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人员管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8-28 09:24:04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1

一、薪酬的定义

薪酬可从多个角度进行界定。美国著名薪酬管理专家米尔科维奇(2002)将薪酬界定为雇员作为雇佣关系中的一方得到的各种货币收入,以及各种具体的福利。约瑟夫J.马尔托奇奥基于激励工具的角认为薪酬是指雇员为完成工作而得到的内在和外在奖励。

我国理论界有些学者将薪酬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薪酬是指个人获得的以工资、奖金等以金钱或实物形式支付的回报;广义的薪酬包括经济性报酬和非经济性报酬。经济性报酬指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假期等,即货币薪酬;非经济性报酬指个人对企业及工作本身在心理上的感受,即非货币报酬。

综上所述,对薪酬的内涵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一)薪酬支付的前提是雇佣关系。

(二)薪酬支付的主体是雇主。

(三)薪酬支付的客体是雇员。

(四)薪酬支付的内容是薪酬。

二、薪酬的薪酬构成

从上述对薪酬内涵的分析可以看出,非经济性报酬是总体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关于薪酬和薪酬管理的研究中,由于大多数员工主要关注经济性报酬部分,企业薪酬的设计主要关注于经济性报酬。经济性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工资,能帮助员工避免收入风险,但它与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和劳动成果没有直接联系。

(2)绩效加薪,根据员工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而确定的对基础工资的增加部分,是对员工超额完成工作部分或工作绩效突出部分的奖励性报酬,旨在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激励薪酬,是企业业预先将利益分享方案告知员工的方法。

(4)津贴和福利,福利和津贴属于附加薪酬,也叫福利薪酬。

三、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薪酬制度一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例

(一)销售人员定薪原则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人员的定薪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制定销售系列人员薪酬指导方案,各机构按照指导方案的要求执行;2.总公司原则要求同机构、同级别、同类型销售人员薪酬水平基本相当,且非专业销售人员不低于专业渠销售人员;3.新聘销售人员原则上从初级开始定级定薪,无相关工作经验的,应从见习级开始定级定薪。新聘销售人员需设置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考核指标不低于对应级别三个月考核业务量的80%。

(二)销售人员薪酬发放原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销售人员薪酬发放原则如下:1.基本工资部分。按定薪标准,每月由人力资源部按公司相关人事制度发放;2.考核绩效工资部分。每月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月度考核结果与销售人员考核绩效工资的挂钩办法及补发办法按考核规定执行;3.福利部分。销售系列员工按照所在机构相关标准享受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过节费、育培训、休假等。

四、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一)改革营销员的福利制度

1、实行等级福利待遇。长期以来,盛行着福利平均主义,福利和营销员业绩之间的联系不大,起不到激励营销员起的作用。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完善营销员的等级福利待遇制度,对营销员等级进行科学划分,使得不同等级的人员享有不同的福利待遇。

2、实行保险公司福利形式的多样化。让营销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福利,如同自助餐一样,所以这种福利形式也被称为为自助式福利。营销员需要什么,保险公司就会发什么,充分尊重营销员本身。

3、营销员参与福利的设计。让营销员参与设计自身的福利,让营销员身在其中能找到别样的满足感和亲切感,并且一旦员工拥有了对自己福利形式的发言权,则对工作的满意度以及对公司的忠诚度都会得到显著的提升。

(二)建立有效的保险营销员经济增加值激励体系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2

关键词:外资保险 人力资源开发 人才竞争

一、保险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的现状

1、行业人才需求的专业化趋势

随着保险行业的竞争加剧和保险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行业内企业的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在不断提高,对保险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保险行业主要需要三类人才:管理型人才,专业型人才以及市场营销人员,其中最受青睐的是同时具备以上三类专业知识的综合型人才。目前普遍认为,与银行等其他传统金融行业内企业相比,保险企业的进入门槛尚可,但是是否具有保险行业所需的专业性是决定人才是否能够在保险行业企业长久发展的前提。

2、行业专业人才匮乏

专业人才的稀缺目前仍然是制约保险企业发展的最主要的瓶颈之一。保险行业内企业普遍缺乏具有管理经验、营销能力的“高、精、尖”复合型人才,如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产品开发人员以及具有团队建设能力的营销人员。这类人才需要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常年积累的行业经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现状是大量低层次员工的冗余和高端人才的缺乏,人力资源的结构很不合理。

3、行业人员流动性强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保险行业内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逐步的由原来的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方向发展。保险公司一般人员的入职门槛教低,而入职后以业绩考核为主的方式使得保险公司员工不断在行业内外寻找新的机会,以提高个人的发展前景,及更加合理的薪酬,因而导致员工的公司的忠诚度不高,行业内人员的流动性高于一般行业。较高的人才流动率不利于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制约保险公司发展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二、外资保险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的特点

中国的保险市场环境和国外市场的差别使得外资保险公司无法将其保险公司管理和营销的经验直接搬到中国,因而外资保险公司一直在致力于开发出适应于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产品以及建立起适合中国保险市场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司更加注重人力资源战略的开发。首先,外资保险公司更注重对人力资本的投入,比如在人员培训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往往制定了针对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专业的培训计划。有数据统计显示:外资保险公司对于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能够占到员工福利投入的20%左右,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甚至可以达到50%。培训的形式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既包括公司的内部培训,也包括各种在职进修。

第二,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外资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呈现全方位,多样化的特点。外资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根本出发点往往建立在企业管理组织结构设计的基础上。人力资源开发战略不仅仅与员工本人的职业发展规划密切相关,而且还会通过企业文化,团队建设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除传统的人员培训,职位晋升激励,外资保险公司也常常通过引入建O性的人事管理机制,通过丰富员工的工作内容,增加有调整性的工作以及通过岗位轮换,来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外资保险公司会通过保险公司内部网站定期员工培训、晋升、轮岗以及内部招聘等信息,员工能够及时的了解公司内容信息。这种方式使公司全体员工都能参与到企业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当中,不仅开阔了员工的视野,也能帮助员工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使他们能自觉接受职业发展目标方向的培训教育。既提升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整体水平,又增强了员工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

第三,外资保险公司培训体系更加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的培训体系可以分为内部培训体系和外部培训体系。内部培训体系一般是一种全员的培训,如员工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以及针对保险专业知识,产品知识,市场特点等的专业培训。这种培训提升了员工整体的专业水平。外资保险公司的内部培训体现着很强的科学性。公司一般设立了专门的培训部门,会对公司的培训需求进行总体分析,并据此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中包括培训目的、培训人员、培训内容以及培训方式等,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会对培训结果进行分析,并会对培训人员在培训后在工作中具体表现的变化进行跟踪调查。外部培训体系是保险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为他们提供到专业学校进修,参加专业会议等外部的培训的机会,借此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此外,一些规模较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还和一些大的高等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校园招聘选聘一些适合的人才。

第四,外资保险公司更加注重对人才的挖掘和激励。保险公司的竞争和发展,离不开优秀的专业的人才。外资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源开发,人才的挖掘,以及人才的激励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更胜一筹。据了解,一些外资保险公司,更注重员工的真实价值的评估,用人机制秉着因才适用的原则,建立了标准化的管理制度,制定了有竞争力的薪资水平,为员工规划了有吸引力的职业发展路径,从而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

尽管外资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战略较中资保险公司有很多优势,但是与外国保险市场相比,中国保险市场是个新兴的市场,有很多本土化的特点。外资保险公司的人才战略也要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首先,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产品竞争,价格竞争,成本竞争。外资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本的大量投入,也意味着在成本和价格竞争方面会处于一定的劣势,如何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是外资保险公司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此外,中国保险市场客户也具有与国外保险市场不同的特点,如对关系营销的倚重,这些特点使得中资保险公司在产品营销方面比外资保险公司更加得心应手,这也是外资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像中资保险公司借鉴经验的地方。

三、外资保险公司人力资源开发的经验

我国很多外资保险公司来自于起步较早的欧美国家。欧美国家保险市场起步早,发展的也比较成熟,在人力资源开发方面很多经验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在人才选聘方面,外资保险公司所采用的方式值得中资保险公司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在人才选聘方面更强调员工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合作精神,更重视高级管理人员的挑选和招聘。经调查,外资保险公司招聘的人才主要集中在保险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校人力资源,并且在招聘过程中不惜采用高薪从中资保险公司抢夺有经验的保险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而中资保险公司在人才招聘中占比较大的还是业务员的招聘,而且在招聘过程中往往更加重视招聘的人员能够带来的保险客户资源,而对业务员本身的素质不重视,导致中资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普遍素质不高,严重的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和客户对保险产品的认同。外资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企业文化,以及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在选聘人才时,一般有对应聘者价值观的考核,考察应聘者的价值观与公司的文化是否相符,只有相符,才能留住人才。外资保险公司注重留住有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会通过给他们更好的发展空间,更优厚的待遇来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忠诚度。保险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稀缺人才,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发展,而专业知识,沟通能力,个人的专业素质很难再短时间内通过培训来改善,因此外资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才的重视是其近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保险市场发展快的关键要素,值得中资保险公司借鉴与学习。

外资保险公司在人才培训方面的经验也值得中资保险公司学习。保险行业的人力资源流动率高,大量的新入职的员工进入保险公司后都是通过向老员工学习即老带新的方法来开展业务的,而老员工培训新员工的过程也是其营销的过程,新员工如果能带来更多的客户,老员工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业绩,从而可以不断的向上晋升。但是这种培训的弊端是导致新员工刚入职即面临着较大的业绩压力,因而其流动性更高。而外资保险公司在人才培训方面所采用的方法更加科学。外资保险公司在人才培训方面会将企业文化融入到对员工的培训当中,同时针对员工所应聘的职位有针对性的进行保险产品、保险市场特征、公司内部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外资保险公司在员工培训方面投入更大,并且对员工的培训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建立起相对比较成熟的用人机制和培训体系,能够将从同行业人才和公司自己培养的人才结合起来,使得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保险公司相比,人力资源更加稳定。

外资保险公司在配置人才方面也相对科学。保险公司在业务扩张的过程中,需要大量既具有营销经验,又熟悉操作流程的员工来拓展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因为其人员相对精简,因此在员工的配置方面更加注重将员工培养成多面手,必要时通过人力资源外包来完成营销人才的补充,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成本。而在这种情况下,中资保险公司更多的采用“人海战术”,招聘大量的营销人员,其中包括大量的兼职人员,而往往忽视营销人员的素质。虽然这种方法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因为很多人员的工资是完全由其完成的业务量决定的。没有业务就没有工资,也没有保险。但是从长远看,这些营销人员能给公司贡献的客户是有限的,而且由于很多营销人员素质差,使得公司的声誉受到损失,保险产品不被客户认同,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外资保险公司在人才储备方面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保险行业是一个高级管理人才稀缺的行业,因此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储备是非常重要而且必要的。外资保险公司在人力资源开发的体系中往往能做到未雨绸缪,重视人才的储备和人才的培训。

保险行业的核心竞争在于人力资源的竞争,保险公司如何建立起好的激励机制,如何形成员工认同的企业文化,使员工的价值观与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一致,是能否在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外资保险公司非常重企业文化的建设,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设计出包括员工晋升途径、内部选聘、轮岗等长期的激励计划,同时与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制度联系在一起,使得外资保险公司的员工的企业认同感更强,更能在工作岗位上充分的发挥其主管能动性。围绕着企业的核心的企业文化,企业价值观,公司的团队意识更强,凝聚力更强,因此在竞争中更加具备优势。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3

1、前言

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保险公司得以发展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与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有着莫大的关联。在当今社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界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如何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实现对保险公司风险的严格控制,最大程度地降低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存在的风险,是当前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真正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才能使其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用良好的行业形象和信誉给客户以安全感,让他们对保险公司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进而有效地促进保险行业持续发展。

2、什么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通过利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风险进行控制、衡量、识别,从而使保险公司所存在的风险得到最大程度地降低,最终实现风险成本最小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

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衡量以及风险的分析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三个方面内容,要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最关键的是做好风险的识别。准确地对保险公司当中的受损标的、风险源、危害及危险因素进行识别,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加方便快捷地找到公司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进行有效的分析处理,避免对公司经济利益造成损害。

首先,对受损标的的识别有助于保险公司迅速判断受损标的内容是人力资本还是金融资产,进而能够采取相对应的解决方案。

其次,从对风险源的识别,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分析出当前面临的物质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技术环境风险、金融环境风险等几个方面组成的保险公司外部环境风险,也就是人们常听到的非保险风险。

再次,准确识别保险公司运营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能够让保险公司对其销售、承保、定价、理赔及投资等行为中存在的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进而使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得到有效地管理与控制。

最后是对危险因素的识别,即对保险公司经营环节中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的危险因素进行有效识别,使保险公司对有可能导致承保风险、定价风险以及理赔风险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确认,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承保、定价和理赔风险。

3、当前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公司主要指的是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在我国主要分为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两大类别,这两者的业务范围并不相同。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下面就针对这两种不同的类别进行现状的分析。

3.1、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3.1.1、公司业务员缺乏风险意识

当前我国的许多财产保险公司过于注重公司规模的发展,而不注重对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并且在对公司业务员的管理上不够严格,只注重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使得业务员在工作过程中片面追求业绩以提高薪酬,严重缺乏风险管理与控制意识,导致财产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风险。此外,当前社会道德风险问题突出,表现在投保人或被保险对象在投保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等情况,甚至是编造保险事故企图讹骗钱财,保险公司员工和管理者如果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意识,就会助长这种行为的滋生。

3.1.2、核保核赔制度不完善

财产保险公司核保核赔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其在承保理赔中面临严重风险。许多财产保险公司没有严格依照《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核保核赔,使得擅自承保定损理赔、违规支付手续费、盲目签单承保以及违法承保实务规范要求等行为盛行,严重破坏了保险行业发展秩序[1]。

3.1.3、资产结构不合理

当前我国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机构不规范导致资产结构不合理,从表面上看,这些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量在高速增长,但是其中大量资产属于泡沫资产,使得他们在发展中面临严重的资产结构风险。

3.2、人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的问题

3.2.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狭窄导致当前许多人寿保险公司普遍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加上当前人寿保险公司中存在的违规资金运用现象的滋生,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问题日益严重[2]。

3.2.2、核保人员素质不高

核保人员素质偏低会影响人寿保险公司的核保队伍建设,进而会导致许多人寿保险公司存在业务核保问题和承保风险问题的突出,这就严重阻碍了人寿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3.2.3、恶性剥削现象严重

恶性剥削现象的严重存在会使人寿保险公司在优胜劣汰的行业生存发展规则中被淘汰。因此,人寿保险公司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厘订费率,简化费率审批手续,同时,加强对费率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使得公司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3.3、存在利差损风险

长期存在利差损风险是当前我国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公司都会存在的问题,这主要归结于经营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导致在短时间内人寿保险公司无法避免盲目追求公司业务规模等问题的存在。

4、做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的主要措施

4.1、将风险管理软件系统引进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中

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引入风险管理软件,如:Value at Risk,简称VaR,是一种风险价值模型,也称风险价值法,常常运用在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中。将VaR风险模型有效进入到保险公司凤霞管理与控制工作中,能够实现保险公司对个别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

保险公司有效利用VaR风险模型进行风险控制,可以让保险公司的客户能够明确他们在进行的金融交易面临着多大的风险,还可以为所有保险公司客户设置VaR限额,防止出现过度的投机行为[3]。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严格执行VaR管理,就可以有效避免部分金融交易的重大亏损。

4.2、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必须要加强资产风险管理,积极培养员工风险管理意识,经常召开风险管理会议,使资产风险管理落实到每一天的工作当中。同时,保险公司还要建立宏观和微观的风险管理模式,形成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提高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管理水平。

4.3、将责任细化到保险公司员工个人,完善核保承保制度

保险公司必须要在业务拓展同时加强对公司的管理,包括内部员工管理和内部风险管理等,坚持规模与效益并重,加强对员工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将责任细化,使每位员工在权责督促下更好的展开工作。提高员工的素质和道德水平,明确员工职权范围,完善核保承保制度,使员工的工作有据可循,避免盲目签单承保、擅自承保定损理赔等现象的滋生。

4.4、加强费率管理工作

强化费率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有效避免定价风险,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的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对公司的费率管理办法要根据不同险种的风险程度、经营期限、业务规模以及技术要求分别制定实施报备费率、审批费率、标准费率和自由费率,并在费率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实行稽查制度,加大保险公司费率监管力度,这样能够有效避免费率管理高度统一造成的恶性剥削现象[4]。

4.5、加强员工培训和人才的引进工作

人才是一个公司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内部人才的培养,培养出一批懂得如何管理和控制风险、懂得经营和管理的高素质人才,让这些人才进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做得更加出色。除了对内部员工能力的培养,保险公司还要积极做好相关专业人才引进工作,使保险公司整体员工素质得到提高,从而有效促进保险公司的持续性发展。

5、总结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相关利益团体对保险公司风险认识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人们对于风险在保险公司工作运行中存在的重大影响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如何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在发展中不得不考虑的重要问题。因此,做好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保险公司当前迫在眉睫的工作任务,只有更好地实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控制,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使保险公司能够在最低成本下实现其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卢哲宇.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J].商场现代化,2012,15(19):133-134.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4

一、德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德国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都有详细的规定。德国保险监督部门按照这些法律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按照德国《保险监督法》(VAG)的规定,德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三种,每种形式的公司对高管人员的要求略有不同。

(一)股份公司(AG)。按照德国《股份公司法》(Ak-tC),德国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股份资本为5万欧元(对保险公司有另外的偿付能力要求,欧盟规定为最低300万欧元保证金)。德国的大型公司主要采用这种形式。这种组织形式的公司在德国10余种类型的公司总数中占比不到5%,但是营业额却占到70%.德国商业保险公司只能采用这种公司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在德国保险业的总市场份额约为70%.公司的最高代表机构是股东大会,然后是监事会和董事会。

(二)相互保险协会(VVaG)。这是一种仅适用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德国其他行业不能采用。这种形式的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这种公司的组织形式,投保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的投保人不允许超过公司总业务的10%.这种形式其实是保险最初形成的原始方式。德国众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很多都采用这种形式,只有少数几个互保协会是大型公司。这种公司在德国目前的市场份额不到20%.相互保险协会不允许分红,如果有盈利,只能采取降低保费的形式回报股东(股东即投保人)。公司的最高代表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然后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同我国相比,德国的相互保险公司很有特色。

(三)公法保险公司(AōR)。主要是国有保险公司,也有少数是教会所有的。这种公司目前在德国不到50家。公司的实际代表机构一般为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一般由政府部门来行使。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法保险公司改组成为股份公司形式,因此也就有同股份公司一样的三个不同的法定代表机构。

此外,自1996年以来,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欧盟内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德国开设分公司。这种分公司主要还是由其母公司所在的国家进行监管,但是德国保险监管当局要对该分公司的总经理进行审查。

德国公司法定代表机构的名称虽然在我国法律中也有,但是两国法律的涵义却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很大差别。

我国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董事会决定,而董事会中董事长可以一人压倒多数。总经理室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室一般是总经理负责制,即美国的CEO制(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CEO和总裁的规定,但是还常常见到有人使用,有时让人难以理解具体是什么职务。)公司的设定机构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室。公司实际管控权在董事会和总经理室。法定代表公司的只有董事长一人,监事会则不能代表公司。

德国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机构是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不设总经理室。这三层机构按照法律规定都是公司的合法代表。公司的股东大会基本无法干涉公司运行。它的职责是决定增加或减少资本直至结算公司,制定并修改公司章程,并任免监事会的主要成员(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9条)。德国法律对股份公司作出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减少股东对公司直接经营的影响。股东无法对公司经营进行直接干预,只能通过监事会成员间接干预。

监事会成员总数必须为3的倍数,最少3人,最多21人。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的主要成员是股东的代表,其他成员是按照德国企业工会组织法的要求由员工选举的代表。按照公司规模的大小,监事会成员中员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同。小型公司没有员工代表,中型公司有1/3监事会成员为员工代表,大型公司有1/2监事会成员为员工代表(法律中对公司规模大中小有详细的规定)。按照法律,监事会须至少每季度开一次会,听取董事会的业务报告。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经营,指定审计师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并编制法定公司年报,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字批准公布。该审计师对监事会负责。事实上,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公司最重要的负责人,代表着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在这一点上,相当于我国法律中的董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仅比员工代表多监事会主席一票的情况下,如果监事会主席不能让其他全部代表股东的监事会成员信服,只要有一个股东代表为员工代表提议投票,那么公司的重要决策就很可能由员工来决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职责范围

中德法律的一个重大差别就是,德国监事会不仅监督董事会的工作,而且代表股东,并且负责任免董事,指定审计师对公司进行审计。我国法律体系下,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室成员,直接参与经营。但是在德国体系下,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董事会成员,而且不能直接参与经营。监事会可以保留权利,要求董事会把计划开展的某些具体业务报给监事会审批。这已经是监事会对经营最大限度的直接干预了。

对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主要是由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基本没有特别附加的要求。

德国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和管理的机构,包括我国公司总经理室的全部职责和部分董事会的职责。

依照德国《保险监管法》(VAG)规定,董事必须是“可靠而胜任的”自然人。德国《工商管理规定》(GewO)第35条第1款对“可靠”作出了规定,如果一个人不能够保证将来合规经营,那么这个人就是不可靠的。实际上,只要一个人在最近5年内没有经济犯罪行为,也没有被保监局处罚过,就可以认为他是可靠的。“胜任”是指专业胜任的,同“可靠”有交叉之处。在相似规模的保险公司里面有3年的领导工作经验,就可以认为是胜任董事工作了。如果申请人证明白己符合可靠并胜任的前提条件,保监局就必须批准。如果董事在此后不再是“可靠”并“胜任”的,那么保监局可以要求免除其董事职务。

 

相比之下,德国对董事的管理与我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要简单得多,但是对保险的专业要求明显要高。必须在规模相似的保险公司里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德国金融保险业人才储备充分,所以基本不可能有外行人进入金融保险业直接成为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德国保险业规模大小差距很大,很多小公司只有十几名员工,大公司则有上千人,所以在小公司里任董事不一定足以在大公司胜任。德国这种规定在中国是难以适用的,因为目前我国保险业人才严重不足,如果过分限制,必然会导致保险业发展困难。我国保监会目前的规定,适应我国国情,但也同时增加了国家监管任务的艰巨性。

我国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17条中做了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担任高管人员。德国法律中规定的“可靠”一词,如前文所述,相对模糊,更多的是监管机构的不成文解释和习惯做法。按照德国判例,一个人被判经济犯罪,在5年之后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拒绝批准他为董事。被检查机关调查而法院尚没有判定有罪的,或者判定无罪的,也不能成为监管机构拒绝批准的理由。一般情况下,一件事情的影响效力是3年,即3年以后,就相当于没有发生过这件事。

德国董事会的工作方式同我国的董事会和总经理室都有不同。德国法律要求董事会至少2人,并且必须明确分工和彼此间的代理关系,并呈报监管机构。按照法律,董事会全体一起代表公司。但是实际上公司章程往往规定,只要其中有两名董事共同签字即可以代表公司。董事会不一定要设立董事长,即便在设立董事长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也是平等的(大多各自分管一个领域,比如财务、销售等),每个董事必须依法独立完成他份内的工作。董事长不能强迫其他董事服从他的命令,也不能以少数票通过董事会决议。如果董事长坚持这样做,则是故意违法,将承担个人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其他董事随便听从董事长意见或其他董事要求,一旦出现问题,该董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则上,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一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每个董事可以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任何与之相关的有过错的行为(应董事长的要求不成为理由),则可以免除自己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德国董事会的工作是基本独立于监事会的,这一点同我国法律体制下总经理室和董事会的关系略有不同。在我国,保险公司基本是由董事长实际控制和运行的。总经理要完全服从董事长,而副总经理要完全服从于总经理。在德国体制下,开辟新业务领域之类的重大决策也要由董事会向监事会报告,但是监事会除此之外没有权利直接干预经营。如果董事会认为监事会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不服从监事会的指示。董事会如因执行了监事会的错误决定而造成损失的话,监事会要负责任,董事会也同样要负责任。如果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不满意,也不能直接指挥公司,只能召开监事会,免除原董事的职务,任命新的董事。

除董事外,在德国受到保险监督机构管理的人员还有,重要股东(股份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0%)、总精算师、审计师(审计公司)、(汽车责任险)理赔总负责人、(长期险)保单条款及保费调整信托负责人、(寿险和健康险)保险基金监控人。

我国《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第5条详细列明了拟受任职资格审查的人员。两者比较不难发现区别:

其一,德国规定中没有对分支机构任职人员的审查。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是一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德国保监局向各个保险公司索要业务数据非常详细,但是没有要具体分支机构的情况,因为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如果分支机构发生应受处罚的情况,那么德国监管机构会处罚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负责的高管人员),而不象我国监管机构一样处罚分支机构。按照德国法律,如何处理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是该公司董事会追究的问题。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去追究也没有提出合理解释,那么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一定会追究董事会,不需要监管机构出面。德国是目前欧盟中仅有的没有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的国家(由于欧盟最新指令,这种情况将马上改变),也是出于类似考虑。中介人如果有问题,保险监督部门会处罚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整体,是德国保险监督机构核心工作所在。

其二,德国法律对董事任职没有学历限制。事实上,德国保险业的全部从业人员中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只占20%左右。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明显增高(以硕士和博士为主),但是仍然有一些人没有大学学历,而只是接受了专业培训,拥有专业资格。

其三,德国保监机构要对持有超过10%普通股的重要股东进行审核,而且,只要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有明确意向并确实有可能获得超过10%的股份,他就必须提前向保险监督机构报告。如果违反规定没有及时申报,监督机构可以禁止该股东使用表决权。该股东是法人,那么要审核该法人的法人代表。这方面我国也有相关规定,但没有这样明确。

其四,(汽车责任险)理赔总负责人、(长期险)保单条款及保费调整信托负责人、(寿险和健康险)保险基金监控人均是德国应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的要求下,新写入法律的,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其五,我国法律规定董事会秘书也受特别审核。德国在这方面没有规定,因为董事会秘书不属于重要职务。

其六,按照德国《保险监督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将重要功能(例如理赔、资产管理等等)转让给外部公司,该外包合同要由保监机构审批,同时要求接收公司的负责人符合保险公司相应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监管机构对接收处理保险业务的非保险公司有完全相同的监管权利。保险公司的董事也必须对该外包企业的管理负全部责任,如果有问题,监管机构将首先追究保险公司董事责任。目前我国对此尚无详细规定。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人代表按照中国法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德国在法律上没有类似规定,因为这种规定在德国是违反德国基本法的,也违反欧盟法律,尤其是会违反《一般公平对待法》(AGG)。

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于高管人员违反规定,保险监督机构进行处罚,中德两国采用的方式也有些差别。

我国《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第41条到第49条中规定的处罚方式有罚款和免除董事职务。罚款包括对高管人员本人和保险公司的罚款。

德国《保险监督法》规定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免除董事职务和保监机构指定特派董事,对董事没有罚款处罚。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督局尽可能避免对董事采用行政处罚手段。警告是一种相对常见的处罚。如果不是情况特别严重,监管机构不会通过行政命令要求监事会免除董事职务,因为这样将会使被免职的董事在未来3年左右里无法从事保险工作。如果有必要的话,监管机构往往会同该公司的监事会非正式沟通,让他们免去该董事的职务,或者让其本人自行辞职。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5

对于外地就医结报政府经办模式是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当地医院新农合专管员窗口结报;保险公司经办模式是需到合管会委托的保险公司结算,但江阴可在34个医院新农合专管员窗口随时结报(其专管员属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意外伤害理赔部分结报政府经办模式由当地医院新农合专管员对意外伤害进行审核、审批;保险公司经办模式是由保险公司专办人员需对保险责任的调查,对调查结果的认可后进行结报。居民投诉的反应性政府经办模式由合管办直接接受投诉,而保险公司经办模式是由合管办和保险公司均有接受投诉的专管人员。如溧阳市合管办主任说:“我们有两部接受投诉电话,一个在合管办,一个在人保公司,两个地方都可以接受投诉。”

政府经办模式的结报或投诉流程,其新农合专管员是属于医院人员,但归属合管办管理,如图1A;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模式的结报或投诉流程第一种类型,其由新农合专管员(属于合管办监督和保险公司管理)审核,在呈递到保险公司每月集中审核,如溧阳、泰兴,如图1B;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模式的结报或投诉流程第二种类型,其有医院新农合专管员或工作人员发送结报信息到保险公司业务中心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直接来医院审核后批准结报出院,如城阳、常州武进区和江阴,如图1C。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多了保险公司一个环节,医院的新农合专管员分别属于合管办或商业公司,从而有不同报销和审核流程。同样在投诉方面,政府和保险公司经办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也在于多了保险公司一方,但保险公司并没有解决投诉问题的权利,还是要把相关投诉问题反映给合管办和合管委。如城阳保险公司接到患者投诉或问题后向合管办反映,合管办在根据问题建议医院等整改。不同经办模式对医疗机构行为的监控机制政府经办模式是合管办人员和新农合专管员的监管,而新农合专管员起到辅助作用,如崂山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模式中城阳(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是理赔)也是采用此方式,如图2A。其具体方式为:通过新农合电子审核、监察、审计系统监管,与医院事先签订约束协议,定期对医院进行现场督导,同时合管办也会对新农合专管员监督。

保险公司经办模式:第一种主要由合管办、保险公司和新农合专管员监督,合管委并没有把监管业务全部委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是起到辅助监督的作用,上述做法主要是溧阳和泰兴,如图2B。其具体方式为:合管办采取卫生局与院长签订目标责任制,合管办与医院签合同,每周对医院监查,每天从网上核查;商业保险公司根据数据异动情况进行彻查、抽调专管员每半年检查或不定期对医院进行突击核查;新农合专管员定期抽取一定比例案例的相互交叉会审。第二种主要是合管委和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并且合管委委托保险公司监督医院执行服务协议,合管办则监督保险公司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和医院有异议的,由合管办协调,重大问题上报合管委解决。从2012年开始,对医院处罚不是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由保险公司决定,由政府明确委托保险公司,卫生局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负责经办的方式,此做法主要是江阴,如图3C。其具体方式主要采取驻院专管员-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保险公司)-市合管办三级联动稽查机制和制定住院、门诊总额控制指标等控制费用机制。

政府和保险公司经办模式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在监管中的角色。政府经办中没有保险公司参与;保险公司经办第一种类型中合管办没有把监管业务全部委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只是起到辅助监督作用;保险公司经办第二种类型合管委把监管业务完全委托给保险公司,虽说合管办也有监督医院和保险公司的职责与权限,但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起了主要监督职责,如江阴市的一级和二级稽查实际是由公司执行(其专管员属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而且从2012年开始,对医院处罚由保险公司决定。其次就是监管采取的具体方式大同小异。不同经办模式的基金拨付过程与管理政府经办模式是基金管理流程为筹集资金直接进入财政专项账户,由财政部门管理,由合管办审核后直接向医院拨付,如图3A。保险公司经办模式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基金管理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行新农合专项账户前),新农合筹资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上,由公司向医院支付,不经过合管办,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如图3B;第二阶段(实行新农合专项账户后),根据上个月用掉的额度,公司向合管办申请,合管办从财政局申请,财政局将钱拨付到公司账户,公司再拨付医院;其具体拨付的办法为按照花费多少拨多少,按照每半年、一个月或两个月为周期拨付医院,如溧阳、江阴、城阳、武进,如图3C。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6

一、德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德国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都有详细的规定。德国保险监督部门按照这些法律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按照德国《保险监督法》(vag)的规定,德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三种,每种形式的公司对高管人员的要求略有不同。

(一)股份公司(ag)。按照德国《股份公司法》(ak-tc),德国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股份资本为5万欧元(对保险公司有另外的偿付能力要求,欧盟规定为最低300万欧元保证金)。德国的大型公司主要采用这种形式。这种组织形式的公司在德国10余种类型的公司总数中占比不到5%,但是营业额却占到70%.德国商业保险公司只能采用这种公司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保险公司在德国保险业的总市场份额约为70%.公司的最高代表机构是股东大会,然后是监事会和董事会。

(二)相互保险协会(vvag)。这是一种仅适用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德国其他行业不能采用。这种形式的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这种公司的组织形式,投保人同时也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的投保人不允许超过公司总业务的10%.这种形式其实是保险最初形成的原始方式。德国众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很多都采用这种形式,只有少数几个互保协会是大型公司。这种公司在德国目前的市场份额不到20%.相互保险协会不允许分红,如果有盈利,只能采取降低保费的形式回报股东(股东即投保人)。公司的最高代表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然后是监事会和董事会。同我国相比,德国的相互保险公司很有特色。

(三)公法保险公司(aōr)。主要是国有保险公司,也有少数是教会所有的。这种公司目前在德国不到50家。公司的实际代表机构一般为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一般由政府部门来行使。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法保险公司改组成为股份公司形式,因此也就有同股份公司一样的三个不同的法定代表机构。

此外,自1996年以来,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的程度不断提高,欧盟内其他国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德国开设分公司。这种分公司主要还是由其母公司所在的国家进行监管,但是德国保险监管当局要对该分公司的总经理进行审查。

德国公司法定代表机构的名称虽然在我国法律中也有,但是两国法律的涵义却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很大差别。

我国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董事会决定,而董事会中董事长可以一人压倒多数。总经理室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室一般是总经理负责制,即美国的ceo制(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没有ceo和总裁的规定,但是还常常见到有人使用,有时让人难以理解具体是什么职务。)公司的设定机构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室。公司实际管控权在董事会和总经理室。法定代表公司的只有董事长一人,监事会则不能代表公司。

德国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机构是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不设总经理室。这三层机构按照法律规定都是公司的合法代表。公司的股东大会基本无法干涉公司运行。它的职责是决定增加或减少资本直至结算公司,制定并修改公司章程,并任免监事会的主要成员(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19条)。德国法律对股份公司作出如此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地减少股东对公司直接经营的影响。股东无法对公司经营进行直接干预,只能通过监事会成员间接干预。

监事会成员总数必须为3的倍数,最少3人,最多21人。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的主要成员是股东的代表,其他成员是按照德国企业工会组织法的要求由员工选举的代表。按照公司规模的大小,监事会成员中员工代表所占比例不同。小型公司没有员工代表,中型公司有1/3监事会成员为员工代表,大型公司有1/2监事会成员为员工代表(法律中对公司规模大中小有详细的规定)。按照法律,监事会须至少每季度开一次会,听取董事会的业务报告。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举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经营,指定审计师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并编制法定公司年报,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字批准公布。该审计师对监事会负责。事实上,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公司最重要的负责人,代表着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在这一点上,相当于我国法律中的董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仅比员工代表多监事会主席一票的情况下,如果监事会主席不能让其他全部代表股东的监事会成员信服,只要有一个股东代表为员工代表提议投票,那么公司的重要决策就很可能由员工来决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职责范围

中德法律的一个重大差别就是,德国监事会不仅监督董事会的工作,而且代表股东,并且负责任免董事,指定审计师对公司进行审计。我国法律体系下,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室成员,直接参与经营。但是在德国体系下,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董事会成员,而且不能直接参与经营。监事会可以保留权利,要求董事会把计划开展的某些具体业务报给监事会审批。这已经是监事会对经营最大限度的直接干预了。

对于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主要是由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基本没有特别附加的要求。

德国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和管理的机构,包括我国公司总经理室的全部职责和部分董事会的职责。

依照德国《保险监管法》(vag)规定,董事必须是“可靠而胜任的”自然人。德国《工商管理规定》(gewo)第35条第1款对“可靠”作出了规定,如果一个人不能够保证将来合规经营,那么这个人就是不可靠的。实际上,只要一个人在最近5年内没有经济犯罪行为,也没有被保监局处罚过,就可以认为他是可靠的。“胜任”是指专业胜任的,同“可靠”有交叉之处。在相似规模的保险公司里面有3年的领导工作经验,就可以认为是胜任董事工作了。如果申请人证明白己符合可靠并胜任的前提条件,保监局就必须批准。如果董事在此后不再是“可靠”并“胜任”的,那么保监局可以要求免除其董事职务。

相比之下,德国对董事的管理与我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要简单得多,但是对保险的专业要求明显要高。必须在规模相似的保险公司里有3年以上管理经验。德国金融保险业人才储备充分,所以基本不可能有外行人进入金融保险业直接成为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德国保险业规模大小差距很大,很多小公司只有十几名员工,大公司则有上千人,所以在小公司里任董事不一定足以在大公司胜任。德国这种规定在中国是难以适用的,因为目前我国保险业人才严重不足,如果过分限制,必然会导致保险业发展困难。我国保监会目前的规定,适应我国国情,但也同时增加了国家监管任务的艰巨性。

我国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17条中做了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申请人不能担任高管人员。德国法律中规定的“可靠”一词,如前文所述,相对模糊,更多的是监管机构的不成文解释和习惯做法。按照德国判例,一个人被判经济犯罪,在5年之后就不能再以此为理由拒绝批准他为董事。被检查机关调查而法院尚没有判定有罪的,或者判定无罪的,也不能成为监管机构拒绝批准的理由。一般情况下,一件事情的影响效力是3年,即3年以后,就相当于没有发生过这件事。

德国董事会的工作方式同我国的董事会和总经理室都有不同。德国法律要求董事会至少2人,并且必须明确分工和彼此间的关系,并呈报监管机构。按照法律,董事会全体一起代表公司。但是实际上公司章程往往规定,只要其中有两名董事共同签字即可以代表公司。董事会不一定要设立董事长,即便在设立董事长的情况下,董事会成员也是平等的(大多各自分管一个领域,比如财务、销售等),每个董事必须依法独立完成他份内的工作。董事长不能强迫其他董事服从他的命令,也不能以少数票通过董事会决议。如果董事长坚持这样做,则是故意违法,将承担个人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其他董事随便听从董事长意见或其他董事要求,一旦出现问题,该董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原则上,保险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对公司的一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每个董事可以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任何与之相关的有过错的行为(应董事长的要求不成为理由),则可以免除自己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德国董事会的工作是基本独立于监事会的,这一点同我国法律体制下总经理室和董事会的关系略有不同。在我国,保险公司基本是由董事长实际控制和运行的。总经理要完全服从董事长,而副总经理要完全服从于总经理。在德国体制下,开辟新业务领域之类的重大决策也要由董事会向监事会报告,但是监事会除此之外没有权利直接干预经营。如果董事会认为监事会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不服从监事会的指示。董事会如因执行了监事会的错误决定而造成损失的话,监事会要负责任,董事会也同样要负责任。如果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不满意,也不能直接指挥公司,只能召开监事会,免除原董事的职务,任命新的董事。

除董事外,在德国受到保险监督机构管理的人员还有,重要股东(股份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0%)、总精算师、审计师(审计公司)、(汽车责任险)理赔总负责人、(长期险)保单条款及保费调整信托负责人、(寿险和健康险)保险基金监控人。

我国《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第5条详细列明了拟受任职资格审查的人员。两者比较不难发现区别:

其一,德国规定中没有对分支机构任职人员的审查。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是一家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德国保监局向各个保险公司索要业务数据非常详细,但是没有要具体分支机构的情况,因为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如果分支机构发生应受处罚的情况,那么德国监管机构会处罚总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负责的高管人员),而不象我国监管机构一样处罚分支机构。按照德国法律,如何处理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是该公司董事会追究的问题。如果公司董事会不去追究也没有提出合理解释,那么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一定会追究董事会,不需要监管机构出面。德国是目前欧盟中仅有的没有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的国家(由于欧盟最新指令,这种情况将马上改变),也是出于类似考虑。中介人如果有问题,保险监督部门会处罚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整体,是德国保险监督机构核心工作所在。

其二,德国法律对董事任职没有学历限制。事实上,德国保险业的全部从业人员中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只占20%左右。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明显增高(以硕士和博士为主),但是仍然有一些人没有大学学历,而只是接受了专业培训,拥有专业资格。

其三,德国保监机构要对持有超过10%普通股的重要股东进行审核,而且,只要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有明确意向并确实有可能获得超过10%的股份,他就必须提前向保险监督机构报告。如果违反规定没有及时申报,监督机构可以禁止该股东使用表决权。该股东是法人,那么要审核该法人的法人代表。这方面我国也有相关规定,但没有这样明确。

其四,(汽车责任险)理赔总负责人、(长期险)保单条款及保费调整信托负责人、(寿险和健康险)保险基金监控人均是德国应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的要求下,新写入法律的,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

其五,我国法律规定董事会秘书也受特别审核。德国在这方面没有规定,因为董事会秘书不属于重要职务。

其六,按照德国《保险监督法》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将重要功能(例如理赔、资产管理等等)转让给外部公司,该外包合同要由保监机构审批,同时要求接收公司的负责人符合保险公司相应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监管机构对接收处理保险业务的非保险公司有完全相同的监管权利。保险公司的董事也必须对该外包企业的管理负全部责任,如果有问题,监管机构将首先追究保险公司董事责任。目前我国对此尚无详细规定。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人代表按照中国法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德国在法律上没有类似规定,因为这种规定在德国是违反德国基本法的,也违反欧盟法律,尤其是会违反《一般公平对待法》(agg)。

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于高管人员违反规定,保险监督机构进行处罚,中德两国采用的方式也有些差别。

我国《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第41条到第49条中规定的处罚方式有罚款和免除董事职务。罚款包括对高管人员本人和保险公司的罚款。

德国《保险监督法》规定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免除董事职务和保监机构指定特派董事,对董事没有罚款处罚。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督局尽可能避免对董事采用行政处罚手段。警告是一种相对常见的处罚。如果不是情况特别严重,监管机构不会通过行政命令要求监事会免除董事职务,因为这样将会使被免职的董事在未来3年左右里无法从事保险工作。如果有必要的话,监管机构往往会同该公司的监事会非正式沟通,让他们免去该董事的职务,或者让其本人自行辞职。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7

股份制保险公司与相互制保险公司在保险领域并驾齐驱,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解释。第一种解释名为“互助原理”(mutuahy principle),强调如果股东和顾客都是风险厌恶者,那么一般地所有的风险将会在被保险人之间被有效地分摊——根据参与者的比较优势按比例分摊。但是现实情况是大量的保险没有采取相互保险的形式,因此这种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度的。第二种解释认为相互制劣于股份制,相互制之所以会幸存是因为监管环境对相互制有利。第三种为代理假说,该假说认为,相互保险产生的原因是为了使保单持有人与剩余索取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内在化。如果两人合二为一,即采用相互保险形式,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不存在了。按照这种逻辑,就意味着所有的保险都会采取相互形式,这与现实不符。该假说还认为股份制保险公司在控制经理人激励即代理人问题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更具体地说,他们认为股份制公司的经理们比相互公司的经理们更容易被控制,实现这种控制的手段有股东对现任董事的直接影响和企业外部接管(outside takeovers)。他们认为相互公司将会在几乎不需要经理决策的市场经营,而股份公司则会在需要大量经理决策的市场经营。

二、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

(一)相互保险公司的主要优点

有效地降低保险业中的机构成本,通过会员资格使股东这一利益群体消失,解决公司股东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因为在资源既定条件下,股东所得和被保险人所获保障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通过吸收会员的形式承保,对其会员这个特殊的群体面临的风险比预期关系疏远的其他团体有更清楚地认识和评价;会员对公司具有所有权限制了对于道德风险的避免;很多相互保险公司在发展能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的安全和检查标准方面是有动力的;为了补偿相互保险公司对管理层实行的有效监督,通常经营不需太多管理决定权的险种;因为没有股东,相互公司不会面临将一部分利润转成股东分红的压力,在制定价格方面更具灵活性,也就是说相互公司投保的条件比股份公司要好;相互公司的管理层可以主动采取行为,较少地受到董事会和会员的制约,这样有利于投保人长期利益项目的发展;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相互制本身就可以形成一种团队精神,并由此产生竞争优势。

(二)相互保险公司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所有者和被保险人地位的混合,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由于其无法发行股票,因此其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第二,在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不如股份公司,从而造成了对管理层约束的薄弱。具体说来,相互公司是依靠盈余来扩大资本基础的,这就限制了相互公司财务方面的灵活性,而且在业务或公司的重组时还要比股份公司多交纳一部分资本收益税。另一方面,相互公司透明度不高,没有股票价格等与经济状况紧密相连的判断公司业绩的标准,尽管最近有一些改观,但是由于缺乏公开上市的股份,管理层与会员的利益动机还是难以达到一致。

三、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相互制保险公司在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上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并驾齐驱,是重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据sigmal999年第4期,世界10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是相互保险公司,其中美国的3家上榜保险公司中,前2家为相互保险公司;而日本4家上榜的保险公司全部为相互保险公司。从保费收入来看,美国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其保险市场业务的 1/3,日本接近3/4,英国为1/4,法国为1/6,相互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合计约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5。这些有力地说明了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具有竞争力和比较优势。

现阶段在我国设立与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必要性:

(一)现阶段我国多种经济制度并存、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风险状况不同

长期以来我们虽然竭力发展国有经济,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我国现阶段,与合作保险制度相吻合的经济组织、经济形式还是存在的。相互保险公司会员兼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份,可以由于其投保行为而自动转为会员并参加保险业务的经营与决策,这样就可以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当竞争和欺诈行为或道德风险,同时相互制巧妙地避免了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与投保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不会面临将一部分利润转成股东分红的压力。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业中的机构成本,而且对其会员面临的风险也能更清楚地认识和评价。相互保险公司制度上的安排能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国际上对于相互制保险公司存在的必要性的认识开始是集中于基于实际费用的理念,相互制可以提供尽量低廉的保险保障。因此在保障方面可以起到保障中低收人群体的作用,提供一些股份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的保险产品与服务,这为现阶段缓解因我国国民生活上的两极分化所带来的经济保障上的压力(如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险利益得不到商业保险的切实保障)提供了新的思路,也是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差异化较大,各地风险状况、对保险保障的需求各不相同

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自身擅长的经营领域进行特定险种、特定地区的经营,与股份制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多种保险业务相比反而可能具有某方面的比较优势。其中“三农”问题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开展相互制的农业保险不失为促进此问题解决的一个积极尝试。一方面是由于在广阔的农村开展的农业保险有其地域上的要求,这种要求使相互制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另一方面,相互制具有利益共享的特点,这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保险机构没有的,对于更加注重基本保障的农民来说无疑是一大吸引力。而且,相互保险公司还具有经营成本低,灵活性高等特点。按照我国阳光保险的实践经验,保险公司下设保险社,是由农场的工作人员自己管理,进行承保、定损和理赔服务。条款和费率也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整。而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相互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在各国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东南亚等50多个国家,相继实施相互农业保险,对促进本国农业现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①。

四、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的可能性

(一)在我国现阶段,与合作保险制度相吻合的、具有同一风险的经济组织是存在的

这些组织既是举办相互保险的载体,又是相互保险需求方,如我国黑龙江的农垦局、新疆建设兵团、林业部门和渔业部门等。因为在这些组织中,其经营管理的制度在本质上与相互保险制度是相近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前身——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初所制定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条例》的第1条就曾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宗旨,保险资金原则是来之于民,用之于民。不作为国家收入,也不得作为机关企业的收入,专户存款、专项使用。此外,从相互保险原理看,他们又具有相同的风险和相同的保障需求,因而设立相互保险具有重要的条件。从国际上看,目前一些大的相互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初也是如此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二)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保险产品开发、产品定价和准备金管理等方面已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同化现象比较明显。虽然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法律,在企业性质上有差异,但两者在经营管理技术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差异。所以,在现阶段我国建立相互保险制度也已具备技术条件。

(三)在相互保险监管上已具备条件

以前在理论或实践上,都简单地将相互保险公司视为非盈利性的机构,导致了监管主体的多样性。如由总工会开办的具有相互保险性质的互助机构、农村保险合作社、船东保赔协会等机构是由不同的监管主体监管的,没有纳入到保险监管机构的统——监管范围,造成监管主体的不统一。目前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股份公司都采取统一监管模式。此外由于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具有同化现象,因而对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公司进行统—监管在理论上也具有可能。另外,维护保险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监管原则同样适用于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2006年6月26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这一规定为进行统一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从1988年成立保险监管机构,在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监管机构无论在监管理论、监管技术、监管体系、监管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进展并趋于成熟。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国发展相互保险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和监督条件。多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早已建立合作保险制度,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奠定了基础。目前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成功经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五、建立相互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相互保险公司的措施

可以采取一部分初始会员发起设立并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模式;也可以模仿一些国外相互保险公司在成立时采用征集基金投资者设立基金的方式来筹措运营初期的资金(监管机构可以规定初始基金的额度),在成立后的数年内返还该资金及其利息,之后相互公司运作所需全部资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保费。美国法律规定得更加明确,相互保险公司在申请开业时必须以现金或其他监管官可接受的形式建立金额等同于其初始盈余基金的保证基金。一旦得到许可证,该保证基金可以收回。获得许可证后,相互保险公司有权为达到初始盈余基金的最低要求收取欠款,为筹集初始盈余基金借款,并接受满足会员资格要求者的投保申请、投资或支付创办费用。

从理论上说,只有购买相互保险公司的产品,才能成为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当保险契约解除,就不再为相互公司的会员。在实践中,往往还可以结合保险产品的性质确定会员资格,如在日本等国家的做法是在相互保险公司成立之初购买保险的消费者都是其会员,在公司经营活动开始以后按照是否购买分红保险将消费者分为会员与一般投保人,其中购买分红保险的消费者拥有会员资格。此外,还可以在公司治理方面将会员分为初始发起相互公司的会员(老会员)与经营活动开始后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因其购买行为的发生而自发成为的会员(新会员)。新会员在原则上可以选举会员代表大会成员、董事和监事,但是名额和权利要部分受制于老会员,因此老会员将会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具有更大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这也是鼓励和吸引广大投资者设立相互保险公司的动力。再次,为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设立与股份有限公司一样的董事会,其授权也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一样。

(二)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性质

如何认识相互保险公司的性质涉及到如何建立相互保险公司和如何对相互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问题。以前在理论或实践上,一般都将相互制保险(或相互保险公司)视为非盈利性的机构。袁宗蔚在其《保险学》中,将保险按经营上的分类分为营利保险与相互保险。“相互保险者,以加入者之相互利益为目的,系非营利组织之保险”。但台湾保险法却规定保险业的组织以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为限。也就是说,法规仅区分了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的性质,但并没有对相互保险公司的性质加以规定。相对而言,合作社的非营利性更加明显。在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律中,一般都只认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公司组织形式,但是各国的保险业法却普遍承认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经营的另一合法组织形式,并由保险监管机构统一监管。

根据现代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我国实际情况判断,我国未来发展的相互制保险公司,其性质应属于营利性的法人机构,而不应是非营利性的。其原因是:首先,就国际保险市场上的相互保险公司而言,在早期可能是以非营利为经营原则。但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竞争,相互保险公司必须追求营利,并向不特定的公众销售保险单(不同于早期只是在特定的被保险人之内互助共济),同时在经营中存在剩余。此外,现代相互保险公司也非完全是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并同时成为公司的所有人而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事实上还是存在职业经理人作为代理人经营保险业务。否则,很难设想目前世界10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是相互公司,并可以将相互保险公司股份化。其次,在我国现阶段,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已不太可能采取完全是以自然人为社员的相互保险公司,这在实践上是无法操作的,而应以企业作为相互保险公司的基本成员,并且成为相互保险公司的发起人,这在实践上是可行的。在相互保险公司经营中同样会发生费用支出,同样要向职业经理人等经营者支付工资等,若强调盈利性则有利于降低成本,在与股份公司竞争中能提高竞争力,在营利原则下产生利润回报给被保险人,也利于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增加被保险人收益,扩大保险需求。因而将相互保险公司定为营利性是有积极意义的,是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再次,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风险的范围和内涵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采用非营利性的保险机构形式(如保险合作社)经营保险,或者用非营利经营思想而不计成本和效率,则可能存在较大困难。有可能出现偿付危机而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从这个意义上,对相互保险制度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思路与方法是能提高商业保险制度的效率的。最后,从世界经验看,相互制保险公司在一个相对落后的保险市场往往可以起到带动市场活力,增强市场有效竞争的作用,而这正是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所缺乏的。

(三)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中的定位. 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相互保险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发展相互保险公司并非取代股份制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业的主流地位,相互保险公司只是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补充和完善。在我国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本意并不是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相互保险公司,而在于通过在我国保险市场增加这种传统形式的保险机构来完成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全与保险保障的程度。

(四)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相互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由于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属于一种保险组织形式的创新,目前其法律地位与其适用的法律法规都还是空白。因此在尚未修改《保险法》之前,制定属于部门规章制度的《相互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益补充是可行的。而在未来修订《保险法》(或《公司法》)时,应增加相互保险公司(或相互公司)监督管理的一章,或者在不同的章节中,体现有关相互保险公司(或相互公司)的内容。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性质应属于营利性法人商业保险机构。在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中同样适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

2.合理制定与相互保险公司相关的产业政策。国外对保险公司课税一般采用不再区分相互制和股份制,只是在一些特别不同的地方才加以强调。如美国要对保险公司征收保费税、所得税、报复税和不动产从价税、个人财产税、执照税等税赋,这些税赋对于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都是一致的。在红利的分配上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特殊性是有区别的,相互保险公司通常收取的保费要高于股份制公司的保费,但会退回不需要的超额保费作为保单持有人的红利。这种保费上的超额部分在课税时可以从公司的层面加以适当扣除。不过,保单持有人红利中有些部分却是来自于投资分配与相互公司的核保盈余,这些盈余是要按照规定加以纳税的。从整体税赋上来说,相互保险公司比股份制公司要低一些。

3.关于相互保险公司的盈利分配。相互保险公司的剩余,理论上是完全由其会员共享。实践中相互保险公司的盈余分配方式是,首先要支付借款人基金的利息,然后多余的部分或转入各种公积金、准备金以扩充公司的保险基金,或分配给公司成员及公司经营者。向广大会员进行分红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比较相似,会员相当于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对盈余部分的处理与分红的比例是要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由会员大会表决决定的。国外相互保险公司一般将盈余的90%对其会员进行分红。为了保证相互保险公司盈余分配的公正、均衡和公司经营的稳健,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对盈余分配的内容、顺序和各种公积金、准备金等的提取范围(最高值和最低值)等都以法规的形式做出了较严格的限制。当相互公司出现亏损时,应首先动用公积金、准备金及剩余金填补。若不足时,对于采用确定保费制的公司,因免除追补保险费义务,采取削减一部分保险金的办法加以解决;对于采用不确定保费制的公司,则由保单持有人分摊保险费予以弥补。所以,“这种红利分配,实际上与保险费率折扣具有同样的作用”。

4.关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由于相互保险公司没有像股份公司那样的巨额资本,如何提高相互保险抗风险的能力是未来发展相互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对相互制公司承保的业务如何进行再保险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马永伟.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 邓成名.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3] 裴 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4] 孟 龙.保险监管国际规则述要[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管参考——海外考察报告汇编[r].2002.

[6] 相互保险公司,面临彻底解除的挑战?[j].swissre,1999,(4).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8

保险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财务管理工作,因为保险公司要通过理财来增加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同时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是与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离不开的,它能够促进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其他行业的区别是风险性大,所以说做好财务管理公司更显得至关重要。

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概况

我国保险公司生存的现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在最开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在政府的督导下进行运营,然后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中国国门向世界打开以后,保险行业也随之逐步走向国际化,在发展中更多的借鉴国际的有利的经验,加上我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重视,加大力度的监管,在国内也形成一个良性发展的环境。保险公司在经过自己长期的努力,对员工的素质的重视,导致保险公司形成了很专业的员工队伍,同时也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水平,虽然财务管理水平已经与过去相比有所提高,但是同国外相对比较有秩序的保险行业来比较,我们存在的差距还很大,还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的探索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之快,经济发展与金融产业已经不能相分离,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正在扩大,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要解决财务管理中的风险,并且在提高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就应该更加重视财务管理工作。我国大型保险公司的性质是国有独资企业,因此他们具有国有企业管理中一样的问题,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平台还不完善,虽然已经有保险公司能够意识到信息化给企业发展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他们使用电子商务的模式还是需要改善,保险公司的网点没有和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挂钩,无法实现真正的网络化,现在很多保险公司的业务都是人工操作完成的,这在操作过程中必然增加风险,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标准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度,自然在工作中会出现看财务信息不真实或者虚假票据的现象,再加上市场的竞争环境,而我们的保险行业的竞争优势低,所以我们更应该积极改变自身的缺陷,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一个系统的合理的财务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建设,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二、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体制不完善。保险公司要想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就要拥有一个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但是就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来说,财务管理体制还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没有一个完整的预算管理制度,同时财务管理中的财务报表制度以及财务核算和监督制度也同样是不完整的,他们构成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这些项目存在的问题就是财务管理体制的缺陷,一旦其中一个环节拥有问题,那么财务信息就存在不真实的现象,保险业务也会陷入混乱的局面,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预算不合理,直接影响现金流,财务监督体制发挥不出作用,会造成财务风险的增加和扩大。财务工作本来就是一个完整的复杂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因此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就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保险公司的财务问题,影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从而使得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不高。(二)保险公司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现在保险公司是处于转型的阶段,因此公司的发展还是会受到传统的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的影响,部门的设立和责任分工方面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时间越长问题越突出,这就各部门之间的责任不明确,在遇到问题的时候相互推诿,不利于保险公司部门之间的配合,也不利于团队的建设,所以保险公司的很多制度因为这个原因就很难在公司内部落实并执行下去。保险公司的部门的分工是领导分配的和安排的,因为领导没有对责任也一并下分下去,这就影响了后续工作的开展,很多部门因为权利和责任不明确就影响到工作效率,对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也是不能及时的跟进,业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的工作开展就不会很顺利,他们的发展没有目标,所以因为保险公司你饿不责任的分工不明确影响到公司财务部门的调节作用的发挥,影响到公司的资金的流通。(三)公司对现金管理存在缺陷。保险公司是一个使用现金流很大的工作,因此保险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是财务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不管是保险公司的正常办公的花销还是各种工作的结算的花费,都是要做好管理的。对于保险公司的现金的管理是现金开支超过一定的规定数额就需要做转账处理,但是很多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他们为了避免银行的监管,很多公司的事项都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但是这不利于保险公司长期的发展以及现金的管理,时间长会出现违规现象。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现金记录账本也没有按照规定记录,这导致经营出现漏洞,时间长财务数据会出现差异,对不上账,业务数据和票据不相符,一些钱不知去向,这不仅不利于会计的监督也不利于财务管理,更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问题不容忽视,应该正视起来。(四)会计人员乱操作现象严重。做好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首先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做好会计人员的管理,因为财会人员是直接接触财务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的效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费都是先支付的,在出现事故以后才进行赔付,这两者之间拥有很大的时间差,这期间就会产生收益费用。保险公司的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预期性也很大,但是很多会计人员不能客观的做分配,只能是依据主观的思想进行处理,乱操作现象严重,在工作中不能按照相关的会计制度和准则办事,因为会计人员的工作参差不齐,那么会计信息质量就很难保证,会计处理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很大,这不仅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还会影响保险丝的财务管理决策。

三、我国保险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财务制度体系。首先保险公司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是要与国家的有关各项法规一致,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明确做到财务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细致化;然后保险公司还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保险行业的市场调查以及融入国际先进的理念,制定可持续发展的财务管理制度,方便制度后续在保险公司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稳定;最后保险公司的财务制度要做好各方面的规定,尽量保证财务包含的每一个方面都要做出规定,方便财会的工作,更有利于日后的追责问题。(二)加强现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保险公司的资金是保险公司生存的支柱,因此在保险公司内部要做好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这就需要整个保险公司的部门都参与进来,在公司现金收支管理办法的制度下,严格按照制度工作,虽然现在实行现收保费即出保单的制度,极大降低了应收保费的额度,使保费资金大大缩短了回收期限。对资金的收入要实行限额制度,减少资金在基层的时间,保证资金按时上缴。同时还要做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和银行进行对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公司,并进行处理。做好资金的监管,保证每一笔资金的适用范围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三)提高保险公司财务人员素质。财务人员的素质决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所以说保险公司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不仅培训业务知识,同时还要有法律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因为财务工作面对的直接是资金,这就需要员工具有很高的思想道德和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因此应该提高能力建设,为公司的发展进步提供人力保障。对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对委派的相关人员要实行基层公司与上级公司相辅相成的双重管理考核机制。委派的相关人员不但需要掌握大量的财务知识,还要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同时要逐步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执行力和服务质量,使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提高责任意识。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在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问题的时候,保险公司应该积极应对,及时的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然后有侧重点的进行问题的处理,降低财务风险的出现,用最简便的方式提高财务管理的能力,同时也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高市场的竞争优势,最终促进保险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柏松,高淑娟.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体系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12)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9

与公司损失相关的职业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则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管的职位令人羡慕,但承担的责任也比较重大,工作中出现的任何疏忽和不当,都可能会给当事人和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当发生纠纷时,为确保赔偿请求的实现,索赔方往往在公司的同时,将董事及高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甚至将董事及高管列为直接被告,这将有可能使董事及高管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背负“包袱”。对此,除非企业与高管之间有补偿协议,否则,不能用企业的资金支付赔偿款项。

面对这种情形,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可以通过责任险的方式将此类风险进行转嫁。例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或者由被保险个人依照法律要求或许可以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被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个人所受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董事及高管的职业风险。

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职业风险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咨询公司通能太平(Tillinghast-Towers Perrin)的调查显示,50%的索赔案件是由股东和投资者提出的,美国平均每起股东集体诉讼案的和解金额为1650万美元。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约有1万名投资者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索赔标的金额大约在10亿左右,90%的投资者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2009年,有多家被提出股东诉讼的公司结案,其中就包括参与人数最多、索赔金额最大的东方电子案(6000多名投资者获得4.42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若在证券市场上出现公司败诉的情形,企业高管人员将苦不堪言。此时,如果合理利用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职业风险。例如《平安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因不当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到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述不当行为是指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其公司职务时,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违反信托、疏忽、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遗漏、违反授权、应作为而不作为及其他不当行为。

这样,当公司代董事承担对股东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时,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可以将公司责任转嫁予保险人,避免公司因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费用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与雇员关系有关的职业风险

2003年,美国的雇员索赔事件总数占全部针对高管人员诉讼案件的35%左右,成为美国高管职业风险的第二大来源。与雇员关系有关的职业风险主要包括:不当的解雇、违背劳动合同、与雇佣有关的不实陈述、不当处罚、不当剥夺事业机会、遭受骚扰/羞辱/歧视/诽谤、工会或其他类似团体、雇佣情况/工作场所安全等。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加了此类风险发生的几率。因此,许多公司都会为雇员索赔风险,在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扩展购买与雇员赔偿有关的附加险。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10

中图分类号:TP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063-01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对一个企业来说影响重大,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一直沿用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 并不重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以致于公司要面临巨大的风险。风险管理可以保证公司自身的经营发展,对于危害公司效益的情形给予有效的管控,维护企业、市场的稳定;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对公司风险的有效控制。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目前保险公司的巨大任务。

一、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1.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指的是为保证公司的安全运营,为提高公司效益而采取的措施,风险管理通过对风险的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并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将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可以有效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便于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有助于保护企业资金的安全,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公司的风险管理架构如图1。而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它的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 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针对保险公司这种经营特点,在风险管理上应该着重识别和评估经营中会出现的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增加资产的安全性,确保经营方针的落实,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而实施的的一系列方法、手段及措施的总称,公司内部管理架构如图2。对保险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具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及相关机构对公司运行进行把控,避免公司经营目标的偏离,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3.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联系,从目标上来看,二者都是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而通过实施一定程度的措施对公司进行的控制,以降低公司面临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内部控制强化风险控制的重要方法,并且风险管理渗透于内部控制五大要素中,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指明了方向。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既有外部市场因素又有内部因素,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通过一定方法对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的控制,可是保险公司承担的外部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既有可预知的又有不可抗力的,如国内外的经济政策形势、市场等方面,保险公司对这些不可抗因素是缺乏办法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只着手于内部控制,还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全面的风险管理。

二、 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所面临的问题

1.内部控制环境方面的问题

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使得保险公司在各地都有分公司,可是由于公司过多,在管理方面,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管控较弱,一些公司管理机制不能落到实处,内部控制不能在实际经营管理上发挥作用,内部的控制环节薄弱。

各级公司领导层的人员对内部控制意识不足,公司运行中并没有专人执行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公司管理层人员过于注重业绩,对于内部控制没有足够的认识,使得内部控制工作没有起到作用。

2.控制活动方面的问题

公司岗位职责不清。在公司内部控制中,各岗位分工不明确,无法起到监督、牵制的作用,责任无法落实;内部稽核部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险公司都缺少专门的内部控制部门,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由各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监察往往不到位,不能起到稽核部门的作用。

三、 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策略

1. 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对于内部控制环境进行优化可实行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完善公司内部结构,明确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责,使其职能有效发挥作用。第二,加强对各部门各岗位的互相监督。可以对各部门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对人员需求大的部门增加工作人员,对于人员需求量少,并不是很繁忙的部门减少人员,并加强对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第三,完善内部招聘、培训、考评制度,将内部控制深入到每一位员工心中。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组织学习,如个人演讲、座谈会等。

2.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要将风险管理融入到各环节中,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控制。首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找出影响公司的内外部因素,然后对风险进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风险也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结果,对于风险采取一定的措施,最后,持续观察采取措施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并时刻注意新风险的出现。

3.有效开展控制活动

在保险公司内部应该确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制度,并且要重点监控对公司运营影响较大的风险,降低风险为公司造成的损失;在公司业务控制上,包括产品的开发、产品销售、核保核赔、咨询投诉等业务上职责要明确,对其中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营。在公司财务控制上,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与其他岗位要做到互相牵制。在资金控制上,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管控,保证资金的安全。

4.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不仅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还能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5.加强内部监督

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审计部门,因为这是加强内部管理的强有力手段。具体实施如下:首先在董事会下面设置审计委员会,然后在各分公司设立各级审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审查内容包括公司的日常活动、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等,其中重点审查保费收入、保险理赔、保险资金运作这几方面,从而更好的对公司进行控制。

结论

保险公司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只有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经营目标。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还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对其完善,以来保证企业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晋晓琴.全面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解读《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J].商业会计,2011(02).

[2] 徐文魁,李作家.新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J].经济研 究导刊,2011(08).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11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4月27日,湖北某保险公司在日常风险预警管理过程中,通过对老客户进行回访,发现该公司营销员王某存在侵占客户保费嫌疑。经核实后,4月28日,保险公司动员客户向经侦大队报案。5月24日,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对王某进行逮捕。2012年10月31日,人民法院以被告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案件成因分析

2011年10月21日,营销员王某在对保险公司客户康某进行续收回访期间,向康某虚构公司产品,并许以9.1%的高收益,以公司名义与康某签订了加盖公司印章的购买“投保年金保险”协议一份,该协议上的印章系王某伪造,骗得康某人民币13万元,后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2012年3月11日、4月12日,王某又以“保险公司”要提前收取2012年保费为由,骗得康某人民币29235元,并也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法院根据受害人康某的报案材料、协议书、相关收据、银行交明明细清单等银行对帐凭证,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证人证言、情况说明、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及相关材料,判定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保险公司客户财物,数额巨大;又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为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司市场形象,保险公司全额垫付了受害人康某被骗资金,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王某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使其归还行骗和侵占的钱款,争取了司法从宽处理。本案属于营销员侵占客户保费案件,从案件侦查审理的情况来看,王某利欲熏心、目无国法、铤而走险是发生此案的直接原因,但结合风险管控责任来看,案件的发生也暴露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透过案件分析,保险公司管理漏洞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营销员日常管理不到位。据保险公司负责人介绍,自2008年以来,每年都布署开展了“诚信我为先”营销职场教育活动。并采取早会教育、专题培训、知识考试等方式宣传《保险营销员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但营销员王某经常无故缺席早会,出勤率不符合管理要求,公司主管因业务发展需要,针对王某无故缺席早会等问题,虽进行了督促,但管理仍存在遗漏。加之王某自身素质缺乏,法律意识谈薄,没有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心存侥幸。二是零现金执行不到位。通过案件发生,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执行非现金管理制度方面落实不到位,从而导致营销人员王某将客户的续期保费非法侵占。

三、案件结论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险公司有效落实营销员风险管控措施,重点是要针对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创建依法合规经营文化,并结合实际情况在职场开展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

四、透过案件看风险防范的措施

其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保险公司可突出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注重教育警示,实现风险教育不分职务、岗位和从业身份,确保教育到公司每个员工和营销员。通过在公司营业场所张贴“杜绝销售误导”和“防范集资诈骗”宣传画、建立营销人员诚信墙的方式,营造职场知法守法氛围,通过人人签订《承诺书》的方式,增强全体员工、销售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切实筑牢销售人员抵制违法行为的思想防线。其二,全面梳理和排查日常工作。保险公司所有部门可共同参与,开展地毯式排查,自查、排查、抽查、复查等方式,彻查不诚信的销售误导行为;通过明察暗访方式,重点检查产说会、营销员培训会是否存在不诚信的误导行为。其三,发现问题要逐一整改。保险公司需与司法机关建立防范合作机制,定期对基层公司销售业务进行普查和抽查,严肃处理客户投诉、公司回访、自查自纠发现的销售误导行为,对排查出的销售人员存在犯罪嫌疑的,不包庇,不姑息,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其四,落实管理者责任追究制度。在追究案件管理人员责任过程中,从重追究风险管控走过场而遗漏案件线索的相关管理责任人。

保险公司人员管理篇12

随着保险业的开放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中国保险公司面临的是资本实力、业务、客户、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强大竞争,而人才是保险业竞争的根本。怎样应对保险市场的人才竞争,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尽快改革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这是关系到中国保险业繁荣发展的大事。

一、中国保险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必要性

1.人才是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决定因素保险公司作为知识、技术、智力密集型企业,人才对推动企业发展和业务、技术、管理、制度创新等各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和重要,是在未来激烈的同业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决定因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际大型跨国保险公司加快在我国的网点布局和本土化进程,其管理和业务人才主要来自于我国的保险行业。在各方对人才需求大量增加,而我国中高级保险人才又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对人才的争夺就可想而知了。保险公司能否在人才竞争中取得先机,将成为其在市场竞争中胜败的关键。

2.人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中之重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离不开人才的支持,尤其是懂得现代企业制度组织和运营的人才支持。保险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设计既要满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等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也要结合保险公司现实的行业特点、产权结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因而不但需要通晓企业管理理论和实务的人才,更需要通晓国际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惯例的人才。

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保险人才供不应求

我国目前保险从业人员有120万人,但整个保险从业人员在数量、结构、素质等方面跟不上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保险行业的精算、核保、投资、理赔、展业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累积的过程,而我国保险专业本科人才的培养也仅仅是近几年才起步的。目前我国各方面的保险人才都严重不足,尤其是保险精算师等专业技术人才和了解国际保险市场情况、熟悉国际保险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短缺。

2.保险公司缺乏竞争激励机制

从某种角度讲,人力资源管理的精髓就在于激励员工,使之保持高涨的工作积极性。只要激发人才主体的内在动力,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才才能不断增值。除了在工资收入、各种福利等物质方面需要外,员工的精神需要也是不可或缺的,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个人发展和对成功的需要上。但目前保险公司中合理的人才选拔体系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尚未形成,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阻碍着人才的脱颖而出,影响了高素质人才聪明才智的发挥。

3.保险人才的正常流动受到限制

保险人才的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保险人才供不应求的格局必然引致保险人才在不同保险公司间的流动,但是这种正常流动却受到部分保险公司人为的限制。他们一方面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留住保险人才,另一方面对即将离去的保险人才加以种种阻挠,阻碍了其正常发展。

三、新形势下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竞争形势分析

1.外资保险公司涌入后人才竞争将日趋激烈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诱人的发展前景、培训机会、先进的管理体制和高薪,对保险业内人士具有相当的吸引力。随着业务竞争的升级,对高层次、专业性保险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如果保险公司现有人才流动、保险潜在人才流失问题不解决,那么中国保险公司难以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

2.保险业经营环境变化对队伍素质提出挑战

当前,保险专业人才的匮乏,将是制约我国未来保险业发展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这既表现在现有人才缺乏和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后日趋激烈的“人才战”,还表现在现行的保险教育观念、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师资状况等有待实现根本性转变。

3.人才竞争向专业化和复合型的竞争趋势发展

其特点有二:一是人才的需求趋向专业化,市场竞争必然使经济、管理的技术朝专业化方向发展,人才发展本身也朝专业化方向提升。二是专业人才的竞争朝高新科技信息、保险营销、精算、理赔、保险法律等专业转移,使人才专业的门类更加齐全,专业之间相互融合、渗透,人才向一专多能发展。

四、我国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建立高素质的保险公司员工队伍

(1)要建设具有先进性的领导班子。优秀领导者对保险公司至关重要。保险公司的领导者需要在企业经营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发挥领导决策作用,需要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优质服务,完善高效的经营机制,同时有效地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企业要发展壮大,后进企业要摆脱困境,都要求这个企业的领导者必须是优秀的。

(2)要用先进的企业文化凝聚干部员工。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性企业,要确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实行“人性化”管理,把尊重人才、尊重人的各种潜能的发挥置于管理的首位。通过实施文化管理,确立企业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大力弘扬企业精神,引导全体员工为实现统一、明确的目标而做到同心同德,步调一致。保险公司要建立具有人性化、科学化的激励机制,既考虑人才的物质需求,又考虑人才的精神需求,创造一个尊重员工的环境,对员工实行非强制性的激励和约束。保险公司要发扬民主精神,保持管理层与员工之间的经常交流,管理层能够认真听取员工意见,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欲望,使员工体会到自己参与创造企业的价值,从而更充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要全面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建立培训开发制度。在新的形势下,培训不仅仅是为了使员工适应工作的需要,而且是帮助员工提升自我价值的一种渠道,是公司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开发、培训和使用他们的潜力;其次保险公司要以高等院校为依托,培养所需的保险事业人才。

(4)要积极营造使人才脱颖而出的氛围。一个公司能否充满活力、奋发向上,关键在于它能否激发员工的热情和才智。新形势下的人事工作应当建立激励、开发、培养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激励约束机制。首先,要扩大激励竞争的用人机制。其次,要建立科学的激励、考核机制。再次,要做好人才挽留工作,以公司自身的影响力吸引人才,用好人才。

2.建立公司与员工个人发展相结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竞争激励。竞争是激励的重要手段。竞争机制会使员工处于激发的状态之中,让人产生一种紧迫感和激励感,强化员工永不满足,促使人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首先在用人制度上企业应在管理岗位和任职上实行聘任制和聘期制,同时,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真正实现以市场为基础配置人才资源。通过规范的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其次在选拔任用制度上推行竞聘上岗,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机制引入到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员工的岗位变换工作之中。重点在领导、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上推行竞聘上岗,一方面激活管理人员队伍,使在岗人员既有被淘汰的压力,更有提高素质、努力工作的动力,激发他们的奋发进取精神;另一方面为更多更优秀的人才走上领导、管理岗位提供了可能,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发现和掌握一批素质较高、潜力较大,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后备管理人员。

(2)考核激励。考核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考核的质量,最大限度地激发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是考核的关键。首先,要设定科学的考核标准。从工作实际出发,设置考核项目和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程序,以工作实绩为重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在方式上,实施分类量化考核,区别对象,实施不同的考核办法,以分类量化考核的方式考核业绩,以多方评价的方式考核综合素质。在时效上,尽量缩短考核周期,实施动态考核,提高时效性。其次,要认真组织实施。实施阶段要充分准备,精确操作,深入分析,保证结果的准确性,为领导和管理人员岗位调整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最后,要实施有效的激励。将考核结果作为激励管理者的重要依据。实施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同时要体现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发挥考核在管理人员甄别、选拔和调整中的作用,增强对管理者的激励力度。

(3)薪酬激励。保险公司应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认真建立市场化的薪酬制度。确定合理薪酬是激励员工必不可少的手段,必须建立起一种把员工同企业发展前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新型分配机制。保险公司要想留住人才,就必须加大对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力度,提高企业薪酬政策上的外部竞争力。在企业内对各个层级要实行差异化激励政策,根据员工的岗位、贡献和绩效确定不同的薪酬待遇,员工薪金要与超额利润贡献、业绩增长、风险收益、市场满意度等考核指标挂钩,适当拉大收入差距。保险公司应努力探索附属于人才资源的管理要素、技术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途径和手段,使之系统化、制度化。另外保险公司还要完善企业年金的激励制度。企业年金是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效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薪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计划一起构成了“一揽子薪酬”,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而且它所具有的长期激励和保障功效,是其他法定外福利措施所难以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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