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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是融合了信息技术、移动支付和云数据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和传统金融系统的新时代产物。她的出现推动了世界金融业的新一轮飞速发展,加快了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周转速度和刺激了世界经济总量的增长,同时也为顾客群体的日常生活中免去了许多麻烦。但由于“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她的风险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要比传统风险复杂得多,并更难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制度和法律上的风险因素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近年来发展过于迅速,国家层面还没有对此市场和体制过于细化地规范,并出台全面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侵入法律灰色地带,侵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一旦发生矛盾,必定会引起社会舆论导向,给互联网金融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进而阻碍了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技术层面上的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发展是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先决条件,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非常大。但系统设计的主观性、框架的不合理性和一些特发事件都会给她带来技术安全风险和经济上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技术风险有:黑客入侵系统,数据丢失,恶意病毒木马和编程BUG等。
(三)人为操作上的风险因素该类风险因素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因素,主要来源于管理系统缺陷、操作方法陈旧、内部员工欺诈和客户群体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等。它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涉及业务广和可掌控能力弱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上,人为的一点点差错都有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成熟经验
相对于中国而言,国际上有部分国家凭借着信息技术起步较早,互联网金融市场也相对我国较为成熟。同时,西方先进企业管理制度非常注重风险管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着许多成熟经验可供借鉴。
(一)P2P线上借贷市场监管1.英国。线上P2P借贷最早诞生于英国,英国对此监管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管理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公平贸易管理局(OFT)把控中介平台的市场准入,两部门共同负责对P2P线上借贷市场的管理;二是将P2P线上借贷定义为一种消费型借贷,再根据《消费者信用贷款法》对其进行监管。2.美国。美国同中国一样,并没有具体针对P2P线上借贷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参考与之相关的条款来进行管制的。除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管制外,美国P2P线上借贷还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消费者保护局(CFPB)通过反诈骗、强制信息披露等手段来进行监督。
(二)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监管1.欧盟。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要想在欧盟成员国设立业务机构,必须申请到电子货币公司或者银行业经营执照。二者择一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除了拥有一百万欧元的初始资本外还必须拥有自有资金;二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必须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业务;三是必须有科学的、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慎重的、高效的行政管理习惯和统一的、标准的会计核结算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2.美国。在美国,第三方中介机构被归类于货币服务机构,并且对这类机构颁发营业执照时就明确规定好了其投资范围、初始准备金和自有流动资金。这类平台把所积累的资金存放在联邦保险公司监管,属于负债业务。除此之外,在正式运营前,第三方中介机构还需要在金融犯罪执行网上完成注册,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制。
(三)众筹市场的监管1.欧盟。意大利、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承认众筹市场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实施政府监管。对于众筹市场的规定是,资本数量在500万以下(德国是10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产品不用公开募资说明书。其中英国还明确要求,必须得到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后,众筹的股权和借贷模式才能进行运营活动。2.美国。2012年,美国正式对众筹做出相关规定:第一,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不再需要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第二,同意一个项目有多个投资人,但对每个投资人的出资设置一个上限;第三,众筹平台上最多只能筹集100万资金。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新的探讨
(一)健全监管体制首先,努力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成熟经验,创建一个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组织,让地区和国家的局限不再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与控制的障碍,来缩小与西方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差距;其次,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三会一行”,组建一个以中央银行和银、证、保监会为主,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工信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控的网络;再次,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分级预警机制,用现代数字化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从而提升国内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接着,为了避免内部员工的人为操作失误和蓄意盗取他人隐私信息等现象产生,必须构建一个高效的内部控制及审查体系,由内置外得做到公平及安全;最后,组建一个征信整理部门或者一个高效率的征信团队,确保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首先,在宏观角度下,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蓝图,并且着重解决这些难题:1.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具体有哪些?经营范围有多大?和发展底线是什么?2.国内尚缺乏一套官方的行业引导规范和国家标准。3.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协会。最后,目前国内市场由于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形成消费者不敢放心投资,企业也不能百分百融资的局面。为此,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以线上P2P借贷市场为例,一是明确P2P借贷公司的准入标准,中西结合,外为内用,建立一套稽查与准入方法;二是参照央行所颁布的《备付金颁发》和《支付办法》中有关条例,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管理;三是尽早对线上P2P借贷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等关键性问题形成文书规定。
(三)发展监管信息技术首先,优化互联网金融用户及公司双边信息的认证体系。可以借鉴当前银行系统使用的网络信息识别与认证程序,建立一个更安全更可靠的线上体系;接着,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和升级病毒库、防火墙等安保软件,提高自身的安全防御性能,来抵御外来黑客入侵和保护客户和资金和私人信息的安全;其次,主动去创新和优化安全控件和监控方式、引入指纹识别和签名技术等高科技防伪技术,来确保互联网金融中各方信息的可靠性和中介平台的稳定性;再次,监管部门还需要构建检测系统,引导线上线下积极合作,构建一个高效率的反欺诈联动体系;最后,要有意识的侧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方面的建设,在核心技术环节要安装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和可控性的信息安全软硬件设备。
(四)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建立消费者维权机构第一,在舆论导向层面,采取有奖问答、有偿征文、宣传报道等交互方式把互联网金融知识在消费者群体中传播,使得消费者养成辨别能力、理财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金融诈骗的事件发生;第二,在市场层面,相关部门要力争维持市场信息对称化和公开化,杜绝虚假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透明,让消费者群体更容易、更便捷、更正确得了解产品的信息。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该以可视化的图表代替枯燥的文字,以清晰明朗、通俗简约的风格来描述投向市场的产品的回报和风险;第三,在政府层面,应当建立一个给消费者群体提供专门维权服务的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既能有效地帮消费者解决矛盾纠纷问题,使得消费者行驶正当的权益,同时又能在消费者群体中起到一个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官方机构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53-56.
[2]陈胜,方婧姝.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N].金融时报,2013-11-11(012).
[3]陈正祥.美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借鉴[J].现代经济信息,2014,(8):108-109.
引言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为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1]。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必须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严加监管互联网金融。
1.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在20世纪末期和21世纪初期,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保险、网络银行等为形式开始获得发展,我国也在这一时期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招商银行[2];其次,2010年前后,互联网金融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更加丰富,互联网金融技术也更加发展,社交网络、大数据以及电子商务等开始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渗透到互联网金融市场范围内;最后,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范围进一步扩大,由过去的电子商务、社会网络等逐渐扩展为证券行业、各大银行以及保险行业,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更加多样化,有众筹模式、P2P模式以及三方支付模式等。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容易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给金融市场和相关主体带来不利的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有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法律和市场风险等。其中,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者由于内部系统、程序不够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贷人没有根据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行及时还款而产生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凭证无法流通、无法及时变现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导致放款人利益受损的风险;法律风险则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平台因为对税法法律进行错误的解读而造成巨大财务损失和税务负担的风险。
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这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能够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重视,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有效监管策略,稳定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秩序。
3.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探讨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常的发展制度,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政府应该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根据互联网金融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或者增加有关法律条例,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其次,要求完善技术监管制度。如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各互联网金融主体必须披露有效信息,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有效性,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网络投机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出现更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4];最后,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大多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所引起的,在网络世界中,双方对对方的了解不够充足,也无法保证对方的真实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放款人员和机构必须要加强对借贷人身份认证的重视,保证对方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这样才能够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3.2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仍然不够明确,这对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十分不利,因此要求国家能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重视,重新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如,政府可以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分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任务,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3.3 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
要加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在过去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监管方法和模式的创新,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效果。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般包括三种形式,即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以及运作过程监管,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是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5]。此外,在互联网金融过程中,政府也需要给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发展空间,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对金融风险进行预防和及时地应对,这是我国政府当前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4.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操作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够给我国金融经济带来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其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小觑,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要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法,增强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上海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团队.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相关问题的探讨[J].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4,03:47-55.
[2]刘俊棋. 基于利益相关者保护视角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05:117-124.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网销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以及P2P。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缓解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融资问题。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以及投资陷阱等方面的问题,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性的政府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分业监管体制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间互相抑制。互联网金融不断开展,商业银行也日益加深同保险业以及证券业的合作,从而为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提供有效的载体,但是也对我国目前实施的分业监管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截止到目前尚未出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互联网金融进行分业监管可以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出现的风险,不过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严重的抑制作用。所以两者间的冲突也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第二,监管成本同监管效率之间的矛盾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金融市场新生产物,因此监管机构应当改革监管措施从而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过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同时确定新型的监管规范或者标准,会带来监管成本的上升,并且有可能出现无效监管问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而言,新兴监管手段往往只能试点,如果证明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容易给银行业以及金融市场带来高昂的重置成本。除此之外,如果新的监管模式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则会出现无效监管的问题导致有法难依。
第三,经济基础薄弱并且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不断出现P2P平台倒闭以及负责人跑路的报道,最为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经济基础同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而言还比较薄弱,同时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也存在严重的缺失,从而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执行的难度。针对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存款的问题,目前主要采取事后处理的措施,事前预防则受信用体系缺乏的影响而难以实施。
第四,缺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互联网企业尤其是P2P网贷平台提供的各种业务活动,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加以规范。在《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当中,缺乏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定。随着目前互联网金融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严重影响到依法监管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探讨
第一,构建新型监管模式。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金融服务跨界经营的要求,因此构建综合监管的新型模式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综合监管的模式一方面要包括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还要包括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不过匆匆改变目前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原则有可能会导致剧烈人动和高昂成本。所以构建综合监管模式需要逐渐推进。首先是要加强一行三会间的沟通交流以及协作,坚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以及联席会议等方面的机制,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应当在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之上国务院层面,构建统一的机构进行协调,并且通过协调来降低目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问题。其次是协调机构的运作成熟规范的时候,应当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从而领导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行使当前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各自承担的监管职权,从而监管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再次是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之后,需要进一步建立配套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对已有的金融控股集团提供综合性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格外重视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
第二,强化非法集资监管。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存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P2P网贷平台方面,因此监管工作应当针对P2P网贷平台展开。首先,应当严格定位网贷平台为中介机构,确保网贷平台同借款人以及出借人间的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而不能作为借贷当事人,并且严格禁止借后贷问题。其次,改进借贷信息的透明度,由于网贷平台的居间人角色,需要具体提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措施,从而确保借款人以及出借人的满意。再次,要严格控制网贷平台的收益保证,避免网贷平台以自身的资金来担保出借人的收益,使得出借人的收益担保由其他的担保机构提供,从而杜绝网贷平台发展成为担保机构。同时还应当构建风险备用金,风险备用金主要从网贷平台收取的中介费用当中按比例提供,一旦出现借款人的逾期还款问题,可以使用风险备用金来先行赔付出借人。最后,提高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和登记备案限制等,从而规范目前网贷平台缺乏相应的准入门槛而屡屡发生集资诈骗问题。
第三,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提示。目前投资者的风险提示欠缺可以说是P2P网贷以及“宝类”产品存在的一个常见问题。风险提示监管有着设计容易但是落实困难的问题。因此网贷平台宣传的过程当中,应当明确提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面临的各种风险,高收益以及无风险等诱导性的宣传需要严格禁止。各种网贷平台都要向出借人通知借款人平均逾期还款期限、逾期还款率、投资亏损用户的比例以及不还款产生的坏账率。对于承诺担保出借人本息的网贷平台当中,需要明确说明担保主体、担保方式以及担保的具体范围。“宝类”产品当中,一方面要在产品货币基金的介绍当中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投资的行业领域,同时告知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禁止承诺具体的收益。仅仅在首页或者是其他的位置提示风险并不算作履行投资风险揭示的义务,还需要金融服务者进一步披露更加详细具体的风险内容。
第四,构建行业协会并加强行业自律。作为企业以及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与桥梁,行业协会有着自我监管职能。因此构建行业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具体监管措施还在酝酿阶段。监管空白阶段,更需要行业协会通过自我监管发挥作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真空。目前我国部分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已经联合成立行业协会。央行主导的清算支付协会,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部分P2P平台所组建的行业协会,在监管方面缺乏足够的力度。央行牵头组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获得国务院的批复,囊括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以及保护投资者都有着积极作用。行业协会能够可以内部成员加大自我监管的力度,同时配合监管部门防范潜在的风险防范,并且能够促进行业内部的交流,不断探索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因此行业协会监管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途径,需要政府积极鼓励推动。
第五,健全征信系统建设。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可以持续健康发展,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建立完善社会征信系统,阿里小贷就是一个成功的例证。传统的金融企业开始模仿建立各自的征信系统,例如建行推出善融商务业务。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力量非常有限,并且企业容易将信用数据库当做自身重要的市场竞争力,导致各个企业间无法共享相关的信用信息,企业也无法接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中,使得各个企业的信用审核仍然各自为战。这样一来从整个社会的层面而言,征信系统建立发展的速度缓慢,仍然处于零敲碎打阶段,无法发挥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价值,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仍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违约成本比较低而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同时增加监管难度。建立健全征信系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阶段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登记管理以及信息披露,推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验证、工作认证、学历验证、营业资格认证以及银行卡账号的认证等。通过确保参与者的实名制,能够提高违约成本,对于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并维护互联网金融发展有重要的价值。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另一方面则是互联网企业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密切结合而改变金融服务的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倒逼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质量从而保持竞争力,不断推动着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鉴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当反思已有监管政策同时思考创新监管措施,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从而实现其健康发展。
一、引言
随着国民财富的不断增加,对财富管理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这种增加要求不仅是数量的增加,而且要求质量上的提高。互联网+思维的不断深入,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目前财富管理状况已不能适应需求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下的财富管理模式应该如何选择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相关理论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下财富管理模式
财富管理,包括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由银行、保险、期货、信托、证券、私募基金、第三方理财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等各类机构所提供,以高净值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涉及各种法律关系,其中以信托法律关系为主,关系、有限合伙与公司制关系等为辅。
财富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尚未被最终确定的概念。在国外,财富管理业务在金融服务业收入中占居较大比重,是全球金融服务业中成长最快的业务领域。
(二)国际财富管理的典型商业模式主要有两种
1、欧洲模式
在欧洲,私人财富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是遗产的继承,高净值客户重视财富的安全性,并且受欧洲税率较高等因素的影响,高净值客户对离岸理财管理市场有明显的倾向性,因此欧洲模式是通过综合化经营以满足多层次需求为目的的服务模式。
这种财富管理模式以综合性金融机构为主要服务提供机构,业务条线齐全,财富管理的主要领域为财产继承、税务筹划和养老金规划等服务。
2、北美模式
北美的高净值客户多数来自公司的高管、企业家,属于自力更生型,其更倾向于通过持有投资组合、对冲基金及其它风险资产等方式主动对自己的资产进行管理,因此北美模式采取的是以交易驱动或产品驱动的全市场配置的服务模式。
这种财富管理模式以产品的创新为落脚点,财富管理机构的盈利来源为产品化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下财富管理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财富管理现状
中国的财富市场总值在全球已经处于前茅,并快速增长。我国的财富人口主要选择的财富管理机构是证券公司(约60%的市场份额)和商业银行(约20%的份额)。我国证券公司财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这些财富人口的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主要提供各种理财产品,但产品显单一。
我国的高净值财富人口在快速增长,而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仍处于粗放型,个人的财富管理渠道有限,财富人口对财富管理的需求呈现多元化特征,因此财富管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国际财富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从欧洲和北美各自成功的财富管理模式来看,总结而言,财富管理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是服务对象,即高净值客户的类型和需求,产品和服务如何创新和变化,都不能脱离对高净值客户的特征和需求的分析。
(三)互联网金融下我国财富管理模式的选择
我国高净值客户有其特征性,其家庭财富尚未从企业财富中隔离。互联网金融模式以用户体验至上、基于免费的商业模式以人聚财和价值链创新,又重度依赖信息技术。由此,针对互联网金融下我国的财富管理模式选择有以下思考。
1、一站式服务模式
这是基于我国高净值客户的特征。我国高净值人群客户的家庭财富尚未从企业财富中隔离这一特征决定了财富管理需要一站式的服务模式,包括针对企业的金融服务、针对个人的金融服务以及财富传承服务。这就在企业市值管理、全球资产配置等金融领域之外,还涉及很多非金融领域,如法律税务咨询、另类投资、养老消费、子女教育、慈善等。
在一站式服务模式下,财富管理机构提供整合定制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财富机构大金控与大联盟。平安集团就是一站式服务模式的代表,其财富管理“全牌照”。具体说来,平安集团聚人,其客户群体的数量已经近9000万;平安集团在境内外均拥有各专业子公司,其平台可以提供交叉服务;平安集团销售人员团队庞大,其财富管理产品的销售与服务可以得到快速响应。
2、用户体验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用户至上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特征,标准化的产品和服务很难满足高净值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用户体验模式要求标准化和定制化相结合,财富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细分,包括不同的财产额度、投资领域和风险偏好等要素的分析分类,并基于此实行金融服务普惠化,同时覆盖高净值客户与长尾的中低端客户。
3、线上线下互动服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经济的融合,余额宝、钱大掌柜等产品被广泛认可。互联网金融下,财富管理开启线上线下互动的服务模式。2014年百度与兴业银行的全面战略合作便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线下服务模式是必要的,并不是有了互联网就可以忽略线下的服务,财富管理的对象主要是高净值客户,他们需要非标准的个性化产品和服务,线下服务可以满足专业化、定制化、组合性的金融服务要求,线上服务模式为定制写成后的实际操作阶段提供互联网便捷服务。
线上线下互动模式的建立还需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将互联网的大数据关键技术和核心优势,运用于财富管理产品的开发设计、业务流程优化等,提出新的思路和创新价值链,为高净值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从而也获得大好发展机会和赢利来源。
参考文献:
[1]杨华辉.多元化需求下财富管理创新模式研究[J].福建金融,2015,(8)
[2]王胜,胡玲燕.财富管理:全球趋势、中国前景与商业银行应对策略[J].南方金融,201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