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合集12篇

时间:2023-08-16 09:20:56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1

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税收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税收事业发展、税制改革特别是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现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还存在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等问题。当前就地税而言,笔者认为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营改增”对地税征管工作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推进,作为地税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不平衡、地税税源大幅萎缩、收入形势严峻、队伍思想波动等系列问题逐步显现。

1.主体税种的缺失,税源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不平衡。

2.主体税种的缺失,原先随主税附征的一些税费,由于信息共享的不完全、不对称,加大了这些税费征管的难度。

3.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失去了“以票管税”、“以票控税”的抓手,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印花税等因为发票管理权限丧失,征收难度进一步加大。加上纳税人地税纳税申报意识的弱化,致使地税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

4.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多年探索形成且行之有效的征管模式将被打破,与之相配套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急需调整。由于对营改增工作认识上的偏差,部分地税干部职工的大局观念、协作观念、责任观念、效率观念的淡化将直接影响其工作的主动性、责任性和创新性。

(二)地方税制的不完善、地税征管体制体系不健全,直接导致征管方式、征管模式不科学、不完善,税收征管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高。一是地方税费收入体系不明晰,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不清晰;二是地税部门组织体系急需优化,机构设置、资源配置还不够科学、不够合理;三是征管模式、征管流程不统一、不规范;四是地税执法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国地税稽查执法的适度整合、国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相关等立法及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三)地税部门税务信息化建设还处在整体构建阶段,营改增后,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的推力不足,信息管税水平还不高,征管信息收集与分析、国地税信息共享、第三方信息利用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纳税服务的规范化、高效化、便利化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营改增后,纳税人对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和新流程还不是很熟悉,纳税人办税两头跑、纳税成本较高等问题还大量存在。

(五)当前随着营改增等一大批新法规、新政策的实施,地税干部职工在思想上难免出现波动,在税收业务知识和技能上难免会滞后,原有的思想教育、人事制度和干部管理明显跟不上形势发展。

二、关于推进地税征管现代化的几点思考及建议

为推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当前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和深化,如何正视和处理好地税征管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如何破解地税征管工作中的“瓶颈”制约,需要我们理性思考和科学应对。

(一)正确认识和理性应对“营改增”

关于“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总理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是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举措,具有一举多得的政策效应。

当前,作为地税部门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有些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由于对“营改增”的不了解,产生了不理解,甚至出现了消极迷茫、悲观情绪。如何正确认识和理性应对“营改增”,现已成为摆在地税部门、地税干部面前的一大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正确引导广大地税干部充分认识全面实施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树立大局意识,更新思想观念,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适应改革;二是要确定工作目标,积极开拓进取;三是要敬业奉献,争取更大作为。

要知道营改增改掉的只是地方税税源结构的一个税种而已,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改革的推进,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将逐步增加。此外,《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将一些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另外,营改增后地税失去了“以票管税”的一个抓手,后续跟上的国地税合作、“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必将为地税征管提供更多、更科学的征管手段。可见地税部门不会没事可做,而是会大有作为。

(二)着力完善地方税体系,全面推进地税征管体制改革。

分税制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施20多年来,国、地税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等问题也逐渐凸显。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税收事业发展、税制改革特别是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地税收入大幅下降、地税主体税种缺失、原有征管体制体系被打破、管控难度加大、国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不平衡等问题正逐步显现。

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一是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优化调整相关地方税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地方税和共享税制度,加快培育可持续性地方税源,及时优化税源结构,完善新的税源管理机制,着力完善地方税费体系;二是要全面推进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三是要创新征管方式,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健全自然人税收、财产税、基金费非税收入等项目的管理体系,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创新征管方式方法,提高征管科技含量,以此增加税收征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推动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经验互鉴。

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二是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提高征管效能;三是有利于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

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资源税改革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对深化国税、地税合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贯彻落实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合作,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升级为3.0版。3.0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统筹国税、地税两方资源,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推动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经验互鉴,实现国税、地税合作全面升级。

当前地税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国、地税合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国税、地税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持续深化合作,不断提升地税征管和服务水平。

1.通过联合办税,促进办税便利化。大力推进实行办税便利化改革,通过创建联合办税服务厅、丰富联合办税方式(比如联合网上办税,联合提供移动办税服务)等途径,有效缓解地税局实体办税厅的压力。

2.通过征管互助,破解地税征管难题。通过合作征收税款国税局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地税局征收地方税费,地税局代国税局征收二手房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增值税。通过协同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推动国税机关向地税机关及时传递房地产行业增值税及相关信息,加强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管理,推动地税机关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合作征税”转变。

3.通过信息共享,强化涉税信息应用。进一步推动国税、地税共享内部涉税信息,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拓宽地税部门的信息来源渠道,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开展风险应对,联合开展税务稽查,提高地税征管、服务效率。

4.通过税收共治,构建税收保障机制。按照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的要求,结合地税实际,推进涉税信息共享、拓展跨部门税收合作、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加强税法普及教育,着力解决税收社会环境不够优、诚信纳税意识不够强等问题,形成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不断提高税收共治水平。

5.通过统一标准、规范流程、执法适度整合、健全纳税服务投诉机制,为纳税人提供更规范、更便利、更高效和更放心的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地税组织体系,加强税务干部能力建设。

随着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营改增以来,地税系统原有的组织体系和人力资源配置格局正逐步被打破,地税部门的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与税源状况、工作要求匹配不够科学、不够合理等问题还广泛存在,因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2

改革直指痛点 征税体制将质变

这份改革方案开宗明义,直指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制中的痛点,包括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等。

在问题导向下,改革方案共提出6大类30多项具体举措,包括厘清国税与地税、地税与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等。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军,财税改革已经往纵深迈进,这需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支撑,实现质变,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刘剑文举例,改革方案中称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正是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改革的基础。

根据方案,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强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 深化国税地税合作

我国目前的征税体制确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把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共享税,并同时设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征管。

可以说,分税制对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20多年的时间,税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一些瓶颈与问题也逐渐暴露。

2019年起,我国开始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第一税种,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征收,虽然收入仍归属地方,但地税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问题,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更加迫切。

营改增以来,的确出现了国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加大而地税部门减少的现象,但随着环境保护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推进,地税部门征管工作量将会呈明显增加的态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说。

一些专家也指出,营改增是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的一个契机,国税、地税恰恰在这个过程中加深了合作。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国税、地税机构分设的基础,分税制基础没有改变,机构分设也宜继续坚持。王军说。

逐项细化改革 有路线图有时间表

当然,改革方案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纳税服务、征税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等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化的综合改革,细化了很多具体改革举措。

其中,加强纳税服务、促进诚信纳税是方案的一大重点,提出全国纳税服务将全国统一流程;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对于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阻止出境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3

伴随着新税制的实施和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人,我国税收管理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但是。税收管理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加人WTO后,传统的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正面临新的挑战,迫切要求加快税收管理的改革创新,实现传统型管理向现代型管理转变。

一、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

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创新税收管理理论是变革税收管理的前提。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管理理论研究不够重视。税收管理理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税收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也落后于其他一些重要社会科学领域。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摸着石头过河走了10多年。税收征管改革从一开始就缺乏科学的理论准备和理论指导。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是凭经验和直觉进行。在解决改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徘徊。无论是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或二分离的摸索,还是新税制实施后,对传统专管员制度全面改革,所形成的“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以及进人21世纪后,采取科技加管理措施,以信息化推进专业化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基本上都是在理论准备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的,未能从理论上对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体系进行深人系统地研究,在科学把握税收管理的本质、规律、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税收管理改革的基本理论框架,给予税收管理改革坚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在改革的目标方向上,缺乏准确清晰的定位。目标设计缺乏系统论证,征管改革的框架和基本模式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对征管改革的方向经历了反复探索和较长时间的认识过程;在改革的思路上。始终循着相互制约的指导思想,沿着职能划分的思路。把分权制约过多地寄望于征、管、查职能的分解上。追求税收征管的模式化;在改革的范围上,侧重于税收征管的改革,忽视税收行政管理的改革。未能把对以纳税人涉税事项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征收管理和以征税机关、征税人为主要管理对象的税收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的整体进行系统设计,忽视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和开发利用;在改革的进程上,对不同地区制约征管改革的因素研究不够,缺乏整体规划。常常处于走一步看一步,造成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带来征管业务的不规范、信息技术应用的不统一。由此导致税收管理改革走了一些弯路,浪费了不少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大了改革成本。

当然,税务部门在改革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理论探索,但主要还是停留在对改革方案的修修补补。疲于寻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措施上,缺乏在税收管理改革实践基础上理论创新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解决税收管理改革中的问题和矛盾,加快建立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必须创新税收管理理论。

推进税收管理的理论创新,首先要转换传统税收管理的理论视野和研究方法,注意在改革实践中进行税收管理的理论探讨,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把成功的经验系统化、理论化;其次,要注意研究借鉴当代西方公共管理理论和工商管理领域发展起来的管理理念、原则、方法和技术,结合我国税收管理的实际,创造性地加以吸收和运用,形成适合中国税收管理特点的新思想、新方法、新体系,并在指导税收管理改革实践中加以丰富和发展;还要注意不断研究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原理和发展趋势,善于抓住揭示税收管理内在客观性的发现性认识,创造税收管理科学的前沿理论。通过寻求税收管理理论突破与创新,推动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彻底改变我国税收管理改革目标不明、方向不清的被动局面,彻底改变税收管理理念僵化、管理方式陈旧、管理手段单一的落后局面,实现传统税收管理向现代税收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

科学技术是税收管理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创新税收管理离不开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税收管理正产生着革命性的影响,为创新税收管理开拓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税收管理技术,以信息技术和通迅技术为基础,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伴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人脑到电脑、从单机运作到网络运行的历史性跨越,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税收管理技术有了重大突破。但不容忽视的是,我们不惜重金投入,购置相当数量和一定档次的计算机技术装备,与应达到的应用程度和应用效果仍有相当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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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税收信息化建设缺乏总体规划,软件开发应用杂乱无序,信息系统平台不统一,数据处理缺乏层次性和综合性,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信息资源利用不充分,集中分析监控能力不强,导致高技术与低效率并存,高成本与低产出共生,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对此,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吸取过去在税收信息化建设中留下的深刻教训,从战略高度推进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加强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组织学的研究,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加强对税收管理技术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彻底改变机器运作模拟手工操作的状况,挖掘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在效能。

创新税收管理技术,实现税收管理信息化,是科技与管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推动税收管理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过程。目的是要使人工管理与机器管理组成的整个管理体系效能最高。实现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应突出四个重点:

其一、坚持按照一体化原则,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优化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具体规划,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

其二、从管理思想、管理战略上突破传统观念和管理方式的束缚,适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要求,实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在现代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上求得新突破。通过税收管理的技术创新,改造管理流程,重组职能机构,变革管理方法,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权力运行,把整个税收管理工作有机地联系和带动起来,形成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互动响应机制,构建起与信息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平台。

其三、利用先进的通讯和网络技术,建立多层次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技术体系。一方面大力推进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磁盘申报、银行卡申报等多种电子申报方式,大力推进税、银、库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信息的网上流转,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及时快捷申报纳税,为实现集中征收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全面建立税法咨询、税收法规、涉税事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提供电话自动查询和人工查询系统,电子化的自动催报催缴系统;利用电子邮件向纳税人定期提供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向特定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利用互联网提供税收法规查询,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实行网上行政,网上办理涉税事项,接收对偷税违法行为和税务人员廉政问题的举报、投诉等等,使信息技术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其四、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依托,把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完整、统一、共享的信息系统,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一是建立高度集中的数据处理系统。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征收信息向地市局和省局集中,进而再向省局和总局两级集中,克服信息传递中封锁、变异和沉淀,提高征收入库操作的规范度,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二是建立以信息收集分析利用为重点的税源税基监控系统。从信息经济学角度分析,管理薄弱是与信息获取能力不足相伴而生的,只有信息完备才能实施有效管理。因此,在加强纳税申报信息采集管理的同时,要加快与工商、银行、技术监督、海关、公安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共享,以增强税务机关获取外部信息的能力。三是建立以依法行政为重点的管理流程控制系统。在将税收管理全过程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控制业务处理流程,减少自由裁量的环节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参与税收管理质量的控制和改进,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使税收管理全过程每个环节责职、每个权能行使、每项工作绩效,都能通过网络透明地呈现在管理决策平台上,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

三、税收管理的组织创新

税收管理机构是根据履行国家税收职能需要,围绕税收行政权力设置、划分和运行而形成的组织体系。设计科学的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有效实施税收管理的组织保证。税收管理组织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履行好国家税收职能,能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影响到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高低。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4

税制改革不仅仅是对现行税制不断变革、不断完善的过程,更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福利的过程[1]。然而,税制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面临同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也关系到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问题,更是涉及到改革的持续性问题,因此,税制改革尤其是成功的税制改革,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可能会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伯德和奥尔德曼[2]就曾经说过:“改革税制的最好方法是……是这样一种方法,即考虑到课税理论、经验证据、政治和管理上的可行性,并且结合本地情况,合理评价当前的宏观经济和国际状况,产生一组可行的且足以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建议。”显而易见,由于税制改革所依赖的诸多因素或条件严格制约着税制改革的效果,导致了税制改革极具复杂性。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正是由于一些约束条件的存在,影响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效果。因此,如何消除这些约束条件,保证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成功实施,就成为我们亟待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一、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展问题

(一)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统一并规范了各类所得税,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框架。这次税制改革体现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要求,强化了税收作为经济杠杆所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出现了诸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拓高新技术产业、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税收制度的有力配合。然而现行税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凸现出诸多不适应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税制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1、从税种设计看,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生产型增值税并未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小,调节力度不足;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

2、从税负的公平性看,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存在着体制性的差异,尤其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影响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

3、从税制结构看,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

4、从税收的效率原则来看,现行税制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不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5、从地方税体系上看,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缺少主体税种,不利于地方政府强化支出责任和履行职能的需要。

因此,现行税制必须进行适应性的调整改革,建立起更加公平、科学、法制化的税制体系。为保证税制的稳定性,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主要应着眼于现行税制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之处,引导现行税制体系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需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整体的、大规模的改革。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展问题

依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指导原则和实行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节约的税收制度的要求,新一轮税制改革应分步实施和稳步推进。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增值税制度,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取消增值税各环节的减免税,减少征管的漏洞,尽可能地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并且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合理界定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实现从过去区域性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严格控制减免措施;建立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规范税前各种费用扣除和免税项目,扩大征税范围,简化税率档次;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实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合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保持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外贸发展;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调节过高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统筹考虑油价等因素,适时开征燃油税;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提高效率,增强地方税的调节功能。

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农村税费改革方面,2005年我国28个省份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从而大大减少了农民的税费负担;在出口退税改革方面,从2002年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5年进一步完善了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在增值税改革方面,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改革试点,逐步调整完善了增值税相关制度,2005年又进一步完善了试点方案,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的全面推开积累了经验;在所得税方面,2002年实施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并且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处理,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至每月1600元,同时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和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在消费税改革方面,随着产业结构、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优化消费税结构,对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在地方税改革方面,调高了部分地区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资源税税额标准,及时调整了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政策。

二、推进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约束条件

税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成功的税制改革更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经济的现实情况,新一轮税制改革必然要受到财政体制、财政收入、经济发展水平、征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一)财政体制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模式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1、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并没有合理划分税权,只是一种收入的划分,使得税制的执行出现困难。我国除筵席税和屠宰税以外的其余所有地方性税种的立法、实施和调整权,包括开征、停征和税率调整以及减免税等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无权改变税率或定义地方税收的税基,或决定是否开征哪些有意义的税种,只有幅度税率的选择权,因而地方能够因地制宜的余地很小。

2、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地方税收入难以适应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现行分税制下,地方政府承担着较多的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等职能,但划分给地方的多是一些小税种,在实施中又有多项标准把某些地方税收入划归中央,使得地方税收入难成体系,导致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缺位,自给率偏低。

如果与税制相配合的财政体制模式不健全,必然影响着税制改革的效果。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扩大增值税范围,逐步取代营业税。但营业税是地方主要的税收来源,在地方主体税种不健全的情况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必然涉及地方的税收收入。如何使中央和地方财政与税收兼容,弥补营业税减少所导致的财政收入的减少,成为影响增值税制改革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财政收入的制约

虽然我国税收收入大幅增长,但这并不等同于财政状况的好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慢,而财政支出总体上呈现持续增长趋势,财政支出总量年均递增14%,超过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造成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续下降。尽管目前我国财政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2%以上,赶上了GDP的增长速度,但是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45%左右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5%左右的水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财政支出规模不断膨胀,而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在这种膨胀的财政支出需求与缓慢增长的财政收入供给之间的差距拉大的情况下,财政赤字规模会不断扩大。

财政收支状况是决定税制改革时机及改革内容的一个主要因素。以增值税改革为例,增值税转型无疑是以财政上的减收为代价的。倪红日(2004)估计,静态估算,如果全面抵扣固定资产投资所含进项税金,一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300亿~1500亿元;如果只抵扣机器设备投资所含进项税金,一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000亿元左右。高培勇(2005)认为,拟议中的税制改革方案无疑是以财政上的减收为代价的。而且,根据初步测算,仅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改革,就要涉及2000亿元上下的减收。

(三)利益结构的约束

税制改革就其本质来讲,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关系进行的重新调整。税制改革的推进,必然要受到利益结构的约束。税制改革启动的关键因素在于突破既得利益格局的困扰(高培勇,2006)。税制改革,不仅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部门之间的利益调整,还要涉及社会很多群体的利益调整。如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至少牵扯到企业利益、部门利益和沿海开放地带利益;增值税改革至少涉及到中央地方的税收分配利益;农村税费改革和燃油税开征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

(四)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尽管我国经济增长保持着7%~9%的增速,税收连续多年大幅度增长,税收收入占的比重逐年提高。但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现实的经济增长率低于潜在的经济增长率,人均收入较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主导力量的国有企业并未完全摆脱困境,经济效益不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应仍以流转税作为主体税种而不能实行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一般来说,税源规模会受到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影响,而税源规模又成为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首要因素。从我国近年税源结构看,第一产业约占总量的16%,第二产业约占51%,第三产业约占33%;而从税收收入结构看,第一产业只占税收收入总额的4%,第二产业约占62%,第三产业约占34%。显然,由于第一产业附加值低,免税产值与低税产值比重大,其提供的税收最少,而第二、第三产业税负不平衡的问题则比较突出。因此,国民经济能否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否进一步优化,将是影响今后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首要经济因素[3]。

(五)征管能力的制约

税收征管能力是由征管信息系统、征管制度建设、征管技术水平、征管人员素质等因素决定的一种综合能力,决定于国民的平均素质水平、平均的管理技术水平以及社会法律意识,它的高低决定着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程度。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对这种能力的要求,必须对现行的税收征管能力进行全面和科学的评估。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征管能力较弱。在我国税制改革中,如果不重视征管能力,那么税制改革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然而我国目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以及燃油税等税种的改革,基本上是就税制来谈税制,很少考虑现行征管能力所产生的制约性。

三、消除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约束条件的对策

(一)完善财税体制

1、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收入自

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是税收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因此,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不仅仅要强调地方政府在税制改革中的作用,还应当在合理确定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税权。

(1)对中央统一制定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考虑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税种的实施细则;对非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其立法权、解释权和征收管理权应完全下放给地方。

(2)在确保中央和其他地区利益基础上,允许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批准,开征新的区域性税种。

(3)在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及对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的立法权的基础上,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主体税种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税收管理权限。

此外,在税制改革中应注意协调地方与中央的税收分配关系,确保提升中央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总之,只有通过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规范的收入自,增强地方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能力,才能确保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通过财政体制的相应改革来平衡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税制改革难免会对某些部门和地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缓因税制改革造成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的同时,财政体制也要进行相应改革。

(1)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形成地方稳定的财源和规范、稳定的收入保障机制,既可以调节地区间最低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又可以较好地解决可能因税制改革所引致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横向财政不平衡加剧等问题,从而减少税制改革的阻力。

(2)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分配方式,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通过规范政府分配方式,将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政府收入分流归位,加大预算外、制度外资金管理力度,建立起规范的政府收入运行机制和财政分配体系,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规范税费改革,巩固财政收入基础

名目繁多的收费,严重侵蚀了税基,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对经济产生了极强的扭曲作用,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效率两大目标的实现。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应当按照“清理、规范、归位”的基本思路,首先界定税与费的界限,调整税费结构,合理规定税费比例,形成以税收收入为主,政府收费为辅的收入格局。

考虑到各种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情况复杂,牵涉的利益关系广泛,可以在操作上采取先清理、后纳入预算的办法,分步加以规范。

第一步,对现行各种税外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区分为合理与不合理收费两大类,坚决取消那些不合理的、纯属乱收费的项目。

第二步,对合理的收费项目按不同的办法进行规范。凡具有税收性质(名为“费”实为“税”)且宜于纳入税内管理的收费项目尽可能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是通过扩大税基,将其并入现行的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是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定办法征收。对那些不宜于纳入税收轨道,本身就属于“费”范畴的收费项目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收费的内涵与外延严格加以界定,分别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并相应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

第三步,将通过“费改税”纳入税内管理以及通过“规范费”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的政府收入,或作为过渡办法暂时单独编制预算,或一步到位,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

我国政府收入的不规范,大大影响了我国财政的稳定和完整。

此外,要重树税收“主角”地位,进一步完善税制,把该征的税全部征上来。

(三)将税制改革纳入公共财政建设的总体规划

公共财政应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伴随着减税因素,可能会给财政带来很大的压力,在我国财政赤字规模维持在高位的情况下,财政支出对税收总量增长的刚性要求构成了税制改革的约束条件。为使因税制改革造成的减税幅度控制在国家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就必须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制改革,在年度和税种之间统筹合理有序安排增税和减税的改革措施,避免因税制改革而引起财政收入的剧烈变动。为了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应在财政支出预算中充分考虑税制改革成本,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优化配置财政资源,使国家财政由于税制改革而承受的压力得以舒缓。必要时,还可以借助其它方式如运用国债资金弥补因减税而导致的收支缺口。

(四)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在我国税制改革中,必须重视征管能力的提高,而税收征管改革是提高征管能力的有利保障。就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现状而言,不进行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税制改革分步实施的总体目标就不能实现。因此,必须构建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的联动机制,在税制改革的同时,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税收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等与新税制的要求相适应。

1、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以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完善征管制度,改进征管方法,搞好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程序;推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清理简并报表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

2、做好申报等办税事项受理工作

按照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广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遵循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税库银联网,推行申报缴款同步模式;大力清缴欠税,认真实行欠税公告,建立欠税档案,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

3、强化各税种管理

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加强增值税管理;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建设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依据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此外,具体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还必须考虑现实的税收征管能力,与此同时征管能力也应按税制发展的要求积极改进。通过调整和完善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征管方法和征管手段,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5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090

1 资源税制改革的进程

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历经了几次重大的税制变革。资源税开征之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国有资源有偿开采和使用的级差收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税在整个财政体制中发挥的作用已经不仅仅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而更多地被赋予了利用税收制度引导和调节纳税人合理开发、节约利用资源的功能。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方式历经了四次重大的调整与修改。

11 1984―1993年,资源税制度初步形成阶段

1984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等几类资源性产品开征资源税,对开采单位获取的销售利润超过12%的部分,适用超率累进税率。这也就是典型的“利润型资源税”。在当时财政资金紧缺的背景下,超率累进税率充分发挥了“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维护了社会公平,能够有效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我国在1986年实施的《矿产资源法》中确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税费并存”的制度。在当时的税收征管背景下,由于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比较复杂,税收成本比较高,从1986年开始,煤炭资源税由超率累进征收方式改为从量定额征收。一直到1993年,资源税税收制度基本成型。

12 1994―2009年,资源税制度改革探索阶段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资源税税收制度也随之实现了重大变革:一是将资源税划为地方税种,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收入划为地方税收收入;二是简化征收管理方式,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全部改为从量定额征收;三是调整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在原有范围的基础上,将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这次重大的变革搭建了资源税制的整体框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资源税税收制度,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取得了改革的预期效果。但是随着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持续攀升,经济增长中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资源税制本身的缺陷不可避免地被放大,资源税改革也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2007年,有关资源税改革的方案提交国务院,但在当时经济过热的背景下,难以有效推进。

13 2010―2015年,资源税制度改革试点阶段

2010年6月1日,原油、天燃气从价计征改革在新疆开始试点,同年12月1日,试点地区扩大到原油、天然气资源富集的西部12省区。2011年1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意味着资源税价格改革机制正式启动。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由试点地区向全国范围的稳步推广,为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资源税的从r计征改革奠定了基础。2014年1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5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从价计征改革的基础上,开始清理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制在改革试点中逐步完善。

14 2016年―至今,资源税制度改革全面推开阶段

2016年7月1日,资源税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适当扩大省级政府税权。这次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并不意味着改革的结束,而是以全面改革为契机,在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中,继续完善资源税税收制度,发挥其在地方税制中应有的作用。

2 资源税制改革的动因

我国资源税制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但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总会不断涌现新问题,资源税制本身的问题也不断暴露显现。新的历史时期对资源税制改革也提出了新要求。

21 征税范围偏窄

自然资源的范围很广,包括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并且能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要素。但是从改革前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来看,纳入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自然资源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应税矿产品。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能够影响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土地、木材、草场等资源并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客观上使得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人为地选择使用不征税资源代替征税资源,放大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相对狭窄的征税范围不足以起到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22 计税依据缺乏价格弹性

从征收方式上来看,从量定额计征在计算上比较简便,便于征收管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相对稳定的税源,符合分税制改革背景下财税体制管理的要求以及开征资源税的最初目的,也适应当时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但是,从量计征一个最大的弊端是割断了价格与税收之间的关系,难以建立税收的“价格调节机制”和发挥税收的“经济自动稳定器”功能。由于资源性要素在企业劳动生产率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在市场竞争中,资源的价格也逐渐攀升,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难以体现市场的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价格波动的影响,国家难以真正获得资源级差带来的收益。企业在巨额利润的诱惑和驱使下,难以真正做到按需开采,往往会造成应税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严重浪费,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

23 税费关系混乱

我国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长期并存,造成税费关系混乱。在地方财政预算中,以费挤税的情况非常普遍。从理论上来讲,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功能定位上应该有明显的区别。但在我国资源税的征管实践中,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征收环节和调节功能上已基本趋同。在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区财政收入,不惜以费挤税,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加重企业的税费负担,弱化了资源税应有的税收调节力度。

面对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问题,地方财力明显不足。为了适应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必须加快地方税制改革,健全地方财政管理体系。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从总体上看,是“十三五”时期“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在税收制度上的充分体现。

3 资源税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直接导致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的缺失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资源税作为地方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完善对地方财政具有重大影响。

31 保障地方财政收入

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资源税征税方式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建立了资源税的价格传导机制,对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增收效应非常明显。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年份,资源税税收收入都有大幅度增加。

从改革试点地区的资源税入库情况来看,2011年至2015年间,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使全国油气产地的资源税税收收入增加900多亿元。2015年,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使全国煤炭资源税增收189亿元,25个产煤省份的煤炭资源税平均增幅为12倍,其中山西省的增收幅度最大,同比增幅约为212倍。

2016年7月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的目标是不增加企业的税费负担。资源税制改革的增收效应主要是依托资源税税收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倒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变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在生产经营决策中充分考虑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资源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32 完善地方税制结构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已经完成历史使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在目前的地方税制结构体系中,还没有哪一个或者是哪几个税种能够真正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此次资源税改革,在完善地方税制结构,培育新的主体税种方面具有重大影响。

从2015年地方税收收入主要构成图可以看出,“营改增”以前,营业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体系中占绝对主体地位,其次是企业所得税。随着营业税的正式退出,地方税制结构中还没有任何一个税种可以单独承担起地方主体税种的重任。虽然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但不适合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受国税和地税征管权限的限制以及受中央和地方留存比例的限制,“营改增”以后对于地方税收收入而言缺乏新的增长空间。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过于依赖地方土地财政调控,受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的影响较大,税源不稳定。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从税制原理上来看,符合地方税制结构改革的基本宗旨和目标,理应承担起地方主体税种的责任,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税制结构还不是很完善,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探索之中。资源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很小,难以独自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功能。但是资源税“全速前进”的改革新步伐,能够打开地方税制结构和地方税收体系改革的突破口,继资源税全面改革之后,下一个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应该就是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改革。通过资源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和房产税改革,能够有效改变地方税制结构中直接税偏低的现状,重构地方多元主体税种,推动地方税制结构优化。

33 优化地方财政管理体制

资源税作为主要的地方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财力、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在这种背景下推行的资源税改革承载着双重要义,不仅仅是税收制度的改革,而且还是地方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改革。通过清费立税,全面清理矿产资源收费基金项目,厘清了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使企业能够卸下税费重负,轻装上阵,积极参与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地区经济结构。通过适度扩大省级政府税权,使地方政府具备与事权统一的财权,能够激发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政策的支出。

参考文献:

[1]李建明,王宁资源税改革对地方税收有什么影响?[N].中国税务报,2016-08-10.

[2]姚长辉资源税改革的意义、目标和原则[N].中国财经报,2016-07-26.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6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税制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要求的税收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积极的探索。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是我国财税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经过此次改革及随后的调整和完善,到20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这为推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形势变化,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税制结构不尽合理,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

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失衡,不利于政府有效实施“逆周期”的宏观调控;“营改增”还没有全行业推行,不能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还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调节消费和促进资源节约等方面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资源税改革有待深化,促进环境保护的税制尚未建立,不能完全满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二)税制设计不完善,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未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和支出结构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财产税制不健全,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税费繁杂,税种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公平税负。

(三)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地方税体系中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无法满足地方财政收入需要;偏远落后地区收入来源不稳定,名目繁多的政府基金、政府收费应运而生,“寅吃卯粮”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利于营造和谐征纳环境;税收管理权限较为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迫切需要进行整体性、适应性的改革。

二、准确把握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新一轮税制改革总的方向是: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具体而言,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

(一)优化税制结构

在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下,优化税制结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税制改革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将本轮改革的重点锁定在六大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1.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1+6”率先在上海进行试点。2012年9月1日起,上海试点相继扩大到北京、江苏、安徽、广东(含深圳)、福建(含厦门)、天津、浙江(含宁波)。2013年8月1日起,上述试点再加上广播影视行业,即“1+7”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下一步将继续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拟在今年下半年,将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进一步支持小微服务企业发展,“十二五”末期基本完成营改增。剩下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将在2015年基本完成营改增。此外,还将适时优化税率,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并完成增值税立法。

2.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消费税改革方向。消费税改革首先要调整征税范围,将部分“两高”产品及高档奢侈品纳入征收范围;减征或停征一些已进入大众消费的产品(如取消普通化妆品消费税);调整和完善进口环节消费税、关税政策,吸引海外消费回流。二是调整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征收。使消费税调节作用显性化,有利于以销定产、抑制产能过剩和搞重复投资。对于石油、卷烟等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和管控资源,仍维持生产环节征收,或改在批发环节征收;三是优化税率结构,切实发挥好调节作用。

3.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总的方向是:对工薪、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等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其他资本性、财产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适时增加个人赡养老人和未成年子女、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等专项扣除项目;适当调整级次、级距和税率;尽快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等。

4.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房地产税改革要加强调研,立法先行,适时推进。

5.加快资源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快资源税改革,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其改革方向,一是对主要资源品种要逐步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相应清理取消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也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是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6.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按照重在调控、清费立税、循序渐进、合理负担、便利征管的原则,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新设二氧化碳税目,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地方税体系

1.弥补营改增后地方收入缺口。营改增后,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已经消失了,以2012年数据为基数,静态测算,地方收入缺口约1万亿元。地方收入的缺口可以通过调整部分税种税收收入分成办法来解决。如消费税,大多数品目放到零售环节征收,便于地方管理,可改造成共享税。

2.建立地方主体税种。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积极构建由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

3.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如税率在一定区间内的调整权、税目调整权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制改革的原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说来:一是完善立法。要不断提升立法层次,提高法律效力等级。一些重要的、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改革措施,要按法律程序进行;需要修法或修改条例的,要抓紧推动修改。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促进依法治税。二是规范税收优惠。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要根据这一要求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统一。

三、真抓实干推进改革

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执行力。有了整体部署,税制改革并不能马上得以有效实施,还需要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有力的执行措施。作为基层的税务机关,应在顶层设计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助力改革顺利推进。

(一)统一思想,凝心聚力

加大税制改革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基层执法者和广大纳税人能够深刻认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能够准确把握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保证基层执法者在制定具体措施和执法时不跑偏、不走样。同时,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凝聚全社会支持改革的共识和力量。

(二)认真筹备,平稳过渡

“营改增”等重要税收制度的改革,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推进,要坚持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确保平稳过渡的原则,整体设计、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在改革推进前期,要认真筹备,积极准备综合征管软件、电子申报、防伪税控等系统的修改、测试、联调以及升级工作,按时完成各类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及核定等工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把握改革的最新动态,认真研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抓好落实,努力推进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7

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的6个方面24项重点改革事项,推动税收征管的技术变革、业务变革和组织变革。其中,技术变革是牵引和驱动,业务变革是重点和关键,组织变革是支撑和保障。

 

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依托“菏泽牡丹”的资源优势,着力打造工笔牡丹画文化产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序推进乡村振兴。图为2021年3月20日,巨野县税务局“税收专家顾问团”成员上门走访,在鲁西书画院向院长徐凤秋(左)介绍针对工笔牡丹画产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技术变革

 

“十三五”时期,税务部门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兴税之路,全面上线金税三期工程,持续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为税收现代化建设插上了“金色翅膀”,但仍存在信息系统整合不够、数据共享不畅等问题。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将坚持科技创新和深化大数据应用,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建成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把税收现代化的“金色翅膀”进一步打造成“金质翅膀”。

 

业务变革

 

技术变革必然带来业务流程变革和制度创新,促进征管模式的转变、征管效能的提升。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深入推进并完善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四个新体系”建设。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8

2016年是全市国税系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开局之年。按照要求,市局逐步探索建立了符合榆林税收管理实际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面对复杂艰巨的改革重任,各项困难与矛盾也开始逐渐显露,尤其是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与落后的人员结构之间的矛盾。如何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为契机,下好人才先手棋,切实加强基层县区局干部队伍建设,为税收管理改革的顺利推进打好基础,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主动作为,积极应对。

一、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必须以干部队伍建设为抓手

(一)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本质在于“人”

近年来,我市的税源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有的属地管理和“人盯户”征管模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税源新变化。深化收征管改革具体来讲就是优化税务组织体系,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合理配置征管资源,改变传统的管户模式,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模式。而征管资源的重新整合实质上就是对税务部门现有人力资源的重新组合优化,是对人员职能岗位的重新划分,以管事原则代替管户原则,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优势,深度应用信息技术,实施网络化、数字化、移动化、模板化税收征管。

(二)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人”

高质量的征管来自高素质的队伍。征管体制改革越深入,越需要干部队伍具有更高的素质、更强的活力和更好的弹性,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要求就越高。目前,全市税收征管改革正在稳步推行,而与之相对应的人力资源改革却相对滞后,已经影响和制约了征管体制下一步改革目标的实现。因此,当前各单位必须加快推进“人”的培养、调配、管理,把当前的工作重点放在提高税务系统整体干部队伍素质上,只有这样,才能为征管体制改革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改革推进过程中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税务干部思想认识有待提升

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要求基层税务人员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投身改革。但当前,部分基层税务干部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特权思想和惯性思维。一是随着审批事项逐步取消,管理中心由“前台”转移到“后台”之后,大部分基层税务所人员难以适应。二是基层单位层级较低,职务晋升空间有限,对人员的有效激励不够,造成基层单位人员在繁重的工作任务下,工作积极性降低,创新性不够。三是部分基层税务干部仍没有树立变“管理”为“服务”的理念,还存在服务意识不强,纳税服务方式单一、纳税服务形象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二)基层税务干部人才结构性短缺矛盾比较突出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企业形式和经营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急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才团队及时跟进。受历史原因影响,佳县税务干部总体文化水平偏低,内在素质存在很大差异。从学历结构来看,全县共有在职税务干部65人,本科学历及以上21人(其中研究生在读2人),其中全日制本科人数仅5人,都为近两年新考入的公务员,专科学历30人,专科以下15人。在职人员中公务员44人,(35周岁以下的公务员有10人,其中市局上挂5人,借调2人,外出学习1人);事业干部1人,工人20人,没有一名“三师”人才。虽然近几年公务员招考补充干部数量有所增加,人员学历结构正在逐步改善,但总体而言,真正精通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的征管人员数量少之又少。佳县国税干部队伍仍表现出单一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懂得传统工作模式的人多,具有创新能力的人少;低学历的人多,高学历的人少的特点。

三、在税收管理改革中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

事业兴败,关键在人。新常态下,我们必须严管善待,不断提升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力保障。

(一)解放思想凝聚共识 增强干部队伍向心力

税收管理改革的关键在于思想认识,只有统一思想认识、达成各方共识,才能形成改革最大合力,最终实现改革目标。因此必须将干部队伍思想认识统一作为推进征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文化的导向、激励和辐射功能,为改革开辟道路。一是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深刻理解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确立与全面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二是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消除广大干部职工对改革的误解。从内心深处激发干部对税收事业的使命感,对征管改革的认同感、归属感。三是通过法治理念教育和法治专题实训,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一方面内在的提升干部规范公正执法的水平,另一方面有效地防范干部的执法风险。

(二)强化培训提升素质 提高干部队伍战斗力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9

(一)税制变迁对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成本

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成本,更深层次的表现为在制度变迁中因解决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而付出的代价,也可表述为摩擦成本。

1.潜在纳税人利益集团的利益。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为: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的前提下,在年度和税种之间统筹安排增税和减税的改革措施,实行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其一,这种增税和减税相结合的结构性税制改革,使一部分纳税人因税负降低而取得利益,另一部分纳税人则利益受损。比如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这会使相应的纳税人得到利益;未来可能开征的物业税,将会增加一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内资企业因所得税税率降低而整体税负下降,外资企业却因部分税收优惠被取消而获利减少,产生心理失衡,因而可能减少在我国的投资。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新一轮税制改革带来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问题表现为:其一,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使税收收入在一定期间相对下降可能会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压力,这种压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如何化解,比如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将会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矛盾;其二,由于新一轮税制改革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税种的重新划分,致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形成利益博弈局面。

3.多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除了涉及上述利益集团的利益外,还会出现多种利益集团共同博弈的问题。以我国开征燃油税为例,作为“费改税”的改革措施,政府早就提出了改革设想,并制定了改革的方案。但时至今日燃油税仍未开征,除了近年来油价上涨的原因外,重要的原因在于与该项改革有关的原有利益主体不愿放弃既得利益。在利益均衡没有打破的状况下,博弈的结果只能表现为路径依赖。

(二)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及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成本

1.税制变迁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的社会环境。税制变迁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征管的社会环境,即税制变迁的外部环境决定着税收征收成本和税制变迁成本。主要包括:其一,公民纳税意识。良好的公民纳税意识,是新税制运行正常的条件。其二,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是指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程度,这将决定纳税人有关经济业务反映信息的真实程度,决定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决定新税制运行的效果和成本。其三,社会信息管理水平。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主要取决于社会化信息共享程度。只有在国家统一立法之下,达到社会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经济业务信息分析和控制才能有可靠来源,保证税源监管到位。其四,社会金融管理水平。在没有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之下,大量的现金交易,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资金流无法控制,一方面会形成地下经济,另一方面会产生税收流失,使税制变迁的随机成本上升。

2.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实际上是税制及税制变迁的征管内部环境,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对这种能力的路径依赖。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其一,税收征管模式。它是税务部门为了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由税收征管中的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员、征管形式等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组织形式。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模式,表现为税务部门较高的征管能力,将降低新税制的运行成本。其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偷逃税问题的控制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质量,以及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手段和水平。其三,税务人员工作努力程度。税收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政策水平以及工作自觉性。(三)政府对新制度规划设计的费用

因为制度变迁是用新的制度替代旧的制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新的制度进行设计,对制度变迁的过程进行规划,并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使制度建立起来并开始运行,在这个过程中直接和间接发生的一切费用,都构成制度变迁的成本。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成本中制度规划设计的费用主要包括:新税制的设计费用,即为制度设计进行论证和调查研究的费用;新税制提案设计费用等。

(四)纳税人在新一轮税制变迁中的遵从成本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纳税人对新税制必须重新学习、认识和理解,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纳税人必须更新财务核算软件等等。这一切都将构成实施新税制改革的遵从成本。

二、把握时机,全面推进改革,降低税制变迁成本和路径依赖

(一)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减少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摩擦成本

新一轮税制改革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调整,为了平衡由于税制改革产生的利益不均.需要配套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等相关改革,以保证税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与新一轮税制改革同时推进的分税带财政体制改革,应根据社会和经济事务管里责权的划分,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工和职责的基础上,在同-税政的前提下,明确界定税权,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把握税制改革时机,降低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度变迁的随机成本

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避免年度之间财政收入的大起大落,税制改革措施的推出应在收入的增减方向和时间的进度安排上统筹协调。这种协调既体现在一个税种内部,也体现在不同税种之间。对单个税种,在全方位改革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税种要素进行局部调整,逐步予以推进。对于不同税种,在综合考虑改革的迫切性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进行搭配,选择恰当时机予以实施。通过这种策略性的安排,财政上耗用的只是机会成本,而税制改革的力度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能较好地统一起来,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10

(一)税制变迁对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成本

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成本,更深层次的表现为在制度变迁中因解决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而付出的代价,也可表述为摩擦成本。

1.潜在纳税人利益集团的利益。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为: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的前提下,在年度和税种之间统筹安排增税和减税的改革措施,实行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其一,这种增税和减税相结合的结构性税制改革,使一部分纳税人因税负降低而取得利益,另一部分纳税人则利益受损。比如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这会使相应的纳税人得到利益;未来可能开征的物业税,将会增加一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内资企业因所得税税率降低而整体税负下降,外资企业却因部分税收优惠被取消而获利减少,产生心理失衡,因而可能减少在我国的投资。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新一轮税制改革带来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问题表现为:其一,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使税收收入在一定期间相对下降可能会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压力,这种压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如何化解,比如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将会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矛盾;其二,由于新一轮税制改革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税种的重新划分,致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形成利益博弈局面。

3.多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除了涉及上述利益集团的利益外,还会出现多种利益集团共同博弈的问题。以我国开征燃油税为例,作为“费改税”的改革措施,政府早就提出了改革设想,并制定了改革的方案。但时至今日燃油税仍未开征,除了近年来油价上涨的原因外,重要的原因在于与该项改革有关的原有利益主体不愿放弃既得利益。在利益均衡没有打破的状况下,博弈的结果只能表现为路径依赖。

(二)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及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成本

1.税制变迁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的社会环境。税制变迁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征管的社会环境,即税制变迁的外部环境决定着税收征收成本和税制变迁成本。主要包括:其一,公民纳税意识。良好的公民纳税意识,是新税制运行正常的条件。其二,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是指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程度,这将决定纳税人有关经济业务反映信息的真实程度,决定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决定新税制运行的效果和成本。其三,社会信息管理水平。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主要取决于社会化信息共享程度。只有在国家统一立法之下,达到社会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经济业务信息分析和控制才能有可靠来源,保证税源监管到位。其四,社会金融管理水平。在没有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之下,大量的现金交易,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资金流无法控制,一方面会形成地下经济,另一方面会产生税收流失,使税制变迁的随机成本上升。

2.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实际上是税制及税制变迁的征管内部环境,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对这种能力的路径依赖。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其一,税收征管模式。它是税务部门为了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由税收征管中的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员、征管形式等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组织形式。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模式,表现为税务部门较高的征管能力,将降低新税制的运行成本。其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偷逃税问题的控制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质量,以及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手段和水平。其三,税务人员工作努力程度。税收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政策水平以及工作自觉性。 (三)政府对新制度规划设计的费用 因为制度变迁是用新的制度替代旧的制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新的制度进行设计,对制度变迁的过程进行规划,并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使制度建立起来并开始运行,在这个过程中直接和间接发生的一切费用,都构成制度变迁的成本。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成本中制度规划设计的费用主要包括:新税制的设计费用,即为制度设计进行论证和调查研究的费用;新税制提案设计费用等。

(四)纳税人在新一轮税制变迁中的遵从成本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纳税人对新税制必须重新学习、认识和理解,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纳税人必须更新财务核算软件等等。这一切都将构成实施新税制改革的遵从成本。

二、把握时机,全面推进改革,降低税制变迁成本和路径依赖

(一)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减少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摩擦成本

新一轮税制改革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调整,为了平衡由于税制改革产生的利益不均.需要配套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等相关改革,以保证税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与新一轮税制改革同时推进的分税带财政体制改革,应根据社会和经济事务管里责权的划分,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工和职责的基础上,在同-税政的前提下,明确界定税权,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把握税制改革时机,降低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度变迁的随机成本

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避免年度之间财政收入的大起大落,税制改革措施的推出应在收入的增减方向和时间的进度安排上统筹协调。这种协调既体现在一个税种内部,也体现在不同税种之间。对单个税种,在全方位改革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税种要素进行局部调整,逐步予以推进。对于不同税种,在综合考虑改革的迫切性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进行搭配,选择恰当时机予以实施。通过这种策略性的安排,财政上耗用的只是机会成本,而税制改革的力度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能较好地统一起来,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11

“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依法治税、科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努力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逐步下降,纳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税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税制体系比较科学。税收征管体制不断完善,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供可靠保证。内部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高效、服务优良、公正廉洁的税务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形成。

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增强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明显提升,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十一五”时期税收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税收事业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是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三是坚持突出税收工作重点,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这篇大文章。

四是坚持抓好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工作,大力加强基层建设,立足基层打牢管理基础。

五是坚持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开创税收事业新局面。

“十一五”时期,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各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推进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税收执法,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搞好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推进税收征管改革篇12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农业税收工作实际,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加快农业税收征管改革为重点,努力实现农业税收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作用,促进农业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目标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分类分步推行纳税申报和集中征收,搞好委托和服务监督,逐步实现计算机控管和重点稽查”的新模式。围绕实现主要目标,要着重抓好征收机关自身职能的转换和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意识的提高,逐步实现由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觉申报的转变,由专管员直接管户向管事、监督与服务的转变,努力走出一条法治、规范、高效的农税征管新路子。

(三)基本模式的主要内容1、分类分步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根据农业税税收工作特点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水平等情况,分别采取多种办法:对国有、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单位,要在规定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纳税,对基层组织健全、号召力强和群众基础好、纳税意识较高的地方,推行农民自行申报纳税,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不断规范和提高;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要结合普法教育,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纳税自觉性,逐步创造条件实施。同时,各地还可以根据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一次性纳税和相对集中的特点,实行分税种申报,逐步到位。2、因地制宜设置办税服务场所,逐步实现集中征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农税征管服务场所的设置,要符合税收征管改革通盘筹划、整体推进的要求,要和工商税收征管改革相结合,要符合相对集中、讲求实用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在县、市区已建立的地税办税服务厅内,增设农业税收窗口,为城关区域内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在基层税务所因地制宜、因陋就简设置办税服务室,服务对象以乡镇所在地和邻近村庄的纳税人为主,办税服务室要有税收宣传栏、税法公告制度和优质服务承诺制度;对交通、通信不便的偏远地区设置征收点、点或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税款,为纳税人服务。3、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依法搞好委托。依靠县、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征收领导组和协税护税网络,聘请农村政治觉悟高、纳税意识和责任心强的村干部、离退休干部为协税员,形成一个领导有力、运作协调、职责明确、有效严密的征收体系。同时,各地还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法委托粮食、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农业各税,按程序给单位核发《委托证书》,对协税员要实行规范管理,定期进行培训和监督检查,并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4、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计算机控管。当前,要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农业税收管理》软件,加快应用和推广,要从农税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入手,将农税基础管理、税款征收、税收统计分析等纳入微机监控,逐步实现电子化。同时,此项工作要尽可能与工商税收征管改革接轨,争取农业税收与工商税收计算机管理使用一个网络,最大限度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5、实行重点稽查为主,建立相互制约机制。农税征管在逐步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集中征收的同时,要加大稽查工作力度,通过强化稽查来促进纳税申报率的提高、征管人员素质的提高及新征管模式的到位。鉴于农税工作的特点,应建立日常稽查和重点稽查相结合,以重点稽查为主的稽查体系。基层税务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农税分局(处、科、股)主要负责对重点项目、重要案件的稽查,同时对基层所税干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为了相互制约,基层税务所人员也要对上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各级稽查工作都要正确使用稽查文书,严格按程序进行。6、调整充实人员机构,科学配置征管职能,这是改革的关键环节。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税的要求,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不升格、不增加本单位总编制的总体要求,将地市、县局农税科、股改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分局,对内仍为内设机构,对外成为一个独立的执法主体,赋予其管理和征收双重职能,以适应当前形势要求。农税分局内部也要按照税收和征管分离、征收和稽查分离的原则分设岗位,配置相应职能,顺序运作。基层税务所实行工商税收与农业税收统一管理,但要注意必须确定一名所长和一名专管员侧重于农业税收管理,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农业税收征管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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