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相关法律合集12篇

时间:2023-08-03 09:18:46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1

生态补偿机制理论虽在不断向前发展,在实践应用中也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所涉及的范围还存在一定的局限。国内外学者在森林、农田、湿地、河流等领域都提出了生态补偿相应机制,并且配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一定的成功。

 

然而,目前国内外专家对空气污染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较少,与此相应的法律法规更是存在空缺。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地不断向前推进,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峻,如雾霾、颗粒物污染等。

 

综合我国目前在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可以得出,专家学者对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的研究还不完善,也主要由于经验不足,虽然我国已在环境领域研究深入,但对如何进行生态补偿在理论及实践方面都较为缺乏。并且由于生态补偿机制覆盖面不全,仅在某些个别领域,补偿主体、客体、对象范围较狭小,方式单一,对空气污染的规定不明确,所以在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这方面出现了漏洞,需要加紧研究并确定相关措施。此外,生态补偿体系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到位。至于监督工作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体系不完善,再加上缺乏监督,就会造成这个理论没办法在实践中很好的实现。对于应用生态补偿机制的资金来源较单一,没有建立多渠道的资金来源,对实践也是较大的阻碍。据了解,补偿机制效果的评价和补偿机制的完善与创新均存在问题。

 

二、研究我国现行的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现状

 

关于现行的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现状,主要问题体现在理论研究不足,得出的具有可行性的理论较为缺乏。在理论困乏的状态下,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事实现状更是出现较大问题,没有理论做铺垫,何谈实践。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也较为突出,没有形成实质性的法律。我国空气污染重点生态补偿机制区域及试点地区的经验不是太丰富,试点较少,只是出现在一些生态实验区。因此,我国需加强对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理论的研究,针对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对应的完善法律制度。一方面,可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理论,使之覆盖到生态的全部领域;另一方面,制定配套的法律制度,弥补我国立法方面的不足#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法律体制的发展。

 

三、分析我国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

 

目前关于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这个领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不完整,而且没有明确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地位。空气污染生态补偿体制在《环境法》中没有被包含,仅仅出现在环境与资源保护责任公平负担原则中。此外我国的《刑法》和《民法通则》对违反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行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空白会造成某些企业单位,组织、个人等钻法律的空缺,肆意污染空气,破坏环境而且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目前也没有建立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体系,无监督无实施的实践现状将会带来环境的进一步污染,生态质量的进一步破坏。

 

四、如何解决我国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问题

 

首先,确定生态补偿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宪法中对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一定的说明,部门法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实现最终的目的。制定《生态补偿法》作为生态补偿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法律法规。这个提议主要针对制定专门的法律给予约束,部门法的制定将有助于增强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地位,在法律层面上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重视。努力实现生态补偿制度在《环境保护法》中的确立,使它不仅仅只处于一个简单原则的规定。此外还要制定空气污染生态补偿专门性法规,确保刑法和民法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的空气污染生态补偿制度监督体系,其中监督人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始终都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五、空气污染生态补偿机制法律的具体运作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2

引入法制化路径是治理雾霾污染的有效措施,但是因为执法不严、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的影响,使得利用法律方式管理雾霾污染的难度加大。雾霾治理的立法不够完善,造成法律实行成效偏低。在立法体系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使得雾霾一再威胁人们的健康,损害了我国的部分城市的形象。所以,我们要加大雾霾治理法制化路径的研究力度,以合理的法制方式对雾霾污染进行科学管理。

一、雾霾法制治理现状

柴静自费拍摄纪录片《柴静雾霾调查:穹顶之下》,针对城市雾霾进行深入调查。在纪录片中,不难发现,雾霾污染作为空气污染的另一表现方式,随着国家工业的发展而产生。又因为雾霾的出现,使得人们出行高度依赖高科技雾霾口罩,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空气污染的治理,国家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是本法的颁布和实行,并没有得到相应的立法效果,并没有起到预防空气人污染的作用。相反,国家空气污染日益严重,尤其是近年来,雾霾污染成为了威胁人们健康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立法实际情况

(二)法律法规的实行效果实际情况

二、雾霾法制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立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雾霾治理法制化路径

雾霾治理要求强化法律责任,采取法制化路径,以此防止大气环境成为排污的“公用地区”。现阶段,发生雾霾污染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加强空气污染违法成本,完善相关法律,贯彻落实雾霾治理向法律法规,提高空气质量。

(一)立法责任

合理调升处罚的标准。国家要结合本国实际情况,修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修订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参照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全兴的法律制度,适当调升空气污染的法律处罚力度,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对该处理力度进行动态调整,以此完善立法体系,为处罚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和美国颁布施行的《清洁空气法》相比,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已有立法中的政府宣示型条款较多,但是可操作的条款偏少,使得我国的法律责任机制不够完善。这就要求国家政府强化立法责任,履行立法义务,推动立法进程。

(二)法律责任

第一,全面加大企业违法排污处罚力度。城市出现雾霾,威胁人们的健康,要求我国政府加大空气污染防治力度。笔者针对我国空气污染违法成本偏低这一问题,建议国家要加大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力度,以此强化保护大气环境。

其一,采取按日处罚方式,提升企业违法成本,有效抑制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其二,国家要加强查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大气污染问题和水污染问题并不相同,大气污染问题较为隐蔽。因此国家要加强执法机制的建设,督促企业无法进行违法操作。其三,政府要充分利用新设定的“污染环境罪”,充分关注行政执法和法律责任追究这两者间的衔接。笔者建议我国环境执法部门要强化空气环境的检察与检测力度,遵循人民群众参与的治理原则,全面打压违法行为。同时还需要强化管理空气环境污染案件移交工作,由国家环境执法部门将严重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加强政府的雾霾治理责任。城市雾霾的出现和该地区城府的治理责任存在着一定的关系。所以在强化治理雾霾的过程中,政府要加强自身的环境治理责任。笔者建议从行政责任这个角度入手。

中国政府做好“加强环境保护”与“推动经济发展”这两项工作。但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治业绩,片面强调“唯GDP论”,在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同时,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使得行政不作为、执法松懈以及权力寻租等各种问题的出现。国家政府在雾霾治理中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这就要求国家要从建立完整的执法责任评价体系,从中央到地方,都要贯彻实行该体系,以此达到政府内部的责任追究目的。此外,公民督促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这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在利用这项措施的过程中,公民要充分注意手段与策略的运营,切不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3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20-02

“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从环境史的角度分析,任何环境问题都不是独立存在的,各国的环境问题都有着相同或相似的发展轨迹。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不是中国特有的,从横向比较中,可以发现其规律并寻找到一些解决之道。

一、国外城市空气污染案例

伦敦:维多利亚后期的伦敦以雾都著称于世,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使得蒸汽机被广泛使用,煤炭是主要燃料。由于技术限制,没有充分燃烧和过滤的煤及烟雾使得伦敦变成雾都。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效率更高的内燃机的使用,提高了煤炭的使用效率,同时,大范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抵消了技术升级所带来的效率的提高,污染的范围呈扩大趋势,污染程度更深了。除了工业用煤,家庭煤炉也是伦敦空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但在最初的反污染的法案中,并未触及家用煤炉。1952年的伦敦大雾导致4 000人死亡,也迫使公众和政府开始以更加积极的态度面对空气污染问题,于是有了1956年的空气法,不但规定了工业用煤和排烟标准,同时也限制了家用煤炉的排烟。这部法律直接推动了伦敦的能源换代,开始逐渐放弃煤炭而采用天然气和电力。由此伦敦烟雾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洛杉矶:人们最早意识到光化学反应形成烟霾是在20世纪40年代的洛杉矶。廉价的能源为重工业的繁荣发展创造了条件,而重工业的繁荣造就了城市的不断壮大。洛杉矶发展极为迅速,1900年只有10万人,到1960年已经发展到600万人口[1],汽车的数量随着城市的扩展急速增长,汽车成为美国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政府将烟霾的主要原因归咎于工业用煤,但烟霾并没有随着工业用煤的治理而得到解决,在经受烟霾困扰数年之后,终于有加州理工学院的教授对于烟霾成分进行了彻底的分析,最终发现烟霾的罪魁正是洛杉矶人视为生活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汽车。随后才出现了针对汽车的治理法案和立法,洛杉矶烟霾问题经历了近半个世纪才得到根本的缓解。

日本四日市:以环保闻名的日本也曾经经历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复苏,工业飞速发展,但由于当时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公害治理措施,致使工业污染和各种公害病随之泛滥成灾。明治维新时期,采矿与冶炼工业造成了地域性的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但日本当时正全力实现工业化、军事化,环境污染问题并未受到重视。大阪与神户地区的人口在19世纪80年代达到了62万人,炼钢、水泥与化工工业使大阪与神户地区成为当时日本重工业集中的地区。工厂排放的煤烟与二氧化硫对居民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日本工业的奇迹伴随的是环境污染的沉重代价。四日市位于日本伊势湾西岸,1955―1963年间,相继兴建了三座石油化工联合企业,每年排出大量的硫氧化物、碳氢化物、氮氧化物和飘尘等污染物,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直到20世纪中后期日本的空气污染和广泛的环境污染才受到重视并得到控制。影响其环境治理进程的力量十分复杂,有学者认为,几股力量的合力使日本在改变环境进程时没有使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偏转。其中最重要的有:“负责地方利益的地方政府体制;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体系;广泛的繁荣使国民有勇气质询污染的必然性以及超高的资本积累率,这使产业部门有可能花钱控制污染。”[2]98

二、城市空气污染的规律和特点

“哪里的重工业声名赫赫、政治风光,哪里的地价一文不值,哪里的黑煤最便宜,哪里出现了大规模的冶炼厂,哪里的地域性污染就日益严重。”[2]85虽然这一观点过于武断,但很多研究表明,城市空气污染问题有着显著的规律。从以往的城市空气污染案例以及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来看,笔者认为城市污染的形成存在三点规律:

第一,从生产领域看,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推力。麦克尼尔谈到工业化对环境的影响时提出两点结论,一是工业化改变了能源和材料流动的结构和速度,每个地方和每个时代的工业化都会增加能源消耗和污染。二是能源效率虽然不断提高,但这一趋势被工业总体规模的迅猛扩张所阻碍。

公司企业在利润的驱动下从事采矿、冶炼行业,国家部门和政客则是在政治利益的驱动下推动工业化与现代化,普通居民也向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提高在现代化过程中突出表现为高耗能、高消费。在工业化过程中,空气污染的最主要的、也是最早的污染源是化石燃料,之后随着技术革新,还有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加入。每一项新技术的加入在短期内改变了能源结构,提高了能源使用效率,但长期来看,也必然产生新的污染。伦敦从煤烟污染到光化学污染就是极好的例证。

第二,从生活领域看,居民的生活方式在客观上加速了空气污染的过程。伦敦居民曾坚持认为使用家用煤炉是他们生而有的权利,洛杉矶居民也难以想象有85%的雾霾来自他们的汽车尾气。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带来了丰富的消费品和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这两个因素能够迅速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社会应运而生。当汽车的价格对大众不再那么遥不可及,购买汽车变成了体现身份的象征,开车所带来的便利也成为大众追求的现代化生活的一部分。其他的商品也有着类似的逻辑,人们使用空调调解温度,使用冰箱储存食物,人们在享受商品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改变了原来的生活方式,而商品所带来的负效应――如释放温室气体――往往被忽视,恰恰是这样的生活方式加剧了空气污染及其他环境污染。

第三,从公共领域看,政府与公众对空气污染的反映程度直接关系空气污染的走向。1943年洛杉矶第一次经历雾霾时,当地居民以为只是暂时的天气现象,没想到雾霾居然持续了50年。政府与公众对空气污染的认识程度、对待空气污染态度和治理的决心直接影响了洛杉矶空气污染治理的走向。治理空气污染将涉及众多部门和层面的利益,汽车产业、石油公司、私家车主等等都有可能成为治理空气污染的阻力。如何处理各个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是关系空气污染治理成败的关键。

由环境污染所引发的集体行动就是各个利益群体在环境污染问题中所产生的博弈突出表现。比如2007年厦门PX事件,2009广州市民抗议垃圾焚烧厂项目等等,如果处理不好环境污染中各方利益关系,不但环境问题会愈演愈烈,而且还会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处理好、协调好各个利益群体的关系是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方面。

三、治理城市空气污染的路径选择

治理空气污染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程,推动空气污染治理的绝不应当也不可能仅仅是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和公众参与也是这一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以往的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经验,其路径选择也是全方位的。

第一,立法是对空气污染最有力的治理手段。根据国家环保部历年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以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6年、2006年的两份《中国环境保护白皮书》所公布的资料,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环保法律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15部,目前,已经基本建立起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体系。但有学者指出,由于中国各地区资源环境存在巨大差异,强调基本原则的环保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容易被地方政府、工业企业等利益群体发现漏洞,出现“文本与实践相分离”的问题。因此,环保法律所面临的任务是:1)科学取证,使环保法律具有普适性和可操作性。各地区的主要污染物不同,甚至同一地区在采暖期与非采暖期的主要污染物也不相同,立法要限制哪些部门,工业企业与居民应当承担责任的比重如何,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判断,然后才能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2)坚决执行,使环保法律成为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实践证明,在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触碰到企业、公众的利益,切实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才能使环保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为空气立法既考验了立法者的智慧,又强化了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同时也是对公民环境意识的检验,只有三者同时努力才能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二,防控结合治理空气污染。防控结合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在治理空气污染中,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理应扮演最重要的角色,既要为公众提供最切实可靠的服务,又要引领治理工作。所谓防,就是要建立规则、提供资源,配套设施要跟上治理政策的脚步,发展公共交通满足居民的出行需要,减少使用私家车;为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防护措施;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对采用清洁能源的工业企业及个人提供补贴。所谓控,就是要遏制源头、控制过程、防止扩散。一是对重工业与供暖设施定期检查,确保排污标准达标;二是提高炼油标准,提升油品质量,减少汽车尾气污染程度;三是从技术手段继续寻找控制烟尘扩散的方法。

第三,建立绿色生活方式,追求环境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环境社会学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研究正在从生产领域转向生活领域;从控制型治理转向预防型治理。改革需要可替代的清洁能源,而清洁能源需要付出特别的经济和政治代价。长期来看,要改变高耗能的生活方式,一方面改变能源结构,降低对煤炭的依赖,开发并推广新能源;另一方面,建立绿色生活方式,“站在生活者的角度”,从家庭生活方式、消费方式、闲暇方式、社会交往方式及价值观等方面倡导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的良性互动,才能最终实现社会和环境的循环发展。正如英国人为之抗争却最终放弃的家用煤炉,我们也必须放弃某些事物和观念,才能赢得清洁的空气和纯净的天空。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4

1 我国雾霾的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作为一个煤炭大国,能源消耗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大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近几年,大气污染典型地表现为雾霾污染,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以 2015 年冬季为例,雾霾污染尤为严重,全国各省市的空气质量均堪忧,北京市首次雾霾红色预警,中小学全部停课,这样的现象在以往是不存在的。其他省份如河北、河南、山东、江苏等地同样出现了严重的雾霾天气。

 

2 我国雾霾治理法律的现状

 

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雾霾污染。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1)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2)《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2013 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由国务院,是新形势下专门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而制定出来的总体计划;(4)地方性规定,如《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5)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条例,也可以看作《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实施细则,如《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体现了地方政府细化上位法的努力。

 

3 我国雾霾污染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滞后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经过两次修改,但立法总是滞后于经济,现存法律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政府协调机制与企业和公民还不能达到统一战线,在治理工作中不能做到同时治理、同时行动。

 

(二)现有立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纵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多处表述为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制定,而这一说法,使得很多治理工作并不能得心应手,反而多添空泛之谈。因此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当增添对具体解决措施的详尽解释,避免一些法条过于抽象,缺乏事实细则,使具体问题得到具体分析,使《大气污染防治法》形成系统而完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协调和统一。

 

(三)大气污染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环境保护法》中,制定了关于环境污染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环境破坏所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环境的污染问题可以经过一定时期的治理,但是环境的破坏却要难以恢复,大气污染同样如此,一些大气污染事件高发区,长时间定会造成生态失衡,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

 

(四)大气污染赔偿制度不健全

 

政府在进行引导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尚未对受侵害人进行扶持和引导,导致一些污染主体不明确或者无力承担赔偿额度,以及因因果关系不明确无法进行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受害者丧失环境权益。此外,环境赔偿执法问题困难也是处理损害赔偿的瓶颈所在。

 

(五)大气污染监测体系不完善

 

尽管我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管理大气污染,但真正的环境监测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大气污染监测控制技术尚不能达到良好的标准,对治理工作造成一定的阻碍。

 

4 解决雾霾污染防治问题的法律制度对策

 

(一)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

 

环境法是公法,因此在讨论环境法问题中,要结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方面来看待环境污染问题。在污染者付费的制度中,污染单位对于排污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恶化,要对污染群体做出相应的补偿。在今后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要将破坏大气罪单独设立新罪名,更加详细规定具体的惩处措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二)增强执法的可操作性

 

在此状况下,政府在做决策时,要尊重国家和公民等利益的相关主题,符合环境治理原则和生态环境的需要,作出切合实际可行的方案,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市场调解和非政府间调解的大调解格局,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利益,才能使执法工作得到最大程度的配合。

 

(三)明确各类大气环境责任主体

 

针对不明确责任主体的情况,我国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型赔偿制度。对责任主体不明确,大气污染事件因果关系不清晰,侵害人无力赔偿等现象,政府应当发挥及时,充分和有效的手段帮扶被侵害者,使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

 

(四)建立完整的法律监测体系

 

PM2. 5的关注指数急速飙升,对于完善其监测系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完善系统的同时,也要加强对PM2. 5的法律支持。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同地区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同时完善各地区的监测指数和质量标准,对于相对发展迅速的城市,提高监测设备,严格环境标准,限制机动车尾气排放以及废气的排放,建立起完整的PM2. 5监测体系

 

(五)注重与国际大气污染立法衔接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5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清洁空气:立法模式:环境保护法

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目前,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尽管总体上与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有了很大改进,但与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要求依然有较大的差距,科研学术界对目前的修订草案也依然有很多分歧和争议。新《环境保护法》的许多精神以及一些有意义的条款都没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得到体现,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立法模式、目标导向、政府责任、制度逻辑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为了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得到一个真正向大气污染宣战、让老百姓对蓝天有期待的“清洁空气法”,提出五条框架性修改建议。

尝试改革立法方式,建立科学立法新模式

尽管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新《环境保护法》为新时期科学立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模板。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框架要求,环保立法工作近中期将面临着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为更好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真正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需要提高到国家层面,建议尝试改革立法模式,突破部门立法的限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让公众和专家充分参与立法过程。法律制定要突破传统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即使无法做到像近300页的美国《清洁空气法》那样详尽,也要尽可能成为一部职责清晰、规定详细、可实施操作的法律,为重拳治霾、铁规减排、依法行政、环境法治奠定法律基础。

如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这种惯例去制定单项法,那么上位法应该是“环境污染防治法”,而不是《环境保护法》。建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吸取《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经验,将现行的以原则性要求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扩充成为包含详细法律规定的“清洁空气法”(以下统称“清洁空气法”),以增强法律在实施中的实用性和权威性。根据行政程序,以往的做法是先由全国人大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再制定实施细则,环保部门再制定实施办法,地方人大或政府再制定条例和规定。这样一方面造成实施时间拖延很长;另一方面留给行政部门很大的“法律空间”和“自由裁量权”。

明确清洁空气目标,支撑环境管理转型

防治环境污染是我国环境立法一直以来围绕的主题,其重点是对各种污染源的排放行为做出法律规定。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立法目标应该适时进行调整,清晰树立面向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的立法新思维,为全面实现环境质量导向的环境管理转型提供法律支撑。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实现向环境质量管理转型的法律、体制和公众基础。为此,建议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名称直接修改成“清洁空气法”,作为面向民生、科学立法、依法治国的突破口,切实推进空气污染依法治理工作。而且,建议已经启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准备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更名为“清洁水法”和“清洁土壤法”或“土壤环境保护法”,为支撑面向环境质量的管理转型提供法律保障。

清洁空气是确保公众健康的必要条件。建议把保障公众健康放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首要位置,“清洁空气法”要体现这一要点。政府部门不应回避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在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要加强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干预这种影响的有效措施。建议“清洁空气法”要在条款中具体体现新《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要求,把大气污染的健康影响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健康效益落实到法律条文中。例如规定建立更加有效的灰霾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以及根据对健康影响的干预效果评估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效等。同时,建议增加法律条款,明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政策的制定要求,要进行社会一经济一技术一环境综合分析,特别是费用效益分析和公众健康影响评估。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建立达标管理机制

“清洁空气法”要充分体现污染源对排放达标(包括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负责、政府对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负责的总体立法思路。明确空气污染控制或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期限,真正落实辖区政府改善空气质量的责任。建议在“清洁空气法”中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最终目标,通过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或防范大气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授权政府对未来可能恶化的大气环境问题尽早进行预防和应对,以避免类似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和PM2.5污染防治工作启动太晚,错过最佳控制时机的情况再次发生。由于“十一五”期间没有对氮氧化物采取总量控制措施,导致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升了37%。为了让百姓看到我国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建议国务院明确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时间表,在“清洁空气法”中明确国家空气质量达标的期限,在“十三五”期间至少有一批城市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如果不能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时间表,则建议增加一项要求“各级政府2016年6月5日之前本地区空气质量标准达标期限,并向社会做出承诺”的条款。

考虑到大部分城市目前都达不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因此不达标城市必须实行严格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这是“清洁空气法”要重点解决的根本问题,也是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根本途径。建议新的“清洁空气法”专门设立一章对此做出详细规定,给出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别对目前已经达标的、近期(如五年)能够达标的、中远期实现达标的城市提出空气质量管理要求。对于不达标地区和城市,新法律应该亮出几个“杀手锏”,如党政同责、区域限批、行业限批。考虑到目前城市群的迅速发展,法律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和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的协调也应做出规定。在达标规划的技术层面上,要注意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之间的转换关系以及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生态保护的协同问题,注意排放总量控制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主要“双高”行业的生产总量控制的关系,明确提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优化减排管理模式,理顺总量控制机制

污染减排是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支撑手段,是实现蓝天白云的“硬道理”。但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基于技术可行性和基于减排潜力测算的总量控制,总量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企业达标之间存在着脱节。随着以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的确立,“清洁空气法”需从立法层面调整优化污染减排的手段与模式,制定、实施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多种污染物环境容量控制方案,提高总量减排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此,建议将现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嵌入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框架中,运用污染源达标排放、超低排放、最佳可行技术改造等多重手段,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对于远距离传输的高架点源以及可监测、可统计、可核实的大型污染源,实施全国和区域总量控制;对仅限于局地影响及监测、统计基础薄弱的污染源、污染物,以治污减排工程、技术、管理、政策推动作为重点,强调地方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对排放标准实施的监管。

新的“清洁空气法”还应理顺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多种排放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目前,上述手段之间尚存在不衔接和相互矛盾的问题。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全国所有燃煤电厂若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三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约为500万吨;而按照“十二五”总量控制要求,除烟粉尘外前两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为1 550万吨;若所有燃煤电厂都实现超低排放,即烟粉尘排放浓度10毫克/米3、二氧化硫35毫克/米3、氮氧化物50毫克/米3,上述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计为160万吨。因此,建议“清洁空气法”进一步理顺质量达标、总量控制以及达标排放三者之间的关系,以质量达标确定总量控制目标,以总量控制作为制定排放标准的依据,通过排放标准的修订来实现总量控制和质量达标。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国务院和环保部都一直没有出台详细的法规。“清洁空气法”应该明确这项制度与企业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将来的环境税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为应对当前企业排放普遍超标问题的法律“底线”,建议“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全面实施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监督的关键法律依据。

强化经济激励手段,全面公开环境信息

目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没有充分体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多元共治,多策并举”的思路。草案尤其缺乏对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总体上看,这一立法缺陷与我们以往要求企业“必须怎么干”的传统立法模式有直接关系。因此,“清洁空气法”除了要关注不同污染防治对象之外,还要特别注意平衡好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包括媒体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确立清晰的政府主责、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因此,“清洁空气法”要特别强调地方政府以及非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对清洁空气“督政”给出具体规定和法律依据。

建议“清洁空气法”要确立法律、行政、市场和信息多种手段“并举”的框架。特别是市场经济激励型政策,也是需要政府出面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因此,建议“清洁空气法”把一些目前试点证明有效、可以全面推广的经济政策予以固定化,如排污权有偿使用、环境责任保险、大气治理补偿、环境税费等制度,对于那些没有全面试点但有很好发展前景的经济政策手段给出一些鼓励性的法律条款。

环境法治最基本的保障是环境信息公开。新《环境保护法》的最大亮点也在于此,其用单独一章确立了信息公开在环境保护中的独特地位。新《环境保护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力,而且环保部门也应该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便利。建议在“清洁空气法”中,将企业排污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专门形成一章,并制定可操作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违法举报奖励制度。还要特别设立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负面清单制度,以全面建立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制度。

主要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EB/OL].2014-11-30.ht tp:// npc. gov. cn/npc/xinwen/lfgz/flca/2014-12/29/content_1891880. htm

[2]EPA. Clean Air Act[EB/OL]./ epw. senate. gov/envlaws/cleanair. pdf.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6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肖翊/摄

1987年中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基础性法律文件《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后根据需要先后在1995年、2000年作出修改。《大气法》前两次修订分别间隔8年和5年的时间,而从第二次修订到现在已经有15年的时间。

在严峻的空气污染挑战面前,需要再次审视这项法律:哪些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哪些法律障碍还需要解决? 如何更快地大幅减少污染,换来更清洁的空气?

2014年12月22日, 新修订的《大气法》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经济周刊》从多个渠道获悉,《大气法》修订将有望在今年完成。由清华大学、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复旦大学、 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环保部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等十家中国清洁空气领域的核心科研院所发起成立的中国清洁空气联盟日前《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下称“《建议》”)报告。

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主任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建议》是希望突出《大气法》修订中需要关注的几个关键问题,并收集整理多方的建议,希望可以引发更广泛和深入的讨论,为法律修订提供有益的参考。

建言一

空气质量标准可否5年一评估

――之前的标准16年未更新

《建议》认为首先应该建立空气质量标准更新的长效机制。现行的《大气法》仅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未规定一个明确的评估和更新机制。之前的空气质量标准是在1996年修订的,16年后才更新,而在这16年间,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以及空气质量对公众的健康影响均发生了较大改变,标准的更新在管理对公众健康有重要影响的PM2.5污染上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建议《大气法》修订中应确立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估和更新机制,如规定至少每5年评估一次是否需要修订标准,并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及多方参与。

建言二

完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

――只有新建期审批,缺少运营期监管

《建议》认为,现行《大气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目前尚无更详细的规定。实践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随着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其制度形式和监管方式主要通过地方试点摸索而成,加上地方环境管理能力的限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发展成为全面系统的监管手段,而是沦为简单的“发证―换证”流程,加之欠缺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因此未能有效服务于大气污染源的有效监管。

专家呼吁,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一种污染源监管制度,中国学了差不多20年了,但到现在没弄懂、没学会。在《大气法》修订中,应该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予以完善,将其作为规范企业排污和政府监管的核心制度。

“目前的排污许可证仅仅是一张纸,而且是主要针对企业或者建设项目在新建期的一个前置的审批。目前我们非常缺乏企业和项目已经完成审批、进入运营期后的监管。”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主任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美国的排污许可证详细记录企业运营期间所有的排污设施和排污情况、各个排污设施所用的排污标准等信息,方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管。目前我们没有这样的监管体系,企业和项目运营之后的管理要求非常少。应该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真正落实,使企业在运营阶段受到很有效的监管。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肖翊/摄

“我们业内有一个玩笑:排污许可证制度之所以没有被好好地推行,是因为翻译有问题,翻译成了‘许可证’,这样就让大家认为这是一个项目上马之前必须要获得的一纸证件,获得之后就安全了。”解洪兴说,中国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把“许可证”的概念转变,它不仅是项目上马的时候要用的,而且是对项目长期运营监管的一套管理机制。

建言三

应责令污染者治污,赔偿受害者

――变“抓人关门”的处罚老路,为赔偿终身制

按照现行的《大气法》,最高处罚金额是针对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事故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次送审的《大气法》修订稿中,这一条款已被取消。如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认为,修订《大气法》,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有几个原则要遵循:一是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否则企业在治理污染上是没有积极性的;二是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这种责任是终身的、不可推卸的,日本发生水俣病已经50年了,排污的企业到现在还在赔偿;三是必须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环境那部分的非法所得通过计算要全部没收,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倾家荡产。

另外,国外对责任者的认定是越多越好,因为形成大的环境污染不是一个老板、一个企业赔得起的,相关连带责任人,包括给企业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从企业分过红的股东,只要是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起的时候,相关金融机构、投资方等都要连带追究。

杨朝飞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此次《大气法》修订,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武器,但在执法中要转变一种观念,过去我们执法,谁违法了,就严厉处罚谁,该罚款的罚款,该判刑的判刑,但是我们的环境法治是为了解决大气污染,把企业罚破产了,把负责人抓起来了,最后的污染由谁治理呢?污染受害者的损失由谁赔偿呢?

“解决环境问题,不能仅仅满足于罚款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罚,要让老百姓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我们的法律有很大的缺陷,对环境责任的认定有缺陷,把人处理完了,案件就算完了。”杨朝飞说。

建言四

解决环保执法缺钱、缺人难题

――环保部门应单设大气防治机构

杨朝飞表示,现在我们国家的环保执法面临一个很大的尴尬,即违法的人多,但是环境执法不到位。环境执法不到位将带来两个方面的社会不公平:一是在排污者与污染受害者之间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排污者获得了超额的利益,而污染受害者却承担了环境的代价;二是在排污者之间也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

在很多专家看来,环境执法不到位,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缺少具备相应素质的执法队伍。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部主任沈晓悦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企业肆意违法的成本低、环保部门压力大,执法能力不足。县一级的环保部门由于编制问题缺乏人员、技术、知识储备。“我国的公务员编制对于国家来说是各个部门总量控制的,环保部门要增加就必须要别的部门减少,所以虽然环保部门呼吁了很久,但是还是控制得很严格。”沈晓悦说。

《建议》认为空气质量管理应当按照科学指导决策的原则,推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的模式。若要决策有较好的科学基础,则需要大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的支持,包括监测数据分析人员、空气质量模型技术人员、经济专家、能源专家、交通专家等。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7

DOI:10.16640/ki.37-1222/t.2017.12.257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过度重视济济利益的提高,从而导致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甚至到了人人都“谈霾色变”却又无可奈何的地步。全国各地的空气质量纷纷突破历史极值,黄色预警频频出现,人们已经开始觉醒和深刻的意识到了大气污染给生存和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大气污染防治已然成为新闻焦点和网络热议话题,“消除雾霾危害,重现碧水蓝天”成为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如何在面对治理污染管理方面做到“零容忍”、废气治理“零排放”做到监管到位,治理到底,法律责任到人才是我们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1 目前大气污染监测实时状况分析

1.1 政府监管大气污染缺乏“力度”

政府管理存在弊端,管理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扩大招商引资,和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盲目引进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对节能减排执行力度不够坚决。视相关法律而不见,或者ο喙胤律制裁不够严格,惩罚力度不足以起到法律的威慑作用。甚至更有相关职能部门执法和监管不严格,谎报和随意篡改大气污染测数据,导致大气污染越来越严重,治污抓不住重点找不到“源头”。

1.2 法律监管“空白区”被无情利用

政府部门“各扫门前雪”,没有明确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和相关部门缺乏沟通联系,不能做到联合执法,导致执法力度不严,执法效果不明显,遇到责任相互“推皮球”,给环境污染制造者带来可乘之机。甚至有的个别管理和审批部门“监守自盗”、“蒙混过关”情况严重,利用法律“空白”打球,为了自己的私利,走关系、开绿灯,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违规审批。最终危害了空气环境,导致了大气污染严重化,损害了大家的利益。

1.3 对“清洁型”新能源开发利用不足

当前经济发展迅速,我国政府过度依赖煤炭、石油等易污染能源,对煤炭燃油的高效清洁利用率低。过度依赖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的税收,从而忽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导致高污染源头没有得到严格控制。大量低产能、高污染的企业和设备改进和淘汰缓慢滞后,对相应的清洁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电能等开发利用利用率相对滞后和科研的投入经费不足,只做表面文章没有做到深入研究,导致大气污染逐年加重。

2 狠抓治理根源大力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1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树立污染防治“红线”

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确定治理环境一把手责任制,出台和修订新的《环境保护法》并环境保护列入《宪法》要求,对违反法律进行严惩。对相关责任要具体,实行一把手环境治理一票否决制,加大治理大气污染保护环境的力度。对在环境保护治理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严格按照法律严惩,树立法律的威信和威严,强化了环保部门的权利责任,加强处罚力度做到源头治理对症下药,让大气污染成为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2 加强治污“源头治理”杜绝“治标不治本”

政府要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重拳出击,做到多部门联合执法责任明确、执法严格。审批严把源头审批质量关口,做到各部门职责明确,审核严格,责任终身制,杜绝在项目审批和环保验收时找路子、走关系的现象发生,让环境污染制造者无可乘之机。对污染企业和项目进行严格处罚和停产处理,并限令期限整改,并对其进行随时检测,对环境监测的结果向公众公开,防治其污染排放死灰复燃,从而体现了源头治理避免了以前末端治理的弊端。

2.3 逐步淘汰高耗能产业加强新能源广泛利用

逐步加快淘汰低产能,高污染的企业和作坊,对供暖和热电等重点耗能企业实行集中管理和排放标准的整体改造升级,严格控制废气排放。对汽车制造和炼油企业严格把控和提高燃油效率,严格排放标准,加快对现有机动车尾气排放升级改造做好节能减排。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引进新工艺,改进新设备,实行清洁能源生产,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来逐步代替和淘汰火力发电。加大清洁能源产品的研发投入,引导人们低碳出行,提高环保意识。

3 小结

大气环境污染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也为生态发展带来挑战。而且大气污染呈日趋复杂的趋势,因此控制大气污染势在必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当今社会的需要,只有采取可行的防治对策,政府、法律和环保等各部门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积极配合,才能杜绝以往治污中“亡羊补牢”的做法。合理优化能源结构、做好节能减排、推进清洁生产、不断加强环境监管力度、积极做好大气环保宣传工作、开发清洁能源、搞好环境监测、植树造林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才能从根源治理大气污染,也是我国维持生态发展的长久之策。

参考文献:

[1]林毅伟.大气污染环境监测与治理研究[J].低碳世界,2016(22):15-16.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8

近年来,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住房条件大幅度改善,装修也越来越豪华,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亦日趋严重,因而室内环境污染已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1.室内空气污染的定义

室内空气污染是指在室内空气正常成分之外,又增加了新的成分或原有成分浓度的增加,其数量、浓度和持续时间超过了室内空气的自净能力,使空气质量发生恶化,对人们的健康和精神状态、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影响的现象[1]。

2.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

据调查,目前使用的大部分建筑装饰材料不同程度地含有有机溶剂、甲醛、苯、氯化烃等有机物,其中甲醛、苯、三氯乙烯等是已知的致癌物质,常见的室内空气主要污染物有以下几种:甲醛、苯、二甲苯、甲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

3.室内空气污染的研究进展

3.1国外室内空气污染的研究进展。国外室内空气污染问题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但从60年代开始才有了关于室内空气污染健康效应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各种人类活动引起的呼吸性健康疾病 [2,3]。此时,欧美等他国家开始大量使用甲醛制品,其中,甲醛泡沫树脂隔热材料在那时曾被大量用于构建房屋,致使大量甲醛释放到室内,引起居住者急性中毒,甚至引起中毒性肝炎或过敏性紫斑。这些问题在当时引起很大的震动,于是,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化学化工和建筑装璜等专业的工作人员都围绕着甲醛污染问题,相继开展了环境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观察、毒理试验、工艺改革及相应的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

1983年,世界卫生组织开展大规模调查,初步掌握室内空气质量问题的成因、现状和危害。1974~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召开了8次关于“室内空气质量与健康的会议,此外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在1989~1993年间进行了来自14个国家的200名专家参与的有关室内空气方面的调查研究,在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世界卫生组织于1989年提出空气有机污染物的分类,得出挥发性有机物对人类危害的试验性结果[2]。1991年,美国采暖、制冷与空调工程师学会与国际建筑研究学会联合召开了首次健康建筑与室内空气质量国际会议。期间,许多学者进行了很多相关的研究,室内环境污染也逐渐发展成为比较科学完备的研究体系,从污染物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污染分析模拟,到质量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污染物卫生标准等各方面都比较深入。

与此同时,室内环境管理机构也开始在发达国家或地区形成,如美国环保局于1988年在其空气与辐射司下设了室内空气质量程序办公室,1995年又与较早设立的氡分部合并成立了室内环境处,并附设了两个与室内环境相关的国家实验室,在相关部门设立了室内环境的监管、执法机构;从1993年到现在,美国还将每年10月份的第3周作为国家氡活动周,使室内环境质量控制成为全民行为,在学校里都设有室内环境协调员,管理和督导室内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控制。法国政府也于1999年底成立了国家室内空气检测站,并从2001年开始,每年在全国选择1000个监测点,对典型室内场所的氡、铅、霉菌、过敏源、人造矿物纤维、杀虫剂及烟草烟雾等10多种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并向公众通报检测结果。

日本、意大利、德国、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了控制,分别制定了本国的室内环境质量标准。美国一般引用美国环保局已有的环境空气监测分析方法和采样方法,或制定适用于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的分析方法,如美国新泽西州环保局 2003 年4月颁布的程序文件《室内空气中 VOC采样及分析规范》、威斯康新州公众健康局的专业导则《化学蒸汽入侵下居室室内空气》、克罗拉多州公众健康与环境有害材料管理局的《 室内空气样品分析导则》等。

目前,国外研究的几个主要方面有:室内生物性污染物的研究、室内污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污染物暴露评价、计算机模拟技术、室内空气污染模型建立研究、室内污染控制方法研究以及室内二次污染的研究。

3.2国内室内空气污染的研究状况。我国最初大规模出现室内空气污染是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室内空气质量的不断恶化,人们开始关注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国家开始重视室内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预防医学工作者开展的有关室内空气质量研究,主要集中于燃料燃烧、烟草烟雾和烹调油烟的研究。90年代初期,随着房屋装修日益普遍豪华化,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来源也越来越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对室内空气质量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且从国家层次开始着手室内空气污染的控制工作。政府和科研人员对室内建筑装修引起的室内染研究更是关注,在继续早期污染物研究的同时,科研工作者又进行了甲醛、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多环芳香烃等污染物的研究[3]。

卫生部于1999年开始组织了室内空气卫生监督管理方法的调研工作,并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牵头进行了有关文献调研及专家走访,主持召开了由全国25个单位参加的起草工作会,形成了“室内空气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正在加紧制定配套的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继续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收集我国室内空气污染的背景资料,完成了《室内空气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1年7月启动了人造板、涂料、壁纸等 10 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起草工作,并于当年12月正式颁布。10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室内装修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加工工艺、使用过程等各个环节中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氨、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氯乙烯单体、苯乙烯单体、可溶性的铅、镉、铬、汞、砷等有害元素以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的限量值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2001 年11月26日,建设部颁布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分别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在建筑和装修材料的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提出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医学安全所于2003年联合出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一书,这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全面评价提高了科学依据,对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切实提高我国的室内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目前我国建筑、环保、卫生等部门都在开展室内环境质量监测,各部门均制定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以及《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1〕255 号)等。崔九思主编的《室内空气污染监测方法》、《室内环境检测仪器及应用技术》,周中平等编著的《室内污染检测与控制》等著作对室内空气监测的采样方法、分析方法进行了研究分析,并介绍了国内外最新的仪器分析手段。

我国研究工作刚刚起步,相继开展了一些工作,如不同地方、环境场所中室内污染物的检测及其污染物对人体的刺激影响,少数单位利用环境舱室对材料的释放量和材料的毒害、毒性进行模拟研究,污染控制技术的开发研究,例如严彦等[5]利用小型环境室测定和探讨了国产木制板材的甲醛释放规律;白志鹏等[6]进行了室内混凝土墙体中氨释放规律的模拟研究;韩克勤[7]对室内材料和用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速率和规律进行了试验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大多集中在一些大城市或在试验条件相对稳定的实验室进行的,可利用的数据资料有限。

如何降低或消除室内空气污染物也是近年来政府和科研人员关注的重点。室内空气污染控制的途径有三大类,即源控制、通风和空气净化。对于源控制,我国现阶段主要是通过实施《限量》法规和改进生产工艺来进行;通风是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减少病态建筑综合症的重要途径,但是增加通风所带来的能耗增加也不可忽视。因此,我国研究人员一直致力于如何合理进行室内通风的研究,如马仁民 、沈晋明 、吴果[8-10]等人研究了通风的有效性与室内空气品质的关系等。近年来国内采取了催化转化、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及其组合技术等治理室内污染物,以期降低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给人们创造健康的生活空间。如杨瑞等[11]用光催化氧化法处理甲苯的静态试验;陶跃武等[12]使用光催化氧化法处理丙酮和乙醛,肖劲松等[13]在4m3的测试室中利用纳米Ti02涂料光催化降解甲醛,以及用纳米催化剂降解室内污染物等。

参考文献: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司,中国环境科学会.室内环境与健康[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Steve MHays,Ronald V Gobbell,Nicholas R GaniCK. Indoor air quality: solution and strategies[M]New York:Mc-Graw Hill Inc,1995

朱利中,刘勇健,松下秀鹤.室内空气中多环芳烃的污染特征、来源及影响因素分析[J]环境科学学报,2001,21(1):64-68

徐东群,崔九思,韩克勤,等.室内空气污染卫生监督管理研究进展[J]第二届全国卫生监测工作研讨会,2000,1:23-24

严彦,王光学,杨旭,等.木制人造板材甲醛释放规律的研究[J]环境科学学报,2003,23(1):134-137

白志鹏,王宗爽,贾纯荣,等.应用环境舱研究室内混凝土墙体中氮的释放规律[J]中国环境科学,2003,23(2):117-121

韩克勤,井海宁.室内材料和用品挥发性有机物释放速率测定和释放规律[J]中国环境卫生,2002,5(1):190-205

马仁民.通风的有效性与室内空气品质[J]暖通空调,2000,30(5):20-23

沈晋明.室内空气品质的新定义与新风直接入室的试验测试[J]暖通空调,1995,25(6):30-33

吴果,龚毅.满足室内空气品质要求的通风量计算[J]郑州纺织工学院学报,1998,9(2):20-25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9

0.概述

我国的农业生产事业,相对于过去有了质的飞越,随着经济腾飞,农业生产越来越倾向于机械化和自动化,尤其是在大规模喷洒农业、化肥及污水等垃圾处理不当时,所带来的环境污染是不容忽视的,对土地、空气、水资源和生态平衡都产生了影响,对此应从农药、化肥本身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进行严格把控,建立相应的政策法律法规,尤其迎从新认识科学化的施肥和喷洒农药技术的重要性,按大自然生态原理与农业技术结合产生有机农产品,科学有效的对农业土地及水资源保护等,这些措施是实施都可以阻止农业生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现象。

1.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现状

农业生产中的污染物虽然没有工业污染带来的危害那么直接,但多种环境状态都遭到了破坏,分别是土地资源污染、水资源污染、空气环境污染和当地生态环境的污染,下面分为三点进行分析:

(1)土地资源污染,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位,耕地面积居世界第四位,但这样的数据没能一直维持,因为在2009年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由于退耕、沙漠化和灾化的发生让我国的耕地面积在逐渐减少,在2008年末时只剩下了约18.3亿亩,所以我国的耕地人均面积并不富裕,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农用土地的污染愈演愈烈,现代耕种主要依靠化肥和农药来帮助农作物的生长,但这样长期使用农化产品的危害就是土壤结构被改变, 导致土壤中的有机物含量大大减少, 让本身肥沃土壤的产力每况愈下,然后为了提升产力,再次施加更多的化肥和农药,如此形成大量恶性循环,最后将导致土地彻底不能继续耕种的后果。

(2)水资源污染,我国的人均水资源分配在全世界一直处在下游位置,而农耕所用的恰恰又是可以引用的淡水资源,对于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就是对未来的下一代最不负责的体现,对于农用水资源的污染,化肥、农药、排污和农膜都榜上有名,化肥的使用据有关部门统计“按播种面积计算,我国化肥使用量40.0 t/km2,大大超过发达国家规定的22.5t/km2的上限”[1]这样的用量直接将化肥中的氮、磷、钾等化学元素会被带进河流从而污染了水资源。农药同样带来的污染同样可怕,由于机械化大面积喷洒,导致农药必须用更大的量才能覆盖到农耕作物上,这样多余的农药会被各种渠道带入到水体河流中从而污染了水资源,农业生产的排污并不是指有毒有害物排放,而是畜牧和家禽养殖中产生的粪便、壳蛋、血水甚至尸体被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其造成这些污物与水源溶解发酵变质,让河水变成了死水臭水。再有就是蔬菜大棚的广泛运用,让家家户户一年四季都能吃上新鲜水果蔬菜,但使用后的农膜确实实实在在的白色垃圾,由于其特殊化学构造器不容易降解,不能焚毁都让这种白色垃圾,无法回收结果污染了水资源。

(3)空气资源的污染,空气作物我们每时每刻生存的必须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去年北方地区大面积雾霾就是空气污染的最有利证据,雾霾虽然不是农业生存污染空气导致的主要原因,但是空气的质量是有众多因素积聚而成的,所以在保护土地和水资源的同时,农业生产中产生的空气污染也应予同样的重视。农业生产里的空气污染主要是来自,秸秆的焚烧,如今农村的生活水平提高很多,以前靠秸秆生活或者喂牛养羊的生活方式已经被电器化所替代,所以导致大量的秸秆被废弃和焚毁,这个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气体,会随着风向漂浮到空气中,甚至形成了可吸入颗粒物。还有一项污染就是农药的喷洒,刚才我们提到过多的喷洒农药一部分会落到河流里,另一部分就会漂浮于空气中进入云层,如果其中的氮元素堆积过多就会产生温室气体形成严重的“温室效应”。

以上几点就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会危害到环境的几种主要内容和现状。

2.农业生产环境污染治理对策 从上面的现状来看,农业生产中的环境污染在“海、路、空”三方面都已经被染指,如果要治疗这种环境污染情况可以分为两方面入手

2.1建立法规改变思想

尽快设立相应的法律来约束环境污染行为,现状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还应当在此基础上设立相关污染的防治法案,加大对农业生产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义务,这样可以从法律角度对污染人或单位进行约束作用。还应该从思想上改变农业生产者较弱的法律意识和保护环境意识,应当在农村的中小学校里开始普及环境保护常识和知识,还应经常性的的对乡镇尤其是农村的农业生产者宣讲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充分意识到保护环境对于我们当下及未来生活的重要性及特殊意义,这项对策应配合指定相关法律法规一起实施效果会更好。还有就是各地的政府部门要首先改变传统农业生产中的落后思想,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改进方法的学习,从而带动管辖区域的农业生产者更快的接触到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生产方式,而且政府还要“疏堵”同时进行,对当地环境进行监测管理,制定有关农业生产中环境保护的奖惩制度,加强对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2.2改变现有技术

学习先进经验 首先要对污染的源头进行治理,污染土地和水源的主要是农业、化肥和农副产品排污造成的,对于大规模的农药和化肥进行疏导,走生态农业道路,全面的有效的推广无公害综合防治的新技术,对农药、化肥的制剂进行全面的升级,让专用型肥、复混型肥、生物型肥等等新型肥料运用到实际农业生产中,农药方面加大资金投入,购买高效新型的防虫农药,脱离原来的“以多靠量”的喷洒模式,对于污染水资源的污水直接排放,垃圾随意堆放的行为要坚决禁止,在处罚这样行为的同时,建设污水回收管道沟渠,将污物汇集在一起,进行集中的污水处理,在一些较偏远的地区,可以由政府补贴农户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备,以保障水体质量。最后,对于垃圾和农作物副产品的焚烧上,也应当进行集中管理,进行垃圾回收和分类,是一个可行的方式,将可降解与不可降解回收或再利用,对于需要焚烧处理的可以回收用作新能源的研究和开发。

总之,农业生产中的环境污染治理要遵循大自然的生态系统进行建设,争取早日走上绿色农业,生态农业的道路。

3.结语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10

1 跨界大气污染的界定

 

本文中的跨界大气污染一律是指跨越一国领土、管辖或控制边界的大气污染。

 

从环境生态学和国际法角度分别来看,跨界大气污染会有不同的涵义。环境生态学中的跨界大气污染主要是指来源于一国领土管辖范围内的物质或能量破坏了他国乃至全球处于动态平衡中的大气环境系统。国际法上的跨界大气污染概念较之环境生态学上的概念更为宽泛,不仅包括大气污染的物理化学过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还包括了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经济作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有害影响。

 

迄今为止,国际法尚未对跨界大气污染进行定义,更未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虽然学界对跨界大气污染有一些关注,但缺乏令大多数人赞同的定义标准。现有的一些国际法成文法律文件中对“跨境污染”和“大气污染”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国际法协会1982年在蒙特利尔通过的《适用跨国界污染的国际法规则》中规定:“跨界污染指污染的全部或局部的物质来源于一国领土内,而对另一国的领土产生后果。”[1]此外,部分欧洲国家以及美国缔结的《远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中也对“空气污染”作了明确定义,其第一条规定:“空气污染是指人类将有害的物质或能量直接或间接地引入空气,以致造成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损坏物质财产、减损或妨碍环境优美以及环境的其他正当用途等有害影响。”[2]

 

所谓“界”,是指不同主权国家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边界,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司法和行政区域。笔者认为,在跨界大气污染中,跟污染有牵连因素的地域与污染损害结果地应分别处于两个独立的法域。虽然一国对本国的毗邻区、专属经济区不具有“主权”性的权利,但仍具有某些管辖权,本国一些专门法律的效力及于上述区域。跨界大气污染中“界”的区域面积可能要大于一国的领土和控制范围。对于在“国际公域”如公海上发生的大气污染行为,虽然污染行为不是发生在国家法域范围内,但仍应将该种行为界定为跨界大气污染行为,应追究相关主体的国际法律责任。与跨界大气污染发生有牵连因素的法域还应包含污染致害人的国籍国、船旗国、登记国等。例如,根据注册登记而列入某一国设施的船舶、飞机等从事的跨界大气污染行为也要纳入跨界大气污染的国际法律规制体系中。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有些情形中虽然大气污染源的来源地与损害结果地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如一国领土或管辖范围内的火山爆发损害了另一国的大气环境,但这并不属于我们研究的跨界大气污染问题。我们研究的跨界大气污染问题基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必须包含人的因素,即该大气污染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人可以预见、控制的因素引起的。

 

结合上述两个国际法律文件的表述,笔者认为,可以给跨界大气污染作如下定义:跨界大气污染是指一国领土、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或者与本国有牵连因素的人为活动在他国领土、管辖或控制范围内造成的物质的、有形的且是重大的大气污染,包括对“全球公域”造成的大气污染。

 

2 跨界大气污染的现状

 

2.1 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跨界大气污染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造成跨界大气污染的国际不法行为主要包括战争行为。如20世纪90年代初的海湾战争中,伊拉克无视国际法准则,悍然非法武装入侵和占领科威特。战败后,伊拉克军队纵火焚烧科威特的众多油井,由此给科威特及其周边国家造成无法估量的大气污染。又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多国部队于1999年对南联盟发动的空袭中,使用了大量的贫铀弹,给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长期的放射性污染并持续了数十年。值得注意的是,未来国际实践中不排除会出现新型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跨界大气污染,如走私危险物品到他国造成他国的大气污染。

 

2.2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跨界大气污染

 

自从第二次工业革命以来,伴随各种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工业运用,国家、国际组织、私人(包括法人)在本国法域内从事工业生产、海山钻井采油等国际法不加禁止(国际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允许)的活动中经常给他国带来大气污染,造成损害或威胁。如上个世纪初,美、加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超高浓度二氧化硫气体越过美加边界,给美国华盛顿州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再如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2010年4月20日,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租用的钻井平台“深水地平线”突然发生爆炸并持续燃起大火,给周边沿海国家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

 

2.3 国家“主导型”跨国投资行为造成的跨界大气污染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中出现了一种比较特殊的由国家“主导型”跨国投资行为造成的新型跨界大气污染。当今,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意识日趋增强,一些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各项政策扶持鼓励本国的高污染、高耗材、高耗能的企业走出去,到境外投资设厂,甚至以国家投资的名义直接在别国投资高污染的产业,再将产品运回国内供本国消费。不管是政府的直接投资行为还是政策引导扶持下的私人跨国投资行为,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政府在此类活动中起“主导性”作用,且与别国发生的大气污染具有实质上的牵连因素。鉴于此,笔者认为国家“主导型”跨国投资行为造成的大气污染应属于一种新型的、比较隐蔽的跨界大气污染。此外,之所以将此类跨界大气污染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造成的跨界大气污染相区别,是因为前者大气污染源的来源地与损害结果一般属于同一个法域内,而后者大气污染源的来源地与损害结果地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

 

3 结语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11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2-0065-02

1锦州市空气质量污染现状

锦州市地处北方受内蒙等地沙尘影响,空气干燥,空气中浮尘较多。环境空气污染以燃煤与机动车尾气混合污染类型为主,冬季采暖期和春季沙尘天气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明显。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加重,臭氧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逐渐加重。目前城区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主要有:燃煤、工业排放机动车尾气、扬尘[1]以及其他因素。如加油站的油气家庭厨房和餐饮业油烟,露天烧烤。家庭装修的油漆。其中的稀释剂是用以稀释涂料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是不留在家装表面的[2],全部挥发到空气中,秋冬季节农村秸秆焚烧产生的烟尘等。

2空气污染源成因分析

2.1大气污染企业来源广泛

工业排放,不仅仅指燃煤企业,还有很多其他工业排放。如:化工、喷漆、油墨、印染等行业废气。还包括小锅炉,此外还有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企业。有些企业治理设施简陋,处理效率不高。有的企业为了省成本(夜间电价便宜),主要生产在夜间,甚至有的企业就是为了排污方便进行夜间生产。有的企业生产工段好多个,没污染的白天生产,有污染的晚上生产。

2.2监管难度大,取证难

有些企业的废气污染处理设施没有充分利用,甚至是在夜间非法偷排,导致实际排放量远远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尤其是在冬天(气象扩散条件差)夜间的直排偷排,白天的部分设施停运,使巨量的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被排放到空气中。大气,除了烟尘(焚烧产生)、粉尘(物理方式产生)肉眼可见[3],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都看不到,居民也不会举报。居民举报废气主要是两类:冒黑烟、有异味。偷排自然有异味,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可是即使举报,等执法部门到了,企业净化电机设备马上运行,再加上一个工业园有多家企业,大大的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2.3监管人员不足

通常一个省,几千个环保执法人员,企业数则是成百上千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责任不力,所以就像红绿灯只能靠自动监控,不能靠交警。大气监控还要依靠准确可靠的自动监控系统,不能只靠执法人员。

3大气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3.1提高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律。法律要完善,法律的层次一定要严厉。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完善大气污染环境监管体制。可以利用夜间开展零点夜查,对锦州市违规施工、渣土车违法运营、工业企业违法超标排放等行为进行督导执法,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遏制企业直排偷排。

3.2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

严禁超标车辆上路,禁止黄标车通行,渣土车、黄标车、农用车和机动三轮车全时段禁行;严控油气污染,完成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以减少尾气排放[4]。

3.3提高城市绿化率

在建成区内严禁露天烧烤,加大对施工工地、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管控力度;合理调整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非冰冻时每日增加国省干道、县乡公路和城区道路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扬尘作业频次,避免二次扬尘。

3.4配合相关法规进行宣传教育

鼓励拼车,错峰下班,运输车辆错峰上路来减少污染。

4锦州市2015年空气质量现状

2015年度锦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1.106,属中度污染水平。超标的122d中,从污染级别来看,三级轻度污染80d,四级中度污染24d,五级重度污染16d,六级严重污染2d;从首要污染物来看,84d为细颗粒物(PM2.5),5d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4d为二氧化硫(SO2),29d为臭氧(O3)最大8h平均值。2015年,该市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最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全年监测365d,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为243d,同比增加5d,空气质量优良率66.6%,同比提高1.4%。达到一级优的天数为29d,同比增加8d。

参考文献:

[1]李善强.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综述[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4).

空气污染相关法律篇12

一、引言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遇到环境污染事件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英国伦敦由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大量燃烧煤炭,烟尘超量排放,发生了震惊世界的“伦敦烟雾事件”,导致上万人因呼吸道疾病而死亡,使此次事件成为20世纪十大环境公害事件之一。自此之后,英国政府痛定思痛,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煤炭燃烧、减少尾气排放,如今大气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也得到根本改善,同时也积累了不少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经验,这些经验及教训为广东省治理雾霾天气带来诸多启示与借鉴。

二、英国大气污染防治主要经验

(一)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伦敦烟雾事件之后,英国政府非常重视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经过60余年的努力,目前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大气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与中国类似,英国早期也主要采取“末端治理”来治理空气污染。伦敦市于1954年出台《伦敦城法案》,控制烟雾排放;195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1968年修订),将伦敦治理模式普及全国。《工业环境健康和安全法》(1972)规定所有污染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有毒害气体排入大气,否则予以严厉处罚;《空气污染控制法案》(1974)规定公众对环境质量的申诉权和工业燃料含硫上限。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燃煤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进入20世纪70年代,交通污染取代工业污染成为伦敦空气质量的首要威胁,为此政府出台系列措施,包括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抑制私家车数量以及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等措施以寻求改善城市空气质量。进入20世纪90年代,英国开始寻求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综合性措施,出台了《道路车辆监管法》(1991)、《清洁空气法》(1993修订)、《环境法》(1995)、《大伦敦政府法案》(1999)、《污染预防和控制法案》(1999)及《气候变化法案》(2008)等一系列空气污染防控法案,对其他废气排放进行严格约束,制定明确的处罚措施,以控制大气污染。同时,从1995年起,英国依据当年出台的《环境法》,开始制定国家空气质量战略,规定各个城市都要进行空气质量的评价与回顾,对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政府必须划出空气质量管理区域,并强制在规定期限内达标。随后英国提出《能效:政府行动计划》(2004)、《气候变化行动计划》(2005)、《英国可持续发展战略》(2005)、《低碳建筑计划》(2006)、《退税与补贴计划》(2007)、《英国能效行动计划2007》、《国家可再生能源计划》(2008)及《低碳转型计划》(2009)等一系列计划与政策,积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1]。

英国大气环境相关法律不仅体系完备,且范围广泛,涵盖了大气污染和尾气排放的方方面面。可以说英国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就是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

(二)公开公平的公众参与模式

英国公民在环境问题的讨论、决策、监督、执行上,有深厚的自治传统和强大的社会根基。英国注重通过立法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是最早将空气治理信息向民众实时通报的国家。官方网络向市民伦敦地区实时空气质量数据以及各污染物每小时的浓度和一周趋势图。英国公民获知空气信息的途径也不被官方独家垄断。公民能直接透过《自由信息法》向政府环保机构索取相关数据,不得被拒绝。政府开设的“英国空气质量档案”网站、民间组织与伦敦国王学院环保组织合作开设的“伦敦空气质量网络”均伦敦地区实时空气质量数据。政府绝不敢指责民间监测组织“非法”、“违规”、“不科学[2]。

(三)重视发挥经济手段作用

英国不但重视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还重视通过经济手段促进企业自愿减排。经济手段强调“谁污染、谁治理、谁花钱”,除可增加政府财税收入外,经济措施同传统的行政命令相比具有持续的刺激作用,通过环境成本内部化,鼓励人们采用更为有效的方法减少环境污染,削减污染物数量,逐渐形成自愿减污的环境治理方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就开始通过征收环境税、排污权交易、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达到降低治理成本,提高环境治理效率的目标。作为经济干预手段,财税措施对改善英国环境质量效果明显。

(四)注重科技创新及应用

在英国治理空气污染的过程中,科学技术发挥了关键的指导性作用。英国政府鼓励企业采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改革生产工艺,优先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这是防治大气环境污染的根本途径。政府层面上,积极组织、引导和企业生产采用先进工艺;通过经济手段促进企业自愿采用先进技术减排,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通过公众参与和社会激励手段,迫使企业淘汰落后工艺,积极采用更好的减排技术。

三、广东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与挑战

(一)大气污染源排放结构复杂

目前,广东大气污染正在从煤烟型污染向煤烟型和机动车尾气型污染相复合转变。在城市内部,各类排放源在不同的高度、不同的地理位置排放多种污染物,构成了复杂的大气污染排放结构。

(二)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逐渐提高,国家也适时收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广东部分城市大气污染物整治工作压力巨大。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由于占全省近80%的多种大气污染物在这一狭小空间集中排放,对珠三角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带来巨大挑战,使珠三角成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大气复合污染的典型地区。

(三)多方参与、多措并举的污染治理模式还未完成建立

广东省在大气环境立法和相关政策标准制订方面,还有巨大的改进空间,特别是在公众参与机制、促进企业自愿减排的经济激励政策等方面还没有形成较完善的体制。

四、启示和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机制

财税约束与财税激励是英国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环境治理的显著特征,英国经验表明,完善、有序的排污权交易体系对鼓励企业改进工艺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发挥着重要作用[3]。广东省也应借鉴英国经验,注重采用经济激励方法实现大气环境治理目标。目前,我省已经初步建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仍应配套完善财税政策,简化行政干预,充分发挥财税作为环境治理的市场调节作用,对主动进行节能减排和设备改造的企业提供资金扶持,实现奖罚结合的治污方式;同时,应健全交易市场的监督制度,履行政府部门在排污权交易中的监管职责。

(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

完善法规规章。加快《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原则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健全标准体系。加强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修订和完善广东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体系。

(三)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从英国公众参与实践成效看,公众参与不仅提升了公民的环保意识,又对政府的环境行为施以重大影响,倒逼政府谨慎处理环境议题。建议广东省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将公益诉讼引入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将其纳入普通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进而形成系统有效的环境权益救济制度,将公众日趋增长的环境权益诉求纳入规范有序的管理中,更好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通过地方立法赋予公众对环境执法行为的监督权,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监督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协助环保部门查处大气环境违规违法案件的途径与方式。

(四)强化科技支撑。

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都离不开技术进步和创新。要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领域软科学研究力度,加强相关技术、工艺的研发与应用,切实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能力。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发展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相关技术产业,支持环保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废气处置和利用的产品、设备。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人才与队伍建设,加强人才交流与人员培训,切实提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的科学素质和管理协调能力,逐渐形成国内一流的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团队、技术研发团队和环境管理团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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