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发展合集12篇

时间:2023-08-28 09:24:04

民间借贷的发展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1

一、资金供求关系推动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

1、发展中国家民间借贷存在的理论基础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麦金农(1973)和爱德华・肖(1989)的“金融抑制”理论表明,发展中国家不健全的金融体系,机制扭曲的金融市场,政府对金融实行过多的干预和管制政策,行政干预利率和汇率,强制信贷配给等等,造成金融业的落后和低效率,金融与经济之间陷入一种相互遏制的恶性循环状态。我们可以利用罗纳德・麦金农等提出的这种金融抑制假说和市场分割假说来揭示民间借贷在发展中国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正是因为金融抑制的存在使得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居民为货币资金的保值增值另谋他途,于是民间借贷这一古老的融资方式便顺理成章地得到发展。

2、我国民间借贷形成的机制

我国的民间资本过剩和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并存不是一个短期现象,明显存在“金融抑制”问题。我国体制内金融体系的现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存在于体制外的民间借贷留下了不小的成长空间。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间融资就广泛存在,从个体户盛行时代到民营经济的成长都离不开民间借贷。出于对资金安全性考虑等原因,我国现行的银行体系主要是为国有大中小企业服务的,国有银行或国有控股银行对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存在供给偏好,而对民营企业存在事实上的供给歧视,融资难一直是我国小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最棘手问题之一。可以设想,如果能从银行融资,人们决不会以更高的利率从民间融资。金融体系与经济结构不匹配是我国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我国缺乏为数量众多的中小型金融企业,尤其是缺乏为小型民营企业服务的中小型银行,对于我国部分企业而言,资金的短缺是无法回避的。调查显示(孙春祥、孙雨,2012),资金已经成为制约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最大问题,一些处于高成长期的企业,在从银行无法取得资金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就成了这些“小微”企业发展的无奈选择。

从微观层面看,无论是在流动性紧缩还是流动性过剩的宏观经济环境中,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为主的我国银行系统都不乐意向小型企业提供贷款,这必然迫使一些中小型企业求助于机制灵活的民间借贷,由此导致市场对民间借贷的需求经久不息。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逐年增加,我国民间资本总量已经十分巨大。截止2010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30万亿元,如果加上手持现金、股票、债券、保险以及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总规模超过48万亿元,如果考虑到投资于房地产的居民,我国民间金融资本的规模会更加庞大。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高,这些民间资本都存在转化为民间借贷资本的动力。在通货膨胀长期存在,银行存款利率很低甚至为负的情况下,存在城乡居民的财富不断贬值的财富再分配效应。居民从银行取走资金寻求其他理财措施成为必然。而我国的基金队伍管理的不力,责任心不强也让人敬而远之,股市的长期低迷会让一些居民对其望而止步,有效投资渠道匮乏等等都会增加民间借贷资金的供给,由此形成了民间借贷供求两旺的格局,有公开报道称我国的民间信贷总规模已超过4万亿(任文娇,2012)。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地方之间的竞争主要就是经济竞争,而投资驱动是最直接的竞争手段。可是,地方的投资往往受制于银行在地区间的授信额度及其分配。因此,各地方政府往往也都鼓励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

3、完善民间借贷体系,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民间借贷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的问题时有暴露。一些学者官员对民间借贷的资金配置效率和安全性的担忧也是合乎逻辑的,而更多的学者则对民间借贷持积极态度,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茅于轼,2011)则是其中最典型的代表。他从理论上分析认为,民间借贷比银行融资更安全,因为民间借贷是面对面的直接交易,而通过银行融资则是间接融资,在银行融资方式中,贷款人无法直接监控借款人对资金的使用,只能任由银行的意志决定,实际上,银行的坏账率比民间借贷的坏账率更高,他同时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民间借贷会使资金流向最需要资金的人手中,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在实践中,我国民间借贷出现很多问题。在经济繁荣时期,民间借贷运转正常,表现为借款者资金运作正常,增值空间大,贷款者也能按借贷协议收取利息和到期本金。但在经济萧条时期,借款者无法给贷款者按借贷协议正常兑现回报,在民间借贷资金链时有断裂,挖东墙无法补西墙的情况下,借款者破产或潜逃,贷款者血本无归,给个人、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

二、建设民间借贷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立法监管

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起源于亲朋好友熟人的圈子为主展开的一种特殊信用关系,民间借贷主体风险意识相对淡薄,对风险的防范比较薄弱,交易隐蔽,其风险监控不易。提高全民素质,规定民间借贷各方签订的协议尽可能完整,提高风险意识,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总的来说,我国民间借贷资金的分布还是比较全面的,从制造业、房地产、外贸、内贸、餐饮服务等部门,到投机性的领域都有民间借贷资金的存在。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国内外强劲的需求保证民间借贷资金能够以高利率运转。然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随着国际市场的疲软和国内竞争压力加大,成本上升,利润率的下降,一些借款者便无法兑现到期的还本付息协议,民间借贷的双方不能同甘共苦,于是一些地方出现了民间借贷的挤兑现象,民间借贷的问题暴露无遗。

民间借贷属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其主体各方利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我国的高层决策者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和态度都比较模糊。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没有为民间借贷立法,国务院也没有对民间借贷的规范运作发过文件,更没有为民间借贷建立官方认可的、全国性的公共信息平台,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银行的区区几个发文规定。这说明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只是在民间借贷发生一连串的挤兑、借款者潜逃等事件之后才会引起高层的重视。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后知后觉,事后补救的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文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予保护”[(民)发〔1991〕21]。此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只界定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不受法院保护,并没有明确指出这类借贷是高利贷。这为民间借贷留下不可控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则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基础上明确界定,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银发(2002)30号]。但由于人民银行不是立法部门,民间借贷与高利贷的边界仍然不够明晰,在诸多经济文献和经济实践中,民间借贷往往成了高利贷的同义语,这种现象在实践中会造成较大的混乱。

我国的民间借贷之所以缺乏监管是因为只有部门的若干规定而没有《民间借贷法》,由此导致民间借贷成为金融监管的最薄弱环节。政府往往只对出事的民间借贷进行事后严惩,而对民间借贷的整个过程缺乏法律保护和监管,这只能治标不治本。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当事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贷款者通过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之后把资金借给有经营能力的借款者以钱赚钱,实现双赢。但这不是说民间借贷就没有风险,既然是高利率就会面临相应的高风险。但这个风险主要是来自借款者的市场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这客观上要求民间借贷应该从后台走向前台,从隐蔽走向公开,让放贷者充分了解资金用途和备选项目,同时让借款者能以均衡率取得借款,因此,建设全国性、权威性的民间公共信息平台,使民间借贷在信息尽可能对称的条件下达成协议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三、结论和建议

我国高度垄断的金融业形成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双轨信贷体系是民间借贷利率扭曲的基本原因,监管缺失以及信息不对称则加剧了我国民间借贷利率扭曲,综合作用增大了民间借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尽快为民间借贷立法,并且建立全国性、权威性的民间借贷公共信息平台,切实保护民间借贷主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Ronald I. McKinnon. Money and Capital in Economic Development[M].Washingt,D.C.: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73.

[2] 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2

民间借贷的现状与形成原因

民间借贷,又可称“民间信用”,是个体与集体之间采取面议或直接交易的方式而相互提供的信用。近年来,随着企业和个人财富的逐渐增加,产业资金与金融资金加快转化,金融资金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致使民间借贷长期存在。它的存在与发展,固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的结构相关,但更多是其自身特殊的竞争优势。如大量非正规财务信获取快、手续便捷、交易成本低、方式灵活,且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

1 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第一,民间借贷融资规模大。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统计显示,2011年上半年我国社会融资达到了7.76万亿元,且同期银行新增人民币贷款4.17万亿元,其中属于非银行性资金融资就占了46%,这也就说明了民间借贷形式在非银行性资金融资中所占的比例也是相当大的;第二,由于民间借贷需求日益增大,从而导致借贷利率逐渐升高。其中,温州的民间借贷现象就是全国民间借贷整体情况的缩影。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已经高于法律规定借贷利率的4倍,属于高利贷范畴,并且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第三,民间借贷交易的自发性和隐蔽性,由于资金大量需求,而银行金融体制无法满足大部分企业的资金需求,因此,多数民间借贷主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上,就与借贷方采取隐秘交易的方式实行交易;第四,由于借贷资金多用于弥补企业中流动资金的不足或是一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性经营资金,因此,民间借贷的期限逐渐朝着短期化形式发展;第五,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因此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也是不一致的。就如在一些民营企业较发达的地区,它的民间借贷规模是最大的,而像上海、北京等具有较多正规金融机构且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大型城市,它的民间借贷发展规模就相对较小。

2 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成因

民间借贷的长期发展是在社会、历史等外在因素和其自身的内在因素的双重影响下而愈演愈烈的。第一,现有资金供给无法满足大量的资金需求。资金本身作為企业与个体经济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性稀缺资金,对企业与个体经营户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资金配置却长期以来都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至于银行性借贷无法满足借贷户的需求,只好转向民间借贷;第二,广泛的市场需求和盈利型动机驱使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资金使用方在经济形式出现波动或信贷紧缩的时候,它的需求趋势也就逐渐加强,从而就為民间借贷提供了广泛的市场。而投资方从个人经济利益考虑,认為将钱存入银行利息少,若投资股票又风险大,因此,他们更希望将钱投入民间借贷以获得高额利润;第三,社会习惯和简单便捷的手续促使民间借贷长期的发展。中国传统典型的“乡土社会”习惯导致了亲朋友好之间的民间借贷形式发展市场大,而民间借贷所特有的操作简单、交易方便的特点更是符合那些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借贷主体的资金需求。

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发展构想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3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由来已久的融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11年中期,有数据显示,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达3-4万亿元。民间借贷已经发展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接连发生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如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在经济迅速增长的背景下,急需构建完整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正当权利,促进民间借贷活动的内生动力。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分析

当前国内外学者还未对民间融资的概念和形式形成共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有学者认为货币一旦交付就发生了所有权转移。 理论上,民间借贷有多种划分方法。不以盈利为目的有偿转让资金或者无偿进行资金的转让,应属于民事行为。但若是以盈利为目的,这样的资金转让则具有融资的性质,属于商事行为。当然,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因为有专门法律规定,所以在此不列入讨论范围。

二、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状况

(一)我国民间借贷进入高级阶段

民间借贷在我国自古有之。我国春秋时期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在封建社会,民间借贷主要以高利贷形式存在,解放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由于政府明令禁止,民间借贷行为几乎销声匿迹。20世纪80年代中期,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私人钱庄、摇会、合会、抬会、标会、等民间融资形式。特别是浙江温州等地,在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十分活跃。 2010年5月国务院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和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当前,民间借贷的发展已经进入高级阶段,表现出交易上的连续性、有组织性、集中性和专业化特征。

尤以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表现最为突出,如,2010年,温州市中支在温州市范围内曾开展了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民间借贷的目的,相较过去,不再单一。民间借贷不仅仅局限于居家的重大支出,逐渐扩大到投资性支出。第二,规模总量不断增长。第三,借贷方式得到极大丰富。温州民间借贷的方式包括了直接借贷,集资,聚会,担保、投资公司等五类。第四,民间借贷主体发生转变。过去只是邻居亲友等人际关系间的货币救济,现今已经转变为个体、私营业主等多种借贷主体。第五,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在众多投资途径之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存在冲突

尽管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已经颇具规模,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分散见于在《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法规中以及《贷款通则》等规章中。但是未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判断标准,且各项法律规定中存在矛盾。例如《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是有些法律却对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严格限制甚至否定。如《贷款通则》第61条明令禁止非金融企业从事借贷行为。当前的立法现状已不能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不能激励民间借贷的内生动力,严重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管制的重点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规制

我国法律上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即,“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复杂多变的环境,公民与非银行机构发生的资金借贷,一般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争议主要存在于两个问题上:

1.贷款人是否一定为自然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以及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非金融性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2008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资金来源、设立方式等做了规定,积极引导金融资源的有效分配。2010年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人指金融机构。综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扩大借贷主体的规范:一是自然人做为贷款人,应当通过注册准入机制予以确认。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健全,通过规定相当的注册资金以限制自然人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还应当同时考虑其退出机制与破产机制。二是通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限定主体范围。民间借贷极容易与犯罪联系,如洗钱、发放高利贷、欺诈交易等等,因此有必要提高“门槛”,以阻止某些不适格的主体进入市场。

2.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可以确认为民间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产生的效力一直受关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实践中,法院通常判令此借贷行为的借款人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不予保护。根据美国纽约州的司法案例实践,显然没有将个人与企业间不经常的借贷行为列举在商事行为之中,因此,个人和企业的偶尔借贷行为不需要申领放债人牌照。据此对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修改意见,即,适当放开企业之间的部分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规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民间借贷最突出的问题,相当规模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于“钱生钱”的投机性投资中。传统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资金,来源于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当前,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发生显著变化,正如上文所述温州借贷市场所表现出的特点,自然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等都加入到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之中。特别是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惹来民众众多非议。

2012年9月10日,温州市委常委、温州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朱忠明在第六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上称,2011年温州地区有三成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吸收公众存款在认识上争议很大,界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纠结不清,限制了民家借贷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不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下,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正常途径,丰富民间融资的形式。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

我国关于利息的规定可以追溯至封建社会早期。在当前有关法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及第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这三条都涉及了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民间利率是在市场环境下形成的。根据供需理论,当借贷市场的资金需求程度大于供给,利率必然的会有所提升。当然,实践中往往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是友情债,其常常是无息的。基于亲戚、朋友等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于诚信建设提出了更进一步的挑战。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4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由来已久的融资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2011年中期,有数据显示,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达3-4万亿元。民间借贷已经发展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重要途径。但是接连发生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如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在经济迅速增长的背景下,急需构建完整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正当权利,促进民间借贷活动的内生动力。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分析

当前国内外学者还未对民间融资的概念和形式形成共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有学者认为货币一旦交付就发生了所有权转移。 理论上,民间借贷有多种划分方法。不以盈利为目的有偿转让资金或者无偿进行资金的转让,应属于民事行为。但若是以盈利为目的,这样的资金转让则具有融资的性质,属于商事行为。当然,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因为有专门法律规定,所以在此不列入讨论范围。

二、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状况

(一)我国民间借贷进入高级阶段

民间借贷在我国自古有之。我国春秋时期已有放债取利的记载。在封建社会,民间借贷主要以高利贷形式存在,解放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由于政府明令禁止,民间借贷行为几乎销声匿迹。20世纪80年代中期,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私人钱庄、摇会、合会、抬会、标会、等民间融资形式。特别是浙江温州等地,在中小企业创办和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十分活跃。 2010年5月国务院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和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都明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当前,民间借贷的发展已经进入高级阶段,表现出交易上的连续性、有组织性、集中性和专业化特征。

尤以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表现最为突出,如,2010年,温州市中支在温州市范围内曾开展了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民间借贷的目的,相较过去,不再单一。民间借贷不仅仅局限于居家的重大支出,逐渐扩大到投资性支出。第二,规模总量不断增长。第三,借贷方式得到极大丰富。温州民间借贷的方式包括了直接借贷,集资,聚会,担保、投资公司等五类。第四,民间借贷主体发生转变。过去只是邻居亲友等人际关系间的货币救济,现今已经转变为个体、私营业主等多种借贷主体。第五,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在众多投资途径之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存在冲突

尽管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已经颇具规模,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制度分散见于在《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法规中以及《贷款通则》等规章中。但是未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判断标准,且各项法律规定中存在矛盾。例如《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是有些法律却对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严格限制甚至否定。如《贷款通则》第61条明令禁止非金融企业从事借贷行为。当前的立法现状已不能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保护,不能激励民间借贷的内生动力,严重制约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管制的重点问题及建议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主体规制

我国法律上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包括两个方面,即,“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复杂多变的环境,公民与非银行机构发生的资金借贷,一般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争议主要存在于两个问题上:

1.贷款人是否一定为自然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以及第125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非金融性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

2008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资金来源、设立方式等做了规定,积极引导金融资源的有效分配。2010年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贷款人指金融机构。综上,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扩大借贷主体的规范:一是自然人做为贷款人,应当通过注册准入机制予以确认。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还不健全,通过规定相当的注册资金以限制自然人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还应当同时考虑其退出机制与破产机制。二是通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限定主体范围。民间借贷极容易与犯罪联系,如洗钱、发放高利贷、欺诈交易等等,因此有必要提高“门槛”,以阻止某些不适格的主体进入市场。

2.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可以确认为民间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产生的效力一直受关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其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实践中,法院通常判令此借贷行为的借款人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不予保护。根据美国纽约州的司法案例实践,显然没有将个人与企业间不经常的借贷行为列举在商事行为之中,因此,个人和企业的偶尔借贷行为不需要申领放债人牌照。据此对我国现行法律提出修改意见,即,适当放开企业之间的部分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规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民间借贷最突出的问题,相当规模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于“钱生钱”的投机性投资中。传统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资金,来源于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当前,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发生显著变化,正如上文所述温州借贷市场所表现出的特点,自然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等都加入到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之中。特别是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惹来民众众多非议。

2012年9月10日,温州市委常委、温州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朱忠明在第六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上称,2011年温州地区有三成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

《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吸收公众存款在认识上争议很大,界定不明,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纠结不清,限制了民家借贷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在不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下,明确规定民间融资的正常途径,丰富民间融资的形式。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

我国关于利息的规定可以追溯至封建社会早期。在当前有关法律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及第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这三条都涉及了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民间利率是在市场环境下形成的。根据供需理论,当借贷市场的资金需求程度大于供给,利率必然的会有所提升。当然,实践中往往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是友情债,其常常是无息的。基于亲戚、朋友等亲属关系而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对于诚信建设提出了更进一步的挑战。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5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及产生原因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

民间借贷是指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通过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等渠道,实现民间资金融通的一种特殊形式。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农村实行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相应地对资金需求旺盛,然而农村正规的金融体系无法满足其需求,这为农村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空间。

民间借贷的特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得大量的非正规财务信息。二是手续简单,方便快捷,能够及时地提供信贷服务给不同的借款人。三是借款金额比较小,大多用于生活性消费,借款期限也短,因为只是临时性的借贷,贷方也多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所以借贷的金额有限。四是具有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

(二)民间借贷的原因分析

1. 中国社会注重亲缘关系,亲朋好友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任,其交易成本低,风险较小,极大地促进了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在对兴化市的问卷调查中发现,有68.63%的农民的借款来自于亲戚朋友,有30.02%的农民的借款来自于邻里,只有1.35%的农民的借款来自于民间小额借款公司。由此可见,当前兴化市民间借贷的存在基础是以亲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见下图)。

2. 受国家信贷政策的影响。首先,近年来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得不到提升,而贷款手续复杂,任何一笔贷款都要经过一整套严格繁琐的贷前审核流程,并且审核时间较长,效率不高,致使借款者的资金需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其次,贷款门槛过高,对于银行的贷款来说,企业若越有实力,贷款数额就会越高也越容易,而对于一些想要扩大规模和发展的中小企业来说,其资信程度不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没有实力相当的人来担保,银行则对其谨之慎之。

3. 农村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对于放贷者来说,限制的资金可能会贬值,但是银行存款利率又低,收益小,股票投资风险大,房地产投资周期太长,所以民间借贷成为人们投资理财的首选。

4. 手续简单、方便快捷。金融机构对借贷双方都有一定的限制,以此来规避风险,但是民间借贷冲破了时间、地域、偿还能力、用途考察等的束缚,只要借款者有需求,放贷者觉得有必要或有利可图,那么这种借贷活动就会产生。

二、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民间借贷就像是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一方面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力补充,满足了多层次的市场资金需求,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又给经济稳定和社会秩序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发展产生的正效应

1. 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正是由于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高,贷款时间长,手续复杂,融资难问题成为限制大多数现代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2. 丰富了居民的投资方式。近年来,国家多次降低银行存款利率,再加上征收利息税,其收益较低,致使人们的存款意愿下降。而投资股票风险又大,又缺乏其相关专业知识,因此一些有钱人不得不把目光锁定在那些既能带来盈利,又能规避风险的民间借贷方式上去。

3. 促进了个体民营经济的发展。目前,国有商业银行正逐渐退出欠发达地区和农村中小企业,而农村信用社没有及时补入,使得个体私营企业成为金融支持的真空。当个体户扩大再生产,需要资金时,他们可以通过民间借贷渠道,以自己的经济实力和诚信状况作保障来筹集资金,从而实现扩大再生产和提高效益。

(二)民间借贷对我国金融发展产生的负效应

1. 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是民间自主、自发的行为,监管部门至今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其随意性较大,他们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仅是为了获利,而不管其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民间借贷资金比较分散,经营较随意,缺乏规范性,具有在政策上正规金融机构不能享有的竞争优势,所以容易诱发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从而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2. 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目前,我国是由国家来确定金融机构的利率,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是由借贷双方主体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自发自主制定的。此外,民间借贷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其利率水平通常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不利于国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贯彻实施。

3. 容易引起民事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其立法、监管等不完善,具有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容易引起民事纠纷。二是借款金额小,且涉及的人员大多处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三是基于民间借款的用途缺乏管制,一些贷款人则可能发生吸毒、等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

三、政策建议

目前,民间借贷在企业融资方面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应尽快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和管理,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民间借贷运作规范化,真正使民间借贷走向合法有序的发展道路。

(一)加强规范引导,创造良好有序的金融市场

作为一种必要的融资补充形式,民间借贷也有其积极的一面。我们应保护并规范那些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在法律方面给它们提供支持;对于那些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则应该严厉打击。建议国家尽力加快民间借贷的立法步伐,给规范的民间融资以“合法身份”,鼓励并引导民间借贷走向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正规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经营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从而满足多层次的农村资金需求,以抑制农村民间借贷的过快增长,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加快立法进程,营造民间借贷健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

在依法管理民间借贷的问题上,我国应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通过立法来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疏导的方式来处理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政府应加快出台《民间借贷法》、《放贷人管理条例》或《民间贷款组织法》等,给规范的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例如,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组织的产权结构、机构设置、设立程序、市场定位、指导监督、破产清算,以及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加强宣传引导,为民间借贷的健康规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加快利率改革的进程,尽快推动利率市场化

中国人民银行要尽力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并配合实行贷款浮动利率,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货币市场供求杠杆的作用,使得社会闲散资金能够被金融机构最大化地吸收利用,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等社会各层次的资金需求,以此制约民间借贷的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田喜双,李俊.农村民间借贷活跃对正规金融业务的影响[N].金融时报,2011-09-19.

[2]何轩卓.高利息民间借贷盛行的影响、原因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1(19).

[3]周茂清.关于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济管理,2011(10).

[4]仝爱华,陈学妍.浅析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发展政策[J].时代金融,2010(07).

[5]吴瑕,王凤.中国农业企业融资实战解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6]李新.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路径选择[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7]刘慧兰.关于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体系的思考[J].金融发展评论,2010(04).

[8]王晓勇.当前稳健货币政策下民间融资的特点、问题及政策建议[J].债券,2012(03).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6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7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借之间的借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中小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不仅增加了GDP的总量,促进了就业同时也为增加居民收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遇到了融资难的问题,在国家的正规金融机构很难获得贷款。小企业要发展只能把融资渠道转向民间借贷领域。同时在经济生活中,普通的经济个体为了改善生活,增加个人和家庭的财富也经常遇到很好的投资机会,苦于缺乏足够资金,也有向他人借款的需求。在社会中有人需要资金,有人有闲置资金想获得更高的利息回报。于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一拍即合,民间借贷就这样在我国红红火火的发展起来。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个人之见的借贷不同于银行贷款,手续往往很简单,一般也缺乏担保,还款的保障往往寄托在借款人的信用上。中国是一个熟人的社会,借贷双方之间要么有亲戚关系,要么有朋友关系,要么就是朋友介绍的人。民间借贷没有复杂的评估、审核程序,在经济大潮中商机转瞬即逝,广大中小企业转而通过民间借贷渠道获得所需资金,迅速在市场中赚取更高投资回报。

民间借贷违约率远高于正规银行贷款,所以借款利率也很高,月利率往往在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五之间。根据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的一份报告估算,截至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经高达5万亿元,高息借贷的资金规模超过7500亿元,年利率平均为36.2%,约有166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

民间借贷简便的特点也是借款人违约率高的重要原因。最近几年来个人、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互联网上出现“P2P”等服务中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加入到了民间借贷大军之中。在高利息高回报的诱惑下许多投资人血本无归。违法分子打着保障本金、无风险的旗号,采取集资诈骗的手段严重危害了百姓的财产权。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资本不断追逐更高的利润。一旦有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机会必然引发更多的社会资本源源不断地流向这个领域。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很难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放任的自发生长。借款人一旦突破道德,诈骗起来很容易得手,这都注定了民间借贷领域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2011年8月江苏泗洪疯狂的高利贷案件曝光;8月初浙江丰华木业有限公司老板封庆华因上亿元高利贷无法归还而潜逃至江苏丹阳。8月底,温州48亿高利贷资金链断裂。8月13日,陕西省神木县城一片凄凉无声地诉说着资金链断裂后的悲惨景象。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网贷平台也爆发“跑路”狂潮。据统计,2014年全年,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2P平台已达338家。其中最短寿命为半天,最长寿命也不过2个多月。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城乡二元经济政策。随着时间的洗礼,呈现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城市的接触设施和社会配套设施健全发达,城市的人均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农村。反观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基础设施落后,医疗,教育,卫生条件差。改革开放之后,城市和农村之间人员,资金,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二元经济结构的差异在渐渐缩小,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几十年的工农产品剪刀差造成的巨大差异依然存在。农村正规金融远远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扶植。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条件苛刻,往往需要几乎联合担保,放款金额也很小,束缚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农村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缺钱的时候也倾向于民间借贷。

三、民间借贷中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水涨船高。法律作为经济的保障在民间借贷领域有着很强的反映。全国各地法院系统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攀升。震动全国的吴英案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直至今还有争论。法律作为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熟人间借贷双方往往借款书面协议很简单,很少办理公证。借款协议不严谨导致一旦出现纠纷很难调查取证。所以在达成借款合同环节一定要严谨规范,必要的时候请专业律师拟定借款合同,书面明确借贷双方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纠纷能够很顺利得通过诉讼得到救济。

民间借贷要尽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的财产不仅可以促使老赖偿还欠款还可以在官司胜诉后能够得到强制执行。民间老赖欠款不还,转移财产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的现象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一桩桩血案不断刺激着在民间借贷领域中交易着的人们的神经,拷问着信用的底线。法律作为国家层面解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和企业之间借贷纠纷的最后合法救济措施,民间借贷主体必须熟悉债务的诉讼时效,抵押,质押,担保等重要的法律知识,才能在波涛汹涌的借贷领域有着更多一份的胜算。留好证据,办理对借款人有对等牵制的财产抵押手续或者让债务人提供担保人,一旦出现违约,能够迅速拿起法律的武器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

四、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资金供需矛盾日益显现,民间融资已成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的重要渠道。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规模加速扩张,2012年以来,受紧缩银根的政策影响,民间借贷利率持续维持高位,月平均利率超过2%。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民间借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过了正规的金融机构。

我国大部分农村劳动生产率低,经营规模小,利润微薄,家庭收支受播种,收获等农业时节的影响较大。一旦出现自然灾害或者婚丧嫁娶农民极易陷入入不敷出的境地。在商业银行无法满足农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很多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大多数人民靠民间借贷来满足家庭生活的融资需求。当今社会,农村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正规金融机构的重要补充,为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农村民间借贷发展中也遇到了很大的障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不能抵押,农民的主要财产无法为借贷提供抵押担保限制了农村借贷的近一步发展。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8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9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

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10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了有效的规范其发展,笔者提出以下的建议:

第一,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我国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对全国的金融业有监管的职责。而对民间借贷进行有效的监管,则是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责所在。当前对民间借贷监测存在的问题是,借钱者认为“借钱不光荣”,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信贷投入,而县域各国有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几乎没有发生,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后资金也非常紧张,因此只好转向民间借贷,但在实际选监测点进行监测时,监测到的户数极少。再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日渐突出,在银行贷款无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发展,也加入到民间融资的行列来,而且资金额比个人借贷更大。但在深入企业调查时,明知企业有民间融资行为,企业却不予承认,所以也就无法统计。同时,债权人也坚持“财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贷信息,实际监测大多采用侧面打听的方式,加大了监测的难度。对此,基层人民银行一方面应该耐心宣传国家政策,讲明监测与个人财产和借贷行为无关,并对个人资料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让群众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级秘书网

第二,政府部门应妥善处理好社会上的待业青年。当借款人不能返还借款的时候,出借人会把目光盯向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而在逼迫的过程中,很容易引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力对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业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适应民问借贷行为发展的法律规范。明确民间借贷出借金额、管理机构.规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须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纳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民间接待也呈现生机。如果规范得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会更加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规范不当,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11

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将民间借贷关系视为富人剥削穷人的重要手段,是造成富人兼并和小农贫困破产的罪魁祸首。但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学者也逐渐注意到了民间借贷并不是只会加剧贫富分化,并肯定了其在维系小农家庭生产生活方面的作用。1本文拟以“富民”阶层为视角,具体探讨宋代民间借贷对于乡村贫富关系发展的影响。

宋代是中国古代民间借贷关系获得空前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民间借贷逐渐取代官方借贷,成为乡村借贷关系的主体。王安石行青苗法,试图以官方借贷重新取代民间借贷,达到“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的目的。2但变法却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反而加重了小农的困苦,“名为抑兼并,乃所以助兼并也”,3最后不得不以失败告终。这标志着民间借贷占据借贷关系的主体地位不仅已成为客观的现实,也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作为资金有无调剂的重要途径,民间借贷行为主要发生于资金的富余

者和资金的紧缺者之间。唐宋时期,富民阶层迅速崛起并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构成了影响乡村治理的关键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乡村贫富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一、民间借贷与“富民”阶层

中唐以后,随着农业人口的增加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均田制逐渐无法实施,编户齐民的分化也日益加剧。在社会的贫富分化中,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富民”阶层迅速崛起。富民依靠自身雄厚的财力进行土地兼并,获得了大量的土地,这使得小农经济的组织形式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原来处在国家庇护之下的“天子之农”,转而变成了“富人之农”。宋人叶适用“县官不幸而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1来描述这一变化。苏辙也说:“今之农者,举非天子之农,而富人之农也。”2这标志着富民已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成为“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民的发展,也就深刻影响到了整个乡村社会的发展,所以当时人就说:“巨室者,一乡之望也,齐民之所依赖者也。”3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其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发展中也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唐宋以后,富民逐渐取代国家,成为乡村借贷的主导力量,也成为这一时期主要的放贷群体。

富民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与借贷业的丰厚利润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时期,借贷业的利润普遍高于土地的收益率。因此掌握了巨大财富的富民,也乐衷于在土地兼并之外,从事放贷活动,从而成为主要的放贷群体。宋人袁采对借贷的利润曾有过一个估计:“若以百千金银计之,用以买产,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年再倍。”4可见将资金用于放贷的收益比投资土地高出许多。所以郑望之说:“人家有钱本,多是停塌、解质,舟船往来兴贩,岂肯闲着钱买金在家顿放?”5在这种情况下,富人取代国家成为乡村借贷的主体,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

富人在乡村借贷中主导地位的形成,在宋代的史料中有诸多反映。韩琦就认为,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之户,乃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例开质库,置课场”,从事借贷活动。6这一时期,国家虽然也存在放贷行为,如北宋宣和六年,曾下诏河东、京西两路将“其已流移之民弃下田产,量行借贷,召人耕垦”。7南宋孝宗隆兴元年也曾诏“两浙、江东下田伤水冲损庐舍,理宜宽恤,令逐路常平司行下州县,将被水人户疾速依条借贷,以备布种,将来见得损伤,即从实检放”。8但此时乡村借贷的主体已经不是官府而是富民。北宋时,晁说之就说:“农民之用不足,不免称利于富家者,事之常而无足议者也。”9到了南宋,郑侠也认为,“小民无田宅,皆客于人,其负贩耕耘,无非出息以取本于富且大者。”10可见,普通百姓向富民借贷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长期研究借贷关系的刘秋根教授,曾将中国古代的农业金融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战国至唐中叶、唐中叶至明中叶、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他说:“第一阶段是国家主导的阶段;第二阶段是地主阶级主导的阶段;第三阶段则是商人阶级主导的阶段。”11他所提到的在中唐以后占据农业金融主导地位的地主阶级和商人阶级,实际上主要正是在这一时期兴起的“富民阶层”。南宋官员方滋权户部时,“有请贫民贷富家粟第偿其半者。公曰:是使富家不贷,而贫民亦无所资食也。议不行。”1说明富民成为放贷主体的趋势,已经被政府和官员普遍认可。富民成为放贷的主要群体,既是这一时期贫富关系发展的结果,又反过来对唐宋贫富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民间借贷与贫富分化

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关系,借贷关系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一方面,营利性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固有属性。因此,在资本富余者通过借贷关系来谋求利润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也往往会拉大贫富双方的差距,从而对贫富分化产生影响。

对于民间借贷在影响贫富分化方面的作用,中国古人很早就有所认识。宋代,不少人也认为民间借贷是加剧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司马光就曾经说:“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远思,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盈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砦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盈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2虽然他认为人的贫富差别主要由智力的高下不同所导致。但从他的论述来看,也认为借贷行为在其中起到了推动作用。富家“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盈余”,而贫民“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欧阳修也认为,富民对佃农的借贷剥削加剧了贫富的分化和兼并。他说:

今大率一户之田及百顷者,养客数十家,其间用主牛而出已力者、用已牛而事主田以分利者不过十余户,其余皆出产租而侨居者,曰‘浮客’,而有田。夫此数十家者,素非富而蓄积之家也。其春秋神社婚姻死葬之具,又不幸遇凶荒与公家之事,当其乏时,尝举责于主人而后偿之,息不两倍则三倍。及其成也,出种与税而后分之,偿三倍之息,尽其所得,或不能足其场功,朝毕而暮乏食,则又举之。故冬春举食则指麦于夏而偿,麦偿尽矣。夏秋则指禾于冬而偿也,似此数十家者,常食三倍之物,而一户常尽取百顷之利也。3

虽然欧阳修说的佃农取债富民“息不两倍则三倍”未必是一种普遍的情形。但富民借贷谋取高息的行为无疑是大量存在的。这种行为会导致贫民陷入债务的漩涡,日益困苦,而拥有数十家佃户的富民却独收其利。正是这样,贫富之间的分化越来越严重,而贫富矛盾也就日益激化。王安石说:“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万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以厚奉?”4充分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富民通过借贷侵夺贫民,加剧贫富分化的强烈不满。

当时,富民通过民间借贷关系对贫民的剥夺不仅体现在收取高息上,也体现在他们为了利润往往不择手段。如李元弼就说:“豪横兼并之家放债取倍息,略无厌足,又于斗秤之间大收小出,刻剥贫民,取其膏血以为歌舞饮博之用。”5有的兼并之家甚至设下圈套,蓄意通过放债来侵夺他人产业。如袁采就说:“兼并之家见有产之家子弟昏愚不肖及有缓急,多是将钱强以借与。或始借之时,设酒食以媚悦其意,或既借之后,历数年不索取。待其息多,又设酒食招诱,使之结转,并息为本,别更生息,又诱勒其将田产折还。”6在债务的催收中,一些债主也常常雇佣爪牙,采用暴力、私刑等非法手段,使借贷者苦不堪言。如宋人朱承逸一次路过一座桥

时,“闻桥下哭声甚哀,使仆视之,有男子携妻及小儿在焉。扣所以,云负势家钱三百千,计息已数倍,督索无以偿,将并命于此。朱恻然,遣仆护其归且自往其家,正见债家悍仆群坐于门。”1青龙大姓陈y,“凭所持,蓄凶悍辈为厮仆,结连上下,广放私钱,以取厚息,苟失期会,则追呼执系,峻于官府。”2这些做法无疑进一步激化了贫富矛盾,影响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宋人黄震就说:“富家大室,不惠乡井而反祸乡井,闭籴长价,放债吞并,田连阡陌。”3卫博也明确表示:“比年以来,富家大室,擅兼并之利,诛倍称之息,械系设于私室,椎剥尽于肤髓,贫民下户,雠之到骨,张怨詈,所不堪听,顷在田间实所亲见。”4正是因为王安石看到了“今富者兼并百姓,乃至过于王公,贫者或不免转死沟壑”5的现状,才实施变法,试图用官方的青苗法代替民间借贷,达到“昔之贫者举息之于豪民,今之贫者举息之于官,官薄其息而民救其乏”6的目的。

虽然民间借贷加剧了贫富分化,甚至导致小农破产的例子屡见不鲜。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从逻辑上来说,“高利贷”首先是贫困的结果,其次才是其原因。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在“高利贷”的利率高到无法承受时还要寻求借贷,主要就是因为已经被逼到走投无路的地步。黄震曾说:“大抵小民假贷,皆起于贫。贷时则易,还时则难。贷时虽以为恩,索时或以为怨。”7韩琦也说:“近世以来,农人尤为困苦,朝廷非泛用度,或不免就上等户强借钱物,百姓典卖田产物业以供暴令。”8都说明正是因为百姓困苦不堪,才会不得不忍受高利借贷等行为的剥削。

正因为如此,虽然民间借贷无疑有着加剧乡村中贫富分化和贫富矛盾的一面。但在中国古代,却没有出现像西欧那样严厉反对“高利贷”的思潮和大规模的反抗斗争。中国传统社会的历代农民起义和民变中,虽然不少提出了“均贫富”的纲领,但明确以民间借贷为斗争对象和斗争纲领的却几乎没有。胡寄窗先生就指出:把“高利贷”说成是明末农民大起义的原因并不准确,“因为反高利贷的要求并未列入当时的革命斗争纲领”。他同时指出:“封建地主兼作高利贷榨取这一特点,使它对封建生产方式所起的瓦解作用与西欧不尽相同。同时也说明了为什么在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时期,反对高利贷的呼声不那么突出的原因。”9中国不仅没有西欧那样直接针对“高利贷”的反抗斗争。有时候恰恰相反,借贷甚至被用作起义者笼络民心的手段。如提出“等贵贱,均贫富”口号的南宋著名起义首领钟相,就是一个以借贷等手段团结贫民的富人:

相虽多财,而好施与,里之鳏寡孤独废疾有艰于生计者,辄存恤之……相谓人曰:“浩劫将至,惟皈依吾教者可免。”闻其言者,皆悚然而从之。相悯里人多贫困,乃倡设社会,以等差醵资,不足则自出金以益之,人有缓急,皆往贷焉,蒙其赐者颂其德,而里之豪右则嫉之,谤议喧然,欲败其事,而相持之益坚。10

可见,在起义的准备过程中,对贫民借贷就是钟相争取民心的重要手段之一。反而是缺少这种借贷关系,在许多时候成为宋代民变的原因。其中最明显的体现,就是贫民“借粮”风潮的发生。宋代灾荒时,有的小农在借贷无门的情况下,往往铤而走险,以借贷之名对富家进行劫夺,从而演化为宋代有名的借粮风潮,导致社会动荡。如宋宁宗开禧三年,建宁府管内就出现了“早禾旱伤,饥民阙食,因致结集群党,以借米为名,劫夺财物”的情况。1嘉泰十年,臣僚又奏称:“天台饥m结集恶少,以借粮为名,恐喝强取财者相继,交关互敌,杀伤甚多。若衢、婺、饶、信,亦渐有此。”2随着借粮风潮在各地的相继发生,逐渐演化成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朱熹就说:“州县旱伤去处,虑有无知村民不务农业,专事扇惑,聚众辄以借贷为名,于村疃之间广张声势,乱行逼胁,以至劫掠居民财物米谷。”3这些借粮行为的发生,与借贷关系的紧张有很大关系。虽以借贷为名,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劫夺,甚至饥民暴动,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细民之艰食者百十为群,聚于大家,以借禾为名,不可则径发其廪,又不可则杀其人而散其储。居民皇皇,为之不安。”4所以景定二年,宋理宗就说:“借粮之风未戢,可申严惩治以儆其余。”同年七月,又再一次提到“近川水道间,有借粮之风,亟当区处”。5这充分说明,民间借贷的缺乏比民间借贷的剥削更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动荡。不只是在乡村社会,城市也是如此。南宋时期,韩元吉就曾说:京师“无赖游手至多,富家大姓一旦迁移,不肯放债借钱,此辈无所得食,便至失所”,甚至“或于斜街暗巷,恣行剽夺,致居民不安”。6这正是由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不可或缺地位决定的。因此,著名历史学家吕思勉就说:“尝闻老辈言:‘乡间无典肆,民必无以春耕;城市无典肆,命案即将增多。’盖有由也。”7这充分说明了民间借贷虽然客观上可能起到加剧贫富分化的作用,但由于其不可或缺性,不但不是贫富矛盾产生的罪魁祸首,反而可能是这种贫富矛盾的缓冲剂。

三、民间借贷与贫富相资

民间借贷关系不仅有着营利性的一面,也有着救的一面。虽然民间借贷关系的营利性容易带来富者对贫者的剥削和贫富差距的扩大,但其救的一面又能够缓和贫富双方的矛盾,拉近贫富双方的关系。正是这种营利性和救的对立统一,使得借贷双方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各取所需,达到互利双赢的结果,甚至形成相互依存的局面,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影响。8

唐宋时期,贫富群体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已经为许多人认识到,他们称之为“贫富相资”。“贫富相资”关系的出现,表明宋代乡村社会关系出现了新的发展局面。宋神宗时,御史中丞邓绾在上奏中就说:

富者所以奉公上而不匮,盖常资之于贫。贫者所以无产业而能生,盖皆资之于富。稼穑耕锄,以有易无,贸易其有余,补救其不足,朝求夕索,春贷秋偿,贫富相资,以养生送死,民之常也。9

说明贫富之间的这种相互依存局面,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正是这种“贫富相资”的一部分。陈宓就劝谕贫富双方应该在借贷关系中互相体恤,维护这种贫富相资的局面。他说:

贫富有无相资为生,今富者取民之息,必欲磬竭而不恤其饥寒,不知农民一日尽偿,必至逃亡,则后日何所取利?农民耕种必假贷于富室,收获在家乃不明还其主,以致欠负,不知今年不还,明年将于何处举债?是自绝其衣食之源也。10

这其实是由于整个社会经济模式发生转变的结果。宋人王柏说:“田不井授,王政堙芜,官不养民而民养官矣。农夫资巨室之土,巨家资农夫之力,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也。”这种农夫和巨室间“彼此自相资,有无自相恤而官不与”的情形,正是当时人所说的“贫富相资”。宋代,随着富民阶层的崛起,其地位也日益凸显:

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其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者。1

富民阶层由于占有资本和土地,迅速取代了国家,发展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因此,贫富之间也就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紧密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贫富相资的局面,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也日益表现出来。这不仅是贫富双方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程说:“大抵富人资贫人以为财,贫人恃富人以为命。贫富有相资之理不可偏废。”2南宋郑侠就讲了这样一个故事:熙宁年间发生灾荒,百姓大量流徙,但奇怪的是,一些富民也夹杂在流民之中:

其间有稍富者,问其徙之因,曰:“贫富大小之家,皆相依倚以成,贫者依富,小者依大,所以养其贫且小,富者亦依贫以成其富,而大者亦依小以成其大。富者、大者不过有财帛仓廪之属,小民无田宅,皆客于人,其负贩耕耘,无非出息以取本于富且大者,而后富者日以富,而以其田宅之客为力。今贫者、小者既已流迁,田无人耕,宅无人居,财帛菽粟之在廪庾,众暴群至,负之而去,谁与守者,此所以不得不随而流迁者也。”3

这充分说明了贫富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关系和租佃契约制度,已经形成了紧密的互相依赖关系。贫民“出息以取本于富且大者”,不仅符合贫民的利益,从长远上来看也符合富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宋人劝谕贫富相资时,往往把维护这种民间借贷关系作为一个重点。如熊克说:“凡农主客两相依,以富资贫政所宜。要彼力耕吾有望,借粮借种莫迟迟。”4陈宓也说:“举债当知济汝穷,取钱须念利难供。富人心要怜贫者,贫者身全仰富翁。”5可见,民间借贷关系的发展,正是贫富相资的重要维系力量。

而这种互利性的借贷关系,也对富民建立地方社会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通过民间借贷等行为在地方社会形成巨大影响力的富民不在少数。如福州闽县“民贫,依大姓以活”,其中的大姓郑氏家族,在当地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其平时在乡里“里闾假贷,有所逋负辄焚券已责”,从而得到了贫民们的爱戴。后绍兴年间海盗劫掠,“且及其里,里之父老谋曰:‘今遇盗必死,无郑亦死。祈盗以全郑可乎?’相率冒死以请于盗,盗服其义,秋毫无犯。”6这个郑氏家族并没有政治权力,他之所以能够得到当地百姓的拥戴和保护,完全是由于其通过借贷等各种的经济行为,成为当地平民的主要依赖者。他们在认识到“遇盗必死,无郑亦死”这一情况后,冒死保护了这个富民免于受到海盗的侵害。同样,“三世皆不仕”的义乌富民陈允昌,也是通过借贷等行为建立起了在地方社会的权威地位。史载其在乡里遇人“间有窘乏,不吝假贷,怠慢者谕以勤,浮侈者谕以俭,漫浪不谨者谕以修饬,不独随宜周济,而必寓之教焉”。这个富民在借贷他人的同时也寓以教化,因此树立了良好的声望,“乡人依归爱慕,若E若戚,若远若近,咸不言姓名,止以公称之。恶少不逞辈不敢造公门,或持县檄至,必唧唧下气怡声,惟恐公闻知。此非有力胁持之也,皆自心悦诚服如是尔。”7这些富民在地方社会中重要地位的形成都“非有力胁持之也,皆自心悦诚服如是尔”,而他们的借贷活动,实际上就是这种隐性权力的体现,对扩大其社会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普通百姓之所以会在借贷关系的影响下拥护和保护富民的地位,就是因为这种经济关系能够满足他们的利益诉求。这充分说明了这种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为影响乡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宋代以后,这种情况依然没有发生改变。明人李开先就说:

乡老有为通变之言者,邑有富室,邑人赖焉。有驳之者,以为聚众有而后富,富者,众之怨也,尚何赖之有?殊不知贫人衣食差赋,人情往来,一时有急,辄向富室借取,日后从容偿还,甚为活便。自有司不追私债,虽借者因悭吝弗与,人咸闭户,不复以账目交易矣。况富者日累,而未累者又不及旧耶?吾章自刘门之衰,而高门不放利息,十人九阻,急难措手,非一日矣。1

丘F也说:“近世乃有恶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间私债,其意本欲抑富强,而不知贫民无所假贷,坐致死亡多矣。”2可见富民的借贷行为,对贫民生计的维持和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明清之际的著名思想家唐甄也说:

里有千金之家,嫁女娶妇,死丧生庆,疾病医祷,燕饮赍馈,鱼肉果蔬椒桂之物,与之为市者众矣。缗钱锱银,市贩贷之;石麦斛米,佃农贷之;匹布尺帛,邻里党戚贷之,所赖之者众矣。此藉一室之富可为百室养者也。3

这种“借一室之富可为百室养”局面的出现,正是民间借贷关系下“贫富相资”的重要体现。所以真德秀说:

富之与贫,相须而济。今有余之家窘于科敛,摧于告讦,皆蒿然有不自存之态,于是赊贷之路穷,而贫民益困矣。古者君与民为生,故有省耕省敛之政,今毋望其能如古也,惟民自为生,官勿挠之足矣。4

认为官府只需要保护富民,保护这种借贷关系,让“民自为生,官勿挠之”,以免“赊贷之路穷,而贫民益困矣”局面的出现就足够了。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宋以后的乡村治理,很多正是着眼于贫富之间相互依赖的关系,更多地依赖于富民来进行,“以良民治良民”,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民间借贷的发展篇12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基层金融市场,对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利调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一、民间借贷的新动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贷主体多元化。从调查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企事业单位。部分私营企业由于资金需求大、获取银行贷款支持难,只好选择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并且日益发展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主角。二是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过去民间借贷一般以口头约定为主,现在大多数要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保证、借款额、归还期、违约金等。有的协议借贷金额条款将本金与利息合二为一,使人难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贷手续规范化。农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而在借贷行为上更为谨慎,借贷手续更为规范。大多数借贷行为有正式的字据凭证,有的还要求有中间人作为担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济人。四是发展势头呈现职业化。一些个体工商户进入食利阶层。由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仅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集中。五是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间,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2至4倍,极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当前民间借贷迅速发展并呈现出的上述新动向有着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快捷。据调查,借贷双方一般为本乡或邻乡甚至是本村人。贷方对借方情况相对熟悉。借方如需要资金,通过中介人担保向贷方说明资金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签订借款协议(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银行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灵活,符合农户季节性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急的特点。二是部分农民理财意识发生转化。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较窄等情况下,部分农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并且,随着人们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民间借贷行为更趋理智化、规范化,从出借到归还.都采用书面协议这一合规方式进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出借方的收益能够得到法律保护。三是农村个体营业户资金需求增大。据调查,某地区部分边远乡镇一般的种养殖、运输专业户,经营成本在2万元左右,其周转资金约为5000元。而农村金融部门对这些专业户的贷款额度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农户生产经营所需。因而多数农村专业户只好进行民间借贷。四是银行贷款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从某乡部分农户那里了解到,农民向信用社贷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贷员对其家庭收入、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进行调查取证。再找有偿还能力的中介人作担保,最后出具担保人、贷款人的身份证、印鉴,签订借款合同,方才能办理一笔贷款。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部分资金需求者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五是金融机构集中收缩、信贷权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资功能萎缩,促使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借贷行为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较小,随意性特征明显。因此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性风险。县域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较低、人员素质较差、财务体制不健全、信用等级低等问题。同时,县域大部分民营企业主要从事农副产品的收购和初级加工,产品附加值低,这就注定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效能相对低下,赢利能力差。这也是正规金融信贷难以注入资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张,民营企业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从而资金的风险系数增高,经营性风险因素也呈上升趋势。二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资金成本风险。目前,县域民间融资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趋势,有的利率已远远超出了当地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承受能力,加重了资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获取利润的空间被压缩或亏损;但对于资金的供给方来说,利率高,能够为其实现资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过分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却忽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三是民间融资的程序简化导致了道德性风险。民间融资方式程序简单,且极不规范,决定了道德性风险的存在。民间借贷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资金需求方无可供抵押或担保的标的物所致。同时,民间融资的供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机构的信贷管理办法,对资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一旦借入方以此来诈骗钱财,将给资金供给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四是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导致了民间融资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而当借款人决定不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决。他们习惯于雇佣社会上的无业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还钱。这种行为在不少地方出现了导致借款人死亡的情况。

三、民间借贷的规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