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合集12篇

时间:2022-11-26 04:19:41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1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接到通知后,校长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会议决定,由安全办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积极配合。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2

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努力,使我镇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人以上)且存在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结合我镇实际,整治的重点村是开发区附近村、城效村;整治的重点行业是化工、木业加工、纺织服装。

四、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细致梳理。为确保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政府成立以派出所、综治土管办、安监站等办公室为成员的镇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镇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在综治土管办),负责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村要对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出租房列入整治对象,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村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各出租人明确整治要求,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依照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落实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各村要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常识,提高出租房屋出租方、承租方和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要经常深入流动务工人员和出租房屋集中的区域,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增强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统筹解决实际问题。各村要将出租房的安全要求纳入流动人员管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日常监管内容。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完善管理制度。镇政府将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明确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严肃追究不依法履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年月开始,到年月底结束,分为宣传发动、排查摸底、集中整改、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月初至年月底)。各村要加强对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取得人民群众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根据镇政府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年月至年月)。各村组织对出租房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要认真剖析,针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

(三)集中整改阶段(年月至年月)。全面排查后,要边查边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纳入整治的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和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上报市消防队指导帮助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月)。镇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村、各有关企业要于年月日前上报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总结,由镇整治办统一汇总后,报送镇政府。

六、工作要求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3

二、指导思想

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规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坚持“清理整顿与管理服务并重”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全面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为建设“平安*”而作出努力。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里组成以公安、安全生产、建设、工商、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四、整治的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置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五、整治措施

(一)全面排查。在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下,组织公安、安全生产、建设、工商、电力、城市管理等部门,组成整治工作组,负责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政府要积极组织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并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对本辖区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将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存在火灾隐患的出租房列入整治对象,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二)明确责任。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会议、公告等方式,明确整治要求,并督促房屋租赁双方签订协议,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落实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综合治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综合整治,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符合*实际的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技术标准,并对居住出租房不符合治安规定,设在居住出租房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个人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建设、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并对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及租赁房屋不进行登记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要对利用出租房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活动及在居住出租房中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而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法办理,要积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违章搭建的出租房整治。各地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广应用独立式烟雾报警、简易喷淋、救生缓降等消防安全技术,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改善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

(四)严格执法。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建设、规划、工商、电力、房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出租房的违法行为。各乡镇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居住出租房,要逐一下发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限改复查意见,督促房屋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一般隐患和问题整改期限不得超过7日,整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的一般不得超过30日),限改期限到后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相关主要负责部门进行查处。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城市规划区外出租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当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城市规划区内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五)动态监管。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单位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全部检查一次,定期开展出租房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出租房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情况,保证租赁信息及时准确,实现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动态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六)宣传教育。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人员重点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出租房较集中的区域,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安全使用房屋的知识,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从保障房屋承租人自身安全和利益出发,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常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提高房屋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意识。

(七)长效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纳入辖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分类分级评判出租房的安全程度,推广一批安全示范型出租房。要积极鼓励群众举报身边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各乡镇要定期在当地主要宣传阵地公布火灾隐患大,又拒绝整改的出租房,并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一些整改难度大,牵涉部门多,公共消防设施不到位的,政府将协调解决。同时,要将出租房的有关安全检查纳入公安部门流动人员管理、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和日常监管内容,现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乡镇政府,按照“综合治理”、“严肃执法”中明确的整治流程进行办理,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前,出租房业主应提供当地村(居)委会、社区提供的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流动人员多、租赁需求大的区域,通过建设统一管理,安全可靠,管理规范的公寓房,统筹帮助解决流动人口的住宿问题。

六、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从20*年11月下旬开始,到2010年10月中旬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11月至12月)。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媒体作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取得人民群众对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广泛动员,统一思想,认真组织实施。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组织对出租房进行全面的排查,摸清情况,掌握底数,健全档案。要认真剖析,对照整治技术标准,针对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户排查填写登记表,存在问题的下发限期整改意见,并制定整改计划,签订整改责任书,落实整改责任。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中旬)。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居住出租房存在的火灾隐患,要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和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对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县政府将专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整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9月下旬至2010年10月中旬)。县政府将详细制定验收工作方法,在9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10月15日前对各乡镇、各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抽查,具体验收抽查方案届时下发。各地要认真总结综合整治工作经验,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于2010年9月25日前上报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总结。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今年上半年*县的“2.17”火灾就是发生在出租房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开展整治工作。

(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集中人力和精力,全力以赴投入其中。要针对清理整顿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高度出发,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工作的改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集中整治和消除出租房火灾隐患,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一年左右努力,现有出租房基本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租房产生新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组织领导:

县成立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濮志江同志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和县安监局、工商局、建设局、供电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及县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汇总通报工作。各部门、乡镇(街道)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联络员名单请于明年1月30日前报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负责制订具体整治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动员发动、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指导、督促各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组织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逃生演练。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安全管理,对出租房屋内违法生产、加工、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消防部门负责对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配备和用火、用电、用气等情况进行检查治理,对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加强对出租房屋专项治理工作的消防业务指导,积极提供各类消防技术咨询,确保整治顺利实施。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活动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负责消防车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积极改善出租房屋的外部消防安全条件。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对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依法给予处罚。

电力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外部供电线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安全用电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隐患检查并提出整改指导意见。

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搭建的出租房屋进行整治,依法坚决拆除违法搭建的出租房屋和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物。

宣传部门:负责社会面上的消防安全宣传和出租房屋的专项宣传,营造消防安全氛围。

综治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召集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和对策,并把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活动,严格进行检查考核。

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本行业系统内存在的出租房屋进行排查整治。

四、整治重点

整治的重点范围是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居住(3人以上)且火灾隐患突出的出租房,以及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块状经济发达的区块、用于出租的简易棚屋连片区域。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今年11月开始,到明年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今年12月至明年1月)

1、建立组织,制定实施方案。为确保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县成立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租房整治方案。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组织,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工作。

2、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在全县统一动员部署下,各乡镇(街道)要召开相关会议传达精神,全面动员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和任务。

3、加大宣传,营造工作氛围。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等途径大力宣传消防安全隐患存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努力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摸底阶段(明年2月至明年3月)

1、开展隐患排查。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出租房屋及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店铺进行全面排查,逐户摸清出租房屋及其消防安全情况,认真填写《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普查登记表》(附件2),按照出租房屋一户一档制度的要求,健全出租房屋档案,对普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在明年3月中旬把《出租房屋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

2、组织自查自改。各乡镇(街道)要边排查边动员,明确房屋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逐户同房屋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场所要限期进行人员分离,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集中整改阶段(明年4月至明年8月)

1、整改提高。按照出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负责整改,出租房屋外的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由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整改的要求,在辖区内集中时间全面开展整治。对本次治理重点的出租房屋、有人员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及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帮助整治整改。

2、强制整改。对不具备出租房屋基本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在集中治理阶段结束前全部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未拆除的,责令停止出租或营业。对不配合的场所和业主则上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联合执法,强制整改。此项工作要求在明年7月底前完成。

3、完善机制。通过这次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出租房火灾危险性分析和消防安全等级评价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和政府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机制,同时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为抓手,以督查、考核和联合执法为基本手段,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与“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相结合,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相结合,与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出租房火灾隐患整治取得实效。

(四)考核验收阶段(明年9月至明年10月)

县将组织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组对全县出租房屋专项治理进行验收检查,验收内容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为主,对纳入专项整治的出租房屋及有人居住的沿街商业店铺存在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加大整治力度,确保所有登记在案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或妥善处理。各乡镇(街道)将书面总结和自查报告于明年9月10日前上报县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研究制订考核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出租房火灾频发,消防安全形势严峻。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推进。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5

以预防和减少出租房火灾事故为目标,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按照建设“平安官路”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全镇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工作时间

2012年7月20日至12月31日

(二)排查整治范围

全镇范围内的行政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用于人员居住的房屋。

(三)排查整治重点

1、出租房是否有基本的消防安全设施。

2、出租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防烟设施、逃生设施是否设置。

3、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办理临时居住证等相关手续。

4、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掌握基本的防、灭火常识。

5、其他应当符合《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

三、整治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培训阶段

各村、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要加强社会面的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发动辖区内各村干部群众,利用广播、电视、横幅、黑板报、宣传画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宣传,全面提高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开展整治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全面排查阶段

各驻村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对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开展全面排查,排查范围要达到100%,分别对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和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确保出租房屋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要逐户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及时送达签收,落实具体整改责任人。

(三)整治整改阶段

各驻村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对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特别是居住3人以上的出租房屋,按照《市出租居住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附件1)要求,进行重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督促整改到位。出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整改,出租房以外的消防公共安全隐患由各村、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做到火灾隐患不消除不许出租。整治期间,每个村进行一次逃生演练,并全面推开,提升承租人消防逃生能力。

(四)检查验收阶段

整治结束后,各村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确保取得整治工作成效。对整治合格率达100%,无消防隐患,并已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可向镇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要求验收的报告,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列入镇对各村平安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镇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派出所、综治办、消防、建设、安监、供电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镇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官路派出所所长应建火兼任,办公室设在镇消防大队,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村也要相应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村对本辖区内的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负总责,组织做好动员部署、排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工作。各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和流动人口排查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要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投入整治工作,积极做好本村出租房屋的排查、整治工作。公安、综治、安监、消防等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责任,督促推进整治工作。

(三)严格组织,搞好排摸。各村、企事业单位要把出租房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与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流动人员排查工作紧密结合,在组织排查前,要突出抓好各村、企事业单位等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水平。在排摸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村级自治组织、治安联防队伍、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作用,派出所要组织力量配合各村,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开展“逐栋、逐层、逐套、逐户、逐人”的地毯式排摸,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以进一步摸清管理底数,积极消除出租房屋管理“盲区”。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6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消防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强化出租屋及“城中村”的消防安全管理,集中整治各类火灾隐患,有效改变我市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多、管理乱的现状,努力优化全市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各地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梁文辉担任,关卓安(市府办副主任)、孙任宇(市消防大队队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徐庭帮、市公安局副局长梅锐锋及各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全市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的收集、汇报和联络工作;办公室主任:孙任宇(兼),联系电话:561244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出租屋

1.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屋。

2.治理内容

用作工厂、仓库、集体宿舍的出租屋是否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条件,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到位;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是否将消防安全要求纳入出租协议内容;是否存在有经营、仓储、生产、住宿“三合一”或“多合一”问题;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等问题;承租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是否了解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具备基本的逃生自救能力;出租屋改变使用功能时是否申报消防审批。

(二)城中村

1.治理范围

城中村内的歌舞娱乐城、网吧、桑拿、足浴、发廊等公众聚集场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场所及无通道、无间距、无消防水源、无消防设施场所。

2.治理内容

城中村所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及建筑内部防火分隔、装饰装修材料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存在有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或“二合一”问题;有无制订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气,使用明火、蜡烛照明,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堵塞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等问题;有无存在火灾隐患的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的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城中村”内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各镇政府、台城办事处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迅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任务和相关责任,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同时,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台、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8月20日至8月25日)。各镇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参与,认真督促出租屋业主及“城中村”内经营场所业主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协助村(居)委会、社区发放和收集调查摸底表格,并督促出租屋及“城中村”落实防火公约,落实专项治理有关要求。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26日至10月20日)。各镇要认真督促出租屋及“城中村”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当地工作方案要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整改火灾隐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行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对出租屋及“城中村”进行集中治理,对经整治仍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场所,各部门要联合执法,要依法取缔,确保通过本次专项治理,使全市出租屋及“城中村”场所灭火有设施、逃生有出口、安全有保障的要求。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各镇政府、各部门要将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出租屋及“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于11月上旬对各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从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宣传教育和示范引导等方式,推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防止走入“重处罚、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方法”的误区,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避免矛盾激化。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市公安、安监、工商、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负起责任,把本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认真抓好。市城管部门要针对出租屋及“城中村”的违规搭建临时建筑现象采取坚决措施,确保消防车通道通畅;市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无证经营场所;安监、公安、消防部门对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进行依法督促整改,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要坚决铲除。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7

一、镇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张剑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消防平安村创建工作的牵头、协调及验收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各村出租房屋电气线路整治、义务(志愿)消防队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平安村创建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60%的达标任务。

三、工作步骤

(一)开展排查

由镇综管员负责开展全镇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三级耐火等级(砖木或木结构老房子)且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填报排查表格。(排查表格见附件1)

(二)实地预算

委托王家村、球东村2个村村电工,对需改造的出租房屋电气设施购置、安装费用进行实地测算,列出每间需整治的出租房屋改造预算清单。

(三)召开会议

召集各村村主任,召开出租房屋整治动员大会,部署出租房屋相关整治事项。

(四)选取参创村

按照2010年底前要完成60%的达标任务,结合我镇实际,今年计划在球东村、海南村、南头村、咸一村、咸二村、咸三村、咸四村、咸五村、咸六村、王家村、西宅村等11个行政村全面开展消防平安村(包括出租房屋电气设施整治、志愿消防队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

(五)组织走访

对综管员排摸出、会上通报的需整治的出租房屋,由各参创村负责走访房东,统计出“自愿”改造(每间房东出资200元)的出租房屋数。

(六)全面推进

按照镇政府整治工作标准、程序、方法,全面推进消防平安村创建工作(含出租房屋整治、义务消防队规范化及相关消防安全台帐资料建设工作)。各参创村工作参创截止9月30日前完成。

(七)组织验收

镇消防平安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镇派出所、电管站,对参创村参创工作予以验收。验收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11月份起,做好查漏补缺及相关准备工作,迎接区政府对我镇的验收、考核。

四、工作内容

(一)组织建设

每个行政村应成立由村主任牵头,农村公共安全协管员、村电工、志愿(义务)消防队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监管组,具体负责本行政村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治工作会议内容,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研究解决消防重大问题。(且有会议记录可查)

(二)消防安全管理

1、各行政村应建立防火公约,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以消防安全检查、经费保障、消防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应与辖区职权管辖的企业、出租房房东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见附件2)

2、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三合一”场所、家庭作坊、出租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室外消防栓出水、接口等情况每月至少检查1次。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有日常检查记录可查)。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房进行排查摸底,督促出租人、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协议,定期开展出租房检查登记。

(三)出租房屋整治

1、整治对象:主要针对各参创村用于出租的建筑材料为三级耐火等级(砖木或木结构)且电线线路老化、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私人出租房屋。(参创村需改造的出租房屋总数见附件3)

2、整治内容:室外分户线采用PVC管明敷,户内线采用护套线或PVC管明敷;出租房按间安装漏电保护器;室内安装不少于2只多孔插座、1具4kg干粉灭火器。电气改造中所有购买的原材料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证书。

(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每50户配备1具4kg干粉灭火器的标准,对计划列入参创的7个行政村配备灭火器。(配备数量见附件4)

(五)义务(志愿)消防队规范化建设

每个行政村应当建立1支人数不少于4人的志愿(义务)消防队伍(且有花名册可查、队员照相上墙)。并设立固定、专用的消防泵室,且消防泵室门应向外开设、门外挂置统一制作的“消防泵室”字样。室内应配备1台12马力的手抬消防泵(消防笼)、每根长度为20米的消防水带15根(铺设距离为300米)、灭火水枪2至3支(分直流、分流)、战斗服(消防服)6套、4kg灭火器10具等必要消防装备。室内应架设用于消防器材摆放的搁板,统一摆放消防头盔、消防服、消防靴。有条件的村,在室内安装应急灯、配备强光灯等应急照明设备。

志愿(义务)消防队应定期对手抬消防泵进行试车,检查消防泵各项性能,确保运转正常。严禁将手抬消防泵挪为他用、借为私用。

五、工作方法

(一)出租房屋整治

1、整治费用

经王家村、球东村2个村村主任、村电工对需改造的出租房屋实地测算,每间电气设施改造总费用约为400元,包括:

(1)所需各类电线、插座、PVC管、漏电保护器等材料(扣除电灯,以一般质量、市场价为依据,合计费用为:255元。(见附件5)

(2)按照一般工时、电工工费(1个电工日工费为200元,每日可完成2间电气设施安装)计算,每间安装费为100元。

(3)每户(间)配备的1具灭火器,每只价格为45元。

其中区政府补贴总造价的25%(即100元),镇政府每间补贴100元,剩余200元费用则由房东个人负责。

2、整治程序

(1)由镇综管员负责排摸需改造的出租房屋数;(另见下发给各参创村的具体排摸情况汇总表)

(2)由各村负责走访各出租房屋房东,根据下发的具体排摸情况汇总表所列详单,按照费用支出比例划分,统计出自愿出资改造的房东出租房屋数。

(3)确定自愿改造的出租房屋数和电气设施数量后,再按照下述方法开展整治。

3、整治方法

电线、PVC管购置、安装:由各村按照要求、规格统一负责实施。镇电管站负责验收。

(二)志愿(义务)消防队规范化建设

对各村消防泵室内各类必要消防装备及用于消防器材摆放的搁板,由所在村自行购置、安装或配备。

六、经费安排

(一)费用垫付

因区政府有明确规定,只有经验收通过的出租房屋和志愿(义务)消防队规范化达标后,补助经费方能发放到各村。为便于先期工作开展,规定:对各村的出租房屋整治费用(含电气设施购置及安装费用)及每50户配备1具灭火器的费用由镇政府先行垫付,对志愿(义务)消防队规范化建设需投入的费用则由各各村自行负责。

(二)费用补助

1、每户出租房屋整治费用控制在400元以内,待区政府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支出分别由区补助25%即100元、镇补贴100元/户进行发放。剩余费用则房东独自承担。

2、凡是通过志愿(义务)消防队规范化达标验收的村,其补助费用分别由区财政每支补助70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镇政府每年对每支队伍补贴3000元。

七、工作要求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场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场地)位置和面积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业用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大街101号XXXX大厦b座六层,使用面积为 2700 平方米。

1.2 具体的租赁区域详见附件1:房屋(场地)平面图。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XX酒城)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免租金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 20 年,自 XX年 6月01日至 2025 年 05 月 31日。

3.2 免租金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年02月28日。

第四条:租金和定金

4.1 租金的确定适用逐年递增的办法确定。其中,第1_2年为人民币 2元/平方米/天,月租金总额为 162,000元,三个月租金总额为 486,000元,年租金总额为 1,944,000元(大写: 壹佰玖拾肆万肆仟元 )。第3_XX年,每天每平方米2.7元,第11_20年按经营情况租金另定。

上述一个月按30天,一年按360天计算。

上述租金中不含水、电、空调、供暖、垃圾处理等费用。

4.2 乙方于签署合同后 3 日内向甲方支付 3个月的租金作为定金。如果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4.3 免租期结束后,定金同时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或商场的有关制度在乙方经营期间违反本合同所约定义务时给予乙方相应处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10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予以返还。

4.4每 3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除第一期租金按本条4.5执行外,以后每期的租金应提前 30天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为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4.5第一期租金的交纳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届满前3日内支付。

第五条:续租优先权及转租

5.1 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需要续租的,乙方应在期满前 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否则,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让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场地)。

第六条:其他费用

6.1 乙方正常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

6.2 乙方装修和改建以及专用和专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甲方负责安装水、电、天然气表,但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的标准按北京市的规定价格执行,空调费按实际使用电表数字计算。

6.4 垃圾清运费由乙方自负。

6.5 甲方协助乙方申请有线电视、通信、宽带的开通,有关开户和使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应由房屋(场地)产权方交纳的有关房屋(场地)本身的费用与土地使用费用、能源费等,以及房屋(场地)主体结构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工程改造引起的房屋(场地)主体结构变化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各种税费,除由乙方直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外,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凭单据、发票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第七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交付

7.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与甲方工程部门协商装修改建事宜,如涉及变更原中央空调系统、公共桥架、消防报警、喷洒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区消防通道、主体结构变更时,须经设计单位认可。

7.2 乙方进场施工前应先向甲方提供装修施工图纸一套(含电路图、效果图、材料清单),经甲方批准并进行现场交接后,乙方的施工单位应持资质证明办理进场手续,方可对租赁场进行装修。

7.3 甲方已于 XX 年 4 月 29 日前将房屋(场地)(毛坯房,指设备现状)交给乙方进行装修、改造。

第八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使用

8.1 乙方进场改造施工以及正常经营后,享有该房屋(场地)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保证:

8.1.1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XX酒城)。

8.1.2 应遵守XXXX大厦的有关规定,爱护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防止损害。

8.1.3 不得擅自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确需改变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给予配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1.4 乙方应负责在所租房屋(场地)区域内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8.1.5 乙方对所租房屋(场地)及其专供乙方使用的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必须及时报告和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8.1.6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必须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

9.1 甲方负责消防验收,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在二次装修引起的消防系统变更,乙方自行完成消防报验手续,甲方给予配合,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

规章制度等,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应在所租房屋(场地)内按有关规定自行配置灭火器材,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9.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所租房屋(场地)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在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检查所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所租房屋(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10.2 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所租房屋(场地)的外墙进行企业广告和企业宣传,位置、费用另议。乙方广告必须事先自行征得广告主管部门的认可。

10.3 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与门窗、水、电、消防、照明、空调和客货电梯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质量完好,安全可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10.4 乙方与XXXX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工作矛盾时,由甲方负责协调和调解。

10.5 乙方办理各项执照及许可证,需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提供方便和服务。

10.6 甲方保留以下权利:

10.6.1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派遣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所租赁房屋(场地)进行有关固定设备检查和维修。

10.6.2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带领其他有意租赁者在乙方正常工作期间到乙方租赁房屋(场地)视察参观。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营业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加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乙方应在营业前,申办好营业执照及企业分支结构注册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一切手续,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1.2 乙方保证按时交纳租金和水、电、空调等基础能源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11.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与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XXXX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按商城的统一标准交纳各种物业管理费用。

11.4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遵守XXXX大厦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商城有关安全和消防的规定,服从XXXX大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1.5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事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按时交纳经营的各项税费。

11.6 乙方有责任在进行装修改造的过程中,不破坏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不得将租赁房屋(场地)内不属于乙方的财产作为向任何第三者以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11.7 负责所租房屋(场地)的内部防火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11.8 乙方的经营人员应具备身份证或暂住证、务工证、健康证明、婚育证等,乙方应保证并要求其经营人员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城的规定。乙方应将其经营人员的上述证明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十二条:退租

12.1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在 20 日内完成撤场工作,并将所租房屋(场地)及其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恢复原状(自然损耗除外)后交付甲方。

12.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保证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正常、可靠运行。

12.3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但乙方拆除和撤出有关设备设施后有损甲方房屋(场地)及其附属物的除外。

12.4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租金和其它费用后,甲方原则上保障乙方的撤场工作不受干扰。

12.5 除上述约定外,退租的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完成交接工作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水、电、消防、空调、电梯等设备的验收滞后,使乙方因此而延误工期,则所延误之时间应视为乙方免租期。

13.2 甲方应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暖和空调与新风的正常供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免除在此期间乙方的房租,由于乙方失误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 如乙方欠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每延期 1天,除租金和相关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额 3‰ 作滞纳金。

13.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13.4.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或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用途的;

13.4.2 拖欠租金达1个月或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总金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

13.4.3 利用所租房屋(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13.4.4 故意损坏所租房屋(场地)和设备设施,造成其他商户无法正常经营的;

13.4.5 违反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多次经***、消防部门或甲方警告不能及时改正或酿成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

13.5 无论什么原因,乙方车撤场时,若依据本合同约定欠交甲方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未清偿全部所欠费用前留置其设

备设施等一切财产。

13.6 甲方了解乙方违约的事实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甲方明确以书面方式或放弃上述权利。

13.7 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 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终止合同,但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提出终止合同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在终止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13.8 如因国家建设或遇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在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 日内,双方持本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登记备案机关备案一份。

附件:房屋(场地)平面图

甲方: 乙方: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屋(场地)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场地)位置和面积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商业用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X大街101号XXXX大厦b座六层,使用面积为 2700 平方米。

1.2 具体的租赁区域详见附件1:房屋(场地)平面图。

第二条: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XX酒城) .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免租金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 20 年,自 XX年 6月01日至 2025 年 05 月 31日。

3.2 免租金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年02月28日。

第四条:租金和定金

4.1 租金的确定适用逐年递增的办法确定。其中,第1_2年为人民币 2元/平方米/天,月租金总额为 162,000元,三个月租金总额为 486,000元,年租金总额为 1,944,000元(大写: 壹佰玖拾肆万肆仟元 )第3_XX年,每天每平方米2.7元,第11_20年按经营情况租金另定。

上述一个月按30天,一年按360天计算。

上述租金中不含水、电、空调、供暖、垃圾处理等费用。

4.2 乙方于签署合同后 3 日内向甲方支付 3个月的租金作为定金。如果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如果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4.3 免租期结束后,定金同时作为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或商场的有关制度在乙方经营期间违反本合同所约定义务时给予乙方相应处罚。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10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予以返还。

4.4每 3个月为一个租金支付周期,,除第一期租金按本条4.5执行外,以后每期的租金应提前 30天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为乙方开具正式发票。

4.5第一期租金的交纳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届满前3日内支付。

第五条:续租优先权及转租

5.1 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需要续租的,乙方应在期满前 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否则,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5.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让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场地)

第六条:其他费用

6.1 乙方正常经营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负责缴纳。

6.2 乙方装修和改建以及专用和专有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3 甲方负责安装水、电、天然气表,但水电费由乙方承担。水电费的标准按北京市的规定价格执行,空调费按实际使用电表数字计算。

6.4 垃圾清运费由乙方自负。

6.5 甲方协助乙方申请有线电视、通信、宽带的开通,有关开户和使用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6 应由房屋(场地)产权方交纳的有关房屋(场地)本身的费用与土地使用费用、能源费等,以及房屋(场地)主体结构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工程改造引起的房屋(场地)主体结构变化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各种税费,除由乙方直接根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外,甲方根据有关规定凭单据、发票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第七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交付

7.1 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与甲方工程部门协商装修改建事宜,如涉及变更原中央空调系统、公共桥架、消防报警、喷洒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区消防通道、主体结构变更时,须经设计单位认可。

7.2 乙方进场施工前应先向甲方提供装修施工图纸一套(含电路图、效果图、材料清单),经甲方批准并进行现场交接后,乙方的施工单位应持资质证明办理进场手续,方可对租赁场进行装修。

7.3 甲方已于 XX 年 4 月 29 日前将房屋(场地)(毛坯房,指设备现状)交给乙方进行装修、改造。

第八条:所租房屋(场地)的使用

8.1 乙方进场改造施工以及正常经营后,享有该房屋(场地)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保证:

8.1.1 所租房屋(场地)的用途为 文化娱乐(XX酒城)

8.1.2 应遵守XXXX大厦的有关规定,爱护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备设施,防止损害。

8.1.3 不得擅自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确需改变时,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给予配合,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1.4 乙方应负责在所租房屋(场地)区域内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8.1.5 乙方对所租房屋(场地)及其专供乙方使用的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必须及时报告和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8.1.6 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乙方必须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消防安全责任

9.1 甲方负责消防验收,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在二次装修引起的消防系统变更,乙方自行完成消防报验手续,甲方给予配合,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在租赁期间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

规章制度等,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因乙方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3 乙方应在所租房屋(场地)内按有关规定自行配置灭火器材,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9.4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所租房屋(场地)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在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检查所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0.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所租房屋(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10.2 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所租房屋(场地)的外墙进行企业广告和企业宣传,位置、费用另议。乙方广告必须事先自行征得广告主管部门的认可。

10.3 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与门窗、水、电、消防、照明、空调和客货电梯等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质量完好,安全可靠,可以正常投入使用。

10.4 乙方与XXXX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工作矛盾时,由甲方负责协调和调解。

10.5 乙方办理各项执照及许可证,需甲方协助时,甲方应提供方便和服务。

10.6 甲方保留以下权利:

10.6.1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派遣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所租赁房屋(场地)进行有关固定设备检查和维修。

10.6.2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带领其他有意租赁者在乙方正常工作期间到乙方租赁房屋(场地)视察参观。

第十一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营业所需的全部有效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加盖红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乙方应在营业前,申办好营业执照及企业分支结构注册和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等一切手续,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11.2 乙方保证按时交纳租金和水、电、空调等基础能源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11.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与商城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XXXX大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按商城的统一标准交纳各种物业管理费用。

11.4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遵守XXXX大厦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商城有关安全和消防的规定,服从XXXX大厦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11.5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事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按国家规定按时交纳经营的各项税费。

11.6 乙方有责任在进行装修改造的过程中,不破坏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不得将租赁房屋(场地)内不属于乙方的财产作为向任何第三者以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11.7 负责所租房屋(场地)的内部防火安全、门前三包、室内卫生、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11.8 乙方的经营人员应具备身份证或暂住证、务工证、健康证明、婚育证等,乙方应保证并要求其经营人员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城的规定。乙方应将其经营人员的上述证明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第十二条:退租

12.1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在 20 日内完成撤场工作,并将所租房屋(场地)及其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恢复原状(自然损耗除外)后交付甲方。

12.2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保证甲方原有的专用设备设施正常、可靠运行。

12.3 甲方同意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但乙方拆除和撤出有关设备设施后有损甲方房屋(场地)及其附属物的除外。

12.4 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付清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租金和其它费用后,甲方原则上保障乙方的撤场工作不受干扰。

12.5 除上述约定外,退租的未尽事宜届时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完成交接工作或因甲方原因造成水、电、消防、空调、电梯等设备的验收滞后,使乙方因此而延误工期,则所延误之时间应视为乙方免租期。

13.2 甲方应保证乙方经营所需的水、电、暖和空调与新风的正常供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应免除在此期间乙方的房租,由于乙方失误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3.3 如乙方欠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每延期 1天,除租金和相关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所欠金额 3‰ 作滞纳金。

13.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所租房屋(场地),乙方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13.4.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所租房屋(场地)的主体结构或改变所租房屋(场地)用途的;

13.4.2 拖欠租金达1个月或所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总金额相当于1个月租金的;

13.4.3 利用所租房屋(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13.4.4 故意损坏所租房屋(场地)和设备设施,造成其他商户无法正常经营的;

13.4.5 违反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多次经***、消防部门或甲方警告不能及时改正或酿成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

13.5 无论什么原因,乙方车撤场时,若依据本合同约定欠交甲方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将其自行购置的设备和设施拆除与撤出,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未清偿全部所欠费用前留置其设备设施等

一切财产。

13.6 甲方了解乙方违约的事实而又接受租金时,不能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除非甲方明确以书面方式或放弃上述权利。

13.7 在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 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终止合同,但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提出终止合同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在终止合同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13.8 如因国家建设或遇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十五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在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 日内,双方持本合同和有关证明文件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登记备案机关备案一份。

附件:房屋(场地)平面图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10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群众反应强烈、安全隐患突出的群租房为重点,在街道集中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面规范房屋租赁,强化治安、消防安全措施,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不发生涉及出租房屋的案事件和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为推动“三大建设”,迎接党的胜利召开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摸清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底数,全面、及时、准确采集登记信息,执法管理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整改、查处房屋违法租赁行为,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三)切实解决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出租房屋安全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整治。

(四)明晰部门管理职责,充实出租房屋管理力量,建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制度,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一)人均租住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最低标准或者居住人数10人以上(含),存在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

(二)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房屋。

(三)没有依法依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书的出租房屋。

(四)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出租房屋。

(五)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三合一”等租赁场所。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8月)。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排点和标准,全面部署出租房屋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积极营造集中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组织人员开展“拉网式”实地走访调查,全面排摸出租房屋和居住人员情况,采集登记信息,查清风险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至10月)。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出租房屋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彻底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三)总结巩固阶段(11月至12月中旬)。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并建立工作台账,总结推广出租房屋管理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社区(居)、各单位要结合深化“三进三帮”大走访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整治工作宣传,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主动抵制违法租赁行为,积极举报出租房屋各类安全隐患和藏匿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发动,动员广大群众和平安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采取进村入户等多种方式,利用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工作以社区(居)为基本单元,统一组织力量,深入社区村组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开展调查摸底,确保实现不漏房、不漏人。调查摸底工作要做到“五个清楚”:一是出租房屋底数清楚,全面掌握并逐一登记各种类型的出租房屋;二是居住人员情况清楚,逐人采集登记信息,对可疑情况第一时间核查处置;三是群租房结构清楚,对每个出租房间结构和居住人员逐一编号、标注、登记;四是违法租赁房屋底数清楚,对发现的违法租赁房屋分类建立台账并明确整改措施;五是安全风险隐患情况清楚,按照“一房一策”的要求,逐一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

(三)集中整改隐患。对调查摸底发现的各类问题,特别是安全隐患,在逐一制定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督促整改到位。对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房屋,要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对排查发现居住出租房屋的精神病人以及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等人员,要及时纳入视线,落实帮扶和管控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落实化解措施,防止升级恶化,酿成重大案事件。对存在消防隐患的群租房,要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处理。对非法房屋中介机构以及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取缔。对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屋中介机构,要限期整改。对涉及出租房屋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大打击力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督促落实企业和用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发挥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等各方资源的作用,推动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11

全市范围内用于人员居住的出租房(以家庭形式居住的除外),整治重点为一房多户形式出租的房屋。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以“强化监管、消除隐患、有效防范火灾、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总目标,到今年8月底实现四个方面的具体目标:一是全市出租房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出租房安全疏散符合整治标准;三是出租房防火条件明显改善;四是租住人员消防意识和逃生能力普遍提高,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疏散。

三、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届时未完成的,要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继续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但检查验收时不得评为先进。

四、方法和步骤

按照“依法严管,确保安全”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整治工作主要采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分动员部署、普查登记、整治整改、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各县区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专题动员部署,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并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阶段:普查登记阶段(5月16日至6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基层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积极参与,充分宣传发动组织群众,对辖区内的所有用于居住的出租房进行普查登记,逐户摸清房屋出租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房名册和台帐,实行一户一登记。根据整治标准,对普查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向出租方和承租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整治整改阶段(7月1日至8月15日)。在全面普查登记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出租方的整改责任,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出租房数量集中、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重点区域,当地政府应当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灾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毕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属于直管国有房屋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的,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收回使用权或责令出租人停止租赁。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政府应当组织检查验收。各地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职责分工

整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区政府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建设等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协同指导,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具体如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基层公安派出所的协同配合下,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出租房进行普查并填制登记表,汇总统计情况,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业主整改。

公安部门: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在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登记管理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出租房火灾隐患的检查,责令整改和依法查处出租房逾期不整改、暂住人口登记等方面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出租房消防安全标准,对整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完成整治工作面上情况的汇总、分析和整治工作的总结。

建设部门:协同配合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所有出租房进行普查登记;房管部门负责对公有出租房内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是保持全市火灾形势稳定,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严防亡人火灾事故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为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以罗安生副秘书长为组长,市公安局孟正良副局长和市规划建设局沈小龙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全市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联系,消防支队支队长吴宗旭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参与整治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各县区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实行分区域、分行业包干,将责任明确到人,落实检查和跟踪复查责任。

(二)广泛宣传教育,积极营造氛围。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增强出租方、承租方和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深入到流动务工人员和出租房较多的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知识和逃生自救、报警、疏散技能,增强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以及召开动员会、发放宣传资料、开辟专栏等形式,努力使出租房整治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出租屋消防工作总结篇12

认真贯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以人民生命财富安全高于一切为起点。认真吸取火警事故经验,全力遏制亡人火警的高发势头。依照“条块结合、重点打破、强力推进”的工作思绪,充分依托各街办事处和社区力量及区“三合一”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重点,切实有用地开展地域出租屋“三合一”的专治工作。为和谐、民生奠基基本。

二、组织指导

成立区房子出租类“三合一”专治工作指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专班成员:

指导小组下设专治办公室,地址设在局房管站。由李建中统一调度“三合一”整治工作。

三、工作分工

依照营业对口准则,房管站结合工作实践负责局自管产出租房子的隐患排查工作,并根据房子租赁注销立案清册开展“三合一”排查整治工作;判定站负责全区风险房子(特别是重点危房)的监控和巡查,保证不发生塌伤房人事故;物业科督促物业公司对局自管办公大楼的隐患排查,联络全区各物业小区的物业治理公司对小区内的“三合一”场合进行具体排查整治;办公室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各类后勤保证工作。

四、整治范围及内容

积极共同公安、消防部分采取重点与惯例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排查整治本单位内、本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三合一”房子。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其范围为:本单位所属的办公用房、出租用房;依照《市房子租赁治理方法》规则,符合出租前提、用于生产运营的房子。

(一)开展自清、自查工作。依照排查整治范围的要求,按照“逐栋不漏”的要求进行摸底排查,对存在“三合一”“多合一”及违法违规、私自改动运用性质的场合一一注销,坚持基本台账并填写《“三合一”等火警隐患场合排查注销表》。于8月2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将经首要指导签字及盖印的《“三合一”等火警隐患场合摸底排查状况汇总表》、电子台账及排查摸底状况申报,报送区人民县政府和相关处室立案。

(二)增强房子租赁治理。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增强私有范围租赁治理开展消防安全专治工作的通知》和“两个实有”工作要求,结合《市房子租赁方法》,充分发扬社区活动人口和出租屋治理服务站、协管员的职责效果,实时把握私有房子出租的基本状况,共同公安、消防部分深化推进私有出租屋消防安全专治排查工作。与此还要对已处理房子租赁注销立案的非房屋类房子进行一次具体排查。坚持隐患单位“一户一表”准则,认真填写《“三合一”等隐患场合排查注销表》,并于8月30日前将首要指导签字盖印的《“三合一”等隐患场合摸底状况汇总表》和电子台账报送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三)督促和指导物业公司落实治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自查、整改和“四个才能”建设。在其治理区域内开展“三合一”等场合消防安全专治行动,坚持完善火警隐患预防和整改工作机制。指导、督促物业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约范围内自查整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并实时向业主委员会和公安、消防部分申报;增强治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备检查和维修保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布道育,提高广大业主消防安全认识和消防自救才能。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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