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合集12篇

时间:2023-07-12 09:33:20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1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探索,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首次公开发行(IPO)

IPO这种退出方式是指被投资的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时,通过该企业在证券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私人权益转换成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的公共股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回收和增值。从投资收益率的角度来看,IPO退出一直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其投资收益最高,一般可达到基金初始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对于被投资企业,IPO的退出方式将企业的控制权归还给企业家,维持了公司的独立性。

IPO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IPO门槛较高,不仅对Pro-IPO公司的经营规模、获利能力等有着严格的要求,而且退出市场容量有限。二是IPO所需时间较长,上市前期准备工作繁多,上市期间手续比较繁琐,上市之后对于原先公司的股权投资者有很长一段时间的“禁售期”,致使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变差。三是面临的风险较大,外部的宏观环境尤其是上市前股市走势会影响到IPO退出的成败。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数据显示,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给PE带来的收益约为3.5倍,仅次于IPO退出带来的收益率。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IPO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一定的存续期,期满后不得不将其投资变现,故而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权转让主要包括股权回购和企业并购两种方式。

股权回购,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项目投资时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是一种保守的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这其中又包括了管理层回购、股东回购、企业回购三种不同的形式。

企业并购,包含兼并与收购形式。兼并是指有第三方实力较强的公司与PE所投资的公司合并组成新的公司,实现PE资本的退出。收购是指第三方企业通过购买被PE投资的企业的股份或者产权从而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回资本。

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收回投资从而实现全面退出,并且受资本市场行情影响较小,但是相对IPO,投资回报率偏低不可避免,也不利于私募机构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形成。

3.资产清算

资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也是投融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退出方式。PE机构一旦认定被投资企业发展缓慢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就要果断撤资止损,如果退出及时,即便投资失败也能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资产清算虽说是投资失败后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通过走法律程序的清算过程耗时较长,退出成本较高。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现状

自2004年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的开通和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逐渐增多,2013年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PE退出行为愈加活跃,图1显示了2008年至2015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情况。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案例数量从2008年到2010年出现高速增长,这与金融危机之后2009年的四万亿刺激政策和创业板的推出有着高度相关性。由于2011年下半年出现的通胀压力和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得资金募集出现困难,退出渠道受阻,PE行业进入调整期,致使2011年和2012年我国PE退出数量不仅没有保持原有的增长速度,甚至有所回落。2013年至2015年间,中国的私募股权市场退出案例数量又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尤其在2015年实现了质的飞跃,共实现1878笔退出案例,这主要是因为被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即可成为可交易、可转让的股权,新三板市场为股权投资提供了绝佳的投资平台,成为PE机构新的退出方式。

从退出方式来看,根据清科集团统计,2015年,被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退出的案例达954笔,占比超过50%;IPO退出376笔,占比15%;并购退出267笔,占比为14% 。此外,PE基金还通过股权转?、清算、管理层收购等多种方式实现了退出。图2显示了2015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分布情况。

从上图可以看出,新三板吸引了众多中小企业挂牌,构建了PE机构退出的新渠道,随着新三板政策红利释放促进市场迅速成长,在2015年,挂牌数量和市值均成长了几十倍,新三板已成为PE机构退出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PE机构的股权投资退出已呈现多元化趋势,退出方式逐步趋于理性。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建议

首先,在新三板市场方面,虽然在过去的一年中,PE机构在新三板市场的业务范畴得到有效拓宽和延伸,通过新三板退出的案例呈爆发式增长,但也间接为PE机构增加了竞争,从创新企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进入发展及成熟后的主要融资渠道依赖PE机构的支持,然而新三板活跃后,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面向更多的投资人进行募资,估值水平也可能进一步放大,因此PE机构的竞争压力陡增。PE机构应该抓住机会迎接挑战,对所发行的股权投资类基金产品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切不可为“保壳”而降低了基金产品的质量,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退出,对于PE机构来说,开发高质量的基金产品是今后自身安全退出的重要保证。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2

自20世纪末在中国兴起以来,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势头一直方兴未艾,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结构转型和技术进步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随着中国IPO注册制的推进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将得到更迅速的发展,如何防范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也日益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课题。

一、中国私募股权概述

(一)中国私募股权的发展历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寻找、识别、筛选、扶持、投资于经济体中具有成长空间而又资金不足的中小企业,使具有成长空间的中小企业因获得资金支持而得以迅速成长,私募股权基金也因分享企业的成长并通过IPO并购等方式退出兑现而获得投资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初始发展是由外资来带动的,1999年始以当时迅速发展的IT业为主要投资对象,但由于IT业监管不力等因素致使私募股权在IT业的投资几乎全军覆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国私募股权发展历程就走到了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是指2006年至2009年,以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为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规范,流通方便,良性运作,使中国私募投权基金得以迅速发展,中国民族企业也在政策的保护下蓬勃发展。如表1所示,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案例数量和投资金额都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有多种方式,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公司战略投资者以及个人等等。其投资对象是非上市企业,选择的标准就是可以获得最大的盈利,而对投资标的本身并无太大要求,投资回报就是其最终目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利益各方相互博弈的平台,投资人、基金经理和投资对象等存在着一种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制衡可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以及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契约制、公司制和合伙制。

1.契约制组织形式

契约制组织形式一般以信托方式进行,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订立一组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人出资建立信托,受托人依据信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资产管理,行使义务,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契约制组织形式的优点就是资产的独立,委托人财产不属于受托的信托公司的清算、破产财产。最重要的一点是,同一委托人的不同委托财产不相互影响,不同委托人的同一委托财产同样。但是鉴于契约制的弊端:委托人权利很小,几乎不能干预财产的投资决策,过于被动,所以契约制在现实中很少被运用。

2.公司制组织形式

公司制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一种组织形式,其运行机制、组织结构都非常规范且管理成本和风险相对较低。作为投资人的公司不必承担无限责任,投资限度即为所需承担的责任。并且在公司股东作为管理人的同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可以运用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在公司制组织形式中,公司股东是投资人,按其出资额享有同等的股东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委派一般由董事会委任以及监督。公司制的管理人一般由两种方式选取,一种是公司本身常设股东即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直接的投资。另一种则是由基金公司委托外部公司进行管理。

3.合伙制组织形式

相对于公司制而言,合伙制流程简便、灵活,有时间优势,公司制的层层审批冗长且繁琐,容易错失投资时机,合伙制由合伙人中的决策人决策即可;相对之前公司制可以贷款的优点合伙制则是可以无限使用资金,而公司制只能运用资产的40%进行投资;合伙制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个税是其缴纳的唯一税收,而公司制是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税收的。但合伙制要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出于对自己资产的负责,对合伙人的要求更加严格,以保障所投入的资产风险降到最低。

合伙制组织形式是这三种组织形式中在国内外运用最广泛的一种,囊括了80%的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合伙企业法》之后,合伙制以其优越的组织形式获得越来越多的投入资金。自此形成了以外资为主的合伙制 、以国内民间资本为主的契约制和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公司制三足鼎立的局面。

(三)中国私募股权的投资特征

私募股权的投资期限较长基本为5年左右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其流通性较差,也就是说私募股权适合资金宽裕且雄厚的个人及公司投资。同时,私募股权与证券等投资方式的不同体现在前者没有专门的买卖市场,大多为双方协商,且并无界限限制,在国内外投资均可。

投资方式是权益投资,投资者对企业有一定的表决权,多体现在投资标的所有权上,如股票、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投资者可参与公司发展的各个方面,投资决策、营销计划、危机处理、财务经营及监管都是投资者融入所投资公司的具体方式。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开始较晚,但在全球私募股权中可以称之为后起之秀,在短短几年,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劲头十足,拥有“中国特色”。创业板的推出,使我国本土产业发展迅速。

1.本土投资机构发展迅速

由于我国对外资经济的限制,外资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前景持续下滑,本土经济在这样的形势下发展迅速,投资金额的增长率几年内经常高于100%。在这样的增长速度下我们可以预见我国本土经济在一段时期后会成长为与国外资本势均力敌的新生力量。

2.人民币基金募资成为国内主流

2008年之前,中国不管是资金募集数量还是金额数据统计都是以外币为主。2008年之后国家逐步放宽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方面的政策限制,推动了我国本土人民币基金发展,人民币计价的私募股权基金呈爆炸式增长,到2008年,全年就有108只人民币基金完成募集,可以预见,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国以人民币计价的私募股权投资规模将不断快速增长。

3.服务行业渐成投资重点

在2009年期间众多传统行业兴起,无论是本土投资还是外资都对我国的传统行业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七天连锁酒店,速8酒店以及一系列的快捷酒店在这段时间兴起,成为私募投资方的宠儿。在此之后服务业也成为私募股权投资者争相投资的行业,并且至今势头仍不减,依旧占据着投资总量最大份额。

4.投资类型的多样化

私募基金投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比如,投资于初创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有IDGVC,红杉,TDF等。投资于企业快速扩张期的增长型投资基金一般是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或是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下设的直接投资部门,还有大型企业为其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如摩根,鼎晖等。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特征

和其他资产相比,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管理基础并不牢固。数据相对过时,质量无法保证,所以个体投资决策就会有偏差。风险投资所制定的模型一般依赖很多“英雄主义”假设,而这些假设过于理想所以也会导致偏差。风险管理要从投资前阶段开始,也就是初始阶段,由于市场不透明,没有独立的信息来源会使得投资者难以正确形成自己的投资观点。具体的风险分为以下四类。

(一)价值评估带来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人在投资前会对投资标的进行价值评估以决定投资入股的比例。过高的评估价值会导致投资收益的下降,正如我们上文所说,私募股权投资时间长,流动差,在投资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资金会一直被占用,而资金无法抽出的这段时间就是影响收益率高低的原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人民币升、贬值以及通货膨胀还是紧缩都是影响最后盈利的因素。所以正确的价值评估是决定利润多少的直接风险之一。

(二)知识产权带来的风险

当今科技水平越来越高,以高新技术为盈利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越来越多,以高回报为企业盈利的高新技术类公司也是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的宠儿。所以知识产权也就是俗称的专利权对高新技术类公司尤为重要。那么如果投资标的知识产权有瑕疵(如两家公司对一项专利归属权的纠纷)会导致违约等责任,也会导致投资者的盈利减少,所以知识产权的鉴定、核心技术所有权的鉴定就变得尤为重要。这便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投资前进行材料收集,以保障投资人利益。

(三)委托风险

首先,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是一种委托关系,存在着道德风险,基金经理人可能违约以及违背投资人的行为,致使投资人的利益受损。其次,存在逆向选择,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可能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就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如何设计一套激励兼容的制度结构,是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效率的重要内容。

(四)退出过程中的风险

中国证券市场主板市场上市门槛高,许多中小企业难以达到;而并购市场、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市场发育尚不完全,融资规模有限,增加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风险。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监管策略

(一)国外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1.美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美国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但是美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管,其监管有众多法律构成,如《投资公司法》《144A规则》《投资顾问法》《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等,从各个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做了规定。2010年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游离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通常一般根据《投资公司法》的豁免条款而设立,因此其筹资对象被限定于特定的投资者。2010年7月奥巴马总统签署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进入新的时代。

2.英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英国与美国类似,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作为一种不受监管的集合投资形式而成立,但必须接受金融服务局监管的管理。2007年底,为防止市场权利滥用,防止大型基金利用其资金优势对市场进行操控或者进行内幕交易,防止基金管理人侵犯投资人利益,英国新的条例,加强了对违规者的惩罚。

(二)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目前,中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形成统一的的监管体系,而是对中资和外资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规则。

1.完善法律体系,降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风险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3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3年的持续井喷式的高速发展后,2012年11月份,证监会出于控制上市公司数量规模的目的暂停了新股的发行,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财务审查。过去两年来,IPO暂停导致的教训逼迫众多PE及创业投资公司思考行业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以改变单一的IPO退出方式。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

首先,基于PE行业原有的发展模式,重点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严重依赖IPO业务模式带来的问题,为我国PE探讨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改变我国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的做法。其次,由于IPO暂停政策的巨大冲击,给我国PE市场带来了非常困难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它们的优点和可取之处,为其它PE机构提供借鉴和指导。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的已经出现或者正在进行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就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一种很直观的借鉴意义,消化吸收,来寻找或形成适合自己的做法,重新回归PE行业的投资属性。

(三)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根据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二,通过对国外PE机构的先进做法和国内PE市场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研究比较,来探讨对中国PE发展的借鉴意义。第三,分析国内PE的未来发展模式。

二、文献综述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主要退出方式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通过对国内外著作各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概念的研究比较,对其概念形成了一种比较统一的看法,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的一种投资方式。它以未上市公司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又专门负责管理,在限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资本的循环过程,投资-退出-再投资。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大都是寻找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基本上符合上市条件而又尚未上市的企业。第二,并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将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来撤出所投资金的方式。第三,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份,由目标公司或者是公司管理层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第四,清算。当目标企业丧失继续发展空间,濒临破产,而且又没有其它投资者接手,这时候,PE机构只有果断对目标企业进行清算,才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国内外的学者已经做了大量的深入研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学者,基于本国的资本市场特点,建立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由于资本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环节,所以学者们主要对PE的退出方式和退出时机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Megginson和Weiss(1991)发现,因为所投资的目标公司的价值常被低估,所以对私募股权资本来说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时机显得至关重要。Relander等人(1994)根据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进行研究发现,IPO方式在理论上是首选方式,但现实中应用最广泛的却是并购的方式。Black和Gilson(1998)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有着成熟的股票市场的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最有利的退出方式是IPO。吴晓灵(2007)认为由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过度依赖IPO的方式,退出渠道不够通畅,抑制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沈路、莫非和吴文然(2008)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退出现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但缺乏相应的解决办法。王汉昆(2009)通过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经验及研究成果,认为并购应该替代IPO成为目前乃至未来几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方式。

(三)小结

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归纳整理后发现,国外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本国(主要是美国)的投资实践背景之上的,并且存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他们的研究结果是否能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尚未可知。在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也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但主要集中在投资策略本身上,在面对新形势下中国PE未来如何发展的探讨与研究还比较少。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使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实地调研等方法进行论文相关内容的探讨和分析。

(一)文献研究法

网络及各种媒体,进行了大量的查阅、筛选,详细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理论,对各种投资退出方式下优缺点的理论分析,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并最终选定了本论文的理论基础和相关研究成果。

(二)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案例的研究分析,挖掘案例中出现的好的思路和的操作手法,进行总结概括,寻找其中的可取可行之处,作为本论文的研究基础。

(三)比较研究法

论文对国内外著名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国内其他PE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启示。

(四)实地调研法

2014年8月份,分别与九鼎投资(上海公司)PE部门的投资总监进行过约谈,了解了九鼎投资在推进新三板上市、设立公募基金和资本市场运作等相关方面的资料,最大程度保证所需资料的准确性。

四、我国PE发展现状及案例分析

(一)PE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92年,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在中国成立了第一个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2006年开始,中国的PE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不管是机构的数量还是募集的资金都增长迅速,整个PE行业的规模也快速扩大。2009年创业板推出后,先后有近500只股票登陆A股市场,同时在创业板上市的市盈率也极高,这就给投资人带来了巨大的收益。2012年11月,IPO暂停对PE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严重打击了中国的PE市场,PE机构面临了非常困难的局面。2014年1月,A股市场恢复了新股发行,而且证券市场正在推行新股发行办法的改革,由过去的发审制向注册制转变。

(二)PE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2014年投资于中国大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的有448支,其中339支基金披露了金额,共计募集631.29亿美元,相较2013年募集数量上升了28.3%,而募资金额却增长82.96%,出现了比较明显的复苏迹象。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共发生投资案例943起,比2013年增长42.9%,其中披露金额的847起案例涉及交易金额537.57亿美元,同比增长119.6%。2014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退出案例386笔,共有165笔案例通过IPO实现退出,其次为股权转让、并购,分别有76笔、68笔退出案例。

(三)PE的主要退出方式及利弊分析

(1)IPO方式,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上,由于IPO的收益率比其它几种退出方式要高,导致在2008~2012年的退出案例中每年以IPO退出的占比均超过70%,无可争议成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最主要的退出方式。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处在于:1)高回报率。2)IPO对于企业本身也有者积极而长远的好处。3)有利于提高PE机构的知名度。虽然IPO的方式可以给PE机构和企业双方带来极大的好处,但就现实情况来看,IPO退出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1)目标企业上市的门槛比较高。2) IPO所需时间长、机会成本高。3)IPO退出面临诸多风险。

(2)并购退出。国内的PE机构必须改变一味依赖IPO退出的方式,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成熟,未来并购退出渠道的逐步完善,并购退出也将成为主流。全球历史上的五次并购大潮都发生在欧美,第六次并购大潮或许就会在中国开始,将会给国内的PE投资者们带来巨大的机会和收益。并购退出的优势有以下几点:1)并购退出时间短,相对灵活。2)可以实现一次性退出。3)并购退出可以使PE机构迅速回收资金,以便再次投资。通过并购方式退出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需要资金量大,潜在买家数量有限。2)并购的收益率达不到IPO那样的高收益率。3)目标企业原管理层的反对。

(3)回购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其实是PE机构为了保证为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一个带有强制性的退出渠道。回购的优点表现如下:1)交易过程简单。2)资本安全性高。回购的弊端表现在以下方面:1)机会成本较高。2)法律制度不完善,回购退出的障碍较多。3)只有极少数的中国企业拥有足够的现金或银行贷款可以按照回购条款中的规定将PE的股权全部购回。

(4)清算。PE机构启动清算程序,一般只是在目标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丧失发展前景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启动了清算程序,意味着基金公司将遭受部分甚至全部损失,如果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就算是较为理想的结果了。

(四)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的PE行业存在着几个问题:第一是退出渠道单一,PE机构严重依赖IPO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第二是“重投机,轻投资”,突出表现是哄抢pre-IPO项目,只要能上市,便一哄而起,而对于企业本身实际的投资价值关注很少。第三是缺乏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第四是PE二级市场不成熟,LP份额转让难。第五是政策法规不完善。

(五)国内外PE发展模式研究

(1)高盛集团PE业务的专业化分工与多平台共存。第一,将PE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自营基金与基金管理业务并重。高盛集团旗下的基金,其资金的募集除了对外募集还有30%的份额来自于高盛集团自有资金和高盛员工的资金。第二,多个PE平台实现共存,相互促进。1)企业股权本金投资。2)房地产本金投资。3)基金的基金(FOF)投资全球范围内广泛的PE基金。投资人包括养老金、保险公司、捐赠基金、慈善基金会、富人及高盛员工等。高盛的PE业务体系是比较庞大和复杂的,各个PE业务平台之间难免会出现一些业务范围上的重合,以致产生利益冲突。但是,高盛集团采取了有效的处置措施,所以自1986年至今,高盛集团的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共同为高盛集团贡献了高额利润。

(2)九鼎转型:从传统的PE模式到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作为PE行业的一家投资基金公司,九鼎投资成立于2007年,基金规模只有1.76亿元。面对IPO暂停带来的风险,九鼎投资痛定思痛、积极转变,迅速扭转了被动的局面。第一,在新三板挂牌上市。2014年4月29日,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这是全国第一家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融资金额为35.37亿元,是新三板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一笔融资。第二,设立公募基金,进行一二级市场联动。2014年7月,九鼎成为国内首家获准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九鼎投资公告,宣布成立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第三,控股证券公司――天源证券。2014年10月20日,九鼎公告称同创九鼎出资3.64亿元对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并实现控股(股份占比为51%),公司更名为九州证券。

(3)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合作,打造新型并购基金。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硅谷”),在面对由于IPO暂停带来的行业困境时,就走出了一条与九鼎投资不同的道路。第一,与大康牧业合作案例。1)并购基金的1.0版。2011年9月19日,天堂硅谷涉足生猪养殖业,它选择与上市公司大康牧业合作,成立了一只规模为3亿元的并购基金。双方出资额各为3,000万元,剩余部分由天堂硅谷向社会自然人与机构投资者对外募集。2)并购基金的2.0版。在原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天堂硅谷将并购基金中的部分份额转换成上市公司的股份,这样一来,天堂硅谷不但能够获得并购基金的正常收益,还能获取上市公司股票溢价部分的收益,同时也将天堂硅谷与上市公司的利益更加紧密的结合了在一起。这一模式被称为2.0版。第二,并购之路的后续发展。天堂硅谷在新型并购之路上经过两三年的积极探索之后,它的视角和思路也出现了新的变化。2014年9月3日,天堂硅谷与深圳市神州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这是硅谷天堂首家并购合作的非上市公司。未来随着合作方并购需求的多元化,并购基金也会出现更多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4)案例分析总结。第一,高盛的成功经验表明,PE业务的专业分工和多平台运作是完全可行的。高盛PE自营业务、PE基金管理业务和FOF业务长期共存、相互支持,为高盛贡献了超额利润。第二,九鼎所打造的综合资产管理平台模式已成为很多PE竞相学习的新模式。将传统的PE打造成一个综合性资产管理机构,就可以实现产品的多样化和丰富行,就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的多元化。第三,与上市公司成立新型并购基金模式能够充分嫁接产业资源,降低投资风险,成为PE除IPO之外主要的退出方式,缓解了PE主要依赖IPO退出所带来的风险单一的问题。

(六)发展模式分析

(1)退出渠道更加多元化。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PE机构应该适度降低IPO的比例,增加并购退出方式的比例,同时也要在股权转让、新三板上市等方式上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同时,在完成项目投资后,要更加注重所投项目的管理增值,获得企业发展的分红。退出渠道的多元化也会影响PE的投资策略,很多的PE投资企业时更注重打造行业和产业链优势,选择那些与此前投资的企业有业务互补性的标的,所投企业之间能够通过业务配合打通产业链,也为日后的并购退出做准备。第一,IPO仍是PE退出的主要渠道之一。第二,退出有望成为未来主流退出方式之一。第三,PE二级市场模式。第四,新三板将成为一个新的发展点。

(2)注重专业性,回归投资本质。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国内的PE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探索更多的发展模式,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

(3)发展模式:平台化、多元化、证券化。对于PE机构来讲,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及从行业阵痛中所吸取的教训,PE未来的发展将会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第一,多元化。退出渠道多元化:除了IPO之外,并购、PE二级市场、新三板等多种方式的退出比例将会逐渐增加。第二,平台化。传统的PE行业所依赖的平台只有PE一个平台,随着行业发展,PE也逐步延伸其产业链,进军券商、公募基金、信托等金融相关行业。第三,证券化。PE通过上市为私募基金公司的兑付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金融工具和方式,可以实现将基金持有人的份额转换成对其私募基金公司的股权。国内的PE从诞生到现在,也不过才十几年的时间,虽然经历了很多坎坷,但也在阵痛中成长。未来,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发展一定会围绕着退出渠道多元化、基金从业人士专业化、业务模式平台化、证券化这些特征展开。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并结合国内外的案例进行了研究,认为国内的PE行业如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进行发展模式的创新,不能再依赖传统的以IPO为主的退出方式,而更多的是依赖PE自身的投资眼光及投后管理能力,实现项目价值的增值。我国PE未来的发展模式,一定会向着多元化、专业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和推进。

(二)建议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完善了PE市场的法律环境,使得整个PE行业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2)加强行业监管的制度建设。1)按照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的不同,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并确定其管理责任。2)应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协会组织,本着市场化的原则,加强完善行业的从业标准、自律管理和道德操守建设。

(3)完善、健全资本市场体系。为了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通道更加顺畅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资本市场体系。第二,扩大资本市场规模,特别针对中小企业板市场,要加快建设的力度。

(4)培养本土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由于中国的PE市场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专业的从业人士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尝试由政府主导并引进外部管理人。在合作中不断学习摸索,培养人才,积累丰富我们的投资管理经验。

(三)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方向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目前A股市场上动辄30~40倍的市盈率也会逐渐回归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以后IPO的退出方式不见得就可以带来比并购或其它退出方式更高的收益,所以可以预见并购很有可能会取代IPO成为我国PE市场最主要的一种退出方式。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及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型,我们相信全球的第六次并购大潮会发生在中国。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的研究,也一定会成为未来的一个主要研究方向。

由于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进行并购的一些条件还不成熟,如难以实现杠杆收购,所以并购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还不普及,以至于缺乏一些成功的、优秀的并购案例可用来分析研究。所以,本文在关于并购的投资策略方面,还缺乏一些具体的、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研究上的局限,应该在后续的研究中进行完善。

(作者单位为上海高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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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王汉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9:54-56.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4

1 引言

风险投资一词来源于英文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 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助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那斯纳克(NASDAQ)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话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

公开上市有其固有的优点,它不仅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风险企业筹集资金以增强其流动性开通了渠道。大多数的风险企业会选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的后期上市。这个时期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的阶段,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话说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使得企业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对公司的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开上市将耗费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适合规模较小的公司采用。同时,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通常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维持市场的秩序,证券管理部门、证券市场都会规定创始人股权需按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时限后才能出售,这就使得发起人的投资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高科技企业作为小盘股,流动性差,其未来股价的波动较大,创业投资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时变现,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虽然2004年5月,作为向创业板过渡的中国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目前看来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处于在实践中摸索的阶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合适的二板市场能够让风险企业上市融资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03年底,纳斯达克(NASDAQ)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2004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2003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51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2.2 股份回购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PE投资机构待被投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通过IPO、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股权转让活动实现投资变现,获得投资收益,从而结束整个资金运作的全过程,即“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过程,进而进入基金的下一个生命周期。在整个投资循环中,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其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投资基金的成功退出保证了资本的流动性,使得资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生态系统中能循环运动。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探索,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首次公开发行(IPO)

IPO这种退出方式是指被投资的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时,通过该企业在证券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将私人权益转换成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交易的公共股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资本回收和增值。从投资收益率的角度来看,IPO退出一直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其投资收益最高,一般可达到基金初始投资金额的几倍甚至几十倍。对于被投资企业,IPO的退出方式将企业的控制权归还给企业家,维持了公司的独立性。

IPO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IPO门槛较高,不仅对Pro-IPO公司的经营规模、获利能力等有着严格的要求,而且退出市场容量有限。二是IPO所需时间较长,上市前期准备工作繁多,上市期间手续比较繁琐,上市之后对于原先公司的股权投资者有很长一段时间的“禁售期”,致使私募股权基金的流动性变差。三是面临的风险较大,外部的宏观环境尤其是上市前股市走势会影响到IPO退出的成败。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其所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出售给任何其他人。数据显示,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给PE带来的收益约为3.5倍,仅次于IPO退出带来的收益率。选择股权转让方式的企业一般达不到IPO要求,无法公开出售其股份,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一定的存续期,期满后不得不将其投资变现,故而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股权转让主要包括股权回购和企业并购两种方式。

股权回购,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设置回购条款,这其实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项目投资时为日后变现股权预留的退出渠道,是一种保守的不太理想的退出方式。这其中又包括了管理层回购、股东回购、企业回购三种不同的形式。

企业并购,包含兼并与收购形式。兼并是指有第三方实力较强的公司与PE所投资的公司合并组成新的公司,实现PE资本的退出。收购是指第三方企业通过购买被PE投资的企业的股份或者产权从而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回资本。

股权转让方式退出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收回投资从而实现全面退出,并且受资本市场行情影响较小,但是相对IPO,投资回报率偏低不可避免,也不利于私募机构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形成。

3.资产清算

资产清算是私募股权投资最不成功的一种退出方式,也是投融资各方最不愿意采用的退出方式。PE机构一旦认定被投资企业发展缓慢或者由于其他因素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时,就要果断撤资止损,如果退出及时,即便投资失败也能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减少继续经营的损失。资产清算虽说是投资失败后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通过走法律程序的清算过程耗时较长,退出成本较高。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现状

自2004年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的开通和2009年创业板的推出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逐渐增多,2013年年底,新三板方案突破试点国家高新区限制,扩容至所有符合新三板条件的企业,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PE退出行为愈加活跃,图1显示了2008年至2015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情况。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案例数量从2008年到2010年出现高速增长,这与金融危机之后2009年的四万亿刺激政策和创业板的推出有着高度相关性。由于2011年下半年出现的通胀压力和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得资金募集出现困难,退出渠道受阻,PE行业进入调整期,致使2011年和2012年我国PE退出数量不仅没有保持原有的增长速度,甚至有所回落。2013年至2015年间,中国的私募股权市场退出案例数量又出现了井喷式增长,尤其在2015年实现了质的飞跃,共实现1878笔退出案例,这主要是因为被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即可成为可交易、可转让的股权,新三板市场为股权投资提供了绝佳的投资平台,成为PE机构新的退出方式。

从退出方式来看,根据清科集团统计,2015年,被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退出的案例达954笔,占比超过50%;IPO退出376笔,占比15%;并购退出267笔,占比为14% 。此外,PE基金还通过股权转、清算、管理层收购等多种方式实现了退出。图2显示了2015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分布情况。

从上图可以看出,新三板吸引了众多中小企业挂牌,构建了PE机构退出的新渠道,随着新三板政策红利释放促进市场迅速成长,在2015年,挂牌数量和市值均成长了几十倍,新三板已成为PE机构退出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PE机构的股权投资退出已呈现多元化趋势,退出方式逐步趋于理性。

三、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的建议

首先,在新三板市场方面,虽然在过去的一年中,PE机构在新三板市场的业务范畴得到有效拓宽和延伸,通过新三板退出的案例呈爆发式增长,但也间接为PE机构增加了竞争,从创新企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进入发展及成熟后的主要融资渠道依赖PE机构的支持,然而新三板活跃后,企业可以通过新三板面向更多的投资人进行募资,估值水平也可能进一步放大,因此PE机构的竞争压力陡增。PE机构应该抓住机会迎接挑战,对所发行的股权投资类基金产品的可行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切不可为“保壳”而降低了基金产品的质量,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退出,对于PE机构来说,开发高质量的基金产品是今后自身安全退出的重要保证。

其次,注册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期限为两年,新股发行效率将提高,未来PE退出渠道更加完备,在PE机构参与推荐挂牌及做市放_之后,PE可以选择摒弃传统的IPO之后就直接退出的做法,甚至并不一定需要从投资企业快速退出,通过对投资企业的培育,与投资人共同享有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

再者,国家应建立健全法律保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新三板挂牌以及通过新三板退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个与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相协调的健康的法律生态体系,对PE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

最后,各方应大力培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人才。从短期来看可以通过对现有PE机构在岗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和技能考核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对国外人才引进的渠道暂时满足人才需求。从长远来看,国家应加大对高等院校的相关研究机构、教师、学生等的支持力度,来弥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速发展下对人才的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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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6

1 引言

风险投资一词来源于英文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 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助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那斯纳克(NASDAQ)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话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

公开上市有其固有的优点,它不仅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风险企业筹集资金以增强其流动性开通了渠道。大多数的风险企业会选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的后期上市。这个时期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的阶段,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话说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使得企业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对公司的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开上市将耗费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适合规模较小的公司采用。同时,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通常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维持市场的秩序,证券管理部门、证券市场都会规定创始人股权需按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时限后才能出售,这就使得发起人的投资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高科技企业作为小盘股,流动性差,其未来股价的波动较大,创业投资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时变现,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虽然2004年5月,作为向创业板过渡的中国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目前看来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处于在实践中摸索的阶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合适的二板市场能够让风险企业上市融资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03年底,纳斯达克(NASDAQ)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2004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2003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51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2.2 股份回购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7

1 引言

风险投资一词来源于英文venture capital,又称创业投资、风险资本,是一种由专门的投资公司或专业投资人员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把资金投向有潜在发展前景的新创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项目、产品,并以其长期积累的经验、知识信息网络辅助企业经营以获取资本增值的投资行为。

风险投资本质上是一种追逐高利润、高回报的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获取股息而长期持有风险企业股份的投资行为,而是通过退出投资赚取与之承担的高风险相对应的高额利润,这就要求风险投资家要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结束对风险企业的投资与管理,收回现金或有流动性的证券,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风险投资的循环方式是将回收的已经增值的资本再投入到新的风险企业中去,在不断的投资—退出—再投资的过程中实现增值,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在投资的风险企业成功后将风险资本变现至关重要。

退出机制正是风险投资变现的机制, 是风险资本的加速器和放大器,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没有退出机制,风险投资就难以发展;退出机制不健全,风险投资的发展也就不迅速。因此,我们说退出策略是风险投资运作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体现在退出的成功与否。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有效,风险投资能否达到最终目的的关键所在,并且退出机制与风险投资可以相互促进,互相强化,退出机制对于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风险投资几种主要退出方式的分析与比较

从风险投资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风险投资的变现回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

上市一般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又称为第一板上市,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协助创业企业在股票市场上挂牌上市,从而使资金退出。二板上市又称为创业板市场,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票市场,其相对于主板市场而言,上市的条件比较宽松,企业进入的门槛较低,比较适合于新兴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具有增长潜力的高科技企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二板市场,如美国的纳斯达克(nasdaq)市场、加拿大温哥华股票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比利时的easdaq市场、英国的aim市场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正式运作的香港创业板市场等。其中以美国的nasdaq市场最为成功,约30%的美国风险投资都经由这一市场退出。风险投资企业发行股票上市,使得许许多多的风险投资家和创业家一夜暴富,成为亿万富翁。在二板市场最发达的美国,那斯纳克(nasdaq)市场使这种白手起家的创业神话一再上演:较早的有计算机硬软件公司如苹果公司、微软公司和英特尔公司等,较近的有电子商务类公司如雅虎公司、亚马逊公司等。这些成功典范也使股份上市成为风险投资家首选的资本退出方式。据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统计,风险投资的各种退出方式的年平均投资回报率为:回购和并购为15%,而发行股票上市为30%~60%。

公开上市有其固有的优点,它不仅为风险投资者和创业者提供了良好的退出路径,而且还为风险企业筹集资金以增强其流动性开通了渠道。大多数的风险企业会选择在企业发展成熟阶段的后期上市。这个时期的风险企业正处于发展扩张的阶段,如果仅依靠企业自身的积累和风险资本的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股票上市,风险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分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企业的知名度和公司的形象。

俗话说有利就后有弊: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的不断提高使得企业自主性逐步下降;上市后的股价波动对公司的形象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开上市将耗费公司的大量精力和财力,不适合规模较小的公司采用。同时,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需要承担企业能否成功上市的风险。通常为了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维持市场的秩序,证券管理部门、证券市场都会规定创始人股权需按一定的条件并在一定的时限后才能出售,这就使得发起人的投资不可能立即收回,也就拖延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时间。高科技企业作为小盘股,流动性差,其未来股价的波动较大,创业投资不能在股份上市的同时变现,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

在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开设完整的二板市场。虽然

2004年5月,作为向创业板过渡的中国中小企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但是它并没有改变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现状,目前看来其所起的作用不大,仍处于在实践中摸索的阶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合适的二板市场能够让风险企业上市融资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风险投资的退出。实际上,我国目前已有数家公司在海外上市,如1999年,搜狐、网易在nasdaq市场上市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为中国风险企业在海外的上市提供了很好的借鉴。2003年底,纳斯达克(nasdaq)的大门再次向中国企业敞开。2004年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的退出明显较2003年增多,中芯国际、盛大网络、掌上灵通、51job等十几个企业海外上市为其身后的创投机构实现获利退出创造了条件。

2.2 股份回购

如果风险企业在渡过了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已经成长为一个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后,仍然达不到公开上市的条件,它们一般会选择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退出。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8

股权分置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历程的特殊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分置已经成为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经济制度和市场运行机制的改革,它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创立以来最为重大的制度性变革。截至2006年4月底,不算两批试点公司,累计已有30批公司宣布进入股改,股改公司总数已达868家,占1344家应改革A股上市公司的65%,对应市值比重接近70%,对应的股本比例为67%。

一、对价的相关理论分析

从概念上看,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来自于英美合同法,其本意是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作出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牺牲。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是一项合同成立的前提,无对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而中国的司法实践则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对价”一词在中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最早出现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8条“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平衡股东利益,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尝试,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从经济学角度说,对价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要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解决资本市场上由于历史原因所导致的制度缺陷,这本身就隐含着十分明确的经济学前提,即认为市场可以通过自身的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通过“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进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如果赞同某些经济学家“市场经济是妥协经济”的观点,那么股权分置改革可以视为为了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所展开的博弈。对价的相关理论可以归纳为四种。

1.流通权价值补偿论。流通权价值是指在股权分置市场下由于股票价格受到流通股股东对于他们所持股份不流通预期的影响,市场因此给予流通股的高溢价。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会导致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权利益的损伤,或者资本利得的减少,所以非流通股股东必须以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进行一定的支付或补偿。

2.溢价返还论。根据溢价返还理论,对价的形成依据实际上包括了流通股的非正常溢价和流通权的客观好处两大部分。这里的非正常溢价指的是由于流通限制导致的发行和再融资成本过高,以及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中所包含的非正常溢价,这部分溢价是以股权分置的存在为前提的,一旦失去了该前提,这部分溢价也就必然消失。对价支付的依据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返还的流通溢价。

3.市场供求论。该种理论的核心依据是,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原来将近70%的非流通股将获得流通权,势必造成二级市场股票供应量大量快速增加,从而大大降低中国股票市场的价格中枢,如果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保持不变,这将会造成财富的转移。股权分置改革的合理性在于非流通股的增值大于流通股的贬值,否则就是一个整体价值的损失过程。对价的支付依据是要弥补流通股因为股权全流通所造成的贬值,对价的来源来自于对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后企业股权总价值增加的预期。

4.双向补偿论。双向补偿论认为,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时候会导致流通股价格的下跌,但是在全流通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充分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作出相应承诺,因此在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过程中,双方实际上各自作出了让步,对价的支付就是要利用股份全流通所释放出来的价值,补偿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在全流通过程中作出让步所导致的损失。

从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进程来看,上述四种理论各有其成立的依据,这四种理论也成为目前形式各异、多种多样的对价支付方案设计的出发点。

二、对价方式的比较及对价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

从前几批试点企业和目前已实施的对价方案来看,对价方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以送股、缩股、权证、派现、回购这几种模式为主流支付方式,掌握恰当合理的对价方式有利于更好地进行利益均衡。

1.送股模式。在送股模式下,市场除权效应将使股票价格重心下移,可以直接或间接降低市盈率水平,实施后投资者对“填权”的预期必将活跃市场交易。虽然送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实施其既定的发展战略,但是它的操作直接简便,便于投资者判断,而且也比较符合投资者的心理偏好,容易获得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

2.缩股模式。该模式对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没有任何影响,只改变非流通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流通股股东虽没有得到直接的实际补偿,但他们的预期收益在于希望通过缩股,使公司的财务质量相应提高,并提升公司的整体投资价值。目前缩股的效应很明显,缩股后由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减少,同时也减少了控股股东的股权,对市场的扩容压力较小。

3.权证模式。由于权证本身是一种规避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因此它具备了高财务杠杆和风险对冲的特殊功能,并且有利于引入市场定价机制。采用权证模式的时候,当流通股价格在某一时点低于预设值时,权证持有者可以从发行者那里获得市价与预设值差额的补偿。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权证对价的好处还在于,在获得流通权利的同时,还可避免大量的现金流出和股份转出,实现了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避免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溢出。不过与其他几种方式相比而言,权证模式的实施难度较大。

4.派现模式。派现不会改变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对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证券市场价格没有太大的影响,但会导致上市公司现金流量的减少,造成一定的财务压力。目前单一的现金对价方案并不是投资者心理上欢迎的方式,从已实施的对价方案看,派现方式通常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与其他对价方式结合运用。

5.回购模式。回购的实质其实是一种缩股行为,以此来达到减少非流通股比例的目的。股份回购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运用到对价支付方式当中,股份回购可以达到活跃市场交易、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调整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目的。但股份回购方式是否能够真正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对股价走势有何影响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察证,而且回购方式对监管措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从市场整体价值角度出发,缩股模式是比较有优势的一种方式。但缩股模式的运用要注意三个原则:(1)缩股比例的确定应该将原始认购成本与现行市价结合起来考虑,缩股比例不能太小;(2)缩股之后不能损害国有股东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3)缩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注意市场沟通,否则过于复杂的缩股方案不仅会引起广大流通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费解,还会导致不必要的市场抵触情绪,产生预期的不确定性。

在评定合理的对价水平的时候,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影响因素:(1)非流通股比例。非流通股的比例越高,它的溢价就越大,需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就越大。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也表明,对价支付水平与可流通量呈正相关关系。(2)每股净资产账面水平。从多年来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统计情况看,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价格普遍在每股净资产附近。对非流通股股东来说,每股净资产越高,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价值增值空间就越小,愿意支付的对价也越少。(3)流通溢价幅度。正常的流通溢价表明市场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前景的认可,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将获取这部分溢价,但是同时要支付与消除制度缺陷相关的非正常溢价的成本。流通溢价越高,意味着非流通股预期的获利空间和二级市场的股价压力也越大,相应的对价水平就应该越高。(4)对公司盈利水平和成长性的预期。相对于对价水平的高低来说,投资者可能更看重长期投资所获取的回报,因此对于一家具有良好盈利水平和成长性的公司,投资者基于公司预期收益和长期价值的认同,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价的水平。(5)对价补充条件和透明度。如果一个对价方案中有关稳定市场和投资者预期的补充条件比较充分,往往能够降低对价水平,这些补充条件包括明确的最低出售价格、锁定期长短和可出售比例等。此外,如果对价方案清晰简洁,大股东与投资者能够进行充分的沟通,将会更容易引导投资者接受对价方案,降低对价支付水平。

三、对价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与建议

(一)对价由谁决定

对价概念源自于合同法,根据合同法,对价应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运用到股权分置改革中,就是在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进行约定。但是对价涉及到一个特殊问题,即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众多,面临着成千上万个合同当事人,要在所有当事人之中进行约定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管部门引入了分类表决机制,实行相关股东会议2/3多数表决的做法。然而2/3多数表决的做法是否剥夺了另外那些未参加会议或者投反对票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虽然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文件都肯定了2/3多数表决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且该做法确实也是减少协商成本的一条出路,但是股权分置改革毕竟涉及到两大类股东的利益博弈,所以笔者认为在实施分类表决机制的同时,必须要对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作出如下的特别法律安排:(1)要合理分离和界定提案权与投票权。如果投票成本远高于提案成本,那么拥有提案权的一方在博弈中将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提案权和投票权的界定至关重要。(2)要利用市场原理设计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捆绑机制,使流通股股东在对价表决中真正拥有发言权,并且在实施细则中开设方便和支持流通股股东投票的具体措施,如增加催告次数和开设网上投票通道等。(3)要完善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障机制,为持有异议的股东提供卖出股票、退出公司等多方面的退出机制。

(二)对价支付应该资本化或者费用化

关于对价支付的财务处理,有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费用化思路是基于“违约赔偿观”提出的,这种观点认为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实际上是违反了招募说明书等约定,因此对价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损害的一种违约金,根据中国会计制度,违约金应当作为费用处理。然而费用化观点不管是在理论前提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具有一定的缺陷,相比之下资本化的处理方式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因为不管采用哪种对价方式,究其经济实质,都是以一项资产的减少来换取另一项经济利益的增加。通过对价的支付,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后的价值会得到提升,即流通权能够带来未来可以量化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资产确认的实质正在于可量化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将对价支付作为资本化处理更符合其经济实质,而且可以避免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损害和对上市公司业绩的不良影响。在资本化处理的时候将对价作为长期投资的调整列作股权投资差额较为合适。

(三)B股、H股股东是否应该获得对价

在对价支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这样一个难题:有一些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B股或者A+H股,在这部分上市公司当中的B股和H股股东是否也应该获得对价?这个棘手的问题已经成为市场上争论的焦点。从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来看,A+B股和A+H股上市公司当中的B股和H股股东不应该获得对价。A+B股和A+H股上市公司在给B股和H股的招股说明书中并未作出国有股、法人股暂不上市的约定和承诺,持有B股和H股的股东在认购或交易过程中已经包括了对股份全流通的预期,因此B股和H股流通股的股价是“不含权”的价格,向B股和H股流通股东支付对价自然也就无从说起。

除此之外,B股和H股市场是与A股相对独立的市场,对价的支付只是A股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事情,一般不会影响到B股和H股股东的权益,流通减持的后果不会带来B股和H股市场的扩容。从这个角度出发,B股和H股股东没有要求获得对价的权利。

不过,对于不向B股和H股股东支付对价这一问题的潜在法律风险要予以高度重视。不排除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国外法院以“公司误导”或者“不平等待遇”等理由提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而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被视为执行证券法律的“最有力武器”。因此中国的政府部门应该未雨绸缪,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这个问题提供充分严谨的法律支持,并且积极与国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争取就可能存在的纠纷达成协议或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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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9

1.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业。企业投资的子公司所处的行业分布和行业相关的控股比例,可能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收益及风险带来一定的影响。控股比重集中会导致非系统性风险。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17家子公司之下,分为整车生产,零部件生产,汽车服务和其他实业四大行业。整车生产行业还是占据股权投资的主要地位,而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子公司数量虽然比较多但是却没有占有很多的比重,这是由于A公司投资的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小造成的。

2.长期股权的规模分析。A公司2011年以来采取长期股权投资的策略,公司的资产结构和性质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A公司从2010年到2012年间明显上升,2011年的涨幅高达210%,而2012年的增长率却在降低,并且下降明显,仅为70%。说明A公司在近两年已经完成了长期资产的转化,将长期资产转化为股权资产。但是其资产性质仍然没有改变,依旧是以流动资产为主的公司。

3.长期股权的收益。测算长期股权的收益,通常使用的是投资收益率,就是投资与收益总额之间的比率。A公司不论以新增投资总额为测度还是以收益率的波动趋势为测度,其股权收益都呈现较大的波动。2011年投资回报比较大,但是在2012年,由于经营的问题,投资收益骤减。这一方面是由于股权投资回收期长,见效较慢,收益呈现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由于2012年宏观经济的不景气冲击明显。此外,A公司新增股权收益高于历史股权收益,这也说明新投资仍然有一定的活力,且说明公司未来发展有一定的潜力。

二、A公司长期股权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

1.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目标。

1.1设定管理业务目标。A公司业务的基本状况,设定长期股权管理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及时收取回报。目标二:建立完整科学的投资方案,并及时跟踪。目标三:股权投资、股权转让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目标四:确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可行性方案的理由要充分、恰当。目标五:明确投资处理方式和程序,保证投资处理有关文件、凭证的真实有效。

1.2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财务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项目价值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目标二:投资回报的及时收取。

2.长期股权管理环节的设置。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项目特点和要求,对股权投资项目运营管理设置了四个环节,包括:项目的初步评价和决策、谈判、股权的管理、股权的退出以及股权评价,其中股权的管理、退出和评价是后续进行的工作。

3.长期股权管理流程设计。针对长期股权业务特点,A公司对投资业务分成了三个阶段:调查阶段,主要项目搜集、初步调研、立项会、尽职调查、部门审查几方面内容;交易阶段,主要有交易谈判、投委会、中介调查、董事会、交易执行等几方面内容;退出阶段有后期管理、董事会审核、退出执行等几方面内容。

4.管理组织特点。A公司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突出公司的资产管理要求与职责。公司设一个总经理,一个财务总监和三名副经理。其中,财务总监对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1财务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有: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政策充分利用;②按照会计准则正确设立账目和科目;③建立健全的会计岗位责任制;④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⑤行使融资管理的职能,对子公司的账目负责。在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出资项目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管理相应的程序,落实资金。针对于绩效较差、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应当报告给总经理,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4.2控制部:控制部的主要职责有:①负责新项目(含产品开发、投资)经济性测算;②负责公司年度经营预算;③负责公司全过程成本控制;④负责公司商品收益管理;⑤负责公司中长期滚动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在公司投资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对公司股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检验公司的投资是否合法合规,为后期公司的股权收益负责。另外还要加强对子公司绩效评价。

三、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控制手段

长期股权的投资拥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就使得相应的投资风险也是巨大的。对此,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面对这些风险,从而避免风险为企业自身带来的巨大伤害。从宏观上来看,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一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的控制因素共同影响并引起的。对于前者的控制来说,这种因素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往往很难对其进行预测;而后一因素,企业可以通过采用相应的手段来进行控制和规避。下文便结合A公司就一些在长期股权的投资中较为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介绍:A公司发展长期股权是为了壮大公司的实力,但同时这也意味着风险的提高。1.流动性风险。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A公司的资金流动率就有所下降,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出现资金的短缺状况,债务偿还的能力下降。这种流动性下降的情况就是A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所造成的。2.多元化经营风险。近年来A公司转变了经营战略,加大对长期股权的投资,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战略,但是近几年股权收益的状况却不是十分乐观,股权收益率不断的下降。究其原因实行多元化的类型是不是适合A公司发展,如不适合A公司的具体情况必然会阻碍A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3.投资结构风险。A公司虽然涉足领域很多,但是投资的结构比较单一。仍然集中在汽车领域,这也没有能够达到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多元化经营的目标。这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管理模式的问题。A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的调动公司资源,采用适当的体制规避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A公司,很重视框架的管理模式创新,为了加强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力度,A公司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引入矩阵式的管理模型进行补充,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调整。这一模式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增加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的规避了风险。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对其他拥有众多子公司的企业有借鉴意义。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10

摘要: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全世界的发展,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基金进入中国,并促进国内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快速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作为一种创新的信托业务,在中国也越来越得到广大投资者的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随后分析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现状;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106-02

一、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也称为PE信托,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一种类型。它是信托公司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以信托方式成立的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基金。近年来,随着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与壮大,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也得到了越来越迅猛的发展。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起因于2007年3月新两规的颁布。银监会负责出台的新两规明确指出其会大力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等创新类业务的尝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由此得到了迅猛发展。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现状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迅速发展主要体现在其发行渠道的增加以及其规模与投资领域的扩大上。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目前主要以银行推介为主。一般发行渠道主要分为自身推介,第三方推介和银行推介。由于前两个发行渠道由于受到银监会的管制,目前我国信托公司更多地选择了银行推介的模式。银行推介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即银信理财产品形式和信托公司与银行私人银行部门合作的形式。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高收益性与银行私银部门客户的高净值性匹配度高,所以此类合作发展迅猛。

其次,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以及发行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2年信托公司恢复营业,有两家信托公司推出了相应产品并募集金额了7.5亿元资金,开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先河。之后几年内,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以及发行数量都是缓慢增长的趋势。但总体来说,2007年之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行规模增长较慢,但2007年新两规出来后,加快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规模的扩张。从2007年以来,信托公司成立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无论从规模上,还是数量上来看都产生了积极的变化。由2007年的发现规模62亿元以及发行数量34只陡增至2012年发行规模1025.98亿元以及发行数量298只。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正在不断迅速发展扩大。

第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投资领域不断扩大。根据目前的披露信息,我国信托公司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主要投资领域有金融行业,新材料,新能源,房地产等。其中,“中信锦绣二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产品都在推介说明书上明确表示信托资金将用于金融领域。“常州华光股权投资项目集合信托计划”等产品将信托资金用于对房地产企业增资。此外,“平安财富绿色资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睿信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更是以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商务等领域为投资目标。

最后,我国目前加大了对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评级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越来越朝“阳光化”发展。根据用益信托评级系统的统计,截止2013年,共有530只阳光私募信托基金产品参与用益评价体系2013年度评级。获得最高等级5星级的产品有27只,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用等级提升,我国信托公司对私募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快速发展在最近几年有一个更全面和理性的认识,这将能够持续推动中国私募证券投资信托业的“阳光化”发展。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退出渠道存在障碍

当前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市场的退出机制十分不完善,退出渠道高度依靠证券市场的IPO 的方式退出。理论上,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成功后,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退出机制已经健全,但是证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采取限制政策,通过IPO方式退出还是存在障碍。信托投资的最主要退出渠道被堵塞,导致信托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很难通过中国的证券市场正常退出,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

(二)有效登记等制度的缺乏

信托登记制度针对的是信托的公示。尽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例有明确指出:“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保密的义务并不是绝对的,保密的范围也应有所限制。对于单个信托计划,由于其较高的隐私级别,没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特别要求,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愿为主,不必要公示,受托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然而,集合资金信托往往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关联有着密切的联系,委托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投资主体的标准,所以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公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法律角度看,信托登记环节的缺失会使得信托关系中的股权无法正确地进行所有权的确认,这将有可能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不完备

在私募股权投资信托中,信托资金的投资管理和决策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者一般不会参与,由此会造成了两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因此信托市场需要进行充分的、及时的、准确的信息披露,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但是,目前国内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信息披露远远不如公墓基金要求严格。在实践中,一些运作较为规范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和管理人,会以季报、年报的形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活动情况的披露,有些信托公司则未能做到,这些都会在客观上增加潜在的风险。

(四)专业管理能力的障碍

信托公司初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比较缺乏项目的实践运营经验和管理能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判断的专业能力。包括数据的筛选,现场施工和检修水平,可行性研究,经济计算等。2.行业经验。包括工程项目投资风险识别,相应的投资合作模式的创新设计,定价能力等。3.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企业管理问题的解决方案,所有的商业模式的理解和控制,企业财务结构优化,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建设,行业整合的机会把握能力和执行能力。4.资本市场对接能力。包括投资项目资本扩张途径的安排、上市等项目退出渠道的实施能力。总体而言,国内大部分的信托公司还是比较依赖外部投资管理公司,在专业管理能力上还是和国外有很大差距。

四、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的建议

(一)设法打通退出渠道

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退出机制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发展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投资退出的障碍,信托公司可以采取以信托资金和投资管理顾问出资设立公司的方式并以后者的名义进行投资、以信托资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回购机制、将退出通道与产权交易所勾连衔接等多种方式的对策。另外,在 IPO 道路遇阻的同时,信托行业还可以考虑另外一条道路,即建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受益凭证的交易市场,这样不仅能够加强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同样也能降低开放后集中赎回的压力,有利于长期投资的稳定性。信托公司应根据自身特点,选取适合自己的方法,想方设法打通退出渠道。

(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登记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股权投资信托的登记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并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保证交易安全。完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完善与信托财产登记有关的法规。(2)确立信托财产登记机构。(3)明确信托财产登记范围。(4)明确信托财产登记事项。

信托公司除了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力度,还要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进行信息全面披露之外,赋予投资者合理的知情权,使其拥有实际合理的行使手段,实现其最终表决的权利。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法律法制还不健全,所以我国应积极探索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增强对信息披露准确性的监督,强化对信息披露效率的要求,创造良好的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发展氛围。

(三)增强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投资能力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

我国在信托公司的专业管理投资能力的方面还很欠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1)引进专业投资管理人。信托公司要通过引进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弥补自身的缺陷。(2)完善受益人大会制度。信托公司应促进投资顾问,受托人,受益人大会或投资委员会认真履行职责。(3)扩展和多方的合作机会。信托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与有经验有实力的相关机构的合作机会,汲取丰富经验,加强人才引进,从中获得锻炼和进步。另外,为了保证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一致,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有必要引入适当的激励机制使管理人参与利润分成。信托公司应将管理者的报酬与其经营绩效相挂钩,以确保投资者,投资管理公司和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致并达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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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11

一、引言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在理论层面重新设计了联营企业与投资企业之间的内部经济交易方式和抵销方法,将多个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义为原则性规则,从而更完整、细致的体现财务报表的信息实用性和全面性。借助会计人员制定财务报表,能够更直接的体现交易当中的利益损益以及抵销调整等等,这也必然导致财务报表会从多个方面发生改变。

二、修订后使用范围的影响

在新经济环境之下,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发明显,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经济都迈向国际化,资产市场逐渐明显,投资行为以及经济活动的频繁性也越来越高。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资本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属于企业借助投资行为获得其他企业股份的一种长期受益。在修订实施之前,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普遍是以长期债权投资以及短期投资等多种投资为基本形式的交易为主,在修订实施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只能够规范和约束长期股权投资,在一定范围之内能够将短期投资变更为带交易性质的经济性投资[1]。在准则被修订之后,使用范围有明显改变,其主要包含以下两种:企业将自身所拥有的子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等公司实行的控制权改变性投资;企业无法再对投资企业形成较大的影响,不能实现控制目的,不具备任何市场报价的经济性投资行为。

三、修订后新增企业合并性计算方式

修订后新增企业合并性计算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获取股权投资有一种方式主要应用相同控制之下的企业获得,实行联合方式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投资的形式既能是现金支付的形式,还能是承担相关债务或转变资产拥有人等多样化的方式作为投资的主要形式[2]。针对首发就实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而言,支付现金以及成本、转染资产、承担相关债务等方式之间的差异是借助资本公积实现适当调整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言,应当保持在同一控制方式之下,企业对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启发式成本根本之上并根据合并权益所有者的账面价值份额进行分配;(2)对控制权不同的企业而言,合并成本投资的明确之下,应当在购入企业之后,按照合并成本来当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3]。初始投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是证券的公允价值中的一种,主要体现在所付出的负债或资产等方面,同时也有可能在合并投资的行为中体现为各种费用;(3)在一些能够获取初始投资成本的方式上基本上和原准则完全不相同,这些和原则差异的方法普遍是借助合并其他企业的方法实现。这一种和原准则相依的方法主要有四种。第一种,借助企业所发行的权益性债券来获取,这一种方法是一种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当做初始化成本投资。第二种,针对投资者个人投资的状况而言,需要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或合同价值来明确投资时所付出的成本。但是,有一种状况例外,假设协议当中有价值不允许的约定则不相同。第三种,借助某种特殊的方式获取,利用使用非货币性的成本资产来实现交易,这一种交易具备非常明显的商业实用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良好的得到计量,假设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通过某些可靠性路径明确计算,则应当选择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假设有补价的方式,还是应当按照实际的状况进行适当的补价。最后一种就是借助负担债务的方式获取,这一种方式中,初始投资成本主要是其他企业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四、修订后财务报表对财务报表内容的影响

在修订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明确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投资进行期限约束。需要对这一种投资期限实行针对性的成本核算,在制定财务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应用权益法实行适当的优化与调整。例如,A公司买入了C公司,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也包含了C公司的利润,C公司利润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A公司的,那么C公司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将一部分经济收益拨给A公司,一般情况下是在年末。对此,C所获得经济收益的这一批货物的利润必须要减去A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之后才是真正的经济收益,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以权益法核算所获取的经济收益需要减去那一部分。合并两个企业的财务报表需要将两个企业内部的利润抵消掉之后才能够进行编制,A公司的交易直接体现在长期股权的投资当中,而C公司则是体现在经济收益当中,最终借助年末A公司的投资回报体现利润,常规合并财务报表必须要抵销掉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C公司对应的一部分经济收益,但这这对于利润的真正获取而言仍然是从C公司给A公司来实现的,那么就应当是适当调整A公司的账面价值,也就是借助对方来体现长期股权投资。在修订之后,产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式便是与国家上的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以为,在应用成本法对企业的投资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实际体现投资收益的利润与现金,在这一理论投资当中是真正的现金流通行为。对此,在应用成本法对财务报表实行独立制作的过程中,能够直接制造非常有应用价值的信息内容,这对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实用性和全面性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权益法对报表进行适当的调整,通过这样的方式全面优化财务报表当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司所控股权的投资权益改变状况,从而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事项之间会计工作中相互抵消项目的处理工作。

五、总结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了国外的一些财务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准则的修订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其有效控制并约束了我国会计报表的处理方式,并提供了全新的实施方案,根据国际市场的企业准则实施状况进行优化,针对我国企业而言有明显的跨越式改变。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概括了企业的合并以及会计报表准则的部分实际标准。内容主要包含:对合并企业当中同一控制的企业应用权益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对合并企业当中并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应用购买法核算方式进行有效控制,将会计报表的合并准则集中在长期投资当中。长期股权投资的目标对每一个企业而言都需要有最大量的经济收益,从这一方式中获得的经济收益有非常多的途径,能够借助股权获得以及其他获利手段,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李小芹.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准则变化对集团企业价值管理的影响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8(12):91-95.

股权投资的几种方式篇12

一、股权投资被纳入新制度的背景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大笔的资金用于科技方面的投入,而政府资金的使用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有所变化,原来一直都是单一的“财政拨款、无偿使用”的政府补贴使用方式。但近几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往单一的管理方法存在着诸多问题。问题一是这种直接补助或贴息的方式已经采用了多年,但就实际效果来讲,这种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二是因信息不透明也存在重复申报、政府补贴贪腐等问题;三是多年的事实证明真正将研发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很少,无形中造成了浪费。进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也一直在不断研究何种方式可以使得政府资金取得最大的效果。

表面为引导基金实质为股权投资的事实已经存在,但是在会计领域里确没有及时的做出相关规定、准则,这种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基金在我国的应用是否合理需要接受时间的检验。

二、股权投资的具体业务会计处理

新《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股权投资一般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核算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具体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在一级明细科目下,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被投资主体进行明细核算。对每一被投资主体还可按“投资成本”、“收益转增投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进行明细核算。以下为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财政对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

借: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

贷:国库存款

根据股权投资确认相关资料,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

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借(贷)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的差额)

贷:资产基金―股权投资(按照确定的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

年末,根据政府财政在被投资基金当期净利润或净亏损中占有的份额:

借(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政府财政将归属财政的收益留作基金滚动使用时:

借:股权投资――收益转增投资

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被投资基金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作(注意要做“双分录”处理)

借:应收股利(按照应上缴政府财政的部分)

贷:资产基金――应收股利

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作:

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贷: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被投资基金发生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变动时,按照政府财政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部分作:

借(贷):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投资基金存续期满、清算或政府财政从投资基金退出需收回出资时作:

借:国库存款(政府财政按照实际收回的资金)

贷: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按照收回的原实际出资部分)

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按照超出原实际出资的部分)

同时,根据股权投资清算相关资料,按照因收回股权投资而减少在被投资基金中占有的权益金额作:

借:资产基金――股权投资

贷:股权投资

三、政府股权投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政府股权投资除重大事项外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在权益法的模式下,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股利,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增减变动及其他权益变动,都会计入到政府的资产基金-股权投资,进而影响资产基金的数额。资产基金是属于净资产类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资产基金项目列示,是净资产合计项目的组成部分。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的盈利较多,净利润较大,就会使得新制度下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基金项目增加,从而净资产合计项目也增加,进而负债与净资产总计也会增加。这种增加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虚增,只有当年在出售转让股权时才会真正实现资产的增加,故权益法的计量方法会虚增政府资产,此时的政府政绩比真实的政绩更好。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的出现亏损,净利润为负,就会使得新制度下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基金项目减少,从而净资产合计项目也减少,进而负债与净资产总计也会减少。这种减少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虚减,只有在当年出售转让股权时才会真正使得资产的减少,故权益法的计量方法会低估政府资产,此时的政府政绩比真实的政绩较差。总的来说,采用权益法核算下的股权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出的政绩会与真实的政绩有偏差。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在实际中,章程约定的退出条件中价格通常为产业化投资资金的出资本金及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甚至为投资资金的出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退出时收回的现金与按权益法持续计量的形成的股权投资、资产基金的账面价值是有差距的,这种差距会在退出当年的资产负债表中得到体现,与上一年的报表做比较分析时需要剔除这一因素才可比。

新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股权投资属于总会计核算的资产,但其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根据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变化调整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在本质上这种损益调整不属于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从某种程度上说,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不应该计入资产。

新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对股权投资进行计量,这一点在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上得到了体现,但为何对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只有在最初的投资时点和最终的撤回投资时点才作相关会计处理,在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并无处理?对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更像是采用的成本法。

事实上,政府与企业性质是不同的,为了更明确的区分政府与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方式,也为了使得政府的财务报表更真实的反应政府政绩,建议对于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采用成本法。(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