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网络监管合集12篇

时间:2023-07-09 08:23:44

公司网络监管

公司网络监管篇1

一、网络舆情监测

网络所具备的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和监管缺失等特点,使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微博、论坛、转帖、社区等网络手段表达想法。网络舆情的产生不仅打破了传统媒体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改变了传统的舆论形态,而且还迅速显现出强势,越来越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与生活空间,也因此成为舆情监测的主要阵地。

(一)内涵

网络舆情监测是对互联网中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传达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的一种监视和预测行为。从技术上来说,是指整合互联网信息采集技术及信息智能处理技术,通过对互联网海量信息自动抓取、自动分类聚类、主题检测、专题聚焦,实现用户的网络舆情监测和新闻专题追踪等信息需求,为客户全面掌握舆论动态、及时应对处理危机,提供分析依据。

(二)功能

当前,许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事件第一时间是通过网络和获知,并引发广泛热议。对于企业而言,一旦陷入网络负面舆论洪流将难以自拔,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疏导,甚至会对企业发展产生重挫,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三鹿”、“双汇”、“味千拉面”等企业面临的危机甚至最终破产的命运,除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能不说是被网络舆论推上了悬崖。

网络舆论监测对于企业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掌握自身相关信息,同时了解行业动态,利用正面的网络舆论趁势而上,推动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第一时间掌握危机信号,启动预警机制,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问题,积极化解矛盾,避免负面效应的进一步扩大,这对维护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品牌管理

在保险市场竞争机制日趋成熟的条件下,价格、服务、销售方式、产品创新等一般竞争手段已经不再具备完全的竞争力,围绕企业特色、消费者需求,旨在提高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公司品牌建设已成为保险公司竞争的又一主力。

(一)行业特性

1.服务性。一方面,保险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无形性和不可预知性;另一方面,保险产品也是服务商品,其表现形式是经济补偿,但以损失发生与否来决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风险性。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具有高风险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考虑如何进行风险规避,降低赔付率,从而降低保险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

(二)保险公司品牌管理的重要性

品牌,是指与目标顾客达成长期利益均衡,从而降低其选择成本的排他性品类符号,具备利益制衡和排他性特点。

保险产品不像其他一般性商品,可以在超市进行各种品牌比较,从而做出选择。保险商品分散于各家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之中,要搜集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比较困难,而保险商品又具有无形性与复杂性特点,因此,对保险产品来说选择成本大。而品牌则可以节约消费者的选择成本。由于品牌的排他性特点,当消费者有了此类需求时会直接选择代表此类的保险公司购买具有此类功能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品类与品牌的一一对应,节约消费者的选择成本,也就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辨识度。在竞争主体日趋多样化的市场格局下,品牌化无疑有利于增加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单从保险行业的服务性和风险性特点来说,品牌建设也是符合保险公司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舆情监测与品牌管理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舆情监测和品牌管理有着天然的联系。首先,公司要建立健全品牌管理体系,必然离不开对网络进行舆情监测;其次,随着网络舆情监测服务机构的逐步建立,以及舆情监测系统程序的逐步完善,保险公司具备了建立舆情监测体系的可行性。

(一)必然性

从三鹿“结石门”、康师傅“水源门”、微软的“黑屏计划”,到双汇“瘦肉精”、味千拉面“勾兑门”等,从近年来企业危机发生的情况看,越来越多的危机事件背后都有网络媒体的推动,甚至是直接由网络引发。这些突发事件对企业造成的危害巨大,很少有企业能够在突如其来的危机事件中做到完美应对、转危为安。因此,重视网络媒体的舆论动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预测、预警、处理以及跟踪企业危机事态,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起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危机管理能力。

(二)可行性

首先,国内已经逐步开始建立舆情监测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舆情监测服务。例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是国内最早从事互联网舆情监测、研究的专业机构之一,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网络舆情监测理论体系、工作方法、作业流程和应用技术,可以对传统媒体网络版、网站新闻跟帖、社区/论坛/BBS、微博、网站时评等网络舆情主要载体进行24小时监测,并进行专业的统计和分析,形成监测分析研究报告等成果。与此类似的还有红麦舆情监测系统、简美舆情监测系统、Rank舆情监测系统等等。

其次,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网络舆论监测部门,安排具有传媒公关从业背景,掌握搜索技巧,并且具备较强的新闻敏感性,能够合理判断所监测信息的倾向性和发展趋势的人员负责网络舆论监测工作,同时利用微博、论坛、博客、QQ群等虚拟社区收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四、舆情监测在保险公司品牌管理中的应用

舆情监测,概括来说包括监测、预警、应对三个环节。在监测环节,公司人员或监测系统密切关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相关的网络内容、动态等,将最新情况及时反映到公司;在预警环节,对一些正在形成、有可能产生更大范围影响的舆论进行筛选,做好应对准备;在应对环节,当网络舆情变为现实的网络舆论危机事件后,公司采取具体行动,及时化解危机、消除不良影响。这三个环节有机组合,从整体上构成了网络舆情监测机制。

(一)监测环节

1.监测对象。针对保险公司特点,选择一定的关键词,监测对象可大致锁定在几个方位:第一,金融保险类网站、论坛等专业类;第二,政府网站、人民网、新浪、腾讯等主流类;第三,新浪微博、天涯、猫扑、豆瓣等热门类。

2.监测方式。一是成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锁定舆情监测主渠道,收集舆情信息,定期形成分析报告;二是借助网络舆情监测服务机构,建立公司网络舆情监管系统。

3.监测类型。网络舆情一般分为可预知和不可预知两类,因此网络舆情监测也相应地被分成日常监测和突发监测两种。日常监测,包括社会矛盾诱发的经济问题、保险公司过去发生过的同类事件、常规类事件;突发监测,包括个人意见通过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QQ 群等蔓延扩张演变的危机事件,公司偶发事件激发网络舆情形成,同类公司事件引发的连带影响等。

(二)预警环节

当网络舆论朝着某一方向发展、演变,但还未真正引发危机时,便处在舆情监测的预警环节。在这一阶段,如果可以通过网络舆情监测进行有效引导和沟通,就有可能降低将企业危机的发生概率。

1.制定危机预警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事件,制定比较详尽的判断标准和预警方案,做到有所准备,一旦危机出现便有章可循,可以对症下药,关键是确定好监测的目标网站和关键词。

2.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在事态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对事态的第一时间获知权,加强监测力度。通过舆情监控系统之类的相关技术手段,第一时间大量采集、汇总相关网络信息。

3.及时传递和沟通信息。首先,舆情监测人员必须与公司保持紧密沟通,随时反映最新信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其次,涉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危机事件时,公司各部门需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判断危机走向,采取有效的危机应对措施。最后,公司要积极联系相关网络媒体,进行公关协商,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力争将危机扼杀在摇篮里。

(三)危机处理

在网络环境里,公司即便采取了预警措施也难以阻止某些热点事件,即公司危机事件的发生。面对网络舆情引发的危机事件,保险公司必须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力争将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化解到最低。

1.还原真相。从过往发生的危机事件来看,不论是涉及社会重大事件,还是民生经济实际问题,不论事件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多数第一时间还是采取回避或否认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往往是引发更大危机的主要原因。危机事件发生之初,往往是真实信息最为缺乏之时,也是正确引导舆论走势的最佳时间,此时事件主体如能在第一时间事件真相,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反倒能阻止谣言的进一步扩散。

2.媒体沟通。公司如果能够与媒体达成共识,借助于某些主流或热门网站平台,可以事实真相,或转移舆论重心。

3.舆论引导。面对不同性质的危机事件,公司要采取不同的引导对策。对于网络炒作的不真实事件,公司要第一时间澄清谣言,并事实真相;对于确实存在的危机事件,公司同样要第一时间承认事实,对于产生的社会危害致歉,同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这种积极、正面的事件回应,不仅不会为企业发展带来伤害,相反有利于将危机事件影响降到最低。

4.转移注意。经过了还原真相、媒体沟通和舆论引导三个过程后,企业危机事件的高潮阶段已基本渡过,对公司而言最重要的是淡出媒体视线,转移受众注意力,休养生息、等待时机在下一次的正面、利好舆论环境中再推公司品牌和口碑。

(四)规避负面效应

网络舆情监测体系的建立对保险公司有着强烈影响。一方面,舆情监测服务机构通过对各类网站新闻跟帖、网络社区/论坛/BBS、微博、时评等网络舆情主要载体进行24小时监测,并进行专业的统计和分析,形成监测分析研究报告呈现给其服务的企业,帮助企业提高危机事件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舆情监测手段在道德层面上还未有定论,企业通过监测系统解决危机事件固然可行,却要防止陷入对舆情监测过度依赖的怪圈,毕竟企业自身健康发展才是解决危机的王道。

小结

简单来说,保险公司的品牌建设就是对公司进行标准化包装,最终浓缩成一种最为直观、简单的对外形象。毕竟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一个公司无法独占任何一种资源,也不可能独享一种信息,品牌建设的特色性、排他性便成为竞争对手无法模仿的法宝,能够让企业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网络舆情监测既是一种手段,帮助解决保险公司的危机事件,也是一把量尺,考量着公司的品牌建设和管理能力。网络舆情监测体系在具备了人力、资金、软件系统等物质和技术保障后,将在保险公司的品牌危机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1]戴元初.品牌舆情监测:另一个新闻视角.青年记者,2011(08)

[2]王维佳,王琦.自媒体在舆论传播中的作用及监测策略探讨.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02)

[3]曹远亮,柳炳祥,熊一兵.网络舆情监测在企业危机管理中的应用.法制与社会,2010(05)

公司网络监管篇2

(一)内涵网络舆情监测是对互联网中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传达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的一种监视和预测行为。从技术上来说,是指整合互联网信息采集技术及信息智能处理技术,通过对互联网海量信息自动抓取、自动分类聚类、主题检测、专题聚焦,实现用户的网络舆情监测和新闻专题追踪等信息需求,为客户全面掌握舆论动态、及时应对处理危机,提供分析依据。

(二)功能当前,许多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事件第一时间是通过网络和获知,并引发广泛热议。对于企业而言,一旦陷入网络负面舆论洪流将难以自拔,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疏导,甚至会对企业发展产生重挫,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三鹿”、“双汇”、“味千拉面”等企业面临的危机甚至最终破产的命运,除了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能不说是被网络舆论推上了悬崖。网络舆论监测对于企业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掌握自身相关信息,同时了解行业动态,利用正面的网络舆论趁势而上,推动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第一时间掌握危机信号,启动预警机制,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问题,积极化解矛盾,避免负面效应的进一步扩大,这对维护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保险公司的品牌管理

在保险市场竞争机制日趋成熟的条件下,价格、服务、销售方式、产品创新等一般竞争手段已经不再具备完全的竞争力,围绕企业特色、消费者需求,旨在提高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公司品牌建设已成为保险公司竞争的又一主力。

(一)行业特性1.服务性。一方面,保险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具有无形性和不可预知性;另一方面,保险产品也是服务商品,其表现形式是经济补偿,但以损失发生与否来决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2.风险性。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具有高风险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考虑如何进行风险规避,降低赔付率,从而降低保险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利润。

(二)保险公司品牌管理的重要性品牌,是指与目标顾客达成长期利益均衡,从而降低其选择成本的排他性品类符号,具备利益制衡和排他性特点。保险产品不像其他一般性商品,可以在超市进行各种品牌比较,从而做出选择。保险商品分散于各家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之中,要搜集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比较困难,而保险商品又具有无形性与复杂性特点,因此,对保险产品来说选择成本大。而品牌则可以节约消费者的选择成本。由于品牌的排他性特点,当消费者有了此类需求时会直接选择代表此类的保险公司购买具有此类功能的保险产品,从而实现品类与品牌的一一对应,节约消费者的选择成本,也就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辨识度。在竞争主体日趋多样化的市场格局下,品牌化无疑有利于增加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单从保险行业的服务性和风险性特点来说,品牌建设也是符合保险公司发展的迫切需要。

三、舆情监测与品牌管理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舆情监测和品牌管理有着天然的联系。首先,公司要建立健全品牌管理体系,必然离不开对网络进行舆情监测;其次,随着网络舆情监测服务机构的逐步建立,以及舆情监测系统程序的逐步完善,保险公司具备了建立舆情监测体系的可行性。

(一)必然性从三鹿“结石门”、康师傅“水源门”、微软的“黑屏计划”,到双汇“瘦肉精”、味千拉面“勾兑门”等,从近年来企业危机发生的情况看,越来越多的危机事件背后都有网络媒体的推动,甚至是直接由网络引发。这些突发事件对企业造成的危害巨大,很少有企业能够在突如其来的危机事件中做到完美应对、转危为安。因此,重视网络媒体的舆论动态,加强网络舆情监测,预测、预警、处理以及跟踪企业危机事态,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起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危机管理能力。

(二)可行性首先,国内已经逐步开始建立舆情监测服务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舆情监测服务。例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是国内最早从事互联网舆情监测、研究的专业机构之一,已经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网络舆情监测理论体系、工作方法、作业流程和应用技术,可以对传统媒体网络版、网站新闻跟帖、社区/论坛/BBS、微博、网站时评等网络舆情主要载体进行24小时监测,并进行专业的统计和分析,形成监测分析研究报告等成果。与此类似的还有红麦舆情监测系统、简美舆情监测系统、Rank舆情监测系统等等。其次,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网络舆论监测部门,安排具有传媒公关从业背景,掌握搜索技巧,并且具备较强的新闻敏感性,能够合理判断所监测信息的倾向性和发展趋势的人员负责网络舆论监测工作,同时利用微博、论坛、博客、QQ群等虚拟社区收集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四、舆情监测在保险公司品牌管理中的应用

舆情监测,概括来说包括监测、预警、应对三个环节。在监测环节,公司人员或监测系统密切关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相关的网络内容、动态等,将最新情况及时反映到公司;在预警环节,对一些正在形成、有可能产生更大范围影响的舆论进行筛选,做好应对准备;在应对环节,当网络舆情变为现实的网络舆论危机事件后,公司采取具体行动,及时化解危机、消除不良影响。这三个环节有机组合,从整体上构成了网络舆情监测机制。

(一)监测环节1.监测对象。针对保险公司特点,选择一定的关键词,监测对象可大致锁定在几个方位:第一,金融保险类网站、论坛等专业类;第二,政府网站、人民网、新浪、腾讯等主流类;第三,新浪微博、天涯、猫扑、豆瓣等热门类。2.监测方式。一是成立网络舆情监测部门,锁定舆情监测主渠道,收集舆情信息,定期形成分析报告;二是借助网络舆情监测服务机构,建立公司网络舆情监管系统。3.监测类型。网络舆情一般分为可预知和不可预知两类,因此网络舆情监测也相应地被分成日常监测和突发监测两种。日常监测,包括社会矛盾诱发的经济问题、保险公司过去发生过的同类事件、常规类事件;突发监测,包括个人意见通过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QQ群等蔓延扩张演变的危机事件,公司偶发事件激发网络舆情形成,同类公司事件引发的连带影响等。

(二)预警环节当网络舆论朝着某一方向发展、演变,但还未真正引发危机时,便处在舆情监测的预警环节。在这一阶段,如果可以通过网络舆情监测进行有效引导和沟通,就有可能降低将企业危机的发生概率。1.制定危机预警方案。针对不同类型的危机事件,制定比较详尽的判断标准和预警方案,做到有所准备,一旦危机出现便有章可循,可以对症下药,关键是确定好监测的目标网站和关键词。2.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在事态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对事态的第一时间获知权,加强监测力度。通过舆情监控系统之类的相关技术手段,第一时间大量采集、汇总相关网络信息。3.及时传递和沟通信息。首先,舆情监测人员必须与公司保持紧密沟通,随时反映最新信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其次,涉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危机事件时,公司各部门需相互配合、协同作战,判断危机走向,采取有效的危机应对措施。最后,公司要积极联系相关网络媒体,进行公关协商,正确引导舆论走向,力争将危机扼杀在摇篮里。

(三)危机处理在网络环境里,公司即便采取了预警措施也难以阻止某些热点事件,即公司危机事件的发生。面对网络舆情引发的危机事件,保险公司必须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力争将对公司的负面影响化解到最低。1.还原真相。从过往发生的危机事件来看,不论是涉及社会重大事件,还是民生经济实际问题,不论事件主体是政府还是企业,多数第一时间还是采取回避或否认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往往是引发更大危机的主要原因。危机事件发生之初,往往是真实信息最为缺乏之时,也是正确引导舆论走势的最佳时间,此时事件主体如能在第一时间事件真相,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反倒能阻止谣言的进一步扩散。2.媒体沟通。公司如果能够与媒体达成共识,借助于某些主流或热门网站平台,可以事实真相,或转移舆论重心。3.舆论引导。面对不同性质的危机事件,公司要采取不同的引导对策。对于网络炒作的不真实事件,公司要第一时间澄清谣言,并事实真相;对于确实存在的危机事件,公司同样要第一时间承认事实,对于产生的社会危害致歉,同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这种积极、正面的事件回应,不仅不会为企业发展带来伤害,相反有利于将危机事件影响降到最低。4.转移注意。经过了还原真相、媒体沟通和舆论引导三个过程后,企业危机事件的高潮阶段已基本渡过,对公司而言最重要的是淡出媒体视线,转移受众注意力,休养生息、等待时机在下一次的正面、利好舆论环境中再推公司品牌和口碑。

(四)规避负面效应网络舆情监测体系的建立对保险公司有着强烈影响。一方面,舆情监测服务机构通过对各类网站新闻跟帖、网络社区/论坛/BBS、微博、时评等网络舆情主要载体进行24小时监测,并进行专业的统计和分析,形成监测分析研究报告呈现给其服务的企业,帮助企业提高危机事件处理能力;另一方面,舆情监测手段在道德层面上还未有定论,企业通过监测系统解决危机事件固然可行,却要防止陷入对舆情监测过度依赖的怪圈,毕竟企业自身健康发展才是解决危机的王道。

公司网络监管篇3

新景公司全公司形成一个局域网为实现网络视频监控提供了条件。为保证视频监控用的硬盘录像机能被视频监控软件识别,全部选用了有网络功能的硬盘录像机和厂家提供的免费网络视频客服端软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择高清晰的摄像头进行组网。在公司局域网中的任何一台电脑都能对所有电站和前池的摄像头进行监控和操作。为方便领导出差时能随时监控生产情况,在二级站专用的视频监控电脑上装设了远程登录软件,这样只要在有互联网的地方都能及时监视到公司的生产情况。

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开发OA系统,提高全公司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新景电业有限公司在管理上最大的困难是点多面广,人员紧缺。很多文件的传阅和请示的审批、生产信息的上报如果用传统方式不但费时而且会浪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在全公司已经组建局域网平台的基础上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开发了OA协同办公系统平台,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将单一的公司公文处理和日常办公流程管理功能加以开发拓展,在OA协同办公系统上增加了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板块和部分安全生产管控流程功能模块(设备缺陷管控流程、两票执行管控流程、安全检查整改管控流程、工作任务单流程等),实现了公司日常行政事务和安全生产业务的有效融合,基本实现了公司生产办公自动化、信息化,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创造了很好的管理效益:一是大量节省了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成本,二是充分满足了公司各方面的管理需要,三是实现了公司信息资源的共享,四是为公司的管理创新夯实了基础。并且通过该系统的开放端口在有互联网的地方都可以访问这一系统。

公司网络监管篇4

实习时间2XX年6月29日—7月19日

指导教师

院系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班级通信02-1班

学生姓名李

学号XX年7月上旬,在系领导的组织和安排下,我们02级的学生分别在大庆网通公司的会战分局和学院端局进行了生产实习,现就将本次的实习情况总结和汇报

大庆网通公司简介? 大庆网通公司隶属中国网通cnc,前身是原中国电信chain telecom。现在,大庆网通公司拥有三个2.5g的城域网出口,其网络覆盖整个大庆地区,在大庆五区四县都有它的交换机中心。大庆通信市场竞争激烈,有中国五大通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移动、联通和铁通)+大庆两大专网(油田通信和石化通讯)。在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大庆网通公司秉承“以人为本,事实求是,艰苦奋斗,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不断发展壮大。目前,大庆市话普及率107%,大庆网通公司占43.5%。

大庆网通公司主要提供电话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internet信息服务以及一些增值和托管业务。其公司主要设备有电源设备、电话交换机设备、传输网设备、互联网设备以及网络环境设备。这些设备统一由网络运维部来进行远程监控、管理和维护。其示意图

实习期间,对大庆网通公司各部分设备和系统进行了实地参观、了解和学习。详述

网络监管中心? 网络运维部负责对全网的所有设备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管理和维护,下设网管中心、设备维修中心、线路维护中心、以及用户数据控制中心。其核心——网管中心对全网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下分网络监控部、网络分析部、网络资源部和业务响应中心。起关键作用的网络监控部对全网进行全专业的网络监控。如:交换机监控、传输网监控、电源监控、室内环境监控、烟雾监控、互联网监控、自动停开机监控、bits时钟监控、7号信令监控、互联互通监控、基础数据网络监控、计费采集监控等等。这些监控网络保持高品质的实时性,由高性能的中小型服务器来提供不间断服务,达到能及时发现网络故障、分析故障、修复故障,并作好故障记录。据工作人员介绍,正是由于有如此完善和专业的网管中心才使得他们的网络保持高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高效益。监管中心示意图

公司网络监管篇5

论文关键词 网络舆论 舆论监督 社会评价 司法独立

2013年8月24日“郭玉驰强奸幼女案”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舆论监督司法的思考。8月24日晚被告人郭玉驰将路边玩耍的四岁幼女抱至家中实施奸淫。法院经调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从重处罚。但因被告人郭玉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有期徒刑5年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3年9月30日,一个标题为《一个被强奸的4岁小女孩的一封公开信(大关县官员强奸幼女)》的帖子在某论坛上流传,引起了网民的热议。许多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是重罪轻罚,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明显是情节恶劣,仅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于情于理都无法安抚受害人和说服民众。2013年12月6日,云南省大关县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对备受争议的大关县官员郭玉驰强奸4岁幼女再审一案作出判决,以强奸罪改判郭玉驰有期徒刑8年。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再一次突出强调了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其实,正义是形成于人民群众之间的,人们对待一个案件事实不可能绝对客观的进行评判,而是基于道德上的考量。道德与法律终究是有界限的,法律是底线,道德则是一种存在于人们社会意识中的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道德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保障,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弥补。从“李昌奎案”开始,社会舆论就成为了司法审判活动公正性的助推器。郭玉驰案的再审充分反映公众对于司法正义的追求,人们迫切希望信息的公开,以使受害人、弱者得到应有的补偿。该案件舆论监督适时性、内容的集中性、监督策略合理性特征,使得监督基本不偏离罪责罚相适应原则的大方向,尽量避免了因监督的“越位”可能引发的群众和司法关系紧张局面的产生。但是舆论监督并非尽善尽美,有时候网络舆论监督对于法律事实的评价成为法官公平审判的绊脚石,迫于舆论压力,许多案件不得不发回重审,这也就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独立。

一、 网络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与价值

网络舆论监督即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的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和评价。“网络媒体开发了平民舆论的空间,使得平民舆论成为一种基于网络技术的有价值的社会监督。”带有草根性质的人民群众通过这个广阔的平台可以畅所欲言,对于政府公开的信息、社会突发事件所显露出的问题进行评价,宣泄着不同的社会情绪。社会公共权力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最重要客体,这使得政府更加全面的了解群众们的需求,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网络舆论监督的功能与价值就得到了彰显。

(一)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进行自我教育的一种更为生动的方式

公民通过参与网络监督,了解天下大事,获取信息和知识,从而在参与的过程中得到知识的整合,进一步提高公民素质。同时,法律因其机械性而无法制裁的预期的越轨行为在舆论监督下得到压制,从而更有效地从根源组织罪过的发生。公民在自愿参与网络监督过程中,对于网络中不真实、不可信、抑或带有欺骗性的偏离道德的内容进行批评、抨击,达到公民自我教育的目的。

(二)公民的意愿与需求得到充分真实的表达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治国安邦应当以人为本,满足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需求。脱离了群众,国家也只是一个没有实质内容的空壳。怎样才能了解人民群众最本质的需求,那就是给人们提供一个交互的舆论监督平台,让人们自愿的主动地表达。这也是网络舆论监督不同于传统媒介的社会舆论监督,它能有效地反映民意,对政府工作或者司法活动等的不满都能够通过这个广阔的平台表达出来,传统媒介例如新闻舆论监督,会有新闻“把关人”的把关与引导,很有可能造成对真实民众意愿的掩盖。

(三)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实现社会控制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认为舆论应当是社会控制手段之首,网络舆论通过集体心理和大众传播的作用,引起社会情绪并产生社会行为,从而反作用于社会,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互联网这个舆论传播的平台达到这样一个效果,网络舆论监督才成为实现舆论社会控制的重要的形式。网络舆论监督可以通过如下形式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 。

1. 公布真相。网络舆论监督的实施不会像法律一样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对社会进行软控制,网民通过公开事实真相,使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暴露在阳光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批评建议。采用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网络舆论监督,可以缓解社会冲突,网民通过发泄民愤,释放不满和敌对的社会情绪,借助网络舆论监督,在当今社会主义制度转型期,为社会冲突找到安全的制度出口。以疏代堵的形式使权利受侵犯者得到较为温柔的发泄方式和社会群众的支持,削弱了公权与私权的对立。

3.重塑共识。约翰·弥尔顿认为,真理能够通过自我修正战胜谬误。网络舆论监督本身有强大的自我修正功能。网络出现之前,明显的“舆论一律”倾向是因为大多媒体都是官方媒体,群众自发的舆论监督功能大大降低,舆论源与舆论流被官方垄断,舆论的“自我修正”功能缺失。 现如今,网民的意见虽然会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出现短期的偏差,但基于道德正义的考量,绝大多数人会站在正义的一方,真相也会浮出水面。理性认识终会打败感性的社会情绪。

(四)网络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政治民主化

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更有效的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突破政治的封闭性,使得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办事的公开透明化,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司法独立原则是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明确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裁判的基准只能是法律,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就没有公信力,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然而过度的网络舆论监督会与司法独立原则背道而驰。在网络舆论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严格遵守原则审判的同时,在另一方面,也促成了法院审判的非独立性。由于网民带来的巨大舆论压力,政府往往会产生重视,为了遏制住网络上洪水猛兽般的各种言论的扩散,政府一般会给出批示,于是,司法机关又要在政府的干预下处理案件。

其次,过度的舆论监督往往会在缺乏监管的条件下形成非理性倾向。网络舆论会产生所谓的传染效应,即网络的大众化和匿名化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主,毫无疑问将促进公民对政府、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但也正是由于其匿名性的特点,使一些人的发言不负责任。甚至有些人出于个人目的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经传播后会产生很坏的影响。法院迫于舆论压力,可能会发回重审进行再次调查,既使得法院审判案件的效率大大降低,又会使司法独立原则遭到侵犯。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合理的网络舆论监督是实现司法独立,进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是司法公正的助推器。舆论和司法的终极目的都是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如何实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受众主体的真实与自由。网民能够以客观平等的心态和批判的态度,充分发挥自己的观点,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据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委托腾讯网在 2009 年初所作的调查,网民选择的举报方式依次为:网络曝光(35.8%)、传统媒体曝光(31.3%)、向纪委举报(17.2%)、向检察院举报(11.4%)、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3%)、向公安部门举报 (0.5%)。网络舆论监督已成为网民进行社会监督的首选方式。数据也表明,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实现自己监督权最好的方式。2013年由人民网发布的互联网舆情报告分析中指出,该年20个热点舆情事件中,司法案件占半数以上。9月份继举世瞩目的薄熙来案一审宣判之后,陕西“房姐”龚爱爱案、“高铁一姐”丁书苗案陆续开审,北京大兴摔童案、李某某强奸案、河北王书金强奸案等相继宣判,沈阳摊贩杀死城管案主犯夏俊峰被执行死刑,更使得司法公正成为空前集中的网络议题。网络舆论监督不仅能够督促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严格遵守原则,不受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干涉,还能推动司法进步并在推动新制度的出台上产生了积极的意义。

(一) 舆论监督司法的权利来源

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来源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批评建议权。同时《宪法》第2条和第27条也隐含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因此,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一种方式。

(二) 舆论监督司法的历史渊源

其实,早在西周的刑罚中就能够看到舆论监督司法的雏形。在西周的慎刑原则中,有一个制度为“三刺”。对于重大案件的判决,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秋官 小司寇》曰:“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有学者解释《周礼》中的刺译为“讯问”:一刺,讯问群臣,群臣以为该杀;则二刺,讯问群吏,若该;则三刺,讯问万民。万民都以为当杀,然后杀之。

虽然有些学者否认了《周礼》这一说法的存在,认为讯问与案件无关的群臣、群吏、万民对于案情的了解毫无帮助,但西周许多史料的记载,证实了《周礼》“三刺”审判确有西周制度的遗迹。视线跳转到通讯信息发达的今天,互联网的存在让民众对于案件事实的掌握有时甚至比法官还要准确快速。因此,舆论监督司法是具有实在意义的。

(三)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发展现状与法律规制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力以达到权力的分散与平衡。 公权力的膨胀和越界是民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单单依靠司法的强制性的制约和监督是不够的,所谓压力越大反作用越大。因此,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很好的实现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方式,也是一种社会控制方式,是不可能被摒弃的。然而,网络匿名发表言论也导致许多无良公民不负责任的发表虚假事实,也会干扰司法审判活动。是要舍弃其中一种还是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所谓的平衡?答案肯定是后者。明智的统治者不会钳制舆论,而是会利用舆论得到应有的提升。

首先,通过立法达到对网络舆论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调查表明,进入21世纪的时候,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互联网的法规,70%的国家正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92%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和监督,26%的国家出现对互联网的执法案例。我国网络立法的滞后,导致网络舆论监督在现实中面临许多问题。对于网络上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造谣者”不能将其绳之于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由此看来,还没一个针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完整立法。应针对现阶段网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地保障网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并切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公司网络监管篇6

网络金融的概念就是把金融以及互联网计算机科技两者进行结合在一起,网络金融的基础就是金融公司所拥有的主机,它的传播媒介就是依靠着通信网络以及互联网进行传播,它的操作平台是内嵌业务流程以及金融信息软件操作平台,它的操作方式就是使用客户端的新型金融形式。网络金融已经成为了一般金融的一个升华,在高科技范围当中的一个延伸,网络金融本质就是使用计算机以及智能移动设备从而实现消费者以及金融公司之间的迅速、更安全、更方便的连接,这样就能够方便消费者以及公司等消费群体可以及时的、精准的获取金融经济数据,得到网上服务、使用互联网经行交易等等一系列的活动。在网上可以经行网上结算、网上支付、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网上期货等一系列的经济交易,从最开始的网络交易现在已经逐渐演变成为第三方支付、人人贷等真正具有网络金融特点的形式出现,这就需要我们必须正视并且重视黑客、病毒等认为的网络危险因素以及科技漏洞所带来的危险,快捷的网络交易不仅仅带给人们的是一种快捷的享受,同时网络金融也给人们带来了风险,网络金融风险怎样监督,让其风险降低到最小化这是我们需要探究的重点所在。

一、网络金融风险种类

(一)一般风险

从一个角度来看其一般风险为流动性的风险,换句话说就是产品的流动性越大,则证明其安全性就越高,这样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就能够相应的得到提升,假设资金一旦出现流动性的问题,消费者就会大量的将其资金取出,金融公司就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危机甚至会出现破产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对于任何一个银行来说都是存在的,网络金融公司也不能避免,假设网络银行的资金没有办法变成现金的时候,消费者就有很大的可能要求将资金取回,这样就会遭受到流动性风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般风险可以表示为信用风险,和一般的金融公司一样,假设网络金融公司面临着信用危机,不管是数据信息的随意更改还是贷款无故冒领等情况,这样都可能会影响到网络金融公司的信用情况,从而消费者就会大量的将其资金取出,金融公司就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危机甚至会出现破产的可能。

(二)体系风险

网络金融的体系风险是表示在网络金融使用的体系当中,假如其中有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这样就会影响到全部的体系正常的工作,从而能够威胁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情况。其一为科技风险,这是主要针对网络金融来说的,由于计算机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这也能够融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进行浏览业务、办理业务,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管是信息还是体系上都存在着不小的风险,其二是网络金融的监管风险,这是引起因为金融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危险,比若说,公司内部员工使用系统漏洞进行的诈骗行为等。

(三)业务风险

其一为操作风险,网络金融公司能够在使用计算机体系进行运用的过程当中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也给不法分子给予了操作的便利,这样银行职员的粗心大意也能够给公司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风险严重的影响着公司的安全。其二为信誉风险,信誉对于每一个交易公司的影响都十分的巨大,这样假如出现了信誉风险,公司就很可能损失了一大批客户。与此同时,其他网络公司的信誉差也影响了使用者对于整个网络金融持有怀疑的态度。

二、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现状

(一)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

从现在来看,国内网络金融还处于初步发展时期,有关法律仅仅限制了传统金融业务,在网络金融方面没有是,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多多动,比如说网络金融交易市场的双方身份以和合同的确认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法律也没有的对网上诈骗、计算机病毒等有关行为进行约束。

(二)缺少统一规划

从最近一些年内我国网络金融发展情况能够了解到,网络金融以及一般金融企业成为了独立的两个领域,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划准则,缺少了统一的行业安全协议,由于没有统一规划,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懂影响了网络金融监督以及建设,减缓了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服务效率,这样也不利于国家对于该领域的规划。

(三)监管体系不适用

我国现在使用的监管体制为双重监管,其一是依照经济区域划设人行大区分行,其二是依照行政低于当中设置银行的监管机构,网络金融不同于一般的金融公司,他没有地区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从另一个角度也能够看出目前的监管体系并不适用与网络金融当中。

(四)缺少专业化的网络金融人力资源

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网络金融体系转件朝向开放化、综合化与先进化的方向而发展,在这一条件的驱使下,提高了对这一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并规定监督者不仅要对专业化的常识有所了解,并且也应当对计算机和相应的技术软件具备一定的操作能力。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体系逐渐走向了工作、服务体系及财产的虚拟化,但是有关的监督部门则并没有创建符合这一行业发展的专业人力资源团队。所以,工作者们应当在完全掌握金融工作的条件下,密切掌握金融业方面的知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能够积极应对各种困难,为其今后的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

三、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策略

(一)健全网络金融法律机制

在对网络金融体系进行制定时,大多立足于其各项制度体系,在此过程中应当提高其司法力度,拟定有关电子信息、电子资金与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规章制度体系,并且确定在该行业中各个主体的各项职责。在此之后应当积极改善现阶段所产生的网络金融法律制度,笔杆对相关法律条款中有关的制度体系进行完善,经过提高惩罚强度,重点消除一些采用电子信息出现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现象,并对其所产生的网络危害,应当依照比例来予以其相应的惩罚。最终,还应当创建一个完全公平化的网络交易平台,并为使用者在应用过程中能够放心使用,比如说,应明确有关存储互联网证据、明确行为责任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等内容的制度体系,并切实的使每一位使用者的信息得到充分保障。

(二)健全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在进行该项工作时,应首要创建健全的风险监控系统,并且形成一个由国家有关部门设定并积极参与的风险管理组织,主要管理网络金融的司法制度,并帮助各个组织处理一些决策上的事件。与此同时,也应当在相关部门中设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体系,并根据相关要求确立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各项工作的实施。在此之后,还应当提高管理组织中各个部门的共同管理效率,并实现资源共享,每一位工作者均可对他人进行监督管理,进而切实的实现联动效应。最终应当提高和国际金融监管部门协作程度,进而凭借其他国家比较先进的工作经验,在应对一些突发事件时,不但能够与国际组织进行交流,也可对其进行有效处理。经过世界各个地区之间的交流及合作,为我们国家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并创建了健全的监管体系。

(三)改善网络金融监管方案

第一,应当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程度,在真实的操作过程中应当积极提高其本身在面对金融工作及预期风险的水平,并对我国的监督管理控制进行系统性及前瞻性的开展,使其专业化水平能够达到新的高度。第二,还应当认真查看网络金融现场和非现场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及有关内容,比如说,在现场进行查看的过程中,应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盘查,并了解网络设施和场地之间的安全性能问题;防火墙是否符合操作要求;口令管理的严谨性等多个方面。而在非现场进行查看的过程中,基本上则包含以下几点内容,即:业务发展程度;业务获利水平;网络被攻击频率与服务器出现不良现象的频率等多个方面。第三,应创建对信息的披露管理体系,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并改善现今所存的监管模式,创建追踪搜查系统,当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操作时,应立即对其进行严惩。

(四)创建网络金融安全制度

在开展该项任务时,第一,应当积极研发出具备我们国家文化发展特征的信息技术,其中主要包含系统软件、通讯装置及电脑等多个方面,进而保障我国的金融发展能够得到有力保障。第二,应积极改进网络操作条件,进而提高对整体互联网系统的监管;提高有关人力资源以及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注入;定期对计算机的各项系统进行维修与保护,进而保障其可以在正常的条件下得以运行。第三,应积极提高数据信息的有效管理,对各项数据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进而保障其完成不同金融领域的数据共享,与此同时,也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创建安全性较高且有保障的服务制度。

(五)积极培育网络金融行业的技术型人才

第一,应对专业化技术人才进行正确培育,而一些金融类高校应重点分析该领域今后的发展形势,并将与此相关额内容当做学生学习的重点,进而提高同学们的专业能力,为社会的发展培育出全能型人才。第二,应适时的引起其他国家的先进技术与思想理念,聘请在世界中专业能力较强的人才,能够有效改善我们国家金融人才监管体系。第三,应当对监督管理者在特定时间内进行培训,并在这一条件的作用下培育出更多的技术型人才,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结论

现阶段,网络金融早已变成了世界各个地区金融领域进行发展的主要形势,现今我们国家这方面的监督管理系统仍需进行深入的完善。所以,在此过程中只有积极提升网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创建正确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才能够切实的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效果,进而完成我国网络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邢辰.探讨如何构建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模式[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5,09:145-146.

[2]梁竞存.网络环境下的互联网支付金融风险监管模式[J].生产力研究,2015,12:19-21.

[3]王立国,许爱萍.技术创新视角下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及合作监控模式构建[J].南京社会科学,2014,01:38-42+51.

[4]何文虎,杨云龙.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金融发展研究,2014,08:48-54.

[5]杨云龙,何文虎.基于文献综述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4,08:16-24.

[6]王建文,奚方颖.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现存问题、域外经验与完善方案[J].法学评论,2014,06:127-134.

公司网络监管篇7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307-03

2013年7月开始,互联网直销基金在中国的货币基金市场涌现,人们称之为“宝宝类”互联网直销基金,以余额宝为典型代表。随后各种类似的网络理财产品蜂拥而至,给网路证券投资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引发了监管机构的密切关注。余额宝的收益是否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的问题,也引起了大量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

一、网络证券投资的概述

(一)“余额宝”等网络证券投资的发展进程

网络证券投资又称网上证券交易,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主要形式,指投资者通过因特网、局域网、专网等各种网络资源,进行与证券交易相关的活动[1]。网络证券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延伸,其形式主要包括:基金销售、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网络证券中介服务以及其他形式等。本文所研究的是狭义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即券商以互联网作为工具向客户提供经纪服务。

“余额宝”是第三方网络支付与互联网基金合作开发的产物,被视为互联网基金理财产品创新的最新成果。2013 年6 月13 日,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公司和天弘基金公司合作开发,兼具消费和理财双重功能的“余额宝”正式面世。余额宝里的资金不仅能在各大网站上进行消费,还可以用于购买货币基金增值,而且其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余额宝面世之初,七日年化收益率是7%以上,高收益率吸引着大批的网络投资者。

在“余额宝”一路高歌猛进的同时,各种理财平台呼之欲出。在余额宝推出后的同年8月份,拥有大量客户基础的微信推出了“微支付”功能。此后又陆续有百度旗下的“百发”、“百赚”,腾讯旗下的“理财通”,网易、苏宁、京东等也都纷纷推出有关的金融产品。一时间,互联网理财产品在年轻一代的网民中畅销,基于各大平台的网络证券交易掀起了一股新的热潮。

(二)网络证券投资的特点

网络证券投资作为互联网与证券产业相结合的新型投资方式,极具创新价值、用户体验极佳,具有虚拟性、即时性、技术性、国际性、安全性的法律特征[2]。余额宝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有其如下独到的优势。

1.门槛低。相比于其他的金融理财产品,余额宝的起售点仅为1元,给在支付宝和其他交易平台留有小额资金的客户提供了投资渠道。传统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大都是为资金丰厚的客户量身定制,力求用20%的优质客源收获80%的资金;而余额宝看中的资源正是那些不被银行、基金公司看中的另外80%的投资者。

2.收益高。互联网基金以互联网平台交易和大数据分析为基础开展业务,比以商业银行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传统基金销售模式效率更高且成本更低,提高了投资人的收益率[3]。天弘基金增利宝依靠支付宝作为交易平台进行直销,节省了高昂的银行渠道费以及自建实体网店的巨大投资,创造了比银行存款和普通货币基金更高的收益。

3.流动性强。首先,余额宝支付方便,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及快捷支付将账户内的闲散资金随时转入余额宝,3个工作日后便可得到收益。其次,余额宝可以用作网上支付,随时进行购物、缴费、信用卡还款、转账等,操作灵活简便。最后,余额宝实行的是T+0模式,可以随时进行资金回赎,无须任何手续费便可将资金赎回到指定的支付宝账户或者银行卡里。余额宝成功地将消费性资金转化为投资性资金,满足了客户在投资基金的同时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

4.透明度高。传统金融理财产品的运行周期较长,客户通常不能及时获知投资的收益率详情以及盈亏状况。余额宝的收益实行当天结转,客户可以随时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设备查看账户收益情况及收支详情,同时也可以通过余额宝官方网站、手机App等查看沉淀资金总额及收益率的走势,具有高度的透明性。

二、网络证券投资的法律分析

(一)网络证券投资的主体及法律关系分析

网络证券投资一般存在三个业务主体:互联网公司、基金公司和客户。以余额宝为例,其业务主体包括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公司和支付宝用户三方。在余额宝的投资过程中,支付宝用户是货币基金的购买者,天弘基金公司是货币基金的销售者,支付宝公司为天弘增利宝基金提供客户资源和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与用户对接,余额宝与增利宝对接,并未直接进行货币基金的销售,是货币基金的销售平台。

支付宝客户与余额宝签订余额宝服务合同,便可将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入到余额宝账户内,即视为对天弘基金增利宝的认购,客户和天弘基金是基金购买合同关系。天弘基金公司与支付宝公司是增利宝货币基金合作关系,通过余额宝进行增利宝基金的认购(见图1)。

图1 余额宝法律关系

图示来源:笔者自行绘制

(二)网络证券投资的法律性质分析

从余额宝成立之初,针对余额宝合法性的质疑就不断涌现。目前支付宝持有的是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第三方支付牌照,而没有获得基金的销售牌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没有代销基金产品的资格。为了规避“禁止第三方支付公司代销资金产品”的监管规定,支付宝公司与天弘基金公司采取一系列操作程序,将天弘增利宝基金嵌入余额宝进行认购与回赎,支付宝仅仅作为货币基金的直销平台而非基金代销公司,在整个资金的流转中只作为交易平台收取“管理费”。这样的安排使余额宝在外在表现上并未违反证监会的规定,性质上为直销货币基金嵌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销售,实际上余额宝已经达到了代销基金的实际效果,处在一个模糊的边缘地带。

余额宝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货币基金,货币基金是一种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将资金交由基金管理人运作,并有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的基金产品。

三、网络证券投资面临的风险

余额宝一经推出,便因备案和银行监督协议问题受到证监会的监管。2014年2月21日,央视证券资讯频道纽文新撰文抨击余额宝,认为“余额宝”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虽然之后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央行不会取缔余额宝。”但是,余额宝等新兴网络证券投资的风险问题,仍旧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一)国家政策风险

虽然余额宝在推出的一年多时间里经过了多次监管,其操作流程并未发现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等规定,但实际上,余额宝已经达到了第三方代销的实际效果,其合法性属于法律监管的模糊地带。针对余额宝等“宝宝类”网络证券产品,央行的相关政策正在出台,余额宝的未来将取决于国家政策规定。

(二)主体运营风险

网络证券投资以互联网公司和证券公司为支撑,当互联网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出现公司管理、资金运行等问题时,势必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天弘基金在与支付宝合作前是一个排名靠后的小公司,面对超过6 000亿元的货币基金,其基金管理能力和风险调控能力也遭到了质疑。与不断增长的货币规模和用户数量成反比的,是日渐下降的收益率,如何保障客户的收益、提高自身的吸引力,为货币基金的运营主体带来了挑战。

(三)资金回赎风险

余额宝较强流动性和随时回赎基金的优势背后,也为余额宝的资金流动埋下了隐患,投资者不得不警惕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赎回风险。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大多采取的是“T+0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方式,究其实质是需要支付宝和基金公司先行垫付,从而保证用户能够随时取出账户中的理财存款。这也就意味着,当遇到“双十一”等电商大促销的网络支出高峰时期时,支付宝等公司的资金垫付能力将受到严峻的考验。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余额宝资金吃紧,资金回赎的风险将急剧上升。

(四)网络安全风险

网络技术安全风险主要是基于互联网的安全技术相对性而产生的交易信息传输、交易密码保密、交易者的身份确认等方面的风险,这是网络证券交易所固有的风险[4]。自从网络证券投资推行以来,就面临着各种木马病毒、网络黑客入侵的危险。2005美国万事达卡4 000万客户资料外泄,给各类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安全性敲响警种。余额宝的操作流程便捷,账户里的资金可以随时用于各种网络支付,一旦密码被盗就会使客户遭受巨大的财务损失。虽然支付宝公司对余额宝投保了“余额宝盗用险”,但其理赔对象、方式、范围及其后续服务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手机电脑被病毒入侵而导致账户被盗,使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的事件受害者能否通过“余额宝盗用险”获得赔偿还未可知。面对多种多样、变化莫测的钓鱼软件、木马病毒的入侵,支付宝这类的公司依靠自身的软件升级防护,显然无法给用户营造绝对地使用安全环境,还须依赖于网络大环境的整体安全。

(五)信息披露风险

余额宝在宣传中过于强调较高的收益率,而忽视了其货币基金的本质特点,使余额宝用户只知余额宝而不知其背后的天弘基金,更不了解货币基金的投资动向和相关的风险。余额宝披露的信息还仅限于资金的收益率和盈亏情况,而对资金的规模、投资范围、风险调控机制都鲜有涉及,一旦货币基金市场产生动荡,投资者很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财产损失。

四、网络证券投资给法律监管带来的挑战

互联网的高效、迅捷、技术性、易删改等特点,为证券交易开辟了一个新的低成本高效率的投资方式,却也因其交易信息的缺乏有体物作为载体,使监管部门难以准确把握交易信息、实时认定交易情况。网络证券投资在面临着巨大风险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监管模式带来了挑战。

(一)监管机构过于繁杂

网络证券投资是一种跨领域的金融理财产品,其融合性势必会涉及多方监管机构的监管。其复杂多元化的特征,给各个监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分工合作、实行有效监管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如何协调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成为了网络证券投资监管的重中之重。以余额宝为例,支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首先受到央行的监管,天弘基金增利宝作为货币基金销售主体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在资金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又要受到银监会的监管,作为互联网证券又要涉及工信部的监管,支付宝公司投保的“余额宝盗用险”还在保监会的监管范围之内。2013年9 月,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 正式组建,表明监管机构已经在朝着“一行四会”的监管模式迈进。

(二)信息披露监管难

借助于互联网的便捷平台,网络证券交易的信息可以得到及时的披露,信息披露成本急剧下降。但同时,也正是由于网络操作的便捷性与灵活性,使得信息披露的文件易被篡改,网站内的误导性信息的证据也可以很快被移除,这给监管机构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且在当下网络信息爆炸化的时代,过于丰富的信息反而会让投资者难辨真假,为信息欺诈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信息披露给传统的信息披露管理模式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增加了信息真实性的辨别难度和信息披露不实时的责任认定难度。

(三)营销主体难定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少证券投资公司开始通过网络开展业务。券商利用网络门户网站的客户资源销售金融理财产品,一些非证券行业的公司亦通过与券商合作销售基金。“余额宝”等宝宝类商品的大量涌现,使得证券投资公司与一般的证券门户网站、互联网支付平台的界限变得模糊。网络支付公司通过嵌入投资理财产品进行基金销售,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禁止第三方支付平台代销基金”的规定,在实际上起到了代销基金的效果,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内对营销主体的法律性质定位难,对监管机构的监管提出了挑战。

五、网络证券投资的监管建议

余额宝的这种通过账户余额投资货币基金的模式并非首创,早在1999年,美国的Paypal就将电子支付平台与货币市场基金进行了完美的整合,创造出世界上的第一只网络货币基金[5]。到2007年,Paypal货币基金以接近10亿美元的规模达到了顶峰。但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一路下滑,Paypal最终于2011年6月关闭货币市场基金。作为余额宝的先驱,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的倒闭为余额宝的法律监管敲响了警钟。

(一)明确监管机构,完善职责分工

由于网络证券投资涉及不同领域的监管,明确监管机构是实行有效监管的第一步。首先,要明确央行与证监会、工信部等各自监管的领域,以余额宝为例,央行应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监管的同时,掌握余额宝自己流动的数据信息,确保资金安全;证监会在监管天弘基金增利宝的之余,对基金公司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工信部则应对整个网络证券交易的技术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监管,保障证券交易网络大环境的技术安全。

其次,要进步一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建立基于网络证券投资监管的专项合作小组,促进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在弥补监管漏洞的同时,也要避免重复监管、浪费行政资源。从而形成完善的监管网络,促进网络证券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网络证券的销售主体

虽然目前余额宝被定性为货币基金的销售渠道,但实际上已经达到了代销基金的效果,应当将其视为货币基金的销售者进行监管。应针对支付宝等证券销售平台建立更高的市场准入制度,包括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等要求,以防止金融资质较低的机构人员进入证券市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另外,还要要求余额宝在销售基金的环节中,承担起与证券公司相同的信息披露职责,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提供资金的运营情况。

(三)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针对网络证券投资虚拟性、迅捷性的特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非现场监管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提高互联网证券的信息披露标准,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透明、及时、充分、完整,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健全互联网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获取证券公司的状况及其变化等信息,充分了解相关的金融理财产品从而进行证券投资。

(四)完善技术安全监管

网络技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保障,目前网络证券投资面临的账号被盗、验证码泄露等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安全的问题。在该问题上,Paypal的安全技术值得效仿。首先,设立极为先进的欺诈风险模型,有助于检测和预报欺诈易;其次,对数据采取严格的加密技术,保证客户交易信息和财务信息的安全;再次,使用业界认可的地址认证服务(AVS)和卡安全代码(CSC)防止身份被盗用,并使用专有银行账户认证方法作为额外的认证标准;最后,设立反欺诈小组全天候工作,保护交易安全并确保敏感信息被保密。

(五)加强网络证券的风险监管

加强网络证券的风险监管,需要建立网络证券经营风险控制制度,强化证券公司和网络支付公司的风险调控能力。虽然央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中将原来规定的“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的上限额度提高到了10万元,但央行的大原则并未发生变化。通过限额将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限定在一定额度的支付范围内,大额支付仍需通过银行。该规定会间接限制余额宝的投资限度,从而控制支付宝的资金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另外,可以仿照传统的金融机构,对货币基金征收一定的存款准备金,以提高网络证券投资机构的风险应对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冯果,等.网上证券交易法律监管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

[2] 齐爱民,冯兴俊,周平,崔聪聪.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7-13.

公司网络监管篇8

网络保险道德风险是指在从事网上保险交易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彼此的信息掌握不完全,在获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对他人做出不利的行为。道德风险中一种是被保险人不完全了解保险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完善,这类风险会得到有效控制;二是保险人不完全了解被保险人的行为,这种风险危害严重,很多学者把道德风险描述为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有意识地制造事故, 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有效措施, 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危险。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网民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截至2015 年12 月,我国网民达6. 88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 3%;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4. 13 亿。大量的网民和网购行为的存在为网络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基础,网络保险正处于发展时期,保费收入占比不断增加,但道德风险的存在阻碍着网络保险的正常发展。

二、网络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网络保险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使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没有按实际风险收取保费,这引得高风险人群购买保险,且在网上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核实难度增加,让许多投保人有机可乘;投保后,责任的转嫁让他们减少了防止灾害的努力,通过网络对保险事故核实的局限性也增加了投保人故意引发事故或夸大事故的程度,引发欺诈现象。这样的道德风险在传统保险中也常见,但是因网络保险人对客户信息的不了解,以及核保的困难而加大了网络保险中道德风险引发的保险事故。

(二)网络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

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可能因不道德行为给投保人带来损失。公司内部的许多员工了解网络密码等信息,他们可以利用职位之便修改数据;还存在保险公司应理赔时不及时理赔的情况。客户方面,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不太了解,难于了解保单的真假性,公司职员有可能制造虚假保单,骗取保险费,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带来危害。

(三)保险监管部门的道德风险

网络保险的正常运行需要监管部门有效的监管,然而对于网络保险,保险监管部门缺乏相对应的规章制度;而且监管部门的部分执政人员由于缺乏道德素质存在着监管不严,徇私舞弊的现象,这对网络保险的发展有着不利影响。

三、网络保险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保险双方都需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网络保险中,违反这个原则的可能性更大了。交易过程中,双方不用见面接触,保险公司无法全面真实的掌握被保险人的重要信息,也无法了解其信用,这使得保险公司没法适当评估投保方的风险,高风险的人群集中投保,容易损害公司的利益。通过网络投保人对保单的真实性也缺乏了解。

(二)保险利益认定的难度加大

可保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关系,但在网络上进行核保的时候,因网络的虚拟性,保险方难以取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难以判断,容易引发理赔纠纷,而且在网络保险中对以他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合同,并不要求征求被保险人的同意,网络保险可保利益认定的困难给保险欺诈提供了机会。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法律,专门法律的缺乏对参与网络保险活动的主体没有起到约束的作用,而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滞后,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要约的撤销撤回该如何确定,消费者权利如何保证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的缺失使监管困难,网站经营者无章可循,这增加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

如今各大保险公司注重业务规模的扩展,盲目追求保费数量,业务人员忽视风险盲目承保,这对保险欺诈提供了机会;而且许多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对于核保核赔管理不严谨,对发生的事故没有及时查勘定损,对公司的各种单证管理不严,不规范的管理加大了保险欺诈的可能性。

四、网络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做好网络保险宣传工作

客户对保险知识的缺乏增加了投保风险,在网络保险中,客户通过网络了解保险产品,存在着误解或不完全理解的状况,所以必须要做好宣传工作,保险公司必须客观、详尽的阐释保险条款和险种,对客户宣传可保利益、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流程有深入的了解,减少以后发生的理赔纠纷。

(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员工管理

员工是开展各项业务的关键因素,要努力建设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制定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严格核查相关材料,对于重要岗位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检查,防止公司人员协同骗保。还得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对职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加强培训。

(三)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以及保险公司间信息共享制度

网络保险市场上,高风险人群隐瞒相关事实,有必要发展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中心,收录个人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可建立同行业间的信息交换平台,涉及职业,收入,学历,健康,办理保险,信用等状况,以防止投保人因信息不畅而引发道德风险。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网络监管篇9

(一)一般风险

从一个角度来看其一般风险为流动性的风险,换句话说就是产品的流动性越大,则证明其安全性就越高,这样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就能够相应的得到提升,假设资金一旦出现流动性的问题,消费者就会大量的将其资金取出,金融公司就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危机甚至会出现破产的可能,流动性风险对于任何一个银行来说都是存在的,网络金融公司也不能避免,假设网络银行的资金没有办法变成现金的时候,消费者就有很大的可能要求将资金取回,这样就会遭受到流动性风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般风险可以表示为信用风险,和一般的金融公司一样,假设网络金融公司面临着信用危机,不管是数据信息的随意更改还是贷款无故冒领等情况,这样都可能会影响到网络金融公司的信用情况,从而消费者就会大量的将其资金取出,金融公司就会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危机甚至会出现破产的可能。

(二)体系风险

网络金融的体系风险是表示在网络金融使用的体系当中,假如其中有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这样就会影响到全部的体系正常的工作,从而能够威胁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情况。其一为科技风险,这是主要针对网络金融来说的,由于计算机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这也能够融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进行浏览业务、办理业务,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管是信息还是体系上都存在着不小的风险,其二是网络金融的监管风险,这是引起因为金融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危险,比若说,公司内部员工使用系统漏洞进行的诈骗行为等。

(三)业务风险

其一为操作风险,网络金融公司能够在使用计算机体系进行运用的过程当中存在问题,另一方面也给不法分子给予了操作的便利,这样银行职员的粗心大意也能够给公司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风险严重的影响着公司的安全。其二为信誉风险,信誉对于每一个交易公司的影响都十分的巨大,这样假如出现了信誉风险,公司就很可能损失了一大批客户。与此同时,其他网络公司的信誉差也影响了使用者对于整个网络金融持有怀疑的态度。

二、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督现状

(一)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

从现在来看,国内网络金融还处于初步发展时期,有关法律仅仅限制了传统金融业务,在网络金融方面没有是,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工作还存在很多多动,比如说网络金融交易市场的双方身份以和合同的确认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法律也没有的对网上诈骗、计算机病毒等有关行为进行约束。

(二)缺少统一规划

从最近一些年内我国网络金融发展情况能够了解到,网络金融以及一般金融企业成为了独立的两个领域,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划准则,缺少了统一的行业安全协议,由于没有统一规划,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懂影响了网络金融监督以及建设,减缓了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服务效率,这样也不利于国家对于该领域的规划。

(三)监管体系不适用

我国现在使用的监管体制为双重监管,其一是依照经济区域划设人行大区分行,其二是依照行政低于当中设置银行的监管机构,网络金融不同于一般的金融公司,他没有地区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从另一个角度也能够看出目前的监管体系并不适用与网络金融当中。

(四)缺少专业化的网络金融人力资源

在当前社会的发展中,网络金融体系转件朝向开放化、综合化与先进化的方向而发展,在这一条件的驱使下,提高了对这一工作者的素质要求,并规定监督者不仅要对专业化的常识有所了解,并且也应当对计算机和相应的技术软件具备一定的操作能力。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体系逐渐走向了工作、服务体系及财产的虚拟化,但是有关的监督部门则并没有创建符合这一行业发展的专业人力资源团队。所以,工作者们应当在完全掌握金融工作的条件下,密切掌握金融业方面的知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能够积极应对各种困难,为其今后的发展打下夯实的基础。

三、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策略

(一)健全网络金融法律机制

在对网络金融体系进行制定时,大多立足于其各项制度体系,在此过程中应当提高其司法力度,拟定有关电子信息、电子资金与互联网安全的法律规章制度体系,并且确定在该行业中各个主体的各项职责。在此之后应当积极改善现阶段所产生的网络金融法律制度,笔杆对相关法律条款中有关的制度体系进行完善,经过提高惩罚强度,重点消除一些采用电子信息出现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现象,并对其所产生的网络危害,应当依照比例来予以其相应的惩罚。最终,还应当创建一个完全公平化的网络交易平台,并为使用者在应用过程中能够放心使用,比如说,应明确有关存储互联网证据、明确行为责任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等内容的制度体系,并切实的使每一位使用者的信息得到充分保障。

(二)健全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在进行该项工作时,应首要创建健全的风险监控系统,并且形成一个由国家有关部门设定并积极参与的风险管理组织,主要管理网络金融的司法制度,并帮助各个组织处理一些决策上的事件。与此同时,也应当在相关部门中设定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体系,并根据相关要求确立的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各项工作的实施。在此之后,还应当提高管理组织中各个部门的共同管理效率,并实现资源共享,每一位工作者均可对他人进行监督管理,进而切实的实现联动效应。最终应当提高和国际金融监管部门协作程度,进而凭借其他国家比较先进的工作经验,在应对一些突发事件时,不但能够与国际组织进行交流,也可对其进行有效处理。经过世界各个地区之间的交流及合作,为我们国家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并创建了健全的监管体系。

(三)改善网络金融监管方案

第一,应当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程度,在真实的操作过程中应当积极提高其本身在面对金融工作及预期风险的水平,并对我国的监督管理控制进行系统性及前瞻性的开展,使其专业化水平能够达到新的高度。第二,还应当认真查看网络金融现场和非现场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及有关内容,比如说,在现场进行查看的过程中,应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盘查,并了解网络设施和场地之间的安全性能问题;防火墙是否符合操作要求;口令管理的严谨性等多个方面。而在非现场进行查看的过程中,基本上则包含以下几点内容,即:业务发展程度;业务获利水平;网络被攻击频率与服务器出现不良现象的频率等多个方面。第三,应创建对信息的披露管理体系,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并改善现今所存的监管模式,创建追踪搜查系统,当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操作时,应立即对其进行严惩。

(四)创建网络金融安全制度

在开展该项任务时,第一,应当积极研发出具备我们国家文化发展特征的信息技术,其中主要包含系统软件、通讯装置及电脑等多个方面,进而保障我国的金融发展能够得到有力保障。第二,应积极改进网络操作条件,进而提高对整体互联网系统的监管;提高有关人力资源以及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注入;定期对计算机的各项系统进行维修与保护,进而保障其可以在正常的条件下得以运行。第三,应积极提高数据信息的有效管理,对各项数据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进而保障其完成不同金融领域的数据共享,与此同时,也应当对其进行定期检测,创建安全性较高且有保障的服务制度。

(五)积极培育网络金融行业的技术型人才

公司网络监管篇10

一、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的历史背景

中国的高速公路发展有十几年的历史,早期高速公路机电以收费系统为重点,没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理由大概有2点,一为视频设备价格高,二认为视频作用不大。随着高速公路营运人意识到视频监控对防逃费作弊起到威慑作用时,通过视频图像了解现场比较直观,对管理带来方便,才强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随着视频监控点的增加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也不断升级改造。

二、视频监控系统发展经历3个阶段

让我们回顾一下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发展过程,到现在为止,视频监控系统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视频监控系统是采用闭路电视系统构建的模拟信号,由磁带录像机、摄像机、监视器等构成,由于价格昂贵、操作复杂、不能对前端进行控制、扩展能力差、管理不方便、只能本地监控、很难实现较大系统的要求,已经被淘汰。

第二阶段视频监控系统是以数字硬盘录像机为核心的视频监控系统。数字硬盘录像机前端采用模拟摄像机,后端采用反向数字信号进行控制和硬盘作为储存介质,这种模式信息检索查询方便、控制灵活,是目前视频监控的主要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由于系统网络结构是一种单功能、单向、集中方式的信息采集网络以及介质专用的特点,从根本上说,尽管其发展相当成熟,但是由于模拟信号和数据信号共存,模拟信号需要转换为数据信号、二次压缩编码、视频分配器和字符叠加器都会产生失桢损耗而降低图像的质量,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满足更高质量图像的要求,数据化是必由之路。

第三阶段视频监控系统是数字网络视频监控系统,也就是数据化、网络化、存储网络化视频监控系统。数字网络视频监控系统的关键设备是网络摄像机、视频管理服务器、IP SAN存储设备和流媒体服务器。其采用嵌入式实时多任务操作系统,前端摄像机采集的视频信号经过高效压缩芯片压缩编码;IP SAN存储设备网络适应性强,部署位置更加灵活,存储容量更大,存储可靠性高,使得视频流的传输、存储、调看更为便捷流畅;可组成内部局域视频网,也可通过流媒体服务器发送到互联网上,用户可以直接在PC机上用浏览器观看视频图像,授权用户还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控制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的动作,或对系统进行配置操作。

三、京珠南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发展过程

京珠南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不断的升级改造过程,是高速公路行业实现视频监控数据化和网络化较早的高速公路。

(1)京珠南高速公路概况

京珠南高速公路,2001年开通里程52公里,2002年开通里程89公里,2003年开通里程59公里,全程共200公里。监控系统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使用磁带录象机的模拟信号,第二阶段使用硬盘录象机的数据化信号和内部小网络化,第三阶段使用流媒体服务器的数据化和公网的网络化。

(2)营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视频图像监控的需求。

京珠南高速公路,自从2001年开通第一段以来,随着营运里程的加长,逃费作弊的车辆也增多,防逃费工作难度加大;随着车流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理事故迫在眉睫;上级领导想要了解现场和指挥处理交通事故的愿望强烈;如何提高微笑服务和提高无篷服务链的服务,需要通过视频图像监督;电力监控系统建成使用,配电房由有人职守到无人职守,需要视频图像监控;电缆被盗严重,需要视频图像监控。以上存在的问题,急需视频图像时时监控看到现场的情况,视频监控点越来越多,视频图像点对点的传输的方法成本太高,所以解决以上问题迫切需要视频监控系统的数据化和网络化。

(3)京珠南高速公路视频图像监控建设使用和升级改造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使用磁带录象机的模拟信号

2001年至2004年使用磁带录象机进行录像,调用图像稽查的工作量大,并且工作效率低。2003年京珠南高速公路营运公司(广韶公司)的OA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完成,公司内部局域网络形成,完成各收费站之间的内部连接和外部互联网的连接,为视频图像监控网络化打下网络化基础。

第二阶段使用硬盘录象机建立公司内部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化

2003年至2004年开展硬盘录像测试,2006年完成全线模拟监控图像进行数字化改造,将全线监控图像录像全部升级为硬盘录像,将硬盘录像机配置内部自动办公网的IP地址,并接入内网交换机,实现视频监控图像公司内部联网,大大提高了图像稽查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三阶段使用流媒体服务器建立公司视频监控系统与Internet网联接

2004年启动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化项目研究,截止2004年12月初,利用网络服务器和流媒体服务器成功对各收费广场2路图像进行远程网络监控,在Internet上观看到各收费广场的2路图像。2005年完成了收费站网络视频安装和调试工作,在Internet上观看到每个收费站的4路图像。

2006年在路政巡逻车上安装视频摄像机,通过移动通信网将图像信号传到监控中心并接入视频监控网,对路面进行移动视频图像监控。

2008年上级单位广东省路桥公司想在广州本部建立一个监控中心,对所管辖的4条路段约600公里高速公路共500多路图像进行时时监控,2008年省路桥公司委托广韶公司做视频监控中心方案。两个方案可选,第一方案为使用光传输设备和光缆点对点传输到上级公司,第二方案为升级广韶公司现有的网络视频监控系统。经过研究,第一方案需增加硬件传输设备和占用光芯资源,费用大。第二方案,只需增加一套流媒体服务器接入公网和一套软件就可以实现含多路段接入的网络视频监控中心。考虑到建设成本,使用升级网络视频监控系统方案,2009年为上级单位建立一个网络视频监控中心。通过网络视频监控中心,上级单位对所管辖的分布在粤东粤西粤北的4条路段约600公里高速公路共500多路图像(含固定摄象机和移动摄象机的图像)进行直接轮巡浏览观看。解决了上级领导在办公室就可以了解现场和指挥处理交通事故。

四、结束语

物联网包含的内容很多范围很广,物联网概念是在互联网概念的基础上,将其用户延伸和扩展到任何物品与物品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概念,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是其中的一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高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将为管理使用人员提供更广泛、更清晰的高质量图像。

公司网络监管篇11

2小型商贸公司基于流量的网络管理技术

SNMP协议能够支持网络管理系统,由一组网络管理标准构成,其中包括应用层协议(applicationlayerprotocol)、数据库模型(databaseschema)和一组资料物件。SNMP与管理信息结构(SMI)、管理信息库(MIB)组成了TCP/IP网络管理标准。SNMP主要通过轮询或中断模式从被管理设备中收集数据[3]。

3小型商贸公司案例背景及需求分析

为研究和探讨基于流量的网络管理策略和方法,以大理通源别克4S店为具体对象。该企业是一家小型的商贸公司,为“四位一体”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涵盖了整车销售、零配件、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等。公司员工约50人,有15台计算机进行各种业务处理,2台服务器存储数据。公司通过核心路由器接入Internet网络,通过2台三层交换机连接计算机和服务器实现网络应用。随着社会信息化和公司规模的发展,公司信息化的需求不断增加。业务逐渐繁忙需采用多台PC进行处理,信息量剧增要求处理响应速度快,公司多项经营依赖计算机网络与客户之间建立密切联系。因此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对公司尤为重要,对网络的有效管理能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为保障4S店服务的质量与品质,客户反馈的信息与问题都需及时传递,只有可靠稳定的网络才能处理繁多的信息量,减少不必要的数据量,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并减少出错几率。公司目前以核心路由器接入Internet网络,利用网络管理服务器进行简单的网络管理,主要为接入网的管理,没有涉及网络流量控制。由公司的网络拓扑图得知公司的网络主要分内网的服务器群,主要管理公司内部信息,还有外网的商务活动区,通过交换机使各个业务区的计算机连接网络进行正常的业务处理。

4基于流量的网络管理技术实现

基于对案例的调查分析,目前大理通源别克4S店主要的网络管理依靠一台网络管理服务器,由于网络管理范围过于广泛,对控制网络流量的作用不突出,出现网络数据流量异常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规划公司首先增加网络管理服务器的数量以分担主网络管理服务器业务,实现信息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其次设置监控点,对员工使用网络资源进行一定的监测和管理[5]。最后还要考虑随着公司不断发展的网络拓展需求。为合理分配和管理网络流量以减少网络拥塞,分担主网络管理服务器的业务以提高网络管理的性能,在原有网络中的三层交换机处增加2台网络管理服务器进行基于流量的网络管理,核心路由器的网络管理服务器主要负责宽带接入管理及网络流量分配管理。形成网络的层次管理,提高网络管理质量,实现有效的网络流量分配及控制。为适应公司信息化需求的剧增,设置85个信息点,考虑今后业务拓展及客户需求,在公司原有15个信息点的基础上新增70个信息点。为实现对网络资源的监测和管理,在网络管理服务器、三层交换机和核心路由器之间设置5个网络信息监测点。

5小型商贸公司网络仿真测试数据及其分析

5.1网络延时对比分析

基于原有公司网络结构如图1所示,对比实施基于流量的网络构建后网络如图2所示,在此基础上做出仿真测试,通过前后两次的仿真,得到网络延时曲线图,如图3所示。为实现流量管理对网络结构增加了设备,故网络时延有所上升。可以看出,整个网络的延时高峰均为0.4微秒,改造前在收尾时为0.32微秒的时延,改造后网络延时在收尾低于0.4微秒,经过多次取值比较,得出改造后的网络延时波动不如改造前抖动大,稳定性得到提升,整个网络的延时虽然有所上升,但在设备容忍范围。由于网络节点数和工作业务的增加,网络改造后时延增加,但网络延时保持在了稳定的数值,没有太大起伏。所以,进行改造后的网络拓展性能保持良好。

5.2网络丢包率对比分析

网络改造前后的丢包率对比分析如图4所示。增加两台交换机的管理后,网络运行平稳,网络数据包拥挤情况减少,改造后的网络对拥挤数据包的接受处理明显提升。改造前网络的处理要经过一定的过渡阶段,约为0.11秒后才能恢复,处理的间隔会造成公司高峰期的网络拥塞。改造后的网络处理拥挤数据包的效率明显提升,处理间隔时间几乎为零,使网络运行更平稳。所以进行改造后的网络提高了网络的稳定性。

5.3网络负载对比分析

网络改造前后的网络负载率对比分析如图5所示。可以看出,图B中的子网最大负载为5200bit/s,而图A中的子网最大负载为8400bit/s,相差3200bit/s图B稳定后负载为2100bit/s,而图A稳定后负载为2900bit/s,相差800bit/s,在最高负载量和稳定负载量上都有了明显提高,说明改造后的网络提升了公司的网络业务应用能力。

5.4服务器响应时间对比分析

网络改造前后的服务器响应时间对比分析如图6所示。为扩展前服务器的运行性能,为扩展后数据库服务器的运行性能。可以看出,在网络负载增加后,其数据库服务器响应时间基本没受到太大影响。中响应时间有时会出现延长的情况,则是以一种平稳的方式一直保持,数据库服务器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公司网络监管篇12

借款人“信用“缺失亟待解决

对网络信贷平台来说,借款人“信用“缺失是个头疼的麻烦,因为它会放大网络信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最常见的借款人重复借贷现象,对网络信贷平台来说是很难监控的,而且,仅仅通过网络来验证借款人的资料、信用、及借款用途也并不可靠。例如一个借款人通过注册多个账户申请借款,对于各家独立的网络信贷平台而言,势必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在无形间放大了网络信贷平台的坏账风险。

另一方面,客户借款后,一旦到期没有能力还款或者故意不还,网站如何应对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多数网络信贷在借贷过程中都没有抵押,完全在过往信用的基础上借贷,缺乏对借款人的有效牵制。

所以,有关这一问题,仟邦资都专家建议,我们有必要构筑一个全国性征信系统,以便全面核查借款人在银行、小贷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的各项借款与抵押物。

实际上,央行征信中心建立的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就是这样一个全国性征信系统,它已收录超过1800万家企业和8亿个人信用信息,不过,网络信贷业由于缺乏金融监管主体,要被央行纳入征信系统,非一朝一夕可完成。

对此,仟邦资都认为平台本身应加强风险自控力。以仟邦资都平台本身为例,主要借助上海房产抵押担保的方式,此外,纳入第三方风险审核委员会,并由资深风控人员(十余年行业从业经验)审核借款人的申请材料。

资金安全问题需纳入监管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