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7-30 08:50:50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1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市场

Key words: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management;marke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069-01

0引言

在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质量、造价和进度的控制,是工作的重点。“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问题尢显突出地位。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项目成败与否的关键,如何看待工程质量问题及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值得大家深思。

1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及特点

1.1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方面。它又可分为政治思想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

1.2 工程质量问题的技术特点①复杂性:为了满足各种特点的使用功能的要求,适应自然环境的需要,建筑工程的产品种类繁多;同类型的建筑,由于地区不同,施工条件不同,可形成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②严重性:工程质量,有的会影响施工顺利地进行,有的会给工程留下隐患或缩短建筑物的使用年限,有的会使建筑物成为危房,影响安全使用甚至不能使用。最为严重的是使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③可变性: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多数是随时间、环境、施工情况等而发展变化的。④多发性:工程质量多发性有两层意思,一是工程质量通病严重,如楼地面墙面渗漏、起砂、空鼓,粉刷开裂,门窗密封不严、开启不灵,砼强度不足等。二是有些同类质量问题,一再重复发生,如层面防水时的渗漏现象经常发生,仍未根除。

2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

2.1 工程管理方面的原因①建筑市场混乱无序,出现六无(无报建程序、无设计图纸、无勘察资料、无招投标、无执照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项目。②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规定。③“层层分包”、“转包”、“挂靠”现象普遍,使设计、施工、监理的管理处于严重失控状态。④企业经营思想不正,片面追求利润、产值,没有建立可靠的质量保证制度。无固定的技术队伍,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素质太低。

2.2 工程技术方面的原因①工程地质勘察存在问题。地质勘测深度不足,没有查清较深层有无软弱层、空间等陷患;地质勘察报告不详细、不准确,导致基础设计错误。②设计计算存在问题。如结构方案不正确;结构设计简图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结构内力计算错误、组合错误;违反构造规定,以及计算中的错误。③建筑材料、制品质量低劣。如水泥强度等级不足,安定性不合格;钢筋强度低、塑性差;防水、保温、隔热、装饰等材料质量不良。④建筑物使用不当。⑤科研方面存在问题或技术难点未妥善解决,就急于用在工程上。⑥施工中忽视结构理论。⑦施工工艺不当。⑧施工组织管理不善。

3规范建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

3.1 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六无”工程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基建程序,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不得化整为零、越权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必要的工作深度和质量要求,保证合理的工作周期。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要先评估后开工。

3.2 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切实加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强化建设市场的准入、清出制度招标投标活动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严禁肢解发包、串通投标、层层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惩处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权钱交易、搞假招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让那些低素质、不能保证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入建筑市场承接工程。

3.3 严格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在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控制中,要把质量控制放在首位。严把材料、设备关,禁止假冒伪劣产品混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要跟班检查、旁站监理,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坚决不予签字。未经监理单位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4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监理质量负责。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对有责任的人员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加强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杜绝不合格建筑产品流向社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许可证不许开工。

3.6 依靠技术进步,根治质量通病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材料制品,严把质量标准关,凡不能满足强条规范的建筑材料、制品,一律不得发放准用证。

3.7 施工企业要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建筑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3.8 要加强工程建设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特别要重视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培训,提高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尽快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是没有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注册资格的人,不能担任项目经理。对施工人员,要进行技术、操作规程等业务知识的培训,要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2

1.1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为了更好地搞好质量控制,长江委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共同组建了汉江王甫洲水利枢纽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代表水利部和湖北省对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方法、程序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并参予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

1.2业主/监理工程师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

1.2.1建设单位水电工程建设技术复杂、管理头绪多、施工难度大。作为项目管理的行为主体,建设单位必须建立一支专业齐全、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的管理队伍。为此,汉江王甫洲水利水电总公司成立了一室七部,即办公室、计划工程部、财务部、物资设备部、人事劳动部、后勤服务部、发电部和水工部。保障了工程建设管理的进行。有了这样一支工程建设管理队伍,很好地保证了建设目标的成功实现。

1.2.2监理机构监理合同一旦签订,就要严格要求监理单位按合同选派足够数量的、优秀的监理工程师及时进驻施工现场开展工作。监理是施工现场的直接管理者,是独立于业主与施工单位的第三方,汉江王甫洲水利水电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充分赋予了监理权利,最大程度的发挥了监理的作用。通过有效的管理,使监理作用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方面起了非常大的作用,并有利地促进了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达到了工程质量控制的满意效果。

1.3设计施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

1.3.1设计单位质量控制首先重视设计,这是抓好工程质量控制的源头,严格设计审查,对工程上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有关单位多次召开设计联络会,就设计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漏、差,较好地保证了设计质量,减少了工程实施中的变更。

1.3.1.1设计方案的审查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和专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保证项目设计符合设计大纲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标准,工艺合理,技术先进,能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1.3.1.2设计图纸的审查设计图纸是设计工作的成果,又是施工的直接依据,所以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最终要休现在设计图纸的质量上。初步设计是决定工程采取何种技术方案,对其主要进行审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总体方案的要求,是否达到项目决策阶段的质量标准。技术设计阶段是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的具体化,重点审查各专业设计是否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最终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主要是通过对设备、设施、建筑物、管线等工程对象的尺寸、布置、构造、相互关系、施工及安装质量要求的详细图纸和说明,重点审查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质量目标和水平。

1.3.1.3施工配合和竣工验收施工配合方面,一是要求设计单位及时按合同要求提供高质量的施工图纸,保证供图满足施工需要;二是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及时高效的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和质量问题。

竣工验收既是对施工质量的最后考核,也是对设计质量的最后审定。验收期发现的设计或施工质量问题,有一个质量缺陷处理期,限定设计与施工单位消除质量缺陷的期限,限期完成。

1.3.2施工单位水电建设的目标都是硬任务,面对的困难也很多,施工单位才是工程建设实体的实施者。首先要在各施工单位中树立精品意识,明确质最目标,要求各施工单位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落实质量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质检机构。

对施工的具体质量控制主要是委托监理进行。监理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强化三检制和工序验收,使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的控制之中,从而有效地达到质量控制。

2关键环节质量控制

在建设过程中质量控制的范围较广,从设计图纸、原材料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被忽视,熟悉和掌握控制的范围及重点,有利于事前采取措施,使质量处于预控状态。

2.1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控制是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而要对它进行控制。不仅要检查进场实物,还要检查质保书,看它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2抓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规程施工是质量控制的主要环节。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是单位工程质量的基础,因而质量控制工作应把它作为主要环节来抓。在按图施工和使用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前提下,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抓规范、规程、规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按工序进行控制,出现问题应立即纠正,把事故苗头消灭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交工前的产品保护,也是一项不容忽视的控制目标。

2.3关键部位、薄弱环节是质量控制的重点。单位工程的关键部位与薄弱环节是根据工程对象和队伍素质决定的。对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的重点控制,只要方法对头、措施得力,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因素的控制

3.1人劳动者的资质:提高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靠的是管理者和员工的主动参与和支持。为了使从事与产品质量相关的管理者和员工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技能和经验,应当注重招聘质量,并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努力提升工作技能并培育良好的质量意识和工作习惯。

参与方的资质:建设项目各参与方的资质、信誉和相关经验等,直接关系到其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质量。

3.2材料材料是劳动对象。适当的合格的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是实现产品质量要求的基础。应当重视材料采购的质量验收,并防止在储存和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变异。

3.3机械机械是劳动的手段。机械的功能、安全性和可靠性是实现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应当关注机械的采购和维护,保持其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良好性能。

3.4环境自然环境和工作环境是建设项目质量满足要求的重要条件。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3

2选用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加大管理力度

在进行防水工程分包时要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督导检查,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质量问题要做到事先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改进。

3从建筑屋面渗透问题透视并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

3.1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以工程项目为对象,由工程项目实施的总组织者负责建立,面向项目对象开展质量控制的工作体系,一般可按以下环节依次展开工作。

3.1.1建立质量控制网络

首先明确系统各层面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负责人。一般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以形成明确项目质量控制责任者的关系网络构架。

3.1.2制定质量控制制度

包括质量控制例会制度、协调制度、报告审批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和质量信息管理制度等。形成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管理文件,作为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任务各方主体共同遵循的管理依据。

3.1.3质量检查,问题处置,整改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包括防水工程在内的检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各种检查包括作业者的自检、互检和专职管理者专检。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整改。并反思问题的症结,取得改进目标和措施,为今后类似质量问题的预防提供借鉴。

3.2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为了能够从根本上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力度。比如,可以在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加强对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和成本控制力度,确保工程在顺利进行的同时,减少返工和出现质量事故,降低工程的成本,提高工程的质量。

3.3加速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

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项目管理团队始终起着相当大的作用,它是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核心,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对于整个工程项目来说,建立起一支素质较高的项目管理团队十分必要,项目管理团队可以在建设的过程中掌控全局,有效地对施工人员及其他方面进行管理控制,这样一来,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提高,还能够尽最大努力节省工程成本。另外,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对一项工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施工单位要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素质的培训,使施工人员不断提升自身,对于那些表现比较优秀的员工,可以适当地予以提拔,重点培养,使其成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有用的专业人才。本文来自于《科技创新与应用》杂志。科技创新与应用杂志简介详见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4

工程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质量的优劣对工程建成后的使用有直接影响。而对于负责建设工程管理和承接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来说,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建设、施工单位的信誉、效益。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是参建各方工作的重点,也是参建各方共同的职责。本文从开发商的角度主要从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几个方面,谈一下工程质量控制的要点;其中施工阶段作为重点,希望能够对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把控工作有所帮助。

一、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设计工作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单位应重视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设计前重视工程设计的前期工作,配合设计单位搞好现场测量和勘察,考虑各种对工程建设产生影响的不利因素,使工程设计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尽可能完善、准确,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委派专业人员对设计单位进行监督和督促,以提高设计质量。

(2)设计过程中,实行设计监理,以便及时对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进行检查。

(3)设计完毕后,及时组织专家对设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并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详细的设计图纸。

二、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招标阶段的重点是资质审查工作。工程招标时,必须注重对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包括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社会信誉等多个方面。重点是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和经验,在以往的工程施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控制方面的问题,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等,以确保施工单位的综合能力符合建设单位的要求。

三、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3.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施工准备是施工阶段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对施工质量有着直接影响。建设单位应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施工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及措施等,保证管理机制的良好运行。及时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同时,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人、机、料、法、环等进行审查,确保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3.2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

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使监理单位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项目质量,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并赋予监理工程师相应的权力,使监理工程师能够较好地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达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主要通过监理报告和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来实施。监理工程师应实行以单元工程为基础,以工序控制为手段的标准化、程序化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现场勘察和施工资料抽查,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检测,参与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与验收,发现间题后通过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资料能够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

3.3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

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工程监理进行,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通过控制人、机、料、法、环等进行审查,确保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使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控制之中,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通过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成立督察组织,随时对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督察,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由参建各方人员参加的工程质量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中,重点督促并配合监理和施工单位做好以下控制工作:

⑴技术交底

按照工程重要程度,单位工程开工前由企业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全面的技术交底。工程复杂、工期长的工程可按基础、结构、装修几个阶段分别组织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参加该项目施工的所有班组和配合工种进行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包括图纸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等。通过交底明确对轴线、尺寸、标高、预留孔洞、预埋件、材料规格及配合比等建筑施工要求,明确工序搭接、工种配合、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等施工安排,落实质量、安全、节约措施。

⑵材料控制

一、对供货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对供货方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二、建立材料管理制度;

三、对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进人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要按型号、品种分区堆放并予以标识;

四、材料的检查验收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进场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凡标志不清或认为质量可能有问题的材料,需要进行追踪检验,以确保质量;未经检验和经检验确认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均不能投入使用。

⑶工序的质量控制

工序管理就是分析和发现影响施工中每道工序质量的异常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这些异常因素被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从而保证每道工序的质量。工序管理的实质是工序质量控制,是为把工序质量的波动限制在要求的范围内所进行的质量控制活动,一旦工序质量波动超出允许范围,立即对影响工序质量波动的因素进行分析,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使工序质量处于稳定受控状态。另外,工序质量控制还需做好施工中重、难点工序的质量控制。

四、竣工阶段及质保期内的质量控制

4.1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竣工验收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后期工作,是全面考核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首先、应要求各参建单位及时做好分户验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检侧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全面检测,为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奠定基础;同时组织由参建各方参加的单位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有疑虑的地方,现场进行查验,发现问题尽早处理,消灭质量缺陷;其次、确保客观、公正地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能够准确反映工程建设的内在质量;严格按照验收规程进行工程验收,发现质量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处理。最后、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扫尾工作的管理力度,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期完工,确保工程顺利通过验收。新晨

4.2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5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回顾我国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目前存在的项目管理的种种问题,比如质量事故,工期拖延,费用超支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近两年来出现的个别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纵观这些事故,无一例外的都是与公司的项目管理有关,都是由于项目管理不善、管理不规范所造成的。

2 施工过程质量的管理

2.1 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施工准备时着重做好施工图纸的学习及会审工作,领会设计意图。按图施工是建立在学习与会审的基础上,会审不是简单地审核图纸差错,而是对设计进行优化,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学习及会审设计图纸是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以指导生产有序进行,做好原材料、辅助材料、预制构件、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工作,严把质量检验工作。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不仅检查进场实物,原材料检验报告、检查型号、规格、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钢材、水泥、砂石、防水材料、电管、水管、电线电缆等材料进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二次试验。对易碎、易潮、易变形、易污染的物品,在运输、堆放、安装过程等环节进行管理。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同时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设备在施工中正常运行。

2.2 施工中的质量管理。首先要做好技术交底---向操作者进行技术、质量交底。施工前对操作者进行详细的技术、质量交底是搞好施工的重要环节,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部位、使用材料的质量标准、操作要领,务必使操作者明确质量要求,必须掌握好技术要点、难点。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班组自检、项目部抽检、监理验收,实行“三检”制度,其目的在于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复核工作,其重点应放在管线的定位、预埋管的标高、轴线、各层标高及成品和半成品的选用方面,对已完成的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必须全数检查,如地基基础接地、电管预埋、地下排水管的闭水试验、隐蔽给水管的压力试验、电管的保护层厚度、室外水管的防冻层厚度等。隐蔽工程验收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施工现场要文明施工。

2.3 竣工后的质量管理。竣工后的质量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管理的范畴:一是要杜绝或减少由于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造成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二是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在这一阶段的管理应着重把好两关:一是严格对其竣工验收备案的审查、监督,确保备案登记的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强对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建设工程全寿命期内的质量目标得到有效实现,为用户创造安全、舒适、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建设工程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质量问题用户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2.4 由于施工项目具有一次性、单件性的特点,其质量形成过程时间长,受外界影响大,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因素多。一是程序不规范。不经可行性论证,不作调查分析就拍板定案;没有搞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就仓促开工;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任意个性设计,不按图纸施工。二是地基加固处理不到位。对软弱土、冲填土、杂填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岩层出露、熔岩、土洞等不均匀地基未进行加固处理或处理不当,是导致重大质量问题的原因。三是工程结构使用不当。许多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所造成。例如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不按图施工,不经校核、验算,就在原建筑物上任意加层;使用荷载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任意开槽、打洞、削弱承重结构的截面等。四是设计考虑不周。结构构造不合理,计算简图不正确,计算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沉降缝及伸缩设置不当,悬挑结构未进行倾覆验算等,都是诱发质量问题的隐患。

3 优化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方法

3.1 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

施工管理人员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施工管理人员。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人员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是保障质量的重要条件。如施工过程中对施工项目如何履行合同的要求,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部件是否经过检验与确认,采用的施工方法是否符合经过确认的工法,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对正在施工的工程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在工程竣工后,对工程如何进行评定,并列出评定组在评定工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3.2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对于质量保证体系应根据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强调质量管理的系统性和质量管理与其他环节的依存性和协调性,并突出“以人为本”的质量理念,建立三个方面的保证体系:思想保证体系、组织保证体系和控制保证体系。

3.2.1 思想保证体系:包括开展质量意识教育、制定“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等。建立思想保证体系是贯彻质量保证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上述几个方面工作主要由项目经理亲自来抓,并起到表率作用。最终目的要使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自控意识;树立“100%的用户满意率”的服务意识;树立“居安思危、警钟长鸣”的忧患意识,同时使“三个意识”真正成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检验自身质量行为的动力和工作指南。

3.2.2 组织保证体系:即人员组织,一般应按工程项目的规模进行设置。一个完整的人员组织应包括以下三级:第一级为项目管理层,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如需要)组成;第二级为日常管理控制层,由施工队长、机具材料部、办公室、工程质检部、计划统计部、中心实验室、测量组、档案室组成;第三级为操作层,以各班组长为组成人员(含材料验收人员)。建立严密、健全的人员组织机构,也是强调“以人为本”的质量方针,“全员质量管理”的集中体现。具体的做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设立岗位,根据各岗位的技能要求选择合格的人员,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员组织网络。若本单位中没有适合的人选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确保组织体系的整体功能。

3.2.3 控制保证体系: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的控制、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机具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计量标准的质量控制。强调从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料、方法、环境等各个环节入手,实施全面的、系统的控制,真正把各种因素对质量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3 优化施工方法,为工程项目的进度与质量打下基础

施工过程中的方法包含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方案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现。往往由于施工方案考虑不周而拖延进度,影响质量,增加投资。为此,制定和审核施工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管理、工艺、组织、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在现在的项目建设中,施工机械设备是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设施,因此,施工阶段必须综合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建筑技术经济等来合理选择机械的类型和件能参数,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正确地操作。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

加强施工的方法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这里所指的方法管理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的控制,主要应结合工程实际能解决施工难题,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利于保证质量,加快进度,降低成本。

4 结语

质量管理已发展为全面质量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是从过去的事后检验,以“把关”为主,转变为以预防、改进为主;从“管结果”转变为“管因素”,即提出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抓住主要矛盾,发动各部门全员参加,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程序,使生产经营所有活动均处于受控制状态之中;在工作中将过去的以分工为主转变为以协调为主,使企业联系成为一个紧密的有机整体。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6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7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8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9

一是在每年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中,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档案资料及资料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把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工作作为考核工程项质量安全的主要指标之一。检查中发现问题由质监、城建监察部门直接发出整改通知或处罚决定。二是在工程档案的审查验收环节,市质监站对工程档案中的质保资料先行审查验收,合格后方能提请城建档案机构审查验收。三是把档案资料员岗位设置纳入施工企业资质年审内容,使档案资料员真正进入“九大员”,明确了资料人员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四是严格落实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时查收工程档案审查验收认可文件,从而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及时移交和归档。

(二)加强现场检查指导,着力提高档案质量

2008年以来,除日常的检查指导外,我们每年要组织人员深入在建工地现场开展两次集中检查指导,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工程文件是否为原件;二是工程文件是否采用四川省统一用表;三是工程文件是否字迹清楚、图表整洁;四是工程文件是否签字、盖章手续完备、规范;五是工程文件形成是否与建设同步;六是是否建立健全工程文件管理规章制度,档案资料员是否持证上岗。每次集中检查指导包括主要重点工程、市政工程和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例如今年5月份的集中检查就包括了31个重大项目的262个单位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252个,市政重点工程10个。对检查指导情况每次都要汇总上报,并通报全市。

(三)对部分工程开“小灶”,强化培训指导工作

近几年来,通过灾后重建的项目审计和大量宣传等工作,人们的档案意识显著增强,很多重点项目和大型房地产项目建设方主动咨询和对接档案管理工作,有的要求进行专门的培训指导。去年以来,我们先后为园艺山市级行政集中办公区、624所航空城、二环路等市政重点工程项目以及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小灶”,进行专门培训指导。在培训指导中主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项目具体情况,讲授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表格填写、签字签章、竣工图编制、文件材料排列分类以及安全保管和声像、电子档案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强化档案质量意识。

(四)全面实施纸质档案电子化工作,确保档案质量和安全

从2008年开始,我们先后购置了150多万元的设备设施,开展城建数字转换工作,目前已完成2003年以后归档入库档案的扫描工作,并挂接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扫描件的直接查阅利用。去年采购了异地容灾备份设备,并与山西省晋中市结对开展异地备份工作。今年10月已在晋中市城建档案馆寄存了本馆城建档案信息备份硬盘。为从源头上解决纸质档案数字化问题,去年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绵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定》,从今年5月份开始,要求报送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时要一并报送电子档案,并对电子档案的形成、范围、命名规则、验收办法等作出了规定。目前纸质和电子档案同步报送工作进展顺利。

二、强化工程档案质量管理的初步成效

(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质量明显提高

从现场检查和竣工工程档案资料来看,近年来,档案资料员持证上岗率、资料员按工程面积的人员配备、表格使用、内容填写、签字、签章以及档案资料同步形成等方面,都更加规范、完善和符合规定要求。今年5月份的现场抽查,未发现无证上岗人员,资料员按工程规模配备到位,工程资料基本做到与工程同步形成,签字、签章及时、完善,表格使用规范,同时资料员代为签字、做结论的现象明显减少。但在2007年7月重点抽查的82个在建工程项目中,就有11个工程项目的资料人员无岗位证书,同时一些资料人员一人兼几个工地(工程)的档案资料工作,资料员代为签字现象还比较突出。

(二)形成了重视和重用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人员的良好氛围

资料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推行和相关主管部门严格核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普遍重视资料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现在经过岗位培训特别是有经验的档案资料员很抢手,很多企业与我们联系,希望介绍资料员前去工作。据了解,近几年绵阳市建设工程资料员收入稳步提高,有的老板毫不讳言:一个好的资料员胜过一个好的施工员。

(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员队伍素质普遍提高

从在绵阳市城建档案馆登记注册的1400余名资料员年龄结构来看,跟过去比,已明显年轻化,30岁左右的人占了绝大部分;从文化程度来看,大专以上占绝大部分,达到80%以上。同时,良好的管理氛围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实施,促进了资料员思想业务素质的提高,增强了工作责任心。

(四)工程档案进馆率明显提高

由于档案意识增强和多部门的支持配合,促进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工作,目前绵阳市城建档案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馆率达到98%以上。

(五)档案查阅利用方便快捷

由于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并实现数字化管理,大大方便查阅利用工作,一般情况一两分钟即可查阅并打印或拷贝出所要查阅的内容,同过去进库房调阅档案的做法无法相提并论。

三、强化工程档案质量管理的工作体会

(一)推行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员持证上岗,是档案

资料队伍建设的前提和档案资料质量的基本保证前几年我们在开展资料员岗位培训工作时,有很多参加培训的人员就提出一个问题:没有参加培训的也在从事资料工作,城建档案馆也接收了他们的资料,如果这样参加培训还有何意义?似乎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就是要让无证的上不了岗,交不了资料,显然这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规范行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档案资料质量。通过几年的强化管理,已没有人这样问了,持证上岗和参加培训学习,已是档案资料人员的主动行为。绵阳市已经形成一支稳定的业务素质较高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员队伍。

(二)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协调

配合是强化档案管理的关键将档案资料员纳入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序列,才能明确档案资料员的地位和作用,才有利于档案资料员队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将档案资料质量纳入大检查内容,才能得到参建各方重视,并增强档案意识。同时相关部门对档案资料审查和把关,才能形成共识,形成一种态势和氛围,仅靠城建档案部门的单打独斗,效果是有限的。

(三)加强现场检查指导是确保档案质量的基本经验

深入工地检查,开始有一些施工企业还十分惊讶和疑惑——为何城建档案馆要进行现场指导呢?其实,我们在现场可以及时发现工程项目在档案资料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比如代为签字问题就可以立即纠正,否则一旦移交到档案馆纠正就很困难。近年来有一些质量通病就是通过我们多次深入工地宣传讲解,得到了及时纠正。在工地现场不仅能看到档案资料人员的工作状态,还可以见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甲方代表以及监理人员等,全面了解档案资料形成收集管理情况,同时督促相关各方重视支持档案资料工作,这都有利于提高档案资料质量。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10

土建工程的各项工作,一般都投入和消耗了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和时间,以达到预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要保证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就离不开好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而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功能,而且还关系到工程结构的安全,从而影响建设单位的各种利益。因此,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管,是一劳永逸的,而且还避免了很多安全隐患。

1、土建工程质量的问题及原因

1.1质量问题

土建工程是生产生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往往会因施工管理措施的不到位,技术欠缺和材料不合格等因素,给工程建设带来危害。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和措施是实现工程目标的关键所在,应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有大有小,错综复杂,比较常见的有结构的断面尺寸不准确、分段浇筑混凝土接缝错台、振捣不密实造成渗水及强度不足、露筋、钢筋间距和保护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等。

1.2原因分析

1.2.1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五个方面:人(包括工人和管理者)、材料(主要是材料质量较差)、机械(设备老化、精确度不准)、方法和环境(地质条件复杂、人为抢进度等)。这些因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金情况,项目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各个项目的操作者和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的素质息息相关,都会对工程质量隐患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因此,业内实行有资质经营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工程材料(如钢筋、混凝土、玻璃、各种构配件)的合格与否,都将直接影响构的安全性能、外部观感、使用性能,工程材料合格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

1.2.2机械设备、方法和环境:机械设备指的是各设备构件的配套组合设备或者使用的单体设备。机械设备精确度不高,会影响结构的尺寸等。方法是指施工中所采用的施工措施方案等,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施工质量的好坏。环境因素有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主要是指市场情况、材料生产企业整体水平等。自然环境只要是指地质水文条件。

2、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的控制是工程项目质量实施的手段和措施,对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管理起着指导作用,是实现工程目标的重要技术环节,也是保证工程合格的重要因素。要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牢牢把控好。

2.1加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一般工程项目建设,首先都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主要实现的工程使用功能,公开透明地进行招投标工作。许多工程项目质量不过关,完工后出现渗水、结构强度不足、裂缝,严重影响项目的使用功能。招投标工作实行市场化、合理化、公开化。让更多有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避免扰乱市场的不合理的低价中标,这样才能招到满意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而为工程质量把好最重要的一关。

2.2切实做好工程材料和实体的检测

用在土建工程中的各种原材料主要有钢筋、水泥、混凝土、钢板等,这些材料必须在施工前进行严格检验,混凝土使用前还应进行原材料的检验和配合比的试配。原材料各种指标参数检验合格才能使用,结构有抗震等级要求的,所使用的钢筋还应满足抗震指标的要求。建设过程中采购原材料时,首先要拿到出厂合格证,再按要求对所需材料的重要指标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合格方能使用。对于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时,必须测定坍落度,坍落度不合格要退货。

2.3加强工程设计管理

项目的设计工作要做仔细,才能避免后续的很多不必要的变更。工程建设前,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资料、城市规划方案等都要详细研究,设计图纸要完善,尽可能的考虑到各个细节,以及施工过程中可能要出现的问题,还要考虑施工的难易程度等。任何工程都难免会遇到变更,设计人员要经常去现场了解情况,与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及时沟通,尽可能避免返工,误工情况。

2.4加强施工管理

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能力,对工程质量的影响也很大,虽然是同样的工程,但是不同的工人操作,成败出于细节,细节处理好了,质量就有保证。施工单位的资质也很重要,好的施工单位会定期培训员工,这样技术力量就比较稳定。

2.5全面控制工程进度

工程进度是是影响施工质量、确定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不合理的工期安排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很大的工程隐患,必须合理的保证工期。不能通过压缩工期来加快施工进度,应该从合理的施工组织,高效的施工质量来提高施工效率,从而做到质量不打折扣的提前或者按期完工。

3、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措施

工程质量离不开监管,质量监管是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如期完工及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因此,在土建工程施工建设项目中,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政府行为,要履行好监督职责,严把质量关,重点对施工过程和节点验收进行有效监督。对于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坚决予以否决。

3.1工程施工前,质量监督站根据申报监督申请手续,严格审查。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各方资质和技术能力、人员设备的配备进行监督审查。施工过程中,对各参建单位履行合同职责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从重处罚。必要时开停工令,撤销相关单位资质等。

3.2施工原材料

对形成项目的各个品种严格把控,避免不合格品使用到工程中,这是很艰巨的任务。工程材料量大、品种多、批次多,生产企业资质、能力参差不齐,这就要求检测机构重点把控好原材料的检测,一旦有不合格材料,第一时间退场,必要时撤销该企业的供货资格。

3.3施工工艺

合理的施工工艺是工程质量的又一个重要保证。很多质量低劣和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是乱抢进度,违背合理的施工顺序,甚至把某些重要的工艺取消了(诸如检查验收等)。该养护的不按要求养护,必须进行要检验的原材料也不进行试验,直接用到工程中,给工程质量造成严重隐患。

3.4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是把控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一般情况,节点验收、竣工验收都要有参见各方参加。工验收时要仔细,对任何不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的要坚决提出整改要求,对目前工程质量无影响,但是对以后的施工会产生质量问题的隐患也要排除。监督部门对于验收中出现的问题要坚决监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到位。内业资料要真实可靠,人员签字要真实有效。内业资料是落实责任到人的重要措施。

4、结束语

质量是建筑工程的基础,没有质量的工程是创造不出经济效益的。为了保证施工项目顺利进行,建筑工程单位应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等各个环节里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整个建筑施工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11

一、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建设工程质量明显提高。

回顾几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一)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奠定了重要的法律框架体系。根据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条例28个。如浙江省颁布了《浙江省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

2、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办法相继出台,建立并完善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先后制定并出台了有关勘察质量管理、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修等十几部工程管理方面的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改进和完善了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市场准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强制性监理、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保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水利、铁道、交通、信息、民航等部门也都出台了相应的部门规章。据统计,各地共出台质量管理方面政府规章19个,各地、各部共制定质量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934个。如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立了建设工程分阶段验收制度、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报告制度。珠海市为细化工程监理质量责任,编制了《工程质量监理手册》,进一步落实监理质量责任。

3、各类质量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基础保障。*年以来,共制定和修订了国家标准181项,城建、建工行业标准106项;各行业、各地方共制定各类技术标准、技术指南等1758项,比较完整的技术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如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等一系列质量技术标准,以质量体系管理为入手,实施了质量预控、企业自控等管理措施。*市制定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评估规程》,为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纠纷与仲裁提供了科学依据,探索出一条解决质量投诉与纠纷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新路。

(二)相继完成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

1、完成一大批重大工程项目。*年以来,我们相继建成了一批举世瞩目的重大工程项目,这些项目无论是工程规模、工程质量,还是技术难度,都代表着当今世界的先进水平。如青藏铁路工程、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小浪底水库、西气东输工程、润扬大桥、东海大桥等。正在建设的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为主跨1088米的斜拉桥,居世界第一;杭州湾跨海大桥,按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全长36公里,是目前世界上在建的最长的公路跨海大桥。与此同时,近几年还建成了一大批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轨道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正在建设中的奥运会场馆和配套工程,不仅体现了“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三大理念,而且集中展示了我国工程建设者的聪明才智和技术水平。

2、质量技术进步成效明显。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手段。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大型骨干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坚持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适用技术与高新技术相结合,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工程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信息技术、预应力混凝土、超高层设计施工、大跨度空间结构等技术广泛应用,促进了企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和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二是新型建筑材料的广泛使用,保证和提高了工程质量。三是大型现代施工机械装备广泛应用于铁道、交通、水利以及地铁工程、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等施工,从手段上保证了工程质量。

(三)质量意识深入人心,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1、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工程质量意识深入人心。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以及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如山东省每年都在全省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通过在主要新闻媒体显著位置、黄金时段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提高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和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工程质量投诉率持续下降。

2、通过创精品工程活动,工程建设品质不断提高。近年来,各部、各地在创精品工程活动中,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手段,工程质量与通病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交通部从1999年起在全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路建设质量年”活动,在重点建设项目上开展了创“优质工程”、创“精品工程”等活动,工程质量优良率达到了90%以上。大连市实施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责任书制度,明确了各方主体质量通病防治责任。上海市制定实施《控制住宅工程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裂缝技术导则》三年来,全市楼板裂缝投诉占总投诉比例从*年的25%下降到*年11%。

3、通过贯彻管理标准活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目前,绝大多数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特级、一级施工企业都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企业通过贯彻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全面规范了自身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不仅强化了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而且提高了全员的质量管理水平。

(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

1、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截止目前,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共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4581个,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达到5.93万人,形成了专业门类比较齐全的工程质量监督队伍。

2、不断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机制。如水利部采取重点项目设立项目站、一般项目巡回监督,对建设各方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检。江苏省积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改变对每个工程项目都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的常规做法,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逐步实现分类监督的新模式。*市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责任网络化管理,进一步细化、落实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3、改进监督管理方法和手段。如湖北省针对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承建的工程,采取日常抽查、定点抽查、监督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监管效能。辽宁省在工程质量执法检查中,对于发现的劣质工程,都在当地召开现场会并请当地新闻媒体参加,对被处罚单位进行曝光,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同志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经过建设领域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从总体上看,我国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工程建设参与主体和中介机构质量行为日趋规范,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广大群众对工程质量的满意度逐年提高。我们这几年工程质量取得了很大成就,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这些都凝聚着大家的心血。我们已经连续三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幅度超过10%以上,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由*年的6.92人下降到去年的3.44人。今年截止到10月底,又在去年的基础上下降了17%。这是我们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大家共同努力取得的。在此,我谨代表建设部党组对辛勤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慰问!

回顾总结*年以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实践历程和可喜成绩,我们从中可以得到深刻的启示,概括起来就是:工程质量意识和从业队伍素质的提升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基础;始终坚持明确的目标,抓住主要矛盾,加强各环节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和有效途径;严格市场准入,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依靠科技进步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根本措施;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提高工程质量的可靠保证。这些启示对于我们做好今后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很有指导意义。

尽管我们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工程质量领域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一是部分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和个人仍然没有把质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责任意识仍需提高;二是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部分工程建设参与方和个人信用缺失;三是重大工程质量技术风险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控制和消除质量技术风险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决策机制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四是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缺少法规和监管队伍等方面的必要支撑;五是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六是工程质量监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监督执法水平需进一步提高。对于上述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应对和解决的有效办法,消除制约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各种不利因素。

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我国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极为关心。前不久,*总书记亲自视察奥运工程,对奥运工程的建设以及我国工程建设做出了重要指示,了殷切的希望。他要求,全面推进奥运场馆建设和配套工程建设,切实履行我们在申办奥运会时作出的承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广大建设者要进一步增强为国争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再接再厉,勤奋工作,注意安全,全力以赴把奥运场馆建设好,努力把奥运场馆建设成精品工程。这次会议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总书记视察奥运工程的指示精神,将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作为今后我们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今后20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今年是“*”开局之年,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新任务赋予了质量工作新的历史使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挑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建设规模将逐年扩大,工程质量与建设周期、技术风险的矛盾日渐突出,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工程质量管理规律,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是村镇建设工程包括农房建设的质量管理相对滞后,已经暴露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影响新农村建设战略的落实,要求我们用统筹城乡发展的观念加以研究、改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工程质量观念。由追求外观形象和结构质量向注重使用功能和“四节一环保”转变;由达到国家标准基本要求向优化设计和优化环境的综合品质转变;由侧重工程建设质量向项目前期决策、全寿命周期质量转变。在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的同时,更加注意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四是我国加入WTO后过渡期即将结束,国内建设市场的竞争规则、技术标准和服务模式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国内、外建设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要求我们必须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工程质量品牌。

五是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将更加突出,公众的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要求我们切实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工程产品。

六是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工程建设任务艰巨,要求我们加快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的步伐。

新形势、新任务给我们在新时期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从贯彻落实“*”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搞好质量工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把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作为节约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使我们的质量管理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进一步深化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交出满意的答卷。

三、切实抓好“*”期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期间,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奥运工程的指示精神,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前提,以落实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为重点,以创新工程质量管理机制为保障,努力开创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工作目标是: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与协调,工程质量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与落实,建设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得到保障,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期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着眼于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突出抓好三大重点工程领域质量监管

首先,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期间,要按照“体制机制共进、监管服务并举”的思路,突出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和乡镇公共建筑三类工程质量监管,相关专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农村饮水工程等项目的监管。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是个新的问题,也是当前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要继续按照我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于限额以上村镇工程的质量监管,要推广安徽省的经验,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规划、分步实施,逐步纳入到政府监管范围。对于农民自建住宅,要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力争在“*”期间探索出针对农民自建住宅建设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对于不同地区要分类指导。如江浙一带很多盖有三层楼、四层楼,甚至五、六层楼,就必须按照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有些地方经济还比较落后,就不能有太高的经济投入要求。如新疆抗震安居工程用的木板加芯房,花钱不多,很有特点,符合地震多发区的实际情况。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其次,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继续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当前,要贯彻落实国办《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做好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宅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督,保证住房的功能合理、安全舒适。各地要认真贯彻我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地区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等方面技术标准、规程、工艺措施,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节能材料,继续深入开展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和创精品住宅工程活动。要不断探索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新制度、新方式,及时总结住宅分户验收制度取得的经验,从细化工程参与各方责任入手,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强化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同时,要探索用市场化的手段,建立解决质量投诉和纠纷机制,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机制。

再次,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强化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前,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外观形式和结构体系日趋复杂,技术风险日益突出,对工程质量安全了很大的挑战。国务院领导多次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作出批示,并于今年9月与建设领域专家座谈,讨论大型公共建筑的建设和管理问题。近日,五部委即将就加强大型公共建筑的管理颁发文件,各地、各部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健全相关制度,探索新的管理办法。

(二)着眼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充实调整工程质量监管内容

首先,建筑节能是工程质量监管的重点之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强化监管,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等各环节有效落实节能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将各方责任主体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列入信用档案管理,加大对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我想一下,建筑节能的空间非常大,建筑能耗已经占全社会终端能耗的28%,建筑节能的任务非常艰巨和重要。最近,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如果建筑节能工作做好了,国务院《决定》中明确的全国节能目标就容易实现,如果建筑节能做不好,全国总体节能目标就难以得到落实,所以建筑节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大家可以算一下,一个地区通过建筑节能,可以少建多少电厂,全国而言,通过建筑节能可以节省几个大庆油田。我希望大家能够把建筑节能工作摆到我们重要工作议程上来,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关系国家能源战略。我们要从国家战略高度上来认识,切实抓好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管工作。

其次,要高度重视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树立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的理念,不仅要加强新建工程管理,而且要逐步延伸到建设项目的使用维护、质量安全鉴定、改建等管理,从制度上、体制机制上保证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关于工程设计寿命周期,社会上很关心,我想多讲两句。房屋设计年限是50年,我们现在又了全寿命周期的概念,我给部里的同志们说,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最近有人写信,目前有的房屋已使用100年了,而现在房屋设计年限是50年,这样不节约。实际上房屋设计年限50年,不是说只能使用50年。它是指在规定的设计年限内,对房屋结构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要进行大修,就能按预定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并不是说房屋就不能使用了,只要定期进行检查、必要的维修,还是可以正常使用的。过去的老房子,只要设计、施工、使用、维修做的比较好,实际使用年限超过50年,达到100年,甚至200年。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我们要对房屋进行正常的使用、维护,超过了设计使用年限我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这样才能使房屋在超过设计年限后继续使用,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即使设计年限是100年的房子,也有可能不到100年就不能使用了。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我们既要抓好新建工程质量,但同时也要抓好既有建筑的使用管理,明确哪些是要通过维修来保证正常使用,哪些是属于质量问题,实际上这里面有很多技术问题,我们要把比较强的技术问题,用通俗的语言,让消费者、让社会能够理解。

目前,部里正在组织《建筑物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研究工作,力求建立明确既有建筑物安全检测鉴定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和维修基金制度等,逐步形成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今年,我们将从制定《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入手,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三)着眼于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不断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

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创新,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不断提高监管效能的必然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质量监管工作要正确处理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全过程监管和环节监管的关系、行为监管和实体监管的关系、监督执法和服务引导的关系,处理好建设主管部门与专业部门的关系。当前,一是要建立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与从业企业的市场监管和资质管理结合起来,通过规范建筑市场进一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二是要建立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机制。从组织机构建设与管理职能上,加强设计环节和施工环节的统筹监管,特别是要重视设计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保证工程质量。要注重招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和工程监理等对工程质量监管的作用,注重工程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兼顾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不断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根据企业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集中资源对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进行重点质量监督。四是建立质量诚信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质量诚信度对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约束力,进一步强化不良记录管理,形成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中介机构的质量诚信评价体系。五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险机制。各地、各部要按照我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执业资格人员责任保险,通过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提高市场约束力,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工程质量管理我们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技术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到2020年我国要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我们要认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如何做好创新工作。在这个方面,不少地区有很好的经验,我就不一一讲了,比如说上海工程质量保险方面的工作就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四)着眼于工程质量管理基础建设,构建“六个体系”

一是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支撑体系。要利用修订《建筑法》的契机,改进和完善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运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和执业资格人员个人责任。同时,要根据新时期要求和工程质量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技术标准。二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各地、各部要认真宣贯《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并以这两个规范和即将出台的《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为基础,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责任落实,形成企业的质量管理自律机制。三是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一方面要引导和推进企业积极吸收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四新”技术,鼓励企业研发自己的专有技术和工法。另一方面要加强新技术、新材料的质量管理,有效控制技术风险。四是人才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的管理制度,全面推进项目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建设,强化落实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五是培训教育体系。要建立健全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再教育机制,同时,引导企业建立内部教育培训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一线农民工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水平。这方面浙江、江苏、山东做得很好,我曾在杭州专门给农民工讲过课。青岛建筑管理局为农民工办夜校,给农民工宣讲安全知识,树立了好典型。六是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积极发展和培育社会中介机构,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一方面要培育和发展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服务机构,支持它们为工程建设服务。另一方面要严格监管,确保其认真履行质量责任,为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提供专业支持和保障。

(五)着眼于支撑能力建设,营造良好的工程质量管理政策环境

首先,要加快推进现代建设市场体系的建设,使那些技术力量强、工程质量和市场信誉好的企业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其次,要加快推进设计施工生产组织管理方式的调整,逐步改变设计与施工脱节的状况,实现设计与施工环节的相互渗透,提高工程建设整体效益、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第三,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积极推进成建制劳务企业发展,严厉查处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界定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行为,加大反商业贿赂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各类不正当竞争。第四,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和精细生产模式,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第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关心工程质量、重视工程质量。同时,发挥新闻媒体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作用。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篇12

作者:李杰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及社会发展阶段性的根本性改变,我国信息化的高速发展和不断应用也随势而进,其影响力也深入到传统的建筑业。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民生产总值已达世界第二。从而带动了国内的软实力和硬实力的不断升级。建筑业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之一,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现阶段建筑行业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日新月异。从而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繁琐复杂,相关法律法规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但在不断健全中,因而要求从业者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采取其他的更有效、更便捷、更规范的方法予以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在西方已有上百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千百年来虽也有代表性的优秀建筑工程出现,但就真正意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也就近几十年才开始。笔者就此感觉任重道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为了符合现代化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科学建设及管理方式或许是解决目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关键。

2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现状

现如今,我国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各种网络技术成出不穷,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建设部于2011年发布了《2011--2015年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标志着有关政府部门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布局进入了快车道发展阶段。伴随着此“纲要”的出台,各地陆续推出了建筑业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意见。

伴随着此“纲要”的出台,我国在建筑业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尤其是现阶段社会背景正处于城乡一体化及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时刻,特别以北京、上海、江浙、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但整体建设水平与之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差距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的相互兼容性方面、信息传递的快速性方面、研发相关软件方面、研究成果实施方面、信息化标准制定方面、相关数据库建设方面及整体规划方面。因此,全面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我们还要做许许多多的工作。

目前,信息技术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于互联网数据库技术的应用,对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海量信息,包括文字、图形文档和声音、视频资料实现有效存储和快速查询。

(2)先进检测系统的应用,采用摄像监视系统,覆盖整个施工现场,用以监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消防等工作,降低施工现场管理难度,提高工作效率。

(3)自动控制技术的应用,对建设工程质量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将系统行为和形态、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及其时空表现模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系统仿真模型并求解,然后进行纠偏校正,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有效控制。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而长久以来,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查询、统计主要依靠单纯的人工记录,并以书面或简单的报表方式上报、审批、归档。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不准确、不及时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主体确定、工程的监管效率和监管力度。无法实现工程质量的快速统计、分析、解决,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要求。科学合理地利用信息技术结合目前建筑施工特点,确保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及时的掌握一手监督资料,更加的增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透明度和公正度,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效率能得以大幅度的提高,为建设工程的其他方面的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参考性依据,另一方面就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也是一种威慑力,并就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个人也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因而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必要性,笔者认为毋庸置疑。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应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的应用应落实到建筑行业的方方面面,其具体表现在社会性监督的应用、政府职能部门的应用、建筑企业管理部门的应用等,笔者就以上三个应用谈下具体看法:

(1)社会性监督的定义比较广泛,其主体可以定义为一个组织、一个群体、甚至于某个人。其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主力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网络技术和传媒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信息量的不断激增,网络、传媒的监督平台也在不断扩大。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社会舆论监督平台。合理的、科学的运用好此平台能极大的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实实在在的发挥建设工程的社会效应。确保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强制性规范的实施。

(2)政府职能部门近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事程序环节、增强政府政务公开在信息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全国各地区的建设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络和通讯平台,及时的向社会和其他单位公布新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的工程质量规范。确保国家和政府性文件能及时地传达落实到具体部门,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供了及时的、完善的、准确的、科学的强有力依据。此外,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信息化的监督管理软件,能第一时间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的组织工程的各参与方解决问题,为社会、企业、个人挽回损失及不良的社会影响。该平台也能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从多方面渠道获得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纵、横向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及时的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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