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保护的看法合集12篇

时间:2023-11-26 15:23:52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破坏,面临严峻的形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民间关注的热点,也成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热门话题,引起各学术领域关注和研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遗法》)中,强调在政府主导下,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唤醒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因此,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角不应该只有政府。主导不是全面代替,社会参与作用的发挥不能只靠政府,更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当地居民、专家学者、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等的作用。

一、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含义

关于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阐述,有学者认为社会参与的范围包括经济参与、政治参与、文化参与和社会建设参与等全方位的参与;而有些学者则认为社会参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参与包括全方位的参与,而狭义的社会参与仅指对各项社会事务和日常社会生活的参与。

笔者认为,社会参与是指社会成员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中,它主要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应突出主体性与主动性,公民自主、自觉,以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不断进行社会活动的观察、了解和参与过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主体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则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各民族的民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各种传统艺术表现形式如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各种民俗礼仪、节庆和民间传统工艺等”。

可以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世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这样两个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息息相关的主体:它们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二者都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是指那些掌握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和群体,即那些直接参与传统音乐、舞蹈、戏曲、传统工艺技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和民间团体。一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无论是民间文学、表演艺术的传承,还是民间技艺、传统仪式的传承,主要是通过他们来进行的。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是指那些处于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关,但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也就是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包括政府、社会、学界、企业、媒体等方方面面。其工作就是利用其资源优势,推动、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应力图打破体制性垄断,主动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尤其是要发挥社会团体作用,鼓励、推动民间社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理论性、实践性都比较强的开创性工作,需要政府部门、文化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保护工作中,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原则,通过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多方联动,建立起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机制。在这个方面,广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一)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通过社会宣传教育等手段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的社会根基。

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社区和民众主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特别是青少年的积极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省各地文化部门积极组织和引导各社区、院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和宣传活动,在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社区举办形式多样的展览、展演、传习、讲座、论坛、征文、知识竞赛等活动,吸引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了解、关注、支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目前,我省部分大专院校已经开设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如: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在全国率先开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华南理工大学、广州体育学院、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等院校也开设了相应课程。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省各地共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活动520场次、“进校园”活动367项,编印乡土教材82册,形成了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实践活动。

(二)积极培育并推动社会各类民间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机制。

《非遗法》的第九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第三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这就说明,社会参与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对以政府力量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有效补充。

2012年12月,我省成立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会”,这是全国首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会,是以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为非遗保护工作服务的典型。促进会成立以来,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联络、协调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专家学者、保护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之间的关系,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服务。2014年,促进会先后承办了省文化厅组织的2014年“文化遗产日”广东省分会场系列活动、2014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守望岭南专场惠民巡回演出、“开心广场・百姓舞台”――2014“两岸四地”客家山歌邀请赛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此外,还先后组织举办民俗文化发展研讨会,协办“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同模式”研讨会,并参与“2014年客家服饰文化研讨会”等学术研讨,为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2013年,由广东省文化厅、南方电视台共同策划,广东省文化艺术信息中心、广州品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拍摄制作的《探寻・传承》百集系列专题片,是广东首部全面、系统记录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电视纪录片,该纪录片的播出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又如2014年“文化遗产日”广东省分会场系列活动中,由广州国佑致远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办的“地道中华”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图文展及巡展活动,也为企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注重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积极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

2005至2006年,在广东省文化厅的安排下,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羊城晚报联合,深入全省各市、县,组织开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调查,并连续6期以头版头条专题报告的形式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进行报道;2009年,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广东省文化厅与南方日报合作,推出“岭南记忆――走进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型系列报道,以每周一期、每期一个版面的形式连续推出近50个版面。2012年,广东省文化厅启动《探寻・传承》――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百集大型系列专题片的拍摄工作,目前已拍摄完成87集,每周六、日早上在南方电视台播出,这是我省乃至全国首部系统完整整理记录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大手笔、大制作。2013年,由广东省文化厅指导,南方日报、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共同主办首届“活力非遗高峰论坛”,评选出红线女、杨虾、杨焯忠等10位“2013活力非遗年度致敬人物”,并在《南方日报》推出4个专版的特别报道,将这些传承人的故事和他们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向社会广泛宣传。

结语

十以来,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要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从的讲话中,我们可以深深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当然,具体到哪些社会主体能够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何发挥其作用,仍然需要我们去探索和研究。只有在保护工作中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公众主动参与保护和承担保护职责的文化自觉,才是实现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目标,持久做好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根本。

参考文献:

[1]王文馨.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思考.青年文学家,2013(32):P176;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大众参与----以主客位视角为中心的探讨.文化艺术研究,2009(2):P7-13;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2

知识产权制度是社会为保护个人和团体的智力成果,通过给予权利人一定时间内知识的专有权,权利人可以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并限制和禁止他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的制度。对重阳文化而言,就目前来看,我国主要采取制定法律、专门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来保护,基本上采取了行政保护这一公法性保护模式,而把重阳文化的保护纳入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无疑会将其私有化,换句话说,对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相冲突的。下面,笔者将从重阳文化的知识产权特性和私权性两个方面入手,分别论述对重阳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正当性。

一、重阳文化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1.重阳文化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

重阳文化专属于中华民族,具体说来,它的起源地是河南省上蔡县,其法律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是传统社群和原住民,并且能够排除第三方未经授权的使用,不允许打着人类共同财产的旗号进行巧取豪夺。

2.重阳文化具有独创性

作为一种民俗,重阳节与春节、端午节等民俗一样,呈现的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民俗文化内涵,包容着宗教、伦理、技艺、仪式等丰富的内涵。

3.重阳文化具有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从民法的客体理论看,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用物权制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抽象的,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其本质为信息,应划归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对其保护应采知识产权制度。重阳文化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自然应当划入知识产权的客体范畴。只不过其并非一种单一的知识产权,而是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体,集文学、仪式、宗教等于一身,具有整体性,是一种知识财产群。

二、对重阳文化进行私权保护的正当性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以国有的形式出现,重阳文化也不例外,并且主要是依靠公法进行保护,但是,需要看到的是,这并没有排除重阳文化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情形,而且,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就是开放的,所以,能否对重阳文化适用私权保护也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重阳文化所蕴含的巨大价值。美国迪士尼将我国妇孺皆知的木兰从军拍成动画片后狂卷3亿,作为本土居民的我们不但分文未得还为他们贡献票房;日本动漫游戏界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三国人物作为游戏主角,把整个《三国演义》开发成游戏加以商业运营;最让国人伤心地莫过于韩国抢注端午节……无数的不堪往事让我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们?就是因为我们没有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没有构建合理的制度去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在重阳文化的保护问题上,我们不能再重蹈覆辙了。

其次,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有着为深刻的社会根源。如果仅从公权保护的角度来认识重阳文化的保护问题,人们往往将保护的责任过多地寄托于政府,而忽视了自身的义务和责任。

再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一种,实质上是通过制度的架构来解决知识这种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更有利于确立一种利益竞争机制。毕竟“权利的配置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因为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 。”可见,就实现社会利益公平而言,对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是一种客观需求。

另一方面,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各阶层人民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利用效率,实现活态传承。很明显,重阳文化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对这种资源的商业性开发往往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通过重阳文化的私权保护,明确产权关系,授予相关权利人特定的经济权利,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保存与发展 并且有效防止对该种遗产的不正当使用或贬损性使用。

综上所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重阳文化是法律保护的一种新的客体,其的确超越了知识产权制度,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开放的制度,其本身也在不断超越和发展之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 我们应该量体裁衣修正和创设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新的制度, 而不是削足适履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符合保护标准。

参考文献:

[1]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7(06).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3

1山西省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

1.1“四有“”五纳入”条例落实不到位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四有”和“五纳入”条例,即对文物要有保护范围,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有标志说明;同时,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度。但是在现实的文物工作中,很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遭自然和人为因素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无人看管;文物保护地没有相应的标志说明;很多人在旅游景点文物上刻字,严重影响了文物的美观。同时,文物保护经费严重不足,财政拨款有限,使得相对复杂、繁重的文物保护工作不成体系,很多文物保护单位不能正常工作,民间文物无法收回,不利于馆藏数量的增加。1.2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及文物保护意识差民族文化的传承、民族精神的彰显、民族历史的延续都与文物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人民群众对于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意识、政策观念还亟待提高,没有认识到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文物违法犯罪事件频发,集中表现在盗墓、非法交易、走私国家重点文物等方面。有的地区缺乏对于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推广,将文物保护、开发与利用和经济发展对立起来,存在轻文物、重经济的意识,没有将文物发展成为文物文化产业的思想,增加了文物保护、开发利用的难度。1.3文物保护专业人才缺失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系统、复杂的工作,需要掌握历史、管理、考古、鉴定等多方面知识的全方位人才。因文物保护部门属于无权无钱的部门,在群众和广大学子心目中的地位不高,导致大量文博人才学有所成之后不愿意到基层文物保护单位就职,文物保护部门本身又因财政补贴和编制原因,高水平知识人才无法引进,致使专业人才缺失。同时,就文物保护部门现有编制人员来说,管理制度缺乏科学规范,对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缺乏主动积极意识,职工素质培训不到位等都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推进。

2山西省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合理化建议

2.1建立文物保护体系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按照《文物保护法》的“四有”“五纳入”原则,政府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尽快成立文物保护管理网络,落实一把手负责、群众参与、群防群治政策。政府加大对于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财政补贴力度,修复破坏的文物,对保存完好同时无人看管的文物加派人手看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设置提醒标志。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文物保护和利用开发的重要意义,重点文物要责任到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文物的良好格局。对于那些针对文物偷盗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大惩治力度,文物保护部门要和公安部门共同协作,成立文物派出所,完善文物保护的社会监督机制。2.2吸纳专业人才以加强队伍建设人才是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的核心,因此,政府应适时增加文物保护部门的编制数量,提高文物保护部门职工的工资水平,吸纳高素质、高水平的文物保护人才,加强“T”型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文物保护专家针对人员技术差、素质低等情况进行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整体水平。采取以老带新、定期考试、评定职称等方式鼓励现有人员不断学习,提升自己专业素质,发扬艰苦奋斗、谦虚谨慎的传统精神,促进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管理科学化、开发规范化。2.3明确三方关系以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事业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久发展的事业,就像文物本身的不可复制、不可再生性。政府应该争取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眼前利益的关系、与经济发展建设的关系、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大对现有文物的保护力度,适当开发利用,掌握好“度”。地方政府和部门要兼顾好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破坏文化、忽视文物保护的事件发生。同时,我们应该重视文物本身的文化传承性,发挥好文物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效益。文物是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当今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合二为一的珍贵资源,对于文物资源的保护利在千秋。山西省应发挥好文物资源大省的优势,实现文物的固有价值,通过合理开发与利用,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雷跃武 单位:太原市晋祠公园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4

二、“两权分离”并不违背《文物保护法》

所谓所有权,指的就是财产的所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财产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里所说的支配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使用、占有、处分以及收益。但是着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四个权能相加,每一项权能都是单独存在的个体。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具备上述四个权能,每个权能都与所有权本身进行剥离,只要所有者可以对其客体进行支配,也就意味着所有权并未丧失。如此一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把这四项权能全部分离,只要所有者仍然处于支配地位,不仅可以将原来不足的权能进行进行弥补,而且能够帮助所有者更好地发挥其权能。而且在我国企业进行改革时,其前提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剥离,通过这个前提,站在文物保护的角度,我们不难看出,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出让,实际上就是出让文物的使用权、占有权,并包含部分收益权,剩余的收益权和所有权仍然贵国家所有,因此,即使将经营权出让,实际的所有者还是国家。传统理论任务,财产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不能分割,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变化,因此,如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还采用传统的六年对文物进行保护,其结果一定是背道而驰,并且,在此理论上对《文物保护法》做出的理解也是不正确的,是对《文物保护法》的否定。我国《文物保护法》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编制的,其中对于文物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一旦经过核实,则由地方政府代国家进行稳步管理和保护工作,但是,不可以对管理权进行转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文物保护实施“两权分离”并没有与《文物保护法》相违背,这主要是因为,在文物保护和管理上,国家只是将管理权分配给了地方政府,而实际的所有权还是在国家手里,也就意味着,经营权根本没有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中,对文物保护实施“两权分离”,可以与《文物保护法》同时进行,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并不相悖。因此,如果说文物说两权不能分离,而且各地“两权分离”的做法并不正确,站在法学的角度来看,或者是从正常的推理来看,都是极其错误的。

早在20世纪末,在文物管理和保护方面,国家就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并在规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大致要求为:积极引导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等参加到文物保护工作中,在保护文物的同时,积极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地方政府应当对地区内有保护价值的文物单位给予大力扶持,将文物保护的被动局面转变为主动局面。由此可知,就目前来看,对文物保护的体制进行改革,其重点就在于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使文物保护尽早从计划经济的影响走出来,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挥文物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区已经加入了文物保护体制改革的大潮中,并且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各省区在进行改革时,以市场经济的特点和需要出发,结合自身情况,宏观考虑,制定出了适合自身发展的文物保护道路,加大了社会宣传的力度,吸引了私营企业以及社会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中来,有的省区甚至实现了全民保护的氛围,被动局面彻底转变成了主动,文物在得到保护的同时,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市场经济下文物保护体制的作用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地方经济的增长,通过为进一步的文物保护提供利了充足的资金支持,为各地政府减轻了文物保护的资金压力,而且大大增强了保护力度,站在宏观的角度来看,对文物保护实施“两权分离”是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的,而且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积极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应当对此进行大力支持。在改革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失误,但是绝对不能以偏概全,应当站在辩证的角度看待,并在逐渐的发展过程中,将其完善。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5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从公法的角度界定了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极大的推动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工作的立法进程。但从根本上而言,这部法律本身是具有局限性的,尤其是未能、也不可能将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划分,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从学理上加强讨论,以期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发挥适当的积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一种弱势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尤以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有重要的比重,它们大多数还不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理解。但是我们不能完全忽视的是,少数民族文化中有很多独特的具有其本民族文化特质、并表现出了其本民族独有的历史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的历史文化信息。从文化发展来看,特别是在当前发展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之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空间正在日益萎缩,文化空间受到挤压,甚至濒临灭绝。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机制呢?笔者认为,当前,一方面,要加强对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执法监督力度;另一方面,要不断拓宽视野探讨非物质法律保护的合理机制。本文就是尝试运用文化权利的理论对非物质文化权利的内涵进行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核心在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权利的保护,但是,纵观学术界,鲜有人对于非物质文化权利的具体内涵、外延等进行具体的探索、思考。在此,结合文化权利的有关理论,姑且作一浅层次的讨论。

一、非物质文化权利的内涵

要使得非物质文化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文化认同权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对民族文化传承人仅仅给予一个头衔是不够的,法律、政策要为他们进行文化传承、创造提供必要的社会、经济条件,同时,对其在文化传承中的权利与义务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承认文化认同权并不意味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然固守,使之机械化,而实际上,文化认同权是承认文化具有变化性的。文化认同是对文化的本质特性的认同。因而,要鼓励文化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的创造性工作,但前提是不改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的根本特性。

(三)文化自决权

在现代社会,自决权不仅仅只限于政治层面,还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自决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2条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该条规定揭示的是经济自决权的内容。同经济自决权一样,文化自决权也是一项永久的权利,其权利的存续期限并未受到限制。同时,文化自决权主要是指一种集体人权。作为一项集体人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自决权行使的主体一般就指的是群体,个人无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处分、转让等。另一方面,文化自决权也是少数者的权利是紧密相连的。在我国内部,强调文化自决权往往就是指强调各少数民族对自身的文化的发展、传承等拥有的不受他人干预的权利。

正如我们前面所强调的那样,一定要本着一种尊重的理念来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集体意志。从权利的归属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最终的权利归属,因而,任何个人,即使是国家意志也不能随意地侵害其权利。

同时,文化自决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还应该包含了主体对具有非物质文化特征的思想、观点、理论进行思考、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以及进行传播的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征是权利所有者可以自由地持有、表达和传播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思想和观点。这就又和人权中的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紧密联系了起来。

(四)文化经济权利

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任何人“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的文化经济权利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的中医中药、民族音乐等文化表达形式,往往都是特定人群的集体性文化成果,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无论这种经济价值是显性的或潜在的,其权利主体都应该从中获取收益。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6

传承文化

宏观上说,文物保护是继承发展传统文化的一种重要方式。我们现在能够传承的文化遗产,要远比过去丰富。它比伯里克利时期的遗产要丰富,因为它包括了它之后全部希腊文明的精华,又加上了后来的成就;它比达・芬奇时代的遗产要丰富,因为它除了有达・芬奇的作品之外,还有意大利整个文艺复兴时期的成就;它比伏尔泰时期的遗产要丰富,因为它囊括了整个法国启蒙运动及其影响所及的成果。因此,纵然我们有所抱怨,但进步仍然是真实的,因为我们生来就有更丰富的文化遗产,生来便处在一个更高的平台上,知识和艺术积累的增加,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基础和支撑。遗产在增多,接受遗产的人也就相应地得到了提升。

文物是这一遗产的记录者,进步就是遗产的不断丰富、保存、传播和利用。对我们而言,研究文物不仅仅在于对人类的愚蠢和罪恶给以警示,也是要鼓励人类铭记有价值的先人。这就是文化的自明:一个文明的历程,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系统,文物在原生文化的环境中,便可以起到自明的作用,使原生文化的普通观众了解文明发展的历程和脉络,甚至会促使普通观众去学习文明的发展史,在了解和学习的基础上,实现对于文化的认同。

文物也是对时间的认同。现代社会往往不强调过去与未来的对抗,而是把过去、现在、未来看作是一个有机的体系。现在和未来是在过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且受到过去的影响。人类社会进步的实现,有赖于从过去的和永恒不灭的知识中,尤其是从传统的文化遗产里体现出来的真理中汲取营养,文物有助于人们了解、认识我们今天的社会、历史、人类取得的一切成就,以及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自然与环境变迁。

因此,当我们在讨论文物保护的时候,更多的是在保护文物所蕴含的信息。第一,环境和人的活动所施加的影响可以反过来帮助我们更多地了解古代社会、人群乃至环境的情况,而这些信息是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所无法提供给我们的;第二,这些信息反映了文物的材质、病害等现状特征,这是随后文物保护过程中各种保护操作的依据;第三,有些信息在我们这个时代由于技术和观念的限制,可能无法得到我们的辨识和解释,这就需要我们先把文物信息依存的载体――文物实体,先保存起来,留待后世解决。

经济发展

文物保护会阻碍经济的增长吗?

目前,国家对文物的保护力度正日趋增强。文物保护越来越规范化,越来越正规化,现在,正是几千年来对文物保护最好的一个时期。

在国家文物保护情况整体向好的形势下,有一对矛盾体无法回避,那就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扩张之间的矛盾有加剧的趋势。

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的一位官员曾对媒体感慨:现在文物保护最大的矛盾,就是民族整体的长远利益和当地短期的经济利益的矛盾。当这个矛盾发生后,如果不是上级主管部门来管,而是由属地文物部门来管,他们就是想为文物说话,也往往无能为力。

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应该有一个良性的互动关系,但是,个别地方政府对这方面的认识相对薄弱,把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对立看待。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7

当前,韩国积极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困难重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近况堪忧。回顾相关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个案研究为主,尚未挖掘相关的理论来支撑和指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文创新性地尝试运用人类文化学中的文化整体论理论,从“整体性保护”的角度出发,将相关理论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旨在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1研究背景与目的

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著作”,中国和韩国的端午节“申遗”之争最终以韩国的胜利而宣告结束。与此同时,这一事件在中国国内引起了人们的热议和思考,甚至要求国家文化部门上书联合国,正本清源。2013年12月,韩国的“泡菜文化”被收录到《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中。翌年,韩国拟将“暖炕技术”申请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韩国的申遗之路上,中国总是面对着诸多尴尬和无奈,让许多中国人倍感遗憾和惋惜,认为“泡菜”、“暖炕”等技艺和文化应该属于中国,却屡屡被韩国“捷足先登”。由于中国文化与韩国文化相似度较高,韩国的“申遗”项目往往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中韩申遗之争,一方面可以看到韩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中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仍然滞后,和许多“申遗”机会失之交臂。但是,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国家部门还是普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并试图探寻各种方法来保护我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历史悠久,文化丰厚,即便在现代社会中,中国人民对于古老的文化仍然有着特殊的情结。同时,文化多样性是文化交流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许多欧美的文化作品都证明了这一点。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根据现有的研究来看,目前,学术界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定义众说纷纭,不尽相同,尚未达成共识。根据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有别于传统体育,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并且具有保护意义的各种体育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其表现空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体育和文化的双重属性,既体现出体育对于育人育德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价值。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地域性”和“历史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颇大,社会环境的改变、表现形式的流失、传承人员的匮乏,使得不少人类宝贵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亡,濒临灭绝。虽然政府和学术界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从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来看,保护过程问题较多,效果差强人意,急需探寻合适的方式来保护人类这一珍贵的文化遗产资源。

2研究方法

2.1文献资料分析法

查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政策文件,并且选取数据库中国知网,以“文化整体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学术期刊和学位论文,亦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zgfy.org/)搜集相关资料,这些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目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进程的梳理和本研究思路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2.2逻辑分析法

在阅读相关政策和文献的基础上,运用归纳、演绎的方法对所搜集的资料进行归纳和总结,认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保护方式,探寻文化人类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并且尝试从文化整体论视角下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3研究结果

3.1文化整体论

3.1.1文化整体论的核心观点。文化整体论是文化人类学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理论,强调在研究人类行为时,不能只针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而应研究与该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多角度、全方位地研究人类文化的整体特质,注重将文化现象作为一个有内部联系的整体加以探讨。3.1.2文化整体论的历史沿革。1895年,涂尔干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SociologicalMethodsCri-teria)—书中首先提出“整体”(Holism)这一概念,他认为个人意识和社会意识都不是实体化了的东西,而只是一种特殊现象的系统化的总体。以此为基础,文化整体论始终贯穿于文化学、文化人类学研究的始终。1871年,英国的人类学家泰勒在其出版的著作《原始文化》中认为文化或者说文明是一个宏观的大概念,是一个纷繁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艺术、风俗,甚至包括法律、信仰、道德等,并且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是可以获得这些内容的[1]。对于文化人类学家来说,“文化”是长期以来人类生活方式的载体,是不断传承下来的观念、行为模式、器物和艺术,并且认为每个民族的社会文化会各自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整体。根据美国文化历史学派的代表学者博厄斯的相关观点,其认为文化的发展是具有内在逻辑的,因此,应该从整体的高度和角度去分析和看待人类文化的动态发展和演进过程。文化现象是极为复杂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无论是地理环境,还是经济政治都会影响到文化的发展。博厄斯强调实地调查的科学性和必要性,重视从特定文化的整体脉络出发,体现了在人类文化学中“整体论”的重要性。在继承博厄斯相关观点的基础上,克鲁伯的文化观认为文化的发展并不是杂乱无章,而是存在着可循的规律,并且具有一定的模式和体系,只是在这一过程中受到社会环境、心理环境、自然环境等影响和制约。“结构功能主义”代表学者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在发展社会功能主义学说的同时,也开创了别具一格的英国式社会人类学研究范式。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的功能在于维持人类每项行为的习惯模式,并且每种文化都能满足社会人的诉求。而功能本身就是指整体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依赖,要想把握某一文化的特征,应把它放在整个文化脉络来分析。1930年,文化形貌学说逐渐兴起,本尼迪克特作为代表学者在著作《文化模式》中提出首先提出了“文化模式”理论。本尼迪克特认为“模式”是一个将各项行动赋予意义的概念,而且可以把各项行动融合在文化整体之中。换句话说,一个民族的文化包含多种“模式”,并且构成了文化的综合体。斯德华的文化生态学思想将文化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认为对于文化的分析首先要分析生产技术与环境之间的相关关系。其次,需要认清行为的本质和特质,并且辅以特殊的方式或路径去开发在特定区域中存在的行为,以此形成一种相对有效而固定的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还需注重研究该行为模式对地区和文化产生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综上所述,作为人类文化学的重要理论之一,文化整体论强调对于文化这个宏观概念的研究不能只着眼于文化行为的本身,将文化看作一个整体,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对于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属性就是一种文化,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其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将其置于当前社会整体之中,无论其保护主体、保护形式和保护内涵,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现实要求。

3.2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2.1文化整体论突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协同性”保护。文化整体论突出文化的“协同性”保护。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有机整合并且协同发展可以促使整体的发展和稳定。在探讨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时,应将其置于整体框架中,认清文化与文化,文化与社会,文化与人类之间的相互联系,探寻文化的共性和个性,建立一种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各个遗产项目的保护要遵循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保护,只着眼于项目本身。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政府、社会、项目本身这三方面协调努力,合力保护。从政府层面,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自身特点出发,在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已经探索出不少的保护方式,使得该文化遗产得以继续体现价值。整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和模式,对于其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3.2.2文化整体论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性”保护。文化整体论强调文化的“本真性”保护。文化的传承要求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过程中,要注重文化的历史性,从时间、空间整体性加以保护,不能因经济利益而牺牲文化的本真性,并且充分挖掘文化的价值,以便能够在传承过程中被人和社会所接受。从这方面考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过程中,既要与时代相适应,又要尊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内涵,即注重其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了解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3.2.3文化整体论注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保护。文化人类学整体论强调作为文化主体的人和文化客体之间的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文化整体论把人类和人类所创造的文化看成是一个由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整体,重点关注人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和互动,更好地揭示文化系统整体特性和功能[2]。文化整体论强调了人与文化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的活态性保护。孟林盛、李建英等学者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保护形态的不同,将其分为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3]。根据现有的文献来看,博物馆的固化和数字化保护都属于静态保护的范畴,而动态保护的形式相对多样,包括传承人继承,以文化节庆、传统节日、体育旅游为依托进行弘扬,依靠学校为平台、教育为手段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等多种形式。同时,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新式的保护形式也在不断的涌现,礼堂的设立和文化生态圈的打造也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原有的静态保护强调以固化的形式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下来,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动态保护亦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在保护过程中,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项目自身的能动性,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自我造血。

4研究结论

4.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秉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不能是割裂性、断裂式的保护,充分调动政府、社会、项目本身的保护热情和保护资源,协调三方合力保护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趋势。4.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应该正确把握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历史背景,充分认识其文化价值,在此基础上认清发展现状,寻找有效的保护方式,在保护过程中不失其内涵而又与现代文化相适应。4.3原有的静态保护过于注重项目本身的保护,而割裂了遗产本身与现在的社会、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社会发展和遗产自身保护的要求。从长远发展来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保护方式应以动态保护为主,辅以静态保护,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探寻新型而有效的动态保护模式进行推广,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作者:郭怡 董梦佳 单位:浙江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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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8

中图分类号 TU8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0-0201-02

接闪器是防雷装置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建(构)筑物或设施遭受直接雷击,接闪器是否完好、有效,直接决定其防护效果。对接闪器是否有效判定的过程中,计算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将现场测量的数据代入到《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附录D[1]中的公式中进行计算,其中有单支接闪杆、双支等高接闪杆、双支不等高接闪杆、四支等高接闪杆、单根接闪线及2根等高接闪线的保护范围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结果只能判定被保护物是否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而不能很直观地以图形的方式展现。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被保护物有一部分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有一部分未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时,根据计算得出的数据很难准确地定位具体的隐患部位,结论含糊不清,不利于隐患部位的定位,同时也给受检单位整改带来很大的困难[2-4]。本文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和举例方式阐述利用AutoCAD绘图法确定接闪器保护范围。

1 单支接闪杆保护范围确定

1.1 被保护物处在单支接闪杆保护范围内

炸药库长10 m、宽5 m、高5 m,接闪杆位置处在炸药库长边中间位置,距离炸药库3 m,接闪杆高20 m,接闪杆距被保护物的最大水平距离为9.4 m。通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附录D中单支接闪杆保护范围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接闪杆的保护范围为11.7 m,建筑物处在接闪杆的保护范围内,通过图1可以直观看出接闪杆保护范围完全覆盖被保护物。

1.2 被保护物未在单支接闪杆保护范围内

炸药库长10 m、宽5 m、高5 m,接闪杆处在炸药库长边中间位置,距离炸药库3 m,接闪杆高10 m,接闪杆距被保护物的最大水平距离为9.4 m,通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附录D中单支接闪杆保护范围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接闪杆保护范围为5.77 m,部分建筑物没有处在接闪杆的保护范围内,由图2可看出接闪杆保护范围没有完全覆盖被保护物,阴影部分没有处在接闪杆保护范围内。

2 双支等高接闪杆保护范围确定

2.1 被保护物处在双支等高接闪杆保护范围内

炸药库长10 m、宽5 m、高5 m,2支接闪杆分别处在炸药库宽边中间位置,距离炸药库3 m,接闪杆高10 m,接闪杆距被保护物每侧的宽度为2.5 m,通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附录D中双支等高接闪杆保护范围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接闪杆距地面每侧的保护宽度为4.28 m,建筑物处在接闪杆的保护范围内,通过图3可以直观看出接闪杆保护范围完全覆盖被保护物。

2.2 被保护物未在双支等高接闪杆保护范围内

炸药库长10 m、宽5 m、高5 m,2支接闪杆分别处在炸药库宽边中间位置,距离炸药库3 m,接闪杆高7 m,接闪杆距被保护物每侧的宽度为2.5 m,通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附录D中双支等高接闪杆保护范围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接闪杆距地面每侧的保护宽度为0.92 m,部分建筑物没有处在接闪杆的保护范围内,由图4阴影部分可知接闪杆保护范围没有完全覆盖被保护物。

3 双支不等高接闪器保护范围确定

3.1 被保护物处在双支不等高接闪杆保护范围内

炸药库长10 m、宽5 m、高5 m,2支接闪杆分别处在炸药库宽边中间位置,距离炸药库3 m,接闪杆高分别为8、10 m,接闪杆距被保护物每侧的宽度为2.5 m,通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附录D中双支不等高接闪杆保护范围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接闪杆距地面每侧的最小保护宽度为3.08 m,建筑物处在接闪杆的保护范围内,通过图5可以直观看出接闪杆保护范围完全覆盖被保护物。

3.2 被保护物未在双支不等高接闪杆保护范围内

炸药库长10 m、宽5 m、高5 m,2支接闪杆分别处在炸药库宽边中间位置,距离炸药库3 m,接闪杆高分别为6、10 m,接闪杆距被保护物每侧的宽度为2.5 m,通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附录D中双支不等高接闪杆保护范围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接闪杆距地面每侧的最小保护宽度为1.23 m,部分建筑物没有处在接闪杆的保护范围内,通过图6可以直观看出接闪杆保护范围没有完全覆盖被保护物,阴影部分没有处在接闪杆保护范围内。

4 结语

接闪器保护范围的计算结果通过数据对比的方法,有时不能很准确地定位存在问题的具体部位,结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附录D接闪器保护范围的计算方法,利用AutoCAD绘图的技术方法对单支接闪杆、双支等高接闪杆及双支不等高接闪杆的保护范围以直观的图形方式展现,能够更直观地反映接闪杆的保护范围,尤其对双支等高接闪杆及双支不等高接闪杆保护范围展现得更加明显,可以很直观地看到保护范围的走向,能够准确地定位具体哪些部位存在问题,哪些部位符合要求,而通过计算得出的数据对比是无法达到这种效果的[5-6]。利用AutoCAD绘图法不仅能更加准确地定位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同时能够让服务对象更加直观地了解隐患部位,减少隐患整改的难度,更体现了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专业性。

5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 21431-2015[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10[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1.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9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一个民族的魂,一个民族的精神家园。一个民族不能没有自己本民族的文化。 山东省历史悠久的古老农耕文明孕育出丰富的生活方式和民间文化,在物质文明相当发达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为整个人类所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看不见的,它以人为载体,是齐鲁历史文化的的根脉和活化石,是齐鲁地区民族记忆的背影。它的拥有者、储藏者存在于民间,他们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薪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脉。一旦失去了传承与传承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不复存在。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由农耕文明积淀而形成的对于农村生活方式和民间文化的活化石记载,对于整个人类而言应该是根,是根源,而保护这种根源性的载体,在笔者看来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在人累经历了神治、人治之后,我们选择了法治作为调控社会生活的方式,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最有效的调控方式,对于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唯有如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能卓有成效。

一、问题有几何?――法律视角下山东省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是指在农村地区形成的、为农村地区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因为农耕文明的渊源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传统农业文化的历史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 体现着一个民族历史上的智慧和文明精神, 表现着一个国家和不同国家之间文化的多样性。山东省作为华夏文明的历史上的领跑者,其齐鲁文化的精髓在全国范围内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毫无疑问山东是农村非物质文化资源大省,但要建成文化强省,无论是文化事业,还是文化产业都必须有系统化、科学化、规模化、大幅度地发展。山东省已有27个项目进入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93个项目入选第二批国家名录,入选项目位居全国前列。而发掘、保护并合理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好其文化功能和社会效益;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潜力,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是繁荣山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最可行、最经济、最环保、最具持续性的选择。 我省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虽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原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处在起步阶段。有的地方组织机构不健全,经费不足;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进度不一,水平质量参差不齐;国家名录项目的保护措施不力,代表性传承人尚未得到有效保护,珍贵实物资料流失严重;‘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 我省对于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临时政策性的保护较多,法律持续稳定性的保护性对较弱的局面,农村非物质文化保护力度和广度在很多地方不理想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具体说来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1.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对于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在偏重追求GDP增长的过程中,由于对于农村非物质文化进行法律保护并不可能在短时期内为GDP的增长提供较大的贡献值,所以部分地区、部门领导人对此问题并不是很关注。有的领导认为:关注经济可以致富,关注民生可以惠众,可是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花钱、出力却不讨好的工作。在笔者做的调查中,社会上,除了专业人士,71.3%的被调查者对于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持不关心的态度。不可否认,当前全省重视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治意识尚未形成, 尽管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宣传, 但要达到增强社会群体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意识之目的, 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那还有较大的差距。另外,基于意识上的漠视而导致行动上的迟缓使得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费投入不足,对于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费开支虽然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但在现实中经费不到位、不足现象并不罕见,没有经费的保障,相关保护措施和保护活动便失去了物质支持,成为无源之水,无法再现实中产生预期效果。

2.法律保护依据不足,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靠临时政策,缺乏完整体系的法律保护。“一切自然的东西,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法则”,这就是“自然界合乎法则性”的论断,法律是通过把秩序与规则引入政府机构的运作及私人之间的交往的一种权威。这种权威在现代社会应该渗透到任何权力(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上。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与兄弟省份如浙江、江苏、宁夏、新疆、甘肃等相比,我省对于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缺少针对性的立法保护。而且山东省现有的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规章主要是针对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制定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法律到目前还没有出台。法律保护的不足或缺位导致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现象非常严重 。正如如明清时期鲁西南代表性的戏曲剧种约40个,现在仅存半数。潍坊、烟台等沿海乡镇原有的民间舞蹈《闹海》也正面临失传。诸多乡村原有的祭祖仪式正在消亡。从时间角度看,胶东抗日歌曲还列不到百年以上的遗产行列,但现在能传唱的人、熟悉的歌却越来越少了,留存量较大的可能是停留在纸面上的姜从今编辑的《海阳抗日歌曲一百首》,此外的抗日歌曲已无人知晓。

3.法律保护模式不健全。对于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我们主要还是运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其规范和调整的主要是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或行为”;作为私法的民事法律或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调整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知识产权人的民事权利或行为 。理论界、法学界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依靠行政保护方式还是民事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存在争议。但是我们注意到民事法律保护临着相当大的障碍之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形式多样,而且还处于不断演变之中,其知识产权的归属难以确认,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在由谁来主张权利、行使权力,保护期应该有多长等问题,因而仅仅民事保护将无力而为。许多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或基本上没有市场价值。如果单靠民事保护而没有行政保护,其结果就会导致大量缺乏市场价值,却有着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消灭,其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所需要的保存、记录或传承、弘扬等就无以为继,而且得不到其他法律上的救助。因此,无论是就法律本身而言,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知识产权法等私法保护并不能简单取代行政法等公法保护,同样公法保护也不能取代私法保护。这两种保护各有侧重,也各有局限和难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包含了构成人类文明与文化基础的所有的有价值的知识与其他非物质资源。这些知识和资源有多种存在方式,发挥作用的机制与形式各不相同,这就意味着我们不可能找到一种统一的方法来保护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将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结合起来。

二、路在何方?――山东省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途径

加强我省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不仅是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更是建设文化强省的需要,由于前面所述的原因, 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一定时期内处于较低水平。我们对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应有的认识, 使得我们蓦然回首时却发现我省大量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失或者正在消失。反思是进步的起点, 对我省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 走群众路线,提高群众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动员全社会支持参与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社会的事业, 需要凝聚各方面的智慧, 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加快建立全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 拓宽全社会参与的途径, 通过政策激励、要素运作等方式, 使各行各业都来关心支持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其次,加强立法保证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法可依。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 不仅是村民的事情, 而且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 让更多的人来关心、支持和参与。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尽快地制定和出台相关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村规民约以及政策、法律和法规, 以确保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目前浙江、江苏、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已经正式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走在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列。王义正等15人在2008年山东省人大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尽快制定“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议案。实践证明,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守护我们的精神家园。文化保护、立法先行,这是世界各国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全国人大批准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办公厅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设立了“遗产文化日”,省政府也下发了关于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创造了环境、提供了条件。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推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第三,健全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的模式,确立公法为主、私法为辅的原则。必须坚持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一定只能采取单一的保护模式。在很多时候,双重或多重的保护模式也许更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都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看似相互矛盾,而实际上两者更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关系。但是,公法与私法协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也必须确定其间的主次地位,厘清主次价值以更好的实现公私法的协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分别对应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的保护与资源价值的保护。换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保护决定了其公法保护模式;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价值保护决定了其私法保护模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的人文价值与资源价值之间结构关系也决定了公私法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当秉承人文价值至上的原则,以公法保护为主,同时兼顾资源价值,以私法保护为辅的模式。 当然我们已经比较欣喜地看到山东省自2007年起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仅2007年就投入700万元,共资助了50多个保护项目、19名传承人,并立项建设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数据库,制作出版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音像大成等项目。2008年,这一专项资金已经增加到1000万元。在我省各级政府和相关群众的努力下,一些比较突出但却曾经面临绝境的民间戏剧类项目有渔鼓戏、蓝关戏、一勾勾,民间曲艺类项目有山东落子、山东花鼓、端公腔,民间舞蹈类项目有商羊舞、阴阳板等许多项目经过抢救得以恢复,并已发展成为当地知名的“文化名片”。

总之,一个法律健全的社会里,在法律需要不断地将社会生活中发现的新问题纳入到自己的视野中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规则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对我省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 必须要处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下进行分析与思考,力求全面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从而达到对于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预期目标,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依法保护和活态传承,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和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10

[中图分类号]G26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3)04-0138-02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是传承中华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文物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县域文物保护工作却相对滞后,主要原因是本级政府部门及社会阶层对文物保护认识不足。

一、县域文物的价值

(一)历史价值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中,徐州各县都留下了大量文物,积淀了丰厚的文化,特别是睢宁县在建国以来相继出土了大量的珍贵文物,被人们称为地下博物馆,让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徐州更加闻名遐迩。睢宁县历史悠久,早在新石器时代,这块土地就有人类生息、繁衍。今天的睢宁县古邳镇曾是我国中原以东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中以邳国命名的历史长达134年之久,曾是兵家必争的古战场。《三国志》中描写的“曹吕大战”、“曹刘大战”等许许多多刀光剑影、鼓角争鸣的故事就发生在这里;流传至今的“陵台夜月”、“圯桥进履”、“吕布与白门楼”、“汉代王陵”等典故中的帝王将相、文人墨客都曾沉浮在这里。继诗仙李白写下一首脍炙人口的《迳下邳圯桥怀张子房》之后,李商隐、苏轼、文天祥等著名诗人都在下邳留下了不朽的诗篇。尤其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睢宁县境内出土的汉代“铜牛灯”、“牛耕图”、“银缕玉衣”等文物,既见证了2000年以前的先民形象,又再现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和先进的生产力发展技术。

(二)科学价值

从睢宁县双沟镇出土的《牛耕图》看,农业生产中的耕作技术较前有很大提高,有关文献和考古发掘资料也证明了这一点。东汉时期睢宁县地处淮楚平原,自然条件优越。睢水、沂水、泗水穿境而过。境内多沼泽、河湖,素有“泽国”之称,非常利于农作灌溉。

汉代,睢宁境内的冶铁业也较为发达。汉武帝时期,实行盐铁官营,设官监督冶铁,下邳铁官便是其中之一。至今在下邳西北方向的张圩乡刘楼村,还留有多处冶铁遗址。再者,睢宁境内多青山,盛产石灰岩青石,为营造汉画像石墓提供了原料。

《牛耕图》出土于睢宁县双沟镇,画分三格:上格刻仙人异兽,中格刻人物送别,下格刻耕图。图中共刻四人:一人举锄除草,一人挑担为种田的家人送饭、送水,一人在田里呵牛扶犁耕地,随后一儿童播种。地旁停放一辆大车,车上装满黑压压的东西,可能是肥料。国内外许多研究农业的专家非常重视这幅画像石的科学价值。从这幅图上可以清楚的看到汉代的犁架结构比较合理,一些畜力犁的主要构件,如犁梢、犁床、犁辕、犁铧、犁箭等都已具备。这幅图中还可以看到东汉时期,牛耕技术有了进一步提高。西汉时“用耦犁、二牛三人”,即一人牵牛、一人扶犁、一人压辕控制犁田的深度。这幅图车中一人牵动牛环,控制牛辔役使耕牛。同时扶犁压辕,节省了劳动力。生产工具的改革,大大提高了生产力。从图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既有成熟的庄稼,同时又在耕地播种,显然是一种轮作种植,推测当时睢宁一带普遍推行的是一年两熟的庄稼。另有铜山县苗山汉墓出土神农画像石,画面上炎帝神农氏一手执耒耜,一手牵凤凰,当是在教民耕种。表达了汉代徐州人对农业始祖神农氏的崇拜敬仰之情。这些画像石表明田庄经济适应了当时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要求,有力地保护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此外,在睢宁县张圩刘楼出土的铜牛灯对研究当时科学发展水平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此灯通高26.5厘米、长21厘米,由牛身、灯体、灯盖部分分铸后合成。牛的躯体浑圆结实,俯首,耸角,双目圆睁,翘尾,神态憨厚,强壮有力。灯由灯座、灯盘、灯罩组成,灯盘与灯罩均可任意转动方向,以调节明暗亮度和照射方向。灯罩顶部为穹窿形盖,内有圆管状烟道连接于牛头上双角,牛角内空,牛身和穹窿盖上满饰云纹。全灯造型新颖,意趣盎然。这盏铜牛灯点燃之后,产生的烟炱可以通过烟管进入于牛腹中,腹中盛有清水溶解烟尘,从而保持室内空气清新。这项发明在世界灯具史上也处于领先地位。西方的油灯,直到15世纪才发明出铁皮导烟灯罩,与我国相比晚了1500多年。

(三)经济价值

研究和保护文物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目前,文物景点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在社会各界已达成广泛认识。低成本、低风险、高回报是它的特点。以历史文化为依托,充分结合自然资源,大力发展文化修学旅游、生态观光农业、自然山水休闲度假旅游和商务旅游等,通过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获取利益这将是文物部门进一步探索的课题。

二、县域文物保护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国家财政用于文物保护的经费逐年增加,使各类文物、尤其是部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有力地促进了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却令人担忧,一些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破损严重,给县级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级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认识不足,保护意识淡薄。目前,文物保护特别是田野文物保护主要还是依靠广大群众,但是由于宣传不够,致使广大老百姓对文物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导致部分群众因缺乏文物保护知识和文物保护法律意识,有意或无意损毁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第二,建设破坏严重。因城市改造、新农村建设、发展旅游、招商引资等,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盲目拆旧建新或随意改造,致使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或周边环境风貌遭到破坏。比如李集的旗杆街、古邳的龙街在城市改造中濒临毁灭。第三,保护规划滞后。包括汉文化景点的系统规划和建设、汉文化品牌的打造和提升、汉文化旅游业的发展和延伸等,致使汉文化没有发挥好应有的历史价值。第四,保护资金匮乏。由于对文物保护意识淡薄,对文物工作重视不够,加之地方财政紧张,文物保护事业的费用除职工工资外,用于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和管理的费用微乎其微,因为经费短缺,无力招聘专职保护人员,致使很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处于长期无人看管状态,人为破坏活动时有发生。第五,专业人员匮乏。县域博物馆的人员结构,主要是从非文博单位调入,专科毕业的几乎没有,业务水平相对落后,对于文物的自然变化、自然损坏无从处理。

三、加强县域文物的科学保护

首先,要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方针,依法解决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所需经费问题。《文物保护法》第10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次,有了经费保证还要广泛宣传,大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增强他们依法保护文物的观念,尽可能减少甚至杜绝有意或无意损毁文物保护单位事件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并尽可能多地增加信息联络人员,使田野文物的保护情况通过信息联络人员及时掌握在我们手中。第三,制定一套合理可行的保护规划方案,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把文物资源和旅游业结合起来,以两汉、三国历史文化为核心,在巩固和提高既有景区景点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建设几个新的精品景区,开发几条新的精品旅游线路。第四,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人是保护的主体,文物保护需要专业的科学人才,我们要改善用人机制招聘专业人才,这样历史遗存才能得到科学有效的保护。第五,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物执法队伍的建设,成立文物执法大队,由文物部门和文体局共同抽调一批业务素质高、政治思想过硬的人员组成执法大队成员,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密切配合公安部门,加大对盗窃、盗掘、损毁文物案件的侦破,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总之,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不断提高文物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立足长远,放眼未来,既要注重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又要顾及更长远的利益。要做到旅游景点与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紧密结合,这样才能使文物资源得到有效地发掘和利用。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11

一、关于保护模式的实践与争论

国家对法律的建设一般有两个作用:首先设定行为标准,其次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适当的措施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罚。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提供某种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法律保护模式的解读多种多样,所以导致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是采用哪种保护体系、利用何种保护的理念等等各个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方式。

从国际国内已有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包括行政保护制度和民事保护两方面的内容。前者是为了保证民间文化能够更好的传承,防止中途中断或者被破坏,当地政府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具体保护工作。比如对这些传统的民间文化进行统计、记录,确定这些民间传统文化在历史发展以及现在社会的价值体现,推动这些文化遗产继续发扬光大,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而后者保护则对传统的民间文化保护有了强有力的保证,在国家法律层面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创作者或传承者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或传承者创设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89年设定的《保护民间创造(民间传统文化)建议案》中就强调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

在最近几年,我国对于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模式上的讨论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分歧点主要是对这些文化的保护是公权还是私权保护不统一。从理论上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行政性立法主要是调整衡量政府机关与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各个部门在对文物保护过程中的具体事项,而不涉及平等主体间就某一财产的归属、利用、转让等产生的权利。民事法律则是规定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人的有关法律权利和义务等。两种关系虽然对于保护对象是相同的,但是在保护的实质上是有很大差别。行政保护是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其的一种保护行为,比如对于传统民间文化的调查、记录、研究、传承等,以及还为了让以上具体的保护措施能够真正的实施而提供的物资、技术保障等,本质就是一种行政保护;而民事保护则是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保护,是权利人的精神和物质权利的具体实现,主要是解决在对这些遗产的开发和盈利过程中一些问题。从实施效果来看,自上而下的行政性保护能够以国家强有力的执行力来推动,促进其得到传承和弘扬,自下而上的民事性保护则能够从根源上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从而使其发展。对于两种方式的保护,专家学者和政府所持的观点不同,政府单位更多是想通过行政保护手段,由机关单位对这些民间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而专家学者则主要是想通过法律的体系,提高人们自觉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通过法律的约束让人们对于文化遗产进行长久的利用和保护。部分专家还认为,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特点,所以在保护过程中应该注重两种保护模式的结合,既通过法律干预手段,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对各项有关知识文化的综合保护过程中,知识产权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改变来解决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们应该大力采取公法和专项法制为一体的建设过程,采用多种保护措施相协调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二、民事与行政保护兼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方式的多样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民族特征的体现,它也是少数民族团体政治文化的表现,对其的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牵涉到各个方面的权益,所以我们在制定保护策略的时候要系统的、综合的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既要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整理、记录,又要做到对它的继承和发扬光大。所以在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统筹兼顾,行政手段与民事制度一起进行。如果对这些遗产只是进行行政方面的保护,对文化遗产只是做调查、建档、宣传和弘扬方面的公力救济方式,那么一是因为公共资源的力量薄弱,并且在分配过程中还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发生,对于实际的操作过程会较困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庞杂,这就对我们遗产的保护很难做到理想的目标;而且由于没有任何的鼓励措施,这就很难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保护遗产的自觉性,不能阻止人们滥用遗产获取利益的情况出现,其遗产本身的权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国家只注重民事手段,而没有行政手段的干预,则就会出现某些遗产因为开发晚或者受众群体少等而不能走进人们的生活进而慢慢的消亡,也可能会出现人们只注重自己的利用而损害国家和长远的利用,对于国家文化的完整性造成一定的破坏。所以我们应该全方位的综合考虑对这些遗产的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国际社会已经发现单纯适用一种手段的不足,并开始尝试新渠道

根据调查分析,部分国家采取民事制度保护措施后,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他们在努力完善保护制度的确立,寻求一种更适合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办法。而对于倡导用行政手段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也开始注重对民事权利的利用。这说明单纯适用行政手段和民事手段均有缺陷。1982年世界组织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一直被人们利用和学习,通过比对分析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来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可以看出,两个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各有不同。前者是对传统文化遗产保护起了主导作用,从多个角度、全方位的考虑文化遗产层面出发,通过确认、保护、传承、传播等手段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后者则是强调对于这些遗产的保护不仅要看重文化价值,还要充分挖掘其他方面的价值,把它看作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对象来看待,但是两者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历史长河中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主张培养人们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尊重,防止被滥用。

综上,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任何单个的保护行为都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作用,民事保护的作用不能被行政保护给取代,行政保护也取代不了民事保护,两者各有优点也有局限性,只有两者统一的结合,才能对遗产保护起到最大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了其保护必须动用行政和民事两种手段,在法律机制上应采取行政和民事制度并行的保护模式。二者同时写在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状态。(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L13CFX012”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对文物保护的看法篇12

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发展历史,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我国有着丰富的文物资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旅游业是以文物资源为主导,对现代人来说,历史就像一个谜团,而文物就是打开这个谜团的钥匙,人们希望通过对文物的了解感受历史,铭记过去,人们的猎奇心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文物是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文物能够充分反映该时期的社会形态,因此,很容易给当代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对文物古迹进行观览,不仅使人们对历史有所了解,满足了人们的猎奇心理,使人们的身心得到陶冶,而且缓解了人们由于工作带来的精神压力,因此,以文物资源为主体的旅游业受到了大家的青睐,也成为推动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发展旅游可促进文物保护

首先,大部分人士认为,文物实际上就是旅游资源的一种,并且有着极高的价值,在旅游业的逐渐发展过程中,文物的重要性逐渐得到了广泛认可。可以说,文物资源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要想保证文物资源不断为旅游业创造价值,就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文物保护不仅是提高旅游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更重的是,是现代人对历史的的保护和尊重。文物资源的不可复制和不可再生,决定了文物资源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修复,甚至无法修复,不仅降低了旅游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失去了文化瑰宝,为了实现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因此,加强了对文物资源的保护力度。其次,文化旅游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文物保护经费紧张的问题。我国有五千多年的历史,因此,文物数量非常之大,文物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对文物资源进行保护,对于国家来说,财政拨款需要宏观分析,综合考虑,将全部财政拨款用于文物保护时不现实的。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是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资金十分紧张,同样不能满足文物保护的需求,因此,每年都会有一些文物因为无法得到维护和修复,导致其消失在了历史的长河中。文物资源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文物保护工作。地方经济的增长离不开文物资源的深度开发,无论站在哪种角度上来看,都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事。第三,文化旅游加强了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了解,人们在观览时,获得精神上的陶冶,在深深感叹古代人民智慧的同时,由内而外生发出爱国意识,从而文虎素质得以提高。激发了人们保护文物的意识,有助于形成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氛围,对于文物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着积极意义。

三、旅游业的发展给文物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

旅游业的发展并非全部给文物保护带来了积极作用,其负面作用也十分明显,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人们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也意味着对文物会产生一定的破坏,这种破坏主要体现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为了美化景观,方便有人游览,因此需需要修建园路等基础设施,对于一些旅游景点较为偏远的地方来说,宾馆、饭店的修建也是必不可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文物带来的负面影响,个别文物被破坏。虽然有些建筑还没有对文物产生直接的破坏,但是这种破坏是长期的,将成为威胁文物安全、完好的重要因素。其次,目前我国旅游业中的文物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在进行保护的时候,方法不当,不仅达不到保护的作用,反而破坏了文物,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遗憾,同时,旅游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相关部门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文物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破坏,上述种种原因,都不利于开展文物保护工作。除此之外,大部分的旅游部门只顾眼前利益,忽视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就是文物保护,在短期内,为了快速获取利益,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对文物进行大面积的掠夺式开发,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文物的寿命缩短,甚至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第三,从目前来看,我国部分游客的综合素质不高,到景区进行游览时,无视景区规定,随意在古建筑上乱写乱画,攀爬古建筑物,有的文物已经采取一些范湖措施将其保护起来,而游客全然不顾,仍然跨过去,随意触摸和踩踏。同时,我国人口较多,每逢旅游旺季,大批游客涌入个景区观览,人体中呼出的二氧化碳也会给一些文物带来影响,增加空气中的湿度,在长时间的作用下,很容易出现浸蚀现象。

四、文物保护与经济旅游系统发展的措施

在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方面,必须以保护文物资源为基础,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积极作用。有些人认为,旅游业的发展必定会给文物带来破坏,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两者非但不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传统的文物保护,是将文物藏起来,不公之于众,表面上看似保护了文物,而实际上是对文物价值的否定,我们知道,文物代表的不仅仅是珍贵的物质,更重要的是代表的是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如果相关部门将文物“藏起来”也就失去了文物的意义,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实际上就是对文物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将其内在发挥出来。但是如果相关部门,如果只在乎利益,将文物作为赚钱的工具,无尺度开发,应该得到每一个公民的谴责。保护文物具体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遵守国家想干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在对文物的经济功能挖掘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加大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文物意识,是人们意识到文物的珍贵,从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文物部门与旅游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应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关系。第三,文物部门要转变传统的保护意识,逐渐转变被动管理的局面,在不断探索过程中,形成先进的文物保护体制。第四,最为旅游景区,要站在长远的角度考虑,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迷惑,严格限制景区内的人流量,加大景区内的监管力度,杜绝威胁和破坏文物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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