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合集12篇

时间:2024-01-09 09:48:49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1

Abstract: water quality model is contaminants in the water environment of change law and influence factor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thematics description, it is not only the water environment of the content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the water environment of the important research tools. This paper, from the surface water (including rivers, oceans, lakes and reservoirs)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water quality model, a detailed comprehensive reviews in recent years and the research progress of water quality model.

Keywords: surface water quality model research progress

中图分类号:TU9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地表水质模型的发展概况

为了描述和预测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的运动和变化规律,各种数学模型及其相应计算机软件应用而生,水质模型是天然水体水质变化规律的数学描述,[1]需要水文学、水力学、水化学、水生物学、湖沼学和沉积学等到专门的学科知识,以及数学计算机程序设计等必要的手段。

1.1水质模型发展的几个阶段

自水质模型在20 世纪初诞生以来,其发展阶段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有的文献把水质模型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2]从30年代最简单的氧平衡模型阶段到80年代的形态模型阶段的当今多介质环境模型阶段,近年来注重发展应用鼠标或菜单式界面和实用化的环境水质模型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有的文献把水质模型的发展分成四个阶段:[3]1925 ~1960 年为水质模型发展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以Streeter ―Phelps 水质模型( S - P 模型)为代表,后来科学家在其基础上成功地发展了BOD -DO耦合模型,并应用于水质预测等方面;1965-1970年,除继续发展BOD-DO模型的多参数估值外,水质模型发展为6个线性系统,计算方法由一维发展到二维,并开始研究湖泊及海湾问题;1970-1975年,研究开发了相互作用的非线性系统,涉及到营养物质、阳光、温度的关系,计算方法一般用数值解法;1975年以后,除进一步研究食物链问题外,还发展了多种相互作用系统,空间维数发展到三维。在最近的20 多年中,科学家的注意力已逐渐地转移到改善模型的可靠性和评价能力的研究上。

1.2氧平衡数学模型的发展

50 年代开始,由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水环境科学的发展,氧平衡数学模型有了较大发展,尤以O’Connor 和Dobbins 的工作最为重要。他们在模型中考虑了氧化物和底泥的作用,从而在包括模型的参数和模型的求解技术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在此基础上, Greenery 开发了美国环保局推荐使用的QUAL ―Ⅱ水质模型,这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氧平衡生态模型,该模型已经被成功地广泛应用于河流水质预测和水质管理规划中。

1.3形态模型的发展

形态模型是指表征污染物在不同状态和不同形态下水环境行为的模型。随着污染物水环境行为和水质标准制定工作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的氧平衡数学模型已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需要另一种模型――即形态模型来描述同一个污染物由于它在水环境中存在的状态和化学形态的不同而表现出的完全不同的环境行为和生态效应。80 年代初,随着形态分析的发展,一些研究者开始了形态模型的探索和研究,这一研究的关键是模型设计时所考虑的化学反应的真实性、污染物形态识别的准确性和输入数据的可靠性。

1.4海洋水质数学模型的发展

海洋水质数学模型的发展为海洋环境污染的科学预报提供了可靠的数学模拟工具,海域水质评价数学模型的产生,又为评价海洋水质状况提供了科学的方法,从数学模型的发展过程看,国际著名学者MB. Abbott[4]把数学模型的发展分成5个阶段,第一代模型主要是应用计算机实现水动力等各种现象的数值模拟;第二代模型是在第一代模型仅解决单一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模型群”;第三代模型除了使用操作系统外在数学模型方面使用了更精密高效的方法,增加了软件的应用范围,前三代模型是数学模型发展的基础阶段,它们主要是由模型的建立者提供直接服务,第四代模型可以说是一次飞跃,这时模型建立者通过提供的产品,去进行模型服务,目前数学模型研究与就用正处于第五代模型的形式阶段,模型可表示为:计算水动力学+人工智能。第五代数学模型已属于信息化模型,即数学模型只有在信息与系统中才能较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2、地表水水质模型的研究进展

2.1综合生态模型

2.1.1生态模型的发展

关于水环境污染物对生态系统的效应评价研究,可以通过对水生生物进行实际的采样调查,分析生物群落结构和功能的变化,确定生态系统受影响的程度。另外,应用生态模型方法预测水体中污染物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一种科学、有效的途径,也是目前环境科学研究发展的方向。关于水体中污染物的生态模型研究,目前有两种趋势:一是研究的焦点放在生物上,主要集中在污染物的生物积累和对种群的影响方面,建立生物种群动态模型。另一种是研究的焦点主要放在化学污染物方面,试图通过对污染物的研究,与生态效应建立某种联系,从而预测水体中污染物的生态风险性。这种方法的发展是目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也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生态模型是一种真实生态系统的简化,这种简化决定于生态系统的特征和主要的环境问题,建立的生态模型可用来发展可靠的环境管理战略,通过环境管理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系统的状况。过去,主要通过环境技术和立法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来达到保护生态系统。今天,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如非点源的污染等,不可能通过传统的环境技术来解决,必须应用生态规划(Ecological planning)或生态工程(Ecological engineering)技术来解决。一个应用于环境管理的生态模型是相当复杂的。随着水质模型以及60 年代末富营养化模型的发展,生态模型作为环境管理的一种工具得到广泛的应用与发展。80 年代初Holland 等人开始了生态毒理动力学模型研究,它研究环境污染物对生物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之后,生态毒理模型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目前,为了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又发展了多介质环境综合生态模型。一个综合性的生态模型,不仅要描述生物过程,还要描述水的转移现象及其水质要素的变化。最近10 年,生态模型从以生态学为基础的数学实践,发展成以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为有用工具的生态学实践,并在建模理论和环境管理方面已得到广泛应用和进一步发展。

2 .1.2多介质环境综合生态模型

进入环境中的污染物,在气、水、土和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迁移和转化。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与各环境单元中的浓度水平和停留时间密切相关,为了评价污染物的潜在环境影响和生态危害性,要求发展多介质综合生态模型。多介质环境是指大气、水体、土壤、生物等组成的总环境体系,其中水体是核心。[1]多介质环境数学模型可将各种不同的环境单元内部的污染物变化过程与导致污染物跨过介质边界的过程相联系,构成一个能描述在多介质环境中污染物转化和介质间物质迁移的表达式。由于还没有对污染物在各种介质之间的迁移过程有更充分的认识,现有的多介质环境模型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不得不对污染物在介质间的迁移过程作近似假设,许多参数的随机性给模型预测结果带来不确定性。所以,这类模型还只能给出一种趋势预测,而不是状态的精确预报。

2. 2 模型不确定性的研究

由于环境的水文条件具有很大的随机性,这就导致了水环境数学模型输出的不确定性。为了提高模型的精确度和结果的可靠性,有必要对模型不确定性进行研究。Andrews k. Takyi分析了模拟-优化模型中不确定性的来源有: [5](1)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河流背景值的随机性; (2)估计模型参数所需的河流和水质资料的不充分; ( 3)对污染物传输过程和水质管理系统的简化缺乏充分的认识。他还为水质管理建立了多重实现( Multiple Realization)模型,该模型在单个优化模拟中同时融入几条可能的河流和背景污染排放量或实现值。这一技术在水质管理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之间产生一条权衡曲线。为了产生权衡关系,在单个优化模型中同时融入几种可能的设计条件背景值。这一模型既简单,且和那些传统的随机模型相比,能为复杂的和随机的水质管理系统提供更切实际的描述。此外,该模型通常能比传统的模拟―优化模型产生更有效的费用―可靠性关系曲线。Michael D. Sohn et al .为了估计和减小地下水流量的不确定性和预测污染物化学转移的不确定性,开发了贝叶斯・蒙特卡罗(Bayes Monte Carlo Met hods)不确定性分析方法。该方法采用工程推断来估计和用现场观测数据来更新污染源的特征参数、化学转移参数,以及假定的水文结构中的不确定性。Alaa H. Aly. et al .在不确定性情况下,运用神经网络和遗传算法( GA)来优化地下水去污系统的设计。这一方法包括: (1)用遗传算法来找到全局最优解答; (2)并入神经网络来模拟遗传算法内的反应表面( response surface)。这一方法在实际样本和不同优化背景下的应用表明,它需要较少的水力传导实现( hydraulic conductivity y realizations) ,并且可在可靠性和处理设施能力之间产生一条权衡曲线。

2. 3 与人工神经网络(ANNs)相结合

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 works)就是模仿人脑的工作方式而设计的一种计算方法,它可用电子或光电元件实现,也可用软件在常规计算机上仿真;或者说人工神经网络是一种具有大量连接的并行分布式处理器,它具有通过学习获取知识并解决问题的能力,且知识是分布存储在连接权(对应于生物神经元的突触)中,而不是像常规计算机那样按地址存在特定的存储单元中。随着ANNs 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环境工作科学者们的努力之下,相信ANNs 在水质模型方面的应用将会更深入、更全面、更系统,ANNs 在水环境科学中的应用仍将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热点之一。

2. 4 水质模型与地理信息系统( GIS)相结合

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以具有地理位置的空间数据为研究对象,以空间数据库为核心,采用空间分析和建模的方法,适时提供多种空间的和动态的资源与环境信息。它涉及人工智能、环境工程、规划理论、地学、数学等多种学科和专业。地理信息是有关地理实体的性质、特征和运动状态的表征,它是对表征地理特征与地理现象之间的地理数据的解释。而地理数据包括空间位置、属性特征及时域特征三部分。空间位置数据描述地物所在位置;属性数据是属于一定地物,且描述其特征的定性或定量指标;时域特征是指地理数据采集或地理现象发生的时段/时刻(在水污染控制规划中,如:污染源相关指标、断面监测指标、突发事件等发生的时间等)。空间位置、属性及时间是地理空间分析的三个基本要素, GIS 的概念描述一般都包含这三层意思。

数学模型擅长于数值计算,但在数据管理和维护、模拟结果表现及空间分析上能力有限,为了提高水质模型的预测、模拟能力及易用性,出现了水质模型与地理信息系统(G IS)技术集成的趋势。

由于地理信息系统( GIS)技术具有集水区空间特征分析,因此,A. Goonetilleke et al .[6]认为它在城市水文中有相当大的作用。因为集水区的时空特征数据库的可获得性能够消除由于采用假设简化而引起的研究质量的减弱,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在城市集水区,土地用途的准确的时空解释的重要性。由于地理信息系统( GIS)的空间特性对水质管理者很有帮助,William Dixon et al .在优化选取河网取样点时,首先就用地理信息系统( GIS)和成形理论以矩阵形式形成河网的数学描述。随着计算机在大规模数据处理方面能力的提高,地理信息系统( GIS)一定会在水环境科学中取得越来越多的应用,水质模型和地理信息系统( GIS)的结合仍将是今后的研究重点之一。

2. 5模糊数学在水环境数学模型中的应用

如前文所述,水文环境条件有很大的随机性,要定量分析相关关系有很大的困难,此外,水质的变化是连续的,而我们的水质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的表示却是不连续的。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很有必要应用模糊数学中的相关概念。当然,如何合理地把水质模型和模糊数学相结合,还有待于环境科学工作者与计算数学工作者们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何孟常,杨居荣。水质模型、生态模型及计算机模型软件。环境科学进展。1996.6.7(3):62-69

[2]叶常明。水环境数学模型的研究进展。环境科学进展。1993.1(1):74-80

[3].张运生,曹志远,李硕。农业非点源污染水质模型进展。水资源研究2003.3

[4].王泽良,陶建华。海湾水质模型的信息化研究。海洋通报1999.8.18(4) :55-63

[5].郭劲松,李胜海,龙腾锐。水质模型及其应用进展。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2.4.24(2):109-115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2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等同的。在环境税法定名称的寻找上,可否作如下考虑:

    1. “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 “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 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 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 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 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再次,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的适用范围,准确界定零税率调节税的适用项目类型;界定朝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的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对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工业企业购入的环境保护设施允许扣减进项增值税额等,也是属于环境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3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

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4

一、“环境税”的征税客体和法定名称问题

环境税是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国家税收,环境税应该是我国整个税种体系中一个独立的税种,其法律地位是与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等同的。在环境税法定名称的寻找上,可否作如下考虑:

1. “环境税”:它是以环境中的物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环境税”的内容广泛,可看作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下面还可分为污染物税、环境能源税、环境资源税、环境关税等。而且,每一个名称下面还可再分,如污染物税可分为噪声税、垃圾税、二氧化碳税、硫税、有毒化学品税等。上面提及的环境资源税,也可称为生态环境税。

2.“环境污染税”:它以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公害的行为,可以确定为征税客体。这些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热、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行为。环境污染税的计税依据是所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这个名称还可以有另外的叫法,如称为环境保护税,不过这是从狭义上来解释的,它的课税客体不包括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3.“环境消费税”:以消耗某种环境资源为征税对象,如美国对消耗臭氧的化学制品征税等。我国现行消费税虽然将鞭炮、焰火、汽油、摩托车和小汽车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纳入课征范围,而且对小汽车按照排气量大小确定差别税率,这在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未能对含铅和无铅汽油、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车辆加以区别,降低了税收对控制污染行为的作用。笔者提议的环境消费税,消耗的环境资源不仅仅包括汽油,还应包括天然气、煤、焦炭、重油、臭氧等等。具体范围可由税法确定。环境消费税在环境资源的生产和消费环节征收。

4.“环境资源税”:它以开发、使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其名下有:“开采税”、“开发税”、“采伐税”、“土壤保护税”等。其纳税主体是开发、利用土地、森林、草地、水、矿产、地热、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计税依据由自然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发利用的程度共同确定,对不可再生、本国稀缺的自然资源可以课以重税。以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环境资源税,可以冠名为生态环境补偿税,或叫生态环境税。

环境资源税也可设计为以物为课税对象,名称包括化学燃料税、水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森林资源税和草原资源税等,主要体现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或价值。

以上陈述的几个环境税名称中,“环境税”的名称显然范围过大,包罗万象,立法中难以界定其具体内容,实践也不好操作。“环境消费税”以几种消费的环境资源为课税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对其他几种常见的污染行为如排放污水、排放噪声等不闻不问,也违背了环境税的立法宗旨。“环境资源税”只顾及自然资源的维护与利用,忽视了以税收手段抑制排污行为的作用。而“环境污染税”与“环境资源税”正好相反,忽视了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税立法,可以冠名为 “环境保护税”,其具体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行为征税;二是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征税。环境保护税这两部分内容,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环境税立法仍处于酝酿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加之国外的情况和我国也不尽相同。因此,笔者还认为,环境税立法可以首先采取以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作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行,如制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税暂行条例》、《水污染税暂行条例》、《空气污染税暂行条例》、《汽油税暂行条例》、《噪声污染税暂行条例》以及《水土保持税暂行条例》等等。环境保护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上述环境税种的单独立法,都是环境税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

二、中国环境税的立法宗旨问题

环境税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环境税主要目的应当是为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服务。这里,税收是手段,运用这个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是环境税的立法宗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经济建设中基本上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可以说,我国此时的经济效益是以牺牲环境效益为代价的。开征环境税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唯一经济手段,但它却是一种规范的、有效的也是有力的手段,今后也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经济手段。这种手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其立法宗旨,更有利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还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税立法确立前述的立法宗旨是适宜的。

三、中国环境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1.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环境税中的体现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开征环境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对经济的发展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基于保护环境的理念,我们仍然要开征环境税,尤其是对于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在这种情况之下,要优先考虑环境的保护。二、环境保护要考虑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环境税立法中应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运用环境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尤其是现在我国企业的税负整体偏重,大量国有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在保护环境,开征环境税的同时,要把环境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税负和污染相适应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谁污染谁纳税”,对污染严重的物和行为课以重税,对污染轻微的物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随着各国普遍利用环境税来防止污染、治理环境,环境税收收入越来越成为各国筹措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对环境税的具体征税对象和课税税率的设计,大体是遵循税收收入和环保资金相当的原则。在税率上一般实行动态税率,即根据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资金不断调整具体的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有些国家对具体环境税税目的税率是每年公布一次的。动态税率的实行是税负和污染相适应原则的直接体现。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假定政府征收等于边际污染成本的税收,那么可使污染者的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即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社会成本)内在化,使其面临真实的社会成本和收益;最终必能抑制或减少污染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这一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避免企业环境税负的畸轻畸重,实现税收的公平目标。

3.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造成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所进行的治理。环境税的开征并不是简单的为环境的污染事后提供治理的资金,其首要的作用还在于防止污染。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税收宏观调控和筹集资金双重功能的体现和运用。

四、中国环境税法规范的内容问题

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体系,设计其基本内容,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绿色税制改革的重点应是目前与环境资源有关的资源税和消费税。另一方面,我国要大胆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税法的立法经验,引入能源税、水资源税、含铅汽油消费税附加以及臭氧耗损物质(ods)税,2同时考虑从排污收费到污染税的可能改革。下面,笔者拟在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的名下,选择几个主要的环境税种,就其内容作一些设想,当然,这还不能概括环境税法体系的全部内容:

1. 垃圾税:是一种以抑制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垃圾(或叫固体废物)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垃圾税税率为定额税率,课税对象是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纳税人为产生垃圾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垃圾税可规定一个起征点。征收的垃圾税税金,应该相当于处置垃圾所花费的资金(与此相适应,垃圾税也可称为垃圾处置税或固体废物处置税)。如奥地利联邦政府从1989年1月1日起征收垃圾税。按照规定,每吨家用垃圾征收40—50先令,每吨特殊垃圾征收200—500先令。

2. 含铅汽油税:含铅汽油税是一种具有行为调节功能的税收,它是汽油消费税中的一个税目,应视为一种消费税附加。其征收对象是供机动车船使用的所有标号的含铅汽油和70#低标号汽油。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生产含铅汽油和70#汽油的生产厂家。其税率的确定应主要以在我国高标号汽油中占比例较大的90#汽油为依据。

3. 污染排放税:是指根据污染者排放物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收,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环境税本质的一种税收。其征收依据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能产生有污染的产品数量。纳税人是排放污染物或生产有污染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长远的观点,排污收费宜改成征收污染排放税。不过,这种转变的前提是大大简化现行的收费标准,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征收依据转变到以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为征收依据,或者只征收少数污染物的排放税。污染排放税税率宜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额的确定,以足够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为基准。

4.企业环境税:企业环境税以生产或排放有毒性物质的企业为纳税人,课税对象是有毒性物质或其排放会造成污染的物质。税率为从量定额税率。

5. 水资源税:是对水资源的开采和使用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对水资源的开采、使用行为以及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水资源包括地下水资源和地表水资源。我国现行的水资源费可改成水资源税,并在现行的水资源费费率基础上,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水污染程度确定差别幅度税率。全面提高水资源税税率。

上述的垃圾税、含铅汽油税、污染排放税和企业环境税,可以归属于环境保护税名下的环境污染税,而水资源税则归属于其名下的环境资源税。

五、环境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也包含了一些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不过,现行税制中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主张,环境税收优惠政策可做如下考虑:

首先,在关税方面,对出口的环境保护设施、材料可采用低关税率,以扶持该类产品的发展。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和研究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在农业税方面,对改良土壤、提高肥力、维持耕地面积、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减免农业税;在营业税方面,对工业企业自销的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保护政策性亏损的经营活动等实行减免营业税或缓征营业税;在消费税方面,对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获得环境标志和能源效率标志的家电产品和汽车,减征消费税;另外,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

其次,为鼓励企业开发利用防止污染、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设备、机器,保护环境,政府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来实现其环境目标。目前,我国的加速折旧制度,不仅加速折旧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我国应该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用事业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5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遥感技术是获取环境信息的有力手段,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极有效的技术。运用遥感技术监测环境污染及生态环境状况,正确评价环境质量,寻求改善生态环境的途径和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1遥感技术概述

1.1基本概念

遥感技术是从卫星、飞机或其他飞行器上收集地物目标的电磁辐射信息,判认地球环境和资源的技术。它是60年代在航空摄影和判读的基础上随航天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综合性感测技术。任何物体都有不同的电磁波反射或辐射特征。航空航天遥感就是利用安装在飞行器上的遥感器感测地物目标的电磁辐射特征,并将特征记录下来,供识别和判断。

1.2特点

遥感技术具有监测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质量高,便于进行长期动态监测等优势,还能发现用常规方法往往难以揭示的污染源及其扩散的状态,因此遥感技术正广泛地应用于监测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方面.其最重要的作用是不需要采样而直接可以进行区域性的跟踪测量,快速进行污染源的定点定位、污染范围的核定、大气生态效应、污染物在水体、大气中的分布、扩散等变化,从而获得全面的综合信息。

2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

遥感技术是一种利用物体反射或辐射电磁波的固有特性,远距离不直接接触物体而识别、测量并分析目标物性质的技术,根据所利用的波段,遥感监测技术主要分为可见光、反射红外遥感技术、热红外遥感技术、微波遥感技术三种类型.当前,遥感的应用已深入到农业、林业、渔业、地理、地质、海洋、水文、气象、环境监测、地球资源勘探、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和军事侦察等诸多领域。

3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的应用

3.1水环境污染遥感监测

对水体的遥感监测是以污染水与清洁水的反射光谱特征研究为基础的,可以采用以水体光谱特性和水色为指标的遥感技术。遥感监测视野开阔,对大范围内发生的水体扩散过程容易通览全貌观察出污染物的排放源、扩散方向、影响范围及与清洁水混合稀释的特点.从而查明污染物的来龙去脉。

3.1.1泥沙污染及水体浑浊度分析

水体中泥沙含量增加使水反射率提高.随着水中悬浮泥沙浓度的增加及悬粒径增加,水体反射量逐渐增加,反射峰亦随之向长波方向移动,即红移.又由于水体在0.93~1.13μm附近对红外线吸收多,不适宜作悬浮泥沙浓度的判定波段.定量判读悬浮泥沙浓度的最佳波段应在0.65~0.85μm之间。

3.1.2城市污水监测

城市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带有大量有机物,它们分解时耗去大量氧气,使污水发黑发臭,当有机物严重污染时呈漆黑色,使水体的反射率显著降低,在黑白像片上呈灰黑或黑调的条带.使用红外传感器,能根据水中含有的染料、氢氧化合物、酸类等物质的红外辐射光谱弄清楚水污染的状况.水体污染状况在彩红外像片上有很好的显示,不仅可以直接观察到污染物运移的情况,而且凭借水中泥沙悬浮物和浮游植物作为判读指示物,可追踪出污染源。

3.1.3废水污染和水体热污染调查

废水由于水色与悬浮物性状千差万别,特征曲线上的反射峰位置和强度也不大一样。废水污染一般用多光谱合成图像进行监测,有的根据温度的差异也可用热红外方法测定.热污染使用红外传感器,能根据热效应的差异有效地探测出热污染排放源,热红外扫描图像主要反映目标的信息,无论白天、黑夜,在热红外像片上排热水口的位置、排放热水的分布范围和扩散状态都十分明显,水温的差异在像片上也能识别出来.利用光学技术或计算机对热图像作密度分割,根据少量同步实测水温,可正确地绘出水体的等温线.因此热红外图像能基本上反映热污染区温度的特征,达到定量解译的目的。

3.2大气污染遥感监测

大气遥感是利用遥感器监测大气结构、状态及变化。对于水汽、二氧化碳、臭氧、甲烷等微量气体成分具有各自分子所固有的辐射和吸收光谱,可以通过测量大气的吸收及辐射的光谱而从其结果中推算出来。

3.2.1有害气体的监测

人为或自然条件下产生的SO2、氟化物等对生物肌体有毒害的气体,通常采用间接解译标志进行.植被受污染后对红外线的反射能力下降,其颜色、纹理及动态标志都不同于正常的植被,如在彩红外图象上颜色发暗、树木郁闭度下降、植被个体物候异常等,利用这些特点就可以间接分析污染情况.对于地面污染,例如农田遭受污染之后,作物的生长将起特殊变化,地下水的污染也会引起地面植被的变化,与正常生长区的作物有不同的光谱表现.多光谱成像仪能监测这些变化,从而圈定地面污染分布范围,进一步对地面污染预防规划。

3.2.2臭氧层监测由于臭氧对0.3μm以下紫外区的电磁波吸收严重,因此可以用紫外波段来测定臭氧层臭氧含量的变化.在2.74μm处有个吸收带,可以用频率为11083MHz的地面微波或用望远镜来测定臭氧在大气中的垂直分布.又由于大气中臭氧含量高则温度高,又可以用红外波段来探测。

4发展趋势

遥感影像获取技术方面,随着高性能新型传感器的研制开发水平的提高以及环境资源遥感对高精度遥感数据要求的提高,高空间和高光谱分辨率已是卫星遥感影像获取技术的总发展趋势。雷达遥感技术具有全天候全天时影像的获取能力以及对一些地物的穿透能力,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以地球为研究对象的综合对地观测数据获取系统必将是当前及今后遥感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遥感信息模型的发展方面,遥感信息机理模型的发展和拓宽,特别是不确定性遥感信息模型与人工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开发与综合应用也将是一个重要研究和应用方向。将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RS)与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GPS)、专家系统(Expert System,ES)技术集成,利用环境污染遥感监测集成系统,可以大大提高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智能化程度,从而大扩展环境监测的应用范围,开发集GPS、RS、GIS、ES于一体、适合环境保护领域应用的综合多功能型的遥感信息技术,也将是今后环境遥感技术的发展趋势。

5结束语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应依托我国的对地观测技术和对地观测系统的发展计划,同时充分利用国际上资源环境卫星系统,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大力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遥感监测技术,并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点和常规监测方法,采用遥感技术与地面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遥感监测系统。

参考文献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6

中图分类号X19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1-0017-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1.003

资源相对短缺、环境容量有限已经成为我国国情新的基本特征,而我国经济总量将继续扩大,资源环境压力将持续加大。开征环境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发展方式转型的有效环境经济手段之一。201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提出“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为我国环境税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契机。

1背景

环境税最早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由英国经济学家Arthur C.Pigou在其外部性研究理论中提出,Pigou认为要使环境成本内部化,需要政府采取税收或补贴的形式来对市场进行干预,是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形成于上世纪60年代末的“污染者付费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为环境税征税对象的确定提供了理论依据。该原则出发点是商品价格应充分体现生产成本和消耗的资源,利用经济手段将污染防治的资源重新分配以减少污染、合理使用环境资源。

环境税有利于推动污染排放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内部化,促使经济主体自觉地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加强污染治理或者采用更清洁的生产工艺,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但是征收环境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生产成本、商品供应与需求,从而对经济增长和居民福利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因此,环境税收政策在具体应用前,需要回答一系列根本的问题:什么是合理的环境税税率水平?环境税会对中国的污染排放造成什么影响?对中国经济造成什么样的总体影响?对中国的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有何影响?等。

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作为经济学领域有效的实证分析工具,能够为回答上述问题提供有力支持,为环境税征收的经济影响和环境影响提供定量分析手段。武亚军和宣晓伟[1]构建了一个硫税静态CGE模型,进行中国硫税政策效果模拟分析。结果表明:征收硫税会给我国GDP带来负效应,但却有利于能源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大大降低二氧化硫的排放。王灿等[2]利用CGE模型研究二氧化碳减排的经济影响,发现碳税会使煤和天然气产量大幅下降,使用和电力行业产量将上升以满足总的能源需求。庞军等[3]根据“能源-经济-环境”CGE模型模拟了中国征收燃油税的经济影响。Qin et al[4]利用环境经济一般均衡分析系统(GREATE,GeneRal Eqiulibrium Analysis sysTem for Environment)分析了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排污交易政策的经济影响。Qin et al[5]将水资源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CGE模型中开发了水资源一般均衡分析系统(GREATW,GeneRal Eqiulibrium Analysis sysTem for Water),分析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中国经济和水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Qin et al[6]利用多区域水资源CGE模型分析了京津冀地区减少地下水超采、南水北调和用水再分配多项政策措施对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的经济影响。本文利用GREATE模型分析环境税改革后不同税率水平对宏观经济、污染减排、收入水平、产业结构、贸易结构和要素需求的影响,为制定相关的环境税制度和政策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秦昌波等:征收环境税对经济和污染排放的影响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年第1期

2数据与方法

2.1GREATE模型简介

GREATE模型利用基于通用代数模型系统(GAMS,General Algebraic Modeling System)的一般均衡数学编程系统(MPSGE,Mathematical Program System for General Equilibrium)开发而成[7]。GREATE模型包含了新古典静态CGE模型的一般结构[8]。图1给出了GREATE模型的基本结构。模型的建模基本思想是模拟宏观经济运行中生产引发收入、收入产生需求,需求带动生产的循环过程。在生产的过程中,生产部门不是价格的决策者而是价格的接受者,因此企业(部门)必须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按照成本利润最大化或者既定利润成本最小化的原则来进行生产决策。决策在生产可能性边界约束下,按收入最大化原则确定该部门产出中用于内销和出口的相对份额构成。在规模不变的假设下,各部门的总产出不能由生产者决定,而是由均衡条件决定。即生产者需要进行投入决策,要在该部门总的均衡条件决定的前提下,选择中间投入和要素有效投入水平,使生产成本最小化。模型假定一种商品只能被一个生产者所生产。模型中采用多层嵌套的CES函数来描述生产要素之间的不同替代性。在第一层次,最终产出有合成中间投入和合成要素禀赋的组合决定,采用CES函数来描述其替代性。在第二层次,合成中间投入采用Leontief函数描述为对各部门中间产品的需求;而要素禀赋合成束采用CES函数描述污染排放和资本-劳动力合成束的组合。在第三层次,采用Leontief函数描述各部门对不同污染物的需求,资本-劳动力合成束则采用CES函数描述资本和劳动力之间的组合关系。劳动力、资本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分解。生产中各种要素间可替代的程度取决于它们的替代弹性和在基准年生产过程中的份额。模型采用Armington假设来描述进口商品和国内产品之间的不完全替代关系,通过CES函数描述最终消费在最小化成本的原则下,对进口商品和国内产品之间的优化选择。生产者生产出的产品根据收入最大化原则按CET函数在出口与国内市场间分配。

图1GREATE模型的基本结构

Fig.1General structure of GREATE Model

2.2环境社会核算矩阵

要利用CGE模型开展政策模拟,就需要有高质量的数据集作支撑,数据问题在求解CGE模型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均衡模型全面反映了社会经济各个主体间的经济行为和经济联系,因此在模型中变量初始值的确定、方程中参数的标定,必然涉及社会经济体中各方面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反映了国民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资产负债核算和国际收支核算五项内容。社会核算矩阵是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对一国(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的全面描述。社会核算矩阵把投入产出表和国民经济核算表结合在一起,整合到一张表上,全面描述了整个经济的图景,它反映了经济系统一般均衡的基本特点,为CGE模型提供了必要而完备的数据基础。

由于我国缺乏官方的SAM表,同时,传统SAM表没有包含污染排放账户。因此,本研究以国民经济投入产出表为主要数据来源,通过增加非生产性机构账户(如居民、政府、国外等)构建社会核算矩阵。然后,通过单列环境污染排放要素账户,设计并编制能够反映污染排放与经济部门之间全面数量关系的环境经济一体化社会核算矩阵,从而将环境系统和经济系统统一在一个框架下。本研究利用2007年中国135部门投入产出表将国民经济合并为16个行业部门,部门列表见表1所示。

生产活动、商品、出口和进口账户数据来源于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政府收入和支出数据来源于《中国财政年鉴2008》[9],税收数据来源《中国税务年鉴2008》[10],家

庭储蓄和政府储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8》的资

金流量表[11]。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及排污收费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报2007》[12]。本研究编制的中国2007年环境社会核算矩阵简表见表2所示。

3税率情景设置

我国现行排污费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和污染损害成本。根据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征收标准分别只有0.7元/kg、0.875元/kg、0.63 元/kg和0.63 元/kg。无论继续执行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还是将来出台环境税,我国都面临提高征收标准的现实选择。为了评估征收环境税对中国经济和污染减排的影响,本研究设置1个基准情景和4个模拟情景进行分析。基准情景假设环境税征收税率平移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模拟情景假设环境税征收标准相比现有排污收费标准分别提高2倍、4倍、6倍和8倍,具体征收标准见表3。

4结果与讨论

4.1对宏观经济和污染减排的影响

征收环境税对实际GDP的影响非常小,但能取得相对明显的污染减排效果。从表4给出得模拟结果来看,在环境税征收标准提高2倍、4倍、6倍和8倍的情况下,实际GDP仅分别下降0.018,0.055,0.092和0.128个百分点。相对GDP的轻微下降幅度来讲,征收环境税对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较为明显。在环境税征收标准提高8倍的情况下,COD、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总排放量分别减少0.5%、0.2%、1.9%和1.7%。总体来看,征收环境税对大气污染物的减排作用大于水污染物。这主要是因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大于水污染物的排放量,较高的大气污染环境税征收抑制大气污染排放强度高的行业发展的同时,促进了大气污染排放强度低的行业发展。而一些大气污染排放强度低的行业可能排放较大强度的水污染物,这会对水污染物的减排产生抵消作用。

征收环境税会导致进出口总量的下降。环境税的征收推高产品销售价格,从而影响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在环境税提高到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8倍时,总出口会面临0.38个百分点的下降。由于国内需求的下降,总进口也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在环境税提高到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8倍时,总进口会下降0.5个百分点。

征收环境税会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但能显著增加政府收入。过高的环境税征收标准会影响居民的收入,而且对农村居民的影响高于城镇居民,表明环境税的征收对相对弱势的群体影响更为明显。这主要是因为环境税推高了消费品价格,弱势群体对物价上涨的承受能力更弱。在环境税提高到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8倍时,政府财政收入能够提高4.8个百分点。政府收入的增加使得政府有财力通过减免所得税或者为弱势群体提供补贴来减少环境税征收给居民福利带来的负面影响。

4.2对行业生产结构的影响

表5列出了我国征收环境税时各行业产出水平和产出价格的变化百分比。就产出水平而言,征收环境税会抑制污染排放强度的大的行业,而且税率越高,抑制作用越明显;对于污染强度较小的行业,征收环境税反而会促进其发展。产出水平下降幅度最大的行业是电力行业,其次是畜禽养殖、采掘业、食品业和化工产业。从价格水平变化情况来看,价格增加较大的行业往往也是产出水平下降较大的行业。电子通信与仪器仪表产业、服务业是产出水平增长较大的行业,这主要是因为一些高污染行业的生产受到抑制后,资本和劳动力被转移到了这些相对清洁的产业。对于种植业和林业,尽管并不征收环境税,但由于产业关联度较为密切的畜禽养殖、食品和服装纺织等行业产出水平的下降降低了对其产品的畜禽,其产出水平也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4.3对进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

征收环境税会抑制重污染产品出口,提升清洁行业的出口竞争力,降低贸易顺差对我国环境的影响。表6列出了我国征收环境税时各行业进出口相比征税之前的变化百分比。畜禽养殖、采掘业、木材加工及造纸印刷业、石油冶炼及加工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品业等重污染行业的出口下降明显,而且税率越高,出口下降幅度越大。而电子通信及仪器仪表产业和服务业出口增加明显,在环境税提高到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8倍时,其增长幅度分别达到2.1和1.4个百分点。由于环境税的征收改变了国内生产结构,国内需求的变化导致进口结构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

4.4对要素需求结构的影响

总体来看,征收环境税将促进劳动力和资本等要素从

高污染行业向低污染行业转移。表7列出了我国征收环境税时各行业劳动力投入及资本投入相比征税之前的变化百分比。电力、畜禽养殖、木材加工及造纸印刷业、食品产业是要素投入下降最大的四个行业。而电子通信与仪器仪表产业、装备制造、服务业等行业的要素投入则增加明显。主要是因为这些行业污染强度低,可以吸纳重污染行业释放出的劳动力和资本加快自身发展。

5结论

本文利用GREAT-E模型分析环境税改革后不同税率水平对宏观经济、污染减排、收入水平、产业结构、贸易结构和要素需求的影响。模拟结果表明,征收环境税对中国宏观经济的影响非常有限,GDP的下降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相对而言,征收环境税对污染物的减排作用远大于对经济发展的抑制作用。较高税率的环境税能够较大幅度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征收环境税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会对居民福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考虑到污染减排能够带来环境质量的改善,进而产生正面的居民福利效应和社会效应,环境税征收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实际上要小于模拟结果。

征收环境税会对不同的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重污染行业受到抑制,而清洁产业反而加快发展。这主要是因为重污染行业因为成本的增加,减少了生产规模,释放出的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资源被转移到了清洁产业,从而促进了这些产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建议提高污染税/费标准。由于现有排污收费标准偏低,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很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因此未来开征环境税应降税率应至少与治理成本相当,促进污染者减少污染排放。在环境税开征之前,则可以通过提高现有排污收费标准,达到提高排污成本,促进环境成本内部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建议政府通过减免所得税或者向弱势群体提供补贴等方式减少环境税征收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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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and Emission Impact Analysis of Reforming China’s

Environmental Taxes System

QIN ChangboWANG JinnanGE ChazhongGAO ShutingLIU Qianqian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7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随之加剧,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事故在我国频频发生,我们离“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的生活环境也越来越远了。可以说,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成了中国无法回避的世纪挑战。面对这一严峻的污染形势,近年来。越来越多人呼吁开征环境税来解决这一问题,开征环境税的新闻也频频在我国各种媒体上出现。金融危机,经济萧条的季节。却是推出新的税收组合的好时机,趁大减税的契机,税收新组合可待出炉,建立一个可长久支持的生态税制体系,发挥税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

二、污染税设计的原则

污染税是环境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侧重于对污染行为、污染产品和服务征收的一种税。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它通常是指污染物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污染税设计的科学有效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遵循税收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所以。我们在税收制度改革之际,环境税呼之欲出的背景下,对污染税制定的原则加以认真思考,为有关部门制定一套合理、有效的污染税收制度提供参考。由于污染税自身存在特殊性,除同一般税收一样应遵循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基本原则外,污染税的设计还应有其它原则要遵循,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少的成本损失取得依法应有的税收收入,其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行政效率和执行效率。在经济效率上,污染税的根本目的是让排污企业承担其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损失。消除外部不经济性。在行政效率方面。税制要尽量简化,易于理解,复杂的税制会给纳税人带来税负繁重的感觉,从而造成征收的困难。在执行效率方面,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税务进行管理。避免偷税漏税现象。除此还要减少征收环节,压低奉行费用。总之。只有提高效率才能使污染税收制度真正具有较高的现实可行性。公平原则是指具有同等纳税能力的人应该具有相同的纳税义务、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具体来讲,就是在设计污染税税制时要体现公平,实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的统一。首先。对污染较轻的物品和行为实行较低的税率,可以对污染防治实施项目的建设实行零税率,甚至对其实行税收优惠。其次,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跨度大。各地环境污染状况、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和污染及破坏程度有较大的差距。而且各地的平均收入水平也有所不同。对于污染税在全国范围采取一个标准必然会造成各地的税收负担差异。因此,为实现税收“横向公平”,我国污染税的制定可以给地区一定的定税权。根据各地区环境容量的实际利用程度、污染的承受能力和污染治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污染税制度。最后。针对我国目前实际的福利水平和税收情况,政府可以通过提高福利水平、税负转移或直接采取累进税率等方式来避免税收的累退,实现“纵向公平”。

(二)预防与治理相结合原则

所谓预防,是指预防一切污染以及因污染而引起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损害。所谓治理,是指对一切污染及所造成的破坏进行的治理。我国现在提倡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核心就是保护生态,从源头预防污染产生。一切污染都是消耗资源和排放废弃物造成的,从源头预防污染产生的最有效途径是减少资源消耗和不排放废弃物。对于污染问题我们不能头痛治头,脚痛治脚。事先要有预防意识,防患于未然。而污染税的开征恰恰能够满足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因为污染税的开征不但能为环境污染的事后治理提供治理资金。更好地进行事后弥补,更重要的还在于开征污染税后能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防止与减少今后的污染行为,降低今后污染事故发生的概率。而且通过把上缴的污染税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用于投资环保领域。研究设计新环保技术、购买减排减污设备等。真正做到从源头控制污染。可以说,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是独立环境税宏观调控的体现和运用。污染税根据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思路进行设计,是一种面向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体系,有利于引导产业向科学、环保的方向发展。在执行过程中,预防与治理两者不能偏颇,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忽视一方,污染问题将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污染者付费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原则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1972年OECD环境委员会首次提出的,现已成为制定污染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制度设计时应按“排污即征税。超标(超证)即罚款”的指导思想操作。这里的排污即征税,超标(超证)即罚款,不但指排放数量上的超标(超证),更要注意其排放浓度上的超标(超证)。只有数量和浓度结合来考虑才能有效地遏制排污企业稀释排放污染物。躲避罚款的行为。同时,为体现政府部门对排污企业的整体约束力,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做好合理分工,税务机关按照污染税制对排污企业征收污染税以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环保部门在实地监控的基础上对超标企业进行行政性罚款以限制企业超标排放。但是污染者付费原则只适用于直接污染税(或排污税)的设计,对于污染产品税的制度设计应依照使用者付费原则。使用者付费原则要求在消费者购买会对水体造成污染的产品时就付费,这样,一方面,可以促使消费者减少有潜在污染产品的消费数量,或鼓励消费者选择无污染或者低污染的替代产品;另一方面,对污染产品征税后,会提高污染产品的价格,产品市场需求下降,生产商为了能在这个市场仍有一席生存之地。便会转向环境友好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总之,污染者付费与使用者付费相结合原则,更能有效刺激科技的发展,淘汰一些高污染企业、技术和产品。从而使产业结构发生调整,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新趋向。就企业而言,根据该原则设计的污染税能刺激企业改变行为方向,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保持税收中性原则

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国家通过对纳税人进行补偿、补贴等形式,或者以减少其它税收的方式,以使纳税人所获得的与其所支付的污染税等值。这一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尤其是对那些严重的污染行为更是要课以重税;其次。污染税的征收不能不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由此给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考虑到开征污染税会影响企业的竞争力。而且。我国公民和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也极为有限,污染税的征收不应超过一定的限度。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开征的污染税应本着调控行为为主、增加税收收入为辅的中性原

则。在宏观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对某一方面开征新税或增税,就意味着必须相应降低其他方面的税负;反之,对某一方面停征税收或减税,则必须在其他方面负担更多的税收。所以,在开征污染税之后,首先,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并入环保税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其次,通过补贴或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赋来抵消污染税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征了污染税。还应当考虑对现有税制结构做一些调整,在其他方面减税,或降低一些税的税率,如社会保障缴款、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薪税等,确保民众的税负不因污染税的开征而加重。最后,通过调整优化税收结构、绿化税制等措施,在保持总体税负合理性的前提下,促进我国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尽管污染税的改革有可能在某一段时期内会引起税负水平的波动。但从长期来看,只要我们坚持以调整结构为主,保持宏观税负的长期稳定性和合理性仍然可行。

(五)保持税收适度弹性原则

保持税收适度弹性的原则要求污染税的税收收入应随着财政支出的需要进行调整。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发育不完全;企业的竞争力不强,内部体制不灵活:经济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公民生活水平整体偏低,尤其是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基于上述事实,不宜一开始就将污染税的税率定得很高,超过公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应该留下一定的空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环境质量的提高逐步调整到理想的税收水平。也就是说,污染税的税率不能一成不变,必须适时灵活地进行相应调整,即污染税的税率要随着不同时期防治污染技术与方法的更新提高,随之引起的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和造成污染的外部成本不断降低而调整,但也不能过于频繁。这样设计污染税的税率。能体现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灵活性。也利于保护环境资源和减少污染,具有科学可行性。因而。保持污染税收的弹性对于污染税尚处在起步阶段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使其能随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但在确保污染税收弹性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我们也应该注意保持税收的相对稳定。为了响应政府控制减少污染的政策,企业会投资购置各种污染控制设备。这样就会提升企业的成本。但如果政府很快又进行了调整或者设定了新的污染税税率,那么有可能造成上述投资过程与实际背道而驰,政府频繁变动税收政策必会被卷入到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之中。所以,只有保持税收适度弹性,政府才能长治久安,企业才能根据税收进行适宜的预算和决策。

(六)立足基本国情和简单实用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境税制中的污染税制,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但最主要的还应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做法,应建立适合自身发展水平的污染税制。立足基本国情和简单实用相结合的原则要求。首先。我国污染税制的设计要大胆汲取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以求科学和完善,少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成本与费用,但是那要建立在从我国国情出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差距以及人口密度大小等因素,不能机械地照搬。其次。考虑我国现今执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把排污收费改成污染税,如果重新设定有关排放标准的话,成本会很大,所以可以考虑利用现行的有关排污收费标准,如引用现行的排放标准,超额排放的换算等政策,之后观察污染税开征的效果再进行慢慢改进。这样不但可以给政府和企业一个过渡和缓冲阶段,也不废弃现行的有关规定。如对水污染税的设计。在按污水排放量计征与按污染物含量计征的标准中,可以选择按污水排放量计征为主的污染税制,力求税制的简明与实用,使之在我国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切实可行。

(七)专款专用与纳入一般财政收入相结合原则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8

关键词:EKC;经济增长;环境质量;人均GDP;污染物排放量

Key words: EKC;economic growth;environmental quality;per capita GDP;pollutant emissions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29-0151-02

0 引言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9

但是,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仅《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就列出了33种常见的大气污染物[2]。在环境评价――特别是石化行业环境评价中,经常遇到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不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之列的情况,其中有些特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空气有显著的危害和影响。显然,这些特征污染物也应该是环境管理和环境评价工作的重点。因此,在环境评价阶段如何选择适当的标准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的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实践,总结和梳理了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选取方法进行了系统的;并以石化行业为例,给出该行业主要大气特征污染物的建议环境质量标准,供广大环境评价和环境管理工作者借鉴。

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选取的方法

在选取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时,通常遵循的原则是:有地方标准的应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3]。

而对于地方标准或GB3095中未包含的污染物,一般根据其他标准和规定确定其执行标准,方法不一而足。通常的做法有:

(1)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4]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一次浓度限值;

(2)参照国外大气环境或居住区有关标准;

(3)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5]; 1996)[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6]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5)参照上述标准的解释或编制说明;(6)根据国内外车间卫生标准或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计算。

另外,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将浓度限值的平均时间分为1小时平均、24小时平均和年平均3类。有的污染物,某平均时间对应的浓度限值未作规定,必要时可按1小时浓度:24小时浓度:年平均浓度=1:0.33:0.12的比例关系计算标准中缺少的浓度限值。

2.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TJ36-79修订后最新版分为两个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和GBZ2.2-2007)。TJ36-79中规定了居住区大气34项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由于该标准后续的修订版本中不含有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因此目前在用到部分特征污染物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时,仍然会参考TJ36-79。

2.2 国外大气环境或居住区大气质量标准

主要参照美国、欧洲、前苏联、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大气环境或居住区大气质量标准。

2.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GB/T18883-2002规定了苯等13项空气污染物的标准值。

2.4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GB16297-1996、GB14554-93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各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7](简称《详解》),GB16297-1996中,除二氧化硫等五项污染物外,其它污染物的厂界浓度控制标准原则上是按照GB3095中的二级标准1小时限值确定,新建企业按此值的85%定值;GB3095中未列出的项目,根据TJ36-79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一次最高容许浓度计算。可见,从标准制定的角度考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与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是相当的。因此可以将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作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一种选择。

2.5 标准解释或编制说明

实际工作中最为常用的是《详解》以及各标准的编制说明。以《详解》为例,该书说明了在制定GB16297-199有组织排放标准时,首先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确定污染物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然后以此为出发点计算允许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最后结合国内外相关标准进行比较、确定合理的标准值。因此可以查阅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说明,来确定其环境质量标准。

2.6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或车间卫生标准

对于前述方法均无法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原苏联学者В.НИКИХОРОВ给出了一种根据车间卫生标准或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来计算污染物一次标准限值的方法[8]:

式中:

CE为环境质量标准一次值;CI为车间卫生标准或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3 石化行业主要大气特征污染物的建议标准3.1 主要大气特征污染物

受原料性质、生产规模、工艺技术路线、设备选择、管理水平等的影响,石化行业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不尽相同。除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常规污染物外,石化行业常见的特征污染物有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和氨等。这些特征污染物均未列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3.2 大气环境质量建议标准

(1)非甲烷总烃:GB16297-1996和《详解》中提出非甲烷总烃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为4mg/m3和2mg/ m3);此外某些地方标准如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 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规定了非甲烷总烃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1mg/m3(一级标准)和2mg/m3(二级标准)。国外[9]以色列的总烃标准为:30分钟平均浓度5mg/ m3、24小时平均浓度2mg/m3。综合考虑上述取值方法,本文建议非甲烷总烃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取2mg/m3。

(2)总挥发性有机物:目前通常采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中规定的8小时均值(0.6mg/ m3)作为TVOC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3)苯:作为一种重要的有机污染物,国内外许多相关标准均对其作了规定,详见表1。

除TJ36-79和前苏联由于当时对苯的毒性认识不足导致标准值过宽外,其余标准中1小时浓度均不大于0.4mg/m3。国外普遍制定了苯的年平均浓度限值,按照传统换算方法换算为1小时浓度后,均小于0.05mg/m3。再按照公式(3)计算得苯的一次标准为0.08mg/m3。结合国内外标准和上述计算结果,本文建议其1小时浓度限值取0.1mg/m3。

(4)甲苯:TJ36-79中没有规定甲苯的浓度限值。

GB/T18883-2002、GB16297-1996和《详解》中提出甲苯的1小时/一次浓度限值分别为:0.2mg/m3、2.4mg/m3和0.6mg/m3;以色列[15]规定了甲苯的24小时平均浓度10mg/m3,换算1小时平均浓度为30mg/m3。再按照公式(3)计算得甲苯的一次标准限值为0.24mg/m3。结合甲苯的毒理性质,本文建议其1小时浓度限值取0.6mg/m3。

(5)二甲苯:TJ36-79、GB/T18883-2002、GB16297-1996和《详解》中提出二甲苯的1小时/一次浓度限值分别为:0.3mg/m3、0.2mg/m3、1.2mg/m3和0.2mg/m3;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CH245-71)[9]中规定二甲苯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0.2mg/m3。再按照公式(3)计算得二甲苯的一次标准限值为0.24 mg/m3。结合二甲苯的毒理性质,本文建议其1小时浓度限值取0.3mg/m3。

(6)硫化氢:TJ36-79和GB14554-93中规定了硫化氢的1小时浓度限值,分别为0.01mg/m3和0.06mg/m3。前苏联CH245-71中规定硫化氢的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为0.008mg/m3;前西德大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硫化氢的一次浓度限值为0.2mg/m3[9]。再按照公式(1)计算得硫化氢的一次限值为0.17mg/m3。考虑到硫化氢的毒理性质,本文建议其1小时浓度限值取0.06mg/m3。

(7)氨:TJ36-79、GB/T18883-2002和GB14554-93中规定了氨的1小时浓度限值,分别为0.2mg/m3、0.2mg/ m3和1.5mg/m3。前苏联CH245-71中规定氨的1小时浓度限值为0.2mg/m3。再按照公式(1)计算得氨的一次限值为0.33mg/m3。结合氨的毒理性质,本文建议其1小时浓度限值取0.2mg/m3。

现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可按照本文给出的几种方法分别提出相应的标准限值,再结合污染物毒理性质及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分析对比给出最终的执行标准。

石化行业特征污染物的1小时平均浓度建议标准:

(1)非甲烷总烃执行2mg/m3;

(2)总挥发性有机物执行0.6 mg/m3;

(3)苯执行0.1mg/m3;

(4)甲苯执行0.6mg/m3;

(5)二甲苯执行0.3 mg/m3;

(6)硫化氢执行0.06 mg/m3;

(7)氨执行0.2 mg/m3。其它特征污染物的执行标准可按上述方法确定。

5 建议

污染物的执行标准应报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执行。尽快细化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体系,适时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常见的大气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便于环境管理和环境评价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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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10

中图分类号:X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69-01

一、水环境质量评价的作用及分类

水环境质量评价是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水环境质量评价可以了解环境质量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发展趋势及其变化规律,制定综合防治措施与方案;可以了解和掌握影响本地区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和主要污染源,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污染源治理方案和综合防治规划与计划;可以为制定国家或地方的环境标准、法规、条例细则等提供科学依据等。

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大致上可将水环境质量评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照时间可分为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预断评价;

2.按照区域类型可分为城市、区域或流域、景区等;

3.按照环境的专业用途又可分为饮用水、灌溉水、渔业用水等质量评价。

二、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一)污染指数评价法

1.原理及分类。将对水体实际监测数据与评价标准作为分指数,然后将其通过数学运算得到总体污染指数,并将该指数作为水体污染程度评价标准,并作为评价不同河流或同一河流不同时期水质评价尺度,该种方法只适于对水体进行定量描述,其可基本反应污染性质及污染程度。

依据对分指数的处理不同,指数法又可以分为不同的指数形式,主要有豪顿(Hoaon)水质指数、布朗(Brown)水质指数、普拉特(Prati)水质指数、尼梅罗(Nemerow)指数、罗斯(Ross)水质指数、黄浦江污染指数(A)等。

2.特点。一般而言,综合指数法具有下述缺点:(1)综合指数法将环境质量硬性分记,没有考虑环境系统客观存在的模糊性。环境本身存在大量不确定性因素,级别划分与标准确定都具有模糊性;(2)综合指数法没有考虑到环境系统客观存在的灰色性。

应该看到,综合指数法也有无可比拟的优点:(1)它能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整合海量的环境特征性信息,并以一个简单的数值来反映环境质量的总体水平;(2)只要选择并固定了合适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就可以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时空上的比较,而且这种比较是依据数值大小、结论明确的计算结果来进行的。

(二)模糊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判法是它建立在模糊集合基础上,从多个指标对被评价事物隶属等级状况进行综合性评判,它把被评判事物的变化区间做出划分,模糊综合评判可以做到定性和定量因素相结合,扩大信息量,使评价数度得以提高,评价结论可信。

1.模糊评价法原理。模糊综合评判法是利用模糊变换原理和最大隶属度原则,考虑与被评价事物相关的各个因素或主要因素,对其所做的综合评价。应用模糊数学进行水质评价时,对一个断面只需要一个由P项因子指标组成的实测样本,由实测值建立各因子指标对各级标准的隶属度集。

2.特点。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最显著特点是:一、相互比较。以最优的评价因素值为基准,其评价值为1;其余欠优的评价因素依据欠优的程度得到响应的评价值。二、可以依据各类评价因素的特征,确定评价值与评价因素值之间的函数关系。

但是,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由于在模糊综合评价中,一般采用线性加权平均模型得到评判集,使评判结果易出现失真、失效、均化、跳跃等现象,存在水质类别判断不准确或者结果不可比的问题,而且评价过程复杂,可操作性差。

(三)人工神经网络评价法

应用人工神经网络进行水质评价,首先将水质标准作为“学习样本”,经过自适应、自组织的多次训练后,网络具有了对学习样本的记忆联想能力,然后将实测资料输入网络系统,由已掌握知识信息的网络对它们进行评价。

人工神经网络用于水质评价有下述优点:1.可允许有大量供调节参数;2.运算速度快;3.具有全息联想功能;4.具有自组织、自学习、自适应和容错能力。缺点:对于协同性较差的样本,评价结果易出现均化现象。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11

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国家依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和“排污收费高于治理成本”原则,促使单位主动增加投入,自觉治理污染。就此而论,企业的财务报告应当披露与上述相关的会计信息。

从总体上看,披露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会计信息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作用:

1 帮助企业管理者制定顾及环境和的决策。这样可以体现会计在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的决策价值,调动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以保证实现最佳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企业是购买新型环保设备,还是继续使用老设备并承担罚款或排污费决策;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渣是排入环境接受罚款,还是进行改造、利用的决策等。

2 在新的环境下促进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从吸引外资方面看,增加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避免引进污染严重和破坏、掠夺资源的生产项目。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因此,更应当通过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促使企业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及其与贸易相互支持的经营战略,减少因环境问题而形成的障碍。

3 有利于政府部门了解企业在环保方面的业绩。只有充分披露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会计信息,才能有利于环保部门对环境总体情况的掌握,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社会贡献作出公正的评价与决策。

4 有利于社会公众、债权人了解企业环境情况和环保形象。社会公众只有了解了企业与环境有关的信息,才能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债权人也只有了解了这方面的信息,才能真正把握企业的偿债能力。

二、上市公司中强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一)上市公司强污染企业样本的选取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强污染企业?

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对此较为明确的划分标准。笔者在此根据一定标准和(在本文后面有解释),将冶金、化工、煤炭、电力、建材、造纸、制药、酿造和纺织等行业视为强污染行业,并以沪市的上市公司为对象,列示处于这些行业的企业情况。

(二)强污染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环境信息摘要分析

毋庸讳言,这些上市公司确实处于重污染行业的范围内,且这类上市公司的数量还在快速增加。遵照本文的宗旨,此处对它们与环境有关会计信息的披露状况进行分析。

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基本状况。从选定的30个样本看,1992年、1995年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均不含与环境有关的信息披露;1993年、1996年、1998年、1999年上市企业则均有环境信息披露;1997年的8家公司中有5家含环境信息的披露。为使大家深入了解处于强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此处简要列示两个公司的部分有关信息资料:

(1)山西兰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因素的制约:本公司煤炭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为煤泥水、矸石和煤尘。近几年来所属煤矿煤泥水处理全部实行闭路循环,煤矸石综合利用、填沟造地,制造砖、水泥等;对末煤运输及储煤仓安装除尘洒水系统,相关指标均已符合环保标准。化肥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为废水、废渣、废气。几年来,通过锅炉除尘器,对煤气发生炉烟油进行除尘改造,废水采用闭路水循环,废渣经粉碎后再利用,废气经等压回收塔回收再利用等措施。近三年本公司治污费用达到648万元,预计98年、99年治污费用为270万元和310万元,各种排放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但不能保证政府是否会颁布更严格的规定,要求本公司支付重大资本投资,或为了符合新规定而使公司承担别的义务和责任。

环保风险之对策:本公司将继续保证对环保的适当投资,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采用洁净煤技术,严格把关,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2)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因素的限制:磷化工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存在对“三废”进行处理的问题,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公司已陆续投资了199万元、24万元和31万元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渣进行了一系列的治理,预计1999年环保投入将达到35万元。目前,公司各项环保指标均已达到了国家标准,并在1997年被评为湖北省合格化工清洁文明工厂。另外,近年国内某些地区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将对公司产品市场带来一定。2 关于环保信息披露内容逐步演化及其原因分析。上述两公司的信息披露虽较为简单,但是,其确已具备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雏形,我们应当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结合本文前述样本的发展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演变也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即环保信息披露逐年详尽,内容逐年增加。具体来说,1993年的上市公司仅有环境责任的简单披露;1996年的上市公司披露了环保问题及对策的内容;1997年的上市公司对环保问题及对策、发行人环保情况和环保因素限制等资料的披露已较为详细;1998年的上市公司对环保因素制约、环保风险及其对策、技改项目等资料的披露更为详尽;而1999年的上市公司则对环保风险及对策、高度依赖自然资源的状况及对策、通过环保质量认证情况等资料的披露进一步具体化了。

究其原因,这与我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环保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大,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披露需求的加大是密不可分的。这样的外部情况使上市公司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日趋加强,逐步把加强环境信息的披露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如果不加大披露力度,一方面可能由于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被打乱;另一方面,如若环境信息披露不完全,导致筹资决策受影响,企业通过股市筹措资金扩大生产的目标就不能圆满实现。

(三)上市公司环境治理费用测算

在选定的30个样本中,有5个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有关环境治理费用的测算。

通过对30个样本的仔细分析,再对比上述数据可知:

1 在30个选定的样本中,仅有5个企业包含环境治理费用的测算,约占17%,其余企业仅是文字说明,没有财务数据分析。

2 包含治理费用测算的5家公司中,数据仍不完全。披露的数据仅有排污费和治理设备投资费用测算,而不含对原有设备增添的环保支出、专门环保机构经费、临时性或突发性环保支出、因工作环境不良对职工的特别补偿费、因违反有关环保法规被罚款和绿化费、卫生费、土地保持费、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土资源流失治理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费、水土保持费、环境评价费等。

3 没有具体揭示环境治理费用对于公司盈利、资本性支出或竞争地位的影响及预测。

三、上市公司上述情况与我国已有法规结合分析

应当说,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程度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基本吻合。为了深入研究问题,此处先说明我国法规对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法规对企业污染费用的处理要求

我国法规中有很多对污染费用处理的规定和要求,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向污染单位征收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还颁布了两个专门法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对处罚的收费标准、基金提取比例有具体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在原《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对排污收费制度作出过补充规定;《企业财务制度》也有将排污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等。经分析可看到;这些法规主要是通过罚款等财务手段强化企业内部工作,没有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其结果必然是减弱企业的环境保护压力,影响相关人员的正确决策。

(二)我国法规对于加强污染防治鼓励的规定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减征、免征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建设中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转运站,综合的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商业供销物资中的废旧物资加工等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分析可看到,这些规定在从减免税的正面角度鼓励企业防治污染,但这些法规中也缺乏进行信息披露的明确规定

(三)上述法规在上市公司中的特殊表现

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中关于“发布招股说明书正文的风险因素与对策”中规定,要公布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行业特点、趋势中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以及行业竞争情况,包括环保因素的限制、严重依赖有限的资源等。

1999年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修订)》的通知”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中规定,要说明发行人是否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侵权之债:“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标准”规定,要说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近三年来是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

但是,上述法规所述的内容过于笼统,又与我国其他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没有很好协调,因此没有在强污染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四)信息披露不全面对信息使用者可能产生的

尽管自1999年以来,中国证监会重视环境保护,强调对重污染行业的在上市前进行环境审核,但环境审核仅是内部掌握,并未真正向广大股民公开披露。笔者认为,信息披露不全面对投资者可能产生以下影响:

1 募集的资金有投向污染严重企业的可能,加剧环境污染和破坏。广大股民在不了解企业环保真相的情况下,承担着上市企业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而倒闭、被取缔或被责令停产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不利于股市的正常发展。

2 管理者进行投资方案费用收益时容易忽略环境因素。其后果可能会直接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股民投资不能获得应有的回报,债权人回收债务的风险加大等。

3 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可能出现偏差。没有充分的环境信息,就可能会“忘记”环境代价,形成加大资源耗用和环境污染的恶果,不可避免地造成宏观的恶性循环。

四、对我国上市公司充分披露环境信息的建议

基于我国对企业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及其与国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差异,从我国实际出发,笔者对我国上市公司充分披露环保信息提出以下一些建议。

(一)列示强污染企业的划分标准并对外公布

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强污染的范围,从而要求其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是首先要明确的。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于强污染行业尚没有一个全面、权威和准确的标准。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强”只是一个综合的评价,一般可以按照以下对企业进行判断。

1 总量比重法。根据废水、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占全部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进行综合判断。按此标准可知,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含水泥)为强污染行业。

2 万元产值平均法。即将万元产值废水、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量与平均排放量对比后进行综合判断。按此标准可知采掘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为强污染行业。

3 指标法。按照国家确定的12个主要污染物指标中的一个或几个污染物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比例来判断。常用的单一指标有汞排放量,在这个指标中,冶金、能源和、电工行业为强污染行业。常用的多个指标有判别废气污染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及燃煤使用量,在这样的指标体系中,火力发电厂为强污染行业;还有判别废水污染的,矿物油、氰化物、汞和砷的含量,在这样的指标体系中,石油和化工行业则为强污染企业。

当然,确定一个行业是否为强污染行业的标准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国家环保总局已经有了一个强污染行业初步备选名录。中国证监会应要求企业在上市时将企业是否属于强污染行业明确披露,如果属于强污染行业,就要将进行判定的依据方法和指标比例等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便于信息使用者对于企业的环境状况有足够的认识。上市公司也可以各污染指标内容对潜在环境责任金额及企业已经采取的环保措施对资本性支出和公司产品质量等有关的财务事项详细列示并对外披露。

(二)政府环保部门应在对外披露环境信息方面发挥作用

国家环境保护机关应该对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做出技术性基础规定,并会同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对污染企业上市进行环境审核,以促使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一步规范。

1 确定强污染行业的名录,严格把关。即要由环境保护机关协助证券监管部门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强污染行业,如果是,就对企业对外披露信息提出要求。目前,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证监会已经在此问题上达成共识,采取了一致的行动,对强污染行业的拟上市公司进行了几年的环境审查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果。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应进行环境审核的行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电力、建材、造纸、酿造、制药、纺织、制革、采矿等强污染行业,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与废弃物处理等行业。

2 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环境审核制度、规则。为进一步做好环境审核工作,应按照以下的原则、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外披露。核查原则: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不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影响,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核查内容: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是否采取治理措施,治理效果如何,是否有因环境问题而被关停或倒闭的风险及上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有关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核查材料:上市企业及环保工作的基本情况、上市方案等。对外披露:即以核查报告的形式作为上市企业招股说明书材料对外披露,让广大股民了解核查情况及企业环境保护的真实情况。

3 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主要污染物的指标数据。如废水披露指标应包括废水排放总量,达标量,主要污染物及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量;废气披露指标应包括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燃料燃烧废气排放量,消烟除尘量,生产工艺废气排放量,净化处理量等。

4 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披露的财务数据指标。与上述技术性的指标相对应,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审核时,应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对以上述数据为基础的财务数据进行披露,特别要规范对环保资本性支出、环保运营费用及其效果等内容的披露。

(三)健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财务会计规定

弥补会计准则、制度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缺陷和差距,正确反映上市公司环境问题,是当前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国会计工作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更是环境会计发展的关键。

一个上市公司完整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应包含:(1)环境问题及影响;(2)环境对策、方案;(3)在财务报表及附注中披露环境支出和环境负债。相比较而言,环境支出与环境负债是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关键。为做好这样的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会计准则。与1998年度财政部相继发布的的八个具体会计准则一样,我们可以考虑增加有关环境成本和负债披露的会计准则。这样,上市公司就可以将有关环境的会计事项与现有的会计制度相对独立地加以列示。

2 规范环境信息的披露形式。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披露方式有描述式、统计式及兼有两者特征的综合式。笔者建议我国使用综合式。能以货币单位或其他单位计量的就用数据表示,对于那些不能或暂时不能以数据表示的信息可用文字在附注中表示。总之,要尽量做到内容完整、表述清晰、信息真实。

3 对环境成本、费用的披露。环境成本的发生有多种情况,因此将哪些列为环境成本需要判断。总的来看,发生的环境成本如果符合资产的确认标准,就应将其资本化,并在当期及以后各受益期间进行摊销。而对于不会在未来带来经济利益的环境成本,则不能将其资本化。这些成本包括:废物处理、与本期经营活动有关的清理成本、清除前期活动引起的损害、持续的环境管理等。这些成本应作为费用计入损益。由于不遵守环境法规而形成的罚款以及由于环境污染和损害造成损失或伤害而对第三方的赔偿,应单独披露。

4 对环境负债的披露。应披露的内容包括:每一类重大负债项目的性质,清偿时间和条件;当负债的金额或偿还时间很难确定时,应对这一事实加以说明;任何与已确认环境负债的计量有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及可能后果的范围;如果采用现值法作为计量的基础,应披露对估计未来现金流出和确认环境负债起关键作用的所有假定,包括清偿负债的现行成本的估计金额、负债所使用的预计长期通货膨胀率、预计清偿负债的未来成本等。

5 会计政策的披露。即与环境成本和负债相关的特定会计政策披露。例如,企业可能将法律规定的标准作为既定政策,这时,企业管理部门应作出负担有关环境成本的承诺。如果日后确实发生了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况,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在企业根本无法全部或部分地估计环境负债的金额时,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无法作出估计的理由,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由于存在不确定因素而难以估计环境负债的事实。在此,最好能披露政府对企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给予的鼓励,如拨款和税收减免等。

6 会计报表中的具体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与环境支出有关的可能会有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与开发费用、环境恢复负债等主要项目。可以要求企业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针对某些项目显示其环境支出的部分。如果企业的环境支出较大,在资产方,可以设立“环保设施”、“环境研究与开发”、“待摊环境费用”等科目专门核算。在负债方,设立“环境恢复负债”科目,在附注中注明估算的方法和依据。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之后、非常项目之前,可考虑综合列示一项“环境收入与支出”,主要包括:环保设施的折旧费用、环境机构及人员的常规性费用、排污费等与本期相关的费用和收益。对于产品销售成本中包含的环境支出,应在附注中说明。

本文参考

简述环境污染的特征篇12

处理好环境问题对一个健康的社会和经济来说至关重要,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目前,由于环境问题更加突出和紧迫,为了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国家更应该采取行动保护环境。现阶段环境税是许多国家采取的手段之一,尤其是在发达国家,那么发展中国家要不要实施环境税呢?如果需要,又应该实施什么类型的环境税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实施环境税的原因

对于环境问题,从经济的角度,人们将焦点放在了“负外部性”上,也就是说,经济个体的生产或消费行为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危害,却并没有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成本,从而导致过度地生产或消费,使环境不断恶化。解决“负外部性”,就是将外部成本由破坏环境者内在化,再反映在他们的成本中。实现“内在化”的手段很多,环境税是其中的一种经济手段。

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和多数发达国家一样,重视环境税的作用,积极推行实施环境税。

环境税可以弥补环境法律法规的不足

法律和规章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环境保护方面,而且由于法律法规本身的特性,也确实是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仅仅靠法律和规章制度是不能完全解决环境问题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

首先,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特别是涉及到环境保护方面的,数量严重不足,即使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内容也不是非常的全面和合理,这对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严重的环境问题是远远不够的。

其次,现有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主要用于处理污染及有毒气体的排放等专门性问题,通过定期检查和罚款等手段来禁止或控制显著污染地点污染物的排放,这种“命令和控制”对特定环境危害的处理是恰当和有效的。但是直接的法规更适合控制相对较少数目的显著污染地点,或更适合为某一生产过程、某一行业或整个商业制定一个最低的标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适合处理较扩散的环境影响和有大量小公司存在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又是普遍存在的,并且对于法律法规制度来说,受其影响的经济个体的规模越小、数量越多,成本也会越高。此外,经济手段(包括税收)在涉及较多小企业和较扩散的污染源时,更具成本效益,尤其是在政府的政策目标为改变经济个体行为而不仅仅是控制某些活动时,税收执行的综合成本更低。

再次,法律法规制度也不利于刺激经济个体的技术改革。法律法规制度会要求经济个体使用一定技术减除污染,但是不会刺激污染者采取法规要求之外的行动和技术。然而环境税会提供持续不断的刺激,激励污染者发展新技术或提高生产效率。如根据消耗的能源数量征收环境税,会促使经济个体采用新技术或提高生产效率以尽量降低能源的使用数量,从而可以少交税。

环境税可以弥补可交易排污权的不足

目前,可交易排污权被认为是除环境税以外的另一修订外部性的经济手段。如果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给其的允许排放量标准,他们可以到市场上购买污染权,如果他们的排放量低于允许排放量,也可以将多余的排污权拿到市场上去交易。这种经济手段可以控制社会总排放量。但是为了确定一个合理的社会排放总量,政府需要确定污染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污染边际削减成本时的污染物排放量。同时,政府仍然需要对污染企业加以管理和控制,以保证他们排放的污染物没有超过政府所允许的排放量,这种技术和管理上的难度对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难以在目前得到妥善解决的,即使执行起来,执行成本也会大于环境税的执行成本。所以,目前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仅仅靠这种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是不可取的。

环境税可以弥补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

尽管环境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调节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达到减除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而不是主要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但是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环境保护资金本来就严重不足,环境税收入专款专用就可以为政府保护和治理环境提供资金来源,其中包括对削减排污或清洁生产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奖励,以及补偿环境税对低收入阶层产生的无法接受的负面影响所需要的费用。

实施环境税的类型

庇古税

从理论上说,庇古税被普遍认为是修正外部性的最好方式。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首先提出对污染征收税或费的想法。他建议,应当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相等。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庇古税执行起来的难度很大,表现为:

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问题为诸多难题中的难中之难,信息不充分使得最优税率的确定遇到很大的团难,这样就有可能使所确定的税率并非最优。实行庇古税就是要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实际问题,这就需要准确地知道边际外部成本(MEC)和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MNPB),并以此作为制订最优庇古税的依据。边际收益取决于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及人们对环境的评价,尽管经常可以测量出来,但通常难度较大且代价较高,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没有这样的专门技术。此外,政府对边际成本也可能是难以知道的,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污染企业自身都不知道环境保护措施的成本,由于人力、人才的缺乏,他们的环境改善措施紧密地和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要从基本的经营成本中分离出环境成本的做法很困难。

缺乏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存在企业向政府如实报告其私人成本和效益的激励机制。这就需要由政府对企业的排放量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监测,这样做其工作量无疑是巨大的,有可能使得征管成本大到得不偿失的地步。此外,在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企业规模都较小,因此管理起来难度更大。

综上所述,由于信息获取技术及数量的严重不足,以及政府管理手段、能力和财力上的限制,使得庇古税目前并不适宜在发展中国家施行

以排放物为基础的排放物税

由于庇古税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困难,有些国家施行主要以排放物为基础的环境税,这种类型的环境税可以直接控制全社会污染物的排放,也是一种比较好的征税方式选择,但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仍然不是目前发展中国家的最佳选择。

提倡实施环境税的经济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排放物为基础的环境税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制定出合理的税率。虽然不需要像庇古税那样一定要测算出边际成本和边际效益,但是如果管理者不能很好地估计各个经济个体的边际递减成本,他们就不能预测各个经济个体对各种不同税率的反应,在确定税率时会带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不知道按某一税率对排放的污染物征税时,那么全社会的污染物排放量会在一个什么水平,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宏观管理和调控的能力一定会受影响。

综上所述,与庇古税同样的原因,这样的信息在发展中国家是难以获取的,或者获取的成本太高。同时,要对排放物征税,政府就需要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由于在发展中国家小企业为数众多,政府的管理手段和条件又相对落后,执行起来难度和成本太高。

以投入物为基础的投入物税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庇古税或排放物税从理论上讲可能是最佳选择方案,但是在发展中国家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较大,成本太高。如果改为对投入物征收环境税,可能相对需要更少的管理,也不需要特别准确无误的执行,并且较容易被理解和执行。

对投入物征税可以简化税款的征收如果对排放物征税,政府就不得不确定污染源,然而污染源的确定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而对投入物征税时,不必确定污染源,它能够让所有的污染源从其生产过程开始就承担成本。例如,对化肥征收氮税,就不需要计量实际施用的化肥量或从农业生产地点排放的氮量。实际上,如果政府管理者假设所有的化肥都在国内销售或使用,在计税时仅仅需要知道化肥销售的数据,而这种数据可以直接从化肥批发商处获得。因此,如果对投入物征收环境税,可以显著地减少征税对象的数量,并有效地削减管理的需要。

对投入物征税可以减少污染物报告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果要求对排放物征税,那么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会有意无意地减少报告的污染物数量,而政府对各企业的生产过程没有足够的了解,经常不能检查到少报漏报污染物的情况,给政府的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然而如果对投入物征税,政府就可以在生产过程刚开始时就对企业加以控制,从而减少污染物报告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降低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发展中国家征收环境税的类型选择

根据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大力以投入物为基础来征收环境税是比较恰当的选择。具体过程可以设计如下: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来减少污染的发生,从而保护环境。在最初阶段,使用比较成熟的管理措施是不可行的,因此可以首先引入投入物税,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当然,仅仅靠对投入物征收环境税的这种方式是不能起到很好的环境保护作用的,因为只对投入的原材料征税,污染者就无法通过采用末端治理技术来削减污染,降低其应支付的税款。为了鼓励污染者积极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政府必须同时使用转移支付手段对污染企业加以补贴。由于实施投入物税时政府会有相应的转移支付补贴,污染企业会逐渐地增加投资在减除污染的设备上。随着污染物排放量的减少以及政府管理能力的不断加强,在接下来的阶段就可以对排放物征收环境税了,直至最后甚至可以使用庇古税。

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在财力及政府管理手段和技术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做法,应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环境税类型,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的目的。在施行环境税时,应循序渐进,不能期望一步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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