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特征合集12篇

时间:2023-08-30 09:15:35

金融监管的特征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1

一、美国次债及其衍生产品的金融结构解析

美国的次债实际上是一个由次级房屋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经过一系列金融衍生过程形成的系统链条。从图1可以看出,基础资产经过NBS(抵押贷款支撑证券)-CDO(担保债权凭证)-CDS(信用违约掉期)和其它高级衍生产品这一链条,形成一个庞大的系统。基础资产的形成主要由“房贷人的每月还款现金流”构成(图1①)。但随着抵押贷款公司(如:两房公司)将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为了保证投资人利益(即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实现不能完全依靠单个房贷人的还款现金流)需将基础资产进行资产池的配置重组(图1c),这一过程的理论基础是保险学中的大数法则,即通过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区域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汇合,将以其为担保支撑发行的债券风险分散化,达到总体违约率可计算并接近正确。通过这一过程,抵押贷款公司和贷款商业银行实现了债务转移,同时获得现金得以进一步扩大贷款业务。接下来投资银行(例如雷曼、美林等)将其从不同抵押贷款公司购入的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再次汇集成资产池(图1D),标准化、小额化后,生成CDO。进行分级(Tranehe)后,得到高品级CDO(Senior Ixanche)和低品级CDO(包括Mezzanine和Eqmty)。其中的高品级CDO获得AAA评级从而得到信用增强。投资银行此时通过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图1 F),购入高品级CDO(图1③)再由SPV向机构投资者(图1④)销售。针对低品级CDO,投资银行通过设立独立的对冲基金(图1G),自己进行投资(图1⑤)。投资低品级CDO的对冲基金由于业绩优良,能够获得商业银行(图1J)的贷款进行继续投资。投资银行又因以投资已买入CDO的对冲基金收益作为保证金,成立了专门用来投资CDS(CreditDefault Swap,简称CDS)的基金(图1E―H)。由于发行机构有保证金的吸引,该基金被投资者热烈追捧,最终发行规模以超出其保证金数量的几十倍之多,保证金杠杆的作用已基本丧失。

二、信息的溶解性扩散――次贷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的本质特征

次债及其衍生品,其实质是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金融性合约。笔者通过深入研究,发现该类合约的交易信息随着衍生路径的多样化,衍生环节的流转,发生了两种效应:溶解和扩散。我们将其定义为“信息溶解性扩散”。扩散效应是不断衍生的必然结果,其与金融系统的效率和风险同时呈正相关性;而溶解效应导致扩散效率的提高,同时加大了扩散效果的取样和定量难度。

(一)次贷衍生品的信息溶解性扩散

1 次贷证券化:信息的输入、溶解性处理和初步扩散。在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形成MBS的过程中,基础资产主要由“贷款人的每月还款现金流”构成(图1①)。因此,我们可将房贷人的信息称为“基础信息源”(具体由购房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违约概率等因素构成)。显然,原始的基础资产是离散的、非均质性的。资产池的汇集和均质化(图1C)实际上是对基础资产的溶解性处理,使基础资产由固态离散状态转变成可溶性状态。这种性状的转变,使得流动性的产生――资产的证券化和流通成为可能,同时也为之后的次第衍生提供了物理基础。随着基础资产溶解效应的发生,众多单个“基础信息源”在资产池中被“溶解”,并与其它“信息源”发生共溶,最终达到均质化。这是资产池被数量化、标准化、小额化后成为标准的投资产品合约的前提。随着债券的发售,基础资产信息实现流动扩散,到达下一级――投资银行(图1②)。

2 衍生环节(CDO、CDS等):信息的逐级溶解性扩散。从CDO、合成CDO以及其它各衍生产品的形成来看,它们都有一个标的资产池的形成和证券化后向外发售的过程。显然,每一个环节都与MBS的形成类似,都是一次溶解性扩散的发生。基础信息源经过MBS,在其后的每一次衍生过程中,被逐次溶解、互溶、扩散。

CDS的情形有些特殊。它汇集的不是CDO资产,而是CDO的违约风险。其本质上,汇集而后扩散的是“基础信息源”经溶解互溶后扩散到CDO的违约风险信息的部分。当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购买这种CDS合约的时候,违约风险信息得到扩散。

3 金融机构内部的溶解性扩散。从图1的流程来看,在信息的溶解性扩散过程中,任何一级金融机构都会有暂时或投资性持有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又会发生向金融机构自身资产的溶解性扩散的效应。而这种效应主要发生在信用层面上。因此,当房地产市场上升时,基础信息源表现出风险低而收益好的特征,拥有低品级COO的对冲基金也可以轻易获得贷款,CDS成为投资的热门产品;但是当次贷市场违约率提高的时候,大量持有CDO、CDS的金融机构便遭到市场的抛弃。

(二)溶解性扩散的风险效应

溶解性扩散提供了流动性的同时,也使这个市场具有了独特的特征:

1 随着基础信息的溶解均质化,任何一个单个信息源的劣质化都会导致整个资产池品质的下降。当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信息源违约率提高时,资产池不能通过对问题信息源的隔离处置来维护整体的安全性,只能面临整体品质的下降。更为严重的是,当故障率预期提高而且不能确定时,整个资产池品质下降的程度也变成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得风险的分散(从而降低风险程度)的目的不能达到,而风险分布广度却因为溶解性扩散增加了。对于已经出售的资产池,也只不过是实现了风险的转嫁而已。随着信息向下一级的流动扩散,这种下降和不确定性的风险必然感染更进一步的衍生产品。这是引发系统风险的原因之一。

2 由于基础信息源已被溶解和混溶而不可复原,并在之后的逐步衍生过程中又被反复溶解和扩散。信息逐渐呈现出完整性的缺失。这种缺失不仅仅是针对终端投资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评级机构,甚至作为衍生产品创设机构的投资银行也可能无法掌握绝对完整的信息。这种状况下,证券化或衍生产品的创设机构作为人,在利益驱使下发生道德风险的基础已不再是所拥有的信息优势,而是基于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缺乏充分信息的认识,从而萌生赌博、冒险或者侥幸心态。由于可以实现风险转移,这又进一步对人的道德风险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抵押贷款银行为追逐更高利益而放松对授信主体的信用风险考量,盲目扩大贷款范围和贷款规模就是证明。由于这样的道德风险导致市场的逆向选择,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控制成为大多数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通病。

3 溶解性扩散造成的信息完整性的缺失并不是信息的丢失,而是稀释和支离,但其信息的总量是没有变化的。基础信息源的总量在逐级溶解性扩散的过程当中不会增加也不会流失。因此,资产证券化和衍生产品市场不可能实现风险的降低,而只是风险的转移或转嫁。最终的风险接受人就是位于流程终端的机构投资者。所谓的风险分散,也最终会在终端汇集。

(三)溶解性扩散的理论抽象

通过上面的分析,对次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的特点和本质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这里,我们可以将其简化为如下的系统,见图2。

该系统由信号输入端(A)、输出端(z)和中间溶解性扩散环节(B、c…G、H…)组成。该系统具有以下特征:(1)终端信号的质量依赖于输入端的信号质量;(2)在输入端信号正常的情况下,输出端信号一定正常,中间环节工作正常;(3)当输入端有异常信号出现,中间环节马上被污染,并逐级传导,导致最终输出端信号的异常;(4)中间环节对输入端的异常信号无法识别;其投资决策只能依赖机构评级数据。

须知,衍生杠杆化的作用并不是对基础信息源的放大,而是基础信息源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的溶解性扩散。整个资产池都会被基础信息源的信息感染,即使浓度会很低。但是由于定量的难度,基础信息源更可能在信用层面发生作用。例如,当次贷违约率提高时,通过金融衍生的一系列通道,问题信息源逐步被溶解、扩散到投资者手中。但此时问题信息源头已无从追溯,这一过程是完全不可逆的。但最重要的是,整个金融流程的设计却要完全依赖信息源头的现金流来供给,一旦信息源出现违约,投资者站在多环资产池的尽头,手持一小份资产池中的资产合约并不清楚池中所发生的一切,更无从考证自己合约不能兑现的问题源头,因为问题信息源已被资产池溶解,而参与“信息溶散”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又因自有资产的溶解,购入资产被信息源的风险传染而出现资金压力,同时无法追溯责任方。纵观整个流程,风险得以弥漫性散开,分散风险的同时是风险共担。

三、金融衍生品法律监管的制度设计思考

面对信息风险的溶解性扩散特性,笔者认为从监管理念上,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应着重在创新与安全中寻求平衡。正如沃尔克所指出的,“法律规则应该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和竞争,同时应该为市场经济带来合作和信心”。…就具体制度设计而言,监管机构的监管着眼点应从源头抓起,保证进入“资产池”的基础资产的“源头活水来”,同时树立系统性监管和全局监管的法律思路。突出金融机构因其利益相关人的不特定性,要肩负起保证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社会责任。最后对于存在的法律监管真空带,应该加以改进和弥补。“在今天,要不要监管已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降低新成本,使监管规范市场行为的收益为正。”

(一)信息源的监管

前文研究发现,CDO、CDS的设计推出使得房屋贷款不再只是贷款银行和房贷人之间的事情,在将投资者的资金和房贷者对于资金的迫切需要进行快速配对的同时,它也引入了更多中介机构。这一过程中,房贷人的信息因金融技术规则需要而逐渐被多次溶解性扩散。由于投资者购买产品时依赖专业评级机构和中介机构,对于风险的定价,高度专业化的金融市场使房贷者和投资者之间隔着多个资产池的溶散环节。因此,对基础资产及房贷者的信用考量逐渐被技术细节所取代,投资者手中所持有的标准化投资合约已无从体现其基础资产的配置状况及房贷者的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资产的流通、利润的共享、信息的流转通过衍生品得以实现,但金融市场的孪生兄弟――风险也得以传递。次贷衍生品客观上违背了让客户充分了解金融风险的原则,致使风险无限累积,最终超出了市场参与者可承受的范围。因此围绕次债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笔者认为对基础资产的监管即资产池质量的监管是抓住源头的重中之重。须知次债衍生品市场的信息溶散特质对于每个参与主体的影响是全面彻底的。所以纵观整个过程,把握了基础资产在防止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金融行为的同时,也把握了资产池的基本违约率预期计算接近正确,这正是建立资产池的初衷。

由于证券化后的次债衍生品应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可供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品质以及范围必须作明确界定,实现信息源的审批许可制,杜绝“次级信用”资产的证券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同时用来支撑证券化的资产池也必须做到信息的可显现与可抽样。对于为了追求高收益或恶意脱产者,操作中将不良资产证券化损害投资人财产权的金融机构,应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责任人应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二)衍生流程的监管

衍生品的创新实践操作主要来自金融模型的理论支撑,但模型中每一个参量在现实状态下的轻微不均衡变化都可能使信息源随着模型的推进和衍生的溶解性扩散过程最终彻底改变标准模型的重要结论,产生不可估量的金融风险。所以金融风险的偶然性、传导性决定了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甚至挖疮补肉的处置方式已经行不通了。国家应有一套完整、系统而又给处置突发性风险留有余地的预案。具体到监管技术上应确保每一个衍生环节中所采用的模型能够充分反映前一资产来源的风险信息,达到从理念到技术的全局性、系统性监管。

针对金融产品衍生环节中的风险,监管机构应通过设定标准进行模型和流程监控。对于国际金融机构所公认的且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三个关键指标: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法律监管者必须关注这些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关键信息,结合衍生品自身特点进行监管。做到对基础资产的形成,到资产池的汇集,再到资产池流向的信息进行充分完全的监管。从而达到动态监管的立法目的,做到资产池风险信息可动态显现,可追溯,可取样,可测算。最终实现把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的责任交给投资者,把信息揭示的职责交给监管机构。

(三)衍生环节权限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2

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

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有四大特点:①系统性风险是针对整个系统或者全局的功能产生影响或者破坏,而不是针对某一机构或者局部;②系统性风险具有非常强的蔓延性或者传染性,将风险传导给毫不相干的第三方并让其承担损失;③系统性风险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系统性风险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或者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溢出效应,这是系统性风险的本质特征;④互联网金融的基因在与其技术领先性和业务发展的高效性以及支付系统的快捷性。因此,必须要防范系统性风险快速传播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凭借其突发性、破坏威力大等特点,所以被誉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由于金融机构追求高收益就表现在突出的高杠杆率的经营特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就称为商业银行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美国次级债风波以及后来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警示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和监管的重要性。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也面临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新挑战。

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都可能会面临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风险。常见的比如P2P网贷,再不是单纯提供平台的P2P网贷模式当中,信用风险就是要防范的第一风险。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对于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可能更多是通过线上模式,通过信用记录等来审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来房贷。而在传统商业银行贷款中,多是抵押贷款或者质押贷款。互联网金融更多的可能是无抵押和无质押贷款,即有资质的商家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紧张从互联网金融机构拆解一部分资金用于周转,这种贷款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就是商家的信用问题。

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系统、认证系统或者互联网金融软件存在缺陷。二是伪造交易用户身份。三是未经授权的访问,主要是黑客通过病毒或其他手段对用户的网上金融账户进行攻击。特别现在对网上银行的木马程序猖獗,钓鱼程序、密码探嗅程序层出不穷,这直接威胁到网上银行的安全。

法律风险。一是在商业法律中的不全面将会存在法律缝隙,出现合同各方之间的争端。因为电子货币兴起的时间较短,并且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现存法律法规难以涵盖电子货币运作和交易的各个层面的争议和纠纷。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电子货币匿名性,C2C的交易方式及单个交易难以追踪等特征,为洗钱、逃税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1.尽快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控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而互联网金融法律环境完善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目前除第三方支付模式已有明确定位于监管主体外,其他模式的定位依然模糊,监管主体悬而未决。这将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相关机构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各种模式进行定性,明确监管主体,理清监管职责,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为防止过早过度监管对产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建议产业监管主体可以先从产业运营流程监控着手。一方面,可以动态掌握产业发展情况,一边对产业发展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为日后具体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监测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情况,及时发现企业风险,提早进行风险预警,防止大规模风险爆发。

2.实施行业准入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的传播方式开展创新金融业务,其覆盖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大,若发生恶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以及运营方式,对部分模式探索实施通过设立审批或者备案制,设立资本金、风险控制能力、事业人员资格等准入条件,并对同一模式中不同业务种类实行不同标准的差异化准入要求,排除不及格企业。

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力法则,只有引入退出机制,及时清除不合格企业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良好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金融相关服务,牵连到公众利益,所以其市场退出机制也应该有其特殊规则,如注重对公众投资人的保护等,尽量化解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市场对市场的冲击,降低民众的投资损失。

3.逐步填补法律空白,改革落后规则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监管主体应加强对产业的研究,逐步完善立法,填补法律空白。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面对部分严重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阻碍新兴业态创新发展的制度应该勇于改革。比如在六大模式的分析中经常会出现运营模式涉及到非法集资、投资人人数以及发行证券方式的问题,本质上都属于人数、资本、股权之间的配比问题。

4.完善征信体系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3

一、国外中央银行功能深化历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兼容与分离的三个阶段

从1857年英格兰银行成为真正中央银行为诞生标志,中央银行制度已有近150年的,以中央银行兼容和分离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两项职能”为划分标志,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857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危机。这个时期各国建立的中央银行主要围绕“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进行。其职能的特点是服从政府财政的需要,主要任务包括统一货币发行,建立对银行的监管制度,组织票据的交换和清算,推行准备金制度等等。虽然,这个阶段中央银行制度是与其对金融业的监管紧密联系在一起,统一货币发行,实现对金融业的有效管理,但这个时期中央银行还不具备运用货币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职能。

第二阶段: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范围的经济危机给中央银行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中央银行所急需解决的课题是如何适应政府调节经济和产业协调发展的需要,如何避免大范围的金融机构破产和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个时期的中央银行制度实践特征表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各国中央银行的两大主体职能,金融监管是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金融监管制度如存款准备制度同时也是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金融监管,同时准确地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又反过来带动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和注入新的监管。正是由于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的需要,流动性管理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这个时期大多数国家中央银行都兼容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两项职能”。其联动的藕合效应得到充分释放。

第三阶段;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今。这个时期出现部分发达国家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相分离制度变迁的重大拐点。产生这种中央银行体制和制度变化的主要背景是:八十年代后期受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冲击,金融自由化一时成为潮流,金融创新产品的“衍生”开发和运用活动来势凶猛,金融制度改革的滞后危及到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原有不同类型的金融活动界限逐渐模糊,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许多国家主要的制度选择;在发达国家,对中央银行传统的货币政策从中介目标到政策工具都产生明显的变化,货币供应量与主要经济变量的数量关系变得越来越不明确,原来有效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金制度、贴现率等的重要性不断下降,运用货币政策的目的更完全地转向维持金融的安全和价格的稳定,而不再是简单运用货币政策手段刺激需求;金融风险十分突出,金融危机频频发生。由于金融不稳定导致经济起伏甚至危机成为二十年来国际经济的重要特征,金融风险管理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和货币政策制定的重要基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家把金融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出现了单独对银行监管的机构。

中央银行的发展全过程表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府对金融业监管的需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同时承担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职能,说明这“两项职能”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互存性。这二十年来一些国家把中央银行所履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相分离与这个时期国际经济、金融环境以及本国的金融状况出现新的特征是紧密相连的。

二、各国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相分离的非一致性: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中央银行“两项职能”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特点

(一)西方发达国家或化国家中央银行监管制度安排基本情况

监管的组织结构涉及到一国金融监管体系构成及各组成部门的职责分工、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从现阶段发达国家或工业化国家中央银行是否对银行业进行金融监管来看,并不存在很明显的特征或可循,尤其从制度、经济规模、地域特点、中央银行是否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等方面更没有明显特征进行考量。在主要发达国家中,大致有一半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两项职能”,其他国家将这“两项职能”分离。

(二)在部分发达国家中从中央银行分离出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也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中央银行对监管机构仍具有控制力和渗透机制

将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的发达国家也并不否认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内在联系,为保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调运作,这些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手段。主要特点有:一是金融监管当局隶属中央银行的领导之下;二是两类机构的高层决策者相互兼任;三是中央银行对监管银行业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并保留一定层面对银行进行检查的权利;四是建立了协商机制和沟通管道。

(三)一些国家中央银行“两项职能”分离后,中央银行仍是银行业监管主体之一

反映在“两项职能”相分离的部分国家中,由于审慎监管原则和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仍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监管机构共同对银行业进行监管。如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货币管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各州监管机构。九十年代美国准备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银行业监管,但美联储认为联储不能没有监管职能,该改革方案没有通过。加拿大金融业的管理和调控虽然主要由金融管理局负责,但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和加拿大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也负责对加拿大金融业的监管。作为中央银行的加拿大银行规定注册银行的法定准备金率、规定它向注册银行贷款利率,必要时向注册银行进行道义劝说,上述三个机构协调对金融业进行监督与管理。还有如澳大利亚,虽然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除中央银行外有四大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对象进行监管),但同时保留了中央银行为实施货币政策所需要的监管职能。

三、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中央银行兼容“两项职能”阶段:三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经济金融环境特征及基础性条件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4

一、何为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简称IF)的概念富有弹性,目前业界尚无公认的、统一的定义及范畴。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对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统一环境下的金融业务的综合性定义,从一般意义上讲,它是指有别于传统直接融资模式和间接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等现代信息集成技术,在创制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代金融业的专业化与分工将被淡化,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它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非为精英阶层所控制的金融模式,所引致的效益将更加惠及普通民众,因此,它是真正的“普惠式金融”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模式

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指的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法人企业①。第三方支付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目前市场上存在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200多家支付企业。第三方支付的突出特征是安全性高、成本较低、方便快捷等,这些显性优势引致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010年6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同年12月出台的实施细则,标志着我国确立了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的监管基本原则,这也有力地促进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末,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交易规模达到6.91万亿元③。

2.网络融资

(1)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模式是近年兴起的一种个人对个人直接信贷模式。就我国而言,现今P2P借贷模式主要包括融资信息中介、担保中介、债权转让中介等模块。作为利率市场化这一不可避免趋势的重要推手,2013年,P2P得到了“野蛮式”生长,尤其是进入2013年下半年后,随着金融创新的利好声音以及监管机构的包容,P2P平台上线的速度进入一个加速区,网贷之家公布的《2013年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末,我国平台总数已达900—1000家。中国人民银行于20。

(2)众筹模式⑤(Crowd Funding)。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企业振兴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该法案的第3部分将“众筹(Crowd Funding)”这种具有显著互联网时代特征的新型网络融资模式正式纳入合法范畴,并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方式获得股权融资。此外,对以众筹形式开展的网络融资活动,包括豁免权利、投资者身份,融资准入规则、与国内相应法律的关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3]。而在我国,出于对非法集资等法律模糊地带的担心,以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众筹模式发展较为缓慢。但随着国内创业热潮的持续火爆、天使投资的兴起与普及,众筹平台开始更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同时也唤醒了一批投资界及新兴互联网金融圈的先知先觉者。截至2013年末,国内众筹网站共二十余家,其中,2011年成立的“点名时间”、“追梦网”、2012年成立的“众筹网”、“中国梦网”等,都在业界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虚拟货币

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带有较强的货币属性,从理论维度考量,比特币创造了一种新的货币体系,其存在的信用基础是人们基于对恒定货币总量的预期。这种货币体系创造了信用,如果规模足够大,发展逐步成熟,很有可能对正规金融体系造成冲击。与此同时,应该注意到其客观存在的风险。目前,比特币在全球范围内的投机属性要大于其货币属性,庞大的用户群里大多是比特币投机者,而真正基于比特币环境进行商业模式开发的机构或个人较少。而比特币又没有实物基础作为价值支撑,这导致我国比特币投机市场风险很高。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①,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流通和应用的途径和通道。

4.泛渠道业务

泛渠道业务主要是指基金公司、券商、保险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利用网络进行理财、保险等产品销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机关将销售机构、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纳入监管,这一举措推动了网上销售的合规进程,直接引致大量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服务领域,它们大多以服务金融机构为主要运营模式 ,自身不介入金融领域,例如东方财富网等基金代销网站,还有网贷之家、融360等金融信息服务模式的网站。总之,互联网作为销售渠道的优势将日渐凸显,渠道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属性。

5.其他周边产业

互联网金融的周边产业集中在金融搜索以及理财类App②方面,如百度金融垂直搜索、融360以及挖财、51信用卡、卡牛等理财类App。相较于支付结算、信贷融资等其他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周边产业的核心特点在于不涉及金融核心业务,其通过互联网搜索技术及其生态模式对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进行拓展。

二、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及其衍生的风险

1.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从事的业务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服务之间,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虽然多数第三方支付试图确立自己是为用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地位,但是从这些第三方支付实际业务运行来看,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此外,在为买方和卖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在途资金,表现出“类银行”业务即吸收存款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储值功能、接受银行卡的资金充值、支付交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类银行”结算和吸储等业务,超出了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且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监管范围,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

2.在途资金和虚拟账户资金沉淀的风险

在支付过程中,无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还是内部交易模式,都有一种资金吸存行为,当吸收的资金达到相当规模以后,就可能产生资金安全和支付风险问题。(1)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中,沉淀下来的在途资金往往放在第三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一般商家的资金会滞留数天至数周不等,这部分在途资金,可能发生的风险有:第一,在途资金的不断增加,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信用风险指数加大。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上交易双方提供担保,那么谁来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担保?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有大量资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引发支付风险。(2)在内部交易模式下,涉及到虚拟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目前虚拟货币尚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且游离于正规银行体系之外,难以跟踪平台内部的资金流向,将对现实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不明确。

(二)网络借贷风险

1.信誉风险

截至2013年末,国内已发生数十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例如,淘金贷创办人在网站运营仅一周后,就携款百万元失踪;2012年12月,“优易贷”突然停业,工作人员全部失踪,涉及金额2000多万元。

2.法律及政策风险

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构成事实上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目前中国有网贷公司数百家,发展规模参差不齐,而迅速扩张的规模使得行业乱象日益暴露:由于参与资金的运作,一些P2P网贷公司打破了网贷的法律界线,使公司性质由第三方中介转为吸储和放款的金融机构。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3年12月已公开表示,“互联网金融不能触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法律红线,尤其是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也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4]。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市场选择风险

网络借贷活动大多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运行,增加了确认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客户可能会精心设计虚假信息、提供失真数据,致使基于数据分析进行金融活动的风险大幅增加[5]。

4.征信系统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信用风险)

与传统商业银行借贷模式相比,网络借贷行业的信贷信息缺乏统一、开放的信息库,呈现彼此封闭、割裂的状态,而最重要的问题则表现在现有的网络借贷平台都没有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实现对接。加之部分网络借贷公司操作程序不完善,管理制度、风控体系不健全,使得借款者信贷信息有很大差异,进而为同一借款者多处借贷、多处违约等行为打开了便利之门,交易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的增加影响出借者的风险识别和控制,影响到整个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6]。实际运营中,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基本上没有来自第三方征信机构的信息,也没有对借款者有效的违约制约(主要表现为合法、有效的“追债”手段匮乏)。有些网站为了兑付对投资者允诺的收益,吸引潜在客户,甚至独自承担贷款信用风险,造成借贷平台存在巨大的运营风险。但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旗下的上海资信推出了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专业化信息系统,主要用于收集P2P网贷业务中产生的贷款和偿还等信用交易信息,并向P2P机构提供查询服务①,这可能使得P2P网贷行业“征信难”问题在不远的将来得到解决。

(三)对货币政策实施的潜在风险

按照古典经济学著名的“费雪方程式”②,互联网金融业务会使货币流通速度加快,如果货币供应量和有效需求不变,则可能导致物价上升而引起通胀。中国人民银行如果不要求经营者将在途资金存入银行,所引起的货币运动将在其监控之外。此外,虚拟货币如果脱离法定货币约束,可能通过信用扩张引起通胀。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面临的重大挑战是如何将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业务而衍生的货币冲击问题置于其有效监控之下。

三、重塑法律监管逻辑,廓清法律监管路径

(一)重塑互联网金融监管逻辑

从一定意义上说,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互联网精神与金融交易安全性、私密性、专业性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冲突。因此,如何在保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普惠精神的同时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笔者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是: 既避免过度监管,又防范重大风险。循此逻辑,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总体上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与有效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构建包括市场自律、法律基础性规制和主管部门适当、有效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网,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序发展[7]。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性,应确立如下监管逻辑。

1.坚持规则性监管与原则性监管相结合,但从规则性监管向更多原则性监管转变

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原则”先行。监管原则应充分体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特点,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另一方面,要在梳理互联网金融关键风险点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中风险高发的业态制定监管规则,事先予以规范。即守住系统性风险的边界,放开对具体指标、经营行为的评价、约束和干预,更多关注风险和后果。

2.加强监管协调,逐步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

互联网金融横跨多个行业和市场,交易方式广泛、参与者众多,有效控制风险的传染和扩散,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协调。但目前“分业监管”的格局导致相关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呈现“九龙治水”的治理形态,职能部门监管边界不清晰,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地带”。因此,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而从长期来看,要想提高监管效能,需要打破分业监管格局,推动混业监管的实现。

3.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各个国家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目标,也应当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着力点。加强消费者保护可以在金融监管目标,即维护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促进金融监管目标均衡、有序实现。

(二)廓清法律监管路径

1.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1)建立健全基础性法律及配套法律体系。互联网金融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首先,应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厘定发展方向,明确行业准入门槛,明晰各交易主体权利和义务等。其次,国家立法机关应考虑修改《刑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相关规定,条件成熟时制订《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宽松法律环境。最后,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立足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完善有关制度,并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

(2)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制,营造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金融业的监管严格性与互联网金融自由性存显性冲突。一方面,金融监管机构应当调整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政策规范,如研究探讨虚拟货币是否纳入监管等问题,组织制定并颁行《放贷人条例》,组织修订《支付结算办法》等,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提供有效法律供给。另一方面,应尽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政策,均衡处理实务中存在的监管差异化问题,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公平的监管环境。建议国家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

2.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主体,厘定各主体之监管边界

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条涉及众多主体及相关方,但目前“分业监管”的格局导致相关监管部门各自为政,呈现“九龙治水”的治理形态,职能部门监管边界不清晰,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地带”。因此,笔者建议创设新的议事机构,以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从长远来看,可以借鉴“金融国资委”①的创设思路和经验,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和银监会、保监会等主管机构共同协商,建立司职协调规范各监管主体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调委员会”,全面统筹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划定、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权边界和范围。通过协调委员会的斡旋与协调,强化各部门的大局意识,规范各自权力运行,共谋发展。而在短期内,可以将国务院近年来实行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监管机构之间推行,通过定期“会晤”、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此外,要积极发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②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规范制订工作中的作用,与各相关监管机构通力合作,为互联网金融创造良好的监管制度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良序发展。同时,可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协会应当主动担当起受托之义务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合作牵头作用,组织会员制订“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规范会员单位的互联网金融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同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切实保护合法权益

现实中,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法律严重缺失,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时也常常感觉无法可依,已经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不涉及此类内容。这直接导致我国在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方面存在双重“苍白”。而反观各主要发达国家,无不将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保护放在突出的位置予以考量。特别是次贷危机在全球范围蔓延后,西方各主要国家更深刻地领悟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①。因此,我们应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适时出台相应的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问题,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四)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征信系统,积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5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6

2、树立多主体多角度合作监控模式的构想

网络金融风险拥有高度隐秘性,需要对于风险的监控有较高的技术手腕以及风险发现及辨认能力;瞬时暴发性需要监控及时并有处置能力;极度渗入性需要有单项风险阻击轨制;交叉沾染性需要树立不同种别的风险互相隔离机制。从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控需要看,上述体制机制的树立,仅仅靠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很难完成,不但现有的“1行3会”在人力以及物力方面没法经受网络金融监控的需要,而且从网络金融立异的来源以及产品使用的渠道看,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没法有效加以应答。依据网络金融立异的主体多样化特色,监控主体也需要采取多元合作模式加以构建。

(1)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中的监控主体

政府、行业监管机构、技术研发机构、金融经营机构和社会其他相干主体的合作介入,将是网络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1般认为网络金融服务的提供商包含: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及中介、网上券商和专门从事个人理财信息增值服务的网络服务公司等等。因而,网络金融业务流动的主体基本可以分为网络产业服务商、网络金融服务企业、金融管理机构、网络用户消费群以及网络金融市场等⑤。传统上认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主体包括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网络金融企业、网络技术监管部门,和可能发生合作需求的国外政府及监管当局。其中,最大的特色是将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与消费群排除了在监管体系以外。事实上,网络产业服务商作为主要的技术研发提供主体,在网络金融风险治理中有侧重要作用⑥,作为主要的网络信息技术基础提供者,网络产业服务商介入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可以为网络金融风险的发现、防范提供最可靠的技术支撑。而将网络用户消费群排除了在监管主体以外,认为网络用户消费群只是网络金融业务客体,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的及时发现以及有效辨认也是不利的。在网络监控的实际操作之中,网络用户消费群在网络风险的发现阶段可以起到首要作用。网络金融的多主体合作治理网络既不是从上至下的治理模式,也不是从下往上的影响模式,而是政府在调和各个政策介入者的利益瓜葛的基础上,综合做出的政策选择。治理是动态的,是各主体在试图达成本身目标的进程中,不断与各方利益调和进程中做出的综合选择。网络金融的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是在斟酌各利益相干者与政府瓜葛的基础上,以技术立异为主要视角,对于介入各方的瓜葛与职责进行钻研,因而,金融监管的多主体合作监管模式本色上说,也是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相干利益主体进行有效调和的互动式监控模式。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和网络技术监管部门作为主要监控主体,要对于网络金融企业和顾客的具体网络金融产品以及金融行动进行监控。另外,也需要对于网络金融合用技术的选择、技术进级换代和主要技术风险防范进行宏观指点。网络金融企业:自身是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监督对于象,面对于虚拟经济的无形化以及交互化特征,企业本身也需要通过有效平衡内部企业业务运行与外部动态环境调剂来降低本身经营风险,需要对于因业务以及技术立异带来的市场风险进行踊跃的内部监控,需要主动规避金融风险。国外政府及监管当局:面对于重大跨国网络金融风险的存在,基于本身的职责以及需要,拥有踊跃介入跨境网络金融犯法防范的踊跃性。客观上看,对于因跨境业务引起的技术风险,拥有联合进行技术研发,跨境进行国际合作监管的内在冲动,因而,也必然成为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主体。网络消费群:网络金融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将消费者操作行动这1要素纳入斟酌规模,消费群的操作是网络金融风险的来源,同时也是网络金融外部的监督要素,是网络金融产品患上以出生的市场基础。网络金融消费群对于网络金融产品的使用提供最真正的体验及风险评估,将对于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最基础的监督作用。行业自律组织:主要依据各行业网络金融风险的特色进行自律性的监控,并介入到以联合监管为目标的技术研发流动中来。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服务商是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主要角色,在监管的各个环节,服务商提供具体的技术支撑,同时对于网络金融业务的拓展起到推进以及放大作用。

(2)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中的风险辨认

依据网络金融风险的特色和网络金融与技术立异之间的依赖瓜葛,笔者提出如下网络金融监控技术立异框架。在该框架中,网络金融风险防控的技术立异框架包括两部份:第1部份是网络金融风险的辨认进程,在网络金融运行中,金融产品的提供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缺少实体监控,产品的虚拟化以及小众化使患上“点对于点”的运营特征10分显明,此时,因为技术劣势与消费群体行动之间存在的差异,构成了潜伏的网络金融风险。第2部份是技术立异方向的辨认进程,由多个网络金融业务主体以及网络金融监管主体对于业务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并对于现有的监管技术差距进行评价,在交互影响下,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技术立异方向进行辨认。这两个进程融会了网络金融监控各方的介入与互动,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技术变迁拥有抉择性作用。同时,因为融会了多个介入主体,在监管技术手腕进级的进程中,打破了原有业界壁垒,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较为完美的技术进级机制。

(3)多主体合作金融监控模式的运行架构

对于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控需要全面掌控网络金融风险的特色,并在充沛斟酌监控手腕的技术依赖性特征基础上,对于风险进行统1的前瞻性处理。需要通过使用前瞻性技术和预测技术,战胜技术后进、网络风险交叉传染、法律滞后和网络货泉、网络欺诈等难题,在多方介入中构建多主体合作的网络金融风险监控框架。在该监管框>!

金融稳定的作用。 3、多主体网络金融监控模式的实现

(1)及时发现监管盲区,完美政策法规体系

树立多元多主体金融监控的框架,对于网络金融安全中的风险辨认以及处置比较有益,但同时也提出了1系列其他问题。例如,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看,网络技术服务商以及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其实不是监管主体,就其日常工作职能而言,也没有进行网络金融监管的义务,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不仅上述机构不会踊跃介入网络金融风险监控,而且在必定前提下,还有可能由于本身经营发展及盈利的需要,不予配合乃至变相设置监管障碍。解决此类问题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界定,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上述机构负有主动发现以及及时处置风险的义务,和在何种情况下,上述机构负有协助配合进行监管的义务,等等。另外,网络金融拥有产品未加评定风险便可试用、使用的特色,使新兴金融产品的使用风险基本上是由享受服务以及消费的1方承当,如果不加规范,1旦呈现纠纷,取证以及质证均很难题,现行政策法规没法及时规范层见叠出的网络金融产品,致使没法及时发现网络金融监管盲区,及时完美政策法规体系10分迫切。

(2)搭建多元共管平台,构成多元监管机制

为了有效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产生,仅靠政府以及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气力,没法有效进行风险的发现以及处置。这1点已经经多次被证明。然而,行使金融监管权利又是政府的特有职能,即使是行业自律监管以及企业内部监管,也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如果搭建多元共管平台,尽管理论上反对于者寥寥,但执行中问题会良多。例如,网络技术服务商如果介入金融监管,没有前瞻性轨制设计,如何能有效防止其滥用技术优势,打着踊跃介入金融监管的旗号,侵略别人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改革方向是更多让市场施展资源配置的抉择性作用,干预越少越好,然而树立庞大的监管体系,能否在支撑金融立异以及保护金融安全不乱中找准平衡点?消费者是网络金融产品的主要使用者,其1方面拥有被监管的地位,另外一方面,由于其拥有权威体验者的特色,有强烈的呼吁监管诉求,网络金融呈现问题,首先发现者以及揭示者也常常是消费者,因而,将其纳入合作监管视野无可非议,然而,如何进入正常规范的监管渠道施展作用,也有赖于共管平台的搭建。毕竟,网络上借助监管名义不负责任地进行网络暴力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3)强化技术认证门框,构建技术安全屏障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7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6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18

一、引言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是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开展金融交易过程中,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识别和发现存有洗钱及相关犯罪嫌疑的异常交易的过程。总体上说,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大多数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可疑交易报告是国家反洗钱工作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情报来源基础,有效的可疑交易线索为司法机关启动洗钱案件调查和侦查程序提供信息支持。

从本质上讲,可疑交易是与涉嫌洗钱等犯罪相关度较高的资金交易。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多样化和电子化,洗钱分子通过金融机构实施洗钱犯罪的手段日趋复杂、转移犯罪所得的方式更加便捷。特别是随着反洗钱制度与机制的建立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与合规水平的逐步提高,洗钱者为掩饰其洗钱动机和行为,必然会不断设计和实施更加多样、复杂的洗钱手段,从而形成了一个动态的、具有自主学习和自我调适功能的自组织系统。可以说,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最特殊环节,其有效性最终决定了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取决于四个因素:可疑交易的固有特征、报告规则、识别方法以及金融机构的报告意愿。可疑交易形式的多样性、过程的隐蔽性、手段的专业性、判别的主观性等特征属性,要求金融机构在追求个体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应自觉适应反洗钱形势发展需要,采取先动哲学的可疑交易报告态度,主动开展洗钱类型特征、洗钱活动规律、洗钱风险演变趋势等的研究,不断优化和创新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策略与方法,有效改变目前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庞大而情报价值较低的被动局面。

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基本策略

(一)现状分析

洗钱是一种有规律的犯罪活动,并具有一些相似的异常特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分别要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将共计48种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在反洗钱工作的起步阶段,监管当局制定的这些列举式识别模式有助于经验不足的金融机构更容易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金融机构通常将管理办法所列举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予以量化、编码,由识别系统根据客户业务发生的时间、次数、金额等交易数据,自动提取并直接通过“总对总”方式上报。例如,某商业银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报告标准模型化为如表1所示的8条识别规则。

事实上,管理办法所列举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通常包括客观条件和主观分析两部分内容。另外,第十四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也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由表1的模型定义可见,这些筛选规则将标准中的“短期”设定为10个自然日,将“集中与分散”的可疑特征描述为借贷方账户数的显著差异以及借贷方发生额的基本平衡。由于模型参数的刚性,以及模型定义中较少考虑客户的经营性质、经营特点、资金往来等因素,可疑交易的错误否定(将可疑交易误认定为正常交易)和错误肯定(将正常交易误认定为可疑交易)问题不可避免。显然,金融机构这种基于客观标准而导致的机械性、粗放性、防卫性报送行为违背了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应对策略

从洗钱犯罪的操作手法和异常资金的归集路径看,可疑交易可能存在于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由于非法交易常常与合法交易交织在一起,特别是那些看似合法交易的非法交易更具有欺骗性,要求监管机构制定一个绝对而完备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期望金融机构识别和发现所有的可疑交易既不现实也不经济。

因此,金融机构在制定反洗钱策略时,需要合理保证与统筹兼顾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针对性、完备性和准确性。其中,针对性是在洗钱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合理调配资源,有效发现与特定严重犯罪有关的洗钱活动;完备性是金融交易监测范围应覆盖金融机构各项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否定的风险;准确性是在提交报告前应尽可能多地排除错误肯定,即以最少的可疑交易报告量包含尽量多的涉嫌洗钱交易。

1.实施风险管理,增强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针对性。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采用的交易方式与支付手段、面对的交易客户等多种多样,对应着高低不一的洗钱风险。在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过程中如果不从内部控制上来管理洗钱风险,不辨主次地平均用力,则金融机构既会增加合规成本支出,又不利于其报告质量的整体提高。为此,金融机构首先要加强反洗钱风险管理理念与方法的教育和培训,减少执行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实践的认知障碍,提高反洗钱人员的风险意识、法律政策水平和可疑交易识别能力。其次是将风险识别和评估贯穿于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开展交易的全过程,并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洗钱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第三是对所有可能面临洗钱风险的业务环节制定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这些业务既包括传统的柜面金融业务,也包括非面对面的网上金融业务、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结算业务等。

2.完善方法体系,保障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完备性。金融机构应根据所监测分析领域的业务特点,优化、扩展“基于规则”识别方法,综合考虑识别手段、识别模式、识别对象、识别流程等因素,探索交易主体导向和交易行为导向的分析方法,形成多样有效的可疑交易识别方法体系。在识别手段方面,不断完善系统自动监测功能,同时强化以客户为基础的人工分析。在识别模式方面,除了将规律性规则用于交易数据过滤与识别外,还要根据对交易主体自身的行为规律特征及其周围同行的规律特征的综合比较来发现异常或排除误报。在识别对象方面,按照交易、账户、客户、组织的层次关系,构建金融交易信息的多维数据立方体,从不同的概括层次上把握可疑交易的特征。在识别流程方面,强化信息共享与分工协作,形成自下往上情报汇集和自顶向下证据确认相结合、条线式分散识别与各条线关联分析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3.整合信息资源,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准确性。基于新的反洗钱监管理念,金融机构不仅需要关注法规体系中规定的可疑交易特征描述,更需要深刻领会自主识别报告制度的实质,即在充分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因此,金融机构一是整合在各种业务往来中获取的客户身份、资金交易、财产关系等信息资源,充分剔除由一线人员发现或由信息系统筛选但有足够理由排除的可疑交易。二是建立面向反洗钱的信息共享与信息整合机制,为识别、分辨可疑交易线索提供多渠道的信息资源,同时降低在报送跨行可疑交易时获取交易对手信息的难度。三是发挥金融行业信息管理优势,逐步实现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与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或其他业务系统的功能集成与数据共享,并及时更新与补充新的洗钱交易特征、黑名单客户、高风险客户、洗钱特殊地区等信息。

三、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技术方法

(一)方法综述

能够在众多交易信息中迅速发现、判断、认定一笔“重大涉嫌洗钱可疑交易”是反洗钱的核心工作。汤俊(2008)将反洗钱智能数据分析归结为基于场景检测和基于异常检测两类[1]。场景检测主要针对过往发生案件的一些特征进行统计,并将所得到的规律性规则用于对交易数据的过滤与识别,只要达到量化标准的上限,即认为洗钱行为“重现”而加以报警。异常检测是将客户交易放到一个交易发生的上下文环境中进行分析,其主要研究思路是通过数理统计、聚类分析、小波分析、神经网络等方法,描述用户行为模式轮廓,以此作为正常行为和异常行为的判断依据。

上述反洗钱智能数据分析方式以金融交易主体为核心,其识别与分析的依据是交易特征及历史交易特征等。关于交易主体,高增安(2007)将机构账户按照交易层、账户层、组织层、链接层进行分类[2]。类似地,张成虎、赵小虎(2009)将金融交易信息分为交易层、账户层、客户层、机构层等四种类型[3]。交易层信息是整个交易信息的基础,每笔交易记录包含交易主体、账户、时间、交易性质等丰富信息,本层面主要分析的是单条交易记录的可疑性。以账户为主体,将交易层信息进行归并,构成账户层,本层面分析的是账户所涉及到的全部交易。按照家族树(或机构结构树)来整合、聚集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所有账户的交易记录,形成客户层(或组织层、机构层)的交易信息。

此外,银行洗钱“黑名单”中所包含的有洗钱嫌疑账户往往彼此关联,隐蔽形成洗钱犯罪网络。在金融交易网络中,结点通常代表交易主体,带有方向及权重的边体现了交易主体之间的联系及强度。Goldberg等(2005)通过在现实世界实体层面上重构交易数据来支持FAIS系统进行复杂交易网络的分析[4]。Jedrzejek等(2009)针对贸易洗钱等金融犯罪的分析而提出了用于表示资金流动、发票单据、商品或服务的链形图[5]。针对金融交易网络分析,Xu、Chen(2004)提出了改进的最短路径算法来识别洗钱犯罪网络中的最强关联路径[6]。薛耀文等(2006)提出了在复杂金融网络中基于成本约束的效用最大化条件下智能节点洗钱路径的计算方法[7]。杨冬梅等(2007)建立并分析了金融网络中洗钱资金转移路径的可疑模型,以期分离出洗钱可疑路径集合并从中找出洗钱关键直接路径[8]。张成虎等(2009)通过图形遍历方式和金融交易权重分析策略的组合来发现交易关系异常特征[9]。

通过金融交易网络的关联分析来识别可疑及欺诈行为、发现隐藏组织结构或关联群体、模仿团队行为及预测洗钱行为等。FAIS系统中应用称为NetMap的关联分析工具来辅助发现洗钱线索。Kovalerchuk、Vityaev(2002)提出了称为混合证据关联技术,可将贸易交易数据中的多项事实证据以及领域背景知识等关联起来,以自动发现可疑的洗钱或欺诈模式[10]。

(二)方法建模

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主要内容是金融机构以反洗钱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息分析技术为手段,对监测范围内的金融交易实施可疑交易的在线监测与人工分析。其中,监测范围应覆盖金融机构所有可能面临洗钱风险的业务环节。在线监测指金融机构应根据所监控的业务领域和金融产品特点,实现和优化可疑交易自动识别功能。人工分析指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人工甄别流程,特别是对于利用技术手段筛查出的异常交易数据,须结合客户身份识别、行业特点分析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人工分析、审核和判断后才能报出,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基于前文分析,可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任务归纳为四个要素,即识别方法、交易特征、交易背景、异常交易模式。其中,识别方法有场景检测、异常检测、关联分析等三种;交易特征揭示了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及用途;交易背景包括交易主体类型、层次结构、所在行业等背景资料及历史交易统计信息;异常交易模式刻画了不同洗钱行为的可疑交易特征,可来自于领域专家的经验总结或智能系统的自动归纳发现。可见,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是基于交易特征与交易背景并应用特定识别方法来判断交易是否异常或可疑的过程。

为描述方便,以P::=+表示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模式。其中,“::=”为定义符号;“+”为可疑交易模式的并列;字母P、M、C、B分别对应了异常交易模式、识别方法、交易特征、交易背景等四个要素。各要素的典型特征值分别为:M={s-场景检测, u-异常检测, l-关联分析},C={m-金额, f-频率, d-流向,p-性质, u-用途},B={t-交易期间,b-背景资料, s-历史交易统计信息}。

表2的左列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的18种交易或者行为,右列是对应的可疑交易识别模式。实际上,这些分析模式是对可疑交易描述的高度抽象,如p1101的第一部分可解释为“利用场景检测法筛选出短期内交易主体在金额、频率、流向等方面呈现异常的交易”,表1的识别规则可视为该模式的实现模型;第二部分则可解释为“对于筛选出的可疑交易,利用异常检测法,综合考虑交易性质与用途、客户背景与交易历史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可疑”。

本文所提出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模式将有助于可疑交易模型的分析、构建、实现与评价。但需要指出的是,表2给出的模式存在着表达上的模糊性和语义上的歧义性等问题。另外,尽管许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会被认定可疑,但由于各国监管要求不同,各银行的业务领域和产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数量、高发领域及组合也会具有不同特点[11]。因此,下一步将重点集中在进一步拓展和细化交易特征及交易背景的要素特征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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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冬梅,吴冲锋等.金融网络中洗钱资金转移路径的可疑模型—概率视角[J].上海管理科学,2007(6):42-46.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8

一、前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飞快成长,互联网金融风暴席卷中国。互联网金融是运用云计算、社交网络等工具,完成资金的融通与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金融模式。随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成为互联网精神的精髓,使得金融业务更具透明度、更具参与度、协调程度大幅提升、中间成本降低、操作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结合生成的产物,它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平等、自由选择、普惠的精髓,使传统金融业务具有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操作更便捷等优势。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思维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目前互联网金融已形成基本的业务模式,包括:第一,第三方支付,指第三方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围绕支付清算在客户和银行之间提供增值金融服务。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大量涌现。截至2014年9月,已有269家企业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59666亿元。第二,P2P网络借贷模式,即个人对个人信贷模式。第三,众筹模式,又称群众筹资,是运用团购预购的方式,向民众募集启动资金的模式。第四,大数据金融,指集合海量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为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第五,互联网金融门户,即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和推荐、销售、交易等服务的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风险。2013年央行的报告显示,我国网络金融活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出监管界限,进入灰色地带甚至涉及非法集资经营问题。互联网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风险?笔者认为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与传统金融相似的风险和特有风险两种。

(一)与传统金融相似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似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借鉴传统金融机构规避方式进行风险防范。本文着重分析其特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

(1)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为媒介,这极大地增加了金融的技术性风险,其主要表现为计算机系统程序和相应的金融软件不完善,易被攻击而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产生金融欺诈犯罪等。

(2)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国内起步不久,处于无监管状态。我国目前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尚未明确。例如,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收付款中介服务、电子账户等与银行服务类似,应该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而阿里余额宝则类似于货币市场基金,众筹模式和直接融资相近,属于资本市场范畴,这些应纳入证监会监管范畴。但我国并未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明确。因此,形成了监管的灰色地带,产生了风险。

(3)洗钱、套现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虚拟环境下完成的,支付交易无法明确,用户身份的审查不严格,这就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买卖双方通过虚拟账户便可完成资金的转移,从而给反洗钱监测可疑交易带来巨大困难。

(4)其他风险。除上述风险之外,还存在着消费者权益保护难度高风险与影响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的风险。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产品还存在诸如产品风险信息不对称、收益预期与实际收益存在较大差异等问题。并且网络金融维权环节较多、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困难。此外,虚拟货币现无法纳入货币约束,其可能通过信用扩张引发通胀,这会对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产生威胁。

四、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的完善

2014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关于保护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力度仍有所缺乏,我们应该继续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

(一)加强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机构的设立进行严格资质审批,在源头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对传统金融的丰富与补充。本质上讲,第三方支付是银行支付业务的延伸,可将其视为金融企业,对于P2P网贷,与信贷业务一体,众筹平台则须在证监会注册登记。监管部门要对机构业务金额、项目运行以及财务情况等进行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首先,我们要界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范畴,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其次,应加快修改《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金融违法行为,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最后,在条件成熟时,可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法律法规,为解决交易纠纷仲裁提供法律依据。

(三)实行互联网金融交叉监管

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明显的跨界特点,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已无法满足其的监管要求。对此可以实行“交叉监管”模式,相关部门可建立跨界监管体系。并且应该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体系

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一个主要的风险。如何降低此类风险呢?我认为有两点:首先,应该建立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充实信用数据,并以央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建立包括信用系统、征信系统和信息披露系统等覆盖多领域的信用体系,并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其次,推动信息披露的法制化和征信数据标准化,以实现个人、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征信机构的共赢。

五、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初步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理念正在快速地改变着传统金融交易,它代表了普惠金融的趋势。互联网金融为探索金融有效监管提供了宝贵机遇。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监管主体监管职能、完善征信体系等一系列措施进行有效监管,将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建立良好的法制基础,最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进而推动中国经济走上新的高度。

(作者单位为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楠.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时代金融,2014(4).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9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1)-0039-04

一、金融创新与创新风险

金融创新在过去几个世纪经济领域一直是一个关键、持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和技术的成熟,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许多新形式的金融衍生品、另类风险转移产品、交易所买卖基金、变种免税股票融资等金融产品得以出现,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是金融领域产品规模和种类的变化,而且包含金融监管与金融制度相互博弈,这在动态改变了金融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金融创新并没有像所期望的那样一直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反而,金融创新产品在促进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累了新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可能成为诱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特别是在美国次债危机爆发之后,引起了众多学者对金融创新的激烈讨论,甚至有些学者认为,金融创新是引发全球经济危机的根源。这种观点拥有众多的支持者,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许多创新性金融产品和创新性金融机构一度扩大了金融的杠杆效应,放大了经济的需求和供给的错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曾被视为是新经济增长源泉的创新(熊彼特,1939),应用到了金融领域,怎么没有发挥创新应有的作用,反而抑制了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导致全球经济风险的增加。这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

对于金融创新内涵的理解,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沿着创新大师熊彼特的思路,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当局或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利用新的观念、新的技术、新的管理方法或新的组织形式,来改变金融体系中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机构、新的市场、新的制度,创造和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运营方式或营运体系的过程。金融创新不仅包含了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包含金融制度的创新。一些学者把金融创新看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他们认为金融创新是指政府或金融组织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和融资过程中的内部矛盾运动,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和降低成本,为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目标而逐步改变金融中介功能,创新或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体系的创造性过程。

至于风险,一直被视为金融的基本特征。在经典理论看来,金融行业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把投资人的钱集聚起来,通过特定的风险收益策略,投向众多资金的需求者,整个过程就是对风险和收益管理过程。对于金融创新而言,既然是金融,不仅带有基本的金融风险特征,而且带有创新的特点。但是往往人们只是关注到了金融的创新特征,忽视了金融创新的风险内涵。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是创新的产品,而且还有产品的风险,只有当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的时候,金融创新才能发挥经济创新的作用,改善金融环境,提高金融效率,提高金融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如果不能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很好的控制和监管,那么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将突破原有的监管框架,通过杠杆效应不断扩大,将成为经济增长的隐患。

这对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行了较好的解释,比较而言,人们更关心金融创新的风险来源如何,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这既要使得金融创新能够为金融抑制环境下的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又能较好地控制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出现。特别是在目前全球经济收缩、资本回流、外部冲击不断的情况下,中国如何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成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

二、外部冲击与金融创新

与经典的熊彼特式创新相比,金融创新除了具备一般创新的特点外,还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这主要是反映在金融创新的动因上面,Peter Tufano(2003)对金融创新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归纳和分纳,他把金融创新的动力来源归因为六类,分别是:内在的市场不完全竞争机制,固有的人与信息不对称状况,交易、搜索、市场成本,全球化风险与技术冲击。辛基(Sinkey,1992)提出了一个TRICK的金融创新模型,在他看来,金融创新等于TRICK加上理性的自利,而TRICK则是指技术(Technology)、监管调整(Reregulation)、利率风险(Interest-rate risk)、消费者(Customers)和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并且,辛基认为,不能孤立TRICK的各组成部分,因为它他是互相影响的。

这两种经典的金融创新原因论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金融创新的动因,尽管他们的出发点不同,但是他们的分析中实际上包含了两种典型的动力,即作为私利企业的固有的创新动力和作为金融企业的外部调整创新动力。如表1所示,作为第一种创新动力,和一般的非金融企业没有什区别,是一个企业实现盈利、满足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原始冲动,它通过熊彼特所描述的五种创新途径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更重要的是第二种创新动力,它区别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的创新,是金融企业特有的创新来源,这种来源是基于金融环境变化之后,企业对外部环境进行的适应性调整,环境变化包括金融规制的变化、金融市场和金融政策的变化,这才是金融创新的特有动力来源。

除了金融机构存在金融创新的动力外,环境变化带来的外部冲击是影响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所谓的外部冲击是指影响当前金融市场均衡的外部因素,包括经济冲击和技术冲击。经济冲击较为复杂,包括外部市场的变化、货币政策的变化和全球一体化下贸易制度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技术冲击相对来讲较为明确,主要是指技术变化对企业创新行业的影响。不论是经济冲击,还是技术冲击,都将改变金融市场的均衡状态,从而激发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

值得关注的是,与金融企业内部的创新冲动相比,外部冲击更能刺激金融企业进行创新。西尔伯(Silber,1975)对1850~1974年间金融产业推出的25种创新进行研究,发现有80%左右的金融创新行业是因为金融管制带来的外部冲击引起的。随后西尔伯对1970~1982年间的金融创新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几乎一致的结果。八十年代后期,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各国之间的金融联系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市场价格变动更具有传染性,这进一步使得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外部冲击增强,加大了金融创新行业的产生。

许多金融创新工具的说明了外部冲击对金融创新的促进作用。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短期国库券的利率一直低于5%,但是在70至80年代上升到7%至15%。短期利率的上升造成了长期证券和不动产投资的收益率下降,而剧烈的利率波动又会导致巨额投资的溢价或资本损失,为避免通胀和利率变动对投资收益和债务负担的影响,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开发出新的债务工具,如可变利率存单、远期交易和套期保值等等,这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被视为金融领域非常重要的创新行业。

三、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

风险是金融的基本特征,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是与风险相伴而行。对于金融企业而言,控制金融风险是保证企业获利的前提,在保证收益的同时,使风险最小化。在经典的微观金融理论中,无论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还是资产组合理论,已经假设系统性风险无法避免,企业所要战胜的只是非系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本身很难会捕捉系统性风向的变动,而且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下,金融市场的风险就会逐步放大,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对金融进行风险监管。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发展一直伴随着金融监管的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一直在交替“斗争”中前行。一般而言,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增加,金融产品的增加引发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而监管又将改变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引发新的金融创新,在新的金融创新情况下会带来更加严厉的监管,这形成了一个“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怪圈。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金融创新的风险得到控制,那么将不会产生较大的危机,如果不能觉察和捕捉到金融创新的风险,那么这样的风险将会累计和放大,在当前杠杆和更度复杂的金融工具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有可能成为泡沫,一旦泡沫破裂将会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学者们对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内容进行反思,他们认为在以往的监管理论中,存在着监管漏洞、监管不力、监管方法技术缺陷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如Baily等(2008)、Goldstein和Morris(2008)等研究认为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引发当前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Hoenig,Thomas(2008)也意识到混业经营机制隐藏了金融创新的风险。

这些观点在指明监管失败原因的同时,并没意识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或者即使意识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但是缺乏针对创新实施专门的监管措施。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存在着如下几个原因。一是金融创新的绩效特征。一般认为创新是正向的,创新会给企业带来正的收益,但是往往忽略了创新存在着成本和风险。在现代管理理论中,学者们创新的成本是阻碍创新的重要因素,而对企业创新风险的防范是对创新管理的重要途径。这些问题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会因为金融风险的因素更加突出。二是创新风险的时间特征。既然是创新产品,就意味着产品的形式的结构与传统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对于金融创新产品而言,因为金融产品的形式、结构、收益率发生了变化,其风险特征难以被监管者所观察,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暴露,需要创新产品推向市场之后才会显现,这就意味着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着滞后。三是金融创新风险的应对措施。八十年代后期,金融创新有了新的变化,金融创新产品更加复杂,其风险更加隐蔽,因此当风险爆发时,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政策工具应对金融风险的爆发。四是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成本。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发展,监管成本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发展,而监管收益也在监管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发展。但是监管成本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监管成本的计量在实践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而监管收益的范围和计量在实践中就更是一个难题。

实践上来看,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也成为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改革的重中之中。2008年后,美国在监管改革中建立了多部门参加的联合监管委员会,并赋予了美联储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职责,推进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从局部性风险转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与局部性风险并重的转变,尤其是关注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这时的监管既没有采取简单地禁止金融产品创新的禁止创新状态或严格管制状态,更没有简单地回归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放任监管状态,而是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发展规律与金融经济的发展实际需求,从机制设计与完善角度推进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目标仍然是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四、外部冲击下中国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我国目前仍是实行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机制,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不仅要完善建立健全金融产品创新的微观监管机制,更要加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由于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涉及到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其他部门,因而需要加强对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改革。近年来,中国金融的改革步伐加快进行,随着金融机构的壮大,金融市场也逐渐了发展起来,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开始兴起。

但是,中国在改革的过程中,对于金融的监管也存着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内容来分析,行政管制的内容较多,对金融产品创新约束较多。二是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与机制造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规则的不一致,不利于统一的金融产品创新市场的形成,也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三是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法律效力较高的基本法律初步形成,但一套完善的监管法规及监管规则体系尚未形成,金融产品的创新甚至造成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漏洞。

目前来看,全球经济仍处于复苏当中,外部形势还不明朗,美国与欧洲的货币政策对中国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中国在外部面临着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内部面临着通货膨胀的风险,近两年来的信贷收缩抑制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冲动。在此情况下,一些新的金融创新逐渐兴起,比如像银行的资产业务、信托行业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等等。这些业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而进行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抑制投资背后的需求。

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货币信贷收缩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反映了对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落实,也是经济政策有效性的保证。此外,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反映了主管部门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正如前文的论述,金融创新一旦出现问题,将会放大风险的作用,对经济产生负向作用,因此加强金融创新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由此,加强金融创新的尽管,必须注重以下几点:一是监管策略从事前向事后转换。长期以来,我们监管比较注重金融创新的事前监管,即每次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都需经过重重审批,才能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当金融产品推向金融市场后,则放松了对金融产品的监管,容易产生风险。二是监管要从分离转向合作。我们的金融监管具有条条和框框的特点,几大监管部门分别对相应的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同时由于地域之间的差别,容易形成地域分割和监管真空,因此必须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联系,共同监管金融产品的风险。三是监管要从被动转向主动。美国的次债危机已经说明了被动的监管不能处理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风险,等到风险释放时,再进行监管已经为此过晚,因此对我们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必须从被动转向主动,当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存在较大的风险时,不仅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而且要根据创新产品的风险特点,建立相应的预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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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特征篇10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evolution, integrating with the objective environment function of the present stage of supervise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ystem, and on this basis, combining with our country and the world situation in China is put forwar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supervised; Unified supervision; Macro cautiously; Informat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现阶段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采取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的模式,结合我国客观环境,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模式是相符合的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仍是以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和健全程度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角度还是从金融业务角度来看,分业式的经营模式特征都是很明显的。

2.成本收益角度看,我国现阶段的分业监管体制是有经济效率的

体制变迁的成本是隐形的、巨大的。我国现阶段“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格局是经过改革形成的,且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如果现阶段转变为统一监管体制,会造成监管与经营的脱节。

3.基本适应金融发展和监管目标的调整。

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特征明显,目前大环境下,世界经济前景黯淡,我国金融业要稳步向前发展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目标为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也符合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基调。

二、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现阶段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发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环节。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利改汇改以促进我国发展与国际接轨,发展市场主导型的完善金融市场,在宏观审慎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趋势下,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特征不断凸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需不断发展完善。

1.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将向着统一监管模式迈进,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首先,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受经济模式制约,金融监管体制将向着统一监管迈进,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2.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1)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协调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疏漏,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标准,达到监管责任明确,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

(2)与中央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我国中央银行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行宏观调控为主要职责,这需要金融市场的全面的及时的信息,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要和中央银行保持信息相同以正确把握我国国情与金融业发展方向,及时实时调整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以更好的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3)赋予金融监管委员会以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弥补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系统性金融风险无人来管的缺陷和不足,使其在金融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3.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在于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即把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避免金融机构负面作用的冲击和蔓延带来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央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强调了宏观审慎在各方面的重要性。由此,树立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加强逆周期监管政策体系建设,稳步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势在必行。

4.拓展监管视野,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全球性的一体化市场,金融风险也突破国界,其全球性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明显,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流,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稳定全球金融市场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丁建臣.金融监管教程[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11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金融监管的特征篇1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61

1 我国金融体系和区域性金融体系概述

我国金融体系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以银行为主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格局。可见,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发挥着三大作用:一是通过借贷活动和外部监督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二是对企业进行融资并合理分担企业风险;三是进行有效的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

现阶段我国区域性金融体系已经逐步适应了我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及地方文化环境,通过资金支持有效的促进了区域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区域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主导的,相比发达国家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必然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成本较高;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不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只依赖于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自身的完善是不可能的,因为区域金融的产生必然伴随着系统性的风险。区域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是糅合了政治、经济及社会等复杂的环境因素,是不能通过分散投资来消除的,主要有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东部发展、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及东北振兴这四大区域经济带的形成。推动了我国金融的区域化发展,并伴随着由金融创新而来的更大更复杂的区域性风险。因此把握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的特点很有必要,有助于建立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下面主要从四个方面谈谈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的突出特点。

1.1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双重性特征

在我国,因为区域金融监管部分同时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所以金融监管系统一方面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地方法规和地方政策的影响。可见,区域性金融体系的双重性特征使得区域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

1.2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传导性特征

区域金融风险因为在一国内部不会受到国与国之间政治、经济关系变动的影响,因此具有更强的外部传导效应。如果周边发生金融风险,本区域金融系统也会受到侵蚀,因此区域金融的稳定与周边乃至全国的金融稳定一脉相承。

1.3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突发性的特征

即使整体的经济形势比较好,局部的短期的、小幅的政治经济动荡都会引起突发性的区域风险,所以构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非常重要。

1.4 区域性金融体系风险具有可控性的特征

区域内的局部的经济单位的经营单位恶化都会引起区域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的作用不可忽视,需要监管部门实时观察、及时处理,使得个体经济主体的风险做到提前防范,因此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设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2 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

区域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有明显的传染性和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称性。也正因为这一点,使得它对实体经济的杀伤力是难以估量的。比如2008年的金融危机及接下来的欧债危机等等,都对一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可见,区域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可以威胁到一国金融及经济的整体运行,引发完全自由的市场态势,而防范这一系统性风险,需要金融审计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

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监督部门提供监管,其目的是提高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对进入那个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旨在消除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市场不稳定的负外部性等,从而在保证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减少区域金融市场的垄断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保证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而在这些监督过程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是重中之重。

金融监管是政府对区域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但是有效的金融监管离不开金融审计。放眼国际,金融审计已经融入了发达政府金融监管的体系中,是政府审计在金融市场上充分发挥其监督的智能。

在我国,政府金融审计部门是一个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的部门,目的是监督金融活动中的问题与风险,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其具体的工作就是促使各层次的监管机构优化配置和效能发挥,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并通过金融审计发现和揭露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此来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

更加重要的是,金融审计机构与各方没有利益关系,很独立,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对金融机构的重大为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因此可以积极的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有效的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更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一方面通过建立审计问责制度,提高了从发现问题到纠正问题环节上的效率,它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在审计职能上的创新。

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对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审计等监督措施,发挥政府审计在区域金融风险系统方面的“免疫系统”的作用。

3 金融审计在区域性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特点

从1999年我国对政府审计和金融监管体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金融审计通过一系列监管手段在区域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的促进了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比如,在查处区域金融系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上,采取事前揭发、事中技术分析处理及事后通报扩大震慑力等有效方式,提高了监督处理的效果;积极建立金融审计数据平台,实现了随时监督,大大的提高了审计监督的效率。

金融审计在区域金融监督体系中表现出了一些突出的特点:

(1)延续了“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查、系统研究”的金融审计模式。使得监督工作既可以分散实施,又可以整合处理,解决了金融审计中不统一的瓶颈问题。

(2)金融审计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特征。因为金融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部分,所以它在地位上高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部门,俗称“一行三会”的金融审计监督框架。

(3)金融审计具有很强的独立性特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督部门除了监督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工作外,在金融体系中还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而金融审计是独立的部门,不会受到地方政府干扰,所以金融审计在防范和处理区域金融问题中能够公正处理。

(4)金融审计具有很强的综合监管的特征。区域金融体系是一个由银行和金融中介机构组成的大网,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这些中介机构的金融产品往往交叉融合,因此,单一对某一类或某一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都会有盲区,而金融审计对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整合监督,极大地防范了区域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4 金融审计在区域性金融体系监督中的不足之处及采取的相应对策

(1)《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指出,金融审计要以维护安全、防范风险、促进发展为目标,积极服务于国家宏观政策,推动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完善金融监管,推动建立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从我国政府金融审计的发展角度,我国政府的金融审计工作具有以下问题:

①基于审计对象而言,对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审计监管,主要侧重于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因此,对金融系统中的其他职能部门,比如非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不力。另外,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还未纳入金融审计的监管范围中。

②基于审计内容而言,从传统角度上看,我国政府审计的主要内容对金融行业现有金融产品和传统的经营业务所产生的未来风险进行监督,这完全符合金融审计的目标――资产、管理和效益。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那么意味着新的金融创新理念和新的金融产品会源源不断的出现,来适应变化的新的经济环境。而在金融审计的监督工作中,发现对出于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品中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关注不足,审计监督不力,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比如就股票市场而言,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的金融中介机构,时有发生内幕交易及操纵股票的违法违规的行为,极大的侵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提高金融审计在金融创新资产及管理上的监督力度,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环境中,有助于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规避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

(2)针对以上不足,政府审计部门对金融监督部门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基于审计对象而言,一方面要增强对非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其它非传统部门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把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都纳入金融审计的监管范围之中。

②基于金融审计内容而言。随着金融环境越来越国际化,金融系统面对比以前更复杂的风险,因此,从审计职能内容的角度,要加大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除了常规的银行信贷资产监督管理,还要积极关注金融系统体系的整体风险,包括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品的监督管理。

5 对金融审计未来的展望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面对区域金融领域里的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区域金融风险也会比以往更加复杂多样,因此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都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高。下面从几个方面对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1)要紧跟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金融

监管的理念。随着区域经济体和区域金融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审计的理念也要不断完善创新。相关审计部分要加大对金融审计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深度分析,提高绩效审计适应新的金融环境,更好的防范未知的金融风险。

(2)要紧跟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更新金融审计的对象及监督的方式方法。虽然金融审计是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与金融风险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可以公正客观的行使审计监督权。现阶段伴随着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创新,新的金融风险也相继产生,这就要求金融审计在监督对象上要加大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比如,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务必要纳入金融审计监督的范畴。同时,金融审计在监督方式方法上要做到灵活。因为金融市场是多变的,金融产品也是多变的,因此为了应对新的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金融审计要有更加灵活的监督方法。

(3)要紧跟金融人才的崛起,不断加强对新时代金融审计人才的培养和教育。随着金融的国际化程度和区域金融的联动性效应日益提升,金融人才也越来越国际化,再加上金融人才的创新意识比较强,这就要求金融审计人员也要重视创新,这样才能开发新的金融审计软件,研究更加开放的信息化审计流程,不断更新金融审计数据库。为高效的金融审计保驾护航。

(4)紧跟金融产品和金融信息的国际化脚步,不断加强对涉外金融业务和金融衍生品的审计能力。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地方金融稳定,更好的发挥金融审计的“免疫”作用,要加大对涉外金融业务和更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力求把风险降到最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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