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专科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1-28 11:17:28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1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2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3

二、对高职法律教育改革的建议

1、确立清晰的人才培养目标。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高职法律教育要走出危局,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出一条有高职特色的办学之路。首先,应重点突出高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办学特色。在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将教学重点向企业需求倾斜;其次,应当重点培养学生在企业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法务、合同法务、公司管理法务、公司法律文书实务等基本技能,提高学生处理企业日常法律事务、文书事务、礼仪接待与沟通谈判的能力;第三、重点加强民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法律文书等课程的技能教学。在进行基本理论知识教学的基础上,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企业日常事务的能力;第四、以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与企业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相结合,切切实实地发挥高职办学紧密结合社会与企业需求的优势,凸现高职院校办学特色,形成自己的优势与核心竞争力。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高职教学之所以走模仿本科教学的路子,有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的原因,也有高职院校中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的理论型人才的原因。纯理论型教师自身缺乏法律实践技能,缺乏对社会和企业的感知和了解,缺乏对企业职员法律技能构成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因此,他们在教学中大多注重基本理论的讲解,而轻视或难以完成实操技能的培养。在这种体系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既缺乏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未形成法律实操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在就业市场上丧失了竞争力。

3、重视建立法律实训中心、法律诊所等实践教辅机构的建设

但就法律专业而言,在众多本科院校普遍采用法律诊所教学、案例教学、情景式教学、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式实操训练、模拟法庭演练与观摩、企业实习等法律实践教学方式时,本该更重视法律实践教学的高职院校却忽视了实践教学在法律专业教学中的作用,实践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机构不健全,实践形式不完善,形成了理论教学不如本科院校,实践教学也不如本科院校的尴尬局面。同时,即使部分院校设立了法援中心和模拟法庭,使用效率及重视程度也远远不如本科院校。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4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这标志着我国的依法治国进入了全面建设的新阶段。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高校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其法学教育成果事关国家法律人才的质量。笔者将在这篇文章中就农科院校开设法学学科的必要性、农科院校在法学专业教学中遇到的困境以及如何克服困难做好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工作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必要性

(一)法治农村建设的需要

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农村法治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这些都需要广大农村地区的行政机关、法律工作者、农民等一切主体参与到其中。因此可以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具体而言,一方面这是规范农村基层公权力运行的需要。长期以来,受地方宗族文化和熟人文化的影响,农村基层地方政府在管理基层事务的过程中人治现象非常普遍,法治较为落后。这一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影响了农村基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据国家司法部统计,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毕业之后考取公务员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大多数又在基层政府组织服务。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多数来自农村,他们既对农村情况较为熟悉,有浓厚的乡土情结,又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能够成为推进农村基层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这是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一个真正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社会,往往也是司法专业化和法律职业化程度很高的社会。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法律与法律人才的保驾护航。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经济、社会环境的建设和改造,也包括农村民风和社会关系的改造。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农村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传统的熟人社会虽然还发挥着规范农村社区人际关系的作用,但是也已经逐渐走向式微,各种法规制度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利益纠纷问题往往采用诉讼程序或者是行政调解来解决。面对农村基层诸如此类日益复杂的事务,需要政府用既懂农村实际情况,又具备扎实法律理论的农科院校法学毕业生来不断充实基层法律人才队伍,改变农村地区法治精英空白的局面。

(二)农科院校发展的需要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历史悠久的学科,长期以来,以其强规范性和强程序性规范着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着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法学教育同时还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法学基本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校内和校外实践课程提高学生的法学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技能,在注重培育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同时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具体而言,一方面法学学科的强规范性特征有助于规范农科院校的教学以及管理。农科院校中的法学专业以其对程序的重视和对事务的规范性要求,促进了学校相关的管理工作以及教学事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管理效率和教学质量。另一方面,法学学科设置还能够丰富农科院校服务“三农”的内容和方式。长期以来,农科院校主要都是以技术下乡、种子下乡等方式服务“三农”。法学学科的设置使农科院校支持“三农”的方式多元化,除了技术下乡,还能够以“送法下乡”形式提高农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意识,促使农村法治现状和社会关系结构改善。

二、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面临的困境

农科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大多是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设置的,与名牌政法大学相比,农科院校法学专业设置起步较晚、基础差、底子薄;与其他名牌综合性大学相比,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也有较大差距。当前农科院校本科教育面临许多困境。

(一)目标之困:培养目标同质化

培养目标是高校专业教育的指南针,科学合理的培养目标既能够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利于学科的长远发展,又能够培养出专业基础扎实、满足社会需要的学生。农科院校中的法学专业与老牌政法大学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大学不同,在农科院校中法学处在一个以农林牧专业为主,以法学等学科为特色的环境中。在这种弱势学科地位以及学科建设起步晚、底子薄的背景下,农科院校法学学科的设置应当与其他类型院校法学专业设置有所区别,应当结合强势学科合理确定培养目标,以此来保障自身法学学科建设的特色,以使其在强势老牌政法大学和综合性大学的重重包围之下获得发展。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多数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设置上往往与老牌政法大学雷同,甚至是直接照搬照抄,如“培养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法学基本理论与法务基本技能,宽口径、知识面广、综合素质高与社会适应能力强的通用型法律人才”。即使部分农科院校有提及“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农业法律法规,为广大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但是在实际的课程设置上并未体现这一培养目标。

(二)环境之困:边缘化的尴尬

农科院校法学专业所处的边缘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既有农科院校所面临的院校整体边缘化问题,也有法学专业在农科院校内部的边缘化问题。长期以来,农科院校与其他类型的高等院校,如财经类、师范类等学校相比较,农科院校在竞争上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劣势地位体现在农科院校所获得的各级财政支持和投入不足、生源不足、学生就业竞争力不足等问题上。而这些问题将进一步限制农科院校作为一个整体的发展,并由此产生严重的恶性循环问题。为了保持农科专业的发展和优势地位,农科院校往往会将优势资源投入到农科专业的教学和教育中,这样必然造成农科院校法学学科所得到的资源和资金减少,法学学科的教育和教学条件越来越差,法学学科在农科院校中地位也在不断弱化。

(三)方法之困:重理论,轻实践

法学本科教育包括三方面内容:法学基本理论教育、法律思维和技能培育、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学修养。一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熟知并熟练运用法学基本理论,还要有过硬的法律技能,更重要的是要拥有一颗维护法律维护公平正义之心,严守法律工作者的从业道德底线。但是在当前的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当中存在重法学理论教育,轻法律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培育等问题。在学科专业课程设置上,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实践教学课程和课时都很少,所修学分大多为理论课程的学分。实践课程的实现方式主要以旁听法院庭审、开办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参观监狱和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专业实习等形式开展。应当说这些实践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了解和体验到法律实务的过程,使学生对法律职业从业资格和要求具有一定的认知。但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实践方式具体的适用环境,如旁听法院庭审和开办模拟法庭,通过旁听形式和模拟法庭审判角色所培养的更多的是学生的审判技能,是在教育学生如何做法官,而当今社会需要的是更多的从事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人。此外,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对于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显得比较薄弱,在本科法学教育当中,对于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大多还只是内含在一些相关的课程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尚未成为一门单独的课程。

三、农科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出路

(一)明确培养目标

在学科建设中,培养目标非常重要,处于核心地位,它指导着学科专业设置、课程安排以及教学计划的确定。传统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类型呈现多元化,既培育能够从事立法、行政、司法、法律服务等的法律实务人才,又培育能够从事法学教育与学术研究的研究型人才。对于较为弱势的农科院校法学学科而言,应当另辟蹊径,通过结合院校学科专业特色培育特色法学人才,形成比较优势,以求在趋于饱和的传统法学教育中寻找到突破口。具体而言,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应当利用院校传统优势学科,培育面向“三农”的法律人才。正如前文所言,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所依靠传统熟人关系调节农村社会关系的模式已经弱化,而契约关系在农村社会关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农村社区的发展急需法律来保驾护航,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投身农村,服务农村,以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促进法治农村的早日实现。同时,应当注意,基于城市利差的吸引,多数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之后选择在城市发展,不愿意到相对落后和贫困的农村地区。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农科院校法学可以利用这一真空地带,利用院校内强势学科的资源,培育服务“三农”、服务基层的既懂农业又通法学的专业人才,这样既能够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人才匮乏问题,又能够为农林院校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提供一条渠道。

(二)改革教学内容

法学是一门既注重理论性又重视实践性的学科。但是当前农科高校的法学教育往往都只重视理论教学,轻视实践教学。这就导致多数法学学生在毕业之后需要四五年的时间才能够适应法律事务需要,才能独立从事司法事务。因此,农科院校法学教育在学科设置上应当进行改革。其一,强化理论教学。继续推行“厚基础”策略,强化法学的14门核心理论课和农业法学的教学工作,打牢学生法学理论基础;同时鉴于法律工作的强实践性,应当增设有关经济学、管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通识性教育课程,扩大理论教学的范围。其二,切实做好法学实践教学工作。增加实践教学学分,并且提高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参与率和积极性,引导学生熟练运用法律技能和法学理论。一方面,利用好传统实践教学模式,如模拟法庭模式,应当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参与率;参观教学模式(参观监狱和律师事务所)可探索让学生具体参与或者观摩事务处理;专业实习模式应当通过加强协调,让学生在实习中能够参与到具体法律事务处理中,避免学生实习期间只能从事简单的日常性事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及时总结和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用好诊所式教学模式,引导学生熟练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做好案情分析。

(三)加强涉农法学研究

农科专业既是农科院校的立校之本,对外宣传的名片,同时也是农科院校法学专业办出特色的突破口。为此,农科院校法学在深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更应当加强有关“三农”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力求成为“三农”法律问题的领军者。具体而言,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建设可从三个方面着手。其一,成立“三农”问题研究中心。与农科专业以及院校内其他学科合作开展相关研究,如有关农村行政执法、行政调解等的行政法律问题研究,有关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农民权利的农村政治法律问题研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农村金融等的农村经济法律问题研究。其二,成立农村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农村法律援助服务。如我校在法学专业的基础上整合法学专业、师资和学生以及社会资源设立了农村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中心面向农村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提高农民法律素质、维权意识。同时学生通过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案例,增强其对法律实务的感性认识和对法学理论的理性认知,提升实践能力。其三,融入法学共同体,参加学术交流,并以“三农”问题为重点。积极加入或参加各种类型的法学学术论坛和会议,以法学基础理论为起点,以涉农法律问题为中心,以其他相关学科为辅助,提高农科院校法学专业知名度,增强农科法学在传统法学界的话语权。

(四)改善办学条件

美国学者沃克温(J•F•Volkwein)1989年对86所大学研究后认为,与高校质量、水平和成功程度联系最紧密的是政府提供经费的多少和学校规模的大小[2]。经费投入的多少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学科建设、师资力量配备和完善的设备设施建设。与其他类型高等院校相比较,农科院校在经费投入上处于非常明显的劣势地位。农科院校经费来源较为单一,主要依靠省市地方政府的经费投入来保障,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非常少。同时由于农科院校大多将本就已经非常有限的经费和资源投入到优势学科中,由此造成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发展资源更加匮乏。为此,要发展好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必须优化法学学科办学条件。其一,加强与院校内其他学科的横向合作。近些年,农科院校学科设置日益多元化,专业设置日益多样化,法学学科可以利用这一契机,加强与其他学科的合作,以此既可以完善法学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具有多种知识结构的复合型人才,又能够利用其他学科资源和教师资源,补齐法学师资力量薄弱的短板。其二,加大农科院校法学学科建设投入,增加各种教学资源的配置。优化师资队伍,充实师资力量。同时加强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验室和校内实践基地建设,为实践教学提供完善的产地和设施设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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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5

一、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离不开其理论的指导,会计理论早期对法务会计的研究,是随着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而产生的。虽然国外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早,但是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而在我国目前已有不少学者教授开始涉足这一研究领域,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为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研究起到了积极作用。以下基本理论是研究及构建法务会计整个理论框架的基础。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自美国会计师默瑞克・派勒博特(1946)首次提出“Forensic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以来,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有很多阐述。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波罗格纳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1995)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知识,对财务会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决处理,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证据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香港召开的主题为“舞弊与法务会计”的全球化研讨会(1998)上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我国学者盖地(1999)分别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定义:从实务角度定义,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这些定义存在以下共识:法务会计的理论基础是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交叉的一门边缘性学科;法务会计所运用的知识和技能是会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审计、调查的技能;法务会计的目的是为法律事项的解决服务的。同时这些不同的定义存在的分歧在于阐述法务会计的角度或者出发点不同。笔者综合上述定义并从法务会计的主体、客体、内容、目的、属性五个主要方面对法务会计做出如下定义:法务会计是受委托的特定主体针对法律事项中涉及经济纠纷的会计事项,综合运用法学和会计学知识进行会计调查、分析并做出会计解释,最终为法律鉴定提出专家意见或在法庭上作证的一种会计活动。

(二)法务会计的目标 法务会计目标是法务会计体系框架的最高层次,法务会计及其理论是建立在其目标的基础上的。法务会计目标是指法务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目的,法务会计为哪些人提供何种会计信息以满足其哪些需要。盖地(2000)认为不同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公检法等机关)的法务会计有其不同目标。赵如兰(2001)将法务会计的目标概括为: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家意见,以供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戴德明、周华(2001)认为法务会计的目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约束会计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二是保护会计职业界使之免受不公正的制裁。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下,我国目前法务会计的目标,主要是为法庭审判也就是诉讼支持服务的。法务会计的其他服务如企业舞弊调查等,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应当是向法务会计的委托人或者授权人提供法律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问题的会计学解释和专家意见,以有助于其对此法律事项做出决策。法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务会计业务范围和职能的不断扩展,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务会计的目标也将发生变化。可以预见,我国将来逐步向西方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转变,如准许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提供专家证人,法务会计的目标也相应会转变。因此,在确定法务会计的目标时,应在立足本国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

(三)法务会计的职能 法务会计的职能是法务会计本身应具有的功能。李若山(2000)按照法务会计的主要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将法务会计的功能概括为:确认财务问题;调查财务问题;收集财务证据;解释财务信息;表达测试结果。冯萌等(2003)认为,法务会计的具体职能是专家证人、法务会计咨询和法务会计鉴定。而西方比较成熟的观点认为,法务会计具有两大主要职能:调查会计(Vestigative accounting)和诉讼支持(Litigation support)。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务会计职能应参考财务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同时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现实情况,并借鉴国外的研究,将法务会计的职能概括为两大基本职能,即会计调查和诉讼协助。会计调查是指对法律案件的经济纠纷或犯罪的调查。会计调查的工作内容是调查并分析与法律事项相关的财务事实,主要涉及调查犯罪行为证据、要求获得或拒绝给予赔偿两个重点领域。诉讼协助是指法务会计在诉讼程序中发挥作用,是指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作为专业人员为协助法庭或类似司法机构做出决策,提供法律事项中的会计事实的解释并提出专家性意见。

(四)法务会计的特征 从以上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和职能的探讨中,并考虑到我国具体法律体制、经济环境和会计制度,本文概括出法务会计的如下特征:一是学科综合性。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人员还要具备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具备会计知识,才能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了解经济活动内幕;熟悉审计和调查技术,才能发现问题,指出疑点,深入调查,挖掘出问题的根源;具备刑事、民事等法律知识,才可能综合施展才能,充分利用自身发现来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客户利益。二是法律服务性。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解释和处理法律事项中的经济纠纷或涉及财务、会计的问题。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法务会计是围绕法律事项开展业务,最终是为法律事项的处理或解决提供专家性意见或出庭作证,是会计工作者对法律工作者或当事人的专业支持,而非直接处理或解决法律事项,这是由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所决定的,这也划定了法务会计的空间活动范围。从我国目前实践看,法务会计最根本的业务还是诉讼支持,这也是构建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主要立足点。三是会计学属性。法务会计是在法律事项的范围内主要运用会计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调查和分析取证的工作。从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程序以及手段来看,其归根结底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

(五)法务会计的基本假设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也有其假设条件,法务会计基本假设衍生于法务会计环境,是会计报告发挥作用的限定性条件,是法务会计工作的先决条件。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作为法学和会计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其假设应该具

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应有以下四个假设:一是法律事项。类似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假设”。在财务会计中,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服务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会计主体假设规范了会计工作的范围。会计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一个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限于法律事项(即指等待处理的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法务会计不可能遵循会计主体假设,而应遵循法律事项假设,即事先明确为哪个法律事项的处理提供专业服务。二是犯罪留痕。此假设条件是假定法务会计所实施的对象,即法律事项中的经济问题所涉及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中留有犯罪痕迹,犯罪痕迹中蕴含着犯罪信息,只有犯罪留痕假设,法务会计人员才得以恰当地运用有关的技术与方法,对财务会计资料和信息中发现的有关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进行会计调查和分析取证,来证实和揭露犯罪与欺诈行为。三是可验证性。是指法务会计人员所收集的财务资料等证据是可验证的。这类似于莫茨和夏拉夫等所提出的“财务资料是可验证的”这一审计假设。该假设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如果脱离可验证性假设,法务会计人员的结论就没有可以依靠的证据,也就根本无从检验其真伪。可验证性假设包含了对法务会计活动的证据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要求。证据界是指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属于证据;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适格性,即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如物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等;证明力是指证据的价值,如仅凭口供不得作证等。四是货币计量。法务会计关注的是法律事项中涉及经济纠纷中的会计问题,特别关注的是金额方面的事项,要查实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产损失、纠纷金额、犯罪金额等财务数量信息。因此,其与财务会计一样需要货币计量假设。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务会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为了将调查结果恰当准确地表达出来,注重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双管齐下”,计量中也会参考运用法学、证据学方面的计量方式,如调查表、流程图等计量手段,同时也会用实物指标反映,另外还可以用文字叙述来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司法会计在我国产生相对法务会计要早,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而在1996年《参考消息》转载了《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关于“法务会计”成为美国最热门工作的报导之后,将“Forensic Accounting”译为“法务会计”就在会计学界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并成为研究热点。法务会计源出于英美法系的“ForensicAccounting”,“Forensic”一词的原文即“法庭的,辩论的”,有人将其译为“诉讼会计”。而大陆法系有一个词“Judicial Accounting”,一般译为“司法会计”。

(一)司法会计的概念 在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过程中,对司法会计的概念和研究范围先后出现了“一元论”、“专业论”、“二元论”的观点。较为科学合理且目前被司法实践所接受的是“二元论”司法会计观,其将司法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概括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前者以诉讼中侦查原理为依据,借鉴审计方法,将“勘验检查”与会计查账相结合,形成独立的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后者以司法鉴定理论为指导,将司法鉴定与会计要素结合起来,建立司法会计鉴定学。对司法会计的定义,目前也还没有统一的结论。顾洪涛(2000)将司法会计定义为:所谓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问题,依据法定程序,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审核、检查和验证,对照法律、法规和一定标准收集证据并且提供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武汉大学、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课题组(2003)给司法会计下了一个相对简略的定义:司法会计是为了解决案件或经济纠纷中涉及财会的专门性问题,根据诉讼主体的委托,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相关财务账证进行检查鉴定,从中收集证据并做出答定结论的独寺诉讼活动。

(二)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 对于两者的关系,我国会计界一直以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就是法务会计,将两者视作等同;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者是平行的、不同的,如黄申(2000)、谢玉爽(2003)从法律体系、理论来源、定义、主体和人员资格、工作划分以及具体工作六个:疗面进行论证,认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存在区别;第三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包含在法务会计内,如赵如兰、戴建宏、喻景忠、盖地;第四种观点的代表是戴德明,认为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当司法会计的目的是为在法律框架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联系。从学科角度来看,两者都是会计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都需要操作者有较强的会计理论知识和尽可能多的法律常识。从服务内容和目的看,两者都是为法庭的诉讼活动服务的。法务会计人员与司法会计人员工作的最终价值都是在法庭上体现出来的。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法官能够根据自己提供的报告对整个诉讼案件做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6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工作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二级律师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二级律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以及“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执业,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

(二)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七年以上:并在本科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任观职以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中,有一件以上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例,或两件以上被评为全区优秀案例;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七)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学术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过法律或律师业务方面的专著并已公开出版(与他人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两万字);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刊物上发表过两篇论文或在自治区级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提交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调查报告等;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有价值的论文。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应当具有下列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二)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

(三)每年至少应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十五件;

(四)连续三年累计担任国家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十二家,续聘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五)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合格。

五、业绩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出色地办理过一件以上在国内外或三件以上在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好评;

(二)参加过两个以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涉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谈判,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连续三年担任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提出过有效的法律建议,被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

(四)主持完成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法律专业方面的科研课题并获自治区三等奖。

六、附则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7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发展,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力举措,我国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高职院校积极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动服务社会,精神面貌焕然一新。与本科院校以学科建设为重点不同,专业建设是高职教育与社会的契合点,也是高职教育办出特色的关键。而我国现在有些专业建设中,存在着要么仍以理论教学为主,技能训练严重不足;要么过度削减甚至取消必要的理论课程,片面强化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办学层次向中职教育下移等问题。这些,将严重影响高职教育在国家各种教育中的竞争力。针对不同的专业如何构建其教学体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在高职院校开设国际经济法专业十分具有挑战性,在有限的教育时间内开设哪些课程、传授哪些理论、培养哪些技能、拓展哪些素质成为搞好专业建设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本文以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为出发点,探讨如何在高职院校搞好国际经济法专业建设这一课题。如何科学构建国际经济法专业的教学体系,需要全面考虑国际经济法专业自身的特点和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特别是岗位技能的要求,只有考虑到以上因素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1 国际经济法专业的自身特点及对教学的要求

国际经济法归属于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独立部门。在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为教育部确定的本科高等法学教育中的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作为一个法学部门,国际经济法具有法律学科的共性:理论性、系统性、逻辑性等。但其也具有非常明显的其他法律学科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给教学工作提出了特殊要求。

1.1 涉外因素多,要求培养学生的全球化视野与思维

涉外因素多是国际经济法专业区别于其他法律专业的最突出特点。其以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至少其一跨越国界,具有涉外因素。这个特点,要求学生在观察处理事务时,视野不能局限于国内情境,应站在国际性的角度,要了解别国乃至世界的基本情况。总之,要培养学生的全球化视野与思维方式。

1.2 涉及领域广,要求培养学生具有高屋建瓴的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

国际经济法专业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是一个涉及多种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在教学过程中,既要有法律基础知识的铺垫和积累,又要体现专业特色。从专业特色上看,一方面要处理好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等法学相邻学科的关系,突出重点;另一方面研究和理解国际经济法必须了解国际贸易学、国际投资学等经济学的一些规律。这种宽领域的特点无疑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要求学生既要能宏观把握全局,又要能微观掌握规则。

1.3 理论知识更新快,要求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并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

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相关内容密切结合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实际,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其更新迅速之快其他法律专业无法比及。这个特点要求学生不仅要学会专业的技能与知识,还要学会学习的方法,与时俱进,即必须不断学习那些学校没有赋予他的知识与技能。如何将法律发展、实践经验和职业要求结合起来,是国际经济法专业教与学过程中始终要解决的问题。

1.4 政策性倾向强,要求学生要对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有基本的认识

国际经济法虽属于法律学科,但其确定性与稳定性较国内法律部门差,非常容易受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影响,甚至有的法律法规直接是政策性制度的体现与反映。这就要求在课程建设中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还要使学生了解有关国家的经贸政策,并随时给予动态关注。

2 高职学生的特点对专业建设的影响

教学工作的培养对象是学生,所以如果不了解学生的情况,只是一味的去研究专业建设就没有了针对性,也不会收到好的效果。高职院校的学生不同于普通本科的学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 学生文化知识基础相对薄弱,没有好的学习习惯与学习方法

高职院校的生源一般是达不到普通高校分数线的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基础较差,学习困难相对较大。许多学生的学习不具有计划性,学习的主动性和探索性不够。这就要求在课程设置中要结合学生的特点,以“实用、够用”为原则。在教学过程中要因材施教、因人而异。

2.2 思想比较活跃,动手能力、专业技能比较强

高职学生虽然与普通高校的学生在基础知识上存在着差距,但也有自己的优势:他们具有活跃的思维和爱劳动、爱表现自己“才华”的天性。这对以培养职业技能为目的的高职教育是有利的。

2.3 职业心理预期与定位较合理,对社会的适应性比较强

多数高职院校的学生,能做出正确的自我评价和就业定位,对自己的职业设计比较理性和务实,没有盲目的攀高和好高骛远。从心理上能够树立到基层、到生产第一线建功立业的观念,具有敢于创业、不怕失败的精神。学生的就业、创业技能与实践能力较强。

3 职业定位与岗位技能需求

我国教育部对高职高专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是“高等职业教育应以培养基层和生产第一线技术应用型人才为办学宗旨,建立以基本素质和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教学体系,专业课应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实践教学要以培养学生专业应用能力为主”。所以,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企业基层从事技术应用、生产组织、工艺实施、各类管理及具有较高技能的操作人员,用人单位提供的也大多为“高级蓝领”或“蓝领”岗位。国际经济法专业力求建立有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积极、灵活、创新的法学人才,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和谐一致。

职业定位——结合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特点,我们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学生的职业目标定位是:

第一类为涉外法律事务类的职业:公检法的书记员岗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涉外企业法务部文员等法律辅助类岗位。

第二类为涉外非法律事务的岗位:主要分布为外贸公司或外资企业办公室文员、业务员、服务员及公司销售代表等。

从上述职业定位不难看出,国际经济法专业虽属于法律学科,但由于我国目前司法类职业的门槛儿比较高,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有不可逾越的学历要求,所以多数学生的职业定位可能是“不对口”的涉外非法律事务岗位。

反观目前学校的教学,多以训练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法律服务技能为主要目标。然而,学生毕业时就业单位多为企业,工作岗位多为非法律类岗位。这就产生了学生毕业后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与在校时工学场所、实践岗位是不一致,两者差异较大的问题。这种差异不仅在于工作环境,更是工作的内容和岗位所需的技能的不同。非法律类岗位,处理的自然是非法律事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主要不是法律类的,更需要像办公室事务、商务事务等文秘类知识和技能。面对这种工作岗位与实践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在注重训练学生法律服务技能的同时,不能忽视学生文秘等其他技能的培养。

职业能力要求——根据岗位目标定位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应具备的能力是:

第一,能办理涉外经济的基本业务;

第二,能处理常见的涉外经济纠纷;

第三,能处理涉外文书;

第四,能参与涉外商事谈判。

理论知识与职业技能——根据岗位能力,要求学生应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投资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金融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法律制度、熟悉国际贸易实务、熟悉国际政治关系、了解各国经济概况。要求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包括:分析处理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中文表达、英文表达)、文字处理能力、谈判与沟通能力。

4 教学内容体系设计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看到,国际经济法专业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专学历和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学生除了要掌握工作岗位所需的国际经济法律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公关协作等能力。总的来说,高职学生的知识要求是较为零乱,缺乏系统性,同时技能型、经验型知识属于隐性知识,如何使之显化,都需要一种方式将其组织起来。

针对以上情况,进行教学内容设计,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主线;第二,优化课程结构,精选教学内容。从分析岗位职业能力入手,以能力本位开发课程,将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系统地贯穿教学过程的始终。在教学上,不再单纯强调专业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是以理论课的应用性、技术课的实用性即“实用为准,够用为度”为原则开设课程。用二年时间学习专业理论课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样可使学生既掌握了扎实的基础知识,又使其综合职业能力和素质得到提高。

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其课程设置,除教育部要求的基础课程以外,专业课可分设专业理论课、专业技能课和专业素质课三大类。专业理论课包括:民法、民事程序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贸易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涉外商务英语。专业技能课包括: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英语听力与口语、法律文书与应用写作、商务谈判实务。专业素质课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商务外交礼仪、演讲与表达。

下面以两年制国际经济法专业高职教育为例,具体课程设置安排如下:

第一学期:民法、国际公法、英语听力与口语、演讲与表达。(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思想道德修养、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等)。

第二学期:民事程序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私法、英语听力与口语、商务外交礼仪。(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体育等)

第三学期:国际贸易法、涉外商务英语、法律文书与应用写作、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综合实训。(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体育等)

第四学期:国际贸易实务、外贸单证、涉外法律风险防范、商务谈判实务、岗位实训与毕业实习。(另外还开设公共课如大学生职业指导与创业教育等)

参考文献

[1] 姜大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2] 石伟平等.职业教育课程开发技术[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

[3] 马庆发.当代职业教育新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8

二、在劳动法教学中如何提升法科生的专业就业能力

劳动法学作为一门与大众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学科,是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劳动法课程中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法律制度等内容直接涉及大量的案例和社会热点问题。笔者认为劳动法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升法科生专业就业能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调整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

使课程教学更利于学生能力的发展。劳动法教学的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应紧贴社会生活实际和大学生生活实际,不断改革、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首先,在课时安排上,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应统筹兼顾、合理分配,以2学分30学时的教学设计为例,可将理论课安排18~20学时、实训课安排到8~10学时。其次,在课程内容上,理论知识讲授应与司法考试考题讲解紧密结合,促使学生掌握核心法律知识。最后,课堂案例教学内容可以大学生劳动争议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为重点组织相关教学案例,比如大学生校外兼职“洋快餐”的法律问题、毕业生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法律问题、“黑砖窑”事件等等,从而引起学生共鸣,使其主动思考,逐渐养成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

2.提升教师教学综合素质、改革教学方法

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教师水平直接影响教学质量。由于我国当前年轻一代法学教师多是“校门到校门”,毕业就进校执教,缺少行业实践经验,专业理论功底强而实践应用弱。由此导致教育教学中,法学教师重理论、轻实践,法科生记笔记、背法条、少自主独立思考。法学教育直接制造了大批眼高手低、缺乏职业基本素质的毕业生“,难就业”成为必然。因此,高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打破政策壁垒,多渠道培养“双师型”教师,促使教师积极提升教学综合素质,主动改进教学方法,使法学教育更贴近法律职业的实际要求,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在劳动法教学中,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可采取“案例-理论-实践”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法律实务的解决,从而培养学生的创造性、灵活性,最终培养学生自主做事和主动学习的信心和能力。比如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授课中,笔者曾将一起正在处理中的案件作为课堂教学讨论内容,这是一起本校法学大三学生校外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学生讲述了事件处理过程,教师进行适当引导,通过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证据搜集障碍、双方当事人谈判焦点、涉及法律理论及法律依据、困惑问题等环节的讨论,最后总结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谈判策略。这次案例教学使学生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知识的把握更直观、深刻,由简单识记层面迅速提高到深刻理解运用层面,而且锻炼了学生的运用知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课堂气氛也十分活跃。

3.加强劳动法实践教学

推动学生参与实践、积累职业经验。劳动法的实践性很强,尤其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如果没有具体案例的引入或学生亲自参与实践,学生很难深入理解这些内容,更谈不上掌握和具体应用相关知识。在劳动法教学中可采取法律援助、诊所教育或社会调研等形式,推动学生亲身参与实践,积极积累职业经验。比如在前述学生兼职遭遇交通意外伤害的事件处理中,笔者要求学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通过实践锻炼的学生,意识到专业知识在实践运用中的重要性,并主动充电学习、查找法律条文,积极与专业教师、执业律师、在职法官联系、咨询,制定谈判方案、谈判思路和策略。通过真实案例,锻炼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能力、谈判能力、文书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基本的心理素质,坚定了学生们的法律信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9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 G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3)04?0013?04

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也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学院校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如何才能使学生适应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这是法科教育中的关键性问题。对中国法学本科教学目标梳理分类是正确定位法学教育的第一步,因为本科阶段的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基础。基于批判、比较的视角探讨我国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对于我国法学专业的综合性改革与卓越法律人才之培养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目前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分类

尽管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属于通识教育,但是基于我国高校法学院系自身的特点、综合实力、人才培养定位等的不同,在培养目标的侧重点与表述上,其也各有千秋。总体而言,这种目标定向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应用型法律人才指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熟练地将相关法学理论知识积极地运用到法律实践中解决社会问题的人才。[1]例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从塑造法律职业主义和人文道德情怀兼备的法律人出发,以培养具有专业典范和社会公义的治国之才为目标。吉林大学法学院以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和全球化与信息化的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与健康个性和谐统一,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宽泛的法学专业基础,富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法律、法学专门人才为目标。天津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公正、廉洁的品质和现代法律精神,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知识结构全面,具有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在知识产权法学和环境法学方面有专业特长,实践能力强,能广泛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型法学人才。

(二)复合型法律人才目标

复合型法律人才指具备一定的人文、社会或理工学科的知识基础,同时具有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的法律人才。可以看出,该类培养目标不仅仅着眼于专业知识的精通,还要求学生具有更丰富的相关学科知识,并能做到专业与其他学科的融会贯通。除此之外,清华大学法学院将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具备深厚的人文素养和必要的自然科学知识、管理知识,适应国家建设所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三)兼具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

除了以上两种分类外,还有一些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兼具应用型和复合型。例如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培养目标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依法治校,质量为先,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逐步建成法学门类学科优势明显,其他相关学科与法学学科交叉发展,融通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特色鲜明、多科性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培养更多应用型、复合式、开放性高素质创新人才。黑龙江大学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法学基础扎实、人文素养深厚、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存在的问题

(一)培养目标模糊

目标是灵魂、精神与导向,其直接贯穿了整个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教学的全部过程及学生能力能否适应社会的需求。因此,教育目标是否全面、准确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学校和学生的未来发展。只有从国家教育思想、教育方针、教育政策的角度准确分析,才有利于促进法律院系认清其人才培养使命,也才有利于真正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然而,从我国目前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情况来看,培养目标定位却并不清晰。如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定位于通识教育,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职业,因此应当定位于专业培养目标,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应当是学历教育等等。[2]

此外,无论是国内的重点大学,还是一般本科院校以及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很多都在其培养目标中提出培养法律人才一说,然而,何为法律人才却没有在其培养目标中得到体现。美国康奈尔大学校长辉得在该大学法律学院创立之言甚为精辟:我们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标,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资以相当之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3]

(二)培养目标无特色

在改革开放、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也在日益加快,作为基础的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其培养目标自然应当跟上时代的脉搏和国际潮流。纵观我国高校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多以笼统的话语概述,一方面,其内容难以展现本校优势以及本地区所需人才的特色,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学校推出的“人才产品”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脱节、法律人精神的模糊与缺失。如为给北京市输送法科人才,北京联合大学侧重于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与实践,其要求学生接受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科研能力,能独立从事一般法律事务。

在另一方面,人才培养目标的狭隘性也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国际经济一体化已是大势所趋,这一趋势必然会对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素质结构提出新的要求。对国际法律的实践能力即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处理复杂多变的具体涉外关系的综合能力,应成为法学人才的一项重要素质指标。因此,培养目标不仅仅应考虑国内环境,还应当紧跟国际化潮流,展现国际特色,如何引导法学人才综合发展和培养处理各种涉外法律关系能力则正是各法学高校本科教育应当考虑的问题。[4]目前来看,很多高校依然保持着传统的学历教育目标,与世界名校的法学教育相比,其差距彰而不隐,这一点充分影响了其教学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律师,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多采取案例教学法,亦被称之为学徒制的教学法。该教学方法有两大特点:一是课程设置上的职业针对性、教学内容上的重实践而轻理论性;二是上课时用苏格拉底式讨论问题的方法来代替传统的系统讲授。[5]这样的模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法律逻辑思维的形成。相比较而言,我国许多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仍是传统的老师讲台上讲,学生台下听课的“孔夫子”教授模式,其教学目标的毫无特色也自然造成教学模式的雷同及中国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不高,从而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培养目标与实际教学名不副实

从我国高校的培养情况来看,近年来法学教育逐渐呈现出虚热的现象,其因在于许多高校以扩大生源和提升毕业率为目标,鼓励学生以过司考、考公务员为法学培养最终目的。这种过于实用的法学教育不仅导致受教者将法律当成驭人之术,更严重的是,它也导致高校学生缺失法律的信仰精神。从2005年1月1日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面向和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来看,许多法学院实际的培养目标与该文件的主旨相背。因此,学校自身提出的目标多成了应付政策规定的空文,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教育质量的下降。由此,科学地确立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实现理论基础与适用的有机结合,着力于培养社会需要的基础牢靠、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正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建议

大体上,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不外乎以下三类:一是职业型法律人才培养;二是通识型法律人才培养;三是精英型法律人才培养,培养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和广泛的法律知识的精英人才。从国外来看,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均将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于高端人才的培育。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高起点、高层次的教育,相当于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学生只有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才有机会进行法学教育。德国的法学教育虽然主要集中在本科阶段,但是其包含基础知识方面的学习和司法实务训练两个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提供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方面的学习和训练。或者说德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是融合了本科层次的基础教育和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两种形式,因此其教育时间会更长。日本的法学本科倾向于通识(才)教育,为学生进入职业实训阶段打好人文和法学等多方面的基础,其可归结为“本科基础教育+本科后的职业训练”的培养模式。由此可见,主流的国家多将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培养,即一种精英型教育模式。[6]

基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及服务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的教育本质上属于通识教育,即大学教育通常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我们应将中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高素质的法律通才,即指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法律人才培养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平、正义的民主思想应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核心内容。在此标准下,所培养的学生应在法学学科上既有一定的专长,又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厚实的专业基础,其目的是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以增强其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这种高素养,既是相对于中等教育的基础素质而言,同时也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培养的法学本科生的素质及大学专科层次的素质而言。然而,应明确的是这种高素质教育并不等同于精英教育,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是培养现成的法学家、法律家,它是大众教育中基础性的个体素质教育。虽然我国有不少学者也提出了精英教学目标,但是本科教育是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基础,法学本科毕业生是未来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法律服务队伍的基本力量和主力军。是故,精英式人才培养更适合研究生以上层次的教育。具体而言,我国可从以下方面来完善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

(一)制定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

2012年5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启动工作会议,落实于2011年12月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其主要任务是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突破口,着力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对此,季立刚教授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2年年会上的发言中指出,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宗旨在于通过改革现有的经院式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根据当今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和国际发展需要,培养出理论功底扎实全面、法律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7]

客观上,对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目标应当是以“创新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观为指导,优化现代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培养个性健全、情操高尚、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语言能力与实践能力强、能够跟踪本领域新理论、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化视野的复合应用型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复合型人才是相对于单一型人才而言的,其特点体现为多学科知识复合与知识与能力复合等;应用型人才是针对理论型人才而言,特指具备一定的复合型和综合性理论和技术,并能将其应用于该专业社会实践的一类专业型人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法律人才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如与以前相比,律师的工作内容更加复杂,非诉业务也逐年递增,这些都需要律师在掌握完善的专业知识的同时,具备更多计算机、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其他方面学科的基础知识。

另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行业以外的岗位,如企业中的文秘、人事管理、产品营销等,对既具备有一定的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知识,又具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人才也有较大的现实需求。此外,法学专业毕业生广阔的就业方向对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复合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本科后阶段教育角度来看,具有复合型人才特征的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学院的课堂,意味着不同知识的交融和对法学发展的推进。那些已经受到其他学科本科教育的人们进入法学院之后,过去的专业背景并不是他们理解法律知识的障碍,反而表现出一种动力。可以肯定的是,伴随着司法制度因社会关系的日趋细腻和专业化,涵盖政治、经济、贸易、金融等重点领域与法律专业交叉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将会越来越明显地发挥他们自身的复合优势。这也进一步表明创新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正是法学本科通识型教育所应当有的目标。

(二)依据自身特色培养社会所需的开放型法律人才

在培养应用型与复合型人才目标的总指导下,充分利用其高校所有的地理优势以及其师资力量是建设有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重要途径。例如渤海大学法学院以立志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及辽西经济与社会发展和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做出更大的贡献为培养目标。武汉东湖学院经过多年建设,已凝练和培育了知识产权法的特色,知识产权方向培养具有普通高校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专门学科知识,能在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从事商标、专利等专门知识产权事务,同时也能在公、检、法等部门从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及其他法律事务,或者在版权局、商标局、专利局、科技局、大中型企业等部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在培养学生掌握系统法学知识的基础上突出其自身特色,培养出法律知识系统、全面且具有某一方面专长的特色法律人才。但培养方式上的特色化并不等于片面化,而应在法学理论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系统性,避免学生存在某一领域法学知识的盲区或不足。此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也应当体现出当今时代特色。我国已于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已步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因此,我们必须正视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法学教育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与全球观念的复合应用型的开放性法律人才是治国所需。以湖南大学法学院为例,其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及时充实到教学内容中,积极推进双语教学,构建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的“阶段+课程群组”的课程体系,并设立英语实验班,对学生采取选拔制,实施“2+2”模式,即在法学专业学生完成第二学年的学习后,对学生的英语能力进行综合测试,语言能力强者进英语实验班进行为期两年的学习。通过对外语能力训练的加强,从而促进学生更快更准地把握国际要求,提升自身素质。

(三)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明确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通识教育的本原,并不意味着应将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从法学教育中完全剔除。世界范围内,随着各大法系之间日益明显的交叉融合,我们也应当看到,模式的划分也并不是绝对的泾渭分明,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国外大学更加倾向于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衔接的培养机制。因此,在肯定我国法学教育应当包含必要的通识性教育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认可法学教育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性质,而这也符合法学教育的本质。

从法律的发展来考察,法律职业的存在与需要推动法学教育的基础和前提。在源流上,自一开始,法学专业就是为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服务的。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大,虽然不是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实际进入法律职业序列,但是一个难以忽视的事实是他们选择法学专业学习时其实是期望从事法律职业的,因此,职业教育性质是法学教育应当具有的特性。[8]此外,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的结合实质上正是通识教育中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体现。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化和深化,必将导致法律知识的复杂性不断加深,这样便使得专业知识与一般常识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大。从内在的特质看,法学本身便明显表现出了一种实践理性,它不仅仅是一整套学术性很强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套以针对社会问题为指向的解决冲突与矛盾的方法。它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否则法学教育就不过是一套空洞的理论,无法与社会实际生活发生真正的联系和契合。[9]

四、结语

勿庸置疑的是,培养目标是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一个理念性的核心问题。对于其重要性是如何夸大都不为过的,缺乏了目标的法律人才培养不仅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而且也会以一种釜底抽薪的方式使一国的法治文明处于一种摇摆不确定的状态。应该确立什么样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呢?这是一个拣选的问题。虽然美英日德等比较成熟的法学教育似乎已给我们提供了现成的模式,但是全盘移植,还是中为体外为用式的借鉴?

这是时下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客观上,法学教育最终是服务于法律实践的,或者说它本身就是为一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量体裁衣的。法律的本土资源性也决定了中国的法学本科人才教育必须契合自己的国情,服务于时下改革开放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而这也是指导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黄进才.应用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与路径[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37.

[2] 刘定华.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路径探索[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26.

[3] 向佐群.中美法学教育之比较[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6):132.

[4] 汪习根.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机遇[J].政治与法律,2001(1):12.

[5] 万春梅.比较两大法系的法律教育制度――对中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启示[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6(5):145.

[6] 杜志淳.国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EB/OL]. http:///article/show. asp?id=152,2012-08-23.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11

主要到各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各级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从事书记员等相关工作。

律文秘专科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文秘工作,实践能力强的高技能技术应用人才。

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论辩、秘书学、文秘英语、速录速记、公共关系学、办公设备及办公软件等。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方向有哪些

法律秘书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比单纯的秘书,就业前景更加看好。法院和检察院需要大量的书记员,而一般法学毕业生难以真正胜任此项专职工作,特别是法院和检察院的现代化建设,对书记员的工作要求更高,更需要法律秘书去胜任。当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文秘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不仅仅法院和检察院需要法律秘书,法律秘书也适合在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工作。尤其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对书记员从法官分离出来实行单列管理,可见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也可反映出法律秘书的重要性。

法律文秘专科需要掌握哪些能力

掌握书记员或通用文员等技术技能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法律文秘专科实践与实习

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附:大专法律文秘求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职信。相信不会占用您太多的时间,希望您工作开心。

我是x大学专法律文秘专业20xx届的一名学生,即将面临毕业。

四年来,老师的教育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秘书写作、秘书语言与交际、公共关系、办公自动化、秘书学等专业课程。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分析和设计能力。通过在校期间的试验实习和课程设计的训练我具备了较强的动手能力。在课外时间里我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重视本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的培养,更把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在大学的四年里,我除了在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外,我对计算机知识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学习和熟练地应用,取得了20xx年4月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技术证书。除此之外,在大学四年里我还不断的学习英语知识。并且,我还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以及校外的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借以去磨练自己,培养自己战胜各种困难的信心。通过各种活动培养了我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要做事先得学会做人。相信贵公司正需要我这方面的学子,如能录用,我将尽职尽责,尽我所能为贵公司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完善自我,使自己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面对激烈的竞争,我在紧张的同时又充满自信。我始终相信:成功属于有准

备的人。过去的我已积累了许多,现在的我正时刻准备着去吸收新的知识,迎接新的挑战??相信我,相信您的判断,我能做得更好!

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贵公司添砖加瓦;同时也在您的领导下发挥出我的实力与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在能力和素质方面进一步完善自我,为贵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历史不曾为谁停留,而历史又记录了千千万万个走过者的故事,我想一切向往美好、积极进取的追求者终将被历史所肯定。纵观当今,社会充满了竞争,无论您是否选择我,我都祝愿贵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法律事务专科论文篇12

笔者认为,应该依据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及课堂所学课程内容,针对21世纪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确定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法律诊所课程应该是整个法学教育中最具事务性与实践性的一门课程。法律诊所课程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借鉴了医学院为学生提供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的诊所教育的模式,沿用了诊所的称谓。它的目标有两个,一是通过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为司法平等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二是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使学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倡导“在实务中学”的学习模式。在诊所课程中,学生接触了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法律的疾病”,从而对社会大众的法律需求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自己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锻炼,有了不同程度的收获⑥。诊所式法律教育在2000年已被清华大学等七所大学引入。

2.模拟法庭

“司法”这一视角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而且也是法律文化的突出体现。模拟法庭就是展现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不同于一般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其目的在于在仿真的状态下,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熟悉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它具有多渠道传递信息,培养大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相结合,以及实现传播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统一等特点。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

3.旁听法院审判

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庭现场听取、观看实际案子的审判全过程,感知审判程序的操作过程及步骤,了解怎样适用实体法。该方式适合于法学专业大部分应用性课程。但是,去法院旁听后一定要有相关讨论,针对发言情况给学员评定成绩。

4.法律义务咨询

在适当的公共场合设点,就法律问题对前来求询的群众做出解答,提出意见。其目的是让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无偿地回报社会,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实际法律问题来检验、衡量学生学业学习中的长处和不足。

5.见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短期的、专项的实践活动。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的目的是通过实案了解和学习专业知识。法律见习的主要形式是庭审旁听。由实践教学协作单位组织一到两次有典型性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由学校组织学生和部分专业课教师到庭旁听。专业课程见习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协助法律从业人员处理个案中,初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按照民法、刑法、行政法、律师实务的顺序依次进行实践。

6.实习

学生到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地方从事一定的实际工作,时间相对较长,有更为完整的安排,其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技巧,案子要有所选择,最好是民事案、刑事案等都能亲身涉及。除此之外,还应包括非诉讼事务,可行的有审查合同、律师见证等,力求全面亲自历练,为日后走向社会多作铺垫。

7.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

由教师就公众的法律意识问题及有关法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专门调查。通过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使学生广泛地认识社会并提高社交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毕业论文写作

学业即将结束的最后学期,由教师拟定或学生自拟论文题目,要求学生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科学规范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建议及措施

1.制定教学大纲

在教学过程中,不仅理论课程要制定教学大纲,实践课程也要制定教学大纲。在大纲中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内容、学时及实践的具体时间段加以确定。

在法律诊所实践课程中,学生开始接触真正的当事人,真正地开始运用法律和相关知识去“诊断”和“治疗”当事人的“法律的疾病”。所以参加法律诊所的学生一般应是学业压力相对较轻、有较多可支配时间、有社会实践需求、有一定社会阅历并掌握一定法律基础知识的高年级本科生。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实践的时间应安排在本科三年级下半学期和四年级上半学期比较适宜。

见习包括法律见习和专业课程见习。法律见习每学期安排两次:一次是利用典型性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公开开庭,一次是对法院审理的典型性公开开庭案件进行旁听。专业课程见习以一周为宜,一般安排在相关课程讲授三分之二之后较为适宜。

法律义务咨询是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者单位提供法律帮助,所以应在

三、四年级的大学生中进行。时间安排在节假日较妥。

公众法律意识调查和社会调查由于所需时间较长,因而应安排在假期进行。一至四年级的大学生均可从事该项实践。

目前,大部分院校都把实践性教学环节安排在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而且时间一般为二至三个月。笔者认为,本科教学的第八学期学生面临毕业,大部分学生在为就业奔波,根本不把精力放在实习上,所以建议将实习放在本科教学的第七学期,时间三至六个月较为适宜。

2.建立稳定的实践场所

要保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设立稳定的实践场所是必需的。从目前而言,采取校外和校内实践基地相结合的方法为宜。具体应当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实践基地,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学生实习的合同,以保证教学实践基地的稳定。制定学生实践环节的联络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基地给学生做出鉴定,以保证学校对学生实习情况的了解。在本校内建立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诊所和校内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践场所,可为实践性教学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

3.设立负责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专门机构

制订了实践教学的具体计划后,必须有具体的组织机构负责落实。因而,建议在学校的法学院(系)内,设立专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机构,具体负责联系、组织、监督、考核等实践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障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具体实施。该机构可由3~5人组成。

4.配备高水平的、具有双师资格的指导教师队伍

配备一支高水平的指导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实践教学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学生实践能力得以提高的重要保证。从事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要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知识和经验,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教学的能力和经验,否则就无法指导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因而作为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具有双师资格和双师的素质。除专任教师外,也可以从司法部门中聘请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指导教师。

5.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

要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还必须健全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相结合,确保实践教学秩序稳定,教学质量全面提高。法学院(系)要制订教学计划,规定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评估制度,确保实践教学基地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健全教师实践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对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考核与管理,建立起有效的实践教学教师队伍考核评价激励机制,把教学态度、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和教学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个人晋升、晋职、津贴、奖金挂钩,充分调动实践教学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要健全对参加实践的学生的管理制度,在实践的各环节中,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结束语

本文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含义、内容及具体的规范措施的探索,为目前国内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开好实践教学提供了思路与模式。我们相信,依据该思路与模式进行实践环节教学,使学生真正把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将会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提高学生的社交能力和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我国21世纪法制现代化对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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