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安全的范畴合集12篇

时间:2023-07-27 09:29:25

经济安全的范畴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1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笔者曾经提出,建立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应当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需要设立两个支撑点:其一,经济法要形成自己一整套特定的概念和原理,以显示出它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其二,经济法的特定概念和原理,除了分别表现于数以十计的经济法律、数以百计的经济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还应有一部基本经济法集中加以体现,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的确是一个整体。因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应是一系列特定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组合,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几十部经济法律、几百个经济法规的总称。实现这项目标,有赖于完备的经济立法和高度的法学理论概括。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注: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101页。 )西方学者最早提出的经济法概念也是作为分配法的同义语出现的。(注:“分配法或经济法”,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7页。)再次是安全权。 这是针对市场经济的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经济安全(既有动态的关系,又有静态的关系),充分显示了现代经济法的宗旨和任务。对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有人强调权力,有人强调利益。我们认为,发展、公平、安全,既反映权力,又反映利益,是权力和利益的统一。围绕着发展、公平、安全,还会产生其他许多范畴,从而形成经济法学的范畴群。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近几十年来,美国等西方国家出现的“法和经济学”(学科,课程,教科书),既是经济学界也是法学介发展较快的一个新领域。西方有识之士正确指出:“经济学科和法律学科分离,是与两者的内容不相协调的。不论是制定经济法,还是实施经济法,都应该有一些法学家小组和经济学家小组密切合作,共同为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经济法出力。”(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 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

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 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997年9月12 日中共十五大的报告再次指出:“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在第五章“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中明确规定:“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政府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把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统称为“干预”,似乎不很确切。称“管理和协调”是否会更全面一些?若只说“协调”,似乎又觉得国家作用的分量提得不够。西方的经济法是从右边走过来的,放得太开了,不得不管;中国的经济法是从左边走过来的,管得太多了,不得不放。当代世界,没有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单靠纯粹的私法解决现实经济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加上综合的调整方法,造就了崭新的经济法。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因此,“发展权”、“可持续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经济安全”、“宏观调控”、“经济民主”。等等可否作为反映经济法原则的范畴?与传统民法相比,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之一是它的社会本位观、社会公共性。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 )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 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 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主权、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主权。这里,我们试图把“控权说”和“平衡说”两种理论结合起来,实际生活正应如此-国家(政府)享有的是公权力

,企业享有的是社会自治权力;既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又要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考虑和处理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一定要有一个整体观念,关键在于正确安排政府、企业以及作为中介的市场之间的关系。《1992年日本经济白皮书》中指出:“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它的概念很广泛,包含政治、社会体制及其整体的关系。市场经济体制的构成成员-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要有机地结合起来。企业和金融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商品市场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与企业、市场的关系令人瞩目。”(注:转引自左中海主编:《日本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前言”第5—6页。)这段话颇有启发意义。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探寻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关系的最佳定位,明确政府的经济权力是什么和政府应当做什么、企业的经济权利是什么和企业应当做什么,这是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规制下各类主体的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按主体划分,有国家(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在国家(政府)行为中,有参与行为与管理行为;在国家(政府)管理行为中,有宏观调控行为与市场规制行为;在国家(政府)与企业之间,有管理监督行为与接受管理监督行为。以下作些具体分析:

(1)市场竞争行为。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投资者、 经营者按照市场导向,以公开的方式、合法的手段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非法垄断、不正当竞争。政府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在这个领域,民法与经济法可以发生交叉,但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适度干预经济生活则已超出民法行为。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的,这又是经济法与传统行政法的一个区别。故而经济法具有社会性与市场性双重要素。

(2)国家参与行为。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要参与国民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国家就更为突出。因为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导,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财富中占最大比重(尽管可能降低这种比重)。在中国,国有资产的运用分为三块:一是非经营性资产,如行政等公共开支,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二是经营性资产的大部分,用于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资源稀缺的或自然垄断经营产业、企业和重要的公用事业;三是经营性资产的小部分,用于一般商业性的投资、参股。国有资产的形成、运用和管理,国家(政府)作为投资者、服务者参与国民经济活动,体现出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特点,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均具有两重性:发挥经济性功能与政策性功能,适用民法与经济法。传统观点仅仅把国家参与看作是特殊的民事行为,那只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

(3)国家管理行为。又可细分为:第一,宏观调控行为。 国家通过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价格总水平控制等,对民国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求得总量平衡,促进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经济、金融安全。宏观调控主要是间接干预。如前所述,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调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突出特点和重要任务,传统民法、行政法未能涉及这一领域。

第二,市场管理行为,或称市场规制行为。市场准入、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物价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要发挥很大的作用。市场管理主要是直接干预,但不能超越行政权力直接干预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市场准入(登记,发放许可证、执照、合格证等),像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活动即应属于市场禁入之列。应当注意,不要把各项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都看作是宏观调控。

经济法律、法规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是经济监督,如审计监督。它属于宏观管理还是微观管理呢,有时两个因素都有,但它往往既不同于宏观调控,又不同于直接管理。可以认为经济监督属于经济管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济法中常用“监督管理”一词,实际上管理者与监督者有时为同一主体,有时为不同主体。

(4)涉外经济行为。积极发展对外开放, 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趋势,随着国民待遇的逐步实施,国内经济活动与涉外经济活动的规则亦将逐渐走向统一;上述市场竞争、国家参与、国家管理三种基本行为,都会涉及到对外经济问题。然而,涉外经济关系总会带有某些特殊性,如利用外资、发展外贸、管理外汇等,不能完全套用国内经济关系的规则。因而,涉外经济活动仍可单列为一种行为。

以上三种一般或基本经济法律行为和一种特殊经济法律行为,用哪些范畴来表示呢?“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国家干预与国家参与”、“宏观调控”、“市场准入”、“经济监督”、“国民待遇”等,是否能够表达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对这个高度抽象的概念,我们的研究工作是要把它具体化,由静态的规范法学走向动态的行为法学。

6、关于经济法中的责任

研究经济法中的责任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违反各种法的责任一般规定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形式。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目前只是以上三种责任的综合体。有人提出使用:“经济责任”这个词,其实经济责任的意思广泛,可以是正面的要求,如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制、资产责任制;可以是事后追究的责任,如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刑事责任中的罚金都属于经济责任。二是,经济法律、法规中有些关于奖励的条款(如《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这种激励性机制是很有特色的,但它不属于责任范畴。假如立法,鼓励或奖励条款可安排在“总则”部分,不一定要与责任对称;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法也可对应地安排“奖励与惩罚”专章。

没有法律责任这一部分规范,经济法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前面规定主体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主体的行为规则,后面规定主体的责任,前后呼应,合乎逻辑。困难在于,如果不沿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名词,有什么新的概念或范畴能够概括经济法中的责任规范呢?事实上,经济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和定金罚则等已超出了传统的民事责任和传统的行政责任的框框。我们的着眼点似应放在探讨三大法律责任在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特点上。西方学者研究认为:“除行政、刑事、民事等几类传统的但又都具有经济法特有色彩的制裁外,经济法也采用了适合组织经济目的的特殊制裁。此外,经济法还使民事责任原则有了新的色彩。”(注:见[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1页。)比如,因经济活动主体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市场禁入、取消税收优惠、不提供贷款,惩罚性赔偿,因经济管理主体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行政机关改组,给受损害的企业予以财政和经济补救,等等,就反映出经济法的特有的效果。

四、要把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原理纳入一个科学的立法框架之一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2

一、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意义

1、范畴的含义

“范畴”一词有两种用法:一是指类型、范围;一是指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后者是个哲学名词,中外哲学家们对此进行过系统的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范畴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联系的思维形式,是各个知识领域中的基本概念。

每门成熟的学科都有自己特有的范畴。如哲学中的矛盾、现象和本质、必然和自由,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成本、利润;化学中的分解、化合;等等。可以说,范畴作为一门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

2、经济法学应当形成自己特有的基本范畴

经济法是20世纪中外法制史上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它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经济法学。新兴的经济法学实践性强,应用而广,然而由于其产生的时间较短,理论上显得有些不足,这是不奇怪的。但这种状况不能充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没有创新就没有出路。

探讨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即基本概念),正是创建科学的经济法的基础工作,属于经济法学研究的前沿课题。迄今为止,中外法学上尚未完全突破这一难题。本文所作的工作,也只能算是初步探讨而已。

二、探讨经济法学基本范畴的途径

1、经济法学范畴群的构成

经济法学的范畴,首先应属于一般法学,其次属于部门法学,同时也兼具有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社会学以及科学技术规范的某些属性。

经济法学的范畴,最基本的东西是什么?可否概括为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首先是发展权。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深刻揭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注: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7页、375页。)其次是分配权。这里所用的“分配”一词应是广义的。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

经济法学的范畴,有些是对应的或对称的,如管理与协调、干预与参与、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市场准人与市场禁入、垄断与竞争等等;有些是单独使用的,如经营者、消费者、发展规划、定价权、经济监督等等。上述对应的或对称的范畴亦可单独使用,某些单独的也可对应使用。

经济法学的范畴,分别表现于经济法的对象、原则、主体、行为、责任等具体内容之中。

经济法学的范畴,一部分要从经济法的实在形态中提炼出来,另一部分可从其他学科领域借用过来,经济扬弃、磨合,形成一体。作为发展中的经济法学,不排除运用某些公法、私法混合的范畴。

2、构建经济法学范畴群必须注意的几个关系

(1)经济学的范畴对经济法学的影响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领域的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经济与法的关系成为贯穿始终的主题。大量的经济学范畴,如计划、预算、价格、成本、企业、竞争等,必然被运用到经济法学中。有些概念和原理,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去考察,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考察,例如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研究经济法问题,应当从经济到法律,再从法律到经济,而不是从法律到法律、从法学概念到法学概念。经济法是经济与法律的有机结合,不好说是几分经济、几分法律。

(2)行政管理学与经济法学的密切关系

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机关如何依法管理国家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中,对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就是依法(发展计划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审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对外贸易法等等)管理国民经济,由此产生了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这两门学科共同使用的基本概念之一是: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我们不妨简称之为经济管理职权,也有人认为可称之为经济权力、经济职权)。

如果说,经济法学从经济学中借用经济收益、交易成本一类基本范畴的话,那么它人行政管理学中则借用行政权力、公共管理一类基本范畴。

(3)法学一般范畴和民法学、行政法学等相邻学科的若干范畴在经济法学中的应用

在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法学的基本范畴有: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法学又分为许多具体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各门法学分支学科都会形成反映本学科特点的一些基本范畴,同时也可能交叉使用若干共同的范畴。不能认为,各门法学分支学科中的概念绝对不能相通。如果这样,那就无异于否认了法学一般范畴和原理对各门具体法学学科的指导性意义。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学资源如何共享的问题。

经济法学可以引用、参考民法、行政法等相邻学科的有关概念和原理,并对其中一些概念和原理赋予新的含义或解释,但不应简单照搬或机械套用。如有些场合可用“经营者”一词概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必将“企业法人”改为“经济法人”。又如可称“纳税人”为“义务主体”,而不必称为“受控主体”或“管理受体”。某些材料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具体内容简单套用到“经济法律关系”的阐述中,无法把真正的意思表达清楚。

(4)从经济法律、法规中提炼出反映经济法特点的法律术语

抽象的法律概念往往存在于实在的法律形态之中。既然经济法学是一门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这就决定了它必须取材于丰富的经济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什么能以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基础概括出一个整体意义上或实践意义上的经济法,关键在于它们在法律形态上具有一定的共性。检讨起来,这项理论提炼工作我们目前做得还很不够。需要注意的是,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法学分支学科相比,经济法、经济法学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因而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必局限于现有的经济立法,还须有一定的前瞻性。比如,在世纪之交,可持续发展、国家经济安全、现代企业制度、知识经济等崭新的、敏感的社会经济问题,必将对经济法、经济法学发生深刻的影响。

三、经济法学若干基本范畴分析

1、关于经济法的对象

民法调整民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特定”在哪里?就在于国家因素影响——管理和协调。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国民经济运行关系”或者“经济管理与经济协调关系”可否作为表现经济法对象的范畴?对这一事关经济法的基本格局的理论前提,尚需详加论证。

西方国家用“国家干预经济关系”来表述经济法的对象是贴切的,国家因素与市场经济、政府与私人资本、公法与私法,的确是一种外在的影响关系。在中国经济法律(如《价格法》)中,“干预”一词往往作狭义的理解。1993年11月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关于经济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经济法就其价值取向而言,就是国民经济发展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平衡法、国家经济安全法。为实现此种眼展、公平、安全三位一体的目标,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兼顾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的利益关系。

关于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金融风险的现实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注意。最近,同志在一次国际性会议上指出:“经济全球化趋势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产物,给世界各国带来发展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和风险,向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如何维护自己经济安全的新课题。”(注:见1998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一版。)所以,“经济安全”应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以往有关经济法的著作中对此重视不够。

社会主义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相比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西德1967年出台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提供了一个对经济发展进行宏观控制的松散的法律框架”。(注:见张精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兰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5页。)该法关于国民经济管理的目标、各方面经济利益的平衡、对付经济危机的措施等等规定,包含了发展、公平、安全三项指导思想,值得借鉴。

3、关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以上主体,大致可分为两大类: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活动主体。假如我们不是简单沿用民法学中的公民、法人、合伙和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主体名称的话,那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社会性团体(非政府经济管理组织)”、“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劳动者”等可否作为表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畴呢?应该说,这几个概念反映的角色定位在经济实践中还是明确的。

4、关于经济权利义务

在一定经济体制下,上述主体分别参加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企业内部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义务。由于主体参与不同的关系、居于不同的地位,其权利义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理关系中的经济管理权,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职权、职能、职责、权力、权限等术语,它们都包含着权和责两个内容,成为一个整体。另一类是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在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条文里采用过权利、权益、经营自、义务、责任等术语,这类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往往是对应的。如是这样,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可否分别用“经济管理职权”(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市场活动主体)来表示?有人觉得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的概念含糊不清,其实还是清楚的。经济法关于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述方法,既不等同于行政法,又不等同于民法。

曾经听到一种议论:经济法是管政府的,还是管企业的?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两大基本主体。经济法确立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有效实施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法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保障(或说维护)企业的经营权,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约束机制而使之避免滥用自。

5、关于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3

    需要说明的是,囿于资料的限制,难免挂一漏万,事实上,对我国经济法理论做出过贡献的中青年学者远远不止我在文章所提到名字,今后我将继续关注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从中吸收养料。

    一、方法维度:推陈与出新

    法学研究方法是人们认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基本性能、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的思维方式、工具、规则和程序的总称。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法学方法的每次变革,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来了法律理论的突破和变革,而法学理论的突破和变革,往往又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1](P8)我国经济法学界有一个很好的现象就是中青年学者的研究方法不断推陈出新,“这里所谓的‘新’既包括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又包括历史上曾有过但我们没有使用或者没有很好使用过的,或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创造性使用的研究方法或者思维模式。”[1](P8)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交相辉映。因此,对中青年学者的一些研究方法进行检视和评价,有利于促进经济法理论的繁荣。当然在对他们的方法论进行讨论的时候,并不仅局限于对研究方法本身的分析,而是要将运用该方法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一并纳入讨论范围,以研究方法带出理论成果,以理论成果佐证研究方法。因为研究方法毕竟只是手段,而理论的发展、创新才是目的,并且二者实际上也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一)法哲学研究方法

    我们知道“法律哲学始终是与某种一般哲学有联系的,但往往以后者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2](P10)事实上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移植哲学方法中的价值分析法,其运用价值判断来评价经济法律现象,以社会对经济法的需求为出发点,研究经济法怎样满足人的需要,探索经济法的价值。中青年学者在研究经济法理论中广泛采用了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程信和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角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理论,认为每个成熟的学科都有特有的范畴,范畴作为一个学科的细胞,它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稳定性反映了并且决定着这门学科的存在基础和发展前景。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是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协调(宏观平衡和微观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即发展权、分配权(公平权)与安全权三位一体。[3]此外,其根据可持续发展理论,对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经济法的发展观经历了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再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演变;经济法的效益观是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且必须反映环境效益;经济法的公平观在内容上除包括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外,在时间跨度上应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经济法的安全观还必须把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纳入其中考量。[4]在这里,我更看中把经济法的全部作用归纳为发展、分配和安全的理论,应当说这种揭示抓住了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目标。

    张守文针对经济法理论中行为理论的薄弱现状,从经济法主体、主体的权力和权利,以及其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提供了“调制行为”这一重要范畴,以区别于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制度。张守文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而且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主体的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和社会性。他认为,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调制行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结构和经济法制建设中占核心地位。[5]

    单飞跃从经济法的研究路径、经济法与法治运行的协调性、经济法与法治发展的路向一致性等方面的整合角度出发,从法治理念层面指出经济法的“法治理念”为4个方面:(1)自由理念,即市场竞争自由,经济政策民主;(2)公平理念,即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分配公平;(3)发展理念,即持续发展理念、公平发展理念、快速发展理念;(4)安全理念,即宏观经济安全与发展安全。并进而说明了经济法不是异法治范畴,而是与法治共生共融的科学体系。另外单飞跃还从哲学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价值范畴进行了研究,他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揭示了经济法的存在意义。他从4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1)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性,经济法是以商品关系为生存基础的法,是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2)法权价值———权力的规制,即经济法是对私人权利和国家权力进行双重限制的限权法。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4

中图分类号:C9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5-0043-07

一、引言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有效实施食品安全治理、引导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事件背后的实质是拷问中国食品安全治理面临的这些问题:为何有的食品企业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但也有不少食品企业甚至是名牌或龙头企业违背社会责任?有哪些主要因素影响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驱动机制和调节机制又是怎样发挥作用的?目前我国学术界和政府尚未深入研究和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中国政府日益重视食品安全治理。近几年已经施行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系列法律法规,并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议事协调机构,十报告也提出今后需要改革和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然而,这些改革在近几年并未收到显著成效。根据复旦大学吴恒创办的“掷出窗外——面对食品安全危机,你应有的态度”网站、国家食品安全中心网站“质量播报”栏目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办的中国食品安全论坛网站“食品安全问题曝光”栏目(未披露2010年的数据)的数据统计,中国2010—2012年度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数量与趋势如图1所示。图1表明,虽然三种统计数据的差异较大,但均反应了中国自2009年实施《食品安全法》之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数量仍然呈上升态势,并未明显扭转。为了克服单一政策监管的低效,2012年6月国务院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将“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作为今后食品安全治理的六大任务之一。因此,只有明确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其影响因素和作用机制,才能制定实施政府监管强制性与企业履责主动性相协同的高效食品安全治理政策。

二、文献综述

现有文献对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过程、需求层次、宏微观主体、传导机制等五个视角展开的。

(一)根据内容界分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

一些学者认为利益相关者、企业绩效和外部环境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三大影响因素。利益相关者因素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对政府、非盈利组织、消费者、股东、职工等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正当诉求,以及对减少贫困、降低污染等社会诉求的回应[1]。企业绩效因素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行动对企业绩效产生的影响,寻求以提高企业绩效为目的的最优社会责任履行方式、途径、程度和时机等[2];杨春方(2009)发现出口业绩、创新程度、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企业绩效因素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和程度具有显著影响[3]。外部环境因素强调对企业取得合法性、增强声誉、响应公益行动、规避市场风险、铸就顾客忠诚等具有重要影响外部环境,包括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地域环境和人文环境等,外部环境压力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4]。在中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法律环境的完善程度和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5],以及政府控制、政府层级、市场化进程等外部环境因素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水平具有显著影响[6]。

(二)按照过程界分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

Brickson(2007)认为,根据内容界分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忽视了企业组织及其管理层对社会责任产生作用的精神框架和意识过程,无法让管理层认知企业所处的现实世界[7]。为此,Kunal等(2008)构建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意会(Sensemaking)过程模型,该模型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意会过程分为认知(Cognitive)、语言(Linguistic)和意动(Conative)三个递进环节。其中,认知环节包括对企业的目标定位和合法性判识,语言环节包括对企业正当性和透明度的传达,意动环节包括对利益相关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事前承诺等[8]。郝云宏等(2012)认为目前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存在重经济理性而轻制度理性的偏失,并基于合法性理论构建了一个“制度环境—制度压力—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三因素影响过程模型[9]。

(三)根据需求理论识别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

Tuzzolino等(1981)借鉴马斯洛创建的人之五层次需求理论,构建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因素框架,它将企业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盈利、合法等)、安全需求(竞争地位、避免倒闭等)、心理需求(利益团体、合作共享等)、自尊需求(市场地位、产品领先等)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慈善行动、环境保护等)[10]。其中,企业自我实现的需求即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求,它受前四种需求的影响且在前四种需求得到满足时才会产生。McWilliams等(2001)根据经济学的供求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一种投入,建立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供给与需求模型,并通过实证检验发现企业规模、多元化水平、研发支出、广告支出、政府采购、消费者收入、劳动力市场、产业生命周期等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性影响因素[11]。

(四)基于宏微观主体间关系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

Aguilera等(2007)构建了一个企业社会责任多重影响因素框架,该框架划分了微观个体(企业管理者等)、中观组织(行业等)、宏观国家和泛宏观国际组织(政府联盟等)四个主体层次,结合心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理论分析了影响这四层次主体支持企业社会责任的工具性(自利性)动机、关系性动机(主体间关系)、道德性动机及三种动机的交织影响[12]。S. Li等(2010)比较分析了中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四个新兴市场国家的跨国公司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发现缘自国家、行业和企业三个层次,其中具有不同法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国家产生的影响最大[13]。杨春方(201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国家、社会和企业三者进行利益博弈的结果[14]。

(五)从传导机制视角探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

企业社会责任的传导机制是国外学者研究的热点,其基本思路是首先确定前置驱动因素,再通过中介因素的传递或调节作用,最终影响到企业社会责任。主要观点有:国家与社会文化(集体主义、权力距离等)影响企业管理者的价值观,后者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在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则和投资者的监督规则等制度因素的调节下,企业经济基础前置地驱动企业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的产权性质和产权结构决定企业承受的政治干预程度,政治干预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交织影响决定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水平;企业领导类型影响下属员工的伦理认知,后者直接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效果,其中变革型领导比交易型领导产生的影响更大;甘地(Gandhi)文化对印度结构(国家政策等)产生了重要影响,后者决定着印度企业处理社会责任问题的方式;企业核心价值观影响企业伦理进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最终影响到企业财务绩效。

国内学者对传导机制的研究较多。韵江等(2005)认为公司治理、组织能力分别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前置变量和中介变量[15];李建升等(200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文化驱动企业绩效的中介变量[16];姜志华(2011)认为企业高管价值观是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前置因素,企业文化是中介因素[17];周立新等(2012)发现中国家族企业的内部能力(制造能力等)和外部关系(社会网络等)对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具有调节效应[18]。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的研究视域广泛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过程、需求层次、宏微观主体和传导机制等方面,但尚存以下不足:一是目前的研究路径为探索对所有企业具有普适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缺少针对社会责任具有特殊性的食品企业、重污染企业等的专项研究。二是传导机制的研究结论差异很大,甚至存在一些矛盾。如前所述,前置驱动因素有国家与社会文化、企业经济基础等多种观点,中介或调节因素也有企业管理者的价值观、制度因素等多种观点,其原因可能是现有文献大多采用演绎法考虑到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局部因素,缺少采用归纳法探索整体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因此,本文以中国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扎根理论质性归纳研究方法,对中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进行整体性探测研究,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提供政策建议。

三、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目前尚无全面系统的有关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的概念、范畴、测量量表和理论模型。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7)的调研结果显示,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不一致,甚至存在一些误解[19]。因此,设计结构化问卷对企业管理层进行大样本调研未必有效,也受调研条件和成本的限制。由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探测这些影响因素需要广泛深入的信息来源。公司网站具有内容广泛、信息量大、更新及时等优势,其信息蕴含着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影响的各种现实因素。因此,本文选取中国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各公司网站所有栏目披露的全部信息作为资料来源。剔除了生产白酒等特殊消费品的公司,最终得到58家样本公司,其中沪市17家,深市41家。

扎根理论是由Glaser和Strauss(1967)首创的一种不受理论假设限制的质性研究方法,它是从原始资料中探寻现象背后的核心概念,通过对资料进行反复比较分析和编码,探测出若干概念、范畴及其内在联系,最终构建出扎根于实践的理论模型。扎根理论包括开放式编码(初始编码和聚焦编码)、主轴编码、理论编码和理论饱和度检验四个步骤[20]。以下将运用扎根理论、采用NVivo 8软件对58家样本公司进行分析处理。

四、概念、范畴的提取与模型构建

(一)开放式编码

开放式编码是对原始资料逐词逐句地进行分析、标签和编码,从原始资料中产生大量初始概念(初始编码),并进一步从初始概念中发掘提炼出若干范畴(聚焦编码)。为了尽量排除主观定见、专业背景和个体偏好的影响,本文采用公司网站披露的原生词句作为标签,从中发掘初始概念。根据NVivo 8软件的统计,一共参考了1992条原始语句,从中提取了171个初始概念,在剔除出现频次少于3次的初始概念后,最终得到157个初始概念。由于初始概念数量多且存在一些交叉重复,进一步对初始概念进行分类组合,按其实质归纳为16个范畴。为了节省篇幅,表1仅列示了出现频次较高的前3个初始概念和16个范畴。

(二)主轴编码

主轴编码是由Strauss和Corbin(1990)在早期扎根理论基础上创设的一种编码类型,它通过探寻范畴间的内在联系,发展出作为“范畴之轴”的主范畴,形成更大类属的维度[20]。根据表1中的16个范畴在性质、内容、结构、条件、行动、结果等方面的逻辑联系进行比较与归类提取,确定为5个主范畴。各主范畴、对应副范畴及其内在联系如表2所示。

(三)理论编码与模型发展

理论编码是从主范畴中提炼、归纳出核心范畴,并探寻核心范畴与主范畴及相关副范畴间的内在联系,再以“故事”的形式呈现研究对象的整体连贯图景及其背后的因果脉络,最终发展出新的理论模型。经过理论编码,得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核心范畴,围绕该核心范畴的“故事”概要为:企业文化、质量改进、经济绩效、企业荣誉四个主范畴对企业社会责任主范畴存在显著影响;其中,企业文化是内在前置驱动因素,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根本动因,二者形成原生的“企业文化—企业社会责任”驱动关系(简称“文化—责任”关系);质量改进、经济绩效、企业荣誉对“文化—责任”关系具有调节作用,属于情境条件因素;质量改进、经济绩效是内部情境因素,企业荣誉是外部情境因素,三者共同调节“文化—责任”关系的一致性程度和强度。以该“故事”为基础,建构出一个新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模型”(如图2),按其构件简称为“文化—情境—责任”模型。

(四)理论饱和度检验

为了保障理论构建依据的初始样本量足够大,初始概念和范畴提取参考的资料更具开放性,本文并未采取扎根理论常用的事先预留部分样本以备理论饱和度检验的理论抽样方法,而是采取由三位本课题组成员独立地对源自全部样本公司的初始概念、范畴、主范畴、核心范畴及其逻辑关系进行复查、质疑、增减,再进行集中辩论、取得共识的方法进行理论饱和度检验,结果并未发现存在实质分歧的范畴、主范畴、核心范畴和逻辑关系。此外,还对高金食品、涪陵榨菜两家食品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裁及生产部、技术部、战略部、市场部、财务部的负责人进行了深度访谈,结果初步验证了模型逻辑关系的正确性。由此表明,“文化—情境—责任”模型基本达到理论饱和。

五、“文化—情境—责任”模型的阐释

运用“文化—情境—责任”模型可以解释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机理。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包括企业文化、质量改进、经济绩效和企业荣誉四个主范畴,但它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机制(强度、方向等)存在差异。

(一)“文化—责任”驱动机制

企业文化由企业的理念、价值观、使命和愿景等因子决定,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在前置驱动因素,它通过影响食品企业领导层和员工的意识与行动驱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发生与否及履行程度大小。根据样本案例发现,“文化—责任”关系的一致性取决于企业文化的类型和强度。

1. 企业文化的类型影响“文化—责任”关系的一致性。由于企业的领导者特质、发展历程、所属产业、所处地域和宏观经济社会环境等存在差异,产生了多种类型的企业文化,不同类型的企业文化传达的理念、价值观、使命和愿景等具有差异,进而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驱动产生不同的影响,发生作用的企业社会责任维度也可能不同,甚至出现维度间发生矛盾的情况。以双汇集团为例,其愿景是“做中国最大、世界领先的肉类供应商”,该企业文化驱使双汇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经营型)慈善责任维度而弱化(质量型)食品安全维度。根据双汇网站公示的数据统计,截至2011年双汇累计捐赠达1.6亿元,但在2011年发生了“瘦肉精”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即发生了“捐赠”与“掺假”并存的怪象。

2. 企业文化的强度影响“文化—责任”关系的一致性。当企业文化的影响力较弱时,如滞留于表层文化而未深入中间层和核心层文化,企业几乎不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要能驱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发生,其影响强度需要达到某个“阀值”,当影响强度超过该“阀值”后,随着其强度的持续增大,“文化—责任”关系一致性的程度会越高。因此,“文化—责任”关系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复杂的非线性关系。例如,三元股份自1997年上市以来一直强化以“倡导绿色与健康的文化”、“质量立市、诚信为本”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即使在2008年我国乳品产业几乎全盘陷入“三聚氰胺”事件的形势下,三元仍能独善其身。

(二)情境因素对“文化—责任”关系一致性的调节机制

质量改进(由研究开发、质量管理两个范畴决定)和经济绩效(由经营模式、销售绩效和治理结构三个范畴决定)是影响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内部情境因素,这两大因素是“文化—责任”驱动关系的科技支持、经济基础和管理保障,是食品企业能否将社会责任动机付诸实践、保障食品安全的内在物质条件。企业荣誉(由企业地位、品牌荣誉、资质认证、高管荣誉和领导视察五个范畴决定)是影响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外部情境因素,是食品企业实现“文化—责任”驱动关系的外在动力和压力等精神条件。

质量改进、经济绩效和企业荣誉三个情境因素均通过影响“文化—责任”关系一致性的程度或强度发挥调节作用。当三个情境因素的综合影响微弱时,如三者的影响均微弱或三者的影响虽然较大但调节方向相反导致影响相互抵消,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主要由企业文化直接驱动,此时“文化—责任”驱动关系变得直接强烈;当三个情境因素的综合影响强烈时,如三者的影响强度和调节方向均非常积极或非常消极,将会大幅促进或抑制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此时“文化—责任”驱动关系变得间接微弱。三个情境因素对“文化—责任”关系一致性的调节机制如图3所示。

图4为情境因素对“文化—责任”关系一致性的调节机制总结。图4中,A、B、C三条曲线分别代表企业文化类型和强度不同的三家食品企业,依次对应于图3(1)中的A、B、C三点;曲线C上的C1、C2、C3点分别对应图3(2)中的C1、C2、C3点。图4以C企业受到情境因素的正面影响为例解析了调节机制的基本原理:当C企业的“文化—责任”一致性程度最高时,情境因素的调节效应最小;当情境因素的影响最强时(图4中的C3点),“文化—责任”一致性程度最低,调节效应最大;反之,当情境因素的影响最弱时(图4中的点C1点),“文化—责任”一致性程度最高,调节效应最小。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根据58家食品饮料业上市公司的网站资料运用扎根理论探测发现:企业文化、质量改进、经济绩效和企业荣誉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其中,企业文化是内在前置驱动因素,质量改进和经济绩效是内部情境因素,企业荣誉是外部情境因素。进一步构建了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模型(“文化—情境—责任”模型),分析了“文化—责任”关系的驱动机制和情境因素对“文化—责任”关系一致性的调节机制。其中,企业文化的类型和强度驱动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三个情境因素的强度和方向调节“文化—责任”关系的一致性程度。此外,还探测出企业荣誉这一新的主范畴,它包括企业地位、品牌荣誉、资质认证、高管荣誉、领导视察五个范畴。其中,领导视察和高管荣誉是我国情境下的两个特色范畴,二者在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中具有独特的作用。由于“文化—情境—责任”模型是基于扎根理论质性探测方法构建的,模型中的范畴、主范畴、核心范畴及其作用机制和路径等有待大样本定量实证检验。

(二)相关政策建议

1. 加强食品企业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是十提出的“五位一体”总布局之一,企业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战略在微观企业层面得以开展、创新和传承的重要阵地。中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加强食品企业文化(内在前置驱动因素)建设至关重要。一方面,食品企业应当加强对自身企业文化的诊断和创新,改变目前企业文化同质化严重、忽视食品产业根本使命元素的现状。例如,多家样本公司提出了“健康、诚信、忧患、快乐”、“团结、进取、创新、发展”、“勤奋、进取、团结、忠诚”等同质化的企业文化。这表明食品企业应当立足于中国的现实情境,加强融合中华文化与食品产业特质的企业文化建设,将食品安全、生态文明等核心元素融入企业文化并付诸实践。另一方面,政府在制定实施有关文化建设总布局的政策时应当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特别是关涉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食品企业文化建设,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食品企业文化建设的帮扶力度,鼓励食品企业实践、创新和传承具有中华优良传统和先进文化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

2. 加大对食品企业科技创新和质量改进的支持力度。食品企业的质量改进、经济绩效是调节“文化—责任”关系一致性的两个内部情境因素。食品企业对研究开发和质量管理的投入不足或对经济绩效的片面追求均会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低下或缺失,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部分样本案例表明,我国食品企业的研发成本、认证成本、质量管理系统的投入与运行成本、接受监管成本、诉讼风险成本等高昂,可能导致部分食品企业甚至食品产业的经济绩效底线难以保障,采取无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低成本低质量生产经营策略可能成为某些企业的现实选择。这就需要政府在持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以惩戒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的同时,还需正视食品产业的高风险与低回报不对称性问题,从宏观产业经济调控的高度进行规划,制定实施财政、金融、税收、技术服务等政策支持食品企业的科技创新和质量改进。

3. 规范食品企业的荣誉建设。企业荣誉是调节“文化—责任”关系一致性的外部情境因素,其提升能够促进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荣誉包括企业地位、品牌荣誉、资质认证、高管荣誉和领导视察五个范畴。其中,国家领导人、部级领导和地方政府官员对食品企业的视察,其作用是多方面的,可能对企业既产生强烈的激励机制又形成严厉的鞭策机制,甚至影响到企业文化建设;也可能存在国家的食品安全治理与地方政府的经济保护主义交织作用于食品企业的冲突性机制;等等。领导视察发挥作用的机制、路径和效应等,在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尚待深入研究。因此,政府制定实施科学规范的企业地位和高管荣誉评价制度、权威明确的品牌与资质认证制度,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各级政府领导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食品企业进行巡视、视察和督导制度等,是促进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特色制度安排。

4. 强化食品企业的法制教育。在“文化—情境—责任”模型中,本文注意到缺失了有关“法规制度”的外部情境因素。从扎根理论的客观主义出发,本文并未人为增添这类范畴。其原因是样本中仅有几家公司披露了依法纳税、安全生产两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已归入表1中的法律责任范畴),目前尚无一家样本公司披露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及相关承诺等,甚至所有样本公司网站均未出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初始概念。这表明,目前我国食品企业层面的法律法规意识还非常淡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全国食品管理与工作人员开展了广泛的学习交流活动,但目前尚未将这些法律法规理念深入到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企业层面,食品企业还未做到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为准绳回应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27]。因此,在今后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管理等食品安全治理行动中应当有效开展引导食品企业学习和宣传法律法规等教育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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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luence Factors of Foo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Food Safety Administration Policy

——An Exploratory Research Based on Grounded Theory

Chen Xujiang,Gao Lu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5

1.“食品科学与工程”研究领域。食品科学与工程是以研究食品属性和食品工业所依托的科学理论问题、工程技术级装备的实现问题为基本内涵的学科。它融合了理学、农学、医学、工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食品(及其原料)的性质及其影响因素、食品加工过程、贮运与保鲜及其生物学基础等,形成了食品生物化学、食品生物技术、食品风味化学、食品营养学、食品物性学、食品原料学、食品卫生学、食品检验学、食品加工学、食品微生物学、食品品质学、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学等分支学科。

2.“食品政治、文化与伦理”研究领域。食品文化与伦理是以研究食品系统中的文化现象和道德现象为基本内涵的学科。它融合了法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工学、理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研究食品立法、食品公共政策、食品行政管理、食品文化现象与规律,食品伦理现象与规范(如污染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生物多样性、动物福利、转基因食品等)等,形成了食品政治学、食品文化学、食品伦理学等分支学科。

3.“食品经济管理”研究领域。食品经济管理学科在国内刚刚起步,学科体系尚未形成,国内外在食品经济管理学科方面的研究也比较少。部分学者对食品经济管理学科的知识体系构成和研究框架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郑锦荣认为,食品经济管理是对食品系统进行全方位研究的一门交叉学科,既要考虑到食品的自然属性,即食品的经济性,又要考虑食品的社会属性,即食品的安全性,其知识体系由食品经济管理的独有知识(食品溯源性、食品安全管理等)、管理学与经济学知识(系统科学、行为科学、宏微观经济学等)和食品科学与工程知识(食品加工、包装、食品营养学等)等交叉而成,可以根据食品生命周期的阶段将其划分为食品的整体管理、食品的生产管理、食品的流通管理、食品的营销管理、食品的采购管理、食品的服务管理、食品的质量管理、食品的危机管理、食品的安全管理9大知识领域。[2]

相子国在从产业经济、企业管理和社会管理三个视角解读我国《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食品经济管理研究结构图,涉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食品加工与流通企业、食品上游个人与企业、食品消费者、食品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化服务提供商等组织的分工与协作。他认为,食品经济管理研究的背景是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研究的重点是食品企业创新能力,研究的目标是提升食品核心竞争力,主要研究方向可以概括以下五个方面:食品质量安全研究、食品产业与区域规划研究、食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研究、食品工业“两化”(信息化和网络化)融合研究、食品核心竞争力研究。[3]

在今天的“大食品产业”时代背景下,[4]食品工业已发展为一个涵盖“从农田到餐桌”及其赖以生存的制度、政策和技术革新等环境在内的有机系统。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严重,建设食品经济管理学科进行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和实践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郑锦荣提出的食品经济管理的9大知识领域仅集中在食品产业链(FoodChain)上,过分强调了“管理”问题,而忽视了食品系统(FoodSystem)的其它有机组成部分(如制度、政策等环境因素)和“经济”现象;相子国将政府文件作为食品经济管理研究框架的逻辑起点,没有注意到政府文件的时效性与学科建设的规律性之间的矛盾。本文拟在食品系统框架下,以经济学、管理学等理论和方法为指导,重新构建食品经济管理研究框架,并提出当前食品经济管理研究的重点内容。

二、食品经济管理的学科属性与研究框架

(一)食品经济管理的学科属性

在设计食品经济管理的研究框架之前,首先有必要讨论其学科属性。食品经济管理(ManagementofFoodEconomy)虽然是一门融合了经济学、管理学、历史学、法学、理学、工学等基本理论的交叉学科,但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在食品生产及其相关部门中合理地组织生产力,正确地处理生产关系,适时地调整上层建筑,以便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和自然资源,合理地组织生产、供应和销售,妥善地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调动广大从业者的积极性,提高食品生产的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食品的需要。主要内容包括:在科学预测基础上,正确制定食品工业发展战略,编制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在食品工业区划基础上,进行食品工业地区布局,优化食品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物质技术资源和财力资源;建立合理的食品经济管理体制,确定食品生产经营中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分配中的积累与消费关系;正确地组织食品流通;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调节食品工业经济活动;全面评价食品工业经济效益等。因此,就学科性质而言,食品经济管理属于管理学门类,可以从农林经济管理一级学科中独立为二级学科。

(二)食品经济管理研究框架

根据上述食品经济管理的主要任务和主要内容,本文以“理论基础———研究方向———应用实践”为框架,构建食品经济管理研究框架。1.食品经济理论与政策。主要研究内容是,以促进食品产业发展为核心,跟踪食品经济管理理论基础动态与前沿,为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食品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理论指导,为食品产业政策评估提供方法,解读食品产业最新政策,为食品企业等相关主体决策提供咨询和帮助。2.食品产业结构与布局。主要研究内容是,食品产业结构的形成与演变、食品产业之间的技术经济联系及其联系方式、食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食品战略产业选择及转换、食品产业空间布局等。主要研究方法包括静态分析方法、动态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产业关联分析方法等。3.食品资源与环境。主要研究内容是,探索食品经济发展和资源耗竭、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评价食品资源价值和环境价值,制定食品资源与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促进食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其中,环境经济评价方法主要有直接市场评价法、揭示偏好法(替代市场法)、陈述偏好法(假想市场法)和生命价值评估。4.食品技术经济与管理。主要研究内容是,对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食品生产过程中即将采用的各种“技术性”措施和“技术性”方案的经济效果进行论证分析和风险评估,为政府、食品企业及相关部门的投资规划与资源利用管理等提供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主要研究方法有决定型分析评价法、经济型分析评价法、不确定型分析评价法、比较型分析评价法、系统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可行性分析法等。5.食品物流管理。主要研究内容是,食品物流的基本概念、食品物流的主要作业管理活动、食品物流的战略管理、食品物流系统的规划、食品供应链管理等。6.食品企业管理。主要研究内容是,食品企业组织管理和信息管理、食品企业经营决策与计划、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食品企业营销管理、食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食品企业财务管理、食品企业质量管理、食品企业技术创新等。7.食品产业组织与管理。主要研究内容是,生产同一类食品的企业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结构、食品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食品市场绩效及食品产业组织政策。主要研究方法是SCP分析范式和博弈论。8.食品国际贸易。主要研究内容是食品国际贸易政策与法规、食品国际贸易管理体系、食品国际贸易与安全、中国食品国际竞争力等。9.食品质量安全。主要研究内容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经济学性质与原因、食品质量控制体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质量风险评估与安全预警、食品质量诚信体系、安全食品消费等。主要研究方法有收益-成本分析、时间序列分析、层次分析、模糊评估、神经网络评估、计算机仿真、声誉机制模型、Lo-gistic回归等。

三、开展食品经济管理相关研究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小题大做”

“小题大做”是所有科学研究的一致要求。这里所说的“小题大做”可以理解为:研究对象的选取要“小”、研究内容要“大”。食品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涉及的行业很多,不同行业之间、同一行业的不同食品之间具有不同的产品特征、企业规模、行业发展规律,需要分别进行研究。一个研究方向甚至一个研究基地能将一种或少数几种食品研究透彻就已经是很了不起的事情了。相子国教授认为,关系国计民生而且产业链较长的食品才有研究价值。山东省高校“十二五”人文社科研究基础———食品经济管理研究基地选取的研究对象有:白酒、功能糖、调味品等。

(二)时代性

不同时期,食品工业发展的特征、存在的问题与主要发展任务不同。例如,“十二五”期间,食品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装备研制水平、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大力推进两化融合。涉及的重点行业包括:粮食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业、肉类加工业(畜禽加工业)、乳制品工业、水产品加工业、果蔬加工业、饮料工业、制糖工业、方便食品制造业、发酵工业、酿酒工业、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工业、营养与保健食品制造业。食品经济管理相关研究应紧密围绕当前食品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点行业展开。如“食品质量安全”研究方向“十二五”期间应重点研究食品市场准入、政府监管、企业诚信、健康消费等问题。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6

【英文摘要】ResearchintothescientificmethodofMarxisteconomicsisofsignificanceinscientificallyprobingintotheproblemsofeconomicglobalization.TheapplicationofMarxistoverallmethodologyrequiresapproachingeconomicglobalizationfromcertainaspects.Itshouldalsobeincorporatedinthenewstud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Tendencytowardsbeingnon-socisl,non-institutional,andnon-historicalineconomicglobalizationstudyinoneofthemainrootsofobstaclestothedevelopmentandinnovationofMarxisteconomics.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全球化/总体方法论

Marx/economic/globalization/overallmethodology

【正文】

任何一种理论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全球化的论坛上,之所以观点林立、论争四起,除了研究者本身的立场、观点外,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研究者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因此,科学的经济全球化理论有赖于科学方法论的确立。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对于当前以科学的态度探讨经济全球化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创立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系列科学方法,严密地构思了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构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方法和结构问题上重大突破的内在势能,就是《导言》所创立的总体方法论。总体方法论是马克思留下的极其宝贵的理论遗产。笔者就这一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留给我们的重要启迪进行分析。

一、马克思的总体方法论

马克思总体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研究的对象和对象的研究中把握总体的生成和再现

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确立是总体方法论形成的必要前提,而总体方法论的形成及运用,则进一步完善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而为科学地理解这一对象的内在结构及其在理论体系上的再现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把政治经济学的主题看作是“富国裕民”,大卫·李嘉图看作是对“分配规律”的研究,西斯蒙第看作是“人们的物质福利问题”,他们都没有科学地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他们所处的阶级地位的局限性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他们没有建立科学的方法论造成的。19世纪40年代初,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就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独特地位。他已敏锐地觉察到:对社会整体结构关系的把握,是确立政治经济学对象的必要前提。以此而论,马克思就已超越了他之前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的成就。

19世纪40年代后半期,在创立唯物史观过程中,马克思形成了以“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力的运动形成)——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理论、观念”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理论,形成了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过程相统一的整体观念。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选取生产关系这一特定层次,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在《导言》开始部分,马克思就提出了“生产是总体”的命题。这个命题包括四方面内容:(1)作为总体的生产,尽管都有其一般规定性,但有意义的是生产的特殊的社会性,是为了不至于因为有了统一性而忘记本质的差别性。(2)作为思维的客体,生产总体是既定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时代的生产总体。(3)生产总体不仅具有特殊社会性和既定的历史性,而且还有“科学的叙述对现实运动的关系”问题,即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再现关系问题。(4)在生产总体内的各构成要素之间,既不是彼此分裂的,也不是相互并存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有序的结构关系。

在“生产是总体”命题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导言》“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中,进一步把总体分解为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科学地阐明了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的序列关系。他认为,在“现实的人”的面前,作为总体的生产,一开始只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是一种“实在和具体”,是一种“具体总体”。这里的“具体总体”只有经过思维加工,并且在思维中使之作为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时,才成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这一“总体”不再是作为客体的总体,而是作为主体的总体,即作为再现在人的思维中的“思想总体”。因此,思想总体起始于具体总体,另一方面,思想总体又再现具体总体。

从总体生成和再现的全部过程来看,马克思对总体方法论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基本要点:(1)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具体总体,是社会关系整体这一大系统中的最深层的结构。(2)思想总体对具体总体的再现是一个过程,过程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因为具体总体作为社会经济运动客体,是独立于思想总体而存在的,是用思维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3)构成思想总体的基本要素是经济范畴。其基本特征是:范畴所反映的“主体”及范畴本身的既定性;范畴对“主体”反映的局部性和单面性;在总体内,范畴的先后次序的排列,并不取决于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而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即取决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中的地位。

(二)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和完备性

构成思想总体结构的基本要素是范畴。其具有自然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的二重性,或者一般规定性和特殊规定性的显著特点。在《货币》章中,马克思提出商品“二重存在”的问题。(1)商品所具有的二重存在形式:作为产品的自然属性和作为交换价值的社会属性。(2)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总体中的商品范畴,它的社会属性——交换价值——也具有二重的存在形式:作为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的商品和作为“象征性”交换价值存在的货币。在《资本》和《价值》章中,马克思结合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对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的基本性质作了补充论述:第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财富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劳动及其物质对象尽管都包含着社会规定性的范畴,它们之所以成为总体内的要素,并不在于它们具有“一切生产时代”都有的一般的社会规定性,而在于具有适合既定的总体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性。第二,一般地说,总体结构中范畴的自然属性,只起着社会属性的物质承担者的作用,范畴的自然属性本身并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清晰地阐明了范畴中自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化的特殊规定。因此,笼统地认定,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完全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并不符合马克思对总体结构的理解。

构成思想总体要素的范畴,不仅具有二重性,而且还具有完备性。作为总体要素的范畴,并不是历史上正在形成的范畴,而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中的最成熟、最完备的范畴。“最现代的社会”意义上的范畴,并不断开历史的链环,相反,它要极力映现出范畴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这是因为:(1),完备的范畴中留下的历史的印迹,对探索过去社会中范畴发展的过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2)完备范畴自身的完善过程,也就是范畴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在既定的总体结构中,范畴的完备性就是范畴内在规定的纯粹性和一般性。总体结构中,各种现实关系同它们范畴的规定都被看作是相一致的,或者说,范畴所概括的只是各种现实关系的一般性质和纯粹形态。

(三)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关联性及开放性

构成总体结构的要素是范畴,而范畴间确定的联系受制于总体又决定了总体结构的性质。首先表现为范畴转换的有序性。马克思对有序性问题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论析:(1)在总体结构中,范畴的次序并不以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为根据,而是完全取决于它们在既定总体内部结构中的地位。(2)在一定限度内,范畴转换的有序性与现实历史过程中范畴形成的次序具有同一性。(3)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表现为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层次转换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同一层次间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转换关系。

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的关联性指的是范畴运动中同时性和历时性的统一。马克思对资本积累和资本原始积累这两个范畴转换关系的理解,集中反映了范畴运动关系性的基本性质。在总体结构中,资本原始积累范畴和资本积累范畴之间的转换,必然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历时性。第二,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同时性。通过对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范畴历时性关系的考察,一方面深化了对总体各范畴运动连续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深化了对总体自身的运动趋势的认识。不难看出,马克思对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关联性的论述,不仅深刻地揭示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也为我们理解总体方法中历史和逻辑之间的统一性关系开辟了广阔的思路。

总体结构的开放性突出地表现在马克思从整体意义上对政治经济学体系的重构与反思上,即马克思从提出《政治经济学批判》“五篇计划”,到提出“六则计划”,最后到提出《资本论》四卷结构的变化上。批判了西方学者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结构变化问题的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方法论上的确定性,并不能取消马克思政治经济结构上的可变性。“五篇计划”和“六册计划”,只是马克思构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外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内在结构的理解,并不是一次完成的。思想总体是在对具体总体的反复的探讨中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因此,随着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内在结构理解的深化,必然引起外在结构形式的局部变化。总的来看,马克思最后形成的《资本论》体系尽管没有舍弃“六册计划”,但它也不单纯是原先“六册计划”中的第一册《资本》的一部分,而是做了许多修改的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从来不认为自己既定的理论体系是一个终极的、封闭的结构。相反,随着对既定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研究的深入,马克思也不断完善和发展反映这一结构的理论体系和理论范畴。通过对具体的反复研究,通过对具体总体发展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反复研究,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也不断做出修正,以使思想总体更准确地再现具体总体。这正是马克思总体结构开放性的实质所在。

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特征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时间,有的学者上溯得较早,认为在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写作《共产党宣言》时,已经出现了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同时也认为,《共产党宣言》已经对经济全球化的性质和特征作了基本的论述。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事实。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确实指出:“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但是,这些并不构成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征象。实际上,经济全球化的出现是以两个基本事实为前提的:一是跨国公司规模和力量的迅速膨胀并成为连接各国、各地区经济交往的纽带;二是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及其势力的扩张。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可从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起点,至今已经走过360年的历史进程。这360年,大体可以120年为一时段分作三个阶段,即从1640年到1760年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阶段;从1760年到1880年为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从1880年至今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撇开前两个阶段不说,从1880年开始的最近120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演进和调整是以垄断为主线的。其中前60年为私人垄断,接着40年为国家垄断,最近20年为国际垄断。正是由于在120年间,私人垄断发展到国家垄断,再发展到国际垄断,才使经济全球化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说,跨国公司的迅速膨胀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微观基础,那么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就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宏观条件。所以,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既不可能脱离跨国公司发展的基本事实,也不可能脱离垄断资本国际化的基本事实。这两个基本事实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形成的,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最近20年来世界经济关系发展的现实。

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已经成为经济理论界的热点问题,其“热”的程度甚至超出经济学界。许多研究者从五个方面来概括“全球化”的内涵,即把经济全球化视作对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五个方面全球化的概括。这是有其合理性的。第一,这是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角度来理解问题的,所涉及的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资源、要素或条件,都同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直接相关。第二,这是从市场经济作用和范围的扩大角度来理解问题的。经济全球化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大大突破了资源配置的界限,使资源配置由一国范围扩展到国际范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积极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就是期望本国资源或要素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最优配置;经济全球化也确实为各国资源或要素配置的最优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不容否认,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演进的结果,是人类文明在经济形式方面进步的重要表现。对经济全球化只作以上这些理解,显然是有局限性的。因为这些理解主要还只停留在生产力层面和资源配置层面的分析上。既然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我们就不能只作生产力和经济体制层面的分析,应该提出新的任务,要研究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部发展所蕴涵的国际生产关系的实质,要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性质。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经济全球化,要着力于国际经济关系新变化中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伊沃勒斯坦(ImmanuelWallerstein)就提出了“世界体系论”。我们未必赞成“世界体系论”的所有观点,但“世界体系论”毕竟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即如何从国际经济关系的整体上来理解世界经济体系的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就是最近30年来逐渐演变而成的经济全球化(20世纪70年代初,还没有经济全球化的说法)。沃勒斯坦提出的“中心一半—”的“世界体系”学说,既从整体上描述了世界经济的体系性,强调了世界经济运行上的统一性,又分解了世界经济体系的各个层面,研究了“中心”、“半”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阐述了三者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对立的格局及其性质。沃勒斯坦的观点,对理解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是有重要启示的。

在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本质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存在的三个并行但却相悖的事实:第一,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效率在不断增长,但这种效率增长产生的“红利”却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着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的分配,效率与公平背道而驰。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并没有越来越走向“趋同”,而是越来越走向“两极分化”。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在全球范围的两极分化是并行的并且是严重对立的。第三,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们往往强调全球经济的所谓“一体化”、经济利益的所谓“共同性”,但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世界经济格局的急剧变化更加突出了国家的安全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如何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问题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在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突出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对这三个并行但却相悖事实的深刻理解,必然进入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层面。

三、马克思的总体方法对经济全球化研究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的总体方法为我们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意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总体分析方法分析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本质,要透过经济全球化的现象看到经济全球化的本质。

1.对经济全球化概念的把握,一是必须从总体上而不是从某一方面进行整体的理解,二是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范畴出发对其给予较为准确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不断地进行着物质生产的全球化过程和一定生产关系的全球化过程。既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在全球化范围内相互融合的历史过程,也是指各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方式在全球经济中的现实体现。从生产力方面来看,经济全球化指的是在货物、资本、生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全球市场经济进一步形成,国家和其他政治经济力量出现整合和重组,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高度融合,并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关系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考察,经济全球化是由于资本的扩张本性和增值需要而使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相互融合日益紧密,逐渐形成全球性的经济关系的过程。由于资本的本质是追逐最大化利润,因而资本的扩张必然带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具有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产生,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性质。社会属性体现经济全球化下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全球化的二重属性,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能量和利益的同时,也给国际生产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超越与国家的矛盾和对立以新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世界经济中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正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起来的。

2.确立经济全球化研究的视角。当前国内理论界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大多是从生产力层面的角度,集中于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基本资源和要素配置的变化上。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要重视生产力层面的研究,因为经济全球化既是世界生产力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必然会促进全球范围内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和产业结构的最优调整。但是,作为对一种国际经济现象的分析,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生产力层面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而必须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研究经济全球化中体现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因为如果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中把生产关系从经济全球化的整体研究中分离出来,就不能从物质生产中剥离出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就不能真正理解一定的经济全球化的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本质,就不可能真正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更谈不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

当然,这绝不是说,研究经济全球化时只是抽象地、孤立地研究国际生产关系,而是要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层次上的上层建筑来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并且把这种研究放在特定的地位,因为正是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相互依存度的提高,才使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全面的、自由的流动,世界各国经济更紧密地联结为一个全球经济的各种资源流动方式,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的变动相互影响、互相制约,从而使经济全球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或者说,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向全球的扩张,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才有利于垄断资本对垄断利润的追求和发达国家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研究经济全球化必须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

总之,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国际生产关系研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的特殊地位。一方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把国际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来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从根本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基本特征、影响和作用。另一方面,还必须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生产关系的研究,把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放在“世界生产力发展——国际生产关系(国际经济基础)国际上层建筑”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当中,形成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和世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相统一的整体观念。

3.运用总体方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主要是运用马克思提出的“生产是总体”的命题和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的构成总体方法论的两个基本用语: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

(1)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既要研究其一般规定性,即研究“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但更有意义的是其特殊的社会规定性,即在研究经济全球化的生产力层面问题的基础上,研究世界经济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出现的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及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2)对国际经济关系历史性质的认定,是理解经济全球化下的全部国际经济关系现实运动及其发展趋势的前提,因而也是揭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关系内在本质及其运行过程和趋势的前提。也就是说,要把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当作一个历史范畴,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对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寻找其固有的内存联系,揭示其发展规律。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7

任何一种理论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全球化的论坛上,之所以观点林立、论争四起,除了研究者本身的立场、观点外,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研究者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因此,科学的经济全球化理论有赖于科学方法论的确立。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对于当前以科学的态度探讨经济全球化的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政治经济学的对象,创立了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一系列科学方法,严密地构思了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构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方法和结构问题上重大突破的内在势能,就是《导言》所创立的总体方法论。总体方法论是马克思留下的极其宝贵的理论遗产。笔者就这一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留给我们的重要启迪进行分析。

一、马克思的总体方法论

马克思总体方法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研究的对象和对象的研究中把握总体的生成和再现

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确立是总体方法论形成的必要前提,而总体方法论的形成及运用,则进一步完善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而为科学地理解这一对象的内在结构及其在理论体系上的再现奠定了坚定的基础。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把政治经济学的主题看作是“富国裕民”,大卫·李嘉图看作是对“分配规律”的研究,西斯蒙第看作是“人们的物质福利问题”,他们都没有科学地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由他们所处的阶级地位的局限性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他们没有建立科学的方法论造成的。19世纪40年代初,马克思开始研究政治经济学时,就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政治经济学的独特地位。他已敏锐地觉察到:对社会整体结构关系的把握,是确立政治经济学对象的必要前提。以此而论,马克思就已超越了他之前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的成就。

19世纪40年代后半期,在创立唯物史观过程中,马克思形成了以“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力的运动形成)——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理论、观念”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理论,形成了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过程相统一的整体观念。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选取生产关系这一特定层次,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在《导言》开始部分,马克思就提出了“生产是总体”的命题。这个命题包括四方面内容:(1)作为总体的生产,尽管都有其一般规定性,但有意义的是生产的特殊的社会性,是为了不至于因为有了统一性而忘记本质的差别性。(2)作为思维的客体,生产总体是既定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时代的生产总体。(3)生产总体不仅具有特殊社会性和既定的历史性,而且还有“科学的叙述对现实运动的关系”问题,即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再现关系问题。(4)在生产总体内的各构成要素之间,既不是彼此分裂的,也不是相互并存的,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有序的结构关系。

在“生产是总体”命题的基础上,马克思在《导言》“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中,进一步把总体分解为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科学地阐明了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的序列关系。他认为,在“现实的人”的面前,作为总体的生产,一开始只是“一个浑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是一种“实在和具体”,是一种“具体总体”。这里的“具体总体”只有经过思维加工,并且在思维中使之作为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时,才成为“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这一“总体”不再是作为客体的总体,而是作为主体的总体,即作为再现在人的思维中的“思想总体”。因此,思想总体起始于具体总体,另一方面,思想总体又再现具体总体。

从总体生成和再现的全部过程来看,马克思对总体方法论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基本要点:(1)作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的具体总体,是社会关系整体这一大系统中的最深层的结构。(2)思想总体对具体总体的再现是一个过程,过程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因为具体总体作为社会经济运动客体,是独立于思想总体而存在的,是用思维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3)构成思想总体的基本要素是经济范畴。其基本特征是:范畴所反映的“主体”及范畴本身的既定性;范畴对“主体”反映的局部性和单面性;在总体内,范畴的先后次序的排列,并不取决于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而是由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即取决于它们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中的地位。

(二)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和完备性

构成思想总体结构的基本要素是范畴。其具有自然规定性和社会规定性的二重性,或者一般规定性和特殊规定性的显著特点。在《货币》章中,马克思提出商品“二重存在”的问题。(1)商品所具有的二重存在形式:作为产品的自然属性和作为交换价值的社会属性。(2)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总体中的商品范畴,它的社会属性——交换价值——也具有二重的存在形式:作为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的商品和作为“象征性”交换价值存在的货币。在《资本》和《价值》章中,马克思结合政治经济学研究对象问题,对总体结构中范畴的二重性的基本性质作了补充论述:第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是“财富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劳动及其物质对象尽管都包含着社会规定性的范畴,它们之所以成为总体内的要素,并不在于它们具有“一切生产时代”都有的一般的社会规定性,而在于具有适合既定的总体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性。第二,一般地说,总体结构中范畴的自然属性,只起着社会属性的物质承担者的作用,范畴的自然属性本身并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清晰地阐明了范畴中自然属性向社会属性转化的特殊规定。因此,笼统地认定,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完全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并不符合马克思对总体结构的理解。

构成思想总体要素的范畴,不仅具有二重性,而且还具有完备性。作为总体要素的范畴,并不是历史上正在形成的范畴,而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中的最成熟、最完备的范畴。“最现代的社会”意义上的范畴,并不断开历史的链环,相反,它要极力映现出范畴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这是因为:(1),完备的范畴中留下的历史的印迹,对探索过去社会中范畴发展的过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2)完备范畴自身的完善过程,也就是范畴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在既定的总体结构中,范畴的完备性就是范畴内在规定的纯粹性和一般性。总体结构中,各种现实关系同它们范畴的规定都被看作是相一致的,或者说,范畴所概括的只是各种现实关系的一般性质和纯粹形态。

(三)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关联性及开放性

构成总体结构的要素是范畴,而范畴间确定的联系受制于总体又决定了总体结构的性质。首先表现为范畴转换的有序性。马克思对有序性问题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论析:(1)在总体结构中,范畴的次序并不以它们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的先后次序为根据,而是完全取决于它们在既定总体内部结构中的地位。(2)在一定限度内,范畴转换的有序性与现实历史过程中范畴形成的次序具有同一性。(3)总体结构中范畴转换的有序性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表现为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层次转换关系;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同一层次间规定性不同的范畴之间的转换关系。

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的关联性指的是范畴运动中同时性和历时性的统一。马克思对资本积累和资本原始积累这两个范畴转换关系的理解,集中反映了范畴运动关系性的基本性质。在总体结构中,资本原始积累范畴和资本积累范畴之间的转换,必然呈现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历时性。第二,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之间的同时性。通过对资本原始积累和资本积累范畴历时性关系的考察,一方面深化了对总体各范畴运动连续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深化了对总体自身的运动趋势的认识。不难看出,马克思对总体结构中范畴运动关联性的论述,不仅深刻地揭示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历史性和社会性,也为我们理解总体方法中历史和逻辑之间的统一性关系开辟了广阔的思路。

总体结构的开放性突出地表现在马克思从整体意义上对政治经济学体系的重构与反思上,即马克思从提出《政治经济学批判》“五篇计划”,到提出“六则计划”,最后到提出《资本论》四卷结构的变化上。批判了西方学者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结构变化问题的理解。马克思政治经济方法论上的确定性,并不能取消马克思政治经济结构上的可变性。“五篇计划”和“六册计划”,只是马克思构思的政治经济学著作的外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上经济范畴和经济过程的内在结构的外在表现形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内在结构的理解,并不是一次完成的。思想总体是在对具体总体的反复的探讨中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因此,随着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内在结构理解的深化,必然引起外在结构形式的局部变化。总的来看,马克思最后形成的《资本论》体系尽管没有舍弃“六册计划”,但它也不单纯是原先“六册计划”中的第一册《资本》的一部分,而是做了许多修改的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从来不认为自己既定的理论体系是一个终极的、封闭的结构。相反,随着对既定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研究的深入,马克思也不断完善和发展反映这一结构的理论体系和理论范畴。通过对具体的反复研究,通过对具体总体发展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反复研究,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结构也不断做出修正,以使思想总体更准确地再现具体总体。这正是马克思总体结构开放性的实质所在。

二、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特征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关于经济全球化的起始时间,有的学者上溯得较早,认为在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写作《共产党宣言》时,已经出现了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同时也认为,《共产党宣言》已经对经济全球化的性质和特征作了基本的论述。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符合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事实。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确实指出:“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1]但是,这些并不构成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征象。实际上,经济全球化的出现是以两个基本事实为前提的:一是跨国公司规模和力量的迅速膨胀并成为连接各国、各地区经济交往的纽带;二是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及其势力的扩张。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可从17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起点,至今已经走过360年的历史进程。这360年,大体可以120年为一时段分作三个阶段,即从1640年到1760年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确立阶段;从1760年到1880年为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从1880年至今为垄断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撇开前两个阶段不说,从1880年开始的最近120年,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演进和调整是以垄断为主线的。其中前60年为私人垄断,接着40年为国家垄断,最近20年为国际垄断。正是由于在120年间,私人垄断发展到国家垄断,再发展到国际垄断,才使经济全球化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说,跨国公司的迅速膨胀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微观基础,那么国际垄断资本的形成就是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宏观条件。所以,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既不可能脱离跨国公司发展的基本事实,也不可能脱离垄断资本国际化的基本事实。这两个基本事实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逐步形成的,因此,经济全球化是最近20年来世界经济关系发展的现实。

对经济全球化的理解,已经成为经济理论界的热点问题,其“热”的程度甚至超出经济学界。许多研究者从五个方面来概括“全球化”的内涵,即把经济全球化视作对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五个方面全球化的概括。这是有其合理性的。第一,这是从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角度来理解问题的,所涉及的生产、贸易、投资、金融和信息等资源、要素或条件,都同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直接相关。第二,这是从市场经济作用和范围的扩大角度来理解问题的。经济全球化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式,大大突破了资源配置的界限,使资源配置由一国范围扩展到国际范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积极地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就是期望本国资源或要素能在世界范围内获得最优配置;经济全球化也确实为各国资源或要素配置的最优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不容否认,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是科学技术进步的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演进的结果,是人类文明在经济形式方面进步的重要表现。对经济全球化只作以上这些理解,显然是有局限性的。因为这些理解主要还只停留在生产力层面和资源配置层面的分析上。既然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我们就不能只作生产力和经济体制层面的分析,应该提出新的任务,要研究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部发展所蕴涵的国际生产关系的实质,要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性质。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经济全球化,要着力于国际经济关系新变化中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伊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就提出了“世界体系论”。我们未必赞成“世界体系论”的所有观点,但“世界体系论”毕竟提出了一个严肃的课题,即如何从国际经济关系的整体上来理解世界经济体系的新变化。这些新变化就是最近30年来逐渐演变而成的经济全球化(20世纪70年代初,还没有经济全球化的说法)。沃勒斯坦提出的“中心一半—”的“世界体系”学说,既从整体上描述了世界经济的体系性,强调了世界经济运行上的统一性,又分解了世界经济体系的各个层面,研究了“中心”、“半”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阐述了三者之间相互依存和相互对立的格局及其性质。沃勒斯坦的观点,对理解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是有重要启示的。

在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本质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存在的三个并行但却相悖的事实:第一,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效率在不断增长,但这种效率增长产生的“红利”却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进行着不公正、不合理、不公平的分配,效率与公平背道而驰。第二,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并没有越来越走向“趋同”,而是越来越走向“两极分化”。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在全球范围的两极分化是并行的并且是严重对立的。第三,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们往往强调全球经济的所谓“一体化”、经济利益的所谓“共同性”,但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世界经济格局的急剧变化更加突出了国家的安全问题。面对经济全球化的严峻挑战,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如何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问题提到了重要的位置。在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同时,突出维护国家、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对这三个并行但却相悖事实的深刻理解,必然进入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层面。

三、马克思的总体方法对经济全球化研究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的总体方法为我们研究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意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总体分析方法分析研究经济全球化问题,就是要从总体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本质,要透过经济全球化的现象看到经济全球化的本质。

1.对经济全球化概念的把握,一是必须从总体上而不是从某一方面进行整体的理解,二是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基本范畴出发对其给予较为准确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不断地进行着物质生产的全球化过程和一定生产关系的全球化过程。既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在全球化范围内相互融合的历史过程,也是指各个不同类型的国家、各种不同类型的生产方式在全球经济中的现实体现。从生产力方面来看,经济全球化指的是在货物、资本、生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全球市场经济进一步形成,国家和其他政治经济力量出现整合和重组,各国经济在世界范围内高度融合,并通过不断增长的各类商品和劳务的广泛输送,通过国际资金的流动,通过技术更快更广泛的传播,形成相互依赖关系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考察,经济全球化是由于资本的扩张本性和增值需要而使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相互融合日益紧密,逐渐形成全球性的经济关系的过程。由于资本的本质是追逐最大化利润,因而资本的扩张必然带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具有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反映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产生,并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性质。社会属性体现经济全球化下人与人、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全球化的二重属性,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在推动生产力发展、给世界经济带来巨大能量和利益的同时,也给国际生产关系带来了新的变化,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超越与国家的矛盾和对立以新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世界经济中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正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发展起来的。

2.确立经济全球化研究的视角。当前国内理论界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大多是从生产力层面的角度,集中于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基本资源和要素配置的变化上。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要重视生产力层面的研究,因为经济全球化既是世界生产力长期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必然会促进全球范围内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和产业结构的最优调整。但是,作为对一种国际经济现象的分析,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生产力层面的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上,而必须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研究经济全球化中体现的国际经济关系或国际生产关系。因为如果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研究中把生产关系从经济全球化的整体研究中分离出来,就不能从物质生产中剥离出生产的特殊社会形式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就不能真正理解一定的经济全球化的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本质,就不可能真正懂得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更谈不到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

当然,这绝不是说,研究经济全球化时只是抽象地、孤立地研究国际生产关系,而是要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国际层次上的上层建筑来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并且把这种研究放在特定的地位,因为正是由于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相互依存度的提高,才使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全面的、自由的流动,世界各国经济更紧密地联结为一个全球经济的各种资源流动方式,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的变动相互影响、互相制约,从而使经济全球化得以产生和发展。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在经济全球化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或者说,正是由于资本主义向全球的扩张,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才有利于垄断资本对垄断利润的追求和发达国家经济利益的获得。因此,研究经济全球化必须联系世界生产力的发展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

总之,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从社会的和历史的整体关系上理解国际生产关系研究在经济全球化研究中的特殊地位。一方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必须把国际生产关系作为研究对象来研究经济全球化的本质,从根本上把握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基本特征、影响和作用。另一方面,还必须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生产方式与社会关系、理论、观念的相互联系上确立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生产关系的研究,把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研究放在“世界生产力发展——国际生产关系(国际经济基础)国际上层建筑”为主要序列的社会结构当中,形成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社会和世界经济发展中现实和历史相统一的整体观念。

3.运用总体方法研究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生产关系,主要是运用马克思提出的“生产是总体”的命题和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的构成总体方法论的两个基本用语:具体总体和思想总体来研究国际生产关系。

(1)对经济全球化的研究,既要研究其一般规定性,即研究“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但更有意义的是其特殊的社会规定性,即在研究经济全球化的生产力层面问题的基础上,研究世界经济中在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下出现的新的大量不平衡、不平等和不稳定现象及其产生的根本原因。

(2)对国际经济关系历史性质的认定,是理解经济全球化下的全部国际经济关系现实运动及其发展趋势的前提,因而也是揭示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关系内在本质及其运行过程和趋势的前提。也就是说,要把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经济关系当作一个历史范畴,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对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寻找其固有的内存联系,揭示其发展规律。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总体方法运用时所研究的经济全球化,并不是历史上正在形成的范畴,而是“历史上最发达的和最复杂的生产组织”中最成熟、最完备的范畴。也就是说,尽管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是从资本主义的最初扩张时期就开始了,从自由市场制度的建立时期就已经具有经济全球化的萌芽,马克思也就这种资本主义的世界扩张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说明;但是,作为最成熟、最发达的范畴,经济全球化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才形成起来的,这才是我们运用总体方法分析的经济全球化。它也没有切断而是要极力映出经济全球化在历史上的发展轨迹,因为,作为20世纪80年代的成熟的、完备的经济全球化所留下的历史的印迹,对探索资本主义360年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具有最重要的意义。而且,完备形态的经济全球化自身的完善过程,也就是经济全球化在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3)运用思想总体把具体总体的结构和过程的认识和理解再现出来。即从理论上透过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互相作用的现象把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揭示出来。即从现实来看,经济全球化是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基本资源和要素的最优化配置,生产、贸易、投资、金融、信息等能够或者相当大程度上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经济全球化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各种资源和要素可能或者能够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经济现象的总和。经济全球化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生产技术发展的结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我们运用思想总体再现的经济全球化的具体总体决不是这种生产力层面的表面现象,而应该是市场经济蕴涵的国际生产关系的实质,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存在的上面提到的三个并行但却相悖的事实。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8

马克思的经济学说,被集中地论述于名著《资本论》之中(当然也散见于其他的著作里)。在构造其理论体系时,马克思运用了自康德开始、于黑格尔达到顶峰的德国古典哲学之最高成就——辨证的方法;并且认为这是阐释其经济思想的唯一科学的叙述方法。他还曾经设想过,在完成了整个写作计划之后,对这方法作一专门地阐述。[1]遗憾的是,《资本论》的整个计划都没有能够完成,遑论对其方法论之阐述。列宁曾经指出,马克思留下了《资本论》的逻辑;他的意思是要人们搞懂这个逻辑,像马克思那样来观察和解决现实问题。[2]

《资本论》是一部关于资本主义经济运动及其客观规律的著作。马克思从资本地运行着手,整体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而生产关系的各个环节;揭示了这样一个秘密:即逐利的资本必须依靠吸吮劳动的血汗才能活跃起来,并且那样的劳资关系不断地被扩大及复制出来。

如何来阐释那些研究成果,并且以正确的思维方式来构建其科学的理论体系,马克思自觉地参照了辨证的方法。这一做法,不仅适合了在内容上经过改造的英国古典经济学、而且在形式上也赋予了论述其思想的独特的逻辑体例。对于《资本论》的读者来说,了解其逻辑体例,就能够更好地理解马克思经济学说的深邃内涵、掌握其理论体系之特色。

一、

《资本论》博大精深、鸿篇巨制,共有四大卷;然而只有第一卷乃马克思本人亲自撰写、润色及定稿①。尽管在出版之前,他听从了友人的建议,在章节目的编排上采用了授课讲义的做法,然而其理论体系的框架却遵循着辨证逻辑的叙述方法对内容进行了逐一展开;而它的逻辑体例就是其叙述方法的外在表征。应当说,此体例是带有明显的思辩色彩的;在这个体例的安排下,其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的范畴、概念串连而成,相互之间紧密联系;一个个因自身矛盾而逐步转化和演进,从而形成了主线条清晰的逻辑过程。

且看体例:从范畴上的结构安排是,“商品——货币——资本——剩余价值——资本积累”,层层演进;从范畴到范畴的演进之中,又是由一个个概念联结起来、转化过去。以这种逻辑过程把资本主义的现实经济关系剖析开来后又完整地呈现在世人的面前,并且达到了多样性的综合体。马克思自己也承认,他这种思路地安排是对黑格尔的辩证方法地继承和运用,并请读者对其如此地“卖弄”辩证的方法给予原谅(特别是那些不习惯这样思索而急于首先得到结论的法国人要耐心)。[3]列宁也指出:“不钻研和不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就不能完全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特别是它的第一章”。[4]翻开黑格尔的著作《逻辑学》或者《小逻辑》,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的叙述体例也是如此这般安排的;只不过黑格尔讲的是哲学,而马克思却摹仿他的手法来谈论政治经济学的。

我们以第一章为例。第一章从商品这个个别元素着手,尽管阐述了简单商品经济的运行规则,却揭示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从而为说明发达的商品经济,即资本主义经济作了铺垫。马克思从第四章开始(包括后面的章节目里)多次重申资本主义经济必须遵循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否则资本主义经济是不能成立和运转的。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范围的普遍化、特别是劳动力成为商品,无不显示了资本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在发达的商品经济阶段的合乎逻辑地进一步展开。作为逻辑起点的“商品”,不仅仅因为它是资本主义财富的堆积或者社会的普遍现象,而被列为第一范畴来谈论;主要是它为最本质的东西,它的内在矛盾地运动以后演绎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地矛盾运动,是资本主义经济有机体的胚芽或者称为细胞。就辩证逻辑来说,它是最抽象的、最少内容的、并且能够全息地推演出后面各个范畴的初始范畴。然后通过商品属性,“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小概念相继出现,再达到“价值”这个大概念。而“价值”又必须由内在而外化出来,并且表现在某种器物(即金银)上来形成“货币”;逻辑过程中经过“相对价值”与“等价物”的小概念地过渡,最终达到“货币”的范畴。这是现实交换过程中的矛盾之逻辑概念地演绎的结果。整个逻辑过程严密推进,将商品经济及其矛盾运动之规律淋漓尽致地展示出来了。

以后的章节目里也是范畴之间,通过各个概念的转化和联结而相互贯通的。

二、

然而《资本论》第一卷如此这般地体例安排,并非仅仅是进行纯思辩的概念或范畴的推演,而是要时时刻刻地返回到现实的经济关系之中去的;甚而可以这么说,对这些个概念或范畴的阐述是以大量的历史材料、甚至是当下的新材料为依据的,是以思辩的形式来反映那些个客观实际的材料的。在《资本论》第一卷里,引用的材料比比皆是,占据了大量的篇幅(并包括了不少的注释②);可见涵盖了逻辑过程的、外在的体例安排,是以事实来说话的、是客观逻辑在主观上的反映以及主观精神对客观现实地把握。

那些材料分成三类:第一类为整理过的历史材料;例如,货币产生的四个阶段的演进,完全是对历史材料的概括性地阐释。第二类为直接引述的各种观察员的报告;例如,工厂里工人们生活状况的描述。第三类为经济思想史中前人的论述;例如,不少经济学家或者匿名的小册子里的观点。这三类材料分别被按照叙述的逻辑过程,而安插于不同的章节目以及注释之中;以佐证所阐述的观点,来说明事实情况。因此,列入体例的材料都是顺应逻辑的需要而编排的,力求使其与叙述的要求相吻合的。比如,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三百年的历史过程地阐述,无论其内容还是在体例中的摆放位置,概莫如此。

对此马克思认为,在研究阶段时就必须详尽地占有材料。通过对各种材料地分析(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③),达到从表象到本质,获得结论并且把对象解剖了出来。然而这样一来,在人的头脑里类似的先验结构就形成了;于是当叙述这一事物时,运用思辩形式由本质到现象,似乎就是概念或范畴在运动,实则是精神地再现了事物本身及其内在的、各个方面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就是这般来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而生产关系的;抓住了劳资关系——这个资本运作的主轴;揭露了资本家阶级与工人阶级对立、对抗的经济根源。同时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展望: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本身的问题,会因为它内部矛盾的进展,导致新的物质条件的产生;更高级的社会来代替它是具有必然性的,这就是所谓的社会辩证法。

今天当我们追随着历史的脚步,再回过头来探望,却发现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依然闪耀着光芒;社会的发展阶段尽收眼底,并没有越出他的视野多远。而要掌握这个理论体系弄清它的逻辑体例,是具有独特意义的。

三、

《资本论》第一卷自发表迄今,已近150年了。尽管世界经济政治的具体现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历史发展的大方向和主潮流还是依照马克思揭示的社会规律来走的。逶迤曲折终向前方,偏离古道汇聚新轨。现实的确要求翻新马克思经济学说的理论大厦,赋予它具有时代气息的新内涵。然而思想的演化具有传承过程,只有在前人开创的基点上,后辈才能将事业推向前进;正如牛顿所言:我们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高瞻远瞩的!

在创建新的理论体系时,采取何种方法也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马克思的辩证方法及其逻辑体例就是很值得参考的,并不能因为现代经济学能够使用的工具很多,就想摒弃这个东西。相反,吸取马克思的做法更有助于接近事实真相、说明问题,把经济事实的发展图景清晰地表述出来。

首先,马克思的做法具有批判精神——“政治经济学批判”包含了对当时流行的经济理论的根本质疑。依据对事实的分析研究,来指出问题所在,以扬弃旧的理论观点。因此以大量的事实说话是构造新理论的基础,也应该是当下进行理论创新的支柱。

其次,事实本身并非仅仅是外在的表象,深入其间却可以发现是具有多要素的关系。本质乃为各个要素自身及其相互关联的内在的结合。把各个方面的要素及其联结的机理弄清楚、由静态转换成动态、再配置丰富的表象,这样各种经济现象就能够得到深刻并生动地表述,形成艺术的造化。

再次,事物是运动的、是有来龙去脉的。历史地说明它,由何处转化过来、又会转化去哪里;通过逻辑的叙述来显现其运动过程,这样做更便于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掌握其运行态势。

总而言之,马克思经济学说的方法论依然值得后来之辈重视,是后人进行理论创新的参考坐标。犹如我们现在给地球上某个地方定位,方法很多、工具不少,但是经纬线这个基本的定位方法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没有过时而被弃置不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9卷[M] 250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2]列宁《哲学笔记》[M] 357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9

可见,战略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战略决定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绩效,有时候甚至决定一个企业的成败,有效的战略可以帮助企业获得长期的竞争优势;可以给顾客不同的价值和效用;可以为顾客精心设计价值链,不仅运营效率高,而且顾客体验好,感知价值明显。

总之,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战略,更离不开有效的战略。

2、企业社会责任战略

环境是战略制定的基础,企业面临的环境可以分为市场环境和非市场环境,非市场环境是外在于与市场交易、但却与之相关的社会、政治、法律、舆论、文化等,能够为企业提供秩序的内外部环境因素,如果能充分利用非市场环境,那么企业就可以有效地运转,获得并保持长久的竞争优势,获得经济、社会绩效的统一[1][2]。面对不同的外部环境,企业采取的不同战略就相应的称之为市场战略和非市场战略。

非市场战略是企业在面对政府、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公益机构、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外部环境时所采取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一系列战略。我们重点研究非市场战略中的社会责任战略。根据企业采取非市场战略的事项类型进行分类,分为政治战略、社会责任战略以及社会公众与媒体战略[3]。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战略包括3个层次:初级层次(对股东和员工负责);中级层次(对客户、政府、环境以及社区负责);高级层次(从事慈善捐助事业)[4]。

3、运用扎根理论分析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

选择浦发银行,是因为早在2006年就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迄今已连续发布7年。多年来,该行坚持围绕国计民生、金融普惠、优质服务、金融创新四大领域积极践行社会责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不断优化客户体验,关爱员工,努力回馈社会。

研究社会责任战略采用扎根理论,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战略是定性指标,主要是企业采取的具体行为,这些行为从不同层面表现在企业新闻报道、财务报表以及社会责任报告数据资料中,而扎根理论又正是一种定性研究工具,能够通过对资料的分析、比较提炼出有价值且根植于资料的结论,为建立一套理论解释而进行研究[5]。

运用扎根理论,笔者研究浦发银行的社会责任战略,最终形成概念模型。

3.1个案资料的开放性译码

开放性译码是指将搜集到的企业原始资料逐步进行概念化和范畴化,并对资料内容以及抽象出来的概念再综合的过程[6]。主要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概念化,整理原始资料,从资料数据中发现概念、概念属性、维度,以概念将原始资料重新组合。二是范畴化,一些基本的概念编码可以根据其属性被归在一个更高抽象的概念之下,形成范畴[6]。

第一步,经过对浦发银行2010-2012年三年的社会责任报告资料进行逐句贴标签(定义现象)和初步概念化后,最终得到531个标签和255个初步概念。第二步,对第一步的初步概念进行归类、抽象,逐步提炼出概念;对已经得到的概念继续提炼、归类,逐步提炼出范畴,最后抽象出123个概念和68个范畴,于是概念和范畴逐渐替代了资料的内容。经过开放性译码的分析,将收集整理来的资料转化为利于比较研究的单位,以便能从繁多复杂的文字资料中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有利于进一步研究新问题新观点。

3.2个案资料的主轴译码

在开放性译码中,分解、提炼出来的范畴是独立的,没有深入探讨最终范畴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引入主轴译码。主轴译码是将各个独立的范畴加以总结联结,从而将被分解的资料重新整理[7]。

典范模型是扎根理论方法的一个重要分析工具,典范模型包括“因果条件现象脉络中介条件行动/互动策略结果”六个方面的要求[8],典范模型中被其他范畴进一步解释、说明的范畴就成为了主范畴,而条件、脉络、策略和结果等范畴,与“主范畴”有关而且帮助了解该范畴的,称为“副范畴”,因此,典范模型将范畴分为主范畴和副范畴,并构建起范畴间紧密的支撑关系。

在资料的开放性译码中,一共提炼了68个范畴,通过运用典范模型对范畴继续的归类和抽象,一共得出三个主范畴,分别是“AAA1责任管理”、“AAA2经济责任”、“AAA3社会环境责任”,而其余的范畴则是为了说明、解释这三个主范畴的副范畴,这些主范畴通过下面的典范模型而构成。典范模型以及范畴之间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主范畴“AAA1责任管理”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5保护投资者、AA7维护与评级公司关系、AA60审议高管绩效和福利薪酬 现象 AA4董事会高效决策

脉络 AA1社会责任战略化、AA2社会责任品牌化、AA3社会责任管理化 中介条件 AA9风险管理、AA10内部控制、AA49建立审计组织

行动策略 AA8信息披露、AA17信用评级稳定 结果 AA12社会责任机构、AA14公司治理获肯定、AA16国际排名前列

主范畴“AAA2经济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19支持国计民生、AA24金融普惠 现象 AA18网点增加、AA27灾备建设、AA53人民币业务国际化

脉络 AA23村镇银行服务三农、AA33合规管理收费、AA55客户业务办理高效、AA63优化客户申诉处理 中介条件 AA29拓宽融资渠道、AA30完善金融运行体系、AA54客户忠诚度评价体系、AA62提升客户安全意识和知识、AA43防腐倡廉、AA44反洗钱

行动策略 AA20支持文化产业和载体、AA21支持地方经济、AA22支持中小发展、AA65帮助客户财富增值、AA66提供客户专家顾问团、AA67提供客户业务诊断 结果 AA25网点服务转型、AA26客户满意、AA48合规经营

主范畴“AAA3社会责任”的典范模型

因果条件 AA32发展员工、AA40捐赠工作机制化规范化、AA52支持政府项目、AA13优质服务、AA15金融创新、AA28建设空中银行 现象 AA6同行互相沟通学习、AA35全行志愿者活动、AA56员工互助友爱、AA45节约环保、AA46绿色金融、AA47环境友好、AA59绿色信贷

脉络 AA34拓宽捐赠渠道、AA57培养后备干部、AA58征信知识宣传 中介条件 AA31关怀员工、AA36保障监管善款、AA68银政合作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10

社会发展就如跑步,要想跑得快,首先是方向明确,这是战略计划的范畴;第二是不能走弯路,不能跌倒,这是底线管理的范畴;第三才是动作技术的问题(绩效管理的范畴)、体质体力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的范畴)、精神状态的问题(激励与负反馈的范畴)等。在这其中,底线起着“最起码保证”的作用。同样道理,在公共管理中,底线思维起着与“最理想境界”、“效益最大化”相对应的“最低防线”、“危机最小化”的作用。

把住各方面可能出现混乱、动荡、倒退、危机的关口,就会间接引导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把底线思维引入公共管理行为,并不是消极的提倡防守,坐吃山空,而是以积极的态度去守住底线,防患未然,推动发展。

六中全会的决定指出,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很多社会深层矛盾日渐表面化,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很多和谐社会建设必备的配套措施,也到了非搞不可的时候;资源、环境、生态压力已经较明显表现出来;“三农”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需要已发展到物质之外的政治、社会、人文等诸多方面。所有这些,都提示我们,社会大变革的过程是一个高风险的过程,是一个需要高度注重防守底线的时期。无论哪一个关口失守,都必将影响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底线思维,加强底线管理,系统地防范各种风险,确保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强化底线思维就是做任何事必须想想底线在哪里?突破这些底线的后果会怎样?防范这些底线的主体是谁?守住这些底线的措施是什么?领导干部和管理者必须时刻把这四个问号放在心头,摆在案头,捏在手头。那么,如何确定底线在哪里呢?并非所有要办的事情都是底线,一件事能不能成为底线,关键是看这件事如果没办好,会不会前功尽弃?会不会不可逆转?会不会无法补救?会不会全局被动?譬如:在经济发展中,发展的速度是可以控制的,快了可以调控下来,慢了可以加快发展,但是,一旦经济秩序乱了就会造成全局被动的后果,这方面不少地方教训惨重。那么,经济秩序就是底线。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11

关 键 词:工商管理 注册登记 形象大使 管理

注册登记管理是国家规范和管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行为,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和保障。当前,影视名星、歌坛名星、相声名星、小品名星、体育名星及其他一些中外名人等,在市场经济中将自己的“形象”作为资本,做企业的代言人,为企业做形象宣传,为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等,获取经济利益。笔者认为,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的新型经济形态,应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规范其行为,为其营造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在监督管理中健康发展。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透视“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可以清楚看出,是“形象大使”将自己的形象或以往积累起来的,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印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形象”,卖出去获取投入特殊资本的利润。这是一种抽象、独立、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经济形态在市场中运行。

(一)“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是把“形象”作为商品的经营活动。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形象大使”本人与一般人一样,都是人,没有什么本质或根本的区别,只有他们的“形象”与其他人不一样, 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人与人的“形象”不同,产生了不同广告效应,不同的广告效应产生了经济效益。“形象”是产生经济利益的基础和根本条件,“形象大使”只有把自已的特殊商品—“形象”推销出去,才能获得经济利益。

(二)“形象大使”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设计者、制作者)、广告者,在广告活动中的关系是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平等互利的契约结成的经济合作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形象大使”在广告活动中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地位是平等的经济合伙人,不是雇用的工人。他们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从事的不是一般劳动,投入简单、极少,获得的经济利益丰厚。“形象大使”在网上公布的的合作报价,一则广告一年都要以数十万或以百万、千万为单位予以计算?。

(三)“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起的是广告作用。“形象大使”的“形象”是商业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自己的“形象”附加在广告主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知名度、美誉度得到相对提高,产生的是潜在经济效益,只有将商品或服务销售出去,“形象大使—广告”才能使广告主得到经济利益。从“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上看,与其它商业广告的属性一样是“广而告知”,不能独立为广告主创造出经济利益。

(四)“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独立的交易行为。从“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看,“形象大使”获得的经济利益依赖于商业广告,而不从属于商业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经济利益。因为,广告主在利用“形象大使—广告”获得经济利益之前,“形象大使” 已从商业广告活动中获得了自己契约中约定应得的经济利益,即广告制作完毕就得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经济利益。“形象大使—广告”未起实质性作用之前,“形象大使”的契约已履行完毕,从商业广告中脱离出来,交易活动结束。“形象大使—广告”无论将来能否给广告主创造出经济利益,无论为广告主创造的经济效益多、还是少,“形象大使”都要获得经济利益,而且数额都是一样的、约定的利益。

特别是,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表明国家已认定“形象大使”在广告经营活动中是个独立的经济个体。

二、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客观要求

当前,“形象大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在经济生活中空前活跃,并且呈现快速发趋势。为使“形象大使”健康发展,更好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用,客观上要求国家把其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范畴。

第一,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没有必要的法律规范就没有秩序可言。面对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新形势,客观上要求用健全的法律依据,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形象大使”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规范有序的经济秩序客观要求把其注册登记管理范畴,确认市场主体的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

第二,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就没秩序可言,也就不可避免地有挑战法律行为出现。依法治国理念是逐步使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 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人们的各个方面行为用法律加以规范。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求将“形象大使”纳入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让其受到法律的约束,使其经济活动中符合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使在市场经济中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违章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推进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我们已步入信息时代,消费者和用户购买商品往往是靠广告、认品牌,是所谓印象交易。当前,有些“形象大使”唯利是图,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明知自己的广告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后果的发生。对明知设计广告内容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一般,甚至质量低劣,信誉极差的情况下,为自己获取经济利益,背离伦理道德,丧失良知和人格和尊严,“纵”、“横”为信誉极差的企业,为劣质商品、劣质服务叫“好”。甚至编造谎言,贬低与广告主同行业的经营者及商品,诋毁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良好信誉。使用绝性语言,采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消费方式,侵害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形象大使”在商业广告活动中是否能一以贯之,坚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要看其遵守法律、法规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用其信用记录来衡量,如果其没合法的市场主体资格,工商部门就无法为其建立经济户口、建立信用档案,客观上要求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促进社会经济信用体系日趋完善。

第四,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是广告受众的要求。广告主是通过“形象大使”的广告,刺激广告受众产生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欲望,得到自己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形象大使”的广告行为直接影响广告受众的思想意识和生产、生活行为方式。在市场发达的欧美国家,均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美国更是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②。广告受众需要广告内容真实,有真实可靠的广告信息来正确引导自己生产消费、生活消费、实用消费、理性消费、眼前消费和长远消费。因此,广告受众要求通过把“形象大使”纳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的范畴,确认其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来明确与其的民事关系、法律关系和责任、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安全的范畴篇12

    一、法的价值概论

    法的价值一词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是法,一个是价值。要研究法的价值,首先必须理解价值一词。价值一词源于经济学,后来,价值一词被引入哲学、社会学等领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不时使用价值一词。因此,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层次与含义上被使用着。美国学者培里归纳出价值的三层含义:(1)“价值”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善”、“可取”和“美德”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在广义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2)“价值”作为一个更具体的名词(譬如:当我们谈及一种价值或多种价值时)。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也被用来指是有价值或是有价值、是好的东西,“各种价值”就意味着“有价值的各种东西”、“好的各种东西”或“各种善”;(3)“价值”一词还在“评价”、“作出评价”和“被评价”等词组中用作动词。[3]价值一词既然在多种含义上被应用,人们对法的价值也就有不同的理解与应用。归纳起来,学者们对法的价值的理解大体上仍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功能作用;另一方面指目标。[4]在应用上,法的价值在多种含义上被使用。有的学者将其归纳为:第一,它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第二,指称法律所包含价值评价标准;第三,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5]法律价值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一般认为,法律价值包括和平、安全、自由、平等、秩序、文明、正义、效率等方面。[6]

    笔者认为,一方面,法的价值是立法者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由于立法者的目标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因此,法也就有恶法、善法之分。另一方面,目的和手段是一对辩证的范畴。例如,舍身护法的人就在一定意义上把法作为一种目的。此时法的价值就有了目的性,这样看来,有的学者仅看见法的手段价值,有的学者仅看见法的目的价值,都有失偏颇。

    法的价值有如此多的含义,因此,我们在研究法的价值时就必须小心谨慎,明确区分自己是在哪种含义上使用法的价值一词。为了不至于引起理解上的混乱,笔者所指法的价值是法所追求的社会价值,即在目的范畴上使用法的价值一词。

    二、经济法的价值诸说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与经济法的其他范畴一样,学者们对经济法的价值的看法五花八门,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观点有:(1)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它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他们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7](2)经济法的价值,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也是效率与公平;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当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它还要兼顾国际社会利益。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8](3)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9](4)经济法的价值是“整体效益”。[10](5)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11](6)经济法的价值是“公平、效率”。[12](7)经济法的价值是“发展、安全、公平”。[13](8)经济法的价值是社会公平、经济民主。[14](9)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整体利益”。[15](10)经济法的主导价值理念是“社会公益”。[16](11)经济法的价值包括“存在价值(商品经济的普遍法)、法权价值(权力规制)、资源价值(发展公平)、社会价值(经济安全)”。[17](12)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有二:一是社会经济福利价值,二是经济民主价值。[18](13)经济法价值目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工具性价值包含结果公平、经济安全和体制效率;目的性价值包含可持续发展。[19](14)经济法的价值体系分为经济法价值和经济法使用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经济法的使用价值是经济法的功能,其有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终极使用价值,表现为保障和促进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的提高的功能;第二层次是主导使用价值,表现为保障和促进和平时期或战争时期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的提高的功能;第三层次是集合使用价值,表现为保障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有效实行的功能;第四层次是分类使用价值,表现为保障政府经济管理主体及其职权、职权运行、运行方式等协调、稳定和发展的功能。[20]

    三、确立部门法价值的准则

    笔者认为,要确立一个部门法的价值,必须遵循以下五个准则:第一,必须反映该部门法总的价值,即不能将一个部门法的子部门法的价值作为整个部门法的价值。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是消费者利益,但不能将消费者利益作为整个经济法的价值;第二,该价值主要由该部门法体现,即法的一般性价值不能作为部门法的价值。例如公平、正义、秩序等是法的一般性价值,每一个部门法、子部门法、孙部门法等都必须在自身的领域内反映和追求公平、正义、秩序。一个国家的全部的法律在各自领域的公平、正义、秩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就在整个社会领域反映和追求整个法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但不能把公平、正义、秩序作为各部门法的价值;第三,必须明确界定是在手段属性还是在目的属性上使用法的价值一词。例如,在法的手段属性使用法的价值,必然会看见法的背后是国家,从而得出经济法的价值是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也就顺理成章。在法的目的属性上使用法的价值,则必然会看到经济法的各层次目的,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经济效率、经济秩序、正义等的观点也就天女散花、层出不穷;第四,必须体现出部门法的价值层次与体系。前文已指出,目的和手段是一个辩证的范畴,目的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一个部门法的价值总是各个子价值构成的价值体系。此时,必

须在部门法的各层次目的的基础上进行抽象和概括。即必须区分子价值与终极价值、次要价值与主导价值、手段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例如,经济秩序对于效率来说是手段性价值,利益可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以此为标准,经济法主要保护与促进经济利益,行政法主要保护与促进政治利益,社会法主要保护和促进社会利益。所以笼统地以社会整体利益来概括经济法的价值,就没有区分开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第五,必须鉴别部门法的价值竞合与互补。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社会价值目标往往由几个部门法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来实现。当然,各部门法的功能有主次之分。比如社会公共利益主要由经济法实现,但民法也会体现这一点,即表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但不能由此而认为,民法的价值目标是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当一个部门法的价值目标与另一部门法的价值目标相冲突时,必须有所取舍。例如,民法的所有权绝对体现了权利本位价值,但与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相冲突。因此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就受到限制。但民法的价值并不因此而改变。

    四、经济法价值诸说之评价

    根据上述标准,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与评价。本文认为:

    观点(1)有一定道理。但在理论的概括和抽象上有失简单。其没有将法的目的性价值分层次系统考虑,抽象出最根本的价值,而简单列举几个方面,失于凌乱和简陋。而且把实质正义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根本不能反映经济法的独特价值,难道民法追求的正义就不包括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法的一般性价值,只有通过各个部门法相互协调配合、共同追求和维护,实质正义才能够实现的。

    观点(2)比较系统,有层次。不过本文认为,该观点也有所不足。以社会整体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不妥当的。因为社会整体经济公平更多地属于社会法的范围(主要是社会保障法)。

    观点(3)把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混淆了法的一般性价值与部门法的价值。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把公平作为它们各自的基本原则,难道民法就不追求公平?

    观点(4)的缺陷在于没有区分经济效益、政治效益与社会效益。因为“整体效益”是经济效益、政治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上位概念,所以把整体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犯了逻辑上的错误的。

    观点(5)把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则在价值的层次上低于利益的价值层次。因此该观点在理论的抽象与概括上还可以深入。

    观点(6)、(7)的缺陷与观点(3)的缺陷如出一辙。

    观点(8)将经济公平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值得商榷的。第一,经济公平更应该是社会法的价值范畴(如社会保障法),而不应是经济法的价值;第二,经济民主也不是经济法的价值。恰恰相反,经济民主是民法的价值范畴。我们知道,民法以权利为本位,强调意思自治与自由。而权利本位与自由是与民主一脉相承的。因此,将经济民主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是南辕北辙的。

    观点(9)、(10)与观点(4)有相同的缺陷。

    观点(11)有三点缺陷。第一,“存在价值、法权价值、资源价值、社会价值”过于抽象,难以反映经济法的价值。例如,难道民法价值就不包括“存在价值、法权价值、资源价值、社会价值”;第二,权力规制作为经济法的价值没有很好的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第三,经济安全并不仅仅是经济法的价值,民法必须而且也能够以经济安全为其价值。很难想象,没有民法,经济法能够单独维护经济安全。

    观点(12)有两点值得商榷。第一,将经济民主看作经济法价值显得过于牵强。该观点把经济民主归纳为“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矫正经济过度集中以及克服市场失灵为己任。”[17]但我们知道,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对市场失灵的矫正,而市场机制本身才充分代表了民主与自由。例如垄断,只是经济民主的负面结果,而不能说是经济专制。这样,恰恰相反,经济法并不体现经济民主,反倒是体现经济集中。当然,本文作者并不由此得出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集中的结论。第二,社会福利价值也不能概括经济法的价值,而应该是社会法的价值的概括。

    观点(13)的长处在于比较系统:把经济法价值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工具性价值,一个是目的性价值。但其也存在不足。第一,把经济法工具性价值归纳为经济安全、结果公平。以笔者的观点,结果公平应当是社会保障法的内容,不是经济法的价值。因为即使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只是维护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不是追求什么结果公平;第二,将经济安全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不能自圆其说。这与观点(11)的缺陷是相同的;第三,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也是片面的。理由是:首先,通说认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是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主要作用与克服市场失灵,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主要任务并不是可持续发展。当然经济法要体现可持续发展,但这属于部门法的价值竞合问题,而不能说可持续是经济法价值;其次,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所以不能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价值。例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价值与可持续发展冲突时,都必须定位于可持续发展价值,但可持续发展并不因此成为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独特价值;最后,可持续发展应当是环境法的价值,环境法也主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

    观点(14)视角独特,可谓独树一帜。其对经济法手段性价值———政府经济管理体制的法律形式的论述无疑是极富创见的。把经济法的使用价值归纳为四个层次也可成一家之言。但是该观点似乎偏重于法的形式和功能,忽略了法的背后内容(利益、正义等)。

    五、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经济法的目的范畴意义上(至于经济法其它范畴意义的经济法价值,不在本文范围之内)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这个定义既在理论有足够的抽象和概括,又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和重要功能。

    第一,从经济法的功能来看,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无论学者们的关于经济法范畴的观点有多大的分歧,但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是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一点,学者几乎空前的一致。我们知道,竞争法和宏观调控法主要就是作为市场失灵———社会公共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对策法而产生发展的。

    第二,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来看,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主要是由经济法来保护、促进的。而这又是由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决定的。而其它部门法虽然也对社会公共经济利益有保护和促进的作用,但并不是主要的,例如,民商法以权利为本位,强调自治,主要保护和促进的是个人利益。行政法以政治统治为本位,主要保护和促进国家统治利益;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主要保护和促进社会利益。

    第三,从价值范畴的抽象与概括来看,经济效率、社会经济公平、经济民主、经济安全等范畴都不是经济法的独特的或者主要的价值。因此,虽然经济效率、经济安全、经济公平、经济民主是经济法所要追求与维护的,但它们并不是经济法的主要和根本的价值所在。例如,经济法的性质之一是经济集中,所以经济民主并不是经济法的主要目的,甚至相反。学者们的经济公平强调结果公平,则导致经济法的价值更加混乱。因为:首先,这就使经济法理念倒退回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其次,经济公平本应是社会法(主要是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即使学者们会辩解,那结果公平与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又有什么区别呢?

    第四,从部门法价值体系的角度来看,民商法价值是权利本位,行政法价值是政治利益,社会法价值是社会利益,经济法价值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从而清楚地区分了经济法价值与其他各部门法的价值。

    第五,从部门法价值的概念体系来看,利益分为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社会利益等,因此“社会公益”、“社会整体效益”、“整体效益”等概念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上位概念,因此,把这类概念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必然过于宽泛。

    第六,从法的价值层次来看,“秩序”、“安全”、“发展”、“民主”、“公平”、“正义”等显然不是同一层次的法的价值,因此,把它们并列为一个部门法的价值,显然是犯了逻辑体系上的错误。

    概而言之,经济法的价值是社会公共经济利益,这样既突出经济法的独特的价值取向,从而与其它部门法价值区别开来,又反映了经济法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从而将一些层次较低的价值和次要价值概括进来,避免了经济法价值概念的庞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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