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合集12篇

时间:2023-07-30 08:50:49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1

(一)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在进一步发展中解决

发展是硬道理,也是工商网络市场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让遵守规则的人更容易赚到钱,投机钻营的现象自然会越来越少。近年来,工商机关不断降低创业门槛,为网络经济发展创造便利条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允许暂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主体在向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后,即可开办网店参与经营。这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又提出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改为后置审批,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在实行工商登记改革的地区,新登记注册企业增幅高达40%~50%,其显著效果受到了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各省级工商局也出台了大量扶持网络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创新登记注册制度,试点兴办商务秘书企业,率先对电子商务类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实行了资本认缴制;浙江省工商局启动“136助网工程”,计划培养10万名网商,利用30家龙头网站资源,帮助60多万企业上网用网;成都市工商局在涉农电子商务企业“汇农网”基础上,指导组织搭建了成都、乌鲁木齐、西宁三地互补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下一步,各级工商机关还应加强政策制定,鼓励市场主体利用网络渠道开展经营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实体市场建立网络交易平台,发展一批信誉好、知名度高、运作规范的网络经营骨干企业,培育更多依托网络市场的小微企业,进一步促进传统市场与网络市场融合发展。

(二)市场上出现的问题应通过市场机制解决

市场有很强的自净能力,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能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以良币驱逐劣币。网络市场是信息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非常密集的领域,发展空间广阔,是一片大有可为的“蓝海”,网络市场的竞争应当是创新的竞争、服务的竞争、信誉的竞争和更好商品质量的竞争。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高尚的竞争是一切卓越才能的源泉。在网络市场这个创新领域,要保护经营者公平竞争,鼓励他们凭借自己的智慧,依靠辛勤的劳动,去赢取市场,赢得尊重。互联网时代的不正当竞争表现更加多样,有的企业利用网络水军等公关手段,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企业利用专长领域的优势地位,对竞争对手产品进行排他性竞争,挟持消费者选择权,“大象打架,蚂蚁遭殃”;有的平台企业以大压小,未与网商充分协商,擅自修改管理规则,影响市场稳定;有的企业收人钱财,替人推广,却未履行对推广主体资质和网站内容的审查义务,放任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泛滥;有的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实施价格欺诈,扰乱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工商机关网络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维护经营者的公平公正竞争,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要以切实有力的执法手段,引导经营者尊重市场规律,遵循公平准则,遵守商业道德,通过向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更新更好的服务来赢得市场。实现“万类霜天竞自由”,避免“月朗星稀”、“零和博弈”,努力营造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网络创业氛围。

(三)重视解决网络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消费者是工商机关的保护对象,更是企业的衣食父母,是网络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各地工商机关综合运用网络监管平台、12315维权网站、网络即时通讯、微博、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等途径,积极受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指导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多方位构建消费维权体系。广泛开展网络消费教育,普及网络购物知识,提高消费者防范风险、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与此同时,网络经营者也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纷纷建立客服队伍和消费保障制度。但总的看来,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很多网络经营者那里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有的网络经营者单方制定霸王合同条款,不认真履行商品买卖合同,或以种种理由私自删改甚至取消订单,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有的网络交易平台未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对平台内商家和销售的商品审查把关不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网店不作处理,或只作形式上的处理,致使有的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商品宣传与实际不符,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有的网站售后服务滞后,在发生交易纠纷后,不积极处理消费者的合理申诉;有的网站对用户信息管理不严,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被非法交易。这些行为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而且会破坏消费体验,伤害网络消费热情,阻碍网络市场发展的脚步,必须摆到优先位置予以认真解决。

二、努力践行“两监管两自律”的网络市场监管原则

“两监管两自律”即:发挥工商机关和社会公众两个监管力量,鼓励行业自律管理和企业自律发展。践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以下三个统一:

(一)工商行政监管与社会公众力量的统一

工商机关从网络市场运行实际出发,将“以网管网”作为网络市场监管的基本方法,初步建立了“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该系统通过工商业务垂直搜索引擎和数据处理系统,实现对网上经营主体、违法商品信息和行为的发现和监管;并通过上传下达系统,实现工商监管的内部业务协同、案件协查移交和指挥调度。但从执法实践来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无地域性,执法人员需要采取大量技术手段才能将网络主体还原为现实主体,查办案件还需要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的配合,违法成本很低,执法成本却很高,仅仅依靠行政监管的力量,难以覆盖网络市场的所有区域。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和媒体舆论对网络市场出现的各类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这些殷切希望既是工商机关背负的压力,更是推进网络市场监管的动力。下一步,工商机关需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一方面加强与媒体机构合作,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行为,警示消费者;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特点,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和公示机制,指导消费者用脚投票,让不良商家无钱可赚,使之成为比行政处罚效率更高的惩戒手段。这既是走群众路线,也是讲统一战线,借助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实现网络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外部约束机制与内部自律措施的统一

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填补了该领域规制建设的空白。《办法》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为核心,内容包括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原则和方式;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和方式;工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职责;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工商总局根据网络市场的发展实际,跟进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丰富了网络市场规范运行的规制体系。但总的来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仍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办法》属部门规章,立法层级偏低,使执法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网络市场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监管机制常常滞后于市场发展实际。维护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秩序,不仅要不断完善外部约束机制,更需要指导网络经营者自觉树立规则意识,努力加强自律。近年来,经营者自律机制建设已有所动作,有的平台开发了违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商品抽检机制,自行清退严重违规的商家;有的网商对促销活动实行首席营销官和法律总顾问双重审批制度,授予法务部门促销审批一票否决权;有的网站在醒目位置标示“客户投诉渠道”,指引消费者直接通过网站自设的售后服务途径解决维权问题。工商机关应进一步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完善并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自律措施,逐渐使之成为网络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2

网络交易监管离不开网络化信息化手段。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综合应用,对于及时集中发现案源,将传统市场监管经验应用于网络市场监管,建立统专结合的协作机制,推进网络市场综合执法,提高整体执法效能具有重要意义。网络交易的监管与传统市场监管具有对应性,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需要各相关职能机构的共同参与。综合应用网络监管平台,可以为全省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发挥职能,监管网络市场提供信息化手段,有利于各项监管职能向网络市场延伸。

二、充分发挥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对综合执法的支持作用

省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是全省一体、统专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开放式平台,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可以随时在有互联网连接的地方登陆平台监测网络市场和发现违法行为,破除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局限,可实现层级间、机构间、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功能共用和行动协调,既可供全省工商部门用户使用,也可经省工商局授权,为其他执法部门提供网络执法支持。要充分发挥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作用,运用网络市场监管执法联席会议等协同机制,建立积极协作、共商共议、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市场常态综合监管执法格局。

三、做好网络交易监管平台综合应用的维护保障

省工商局网络合同处负责平台各级用户角色管理、省局职能机构和地市级管理员账号建立和维护,地市局网络同合科(处)负责地市级和县区级职能机构、县区级管理员和工商所级管理员账号建立和维护。

四、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平台搜索监测信息的相互通报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3

新技术对各级网监部门的技术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网络经营企业不断推出新技术,网络经营主体也持续推出新应用。诸多前沿技术的应用不仅扩大了网络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而且导致传统的监管技术发展模式难以沿袭和更新。数据挖掘是发展人工智能的关键因素,数据的存在形式不断改变,从最初的声音、文字、数字,到现在的图像、语音、视频,每一次鼠标点击、手指滑动,皆已成为数据。同时,网络经营企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数据和交易数据,数量大、维度广。海量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和应用,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困难重重。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市场监管亟须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跟进。 网络经营企业往往视交易数据为战略资产,不主动向任何部门提供,而市场监管部门也缺少向相关企业获取数据的高位阶法律依据。一些商家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依靠人工智能技术收集买家的个人隐私数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监管部门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监管的需要。当出现人工智能应用的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时,监管部门无法合理规避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风险。只有制定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跟上时展的步伐。

监管理念转变迟缓。不少大型网络经营企业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升到战略层面,大力引进人工智能技术人才,建立研发团队。与其相比,市场监管部门受困于监管人员不足、监管思路陈旧、行动迟缓等,对于网络市场新行业、新业态只能被动跟进,疲于应付,难以有效履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

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网络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网络市场主体数量的快速增长,网络交易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给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特性特别适用于网络市场监管,可帮助市场监管部门认识和把握网络市场行为特征,发现网络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违规线索,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网络市场监管能力。

精准监管的客观要求。网络市场具有跨地域性和隐蔽性特点,任何一个地方的监管部门都面临“地域性监管对应全网级市场”的难题。而人工智能技术是处理海量信息、挖掘违法违规网络商品和交易信息的先进方式,能使监管部门更便捷地依据更多数据信息作出决策,减少出错的概率,使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分配和利用,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可以设定相应的算法需求,对全网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提炼,对于违法违规网络交易商品和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监控,从而明确监管重点,实施精准监管。

公正监管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网络市场监管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对于公平、公正执法的诉求越来越高。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一方面,可以推动网监执法数据的充分应用,帮助执法人员作出高效、公正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助推执法人员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可以在海量网监案例中挑选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解决了执法人员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执法更加透明,还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实现程序公正、办案公正,结果公平,从而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

增强研判能力的迫切要求。法律总是滞后于损害,只有当主观过错促生了具体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之后,法律才能介入,介入的目的也是恢复以前的状态。而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结合就能改变这一现象。只要将网络市场易发违法违规行为动机融合于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算法中,便有可能通过搜索全网数据预测违法行为,并提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制止,从而将现有的被动式监管转变为研判式监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做到知变在前,有效降低执法成本。

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网络市场智慧监管

2016年5月,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7年和2018年,“人工智能”被两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正式从国家战略层面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一系列举措无疑将加速人工智能发展的进程。市场监管部门更应树立时不我待的精神,抓住契机,积极在网络市场监管领域探索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网络市场智慧监管。

加快监管立法进程。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传统市场监管带来重大机遇和挑战。而相关监管原则、监管体系尚处于空白,可能造成人工智能的无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应顺势而为,积极推动网络市场人工智能应用的立法工作,填补法律空白。立法工作必须高度重视数据安全,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给网络经营企业发展人工智能设置原则底线,加大对网络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充分考虑处罚的可操作性。立法要把握社会共治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方面作用,确保对网络经营企业人工智能应用全时段、全领域、全覆盖的监管,做到不虚一时、不隙一处、不漏一地。

建立统一的网络市场人工智能监管平台。网络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当网络经营主体涉足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高科技领域时,监管难度也不断增加。如果不迎难而上革新技术,下大力气夯实技术基础,势必会丧失对新兴领域的监管能力。因此,必须自主建立统一的网络市场人工智能监管平台,自主完善、自主更新,主动将新技术融入监管执法工作,在实践应用中提升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一,依托人工智能平台归集市场主体信息,将监管部门内部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商标发展、商品质量抽检等各类业务数据以及有关网络交易数据全部归集到网络市场主体名下,并将这些数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梳理成以网络市场主体为核心,关联人员、商品、行业、区域等维度的全景信息视图。

第二,通过人工智能平台构建相应的模型,及时掌握网络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预测预判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减少和防止无效监管,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针对性。而后,通过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执法的有效性。

重视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对市场监管部门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市场监管中的应用,人才是决定性因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人才作为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切实加强人才培养,特别要注重人工智能应用人才的培养。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4

一、推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市场监管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局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各分局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贯穿分局、科(室)、工商所的监管网络。要发挥好各工商所在落实网络市场经营主体数据库的建立和动态维护、电子标识认领、日常巡查、违法案件承办等方面的作用。

(二)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职责。在完成市局与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监管平台衔接的基础上,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纳入基层工商所巡查范围,逐步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巡查监管模式。加强与公安、质监、卫生、文化、信息产业、科技等部门的联系,形成网络商品案件分流协查机制和跨区域联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联合办案机制。

(三)抓好日常工作,落实目标任务。结合__年度企业年检、个体户验照贴花工作,开展全市网络经营主体调查摸底及网上搜索,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维护。加大电子标识认领工作力度,其认领率不得低于本辖区己建信息库中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文秘站:经营者户数的90%。严厉查处网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传销及其他违法行为,将网络案件办理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具体为:中心城区各分局10件,开发区各分局4件,新城区各分局3件,全年完成100件。

(四)加强教育培训,筑牢工作基础。以打造专业化网络商品交易监管队伍为导向,建立网络商品监管“智库”、“信息库”和“情报库”,做好武汉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网的技术维护修改、数据更新、内容充实等工作,开展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监管平台应用技术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培训。围绕服务网络经济发展,推进武汉市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大力推广团购网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筹备武汉市第一届网商论坛,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残疾人、下岗职工、大学生等开展网上经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

二、不断提升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效能

(一)创新监管思路。力争将集贸市场纳入大城管考核的目标,将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融入文明市场、诚信市场创建、行业自律等各项工作,建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

(二)提高监管水平。加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应用力度, 市局适时进行督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市场信用考核评估体系、日常监管综合分析和反馈体系。加强动态监管, 重点是及时采集动态监管信息,调整信用等级。

(三)注重监管效果。将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促进业主提高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抓手,督促其规范和落实市场“一栏、二账、三制”等工作制度。着力将具有良好信用基础的市场,打造成为武汉的市场品牌。

三、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是按省工商局的统一部署,开展农资信息化监管工作。二是坚持开展打假护农春耕专项执法行动。在春耕、夏播、秋种等重点季节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过期、失效、变质、劣质农资商品以及在农资商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各种坑农、害农、损农的违法行为。三是继续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四是继续探索服务“超市农业”的新举措,大力组织协助构建“农超对接”平台。

四、抓好市场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工作

(一)加强消费品市场监管。重点是建立健全商品准入制度、退市制度,规范完善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市场主体及商品质量信息公示等制度,进一步落实商品质量查验等制度。

(二)加强农贸市场监管。打击缺斤短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放心菜”等监管工作。督促集贸市场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5

二、职责分工

(一)市场合同股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能开展网络监管工作;承办网络商品交易及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综合调研、工作督查和分析;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合同规范管理。

(二)注册登记股负责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调查摸底,并结合企业年检提供相关网络数据;负责指导工商所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备案,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采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制度,实施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

(三)公平交易股负责组织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受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消费申诉、举报、动态分析,并及时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商广股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商标侵权、广告违法案件的监测与监督检查。

(五)检查大队负责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的重大或跨区的违法案件,研究网络案件的规律特点,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六)信息股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软件的维护支持,发挥“××省工商局网络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网络商务主体数据库,并协助注册股开展网络商务经营主体备案工作。

三、实施方案

(一)全面普查摸底,建立网络商务主体数据库

信息股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沟通联系,重点摸清辖区经营的网站、提供集中交易的市场和网上交易平台的网站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认真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网络市场监管的基础。注册登记股和各工商所结合企业年检验照工作和日常巡查,对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主体网上经营情况开展全面普查,要求有关企业申报网络经营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制度。

(二)启动备案登记,指导网络商务主体经营行为

按照《宁德市工商局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指导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主体的网络经营网站开展备案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工商所先行做好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网络经营者的备案工作,运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平台”做好网上备案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对核准的备案申请,通过平台备案公告,并向备案申请人发放备案号和工商电子图标,指导经营者在其网站上标示电子图标。

(三)开展执法监督,查处网络市场违法经营行为

公平交易股组织各工商所,检查大队认真开展网络违法案件查处,一是运用××省工商局网络商务监督管理系统软件,加强网上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及时与管辖地联系,积极采取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发现、收集、固定、保存、认定电子证据,及时予以查处,二是要探索建全跨区域联动办案指挥系统和协作系统,充分发挥案管系统、移动办案系统的作用,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案件查处信息平台。三是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产品、网上虚假广告、网上拍卖、电子合同、注册协议等网上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扩大网络监管工作的社会效应。

四、工作要求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6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世界贸易组织的定义是:“通过电子通讯网络进行产品的生产、广告、销售及分配”。

我国电子商务专家杨坚争教授则认为:“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主要是因特网)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二、电子商务的模式

1、企业对企业的电子商务(即b2b模式)。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指商业机构(或企业、公司)使用internet或各种商务网络向供应商(或企业、公司)订货和付款。电子商务的商务行为表现为:利用网络搜索引擎进行需求调查-以电子表单的形式调查原材料信息,确定采购方案-生产-通过互联网发送电子广告并进行网上销售-采用电子支付或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资金接收-同电子银行进行货币结算-商品交接。

b2b结构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金额巨大,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

2、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模式)。b2c电子商务结构是指以internet为主要服务提供手段,实现公共消费和提供服务,并保证与其相关的付款方式的电子化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

它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有:礼品、书籍、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和服务。如:(亚马逊书店)上。

3、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即c2c模式)。双方通过网站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如:淘宝网。网上拍卖是这一商务模式的典型。如拍拍网、e-bay就是代表。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还有消费者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即c2g模式),企业对政府机构的电子商务(即b2g模式)。

三、工商部门监管电子商务的必要性

1、电子商务急需确认网上经营者的身份。市场经济要划分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后,才能交易,而划分责、权、利的前提就是确定每个参加交易的当事人的身份。网络交易都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网络虚拟环境下完成的,也使得准确核实网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变得更加重要。作为市场主体经济户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然就成为帮助电子商务确认经营者身份的最佳人选。以此,工商部门不仅能够帮助电子商务突破这一瓶颈,还能为自已寻求更大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2、电子商务急需公平竞争秩序。当前电子商务中许多问题直接出现在人们熟悉的领域,如对广告的管理、对合同的管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网络传销行为的打击,这些都为工商部门介入电子商务后留下了很大的监管空间。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2011年新颁布的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主要职责第三项的规定:“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进入网络市场对网络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全面监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主要职责

1、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

根据国务院2011年新颁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的工商部门第二项主要职责为:“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因此,对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准入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办理网络市场准入登记,核发纸质或电子营业执照的监管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为监督电子商务主体和市场准入、合法经营的综合性执法机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准入监管是工商部门在电子商务监管中最重要也是最薄弱的工作内容。

2、对交易商品和服务的监管

对电子商务经营客体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特许经营商品与服务准入监管、交易商品质量监管。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对需要经过卫生、公安、环保、新闻出版、药监等部门专项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与服务必须经过审批,取得相关行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3、对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侵犯企业名称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网络传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对于种种扰乱网络经济秩序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照《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我国《合同法》将电子商务,特别是电子合同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为工商部门对电子商务实施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涉及企业名称、字号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查处。主要的侵权行为表现是两种,一是网站名称造成的侵权,二是中文域名造成的侵权。

4、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不管是在传统有形市场,还是在新兴的网络市场中发生的交易行为,都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随着网络市场的日益发展,网络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传统的维权网络、机制、办法等在处理网络消费纠纷过程中,已无法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对策、措施

一是建立“网络经济户口”数据库,实现对网络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监管。通过与信息产业局的合作方式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主开发适合监管需要的网络搜索引擎,制定手机号码段、邮编或区号、ip定位等搜索策略,通过对查询关键字的匹配对比,来建立辖区网站数据库(辖区内的所有网站,含非经营性网站)、经营性网站备案库(含通过广告链接营利的网站)、企业信息查询库数据库(辖区企业建立的经营性或宣传性网站),通过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功能,逐步建立武汉乃至全省经营性网站“网络经济户口”。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7

为了引导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制定和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完整的政府监管机构,形成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政府行政监管下市场机制调节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一)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制

我国基本建立了健全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制,监管主体由政府机构和社会机构组成。政府监管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完整的体系,中央政府负责监管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的主要部门有12个,即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国家工商总局是国务院授权负责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市场管理的主要机构,其他部门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例如,商务部负责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运用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等;公安部着重查处各种破坏网络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对电子商务交易支付进行监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数字出版活动进行监管,组织查处互联网出版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我国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网络商品监管机构,其职权划分与中央政府机构相同或相似,地方政府的监管对建立和维护中国网络商品交易秩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电子商务社会监管机构包括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如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从行业自身的角度对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监管。

(二)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机制

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我国应该建立以法律监管为基础,市场机制调节和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格局。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政府行政监管下市场机制调节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其中,行政监管是我国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形式,主要是进行事前监管,对网络商品交易中交易主体市场准入、网络商品质量、网络广告、电子合同、支付手段等进行监管,力图在事前就对网络商品交易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有效控制。

近年来,阿里巴巴、当当、环球资源等一批公司的规范发展对企业自律起到了重要作用,形成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正常的竞争环境。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共同进步促进了行业的发展。消费者的维权行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发挥的作用也进一步规范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成为网络商品交易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自1986年以来,我国共出台了40多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行业规范等用于规范互联网的大环境,为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创造了条件,促使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综观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0年前后,地方立法初始探索。这一阶段比较保守,没有突出网络商品交易与传统交易方式的区别,比较有代表性的立法是北京市工商局在2000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站销售信息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定:“在因特网站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应当告知消费者企业的真实注册地点或交易地点,不得提供虚假地址”。可见,对于进行网络商品交易企业的规定与传统企业并无不同。

第二阶段:2005-2008年,地方性探索立法增多,国家部委涉足电子商务立法。这一阶段,不仅关于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立法的省市增多,其内容也涉及经营主体网站备案、网络广告等多项内容,如《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网络广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等。此外,国家相关部门也更加关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对规范电子商务发展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第三阶段:2008年以后,国家层面立法增多。2010年第三季度可谓是电子商务史上的最强政策季,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及文化部出台了相关规章,对网络商品交易及其相关服务进行规范。其典型代表是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出台的《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出台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此外,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强在网络环境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我国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由于网络交易具有交易载体虚拟化的特点,常常使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目前我国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市场自律、消费者组织来实现的。

(一)法律手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法律中大部分措施都适用于网络交易,构筑了面向网络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性法律保障。网购消费者在网络商品交易中受到权益的损害,可以直接根据该部法律进行维权。

此外,针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特点,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办法》规定,经营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

依据。

(二)行政手段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主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12315电话为依托,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集受理、查处、监管为一体,覆盖全国城乡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1999年至2009年,全国工商机关依托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消费者申诉734.9万件,举报115.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3.6亿元,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自律

通过市场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自我治理和网络购物交易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升级方面。这些保障措施远远大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且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方面不断创新,如先行赔付机制,这说明网络交易平台在不断加强自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以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四)社会机构

消费者协会是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织。消费者协会在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责任是对保护传统消费者职责的延伸,一旦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协会将代表消费者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或个人求偿。

四、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市场仍不规范,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过多依赖行政监管

网络商品交易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其发展日新月异,在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其运行规律的时候已经成长壮大起来。但无论如何,网络商品交易也是交易,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关于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市场运行机制等等,这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基础。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对一般商品贸易的监管一样,行政监管不应该起主导作用。政府往往越管越多、越管越难管,最后还是要借助于政府外的力量才能管好。因此,我国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应该充分发挥法律、市场、中介组织、消费者自身的作用。研究表明,我国目前过于倚重行政监管,这与德国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德国的社会发展水平高于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消费者维权意识更加强烈,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更多依靠法律和市场自律,政府主要营造网络商品交易发展需要的法律和道德人文环境,所起的作用并不大,这值得我国借鉴。

(二)监管部门职责划分不清

我国承担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政府部门很多,基于各种原因,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部门之间管辖权划分不明确,重叠和疏漏并存,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运行不太通畅,部门之间协调难度较大,少数部门因部门利益不作为、选择性作为或不当作为也对网络商品交易的发展起到了负面影响。

(三)市场监管作用发挥不足

中国的有关网络商品交易行业协会和企业市场自律机制并未发挥很好的作用,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有些行业协会呈现半官方化趋势,行业协会在行业治理中的影响力不足。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角度而言,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监管方面应起的作用。

(四)立法较多但缺乏统一性和执行力

我国关于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法律体系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律层面的规定比较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条例较多,法律效力不强,不具有普遍性,甚至出现不同部门规定相互冲突的情况:第二,电子商务缺乏统一、专业的规范,大多规定散见于部门规章之中。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的交叉,缺少统一的规定;第三,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定原则性比较强,缺乏可操作性。

(五)消费者组织权力受限,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社会团体,与欧盟国家相比,其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代表消费者进行维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我国网络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薄弱,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后,大部分人不会通过有效途径维权。这种对于个人来说,损失可能并不大,但对于整个消费者群体来说,损失之和将会很大。更重要的是,这种意识会放任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不利于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而在欧盟国家如德国,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当消费者权益受损之后,都会由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将不法行为诉诸法庭,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净化了网络商品交易市场。

五、对我国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监管体系,使得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创造更多的效益,针对目前我国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各监管部门管辖权,加强部门间的合作

目前已有多个部门参与到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当中,行政监管体系已基本形成。当前的网络商品交易不再是无人监管的自由发展状态,如果各监管部门能够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将实现规范、健康的发展。由于网络交易市场监管的复杂性和广泛性,无论是哪一个监管主体其监管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在横向上应当建立健全各个网络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在纵向上建立各政府部门间的信息流通体系,实现区域合作协调。

(二)加强立法的统一性,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度

明确立法规划,加强立法中的系统性和一致性,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步骤、重点和基本原则,协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避免冲突,使其做到相辅相成,形成有机整体;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制的重要补充,将成熟的商业惯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研究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行政许可模式,提出切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宽严适中的管理模式;协调管理、技术、法律、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使其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法律虚置现象。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8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全局,按照省局党组提出的“稳步推进,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完善提高,有所突破”的*个字方针,推进我县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努力实现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有效监管。

二、职责分工

(一)市场合同股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按职能开展网络监管工作;承办网络商品交易及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综合调研、工作督查和分析;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合同规范管理。

(二)注册登记股负责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调查摸底,并结合企业年检提供相关网络数据;负责指导工商所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备案,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的“经济户口”,采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加强分类监管,建立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制度,实施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

(三)公平交易股负责组织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受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消费申诉、举报、动态分析,并及时组织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商广股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商标侵权、广告违法案件的监测与监督检查。

(五)检查大队负责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的重大或跨区的违法案件,研究网络案件的规律特点,探索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

(六)信息股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软件的维护支持,发挥“*省工商局网络市场监督管理业务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网络商务主体数据库,并协助注册股开展网络商务经营主体备案工作。

三、实施方案

(一)全面普查摸底,建立网络商务主体数据库

信息股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沟通联系,重点摸清辖区经营的网站、提供集中交易的市场和网上交易平台的网站的数量、规模、分布和类别,认真做好立档建户和电子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网络市场监管的基础。注册登记股和各工商所结合企业年检验照工作和日常巡查,对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主体网上经营情况开展全面普查,要求有关企业申报网络经营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制度。

(二)启动备案登记,指导网络商务主体经营行为

按照《宁德市工商局网络市场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指导已经办理营业执照的各类经济主体的网络经营网站开展备案登记,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工商所先行做好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网络经营者的备案工作,运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平台”做好网上备案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对核准的备案申请,通过平台备案公告,并向备案申请人发放备案号和工商电子图标,指导经营者在其网站上标示电子图标。

(三)开展执法监督,查处网络市场违法经营行为

公平交易股组织各工商所,检查大队认真开展网络违法案件查处,一是运用*省工商局网络商务监督管理系统软件,加强网上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及时与管辖地联系,积极采取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发现、收集、固定、保存、认定电子证据,及时予以查处,二是要探索建全跨区域联动办案指挥系统和协作系统,充分发挥案管系统、移动办案系统的作用,建立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案件查处信息平台。三是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产品、网上虚假广告、网上拍卖、电子合同、注册协议等网上违法行为,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扩大网络监管工作的社会效应。

四、工作要求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9

1.1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增加监管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工商管理部门要监管的市场主体较多,各种情况也十分复杂,而这些仅仅靠工商管理工作人员去进行监管不仅工作量十分庞大,而且监管效率和水平也不能有效得到保证,可以说,监管手段不足造成工商管理部门对于市场监管水平的低下是造成诸多不法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则为工商管理部门提供了一个另外的监管手段,那就是进行网络监管,例如通过设立不法活动网络投诉系统、维权网站等来打击市场不法活动,有效提高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1.2拓宽市场监管范围

信息网络化在工商管理中不仅有助于提高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拓宽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范围。市场经济下信息化网络化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迅猛发展,因此工商管理部门面临的形势要比以往严峻的多,因为很多不法分子进行投机活动的手法变得较以往更隐蔽,更加信息化,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必须要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的范围和领域,将监管范围进一步深入到市场经济中的各个角落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一个捷径就是大力进行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化建设力度和进程,强化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的武器和手段。

1.3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各类维权机制

工商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要对各类市场的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管,以充分保护消费者和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而加强工商管理部门信息网络化建设,就能进一步提高工商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通过建立各类维权网站、投诉管理系统等来认真受理各种投诉、纠纷,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4提高维权效率,建立网络联动机制

以往基层各个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工商管理之间由于缺少工具而各行其是,工作效率等也是大打折扣,而加强工商管理部门信息网络化建设之后,就可以在各个基层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之间形成联动机制,以实现各种信息共享,建立工商管理网络联动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

1.5加强维权意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以前工商部门在进行各种维权以及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的时候都是利用举办一些活动、散发各种材料等来进行相关维权知识以及规章制度的宣传,这样宣传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收效甚微,一些不法分子也正是利用普通民众不懂相关的维权知识而进行不法活动,而加强工商部门信息网络化的建设后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利用便捷的网络工具进行网络化的宣传工作,加强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以及各个企业的规章制度意识,切实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6创新工商部门员工培训形式,提高广大工商管理部门员工的素质

员工是企业的核心因素,员工基本素质的高低直接制约着一个部门日常工作能否高效率地开展。进一步加强广大工商管理部门信息网络化建设,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水平、拓宽市场监管范围、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在创新工商部门内部员工培训方式,提高工商部门员工基本素质方面同样具有重要作用。以往工商部门在对内部员工进行培训的方式无非是进行集中学习、听一些专家的讲座、报告等形式,这些形式虽然也可以提高工商员工的基本素质,但是都存在着共同的缺陷:忽视了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员工被动接受,因而积极性不高,培训效果也大打折扣,而信息网络化则为我们进行员工培训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方法,那就是进行网络化培训,以这种新的模式来激发广大员工的培训积极性,创新员工培训模式,提高全体员工基本素质。

2进一步加强我国工商管理部门信息网络化建设的对策措施

信息网络化建设在工商管理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因而加强我国工商部门信息网络化建设应该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工商部门建设的重点之一,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当前我国工商部门在整体上信息网络化建设严重滞后,目前我国工商部门信息网络化建设的现状是分散、独立的信息处理,尚未能实现我国工商部门整体的集中化、统一的信息处理,也就是说,工商部门整体系统的信息网络化建设依旧有很长的路要走,因而,笔者认为今后进一步加强我国工商管理不么信息网络化建设,必须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

2.1各级工商部门领导要真正将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做

要想切实加强工商部门信息网络化建设,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级领导要切实转变观念,紧跟工商部门发展的大趋势,要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协调各方组织,切实建设工商部门信息网络化建设。

2.2要以相关工商领导组织牵头,形成工商部门信息网络化建设的部门或者委员会,专门负责本部门的信息网络化建设

信息网络化建设是面向、服务于整个工商管理部门的,其也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层次高、施工过程复杂的综合性的系统工作,因此必须由专门负责的部门、专业性的团队来负责进行,要切实统一规划、统一组织,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规定的要求来进行,切实负责起加强工商部门信息网络化工作的重任。

2.3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网络化建设经费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认识,努力在加强本单位信息网络化建设方面投入资金以及经费,同时也要设法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争取建设资金,要争取尽早建成本单位完整的信息网络化,工商管理部门全行业都要积极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争取早日实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规定的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业务管理电脑化,档案存储光盘化,信息查询网络化”的目标。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10

根据省局、市局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环境建设,充分利用省局的“网络交易监管监测中心”和“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两个平台,全面提高以“网管网”的能力。积极推进网络交易监管由单一条线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形成市场条线牵头,其他条线各司其职的工作局面。

(一)提高网络经营主体数据质量。一是完善网站数据库。以提高数据质量为核心,通过总局、省局、市局下发数据比对和新增数据等不同方式,不断完善网站数据库,定期对辖区网络经营主体数据进行全面有效的动态梳理,确保网站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二是梳理重点网站数据。对网络交易平台和重点监管网站,加强动态监管,对B2B、B2C、C2C、团购网站的数量、类型、规模、分布等,要逐条动态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是加快网店数据库建立。将网店经营者数据库的建库范围扩大到辖区内所有的网络交易平台,形成以交易平台为重点、以信息化手段为基础的网店数据交换方式,尽快建立起全县网店经营者数据库。

(二)深化网络诚信体系建设

首先,落实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做好总局新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省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日常规范管理,重点抓好对大型购物网站落实法定责任的监管,指导督促其落实自律制度,提升网络交易平台的自律水平。其次,推动进平台”活动。加强与网络消费维权体系的联动配合,指导网络交易平台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要求,把平台打造成网络治理的帮手。加快推动12315进平台、进网站的工作进度,探索网络消费纠纷在线处理和非诉讼解决机制,形成网络交易纠纷调解处理规范,提高消费纠纷处理效能,构建放心消费的网络购物环境。

(三)做好电子标识公开工作

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快推动电子标识公开工作。一是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为抓手,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推进网站亮照工作。二是加快平台内网店的电子标识公开。要指导、督促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加快网店经营者电子标识公开进度,推动形成规范、有效、便捷的网店经营者网上亮照亮标方式。

(四)深化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工作

工商登记改革后,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积极探索网络交易监管的有力措施。坚持遵循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和规范经营行为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一是突出监管重点。要以交易频率较高、影响范围较大的网络交易平台、团购网站和重点商业网站为重点,检查落实网络交易平台履行法定责任情况。要继续加大对网络交易非法主体网站的整治力度,逐步落实对网络交易平台内网店的监管。加强对重点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规则及相关协议、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和评点,提高网络平台的自律水平,关口前移,预防和减少经营纠纷、消费纠纷的发生。二是推进综合监管执法。会同经检推动网络案件的查办,相对集中网上办案,形成监管合力,在网络案件查处有突破。

(五)深化网络监管机制和队伍建设

一是落实内外协调机制。对内,促进网络交易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切实加强与系统内各条线的协调配合,推进网上网下监管的有效整合,形成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条线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格局;对外,进一步加强与发改、商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建立起协作配合、高效畅通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二是推进网络监管工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以及基础保障、制定工作规范等措施,提升网络交易监管水平。三是加强网络监管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对网络交易监管人才的培养,培养一批既精通工商业务、法律法规又熟悉信息技术的干部,打造高素质的网络监管队伍。

二、狠抓信用建设,着力提升交易市场监管水平

(一)贯彻总局意见,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认真学习贯彻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市场条线的牵头协调作用,加强分工协作,形成整体合力。顺应职能转变、职责划转、体制调整的形势,积极创新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以落实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和经营者自律管理为抓手,以实现监管效能提升、市场环境净化、群众安全满意为目标,围绕各类市场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实施个性化、差异化的监管举措,确保监管工作到位。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深化市场信用建设

1.深入推进市场开办单位的信用建设。在保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率稳定在95%以上的基础上,重点规范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数据信息的采集录入,确保动态环境下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依据市场信用分类结果,对信誉好的市场提供便捷服务,激励守信;对信用缺失的市场,采取重点检查、社会公示等措施,提高其失信成本;对严重失信的市场,要建立“黑名单”制度,进行重点监控,视情给予曝光。继续推进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创建活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参与创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商品交易市场诚信水平和文明程度。

2.深入推动场内经营者信用评定。督促、指导市场开办单位进一步推动场内经营者信用建设工作,不断完善场内经营者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激励、信用公示等评定机制,力争年底前90%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展场内经营户的信用评定工作。

3.深入实施信用助贷工程。县局将协调银行对信用助贷工程实施以来工作进行认真回顾,积极对接市场,将符合民生、管理优质、经营正常的市场纳入银行项目库储备,将市场内信用等级高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中小企业池”,按照重点支持、一般支持进行名单制管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1.推动社会协同治理。要抓住市场管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共振点,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平安市场创建的牵头协调作用,以平安市场、文明诚信市场、农贸市场放心消费创建和城市文明创建为载体,督促相关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创建职责,推动部门之间的市场监管信息互通和执法协作机制的形成,努力构建政府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市场监管工作新格局。

2.强化农产品市场监管。要重点强化市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督查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肉制品(含牛、羊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要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肉制品(含牛、羊肉)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肉制品(含牛、羊肉)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制品(含牛、羊肉)退市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无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牛肉及肉类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网格监管人员要做好日常市场巡查监管并做好巡查记录。

在农产品监管相关职能调整期间,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确保监管工作不放松。在监管职责的划转中,确保交接顺利。在监管职责划转后,对市场重大突发事件,特别是禽类产品要加强管理(如禽流感防控等),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足职能、积极参与、联防联控。

3.强化工业品市场监管。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安全生产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工业品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打防结合,规范市场秩序。按照省局、市局工作部署要求,市场监管条线要加强与消保部门的沟通衔接,以装饰装修材料、交通工具和汽车配件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

4.强化汽车市场监管。积极贯彻落实上级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结合群众在机动车消费领域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实施“双联动”,即横向上市场合同、消保、公平、经检、消协等职能联动,纵向上市局、县局、基层分局三级联动。通过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消费维权站点前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集中开展对汽车4S店经营行为和二手车市场的整治行动。

5.强化商品展销会和旅游市场监管。重点围绕展销会举办者、展销会场馆出租者、参展经营者等主体及其经营行为,落实巡查监管和行政指导措施。认真贯彻县局2013年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协同其他职能部门和内部条线,强化旅游市场监管。

6.加强物流(含快递业务)企业监管,要重点检查物流(含快递业务)企业是否在其网站上违法广告,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7.以县城乡环境集中整治为契机,全面提高农贸市场的管理水平。各分局要认真落实县政府下发的《县城乡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办、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设施和环境卫生全面改造升级,全面提升农贸市场综合管理水平,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三、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全面提升农资市场监管水平

深入贯彻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规范相结合,不断完善农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一)大力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

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尽快掌握熟练省局将在全系统推广使用新版农资监管软件,并在全县推广应用。上半年召开现场推进会,三季度对各分局数据的录入质量和进度情况进行抽查、互查。重点是提高数据采集和入库效率,确保录入数据及时、准确。积极探索农资监管黑名单制度,着力完善农资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机制,切实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结合季节特点,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地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查处化肥产品存在的虚假标注、虚假广告和“傍名牌”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查处侵犯品种权销售假劣种子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农民用上放心农资。协调农业部门,做好统一农资档案工作,下半年县局将组织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认真做好农资商品质量监测

要增强工作敏感性,把群众投诉多、媒体曝光多的农资商品作为质量检测重点,切实增强抽检商品的针对性,优化抽检流程、提高检测效率。依托农资信息化平台,加快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形成问题农资商品的快速警示和查处机制。强化对抽检不合格农资查处的跟踪督促检查,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

(四)着力加强经纪人培育监管

继续按照“鼓励、扶持、引导、规范”的思路,加快培育发展高素质的农村经纪人,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指导农村经纪人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民增收。积极拓展经纪业发展新领域,积极做好文化经纪人培育监管,有序地介入房地产、二手车等各种经纪业态的人才培养和行为监管。要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逐步探索建立各类中介经纪市场规范与整治的长效机制。2014年计划新发展经纪执业人员290名,一般经纪执业人员90、农村经纪执业人员200名,其中农村党员经纪执业人员90名,经纪执业人员培训率达100%;培育年成交额过500万元(含)以上经纪大户2家、经纪合作组织(公司)5家、党员经纪人示范基地7个、农村党员经纪人工作站3个;全县经纪撮合成交额18.1亿元,其中农副产品经纪成交额14.5亿元;新发展经纪人和经纪执业人员的录入率、备案率及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率均达100%。

四、继续深化合同格式条款的整治规范

(一)不断深化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工作。根据省局规范整改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的要求,在各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后仍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特别是国家工商总局已经点评的条款的,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各分局案件查处要有突破。

县局针对辖区实际情况,将开展对汽车销售中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整治。各分局要根据实际,选择1至2个消费者反应强烈、投诉较多的重点行业或热点领域,不断深化合同格式条款的整治工作,推动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日常化、经常化。加强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以及网络合同案件查办力度,摸索总结网络合同监管工作的经验和模式。

(二)稳步提升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质量。认真落实《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在统一备案程序、强化内容审核、提升工作质量上下功夫。要结合实际,在房地产、物业管理、汽车销售、旅游等已经备案的社会关注的重点和热点行业中,积极稳妥地选择1至2个行业,认真梳理已备案企业上报的材料,按规范要求把备案工作做实。加强对省局已经备过案的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看是否与备案稿一致,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

(三)继续加强拍卖监管工作。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新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加强培训,积极引导企业行为自律,诚信经营。依法打击无照、恶意串通等拍卖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经营秩序。

五、发挥合同服务工作优势,着力在提升合同监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上水平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11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迫切需求,是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推动文化市场管理方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缓解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益繁重与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机构不足这个矛盾的有效手段。

建设市、县(区)两级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将形成全市上下的联网运行,实现对网吧的实时监控和及时有效地管理,将明显改善管理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对提高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稽查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推动我市网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打造全市绿色网络服务场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建设该监管平台作为今年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确保按时按量完成监管平台建设的各项任务。

二、成立××市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杨光兰文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段登瑜文广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员:杨茂森市场科长

张安益执法大队副队长

周成东副主任科员

于海山副主任科员

杨恩荣网吧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广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张安益任办公室主任。

三、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的安装对象及要求

(一)安装对象

凡证照齐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所有台机都必须安装。

(二)安装的相关要求

1.网吧计费系统必须与平台互联。网吧计费系统与监管平台互联是解决顾客实名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的必要技术措施。对于网吧自行选择的计费系统,必须达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即能够把顾客的身份信息与监管平台相连接;对于达不到要求的网吧计费系统,可以统一使用免费提供的网吧计费软件系统。

2.各个网吧必须在每台终端上安装监管软件系统,网吧的中心端软件系统必须安装在所有网吧网段的最上端节点上,使网吧中心系统与每个终端节点能够直接连接和访问。对于私自拆卸网吧中心系统、网吧终端系统,或把网吧中心端安放在与终端或部分终端无法访问的节点上,将视其为未安装文化监管平台系统。

3.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要成立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并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位。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在推动该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让广大网吧业主充分认识到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监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理解和支持软件安装工作,确保监控平台的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四、具体时间要求

(一)宣传发动及培训(2009年6月15日至20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网吧协会共同组织,由睿网公司承办,各县区分管领导、市场科(股)长、稽查队长以及网吧业主和网管人员进行宣传及技术培训(时间一天)。

(二)组织安装(2009年6月21日至7月30日)。

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篇12

工商机关最为重要的行政职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实施准入登记。但是,相对于现行的市场准入制度。网络经济的市场准入至少在两个方面无法包容,一是网络的开放使这个虚拟市场在准入上变得无比简单、容易:二是电子交易的迅捷使现行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对经营范围的规定形同虚设,面对网络经营主体,我们应当逐步放弃和改变现行登记制度,代之以备案和核准相结合的登记制度。引入区分一般行为市场主体和特殊行为市场主体的概念,对在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普通商品的大众化市场主体界定为一般市场主体,在准入上实行简练的备案登记制度。对主体经营范围从目前的许可式规定改变为禁止性规定,即从规定可以做什么变为规定不可以做什么,放宽政府对网络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的主观干预。对一些需要前置条件和经营涉及重要行业的网络经营主体实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登记制度,并加强对它们在有形世界中的管理。

二、将监管与服务和谐统一

近年来,工商部门对于传统的有形经济,始终强调的是监管与服务并重,并努力将服务寓于监管之中,但对于网络经济强调的是监管,几乎没有提到服务。而网络经济的发展更需要我们提供网站身份认证、网络政策法规介绍、网络消费警示、优秀企业网站展示等具有服务性质的监管。因此,工商部门在开展网络监管时。要特别注重对网络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尊重网络经营主体自主选择其活动内容和行为模式,削减不必要的审批项目,尽量发挥市场和法律在引导网络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努力为网络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生存环境,保护网络经营主体问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将有形与无形无缝对接

工商部门是商品流通领域经营者的准入机关。并按经营主体住所进行属地登记管理。在网络经济管理中,我们应该认识到,网络对各类经济主体而言,无非是一个有用的经营和宣传工具,他们商事行为的责、权、利,最终都要落实到有形主体上来。因此,网络管理工作最终也必然落实到有形经济主体,从而也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经济户口数据库中找到,其相关登记事项与网上显示的相同。如果数据库中找不到该主体,那么,该网络经营主体在有形世界中就属无照经营,必须加以取缔或督促办照。如果能找到该主体,但登记信息与网上显示的有出入,就有虚假宣传嫌疑,必须加以纠正或查处。为了方便公众了解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必须全面开展网站或网页的身份认证工作,在网站或网页上悬挂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强调的是,认证对象应该是所有网络经营主体,即包括传统企业设立的网站和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做到这些,就能做到有形和无形两个世界的无缝对接。

四、将属地与大区域有机结合

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信息交互的即时性和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客观上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问题。一个网络违法广告,可能是广告主在北京,广告发布地在上海,广告受众则遍布全球:一个无照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点击几下鼠标,就有可能销毁网络店铺和所有经营记录。对于在外地网站发布虚假广告的本地企业,最终受到处理的只是本地企业,因管辖权、执法成本、监管认识方面的问题,外地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一般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对于各类蓬勃发展的BtoC电子商务平台中具体某一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还没有实施,原因之一就是由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还是由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的办公所在地工商部门负责登记,没有统一操作办法。同样,对于网络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会碰到到底应由发现地、平台所有者所在地、经营者所在地还是消费者投诉地的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的困惑。这些都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工商部门的有效监管,

各地工商机关如何紧密分T和团结协作,监管好网络经济中所有的网络经营主体及其行为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我们认为,建立大区域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可行的。就准入而言,对于传统型和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应按照传统有形经济的属地管理原则,从有形的工商企业主体入手,对他们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管。对于Bt0C电子商务平台中网络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也应同样由网络经营主体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所有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全力配合监管,要求平台服务商开通网络经营单位必须凭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备案登记证。就监管而言,国家工商总局建立网络经济管理信息中心,各省市县局都能以不同用户进入该中心,录入所辖区域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实现系统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资源共享,形成一个互联开放的工商网络执法信息网,联合查处各种网络违法行为。

五、革新现有方式方法

近年来,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监管工作相对有所重视,许多地方还将监管情况列入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并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专门下发文件,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成绩稍突出的地方也大多是利用传统手段,查处网络虚假广告行为,查处一个是一个,没有系统有效的监管平台。一些地方对网站进行备案登记管理技术已经落后,方式上也不是工商部门切入网络经济的最好方式,我们认为,在这方面既要充分运用现行有形经济中对经济户口采取的年检、信用分类监管等管理方法,又要探索研究新的管理模式。现在看来,通过对所有企业网站进行身份认证的举措是一种较好的办法。在技术上,如果已经发行企业数字证书(又叫“CA证书”)的省市,要充分利用企业数字证书的强大功能,使网站身份认证结果更具有法律效力。搭建一个高质量的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站身份认证努力做到辖区所有企业网站都能有一个超链接,与此平台相通,从而使工商企业网站身份认证工作具有显著影响力。

六、建立完善工作体制

从根本上看,网络经济监管最终必将成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日常监管的基本内容。但是,网络经济监管作为一项缺乏实践经验的崭新工作,需要我们建立一个良好的运行体制。当前基层县级工商局都没有专门管理网络经济的科室。在网络监管工作中,商广线侧重开展网络虚假广告行为的查处,经检线侧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市场线负责电子商务市场的培育,企业监管线在年检中有企业网站信息的采集项目,信息中心或信息办仅帮助各业务线解决在办案中碰到的取证技术难题,各自为战,缺乏联系。实践证明,这种机制不能有效推进当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的监管工作。

浙江省基层工商的网络监管实践表明,网络监管最好采取由信息办(有别于一般的信息中心,属行政编制序列)牵头、业务科室参与、基层工商所具体实施的模式,信息办制定网络监管计划,开发相关网络监管软件,管理相关网络数据,向业务科室提供网络违法案源,协调各业务线工作,指导各基层所开展网络监管,开展网络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协助网络违法案件取证等。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技术保障到位,便于应对网络监管横跨多条业务线的实际问题,同时专用软件的开发可以统筹兼顾。其缺点是目前基层工商机关信息办的力量有限,缺少精通工商业务工作的骨干,对牵头开展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还需要探索、渐进的过程。现在全国大多数地方虽然没有信息办这个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让现有懂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人去熟悉工商业务比让业务线的同志去熟悉网络经济,其实施起来要相对容易。

七、建立综合监督服务体系

工商部门通过各种举措推进网络信用体系建设、约束网上违法行为的积极意义是可以肯定的。但是,本部门单独执法和服务难免有许多弊端,在某些方面也力不从心。为此。必须建立综合性的监督服务体系:一是教育广大网络经济经营主体自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由于网络市场既是一个虚拟的、全天候的、全球性的市场,也是一个违约者、侵权者的乐园。因此,在网络经济管理中很有必要强调诚实信用原则的权威,强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职能将愈来愈重要。工商部门应当满腔热忱地支持网络经营主体建立自己的行业协会,并积极开展各种有利于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活动。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网络经营主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目前,大众传媒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督还很薄弱。工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大众传媒对网络经营主体进行经常有效的监督,对损害网络消费者权益的观念、行为和制度进行鞭挞。四是建立独立执法和并肩作战机制。首先要分清哪些是我们独立作战的职能,哪些又是需要联合协作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建立独立执法和联合执法相结合的运作机制,做到独立作战,当仁不让;并肩作战,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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