,导致触电身亡等事故不断发生。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电力工程是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在经济效益、供电性能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自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提出以来,人们对于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更加重视,尤其是在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倡导安全理念是极为关键的工作思想。针对电力工程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积极制定科学的管理策略。

1.倡导创新精神。创新是为了改革,改革是为了发展。电力工程作为社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项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创新改革,在全工程单位中倡导改革精神。“安全生产”是创新改革中必须要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应从技术、制度、政策上严格坚持安全原则,指导生产作业的有序进行。

2.严格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上,应积极采取“奖惩并行”的模式。首先,对规范作业的人员,在精神上给予鼓励,在物质上给予奖励,调动他们生产作业的积极性;其次,对违章操作人员,在制度上加大处罚,在思想上正确引导。同时,对于一些常见的电力故障,还要尽快采取科学的操作制度参与施工。

3.贯彻科学理念。“安全第一,生产第二”,没有安全的生产是不合要求的,这是电力工程建设期间需要贯彻的指导理念。因而,电力企业在参与工程建设之前,集全体职员参与思想教育工作,在思想上树立全面的安全生产准则。如:通过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引导人员正确参与到施工作业中。

4.搞好工具管理。制定有效的工具管理制度可保证电力工具使用的科学性,如:施工人员领用工具时采取签字登记的方式,这有助于工具器材的查询管理,工具损坏后可根据企业制度要求赔偿。另外,对于一些申请报废的工具也要严格检查,对将要报废的工具需严格控制使用时间,避免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三、安全法规体系的建设策略

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管理还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先进理念,其倡导所有生产活动要在法律政策的保护下才能实现。从这一点看,在电力工程施工期间也应注重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以规范施工人员的操作准则。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在电力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更新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现有的宪法体系还存在诸多漏洞,很多行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都缺少法律指导。电力工程建设也存在相关的法律漏洞,如:人为因素造成电力事故的处罚问题上,没有明确的处理界限。这就需要立法部门从电力行业发展实际出发,不断更新法律法规以促进行业发展。

2.完善法律体系。创建科学的法律体系有助于保障电力工程建设,为电力施工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政府部门应及时关注电力工程建设,为立法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如:在企业管理、施工监测、质量考核等方面做好法律建设,让各种安全管理问题都有法可以,保障了企业、人员等各方利益。

3.加强修订调整。对宪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能提高法律的完整性。在电力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管理工作要注重相关法律的修订,如: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法律监管,对特大性人为安全事故依法处理。修改法律内容既能完善法律体系,也能实现政策制度上的更新,为电力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4.定期宣传教育。政府在指导电力企业生产时,应全面倡导“安全第一”的科学理念,做好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要搞好电力安全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使企业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避免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行为,有效降低施工中意外事故发生的次数。

四、结论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3

新疆__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属发供合一的国有独资企业,现有下属单位12家,其中发电企业3家、供电企业9家,均为分公司制管理。公司承担着__州直八县一市5.61 万平方公里、200余万人口的主要发供电任务及电力调度运行、供用电服务管理工作。

在__州依法治州办和新疆电力公司经营法规部的指导下,公司牢固树立“依法治企”的思想,把认真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同企业发展进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法治进企业”为载体,按照“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坚持领导重视,措施严密,狠抓落实,全方位地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企工作,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化管理工作。近年来,先后荣获自治州级文明行业、四五普法先进单位、三a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纳税金牌企业、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省(部)级档案达标企业等荣誉称号,所属主力发电企业通过了国家标准化委员会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业企业”的确认验收。我们重点抓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方案,夯实法治进企业工作的基础

国家“五五 ”普法和依法治企规划对企业工作的重点要求是: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依法治企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重要前提,而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自觉依法实践的观念是做好依法治企工作的保证。

公司始终将普法教育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企业生产经营、文化建设工作同规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并从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资金落实、规划制定、制度完善等方面入手,坚持全面展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抓好“法治进企业”这个载体,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系统“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法治进企业工作,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接受__州及自治区“四五”普法验收考核组的检查验收之后,即着手开始进行“五五”普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成立公司“五五”普法依法治企领导小组,根据新疆电力公司和__州《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公司《“五五”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及《“五五”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考核标准细则》,同时根据公司创建“和谐企业、平安企业”的实际,求实创新,抓好这项有利于提升企业法制化水平的载体,认真贯彻落实__州“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制定印发公司《关于成立法治进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3号)和《关于印发__电力公司〈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及〈法治进企业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新伊电经[20__]260号)文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也分别成立了以党政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 “法治进企业”领导机构,确定了归口管理部门和办事人员并严格按规划方案开展工作,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齐抓共管的工作组织和网络。做到了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落实,为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落实经费,重视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大保障措施和投入力度。两年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购置普法教材、音像资料等支出数万元。购买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读本》、《自治区公职人员学法知识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新编合同法、公司法、赔偿法等小全书》、《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依法治电实用问答全书》、《电力企业经济纠纷启示警示录》、《电力企业法制化管理研究与探索》、《自治区法规规章大全》、《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供电企业维权实录》、《供电员工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及法制教育vcd光盘等共计200余册。增订了《党风和党纪》、《公安报》、《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新疆法制报》等报刊。

同时,充分发挥公司局域网的作用,利用其强大的检索、下载功能,为及时了解学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提供了便利条件。

公司所属各单位为更好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还配齐了音像设备开通了远程视频电教系统,从财力和物力上为法治进企业活动提供了 保障。

三是严格监督考核,保证依法治企工作有序开展。公司以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27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为确保普法依法治企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公司把法治进企业与依法治企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公司每年度“综合业绩考核”内容。

定期对系统各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从依法治企关注程度;合同管理;委托授权、公章印鉴管理;基建、用工、供用电管理;担保、债权债务、多经实体情况;法律文书归档管理、诉讼案件情况等方面进行督查,下发检查通报并在由领导、各单位党政正职及本部管理人员参加的总经理月度工作会议上传达、提出具体要求。严格年终考核,把普法依法治企成果与各单位经济效益挂钩,促进了“法治进企业”工作在系统的健康发展。

二、创新形式,强化全员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

为适应依法治企、依法经营的要求,按照普法依法治企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司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升法治进企业工作的水平,公司领导带头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坚持以法治专题讲座为主要形式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至今已举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公司法与依法治企》、《物权法》、《会计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配套法规、司法解释等领导干部专题讲座6场。

为切实提高电力员工的综合素质,公司狠抓集中教育培训工作,将普法学习内容在干部职工中按不同专业岗位,区分不同层次,以集中培训为载体分解落实。从五五普法开始至20__年6月25日,公司系统共举办各类培训班30余期次。其中涉及法律法规知识内容和由公司法律顾问、法制专责为机关和系统单位干部职工讲授以公司、物权、合同、担保、劳动合同、安全生产、电力等法律法规为主题的法制讲座近11场次,近600余名干部员工参加了培训学习和考试。

为贯彻新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对系统领导干部、财资工作人员采用内培和外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培训,以提高业务技能,规避财务风险。截至目前,已组织内外部学习培训7次,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已达128人次。

公司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的开通使用,为公司普法工作提供了一种更为安全、便捷的方式。__州民宗局刘宇平书记主讲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专题讲座时,公司普法首次采用视频会议系统,公司本部、各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共200余人参加了学习。

在做好公司系统内部普法依法治企教育的同时,公司还结合电力企业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依托__州开展的“创建保护电力设施模范县乡活动”,积极配合州综治委、州公安局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由公司法律顾问为州综治委举办的州直综治干部培训班82人,系统讲授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治区反窃电办法》等电力法律法规,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为__州公安局举办的三期“州直(八县两市)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培训班”近500人,讲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详细论述了违法收购的法律后果。通过不间断的系统培训和严厉打击,强化了从业人员合法收购的意识,有效地控制了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的销赃环节,近两年来__州直盗窃电力设施案件大幅下降。

今年5月27日,协助__州综治委举办了旨在号召广大群众参与电力设施保护,抵制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的州直“保护电力设施、共建平安电力”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州电视台进行了转播,电力法律法规宣传受众覆盖面不断扩展,宣传效果逐渐显现。

三、普治并举,强化风险防范,发挥法治进企业工作实效。

“学法”和“用法”只有紧密结合才能相互促进取得实效。电力企业作为纯粹的民事主体,必须依法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伴随电力企业所有产权的电力设施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其他民事主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司涉法事件不断增多,公司紧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加强系统普法工作的同时加强对“用法”的监督指导,以合同审核会签管理、法律咨询和案件诉讼为突破口下功夫,不断提高公司干部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和规避经营风险的能力,提高依法治企工作质量促进公司责任制目标任务的完成。

首先、公司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相结合,实行普治并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法制工作的通知》,就普法培训、合同管理、提供担保、队伍建设、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进行了规定,促进了普法工作和依法治企工作在公司系统的紧密结合。

积极探索普法依法治企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体现服务基层的工作理念,结合“和谐、平安企业”创建活动,公司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对系统单位的咨询、工作协助要求,尽力提供满意服务,并针对公司法律服务工作量80%在于系统单位的实际,不定期派法律专责和法律顾问深入各单位提供现场法律服务,结合实际发生的问题,宣传法律知识,提出解决办法和思路,以此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推进公司普法依法治企工作。

加强依法治理工作,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正确,避免和减少企业法律风险,公司印发了《防范公司系统法律风险的意见》,对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合同审核汇签、工程建设及用工、债权债务及担保、多经实体的改制重组、授权委托的管理,安全协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决策行为。对重大问题均要求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参与论证把关,有效引导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调查收集资料并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用4个月时间,完成了公司《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此举将对公司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其次,将新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为理清公司资产权属现状,防范法律风险,及时安排部署了资产清理工作,对公司10千伏以上输配电线路、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变电站、供电所等资产权属手续办理情况,用户自建电力设施移交、委托运行维护、合同、担保管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形成了总体报告。根据电力设施产权的清理情况,制定并签订《电力设施产权界定及使用协议》范本,预防、避免因产权问题造成公司经济和形象损失;认真开展清理多经企业占用公司主业单位资产情况,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加强合同管理和案件处理,规范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加强合同管理,确保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解决合同纠纷,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公司注重加强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下发了《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法人授权委托管理规定》、《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努力实现企业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为法制化管理工作在公司的贯彻落实提供了制度保证。年初,根据运行情况对20__年制定实施的《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为体现“依法经营”理念,规避经营风险,明确规定:公司预签的合同,必须将草案按审查流程依次送交业务主管部门、财资部门、审计部门及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合同承办人按照各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方可签字用印,此种事前防范措施有效防止了合同欺诈、纠纷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公司利益。今年共审核各类合同152件,总金额数百万元;发出《授权委托书》12份,明确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规范了公司委托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近20人次;出具法律意见书3件。

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公司系统合同业务量逐年增多,合同标的额越来越大,为提高法律事务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更好地学习和贯彻新的《合同管理办法》及时处理涉法事件,公司于20__年5月、20__年5月用6天时间,分别举办了第五期、第六期法律事务管理培训班,系统各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事务兼职管理人员50余人参加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担保法》、《供用电合同》、《电力监管条例》、《自治区反窃电办法》、《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风险防范知识的学习和考试。目前,公司所属大多数单位都能够认真贯彻公司新的《合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了各单位和公司两级合同审核会签网络,通过将规章制度和规范化管理理念落实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强化了公司系统法制化管理工作,有效的减少和预防了法律风险,发挥了法律事务应有的作用。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只有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才能依法维权。公司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规章,积极依法处理各类诉讼案件。截至目前,共承办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十多起,为公司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纪律监督、司法监督,确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4

1、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条件

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具体包括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等行政执法种类,其中电力行政处理分为电力行政许可、电力行政确认和电力行政奖励等。电力行政处罚是电力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是最主要的电力行政执法权,而现阶段电力行政执法的难题也就在于电力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电力行政处罚权是电力行政执法权的集中表现,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电力行政主体行使电力行政处罚权模式决定了行使执法权的模式。

在目前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事实上缺位的情况下,电力行政执法需要授权。其必要条件如下:

(1)授权形式特定。即必须是由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以制定法律、法规形式进行授权。由国务院部、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并不能进行授权。

(2)授权范围特定。被授出的行政执法权应是共有权力,而非专有权力。共有权力是并不专属于某一特定机关所享受的权力,而专有权力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机关行使。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就是公安机关的专有权力,不能通过授权方式由其他组织实施。鉴于授权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把某些行政权力授予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使该组织取得了行政管理授权的主体资格,即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这些权力,也同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因行使这些权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被授权的组织从其组织特性和设立初衷而言是不具备行政执法功能的,被授权组织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之后,成为具有法定和固有职权的组织,其权限已由法律、法规固化,因此,被授权的组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

(3)必须授权给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为被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检查、鉴定等实施行政执法的技术条件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法律并未限制作为行政授权对象的组织类型,《行政处罚法》仅规定了一个组织要能够成为被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关键要素是该组织须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从实践来看,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企业在内,均可成为被授权对象。

2、非常设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模式

2.1、模式的依据

公安部、国家经贸委1999年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包括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在内的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10号)中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交流,及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2、模式分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各地基本上都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但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而只能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中的公安、工商、土地等部门以各自名义分别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此过程中,电力设施保护办公室主要发挥协调、信息沟通的作用。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属临时机构,不会受行政编制等问题的困扰,将其作为一个以电力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工商、电力监管、林业、土地、电力企业等部门共同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相对于下文其他几种模式,这种模式是具有较为突出优势的。因此,通过立法授权,使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又因为实践中该小组及下设办公室通常设立在电网经营企业,便可充分利用电网经营企业的人、财、物等资源。例如仅就人力资源的利用来说,原来的电力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都有行政执法证,具备丰富的行业执法经验,熟悉电力设施及电能保护的有关情况。如陕西省电力企业中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达1328人,该部分人员绝大多数具有一定执法经验,然而在电力工业政企分开改革后,这部分人员大多被分流或承担其他职责,如能采用授权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进行行政执法模式,则可在不改变编制之前将部分人员由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政府设立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或下设的办公室能否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呢?

需要先分析一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是否是组织。组织通常被认为是从事旨在达到某种目的而活动的团体或集团,组织往往是与制度是相联系的。诺斯曾形象地把制度与组织的关系比喻为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和这个社会游戏的参与者即角色之间的关系。或者说,组织是制度或规则的集合。法学意义上的组织更多是指人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具有一定的规则。无论经济学或法学,通常将组织区分为企业组织、政府组织、社团组织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都属于组织,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政执法保护工作则无疑属于公共事务。

基于此,可以认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符合被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并给相对人以行政处罚的条件。在取得授权后就具备了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的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并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因实施行政执法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则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诉讼。

3、电力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电网经营企业联合执法模式

3.1、模式的依据

电力管理部门拥有行政执法权,在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中应当处于主导地位。按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其不仅拥有对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权,而且应当履行因行使管理权须承担的义务,如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等。电力管理部门还拥有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理权、行政处罚权。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的治安案件有治安管理处罚权,有权对因破坏电力设施、窃电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个人执行行政拘留。无论电力行政执法采取哪一种模式,这些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

按照《电力法》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网经营企业不仅享有用电检查权,而且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有制止权。上述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三方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也明确了三方在联合执法时的各自法律地位,即由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与类属,分别报告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由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2、三方联合执法实践

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电力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及公安机关三方联合执法的尝试。例如湖北省巴东县近几年来按照“预防为主、整治为辅、打防结合、安全第一”的思路,建立独特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企业实施、群防群治的电力设施保护综合性模式。黑龙江省则在省公安厅下设直属分局,依托电网经营企业共同开展电力行政执法。

3.3、对三方联合执法模式的分析

在当前阶段,尤其是在尚无地方立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联合执法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事实上的“真空”问题,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执法程序、执法范围、联合工作机制等问题都需一一理顺。这些问题如果能予以解决,则在当前情况下这种模式可作为一种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可行的办法。

4、成立专门机构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模式

4.1、模式的可行性与难点

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能够成立专门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或类似行政机构,在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工作,是较为理想的方案。但实施该模式有两大难点:(1)机构和编制审批难。考虑目前政府机构改革行政机关缩编、机构精简的大趋势,设立类似的行政机构难度较大。(2)资金、技术方面的困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量大,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资金和技术投入,但政府部门在人员、技术和资金投入都存在困难。而成立一个事业机构以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的方式进行行政执法,也存在着上述类似问题。

4.2、相关实践探索和存在的问题

为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问题,湖北省荆州市于2006年5月19日成立了事业编制的荆州市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其行政事业编制为5名,人员全部从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中选调。但如果按照实际需求配比,仅荆州11个县市的专业执法人员就应配置到117人左右。按照1998年8月荆州电力局法制办公室会同荆州市经委相关人员对执法成本作过的一次估算:当地政府在重新组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过程中,对其场所、设施、技术装备等一次性投入需1200万元左右,日常执法成本每年需支付800到1000万元左右,这一结果要比电力部门直接行使执法职能时的成本高出69.7%。由此可见,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不仅设立难,而且运行难,因此在实践中是不太可行的。

5、授权电网经营企业或电力行业协会行使行政执法权模式

5.1、该模式的依据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是行使电力行政执法的主体,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执法的主体。单就行政处罚权而言,《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即除了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外,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电力行政管理机构的其他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共事务是相对私人事务的一个概念,是指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社会事务,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是指某一组织可以提供涉及全体社会成员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这一职能为个人无法或不愿完成,该职能的行使将使全体社会成员受益。从这一点而言,电力行业协会和电网经营企业均具备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电网经营管理的是公共物品,更牵涉供区内全体公众的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因此完全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授权条件。

5.2、对该模式的分析

5.2.1、不宜授权行业协会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行业协会是由行业的竞争者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目的是在促进提高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行业协会具有非盈利性、民间性和自治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等特征。电力行业协会作为以电力企业为成员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职责和功能在于为区域内电力企业提供“多边”。如授权其行使针对于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行政执法权,其功能范围将得以扩大,与电力行业协会的组织特性相违背,因而不宜将电力行业协会作为被授权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5.2.2、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作为被授权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

地方以立法形式授权电网经营企业行使行政执法权在研究和实践有不同意见。持反对意见者认为,电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原有的行政职能已经分出,不宜再走回头路。其次,如果作为市场主体的电网企业拥有对窃电等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将集民事赔偿请求权和行政执法权于一身,有悖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具有片面性,原因如下:

(1)电力体制改革的重心是政企分开,通过立法授权将电力行政执法要交由电网经营企业行使并未改变其企业性质,不存在与电力体制改革的大方向相冲突的问题。

(2)电网经营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且具有一定技术和经验,如能由电力企业来行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能够弥补当前电力管理部门电力行政执法能力之不足。

(3)电网经营企业即使在体制改革后仍属于具有国家垄断和社会公用性质的企业,符合作为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条件。如果以地方立法形式授权地方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电网经营企业行使该区域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则会使电网经营企业获得依法授权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使针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有着严格的执法范围限定,作为被授权的执法主体,不得将行政执法权用于处理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合同法律关系。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5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power facility there are so many safety issues, these problems not only affect the normal development of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also influence People's Daily life, for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o bring to the threat. 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power facilities is the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faces an important issue that needs to be the state, enterprises, individual joint effor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existing in a power facility protection, and proposes a power facility protection work proposal, the hope can help to the enterprise.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 Electric power facilities. Protection measures

1.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电力设备多与保护人员少矛盾突出。“十一五”以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电力建设投入不断加大,滨海电网“十一五”期间电力建设规模约100亿元,相当于新建了一个滨海电网。“十二五”期间,电力投资规模将更加庞大,密织如网的输电线路,星罗棋布的杆塔设施,电力设施不断增加,而运行维护及电力设施保护人员没有增加反而呈下降趋势。

二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存在缺位现象。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供电部门行政执法权限交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经信部门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技术力量等原因,虽然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但各级政府、公安、企业职责不清,甚至认为仍是供电部门的内部事务,没有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长效开展活动,实际操作中对破坏和盗窃电力设施犯罪打击不够,收效甚微。

三是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薄,电力设施保护区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方面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砍青扫障需协调多个部门批准,协调难度大,甚至多个部门协调批准后,有些群众将之当成“摇钱树”,漫天要价,阻挠砍伐。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不顾电力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章建房、机械野蛮施工等危及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四是部分法律适用之间有冲突。如《电力法》与《森林法》、《公路法》、《物权法》等法律之间冲突比较明显,特别是《物权法》频布实施后,由于大多数架空电力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没有取得地上、地下地役权,对清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木和防止电缆线路开挖,增加了很大难度。

2.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3.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6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国家的支柱性产业。电力设施是构建坚强电网的要素之一,是电能输送和供应的主要载体。所以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供电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之一,针对我国保护电力设施和行政执法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电力行政处理。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处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的表现为行政验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

2.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电力行政相对人,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即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的形式主要有没收、吊销证件、拘留等剥夺权利性的处罚,以及罚款、责令停业、限期完成等,还有警告、批评教育等影响声誉性的处罚。

3.电力行政检查。是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对电力行政事务实行管理和监督的措施之一,其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某种临时性限制。实施电力行政检查可以通过实地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方式、特别检查方式进行。

4.电力行政处置。通常行政处置形式有封存、扣留两种。电力行政处置一般发生在紧急情形下,不采取行政处置将有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但这种处置并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而只是一种临时性约束或限制,并体现了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单方强制性。

三.保护电力设施的意义

1.电是一种具有特殊物理性质、全民使用的特殊商品,它的使用必须经过输变电设施长距离、网络化、不间断的传输。这些设施绝大部分都必须设置在野外,遍及城乡,点多、线长、分布面极广。分工不同的各种电力设施组成了统一有序的供用电网络,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用电服务,因此,电力产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电力设施的破坏可能会造成大面积停电,势必影响人民的生活和工作,并且对社会的稳定会带来负面影响。电已经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就不言而喻了。

2.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若是破坏了电力设施,则会由此引发一些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以,保护电力设施既保证了人民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电力设施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电力设施的问题所在

从外部大环境来看,近年来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取土、爆破、垂钓、放风筝、抛掷物体等造成停电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事件逐年递增,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制不完善,导致对此类犯罪行为处罚不力。

1.立法滞后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还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完整性导致了这些法律的实际运用效力大大降低。部分法律的内容已经严重滞后于客观现实状况,甚至有些法律之间还存在着冲突,由于没有及时修订,势必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因为自身的缺陷使得对犯罪分子所设的防线形同虚设,而造成对电力设施的破坏和经济上的损失。有关业内人士认为,现行《刑法》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证据采信、犯罪界定以及立案、量刑标准等方面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对重大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公安、检察院、法院、电力等部门在认识上有较大差距,很多案件即使公安机关已立案,也往往因法律依据不足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使许多犯罪分子侥幸逃脱打击。

2.违法违章现象严重。

由于近年来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违章建筑物与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矛盾十分突出,不仅严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还对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房、打井、挖鱼塘以及施工作业等造成的人身伤亡、供电中断事故时有发生。用户对供电企业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书置之不理,供电企业对此束手无策,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四是由于地方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只重视其它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再加上案发现场极易破坏,致使案件破案率比较低,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处。

3.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不到位

电力体制改革以后,政企分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行政权利取消,工作难度加大,义务范围增加。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这个过程中行政权利的变更给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出有因带来了不利影响,因而导致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4.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够

对于个人以及企业财产安全来说,法律是我们最有力的保障。如果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很容易受到侵害。而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因而当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与别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规作为依靠。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于风险大、工作对象复杂,在电力企业内部横向比较而言,存在着待遇、岗级、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反差,出现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等现象,影响到工作效率,降低了战斗力。

五.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该采取的防范对策

1.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的立法保护需要从民事、行政法保护以及刑法保护三个方面进行。所以,应该尽快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相关方的责任以及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这样才可以让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依法进行。

2.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机制

政企分离以后,供电企业的行政权交还给了政府,但政府由于受到物力、财力、人力等方面的限制,电力设施的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目前可以通过下面三种方法来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1)成立电力警务室。从公安机关选派几名经验比较丰富的民警到电力警务室工作,配合处置各类威胁、危害电力设施等涉电案(事)件。

(2)构建由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行之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工作,在电力设施遭遇危害、威胁时联合执法,这样既能及时、合法处置危害以及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同时,通过现场执法,也是很实际、有效的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有利于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牵涉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没有政府出面和各部门之间的配合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因此,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对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电力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沿线(输配电线路)乡镇的工作联系,保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的畅通,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形成电力设施立体保护网络,使电力设施外力破坏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整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故意、过失等外力破坏引发的电网故障、事故。各地的电力行业协会也要积极发挥作用,向政府争取政策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4.加强政府部门间沟通。在电网规划、设计初期加强与政府建设、规划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把线路规划建设纳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范畴,划定电力线路保护区,避免在审批项目时与电力设施保护发生冲突。

5.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

六.结束语

电力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并且关系着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电力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动力,又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城乡人民服务的公共事业。在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需要保证电力的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s].2012.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z].(2011)10号.

[3]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z].国能局电力(2012.113号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7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它们是息息相关的。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严重

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的价钱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企业和国家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盗窃现象依然泛滥,成了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

2、施工损坏电力设施案件激增

建设和施工单位野蛮施工造成外力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剧增。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1月至12月底,在市区供电范围内因野蛮施工造成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遭受损坏、引起输电线路跳闸停电事故10起,直接经济损失50余万元,事故还造成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民住宅突然停电,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这些野蛮施工原因,主要是施工吊车、泵车碰上高压电线;挖掘机挖断电缆;以及少数市民放飞风筝时挂在高压线上造成短路等。

3、违章建房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危害

2010年1月至12月份,公司安全监察部、输电部、配电管理中心的输电线路巡线员在巡线过程中,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房多达102起,输电线路管理部门的巡线员当场签发“隐患通知单”98份。

4、树线矛盾成为电力设施新杀手

为了改善城市居住环境,美化市容,保持和巩固园林城市,种植树木予以绿化、美化城市固然重要,但在种树绿化过程中,应当考虑树木与电力线路之间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确保电力线路安全、可靠运行;以及考虑日后树木长高长大后对行人的安全等。

5、电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由原来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变为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由于行政执法权的变更,给电力企业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电力设施分散广、密度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执行工作,在发生问题后,公安部门也只是走过程,做样子,不能立案侦查,使丢失的设施无法找回,不法分子还逍遥法外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执法部门的工作没有落实在实际中去,收效甚微。

6、缺乏法律意识、法律武器的保护

法律是保护企业和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武器,如果没有武器,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使电力设施保护没有依据,当电力的法律法规与别的土地资源类的法律相冲突时,总会舍弃电力方面的利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不能很好的进行。此外,不法分子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行使盗窃或者破坏行为,企业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疏于管理,执法不力,人民群众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行为,从而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威胁到自身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由于政府和企业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能很好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遇见盗窃行为也不制止,使得不法分子在白天也敢猖狂作案,造成了很多本可以弥补的损失。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1、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2、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3、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4、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电力设施的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也关系到国家安定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应该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重视起来,通过大家一起努力,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上一定会有所成就。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8

引 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

1.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2007年,在全国“三电”(指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专项斗争中,查处“三电”治安案件2.5万余起。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方式: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经验。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操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

4.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困难的对策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如《宁夏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处罚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操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9

1.林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特点

根据林区实际的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来看,其主要特点包括复杂性、突发性、严重性和可变性等。林区电力工程管理工作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这就在导致实际的管理工作步骤较多、难度较大。林区电力工程在实际施工和后期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无法预料的事情,这就让整个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突发性。林区电力工程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和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出现任何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林区电力工程出现投资成本增加或者工期拖延的现象,稍不留意还可能给后期的使用过程埋下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林区电力工程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在我国林区电力工程的建设和改善工作受到科技水平的影响比较大,对于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还有待提升,所有影响因素都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产生种种变化,这就必然导致整个林区电力工程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2.林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林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1)外部承接单位行为不规范。对于林区电力工程项目而言,外部承接单位主要包括建筑市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方面。从目前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现状来看,林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外部问题主要是外部承接单位行为不规范。比如,在建筑市场上,常常有不具有资质的建筑商通过暗箱操作来获得项目,施工企业又将工程分解后转包给他人,导致工程质量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2)内部质量管理水平比较低。林区电力工程项目内部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对人的管理、机械设备的管理、原材料的管理以及施工方法与程序等方面的管理。从目前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现状来看,内部质量管理水平比较低。一是受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水平的制约,他们不可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二是由于林区电力公司对机械设备以及原材料控制与把关不严,常常出现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以及原材料质量不过关的状况。

(3)质量管理执行力度不够。林区电力公司虽然出台了质量管理人员责任制、林区电力工程项目材料质量控制制度、施工工序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定期质量检查控制、质量管理激励制度以及林区电力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制度,但是林区电力公司碍于情面以及复杂社会人际关系,在林区电力工程项目出现事故时,林业部门一般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由此可见,林区电力公司所呈现的是一种有法可依,但执法不严的局面。

2.2林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1)建筑市场法律与法规不完善。建筑市场法律与法规不完善是存在上述问题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在建筑市场上只有《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采购法》等法律与法规,这些法律与法规对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只有这些法律还是远远不够的。国家还应该制定一些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2)管理者缺少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在我国,电力行业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业,不像其他行业那样竞争激烈,所以,电力公司的决策者与管理者的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一直都是比较淡薄的。由于林区电力企业管理者缺少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所以,他们就一直不重视对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3)内部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电力公司是垄断行业,再加上管理者缺少竞争与风险管理意识,因此在林区电力公司内部一直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即员工干好干坏都一样。由于公司内部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因此,林业企业的员工普遍都不把林区电力工程的质量当作很重要的事。

3.提高林区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对策

(1)建立与健全建筑市场法律与法规。国家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与法规规范建筑市场各种行为,对于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要通过法律手段将之挡在门外;对于有可能给工程项目造成质量损害的行为也要通过法律与法规加以控制。因此,国家有关部门要对现有的法律与法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加趋于严谨与合理,使得违法者无孔可入。

(2)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电力公司要对林区电力工程项目实施全工程质量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是指对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实施全方位与全员的质量管理,它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准备质量管理、设计质量管理、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林区电力工程成本控制、林区电力工程风险控制与管理等方面。它与传统的质量管理相比较,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显著特点是以预防为主。

(3)严把原材料与设备关。鉴于在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过程所存在的原材料与设备把关不严格的问题,电力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原材料与设备严格把关。一是要选择优质的材料供应商为电力工程项目提供原材料与机械设备;对于原材料供应商,电力公司要实行份额管理;电力公司要定期对原材料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对于不符合供货要求的原材料供应商要求对方要制定整改措施,严重者取消供货资格。二是电力公司要使用国家优质的产品,坚决禁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4)充分运用外部的监督力量。外部的监督力量主要包括监理单位的监督、政府部门的监督以及公众舆论力量的监督。电力公司在做好林区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基础上,要充分地运用监理单位、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公众舆论力量的监督作用,努力提高林区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

(5)实施绩效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时代,仅仅依靠人的思想觉悟来提高林区电力工程的质量是不现实的。因此,电力公司必须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管理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对于在施工建设中能够尽职尽责的部门或个人,电力公司要给予一定物质奖励,而对于在施工建设中,因渎职给林区电力工程项目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电力公司除给予一定物质处罚外,后果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这种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来有效管理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

4.结束语

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较为重要的能源基础,还深刻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为了能够进一步提高整个林区电力工程的质量水平,就要加大控制力度来对林区电力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对于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采取合适的措施加以改进,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林区电力工程项目的使用质量。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10

近年来,随着松阳县域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松阳全面推进“两区”建设,实现城乡发展由整体协调向全面融合、社会发展由基本小康向全面小康、经济发展由人均GDP3000美元阶段向6000美元阶段的三大跨越,松阳的经济总量将实现“三个翻番”,松阳的城乡基本建设全面铺开。在松阳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旧村改造、城市新区开发、乡镇道路拓宽、绿化植树、三线搭挂等等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造成了电力设施与其相邻建筑之间相邻关系日益复杂,矛盾日益突出。出于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规程的要求,同时也是对电力线路附近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需要,我们着手开展对电力线路与临近物之间如何“友好相邻”的对策研究,并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目的是通过关于电力设施与其相邻建筑之间相邻权关系的研究和实践,尽可能减少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违章植树现象,防止相邻权侵害,构建和谐的电力设施相邻关系,尽最大可能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权利及人身、财产安全。

一、松阳电网电力设施保护区与邻近物之间的现状分析

(一)空间使用权造成的矛盾

近年来松阳电网不断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占有的空间不断增多。松阳电网初步建成了以220千伏为主电源点,以110千伏为主网架,35千伏电网完善,电网接线较为先进,网架基本合理,科技含量和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坚强电网。近五年来,松阳电网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6.85亿元,电网规模翻一番,新建220千伏松阳输变电工程和110千伏延庆输变电工程,完成35千伏叶村、新兴、赤寿输变电工程建设,新增和改造35千伏、10千伏线路造总长度为438.6千米,完成了7个电气化乡(镇)、96个电气化村的建设,为实现松阳经济加速崛起提供了强大动力。另一方面随着松阳人民生活不断提高,新区建设、植树面积不断增多,而部分老百姓对电力法认识不足,在电力线路通道内植树、建房、堆沙等违法行为,成为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

1.电力线路通道的归属权不清引起的矛盾。尽管《电力设施保护条列》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做了法律界定,但老百姓认为在电力建设时,购买的只有杆基部分,而线路之下的通道并未购买。没有得到老百姓认可的归属权,仅凭电力法对电力设施保护区所做的规定,难以界定通道的归属权,在通道清理时存在争议。

2.电网规模日益扩大的矛盾。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电网也必须随之扩大,但是在两者都扩大的过程中,空间的使用引发矛盾。农民因通道两侧土地难以开发,无法出让,制约本区域经济发展等理由不允许线路通过,或索要高额赔偿,致使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受阻的现象屡屡发生,且有受阻程度越来越严重,受阻区域越来越广的趋势,影响电网发展。

(二)法律、政策执行造成的矛盾

《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一是有关电力实施保护的各方责任不明,范围不清。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后政府管理机构的调整,究竟应当由哪个部门行使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不明确,造成行政执法主体缺位。二是法律责任制度与处理程序不完善。对于侵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只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行政附带民事责任,并没有单独民事责任的规定。三是缺少权利冲突与争议处理机制的规定。从现行规定来看,缺少必要的权利冲突与争议处理机制。四是一些法律规定较为模糊,操作困难。比如对于什么是构筑物没有明确的界定。采取“适当措施”的方式、“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必要的”架空线路的区界上设置标志等概念不明确,在具体操作时经常引起争议。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之间矛盾的主要成因分析

(一)当前城乡规划与电力规划衔接不够紧密。电网的设计规划是控制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之间矛盾的源头,是避免两者间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实际情况中,部分城乡规划电力部门未届入,造成了电力安全隐患,在电网建设时,也容易发生工程受阻。

(二)违章建筑不能及时发现。目前电力系统采用定期巡视,一般每月一次,特殊巡视、故障巡视、夜巡、诊断巡视等方式,以上方式均具有实时性差、劳动强度大、不能及时发现现场缺陷的缺点,在保证正常巡视外,无法对线路安全隐患进行实时管控。

(三)对《电力法》的宣传不能深入人心。群众对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认识不足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对输电线路通道违章行为给用户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认识不够,电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都是电力部门的事,群众安全 意识淡薄。

(四)电力执法难,违法行为难以遏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关系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相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法律特性,电力线路作为供电企业的不动产,与周边不动产形成了相邻关系。电力线路走廊内的宅基地所有权人在建筑房屋、土地所有权人在种植农林作物或在线路下方堆放物品时,应充分考虑到电力线路相邻权,不得违法建筑、种植和堆放,否则,电力企业有权要求其消除隐患。

四、松阳县供电局的探索和实践及成效

(一)创新政策处理机制,建立沟通桥梁

提高政策处理能力,强化电力企业与相邻物所有者的对话,能最大化的消除矛盾。为此我们提高政策处理能力,创新政策处理机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促进供电局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推进政策处理工作。

1.主要的做法。松阳县供电局根据年度计划,确定政策处理工作任务,以及所涉主要乡镇范围;通过县政府政策处理协调督查工作组适时组织所涉乡镇、村召开政策处理协调会,明确工作任务;县政府政策处理协调督查工作组定期进行督查,并将政策处理工作成效纳入县效能考核。

2.取得的成效。通过创新政策处理工作机制,政策处理工作大为改善,各乡镇也确立了专门的政策处理分管领导,供电局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更加顺畅,政策处理工作中一些难点、重点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新农村共建”双向互助,共促和谐

松阳县供电局详细制订了“电力·社区(乡村)”新农村共建计划。通过电力社区经理在乡村办公场所驻点服务方式,主动上门提供“用电咨询”、“家庭优化用电方案”等十项贴心服务,形成乡村、电力、居民三位一体的电力服务新平台。

(三)强化线路隐患排查,规避法律风险

松阳县供电局通过法律咨询和研究,在发现隐患时调整了隐患通知书的送交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加送隐患提醒书,同时加大挂警示牌力度,积极应用新产品,强化对人口密集区和电力导线上的挂警示牌,规避法律责任。

五、构建电力设施保护区与相邻物和谐关系的经验和体会

(一)强化电力规划与城乡规划衔接,控制矛盾源头

1.坚持政府主导、全面推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部门挂帅的各级小组,站在全局的高度,努力把新农村电气化工程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推进。

2.要进一步重视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线路踏勘后,工程单位(建设、施工)要先与政府进行沟通,由地方政府出面召集沿线乡、镇、规划等部门征集意见,如有大的问题,可以在建设前得到协调和改进,并按设计要求对线路走廊进行控制。涉及测量时要充分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尽量避免政策处理难点。

(二)建立与地方和谐关系,寻求政府协助

自觉尊重地方党委、政府,构建和谐地方关系,寻求政府协助,通过地方政府出面协调来解决问题。强化地域化管理,提升供电所所长素质,通过开拓创新,不断克服新矛盾、协调新关系、解决新问题,构建和地方的和谐关系。

(三)善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1.确权划界,开启电力设施绿色通道。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工作的最终落脚点,就是要用一种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得到农户认可的表现形式来确认。可以论证对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确权认证。由政府牵头对电力线路内的保护区进行法律确认,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确权认证书,为最终解决线路通道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2.转换依法途径,寻求合法权益

供电部门对危及线路通道安全的行为,无执法权,只能申请政府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电力主管部门、法院等部门采取罚款、等措施以消除危险。因此,当前应做好与上述部门的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理解和支持,为供电安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可以考虑通过侵权法律关系,借助法院直接解决。供电企业对供电安全享有安全利益,其他任何侵犯供电安全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四)积极开展宣传,增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11

一、目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

电力工业在我国经济产业中处于先导地位,电力工业的发展对社会稳定与国民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关联。在一段时间以内损害电力设施与偷窃电能行为屡屡发生,不仅使国家与人民财产蒙受巨大损失,严重损害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窃电行为与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还对供用电秩序形成了干扰,给人民群众财产与人身安全、电力运行安全买下了很多隐患,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了直接的威胁。从2010年到2014年,全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有31907起在公安机关立案,因损害电力设施、盗窃造成停电的共计2.1万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4亿元[1]。2010年全国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有321771起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4亿元,盗窃电与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总和是直接损失均相当于前五年的总数。而在2011年第一季度,案件同比2010年期间上升了45.9个百分点。

涉电案件急剧增加,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了严重威胁,无法维持电网正常供电与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因为电力执法力度的薄弱,涉电违法行为没有被予以惩处与追究,还将损害整个社会法治环境,难以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震慑力与电执法部门公信力。

二、造成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点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呈现出的严峻形势诚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最为重要的因素则是执行保护力度不够。即便对于涉电刑事案件《刑法》已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内,但可以肯定的是,电能保护和电力设施的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到位,以至于电力行政违法案件得不到有效地、及时地处理,无法在涉电刑事案件与行政违法案件之间建立用来避免前者持续演化为后者的行之有效的屏障,以至于频频发生涉电案件[2]。由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不断深化,电力立法比电力改革之后,目前的电力法律法规中很多地方与我国现行的电力工业发展和改革现状不相适应。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存在于我国电力行政执法的法律环境与体制环境之间,笔者将以电力立法与电力执法管理体系两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展开分析。

三、现行体制下破解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对策与措施

(一)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修改和完善《电力法》相关法律法规已成为有关部门的紧急任务,修订过程中要切实加强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农业法》《森林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3]。

国家司法部门也应该结合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在制定《电力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时,要明确规定出对涉电案件的违法金额、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具体细节。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此同时,也应该建立一套配套的包含保护电力设备和电能等行政执法内容的法律法律,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二)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在宣传电力设施和电脑保护这个部分做的不是很到位,没有有力的宣传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大众对电力法律还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没有意识到破坏电力设施会带来怎样的后果,由于对电力设施保护认识不深刻,所以造成了电力行政执法面临着很大的挑战。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常是由电力主管部门与电力企业来负责实施,但是从实践性来看,电力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应该与电力服务绑定进行;也应该在农村地区这种涉电案件较多的地区进行宣传,在提供设施护理的同时进行宣传;在宣传电力法律方面,电力企业无论是在人力物力还是阅历上比电力主管部门更适合,电力企业也更容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有实效性的宣传,宣传的内容和形式更具有操作性。当然,电力主管部门也应该配合电力企业的宣传工作,宣传电力执法的有关内容,从根本上强化人们按照电力法律法规用电的意识,以此来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所以电力相关部门应该切合实际,加大对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于有效防范涉电案件的发生减少电力行政执法难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结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充分认清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问题,适时修订法律,协调《电力法》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是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目标性任务,而探索一套适合国情或地情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则是解决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杨军,王君安,廉高波.现行体制下电力行政执法难题解析[J].电力技术经济,2014.3

[2]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电力施工法律法规篇12

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电,同样,电力企业离不开电力设施,它们是息息相关的。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力设施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企业和社会的关注,但电力设施的保护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严重。

电力设施分布面积广,数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电力设施的价钱高,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窃电力设施的现象很严重,盗割电力线路、拆盗线路塔材和金具、拆盗配电变压器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引发了很多电网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员的伤亡,严重威胁到人们的自身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安定。企业和国家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盗窃现象依然泛滥,成了企业面临的重大难题之一。

(二)电力执法部门执法不力。

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主体由原来的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变为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由于行政执法权的变更,给电力企业开展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电力设施分散广、密度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执行工作,在发生问题后,公安部门也只是走过程,做样子,不能立案侦查,使丢失的设施无法找回,不法分子还逍遥法外继续进行破坏活动。执法部门的工作没有落实在实际中去,收效甚微。

(三)缺乏法律武器的保护。

法律是保护企业和个人财产与人身安全的武器,如果没有武器,企业和个人的权益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使电力设施保护没有依据,当电力的法律法规与别的土地资源类的法律相冲突时,总会舍弃电力方面的利益,对电力设施的保护不能很好的进行。

(四)缺乏法律意识。

不法分子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才行使盗窃或者破坏行为,企业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而疏于管理,执法不力,人民群众是因为缺乏法律意识纵容了不法分子的行为,从而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威胁到自身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由于政府和企业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能很好的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遇见盗窃行为也不制止,使得不法分子在白天也敢猖狂作案,造成了很多本可以弥补的损失。

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措施

(一)加大全民宣传力度。

偏僻地区的电力设施最容易被盗窃,政府部门力不从心,不能做到每一个地方都监管力度很强,这就需要广大人们群众的配合。政府和企业可以定期组织去那些偏远的地方进行宣传,还可以通过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之类的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在学校进行普法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明白电力设施不但关系到企业和国家,更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提高他们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二)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

行政机关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为企业和人们做实事。平时做好防范准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做到定期检查,不定时巡视,防护结合。可以和乡镇联合起来,对事故多发地进行重点防范,实行奖惩制度,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一旦出现电力设施安全事故,政府应该立即处理,集中力量加大侦查力度,尽快侦破案件,减少损失。

(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制。

我国虽然有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些不规范,有时会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使得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国家对这些相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一定的修改,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地役权的界限。对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要依据法律严格处罚,以减少偷盗和破坏行为的发生。

(四)着眼于长远发展。

领导要重视起电力设施保护的问题,和全民一起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要加强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沟通配合,获得他们的支持,降低电力设施保护的难度。在电力设施的保护上企业还应该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盗技术,利用高科技手段,对事故高发区进行电子眼监管,在易丢的变压器上安装防盗报警器等,这些高科技产品对电力设施起着很好的保护作用。

总结:电力设施的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也关系到国家安定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无论是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应该把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重视起来,通过大家一起努力,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上一定会有所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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