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范文

时间:2023-08-03 09: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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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

篇1

一、外部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污染企业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污染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决策时,往往只从自身成本收益角度考虑,而并未把其经济活动产生的环境污染等社会成本考虑在内,使得污染企业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其生产经营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在存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在任意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没有外在约束,污染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不会自愿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导致有效需求不足。由于我国环境权、环境侵权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尤其缺少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并未成为污染企业的风险,不能刺激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险人承保的外部经济性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

由于环境风险后果的严重性以及展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难度大,导致环境责任保险的经营成本较高,收益较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获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带来的好处。商业保险公司生产环境责任保险时,承担了应由社会负担的成本,保险生产私人边际成本高于社会边际成本,私人边际收益却小于社会边际收益,保险人承保具有外部经济性。在存在外部经济性的情况下私人活动的水平常常要低于社会所要求的最优水平。

在任意责任保险的情况下,若没有外在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会减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供给,导致有效供给不足。由于目前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偷排超排的现象十分普遍,环境污染事故经常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高风险产品,很多保险公司对此持谨慎态度。

二、信息不对称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逆向选择、柠檬市场与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足

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市场价格不能真实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导致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和污染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污染企业对其自身的环境风险状况拥有的信息多于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细分市场,就无法制定出真实反映投保人风险状况的费率,市场就会缺乏效率。

逆向选择最终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细分市场和差别定价能力不足等原因,保险公司采取平均定价法,导致环境污染风险低或者风险控制有效的企业退出保险市场,而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则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致使保险市场失败。

由于逆向选择和柠檬市场问题破坏了保险风险分担和大数法则的运用,保险公司出于自身经济利益不愿承保柠檬市场中的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

(二)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污染企业投保意愿不足

西蒙(1947)认为行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决策者不可能掌握全部信息,因此不能做出完全理性的决策。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是有限理性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突发性和影响的渐进性,污染企业有时并不能充分意识到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经济和社会影响。污染企业不能完全意识到环境风险管理的必要性,降低了其投保意愿。

投机性和逐利性使得机会主义盛行,降低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意愿。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环境污染事故是小概率事件,几乎不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成为一种额外的成本,出于逐利本性,企业很少自愿投保。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一)责任保险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

市场机制本身不具备实现社会目标的功能,当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效应时会造成市场的失灵,使市场机制在环境污染和保护等特定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导致保险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政府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为强制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干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发挥了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与维护社会公平

除了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外,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另外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它能起到维护社会公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降低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概率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而且能在污染事故发生时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强化了这种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保障。

(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效率和公平的和谐统一

政府出于自身经济职能以及维护社会公平的考虑,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政府权力予以强制,一方面,采取监管方式是针对责任保险市场失灵情况下基于公平角度的必要干预手段;另一方面,采取保险的方式是继续发挥市场“无形之手”有效率一面的重要手段。在涉及社会公平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领域,政府采取强制保险的方式体现了效率与公平并重的科学监管理念。

参考文献

[1]张磊.中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

篇2

一、外部性相关理论

1、外部性概念

外部性是经济学中市场失灵的一种情况,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当某个人的一项经济活动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危害,但他自己却并不为此而支付足够抵偿这种危害的成本,此时这个人为其活动所付出的私人成本就小于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就叫做负外部性,也被称为"外部不经济"[1]。

2、外部性引出公共物品

外部性概念应用最多的地方就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在理论上最著名的观点是"污染者付费原则"。[2]该原则的提出,意味着政府"依法"对农村环境污染征收"庇古税"。而这种行为有一个重要的默认前提:农村环境容纳污染的能力也就是农村环境容量或农村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无排他性和无竞用性。排他性是指,不付费,就会被排除在消费之外;竞用性指,一旦某人消费了某个物品,其他人就不能再消费该物品。

二、乡镇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分析

乡镇企业表现的负外部性是指乡镇企业生产者的一些经济活动给他人带来不利影响而未付出任何补偿。乡镇排污企业以牺牲周围农户的生命、健康与财产为代价赚取收益,是乡镇企业施加给周边居民的不需要补偿的成本,使排污造成的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收益。分析如图:

假设乡镇排污企业A和非排污企业及周边居民B,排污企业A的边际收益(MPRA)与边际成本(MPCA)相交于F点,决定了排污企业的排污量为QA。但由于A企业的排污行为给其他企业或居民带来了额外的成本(MPCB),这使得社会的边际成本为MSC(MPCA+MPCB),大于A企业的边际成本。又由于只有企业A从排污行为中获益,因此社会的边际收益就等于企业A的边际收益,给MSR=MPRA。因此从社会的角度看,均衡的排污水平应为企业A的边际收益线与社会边际成本线相交点E所对应的排污量,即QS。因此从排污企业自身考虑的排污量要大于从社会角度考虑的排污量。由于企业并没有将这种负外部性纳入企业的成本范围,因此企业自身是不会顾及部分大于社会均衡水平的排污量的。

三、乡镇企业产生负外部性的原因

1、环境主体的有限理性

乡镇企业生产者对环境还没有足够的科学认识,因此会产生非理性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即使生产者已经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重要性,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利益的驱使,同时受经济发展条件的约束,如设备陈旧、资金不足等,乡镇企业的多数生产者还是不得不采取以毁坏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

2、农村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导致的产权不明晰

如果没有人拥有产权,或者拥有者不能对它进行有效地管理,或者这部分资源环境得不到有效地管理,则农村城镇生产者与消费者就会随意排放随意破坏而不必为此受到罚款,即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私人成本转嫁给农村城镇的集体成员承担而不付任何成本。当不能确定环境资源的产权时,就不能确定它所使用的环境资源服务的价值,那么很难通过收取费用来约束生产者和消费者,使他们不去或减少对环境资源的污染。

3、缺乏环境保护制度创立的内在动力

环境保护制度确立的可能的主体是当地居民和政府部门。当地居民可以分为企业的所有者职工和其它居民,前者从企业获取利润或者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与其利益密切相关,建立环境保护制度必将损害他们的利益,因此他们没有建立制度的内在动力;后者会从污染中受到侵害,但若某人提出一种制度用以制约污染时,他很难排除他人从这一制度中受益,很少有人会有动力在受益的同时支付它应当支付的费用,而往往充分利用公共品的特点"搭便车",因此其它居民也不可能提出环境保护制度。由于产权模糊化,政府和企业所有者一样从企业中受益,也没有动力创立环境保护制度。

四、乡镇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负外部性的解决对策

1、庇古手段

庇古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如果出现外部不经济,依靠市场是不能解决这种损害的,即所谓市场失灵。其必须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外部性场合通过政府行为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使生产稳定在社会最优水平。政府应采取的经济政策是: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大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实施征税,以迫使厂商减少产量。对边际私人净产值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值的部门实行奖励和津贴,以鼓励厂商增加产量。[3]

2、科斯手段

科斯认为,环境外部性问题说到底还是市场产权界定不清,只要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并允许通过市场进行自愿交易,则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科斯手段下治理环境问题的典型方法就是排污权交易,其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力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促使排放污染物的厂商在自身治理污染和购买排污权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若污染物的边际治理成本低于单位排污权的价格,他们将选择自己治理污染。反之,他们将到市场上购买排污权。[4]

3、产权明晰化

萨缪尔森认为,由于公共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消费者没有给社会带来边际成本,因此应收取的价格为零,所以公共品的供给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所有的费用由税收来弥补。政府供给的另外一个重要理由是公共品消费中的排他性是不可能的。在乡镇企业的污染问题上,企业的所有者和职工没有治理污染的内在动力,而其它居民因为无法排除他人的"搭便车"现象,所以其个人的理选择只能是任其污染。但是,外部不经济导致社会承担了部分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所以,必须由外部的强制力量来改变这种局面,政府拥有这种力量和能力,因此在环境保护制度的创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刘思聪.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07.

[3]崔宇明,常云昆.环境经济外部性的内部化路径比较分析[J].开发与研究,2007,(3).

[4]朱珊,邵军义.我国环境治理政策研究[J].生态经济,2008,(3).

[5]苏新莉.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及其制度安排[J].中国地质大学,2003,(6).

篇3

1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涵义??

环境成本是指为了保护环境、防范生态破坏,在商品生产活动中,从资源开采、生产、运输、使用、回收到处理废弃物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由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和自然环境修复价值两大部分组成。

前者是指制造产品所使用资源的价格,而后者是指制造和使用产品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所需的整治费用。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外部的非经济性,即污染者获得了私人利益,但社会成本(“外部性”)却以空气和水以及其他生态环境遭污染的形式显现出来。??

只有将环境成本内在化,才能体现资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的非经济性,体现环境公平,提高环境效率。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是人们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要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是需要投资的,那么应该由谁来为环境保护买单呢?根据公平效率原则,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等大多数采用“自愿环境协议”的方式将环境成本内在化于生产成本中,既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也使治理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了可靠合理的财力来源。??

2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经济学分析??

2.1环境成本的外部性问题??

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而企业足以盈利为目标的社会组织,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于是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就被竞相排放到环境中,这与环境保护要求是相互矛盾的。??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外部效应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我们可以把外部环境成本理解为,由于人们环保意识薄弱以及环保政策、法规不完善等原因,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财富被无偿使用,企业尽可能地从资源中获取最大的正效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由其他主体及后来者承担。外部环境成本指的是成本的发生与某一主体的环境影响有关,但却由发生成本或获得利益以外的主体承担成本。某一活动对环境造成了影响,而产生影响的企业却不为此承担责任,通常外部不经济指的就是外部成本。例如,企业排污对下游水系造成了影响,而产生了环境成本,但按目前的法律体系,企业却不负担这部分成本,外部成本减少了经济的总体效益,但在产生外部成本的主体的传统会计领域中是不反映的。在获利动机的驱使下,每一个主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和消费活动时,就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来考虑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不考虑由此产生的社会后果。当众多经济主体共同进行了资源的无偿开发,对污染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时,必然导致资源的枯竭,造成严重污染。??

2.2环境成本内在化分析??

环境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根据福利经济学使整个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进行了分配。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生产成本仅指生产过程中核算和支付的代价,如原材料、工资、制造费用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社会总成本与企业生产成本往往不一致,一般情况下社会总成本大于企业成本,两者之差便是外部成本,由社会承担,如造纸厂在生产时排放大量污水,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人们的健康与安全。若企业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外部成本,企业的社会总成本将大于生产成本,从而使价格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造成产量过剩,资源配置达不到最优,从而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现假设某一经济活动不带来外部效益,只产生外部成本,则有边际社会效益(MSB)+边际私人效益(MPB)=边际收益(MR),MSC>MPC,如图1:??

图1中,MPC代表边际私人成本线,MSC代表边际社会成本线,为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外部成本之和,MEC代表边际外部成本。MSB代表边际社会效益,由于MSB等于MPB,所以同时也代表边际私人效益。在MR与MPC的交点EP处,交易双方的福利最大,此时对应的产量Q,对应的价格为PP;而在MR与MSC交点E处,社会的福利最大,

3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措施??

环境问题源于经济的外部性,是由于外部性(即存在外部环境成本)引起市场失灵而使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配置造成的。根据福利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提出一些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措施,以解决环境问题。??

(1)进行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的创新。通过分散和明确环境资源产权,确立相应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主体,建立有效的使用、补偿和责任承担机制;建立基于市场的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和可交易的资源配额制度。??

(2)完善经济政策法规,激励基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善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贸易。加速用于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对污染控制设施的固定资产税和交易税进行减免,建立环境投资基金和环境公共资金的贷款担保机制,在证券市场允许用于增加环境保护项目、环保产业投资的优先融资等,以构建环境资金的多架道可持续来源体系,从而激励整个社会大力开发、采用环境无害化技术,使我国出口产品由劳动密集型逐步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和环境友善型方向转化,从而真正显现其竞争优势。??

(3)优化贸易商品结构,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发展中国家要密切注意环境问题全球化的进程,认真研究发达国家绿色消费浪潮的基本趋势,大力推进清洁技术,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产品的产业,引导各类产业将环境保护作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之一,使环保指标和其他质量指标一起构成优质产品的内涵,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出口贸易商品结构。要把绿色产业作为提升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向,实施战略性产业政策,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培养规模经济优势,在大力开展环保产品国际贸易的同时,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为我国出口产品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

(4)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均衡发展。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国情的环境经济分析方法和政策体系,加强对环境变化与资源、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影响的定量化研究,把不可再生资源的损耗、可更新再生资源的消耗、环境的破坏与修复改善、污染的治理作为社会成本列入核算体系,逐步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商品化、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的有偿化,实现资源的集约使用和有效管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肖序.环境成本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姚志勇.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篇4

一、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环境侵权发生的根本原因是由于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利用“环境”这种“共有资源”过程中,没有为自己产生的外部成本付费,而将付费的义务嫁于他人身上。和社会上的其他人同样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的理性的经济人,在生产消费的中,不断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交易成本的最小化,为环境这种额外的成本来埋单并不是理性经济人的的合理选择,换种方式说即使他愿意负担改善环境或者一开始在生产某种产品时不污染环境的成本也是因为通过交换他可以取得某种比较大的收益。因此,这种制造了外部成本的行为就构成了环境侵权行为。为了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使现在社会的环境问题得到改善,这种环境侵权行为必须得到某种形式的矫正,也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使外部成本内化。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从法经济学角度可以这样定义:环境侵权行为就是理性的经济主体在利用环境过程中,产生了外部成本,而必须经由成本最小化的方式将外部成本内化的交易行为。这样,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分析就比较准确了,对环境侵权概念的清晰界定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二、环境侵权的成因分析

(一)人们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人们大多数是自私的,会追求经济利益,从这方面考虑企业环境侵权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对最大化经济利益的追求。每个企业都不会花较大的成本去治污,总是会把其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获得最大的盈利。但是这样长久下来就会出现非常严重的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就会侵害到社会人群,侵害大家的合法权益,例如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环境权益等。举个例子,设一个钢铁公司,它是用烧煤来进行生产的,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要排放成吨的含二氧化硫的有害烟尘和物质。如果该钢铁公司能够主动采取相关的措施去清除烟尘污染,那么其排污的成本自然会增加,那么该钢铁公司所制造的产品的成本也会相应的增加,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社会,成本的增加就会削弱市场的竞争力,很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破产。因而该钢铁公司处于自身发展的考虑是绝对不会把治理环境污染放在首位的,这样的恶性循环也就导致了社会环境污染会越来越严重,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对环境污染付出较大成本,这样环境就会因为人们的破坏而迅速恶化,由此就间接产生环境侵权行为。

(二)市场失灵

基于市场机制理论,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本来都要通过市场来运转的而现实却是有许多的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例如,一个钢铁公司若把许多有害的气体释放到周围空气中,这样造成了周围相邻地区的居民精神和物质财产以及人身财产遭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此时若该企业通过改善技术而使用了清洁的空气,没有向受到空气污染的人赔偿。这时就有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这就是市场失灵的现象,这种相互作用发生于市场之外。这种情况若得不到一定的改善,环境污染的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对环境的破坏会愈大,这样就会十分严重的侵害到当今社会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环境权益。所以例子中出现的负外部经济效果所导致的市场失灵是导致环境侵权发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三)政府失灵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导致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时政府就应该发挥自己的作用了,对脱离市场产生的负外部的经济效果予以控制。政府的最重要的一个职能就是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一些规制,比如说订立一些规章制度等等。环境侵权行为作为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我认为应纳入受到政府约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制约。通过有关环境法规来设立环境污染标准去约束环境侵权的行为,只要是超标排污就应该被认定是违法。违法排污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本身排污问题就会造成环境的污染,而违法的排污更加的恶劣,因而相比于合法的排污,违法排污要对其进行罚款等法律的惩罚措施,以避免环境侵权行为。

三、控制环境侵权的经济学对策

(一)征收污染排放税

如何有效地实施环境标准是现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企业若严格遵守了环境标准,符合其相关要求和条件,我们的环境治理方面的问题就会得到相应的解决。但是由于一般的企业都是理性的,都是对利益非常看重的。此时若我们还是期待企业自觉地遵守环境标准,这未免有些不符实际。同时在上文中我们也知道导致环境侵权问题也有政府失灵的原因,因而想着让政府去规制监督管理,同样是一种奢望。有鉴于此,基于对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损害进行的分析,征收排污税,这就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另外,很多企业都是根据在排污过程中征收的税额数来挑选自己进行排污的方法,有的企业也会通过技术的创新或者对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来减少污染,当然也不免有些企业会交付了税费后继续污染。企业的最终决策在于污染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是采用方法来避免污染成本低还是直接交税继续污染的成本低。因此,在对排污税进行定额征收的条件下,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会通过比较,选择治理污染。

(二)创造高效率的权利交易市场

1.确立小范围内的“负外部经济效果”交易市场

举个例子来说,一个钢铁公司排放污染物如果影响了附近农民的生产、生活,此时我们想到的肯定是企业和附近的农民代表,鉴于双方的利益,坐到一起进行谈判就成了一个不错的选择。若这个公司想继续排污进行作业,那么自然就会给这些受到污染的农民适当的经济补偿。那么这样就产生了这个钢铁公司使其部分负外部经济效果内部化的现象。另一种情况,假设某企业污染排放物并不是有毒有害的,而是可以进行利用的,但这个排放物虽然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若不好好利用又可能会造成污染。此时若他企业购买这种可以利用的副产品,那么该企业就把排放物通过出卖的方式转给了其他企业,这同样是负外部经济交易。但在这种条件下不但消除了负外部经济效果,还从中获利。

2.创设社会化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污染税的征收是为了解决政府失灵的问题的。为了克服市场失灵我们可以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我们这里所谓的排污权,并不是我们表面意思上认为的排放污染的权利。它是一种环境容量的使用权,是将其有偿化。政府以环境容量为标准,基于平衡企业生产的边际社会损害与治理的边际社会成本来制定该地区的排污量,并将其转化为一种使用的权利,然后再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这一排污权转让给排污企业。此时排污权是一种可交易的权利,是有偿的,是可以在各个排污企业之间进行买卖的,就像商品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是一样的。这样就克服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样下来不但会使环境问题得到治理还会使经济得以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权力的重构[J].法律科学,2000.

[2]楼瑾.环境污染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科学,1997(5).

篇5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利用,不仅浪费了大气资源,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大气环境,没有排污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大气资源或改善大气资源状态。经济主体都把利润作为自己的追求,每个排污者都肆无忌惮的往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顺利转嫁到社会,排污者便会丧失保护环境、减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约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环境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属于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造成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经济责任,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过程。环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设备、及时治理污染,要么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还是拿雾霾来说,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气污染设备的费用和缴纳的大气排污费都会核算到生产成本中,出于对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追求,污染者会对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和缴纳的排污费做一个对比,如果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高于排污费时,就会选择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反之,需要缴纳的排污费高于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就会选择建立治污设备,治理污染。

三、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篇6

资源的稀缺性是经济学分析的前提,而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产生也正因为资源的稀缺性。此处资源的稀缺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源的稀缺性。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过去100 多年里,发达国家先后完成了工业化,消耗了地球上大量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化石能源资源。当今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主要依赖于传统的化石能源,全球总能耗的74%来自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物能源。化石能源的应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由于其不可再生性,化石能源资源正在日益被耗尽。世界上一些地方的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已被采光或即将采光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能源的需求却丝毫没有减少,需求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造成了化石能源的稀缺性。二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化石能源的无节制使用,在日益耗尽资源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使用化石燃料这种高碳能源是产生这种生态环境灾难的主要原因。研究表明,地球生态系统自净二氧化碳的能力每年只有30 亿吨,全世界每年约剩下200 多亿吨残留在大气层中,使地球生态系统不堪重负。长此下去,气候将更为反复无常,生态环境灾害范围更大、更频繁和更严重,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然而,随着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对于美好环境的需求却是不断增加的,这就造成了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资源稀缺的约束使得企业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一方面,持续大量耗费的不可再生资源已经不能支撑原有的粗放的经济增长模式,当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稀缺的时候,如果不转变经济增长模式,企业就难以生存,整个社会就难以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重,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加,缓解全球气候变暖,是现代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以至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 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不管是从能源稀缺还是环境资源稀缺的角度看都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实施低碳经济。因此,能源资源和环境资源的稀缺就成为低碳经济产生的根源。

二、外部性是低碳经济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外部性往往是在缺乏相关交易的情况下,当社会成员从事经济活动时,其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的福利,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或承担相应义务的经济行为。低碳经济中存在着外部性,当一个国家积极植树造林,增加碳汇时,就会产生正的外部性;另外负的外部性可以明显地表现为消费者或生产厂商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效应气体时,所产生的温室效应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温室气体排放所带来的外部性经济损失构成了社会总成本的一部分。

低碳经济中的外部性同样存在一些特征。首先,在低碳经济外部性产生前,是无法产生任何交易行为的。例如,企业排放温室气体前不会与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受害者进行讨价还价,以确定这种经济行为的产权形式和交易方式,对于外部性的范围和补偿支付,双方当事人也没在事前进行任何的谈判。其次,低碳经济中外部性存在产权缺失,使事后的补偿和谈判存在困难。在外部性的情况下,每个人对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界定是模糊的。环境资源具有不可分割性,即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排他性消费、生产环境资源以及附属污染物。因此,当企业将未经严格处理的废气排入大气中时,企业污染的空气很难定义其产权,而这种产权的缺失却使排污者过度使用这些物品,不考虑其他人的公共权利。再次,存在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或者是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产生负外部性的产业的产量,比社会最优状态下要高;而产生正外部性产业的产量,比社会最优状态下要低。当存在正的外部性时,边际社会收益高于边际个人收益,社会的最优产量高于企业最优产量,当植树造林造成的碳汇,其所产生的边际社会收益会高于边际个人收益;然而当存在负的外部性时,存在边际社会成本高于边际私人成本,社会的最优产量低于产业的最优产量。低碳经济中存在的外部性是负的,当汽车排出的废气污染了空气,这种危害形成的成本加上企业的成本就构成社会总成本,环境污染的边际社会成本高于碳排放企业的边际个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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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环境侵权数量正日趋增加。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环境权益的保护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然而,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学者们大多是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很少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事实上,侵权行为是一种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为。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不能把环境效益的损失转化为侵权行为人的内部成本,从而行为人不会自觉防止环境污染、控制环境侵权。我们有必要运用经济学的有关原理来分析环境侵权的形成原因,寻找最科学的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在法律中引入经济学的方法来有效控制环境侵权。

一、环境侵权的动因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环境侵权的动因。企业在“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下,时刻都在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期望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高的收益。而环境侵权是为实现其终极目标所附带产生的一种副(负)产品。作为一个排污企业,它会尽可能地把治污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以减少生产的总成本。因为大部分治污成本对企业来说属于外部成本,企业不会主动支付这部分成本。而未加治理的污染,会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环境权益,从而产生环境侵权。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是一种经济力量对于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是经济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环境经济学者揭示了环境问题的经济根源是外部性问题。环境权益的冲突,是竞争性环境功能在环境资源稀缺性条件下发生冲突的外在表现形式,它的经济学理论形态就是人们所熟悉的“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由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于1910年提出。1920年马歇尔的学生庇古(Pigou)在发展福利经济学理论时指出,外部性是指厂商或者某项经济活动所引起的与本活动的成本与收益没有直接联系,从而未计入本经济活动之内的外部的经济影响,它是相对于本项活动财务上所付出的费用及取得的效益出发考虑的。环境侵权是一种典型的负外部。

明知要赔偿还是进行污染,一个合理的解释是因为污染是有效率的,其所受到的损失要低于防止污染所需花费的成本。行为人从不法行为中获利,其获利数额越大,行为人就越可能宁可选择污染后进行赔偿也不事先采取预防措施。其实每个人都不愿意看到事故的发生,任何人也都会愿意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问题在于当事人究竟愿意付出多大的努力来避免事故的发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要对促使潜在的加害人采取预防措施产生有效的激励,其先决条件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赔偿必须等于或者大于事故成本;也就是说,赔偿必须是完全的。

二、环境侵权的责任比较

环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和受害者之间的经济实力、信息掌控能力相差悬殊,这种不平衡使得在实践中环境污染案件受害者败多胜少;即便胜诉,受害人也仅仅只能获得因为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单纯的同质赔偿常常使受害人感觉得不偿失,认为自己为诉讼付出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很多,而实际获得赔偿较少,导致污染受害者面对司法救济时态度消极。这使得加害人对于环境的谨慎程度会大大降低,从而造成环境侵权现象泛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价值。仅仅赔偿有形损失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未能有效地阻止侵权甚至还有激励侵权的嫌疑。当侵权人在衡量其预防侵权的成本大于赔偿侵权损失的成本时,他宁可侵权,还有可能采取策略或利用机会主义因素逃避被追究的责任;受害人没有正确的激励采取积极的行动寻求损害赔偿,还有可能得不到救济。这样持续的结果便是,环境侵权行为依旧大量发生,社会上的公民仍要为企业的生产获益付出沉重的代价,社会的总体效益下降。

一般性的等价于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赔偿不足以控制环境侵权,一种更为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上自法学专家下至普通民众,都在呼吁将其尽快引入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之中,以弥补现行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缺陷。作为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等国家中广泛适用的一项原则,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侵权救济方面正发挥着日益积极的作用。它是在同质赔偿的基础上通过对加害人课以高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的形式,对受害人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诉讼过程中的鉴定费以及在诉讼过程中所遭受的心里创痛和消耗的精力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它在有效救济原告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可以加大加害人的违法成本,并能有效地剥夺加害人原本所预计的在补偿性赔偿之外依然可以获得的额外利益,可以对环境侵权加害企业产生实实在在的威慑力。此外,惩罚性赔偿还能够激励受害人提讼,对加害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抑制,防止环境侵权现象的泛滥,从而使法律得到充分的实现。可见,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还同时具有制裁及预防和激励的功能。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大大提高损害赔偿金,使得侵权成本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可以促使侵权人将外部性纳入考虑,变得更加小心,从而大大减少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但是,赔偿范围被过分扩张的话,就是将预防或注意的成本过多地分配给企业,会产生生产的低效率,严重限制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企业有可能会为了避免污染的高责任成本而严格限制自己的生产规模。所以,如此设定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虽然避免了外部效应的发生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但却是以牺牲经济效益为代价的,并且可能导致经济停滞,最终将影响社会的持续发展。这对于社会总体利益来说仍然是不经济的,也是无效率的。正如大卫·D·弗里德曼指出的:我们的目标是取得有效率的预防措施,从而得到有效率的风险水平。我们需要这样一个世界:只有在检查成本至少与减少可能发生事故的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我才会再检查一次我的刹车系统。我们并不需要一个没有风险的世界,而是一个只发生有效率的事故的世界,只有一个事故其本身的价值高于采用预防措施来组织它的成本时,它才是有价值的。我们需要这样一个世界:每个人都会而且只会采取成本合理的预防措施。当一种制度课加给人们过重的注意义务以至于超出了这个注意程度能够带给社会的效益时,这个制度必然不利于社会总体效益的提高,是不值得提倡的。我们规定责任范围的目标在于,促使社会只发生经济的或者说有效率的环境污染,而不是为了防止污染而杜绝生产。惩罚性损害赔偿运用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仍然是不经济的,因而仍然是不可取的。

三、改进路径的选择

在法经济学领域,损害赔偿制度应当是一种将外部性内化并因而产生出有效率的选择的法律机制。效率一词被波斯纳用来表示使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科斯指出,公害普通法可以被看作一种通过将财产权分配给对他最有价值的那一方当事人而增进资源的使用价值的一种尝试。确定加害人应在何种范围内进行赔偿取决于何种赔偿范围的设定更有利于社会财富最大化,因此社会财富最大化原则是判定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标准。在波斯纳看来,所谓财富乃是个人为某物进行的自愿的支付或者自愿接受的数额,财富最大化原则就是支配法官所进行的对较高价值的选择原则。(一)财富最大化原则

在经济学家看来,环境污染是经济发展所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最有效益的污染水平。也就是说,外部效应也有个最优值的问题。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设定以实现最优污染水平为目标。企业有了一个合理的预期,会将预防成本和污染的责任成本进行综合考虑,其生产规模将会控制最优污染水平所对应的生产总量,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也正是经济学家所苦苦追求的目标。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应规定的赔偿范围是能够完全将外部性内部化的赔偿范围,即应确立充分赔偿原则:侵权人赔偿受害者所有的损失,使受害者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况。只有这样,外部性因素才会被行为人充分考虑到行为的成本中。使受害者恢复原状也正是庇古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所暗示的,侵权者强加给受害者一定的成本,所以要支付与受害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同的数额,这样就给了侵权者一个动机,使其在做决定时恰当地考虑外部成本。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改进方案

既然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原有的状况,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既有人身、财产损害,也有对公众的环境损害,那么环境侵权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如下:

1.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对这种行为而致的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也就是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在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人身损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对于人身损害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环境侵权对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均有较大的影响,甚至可以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的身体健康。而这种已经形成的损害和潜在的危害,采用排除侵害等方法难以消除,而基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的实际赔偿费用也远不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借助精神损害赔偿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是合理的。

2.环境资源损失的赔偿

由于自然环境具有特殊性,在污染损害情况较重时环境往往无法恢复而导致一种连续性的损失,因此环境资源损失的赔偿其实应该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现实中往往是被忽略的。从中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例看,由于中国的法制水平还很低,对环境的损害以及恢复的费用的主张非常少。这种现状使得企业可以将污染的后果强加给社会,企业必然会怠于采取环境损害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社会承担巨大的、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成本,因此既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公平的。无论是基于效率的考虑,还是基于公平的考虑,环境资源损失的赔偿都应该纳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环境资源损失的赔偿具体应包括三个部分:环境资源经济价值损失的赔偿;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害的赔偿;环境污染后的恢复费用的补偿。

(1)环境资源经济价值损失

环境经济价值的损失作为法律认可的一种实质性损害,已经成为法律救济的对象。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国法制水平及受害人的法律知识有限等原因,在现实中提起这种主张的很少。例如,一个农民的农田被污染,导致农作物绝收,他最多只会提出对农作物的损害赔偿请求,而不会提起对土地使用价值降低的赔偿请求。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应明确包括这一点。

(2)环境资源生态价值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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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environmentalrelationsarebenefitrelationsbetweenthe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ies,theoccurrenceoftheenvironmentalrightinfringementismainmanifestationoftheunbalancedenvironmentalrelations.Theprogressofenvironmentalpollutionisagameprocessbetweenenvironmentalmainbodies.TherearemanycharacteristicsofthegamebetweenenvironmentalmainbodiesinChina’scountryside,asaresult,theanalysisofmicro-mechanismofChina’sruralenvironmentalinfringementcanaccuratelymastertheessenceofChina’sruralenvironmentalimbalance.Theconclusionisthat,inordertochange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conditionsinChina’scountryside,theweakstatusofChina’sruralinhabitantsinthegamingprocessmustbechangedtoformabenignrestrictionmechanismofenvironmentalrelationssothatChina’sruralenvironmentalrelationscandevelopfromimbalancetoharmony.

Keywords:environmentalrelations;environmentalsocialmainbody;environmentalpollutedcountryside;GameTheory

一、引言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自然基础和主要目标之一,而人与自然的和谐又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用上所形成的环境关系的和谐。环境关系是指建立在人与自然物质变换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核心和实质是在环境资源利用中形成的人与人以及由人组成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1];环境关系是以社会作为背景运行的,由于人与人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同会导致在环境资源利用能力上的差别,因此环境关系的决定因素是个人及其由个人组成的组织、集团在社会关系链条中所处的位置;环境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利益是环境主体之间进行环境利用的动力[2],是分析环境关系的细胞,因为有了利益才会有各个环境主体之间的对抗与合作。环境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主体和社会主体,环境关系中的主体是环境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受害者和管理者。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主要有污染企业、地方政府、农村居民和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环境关系运行主要是环境社会主体以利益为动力、以环境权利为内容所进行的博弈过程,一般以环境关系失衡和和谐为表现形式。

环境关系失衡会引起环境侵权的发生,而环境关系失衡实际上是环境关系中有一方主体环境维权得不到实现,因此环境侵权是环境污染主体、受害者和政府之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在博弈过程中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根据公民环境权理论[3],环境侵权可以分为污染预防阶段和污染侵害阶段,如果在污染预防阶段公民就能顺利维权,污染侵害就根本不可能发生。而在现实中,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就要考查中国农村环境侵权的发生机理有什么特点、在侵权过程中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农村居民的行为受哪些因素制约、这些主体有哪些路径可以选择以及这些主体经常会选择哪些路径等问题,本文主要围绕这些问题逐步进行分析。

二、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一般分析

环境侵权发生的两个阶段中的第一阶段即污染预防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通过听证等形式对企业的建设规划合理与否进行博弈;第二个阶段即污染侵害阶段,进入博弈局势的主体主要是污染企业和居民,这个阶段居民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博弈[4]。

(一)污染预防阶段的居民、企业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博弈的假设前提:所引进的项目都有一定的污染发生;地方政府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非常清楚;居民对项目潜在的污染危害信息也非常清楚;潜在的受害者能够参与到项目引进中来;地方政府是项目审批和引进的管理者;政府对潜在受害者的意见给予认可。

1.地方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在项目引进的初期,居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预防污染的发生。本文把诉讼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模式简化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第二,当居民的诉讼成本大于受害或者潜在的受害成本时,居民会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有选择不作为的可能,但是它也许会由于自律而进行作为。

2.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环境质量的收益和居民因为环境污染而带来的损失需要讨论一下,因为这里有几个重要假设:对一般人来说环境质量是正常物品,因此收入增加时,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也增加;不同的收入的人们的效用函数是近似的;环境质量的价格是固定的[5]。有了这几个假设,关于环境质量的收益和污染带来的环境损失的比较才会在同一个效用水平上[6]。

(二)环境污染侵害阶段的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博弈

环境侵害阶段主体间博弈的假设前提:环境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没有明确的产权归属,因此,就必须由政府来代表全体公民行使产权主体职责,对环境进行管理;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政府与企业在环境污染监督上的信息不对称;受害居民的行为受诉讼成本和诉讼收益所得决定;政府对环境污染的监督通过同级环保部门进行贯彻,并且同级环保部门能够完全按照政府的要求完成污染监督的职能。

1.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博弈

(三)影响环境主体行为的因素

通过一般博弈分析可以看出:(1)在污染预防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政府作为与居民诉讼的成本有关,诉讼成本高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不诉讼,地方政府的作为只能靠自律;诉讼成本低于潜在损失时,居民一般选择诉讼,如果地方政府特别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作为,如果地方政府不注意环境质量,它会选择不作为;居民与企业的博弈主要取决于居民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建设项目带来污染损失与经济收入的对比。(2)在污染侵害阶段,假设成立的情况下,居民是否选择诉讼取决于诉讼成本高低、诉讼成功后的收益和诉讼是否能够胜诉;企业对污染的治理取决于政府监督的成本和居民诉讼的成功与否及诉讼所需赔偿的金额;政府监督取决于政府监督成本、污染治理的成本、居民得到补偿的多少和对企业罚款的多少

三、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的博弈

(一)中国农村环境关系主体间博弈的特点

第一,博弈主体的地位不对等。由于地方政府拥有强大的政治资源、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资源,而中国农村居民由于历史、制度的原因经济收入微薄,政治表达路径和能力有限[7],因此博弈主体之间不是一种平等的博弈,这种博弈不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博弈主体。

第二,博弈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污染企业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政府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次之,所以政府在监督上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而农村居民对污染信息的拥有最为少。因此这种博弈是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下进行的。

第三,博弈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很容易形成合作。由于目前中国的政治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弊端,使地方政府做到中立很难[8],并且地方政府和企业会产生合作,并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样强大的两个集团的合作使农村居民很可能无法进入博弈局势而被排除在外。

(二)污染预防阶段居民和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博弈

在前面分析污染预防阶段的潜在受害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几个假设中,第三个假设和第四个假设前提在中国农村的现实中基本上不存在。在博弈论中,信息的拥有情况决定了双方的行为选择战略空间。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当一方参与人拥有更多信息时,这会影响到对方的行为[9]。同时由于信息的缺乏,一方很可能会选择不利于甚至是有害于自己的战略空间[10]。在中国农村环境污染预防阶段,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村居民根本不可能做出合理的选择,不能及时地维护自己的环境权利。因此在污染预防阶段由于环境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农村居民被排除在污染预防之外,只能被动地进入到下一个阶段。

而在企业与居民的关于企业创建的博弈的分析中,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居民根本不知道企业的环境影响;再者是居民的意见对政府审批企业的决策影响较小;第三,在对污染损害不知情的情路况的下,农村居民强烈的摆脱贫困的愿望会使他们首先想到的是摆脱贫困,增加收入。因此这一阶段农村居民是被动的,他们只能被动地进入污染侵害阶段。

(三)污染侵害阶段地方政府、受害居民和企业之间的博弈

1.政府中立时的博弈局势

第一,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由博弈变成了合作[13],在很多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政绩考核,不惜以污染当地的环境为代价引进污染项目,这时地方政府与企业已经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者已经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各取所需。当农村居民进行环境维权时,他们会联合在一起对农村居民进行百般阻挠,使农村居民环境维权没有任何希望。这时就不存在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的博弈问题,就直接进入到地方政府、污染企业与农村居民的博弈局势。

四、结论与对策

通过博弈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农村环境关系失衡的本质是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失衡,其主要表现是农村居民的环境维权失利,使中国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维权缺位、污染侵害阶段维权地位微弱,因此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态势仍在加剧。

中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个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所以要从根本上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就必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协调农村环境关系的关键就是改变这种不平等博弈的局势,就是使农村居民在污染预防阶段能够参与建设项目的决策,在污染侵害阶段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形成作用于污染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机制;运用综合手段形成企业实现环境绩效和经济绩效双赢的内部动力机制[14];以规则制度形成规范企业污染行为的外部约束机制;培育农村社会中的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形成监督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社会制约机制;从而以综合机制的运行形成良性的农村环境关系制衡机制。这样才能够实现中国农村环境关系的和谐,以此来实现中国生态环境的转变、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中国社会的全面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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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094-01

1 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涵义

环境成本是指为了保护环境、防范生态破坏,在商品生产活动中,从资源开采、生产、运输、使用、回收到处理废弃物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由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和自然环境修复价值两大部分组成。前者是指制造产品所使用资源的价格,而后者是指制造和使用产品过程中对环境造成危害所需的整治费用。环境问题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外部的非经济性,即污染者获得了私人利益,但社会成本(“外部性”)却以空气和水以及其他生态环境遭污染的形式显现出来。

只有将环境成本内在化,才能体现资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的非经济性,体现环境公平,提高环境效率。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是人们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要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是需要投资的,那么应该由谁来为环境保护买单呢?根据公平效率原则,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等大多数采用“自愿环境协议”的方式将环境成本内在化于生产成本中,既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也使治理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了可靠合理的财力来源。

2 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经济学分析

2.1 环境成本的外部性问题

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减少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而企业足以盈利为目标的社会组织,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于是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就被竞相排放到环境中,这与环境保护要求是相互矛盾的。

按照经济学的定义,外部效应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我们可以把外部环境成本理解为,由于人们环保意识薄弱以及环保政策、法规不完善等原因,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财富被无偿使用,企业尽可能地从资源中获取最大的正效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由其他主体及后来者承担。外部环境成本指的是成本的发生与某一主体的环境影响有关,但却由发生成本或获得利益以外的主体承担成本。某一活动对环境造成了影响,而产生影响的企业却不为此承担责任,通常外部不经济指的就是外部成本。例如,企业排污对下游水系造成了影响,而产生了环境成本,但按目前的法律体系,企业却不负担这部分成本,外部成本减少了经济的总体效益,但在产生外部成本的主体的传统会计领域中是不反映的。在获利动机的驱使下,每一个主体在决定不同层次的生产、投资和消费活动时,就往往只从自己的角度来考虑各种选择的成本和收益,而不考虑由此产生的社会后果。当众多经济主体共同进行了资源的无偿开发,对污染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时,必然导致资源的枯竭,造成严重污染。

2.2 环境成本内在化分析

环境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根据福利经济学使整个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来进行了分配。但是由于目前企业的生产成本仅指生产过程中核算和支付的代价,如原材料、工资、制造费用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社会总成本与企业生产成本往往不一致,一般情况下社会总成本大于企业成本,两者之差便是外部成本,由社会承担,如造纸厂在生产时排放大量污水,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人们的健康与安全。若企业不考虑对环境造成的外部成本,企业的社会总成本将大于生产成本,从而使价格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价值,造成产量过剩,资源配置达不到最优,从而对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现假设某一经济活动不带来外部效益,只产生外部成本,则有边际社会效益(MSB)+边际私人效益(MPB)=边际收益(MR),MSC>MPC,如图1:

图1中,MPC代表边际私人成本线,MSC代表边际社会成本线,为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外部成本之和,MEC代表边际外部成本。MSB代表边际社会效益,由于MSB等于MPB,所以同时也代表边际私人效益。在MR与MPC的交点EP处,交易双方的福利最大,此时对应的产量Q,对应的价格为PP;而在MR与MSC交点E处,社会的福利最大,此时对应的产量为QS,对应的价格PS。从图中可以直观地看出,QP>QS,PP

3 外部环境成本内部化的措施

环境问题源于经济的外部性,是由于外部性(即存在外部环境成本)引起市场失灵而使社会资源未得到有效配置造成的。根据福利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提出一些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措施,以解决环境问题。

(1)进行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和环境管理制度的创新。通过分散和明确环境资源产权,确立相应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主体,建立有效的使用、补偿和责任承担机制;建立基于市场的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和可交易的资源配额制度。

(2)完善经济政策法规,激励基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善的技术进步和产品贸易。加速用于环境保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对污染控制设施的固定资产税和交易税进行减免,建立环境投资基金和环境公共资金的贷款担保机制,在证券市场允许用于增加环境保护项目、环保产业投资的优先融资等,以构建环境资金的多架道可持续来源体系,从而激励整个社会大力开发、采用环境无害化技术,使我国出口产品由劳动密集型逐步向资本、技术密集型和环境友善型方向转化,从而真正显现其竞争优势。

(3)优化贸易商品结构,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发展中国家要密切注意环境问题全球化的进程,认真研究发达国家绿色消费浪潮的基本趋势,大力推进清洁技术,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产品的产业,引导各类产业将环境保护作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之一,使环保指标和其他质量指标一起构成优质产品的内涵,从而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出口贸易商品结构。要把绿色产业作为提升产业结构的重要方向,实施战略性产业政策,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加以扶持,培养规模经济优势,在大力开展环保产品国际贸易的同时,提高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为我国出口产品冲破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壁垒提供硬件上的支持。

(4)建立和完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均衡发展。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适合国情的环境经济分析方法和政策体系,加强对环境变化与资源、人体健康、社会经济影响的定量化研究,把不可再生资源的损耗、可更新再生资源的消耗、环境的破坏与修复改善、污染的治理作为社会成本列入核算体系,逐步做到资源与环境的商品化、价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资源与破坏环境的有偿化,实现资源的集约使用和有效管理,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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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亚连,罗莉.环境成本的经济学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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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是指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各地区经济,包括生产、流通和消费等领域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一种经济现象。以前由于国家、地域、民族等因素造成的阻碍日益减少,世界经济融合性越来越强,成为一个不可分割、互相关联的有机整体。而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等各种生态系统构成的整体,基本由自然因素形成,并潜在地、间接地、持久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所以,经济全球化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经济全球化与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经济全球化对改善环境的积极作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通过经济体系的开放得到更优配置,虽然资源水平相当,但社会财富和福利能够得到增加,从而使为追求经济发展而过度掠夺环境的压力得到缓解。传统的贸易理论更关注贸易前后福利状况对比,并认为国际贸易可以带来更多的利益,使各国居民变得更加富裕。同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滋的理论影响了很多的经济学家,他认为环境恶化途径和收入分配差别相关联,并有着极大的相似性。

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可以使分工更国际化,使经济的规模效应得到扩大,同时企业能减少环保技术使用成本,使环境改善成本降低。这一系列变化最终反映到产品中,随着环保产品价格的降低,消费者终于愿意并能够承受此类产品。所以,如果没有全球范围内的资源整合,任何一个国家的单独活动将难以达到这样的规模。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对环境状况的改善有积极的影响。经济一体化使得国际范围内科学技术的流动次数增加速度加快,先进的环保技术能为更多国家共享。

(二)环境保护是经济全球化朝可持续方向发展的基础。客观来讲,居民对环保产品的认同和需求可以促进一个国家以更清洁的方式进行生产,产业结构得以优化,产品结构更加合理,绿色GDP增长更快。于是对国际商品贸易附加的环境要求更加严格,国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进一步得到促进。

二、环境保护与经济全球化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

虽然经济全球化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经济全球化也与环境保护相互制约。如:进口商品对进口国环境的破坏,出口商品对生产国环境的破坏。经济全球化还促生了污染物跨境转移的问题。不同国家由于环境质量、环境检验标准、国民收入水平不同导致环境标准有很大的差异:发达国家环境标准相对较高,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环境标准的差异使得发达国家在寻找投资项目的时候,会考虑把污染工业转到发展中国家,从而转移环境污染的风险。但是这样的方式导致发展中国家没有其他区域可以转移污染,自身的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最终只能走先污染再治理的道路。

三、实现西部地区经济与生态产业互动的对策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 西部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应该是对工业化的积极推进。然而西部地区自然条件较为脆弱,经济发展层次尚不成熟,这一系列条件决定了西部经济开发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目前西部地区面临着经济缺乏增长点与环境日益恶化的两难局面, 许多地区陷入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制约的恶性循环。在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西部地区怎样才能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呢?笔者认为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应该在进行环境补偿与环境保护的理念下进行。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一)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强西部地区产业的发展, 必须深化西部地区市场化改革。首先要进行能源的市场化改革, 使能源的稀缺程度通过市场得到真实反映,促使能源的理性开发,使生态环境得以保护;其次应该建立和完善西部金融体系与资本市场, 克服经济发展的金融抑制。再次应该发展劳动力市场。用市场机制调节优秀人才的配置,使大量集中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才更自由流动,提升西部地区劳动力市场的活力。

(二)进行企业制度创新,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度创新是促进西部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的保障。我们需要对西部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的改制能够让更多的民间资本(包括国内和国外) 进入企业内部, 对权利进行制衡。另外,民营经济也尤为重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营经济可以成为西部特色产业发展和促进产业互动的主要力量。

(三)确立并不断完善西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一经破坏便不易回复的不可逆转资源, 然而经济发展有时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于是确立生态补偿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是可持续发展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西部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区域之间的补偿制度以及西部自身通过建立环境保护基金来筹集生态建设的资金来得到实现。不能以损耗生态环境为代价来促成经济的不正常发展。

(四)建立健全西部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为使西部地区经济与生态环境实现良性互动,污染治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必须得到极大的重视。污染治理制度应包含如下内容: (1)企业环境达标制度的建立。政府部门应制定环境检验标准, 以统一标准严格要求企业,使企业运营全过程受到监督。(2)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整改,不达标者要限期停产,待达到环境检验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3) 建立排污许可权制度, 通过对生产环节全过程的制约达到对企业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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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雾霾;经济;人口1.前言

1.1雾霾现状

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常见于城市。中国不少地区将雾并入霾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现象进行预警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从地区结构看,雾霾严重的地区主要是沿海、沿江经济发达地区和重化工业突出地区,如京津冀、中国、江苏、上海等。雾霾的危害表面看是一种环境生态现象,实质与经济社会的严重失衡高度相关,尤其与人口及人类活动在空间上的严重失衡高度相关。

对雾霾(PM2.5)的来源与构成,大部分研究认为雾霾主要来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汽车尾气、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建筑工地产生的扬尘。本质而言,雾霾不仅是一种自然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

1.2形成原因

雾霾持续频发与我国进入重化工快速发展时期密切相关。高耗能工业发展迅速,部分行业也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产业结构重型化特征明显。在工业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建材、冶金、石油炼化、五大高耗能产业聚集地的京津冀地区雾霾情况相当严重。

雾霾持续频发与化石燃料消耗的大量激增密切相关。煤炭在能源结构中占比在2011年已接近七成。煤炭燃烧后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是构成PM2.5的重要成分。对于有采暖期和非采暖期之分的城市,燃煤在冬季的贡献率远大于其他季节。

雾霾持续频发与快速粗放的城镇化进程及发展模式密切相关。在土地城镇化快速拓展、人口膨胀、城市发展过于依赖工业经济和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大气污染治理显得力不从心。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工业与建筑扬尘导致PM2.5大量产生,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特别是在人口聚集、资源聚集、生产聚集的(特)大城市,雾霾更成为无法避免的“负外部性”。

2.雾霾对中国经济和人口的影响

2.1库兹涅茨曲线

经济学家库兹涅茨研究表明,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环境污染的程度较轻,但是随着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由低趋高,环境恶化程度随经济的增长而加剧;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到达某个临界点或称“拐点”以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又由高趋低,其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减缓,环境质量逐渐得到改善,这种现象被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中国目前很有可能就是处在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前半段――污染程度随国民收入增加而逐步严重。在可见的将来,最为根本的办法还是要发展经济。只有当居民收入提高之后,我们才可能在环境上支付更多的成本,污染才能得到解决。

2.2雾霾对中国人口的影响

雾霾重灾区中东部,是我国经济最繁荣,也是人口最密集的区域,其伤害绝对可观且不容低估。这也正是各地纷纷投入资金治理雾霾的原因。雾霾不但损害我们的身体和生活质量,也会损害我们的生产质量。雾霾造成如此大范围出现,必然会损及经济增长。中国雾霾严重的地区,恰是我国人力资本最集中数量最多、质量最高的地区,人力对环境的敏感度相对更高。环境危机造成“人才外逃”,很多专业人才出国移民。这更加剧了中国东西部地区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雾霾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也就更为明显。

2.3雾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雾霾对经济的影响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一是雾霾经济主要起作用于第三产业,以旅游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例,雾霾天气的出现,对交通行业的影响首当其冲,公路、铁路、航空等各种交通方式的效率大大降低,雾霾严重时甚至一度处于停滞状态,造成经济运行效率低下,阻碍全社会的有序运行,进而影响整个经济链条。同时,低效的交通效率会导致尾气污染物排放骤增,从而再次加重雾霾天气,形成恶性循环。受到直接影响的还有旅游业。由于雾霾天气导致景区能见度降低,空气混浊,使景区暂时性的失去观赏游玩价值,游客人数较往日呈现明显下滑,对于部分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之一的城市来说,雾霾经济的影响几乎是纯负面的。

3.中国应对雾霾应采取的措施

3.1建立省级生态补偿金制度

省、市两级均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正贡献,省级向市级补偿;市级环境空气质量恶化,对全省空气质量改善作出负贡献,市级向省级补偿。市级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进行统筹,用于补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

3.2推动产业升级转移、实现绿色能源替代

我国重化工业总体分布在西北、中部以及沿海地区,具有明显的集聚性。“过密”的工业布局,使有限的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分配,加重地区环境污染的隐患。要通过推动产业布局调整,逐步疏散京津冀、鲁中南等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重化工业产能,逐步降低大气污染严重区域的煤炭消费量。

3.3降低汽车尾气排放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交系统进行多方面的资源配置,完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减少市区部分车流量,使交通环境保持顺畅。改进燃料品质、提高燃烧效率、大力发展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汽车,控制汽车排放污染。

3.4倡导低碳发展理念,推动绿色新型城镇化发展

在生产领域,强化企业排放标准,加快与空气治理相关的低碳技术开发应用。在建筑领域,全面强制推广城市建设扬尘抑控措施和控制标准,控制、降低建筑工地扬尘,对于建筑工地施工的扬尘,各地政府对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在施工过程中应提倡清洁生产。

参考文献:

[1]刘翠,薛科社。西安市雾霾天气成因及治理措施分析。地下水,2013,35卷,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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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7-0041-05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在今天的生产方式中,面对自然界以及社会,人们注意的主要只是最初的最显著的结果,可是后来人们又感到惊奇的是:人们为取得上述成果而做出的行为所产生的较远的影响,竟然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在大多数情形下甚至是完全相反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资本家必须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进行生产和交换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只关注其经济活动的直接结果。因此,为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服务的西方主流经济学,虽然面对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应对理论和对策,但是受其理论服务对象和研究目的的制约,西方主流经济学无论是对经济问题还是对自然条件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问题,必然表现出其狭隘的视野。无论是从古典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还是凯恩斯主义以及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只关注眼前的利润,其发展观是急功近利的,缺少长期的目标和对策。

一、从古典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都没有摆脱急功近利的发展观

古典经济学主要关注的是土地稀缺程度对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的影响。重农学派强调土地和农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提出土地和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源泉。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出社会经济发展会受到自然资源和环境等条件的绝对限制这一观点。斯密认为,构成一国真实财富与收入的是一国劳动与土地的年产物的全部商品。因此,当一国所获得的财富已经达到其土壤、气候和相对于他国而言的位置所允许获得的限度时,将没有再进步的可能。在这种状态下,劳动工资低落到仅够维持现状,资本达到饱和程度,利润非常低。然而,斯密是在讨论资本利润时顺便谈到这一点,而且认为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

斯密之后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主要研究资本是否能够和如何获得最大利润,几乎没有人去特别关注如何节约自然资源,以使自然资源能够可持续利用。虽然马尔萨斯首次提出了人口增长与人类赖以生存的食物之间存在矛盾,提出了环境负荷问题,认为持续增长的人口是经济增长的最大制约;李嘉图提出资源报酬递减规律,认为它是制约经济增长的自然法则,给予自然资源极大的重视。但是,他们的研究视野仍然仅仅局限于经济增长问题。而且李嘉图、马尔萨斯等提出的人类发展在土地资源制约下前景不容乐观,但是经济增长最大制约等观点,也没有受到后来的新古典经济学的重视。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在一个自由选择的体制中,社会的各类人群在不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可以使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市场机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推动着人们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最终使交易双方都能得到好处。如果经济中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在不使他人境况变坏的同时使自己的情况变得更好,那么这种状态就达到了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即达到了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然而,由于市场本身的不完备,特别是市场交易信息不充分,使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往往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从而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如果对某种资源配置状态进行调整的结果,是使一些人的境况得到改善,而其他人的状况至少不变坏,那么符合这一性质的调整便被称为帕累托改进。如果现存的资源配置状态存在改进的空间,则意味着社会存在由于资源配置不合理而产生浪费。此时,通过帕累托改进,就能提高经济效率。由于这种经济效率的提高并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所以帕累托改进也是相对公平的,即帕累托最优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然而,新古典经济学所提出的帕累托最优只是在抽象地讨论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机制,其关注的是可利用的资源怎样有效率地使用,并不包括对环境的影响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在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改进中,效率并不包含生态效率,公平并不包含环境和自然资源使用的代际公平。

由于市场配置的资源并不包括环境和自然资源因素,因此,当工业化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时,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只能把其归为市场失灵,即“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虽然实现了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却不能避免环境污染这一外部性问题。可持续发展观念提出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又把当代社会无法在代际间公平配置环境和自然资源也归结为市场失灵。新古典经济学无法用市场的内在机制解决这些问题,只能寄希望于从市场机制外部的干预和调整来激励或者约束企业的行为。

但“新古典传统重点强调的是自由放任,只给政府有限的经济干预作用。这反映在他们尽管简短,然而确实有所研究的涉及自然资源与环境的经济著述中。”如,马歇尔(1890)首次提出了外部性经济分析方法,为环境问题的经济学分析提供了关键的分析方法,但马歇尔的研究只是局限于外部性利益问题。

卡普(1950)对于环境的外部性问题提出了重要论述,认为经济增长对环境具有深远的逆向后果。卡普讨论了来自生产过程而被传递到外部的社会成本,如,对冰和空气的污染会损害人体健康,减少农业产量,加速物质腐化,使水生动植物灭绝,并威胁饮用水源等。

巴特尔(1958)指出,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它们大规模出现的原因是缺乏市场化的产权,这使一些个体可以滥用这些为许多人共有的资源。通过在所有经济活动领域制定严格定义的、可传递的、市场化的产权,这种市场失灵问题可以得到解决。这就是说,大多数环境问题的根源是未能全面地应用资本主义制度方法。

科斯(1960)进一步提出,如果产权被严格制度化,并获得法律力量的保障,那么,对污染等问题施行干预就没有任何必要,参与各方自己就能解决这些问题。科斯反对政府建立统一标准、依靠税收和补贴等进行干预,认为在一个有明确产权规定的自由市场环境中,经济主体通过谈判达成协议,一定能把污染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实践中,科斯的方法在涉及的谈判者数量很少、影响范围明确时,可以获得比较满意的效果,如,解决某一地区工厂排放的烟尘对该地区的危害。但科斯的观点也受到多方面的批评,认为其有较高的谈判成本,而且对于环境污染的外部影响散布较广的地理区域,以及代际间的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问题,运用谈判达成协议几乎是不可能的。

虽然新古典经济学家也关注资源环境问题的理论,但新古典经济学家们有一个重要特点:“他们用由需求决定的边际效用概念取代由供给决定的价值理论。和古典经济学家将焦点放在供给不同,新古典著述家强调需求在决定商品和服务价值方面的重要性。有一定数量收入的个体,将能够对市场上可获得的种类繁多的商品和服务做出选择。如果个体是效用最大化者,他们就必定以新古典经济学家为据,那么他们就以诸如此类的方式配置他们的金钱,以使得最后一镑花在恰好可以满足他们需要的东西上,而不是花到其他任何东西上。”所以,新古典经济学主要关注的是在资源稀缺或资源数量一定的条件下,如何在不同的用途中配置资源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这种研究重心的转移使得资源稀缺程度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在新古典经济学体系中被降低了。因此,虽然新古典经济学提出了资源使用和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经济分析方法,指出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其原因是缺乏市场化的产权,使得一些个体可以滥用许多人共有的资源;认为如果产权被严格制度化,并获得法律力量的保障,便不需要政府对污染等问题施行干预,经济主体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或者产权交易,即可把污染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并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要关注点是如何把可以利用的劳动力和自然资源都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利润。在能否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的自发运行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稀缺资源的价格上升,从而解决自然条件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

历史发展实践表明,市场机制并没有解决自然条件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自然条件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制约日益严重。而且当资本主义国家出现自然条件质量下降问题时,西方经济学家们不仅没有兴趣去研究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生态改善紧密相关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还极力主张通过所谓的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掠夺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自然资源,把污染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并且极力为这种行为寻找理论依据和相关政策主张。

发达国家获得的环境改善的成果许多都是建立在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资源滥用基础上的。然而,人类共同拥有一个地球,这种掠夺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自然资源,把污染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以邻为壑”的做法终究会受到自然界的惩罚,环境污染、资源紧张、全球气候变化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主张结出的恶果。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典型的急功近利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之所以能够畅行无阻,是因为它完全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生产目的。

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没有长期目标和对策的发展观

凯恩斯主义理论是为政策制定服务的,其政策目标是通过刺激投资和消费需求,实现短期经济增长,但是这一目标不包括环境保护的内容。在凯恩斯主义指导下,以激励资本投资为核心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不仅带来了滞胀,还带来了能源紧张、环境污染等问题,使资本主义世界陷入生态和经济双重危机。

凯恩斯及其追随者的经济学不关注生态问题,因而其政策主张无法解决生态和经济双重危机。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凯恩斯经济学作为西方经济学的“新正统”而盛极一时。根据凯恩斯本人的理论和他的追随者们对这一理论的补充和发展而制定的经济稳定政策和经济增长政策,被看成是凯恩斯经济学的重要成就。凯恩斯主义试图用经济增长解决失业问题、增强经济实力,并在理论和实践中掀起“经济增长热”,也的确带来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繁荣。但是繁荣背后酝酿着更难以克服的生态和经济双重危机,因为从凯恩斯主义主张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实践中完全看不到有助于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因素。由于凯恩斯主义的政策目标是通过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实现短期经济增长,而实现这个目标不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因此,在鼓励国民高投资、高消费的促进经济短期增长的理论和政策体系推动下,必然会埋下阻碍可持续发展的隐患。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关键是发展的可持续性。离开了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建设都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同时,发展的可持续性要求发展既要考虑当前的发展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经济增长不等于经济发展,发展强调社会进步和全体社会成员福利水平的不断提高,如果经济不能保持持续平稳增长,或者经济增长以自然资源大量消耗和环境污染为代价,那么经济增长的结果只能是促进财富向少数人集中,这种经济增长不是经济发展,更不是可持续发展。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只关注经济增长中的短期波动问题,致力于为政府制定和实施调节经济短期波动的经济政策提供理论基础。凯恩斯主义者采取的态度是,“那些环境问题是遥远的将来的事情,现在是不可能钻研得了的,因而不属于他们的真正课题;在凯恩斯的理论架构中,重点是且应当是短期问题。”这一明显具有局限性的研究目的和视野使得凯恩斯主义经济学不可能关注可持续发展问题,也是西方主流经济学一直以来不能把可持续发展纳入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总之,凯恩斯主义理论的发展观并不包含长期目标和对策。

后凯恩斯主义(也称新古典综合派)在保留凯恩斯主义理论要点基础上,对滞胀、经济增长导致自然资源不足从而是否要放慢经济增长速度等问题,做了理论上的解释,并提出解决办法。如,索洛在其新古典增长理论基础上提出,依靠有助于节约使用现有自然资源和有助于发展替代品的技术进步,可以解决自然资源在经济增长中消耗日益增加的问题。索洛认为,同技术进步对生产率的促进作用一样,每单位自然资源的边际产出率呈上升趋势,所以经济增长过程中资源枯竭的假设缺乏技术上的依据。索洛指出,《增长的极限》提出的零增长是把零技术进步当做出发点,零技术进步下的零增长不能缓解资源供给危机,反而会加速资源枯竭,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资源开采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依靠有助于节约使用现有自然资源和有助于发展替代品的技术进步。

后凯恩斯主义提出,国家干预是必要的,可以通过微观财政支出政策(部门优先发展政策)和微观财政收入政策(税收结构政策)影响资源的供给和需求。可见,后凯恩斯主义对资源供给问题虽有所关注,但其关注点还是在经济增长上,目的是要证明经济增长和稳定增长的概念没有过时,而没有对资源环境问题做系统研究,也没有提出具体的相关对策。

三、庇古关注经济福利的国家干预发展观

在西方经济学体系中,庇古的国家干预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发展观独树一帜,因此有必要单独进行概述。庇古提出,外部性是双刃剑,既包含利益,也包含成本支出。自由市场经济并不总是有效运行的,因此存在很大的空间,供政府为推进经济福利的提升而进行干预。据此,庇古提出,政府既应当保护现代人的利益,也应当保护后代人的利益,杜绝过度和非理性的贴现现象。政府既是当代人的受托人,也是未来人的受托人。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政府需要依据法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避免本国可耗竭资源的过度开发。庇古提出了政府应该实施的三条政策措施:国家补贴、税收、立法。其中,庇古税被认为是使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使企业自动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但在理论探讨上,由于税收涉及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所以争议很大。在实践中,庇古提出的三条政策措施被许多国家所采纳,特别是大多数国家都在逐步扩大环境保护立法的范围。

四、结语

虽然近几十年来,西方主流经济学针对资源耗竭、环境污染等问题提出了经济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利用市场机制、政府干预、立法等解决问题的方案;提出利用市场机制催生新技术和新产品,从而通过企业的自主行为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破坏问题;提出只有经济的快速增长才能解决贫困问题,从而实现世界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试图在经济增长理论中把自然资源和环境因素内生化,以讨论可持续发展问题。但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主导思想还是强调,只有在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和自由贸易)中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才能以更高的经济效率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古典、新古典和后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理论虽然对不可再生资源和环境问题有所关注,但是大多纠缠在资本的获利和经济增长问题上,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没有实质性推进。

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指导下,在现实世界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发达国家特别是一些贫困国家之间展开自由的市场竞争,那些急功近利的资本所有者来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不发达国家,廉价使用自然资源。这虽然可以促进当地的经济增长,但把自然环境的恶化留给了不发达国家;把廉价使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变为发达国家维持高消耗、高消费生活的重要来源;当发达国家出现经济危机时,依赖其投资和向其出口产品来拉动经济增长的不发达国家必然遭受沉重的打击;在经济高速增长中,不发达国家并没有消除贫困,而是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进而加剧了支配生产力发展的不公平。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实践结果完全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共同和可持续三个最基本的原则。

因此,西方主流经济学试图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通过市场机制和快速的经济增长来实现世界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的主张是天方夜谭,因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生产目的和由此决定的急功近利的发展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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