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培训意义合集12篇

时间:2023-10-07 08:36:43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1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同志“*”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紧紧抓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市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争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历史契机,放眼世界、前瞻未来、以人为本,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教育干部,用宪法及基本法律知识武装干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日常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努力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为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目标:

“四五”普法期间,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围绕我市实现“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立足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立足于实施科教兴市,经济国际化、城市化和可持续性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使领导干部队伍整体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和日常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有效;以党校为主阵地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基地建设和师资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以需求为导向,分层次重实效的领导干部学法格局日臻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

坚持认真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同志“*”重要思想,把树立社会主义宪法意识和民主法治观念,提高综合法律素质作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首要任务,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重点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学习现代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牢固树立“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快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

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知识。重点了解和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国家制度和政权组织及其运行体系。学习掌握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及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等。特别重点了解和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家现代公共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的新的要求,切实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努力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学习国际经贸法律知识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了解和熟悉当今世界双边和多边经贸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培养领导干部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创新能力,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加快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依法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学习与推进我市科教兴市,经济国际化、城市化、区域共同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五大”发展战略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涉及广大职工群众权益保障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知识。此外,还要学习我国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及与反腐倡廉有关的法律知识,使领导干部切实按照“*”的要求,发挥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根据省有关部门意见,全市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统一使用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四五”普法干部读本》(公务员通用)等必读教材。同时,根据全国的立法进程和中心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学习培训内容。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

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扎实有效地实施我市“四五”普法规划,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核心。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同志“*”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重视并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党委议事日程,落实具体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责任,实行目标管理,确保实效。

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采取党校主体班培训,人事部门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校等固定培训阵地作用,把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做到课程有安排,授课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市委党校在“四五”普法期间,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结束时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记入领导干部培训情况登计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建立健全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领导干部在职自学都要把法律知识作为重要内容。每年累计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把学习情况及时记录在《领导干部学法笔记本》上。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学法作为党的宣传工作一项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当好领导的参谋,切实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坚持好。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2

法律意识对于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公平竞争、制度制定以及员工管理等等方面具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与作用。很难想象一个法律意识不强的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很难想象,一个法律意识欠缺的企业,在其管理过程中能够合理制定出自己的一套有序管理制度。因此,深入探讨一下法律意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增强市场竞争力、保持持久生命力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意识”的涵义

所谓法律意识,就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关照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现象与状况时的感知、情绪、以及其法律意志的总和。具体来说,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们对于发生在现实社会中的各种事物、现象,可以包括人类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状况与现象,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与判断、认识与评价,这是一种人类自觉置身于法律氛围的自主意识,是人类自觉从法律的意义来判断、界定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现象、事情的行为意识。

但是,综观我国的社会现状,大家的法律意识依然相当淡薄,甚至还有很多法盲,不懂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更别说自主地将法律意识运用到企业管理中,使法律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了。

二、法律意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分析

1、法律意识对于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有序公平性作用

我们都知道,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将企业推入到强烈的竞争浪潮中。特别是外企的加入,对于中国有限的市场资源的掠夺,使中国企业面临着很大的竞争危机。能够打入中国庞大市场的外企,都具有其自身鲜明夺目的竞争实力。在企业管理方面,外资企业更是彰显出明显区别于中国企业的优势。他们管理制度的有序性、管理结构的合理性,使其自身具有一套超越于中国市场运转的理性秩序,从而保障了企业在中国市场的竞争优势。

面对着这样强大的竞争对手,我国的一些企业并不能够准确的认清外企在管理制度、法律法规方面所具备的优势。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资源,有时会妄置法律于不顾,而去采取一些较为极端的方式进行竞争,从而不可避免地打破了市场经济的有序性,甚至触犯到法律。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序公平性竞争,在企业中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使法律意识融入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以法律来规范企业,这是保证企业市场竞争有序公平竞争的必要途径。

2、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需要法律意识的指导

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企业,法律意识的充分运用对其都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与意义。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离不开其员工的法律意识的自觉性。一个员工与全体管理者都具备了必需的法律意识,都能够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管理企业,维护自身的利益, 这样,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才好具备完善的前提条件。企业管理者与员工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企业管理的现代制度才能够在国家强制性之外更好地顺利进行。只有具备了法律执行的自觉性,才能够更好地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遵照法律法规来制定企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以及员工的各项利益。

也就是说,只有企业管理者与全体员工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企业才能够更好地建立起自己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将企业管理程序化、法规化,以法律更好地约束企业,用法律更好地维护企业管理者与全体员工的利益,并促使大家在有序的规章制度中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很好地协调义务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3、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减少企业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转,是无法规避各种有关法律法规的纠纷的。就拿劳动合同纠纷来说吧,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以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在执行过程中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对于企业和员工的各自利益,都具有强制执行的维护作用。这样,当企业与员工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纠纷时,就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通时,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强制执行。

可是,一些小型企业,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在管理过程中,根本不注重劳动法的规定对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的作用,在用人时,几乎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当企业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或者是由于各种意外发生纠纷时,就不能公正地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从一个合理公平有法可依的角度处理纠纷。

这样,究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与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具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在企业管理中有效提高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企业利益,合理解决企业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对于现代企业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4、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企业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的作用

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企业积极依法建立各项制度、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企业利益、从法律的视觉监督企业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在法律的范畴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将法律意识的提升融入到管理的各个程序中去,这是监督企业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其权利的必要途径。

三、现代企业管理对员工法律意识的培养

1、从依法办企业的角度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

从市场经济开始,我国已经多次颁布过有关《公司法》的规定,并多次做了修改。因此,在企业管理中,有意识地培养员工对于《公司法》的遵循与运用,从法律的角度更好地管理企业,是增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有效方式。

2、从遵照合同法办事的角度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

合同的签订,是为了更好地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因此,在企业管理中,按照合同法办事,清楚明确地遵照合同规定来实施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增加,具有极大的作用。

3、从突出强调公平、合法竞争的角度来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

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经济中,所有的经营者都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进行交易,而且,在规定中,还明确标明了哪些交易行为属于不公平竞争,是违法行为;哪些义务是交易者必须履行的,鲜明地标示出交易过程中合法竞争与不合法竞争的范畴。因此,企业管理中对于其员工进行公平、合法竞争思想的培训,以此来增强员工头脑中对于法律意识的自觉性遵循,是非常有效的方式之一。

4、从自觉遵循市场宏观调控的角度来培养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

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有效克服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的欠缺,国家需要不时地对市场运作进行宏观调控。因此,有关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企业必须遵循这些有关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循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制度,使企业的运转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规定约束下进行,使依法经营成为企业每一个员工的自己行为,从而强化管理者同员工的法律意识,促使法律意识成为每一个人的一种自觉行为。

5、促使员工具有遵循涉外法律与国际惯例处理自我企业事情的法律意识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市场经济的纵深前进,我国企业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外企。这样,只有企业员工具备相关的涉外法律知识,遵循有关的国际惯例,才能够更好地、得心应手地处理自我企业中的涉外事情。因此,这就需要企业管理者及其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涉外法律与国际惯例,以有效维护企业利益,并且在企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而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在企业中则需要有专业的律师来对一些涉外法律与国际惯例进行法理性的解释,在涉及到对外企业的相关事情处理时,才能够做出正确合法有理有据的解决方案。

因此,具备一定的涉外法律知识,掌握企业交易中经常遵循的国际惯例,有效培养、增强企业管理中的法律意识,对于企业扩大规模、开拓国际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6、在企业员工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

其实,企事业单位、机关等,都是需要定期进行一定相关知识的培训的,因此,在企业员工中进行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以此来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是一条极为有效的途径。而培训的形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着手进行:

(1) 通过讲座、报告、座谈会的形式进行法律培训。这是一种极为传统的培训方式,具有形式集中、氛围正规的优点,适合于企业中的各个级别、各个层面的员工培训。尤其是请一些具有权威性的名家大腕进行法律培训,对于增加企业员工们的法律意识具有极大的效果。所谓的名人效应,在这里也是可以产生很好的作用的。

(2) 通过各类培训班、研讨班的形式进行法律培训。这是一种具有较大受众面的培训方式。通过培训班、研讨班的形式,被培训者能够得到较为系统的知识,并且通过与其他学员的讨论交流,从而进一步增强对培训知识的感悟领受。因此,这也是一种尽管传统但很有成效的增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方式。

(3) 通过网络手段进行法律培训。当下社会,我们最不能忽略的一种获取信息的渠道就是网络。甚至可以说,现在的网络对于信息的传播与获取,几乎达到了无所不能的程度。因此,对于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培训,千万不能忽略了对于网络的运用。具体方式是,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网站,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网站上以各种形式出现强化,这样,无形中就会培养起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了。

结论

总之,法律意识在企业管理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置身于当下市场经济时代,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必须适应时展的要求,使自己的管理制度、运转程序以及用人机制与法律相契合。由此可见,在企业管理中增强法律意识,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利益,是企业走上现代化管理的必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译,法律出版社: 2003 .

[2]王林清,顾东伟著:《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年版.

[3]林嘉 主编:《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3

教师是社会上特殊而崇高的职业群体,是传承人类文明的使者和凝聚、传播社会文化的中坚力量,理当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客观需要;既是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的时代需要,又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内在需要。

一、提高教师法治素养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必然要求。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工作要求,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核心内容有三,即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这些规定和要求必须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融入或渗透到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最终要切实落实到教师身上,落实到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神圣职责在于:既教书又育人。其中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但更为重要的职责是以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名优秀的教师,一名受学生欢迎、让学生终身受益、终身难忘的教师,往往是在课堂的学科教学中和日常学生管理中善于挖掘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并向学生传播的教师,往往是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让学生对教师印象深刻、终身难忘的,不仅是教师传授的知识,更是教师的育人作为,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适时进行的思想品质、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教育。最好的育人方式恰恰是寓于学科教学或知识传授之中的。教师的人格魅力、学术魅力,内在地包含着育人魅力,内在地包含着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法律精神。只教书不育人的教师是不称职的。目前,还有一些教师片面地认为:育人不是自己的份内事,只是德育课教师的事,自己只管教好书就行了。这是不称职的表现,也是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现。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由此可见,所有教师都有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都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渗透或寓于课堂学科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在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新任务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普法工作;教师应当自觉学习相关的法治知识,充实调整知识结构,提升自身法治素养,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二、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同样要以制度作保障,同样要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教育部普法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通知》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把法律理念和知识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推动在师范生培养过程中增加法制教育课程,为教师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完善教师法律培训制度,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国培计划’课程体系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全员培训”。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养培训制度。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高度重视教师普法工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高度,将教师普法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要在师范院校和在教师培养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将宪法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列为师范教育必修或选修的内容,整体提升准教师的法治素养,为教师普法工作和为教师对学生实施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在教师准入即教师资格认定中,将申请教师资格者掌握相关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内容的情况,列为必要的测试或考核内容。四是要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近两年启动实施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各种教师培训中,把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列为必要的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体系,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同时,鼓励各地推行或试行教师法治知识合格证制度,将教师是否取得此合格证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一项条件。五是要明确教师普法教育或法制培养培训的主要内容。教师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和掌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要围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要加强教师全员培训,即对已经颁布施行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师切实熟悉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精神和内容;对新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组织对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着力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虽然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治素养也不断增强,但少数教师依法执教意识淡薄、个别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根本落脚点就是要提高教师依法执教、依法施教的意识和能力,进而促进依法治校,促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宪法、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明确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定依据,即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一要通过组织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使教师明确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并认真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二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我国教师法集中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法定权利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也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此外,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规,对教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如有的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就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应当进一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准确把握其内涵,并全面把握其他法律法规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让教师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自觉远离禁止性规定。同时,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熟悉和掌握学校、教师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以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要通过分别组织学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深刻把握教师职业规范的内涵,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教师应当把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心中的法律,敬畏之、尊重之、恪守之、遵循之,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四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典型案例,明确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教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知法懂法守法,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更不得乱作为。教师应当熟悉和了解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以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侮辱学生,主要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3)侵犯学生财产权,主要表现为非法没收、罚款和乱收费等;(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5)侵犯学生隐私权;(6)对学生进行非法搜查;(7)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8)对学生进行害;(9)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如对在校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10)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11)学术剽窃,等等。教师应当通过学法知法,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边界”、“义务边界”、“职责边界”,摒弃一切违法行为。

四、着力加强法制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需要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拥有的法学教师队伍,对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师范院校除了在师范生的课程体系中应当增加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课程外,可以增设法制教育教学专业,为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提供师资力量。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或者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提高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中小学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本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这就明确要求,各中小学要落实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课教师的培训,“六五”普法期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法制课教师接受过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此外,根据国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认真实施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并着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这既能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解决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达到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双提升”的效果。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4

一、法律意识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重申并强调的法治方略,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发展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特别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可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认为,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就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二、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状况

1.普遍认识到学法懂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储备不足。

知识是素质的基础,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多寡决定着其有无成熟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对法和法律现象有无正确的看法和评价,同时也是能否依法办事的重要条件。有94.8%的调查对象认为,有必要把具备相应法律素养作为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而且几乎所有的被调查对象都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学习过法律知识。多数被调查对象对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掌握还是比较准确的。这说明经过十几年的普法教育,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但是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对领导干部必须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重视不够。被调查对象中,除《宪法》,系统学习《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不足一半,学习过《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赔偿法》的甚至不及30%,系统学习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仅有37%。调查中发现,有27%的领导干部竟没有学过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令人担忧的现象。

(2)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深入,对有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存在偏差。例如,对于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这样一个宪法常识问题,回答的正确率仅有56%,除了1.6%的人回答不知道,有17.5%的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各级党委的执行机关,25%的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就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对为公民法人登记、发放抚恤金这类赋权的行为则有相当多的人不认为是行政执法。在被调查对象中甚至有人连有关本部门业务的法律法规都不清楚。

以上情况说明,领导干部虽然充分认识到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在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性,但自身的知识不足,尤其是宪法﹑组织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有关国家体制﹑法治原则,领导干部职权的产生﹑运作﹑界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和素养严重缺乏,对宪法和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问题了解不够,把握不准。

2.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观念尚落后。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明显增强。但由于封建思想和官本位意识的影响,凡事按领导意见办的习惯和作风根深蒂固,致使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还比较薄弱,自觉不自觉地被动应付普法工作,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殊地位,不习惯用法律手段管理各项事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现,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变化大、专业性强、数量多,这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1世纪的党政领导干部不仅要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党员修养,而且要懂法律、懂外语、懂网络,尤其要懂法律,如果领导干部不懂知识产权法,不懂反不当竞争法,不懂如何保护发明创造、驰名商标,不知道网络版权等法律问题,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就不能处于主动地位。

综上所述,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建设,提高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崇高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从依法治国入手,依法行使权力,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从自己的模范行为,领导和带动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形成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三、发挥党校在干部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拥有党校3100所。党校是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阵地和干部党性锻炼的熔炉。这一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党校的理论研究和干部培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优良学风。尤其是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落实好中央和省委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部署要求,更有力地发挥党校在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要求我们毫不松懈地加强学风建设。党校的学风,不仅关系党校理论研究和干部教育培训的成效,而且对整个干部队伍的作风,对全党的党风乃至社会风气都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产生导向性的作用。

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重申:“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能不能巩固和发展下去,中国能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强盛不衰,关键看我们能不能不断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领导人才。”在新的时期,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已成为干部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接受培训轮训主渠道的党校,在领导人才的培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新形势、新任务给党校教育,尤其是法学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今后,党校在干部培训中要深入学习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加强对老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通过党校的法学学习,使一切党政、机关和个人都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在生活中受法律约束,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超越其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以模范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有调查结果显示,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来自系统的学习和培训,有91.3%的人认为在党校培训课程中设置法学专题有必要或很有必要,并有近一半的人希望法学课程内容占到全部培训内容的1/3以上。

当然,法律知识门类繁多,系统庞杂、博大精深,大家工作忙、事务多、时间有限,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全学全掌握。把学习基础知识、专业法规相结合,在本职岗位所必备的法律知识上下工夫;不断增强驾驭本职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只有这样,领导干部才会少犯或不犯错误,才能为民服务,成为真正的公仆,也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幸福,社会才会进步。

参考文献: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5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市卫生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开展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业、依法监督、依法保护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内容

㈠总体要求:一是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教育,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大力学习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努力使卫生工作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大力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四是大力开展医疗卫生工作中法制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卫生工作环境。

㈡主要内容

1、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带头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加强机关公职人员学习制度建设,把学习法律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规范化。进一步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把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作为“法律进机关”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促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2、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教材、有阵地、有考核。领导带头学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广大干部职工要定期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增强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依法执业、规范行医。对社会开放的场所要通过法制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3、配合司法等有关部门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充分利用农村、社区、学校和企业的宣传栏、课堂等进行卫生专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健康权益。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参与竞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具体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法律六进”活动,将其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五五”普法工作的全过程,结合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通过制定“五五”普法工作年度计划,对“法律六进”工作提出具体措施。

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纳入培训计划,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机关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指导和促进医疗卫生单位及其职工学习法律知识,增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法制观念。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结合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开辟法制宣传专栏或专题,扩大卫生法制宣传的影响面和影响力,培养和提高行政相对人的依法经营理念、公共卫生法律意识,增强其依法维权能力。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6

(一)对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思想认识不足

当前,许多地方领导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思想认识不足,认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是一项软任务,搞得好坏无关紧要,少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认为宣教工作投入大,见效慢,抓与不抓差距不大,还有的热衷于轰轰烈烈造声势,总是应付一下就算完事,认为只要进行过宣传,发放过资料,讲过课就完成了任务,没有真正去考虑这项工作到底使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提高了多少,干部群众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宣传等实际问题,导致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

(二)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单一

几年来,我们在教育培训上大多采用“灌输式”教学,致使学习的同志始终处于被动状态,不能有效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削弱了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影响效果。教学者之间缺少必要的交流、讨论,不能达到良好效果的目的,不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更好的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基本内容。

(三)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缺乏专业队伍

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缺乏专门的宣教机构,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主要采取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自行组织的讲授人员,参与宣讲的干部宣讲经验不够丰富,整体的宣传素质也不高,往往是照本宣科。有些宣讲干部对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准确,甚至存在理解偏差,往往对干部群众提出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

二、抓好宣传教育培训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对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有效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党中央明确指出的。中央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目的就是通过开展宣教活动,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乡镇村基层干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和国土工作人员要在学法、守法上作表率、当模范,做到依法行政。基层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要增强其使命感,避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工作流于形式。要不断深入到基层,了解具体实际情况,注重教育的实效。要把国土资源普法重点放在增强基层 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上,即从维护基层群众权益的角度,促使他们增强国土法律意识。

(二)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

在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中,一是要在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内容上有重点,在手段、方式上要有创新。宣传培训的内容要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和通俗性、要从基层干部群众的需要出发,增强基层乡镇,村干部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性。二是要采取生动活泼、简而易懂的形式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采用案例式,互动式等培训方式,重点宣传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的能动性,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从而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浓厚的学习氛围,确保教育培训收到预期效果。

(三)提高国土资源宣传教育培训的宣教队伍综合素质

宣传教育是国土资源工作的“形象工程”,宣传教育工作的创新不仅是全国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有力举措,也是落实国土资源宏观调控的有效途径,更是国土资源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直接体现。因此,要加大宣教干部队伍培训力度,培养一批熟悉国土资源法律,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宣教人员,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长期化、制度化、有效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考核体系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7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围绕招商引资、发展县域经济,结合我局二00八年工作目标和县委"抓学习、争项目、树形象、创一流"等工作主题,突出能力建设,通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的理想信念教育,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重点的政治理论教育,以商务法律、法规、规章为重点的法制教育,以科学管理、市场经济、现代办公自动化技能为重点的业务知识教育,以迎接奥运圣火创文明单位活动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商务干部队伍。

二、学习培训内容

1、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是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二是通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理论水平;三是通过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心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创新意识;四是通过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干部队伍弃恶扬善的品质。

2、开展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重点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政策水平。一是要通过“旗帜”教育,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二是通过科学发展观教育,以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服务经济建设;三是通过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提高理论、政策水平。

3、开展争先创优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敬业意识。

一是进一步推进"做勤奋学习,慎思守则,创新务实,克难奋进商务"活动。大力弘扬时不我待、真抓实干的精神;团结奋进、迎难而上的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与时俱进、锐意创新的精神;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精神。

二是进一步开"创精神风貌好,团结和谐好,服务意识好,工作业绩好文明单"活动,通过争创活动教育,增强干部的文明新风意识、敬业意识、团结协作意识,培训“为民、务实、德廉”的干部队伍。

4、开展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一是干部职业培训。主要对机关干部进行《公务员法》、机关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技能、机关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文明执法等专业化知识培训,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各业务股室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市场备案登记、市场监管、执法办案,进出口贸易,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等各项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岗位职业技能。

二是干部任职培训。对全系统中层干部进行任职能力培训,提高中层干部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办事水平和决策能力、协调能力、驾驭能力。

5、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执法能力。

重点围绕国家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通过学习商务行政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干部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

6、开展在职学历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鼓励在岗人员报考成人本科自学考试和外语、计算机,职称评定等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培训。

7、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能力。

通过廉政文化教育,健全教育制度、监督防腐体系,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行政效能建设,行风政风建设,提高干部队伍拒腐防变、廉洁勤政的能力。

三、学习培训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1、培训方法:主要是以股室为单位组织开展自学。一是聘请县委党校老师对系统内的干部职工进行经济理论、知识培训;二是自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三是适时培训。根据市、县、局领导布置的中心工作任务,适时开展教育培训。四是开展网络教育培训。发挥我局信息网络资源优势,建立网络学习平台,实行现代网络教育学习。

2、时间安排

每周的周五下午为学习时间。除集中学习外的时间为各股室自学时间。

一季度:进行政治理论知识培训。主要学习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报告及《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

二季度:四月中旬至五月中旬,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经济理论知识培训。每周半天为集中学习辅导时间。

三季度:进行信息技术培训和办公技能培训;

四季度:进行商务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培训。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公务员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重大理论专题讲座或形势报告。在组织集中教育培训的同时,各业务科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做好学习笔记,开展学习讨论,写好学习心得。

四、学习要求及检查考核

各股室要根据局2008年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切实把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学习和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同行风、政风建设结合起来,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内容,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1、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聘请学者、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时,合理安排业务工作,积极参加学习,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无论是集中学习还是自学,都要有学习记录和笔记,并妥善保管好学习笔记,以备检查。

2、局人教股在认真抓好局的学习培训工作的同时,及时收集各股室学习情况,发现典型及时推广。每季度对学习笔记进行一检查,适时组织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考试,建立学习档案,把学习教育培训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内容。

五、组织实施工作

1、专题培训

政治理论学习由局机关党支部组织实施。

办公业务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文明创建学习由局办公室(争创办)和人事股(文明办)组织实施。

商务业务政策法律法规培训由政策法规股组织实施。

2、自学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8

在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各级法院对法官培训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培训的实际效果却令人扼腕。反思这种现象,是对职业化建设过程中的法官培训目标定位不准,对于职业法官培训的教育理念、模式、方法与法学院教育的本质差别缺乏明确的把握的结果。应该说,上世纪80年代初,立足于中国法官来源大众化的实际,将法官培训的目标确定为完成法律学历教育或法学知识培养,采用法学院教育模式是十分英明而且正确的。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今天,继续沿用“法律业大”式的教学模式和方法却是有问题的。笔者以为,以职业化为理想的法官培训,必须以实践理性的养成为目标,建立符合实践理性培养规律的法官培训系统。

一、法律的双重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

法律与理性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有法学家断言:“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1]由此表明,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类之所以区别于其他动物,在于他掌握了法律。“今天的现实与人类产生之前并没有什么两样。人类的产生只不过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则。”[2]今天,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既是约束人类兽性与暴力的“枷锁”,又是彰显人类尊严和文明的花环,正因为“法律是一种理性的存在。”①如果说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必须以空气和阳光等为生存的条件,那么社会学意义上的人则是以法律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为人性中的恣意、贪婪、自私等缺陷无法通过道德说教予以规训乃至改造,只能通过法律等制度化的理性力量最大限度地予以刚性的遏制;法的内容深深嵌入世俗社会秩序,回应着世俗生活的需要;人类作为一种社会的存在,始终具有权威依赖性,离不开对法律这种公共权威的依赖。因此,服从法律的规则治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3]

由此可见,法律理性是一种世俗的实践智慧。[7]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同时还具有作为纯粹理性的知识身份。②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人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的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的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正是因为法律的双重理性,才出现了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出现了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分工。

法官是一个将普遍、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职业,是典型的法律家,其最基本的工作内容是完成法律从知识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转化: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把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转化为诉讼技术和程序。这个职业本身要求法官既要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能够熟练的运用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又要良好实践智识,能够自如的将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生活转化成为“法言法语”并做出裁判。在此意义上,法官成长的基础是法律的知识理性;但仅有知识理性也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实践理性。

近年来,我们对国外的法学教育和法官培养机制有了充分的了解,介绍性的、研究性的成果已经有许多,这些论著对于国外的法学教育以及法官教育的形式、内容、特点都做过充分的阐述,不乏精辟之作。我以为,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与法学教育实践经验,可以归结为一点:法官的培养从法学院开始,目标在于养成预备法律人的法律双重理性。①

我们知道,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中,由于历史与传统而形成了两类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在实践中它们也呈现着不同的外观:一类是以欧洲大陆对罗马法的普遍继受、并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理性,其以法学家阶层理论架构和学术主张为主,强调法的一般性、抽象性、系统性、万全性,认为可在概念化原则支配下实施]绎推理机制。另一类是被认为“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5]”的普通法理性,在英美法系中,没有法律学术化和法典化的研究传统,学者们对于法律的分类以及体系化没有浓厚的兴趣,在那里找不到一丝精心分类的迹象,正如萨尔蒙德所言:普通法是一个“最能容忍混乱(tootolerantofchaos)的法系”,[6]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据信是因为英美法发展的内在机制,普通法是作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的,其实践目的是为了使争执获得解决。

对于这两种不同风格的法律理性,学者们做过许多的评价与比较。我以为,它们之间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不同品格的产生来自于其内在逻辑性,均是与其背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相适应、保证法律有效和公正实施的理性机制。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国家中,无论是哪种品格的法律理性的形成,法学家和法律家的工作都是紧密相连的:在大陆法系中,从概念法学创立到今天的各种法学流派与理论,法学家们都在为司法提供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与法律适用的工具、技术和方法,预备法律人通过学习,可以充分理解法学家构筑的法律理性,准确的适用由法学家用概念和逻辑家精心构筑的法典,成为“自动售货机”②式的法律家;在英美法系中,法学理论不产生于主流哲学家或法学家,而产生于长期积累的司法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试错”而发展成的完善理性,[7]因此,许多法官本身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他们兼具法学家与法律家的身份,这样的法学理论对于司法实践的作用不言而喻,预备法律人也是以司法实践培训的方式理解法律理性。至此,我们看到,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共存于法学家与法律家的工作之中,它们并不能截然分开。更进一步,我们还发现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与他们的法律理性形成模式直接相关,与之相联系的法官培训模式也是由此而决定的。我们之所以能够将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称之为职业指向明确的模式,将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喻为通识性的模式,而英美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短期的知识更新为主、大陆法国家的法官培训以较长期的系统的司法技术学习与实践为主,莫不是为适应两大法系不同的法律理性传统而建立的。③因为,他们坚信:“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8]

由此反观我国的法学理论、法学教育、司法实践,在人才培养方面呈现出明显的断裂——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割裂、法学院教育与法官教育脱节、预备法律人学习与法律职业精神的养成无关。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第一,我国的法官培训是指对在职法官的培训,这一点与美国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类似;但是,我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并不具有像美国法学院那样的职业指向或特色。第二,我国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与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大学法律教育相似,同属职业指向不明确的普通法律教育;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像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职前训练”,这种在大学中进行的普通法律教育却可能成为进入法官职业的“直通车”。[9]这就表明:无论是我们的法学院教育还是法官培训,都忽视了法律实践理性对于法律人的意义。法学院不考虑法院的需要,法院不考虑法学院教育的特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律实践理性的认识不足。

以上还只是考察了接受过法学院教育的预备法律人进入法官队伍的状态,至少他们已经具备了较系统的法律知识理性,缺乏的仅仅是法律的实践理性。而在我们的法官队伍中,大多数人并不是来自于法学院。来源的大众化使得法官队伍的文化素质背景差异巨大、法律知识严重不足,处于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双重缺乏状态。正如肖杨院长在分析法官队伍现状时所指出的:“我们法官队伍比较缺少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上难以形成共同语言,而且在职业伦理、职业操守方面也难以达成共识,内部自律机制因而难以有效建立。”[10]虽然近二十年来,全国法院系统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通过“法律业大”方式,基本完成了在职法官的法律学历教育,最近三年,又通过对一定年龄以上的法官采取专项培训方式,完成了部分法官的法官资格确认。不可否认,“法律业大”作为一种应急式的教育模式,虽然对于中国法官队伍建设乃至中国法治建设意义巨大,但它对于法官的法律知识理性培养存在的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因为“法律业大”式教育最多只能缓解在职法官法律知识欠缺状态,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的法律理性养成问题。所以,“法律业大”的存在必然是阶段性的。

如果我们所有的法官均来源于法学院,他们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知识背景,即使法学院没有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他们中的一些优秀分子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较悟法律的实践理性并加以总结。经过一批又一批法官的共同努力,逐渐形成法官思维、法律方法、司法技术并加以传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学院教育的不足,为新入门法官提供一定的法律实践理性基础,也可以为法学院教育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促进法学家与法律家之间的沟通,加速法律实践理性的形成,使法学院课堂上的声音与法庭上的声音逐渐趋向一致。但是,中国法官来源的大众化,客观上加剧了中国法律实践理性形成的困难:法院既不能为预备法律人提供司法经验与技术资源,也不能为法学院提供立足于司法实践的理论研究资源。在这种情形下,法学院与法院、法学教授与法官“各唱各的调”在所难免。

由此看来,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学院教育模式还是法官队伍状况,都决定了必须将法律实践理性教育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和措施,并不能仅仅只在法院系统内部或者是在法官队伍中寻找。

二、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职业化

早在17世纪初,英国首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为反对英王詹姆斯一世插手司法,与国王有一段精彩的对话。詹姆斯一世说:“依朕意,法是以理性为基础的,故尔朕及他人与法官具有同样的理性。”柯克法官回答:“不错,陛下具备伟大的天赋和渊博的常识。但是陛下并没有研读英格兰领地的各种法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所有物或金钱等诉讼的决定,不是根据自然理性,而是根据有关法的技术理性(artificslreason)和判断。对法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技术(art)。”[11]这段对话被认为是将法律实践理性的概括为技术理性的起源。①学者们对法律的实践理性提出了各种观点。一般认为,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共同交往的活动中形成的以共同经验、共同理论为基础的指导行为的相同的或类似的理解与共识;狭义的实践理性侧重于群体的实践经验,认为具有共同经验背景的群体,同时具有共同的或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和理解结构。[12]也有人认为实践理性是一种方法或方法论。[13]

事实上,实践理性是指人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首先表明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同时还表明存在着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一种公共的或普遍的标准。[17]法官培训实际上是对这种评价标准的灌输或传授,以实现对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评价的共同性或普遍性。此意义上的法律实践理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思维理性与行为理性。[15]而这两者恰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或基础。

1.思维理性。思维作为一种认识能力,是人的基本特性,也是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标志。人类的思维能力不仅促进了自身发展,而且形成了社会分工,造就了不同行业。不同行业的人在实践中又形成各具特色的行业传统和规范,不同的行业技能和行为方式。其中有一些行业经过长期的实践,不仅技术和技巧日臻完善,而且逐步形成了高度抽象和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这些知识不仅是一种理性,更是一种公共的或普遍的评价标准——一般的思维规则,正是由于一般思维规则的存在,一些行业才成为了职业。在此意义上,思维理性是职业形成以及不同职业之间相互区别的决定因素和内在标志。正如波斯纳所言:“职业是这样的一种工作,人们认为它不仅要求诀窍、经验以及一般的‘聪明能干’,而且还要有一套专门化的但相对(有时则是高度)抽象的科学知识或其他认为该领域内某种智识结构和体系的知识。……因此,经济学是一个职业,而商业不是,理由是你无须掌握一套抽象的知识也可以成为一个成功的商人,但是要成为一个成功的经济学家却不能如此。木匠也不是一个职业;尽管其所涉及的训练要比商人更为专门,但是它并不要求有很高程度的智识训练,没有能否胜任的问题。”[16]

法律思维就是这样一种由法律人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基于法律理性的视角和传统来观察社会现象、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或习惯。法官是典型的法律人,其基于法官职业视角和传统的法律思维我将其称之为法官思维。法官思维是法律思维中的一种,它是指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针对具体讼争案件,按照司法认知规律,认定案件事实,寻找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方法和技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过程。[17]

法官思维首先是一种职业思维,是法官在履行法官职责过程中的工作方式,因而具备法官思维能力是法官从事司法裁判工作基本要求。

其次,法官思维的对象是具体讼争案件,司法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法官思维的对象只能是具体案件,离开具体案件,法官思维不具任何实质意义,其思维结果亦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法官思维必然不同于以探索法律一般规律为目的的法学家思维,也不同于以制定法律规范为目标的立法者思维。“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作细致划分,律师、检察官思维与法官思维具有一定区别。律师、检察官一方当事人,其思维特点是攻击、防御。原告人攻击,被告人用法律技巧防御;而法官居中立地位,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18]

第三,法官思维涵盖审判的整个过程。法官思维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方式,更是一种实践技术,存在于解决法律纠纷的各个环节,从程序问题到实体问题,从事实问题到法律问题,从法律方法到司法技术,从开庭审理到文书制作,从司法理念到具体操作,都是法官思维的具体化。

我们必须承认,思维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具有个体特征,不可避免地要体现作为思维主体的个人的主观个性,即思维者的自我意识,如个人的嗜好、习性、直觉、偏好(甚至偏见)等主观、非理性的东西,或多或少地体现思维个体独特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人不同的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这些不同的存在是正常的,也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在存在个体思维差异的情况下,要形成社会秩序,首先需要具有差异的思维个体之间的相互“沟通”与“商谈”,在反复的“沟通”与“商谈”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思维理性——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或普遍的标准。因此,思维理性是一种群体性思维,是职业特性和职业传统的决定因素,是不同的个体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

法官思维正是这样一种群体性思维,是法官形成共同知识背景、共同职业语言和共同职业伦理的过程。法官职业表明,法官的智慧不仅要体现于个案的裁判结果,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中保持法律思维的活力和张力。因此,法官不仅是一个法律实务操作的技术高手,而且是一个善于解决疑难问题的智慧者。法官对社会和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是建立在独立判断基础之上的,思维理性保证了法官既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草率了事;但却能做到“同样问题同样对待”,维护法律的确定性,能够通过个体化的思维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和英明的裁判决策,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所有的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行为中都要依赖自己的一般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所以。公民的行为与法律职业者的工作都是以他们对法律以及通过法律可能到达的目的的认识为前提的,都依赖理智的思维,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行为才可能是理智的,才可能是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之上的。”[19]

司法认知活动表明,法官要想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个案,至少要同时完成两种逻辑思考: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判断;二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价值追问,这是一个将“形而上”的思考与“形而下”思考结合的过程。只有在完成这两种思考的结合之后,法官才可能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间进行逻辑涵摄,然后依据司法推理规则,得出案件处理的结论。这是法官审判案件的基本思维过程。对于一些法律规范不明确或根本缺乏法律规范以及存在法律冲突的案件,法官的思维过程则更加复杂。待这些思维活动完成后,法官还要通过书面形式将其思维过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表达出来,形成最终的裁判结果。法官思维过程的曲折性和思维内容的复杂性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决定了法官的审判活动必须形成共同的、科学的认知模式,并遵循法官思维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以避免法官思维因巨大的个体差异所导致“同样案件不同处理”的结果,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同时,也可以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少走或不走弯路,工作思路顺畅,思维结论正确,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思维理性。正是在此意义上,思维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官培训最重要的任务。

2.行为理性。“规则性、现实性、时代性、保守性和价值性,构成法律的实质理性的基本内涵,成为法律理性的伦理品质;相应地,法律从业者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其职业实践、志业担当和天职践履,从应然与实然两方面而言,都应当是或已经是法律理性的落实与体现。因而,正像程序公正、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形式、法律语言等等是法律理性的逻辑外化,规则意识、现世主义、时代观点、守成态度与世俗信仰,作为法律从业者对于法律理性的内化,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与实践伦理。”[20]如果说法官的思维理性仅仅存在于法官头脑中,是一种内在的素质,那么,这种内在的东西需要有外在的表现形式——法官的行为。行为作为人的有意识活动,体现着行为人的意志和理性程度,法官思维指引下的行为,应该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因此,法律实践理性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行为理性。行为理性是思维理性的外化形式,也是法官具体的工作内容,没有行为理性,法律的实践理性是不完整的。

行为理性是指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对于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运用。法律方法表现为法官思维在认识论意义上的司法认知,而司法技术则表现为法官思维在实践论意义上的司法操作,它们指向的是同一问题。如法律解释,我们既可以从认识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法律方法,也可以从实践论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司法技术。由此表明,当我们谈论某一法律方法时,实际上也是在谈论某一司法技术。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对于法官的意义,人们似乎并不那么清楚,法律是普遍性规则,“有人认为正是由于缺乏这种规定性和明确性而使法官能够按自己的意愿随心所欲地对有关条款妄加解释。依此种观点,宪法只是一个空瓶子,法官可以任意地倒进任何东西。我们称这种东西为‘反复出现的噩梦’。它所包含的意思是令人不寒而栗的。”[21]审判活动不是赌博,可以仅凭抛一枚硬币来决定法律的含义或案件的裁决。事实上,也绝对没有人认同法官采用这种方式或方法来裁判案件。人们凭什么相信法官?法官获得权威和尊重的前提在于他们具有法律理性,具有一般人所不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了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和技术。因此,法官是否掌握了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决定了法官的裁判行为是否具备理性。对专门的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的运用,成为法官职业化的外在标志——专职从事司法活动,具有相当的自主性或自治性。

行为理性对于法官的工作,至关重要。“法官基于职业的原因,使他比立法者和学者更能具体地、直接地了解现行法律中的问题,只有法官才能在程序内,通过技术化的方法平息纠纷,协调各种不同利益,使社会平稳发展。”[22]法官也只有采用共同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技术,才能够实现司法公正。就司法实践而言,法官的行为理性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23]

第一,程序的遵守。法律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实践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为理性选择的保证;其三将是其作为国家与公民个体间联系纽带的功能;其四是具有反思性整合的功能。[27]这四种功能对于审判都是十分重要的。从第一方面看,诉讼程序作为恣意的限制的实质在于通过对诉讼参与者的角色定位而明确其权利(权力)义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牵制,从而减少恣意发生的余地,实际上是对诉讼中公民绝对权利和国家绝对权力的一种限制。从第二个方面看,诉讼程序通过其固定化的处理流程,将当事人对不确定结果的担忧转化为一种对确定过程的关注,并以结果的拘束力来巩固这一选择的确定性,增强了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第三个方面看,公正化的程序通过其类似过滤装置的设置,将审判中的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法律程序的沉淀和反馈,而最终为成为未来社会生活场景的一个事实状况,使法律不断低成本的渗入现实生活。从最后一个方面看,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反复交涉,在“反思性整合”的基础上形成法律决议,既可以发挥诉讼程序的灵活性,解决形式法功能之缺陷;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程序法定,防止和消除因司法的过度自由化而导致的法律过度开放和确定性消弥的危险。正如威廉·道格拉斯所言:“权利法案中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25]因此,人们将法官对程序规则的严格遵守,称之为理性选择的基本保证。

第二,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的运用。法律方法是法律人司法经验总结和积累的结晶,它不仅是法律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官担任该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律方法既包括理性内容,又包括具体技能;如果说法律方法中的理性内容与个人的价值取向和法学理论修养有直接关系,那么它的技能部分则需要长期的职业训练才能把握。法学院的普通教育、法官的专门培训、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都是法官获得和掌握法律方法的一个基本过程。“法治的理想必须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技术层面。没有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保障,任何伟大的理想都不仅不可能实现,反而可能出现重大的失误。”[26]法律方法对于法官而言,犹如手工业者的技艺,是立身、取胜之本。因此,法官能够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自觉地、熟练地运用法律方法和司法技术来处理案件,既是法官行为理性的表现,也是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重要保障。

著名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在《惊回首,感慨话千年》一文中,对中国和西方的发展道路从历史的角度进行了反思,认为中国之所以自晚清以来一直落后于西方,结症在司法这一环节的缺失。[27]与此观点相映证,已故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对英国近代史的研究表明,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管理模式;英国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率先走向市场经济,与英国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与环境是分不开的。[28]而司法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则是法官的职业化。法律人从实践经验中发展了赋予法律普遍性的独特推理技术和发现法律的方法,把法律发展成为自治的系统化知识体系,使其成为必须经过长期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的学识化艺术与技巧,而这不仅为法律职业、尤其是司法独立及排除外来干涉提供了合理性要求和基础,并且为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因为这表明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不是来源于国家强权,而是来源于司法自身的品质,来源于法律人的学识、地位和荣誉。[29]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法官职业化是司法制度发挥社会功能的前提,而法律实践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是法官职业品质的基本内涵。将其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三、法律实践理性与法官培养方式改革

通过以上的初步理解,不难发现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与法官培养的关系:法官思维作为一种群体理性需要传授与灌输,法律方法与司法技能作为一种实践经验需要积累、传承与培训,换句话说,法律的实践理性必须通过教育才能获得。由此,我们再来认识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与法官培训制度就没有了那么多的不解与疑问,法学院的高起点、长学制也好,学徒式教育、国家统一考试也罢,都是因为法律实践人才需要具有法律双重理性的学习与训练。而各国的法官培训模式无不与法学教育模式紧密相连,目的无一不是为了解决法律实践者的双重法律理性养成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学院教育以知识理性为主兼顾实践理性基础,法官培训选择了以培养拟任法官或在职法官的实践理性为主的模式,如日本、德国、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教育以实践理性或者职业指向教育为主,法官培训模式则相应的以法官法律知识更新与实践理性的发展为基本内容。我们考察国外法官培训体制、制度与方式,不能仅仅只看到法官培训本身,还必须将其与该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法学院教育模式结合起来,才能发现个中缘由和必然性。我们的借鉴也只有在全局的[光下才具有现实的意义。

但在我国,法律知识理性与法律实践理性、法学家与法官、法学院与法院之间并没有紧密的联系。法学家将法律理论变成了握在手中把玩的藏品或者是不知所云的玄学,醉心于纯而又纯的理论架构与宏大叙事的论述,离现实的社会生活越来越远,法律的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严重脱节;法学家潜心于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断在创造新的法律概念、法学理论,却很少或者从来没有实际调研过案件,有的甚至不知道实际的司法程序,不清楚法官的思维与教授思维存在的差异,不知道法官的工作状态和面临的诸多问题;法学院的教育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灌输和法学家的思维方式,教给学生的东西基本上与司法实践无关,或者仅仅是对司法实践隔靴瘙痒式的批评。这种法学教育模式加之我国过去的法官来源大众化的背景,法庭上和教室里所进行的各种理论阐释大相径庭,也就毫不奇怪了。我们必须清醒的是:这种状态长期存在,将会使法律失去力量!可以说,中国法官法律实践理性培养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法官职业化的诸多困难,由于法官们都是“自学成才”,缺乏共同的司法理念、共同的职业价值、共同的职业道德、共同的职业技能、共同的职业行为是必然的结果。

种种迹象表明:各方面都在高度关注这一问题,并在为解决这些问题进行着努力: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法学家们开始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越来越注重法学理论对司法的影响,一些法学教授开始进入法院做法官,等等,都是这些努力的实际内容。但是,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双重理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的明确定位,没有对法官这种典型的法律职业者法律素养构成的清醒认识,有些努力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如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内容及方式基本上还在法律知识理性的范围内,对法律实践理性或者法官思维的内容很少涉及;因此,从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到职业法官之间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有些已经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不一定能够成为称职的法官。法学家们开始高度关注司法领域的各种问题,但却很少深入司法实践运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更多是坐而论道,提出的批评多、指责多,借鉴或者照搬外国的经验多,提出立足于中国实际解决问题的方案少,以解决司法实践问题为目的的研究成果对于司法实践的帮助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大。

至此,问题已经十分清楚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中国作为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法律理性的形成具有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学院教育基本上也沿袭了大陆法系的模式,以法律知识理性的传授为主,法律的实践理性的培养主要不是由法学院完成。但是,中国却又没有建立起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官培养模式,如日本的司法研修所、法国的法官培训学院那样系统的培养法律从业者的法律实践理性的教育制度,于是,法律实践理性从哪里获得,在我们现有的法学教育中找不到答案。如果我们承认,职业法官必须具备法律的双重理性,而这种理性又不可能先天获得,只能通过后天的学习养成,那么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教育制度予以跟进,在法学院法律知识理性教育的基础上,继续进行法律实践理性教育。如果说,中国有建立专门的法官培训体系的必要,以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作为法官培训的目标是支持它的最充分也是最直接的理由:在中国特有的法学理论研究传统、法学家与司法实践隔绝的情况下,学生在法学院学习中,基本上得不到法律实践理性的信息,使得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单一、机械、片面,只是概念、原则、制度、部门、体系的罗列,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毫无关联。本来是为弥补这一不足设计了实习课程,但因为短学制①而使实践课程的数量有限,再加上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得法律实习形同虚设,把学生十分可怜的一点接触司法实践的机会也挤占了。学生进入法院时对于法律的实践理性基本一无所知,需要靠自己的悟性,逐步摸索,积累经验,因人而异,因案而殊,“同样问题同样处理”几乎是一句笑话。

以这样的视角审视中国的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现状,就法律实践理性的养成而言,有一些问题必须解决:一是如何建立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相互衔接的法律实践理性培养机制;二是法官的实践理性培训采取何种教育方式,伸言之,法学院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是否应与法官培训完全相同?如果不同,它应该是怎样的?三是需要由什么样的教师来完成法官实践理性的培训。说到底,依然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最基本问题——大学、大师、大作。

就建立法律实践理性的培养机制而言,必须有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紧密合作与协调。首先,必须对现在的法学院教育模式与教学体系进行改革,增加法律方法、司法技术与法律实践的课程,使法律预备人在法律知识理性的养成过程中,不仅能够初步了解法律的实践理性,而且能够感悟法律实践理性的基本特点,为下一阶段的学习奠定基础。其次,必须对现行的法官培训模式进行改革,彻底改变临时性、应急性、知识性培训的思路;对现行的法官培训内容进行改革,摒弃完成任务、追求数量、流于形式的培训计划,真正按照职业法官司法能力结构的要求,制定与法学院教育相互衔接的教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设定培训课程、决定培训方法。为此,需要对统一司法考试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与论证,进一步提高司法考试对于法律实践人才选拔的合理性。我以为,要使司法考试真正成为选拔优秀预备法律人的“大考场”,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家职业所需要的双重法律理性。司法考试理应成为连接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桥梁和纽带。

就教学方法而言,同样存在着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与配合。有人会说,法律实践理性也需要灌输,需要以一定的方法让学习者接受,因此,也少不了课堂讲授、论文习作等知识性的教学方法,这也是预备法律人在接受法学院教育时已经熟悉的教学方法。我以为这种说法并无大错,只是不够细致与深入。我们已经知道,法律的实践理性可以区分为思维理性和行为理性两个方面,从这个角度来观察,便不难发现两种理性的养成应该而且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说思维理性更多的应采取类似于法学院的课堂教学方式,那么,行为理性则应有与法学院教学基本不同的方式,主要为情景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实际操作式教学。或者可以这样描述:法学院与法官培训学院都设有模拟法庭,法学院设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给学生以感性认识,让学生知道法庭的形式与基本程序,因此,学院里的模拟法庭更象是在“]戏”;而法官培训学院设模拟法庭则是为了给学生以理性认知,让学生在这里学习实际的操作与应用,使他们进入法院后能够应用这些技术处理案件,所以,法官培训学院里的模拟法庭更多的是“实战]习”。

就教学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分对于法学院教育和法官教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需要有对法律理性深刻认知的理论成果支撑与不断丰富教学内容,这对于法学家与法律家都提出了挑战,过去的隔绝与对立必须打破。法学家应从丰富的法律实践中获得知识理性的原始材料,更多的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方法与法律技术,为法律家提供可资实践的理论支持;法律家则应将法律实践中的经验进行总结,从法律的知识理性中获得创造的源泉与动力,并为法学家提供可以上升为理论的实践基础。如果没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司法应用理论研究的共同发展,没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没有一批能够胜任法律双重理性教学任务的教师,要完成法律双重理性培养的任务是渺无希望的。

法官培训是需要教师的,我并不完全赞成法官培训必须法官教法官说法,这也是简单化、绝对化的思维。因为教育是有规律的,也是一门职业,并非好法官就一定是好教师。现在的问题是,法学院有大量的精通法学教育规律的教师但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而法院有大量经验丰富的法官却不懂教学规律与方法。为此,应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法来解决,一方面将法学院中教师通过各种方式选派到法院任职或者挂职,使他们在教学与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获得司法实践经验,既有利于他们利用法学理论研究专长准确的适用法律,提升审判水平与质量,也有利于他们迅速形成应用性法学研究成果、丰富和充实法学院与法官培训的教学内容,还有利于法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衔接,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他们可以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从法官中选拔一批既有法学理论功底、又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门的教学法训练,提升他们的研究水平与能力,使他们不仅能够完成对自己司法实践经验的理论性总结,还能够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大家。只有这两种方式的结合,才能完成法官双重法律理性培养的任务,实现法官职业化的目标。但是,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对教师队伍进行专门的培养与训练。

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法律是经验之谈,是人生法则。法律为成年人所制定,也要求成年人所践行,必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要求大众化、通俗化。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法律只规定人们能做到的,不要勉为其难,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为人们所离弃。法律的智慧不是玄思妙想,而是深入浅出。因此,法律要极度高明,但更要中庸;要穷极思辨,但也不能远离日用常行;要求真,但更要寓俗。法律要大智若愚,法律要平易近人。[30]“法律理性表现出求稳、求妥、求衡平的职业色彩,而类如法官这样的法律公民,一如法律本身,势必具有相当的保守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等职业‘特征’。也正因为此,法律教育实际上是一种教导预备法律公民按照法律理性来进行思考的实践。”[31]我们只有从这种意义上来重新认识学院教育与法官培训的关系、重新认识各自的特征与规律、重新构建符合法律理性的教育模式与培训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培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法官培训真正成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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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9

关键词 :企业经营 员工教育 法律培训 风险防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行为越来越严格地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法律已经全面渗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企业经营就是经营包括市场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各种风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来自于企业自身的行为,而企业行为是通过各个层面的员工行为表现出来的。因此,加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规范企业经营管理,防范化解企业法律风险非常重要。

一、员工法律培训的意义

第一,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形成企业内部良好的法制文化,建立公司内部治理的良好秩序,确保公司自我协调运转,避免企业运转、生命维系于法人代表个人。

第二,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提高员工业务能力。某些业务如营销合同的签订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如果员工不懂相关的法律知识,则难免会给企业带来风险和隐患,重大的合同风险甚至可能会给企业生存带来威胁。

第三,员工法律培训是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手段,员工法律培训有助于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企业经营很大程度上是经营风险。风险的防范和抵御需要企业上下员工的同心协力。员工法律培训能够提高员工的风险辨识能力和预防能力,从而提高企业整体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员工法律培训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的需要。通过对员工进行较为系统的针对性法律培训,能够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实现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管理目标。

二、目前员工法律培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一些企业对员工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员工法律培训更是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对员工法律知识培训讳莫如深。很多企业没有意识到员工培训的意义,对内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培训体系。许多企业员工法律培训存在空白。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只有两成多,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不到两成,六成企业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企业主把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看做是自己的敌人,担心员工法律意识增强后会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和不便,对员工法律培训的内容、意义存在误解。

第二,企业员工培训多偏重于业务培训,而忽视法律培训。多数企业往往将提高业务能力作为员工培训的唯一目的,没有认识到员工法律培训对业务培训的促进作用。法治社会下,企业业务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规范与引导。在具体的业务领域中,都有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法律意识能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如销售岗位的员工,具备和了解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是其开展业务的必要基础。如果员工仅了解具体业务内容,而忽视了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久而久之,迟早会演变成企业的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目前的员工法律培训表现为随意性强、体系性与业务针对性差。目前一些有意识的企业在对员工开展法律培训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培训随意性强。往往是人力资源部门根据需要临时安排,有时甚至是为了完成某些培训任务。在培训安排上没有考虑前后法律培训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一些企业进行的培训是一种盲目的救火式、应急式培训。二是体系性差。没有从宏观上把握本单位业务领域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体系。三是针对性差。法律培训脱离业务培训,与业务培训缺乏紧密的结合,实效性差。

三、建立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

企业根据内部分工往往划分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同,所对应的法律风险也不同,员工所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法律知识也不同。但有时不同的工作岗位也可能会面临相同的法律风险,如研发部门和市场销售部门都面临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因此,为了提高员工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必须建立因岗而异,以业务需求的导向的法律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设定不同的培训内容。据此,我们将主要以企业岗位分工为基础,制定不同岗位员工的法律培训计划。每个岗位的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岗位范围、培训必要性、培训内容和职业法律风险。岗位范围主要确定本企业内部符合该岗位特点的部门和人员,以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必要性是要让培训主体和培训对象了解本次培训的必要性和意义。培训内容是确定本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职业法律风险是岗位员工在具体业务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自身的法律风险。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自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和员工自身法律风险。企业员工法律培训可以参照下列形式制定培训计划:

四、分岗位的员工法律培训体系内容

1.涉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的必要性。涉密岗位是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岗位,有时甚至决定着企业的生存。一方面企业要依法研发技术,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技术,另一方面要做好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和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掌握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涉密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保密意识,掌握本企业涉密事项的管理流程。

(2)岗位范围。涉密岗位的确定是确定培训对象的前提。不同类型的企业涉密岗位是不同的。很多企业对自己的涉密岗位并不清楚。这是对企业商业秘密范围不了解导致的。通常情况下,高新技术型企业的研发部门、销售型企业的市场销售部门、生产型企业的采购部门、各类企业的财务部门等均属于企业涉密岗位。产品研发、生产、管理的骨干人员和关键技术岗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涉及企业客户信息、进货渠道及价格的市场营销人员和采购人员;掌握企业核心财务信息的财务人;能够涉及经营决策、经营信息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些岗位人员均属于涉密岗位范围。总之,要按照以岗定人的原则确定涉密人员的范围和涉密法律培训对象。

(3)培训重点。涉密岗位最主要是确保员工不会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侵害竞争对手商业秘密而带来的诉讼纠纷。因此,涉密岗位最重要的是建立员工的保密意识、完善企业保密措施等。重点培训内容是:商业秘密的含义、特点、范围;商业秘密的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确定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集中学习本企业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规则。企业应当建立自己的《企业涉密人员管理规定》,确定本企业涉密岗位和人员范围、涉密人员职责、涉密人员管理、密级规定、保密措施、脱密程序和脱密期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特点、种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构成和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

(4)职业风险。涉密岗位员工的职业风险主要表现为擅自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在工作中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责任。主要是:一是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可能对本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可能对其他企业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责任;三是依照《刑法》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5)涉及的法律法规。涉密岗位法律培训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刑法》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规定。

2.市场营销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市场营销岗位是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的主要岗位,企业风险也多发生在这个环节中。因此,加强市场营销岗位员工法律培训,对增强员工业务能力,预防企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2)岗位范围。市场营销岗位主要是对外代表企业从事营销活动,签订营销合同的岗位,主要是销售部、采购部等部门。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及合同的签订,如后勤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因此,凡是对外发生合同关系的岗位都可以纳入本类岗位培训。

(3)培训重点。与市场营销岗位相关的法律技能主要是《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审查、合同条款拟定、签订程序、合同履行、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的设定、诉讼时效、争议管辖权的约定、合同审查、合同履行中的监控、合同诈骗防范等。其他如营销商业秘密保护、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担保法、公司法、招投标法等知识。实践中,除了要重视合同文书的签订、保管,还要对履行中双方对合同的变更记录及时登记保留,如口头变更的及时签订《补充/变更协议书》;通过电话变更的可以做好电话录音;采用数据电文的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信息。建议企业建立自己的《合同管理流程》,从签订审批、法律审查、履行监督、变更审查、争议解决等几个环节制定。对市场营销岗位员工及时进行合同管理流程培训。

(4)职业法律风险。市场营销岗位员工的职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过程中遭遇合同诈骗;如果是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同时,在采购、销售款项的回收管理中,可能涉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在市场竞争中,也可能因商业贿赂而引发犯罪。

(5)涉及的法律法规。市场营销岗位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担保法》、《招投标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职务侵占或贪污罪、挪用资金或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

3.生产管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对生产型企业而言,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基。企业的中心活动是有关生产。生产环节中的安全、卫生、环保、产品质量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风险。如果生产管理环节出现问题,对企业来说可能是致命的,如因毒奶粉而导致的三鹿倒闭事件。因此,生产管理岗位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非常重要。

(2)岗位范围。生产管理岗位并不仅仅是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而是指所有与企业产品生产相关的部门管理人员。一般是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供应、生产组织、生产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人员,如负责组织生产的高层管理人员,原材料的采购部门,生产车间主任,存贮部门管理人员,质检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3)培训重点。生产管理岗位员工培训主要是产品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内容。本岗位员工法律培训的重点是产品质量要求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可能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企业应该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把这种产品质量标准的实现进行流程化操作。建议企业制定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实现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包装、检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化、流程化管理,并把对这一标准的学习作为生产管理岗位培训的重点。

(4)职业风险。生产管理岗位的职业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企业造成对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企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事故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员工个人对企业的赔偿责任。因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故还可能承担刑法上各种重大事故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有关的采购、生产管理人员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即是此类风险的典型表现。

(5)涉及的法律法规。本岗位法律培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生产安全卫生方面的:《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环保方面的:《环保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刑法》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

4.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1)培训必要性。人力资源管理岗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要设置的岗位,该岗位负责企业员工的招聘、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劳动纠纷处理等,是夯实企业发展基础的重要部门。

(2)岗位范围。本岗位的培训对象主要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时,企业其他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分公司、分店的负责人也是本类培训的对象。

(3)培训重点。人力资源岗位的培训重点是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制定有效的公司规章制度,工会法律制度,工伤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办事流程,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掌握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诉讼程序,一审诉讼、二审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4)职业风险。人力资源岗位职业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招聘中招聘公告拟定涉嫌就业歧视、对求职者审查不严导致的欺诈、劳动合同范本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公司规章制定程序违法导致无效、社保缴纳不及时导致的罚款、为他人开具虚假劳动关系、收入证明等。

(5)涉及的法律法规。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培训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有关劳动关系订立、履行方面法律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等;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如五险一金的相关规定;有关女员工和童工保护的相关规定;有关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5.其他岗位员工法律培训

除了上述岗位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等岗位工作人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培训。其中财务岗位人员主要是涉及财务制度、财经法规的培训。在职业风险方面,财务管理人员应注意预防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犯罪行为,法律培训应注意加强此方面的警示教育。行政管理岗位人员则需加强公司治理培训,掌握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程序,为公司依法运作提供保障。

总之,员工法律培训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长效投入,成功的关键是要与员工业务能力、岗位职责相结合。法律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是判断员工法律培训体系良莠的标准。

参考文献

[1]蒋吉成.探讨企业员工培训[J].企业导报,2009(10):163-165

[2]文新贵.浅谈企业员工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企业导报,2012(4):158-159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10

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新旧事物之间,新旧价值和伦理观念之间出现激烈的冲突和交锋,给社会的发展埋下了潜在的代价和危机”。对于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期的大学生来说难免受到干扰;网络的普及带来的参差不齐的信息也对大学生的思想带来大的冲击。当代大学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易感情用事,容易丧失理智,很少考虑法律规范及行为后果。前阶段先后发生的复旦大学学生投毒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学生斗殴刺死案,都以一种骇人听闻的方式,揭示出大学生心理的狭窄和法律意识的缺失。与此相反,有些学生遭受伤害时不知道使用法律武器来正确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部分学生不能真正理解法律,享受权利时冲在前面,该承担义务时却视而不见,忽视了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平、正义。因此,辅导员有义务利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并给予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在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过程中,作为与学生朝夕相处的辅导员无疑要发挥着最为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作用的发挥又必须基于辅导员本人良好的综合素质,而完备的法律意识正是这种综合素质的重要体现。

(一)依法管理和服务的法律意识

当前,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此,高校辅导员要学法、懂法、用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事。我国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宪法》,这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高校管理行为的最高准则和依据。宪法第二章第46条明确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告诉我们,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应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受教育权为准则,而不能随意侵犯。法律,主要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学位条例》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教育的性质、高等学校的建立,及大学生的学习培养等各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是高等教育领域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就业促进法》是国家关于就业的基本法律,也为高校辅导员指导学生就业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学位条例》是关于学生学位申请和授予的基本法律。部门规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详细列举了“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有关学生管理的最主要的法律事项。例如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里,列举了学生依法享有的六项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五章“奖励与处分”里,列举了学生处分的原则、种类,对剥夺学生教育权的最高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的事由作了七项列举式规定,对处分的程序作了详尽的叙述。因此,该规定是辅导员工作的基本法律手册。此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各地方法规,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的关于学生培养、思想教育、学籍管理、学位授予、学生奖惩以及就业等方面的规定,都是辅导员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辅导员只有对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清晰的了解,并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违规办事、越权办事,才能避免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真正做到“以学生为本”。在此还要说明的是,法律有不同的位阶,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学校的规章制度的效力等级是一个由高到低的顺序,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高校的管理文件,许多法规设定越权,相互间冲突严重,这是法律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高校辅导员在运用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规避风险。

(二)遵守程序的法律意识

“程序乃法律之心脏”,只注重学生实体性权利而剥夺其程序性权利,那么其实体性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这体现了高校行使管理权时对程序上的要求。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时,如果不按照一定程序,不但会影响管理效果,而且容易导致管理纠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对程序作了明确要求:“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因此,程序意识对辅导员来说非常重要。这里的程序既有“立法”程序,也有“执法”程序。对辅导员工作来说,“立法”主要是指制定班级章程、奖惩规则等相关班级规范(俗称班规)的过程。良好的法律是好的法律秩序的前提和保证,而良法的确立又必须以严格的制定程序作为保证。所以,班规的制定要发动班级学生参与,征求大家的意见,规范的内容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得到班级大部分学生认可后予以公布。“执法”是指在评奖评优、处罚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活动中,要按照已制定的规程,依照程序,公平、公正地处理问题,如适时通知学生,给学生辩解的机会等等。应注意的是,班规的内容不能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不能私自罚款,不能随意体罚学生,不能侵犯学生的隐私等等。对于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如学籍、处分、科研行为规范等内容,辅导员应该协助学校公布,并能够为学生们所获知,以对大家产生普遍的警示和约束力。辅导员要和学生建立起畅通的交流渠道,通过班级公告栏、网络BBS、辅导员博客、微博等渠道,把重要的信息向学生公布,达到“法布于众”的效果。同时,辅导员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可采取主题班会、案例研讨会(如学校对作弊学生处罚的案例)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规范,使学生知法、懂法、守法。

(三)及时给予学生救济的法律意识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就是学生受到学校处分后一种自我辩解和寻求帮助的过程。我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学生不服处分后申诉、诉讼的权利。对于以教育学生为本职工作的学校管理者———辅导员来说,要牢固树立起为学生服务、教育第一、处罚第二、治病救人的原则,自觉养成在学生受处罚时主动给予帮助救济的法律意识。如果学生因违反了校纪校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辅导员有责任协助学校给予学生充分的救济。发生事情后协助学校调查实情;在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告知学生享有的权利,如申辩、申请召开听证会等;处分作出之后,明确告之学生有申诉甚至诉讼的权利;处分后,及时安抚学生情绪,防止有过激行为等等。通过这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处理谨慎、适度、合理、合法。这样,即使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能改变,但辅导员主动的关心、帮助和救济也能够减缓学生的压力,减少学生的敌对情绪,从而更好地达到教育管理的效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程序的瑕疵而导致的对学校不利的情境。

(四)明确辅导员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自我学习,不断提高法律意识。2006年,教育部召开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专题讨论辅导员建设,这在新中国教育史上还没有先例。这次会议对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发展方向、工作职责、培训计划等诸多方面提出明确要求。随后,教育部制定印发了《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作了明确规划。各高校也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加大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力度。由此,高校辅导员应充分抓住眼前的机遇,自我加压,通过书籍、网络,乃至专门的法律课程学习,进行《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各层次法律知识的学习,为法律意识的形成奠定良好的知识基础。同时,也要注重学生管理中的运用,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从而为国家培养出更好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11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1B-0123-02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促使农民工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如何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是目前各个教育培训部门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是凭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唯一指定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担负着全市外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职能。本文拟以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践为例,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法律常识教育进行探索。

一、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一)思想观念保守

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较落后的农村,有些甚至是偏远的贫困山村,那里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农民对外界信息了解较少,思想观念保守。随着近几年农民外出务工热的悄然兴起,农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大部分农民工依然用惯常思维思考问题。部分农民工在外按部就班,畏首畏尾,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说话甚至是不敢说话,害怕惹出更多的事端,通常以自己吃亏的方式息事宁人。此外,许多农民工抱着得过且过的思想,对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文书和积极争取自己的相关利益等持漠然态度,对别人已经发生的事持观望态度,及至事情发生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时,又后悔莫及。

(二)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较低

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是初中文化水平,甚至相当一部分人还是小学毕业,45周岁以上的人群中更有文盲存在。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在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上存在较大欠缺,这同样也体现在农民工对权利义务的认知以及处理事情的行为方式上有所欠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甚至是偏向低层次,导致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在寻求法律帮助时,首先想到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而不是寻求法律上的援助。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同其法律意识程度高低相互联系。调查显示,收入高的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收入高的农民工,由于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更多的机会在更大范围内接触到法律事务,其在法律知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都相对较强。而收入低的农民工,由于生产经营单一,缺乏接触法律事务的机会,其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则相对较弱。从农民工整体来说,大部分农民工的收入水平都不高甚至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三)无法坚持长期深入的学习

当前针对农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进行,人员与经费的严重不足,导致普法工作职能薄弱,不能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工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村干部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不高,在对村民的纠纷调解中,往往不以法律处理,而更多地是依情理决断,从而也造成了农民工对法律的误解。另外,针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目前只停留在短时间的春节及节假日农民工返乡之时,时间短促,学习只停留在了表面。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认真研读有关的法律知识条文,在外务工忙于工作挣钱,返乡之际忙于休息应酬,并未真正领会相关法律知识的精髓。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作用

(一)有助于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使农民工自觉遵守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按照法律的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必须使他们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意识,对法律有信任感和敬仰感。由于农村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农民工大多文化素质低,再加上边远山区的农村收入水平较低,外出务工成为许多农民的唯一选择。他们为了保住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宁愿牺牲法定的休息时间,双休日加班加点,甚至宁愿忍受恶劣的劳动环境和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大多数农民工缺乏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习惯,不敢抗争或不懂得如何抗争。有的农民工由于不知法而犯法,不懂法而违法,甚至用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但没有起到维权的目的,而且使自己的处境更为艰难。因此,大力开展农民工普法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使农民工了解解决纠纷的合法途径,不仅有助于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能力。

(二)有助于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正确认识,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当前我国劳动集约型的地区,就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较容易遭受侵害的地方。一些企业尤其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缩短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甚至克扣、拖欠工资,减少投入或者不投入安全卫生资金,不顾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因此,组织农民工学习法律常识,使他们正确认识法律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同时也可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深入开展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整体法律意识,形成一个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的策略

(一)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凭祥市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据该市就业服务中心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已经有61.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培训的学员有50%以上获得了上岗证书(获得电工、电焊上岗证书者居多)或者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过程当中,特别注重法制教育,例如,在电工电焊、水电工、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让农民工既掌握技术又懂法律,确保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同时每位参训学员都要求掌握《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

此外,学校普法教育多样化,选择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诸如板报宣传、法制讲座、知识竞赛、主题文艺汇演、播放电影等,让农民工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组织引导农民工观看《法律讲堂》、《今日说法》等电视节目,邀请在外务工多年的成功人士现身说法,让广大农民工深刻领会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二)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农民工对基本权利的认识

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来自边远山区,受教育程度较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存在较大的欠缺,因此,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应让农民工认识《劳动者权益保障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一是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应当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六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七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八是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指导农民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在凭祥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举办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绝大部分农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属于弱势群体。他们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处理,有的听之任之,逆来顺受。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应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法律常识教育,使农民工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可从如下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发生劳动争议或劳动纠纷的,鼓励他们走法律程序,提请法律仲裁。二是要求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合同的条款与用人单位进行仔细协商,不签订带有霸王条款的合同。三是告知农民工用人单位不能扣押农民工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不能收取任何押金,如有违反,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四)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加强安全常识教育

法律知识培训意义篇12

(一)指导思想

2009年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全局,以能力建设为着眼点,大力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司法行政队伍,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司法行政改革发展服务,把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以及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

2、突出重点,全员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面向全体干部,突出重点人员,开展各种类别、各种内容、各种方式的培训,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鼓励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进一步改善队伍的学历结构。

3、按需施教,注重实效。教育培训工作必须适应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4、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坚持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开展不同内容和不同要求的培训。

5、深化改革,探索创新。要不断探索教育培训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措施,不断创新模式、内容、方法和机制,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生机与活力,开创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发展需要,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努力加强综合素质的培训,造就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以领导干部培训为重点,积极推进全员培训,优化干部队伍的学历、专业、知识结构;以加强培训管理、创新培训形式为突破口,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主要任务

1、突出抓好司法行政领导干部培训。领导干部培训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廉政勤政教育,法治理念教育和司法行政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宏观决策能力、公共管理能力、综合协调能力。

2、全面开展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及其他培训,要着重培养落实政策的能力、分级管理和行政管理能力,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改革意识。

3、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每位司法行政干警的常修科目、必修科目,深入学习,广泛研讨,由理论切入实践,再由实践总结出更深层次的理论,以便更好地服务大局,促进发展。

4、积极指导法律服务队伍培训。律师、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自觉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结合法律服务行业特点,深入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的业务培训,提高广大法律服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措施要求

(一)努力提高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程度

坚持培训与考核、任用相结合,建立健全培训考试考核、档案管理和登记制度。根据不同的培训类别,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立不同的培训标准和相应的考试、考核办法,将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定级、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注重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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