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合集12篇

时间:2023-10-20 09:46:17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1

在我国,由于历史文化的影响,儿童虐待的原因有很多。据一项调查显示,儿童虐待的原因主要包括儿童自身原因、家庭原因、社会原因等几个方面。儿童自身原因主要包括儿童不学习、调皮、不听话等;家庭原因则包括家庭矛盾、父母不正确的教育观念或教养方式、父母受教育水平低、家庭经济困难、父母精神状况异常等;社会因素包括社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儿童虐待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健全、社会成员整体素质偏低等。国外对儿童虐待原因的分析,则主要包括父母教养方式、亲子依恋类型、儿童虐待代际循环、家庭经济地位低下、家庭关系不够稳定、家庭氛围、家庭结构与大小、同伴影响等。由此可以看出,国内外对儿童虐待原因的研究和分析存在较大程度的一致性。

(二)儿童虐待的危害

儿童虐待对儿童的童年期、青春期以及成年期都有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严重后果。尤其在人格障碍、行为、暴力不良行为、情绪不良调节、选择能力、注意偏差、结果预期、智力、认知困难、社会适应不良、饮食障碍等心理和行为有着不良影响。儿童虐待对儿童的影响是长期的,会伴随儿童的一生,甚至会影响到受虐儿童对自己后代的教养方式,从而造成儿童虐待的代际循环。另外,儿童虐待还会对被虐待儿童的生理造成影响。国外有研究表明,儿童期受虐的女性中年时患新陈代谢综合征的几率将会增加。同时,也有研究指出,儿童期虐待会改变受虐儿童的基因组合,从而增加青少年行为或青少年犯罪的几率。儿童虐待不仅发生在家庭内部,学校、社会社区内儿童虐待也屡见不鲜。在学校内部,学校对儿童虐待筛选制度的完善、受虐儿童学习投入的增加、教师对其细心的关注以及同伴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等,都可以很大程度上预防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儿童因被虐待而造成的伤害。而幼儿在儿童虐待事件中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因此,幼儿园在儿童虐待预防、干预过程中处在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幼儿园在儿童虐待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适龄儿童的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幼儿园里度过的,幼儿园可以看成是儿童的第二个家,儿童每天和教师、同伴接触的时间相对较长,幼儿园、教师、同伴对儿童有着重要的影响,幼儿园、教师、同伴在儿童的身心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儿童虐待的预防工作主要是从个人—家庭—幼儿园—社区等方面进行,因此,幼儿园在儿童虐待预防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有预防作用、替代作用。

(一)预防作用

预防作用是指在儿童未遭受虐待之前,做好一切预防准备,尽量避免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预防作用又包括监督作用和引导作用。

1.监督作用

监督作用主要指的是幼儿园对家长的监督,从幼儿园的角度去监督家庭范围内儿童虐待事件的发生。那么,在幼儿园里如何才能做到对儿童虐待事件的监督呢?首先,幼儿园应该建立完整的家校联系手册,做好家园合作,准确掌握每个学生的家庭动态,定期对儿童进行家访,进而对儿童家长、家庭氛围、教养方式等作一个简单的评估,并逐一记录在案,以备日后之用。其次,幼儿园应该建立完善的儿童虐待筛查上报制度、对教师进行儿童虐待相关知识的培训,做好对儿童虐待的筛查工作,一经发现儿童虐待现象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做好相应的补救工作。最后,定期对儿童进行情感普查,即让儿童将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不愉快或别扭,以日记的形式呈现,从而缓解心理压力;或定期让儿童画一幅关于家庭成员的家庭画或关于教师同伴的校园画,教师从画中的内容判断儿童是否遭受虐待,从而达到对儿童虐待的筛查作用。

2.引导作用

引导作用是指对于家庭范围内父母或其他照料者的教育观念、教养方式的一种引导。家长的教育、教养方式各式各样,不恰当的教育教养方式可能会导致儿童遭受虐待,因此对家长教育观念、教养方式的正确引导至关重要。幼儿园在儿童虐待预防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实现。第一,幼儿园要定期开展家长座谈会,一方面,可以与家长沟通儿童在幼儿园的表现情况,增加与家长的沟通和交流,做到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方向保持一致,从而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另一方面,可以了解不同家长的教育教养方式,以便于今后对有不良教育教养方式的家长进行引导干预。第二,定期邀请一些教育专家、优秀家长等给家长做一些教育教养方式的讲座或报告,传递一些科学有效的教育理念、教育教养方式等,改变家长不良的教育观念,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纠正家长的不良教育教养方式,从而避免对儿童进行虐待。另外,除以上监督和引导策略外,幼儿园还应该从儿童自身角度出发,开设与儿童虐待相关的课程与活动,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之获得一些预防虐待的应对方式,在遭受虐待之后或即将遭受虐待之前,及时告知身边的家长、老师或同学,从而有效避免遭受虐待。

(二)替代作用

替代作用是指幼儿园替代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给予儿童相应的保护和心理救助安慰。目前,我国的儿童虐待福利机构设置还不够健全,社会福利惠及的儿童范围相对狭窄。对于那些经常严重虐待儿童的家庭来说,一般性的幼儿园引导和监督已经不起作用,因此幼儿园应起到部分替代作用。替代作用包括生存替代和心理需求替代。

1.生存替代

生存替代是指幼儿园应该承担家庭或儿童福利机构在遭受严重虐待的儿童生命中的部分角色,给其一个生存下去的保护伞,避免一些生理上的二次伤害或者离家出走,以致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幼儿园可以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努力解决遭受虐待儿童的生存问题。另一方面,幼儿园应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劝说,毕竟家庭是家庭,学校是学校,二者在功能和作用上不能相互混淆。

2.心理需求替代

心理需求替代是指幼儿园应该尽最大努力给予受虐儿童心理上的慰藉。一方面,幼儿园应该营造良好班级和学校氛围,让遭受虐待的儿童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另一方面,幼儿园应该给予遭受虐待的儿童一些心理上的辅导,尽量减轻儿童虐待对儿童造成的伤害。

三、幼儿园对遭受虐待儿童的干预策略

儿童虐待对于儿童的影响是长期而严重的,但是也有部分儿童虽然遭受了儿童虐待,却依然像正常人一样生活,没有出现异常现象。有研究者对这样的一部分人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在人的一生中存在着一些保护性因素能够在人们遭受负面生活事件时起到保护作用,从而减轻或消除负面生活事件的影响。而对于遭受虐待的儿童来说,保护因素主要有个人性格特点、智商、自我效能感、应对方式、对虐待的评估、生活满意度、亲子关系、社会支持、信仰、学校投入、心理弹性等。因此,对受虐儿童的干预应从以上保护因素开始入手,增强保护因素的作用,从而减轻或消除儿童虐待的不良影响。不少研究者已经对个人—家庭—社区的干预系统进行了检验,并获得了较好的效果,而幼儿园作为儿童生活相对长久的一个地方,幼儿园内部的儿童虐待干预也迫在眉睫。幼儿园在儿童虐待中的干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设幼儿园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的心理咨询老师,定期对受虐儿童进行心理辅导,并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制定出一套家园合作的心理辅导方案。

对受虐儿童进行心理辅导主要有个别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个别心理辅导主要是针对受虐待相对严重的儿童,利用心理咨询,对其进行一步步的引导和辅导。特别情况下,应移交到心理治疗处进行用药处理。团体心理辅导是经常运用在负面生活事件或灾后心理疏导的一种心理咨询方法,通常是具有相同问题的8-12人组成一个新的小团体,根据指导者的要求进行一系列活动。团体心理辅导的作用在国内外的研究中都已经被证实。

2.开设班级温暖一角,改善受虐儿童的师生关系、同伴关系。

有研究已经证实良好的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可以减轻儿童虐待造成的影响。教师应多与受虐儿童进行互动,了解他们内心真正需要的东西,经常给予受虐儿童一些精神上的安慰。如班级经常举办一些集体活动,让受虐儿童参与到集体中去,不断地让他们感受到集体的温暖,不断从教师和同学身上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不断忘却虐待给他们带来的痛苦。

3.学习结对,提高受虐儿童的学习成绩。

儿童虐待影响儿童的学习表现,一般遭受过儿童虐待的儿童,学习成绩都低于平均水平。因此,受虐儿童学习成绩的提高,可以减轻受虐带来的影响。教师可以把受虐儿童与班上成绩较好的同学结成学习对子,在学习成绩好的同学的指导下,受虐儿童的成绩会有明显提高。另外,还可以改善受虐儿童的同伴关系,减轻虐待带来的影响。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2

【关键词】儿童 早期教育 家庭 应用

现在的家庭中一般只有一个孩子,家长们特别注重这一个孩子的教育问题,家长们把希望寄托在孩子身上,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愿望极其强烈。从开始的胎教到孩子出生后的早教再到以后的教育,家长们都非常关心,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儿童的早期教育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 早期教育在家庭中的误区

1.1 错误的将学习知识等同于早期教育:现在的早期教育内容过于片面,家长比较重视智力知识的教育,忽略非智力因素如情感,态度、审美、习惯等的教育,而情绪智力是儿童今后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1]德国的卡尔•威特认为,教给三岁以前的儿童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反复灌输语言、音乐、文字和图形等所谓奠定智力的大脑活动基础模式;另一方面,则是输入人生的基本准则和态度。”我们现在是重视智力因素的培养而忽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这不利于小儿全面发展的。片面地灌输儿童以知识,只会使儿童对知识产生抵抗情趣,丧失了探索接触新知识的信心与欲望,长此以往,我们的早期教育还不如不进行。

1.2 早期教育的现代化现象严重:儿童早期教育现代化教育过于严重, 儿童的天性是爱玩,他们的好奇心模仿能力很强。忽略儿童的天性,过分干涉孩子,把孩子看做是成人的缩小版,去儿童化现象严重。我们应该注重儿童的心灵与智力的和谐发展,保卫儿童的儿童化,无论孩子具有怎样的潜能都应得到尊重,自由地发展,我们应该给予儿童更多的时间,等待他们的心智成熟。

二 早期教育在家庭中的正确运用

2.1 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就是以夫妻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一个健康和谐的亲子关系胜过任何教育理念的实施。通过爱心观察、体会孩子的言行,以增加对孩子的理解;学会和孩子交流;倾听孩子的声音;满足孩子生理需要,学会和孩子游戏等,父母是孩子最初也是最重要的老师,孩子最初的学习就是模仿,而且是毫无选择的,这种模仿的影响是很深远的,可能持续一生[2],有什么样的亲子关系就决定了孩子是什么样的人,将来会有什么样的成就,是否健康快乐。而对于教育而言,如果把教育孩子的成果比作100 分的话,那么超过80 分的努力是良好的家庭关系及亲子关系造就的,就是说教育孩子成功80%的努力来源于亲子关系,只有不到20%的努力来源于教育方法和科学理念,我们再多的说教和监管都比不上我们究竟是怎样一个人,有着如何的生活态度和生活状态来的重要。因此做为家长一定要给孩子一个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 让孩子身心自由健康的成长。

2.2 给孩子更多接触大自然的机会:对儿童而言最好的东西就是自然的东西,自然的东西可以给儿童更多美的感觉,在自然中儿童可以更好地去探索,体会自己是自然中的一分子,更好地保护自然,与自然融为一体,儿童早期教育要保卫儿童化就应该让儿童充分接触自然,注重引导儿童理解和认识人在自然中的角色和和谐关系,教育儿童用特别的眼光去看待自然界中的花草树木,引导儿童热情细心地对待自然中的动植物,就像对待自己的朋友一样。热爱自然,让这种爱根植于心灵的深处,滋养心灵,提升感受能力。

2.3 让孩子在生活中学习:动物研究表明,在脑发育的关键期内,某些脑功能的形成与发展比其他时期更容易受损,一旦受损,也可表现出更强的康复或补偿的能力。但是如果在这个时期儿童受到不适宜的刺激,也将会产生永久性的伤害。过早地进行学习,在孩子的脑连接还未成熟之前效率是很低的,此外,在非注意状态下,儿童可以对周围环境的信息保持敏感,并逐步习得大量的知识和技能。通过内隐学习的方式,不仅占用的资源少,而且习得的内容能保持较长的时间。就像母语的习得一样,极少通过专门的学习获得,而是通过交往过程实现的,因此做为家长不应该把眼光放在孩子在读、写、算等方面的学习成绩,而是应该引导孩子在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学习,不应急于求成,强加一些内容给儿童。

2.4 让孩子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儿童早期通过动作去看世界,凡是儿童可以自己做的事情就让他自己去做,家长提供这个环境就可以。不能让儿童丧失动手的能力,这样儿童才会自己主动地去思考。儿童在做和思考的过程中提升能力。只有儿童在好奇心的驱动下自己探索,接受刺激,他的大脑才会发展得更好、更快。

2.5 家庭进行早期教育应注意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智力发展有一般规律,也有一定的个体差异,婴儿能力的发展是以神经系统发展到相应程度为前提的,只要孩子的发育在正常发展范围内,家长就不必为此担心[3]。家庭成员对待孩子的态度要一致,讲究奖罚的艺术,更要善于去发现孩子的每一个微小的进步,并给以表扬,奖惩要适度,形式多样化,孩子会时刻得到进步的动力,才能够使孩子的良好行为增加,不良行为减少。

三 结束语

天才的养成不是靠单方面的教育完成的,成功的早期教育包括身体、习惯、品质、交往、意志、情感、自信、勇敢、爱问、表达、思维等各方面的成长。我们的儿童早期教育要遵从规律性,贴合儿童天性,保卫儿童化,只有这样,我们的早期教育才不至于是揠苗助长的教育,我们的儿童才能更健康愉悦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3] 鲍秀兰0-3岁中国宝宝早期教育与潜能开发指南

[2] 陈达光0-3岁婴幼儿智能开发与教养

[1] 朱燕平. 高知家庭幼儿早期教育浅议[J]. 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3

(一)高期望重智力,忽视心理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要求,家长对子女的教育越来越重视。但由于教育观念的因素,一些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识也存在着偏差。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提早对孩子进行教育,过分追求灌输知识和训练技能,重视学前儿童的早期智力开发,他们让孩子过早学习数学、认字等文化知识,甚至不顾孩子的兴趣和能力,给孩子报各种兴趣辅导班,学前儿童失去了本该有的美好童年。这样,过高的期望造成了过高的压力,重视智力的发展忽视了情绪、性格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影响了其心理健康的发展,不利于学前儿童身心全面发展。(二)行为导向错误,忽视积极品质。学前期是儿童自我概念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期,而这个时期最直接的影响是父母,父母的行为导向和暗示起着重要的作用。积极的行为导向和暗示,对儿童起到积极的作用,不良的行为导向和暗示给儿童带来消极的影响。很多家庭缺乏对孩子的鼓励和表扬,忽视学前儿童积极的品质,消极评价使学前儿童形成错误的自我概念和自我评价,导致他们对事物的认识缺乏正确性,甚至影响儿童今后的发展。因此,父母的观念和行为导向对儿童的影响很大,忽视积极品质而助长消极品质,影响心理健康发展。(三)教养方式不合理,忽视家庭氛围。家庭教养方式主要包括专制型、溺爱型、民主型等。目前,父母经常对子女采取溺爱和专制的教养方式,或者听从儿童安排,一味迁就儿童,这样助长了儿童的任性和以自我为中心等不良的人格特点,或者家长以长辈身份命令儿童,让其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儿童缺乏自主性,而且以严厉的方式对待儿童,这种不尊重儿童的教养方式,给儿童营造的是一种消极的家庭氛围,长此以往,不仅会使儿童内心产生压力和恐惧、焦虑等消极情绪,而且会使儿童产生自卑感等不良品质,不利于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

二、积极心理学理论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启示

(一)积极心理学理论的主要内容。积极心理学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兴起的心理学思潮,目前,积极心理学的研究相对比较分散,主张研究人的发展潜力和美德等积极品质和积极力量,主要内容大概分为以下三个方向:1.积极的情绪领域。积极的情绪强调主观层面上的积极的情绪体验,例如幸福、乐观、快乐、希望、满足等积极情绪。积极的情绪领域最有影响的研究是“拓展-构建”理论,“积极情绪能扩建个体的行为或思想,还能帮助个体建立起长远的、有利于个人未来发展的资源(包括身体资源、智力资源和社会性资源等),而消极情绪的作用则相反”。总之,人要以积极的情绪面对问题,积极的情绪有利于人们长远的发展。2.积极的人格领域。积极的人格主要指个人层面的积极方面和积极品质,特别是研究人格中关于积极力量和美德等积极品质,并主张要以一种更具开放性和欣赏性的眼光看待人类的潜力和发展能力。总之,积极的人格有利于预防消极品质,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发展。3.积极的社会组织系统领域积极的情绪体验和积极的人格有密切的关系,而积极的社会组织系统都影响着积极情绪体验和积极人格的形成。积极的社会组织系统主要指建立积极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形成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二)积极心理学理论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启示。1.重视心理因素,培养积极情绪。美国心理学家弗瑞德克森认为,“积极的情绪体验能够为个体的思想和行为提供充足的能量,让个体思维更活跃、认知更全面、反应更灵敏”。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积极情绪等心理因素的发展。首先,家长要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既要重视儿童智力发展,也要根据儿童的能力和兴趣给予适当的期望,重视儿童心理健康发展。其次,家长应调节好自己的不良情绪,避免影响儿童,并以积极的态度理解和对待儿童的消极情绪,帮助儿童正确表达和发泄消极情绪,增加他们积极的情绪体验。最后,家长也要创造情境和机会满足儿童的需求,给予他们更多的肯定与认可,培养他们积极的情绪体验。2.重视积极品质,客观评价儿童。积极心理学主张以欣赏性的眼光挖掘人的潜能,重视人的积极品质方面,这也有利于预防消极品质的出现。因此,家长要重视儿童的积极品质,客观评价儿童。首先,家长要注意观察儿童的行为表现,除了发现问题,更要相信儿童的能力,挖掘儿童的优势,用积极的方式鼓励和表扬他们。其次,家长要树立正确的评价观,考虑每个儿童的需要、性格、能力、学习方式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客观评价儿童,帮助儿童形成积极的自我概念和自我评价,树立自信心。最后,家长要创造条件使儿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自己原有水平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进而塑造积极的人格。3.转变教养方式,创设积极环境。对于学前儿童来说,家庭环境是除幼儿园外影响其身心发展的重要组织系统。研究发现,积极的家庭环境可以减少情绪行为问题的出现。由此可见,学前儿童所处的家庭环境会影响其情绪和人格。因此,家长应该为儿童创设积极和谐的家庭环境和氛围。首先,家长应转变教育观念,采用民主型的教养方式,尊重和理解儿童,给儿童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迁就和溺爱儿童,与儿童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其次,父母之间要建立和谐融洽的关系,相互关爱,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并多向儿童传递积极的情绪,为儿童树立良好的榜样,让儿童心理上感到安全和愉快。最后,家长要加强与幼儿园的密切合作,了解儿童在幼儿园的情况,共同商讨教育对策,家园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儿童的发展。这样,给儿童创造一个民主、接纳、温暖、和谐、愉悦的积极的家庭环境,帮助儿童形成健全的个性和健康的心理。

三、小结

学前教育的目标是促进学前儿童的身心全面发展,学前儿童家庭教育亦是如此,心理发展更不要让儿童输在起跑线上。积极心理学的出现让我们开始从新的角度审视学前儿童的心理发展,积极心理学理论为改善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提供了理论支撑,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和启示作用。因此,将积极心理学理念运用到解决学前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上,重视学前儿童心理因素的发展,培养学前儿童的积极情绪和积极品质,创设积极的家庭氛围和环境,促进其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4

一、美国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现状

1.学前儿童保育状况

据2007年9月的统计数字,全美共有6岁以下学前儿童2400多万,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约1200万。2400多万学前儿童中高达43%(1050万)的儿童生活在低收入家庭①,其中20%,即近500万儿童生活在贫困家庭②。③ 3岁以下的婴幼儿中44%(540万)生活在低收入家庭,其中21%(260万)生活在贫困家庭。④

就儿童保育状况而言,美国早期纵向研究项目(Early Childhood Longitudinal Study,ECLS)对1万名出生于2001年的9个月大婴儿所做调查表明,半数儿童在各种正规的非亲子看护托儿中心(regular nonparental child care)接受照顾;26%的婴儿由亲属看护(relative care);15%由非亲属看护(nonrelative care),如家庭托幼机构(family child care homes);9%在托儿中心接受照顾。婴儿获得保育时间的长短因保育机构类型不同而不同。通常在一周内,由亲属看护的儿童比由非亲属看护的儿童少得到10个小时的照顾,托儿中心的儿童比亲属看护及非亲属看护者多获得31到40个小时的照顾。该调查指出,婴幼儿接受保育的类型受其种族的影响。9个月大的黑人儿童(63%)比白人儿童(49%)、西班牙儿童(46%)、亚裔儿童(47%)更多地接受非亲属看护;白人儿童(21%)较之黑人儿童(33%)、西班牙儿童(30%)、亚裔儿童(33%)更少被送去托儿中心。此外,儿童接受保育的类型还受父母收入水平的影响。父母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FPL: Federal Poverty Level)的儿童(43%)较之高收入家庭儿童(higher-income children,52%)更少得到非亲属看护。⑤

2002年,美国家庭调查(National Survey of Ameri-ca’s Families,NASF)以1.2万名5岁以下儿童为调查对象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表明,2002年3岁以下母亲在就业的低收入家庭儿童(62%)比高收入家庭儿童(68%)更少得到正规的非亲属看护,而更多地被亲属看护。就时间而言,3岁以下母亲在就业的儿童38%获得35个小时以上的非亲属看护,17%获得15到34个小时,获得1到14个小时的占17%,另有28%的儿童得不到看护。⑥

2.学前儿童教育状况

根据美国的教育体制,5岁儿童入读的幼儿园(Kindergarten)已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成为正规教育的起点。因此,学前教育指5岁前的儿童(包括5岁)在未正式入学之前接受的教育。3岁以下儿童入托或入读的场所被称为婴幼儿计划(Infant/Toddler Program);3岁和4岁儿童的学习场所为学前班(Preschool/Pre-kindergarten)。⑦

儿童期是人生的关键期。人的未来发展所必备的早期知识与经验、能力等都有赖于这一时期的培养与塑造。在学前期发展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识的今日,学前儿童的教育问题早已引起各国政府的密切关注。美国联邦政府亦是如此。自1965年以来联邦资助的学前教育计划越来越多,一方面为满足学前儿童受教育需求,另一方面为满足家长的儿童保育需求,过去几十年中加邦学前教育计划的儿童数量成倍增长。

美国人口现状调查(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CPS)显示,1965年全美只有60%的5岁儿童按时入学,1980年入学率上升为85%,到2005年达到近90%。3岁和4岁儿童的入托或入读率也迅速攀升。1965年仅5%的3岁儿童和16%的4岁孩子进入学前班,而到2005年已有3岁儿童的入读率已达40%、4岁孩子达70%(详见图1)。⑧

全国家庭教育普查 (National Household Education Survey,NHES)自1991年起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情况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调查分析,包括加入学前教育计划的儿童数量、儿童所受保教的类型,以及不同年龄、种族、宗教,父母的不同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对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的影响。

调查表明,2005年69%的4岁儿童和43%的3岁儿童加入了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计划,儿童接受教育的时间也延长了许多。1991到2005年间,不同种族、家庭收入水平、母亲的受教育程度、母亲就业状况、居住地区的儿童加入学前教育计划的情况有所差异。例如,就种族背景而言,1991年不同种族的3岁儿童中44%的白人儿童、44%的黑人儿童、21%的西班牙儿童及43%其他种族的儿童加入了学前教育计划;不同种族的4岁儿童中59%的白人儿童、68%的黑人儿童、50%的西班牙儿童和62%其他种族儿童在计划中得到教育。到2005年,各种族3岁儿童加入学前教育计划的增长率普遍较小;4岁儿童的入学率增幅较大,白人儿童达到69%、黑人75%、西班牙人59%、其他种族81%(详见图2)。就家庭收入水平来说,1991年贫困家庭儿童中30%的3岁儿童和50%的4岁儿童加入了学前教育计划;非贫困家庭儿童的比例为3岁45%、4岁62%。2005年,贫困家庭儿童加入学前教育计划的比例增幅很小,3岁达33%、4岁不变;而非贫困家庭儿童增幅较大,分别为59%和72%。⑨

二、联邦学前儿童保教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方面,联邦政府虽未制定系统的保教政策,但却多年来一直实施着多个大型的保教项目。这些项目或计划分别隶属于联邦的两个部门――卫生和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其中,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管辖的主要保教项目有开端计划(Head Start)、早期开端计划(Early Head Start)、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Fund,CCDF)、贫困家庭临时性援助计划(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TANF)和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CCDBG)。由联邦教育部管辖的主要保教项目有婴幼儿及其家人特教补助计划(Special Education Grants for Infants,Toddlers and Families)、Title I学前班(Title I Preschool)、特殊教育学前班(Special Education Preschool),以及其他小型学前儿童保教项目和专业发展与研究项目。⑩

1.开端计划和早期开端计划

开端计划(Head Start)是美国实施年限最长、影响范围最广的一个学前儿童保教计划,旨在为低收入家庭5岁以下儿童(主要为3~5岁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机会和营养保健等多项支持,80%经费源于联邦财政拨款,其余部分依靠社会支持。该项目一年约提供90万个入读名额,可供全国11%的4岁儿童和7%的3岁儿童及6200名3岁以下儿童入读,每名入读儿童平均享有约7500美元培养经费。2005-2006年度,联邦政府投入68亿美元运行此项目,该年度来自50个州的721 289名3到4岁儿童申请加入了开端计划,加入人数尚不足所有合格申请者的一半。该计划支助下的儿童保教机构每天最少开放3.5个小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儿童获得全日制保教服务。目前,服务于该计划的教师工资只有K-12年级教师待遇的1/2,据估计,每年财政投入增加约1.3亿美元才能填补这一鸿沟。{11}

1994年联邦政府又提出早期开端计划(Early Head Start),从而把服务对象拓展到了低收入家庭0~2岁孩子和孕期妇女。2005年该计划共服务81 914名3岁以下儿童和10 485名孕期妇女。{12}

2.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

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Fund)是联邦第二大保教项目,隶属于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下设的儿童保育局(Child Care Bureau)。13岁以下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可申请此款项,75%的款项以早教券(Voucher)形式发放。2005年多渠道筹措儿童保育和发展专款达89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直接投入48亿美元,共170万儿童得到支助,其中6岁以下儿童110万。2006年联邦政府拨款50亿美元运作此项目。{13}

3.特殊教育学前班

自1973年伊利诺伊州、密歇根州和威斯康星州率先为3~5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教育以来,特殊教育学前班(Special Education Pre-school)便成了美国学前儿童支助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6年的《残疾人法》明确规定必须为残疾儿童或发展迟滞儿童开办特殊教育学前班,1992年全国各州都普及了该项目,受惠的儿童数也稳步增长。2005-2006年度全美6%的4岁儿童和4%的3岁儿童就读于特殊教育学前班。{14}

4.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

美国于1990年颁布了《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并于1995年作了修订。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CCDBG)面向0~13岁儿童。总体而言,2000年以来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支助的儿童数基本保持稳定。2006年该款项平均每月支助180万儿童,与2005年相比平均每月增加5.32万人。较之前一年,2006年里29个州所服务对象有所增加,20个州所服务儿童反而减少。例如,路易斯安那州该年度比去年少支助1.27万名儿童;同期,加利福尼亚州支助对象增加了4.34万名。就该款项所服务儿童的年龄分布而言,3岁以下儿童占28%,3到5岁、6到13岁各占36%(详见图3)。{15}

三、联邦政府针对学前儿童保教事业

采取的新措施

1.调整政府财政预算,削减儿童支助项目开支

虽然联邦政府一直办理着多个大型儿童支助项目,但是最新统计数字表明全美只有14%满足条件的儿童享有联邦支助的保教服务。鉴于目前国内紧张的经济局势,2008年2月4日布什总统在向国会提交的政府财政预案中明确表示,2008年政府将继续减少对儿童支助项目的财政投入,预计将减少对151个不同类型的学前儿童保教计划的投入累计约150亿美元。例如,仅就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而言,自2000以来政府拨款有减无增,致使得到该项目支助的儿童数量从2000年的245万减少到2006年的230万。随着投入资金的继续紧缩,预计到2012年,该项目支助的儿童数量将减少到200万(详见图4)。{16} 此外,社会服务补助金(Social Service Block Grant)也将被消减5亿美元。

2.保持部分项目投入不变,重点支持贫困家庭儿童

对于大多数低收入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来说,家庭收入难以维持食物、住房、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根本无法保障对儿童保育和教育的投入,往往只能选择一些价格低廉的短暂性保教服务。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43%的贫困单身母亲家庭接受着育儿支持,儿童支助收入(child support income)是这类家庭的第二大收入来源,占家庭总收入的36%。一项涉及17个州的调查表明,在没有任何育儿帮助的情况下,其中11个社区只有不到10%的家庭能够承担起社区学前教育中心的保教费用。{17} 在经济局势不稳、早期支助减少的情况下,针对贫困家庭儿童不利的成长环境和受教育状况,美国法律和社会政策中心(Center for Law and Social Policy, CLASP)倡议国会预算决议的确定与实行应秉持以下三条原则:(1)不损害贫困家庭及儿童的利益;(2)恢复先前削减的财政投入;(3)通过帮助贫困家庭及儿童促进社会长远发展。{18} 国会在裁决财政预算时应明确向贫困家庭及儿童提供帮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不但不能继续消减对这部分人群的财政投入,还要努力恢复前几年减少的贫困家庭短暂性援助计划、医疗补助制度(Medicaid)等一些重要项目的投入,为儿童的未来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打下良好基础。

3.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针对儿童早期教育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美国政府提出“良好的开端,聪明地成长”(Good Start,Grow Smart)项目,致力于从三方面改善学前儿童教育质量。首先,加强启蒙教育支持项目。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将开发一个新的责任体系,对启蒙教育中心儿童早期识字、语言和算术能力的培养标准进行评估,还将实施一个国家培训项目,培训近5万名启蒙教师。其次,加强同各州合作改善儿童早期教育。强化联邦和州政府的合作,要求各州制定儿童早期教育质量标准及与K-12标准相一致的儿童早期阅读和语言能力大纲。再次,为父母、教师和看护者提供最新研究成果和信息。增加科学研究投入,加大对儿童早期阅读和语言能力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力度,并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与家长、教师和看护者一起分享。{19}

四、对我国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工作的启示

1.强化国家政府在学前儿童保教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虽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目前儿童保教项目不上规模、不成系统。在美国社会免费普及5岁儿童的幼儿园教育时,我国还在为最大幅度提升3~5岁儿童的入园率、最大程度规范幼儿园收费标准等问题而努力,对0~2岁的婴幼儿保教问题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除了经济差异、人口差异、城乡差距等客观原因外,我国政府主观上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更能改善学前儿童保教状况。

2.关注弱势群体,支持贫困儿童

我国千百万贫困孩子和美国的贫困儿童一样,亟待国家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关注与支持。贫困儿童是一个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是最需要帮助的人。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能力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服务,但并不意味我们就应该无所作为。明确国家贫困线标准、统计贫困儿童数量、规划支助体系、采取积极救援,开发农村资源和城市社区资源、多渠道开办学前保教机构等许多工作都亟待进行,我们任重而道远。

3.学前教育立法势在必行

美国政府宏观调控、地方高度自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乃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之上。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保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明确国家政府及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协作,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等经验是美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历程带给我们的启示,也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刻不容缓的需要。

注释

①低收入家庭(Low-income Family):家庭年总收入等于或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FPL:Federal Poverty Level)的200%即为低收入家庭。2007年,一个3口之家的年收入等于或少于34 340美元、4口之家等于或少于41 300美元,即为低收入家庭。

②贫困家庭(Poor Family):家庭年总收入等于或少于国家贫困线标准的100%即为贫困家庭。2007年,一个3口之家的年收入等于或少于17 170美元、4口之家等于或少于20 650美元,即为贫困家庭。

③National Center for Children in Poverty. Basic Facts about Low-Income Children:Birth to Age 6[EB/OL].省略/publications/pdf/text_764.pdf

④National Center for Children in Poverty. Basic Facts about Low-Income Children:Birth to Age 3[EB/OL].http://省略/publications/pdf/download_ 221.pdf

⑤⑥National Center for Children in Poverty. Infant and Toddler Child Care Arrangements [EB/OL]. http://省略/publications/pdf/text_628.pdf

⑦⑩林秀锦:《美国各级政府与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06年第9期,第39-43页

⑧⑨National Institute for Early Education Research. Preschool Policy Brief Who Goes to Preschool and Why Does it Matter [EB/OL].省略/resources/policybriefs/15.pdf

{11}{14}National Institute for Early Education Research. The State of Preschool 2006[EB/OL].省略/yearbook2006/pdf/yearbook.pdf

{12}Center for Law and Social Policy. Support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Babies in Child Care: What Does the Research Say[EB/OL]. http://省略/publications/supporting_babies.pdf

{13}The White House. Good Start,Grow Smart:A Guide to Good Start, Grow Smart and Other Federal Early Learning Initiatives [EB/OL].acf.dhhs.gov/programs/ccb/initiatives/gsgs/fedpubs/GSGSBooklet.pdf

{15}Center for Law and Social Policy. 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Participation in 2006[EB/OL].省略/publications/ccdbgparticipation2006.pdf

{16}{17}Center for Law and Social Policy. Families Forgotten:Administration’s Priorities Put Child Care Low on the List [EB/OL].省略/publications/2008_budget_child_care.pdf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5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8)02-0053-04

美国是经济强国,但也存在贫困儿童问题。虽然美国历届政府都致力于减少或是根除贫困,但是收效并不大,美国贫困儿童问题依然存在。当前,贫困儿童问题已经成为美国政府关注的重点。本文将对美国贫困儿童问题的现状、原因及美国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关对策作简要介绍与分析。

一、美国贫困儿童问题的现状

根据美国政府公布的最新数字,美国2005年划分的贫困线标准(FPL:Federal Poverty Level)是:单身人员年收入低于9570美元;两口之家年收入低于12830美元;三口之家年收入低于16090美元;四口之家年收入低于19350美元。根据这个标准,美国的贫困人口近几年基本保持在3500万人左右。在美国,如果家庭年收入低于贫困线标准,即为贫困家庭(Poor family)。本文把生活在贫困家庭中的儿童称为贫困儿童(Poorchildren)。

美国的儿童贫困化问题非常严重。弗罗里达州粮食部门的一位官员曾说:“儿童仍然是美国穷人中最贫困的群体。虽然在过去的30年里成年人的贫困状况有所改善,但是儿童的贫困状况仍然没有得到多少改善。”目前,全美18岁以下儿童共计7300万名,其中近1300万名儿童生活在贫困家庭,约占全美儿童总数的18%。在这近1300万名贫困儿童中,0~6岁学前贫困儿童约有500万名,约占全美0~6岁学前儿童总数的20%(全美目前共有0~6岁学前儿童2400万名)。

二、造成贫困儿童问题的原因

有调查表明,造成贫困儿童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如下。

1 家庭收入低

儿童尚无独立经济来源,他们同父母一起生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家庭密切相关,家庭收入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儿童的生活质量。经济上的拮据使贫困家庭面临着食物短缺、无法支付房租等多重物质生活困难,贫困家庭的儿童很难享受健康成长所必需的优质教育、医疗保健等服务。

2 父母受教育程度不高,就业情况不乐观

相关调查表明,在父母没有完成高中学业的家庭中,有40%的儿童生活在贫困线标准以下;而在父母大学毕业的家庭中,只有3%的儿童生活在贫困线标准以下。有关父母就业情况的调查表明,在所有贫困儿童的家庭中,56%的家庭中父母只有一方全年从事全职工作,25%的家庭中父母只有一方一年中部分时间从事兼职或全职工作,19%的家庭中父母双方都没有工作。美国国家贫困儿童中心(NCCP:National Center for Children in Poverty)2007年11月的最新调查报告表明,如果父母受教育程度过低,即使全年从事全职工作,工作收入也不高,很难帮助儿童摆脱贫困状况。

3 单亲家庭数量增加

由于离婚率、非婚生育率的持续攀升,美国单亲家庭数量迅速增多。因为绝大部分单亲家庭都只有一名成人拥有经济收入,所以大部分单亲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目前,美国的单亲家庭以女性家长占绝大多数,在这些单身母亲家庭中有55%的儿童生活十分贫困,而在双亲家庭中只有10%的儿童生活贫困。

4 种族背景影响

美国国家贫困儿童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各种族贫困儿童占本种族儿童总数的比率差异明显(见表1)。

5 移民数量增加

相关研究表明,在美国,生活在移民家庭中的贫困儿童越来越多。父母一方为移民的18岁以下儿童占美国儿童总人数的比率在过去35年中增长了3倍。目前父母一方是移民的儿童中有57%的儿童为贫困儿童。这主要是因为大部分移民受教育程度不高,通常收入较低。

6 制度不完善

根据美国密歇根州底特律市的一项调查,在底特律拥有一个学前儿童和一个学龄期儿童的单亲家庭每年需要至少34000美元才能基本满足该家庭一年的日常开支,而这是一份每小时16美元的全职工作一年的收入总和。然而,密歇根州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以每小时7.15美元为最低工资标准,当单身家庭的父/母工资达到每小时9美元时,该家庭便不再符合享受公共医疗保险的条件:当工资达到每小时11.5美元时,该家庭便不能再领取儿童保育补贴。由于一系列诸如此类的严格规定,单亲家庭随着父/母收入的提高会失去许多重要的福利待遇,以至于即使单身家庭中父/母的工资达到每小时16美元,该家庭的生活状况也很难有所改观。

大量研究明确指出。经济上的困难与一系列不良的生理、心理发展结果息息相关,这些不良结果将制约儿童潜能的发挥,限制儿童未来的发展。在经济拮据的家庭中,父母在培养儿童时的投入十分有限,许多儿童因此无法享受同龄儿童所拥有的良好的早期保教服务、丰富的活动机会和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等。此外,经济困难还会使父母的压力增大,从而影响父母的育儿质量。压力过大还容易使父母心情沮丧、意志消沉或是出现各种心理问题,甚至会对儿童产生潜移默化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0~6岁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期,这个阶段是儿童生理和心理快速成长发育的时期,人的未来发展所需的各种能力、品质等大多是在这一时期打下基础的。经济上的良好保障、积极的早期学习经验和良好的身体健康状况是保证儿童早期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对于生活在贫困家庭的儿童来说,他们无可选择地承受着多重生存风险,成长压力更大。

三、美国政府解决贫困儿童问题的对策

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推行了许多针对18岁以下贫困儿童,尤其是0~6岁贫困儿童的救助行动,如最早的家庭救助项目“援助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计划”、针对儿童尤其是贫困家庭儿童的“贫困医疗补助制度”、面向低收入家庭的学前教育“开端计划”、“学校免费早餐计划”、亚历山大市学前教育社区网计划等。

在贫困儿童数量有增无减的严峻形势下,面对贫困儿童日益增长的经济、健康、安全等多方面需要,尤其是1300万名贫困儿童的教育需求,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力求解决学前儿童教育资源短缺问题,增加儿童享受优质教育和其他服务的机会,以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

1 体察国民生活现状,重新审定国家贫困线

标准

美国国家贫困儿童中心副主任南希・金・考森在2007年8月召开的“美国贫穷测量听证会”(Hearing on Measuring Poverty in America)上承认,许多收入超过现定贫困线标准的家庭仍然面临着多重经济困难。她强调。在重新划分国家贫困线标准时有一个重要事实不容忽视,即各州和各地区之间的显著经济差异。以一个四口之家一年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例,休斯敦市为36000美元,芝加哥市为40000美元,哈特福特市需要至少49000美元。因此,在重新界定贫困线标准时必须考虑地区经济差异这一重要因素。

2 将对早期教育的投入与改善贫困儿童的家庭经济状况相结合

家庭经济困难是导致儿童贫困的首要原因。家庭经济没有保障,对儿童早期教育的投入就无从谈起。因此,若要增加贫困儿童接受早期教育的机会,改善其受教育质量,除了有针对性地增加早期教育投入之外,还必须加大力度改善贫困儿童家庭的经济状况。其中,帮助儿童父母接受更高水平的教育是提高家庭经济收入的有效方式之一。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采取以下措施用以帮助贫困家庭的父母有更多机会进一步接受教育:(1)增加向接受教育的贫困父母提供财政支持的途径。(2)为正在接受教育的贫困父母分担儿童保育费。此外,各州政府还制定并实施了多种支持性政策。比如,美国有36个州已经免除了贫困单亲家庭的个人所得税,有28个州为绝大部分贫困家庭免除了占家庭总收入10%的儿童保教费用。

3 通过多种方式为贫困家庭父母提供援助

帮助父母就是帮助孩子。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贫困儿童的父母进行援助:(1)将提高最低薪资待遇、调整税收制度和增加福利待遇三方面结合起来,从而增加父母的收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2)为父母提供身体和心理治疗机会。部分低收入者的身体健康状况较差,巨大的经济压力也导致他们心理负担过重。这严重影响了育儿质量和亲子关系。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治疗得到改善。(3)保证父母与婴幼儿相处的时间。高质量的亲子关系有益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因此美国政府致力于以制度形式保证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为建立高质量的亲子关系提供机会。

4 增加贫困儿童及其家庭享受重要支持与服务的机会

儿童的健康发展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性条件,比如营养、健康、早期保育和教育等。为了让贫困儿童不输在起跑线上,美国各州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致力于让贫困儿童享有同其他儿童一样的教育机会和服务。美国80%的州为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公共医疗保险服务;39个州认识到幼儿入园前学习准备的重要性,纷纷开展全州儿童入园前教育计划,等等。不过,这类政策还不完善,而且不同州和地区的儿童享受的支持与服务也有很大差异,因此保证让更多贫困儿童享受到重要支持与服务机会的制度与措施还有待完善。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6

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方法抽取湖北省荆门市5所小学428名小学生家长作为调查对象。在参考文献的基础上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三部分:小学生及家庭的一般资料;小学生家长对儿童心理知识的认知,包括15个条目,以“是”和“否”回答,对计2分,错计0分,满分30分,经过预调查信度和效度分别为0.90和0.92,得分越高表示对儿童心理知识掌握越多;儿童行为量表,其信度和效度较好,由 113 个条目构成,分别计0分(无此行为)、1分(偶尔有)、2分(经常有),得分越高表明小学生行为问题越多。采用EpiData3.0软件建立数据库,双录入方法进行数据输入和纠错,运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处理,采用方差分析和Pearson相关分析进行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 研究结果及分析

1.家长儿童心理知识及小学生心理行为情况

小学生家长儿童心理知识得分0~28(19.75±5.52),小学生心理行为得分0~99(27.00±19.75),不同情况评分见下表。

做父母的应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清晰的记忆力、丰富的创造力、准确的语言表达能力、开朗善良的性格、深厚的父母之情和耐心教育。本次调查显示,小学生家长儿童心理知识得分0~28(19.75±5.52),均分占满分的65.8%,表明家长对儿童心理知识掌握较少。人们更多地认为学生心理健康的责任在于学校而非家庭,从而导致了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的严重匮乏。是否独生子女、教育态度和不同的家长在儿童心理知识方面呈现统计学差异(P<0.05)。对子女教育态度一致的家长对儿童心理知识相对了解多一些,父母亲对儿童心理知识的了解程度明显高于祖父母,表明对小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父母比祖父母效果更好,且教育态度一致。调查结果显示,小学生的心理行为得分0~99(27.00±19.75),与李娟的调查结果接近。家长教育态度是否一致和不同的家庭类型小学生心理行为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明家长教育态度不一致和大家庭及单亲家庭的小学生心理行为问题相对多一些。

2.家长儿童心理知识与小学生心理行为的关系

将家长儿童心理知识与小学生心理行为进行Pearson相关分析,r=-0.204,P=0.031。本次调查统计显示,小学生家长儿童心理知识与小学生心理行为呈负相关,说明家长对儿童心理知识了解得越多,小学生的心理行为问题就越少。蔡笑岳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家长对心理学知识的了解程度越高会选择更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方法。提示学校在对小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也要对家长进行相应的心理知识健康教育。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学校和家庭共同教育孩子,减少学生的行为问题,构建家校合一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谐平台。

三、 建议

1.学校应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家长期待学校在倡导家庭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家长有配合学校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1)纠正家长不正确的教育观念,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家长对儿童不正确的教育观念,主要表现在家长在对孩子教育方面的认识和观念,它直接支配着对待孩子的态度和行为方式,这也是家长形成不同教育方式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家长通过不同的教育方式塑造儿童不同的人格特征,缺陷型的人格模式将成为儿童日后产生心理障碍的内在基础。另一方面,家长对待儿童的不良态度、行为和言语,可以成为外部刺激因素,直接导致儿童产生问题行为。在片面强调升学率的影响下,一些家长的注意力被孩子的学习成绩所主导。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一切以孩子的学习为中心,学习以外的事不让孩子过问,只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不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只注意孩子眼前是否“听话”,不注意养成孩子良好的心理素质。

(2)普及儿童心理健康知识。知识普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遗传、环境对儿童心理发展的作用;儿童心理发展的阶段性与连续性;儿童心理发展上内因和外因的相互关系;教育和儿童心理发展的关系;儿童心理发展上年龄阶段特点和个别特点的关系;儿童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及特征;儿童的认知发展特点;儿童个性的培养;儿童品德的培养;儿童学习上的指导,如学习动机的培养、智力的发展、技能的掌握、学习策略等。

(3)提高家长的心理素质。对于一个心理健康的家长,首先,要具备儿童心理方面的知识,了解儿童的基本需要,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念,从根本上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促进孩子全面发展。其次,掌握正确的教育方法,把孩子的行为引导到社会赞同的方式上来。再次,学会表扬与批评的艺术,用恰当的语言给孩子的行为以强化,让孩子好的行为习惯继续保留,不良行为及时得到矫正,从而形成健全的人格。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家庭教育的引导

在推进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的进程中,社会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有义务帮助家长了解儿童心理健康知识和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但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学校在配合、促进家庭心理健康教育上认识不足,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1)提高社区健康教育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目前从事社区健康教育的人员多数学历较低,未受过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系统性教育,且多为兼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要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人员健康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2)开展家庭心理健康教育宣传专题实践活动。社区卫生人员应精心设计和策划儿童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主题和具体实施方案,引导家长学习家庭心理教育知识和科学的育儿方法,提高家长的受教育率,把现代家庭教育知识送进千家万户。

(3)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者队伍建设。要积极吸纳教育、心理、法律、卫生、保健等多学科、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优秀家长充实到家庭教育指导队伍中,加强家庭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 马梁红,蓝琼丽,田昕,等.小学生心理健康与家庭环境相关性分析.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7(9).

[2] 李娟.湖北省部分地区中小学心理行为问题及影响因素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07.

[3] 何.儿童精神病学.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

[4] 汪向东.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3(增刊).

[5] 李百珍.青少年心理卫生与心理咨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 蔡笑岳,方传燕,应湘,等.城市中小学家庭心理健康教育调查研究.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7] 朱晓鹉.家长素质与儿童心理健康关系的实验研究.扬州大学,2005.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7

(一)全国各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现状与成绩

近五年来大多数地区采取了措施,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普遍开展了“共享蓝天”等关爱行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对贫困家庭进行济困扶助和指导服务。

1.党政领导对流动、留守儿童工作重视,形成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格局

相比于对其他人群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很多省份对流动、留守儿童的重视程度最高,均建立了党政领导、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格局。如云南省、黑龙江省妇联均组织协调十余家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爱留守流动儿童”的相关文件。甘肃省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将涉及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教育、民政等16个政府相关部门全部纳入,各地均建立了留守儿童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构建了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司法五大关护网络。

2.探索校外托管机构建设,深化“家长”模式

调查发现,在阵地保障上,各省积极筹措资金用于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场所的建设。如:2010年,安徽省政府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室建设纳入全省33项民生工程,计划3年在全省2万所农村小学、1308个乡镇建设留守儿童之家。在服务模式上,“托管家园”和“妈妈”成为开展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主要模式。如:湖北省开展了“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其中实施了“11135工程”,即开通1条留守流动儿童维权服务热线,创办10个留守儿童托管中心,创建100个留守儿童服务站,招募30000名“爱心妈妈”,安装50000部亲情电话。重庆市、杭州市、长春市均开展了“家长”行动,参与家庭数万乃至数十万。北京市西城区创新活动形式,将不同年龄段的未入园流动儿童组织起来成立了“四环游戏小组”。2007年广东省开展了“爱心父母牵手困境儿童志愿行动”,2010年该活动建立健全项目各种标识要素和行动规则,建立活动长期开展的网络平台和爱心父母的支持系统。

3.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困境儿童教育、救助工作

调查发现,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各省积极募集资金用于流动、留守及其他困境儿童的帮扶工作。广东省帮扶困境儿童总数40万人次,帮扶款1.5亿元。黑龙江省共开展关爱活动4000余次,募集资金(物资)约5千万元,救助儿童5万余名。

4.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监护人素质及家庭教育工作者的指导和管理能力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涉及的人群主要是三类:管理者、指导者和家长。调查发现,一些地区为提升家庭教育工作者的指导和管理水平,开展了针对特殊群体的培训工作。如:云南省举办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示范家长学校管理人员培训。重庆市举办了首期争创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学校示范校骨干培训。黑龙江省建立了30所流动人口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学校,注重面向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咨询、指导。北京市丰台区在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成立了全市首家流动人口子女(家长)法制学校,将流动人口子女及其家长同时列为法制学校宣传教育对象。

(二)全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问题与不足

1.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政策不断完善,但对政策落实的力度不足

从党政与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来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工作组织形式、内容都进一步明晰,从宏观的关爱支持趋向对家长的直接指导。但从实际工作成绩来看,尚未全面体现政策指导的内容。当前的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以关爱、帮扶等活动为主,真正开展对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较少,政策落实的力度不足。流动、留守儿童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多发群体,最主要的原因是父母关爱和管教的不足。因此增强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责任意识、关爱孩子的情感,掌握教养技能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尽管当前相关政策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增强家庭教育的责任意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但基层开展的活动多是直接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的关爱、帮扶活动,这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流动、留守儿童的困境,但是这些治标不治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救助活动对于庞大的流动、留守儿童群体无异于杯水车薪。而且在采取“家长”、“留守儿童托管”措施的地区,一些留守、流动儿童的父母更加安心地将孩子交给托管机构,没有后顾之忧地外出打工,甚至连春节都不与孩子团聚,与活动的初衷出现了背离。因此从政策层面上来看,在抓政策制定的同时,还要抓政策的落实,抓效果的评估;变指导性文件为可执行的目标任务,并确保有效的保障措施。

2.管理系统有待完善,缺乏统筹安排

(1)各管理部门缺少协调沟通目前中央多个部门,如教育部、民政部、妇联、关工委等,都在参与全国的家庭教育工作。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助于从多角度开展工作,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体系,让家庭教育工作在短时间内有较大发展。但是目前各个部门之间缺少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合作还仅限于一起指导文件、开展调研的层面,在具体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上大多是依托各自的体系展开,没有系统的分工,经常出现一些工作重复做、一些工作没人做的局面。相互之间也缺少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影响了指导工作的成效。(2)地方的管理体系、管理政策仍需完善目前各地都出台了一些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服务的政策,但是这些政策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的工作内容,考核评价也不规范,工作人员也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大多是教育或妇联部门的工作人员兼职搞家教指导工作。家教指导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推进机构和专业人员,各地家庭教育工作的进展比较缓慢。

3.指导机构数量不足,指导阵地有待开发

(1)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群体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数量不足,质量有待提高由于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特殊性,往往更需要个性化的指导服务,目前针对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需求。与此同时,留守、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的质量普遍不高,持续发展困难。例如,广东反映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工作普遍存在缺经费、缺场地、缺师资、组织家长学习难的“三缺一难”现象。山东也强调针对留守儿童的家长学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师资力量比较薄弱,教学内容不够科学规范,教学质量有待提高。经费不足、人员缺少培训也是困扰其他各省市家庭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目前经费困难一方面是和国家投入的经费总量不足有关系,另一个原因是流动、留守儿童的工作经费往往用于活动室的建设、疾病救助、助学等方面,真正用于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经费非常少,严重制约了指导服务和人员培训工作的开展。(2)社区和企业在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的作用有待加强据本次调查研究统计,全国目前已建立幼儿园、中小学校家长学校35万所,是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阵地,但受资源和工作体系的制约,各类家长学校在开展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服务时存在不便。同时,在校学生不能覆盖所有流动、留守儿童群体。社区、企业组织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本应更具优势,但目前建立的街道、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仅有5万所,企业的参与率更低,这和实际的需要还相差太远。

4.指导服务的对象主体存在易位,指导服务的针对性不足

(1)实际工作中未体现“家长”的主体地位每种教育活动都有其特定的指导对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对象是指新婚夫妇、孕妇、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家长”是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体,而当前实际工作中主要指导服务的主体是“儿童”。其原因之一是针对家长的指导服务难度要大得多,面临着很多的实际问题,如人员分散不易组织,文化素质参差不齐,需求各不相同,培训周期长、见效慢等。(2)流动、留守儿童中的低龄和大龄群体更易被忽视从留守、流动儿童的年龄结构来看,在全部留守儿童中,0-5周岁的占27.07%,6~14周岁的占55.37%,15~17周岁的占17.56%;在全部流动儿童中,0~5周岁的占27.97%,6~14周岁的占44.43%,15~17周岁的占27.59%[4]。可见,学龄前及义务教育后的流动、留守儿童数约占到全体流动、留守儿童总数的一半。然而,这部分儿童及其家庭往往不是中、小学家长学校能够覆盖服务的对象。他们的家庭教育又不容忽视,就学龄前儿童而言,早期家庭教育决定了其生长发育、认知发展、情感及社会性等诸多方面;就义务教育后儿童而言,求学与就业中的诸多问题均亟待解决,同时,有数据表明这些大龄流动儿童已成为犯罪高发人群,他们的家庭教育亟待加强。(3)流动、留守儿童是需要被区别对待的两个群体流动、留守儿童同样是受人口流动产生的群体,但其境遇的改变及因此带来的一系列生活和心理的改变却截然不同。有研究比较了两类人群其环境资源的不同[5],同时两类儿童的家庭互动模式也不同,其家庭功能及由此产生的家庭教育问题也截然不同。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一般活动并没有将两类家庭区分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而仅把“流动”和“留守”视作两个连续的“词汇”。

5.指导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

(1)活动流于形式,专业性不足在调查中,我们看到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长的指导服务呈现出一种“过节性”重视的状态,只有在过重要节日时,或政府出台了相关文件时才开展活动,其他时间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浅层原因是针对家长的指导服务难度较大,深层原因是指导人员的非专业化问题。中国从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的人员以非专业人员居多,工作人员往往缺少流动、留守家庭指导服务方面的培训,不知道指导工作如何开展,因此流动、留守儿童工作的内容上体现出重对儿童的“情感补偿”,轻对家长的“效能训练”的特点。因此,投入专业工作队伍、进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开展专业指导服务项目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基础。(2)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研究不对接在调查中,很少有地区提及开展过针对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的相关工作与实践研究。同时,本研究发现在目前发表的相关文献中,一般仅限于对问题的研究及一般性建议,很少有对干预及其效果的研究。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这是今后实践和研究工作需要提升的空间。

二、对中国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思考与建议

1.对政策文件落实的建议。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政策的制定既要考虑政策的全面性,又要考虑政策的实践指导价值。从政策的文本分析和各省的实践情况来看,当前政策存在两大落实难点。第一,引导和帮助留守、流动儿童家长的责任意识,提高其能力水平。这一点从近十年的政策来看是在不断的明晰并愈加强调,但在落实中的关爱活动多、直接指导少。原因可能在于指导者的能力不足及指导服务渠道不畅。因此在政策落实中首先要加强对指导者能力的建设、理顺对家长开展指导的渠道,如加强在劳动力转移中的家庭教育指导,以及对学校、社区、企业单位等社会支持网络的建设。另外,各地在制定家庭教育发展规划时要制定配套的评估标准,切实推进政策的落实及对政策效果的评估,保证各项指导工作的完成。第二,从新的政策文件看,强调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向困境儿童及家庭提供家庭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这一提法对政府角色提出了更高要求。一般来讲,对于成人进行的教育旨在提升生活品质,属于支持性公共服务。但对于流动家庭而言,它牵涉到社会的发展并对个体的生存状态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个别省份已经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地区发展的战略部署,为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而进行。如何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是需要政府、研究者及实践工作者共同解决的难题。

2.对组织管理的建议。

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涉及人群分布广、层级多、差异大,完全由一个部门承担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现有资源和体系上都不现实,由各级妇联、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推进的工作模式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还会保持,因此目前的重点是继续完善这种工作模式。第一,政府应提升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角色,合理设立家庭教育职能部门,加强对家庭教育特别是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科学分工,根据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需要和各部门的优势合理划分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和指导人群,实现人群的全覆盖和各项指导内容的全落实。第三,建立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妇联、教育等部门虽然有分工,但是在各项工作上经常有交集,因此有必要建立沟通机制,如定期召开各部门参与的工作会,互通信息、共享资源。第四,完善基层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政策,注意理顺上下级关系。第五,尝试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建立横向的业务联系,打破以往工作运行以“体制内”进行的传统方式。

3.对健全指导服务阵地的建议。

加强街道、社区、企业家庭教育指导力量,完善流动、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网络,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者素养;发挥社区功能,帮助流动家庭提升家庭外社会资本;利用社区活动中心、远程教育网等资源,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多元化的指导服务;建立稳定的专家队伍、师资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加强企业的社会服务意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参与度。

4.对指导服务活动的建议。

活动的最大价值在于它的切实效果,而活动的针对性即对问题的明晰是保证活动效果的前提。在家庭教育指导的层面上,应确立以家长为主体的意识,帮助家长转变观念,与孩子建立起一种平等的相互尊重、理解、双向沟通的亲子关系;加强对学龄期前后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的家庭教育状况的研究和指导;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不同群体面临的问题。如:为学龄前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提供营养、保健、认知发展、情感及社会性等培养与教育的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大龄流动、留守儿童的家庭提供法律、社交、职业规划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留守女童的家庭提供安全教育、权益保护、青春期教育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流动儿童家庭提供社会融合指导服务;为留守儿童家庭提供亲子沟通指导服务等。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8

幼儿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教育发展水平体现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也折射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近年来,国家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努力,但现状依然堪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日记者经过深入采访,对香港学前教育进行全方位介绍,希望能给内地的学前教育提供新的思路。

在人们的心目中,幼儿园(香港称“幼稚园”)应该是孩子们享受快乐、感知爱心的地方。幼儿时期的成长环境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一个人的未来。近期内地频发的“虐童事件”震惊社会。许多家长对幼儿教育产生了深深的担忧。香港幼儿教育国际化程度较高,东西方教育理念的精髓在此汇聚。在儿童保护工作方面,香港有哪些好的作法可供内地借鉴呢?

香港有比较完备的儿童保护法律条例

谈及浙江温岭“虐童事件”,香港教育学院儿童研究与创新中心总监郑佩华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事学前教育逾20载,她从未听说过香港幼稚园的老师如此粗暴对待学生的情况。纵然以前的学前教育同现在相比对待学生会严厉许多,但也从不允许对儿童的身体造成伤害。“香港社会在保护儿童方面做得不错,这可能得益于香港具备一套完整的、成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

从法律规定上看,香港关于防范虐待儿童的法律大致分为三大类:惩罚性质的刑事法、补偿性质的民事法及保护性质的保护条例。无论是相关的法律政策,还是具体服务都已经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体系。相关法例包括《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证据条例》、《雇佣条例》、《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电视直播联系及录像记录证据规则》、《教育条例》、《领养条例》、《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刑事罪行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等。

2007年,香港社会福利署颁布了《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将虐待儿童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他制度、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对评估模式、调查程序、保密原则等各方面都做了细致严格的说明。其中有这样一些细节――“首要确保有关儿童的实时安全”、“不应要求怀疑受虐的儿童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向不同人士或在不同场合重复描述受虐事件”,而关于如何判定父母对儿童“疏忽管理”,《指引》里从“身体物质指标”和“行为指标”两方面规定了二十多条标准。

社会组织在保护儿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香港,儿童虐待防治工作主要由社会组织承担。从服务数量看,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大约提供全港五分之四的社会福利服务,而另外的五分之一由政府(社会福利署)提供。政府与社会组织除了是协同关系外,还是一种商业伙伴关系: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雇用社会组织进行项目实施。社会组织以企业模式经营,并要面对来自其他同类组织的竞争。

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便是较有影响力的一个社会组织。1978年,10岁女孩黎淑美独自步入香港观塘的一间警署,当时黎淑美遍体鳞伤,头发被人扯下,身体有多处骨折,体重不足40磅。这件事引发全港对儿童的关注,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由此成立。

香港防止虐待儿童会是提供高素质防范及治疗性的保护儿童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其使命是为儿童的理想成长及发展,拓展潜能而创造关怀备至、无暴力的环境。防止虐待儿童会建议政府一方面从预防着手,加强援助年轻父母、单亲家长、精神健康有问题家长与贫穷家庭,教导正面管教方法,同时继续检讨和完善保护儿童的法例。

除此之外,非政府机构如社会家庭福利会、香港学生辅助会等,秉着为儿童创造关怀备至、无暴力的环境,用自己的力量支持着儿童的健康成长。这些机构常态化为儿童维权,一旦发现虐童事件,将派社工上门了解家庭背景、受虐情况,视其情节诉诸法律,绳之以法。

幼稚园禁止严厉斥责小朋友

与香港的幼儿专家、幼稚园校长、老师和家长谈及儿童体罚和虐待问题时,她们无一例外地流露出费解的神情。

香港中文大学校友会张煊昌幼稚园潘慧平校长分析说,幼儿期是充满活力、蕴藏潜能的时期,但同时又是非常脆弱、非常容易被错误定向的时期,充满爱心,和言细语,循循善诱,才是合适的教学管理方式。在香港幼稚园,不要说体罚,就是严厉斥责小朋友也是被禁止的。

内地有些幼儿教师甚至认为,通过打骂来教育孩子是非常正常并且正确的行为。他们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判断小孩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处罚,就算打红孩子的屁股,也不认为这是体罚,更不知道这是违法。如果一个幼儿教师不知道每一个小孩都是需要被尊重的个体,爱护儿童不是发自内心,那他(她)已经失去了成为一名幼儿教师的前提。对于这类幼儿教师,触犯法律或许只是时间问题。

学校、家庭和社会一个都不能少

孩子属于家庭,更属于社会。

多年前,电影《刮痧》曾引发东西方文化在儿童保护观念方面的激烈碰撞。保护儿童免受伤害,除了学校,家庭和社会也需同力协作发挥作用。

香港媒体曾报道过一则“疏忽照顾儿童”的虐童事件。一天凌晨,一位母亲将其未成年儿子独留家中而被举报,虽然警方到场发现男童正在熟睡并无异样,但因属于“疏忽照顾儿童”的虐待行为,母亲以涉嫌虐待儿童罪被警方拘捕。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9

【关键词】儿童虐待行为;防控机制;儿童保护

近年来,国内不断有各种类型的虐童恶性案例见诸报端:如2012年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童案、2013年5月发生的7起教师未成年女童案以及多起在父母的“棍棒教育”下重伤致死的极端案例,件件触目惊心。由此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虐童行为的关注,但这种关注仅限于对个案当事人行为的批判与惩处,却不曾反思虐童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在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下,由于受到“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仍然盲目迷信师长的权威,很多人甚至存在着“孩子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或附属物可以任意处置”、“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等家长式思维,而“虎妈”、“狼爸”的成功育儿范例更使这种“体罚式教育”合理化。据不完全统计,中国10个孩子中就有6个在成长过程中不同程度地经历过家庭的“棍棒教育”。在“把父母打孩子视为正常现象”的观念模式下,由于难以认识和界定儿童管教与儿童虐待之间的界限,中国式虐童行为不仅仍存在法律监管盲区,也无法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与干预。因此,转变传统观念模式,在充分尊重儿童独立人格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他国经验,构建针对儿童虐待行为的防控机制,才能真正使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儿童基本人权保护落到实处。

一、儿童虐待行为的界定

儿童虐待行为的界定是构建儿童虐待行为防控机制的基础。2001年12月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见,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虐待是比家庭暴力更为严重的行为。这种狭义界定不仅将虐待局限于家庭内部范畴,而且导致实践中大量伤害儿童的案例被忽视,这显然有悖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联合国在1959年11月20日的《儿童权利宣言》及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使之成为关于儿童行动和处理儿童事务的最基本准则,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先考虑”)。因此,基于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弱势地位,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儿童权益的全面保护,笔者认为宜突破法律的现有规定,拓宽儿童虐待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将其界定为“对18周岁以下儿童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或忽视行为”。1981年国际儿童福利联合会将儿童虐待分为:①家庭成员忽视或虐待儿童;②有关机构忽视或虐待儿童;③家庭以外的剥削(童工、等);④其他虐待方式。可见,儿童虐待行为的实施主体既可能是来自家庭内部与受虐儿童存在信任与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可能是来自家庭外部对儿童负有照管、教育、医疗等特定职责的相关人员(如教师、医生、保姆、儿童托管机构或福利机构职员等),还有可能是来自对儿童有实际操纵权的人(如拐卖、绑架儿童、组织或介绍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从事涉及儿童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儿童虐待行为的形式主要有:①身体虐待,以殴打、捆绑、烧烫、甩掷、掐扼等方式给儿童造成生理上的损害;②精神虐待,以辱骂、恐吓、孤立、漠视儿童情绪情感需要等方式给儿童造成心理、情感或智力发展方面的损害;③待,以触摸儿童身体、要求儿童进行、将儿童置于性场景或器具下等方式给儿童造成性生理或性心理的损害;④忽视,未给儿童提供足够饮食、衣物、住宿、教育、医疗、卫生等条件以满足其基本需要,以致严重影响儿童的生存、健康与发展,或在本来可以避免的情况下令儿童处于危险情境。

二、我国儿童虐待行为防控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儿童虐待行为的严重危害

儿童虐待行为严重危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虐待所造成的身体疤痕也许会愈合,但心理上的创伤却会贯穿一生,尤其当这种虐待来自于具有亲密与信任关系的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具体表现为:(1)危害其自我意识。受虐经历给儿童带来恐惧、耻辱、羞愧、无价值感、被毁灭感等核心感受,使其难以形成自我认同和自我信任,从而严重阻碍其自我能力的发展与完善。而且,曾经受虐的儿童成人后,出现行为、身体和心理问题的危险性较他人要高,如施虐或沦为受虐者、抑郁、高危等;(2)危害其人际关系。受虐经历使儿童对他人难以产生信任感,在处理与他人关系时较少采用沟通手段,这会破坏他们在社会生活、工作和家庭中扮演好自己角色的能力,从而影响其健康人际关系的确立。儿童虐待行为不仅对受虐儿童个体发展及其人生幸福的实现产生严重影响,而且从个体行为对社会、职业和家庭产生因果性效应的角度来看,最终可能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并导致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减缓。1990年联合国《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指出:“儿童时代应该是欢乐、和平、游戏、学习和生活的时代。他们的未来应该在和谐和合作之中形成。他们应该在开拓视野、增长新经验的过程中长大成人”。因此,应该通过儿童虐待行为防控机制的建构,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远离虐待阴影,健康快乐地成长。

(二)我国儿童虐待行为防控之现状

1990年我国签署和批准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001年起我国政府陆续了十年一期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并着力推动全社会塑造有利于儿童生存与发展的环境。2007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儿童权益保护做出较全面的规定,其中有涉及儿童虐待行为的禁止性条款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第六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第十条第二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儿童虐待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第五十三条)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及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儿童虐待行为则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综观以上规定,我国已基本形成儿童虐待行为的防控网络,但宏观的原则规定较多,微观的细致规定不足,如未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公检法司及有关社会团体在对儿童虐待行为进行具体干预时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规程,以致于实践中存在着相互间职能协调配合、责任追究等诸多操作难题,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干扰对儿童虐待行为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

而且,由于受到不尊重儿童的传统观念影响及对儿童虐待行为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目前,我国对儿童虐待行为的法律规制尚存明显缺漏:①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的主体规定仅限于家庭成员,而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实施的儿童虐待行为只有符合其它犯罪构成特征时才能以相应罪名入刑(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或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强制儿童乞讨罪等),这有可能使某些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虐待行为逃脱法律制裁;②即使是家庭成员实施的儿童虐待行为,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能入刑,而我国法律对何为“情节恶劣”未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时考虑到家庭成员的特殊关系又有“轻刑化”倾向,以致于实践中只有把儿童打得遍体鳞伤或饿得半死不活才追究施虐者刑责,否则就被排除于“情节恶劣”的范畴之外得以逍遥法外;③虐待行为无论是在行政法还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都要求受害人具备“请求处理”或“告诉处理”的主动意识,这对于脆弱且在权利实现上尚存依赖性的儿童而言,追究施虐者的法律责任就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尤其是在施虐者即是其监护人的情况下;④虐待行为的法律处置范围过窄,通常仅限于具有明显生理伤害特征的身体虐待,而对难以举证的精神虐待、待、忽视则较少涉及。

以上现状表明,为有效预防、遏止及惩治儿童虐待行为,构建更加完善、配套、系统化的儿童虐待行为防控机制势在必行。

三、关于我国儿童虐待行为防控机制构建的设想

(一)构筑儿童虐待行为防控的法律框架

从国际范围来看,关于儿童虐待行为防控的立法通常有两种趋向:一是将儿童虐待行为作为家庭暴力的一个类别,通过制订《家庭暴力防治法》予以规制,如台湾;二是制订专门的儿童保护相关法令系统防控此类行为,如日本的《儿童虐待防止等的法律》;还有的是双管齐下:如美国1974年《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CAPTA)、《1989年儿童权利法案》及《1996年家庭法》;香港的《家庭暴力条例》、《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及《处理虐待儿童个案程序指引》。由于《家庭暴力防治法》只涉及家庭内部的儿童虐待行为,且多被附属在配偶暴力的规制范围之下,并未考虑到儿童的特性而给予特殊关注和保护。因此,笔者更趋向于采用后两种方式。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进行立项论证,故笔者建议,在该法制定的基础上,通过《儿童虐待防止法》的专门立法,进一步明确儿童虐待的定义、种类、特征和保护原则,建立系统的儿童虐待行为预防、早期发现、强制报告、行政干预、社会救助与服务、惩治与司法保护的工作机制。同时,由于同样的虐待行为,施之成人与施之儿童后果不同,往往会给儿童留下更深的身心创伤,因此,宜根据儿童虐待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增设“儿童虐待行为”的相关法条,扩大儿童虐待行为的违法主体(应包括前文所述三类主体),降低入罪门槛,对“情节恶劣”作出严格而细致的界定,并将其列入司法机关主动介入的案件范畴。

(二)建立政府主导、公力干预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儿童虐待行为防控体系

目前,由于我国缺乏专门负责儿童权益保护的权威机构,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儿童虐待行为的报告后,只能各司其职、各自为政、点到即止,而无法对儿童实施全方位的保护。故笔者建议,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儿童权益保护中心,主导和协调当地的儿童虐待行为防控工作,其职责包括:提出儿童虐待行为防控的立法建议;在基层设立儿童保护站,负责儿童虐待行为的预防、宣传、咨询与投诉接待;组织儿童虐待行为防控的教育与培训;根据儿童虐待行为的处理程序督促协调各行政部门及时介入和干预个案,以充分保护和救助被虐儿童;定期进行儿童虐待行为的相关调查、数据统计,建立儿童虐待数据库。各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相应的儿童虐待行为防控机构与之对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规程,任一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儿童虐待行为的报告后,均负有处理、告知或转介义务,以相互配合、构筑起严密的儿童虐待行为公力干预网络。由于儿童虐待行为防控体系的建立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系统工程,单靠公力干预,难免捉襟见肘,尤其在儿童虐待行为的预防、宣传、咨询、援助与服务等方面都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介入。因此,政府还应大力扶持与培育社会团体参与儿童虐待行为的防控,提升人们的儿童保护意识,为儿童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成长氛围与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秀平.颜艳红可曾受虐?[J].法律与生活,2012(11).

[2] 乔东平.虐待儿童:全球性问题的中国式诠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 尚晓援,张雅桦等.建立有效的中国儿童保护制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10

中图分类号:C7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2)10—018—03

一、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的现状及成因

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的14周岁以下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是指父母外出打工或经商,留在农村由祖辈或亲友照看的3—6岁儿童的教育,其中包括家庭教育和正规的学前教育。目前,我国农村3—6岁的留守儿童不仅数量巨大,而且大部分没有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农村学前教育发展长期滞后,造成农村学前教育供需矛盾突出。

(一)学前教育不受重视,经费严重匮乏

从中央到地方,从政策到措施,都在努力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和教育环境。然而,长期以来家长观念的陈旧,政府职能部门的忽视,积重难返。农村旧的教育观念仍然存在,有些父母认为学前教育不影响孩子的教育,而祖辈们根本没有学前教育的意识,部分幼儿教师对留守儿童进行的学前教育也仅仅停留在看护或简单的拼音、识字和算术的知识传授上。学前教育经费严重匮乏是重要的因素之一。目前,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已落后于现今社会需求,各级政府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投资力度不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更是少之又少,教育投入资金运行效率也较低。原因是,城市与乡镇及农村教学资源分布不均衡;有关留守儿童教育的知识培训工作不到位,大多数教师教育留守儿童的相关知识比较欠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当地教育、教学资源的投入等。农村绝大部分幼儿园是私立幼儿园和家庭式幼儿园,即使有少数公办幼儿园也仅靠低廉的收费艰难运转,很难得到乡镇政府资金支持,因为多年来,学前教育经费一直未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农村正规的幼儿园收费较高,甚至远远超出当地中小学生的费用,很多农民工家庭无力承担,这也致使留守儿童不能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

(二)幼儿园数量严重不足,幼教师资水平差

与城市相比,农村幼儿的入园率低大约20个百分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幼儿入园率则更低。在中西部的22个省(市、自治区),约有一半的乡镇没有中心幼儿园,村幼儿园的数量也只占全国行政村总数的10%,90%的行政村没有幼儿园。适龄的学前儿童,近2/3的3—5岁适龄学前儿童没有幼儿园可上。农村幼儿园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适龄幼儿入园的需要。部分地区平均一个村只有一个幼儿园,附近幼儿都送至该幼儿园,幼儿园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满足不了幼儿正常的身心发展的需要。没有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各地政府无法建立公办幼儿园,只能鼓励建立私立幼儿园。由于农村土地广阔,家庭居住面积大,儿童活动空间大,许多幼儿园以家庭作坊式为主成立幼儿园,只是对留守儿童进行看护和简单文化知识的传授,并没有整套的课程和教育理念,缺乏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而更突出的问题是,农村幼教师资差,大多数农村幼儿教师没有编制,待遇没保障,师资队伍不稳定。农村幼儿教师学历较低,最高学历是高中,甚至有些幼儿教师只有初中文化,更谈不上有任职资格证书,专业素质和能力普遍较差。原因是,农村经济相对落后,无法引进和留住人才,学前教育未被纳入义务教育,教师没有编制,经济收入低,生活条件差。留守儿童与其祖辈或亲戚生活在一起,其抚养人对留守儿童学前教育没有正确的认识,普遍认为由祖辈或亲属看护,既能保证安全,又可节省开支。

(三)家庭教育严重缺失,亲子关系疏远

家庭教育是儿童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儿童成长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家庭教育作为启蒙教育,关系到一个人的健康成长。留守儿童基本缺失了完整而有效的家庭教育。与父母的长期分离造成了家庭教育的弱化,家庭教育的主体由父母变成了其他抚养者。3—6岁儿童正处于成长关键期和敏感期,其教育涉及生理、心理、智育、德育等多方面内容。家庭教育的严重缺失不仅对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安全、心理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使亲子关系疏远。特别是3岁左右的儿童,处于依恋期和模仿期,好奇、好动、好模仿,内心脆弱敏感。长期与祖辈或其他亲戚生活在一起,留守儿童较少接受新鲜事物,心理开导欠缺,甚至染上不良习气。祖辈大多文化程度不高,由于知识、观念、精力、时间等的限制,对于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没有足够的重视。父母外出打工,致使家庭不完整,缺少父母关爱的儿童,其情感和社会性发展均受到严重阻碍,甚至产生漠视亲情的不良后果。完整的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应该是包括父母双方对孩子的影响,父母双方的教育是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而留守儿童家庭结构的变化必然会部分地消解这种教育的“合力”,从而削弱家庭教育的整体功能。

(四)幼儿个性发展不均衡,幼小衔接困难

农村学龄前留守儿童个性发展不均。相对其他年龄段儿童,处于学前期儿童在情感、态度上更为敏感、细腻,更渴望得到认可和关注。农村留守。的学前儿童普遍存在“情感饥渴”,表现为抑郁、自我封闭、嫉妒、神经质、歇斯底里等。部分留守儿童存在性格缺陷,表现为冷漠、内向、孤独、自卑,在其交流的过程中语言少而且被动,缺少合作意识、协商调解、求助策略等,而多为粗暴、简单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此外,还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表现为心理承受力弱、意志力不强、缺乏安全感和家庭归属感;沉默寡言、悲观失望、孤僻寂寞;任性冲动、脾气暴躁、情绪焦虑、态度冷漠、性格内向、盲目反抗和逆反心理等。年龄越小的孩子表现越突出,女生比男生突出。

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问题还表现为幼小衔接困难。目前,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关注较多,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等都得到了有效改善,为幼小衔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然而,幼小衔接难的问题关键在于幼儿园方面,换言之,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的问题。不解决留守儿童的学前教育的问题,就无法顺利地进行幼小衔接。由于大部分留守儿童未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加之家庭教育严重缺失,根本无法适应小学化的学习和生活,主要体现在知识储备、学习能力和学习环境、性格、同伴交往方式等方面。留守儿童一旦在小学中出现上述任何方面的问题,就会产生厌学、逃学等不良后果。

二、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问题的思考

(一)国家政策支持、政府增加投入

政府与社会各界要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国家要逐渐实行义务的、免费的学前教育。目前,学前教育虽然是非义务教育,但仍是具有公益性、福利性的一项教育事业,政府对学前教育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减轻财政压力,国家一直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但在农村,由人口居住分散且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农村民办私立幼儿园获利不大,因此,单纯依靠公民个人来举办农村正规幼儿园的可能性极小。民办私立幼儿园按成本核定收费价格,就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而言,很多人是难以独自承担的,这势必影响农村学前教育的普及。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不断巩固并扩大公办幼儿园的比例和规模,增加农村适龄儿童的入学机会;鼓励学校和公民个人创建幼儿园,多渠道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二)增加幼儿园数量,改善幼教师资

鼓励学校和个人创建幼儿园或幼儿班,增加适龄儿童的入园率。对现有资源要充分利用,如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和其他可用资源,鼓励中心村独自办园、邻近村联合办园,或在村小学设立幼儿园或幼儿班,以方便广大适龄幼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政府要放开政策,对符合条件并愿意到乡镇、农村去创办幼儿园的投资者,及时予以审批,免费办理各项手续并指导办园。同时,及时监管私立幼儿园的办园情况。对公办和私立幼儿园要一视同仁,尽可能地创造宽松的环境;及时奖励、宣传和表彰,努力形成公办和私立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此外,还要提高幼儿教师待遇,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提高工资待遇,不断改善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对农村贫困、偏远地区教师适当发放补助,解决幼儿教师退休养老问题。在农村地区幼儿教师短缺的情况下,对这些在岗教师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农村幼儿教师素质的重要途径。应鼓励城镇师资力量较强的幼儿园派出部分教师到农村幼儿园支教或传授经验,送教上门,进行现场指导,交流经验,并针对农村幼儿园的薄弱环节,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管理、教学意见和建议。农村幼儿园的园长、教师也可定期、不定期地到城镇示范园跟班学习,全面了解示范园的教育、管理体系和方法。

(三)改善家教环境,拓宽沟通渠道

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气氛和教育环境是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重点。单纯依靠家庭自觉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农村学前教育机构或其他职能部门,加强家庭教育重要性的宣传工作,提高留守儿童家庭的教育理念和认识。主要宣传正确育儿理念,帮助家长或其他抚养人掌握教育方法和沟通技巧,鼓励家长或其他抚养人送孩子到幼教机构进行系统的学前教育。此外,学前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如网络、电话等,与留守儿童的家长及其他抚养人密切联系,让其了解留守儿童的发展情况,提供引导策略,与家长建立信任,获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督促外出打工父母经常和留守儿童进行电话交流沟通,关心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变化,认真聆听孩子内心的声音,多回家探望,以减少孩子内心的孤独感。外出打工的父母要尽量委托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的人做孩子的代养人。对于只能把留守儿童代养在祖辈家里的家庭,有关部门应组织开设相关的家庭教育知识学习活动,使祖辈代养人老有所学,以使其和儿童进行有效的心灵沟通。

(四)关注幼儿心理问题,促进幼小衔接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11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农村青壮劳动力逐渐前往城市务工,同时长期的城乡二元制发展使广大农民很难带着孩子进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日益增长。留守儿童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到户籍地以外其他地区务工,而自己留在户籍地并因此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孩子[1]。《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报告2019》显示,我国农村现有留守儿童697万人[2]。该群体普遍存在年龄幼小、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缺乏信息辨别能力等问题,容易受到不健康教育影响,形成不正确的价值观,甚至遭遇儿童性侵害。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生长发育逐渐成熟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儿童性意识逐渐增强,对青春期生理与心理现象存在好奇与探究心理,需要社会与家庭进行正向引导。因此,开展留守儿童性知识教育、普及性安全知识,是防范儿童性侵害、增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形成正确性道德观和恋爱观的重要举措。因此,探讨农村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1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现状

儿童是性教育的关键时期之一,由于经济发展与社会教育的不对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存在安全监护缺位、性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缺乏、地理环境缺乏安全性等问题,性行为低龄化和性观念低质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同时,不正确的性观念引导促使留守儿童学习或模仿不正确的性行为,对既有事实受害人实行性压迫或性羞辱,产生第二层次侵犯者,进一步引发错误的群体教育。

1.1留守儿童性观念缺乏正确引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青少年性发育明显提前,但性健康教育水平还没有跟上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性教育在我国教育体制中一直未能完善,处于青春期的留守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迅速,由于缺乏正确引导,极易发生无保护的高危性行为,面临人工流产、生殖道损伤、生殖功能受损、生殖道感染、性病与艾滋病等多种性疾病威胁。2014年一项针对苏北农村留守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所调查的369名留守儿童中,只有57.7%和47.2%的留守儿童对青春期生理知识和心理知识有所了解;14.9%和11.9%的留守儿童对性病、艾滋病知识和避孕知识有所了解;20.9%的留守儿童对此类知识一无所知。该调查结果还显示,留守儿童获得性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网络(36.6%),但其获得的性知识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及科学性,尤其有大量的负面性文化和性知识,极易误导留守儿童树立消极、错误的性观念。在具有性知识的留守儿童中,有6.8%的儿童发生过性行为,其中16.0%是被迫发生性行为,诱骗或强迫留守儿童发生性行为的主要对象为同学和陌生人(如网友、校外青少年等)[3]。

1.2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高发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发布的《2017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儿童被性侵形势严峻[4]。性侵犯事件会对受害儿童甚至整个社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首先,性侵犯事件会造成儿童身体器官的损伤,感染性传播疾病的概率大大上升;其次,临床和社区样本的研究表明,性侵犯事件会严重损害受害儿童的心理健康,受害儿童表现的症状有愤怒、焦虑、抑郁、恐惧、孤独、低自尊、创伤后应激障碍、人际关系障碍、自杀倾向、性早熟、性攻击和性滥交等心理问题,学习障碍,品性障碍等,其也与成年后药物依赖、酒精依赖和精神障碍的发生有关。此外,受害儿童自伤行为的发生率是其他儿童的4倍左右[5]。

1.3留守儿童性伤害群体影响强度高

一项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儿童期创伤经历状况的调查显示,曾留守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情感虐待、躯体虐待、性虐待和情感忽视四个方面表现出高分,表明留守因素是精神障碍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6]。我国有关儿童性虐待研究的文献显示,我国儿童性虐待的发生率处于较高水平,尤其农村及重组或单亲、父母有不良嗜好或体弱多病、家庭暴力、亲属关系紧张家庭的儿童有更高受虐风险,女童受虐风险明显高于男童。有儿童性虐待史的儿童自我感觉评价低下,易出现自杀意念和焦虑、抑郁、敌对等情绪,未婚性行为和强迫性行为发生率高,但我国目前针对受虐患儿的心理行为援助与干预严重不足[7]。

1.4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处理难度较大

当前我国性犯罪手段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如强制性暴力趋于淡化,即时通信软件等科技的介入使得犯罪更加隐蔽,定罪量刑难度愈来愈大[8]。在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中,普遍存在犯罪场合集中性、犯罪行为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而受害人特定性成为长期存在的一大特点,由于缺乏生理性别认知引导了性伤害事件的群体认知。事实上,由于生理机制的区别,留守女童与留守男童自身存在生理差异,留守男童与成人同样存在差异,因此留守儿童性伤害不仅是针对留守女童,男童同时存在受伤者与施暴者两类性伤害倾向。受此影响,若未能加以正确引导,留守男童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不正确性健康教育,极易形成反向心理,由受害者转变为施暴者,利用性暴力满足自我。110例女性受性侵害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研究显示,性防卫能力丧失或性防卫能力弱小者是罪犯首选的犯罪对象,犯罪地点以发生在女性家中较多,遭受性侵的女性多为被迫顺从,且主动报案者的人数较少[9]。长久以来的“贞操文化”对性伤害事件的受害人形成“社会凌迟”现象,其本质是对受害人进行心理伤害与污名化,文化压力将受害人置于社会关系结构之中形成“结构人质”,性伤害事件的披露与处理反向引发受害人羞耻感与犯罪感。我国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中熟人犯罪的比例较高,由此引发的性羞耻与性尊严问题使得受害人所在群体倾向于保护施暴者,以此避免引发社会谴责,造成社会关系结构崩塌。因此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存在事实事件难以披露、施暴者受群体保护、社会关系结构牢固难以破除等现象。以汤兰兰案件为例,2008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向警方举报自己从6岁起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和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近2年依法侦查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1人无期徒刑、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犯罪嫌疑人于判决后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上诉至省高院;2018年,省高院驳回原审被告人申诉,依法维持原判。在案件办理中,“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家媒体分别在报道中列举多处案件证据疑点,单方面报道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并将原告汤兰兰现有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引发社会舆论探讨。该集中报道事件因以舆论干涉司法,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侵犯受害人隐私权、性道德绑架受害人,并由此造成社会公论的文化压迫,从人性伦理角度展现了该类事件的处理存在较大难度。此外,留守儿童所面临的性压迫可能来自多方,如人情亲戚关系、熟人之间信任面子、以正常互动成功掩盖不良行为、身份特征具有权利属性等,人际关系压力与特殊身份关系均易侵犯留守儿童权利且不易被告发。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作案方式隐蔽、群体环境复杂、被伤害对象缺乏性自卫能力,存在时间多次和事实多次遭受性伤害的情况,取证难、认定难、定罪难,所造成的影响长远而具有群体效应。若不加以干涉,其恶劣后果不仅是针对所受性伤害的当事人,更是在社会层面构成群体伤害,甚至于形成施暴与二次受虐倾向,构成受害者-犯罪者循环。从法律层面而言,性侵害在法制上需要完善与修正,性教育政策指导与宏观方向仍不明确,留守儿童性伤害将会影响整体社会发展;从道德层面而言,我国社会教育尚缺乏性健康教育与多元、开放、包容的社会文化氛围,未能主张儿童身体主权与性自主权;从伦理视角而言,儿童性伤害事件存在不健康、不正当交易,包括经济利益、性欲满足、个人隐私侵犯等,可能进一步形成不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并影响后代。

2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家庭教育缺位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低下,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更倾向于应试教育,进而忽略了儿童心理需求,忽略了性健康教育。一方面,农村家庭对儿童性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低,且监护人自身缺乏性健康教育能力和意识,难以在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进行性教育;另一方面,我国农村长久以来形成的性回避意识,使得监护人与家庭成员难以对儿童性教育需求进行积极响应,尤其是儿童留守期间的临时监护人。

2.2教育体系不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就性与生殖健康而言,父母、学校和医疗服务人员是青少年儿童获得正确知识的重要途径。留守儿童,尤其是低龄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陪伴,学校生殖健康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10]。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社会大力提倡素质教育,教育部门对性教育缺乏明确要求和监督,学校与社会对儿童性教育关注不足。同时农村教学条件较为落后,存在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方式刻板、教学内容片面等问题,性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情况与性教育协同情况较差[11]。

2.3性教育与性实践不对等

留守儿童长期处于缺乏性教育资源获取渠道的状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家庭条件的改善,留守儿童开始逐渐利用互联网获取性和生殖健康知识[12]。但互联网环境不容乐观,不良信息充斥使得留守儿童难以获取健康有益的正面教育,同时其所获取的信息难以起到正向引导作用。片面的性知识容易加剧不当性实践,使留守儿童进一步成为性侵害高危人群且难以防范或疏导。

2.4性伤害信息公开存在难度

农村留守儿童缺乏正确的性健康教育,但既定性伤害事实的信息难以公开、多次受伤害风险与次生伤害风险难以规避。该信息建立需基于性伤害数据库,受害人信息应完全保密。近年来,留守儿童的健康问题已得到许多关注,但多数研究集中于关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13-17],对留守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的关注较少[18],尤其缺乏对低年龄留守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相关研究数据[19]。这与性伤害信息公开的难度切实相关,缺乏数据研究导致该研究领域成果低下。但信息公开同样存在问题,如在施暴者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上,数据库的建立存在法律与道德探讨意义。同时,性伤害信息公开主要防范陌生施暴者,针对信息获取困难的农村及熟人作案情况,该效用也具有探讨意义。

3加强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的干预对策

3.1进一步完善学校性健康教育体系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儿童与健康领域提出目标,要求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目前国内外常见的性教育模式可归结为4种:以品德教育为基础的性纯洁教育模式、强调以避孕为基础的安全性行为教育模式、性道德和安全性行为并重的教育模式及以人格为基础的性教育模式[20]。而无论是哪一种性教育模式,都需要依托完整的健康教育体系。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学校性教育进行干预研究,学校性教育的效果已经得到证实,但由于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及高质量的教材,尚未形成系统的学校性教育体系。学校性教育给儿童提供信息、技能和积极的价值观来理解性,让学生能够拥有安全的性关系并为自己和他人的性健康和幸福负责[21]。女童保护基金调查显示,儿童更倾向于在学校接受性教育。因此,完善学校性健康教育体系,通过加强学校教育可以有效传播系统科学的生殖健康知识。学校还需积极寻求教育对策,动员社会、家庭多方因素,加强对留守儿童青春期问题的疏导和教育力度,使性心理健康教育和生理发育同步,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22]。

3.2加强家庭性教育互动

对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的期待篇12

关于儿童的性教育,以往多强调并集中在青春期实施。不仅较少将幼儿园与小学性教育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考虑,而且主要从学校教育角度谈儿童性教育的开展。

事实上,对青春期之前的3~12岁儿童进行性教育对个体心理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更加有效。它不仅有助于儿童性别概念的形成和性角色的建立;有助于消除儿童性发展过程中的异常,防止“性抑制”;并且能够使儿童与教育者以一种相对平静、自然的心态对待“性问题”。另外,家庭是该阶段儿童接触和识别性别差异的重要场所,更是儿童接受性教育的重要来源。

笔者对289个幼儿家庭和206个小学生家庭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儿童性教育正面、积极的意义和价值被大多数家庭认同。但是仍然有30.4%的幼儿家长和33.9%的小学生家长对开展3~12岁儿童家庭性教育持消极态度,担心儿童家庭性教育可能会产生负面作用。性教育实践领域里几种错误的性教育观:“无师自通论”、“诱发错误论”和“问题发生论”在3~12岁儿童家庭中还是很有市场。

调查结果还表明,多数3~12岁儿童家庭不再将性教育理解为单纯的性知识学习,对性教育内涵的理解趋于全面,幼儿家庭较重视性别角色教育,小学生家庭较注重对孩子进行青春期知识的学习。

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84.7%的幼儿家庭和88.3%的小学生家庭需要在性知识的学习方面获得帮助;87.5%的幼儿家庭和80.5%的小学生家庭希望获得性教育沟通、交流技能的培训;性知识不足与性教育技能的缺失是目前3~12岁儿童家庭开展性教育普遍面临的困难。

儿童性别以及性别角色的最初认识是从家庭开始的。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父母对子女进行性知识、性道德教育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对3~12岁儿童实施科学、合理的性教育,有助于孩子性心理的健康发展,有助于孩子坦然面对青春期的“性困惑”,摆脱由于性萌动带来的干扰。本文结合调查结果,对开展3~12岁儿童家庭性教育谈一谈个人看法,以期对广大的儿童家长有所启发和帮助。

1.建立正面、自然、积极的性态度

性没有任何神秘可言,性是人的本能,性伴随着人的一生。性,虽是人类的本能,但它并不像呼吸和饮食那样可以不学自会。古人早就说过,性不学则损天命,丧伦理。而且在现实中,儿童确实存在性好奇和性疑问,迫切需要性教育的引导。另一方面,人类的。不仅有其自然属性,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属性,使男女的行为规范适应社会需要和道德要求,这就需要循循善诱和悉心培养,而不可能“无师自通”。

父母与子女谈“性”的时候,应该摒弃对性羞于启齿的态度,采取自然、亲切、坦诚的态度面对孩子,视“性”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抛开“孩子过早了解性会导致过早学坏”这类想法,成人本身对待“性”是一种自然的态度,那么孩子也会习惯,会不以为怪。在孩子谈到与“性”相关的问题时,成人或躲躲闪闪、或严加制止,反而使孩子对性问题产生一个心理上的兴奋点,增强对性的神秘感、好奇心。对于孩子们探索“性”的行为,父母不应视其为羞耻或下流行为,更不要责备和惩罚他们,因为我们不正确的态度和反应,反而会增加孩子的罪恶感和叛逆性,一旦真实面对现实问题时变得不知所措,无计可施,反会以更为过激的行为、偏激的方式对抗父母。

性认知和性意识的形成从幼儿期就开始了,如果父母缺乏正确引导和教育,极有可能导致成年后的性心理扭曲和障碍。伴随学龄儿童生殖器官的发育和首次遗精、月经初潮的出现,父母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告诉孩子这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使他们坦然接受事实,以喜悦的心情面对成长。同时,父母还应帮助孩子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每天清洗孩子的生殖器,教育孩子内衣裤不要穿得过紧,定时睡觉,不赖床等,做好性卫生保健工作。

2.提高家庭性教育水平

儿童期的性教育主要在于家庭和父母,父母的言谈举止时刻影响着孩子。家庭环境对儿童的影响也是最直接、最深刻的,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性别角色和性道德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父母一方面要善于发挥家庭教育的优势,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素质,将潜在的教育优势转化成实际的教育成效。

父母一方面要抓住时机,适度适量地给予孩子正确的性教育,如在幼儿期就要进行性角色教育,将小学五、六年级作为青春期教育的开端;给孩子洗澡时,教他认识身体的部位等。另一方面还要帮助孩子辨析来自外界的各种影响,使孩子逐步接受性道德和准则。

作为家长,第一要面对现实,不回避孩子的性疑惑,面对儿童的性问题,既不能掩饰应付,更不可以斥责,应该简洁、诚实地解答,如针对“女孩子为什么要蹲着尿尿”的疑问,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女孩子站着尿尿会弄湿衣服和身体,不卫生。”第二,父母的性教育应注重引导和沟通,不应只是简单的约束和灌输,而要培养儿童“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第三,父母应该及早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将正确的性观念、性知识传授给孩子,为孩子们步入变化莫测、危机四伏的青春期“接种疫苗”,提前做好准备。第四,父母要先接受性教育,学习科学的性知识,掌握必要的性教育沟通技巧,不做“性盲”。知识是生长理性的土壤,一个对性缺乏了解和认识的父母,很难正确看待性教育,也很难采取正确的性教育方式。

3.帮助儿童形成规范的“性别角色”

人在幼年时期,尤其在3至6岁的孩子将要度过生长发育中的“恋父(母)情结”期。这个时期的孩童,除了照样喜欢父母双亲之外,男孩特别喜欢与母亲接近,而女孩特别喜欢向父亲撒娇,想获得父亲的偏爱。这种情结是儿童性心理发展的必经过程,没有什么问题。通常随着儿童年岁的增加,一般在6岁进入小学以后,孩子转而与同性父母特别接近,即男孩改与父亲接近并认同,而女孩模仿母亲,学母亲的样子做女人。

为了防止“恋父(母)情结”的深化,父母要适当限制异性子女对自己的过分依恋行为,如父亲应减少与女儿肌肤的接触,逐步以成人异性之间(非恋爱关系)表达爱的方式传递父女之爱,减少亲密行为。母亲要及时阻断男孩的“恋母情结”,淡化孩子这种心理状态,鼓励孩子亲近父亲,多和同性别的孩子玩。

父母是儿童性别角色的第一个模特,儿童通过观察父母和父母的言传身教来学习怎样做一个合格的男人和女人。父母应该从小让儿童知道自己是男是女,引导、支持儿童正确的性别角色模仿,建立正确的性别认同。父母切不可因为孩子的性别与自己的期望相反,而对孩子实行反性别抚养和反性别

角色教育,如给男孩子取女孩的名字,穿女孩的衣服,玩女孩类的玩具,学女孩子说话的语气、声调,这样将容易导致孩子性倒错和性变态,使之成年后不能适应社会生活。

4.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参与

性问题本身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因此,性教育对人际关系的要求比较高,一般人在性问题上极难进行交流。家庭是子女性教育的第一课堂,家庭在儿童良好的性心理养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每个家长面对的只是自己的一个孩子,在亲子交往的时间和亲子观察的细致、深度上,家长都远胜过老师,而且家长与子女的关系更亲近、随意,不像教师与学生之间那么正式,所以对于有些不便向教师提及的涉及自身的问题,如自身的生理变化、恋爱问题、异往问题等,孩子都可以毫无顾忌地向家长谈论、讨教,而家长也可以基于对孩子的深刻了解,及时而有效地加以具体指导。

然而,由于目前家庭对儿童性教育存在先天认识不足,家长缺乏与儿童在性问题上的必要知识准备和沟通技巧,所以,家庭和父母在儿童性教育中的潜在优势没有发挥出来,在某种程度上,家庭甚至成为儿童性教育的障碍。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也应该是儿童性教育的主要承担者。首先,学校具有先天良好的师资和丰富的教育经验,教师只要接受必要的性教育培训,完全有能力担负儿童性教育工作。其次,在学校开展儿童性教育,能够引起家庭和社会的重视,因为学校既是一个承担教书育人职责的社会机构,同时,起着引领家庭教育的任务,学校对儿童性教育的重视,必将推进家庭性教育的发展。再次,通常在一个有同龄伙伴参与的、轻松的、友好的交往环境中,儿童是比较容易交流信息与分享知识的。因此,在学校中集体学习有关性知识,使儿童可以大方地讨论、提问,对他们的性疑问大有帮助。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