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4 09: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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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2020年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实施,拟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的养殖场建设内容为当年新建、改扩建,新建、改扩建标准化圈舍、引种、消毒设施补贴申报对象为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奖补申报对象为规模场及专业户。按照《XX省农业委员会、X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XX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牧〔20XX〕X号)规定的XX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养殖场位于非禁养区,符合环保要求。
二、补贴标准及要求
各镇要根据辖区内生猪养殖企业实际生产规模以及发展情况,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际需要出发,指导生猪规模养殖场选择项目建设内容。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
(一)新(扩、改)建标准化圈舍补贴
1.补贴标准
对当年新建、扩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通过验收达到预期目标和成效的,按照15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对当年新(扩)建标准化大棚养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通过验收达到预期目标和成效的,按照15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对当年改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通过验收达到预期目标和成效的,按照1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
2.新(扩)建标准化圈舍技术要求
(1)当年新(扩)建标准化圈舍500平方米以上;
(2)养殖达到干湿分离、雨污分离、饮污分离;
(3)标准化圈舍为砖混或钢架结构,全封闭式圈舍,塑钢门窗采光、配备纱门纱窗,防暑降温采用风机通风、水帘降温等模式,防寒保温采用地暖等模式;
(4)漏缝地板、采用刮粪板清粪;
(5)舍内地面硬化、屋顶经保温隔热处理、冬暖夏凉;
(6)每栋猪舍配备消毒器械;
(7)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粪污处理设施。
3.新(扩)建标准化大棚养殖圈舍技术要求
(1)当年新(扩)建标准化大棚养猪圈舍500平方米以上;
(2)钢管搭建,屋顶材料具备防水、保温、防晒功能;
(3)栏舍为单走道双排栏,地面硬化、配备漏粪板、自动刮粪板;
(4)窗户采用铝合金或塑钢推拉窗加窗纱,具备采光、防蚊蝇功能;
(5)防暑降温采用风机通风、水帘降温等模式,防寒保温采用地暖等模式;
(6)每栋猪舍配备消毒器械;
(7)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粪污处理设施。
4.改建标准化圈舍技术要求
(1)当年在原有猪舍基础上改建标准化猪舍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
(2)改建后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离;
(3)改建后圈舍为全封闭式,塑钢门窗采光、配备纱门纱窗,防暑降温采用风机通风、水帘降温等模式,防寒保温采用地暖等模式;
(4)改建后圈舍装有自动投料、自动饮水等设施设备。采用漏缝地板、刮粪板清粪或圈舍改建后作为产房(保育舍)需配套建设定位栏(保育箱)等设施;
(5)改建后圈舍地面硬化,屋顶经保温防热处理,冬暖夏凉;
(6)改建后每栋猪舍配备消毒器械;
(7)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粪污处理设施。
(二)引进良种猪补贴
1.补贴标准
对从祖代种猪场引种猪20头以上的猪场,给予300元/头补助;对从父母代种猪场引种猪20头以上的猪场,给予200元/头补助。
2.引种要求
(1)从祖代种猪场引种的,需提供省级农业农村厅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从父母代种猪场引种的,需提供市级农业农村局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需提供引种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引种合同、引种证明、购种发票和引种时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合格证明。
(三)消毒设施补贴
1.补贴标准
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的消毒通道、消毒间、出猪台,建成并发挥作用的,按照5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
2.消毒通道、消毒间建设技术要求
(1)消毒通道地面硬化,便于运输车辆进出;
(2)消毒通道长不小于6米,宽不小于4米,池深20-30cm,上方建顶棚,并有喷雾消毒装置;
(3)消毒间为砖混结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内有更衣间、喷雾消毒等设备。
3.出猪台建设技术要求
(1)出猪台为过道砖混结构、地面水泥硬化,两旁有栏杆,做到结实、易于冲刷,耐受各种消毒剂腐蚀;
(2)出猪台建设在猪场下风口,坡度小于20度;宽度为0.5-0.6m,出猪台离地面高度为0.8-0.9m(符合养殖场装运育肥猪车辆高度);
(3)配备相应消毒设备。
(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奖补
1.畜禽规模养殖场补贴标准
(1)对当年新建干粪堆积房30平方米以上、雨污分离,并购置运输等设备,实行种养结合,每个补助2万元;
(2)对当年新建粪污处理池容积达100立方米以上、雨污分离,通过管道等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的,实行种养结合,补助3万元;
(3)购置干湿分离机,对粪污进行干湿分离,补助2万元,购置有机肥传送运输机的补助1万元。
(4)对当年新建沼气池在300立方米以上或新建沼气包1000立方米以上的,对粪污进行发酵处理,实行种养结合,补助3万元;
(5)对当年新购置有机肥生产设备对干粪进行有机肥加工,实行种养结合,给予补助3万元;
(6)对当年新建异位发酵床200平方米以上,并配套化粪池和管道,购置成套设备,补助8万元(其中设备补助2万元);
(7)对当年新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30立方米以上,并建有配套设施,每场给予补助1.5万元。
以上1-7项目各场根据实际情况和治污模式选用,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组合,叠加申报,每场总补贴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未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规模场必须要申报建设。
2.畜禽专业户补贴标准
(1)对当年新建干粪堆积房15平方米以上、雨污分离,并购置运输等设备,实行种养结合,每个补助1万元;
(2)对当年新建粪污处理池容积达50立方米以上、雨污分离,通过管道等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的,实行种养结合,补助1.5万元;
(3)对当年新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15立方米以上,并建有配套设施,每场给予补助1万元。
以上1-3项目各场根据实际情况和治污模式选用,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组合,叠加申报,每场总补贴资金不得超过3.5万元。未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池的场必须要申报建设。
3.技术要求
(1)干粪堆积房为砖混或混凝土结构,有屋顶防漏雨,室内水泥地面,运输道路硬化,便于运输。
(2)粪污处理池为砖混或混凝土结构,地面和侧面要做防渗防水处理,顶部设置雨棚或盖板。
(3)无害化处理池应为砖混结构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结构,防渗防漏;在顶部设投置口,加盖密封;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对池底部和周围,用生石灰和消毒液经常消毒。购置档案柜建立档案,对每头(只)病死无害化处理畜禽进行记录。
(4)具有明显的从养殖场到农田等场所的绿色低碳循环模式,要具备一定的土地承载能力,养殖场必须有足够的与养殖量相匹配的土地(自有、流转或长期合同)。
(5)养殖场区环境绿化与畜禽舍建设布局合理,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垃圾收集池,符合“清洁城乡、美化家园”的标准,做到环境优美。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0年5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验收程序
1.申报立项。申报单位填写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到所在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填报XX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连同附件2文本统一汇总报市农业农村局。
2.立项评审。对申报的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排序,报请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通过后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企业组织实施。
3.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由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及时开展项目达标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五、申报材料
1.XX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汇总表(镇政府填报);
2.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镇政府出具养殖场非禁养区(高沟、姚沟、刘渡、牛埠还要提供非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证明;
4.镇政府出具生猪规模养殖场达标证明;
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尚未备案的由属地政府出具粪污治理相关证明;
7.合法土地使用等材料;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装订成册,A4格式,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六、其他事项
1.已享受过同类项目的企业不再申报;
2.各镇认真组织辖区内规模生猪养殖场申报,项目实施主体是企业,镇政府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和技术指导,项目建成后,企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
3.项目奖补按农业农村局的研究结果依次排序,因资金不足当年未能按排的顺延至下年度;
4.禁养区养殖场建设的项目不予补助;
5.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奖补资金;
6.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邮箱:XX@XX.com
附件:1.XX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汇总表
2.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附件1
XX市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项目申报汇总表
镇政府(盖章):
填报时间:
镇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内容
(简要)
项目建设
单位
地址
联系
电话
申报奖补资金类别
项目
总投资
(万元)
申报补助资金
(万元)
备注
申报奖补资金类别:填写新(扩、改)建标准化圈舍、引进良种、消毒设施、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填表人:
负责人:
附件2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申报部门
项目申报文号
项目申报日期
XX市农业农村局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1.项目名称
2.总投资(万元)
其中:申请市级财政补助
3
项
目
概
况
4
投资
必要性
5
市
场
分
析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6
建
设
方
案
7
财政
补助
资金
支持
环节
8
投
资
构
成
项目实施内容
金
额
其中财政补助
合
计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
9
效
益
分
析
示范
带动
作用
生态
环境
影响
销售
收入、
利润
10
项目单位责任
名
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评审论证表
项目主审专家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专
业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评审结果
优(A)
中(B)
差(C)
1.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建设单位状况
3.项目建设必要性
4.主要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前景
5.项目生产建设条件
6.项目建设方案
7.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环节
8.投资构成
9.财务效益
10.示范带动作用
11.生态效益
综合评审结果
项
目
评
审
专
家
姓
名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专业
专家签字
评审机构及评审成员对评审结果负责
三、申报项目审核表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申请财
政补助
万元
镇政府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外经贸促进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走出去”,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我们一定要管好用好这项促进政策,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实施细则的制定上要充分考虑对外经贸的促进作用,是否适应我国和本省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如何利用政策来促进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做大做强,考虑如何支持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走出国门,迅速成长起来。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比如,之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支持境外路牌广告、宣传视频和单纯的出国考察等,企业申请时提供了路牌广告的照片、宣传视频光盘和出国考察的护照等,评审时很难判断这些广告发生的时间,视频在何处使用,出国考察人员的身份和出国的真实目的等,以及对外投资专项资金项目中的层级投资问题,国内企业投资境外设立企业,境外设立的企业再在境外投资,所发生的费用是境外票据,无法从网上查验,就很难确认它的真实性,对这类项目可以考虑取消支持。还要考虑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对扶持金额较小,难以发挥作用的出国考察、电子商务等项目建议取消支持。
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管好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要有一套科学的使用与管理程序。首先商务与财政部门要做好协作配合,加强互相间的沟通联系,达成共识。商务部门要做好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库的建设要由财务部门牵头,业务处室提供项目资源,再由财务部门进行归集。要先建设项目再寻找符合支持条件的资金,要让项目等资金,不要让资金等项目。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商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要求各市或直管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务必查看企业的原件或到项目实施现场查看,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业务处室将初审后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初审结果提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这样负责项目评审的财务部门不能与申报企业接触,防止在项目的评审上有舞弊行为。在项目的评审上,要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评审,第三方的参与可以让评审更加公平公正。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可以以中介机构为单位),对项目评审专家要随机抽取,项目评审要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经过专家评审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要进一步核实,可以带相关专家到企业现场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和有关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对较大型建设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三方对评审项目要出具评审意见或专项审计意见,评审小组根据第三方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对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遵循项目管理上的公开原则,体现了过程透明、结果透明。在项目管理上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在公示过程中或事后发现有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项目资金的,一旦发现要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终身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资金支持项目材料。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四、执行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衔接
财政部、商务部在下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时,为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国家已按原办法下达的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即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审核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2014年6月底完成,对下拨到各省,由各省根据原办法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最迟在2015年1月起全国都要执行新的支持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按照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各省制定的新的实施细则来组织外经贸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工作。
五、对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对政策支持项目的跟踪问效,以往多半是重支持轻管理,一种大类资金一年不过作一次支持情况总结,绝大部分总结,停留在支持了多少个项目、项目种类、多少金额的总结上,对政策资金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则很少描述,管理部门也很少有人问津。建议管理部门加强对支持项目的跟踪问效,对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要求企业提交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效果报告,管理部门要抽出一定时间到企业去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由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虽然表面上整合到了一起,可执行过程中在商务部门内部,不同的业务分属不同的业务处来管理,比如: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产品结构调整、进口贴息等在外贸处管理,对外投资合作类项目在外经口管理等,在组织项目的申报上,不同业务类型的项目仍要分别组织申报。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强与业务处室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实
施细则的制定上尽量全面,注重管理规范,具体在下发申报通知时,可连同该类支持项目的申报指南一并下发。申报指南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每年进行调整,政策执行起来也较为灵活。(三)对于作为资本投入方式支持企业的,企业要作为实收资本来管理,在执行时主要支持一些公共服务类企业或事业单位,这就要做好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和企业评估工作,确定新支持资金所占的份额。对全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不做清产核资和企业评估工作,直接进入实收资本。以上为笔者的个人理解,建议商务部对如何理解作为资本投入方式支持项目方面能给予指导。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中国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提升中国综合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经国务院同意,“十一五期间”由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中央财政对入选示范性建设院校实行经费一次确定、三年到位,项目逐年考核,适时调整。
作为第二批42所国家示范院校,如何管好用好示范建设资金是确保全面完成示范院校建设任务的重要保障,作为财务人员尤感肩负责任之重大。
一、目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各级财政对学校的投入逐步增大,不仅在资金规模上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且在资金结构上有很大的变化,专项资金在预算总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种转变不仅推动了学校的课程建设、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而且从根本上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然而学校实行部门预算、二级管理毕竟是刚刚推行,正在探索中,由于各个学校的历史背景和财务管理不尽相同,没有相同的成熟经验可供参考,难以避免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待专项资金的观念和态度亟待转变
在专项申报过程中,以专项资金最大化为目标,积极申报专项资金,金额越大越好,等到资金批复之后,往往会由于欠缺详细规划,产生改变资金用途或违背预算使用等现象。专项资金往往是用于完成学校发展、课程建设等特定任务的,不可能做到人人有份,个别部门在下发专项经费中为了平衡部门、个人利益,吃起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人人有份,这样虽然平衡了利益之争,但却没有起到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本意。
(二)缺乏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经费使用细则
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细则,这样才能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有章可循。学校的专项资金有很多不同的来源和性质,同一性质的专项资金可分为不同的大类,如课程建设经费可以根据经费来源不同分为国家级课程建设、省级课程建设、校级课程建设等。即使是同一类别的专项资金也可以分为不同的项目,如实训基地建设中有数控实训基地建设、经贸实训基地建设等。不同性质的专项资金需有不同的管理制度相配套,即使性质相同的专项资金,在经费使用细则上也应有所区别,因此专项资金的增加给财务部门的核算带来了困难,加大了财务管理难度。
(三)会计核算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要求,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收支科目组织会计核算,并定期地按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在正常经费的支出核算中,学校财务处往往只侧重于教育经费开支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较少注重于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资金使用效益不高,其职能作用相应单一,不能满足多方管理需要。
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学校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实施过程往往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以及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部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不能全面满足目标绩效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防多报少批,任意扩大申报数
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申请的项目资金比实际需要资金要多,这样在财政审查时,即使项目被缩减也够用。在惯性经验下,申报的项目资金一般会大于实际需用数,这样往往就能取得更多专项资金。
(二)项目预算过粗,缺乏详细的规划
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时,往往只编制粗放型的项目预算,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粗放型的预算,一方面可以在项目实施时获得较大的自由度,减少预算约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项目申报过程特别是课程建设等“软件”建设预算细化难度较大时,造成预算与实际使用的脱离。
(三)专项资金构成不合理
各级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会要求学校对该专项资金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套,这会造成专项经费挤占正常经费现象的发生,导致学校正常经费的紧张,引起学校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日常公用支出,严重影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专项资金支出不规范
专项资金具有较强的时效性,项目必须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而专项资金的到位一般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滞后现象,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将直接影响专项执行的质量。
三、解决示范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建议和思路
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按预定计划筹措、分配、调度和管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进而保证项目目标的圆满实现。在专项资金管理上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来保证项目的实施:
(一)按规定计划筹措资金
作为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单位,项目资金方案经过多方论证,资金一般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和学校自筹组成,学校经费主要靠办学收入解决。在项目批复下达时,当年的财政部门预算已下达,学校会因项目急需而临时决定改变资金用途。因此,筹措资金工作显得至关重要,财务部门必须本着认真负责、积极慎重的态度,积极筹措资金,力求优先解决示范院校建设项目的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排除风险,或把风险缩小到最低限度。
(二)细化预算,合理调度资金
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任务书的验收要点为依据对所有的建设子项目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确定了涵盖145个末级子项建设任务的四级编码方案,根据任务书的预算额度,使用专项资金经费使用登记本按期拨付专项资金。通过统一项目编码,确保了各项建设资金支出的唯一性,为准确核算提供了基础准备。
学校依据批复的任务书,组织每一子项目制订详细的建设项目任务书,并编印成册,下发各项目组和专项组,进一步明确各时期的建设进度与绩效目标。为加强示范建设项目的监控,示范项目办还与兄弟单位联合开发了建设项目监控管理系统,实现了项目实施进度的网络化管理。
(三)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
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为纲领,结合学校项目建设的实际,学院制定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以及《关于示范项目建设相关经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及会计核算办法。制度重审项目资金必须用于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严把审核关,以制度为依据,做到项目资金使用有规可循,照章办事,严格经费管理。
(四)引入条块管理,统一审批流程
学院根据示范建设方案的特点,对专项资金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系统推进”管理模式,组建了示范建设领导小组、示范项目建设办公室、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组、师资队伍建设组、课程体系研究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组、资金保障组共5个专项组,负责进行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预算的管理,通过示范专业组及专项组例会制度和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示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齐心协力、克服困难、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扎实有序推进。
学院根据建设资金的特点,印制了《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审签单》对专项资金的审批实行“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长―项目法人”三级审批制度,并将审批流程直接印制在审签单上,有效地与学院常规经费进行分离,规定项目经办人必须凭审批后的专项资金审签单和有关原始票据到财务处报销。
(五)实施绩效预算,狠抓资金落实
通过实施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对示范建设项目绩效进行预评价,使绩效考评涵盖资金安排和使用的全过程,在使用部门中牢固树立起了专项资金的绩效观念,规范预算资金分配,实现项目和资金安排与项目绩效挂钩,提高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预算支出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随着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的逐步增大,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希望,也不同程度地提出了挑战和困难。学校的专项资金管理应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结合项目的自身特点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保持相对的灵活性,最终目的在于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我市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市专利奖称号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自有品牌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设置经济实体。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培育自有品牌企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在市发展“两自”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经贸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工作。
第三章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由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市农业局等单位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由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驰(著)名商标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
第六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组织评定“东莞市著名商标”工作;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和组织评定“东莞市专利奖”工作。
第七条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组织市经贸、质监、工商、知识产权、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建立自有品牌企业信息库,确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同时,加强对已有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第八条各镇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培育自有品牌企业计划,拟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名单,报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的标准确定最终名单后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据此编制本年度的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计划和重点企业名单,由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查核准后向全市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各部门、各镇区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九条市经贸局对自有品牌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先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对自有品牌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各项奖励基金的项目,也要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十条自有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展览会,其展位费由上述资金给予50%的补贴;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重要展销会,其展位费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给予50%的补贴。自有品牌企业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商务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费。
第十一条市在经营权、用地、项目方面优先向自有品牌企业倾斜。
第十二条自有品牌企业可申办“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部门对经确认的自有品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四条对自有品牌企业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其标准须经市物价局核准,并一律按下限收取。中介机构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按规定标准收取,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五条自有品牌企业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金融部门在贷款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建立名牌(包括名牌产品和商标)质押贷款机制,建立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多方面开拓自有品牌企业融资渠道。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统一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会议,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东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东莞市著名商标”、“东莞市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类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十八条由市经贸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质监、工商、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做好每年度奖励自有品牌企业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各镇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宣传保护
第二十条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东莞日报等媒体要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镇区的媒体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各部门要在各自的网站刊物上,在有关场所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推介。
第二十一条经贸、质监、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自有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和预警机制,帮助和指导自有品牌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争端。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