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合集12篇

时间:2023-07-14 09:45:03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1

《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内五城区(含 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的主城区、建制镇及未设建制镇的工矿区、开发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范围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包括住宅小区(含组团)和单幢住宅楼、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单独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相关名词释义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各类房屋(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农转安置房参照商品房的标准执行。

出售的公有住房,是指房改中由单位(包括自管产单位和直管产单位)向个人(包括职工和使用人)出售的住房。

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第一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是指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但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或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配备电梯的房屋,是指所在楼宇配备了电梯(含垂直电梯和扶梯)的房屋(包括电梯不停靠的楼层房屋)。

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

四、管理部门

(一)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办法》规定职责设立的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市监管办,暂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合署办公),负责对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对各区(市)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的业务领导与监督。

(二)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机构(下称分支机构),可与物业管理科(办)合署办公,负责所辖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市监管办与分支机构实行统一专户银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授权管理、强化内控的管理方式。

五、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和社区建设等因素。旧有物业,由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据实际情况予以划分;新建物业,主要以物业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基础,体现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对独立性、使用功能的配套性和管理的操作性。

物业管理区域的名称和坐落一般以物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房屋的楼幢及其单元(座)和户门号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明确。

六、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

(一)自20xx年4月1日起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办法》规定标准缴存。

(二)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

1、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2、20xx年4月1日起缴存商品住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其成本价按以下标准计算:位于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00元计算;位于其他区(市)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下表所列标准计算

3、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单幢商品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按以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标准计算。

(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凡单独确权的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所有人应当按上述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并以户门号或车位号设分户帐。地下车库与地面房屋结构相连的,按地面房屋是否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若地面房屋有的配备电梯,有的不配备电梯的,一律按配备电梯的标准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地下车库为独立结构,无地面房屋的,按不配备电梯的标准交专项维修资金。

(四)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未缴存的,由业主委员会向其追缴。

七、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限: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持国土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总平面图、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以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专用)》(详见附件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根据房屋面积实测报告和联建协议的面积,分别确认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缴存的房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联建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依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办法》规定标准计算购房人交纳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金额,并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商品房购房人专用)》(详见附件四)。购房人应当依据交款通知要求向专户管理银行交款。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

在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依法予备案的同时,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和其他尚未按户门号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详见附件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至专户管理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持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逾期不缴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时限: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持已审核的《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评估测算表》、《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等,到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提取额确认手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向售房单位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专用)》(详见附件六),售房单位依据通知将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款确认手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确认后向购房人开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公有住房购房人专用)》(见附件七)。购房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将所购房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专户管理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复核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查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证明后予以办理。

八、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业主大会未成立,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在经营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相关业主所得收益应全部纳入其专项维修资金中,并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按建筑面积比例计入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分摊不尽的剩余部分应计入房屋本体或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帐目。暂时不能分摊的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帐目。经营者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业主订立协议,按规定具体落实业主所得收益。物业管理企业、相关业主应当及时将《业主所得收益分摊清册》(详见附件八)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并将业主所得收益划转至专户管理银行。专户管理银行依照备案的收益分摊清册将收益计入相关业主分户帐中。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相关业主所得收益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予以监督实施。

九、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涉及一幢房屋的,可按相关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也可按户分摊,具体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并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应当向续筹对象发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业主大会成立后专用)》(详见附件五)。业主应当依据交款通知,向专户管理银行缴存。业主拒不履行续筹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

(一)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原业主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剩余的款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并办理帐户更名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盖章的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金额,由受让人自行到银行或监管机构查询。

十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设立

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时,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和以房屋户门号为单位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在结构上与地面建筑不相连的地下停车库位,应当单独编制产业代码。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应当设立包含购房人缴存部分的分户帐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存部分的单列帐以及公共帐;公共帐作为一个过渡帐目,主要记载按《办法》规定将收益计入相关房屋户门号后分摊不净所致的剩余部分(物管区域、幢、单元)等。

十二、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持规定资料到所在地的专户管理银行经办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五城区(含高新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到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二支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其他区(市)县的业主委员会到当地中国建设银行支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时,除提供《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业主委员会专用)》详见附件九)外,还应当提供由公安机关指定单位刻制的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印鉴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等。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备案。分支机构应就此定期向市监管办备案。

十三、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

市监管办、分支机构经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情况及其本息数额无误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与业主委员会订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协议》(详见附件十),并据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协议和《已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十一),书面通知(详见附件十二)专户管理银行将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下的相应资金本息划入该业主委员会帐户。

十四、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变更

业主委员会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时,除按专户管理银行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发生更换的,须提交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还须提交相应的电脑数据。

(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须提交新的经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

十五、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注销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大会未成立情况下灭失的,业主可持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注销证明(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申请资料(详见附件十三、附件十四、附件十五)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的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和上述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专户管理银行提取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十六、专项维修资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

(一)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1、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结存情况。

2、发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门号分摊的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其帐户情况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号。

(三)业主向专户管理银行柜面、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查询其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情况的,需提供分户帐号和产业代码。

(四)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免费提供柜面等形式的帐户查询服务业务,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帐户查询服务业务。

(五)专户管理银行除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外,还应当同时将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结存情况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十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

1、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2、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保修责任期内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负责或由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实施,其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3、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费、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等,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6、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涉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中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再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从单列帐中列支一部分,其余由全体业主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

2、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存,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部分未缴存但已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标准并续筹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业主身份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购买人,参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

1、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该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清册》详见附件十六)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详见附件十七)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与工程预算书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属紧急情况的特事特办)完成备案,并书面通知(详见附件十八)专户管理银行划拨所需资金的70%。工程完工后,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凭工程决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相关业主2/3以上业主投票权签署的验收审核意见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2、业主大会已成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应当自收到计划和方案之日起30日内依法予以审查并书面答复。业主大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查决定,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分户清册、支付凭证(即记帐凭证)、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的《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业主清册》(详见附件十六)、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申请备案,经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预拨年度所需资金的70%到物业管理企业。

每年的12月31日前,物业管理企业凭工程合同、工程决算单、费用清单、工程项目费用结算票据、工程情况的书面报告、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共同签章的业主委员会验收审核意见等,向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后,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所需资金的剩余部分。

3、专项维修资金预拨款与实际发生额之差额部分的划拨手续由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办理;实际发生额低于预拨款的,结余部分作为此后预拨维修资金的一部分。

4、专户管理银行应按照市监管办或市监管办授权分支机构发出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通知》(详见附件十八),及时将维修费用分摊计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单列帐、公共帐、业主分户帐中。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

1、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列支。

2、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

3、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4、《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费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从相关业主或责任人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帐中支出。

5、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未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的,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解决。

十八、物业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应遵守《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未规定的,业主大会应本着科学合理、和谐统一、满足需要的原则依法作出决定。

(二)房屋日常维修和急修的实施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养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当事先征得相关业主2/3以上投票权同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

发生危及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指以下一些急修项目: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险;2、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和漏电;3、因水泵故障和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4、落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5、电梯、消防、安全监控等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6、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7、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项目。

发生上述急修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维修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有关主管部门,其费用按规定列支。物业管理企业未及时维修造成业主、使用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九、关于《办法》实施前的执行事项:

(一)《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予以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业主不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公约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办法》实施前,已交纳商品房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将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入专户管理银行的进帐单、加盖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公章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一)和《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详见附件十一)、已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三)《办法》实施前,已交纳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物业所在地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单位住房资金帐户中已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帐面余额未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原则上按帐面余额全额划至专户管理银行。

(四)《办法》实施前,业主委员会设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帐户转移至专户管理银行,并报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备案。

(五)《办法》实施前,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当地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进行代管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划至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

(六)专户管理银行凭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出具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的入帐通知》(详见附件十九)和加盖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印章的《已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户清册》(附件十一),将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计入相关帐户中,并分别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三)。属购房人交纳的,计入业主分户帐中;属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缴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提取的,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单独列帐。市监管办或分支机构在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后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与原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签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代管移交协议》(详见附件二十)。

(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等有将专项维修资金移作他用、擅自动用或在房屋保修期内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一律按《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等不按规定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专户管理银行的,视为挪用。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20xx年要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维修管理等环节,细化各项管理规定,加强实施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房地产市场中的腐败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在开发建设环节,重点研究落实项目手册备案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行为。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2

第二条(用语含义及补贴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是指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和授权设立的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简称CNG,下同)销售价格调整后,经测算所增加的收入。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专项用于相关价格补贴和供气成本异动而不具备价格传导条件时调控市场,稳定天然气销售价格。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管理由市及各(区)市县(五城区及高新区除外,下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提取标准由市及各区(市)县物价部门测算确定。在确定提取标准时,应扣除代征单位的合理成本因素,如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价调基金、银行代收手续费等各项相关税、费因素。

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可根据CNG相关价格调整情况,联动调整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提取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征收主体及方式)

我市城市燃气公司向CNG加工、销售企业供气产生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城市燃气公司在销售天然气时代征,按属地化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账核算管理。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由代征单位每月上缴一次,时间为月末后的7个工作日内。

在五城区及高新区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纳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其余区(市)县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专项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列情形的补贴。

第二条所列相关价格补贴包括以下情况:

1.因成品油、CNG价格调整而对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的价格补贴;

2.因城市燃气企业在政府主导下执行价格优惠等价格措施而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价格补贴;

3.因城市燃气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普遍义务而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价格补贴。

第二条所列供气成本异动而不具备价格传导条件的包括以下情况:

1.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格、CNG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调整后,期间,上游供气单位调整供气价格且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通过顺价机制难以实现传导的;

2.对因不可抗因素(含法律法规变动)引起城市燃气公司供气经营成本上升,且暂不能通过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时传导的;

3.在国家天然气资源价格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上游天然气出厂价、销售价异常变动情况时,不宜调整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监督主体)

物价部门负责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收支执行情况应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八条(代征手续费及工作经费)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代征手续费为实际缴入财政专户数的3%,在提取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中安排列支。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代征手续费由同级政府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由同级财政部门向天然气供气部门或城市燃气公司拨付。

市及各区市县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

第九条(法律责任)

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由同级物价部门依据《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代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存或多征、少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使用中涉及工作人员、、贪污挪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补充规定)

本实施细则(暂行)未作特别规定的事项适用于《*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一般规定。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3

沪经信法〔2017〕8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广和应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拓展融合应用。聚焦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在远程检测、预测维护、仓储物流、影像分析、决策辅助等场景,支持计算机视觉、语音语义识别、认知计算、自然语言处理、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

(二)发展核心产业。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自动驾驶技术产业化和城市轨道交通智能决策控制系统开发;支持智能工业机器人和服务机器人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终端产品、智能家居产品、安防产品、无人系统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自主服务器级操作系统、智能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支持深度学习通用处理器芯片、行业应用芯片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智能工业传感器、智能消费电子传感器研发和产业化。

(三)加强数据支撑。支持构建基于数据收集、交易流通、传感采集等多渠道数据资源汇聚平台;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大数据平台,重点实现各方面的数据资源共享融合和流通交换;支持建设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设。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条(支持标准)

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专项支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验收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50%,项目完成且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尾款。

对于专项支持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后补贴方式,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经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4

面对这么大金额的资金,财政资金管理部门一直非常重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从上至下制订了一系列制度,规范的专项资金的管理环节包括:①专项资金的预算环节。②专项资金的使用环节。包括资金授权审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③专项结束后的项目决算。包括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等。④资金使用的监督等。这些措施在确保资金安全,保证了我区经济正常有序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经过这几年的工作实践,结合本职工作,对我区专项资金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简单的归纳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一些解决的意见,希望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当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上级下拨专项资金不科学、不及时,没有形成相对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由于资金原因,专项确定以后,资金不是一次性拨付到位,在专项拨款的过程中有将专项资金进行“分散”分配的情况,而国库资金总量是确定的,这就必然造成一方面一些单位专项资金大量结余,形成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一些专项事业资金又供给不足,影响一个地区整体的规划,造成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弱化。

2、专项资金拨款缺乏合理的标准和依据,资金下拨不明确规定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专项资金使用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大。专款支出的开支范围不够明确。具体哪些开支能在专款中列支,哪些不能在专款中列支,文件规定只是一些大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凭财会人员的理解去审核监督。一些单位则存在任意扩大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列支办公设备购置费及招待费,违背了专款专用原则,也无形中造成了“合法浪费”的现象。由于存在“分散拨款”和对资金使用没有细化的标准,导致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更不利于财政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其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3.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不力。目前大部分专项资金实行了专户管理和报账制,但是对资金的监管还是不全面、不彻底,加上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受部门利益驱动,形成财政报账支出数与实际支出数相差较大,虚报支出套取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时有发生,有些项目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在项目实施中由于监管不严,损失浪费现象严重,甚至有“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主管部门指导不到位,验收把关不严,财政部门跟踪缺位等,这些都是造成专项资金监管不力的原因。

4.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专款下拨到单位,单位对专款规定的项目实施完成后,有时会节约下来一部分资金,结余的这部分资金如果不进行处理,年复一年会导致单位账上挂的专项结余项目越来越多。这些项目的结余资金是构成单位银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单位却不能用这部分资金来开支日常支出,导致留在账上这部分资金不能发挥其效应。而另一些项目多、资金量大的单位,各项目资金之间存在相互调剂、混合使用的现象,导致一些项目未按计划规定要求实施。

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

1.细化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增强预算本身的透明度,就是要细化预算,使预算支出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和每项支出的每一款。为做到这一点,在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的基础上,要对原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以分析和利用,合理确定同类用款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出标准,作为预算编制的参考;同时要有效控制或尽量减少专项资金中人员经费的比重,使专项资金预算能够反映资金的最终用途及结构,以改变原有对专项资金预算实行“分散拨款”的不良方式,提高资金拨付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5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中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中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国务院同意,“十一五期间”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中央财政对入选示范性建设院校实行经费一次确定、三年到位,项目逐年考核,适时调整。

作为第二批42所国家示范院校,如何管好用好示范建设资金是确保全面完成示范院校建设任务的重要保障,作为财务人员尤感肩负责任之重大。

一、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学校的投入逐步增大,不仅在资金规模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且在资金结构上有很大的变化,专项资金在预算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种转变不仅推动了学校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而且从根本上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然而学校实行部门预算、二级管理毕竟是刚刚推行,正在探索中,由于各个学校的历史背景和财务管理不尽相同,没有相同的成熟经验可供参考,难以避免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待专项资金的观念和态度亟待转变

在专项申报过程中,以专项资金最大化为目标,积极申报专项资金,金额越大越好,等到资金批复之后,往往会由于欠缺详细规划,产生改变资金用途或违背预算使用等现象。专项资金往往是用于完成学校发展、课程建设等特定任务的,不可能做到人人有份,个别部门在下发专项经费中为了平衡部门、个人利益,吃起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人人有份,这样虽然平衡了利益之争,但却没有起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本意。

(二)缺乏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经费使用细则

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细则,这样才能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有章可循。学校的专项资金有很多不同的来源和性质,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可分为不同的大类,如课程建设经费可以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部级课程建设、省级课程建设、校级课程建设等。即使是同一类别的专项资金也可以分为不同的项目,如实训基地建设中有数控实训基地建设、经贸实训基地建设等。不同性质的专项资金需有不同的管理制度相配套,即使性质相同的专项资金,在经费使用细则上也应有所区别,因此专项资金的增加给财务部门的核算带来了困难,加大了财务管理难度。

(三)会计核算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要求,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收支科目组织会计核算,并定期地按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在正常经费的支出核算中,学校财务处往往只侧重于教育经费开支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较少注重于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其职能作用相应单一,不能满足多方管理需要。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学校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实施过程往往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部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不能全面满足目标绩效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防多报少批,任意扩大申报数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申请的项目资金比实际需要资金要多,这样在财政审查时,即使项目被缩减也够用。在惯性经验下,申报的项目资金一般会大于实际需用数,这样往往就能取得更多专项资金。

(二)项目预算过粗,缺乏详细的规划

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时,往往只编制粗放型的项目预算,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粗放型的预算,一方面可以在项目实施时获得较大的自由度,减少预算约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项目申报过程特别是课程建设等“软件”建设预算细化难度较大时,造成预算与实际使用的脱离。

(三)专项资金构成不合理

各级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会要求学校对该专项资金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这会造成专项经费挤占正常经费现象的发生,导致学校正常经费的紧张,引起学校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公用支出,严重影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专项资金支出不规范

专项资金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项目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而专项资金的到位一般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滞后现象,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将直接影响专项执行的质量。

三、解决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建议和思路

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按预定计划筹措、分配、调度和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进而保证项目目标的圆满实现。在专项资金管理上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来保证项目的实施:

(一)按规定计划筹措资金

作为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方案经过多方论证,资金一般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学校自筹组成,学校经费主要靠办学收入解决。在项目批复下达时,当年的财政部门预算已下达,学校会因项目急需而临时决定改变资金用途。因此,筹措资金工作显得至关重要,财务部门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积极慎重的态度,积极筹措资金,力求优先解决示范院校建设项目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排除风险,或把风险缩小到最低限度。

(二)细化预算,合理调度资金

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任务书的验收要点为依据对所有的建设子项目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确定了涵盖145个末级子项建设任务的四级编码方案,根据任务书的预算额度,使用专项资金经费使用登记本按期拨付专项资金。通过统一项目编码,确保了各项建设资金支出的唯一性,为准确核算提供了基础准备。

学校依据批复的任务书,组织每一子项目制订详细的建设项目任务书,并编印成册,下发各项目组和专项组,进一步明确各时期的建设进度与绩效目标。为加强示范建设项目的监控,示范项目办还与兄弟单位联合开发了建设项目监控管理系统,实现了项目实施进度的网络化管理。

(三)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为纲领,结合学校项目建设的实际,学院制定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及《关于示范项目建设相关经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及会计核算办法。制度重审项目资金必须用于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严把审核关,以制度为依据,做到项目资金使用有规可循,照章办事,严格经费管理。

(四)引入条块管理,统一审批流程

学院根据示范建设方案的特点,对专项资金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系统推进”管理模式,组建了示范建设领导小组、示范项目建设办公室、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组、师资队伍建设组、课程体系研究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组、资金保障组共5个专项组,负责进行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预算的管理,通过示范专业组及专项组例会制度和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示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齐心协力、克服困难、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扎实有序推进。

学院根据建设资金的特点,印制了《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签单》对专项资金的审批实行“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长―项目法人”三级审批制度,并将审批流程直接印制在审签单上,有效地与学院常规经费进行分离,规定项目经办人必须凭审批后的专项资金审签单和有关原始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五)实施绩效预算,狠抓资金落实

通过实施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对示范建设项目绩效进行预评价,使绩效考评涵盖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全过程,在使用部门中牢固树立起了专项资金的绩效观念,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实现项目和资金安排与项目绩效挂钩,提高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预算支出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随着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的逐步增大,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希望,也不同程度地提出了挑战和困难。学校的专项资金管理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结合项目的自身特点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保持相对的灵活性,最终目的在于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参考文献】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6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7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资助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工作,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4]48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04]40号,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

1.省财政厅拨付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2.各市、县财政按项目合同约定安排的项目配套资金;

3.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借入的专门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

4.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自筹的用于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5.其他来源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三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应由项目执行单位通过银行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专户,单独核算。

第四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经费支出应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二级会计科目进行归集核算,并与本单位的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或其他项目支出合理区分。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章 专项存款的核算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收到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为实施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银行取得的专项贷款应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一并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

第八条

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更不得将其用于质押担保。

第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地方财政安排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项目执行单位,应通过“其他应付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按项目名称核算拨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使用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时,应严格按《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约定的支出内容从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章 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研发费用,应在管理费用中设“研究与开发费”归集,并按期列入期间损益。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合同约定,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按产业化的产品品种进行归集,并按企业常规的产品成本核算方法核算产品成本。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执行单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为项目所发生的基建工程、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等支出,应在“在建工程”中按项目明细分类核算其建造或安装成本,在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核算。

第五章

项目验收的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财务决算验收的意见,将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无偿资助)形成的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按实际成本转入资本公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在验收当年,“管理费用”中从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列支的部分冲减“管理费用”,以前年度已在“管理费用”中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出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产品成本的,在验收当年销售的,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以前年度已销售的,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验收当年尚未销售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库存商品”成本;尚未完工入库的产品,冲减该产品的“生产成本”。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省财政拨付的成果转化资金贷款贴息时,对原已资本化的利息,冲减“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对未予资本化已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冲减收到贴息当期的“财务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核算从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期间所发生的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有直接关系的经济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主要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银行存款-项目专户

1.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应专户存储的各类项目资金存款,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存入银行专户的款项,贷方核算从银行专户中支取的款项。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结存的专户存储的银行存款数额。

3.项目执行中收到的项目资助资金及其他资金,

应及时存入银行;对日常会计处理中由其他资金垫付的项目支出,应在月末统计经确认后,从项目专户中划转结算。

二、管理费用-研究与开发费

本科目核算科研成果转化合同项目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管理费用。

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等。本科目应按合同预算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未经省财政部门同意,项目执行企业不得增加新的费用开支项目。研发项目核算的主要内容为:

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成果转化项目实施的研发人员支出的工资及劳务费用;

设备费,指为项目实施所用的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专用仪器、设备、软件、样机购置费及研发设备的折旧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中所需要支付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中进行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各项列支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执行单位按合同约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费用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的科目;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列支的管理费用,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列支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设备支出

设备支出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

项目承办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三、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单位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基本生产成本;

2.辅助生产成本。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产业化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将产业化的产品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按项目单位常规成本核算的归集与分配方法进行核算。

项目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原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项目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项目产品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项目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尚未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库存商品

指项目承担单位按产业化要求生产的产成品。本科目核算单位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产成品应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度终了,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对发出和销售的产成品,可以采用项目承担单位一贯采用的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项目验收核销时,对验收当期以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贴的产品成本,该产品已完工入库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验收以前年度已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对验收当期销售的,借记“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五、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为项目基建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以及符合借款费用准则所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利息。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概算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为产业化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购入的无形资产及发生的不属于工程支出的其他费用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3.其他支出。

(三)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按单位常规对在建工程的核算方法进行。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项目单位该项目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

六、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而购置、建造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规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固定资产标准按项目执行单位适用的标准执行,项目执行单位对固定资产支出,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支出进行辅助记账。

七、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项目执行单位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8

(二)经过履行民办公助方法,推进完美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首要方式的民主议事决议计划机制,促进村庄政权组织改变本能机能,亲密干群关系,为支农项目建立供应需要的支撑和效劳。进步农人专业协作社在现代农业开展进程中的组织运营主置,扩展农人的参加和受益局限,激起调动农人民主议事、定事、做事、管事的积极性,加速推进乡村民主治理历程。

(三)支农项目是改善乡村根底设备前提,进步农业出产力程度,添加农人收入的主要伎俩,在建立社会主义新乡村中发扬着主要效果。依据新乡村建立“二十”字方针,经过履行民办公助方法,付与民办公助新的内在,增添民办公助新的办法,加速推进支农项目建立,为新乡村建立注入新的生机。

二、准确掌握以民办公助方法推进财务支农项目建立的指点思维和根本准则

(一)指点思维

深化支农投入方法变革,统筹农业乡村协调开展。以支农项目为载体,以财务资金为指导,以筹资筹劳为根底,以农人建管为主体,以底层民主为动力,以农人得实惠为目的,树立健全“投、建、用、管”四位一体的合理机制。

(二)根本准则

1.农人自愿。要以农人民主决议计划、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以一致规划为依托,以增强组织发动为纽带,财务支农项目资金赐与恰当津贴,使当局投入和农人筹资筹劳相连系,一起推进支农项目建立。

2.农人主体。要凸起农人是项目标直承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立治理监视主体,以农人需求最急迫、反映最激烈、好处最直接的支农项目为切入点,执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履行民办公助。包罗农户、大户自建项目,联户建立项目,农人专业协作社建立项目,村组集体或联村联组(含托付专业施工步队建立)建立项目等。

3.竞争立项。要引入竞争立项机制,对项目方案、机制立异、保证办法、项目治理、资金整合、资金监管及以往项目建立管护、资金监视治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尤其是对农人积极性高、根底任务扎实、底层组织得力的当地和农人专业协作社建立的项目优先赐与支农项目资金的支撑。

4.公开通明。要树立健全各项准则,确保议事顺序标准化、机制准则科学化、项目申报真实化、资金治理精密化,做到公开通明、公道公平,承受群众监视。

三、严厉界定以民办公助方法推进财务支农项目建立的合用局限和规范

(一)合用局限。除根本建立和中心、省、市、县对财务资金运用方法有明白规则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人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人为直承受益对象,以财务津贴资金为指导的支农项目资金,都应该积极履行民办公助方法。首要包罗用于以下建立内容的项目资金:提灌站、石河堰、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节水浇灌、山坪塘、蓄水池、囤水田等小型农田水利设备,户用沼气、平安饮水等小型乡村公益设备,村组路途、林区路途、畜禽圈舍、出产便道、山粪池等小型农业出产根底设备,种子、苗木、种畜禽、化肥、地膜、农药等农业出产材料津贴,新建、改建、扩建、面貌革新等民居建立津贴和乡村新型社区的公共根底设备、公共效劳设备建立等。

(二)资金起原。在当局津贴的支农项目资金指导下,鼓励农人自愿出资出劳,鼓舞集体经济投入,倡议社会捐赠资助,构成支农项目标不变投入机制。在资金运用中,要依照“渠道不乱、用处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准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构成资金合力,完成全体打造,进步运用绩效。

(三)支撑扶直环节及津贴规范。凡中心、省、市、县对资金支撑扶直环节及津贴规范有明白规则的,严厉依照规则执行。中心、省、市、县对资金支撑扶直环节及津贴规范没有明白规则的,由县人民当局依据上级津贴资金额度及资金运用指点性定见,连系项目类别、投资规划、建立规划、建立内容、农人出资出劳状况以及物价要素,明白支撑扶直环节,并依照项目办法单元方案造价的必然比例确定定额津贴规范。中心和省级津贴资金首要用于处理项目建立所需资料、东西、机械租赁、外聘技工等直接工程支出和农业出产材料支出,对小型农田水利设备、小型农业出产根底设备、小型乡村公益设备的津贴不超越单元方案造价的50%,对农业出产材料的津贴不超越单元方案价钱的40%。扶贫资金的对应津贴规范按资金文件规则执行。

县级津贴资金由项目县级主管部分会同县财务局提出支撑扶直环节和津贴规范的定见,报经县人民当局同意执行。上级和县本级对统一项目赐与支撑扶直的,县级津贴资金应与上级津贴资金连系配套运用,既可以与上级津贴资金打捆用于一样的支撑扶直环节,也可以独自用于其他支撑扶直环节。当局对民办公助的项目一致执行以奖代补。

执行民办公助的财务支农项目,当局投入首要以资金津贴方式完成,非凡状况下可以物资津贴方式完成。资金津贴执行先建后补、直补到位。物资津贴执行当局收购、发送到位。津贴对象为单位项目标施行主体,农户单户施行的津贴到户,联户施行的津贴到组织者,单组施行的津贴到组,联组施行的津贴到组织机构,单村施行的津贴到村,联村施行的津贴到组织机构,农人专合组织施行的津贴到专合组织。

(四)津贴方法。支农项目津贴资金首要以钱币方法兑现,要依照项目资金规则的津贴规范和支撑环节进行津贴。对农户的资金直补执行财务补助“一折(卡)通”,对其他施行主体的资金直补悉数执行转帐付出。兑现资金直补准则上在单位项目完成后一次性全额拨付,非凡状况下可以在单位项目完成相对自力内容后拨付响应津贴。

四、实在标准以民办公助方法推进财务支农项目建立的操作治理

以民办公助方法施行的财务支农项目,方案经同意后,要严厉依照方案内容组织施行。要增强宣传发动,调动农人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加项目建立。在严厉实行民主顺序,充沛尊敬农人志愿的前提下,可以接纳农人自行建立、投标(比选)等方法施行项目。由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向县财务局书面申报,县财务局牵头组织相关工程技能人员对其契合性进行搜检后,报经县人民当局同意执行。

(一)充沛表现农人在民办公助项目中的主置。

执行民办公助的财务支农项目,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应在项目初始规划、向上申报、向下批复的相关文件中明白表述民办公助方法的相关事项。项目相关文件该当确定农人在民办公助项目中的主置。

(二)当局指导农人以民办公助方法施行项目。

执行民办公助的财务支农项目,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应对上级和本级曾经明白的项目相关政策、相关要求进行事前公示。项目经同意立项后,县级主管部分和项目所涉乡镇应做好项目宣传,发起有志愿有前提的农人以分歧方式积极请求施行。农人的项目请求经批复后,县级主管部分和项目所涉乡镇应准确指导农人群众接纳合理有用的方式自立建管。

项目相关政策包罗项目投资方案、资金筹措、项目义务、建立内容、财务资金运用偏向、津贴规范和额度等;项目相关要求包罗项目目的、建立规范、农人投入比例或额度、自建方式、建立工夫等;项目请求方式包罗农户单户请求、联户请求、单组请求、联组请求、单村请求、联村请求、农人专合组织请求等;项目自建方式包罗农户单户建立、联户建立、单组建立、联组建立、单村建立、联村建立、农人专合组织建立、托付专业施工步队建立等。

(三)以民办公助方法施行的项目执行竞争择优。

执行民办公助的财务支农项目,项目施行方案经同意后,县级主管部分应依据上级和本级的相关要求及各级对项目治理的相关规则,在县级相关部分的协同下,经过竞争择优方法确定单位项目标详细施行主体。

1.单位项目请求。由有志愿有前提的村组、农人专业协作组织或农人个别连系项目立项部分的定见(含托付专业施工步队建立),向项目县级主管部分提出版面施行请求。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应明白单位项目请求的详细方式和承受主体。县级相关部分和乡镇应共同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做好请求指点。

2.单位项目评审。由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对一切请求主体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项目节制性目标和相关要求,对一切请求主体进行优选排序,择优入围单位项目施行主体。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应制订科学合理且可操作的评审方法,评审进程应承受需要监视,以包管客观公平、公道合理。

3.单位项目批复。由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对入围的单位项目一切施行主体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完毕后连系反应定见,确定并批复各单位项目施行主体。公示可以接纳纸质、声讯、视媒等方式,公示期应契合法定要求。公示文件和批复文件应以纸质方式送县财务局立案。

(四)以民办公助方法施行的项目由农人自立建立治理。

执行民办公助的财务支农项目,农人是项目业主,由农人在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和县级相关部分以及乡镇的指点下,自立建立、自立治理、自行监视。单位项目是农户单户施行照样联户施行、单组施行、联组施行、单村施行、联村施行、农人专合组织施行(含托付专业施工步队建立),由农户经过得当方法自行民主决议计划。

(五)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县大将组织县级有关部分进行审核验收。验收进程必需有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加。验收完毕要出具验收申报,并有村民监视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赞同。验收申报是财务部分拨付津贴资金的一项主要根据。县、乡镇要树立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的会议记载、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请求及兑付等原始材料汇总归档,标准治理。

(六)资金治理。要增强资金的治理,执行村民自治监视,成立3—5人的村民监视小组或理财小组,详细担任对资金筹集运用和工程质量的监视。接纳民办公助方法的支农项目资金准则上执行县级报帐制治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执行先建后补,可以预拨局部资金,待验收及格后处理清理。在前提答应的状况下,可以探究以“一折通”的方法,将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受益农户。要增强对村民出资、村组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治理,必需经由村民监视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赞同报村委会同意后,方可付出。县财务可依据实践状况,恰当布置资金用于支农项目勘察、规划、设计、论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七)项目管护。依照“谁投资、谁收益、谁一切、谁管护”的准则,对支农项目构成的资产,要清楚产权,归项目主体一切。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其产权归小我一切。建立项目取得的财务津贴资金构成的资产,按《农人专业协作社财政管帐准则(试行)》规则量化到成员帐户。村组集体或联村建立项目取得财务津贴资金构成的资产,辨别归入村组集体经济账内核算,其产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一切。项目主体可以担任日常管护,也可以经过承包、租赁等方式,执行市场化运作,进步项目标运用效率和养护程度,让项目发扬应有的效能,使农人长时间受益。

(八)津贴资金兑现顺序。单位项目完成后,由单位项目施行主体依照详细项目标验收要求向项目县级主管部分提出版面验收请求,并依照详细项目标津贴资金治理规则向县财务局提出版面津贴资金兑现请求。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对请求验收的单位项目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还对单位项目施行主体提出的津贴资金兑现请求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定见。县财务局对项目县级主管部分出具的单位项目验收结论和提出的津贴资金审核定见进行搜检并提出津贴资金拨付定见。县人民当局同意县财务局的津贴资金拨付定见后,津贴资金由县国库集中付出中间集中付出。

五、强化以民办公助方法推进财务支农项目建立的保证办法

(一)组织指导。各级各有关部分要实在增强组织指导,层层落实责任,亲密共同,强化协作,一起履行民办公助方法,加速推进支农项目建立。县当局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担财务和农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财务、发改、农办、农业、畜牧、水务、林业、交通、扶贫移民、审计、监察等部分担任报酬成员的财务支农项目建立任务指导小组。各乡镇要成立响应任务机构,做好详细宣传发起、组织协调等任务。村两委干部要发扬好带头、表率效果,发起和组织村民展开一事一议,积极出资出劳,履行民办公助。县级有关部分要仔细实行职责,发扬本能机能优势,增强催促指点,为民办公助方法顺畅履行发明有利前提。农办、发改、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交通、扶贫移民等项目主管部分要做好项目标规划设计、技能指点、建立治理、工程管护等任务;财务等部分要做好资金拨付、治理等任务。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9

一、项目基本情况

淮安市全球基金疟疾项目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启动。项目覆盖8个县(区)及市属清河区各个街道。项目内容主要是对疟疾的预防、治疗、规范培训,加强疟疾检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疟疾病例,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国家消除疟疾病策略的执行质量。经过实施管理,各级项目的积极配合下,完成全球基金疟疾项目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市本级项目资金6.27万元,资金使用率100%,全市各项目点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符合全球基金财务管理要求,取得了相当不错的社会效益,对淮安市的疟疾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对此次全球基金疟疾项目的运行,财务管理方式也对本级疾控机构的专项经费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启发和促进作用。

全球基金疟疾项目的操作模式为按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并相应建立工作目标明细账进行核算。本市的全球基金疟疾项目共分为6项工作目标,分别为目标:(1)使疟疾病例及时得到正确诊断和规范治疗;(2)使项目地区居民得到更好的疟疾预防措施;(3)加强健康教育和社区动员,促进疟疾防治意识;(4)加强特殊人群的疟疾防治和管理;(5)加强疟疾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疟疾病例;(6)政府动员,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国家消除策略执行质量。各个目标项下又制定了详细的活动内容。如目标一的活动内容就包含了提高各级镜检诊断能力、在边远地区使用RDT提高疟疾诊断能力、镜检质控、RDT质控、加强对疟疾病人的防治工作、完善病例报告管理系统、加强抗疟药品的质量监督、开展与疟疾诊治相关的实施性研究等。

二、项目的管理方式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省级下拨的专款收入和调拨的固定资产、物资材料。专款收入按目标内容分解。物资材料分为固定资产和存货,也是按工作目标和工作量来分配。对于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该项目启动之日起就严格的遵照从中央至省市至项目县的工作目标逐级下达、安排执行以及监督考核。

1.项目执行初期,需要进行财务预测与决策,从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最大收益的角度来确定财务目标,并选择最佳方案。

2.根据预测的工作内容制定严格的财务预算。

3.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定期对项目工作及资金使用进行督导考核,对财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对比、检查,发现偏差及时加以纠正,使之符合财务目标与制度的要求。

4.项目收尾阶段,以活动开展后的实际资料为依据,对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评价。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工作的各个环节也做出极其详尽的说明及佐证材料的规定,例如对于材料物资的管理就有物品材料辅助账、验收单、入库单、调拨单、领用单、核查表、报废审批表、下拨通知单。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则有固定资产辅助账、核查总表、核查明细表、报废审批表、资产移交表、资产登记表。对于费用支出则有费用支出结算单、用款申请书、预算表、决算表、领款明细表、用款申请书、签到表等。

三、对本级疾控专项经费管理的启发

对比我们日常的专项业务经费的管理,由于对内部控制及预算管理重视不够,经费下达时,财务人员只看到金额,而业务人员只看到工作量,业务科室与财务人员工作不衔接、各自为政,使项目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全球基金项目不但对于项目事前及事中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对于事后控制也制定了细致周密的方案。如每个季度结束后,项目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都要对自已及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县区进行自查及抽查,对于项目县还要进行现场督导,如果出现偏离业务目标的情况就可以及时纠正。项目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工作分工和工作职责不同,但是总目标是一致的,工作同步。

通过对全球基金项目的参与,我认为在专项经费的管理中引入全球基金的管理模式将大大改善目前的状况。首先,在专项经费下达阶段,应与承办专项业务的部门就专项经费的工作量及经费总额制定预算,制定预算时要遵循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完善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稳妥性原则、重点性原则、透明性原则、绩效性原则,根据主要工作内容及预计使用经费编制详细的经费测算表,列明工作内容、预计工作量及资金用量。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出现偏差时有助于迅速找到解决方案。其次,在执行阶段中,对工作任务的每一步骤做到有预算、有决算、有总结,对未能按预算完成的项目要有情况说明及预算调整方案。第三,在财务监督方面,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按工作任务、资金用途等内容定期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与业务人员就项目进展进行交流,对未能按预算要求使用资金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及说明。最后,在财务决算及财务审计方面,督促相关业务及财务人员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专款专用,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完备经费报销手续,确保财务决算与预算的关联性。

四、通过实施全球基金项目得到的体会

通过实施全球基金项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方面还要意识到以下几点:

1.专项经费的有效控制不光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它是单位每一个部门甚至是每一位职工的事情。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应按不同的工作内容制定相关的岗位职责,达到每一位会计人员都能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及职责。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10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等特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对这一类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发现对于诸如开户条件掌握、使用范围监测、违规行为处罚,现金支取等方面的管理存在较大难度,甚至严重制约了基层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亟需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一、五大难点

1 开户条件难掌握。《办法》及《实施细则》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主体性和唯一性,但对专用账户的数量却没有限制,加之《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开立例如“其它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等账户所需资料含糊其词,开户银行及人民银行难以把握,因此为一些存款人别有用心、多头开户提供了便利。

2 备案类账户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于非预算类专用账户,人民银行不再核准,开户银行可以自主审核并通过系统报备,这样,直接导致部分银行为拉客户、争存款,违背制度要求,对存款人缺少资料、资料不符,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行为,睁一只限闭一支眼,甚至伙同存款人联合欺骗人民银行,他们放松对备案类账户的严肃审核,不仅是漠视法规、制度的严肃性,而且客观上纵容了不法分子的非法行为,容易产生洗钱犯罪等金融风险。

3 超范围使用难监测。《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用途,而有些存款人根本不明白账户的性质,不考虑账户的使用范围,而银行业务操作基本电算化,资金自动入账,柜面人员仅根据存款人填写的支票、汇款凭证用途来对应资金性质,无法对资金性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更谈不上能对账户的用途进行严格把关。

4 专户取现难把握。《处理办法》规定账户管理系统对于财政预算外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等系统默认标识为“不得取现”,而对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专项管理资金默认取现标识为“不可取现”,需要提请人民银行进行审批,才可能将取现标识设置为“可以取现”,“不可取现”与“不得取现”一字之差,表面上意义相仿,其实质却大相径庭,因此银行很容易从字面出发理解,将本可以申请取现的部分划归于不得取现的范畴,从而在业务开展中限制存款人的合法行为,制约正常业务的进行,甚至惹上官司,承担法律风险。

5 违法行为难处罚。《办法》的罚则中对于违规开立、撤销和使用账户的行为,有如何进行惩罚的表述,但是不具体、不细致,致使人民银行在裁断具体的个案时,尤其是针对专用存款账户时存在定性难、处罚难的情况,这从侧面助长了存款人、银行的违规之风,影响了人民银行的职能发挥,削弱了人民银行的权威。

二、对策建议

1 制定补充规定及说明。制定补充规定,明确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尤其要对“其它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的资金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明确规范,做到有规可依,同时要明晰违法情节及处罚细节,以增加可操作性,从而减少人为判断和法律纠纷。

2 将备案类专用存款账户纳入核准范畴。专用存款账户是管理专项资金的账户,它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从既有的银行案件我们可以知道,作案者往往会将视线锁定在管理的薄弱环节,而备案类专用存款账户就是账户管理的薄弱地方,理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强化管理,而将备案管理转变为核准管理正是一条能够彻底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11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为省财政安排的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专项补助和市财政安排的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奖补(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积极引导农民自筹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市新农办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查和实施监督。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先行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按年度分步实施。对未完成产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示范村镇不予补助;

(二)务求实效的原则。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项入手,真正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目标,侧重支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科学透明的支农资金管理机制,原则上与其他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交叉投入,对资金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扶持,收回补助资金;对年度考核资金使用效果较差的,下年度不再安排奖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补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村镇。重点用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示范,调整农业结构,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公益性等基础设施,其色农业生产示范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占专项资金总额的70%。

(一)特色农业生产示范及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奖补。主要用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引导示范村镇围绕现代农业建设,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促进农民增收。

(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奖补。主要用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提高农村信息化服务水平。一般补助2-3万元。

(三)村内基础设施建设奖补。示范村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庄庄内道路按工程造价70%奖补,配套下水道或排水沟按工程造价30%奖补,其它公益设施如公厕、休闲广场等按工程造价的50%奖补。

(四)乡村清洁工程示范建设奖补。对示范村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庄实施田园清洁工程、家园清洁工程、水源清洁工程进行奖补,重点突出家园清洁工程和水源清洁工程。按照农民要求最迫切、受益最直接、整治最见效的原则,有重点的选择实施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1、家园清洁工程奖补。农户入户道路每平方米补助6元;户用沼气池除沼气国债项目补助外,每口奖补160元,实行“一池三改”另外奖补500元。

2、水源清洁工程奖补。集中供水项目按水塔、主管道、水泵三项投资总额的80%进行奖补;农户户办改水,每户补助150元。

第六条示范镇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项目和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

第七条项目申报

(一)凡属于本实施细则奖补范围,有受益区农民民主议定通过的项目建设筹资筹劳方案,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均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村委会进行项目申报。

(二)申报单位填写《明光市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并附镇村规划、项目规划说明、相关图件、村民代表意见等附件,申报材料一式八份。

第八条项目审批

(一)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核,确定项目内容和奖补额度。对通过民主议定、规划详实可行、配套资金落实、群众自筹比例大、申报积极性高、实施受益面广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二)申报项目由市新农办会同财政局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项目建设

(一)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人制。项目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责任,切实管好用好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按标准建好项目。

(二)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计划项目要按期完成,建设质量要达到规定标准。原则上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规划和建设内容,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专项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制。

(三)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验收报告和项目总结上报市新农办,由市新农办会同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市财政局按照《**省财政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对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拨付专项补助资金。对专项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验收组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否则,不予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专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建成后形成的集体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户办项目资产归农户所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不再安排下年度该项目点其它项目资金。

(二)市新农办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情况,按时汇总上报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各项目单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新农办。市新农办要及早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搜集整理和工作总结,同时要引导示范村镇积极探索新农村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

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篇1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财政厅中共XX省委组织部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XX省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财乡[2019]X号)要求,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是指中央、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项目村自行安排的配套资金及社会筹集资金,按“三资”管理等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

第三条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应当围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适当倾斜、扶强扶优、尊重意愿原则,统筹使用,加强管理,发挥效益。

第二章资金安排与使用管理

第四条县级成立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日常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抓党建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做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面上调度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分配下达中央、省及市级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助资金,指导督促各级加强资金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组织实施,以及加强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乡(镇)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加强绩效管理。

第六条扶持资金可通过选择资源发包、资产租赁、资金入股、服务创收等发展路径,主要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特色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电商、乡村休闲旅游业,以及物业经济等方面项目。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以及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扶持资金必须用于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的扶持项目,各项目村不得变更主要建设内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扶持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项目主体是项目村村民委员会,责任主体是扶持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得力人员,组织好扶持项目的实施,及时总结成果,上报经验做法,并在一定范围内辐射推广。

第三章政务公开与监督

第十条乡(镇)、村两级要按照政务村务公开要求,及时公开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村要在村部和项目实施地点分别设置公示栏,将项目的政策文件、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股权设置和收益分配、工程进展及质量监管和村民代表讨论决议等按要求公开的项目,及时向村民和社会公开,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村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及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由村集体持有、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建立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加强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组织、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工作进展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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