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开发利用合集12篇

时间:2023-12-26 14:42:49

新能源开发利用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1

我国能源产业政策是: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建设煤电,加快核电建设,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新能源开发方面我国现在有四个第一:水电装机全球第一,太阳能热水器的利用规模全球第一,核电在建规模全球第一,风电装机的增速全球第一。下面介绍的几种能源有可能就是未来的理想能源。

一、太阳能

太阳照耀着地球,送来了光,也送来了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太阳能是一种可广泛利用的清洁能源。太阳能的利用有三种方式,一是太阳能转化为内能,如太阳能热水器。二是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如太阳能电池。三是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如植物进行光合作用。如图1a所示是太阳能发电示意简图,图1b所示是我国徐州大型地面光伏电站。

二、风能

风能是一种干净的、储量丰富、可再生的能源。风能是地球表面大量空气流动产生的动能。风能资源决定于风能密度和可利用的风能年累计小时数。风能密度是单位迎风面积可获得的风的功率,与风速的三次方,和空气密度成正比关系。中国陆地10m高度层的风能总储量为32.26亿kW,实际可开发的风能资源储量为2.53亿kW,近海风场的可开发风能资源是陆上的3倍,据此,我国可开发的风能资源约为10亿kW。在风力资源丰富的地方,可利用风车带动发电机发电。如图2a所示为风能发电示意简图,图2b所示是聚风型风力发电装置。

三、生物质能

生物质能是以生物为载体,将太阳能以化学形式贮存的一种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其蕴藏量极大,仅地球上的植物,每年生产量就相当于目前人类消耗矿物能的20倍。生物质能是贮存的太阳能,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可转化为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据估计地球每年植物光合作用固定的碳达2×1011吨,所含能量达3×1021焦。

生物质能的利用方式有:农林生物质发电、沼气工程、生物质成型燃料、生物质气化、生物液体燃料等。

1. 生物质秸秆燃烧发电:利用农作物秸秆、林木剩余物,通过燃烧来产生热能、蒸汽或电能。如图3a所示是一种经过加工的农林废弃物发电原料。

2. 生物质气化发电:将生物质原料加热,使较高分子量的有机碳氢化合物链裂解,变成较低分子量的CO、H2、CH4等可燃性气体。生物质气化后用于电力生产,如集成式生物质气化器和喷气式蒸汽燃气轮机联合发电装置。

3. 沼气工程:对农业废弃物、粪便、污水或城市固体废物等进行厌氧消化,生产沼气。沼气是一种燃气,也可以照明。如图3b所示是沼气利用示意简图。

4. 生物液体燃料:利用农作物可以生产生物柴油、乙醇等液体燃料。

(1)生物柴油:以餐饮业废油、榨油厂油渣、油料作物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

(2)乙醇:种植快速成长作物(如高粱、木薯等非粮作物),种树(木小桐子等含油植物),用糖与淀粉作物来制造乙醇。但种植这些作物和植物应坚持 “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原则。

四、核能

原子核是可以改变的,而且在有些改变过程中还会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核能。获得核能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原子核的裂变,另一种是原子核的聚变。原子核裂变的能量缓慢释放控制技术相对原子核的聚变成熟。用人工方法控制核裂变链式反应并获得核能的装置,叫作核反应堆。核反应堆的用途非常广泛,可以作为核动力来发电,推进火箭、飞机、潜艇、水面舰艇、淡化海水等。

核能发电是利用核反应堆中核裂变释放出的热能进行发电的方式,利用铀原料进行核分裂连锁反应所产生的热,将水加热成高温高压,利用产生的水蒸气推动蒸汽轮机并带动发电机。核电站可以大大减少燃料的运输量。据计算,一个一年耗掉80吨核燃料的发电厂,如果换成煤做燃料大约需要515万吨。如图4a为核电站原理示意图,图4b是我国大亚湾核电站。

五、水能

水能资源或称水力资源,指水体的动能、势能和压力能等能量资源,是自由流动的天然河流的储力和能量。广义的水能资源包括河流水能、潮汐水能、波浪能、海流能等能量资源。我国的江河水能理论储藏量为6.91亿kW,可开发的水能资源约3.82亿kW。如图5a为水力发电示意简图,图5b是我国三峡发电站的大坝。

六、地热能

地热能是一种可再生的清洁能源。地热能是由地壳抽取的天然热能,这种能量来源于地球内部的熔岩,并以热力形式存在,是引致火山爆发及地震的能量。高温的熔岩将附近的地下水加热,这些加热了的水最终会渗出地面。

对地热的利用主要是建立地热发电站用于发电、采暖、温室种植、花卉栽培、地热水育秧。利用地热还可以开发温泉旅游业,建设温泉宾馆或温泉疗养院,应用于疗养、保健项目。如图6a所示是地热发电结构原理简图,图6b是我国羊八井地热发电厂,图6c是羊八井地热井喷。

七、潮汐能

发生潮汐时,大量水流动,蕴含着巨大的能量。潮汐能的利用是发电,让水流带动水轮机转动,继而带动发电机发电。如图7a和7b是潮汐能发电原理示意简图。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2

从新疆乌鲁木齐出发到吐鲁番,会经过一片由风力发电机组成的白色海洋,这就是亚洲最大的新疆达坂城风力发电场。

近年来,在不断持续的能源紧张与日益加大的环境压力下,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风能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新疆作为中国风力资源最丰富,较早开发风能的地区之一,正引起世界风电投资商的关注,即将迎来新的高速发展期。

截至目前。新疆共有四个风电场,风能装机总容量15万多千瓦,约占中国的百分之二十三,与内蒙古、辽宁并列为中国风能开发的“三甲”。

风力发电已成为很多边远农牧区解决生活用电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新疆的一些山区草场,只要有人定居的地方,就会有风力发电站。当地民众的生活观念和生活质量也因为有了电而得到了大大的提高。

据新疆风能研究机构介绍,两大优势吸引了世界风电投资商的目光,首先是位于中国西部的新疆地形特殊,风力资源十分丰富。统计数字显示,新疆有九大风区,总面积达15万平方公里。据测算,每台风机一年平均工作3500小时,可利用风能约240亿千瓦时。可装机容量约八千万千瓦,相当于四个半三峡水电站的装机容量。居中国前列。此外,风电厂地势平坦,交通便利,不需要很多前期投入。

新疆风力发电吸引世界目光的另一个优势是风电、光电设备的研发和制造水平位于世界领先水平。如新疆生产的六百至七百五十千瓦级风机综合造价约七千元每千瓦,大大低于国外风机价格。目前,新疆的七百五十千瓦风机已实现大批量生产,一点二兆瓦直驱型风机样机也成功运行并网发电。

不过,新疆风电发展也存在产业瓶颈。新疆风能研究所认为,新疆电力需求有限,用电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由于新疆电网未与西北电网实现连接,多余电力无法向外输送,发展新能源的愿望没有中国内地省区迫切。

目前,新疆的能源开发大部分还是局限于传统能源开发上,有关专家警告说,虽然新疆有丰富的石油、煤炭等资源,但如果继续乱开乱采。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几十年后新疆同样就会变成能源“匮乏”地区,新疆加快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步伐,比如大力发展风电、推广太阳能供暖势在必行。

有需求必有供给,新疆电网与西北电网连接后,新疆风能等新能源开发必将是另一番景象。

新疆开发利用太阳能形势好

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新疆的太阳能利用提供了可能。新疆全年日照时数为2300~3300h。日照百分率为60%~80%,年辐射总置可达1301~60kcal/cm2,属全国第二位。利用新疆自然气候条件,大力开发太阳能,利用现代化技术(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灶、太阳能热水器)把太阳能转化成热能,是绿色建筑的目的之一。据有关部门测算,在新疆农村每户一台太阳能灶,每年可使用200d,可节煤800kg~1000kg,每户安装一台一立方家用太阳能热水器,可全年正常使用8个月,解决了家庭生活热水、洗澡问题,同时可用此热水烧水做饭减少饮食能耗。

在乌鲁木齐市,多数太阳能热水器经销商的业绩并不理想,一些经销商认为乌鲁木齐市市民不接受甚至不了解太阳能。一位经销商表示,乌鲁木齐市一些小区开发商甚至担心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会破坏屋顶防水层。目前乌鲁木齐市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率不到10%。

虽然太阳能热水器在乌鲁木齐的普及率不高,但是太阳能锅炉却受到了人们的青睐。“我用太阳能以后,顾客反映水质好了,澡堂生意也比以前好了。”在乌鲁木齐市沙区环保局组织的太阳能锅炉经验试点推广会上,使用太阳能锅炉的九家湾七队居民王少华这样说。

王少华以前用的是烧原煤的小炉子,自从首府推广洁净煤以来,他家的锅炉改为使用洁净煤。今年4月,沙区环保局监察五中队工作人员雷霆、韩晓娜得知王少华家的情况后,请教了技术人员,为他家的澡堂安装了既清洁又卫生的太阳能锅炉。王少华说:“太阳能锅炉方便、安全、卫生等优点,我算了一笔账,用煤占地方不说,只是拉煤、雇人烧锅炉、修炉子和排污费一年就要花两万多块钱,安了太阳能锅炉,两年就把成本收回来了。”

与乌鲁木齐近在咫尺的昌吉市,太阳能的利用却是另一番情景。随便爬上昌吉市的一栋居民楼,你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几乎每栋居民楼的楼顶都闪闪发光,成为昌吉市一道闪亮的屋顶景观。这些闪光来自于一个个安装在楼顶的太阳能热水器。时下,太阳能热水器正以方便、节能受到昌吉市民的关注。

据了解,昌吉市民钟情太阳能热水器,除了看中其安全、节能的特点外,还与经销商的强势宣传有很大关系。一位经销商说,目前昌吉市20多家品牌太阳能热水器的经销商已把宣传做到每个小区。

伊犁有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尤其是太阳能年辐射总量高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太阳能热水器经过10余年的应用和推广,目前在伊犁河谷的保有量已经达到3万多台,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还建成了伊犁河谷第一批太阳能利用与建筑相结合的住宅楼。

为调整农村能源利用,科学利用可再生能源,伊犁广大农村在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发电机、风力发电机的同时,于2003年开始大面积推广沼气能源。目前,伊犁很多乡村都建成了利用沼气作为新能源的“文明生态村”。

新疆光热资源充足,因此被很多太阳能公司看好。

大企业造福天山南北

华能集团投资21亿元的新疆最大扶贫工程――华能托什干河别迭里水电站,是华能集团对口支援阿合奇县的扶贫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1,35亿元,总装机容量24,8万千瓦,建成后将,向阿克苏电网输电,年平均发电量8.77亿千瓦时,将彻底解决阿合奇县电力紧张的局面。

借助大企业大集团的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在生产和经营中能够有效地降低能耗、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并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加大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力度,拓展工业“三废”利用的深度和广度。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125兆瓦热电联产机组脱硫工程,是全疆首家建设的发电脱硫工程,脱硫效果达到95%以上,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9650吨,减少烟尘排放量250吨,占乌,鲁木齐市二氧化硫削减量的10%,对减轻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状况,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推动“蓝天工程”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3

一、新能源的界定

“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氢能和核能。《2013—2017年中国新能源产业调研与投资方向研究报告》提出:新能源一般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加以开发利用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地热能、波浪能、洋流能和潮汐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此外,还有氢能、沼气、酒精、甲醇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云南省临沧市水能资源丰富,但水能资源开发率已经接近90%,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资源条件较好,煤炭资源匮乏,尚未发现油气资源,文中所述新能源主要指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

二、临沧市新能源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临沧市新能源资源丰富,近年来,临沧新能源开发利用仍处于起步阶段,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初见成效,但目前还没有投产的项目。

1、风能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临沧市全年平均风速为0.7—2.2米/秒,其中春季1.0—3.0米/秒,夏季0.9—2.0米/秒,秋季0.5—1.5米/秒,冬季0.5—2.6米/秒。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海拔高度风能资源相差较大。目前已有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华能云南新能源公司、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9家知名企业与临沧市签订风能开发合作协议,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风力测试数据收集、资源情况调查和预可研编制等相关前期工作。现已建成44座测风塔,规划建设风电场24座,总装机容量233.75万千瓦,估算总投资234亿元,其中6个风电场已列入云南省级规划。

2、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临沧市全年日照时数为1878—2247小时,太阳能辐射总量为每年每平方米5239—5702兆焦,相当于每平方米日辐射量3.98—4.33千瓦时,每一平方米土地一年可获取的太阳能相当于1450—1580度电所产生的能量,属全国的三类太阳能资源中等类型地区。另外,临沧市拥有丰富的硅矿资源,目前已形成一定规模的硅产业链,今后将会成为太阳能光伏发电材料、产品和设备生产的重要基地。临沧市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利用约10万平方米,同时还积极推广使用太阳能节能路灯和太阳能干燥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运用。目前尚无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但已与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合作协议,“十二五”期间,将重点在云县和双江县各建设一个万千瓦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在光伏材料生产方面,云县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单晶硅系列产品开发项目已经投产,双江西地公司建设5.26万吨工业硅和年产1000吨高纯硅项目,新上两台12500千伏安工业硅生产线和配套的电站建设项目正在开展前期工作。

3、生物质能资源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1)生物柴油原料——膏桐、地沟油。临沧市现已种植膏桐46.6万亩,预计到2020年种植膏桐的林地面积将达到80万亩,膏桐初加工能力达到10万吨。临沧市2012年餐饮单位约3600家,产生的泔水油(含煎炸废油)101吨/天(3.7万吨/年)。按照现有生产技术,每生产1000吨生物柴油,能同时处理1200吨泔水油、地沟油原料。由于生物柴油开发政策性强,目前临沧尚无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和合法的地沟油收集加工企业。

(2)燃料乙醇原料——木薯。临沧市现已种植木薯6.15万亩,干薯片产量达到1.6万吨。临沧市与缅甸接壤,预计2015年以前境内可用于种植木薯的面积约40万亩,可通过境外农业合作和替代种植扩大种植规模。目前尚无国家核准的燃料乙醇项目。

(3)沼气资源。临沧市年平均气温17.2℃,各县区年平均气温都在16℃以上,非常适合沼气池建设。蔗糖产业是临沧的支柱产业,糖厂生产残留的含有大量糖分的甘蔗渣以及排出的高浓度有机废水,都是较好的沼气发酵原料,产气潜力非常大。目前尚无工业沼气项目,主要是传统的沼气利用,已建成农村沼气池15.84万口。

(4)生物质发电燃料资源。临沧市常用耕地面积362万亩,农作物秸秆的理论资源量为124万吨,可收集资源量为102.7万吨。在不考虑运输半径的情况下,利用量可达44.4万吨,可支撑6万千瓦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临沧市森林覆盖率60.56%,共有林地面积1944.3万亩,森林蓄积量达8437.5万立方米,林业生物质总量超过5000万吨,其中可利用的林业生物质能资源总量约50万吨/年。按照煤与林木生物质燃料热量换算,2吨林木生物质可替代1吨标准煤,可开发的林业生物质能源总量可达到每年25万吨标准煤,相当于每年7亿千瓦时(相当于火电14万千瓦)的发电量。目前尚无生物质发电项目。

三、临沧市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源评估不足

资源评估不足,缺乏实证性的资源数据是新能源发展存在的普遍问题。由于资源量不清,特别是近期的经济技术可开发量不清,对各类新能源发展规模存在争议。目前临沧市政府和多家企业已初步签订了开发利用风电的框架协议,总装机容量达到233.75万千瓦,但考虑到各种因素,预计2015年可能投产的装机容量约10万千瓦。太阳能资源评估只是依据现有的气象站点观察得出的资源理论总量和分布数据。可用于种植生物质原料的土地面积评估不足,大面积种植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缺乏实证性验证。

2、新能源发展刚刚起步,在全省的竞争力不强

“十一五”时期是云南省新能源的起步时期,其中大理州依托丰富的风能资源,其风电开发走在全省前列;昆明市依托经济技术优势,太阳能、生物质发电走在全省前列;楚雄州、普洱市依托丰富的生物资源,生物质燃料开发走在全省前列。与上述州市相比,临沧市新能源开发的步伐滞后,风电测风和太阳能选址在“十一五”末期才起步,目前尚无开工建设项目。此外,临沧市与滇西南、滇东南其他州市自然资源禀赋差异不大,能源产业结构趋同,因此对项目、资金的争取竞争激烈,在生物质能方面尤为突出。

3、电网接入和消纳对风电、太阳能发展有一定制约作用

按照国家能源局的总体布局,在2015年以前,全国各省(区)风电、太阳能发电主要在本地区消纳,云南作为全国水电资源富集区,汛期水电富余问题十分突出,相比技术成熟、价格低廉的水电,市场对风电和太阳能光电的接纳程度有限。特别是临沧作为全省水电富集区,风电和太阳能的开发也面临着电网接入与市场消纳的制约问题。

4、生物质能面临较大的政策市场风险

“十一五”期间,全国和云南省的新能源蓬勃发展,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均超量数倍完成规划目标,唯有生物质能没能如期完成规划目标。这主要是因为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生产成本目前还远高于石化能源,而且生产成本中75%为原料成本。若要降低生物质能的生产成本,首先需要降低原料成本,这将打击山区群众的积极性。从现阶段的资源勘察情况来看,临沧较有优势的资源是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包括光伏发电和光伏产品制造)。但生物柴油、燃料乙醇等由于国家定价不明确,价格敏感,抗风险能力弱。另外,目前国家收紧了风电和燃料乙醇项目的审批,新能源发展困难较多。

四、临沧市新能源开发利用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新能源因其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成为战略性产业,但其实际推广却很难一步到位,主要是因为现阶段新能源开发成本较高,经济效益低。但随着新能源规模化发展、成本降低和产业政策扶持,预计到2020年新能源电力将实现“平价上网”,生物质液体燃料市场竞争力也将进一步增强。预计到2015年,临沧市风电装机容量约10万千瓦,发电量2.2亿千瓦时,产值将达1.3亿元;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10万千瓦,发电量1.2亿千瓦时,产值将达1.2亿元;膏桐种植面积将发展到50万亩,年平均产值将达3.5亿元;生产燃料乙醇约10万吨,产值将达16亿元;建成农户用沼气池23万口,将为农民增收节支3.45亿元;生物质发电新增装机容量约3万千瓦,年发电量1.8亿千瓦时,产值将达1.35亿元。

2、生态效益分析

与传统能源相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具有环境影响小、污染少、可再生等优势,生态效益明显。临沧具有风能开发价值的场地多集中在海拔较高的山地上,这些山地多为未利用地,土地贫瘠、植被覆盖较差,而且避开了环境敏感区域。到2015年,预计风电装机容量达10万千瓦,发电量2.2亿千瓦时,相当于节约标煤7.3万吨,减少CO2排放量18.25万吨;全市农村太阳能热水器安装面积将达40万平方米,相当于节约标煤4.8万吨,减少CO2排放量12.48万吨;生物柴油和燃料乙醇产量可达15万吨,相当于节约标煤16.5万吨,减少CO2排放量41万吨;农村户用沼气池达23万口,相当于节约标煤6.3万吨,减少CO2排放量15.8万吨。生物质能是CO2零排放的能源,生物质燃烧所排放的CO2和生物质植物生长过程中吸收的CO2可以相互循环、抵消。

3、社会效益分析

发展新能源有利于改善能源结构,减少对石化燃料的依赖,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产业是新科技和绿色社会价值观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临沧丰富的生物质资源都在农村,发展生物质能,能够有效地为农民开辟新的就业和增收渠道。膏桐等油料林种植按每个劳动力种植管护10—15亩计算,2015年种植面积约50万亩,可以使3—5万农民获得新的增收渠道。木薯等燃料乙醇原料种植按每个劳动力种植管护5亩计算,“十二五”期间种植约34万亩,则可以使6万多农民得到新的增收渠道。生物质发电的农业秸秆和林业废弃物较为分散、廉价易得。总之,生物质能源既能增加农民收入,又能提供清洁能源,繁荣农村经济(运输、加工),是实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生活水平,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

五、加快临沧市新能源开发利用的对策建议

1、确立率先发展新能源的战略

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增加能源供给、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是解决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能源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都要把大力发展新能源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新能源的发展提供政策、制度、资金和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出一批宣传口号,建立一批科普基地,认定一批应用新能源的典型,使大力发展新能源尽快成为全民共识。

2、加大对新能源的资源调查

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对以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为主的新能源资源进行基础性、系统性的调查和评价,掌握各类新能源资源状况,获得县(区)一级可开发资源量数据,预测资源发现趋势,建立市级新资源管理数据库和评价系统,为各级政府制定能源战略和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在摸清资源家底的基础上,加快新能源开发。

3、加大对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政府在政策上要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条件,加大对新能源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在税收、信贷、投资、价格、补贴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建立和扩展新能源财政和专项基金,利用低息贷款、债券、新产品研发和展示费用补贴等多种形式支持新能源企业;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为了鼓励消费新能源产品,应对消费者进行一定补贴。在税收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新能源的税收政策,减免新能源产业各个环节的税费。

4、争取优势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级规划

“十二五”期间,国家和各省都将加强新能源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将按照规划有序开发新能源,临沧市要认真做好备选项目的论证和分析工作。采取专家论证和银行介入等方法,交叉论证,努力把好项目选择关,提高备选项目质量。储备一批较成熟的项目,编入后续项目序列。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新能源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要按照临沧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能源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新能源项目库,加强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为避免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的矛盾进一步加大,国家在“十二五”期间将严格按照风电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方案进行风电项目核准,云南省也将执行国家政策严格风电管理。为确保项目能够核准,必须加快风电测风、选址、资源评估等项目前期工作,争取优势项目列入国家和省级规划。

5、加强科技人才支撑

制定相关政策,积极从外引进人才,充实临沧市新能源方面的工程设计、市场开发等方面的高级人才队伍。组建若干个新能源重点发展领域的专家队伍,以全国乃至全球的视野,把脉临沧市的新能源规划、评估和考核,为政府决策发挥智囊作用。鼓励新能源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建立新能源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按照对口送学的原则,采用订单培养、定向招生、委托培训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新能源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素质产业工人。鼓励新能源企业公开向国内外招聘技术负责人,完善技术参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6、做好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

临沧市环境敏感区分布较广,数量较多,因此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应避开环境敏感区域。要发挥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项目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强化项目运行监督管理,突出政府职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风电和太阳能项目重点要做好选址,选址应避开人口密集的城区和近郊,工程建设应遵循尽量少破坏地表植被的原则,风电工程建成后要开展鸟类监测工作。对太阳能硅产业的发展要高起点、成规模,严格执行行业有关标准,提高装备水平,降低能源和资源消耗,重点做好烟气净化和烟尘治理。对生物质能发展要坚持“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不与传统行业争利”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白生菊:青海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浅析[J].青海科技,2005(5).

[2] 曾晓安:中国能源财政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周白石:新“点水成油”面临头尾瓶颈[N].天津每日新报,2010-12-03.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4

一、日本开发利用新能源的重大意义

日本常规能源极度稀缺,能源供应主要靠进口,目前能源自给率不足17%。在能源供给方面,石油占50%左右,而石油供给几乎全部靠进口;在石油进口量方面,90%来源于局势动荡的中东地区,这为日本的能源安全造成了极大压力。面对这一趋势,日本政府在以能源安全保障为中心制定新的国家能源战略的同时,基于能源问题与环境问题同时解决,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新能源战略目标。

1.日本开发利用新能源,有利于缓解常规能源的压力。日本的矿产资源种类虽然很多,但除了作为化学肥料原料的石灰石矿、水泥之外,其他矿藏的储量和产量都很小。日本本土的石油产量很低,目前已探明的只有新口县和秋田县有少量的石油储量,仅能供给全国石油需求量的0 3%左右。煤炭的产量也不大,只有北海道、本州和九州有少量煤炭储量。煤炭自给率仅为2.8%左右。加之受自然条件的限制,相对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增加,常规能源日趋变得紧缺。能源价格随之高涨已成为必然趋势。这为日本在追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维护能源安全供应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目前日本能源供给的主要特点是:核电比重大,核能发电量占发电总量近40%;过分依赖石油;能源电力化突出:水电潜力十分有限等。因此,在能源电力化方面对常规能源的依存度是很高的。而对于常规能源资源十分紧缺的日本来说。要把长期低迷的经济恢复起来,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就必须不断谋求能源的稳定供给,没有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一切都是空谈。面对常规能源供应紧张的现实,日本不断调整自己的能源战略,积极开发新能源,扩大能源种类,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更新传统能源结构,研发常规能源的替代品。

2.日本开发利用新能源,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能源使用量不断增加,导致全球温室效应日趋严重。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对此尤其关注,想方设法调整自己的能源使用战略,尽量减少CO,的排放量。削减碳排放减少温室效应,防止地球变暖,不仅是一般意义上对生活质量的讨论,而且被日本认为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战略安全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量增加将导致全球气候急剧恶化。这些气体主要是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它们引起了全球气候变暖,而且还可能给人类赖以生存的气候环境带来灾难性影响。因此,应对地球变暖,采取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等相应的能源政策至关重要。地球变暖对日本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甚至可能是致命的。过去100年地球平均温度上升0.6℃,日本非城市地区温度上升1℃,城市则上升2℃以上,出现了“热岛”现象。日本作为岛国,共有6800多个岛屿,随着气候变暖、海平面上升,一些岛礁可能被海水淹没,影响日本领土的保全和海洋权益。另外,《京都议定书》中规定,日本2012年要比199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6%,这一目标也对日本政府形成了外部环境方面的压力。所以,日本正在极力谋求多角度、全方位的能源安全。通过多种措施努力完成环境保护任务。

二、日本开发利用新能源的主要内容

新能源是促进消费、增加投资、稳定出口的一个重要结合点,也是调整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个现实切入点。在新型能源开发方面。日本主要是开发和利用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废弃物能、氢能以及其它一些新型能源。

1.核能。日本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就开始利用核能。尤其是经过两次石油危机之后,为了增加能源的自给率,日本便大力开发核能,陆续在全国建立了多家核电站。目前全日本共建有核电站54座,总装机容量为4712.2万KW,是世界第三核能大国,核能占能源供给总量的15%,核能电化率近40%。但是,日本开发核能主要关注两个问题:核燃料的供应问题和开发安全问题。日本核燃料全部依赖进口,众所周知,由于核燃料的特殊性能,以及核燃料提炼的高难度,国际上对核燃料的开发利用有许多严格的限定,严格限制其使用用途。要想保证核能开发的燃料供应,除了支付巨额经济成本外,还要向本国国民和世界做出政治承诺,保证其使用用途。日本在这方面一直坚守诺言,潜心钻研核能开发,并取得了巨大发展,对本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高本国能源的自给率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2.太阳能。日本是太阳能应用技术强国。日本太阳热能的利用,从1979年第二次石油危机后开始,1990年进入高峰期。太阳能技术日益创新,能量转换率不断提高,成本也是新能源中最低的。日本将太阳能的利用分为太阳光能和热能两种。太阳光能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硅等将光转化为电能。从2000年起,日本太阳能发电量一直居世界首位,2003年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为86~KW,占世界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的49.1%,并计划到2010年达到482万KW,增加约6倍。太阳能电池是日本利用太阳能的主要技术产品之一,其光能转换率已将近20%。从过去20多年来看,其成本随着电力累计产量的成倍提高而降低到原来的82%,如果能够保持这种势头,它就能够与普通电力媲美了。在日本到处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太阳光能发电装置。同时日本政府在太阳能开发与应用方面,也不断增加财政支持。

3.生物能。生物资源作为继风力和太阳能之后的第三种新能源正在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由于主要是对自然界生物的循环利用,原材料丰富而廉价,开发成本低,而且利用潜力非常大。近几年日本在这方面进行潜心研究和规划,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生物能来源于动植物的有机体,它不会增加CO12排放量,是可再生的环保能源,其原料是垃圾、污水和植物、动物等。日本目前主要采用直接焚烧废物、造纸业排放的黑色液体和农、林、畜产排放物及生活垃圾等获取电力和热能。生物能源虽然具有减少化石燃料使用量的效果,不过能否控制CO,的排放还是个未知数。因此,日本正在将植物培育和节能技术组合在一起,从整体上控制CO,的排放。

4.风能。目前,日本风力发电能力居世界第9位。由于日本的地理地貌优势,风力资源极其丰富。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在风能开发和利用方面就进行了研究和规 划,开发技术不断升级换代。近年来发展更快,2003年日本共有576座风车,发电量为67.8万KW,2004年发电量接近100万KW。风力发电规模的扩大,促使成本不断降低,风力发电设备的建设目前正在日本全国各地有序进行。由于日本岛国的地理位置关系,风力气流紊乱,造成输出频率不稳,使得发电设备利用率低,仅为20-30%左右。同时风力发电难于蓄存,这是当前风力发电面临的主要技术问题。为此,日本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技术研发。据估计,到2010年,日本面向家庭的小型风力发电机市场规模约为100亿日元,计划装机容量将增加到200万KW。

5.废弃物发电。废弃物发电所用的废弃物,主要是城市垃圾等一般废弃物和民间产业排放出来的产业废弃物。一般废弃物的燃烧处理设施虽然在日本全国大约有近2000处之多,但目前拥有发电设备的只有约12%,不过这12%的燃烧处理设备所发电的份额却占日本废弃物发电总量的大约80%。废气物发电的原理主要是用废气物焚烧时产生的高温蒸汽,带动涡轮旋转来产生电力。这种能源具有很大的优势:它不会增加C02排放量;可获得连续稳定的电能;规模小,有利于发展分散性电源系统;发电后的余热还可用于取暖、供热水等。2003年末,日本废气物发电的设备总容量大约为155 4万KW,其中一般废弃物发电约为134.9万KW,产业废弃物发电容量约为20.5万KW,计划到2010年达到41 7万KW。到目前为止废物发电的效率只达到10%,与一般火力发电的40%相比,发电技术提高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6.氢能和燃料电池。目前,以生物制氢为代表的新制备方法也取得了很大进展。氢能主要有两种转化应用的方式,即可以以燃烧的形式在发动机中使用,也可以以化学作用的形式在燃料电池中使用。目前日本在燃料电池方面取得的成果比较显著,利用氢能的燃料电池是氢气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反应产生电流,发电效率40~60%,在热电并用系统可高达80%,而这种生电装置没有氮化物及硫化物等破坏环境的排放物,不会产生大气污染,排出的只有水。所以,燃料电池被认为是“21世纪的关键技术”。也是日本开发新能源的重中之重。日本政府为促进氢能实用化和普及,完善了汽车燃料供给制,全国各地建造了不少“加氢站”,近百辆燃料电池车已经取得牌照上路,计划到2030年,发展到1 500万辆。迄今,日本燃料电池的技术开发以及氢的制造、运输、储藏技术已基本成熟。

7.其它方面的新能源。日本在上述各种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取得成就同时,想方设法地开发多种其它新型能源,以更新传统能源结构。比如二甲醚的开发和利用、利用浪力及潮流发电、冰雪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利用海洋温差进行发电、地热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等,日本在利用自然资源开发能源方面,取得了许多创造性的技术成果,也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日本开发利用新能源的战略举措

进入21世纪以来,为适应世界政治格局、经济结构、社会环境的变化,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能源政策基本法》,从法律上规定政府必须制定长期、综合性的国家能源基本计划;2003年10月,日本政府以此法为依据,推出了《能源基本计划》。日本能源政策方向的调整,不仅将影响其国内能源供求结构的变化趋向,而且将影响日本对外能源战略走向。

1.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日本充分利用全球气候变暖这一趋势,凭借其新能源开发技术优势,加快步伐争夺新能源开发的主导权。资源短缺的日本多年来一直积极开发核能、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利用垃圾发电、地热发电、生物发电以及制作燃料电池作为新能源,尤其是对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寄予厚望。经过多年发展,太阳能在日本已逐渐普及,很多家庭都购买了太阳能发电装置。从2000年起,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电池产量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约占世界总体产量的半壁江山。据有关权威机构透露,全球太阳能生产排名第一的日本夏普公司宣布,扩大在太阳能电池领域内的优势,计划把英国组装厂的产能提高一倍,到201 0年度将把太阳能电池销售额由目前的1600亿日元提高到5000亿日元。日本东京电力和关西电力等10家电力公司日前宣布,在2020年之前,10家电力公司将联手增设30处太阳能发电装置,发电规模为14万千瓦。其中,关西电力和九州电力公司等已经决定在2009年之前,完成发电规模4万千瓦的大规模太阳能发电装置的建设。

2.新能源开发多样化。一是大力推进利用太阳能发电的“新阳光计划”。日本开始实施“阳光计划”起因于1973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将所有能源与新技术的开发和实用化包括在内。它的主要特点是对技术开发进行财政支援,对新能源消费者实施“直补”政策。从2006年度开始,日本环境省实施“太阳作战”计划,对家庭用户的太阳能发电设备以削减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通过发放补贴大规模而有系统地推动太阳能发电产业。二是以政策法规激励新能源发展。日本以前每年家畜排泄物为9100万吨,食品废弃物为2000万吨,给环境带来沉重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到2004年月11月家畜排泄物禁止露天堆放,到2006年排出生鲜垃圾的单位要减少20%,同时对排出的垃圾有义务进行循环利用。在政策法规框定下,生物发电在日本悄然兴起。三是围绕日本的新能源战略正在形成诸多相关产业。仅在太阳能发电产业领域内,就有硅片、太阳能电池制造、光玻璃原材料、变流器以及架台等周边产业,此外还有住宅厂家、一些电器设施店等。每一个产业一方面既从中受益,另一方面又都是整个日本新能源战略的细节支点。

3.实施能源外交政策。能源战略问题关系到国家安全,日本为了维护自己的长远利益,为了在未来的能源格局中处于主导地位,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包括外交策略。日本的对外能源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中东地区的石油供给。中东地区在日本实施新能源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日本每年从中东进口的石油占总进口量的88%。日本非常重视同中东产油国的经济合作,在政策取向上基本与美国保持一致。2000年,日本获得了伊朗阿扎德干油田的优先谈判权并于2004年达成了协议,即日本投资15亿美元获得了阿扎德干油田的独立开采权。该油田每年的产油量相当于其原油进口量的10%左右。另一方面是开辟新的能源供给渠道。日本计划把本国公司在海外开采的石油量提高到进口总量的30%。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日本一些石油公司纷纷到国外开采石油。目前,日本已在科威特、阿联酋、印尼等国拥有12个油田的开采权,有力地保证了日本国内的石油和天然气需求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5

在目前众多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技术开发中潜力最大、最具开发价值的是风能和太阳能。它们是最普遍的自然资源也是取之不尽的可再生能源。近年来风能和太阳能的利用技术发展迅速。10年前世界风光发电总功率不到100万kW,如今已超过1000万kW。据估计20年内,风光发电将可满足世界电力需求的10%成为21世纪主要的电源之一。世界各国都对新型能源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开发。近年来,由于传统燃料价格上涨,导致工程师们都在尝试发展其他更好的方法利用风力。风力虽不很稳定,但是比其他动力资源要来得便利,因为风向自由、清洁、不会产生不良的副作用。

1 新能源在油田企业中的利用

我单位承担着中石化非常规气田的勘探开发任务,目前主要井区分布在我国的西部,前期勘探出来的边缘井、探井都在偏远山区,电力供应不足,普通电力建设投资费用高,并需根据气井的状况才能确定投资的回收率,同时日常生产以消耗柴油,所以边缘井与探井的生产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如果能够采用风光互补发电系统技术解决边缘井、探井的用电问题,就可以以最小的投入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

1.1 前提条件

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与油田所处的地理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我油田所在地区为江苏省(年日照时数为2200-3000)与山西省(年日照时数为3000-3200),都为二、三类地区既有良好的太阳能的应用条件。

江苏平均风速在2.9米/秒至3.5米/秒之间,最大风速可达20米/秒以上,全年有效风能利用在3500小时以上。山西平均平均风速在2米/秒至4米/秒之间,最大风速可达20米/秒以上,具备风力发电的条件。

1.2 技术路线

风光互补发电系统一般包括风力发电机、太阳能电池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耗能负载、蓄电池组以及支架等。发电系统具体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白天在太阳光的照射下,太阳能电池组件产生的直流电流与风力发电机组发出的交流电经整流后,通过控制器一部分经逆变器转化成交流电供负载使用,另一部分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阳光或风能不足时,蓄电池的电能通过逆变器转化为交流电供给交流负载使用。

(1)发电部分:由1台或者几台风力发电机和太阳能电池板矩阵组成,完成风-电、光-电的转换,并且通过充电控制器与直流中心完成给蓄电池组自动充电的工作。(2)蓄电部分:由多节蓄电池组成,完成系统的全部电能储备任务。(3)充电控制器及直流中心部分:由风能和太阳能充电控制、直流中心、控制柜、避雷器等组成。完成系统各部分的连接、组合以及对于蓄电池组充电的自动控制。(4)供电部分:由一台或几台逆变电源组成,可把蓄电池中的直流电能变换成标准的220V或400V交流电能,供给各种用电器。

当然,为了保障用电的可靠性,还可以采用风力发电与柴油机发电互补,组成风-柴互补发电系统。

2 功率控制策略

2.1 风电系统功率控制

根据风能及负载变化情况,风电系统主要包括最大功率跟踪控制、负载功率跟踪控制和超速保护3种控制方式。为了提高系统在蓄电池组没有充满时的运行效率,在额定风速以下,本文采用最佳功率给定法进行最大功率跟踪控制。该方法假定系统始终运行在最佳叶尖速比,根据发电机转速推测风力机最大输出功率,将该推测功率作为发电机功率的给定,调节DC/DC变换器的占空比进行阻抗变换,实现最大功率跟踪。

当风力机输出能量多于负载及蓄电池吸收的能量时,采用负载跟踪控制模式调节系统功率输出。使得风力机叶尖速比偏离最佳值,风能利用系数降低,保证发电机输出功率与负载消耗功率及充人蓄电池功率之和相平衡。

2.2 光伏系统功率控制

根据负载和光照条件,光伏系统可以运行在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和负载跟踪控制两种方式。可采用扰动观察法进行最大功率跟踪控制。虽然扰动观察法存在系统工作点在最大功率点两侧振荡现象,造成一定的功率损失,但具有简单可靠、容易实现特点,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实现负载功率跟踪控制,通过计算负载电流与蓄电池最大可接受电流之和,并结合母线电压值(也是蓄电池端电压),计算负载和蓄电池需求功率。然后将此值作为光伏阵列输出功率的设定值,利用PI调节器调节DC/DC变换器的占空比实现功率平衡。

2.3 蓄电池充放电控制

铅酸蓄电池的耐过充电、过放电能力较差,过充电和过放电现象都会影响蓄电池的容量和使用寿命。为此采用变电流快速充电法对蓄电池进行充电控制,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快速恢复蓄电池放出的能量,同时防止过充电发生。在开始充电阶段,利用蓄电池能够接受的最大允许充电电流进行加速充电。当端电压达到设定值时表明蓄电池发生极化现象,故需降低最大允许充电电流。这一过程重复进行,直到充电电流减小到最小设定值时表明蓄电池的容量已经恢复到100%,然后涓流充电以补充蓄电池的自放电损失。

3 方案及效益分析

边缘井、探井的井场用电负荷十分简单,由两部分组成:机抽动力系统负荷约20KW与基本生活用电约2KW(电视机、电脑等)。设备配置方案也十分简单:风力发电带动力系统,太阳能发电带照明生活系统。机抽动力系统可用30KW风力发电机(带逆变器、蓄电池等),现场生活营房的屋顶可用面积为20平方米,可装设太阳能。风力发电与太阳能发电共用一套逆变系统。所有装置均为可拆卸设计,可进行搬迁和挪作他用。

对于边缘井、探井的生产,常规供电方式是使用柴油机组,一般单井使用50KW的柴油机组(沃尔沃),单台售价9万元;其油耗为13L/h,按每天工作24小时计算,日耗柴油290升,柴油价格为7.01元/升,每月柴油费用为6.1万元。风力发电机(配套逆变器、蓄电池等),再加上所有的安装费用后,能够实现运行的总造价为23万。20平方米太阳能电池板(输出总功率为2000W)能够实现运行的总造价为2万元,合计25万元。

经过测算,使用风光互补发电与柴油机发电相比较,在投入运行2.62月后,即可收回设备投资成本,实现降本增效的目的。

4 结束语

新能源在油田单个用电单元的开发与利用的效果十分明显,随着新能源技术的成熟发展,新能源的优势将会越来越明显,也必将在油田企业得到更为广阔的使用。

[参考文献]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6

在农业史上,人类培育农作物往往因地制宜,而忽视了植物抗逆性的增强,许多高产作物往往抗逆性较差。诚然,要增强植物的抗低温、抗干旱、抗盐碱等能力,还要关注某些特殊基因功能的发挥。如今,植物抗逆性基因研究已经引起广泛重视。本人在研究中发现,从野生物种中获得的基因,包括WRKY家族的基因,对于提高植物对不良环境的适应性有很大作用。

从转化光能和积累生物量总体来说,人们愿意选择光能转化效率高的植物。

例如,巴西广泛种植甘蔗。人们把蔗糖转化成酒精,在替代石油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美国对swich grass等高光效的能源植物有很多研究。在我国,大家十分关注甜高粱和芒草一类的植物。这些都属于光能转化率高的碳四植物。虽然人们对于提高植物能量转化率方面做了有益尝试,但是对目前植物中的主要成分纤维素如何进行降解和利用依然存在问题。

我们看到吃野草的耕牛在田间辛苦劳作,啃食木头的白蚁却能旺盛繁殖,这些生物转化纤维素的过程很值得我们探讨。人类应该深入研究反刍动物牛胃里和白蚁肠道中的微生物作用,研究其中纤维素酶的活力,探讨它们在常温、常压下高效工作的原理,从中或许能得到有益启示。

沼气池里的微生物能够将纤维素转化成可燃的气体,可能到了寒冬它们的活力就大大降低。因而,培育耐低温的高效菌株,就十分必要。

人类用大量的能源来制造各种化学产物,如塑料。人类健康所需的各种药物多由植物制造。目前利用生物能源的一个比较方便的途径是生物柴油的生成。蓖麻、麻风树、油茶都是很好的生成生物柴油的植物。然而目前对这类植物的选育还存在不足,不同品系的植株产量和积累脂肪酸的效率差别很大。能源植物的思路应当拓宽,能否通过植物吸收光能直接转化出各类产物呢?

有一种珍稀物种叫四合木,有高含量的脂肪酸,这是自然的恩赐。我们要保护这个物种,研究其合成脂肪酸的机制,研究其基因功能,利用别的植物生物反应器来制造脂肪酸。

橡胶树能够流出橡胶,橡胶草也会生成类似的成分。目前已经开始研究生物塑料的合成过程。使高等植物或藻类通过phbB基因先合成聚-3-羟基链烷酸酯(polyhydroxyalkanoate, PHA),而最终合成生物可降解的塑料。这是一项对环境保护非常有益的技术。

藻类是单细胞的绿色植物。它的优点是光能转化效率高,繁殖快,不占用耕地,而且脂肪酸含量高,有的接近50%,人称“未来的绿色石油”。诚然,藻体的收集方式等还有许多需要探索的地方。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7

0 引言

节能减排、绿色能源、可持续发展等课题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提高能源利用率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未来电网发展的必然趋势。智能电网的发展目标是建设节能、环保、高效、可靠、稳定的现代化电网,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解决分布式能源中各种新能源发电的接入和有效调配以及安全、可靠、稳定运行问题。目前,在中国,电力行业是能源高消费的主要领域,从低碳经济的角度来看,综合利用新能源发展智能电网将有助于低碳电力行业的发展,由此带来的长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不可估量的。

1 电力行业的碳排放

根据中科院在2010年一份国内按行业划分的二氧化碳排放名单[1]指出,电力行业排放的总量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40.1%,占所有行业排放量之首。

事实上,水电,风电,太阳能甚至核电都是非常清洁的能源,它们的消耗并不会对环境产生过多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真正在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碳上起主导作用的是火力发电。在我国,火电装机容量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75% ,火力发电厂所使用的一次能源是煤炭,在煤炭燃烧过程中产生巨大化学能量的同时,伴随的是同样数量级的反应生成物二氧化碳,就是这个简单的过程决定了火力发电每年在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所占的巨大比重:来自国际能源署的数据显示,来源于煤炭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中,火电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量的40%~50%,而且在未来一段时期还将继续呈上升态势。

2 智能电网综合利用新能源的现状

近年来,智能电网在中国已取得了很大的发展[2],以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为例:在2008年,公司制定了一项计划――从2008年到2030年期间分三个阶段进行智能电网建设。在2008年和2009年,本公司作出了“在中国东部建立电力调度中心的集团项目”和“在中国东部规划灵活智能电网体系”的计划。2009年2月,一个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一电过程中的稳态,动态和瞬态安全控制系统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的检查。由中国科技部推出的973项目――高渗透微电网的复杂动态行为和运行机制的研究也获得了一个专项基金。随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人们已经认识到,建设智能电网将不仅能推进电力行业的现代化,同时也成为一个重要的科学和技术行业的竞争舞台。智能电网是高效率和环境友好型能源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提高能源生产,转换,传输和消费的效率,还可以增强环境友好型能源供应的安全性,经济性和稳定性。

3 在智能电网中综合应用新能源的策略

电力行业是碳的主要生产者,因此减少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国家的碳排放量。综合运用智能电网和新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将极大地减少电力行业的碳排放量。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相关策略[3]:

3.1 起草一个科学,统一和可行的发展计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综合各职能部门制定新能源发展的行政计划,该计划应该有长远而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实施策略。此外,为促进配套政策的实施应加强监督并制定相应的评估准则,必要时,还应更新有关行业的国家标准。

3.2 综合各能源管理机构的功能:在中央一级,国家能源机构可以整合不同部委和部门的行政职能,在此基础上,可以组织专门机构协调新能源技术的科研,项目启动,商品化,市场需求和供应的管理。

3.3 建立健全能源监管体系:制定相关领域的实施细则和政策,以利于有关新能源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相关法律应有明确的奖励或惩罚规则,从而加强新能源产业的监督。

3.4 建立一个多元化和最优化的经济激励政策体系:政府应增加投资,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必须成为鼓励智能电网和新能源发展的赞助商,发展清洁能源将成为当地财政预算的一部分,更多的资金应投向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中。同时,国家应积极吸取海外经验,大力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有人建议,国家应帮助智能电网和新能源产业项目的扩建,为相关企业提供低利率贷款,特别是对企业科技创新贷款,环保产业贷款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贷款,中国的发展银行应提供长期的无息贷款。此外,国家应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合资或先进技术合作,利用国际资源扩大融资渠道。

4 总结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未来的能源需求和温室气体排放量将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智能电网和新能源的综合运用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必须根据中国的国情,制定智能电网运行的技术规范和新能源运用的国家标准,采取合理的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强企业之间合作,促进智能电网和新能源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8

世界经济仍在快速发展,人口不断增加,环境逐步恶化,能源问题面临着多重压力。面对严酷的现实,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出来了,并且掀起了一股世界范围的研究、开发与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热潮。为了保证能源供应,韩国政府在70年代末开始寻找可替代能源。20世纪80年代,韩国政府开始重视新能源开发利用,着手建立一个稳定的能源供求系统,包括能源供应来源多样化和扩建能源供应的基础实施。1987年韩国国会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法》,接着又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基本纲要》,提出了未来10年技术发展的重点。1992年韩国政府提出了与发达国家竞争的G.7高技术发展计划,G.7指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7个发达国家,在G-7计划的先导技术开发项目中,有21项属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领域。

1997年,韩国政府制定了为期10年(1997-2006年)的《第一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计划》,第一期计划的重点是跟随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进行本国的基础研究。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2003年韩国提前制定了为期10年(2003―2012年)的《第二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计划》。第二期基本计划的目标是提升能源自给率以及构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业的基础设施,第二期基本计划还提出了2011年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韩国能源供应5%的具体指标(2003年开始实施计划时只占2.06%)。第二期基本计划的投资约为118亿美元。考虑到未来的巨大市场潜力,第二期基本计划将太阳能电池、氢燃料电池、风能等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太阳能电池的重点是发展3千瓦的民用系统,氢燃料电池的重点是发展250千瓦商用燃料电池系统和3千瓦民用燃料电池系统,风能的重点是发展750千瓦和1兆瓦的风力发电系统。

第二期基本计划实施以来,国际石油价格的飞涨使全球能源环境产生了重大变化,原计划设定的目标和实际出现了较大的差距,于是韩国政府又开始拟定《第三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计划》。第三期基本计划将把某些领域的工业化作为重点,同时,拓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出口市场。第三期基本计划将于2009年推出,延续到2008年或2030年。除了基本计划外,韩国还制定了专项计划。如10万户太阳能屋顶计划,这计划提出了2012年前安装10万套3千瓦民用太阳能电池发电系统。另外,韩国《国家能源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5年)》也提出了4项指标:2013年使石油自给率达到18%;减少1700万吨碳的CO2排放;减少5%的能耗;2011年前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全国能源供应的5%。

二、韩国开发利用新能源所面临的挑战

新能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国际石油价格大幅波动以及《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新能源发展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成为国际能源领域的热点。据了解,近年来,韩国经济快速发展,但能源消费也在逐年增长。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方面的问题与弊端也开始在韩国经济社会中埋下伏笔,并在韩国经济起飞阶段的后期日渐暴露出来,同时也阻碍着韩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 新能源市场有待进一步扩大。市场问题因韩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晚,因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尚不能与其它常规能源竞争。为了加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商品化,而且在经济上具有竞争能力,政府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处于初级阶段。成本高,抑制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如果没有市场保证,也就不能批量生产,成本也难以降下来。

2 新能源的推广资金有待加强。影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支持减少,特别是推广基金减少。1988年韩国政府基金为3500万美元,1991年为1700万美元。相反,研究基金有所增加。很明显,这是根据长远计划确定的。加之现在的经济环境不利于韩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业的发展。不像在80年代初期那样。现在矿物燃料价格很低,私营部门不愿去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业的发展还受到市场的影响。大多数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熟悉,更谈不上什么兴趣。因此,企业也很难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中得到资金。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9

abstract: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using of new energ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china’s resource strategy. a perfect law system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goal of new 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new energy in china,and it involves two layers:macro security and micro security. there are lots of shortages in the security legislation of new energy in china. this paper takes the legislation of nuclear power security as an example,and claims that nuclear power security legal system should include legislative structure,basic principles,enforcement mechanism and details.

key words:new energy;security;legislation;nuclear power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对能源的需求增加,常规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能源安全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战略问题。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仅有利于解决和补充我国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中,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国家的能源战略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就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机制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安全是人们最常见和最常用的词汇之一,通常是指各种(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1]。其外延既包括个人身心免受外界危害,也包括社会稳定和谐、国家有序运转。对能源安全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宏观安全,即在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的能源安全;二是微观安全,即在具体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对居民、环境造成损害。

1.宏观能源安全(注:本文主要论述微观能源安全,对于宏观能源安全不做深入探究。)及其状况

宏观上的能源安全主要是指能源供给安全。目前世界范围内能源结构以常规的化石能源为主,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87%。但化石能源正面临逐渐枯竭的问题,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按照目前所探明的储量,只能维持不到一百年的时间。而且,化石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寻符合自己国情的新能源开发之路,如德国和西班牙的风能、瑞典的生物质能和英国的光伏发电与潮汐能。

但是对于核能,各国的态度则不尽相同。法国是大力发展核能的典型代表,大约80%的电力来源为核能,美国、日本的核能占发电量比重也超过了30%。在德国,虽然也曾一度把核能作为发展的重点,但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的影响,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核能的价值。2002年德国通过《核能禁止法》宣布放弃核能,计划到2020年逐步关闭所有核电站;瑞典也于1980年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将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核能源[2]。但客观地讲,核能相比常规能源是一种公认的清洁、高效的能源,是一种技术比较成熟,成本相对低廉,适于大量商业开发的能源。虽然出现了数起事故,但大多是人为因素导致而非技术上的问题,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将核能视为应对能源危机的一项重要手段,即使是明确立法终止核能的德国,随着能源紧缺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增大,重新启用核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排名第二的一次性能源消费国,但常规能源的保有量却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除了煤炭基本可以自足以外,石油、天然气的供应缺口很大,大多依赖进口,这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应对之策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外交手段改善与主要能源输出国的关系以确保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这是长远之计。对此,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体现出了高度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要大力开发风能,加快开发生物质能,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2005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众多的新能源种类中,由于分布特点、技术成熟度及自身特性等方面差异显著,在开发利用中也需要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针对我国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供应异常紧张、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成本过高的现状,大力开发核能是当前较为可行的应对之策。但目前核能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不到1%,核发电量占我国总发电量2%左右,这与世界上核能占一次能源6%~7%、核电占电力总量17%的平均水平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核电发展仍然显得落后,规模小,发展慢[3]。面对这种现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逐步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自主化;要加强核燃料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工艺改造以及核电关键技术开发和核电人才培养。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发展规划,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4%左右,在建核电容量1800万kw左右。提高核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对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微观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能源安全从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是指在能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即对人员、社会、环境的危害。在我国,常规能源在利用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问题,如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井喷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了极大的损害,给社会环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常规能源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但是新能源并不等同于清洁能源,利用中也会存在安全问题:如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生物质能发电时排放的氮氧化物含量也比较高。其中利用核发电时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对核安全管理的任何疏漏和麻痹大意都有可能导致严重核事故的发生,酿成灾难性后果。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例:欧洲受污染的区域达到20万平方公里,受到核辐射危害的人数达到320万,直接致死的人数为50余人,还有数万人因辐射而致癌,周围大量动植物死亡或出现变异,而且还存在目前尚未明确的潜在危害[4]。由此可见,在核能开发中,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影响核能微观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技术安全。核能利用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系统工程,从铀矿采集到制成核燃料,再到核反应发电,最后到核废料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核燃料环,每个环节都会产生放射性核废料。核能技术安全就是要解决将核废料产生的放射有效隔离在生物圈之外,因为一旦进入生物圈,将会给人类及自然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目前人类在处置核尾矿和低能核废料方面技术比较成熟,技术安全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处置高能核废料,高能核废料中所包含的钚有着长达数万年的半衰期,目前只能将其暂时浸泡在巨大的水池中冷却和封闭储存,还没有找到一个最终的处置方案。

此外,在技术开发中会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对于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的防范或减轻可以通过开发前充分的论证来保证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在开发过程中也要时刻关注技术发展动态,同时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分散损失。

②管理安全。核电厂是一个大规模、复杂的人—机系统,其安全性依从于系统设备(硬件和软件)、环境和人员三方。随着科技进步,设备可靠性不断提高,运行环境大大改善。而对于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表现出极大的可塑性和难以控制性,因而由人为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事故发生率相对于设备事故率的下降而趋上升。有专家统计,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世界上所有工业事故中包含人为失误的从20%扩大到80%,核电站的平均人为事故率为70%以上。20世纪发生了几次震惊世界的严重核事故,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或者是操作规程不科学,或者是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这些事故对世界核电发展和核安全水平产生了巨大冲击,但同时也成为促进核安全科学发展的动因,表明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健全特别是有效实施保障在核能利用中应当占有显著地位。

二、对我国新能源安全立法现状的剖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对新能源开发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但目前在新能源立法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伴之以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还存在很大空白,十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即使是在这样有限的立法文件中,也几乎找不到有关新能源安全方面的规定,可以说这个问题基本上被忽视了。目前我国在新能源领域,只有针对核能利用规定了较多的安全立法规范,下面将对此作重点考察。

1.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的渊源

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的渊源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4个方面。以2003 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核能立法的基本法;行政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三大法规为主;部门规章有《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3年)、《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等。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协定》、《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 年维也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等。 

2.现行立法之检讨

①法律渊源体系结构不合理。从上述渊源情形来看,核能安全的整个立法体系杂乱并且枝节横生,根本未形成体系结构。整个立法体系以大量的部门规章为主,效力层次太低,与核能安全的重要性不符。而且现有的法律大多是陈旧的,无法适应新的核能开发与利用的要求。尽管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法支撑着整个体系,但它本身也是从管理层面对核能利用进行调整,在技术方面的法律多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部门规章中,这对于核能领域新技术的利用是不利的。

②监督管理职能分配不足,主要体现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职能分配过于分散。国家环保总局、卫生、公安部门等众多部门都想在管理上分得一杯羹,而这样潜在的危险是有利益时争着管,一旦发生核污染,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责任追究无法实现。例如,对核设施安全的许可由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安全局审管;对放射工作的许可则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公安部门审管;对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管。因而,同是有关放射性的许可登记却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这样不利于对整个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

③奖励制度不够重视。法律的功能奖励与惩罚是并存的,但是现实运用中往往会出现只重惩罚而忽视奖励的情况,核能安全立法中也不例外。对于责任以及惩罚的规定,在每一部核能法规中都有体现,但是对于奖励,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只是在第4条和第7条中提及,相对于第8章的责任规定而言,实在不足以形成奖励制度,不过是流于形式的做法而已。

三、我国新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核能为聚点

针对我国目前在核能安全立法中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应当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构建一套比较完善的核能安全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立法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确立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产生于德国,风险预防的定义主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损害应该避免;二是科学研究在确定威胁时有重要作用;三是预防危害的行动是最基本的,即使在缺乏因果关系的结论性证明之前;四是所有的技术发展应当满足不断减少环境负担的要求[5]。风险防范原则强调对安全问题进行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这一点对核能安全非常重要,因为核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因此,核能安全立法的重点应着眼于事前的风险防范,围绕整个核能利用环节,尽可能考虑所有可能的风险因素。风险防范原则还有一个关键的内容是,当对某一行为的安全后果尚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核能利用中,对于一些可能会造成潜在威胁,但目前尚不能科学证明的行为,不应贸然实施,而应暂时搁置,等待科学的发展和论证。

2.以法律规范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

核能开发利用中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核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的涉核工作人员。如前所述,人为因素是造成核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各类涉核主体行为作出严格的法律规范对于核能安全至关重要。我国目前核能监管体制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等实行多头管理,因此,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实践和法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由一个独立于其他各类主体的国家统一机构来进行安全监管。我国可由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全国统一监管机构,负责对相关放射性活动的许可登记,以加强对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核安全局的监管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应享有授权立法权和独立的执行权,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于其他主体包括核设计单位、核设施的建造单位、运营单位以及涉核工作人员,也应制订相应法律规范,明确其权利义务。

3.安全制度应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及事后救济

①事前预防制度。在技术安全方面主要是在工程设计上要尽可能考虑到一切可能会出现安全隐患的环节,确保设计的安全、科学。首先是选址安全,民用核电站建设有它要求的地理和地质条件,核燃料和核废料运输安全条件、紧急事故疏散条件等。核设施不能距离城市太近以免引起社会不安;不能设在人群密集的地区以便紧急事故疏散。核废料处置设施的建造必须考虑合适的地质条件,防止地震、火山等事故造成放射物质外泄(注:就在本稿即将完成之际,日本又发生了一起核泄露事故:2007年7月16日日本发生里氏6.8级大地震,世界最大的核电站刈羽核电站发生含微量放射性物质的水泄漏事故,设计时的抗震强度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有关事故的详细报道可见章冬琴“日本核电站遇强震泄露影响世界”,《燕赵都市报》2007年7月18日。)。比如美国亚卡山脉高能核废料处置项目,就是经过20年的地质调查和科学论证,才确定将位于内华达州的亚卡山脉作为唯一的高能核废料永久深藏库的建造地点[6]。其次是要保障核设施自身的安全,包括核电站、反应堆、冷却池、核废料储存设施、核材料运输设备等。

在管理安全方面,在核能运行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尽可能杜绝一切人为因素产生的危险。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几乎所有的核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管理安全是核安全的重中之重。首先要规定相关主体的资质,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来保证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相关涉核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方可取得上岗资格。其次在核设施运用过程中要制订严格、科学的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同时还应建立核反应堆运行数据实时监控系统,随时了解核运行的情况。此外还应健全核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制度,比如可设置督察员制度,派遣专门的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核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

②事中应对制度。一旦出现了核安全事故,要有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以便及时控制事态,将影响降到最小,它包括及时确定应急等级、对事故核设施及时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立即进行周边居民的紧急疏散、组织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在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大量的碘和铯等放射性物质外泄,致使周围环境的放射剂量高达200r/h,为允许指标的2万倍,1700多吨石墨成了熊熊大火的燃料,火灾现场温度高达2000℃以上。救援直升机向事故反应堆投放了5000t降温和吸收放射性元素的物质,并通过遥控机械为反应堆修筑了高达几米以上的绝缘罩[7]。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放射性物质扩散的强度。

③事后救济制度。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不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举措防止损失扩大,包括对受害人员的救助,进行核事故清理等工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公布事态的发展状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重大核事故的影响范围非常大,如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影响到前苏联多个加盟共和国以及德国、波兰、瑞典等多个欧洲国家,因此在核事故处理中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核能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核设施运营单位及工作人员违规运营和操作的责任以及核事故处理不利的责任。责任的具体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核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用商业保险金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因核事故而产生的赔偿数额可能非常巨大,企业通常无力承担全部责任,其余部分应由政府来承担,相应资金可通过在电费中附加相关税收的方式获得。

在核能利用中安全问题是关键,加之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发展核能,因此从立法上严格规制从而保证其安全使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参考文献:

[1]徐德蜀.安全科学与工程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108.

[2]德国核能政策落单[eb/ol].[2006-07-17].http:///dw/article/0,2098919,00.html.

[3]汪永平,赵守峰,袁玉俊,等.2020年中国核能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核科技报告,2005(1):150-159.

[4]韩显阳.人类应和平利用核能——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二十周年祭[n].光明日报,2006-04-26.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10

abstract: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using of new energ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china’s resource strategy. a perfect law system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goal of new 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new energy in china,and it involves two layers:macro security and micro security. there are lots of shortages in the security legislation of new energy in china. this paper takes the legislation of nuclear power security as an example,and claims that nuclear power security legal system should include legislative structure,basic principles,enforcement mechanism and details.

key words:new energy;security;legislation;nuclear power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对能源的需求增加,常规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能源安全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战略问题。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仅有利于解决和补充我国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中,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国家的能源战略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就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机制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安全是人们最常见和最常用的词汇之一,通常是指各种(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1]。其外延既包括个人身心免受外界危害,也包括社会稳定和谐、国家有序运转。对能源安全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宏观安全,即在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的能源安全;二是微观安全,即在具体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对居民、环境造成损害。

1.宏观能源安全(注:本文主要论述微观能源安全,对于宏观能源安全不做深入探究。)及其状况

宏观上的能源安全主要是指能源供给安全。目前世界范围内能源结构以常规的化石能源为主,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87%。但化石能源正面临逐渐枯竭的问题,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按照目前所探明的储量,只能维持不到一百年的时间。而且,化石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寻符合自己国情的新能源开发之路,如德国和西班牙的风能、瑞典的生物质能和英国的光伏发电与潮汐能。

但是对于核能,各国的态度则不尽相同。法国是大力发展核能的典型代表,大约80%的电力来源为核能,美国、日本的核能占发电量比重也超过了30%。在德国,虽然也曾一度把核能作为发展的重点,但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的影响,政府开始重新审视核能的价值。2002年德国通过《核能禁止法》宣布放弃核能,计划到2020年逐步关闭所有核电站;瑞典也于1980年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将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核能源[2]。但客观地讲,核能相比常规能源是一种公认的清洁、高效的能源,是一种技术比较成熟,成本相对低廉,适于大量商业开发的能源。虽然出现了数起事故,但大多是人为因素导致而非技术上的问题,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将核能视为应对能源危机的一项重要手段,即使是明确立法终止核能的德国,随着能源紧缺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增大,重新启用核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排名第二的一次性能源消费国,但常规能源的保有量却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除了煤炭基本可以自足以外,石油、天然气的供应缺口很大,大多依赖进口,这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应对之策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外交手段改善与主要能源输出国的关系以确保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这是长远之计。对此,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体现出了高度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要大力开发风能,加快开发生物质能,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2005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众多的新能源种类中,由于分布特点、技术成熟度及自身特性等方面差异显著,在开发利用中也需要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针对我国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供应异常紧张、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成本过高的现状,大力开发核能是当前较为可行的应对之策。但目前核能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不到1%,核发电量占我国总发电量2%左右,这与世界上核能占一次能源6%~7%、核电占电力总量17%的平均水平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核电发展仍然显得落后,规模小,发展慢[3]。面对这种现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逐步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自主化;要加强核燃料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工艺改造以及核电关键技术开发和核电人才培养。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能源发展规划,到2020年,核电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4%左右,在建核电容量1800万kw左右。提高核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对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微观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能源安全从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是指在能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即对人员、社会、环境的危害。在我国,常规能源在利用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问题,如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井喷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了极大的损害,给社会环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常规能源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但是新能源并不等同于清洁能源,利用中也会存在安全问题:如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生物质能发电时排放的氮氧化物含量也比较高。其中利用核发电时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对核安全管理的任何疏漏和麻痹大意都有可能导致严重核事故的发生,酿成灾难性后果。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例:欧洲受污染的区域达到20万平方公里,受到核辐射危害的人数达到320万,直接致死的人数为50余人,还有数万人因辐射而致癌,周围大量动植物死亡或出现变异,而且还存在目前尚未明确的潜在危害[4]。由此可见,在核能开发中,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影响核能微观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技术安全。核能利用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系统工程,从铀矿采集到制成核燃料,再到核反应发电,最后到核废料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核燃料环,每个环节都会产生放射性核废料。核能技术安全就是要解决将核废料产生的放射有效隔离在生物圈之外,因为一旦进入生物圈,将会给人类及自然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目前人类在处置核尾矿和低能核废料方面技术比较成熟,技术安全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处置高能核废料,高能核废料中所包含的钚有着长达数万年的半衰期,目前只能将其暂时浸泡在巨大的水池中冷却和封闭储存,还没有找到一个最终的处置方案。

此外,在技术开发中会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对于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的防范或减轻可以通过开发前充分的论证来保证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在开发过程中也要时刻关注技术发展动态,同时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分散损失。

②管理安全。核电厂是一个大规模、复杂的人—机系统,其安全性依从于系统设备(硬件和软件)、环境和人员三方。随着科技进步,设备可靠性不断提高,运行环境大大改善。而对于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表现出极大的可塑性和难以控制性,因而由人为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事故发生率相对于设备事故率的下降而趋上升。有专家统计,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世界上所有工业事故中包含人为失误的从20%扩大到80%,核电站的平均人为事故率为70%以上。20世纪发生了几次震惊世界的严重核事故,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或者是操作规程不科学,或者是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这些事故对世界核电发展和核安全水平产生了巨大冲击,但同时也成为促进核安全科学发展的动因,表明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健全特别是有效实施保障在核能利用中应当占有显著地位。

二、对我国新能源安全立法现状的剖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对新能源开发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但目前在新能源立法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伴之以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还存在很大空白,十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即使是在这样有限的立法文件中,也几乎找不到有关新能源安全方面的规定,可以说这个问题基本上被忽视了。目前我国在新能源领域,只有针对核能利用规定了较多的安全立法规范,下面将对此作重点考察。

1.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的渊源

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的渊源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4个方面。以2003 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核能立法的基本法;行政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三大法规为主;部门规章有《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3年)、《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04年)等。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协定》、《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 年维也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等。

2.现行立法之检讨

①法律渊源体系结构不合理。从上述渊源情形来看,核能安全的整个立法体系杂乱并且枝节横生,根本未形成体系结构。整个立法体系以大量的部门规章为主,效力层次太低,与核能安全的重要性不符。而且现有的法律大多是陈旧的,无法适应新的核能开发与利用的要求。尽管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法支撑着整个体系,但它本身也是从管理层面对核能利用进行调整,在技术方面的法律多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部门规章中,这对于核能领域新技术的利用是不利的。

②监督管理职能分配不足,主要体现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职能分配过于分散。国家环保总局、卫生、公安部门等众多部门都想在管理上分得一杯羹,而这样潜在的危险是有利益时争着管,一旦发生核污染,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责任追究无法实现。例如,对核设施安全的许可由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安全局审管;对放射工作的许可则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公安部门审管;对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管。因而,同是有关放射性的许可登记却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这样不利于对整个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

③奖励制度不够重视。法律的功能奖励与惩罚是并存的,但是现实运用中往往会出现只重惩罚而忽视奖励的情况,核能安全立法中也不例外。对于责任以及惩罚的规定,在每一部核能法规中都有体现,但是对于奖励,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只是在第4条和第7条中提及,相对于第8章的责任规定而言,实在不足以形成奖励制度,不过是流于形式的做法而已。

三、我国新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核能为聚点

针对我国目前在核能安全立法中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应当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构建一套比较完善的核能安全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立法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确立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产生于德国,风险预防的定义主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损害应该避免;二是科学研究在确定威胁时有重要作用;三是预防危害的行动是最基本的,即使在缺乏因果关系的结论性证明之前;四是所有的技术发展应当满足不断减少环境负担的要求[5]。风险防范原则强调对安全问题进行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这一点对核能安全非常重要,因为核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因此,核能安全立法的重点应着眼于事前的风险防范,围绕整个核能利用环节,尽可能考虑所有可能的风险因素。风险防范原则还有一个关键的内容是,当对某一行为的安全后果尚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核能利用中,对于一些可能会造成潜在威胁,但目前尚不能科学证明的行为,不应贸然实施,而应暂时搁置,等待科学的发展和论证。

2.以法律规范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

核能开发利用中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核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的涉核工作人员。如前所述,人为因素是造成核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各类涉核主体行为作出严格的法律规范对于核能安全至关重要。我国目前核能监管体制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等实行多头管理,因此,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实践和法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由一个独立于其他各类主体的国家统一机构来进行安全监管。我国可由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全国统一监管机构,负责对相关放射性活动的许可登记,以加强对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核安全局的监管工作。国家核安全局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应享有授权立法权和独立的执行权,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于其他主体包括核设计单位、核设施的建造单位、运营单位以及涉核工作人员,也应制订相应法律规范,明确其权利义务。

3.安全制度应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及事后救济

①事前预防制度。在技术安全方面主要是在工程设计上要尽可能考虑到一切可能会出现安全隐患的环节,确保设计的安全、科学。首先是选址安全,民用核电站建设有它要求的地理和地质条件,核燃料和核废料运输安全条件、紧急事故疏散条件等。核设施不能距离城市太近以免引起社会不安;不能设在人群密集的地区以便紧急事故疏散。核废料处置设施的建造必须考虑合适的地质条件,防止地震、火山等事故造成放射物质外泄(注:就在本稿即将完成之际,日本又发生了一起核泄露事故:2007年7月16日日本发生里氏6.8级大地震,世界最大的核电站刈羽核电站发生含微量放射性物质的水泄漏事故,设计时的抗震强度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有关事故的详细报道可见章冬琴“日本核电站遇强震泄露影响世界”,《燕赵都市报》2007年7月18日。)。比如美国亚卡山脉高能核废料处置项目,就是经过20年的地质调查和科学论证,才确定将位于内华达州的亚卡山脉作为唯一的高能核废料永久深藏库的建造地点[6]。其次是要保障核设施自身的安全,包括核电站、反应堆、冷却池、核废料储存设施、核材料运输设备等。

在管理安全方面,在核能运行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尽可能杜绝一切人为因素产生的危险。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几乎所有的核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管理安全是核安全的重中之重。首先要规定相关主体的资质,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来保证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相关涉核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方可取得上岗资格。其次在核设施运用过程中要制订严格、科学的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同时还应建立核反应堆运行数据实时监控系统,随时了解核运行的情况。此外还应健全核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制度,比如可设置督察员制度,派遣专门的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核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

②事中应对制度。一旦出现了核安全事故,要有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以便及时控制事态,将影响降到最小,它包括及时确定应急等级、对事故核设施及时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立即进行周边居民的紧急疏散、组织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在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大量的碘和铯等放射性物质外泄,致使周围环境的放射剂量高达200r/h,为允许指标的2万倍,1700多吨石墨成了熊熊大火的燃料,火灾现场温度高达2000℃以上。救援直升机向事故反应堆投放了5000t降温和吸收放射性元素的物质,并通过遥控机械为反应堆修筑了高达几米以上的绝缘罩[7]。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放射性物质扩散的强度。

③事后救济制度。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不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举措防止损失扩大,包括对受害人员的救助,进行核事故清理等工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公布事态的发展状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重大核事故的影响范围非常大,如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影响到前苏联多个加盟共和国以及德国、波兰、瑞典等多个欧洲国家,因此在核事故处理中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核能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核设施运营单位及工作人员违规运营和操作的责任以及核事故处理不利的责任。责任的具体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核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用商业保险金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因核事故而产生的赔偿数额可能非常巨大,企业通常无力承担全部责任,其余部分应由政府来承担,相应资金可通过在电费中附加相关税收的方式获得。

在核能利用中安全问题是关键,加之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发展核能,因此从立法上严格规制从而保证其安全使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参考文献:

[1]徐德蜀.安全科学与工程导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108.

[2]德国核能政策落单[eb/ol].[2006-07-17]..

[3]汪永平,赵守峰,袁玉俊,等.2020年中国核能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核科技报告,2005(1):150-159.

[4]韩显阳.人类应和平利用核能——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二十周年祭[n].光明日报,2006-04-26.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11

西部地区煤炭资源量和煤层气资源量均为全国最多。第三次全国煤炭资源预测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煤炭资源总量为5.57万亿吨,其中垂深1000米以内的预测资源量为2.86万亿吨。截至2000年底,我国煤炭保有储量为10008.5亿吨,其中西部保有储量为6135.4亿吨,占全国保有储量的61.3%。西部的煤炭资源主要集中分布于内蒙古、陕西和新疆,贵州和宁夏也有较大储量。西部的煤层气资源非常丰富,其资源量达到了21.5×1012m3,占全国煤层气资源量的68.5%。西部的煤层气主要分布在陕西、内蒙古和新疆北部等煤炭富集的地区。

西部地区石油资源总量可观,开发潜力巨大。根据最新评估,中国石油资源量总计约为1021亿吨,可采石油资源量估计值介于138.8亿吨和160.2亿吨之间。西部地区的可采石油资源量估计值介于40.8亿吨和49.1亿吨之间,占全国可采资源量的比例约为30%,但其探明率只有20%左右。从石油剩余待探明可采储量占全国剩余待探明可采储量的比例来看,西部地区达到了40%。由此表明,西部石油资源进一步开发的潜力还十分巨大。

西部地区富集了我国大部分的天然气资源。其资源量高达33.8 万亿m3,占全国天然气资源量的61%。西部探明天然气可采储量为1.21×1012m3,占全国探明天然气可采储量的73.9%。西部剩余天然气可采储量为0.992×1012m3,占全国剩余天然气可采储量的73.4%。

西部可开发水能资源丰富,开发程度低。可开发水能资源量为29091万千瓦,占全国可开发水能资源的76.9%。到2000年底,西部水电装机达到7935.2千瓦,占全国总装机容量的24.9%。我国水电已开发程度按照装机容量计算还不到21%,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2%的比例,远低于水电开发程度较高国家60%的比例。我国待开发水能资源绝大部分集中在西部地区,而西部地区又主要集中在四川(含重庆)、云南和3个省份。虽然可开发水能资源占到全国76.9%的份额,但是西部地区水电的已开发程度仅为11.4%。如何在生态环境不遭受较大破坏的情况下合理开发利用西部地区宝贵的水能资源是我们必然面临的问题。

此外,我国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也主要集中在西部。从人均拥有的能源资源量来看,西部地区的能源资源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左右。

二、西部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创新模式选择

(一)完善资源政策法规,合理开发和利用能源资源

加强能源工业的合理布局和规划研究,特别要加强与能源资源开发有关的环境问题研究,将能源开发量和开发速度严格控制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规划进行资源开发,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加强和规范资源管理和许可证审批制度。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制定合理的最低采收率,进行资源采收率跟踪管理,杜绝无证探矿采矿、乱采乱挖和浪费资源。

(二)促进能源工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拉动地方经济,增加就业

在制定西部能源发展规划中,应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放在优先地位。要提高资源在当地加工利用比例,延伸产业链,增加经济效益,扩大就业。要进一步研究“西气东输”和“西电东送”对西部经济的拉动作用。建议考虑在西部地区上一些大型天然气化工项目,促进东部工业西移。尽可能多开发西部地区的水能资源和将煤炭转化为电力,带动西部地区与电力建设相关行业的发展。

加大对西部能源工业的扶持和引导,如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和建设力度(包括铁路、公路、油气管网、电网等),鼓励能源企业上市,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和人才支持等。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包括打破中、东部市场的地方保护,减少以及关闭不符合环保要求、经济效益差、技术落后的能源生产能力,为西部能源打开市场留出一定的市场空间。对西部地区能源工业的优惠政策应包括:政策性资金的投入、鼓励出口、加大能源项目的国家资本金投入比例、落实“贷改拨”政策、延长还贷期、大型水电站投资分摊(防洪、灌溉投资由国家承担,供水投资由受益部门承担)等。为了加强地方可持续发展能力,应加大资源税征收力度,扩大级差,一方面是使地方增加收入,另一方面是使之能真正调节不同矿种、不同品质和不同开发条件能源之间的收益,以达到公平竞争的目的。其基本原则是收益越大,税率越高。还要给中央和外地企业规定适当的本地人员聘用率,以保证当地人能充分获得收益。

(三)鼓励采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方式开发能源资源

在能源产品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征收生态恢复基金,鼓励生态恢复活动。西部地区也要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可以考虑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但要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不能过高,可稍低于东部发达地区。

(四)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国外投资和国内民间投资

要鼓励民间向西部投资,尤其要鼓励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外资到西部投资能源领域。应制定比东部更加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刺激投资。也可考虑在“西气东输”和“西电东送”项目中引入西部地区的政府或民间投资,并给予合理的回报。在资源勘探中,要界定清楚政府和企业职能, 加大应由政府承担的基础普查工作的投入,改革目前的勘探体制,按企业方式运作。在此基础上,放开上游市场,重新审查并修改勘探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规定,在区块的获得中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区块公开招标和许可证制度。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允许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转让和租赁。在确定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放宽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服务质量。

(五)加强农村能源工业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

新能源开发利用篇12

我国煤层气(俗称瓦斯)产业化开发利用经过10多年的探索,在攻克相关技术难题后,已经在山西晋城等地取得重要进展。作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能源,煤层气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前景诱人。在国际能源局势趋紧,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下,应推进煤层气的产业化开发,使瓦斯成为接替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常规能源的新能源资源。 瓦斯空排代价高昂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煤炭资源总量5.57万亿吨,居世界第一位;可采储量为2040亿吨,居世界第二。但在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矿井152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54处,两者约占矿井总数的49.8%,煤炭总产量的42%。煤矿的高瓦斯含量导致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困难重重。有关部门统计,世界主要产煤国百万吨死亡率,我国最高,每生产100万吨原煤,就要付出3.1个人的死亡代价。 另外,瓦斯的主要成分甲烷,是一种具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气体,其温室效应为二氧化碳的22倍。据测算,所有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效应中,20%是由甲烷引起的,而我国煤矿排放的甲烷占全球的35%以上,相当于荷兰全国所有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 能源短缺,需对瓦斯开发利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而资源赋存条件决定国内油气产量无法大幅增长,油气供应缺口急剧增大。据发展改革委能源所预测,2010年我国油气缺口将分别达到1.3亿吨和300亿立方米;2020年这两个数字将分别上升到2.2亿吨和1000亿立方米。 在这样的能源背景下,需对瓦斯进行充分利用。我国煤层气资源十分丰富,是世界上继俄罗斯、加拿大之后的第三大煤层气储量国,占世界排名前12位国家资源总量的13%。根据最新一轮资源评估结果,我国埋深2000米以浅的煤层气资源量达31.46万亿立方米,相当于450亿吨标煤,350亿吨标油,与陆上常规天然气资源量相当。 我国的煤层气资源不仅在总量上占有一定的优势,而且在区域分布、埋藏深度等方面也有利于规划开发。煤层气资源在我国境内分布广泛,基本可以划分为中部、西部和东部三大资源区。其中中部地区约占资源量的64%。西部地区的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资源量最大,超过10万亿立方米,为集中开发提供了资源条件。 据统计,我国煤层气埋藏于300-1000米之间的资源量约占总量的29.05%,1000-1500米之间的煤层气占总量的31.6%,1500-2000米之间的煤层气占总量的39.35%。埋深1500米以浅的适于开发的约占总资源量的60%。不少专家都提出,21世纪是煤层气大发展的时代,煤层气是我国常规天然气最现实可靠的替代能源。 煤层气开发利用经济效益可期 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具有一举多得的功效: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水平,具有安全效应;有效减排温室气体,产生良好的环保效应;作为一种高效、洁净能源,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的能源结构。 煤层气利用范围广泛。当前,我国煤层气利用的主要途径为:发电、民用、工业燃料、化工、汽车燃料。 煤层气开发利用经济效益可期。据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孙茂远介绍,按照每立方米协议气价1.1元测算,项目内部收益率为12.1%,全部成本7.9年后可回收,每立方米气可获利0.3-0.4元。如果政府实施五免三减半,即20年免缴增值税,所得税5年免征、3年减半的政策,工程成本可降低0.3元/立方米,利润率则能提高到50%,成本回收期相应缩短至3-4年。晋煤集团潘庄矿区地面煤层气预抽井日产气量目前超过4万立方米,若按照每立方米压缩煤层气的销售价格为2元计算,现有井组的煤层气日销售收入为8万元,年销售收入接近3000万元。 国家煤科院重庆分院瓦斯研究所所长文光才说,煤层气产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设一个煤层气生产基地,除了带动运输、钢铁、水泥、化工、电力、生活服务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外,还能推动本行业的相关技术、科研等产业,促进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如钻机、煤层气抽取及输送设备、输送管道、监测监控设备、煤层气发电设备、利用煤层气生产化工原料设备等产业。我国煤层气产业一旦形成和发展起来,将给相关产业带来发展机会。 煤层气产业化:局部破冰 整体尚待突破虽然我国煤层气开发已经显示出良好的势头,但要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目前还存在政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多重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