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税收宣传方式范文

时间:2023-11-07 11: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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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税收宣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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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主体内容的创新

(一)统一纳税人,实行法人税制

首先,新税法将内资税法和外资税法进行了整合,把两套不同的税法“合二为一”。新税法实施后,我国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企业,不论国有或民营、内资或外资,均适用同一税法。其次,新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改变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做法。按此认定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汇总纳税,从而使总、分公司之间可以实现盈亏互抵。同时,为增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再次,新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新税法参照国际惯例,创造性地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统一税率,实行适中偏低的税率

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这主要是考虑: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另外,新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统一税前扣除办法,提高成本费用扣除标准

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并适当提高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第一,取消了老税法的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第二,新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2%、2.5%计算扣除。其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与老税法不同的是,以上“三费”的计算基数由“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也由原来的1.5%提高到2.5%,并可结转扣除。第三,新税法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新税法提高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新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

优惠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发展;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优惠方式除直接减免税外,还采取了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和投资抵免等国际上通用的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作用。

1.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实施条例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鼓励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新税法规定,除了花卉、茶等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等项目所得减半征税外,对其他项目所得,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3.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以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照顾弱势群体的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5.过渡性优惠政策。新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老税法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经济效应

(一)有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在现行两税分立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在税率、成本费用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其结果是税制的不公平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因此,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首先,新税法统一并降低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对内资企业而言,税率由33%下降至25%,下降了8个百分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据测算,按此标准将约有40%左右的企业适用20%的低税率。其次,统一并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职工工资支出由限额扣除改为据实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也由“计税工资总额”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并且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比例也由1.5%提高到2.5%,超额部分还可以结转扣除;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由2%提高到15%;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以上税率的下调、扣除额的提高,直接降低了内资企业税负和生产成本,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将极大地加快内资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内资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从而有利于民族产业和幼稚产业的发展。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新税法在构建平等的税收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同时,兼顾了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和内容,实施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10%的比例抵免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机制以税收利益为激励,引导国内、外资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流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三)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新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区域限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除个别项目实行减半征税外,其余大部分项目均给予免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对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50%的扣除;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些都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的产业导向作用,增强基础产业的发展后劲,激发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补充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动力,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四)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沿“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循序渐进的梯级发展战略。企业所得税在政策上体现了这一战略要求,突出表现在,东部地区享受的税收优惠要远远多于中西部地区,其结果导致东西部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越来越大。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将优惠重点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东西部企业均可平等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同时对西部地区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的差距。

(五)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外资利用质量和水平

新税法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农林牧渔产业和公共基础产业已成为税收优惠的重点,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已经从改革开放初期尽可能多地吸引外资转向更加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新税法通过调整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六)有利于继续保持对外资的吸引力

新税法颁布实施之后,随着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和调整,对外资企业来说,总体税负将略有上升。但是,新税法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力度更大,并且给予了外资企业5年期的过渡性税收优惠,同时应该看到,我国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这一切都将使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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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引进外资直接投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新税法的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统一企业所得税将直接关系到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利益,税制调整对实际利用外资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研究企业所得税调整对外资企业的影响非常具有现实意义。

一、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税负的影响

两税合并的新税法的实施是大势所趋,对税率下调而言,企业所得税改革会导致外资企业税负的减轻,从税负角度分析新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在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一)扩大居民企业的范围

新税法扩大了居民企业的界定范畴,对现行税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对待,纳税对象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采用“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相结合的标准,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位于我国境内,也属于我国居民企业,其在我国的纳税范围从原来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变为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

(二)实际税负水平的提高

税率是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问题。新税法的实施名义上税率降低,实际上提高了税负水平,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外商投资企业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0%,新税法实施后,将税率统一为25%,对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而言,税率有所提高,外资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会有所升高,外资的企业的税负将会增加。但是从长期来看,外商来中国投资,看重的是中国巨大的市场潜力,新税法的实施由此带来的广大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将会更有利于外资的发展。

(三)增加税前扣除的限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而言,新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调整。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额有所降低,对税前扣除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可能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外资企业广告费实行据实扣除的办法,其中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做出了一些调整,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优惠政策,其税负影响也是不同的,调整后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受地域的限制,减少了外资的优惠。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新旧税法优惠过渡政策就可以看出,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对外商投资的税额,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有很大的优惠。

二、新税法实施对吸引外商投资的影响

吸引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税法的实施为了给各类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开放、规范的市场环境,不会减少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相反,还将提高外资进入中国的质量。其主要影响如下:

(一)有利于优化引资的结构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普遍优惠为特定优惠,通过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引导外资向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投资,其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其中调整了鼓励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创新、节能节水、保护环境、创业投资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政策资源配置的结构,有利于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目前,我国吸引外资的总体策略在整体上仍是大力支持和鼓励外资企业的投资,新税法的实施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对外资总税负影响不大

新税法两税合一调整的是行业和地区的局部税负结构,总税负不会有太大变化。新的税制实行的是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改地区优惠、外资优惠为产业、行业优惠,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由于外资投资的行业不同,有的企业税负增加,如食品制造、饮料制造、纺织业等受税收优惠的影响较大;有的企业税负减少,如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制品制造业、机械设备制造业等,受税收优惠的影响较小。

(三)对引资的质量有所提高

新税法有助于稳定外资的数量,提高引资的质量。由于我国有广阔的投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在短期内,可能引起外资投资的数量下降,但是,从长期来看,引进外资的数量为增加。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较多的是注重引进外资的数量,随着中国软硬件条件日趋完善和提高,现在我国利用外资必须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方向发展,更加看重引进外资的质量,高新技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都将获得快速发展的契机。

(四)税收优惠政策影响有限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弱化了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只是外资企业的行业税负结构。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影响作用是有限的,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筹划成本,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影响是不一样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在短期内会增加我国的税收收入,这对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长期来说,不会对我国的财政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尽管新税法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率,但在国际上仍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 两税合一调整的是行业和地区的局部税负结构,是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的税制改革进程的重要一步,对外资企业的总税负不会有太大变化。从长远来看,两税合一有利于实现公平竞争, 进而引导外资企业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加速产业升级,提高外资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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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纳税义务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与考虑。

1.3税率的变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1.4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与税收优惠。

1.5强化了反避税条款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2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1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了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2.2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是新税法的主要目标。新税法着眼于企业间税负的公平,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实现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无差别待遇,促进了统

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2.3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从短期看,税率降低对国家税收产生一定影响。但从长远看,通过统一税前费用扣除、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有所提高,有利于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的好转,增加财务收益,加快资金积累,提高创新力和竞争力,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另一方面,

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关注的是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激励,这将有效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将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2.4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产品附加值为促进我国产业升级,新税法优惠政策调整对低附加值企业提出新要求。一般加工企业、低附加值的中小加工制造企业,不具备竞争优势,特别是过去靠享受区域优惠政策照顾的企业,更要适时调整产业方向,提升产品附加值,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才能继续保持发展的势头。

2.5对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而新税法多处提出“合理性”原则,如何把握其“合理性”对中小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考验。新税法对部分企业的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实质上也是一种对所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对工资列支额度的取消,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广告费等支出的额度变化,这些都是在今后账务处理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企业在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一种理财活动,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其筹划的对象和落脚点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题是企业自身或者其授权委托的机构,筹划的前提或基础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规,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所得税负担和降低纳税风险,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生产经营决策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选择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必将给企业合理合法地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益带来的益处。

3.1利用税前扣除筹划税前扣除主要是指成本、费用的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法相比,取消或提高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要求比较复杂,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第一,工资薪金筹划。可采用的措施有: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部分以工资形式列支;②持职工股的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奖金发放,当然在筹划时应注意权衡职工工资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③在相同岗位要求条件下合理选择人员,如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待业人员可以加计薪金税除扣除,以获取税收优惠。

第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此条规定较以前标准有所提高。因此,可以适当统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比例,避免最后作纳税调整。

3.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由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及税收优惠政策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必然会给新办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影响。一些法人企业可以选择投资设立下属公司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即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或亏损,均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居民企业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微利的情况下,子公司可以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使集团公司整体税负降低;在给母公司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应补税差,则设立子公司对于整个集团公司来说,其税负为子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母公司就现金股利或利润补交的所得税差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形成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其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应当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如果是微利,总公司就其实现的利润在缴纳所得税时,不能减少公司的整体税负;如果是亏损,可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从而达到降低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3.3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的税收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除规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5%之外,还采用了优惠税率,如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了量上的规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新晨

通过计算,可以得出企业应税所得的不可行区域为30万元~32万元,其中一个筹划思路是将应税所得控制在30万以下,利用《实施条例》中一些允许扣除的规定,可实现应税所得额的下降。另外,《实施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税所得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顾及到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式和习惯,第23条又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于是,可以考虑通过合同将收入分期实现,并且实现跨年度收款,这样可以减少当年的应税所得并限制在30万以下,又不影响正常的交易。另外一个筹划思路就是减少费用的支出,从而扩大和提高应税所得额使其超过32万,当然这个思路不利于职工福利的改善和企业形象品牌的推广,因此建议在预计应税所得在32万左右时采用。当然,企业经营的目的是盈利,并且收益越大越好,所以从长远来看,最好的筹划思路则是不失时机地增强生产和销售能力,突破32万的规模,实现更多的应税所得,这应该也是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优惠税率的政策意图所在。

3.4利用产业优惠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这样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其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没有时间限制。同时,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产业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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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率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旧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对中小企业还另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率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税率为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降到了20%,而且在新所得税法的细则规定里,对微利企业的标准大大放宽了。过去规定的标准是10万元,超过了10万元就要按33%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将标准提高到30万元,30万元以内按20%的税率计税,超过30万元才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更多的企业符合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在这些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我们列个表格来说明一下税率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程度。

从表1可以看出税率变化对中小企业影响较大,特别是原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30万之间的企业。原适用税率为33%的企业由于税率下调税负有较大幅度的降低,其税后利润和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显著提升,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积累能力,从而刺激投资,扩大再生产。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税负略有所上升,这正刺激这类小型微利企业尽己所能地促进生产、促进销售,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从发展的趋势看,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三档全额累进税率,大多数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是下降的。因此,从总体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规定是有利中小企业发展的,不仅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负,还激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举例:某中小企业年纳税所得额为20万,根据旧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6.6万元,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纳税4万元,少缴税2.6万元。对该公司来说,少缴的2.6万税相当于纯收入、净流入。次年,该中小企业可用这2.6万元购买设备、劳动力,扩大经营范围,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三、扣除项目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中小企业涉及到的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扣除项目主要的不同之处:

1. 工资支出: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只能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均可以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据实扣除。

2.三费:原税法中三费扣除标准为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而新税法规定为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

3.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原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新税法将比例改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

4.新税法对企业的研发费用(“三新”费用)加计扣除、广告费及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等进行了统一规定。

(1)研发费用(“三新费用”)加计扣除

旧税法规定:盈利企业当年“三新”费用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10%以上(含10%)的,除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还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新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规定:

①根据旧税法,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②根据旧税法,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③根据新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

5. 业务招待费支出: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应酬费用。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二)税收扣除变化对中小企业的主要影响分析

从工资薪金、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三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费用、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这些中小企业可能涉及到的扣除项目标准对比,我们可以看出:

1.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标准的扣除标准更合理。在旧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许多中小企业很有可能为了方便直接将职工工资定在计税工资左右,这种“清一色”的处理方法打击了不少职工的积极性。而在新税法下工资可以据实扣除,没有什么计税标准,企业也会更客观的根据职工的表现、业绩确定个人的工资、奖金,“多劳多得”,有利于企业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2.三费的扣除标准增加了。虽然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扣除率都为2%、14%、2.5%,没有变化。但是原税法规定的是“计税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而新税法规定为“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原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为每人每月1600元,而从目前的工资水平看,大多数企业员工的月工资远远超出1600元/(月×人)。也就是说,根据新税法企业可扣除的三费标准远远超出旧税法的扣除标准。

3.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扣除标准明显放宽了。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年度应纳所得额3%”,新税法规定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不仅从比例上从3%增为12%,而且在扣除的范围上也加大了。

4.从前面的三新费用对比中,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出“三新费用”扣除的条件放宽了。旧税法规定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加计扣除三新费用,而新税法根据实际用于“三新”的支出加计扣除;还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也增加了。

新税法对企业的税前扣除比例做出了统一规范,原则上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真实合理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得到实际的扣除,有利于以实际净所得衡量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税收扣除变化对中小企业的主要影响程度分析

1.原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注: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举例:

2008年某市一中小企业,实现不含税收入80万元,销售成本40万,管理费用4万(其中含业务招待费0.45万,技术开发费2.6万),销售费用8万(其中含广告费7.4万,业务宣传费0.6万),全年实际支付工资12万(共5人),实际提取三费2.22万元。

(1)根据新税法计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0.45×0.6=0.27万<80×5‰=0.4

技术开发费可扣除=2.6×150%=3.9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扣除=8万<80×15%=12

工资和三费可扣除=12+12×(14%+2%+2.5%)=14.22万

应纳税所得额=80-40-(0.27+3.9+0.95)-8-14.22=12.66万元

应纳税额=12.66×0.2=2.532万元

(2)根据旧税法计算:

业务招待费扣除=80×5‰=0.4万

技术开发费可扣除=2.6万

广告费可扣除=80×2%=1.6万元

业务宣传费可扣除=80×5‰=0.4万元

工资和三费可扣除=9.6+9.6×(14%+2%+2.5%)=11.376万

应纳税所得额=80-40-(0.4+2.6)-(1.6+0.4)-11.376=23.624万元

应纳税额=23.624×0.33=7.796万元

从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新、旧税法对一家中小企业纳税金额上的影响。同样的业务,同样的数字,在不同的税法前提下相差如此之大。

四、税收优惠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旧税法的税收优惠以“区域优惠”为主,而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与原税法相比较,新税法对税收优惠体系做出了重大调整。原税法中,很少有中小企业可用的税收优惠;而新税法中只要中小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优惠。中小企业可使用的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为20%,这是对中小企业的特别优惠。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仅从税率上对中小企业有优惠,而且有更多的中小企业受益。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原税法规定中,高新技术优惠只有在特定地区才有,现在不受地域限制,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无论在哪里注册经营,所有小企业都可以享受到15%的税收优惠,这对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生物医药产业的中小企业是一个利好消息,对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生产、设计、服务的企业以及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从事节能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林牧渔业的内资企业也是一个利好消息。

3.创投企业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条税收优惠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中小企业规定的优惠政策,但实际的受惠者却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筹资难的问题,始终是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瓶颈问题(张晓青,2008)。该条优惠政策的,促使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向中小高新企业投资,解决中小企

业筹资难的问题,从外部帮助中小企业的发展。

4.加计扣除优惠: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款适用面更广了,中小企业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更多了。中小企业应该重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运用起来。

五、中小企业有必要实行一定的税收筹划

1.中小企业可以留意自己企业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特别是原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左右的企业,估计测算一下自己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地增加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

2.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导向的特点非常明显,比如说照顾中小企业、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重视研究创新等等。中小企业还可以根据自己“船小好调头” 的特点,选择一些国家扶持的产业进行经营,如高新技术企业、农林牧渔等。

3.中小企业还可以尽量选择符合其他税收优惠条件的项目,比如说购买节能设备、购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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