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的建议合集12篇

时间:2024-01-11 15:56:13

对网络的建议

对网络的建议篇1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网络的立法主要包括两大类内容:一是关于国家信息安全以及组织与个人的信息安全,其中的大多数只是涉及到电子计算机的系统及程序;二是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多为著作权的保护,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却没有任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网络引起的纠纷时,经常也是采取一些传统民法的内容,借以处理案件,由于其规定的片面,在实践中也往往让当事人得不到一个真正合理公正的判决。①

我国现行的网络立法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现行的有关网络的规范性文件只有1994年公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2002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而其他的法律规范中关于网络立法的条文近乎为零。特别是1999年网络游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以来,随着网络应用技术的扩展,虚拟财产愈来愈贴近人们的生活,但是近十年来,我国法律却依然没有给予网络虚拟财产一个明确的定性,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处缺失。对于我国的网络游戏立法,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考虑。

界定虚拟财产的性质

在立法上给虚拟财产定性,确定其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公民财产,是网络游戏立法保护的首要问题。由于虚拟财产还没有明确的司法界定,虚拟财产属不属于公民的财产在法学界依然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财物与现实的财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依附于网络游戏而存在的,并且是游戏商(包括开发商和运营商)人为设定、更改的。其作用只是软件设计的效果,对现实的生活并不起任何作用。另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财产是由玩家通过点卡的金钱投入和玩家在游戏中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各种游戏活动而得到的,而且在实际中可以通过交换获取相应的现实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具有一定的等价性,因此认为虚拟物品属于公民的正当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②从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可以看出,对于虚拟财产的立法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虚拟财产的认定问题。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这种虚拟性体现在虚拟财产通过玩家账号的连接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是一种看得见、摸不到的物品。与传统民法中的无形物相比,其又有着很强的不确定性。二、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在使用上与现实世界存在着一定的隔离性,即只能在虚拟世界中才能体现其实用价值,但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体现了劳动和金钱的付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与流通货币进行交易,虽然有其自发性,却依然受价值规律的调整,所以具有相应的价值。三、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这种可交易性体现在网络游戏过程中。一是用户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交易,这种交易一般体现在点卡交易和其他游戏中的服务交易中;二是游戏玩家与网站之间的交易转让,这种情况下,网站一般充当第三人的角色,作为中介帮助玩家与玩家之间完成交易,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三是用户之间自发的交易转让。其中第三种形式是现实中最常见的形式,这种形式一般通过游戏中的交易功能完成,因其自发性和无序性,比较容易出现纠纷,且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所有的交易过程都在游戏中,出现了纠纷并不容易取证。仅仅依靠网络游戏经营商和网络游戏协会的调整并不完全可行,因而有必要用法律来调整这种交易行为。四、虚拟财产的期限性和依附性。网络虚拟财产基于特定的虚拟空间和特定的网络游戏而存在,离开了这些平台,虚拟财产就丧失了其原本的价值。其期限性决定于网络游戏存续时间的长短,这完全取决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经营状况,它的期限性也决定了需要有一些法律使网络游戏在停服之时玩家的权益可以得到应有的保障。

可见,网络虚拟财产的这五种属性决定了其可以视为一种财产参与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且其应该是一种得到法律认可并保护的财产。立法应该在一定范围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财产地位,将现有的状态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这样不仅可以保护网络游戏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玩家在网络生活中的既存利益。

确定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权利义务

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权利。一、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如前所述,网络游戏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运营商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售卖游戏点卡和游戏道具的方法获得。二、规范其所经营的网络游戏秩序的权利。网络游戏的运营商是网络游戏环境的创造者和维护者,游戏的规则必然是由开发商和经营商制定的。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所经营的网络游戏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不管网络游戏是其自主开发还是从国内外的开发商手中取得的网络游戏经营权,网络游戏运营商都有对其经营的网络游戏进行经营管理、维护和设置变更的权利,以保障其所经营的网络游戏保持正常的游戏秩序。三、对游戏经营与否的决定权。网络游戏的开发商和运营商经营网络游戏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在一款网络游戏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运营商盈利过少甚至是亏损的时候,经营商和开发商必然要考虑是否终止这一游戏,进而保障自身的财产权利。在游戏运营商转变或者游戏停止运营时,需要考虑玩家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前通知玩家,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运营商的义务。一、安全保障的义务。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运营商应当对玩家承担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玩家虚拟装备的丢失或技术问题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同时,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加强密保措施,设置多功能防护,保护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受侵害。二、对玩家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网络游戏运营商设定玩家在进行游戏前首先须注册一个固定的ID作为在游戏中的个人账号,同时提供一定的个人资料,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对玩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未经玩家的许可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及用于各种商业性目的。三、不得随意更改和删除游戏资料。现实中玩家往往会遇到无故遭受游戏运营商封号或者删号的危险,而运营商往往借玩家违反游戏规则进行辩解,从而导致玩家的利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对于玩家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虚拟财产和游戏装备,运营商不得随意删除和更改,有此必要时,须向玩家提供证据。在玩家要求对数据进行查询时,运营商应当配合,并提供真实的资料。

保护网络游戏玩家的权益

玩家是网络游戏的主导力量,同时在网络游戏运营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合理保护玩家的正当权益,是确保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决定因素。一、对玩家游戏中隐私权的保护。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生活中的隐私权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进行网络游戏ID注册时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网络游戏的运营商不得随意泄露玩家的真实信息及用于任何商业性目的;二是在玩家进行网络游戏的过程中,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对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合法聊天内容进行保密。另外,每个网络游戏玩家在享有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对其他玩家的个人信息及私密聊天内容保密的义务。二、对网络环境的保护。一部好的网络游戏立法可以很好地维持网络的净化,特别是对青少年的权利保护以及身心健康的全面发展提供保障。在立法中,应当赋予网络运营商以一定权力限制一些低俗文化的传播,并在实际操作中给予信息安全机关监督权。对情节比较严重的传播者,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对其进行处罚。美国对网络保障的法律监管研究处于领先地位,已制定了《联邦电子通信因斯法案》、《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为确保国家基础设施安全,2003年2月14日美国政府公布了《确保网络安全国家战略》。③在这一方面,我国应当适当借鉴美国的立法,设定对于玩家特别是对弱势群体中的玩家的限制和保护,充分发挥法律的调控作用。三、对玩家虚拟财产的保护。虽然多数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是运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但是关于网络盗窃、欺诈事件涉及数额较大的则需要刑法等部门法律进行调整。立法应当重视这一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使玩家权益真正得到法律保障,同时使盗窃分子受到法律的威慑。

完善我国网络游戏立法体系

德国是欧洲信息化技术最发达的国家,是世界上第一个对互联网应用行为立法监管的国家。笔者认为,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网络立法。其一,在现有的网络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部新的法律,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其二,在一些基本法中补充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其三,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做出实施细则,使之成为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作者单位:黄河科技学院)

注释

对网络的建议篇2

一、 我国网络反腐现状回顾

在我国,2003年可以看作是网络反腐标志性的一年。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随后被称为“中国舆论监督第一人”的李新德在建国日创立了“中国舆论监督网”,接着又诞生中国民生申诉网、中国百姓喉舌网等民间反腐网站。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为网络反腐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同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这标志着网上举报正式纳入了官方权威反腐渠道。200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了全国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并实现全国联网。2007年底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正式开通,这标志着网络防腐功能的全面扩展。2009年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党建辞典》收录“网络反腐”这一词条,这不仅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更具有反腐领域风向标的意义。从2009年9月28日起,中纪委监察部统一开通全国纪检监察举报网站,这无疑进一步拓宽了举报渠道。2010年1月在京举行的中纪委第十七届五次全会上,胡总书记再次重申网络反腐的重要性。同年12月,中国政府首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2003年至2010年,中国公众对反腐败和廉政建设成效满意度从51.9%提高到70.6%;公众认为消极腐败现象得到不同程度遏止的比例从68.1%上升到83.8%。可见网络监督呈蓬勃发展之势,已成为发现和惩治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由回顾网络反腐的现状可看出,以胡总书记新一代领导 ,基于网络媒体兴起的新现象提出了建设舆论引导新格局的新思路,利用网络反腐,促进信息公开,保障知情权,开展舆论监督,在服务于反腐的政治努力上发挥重要作用,提出了以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核心的反腐思想,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关于反腐倡廉的认识是与时俱进的,以及政府高度重视网络反腐的常规发展。

二、 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过程中的双重效应

1、 网络监督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及优越性。

(1) 网络监督有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当前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党员干部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要经得住网民的监督和考验,就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 网络监督充分调动了中国公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意识。网络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网络监督的特点决定了网民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表达意志,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民利,给民众提供了一个参政议政的快捷通道。从深层次上说,网络监督的兴起和发展,将推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和法律化进程。让网民参政议政,不但是对民意的重视,而且也是对具有建设性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意见和看法的尊重。“它通过网民的政治参与,在发挥群众对政府监督功能的同时,也起到疏导民情、表达民意的重要作用。同时公民在政治参与中,民主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政治素质不断提高,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稳定的政治环境和主体保障。”网络反腐,让网民看到了发现和惩治腐败的希望,增强了作为主人翁的优越感和信心。

(3) 网络的信息共享性容易形成强大的监督压力。网络的优势之一是能高度共享信息资源,而且这种共享不受地域的限制,信息的共享就使得网络监督公开透明,易形成强大的监督压力。通过网络对腐败现象曝光,使得有关事件暴露在广大人民的视野之下,这势必形成强大的监督压力,增强了网络反腐的预期结果性。一旦丑闻曝光,社会舆论会给纪检、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造成强大的压力,从而使这种压力变成了推动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被曝光官员的动力。

2、 当前网络监督存在的困境及局限性

对网络的建议篇3

一、前言

在中学生的教育中,道德教育对于中学生树立正确积极向上的道德素质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网络文化的影响,加之学校道德教育方式以及方法的落后,使得学生的道德教育也越来越受到网络的影响,进而使得学生在对网络文化具有辨别力的状况下进而接触,进而影响学生的道德观念。所以,针对网络对学生的道德教育的影响,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而不断提高中学生道德教育水平和质量。

二、网络对中学生道德教育的影响

1.网络文化影响中学生道德观念

在中学生的身上,由于其对网络中良莠不齐的文化没有一定的抵制力,网络文化影响着中学生的道德观念。由于中学生正处于发展的青春期,对于各种东西都充满了好奇心,而其又是伴随着网络长大的一批人,使得对其网络的依赖性较大,进而影响其道德观念。但是,在网络中,由于良莠不齐的信息,中学生无法对其进行分辨,使得一些有害的道德观念进入中学生的思想中,进而影响中学生的道德观念的形成,使得中学生在以后的学习和成长中出现不该有的问题。所以,网络文化对于中学生的道德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2.网络文化影响中学生道德知识的获取方式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化影响中学生道德知识的额获取方式以及思想方式。在原有的中学生道德教育中,学生一般是通过老师获得道德教育知识,所以教师对学生进行道德知识的教育方式以及理念格外重要。但是伴随着网络文化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中学生不再通过教师进行获取道德知识,他们借助网络,自己进行学习,搜集自己感兴趣的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道德知识的获得。

3.网络文化对中学生的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化对于中学生的道德教育具有一定的积极促进和推动作用。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其积极的方面对人们具有促进作用,对中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是如此。网络改变了以往学生获取道德知识的途径,改变了以往教师传授的方法,学生借助互联网,轻而易举的就可以获取到自己想要的道德知识,进而不断提高中学生大学习能力。

三、应对网络文化对中学生道德教育的建议

1.加强对中学生正面道德教育

在互联网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负面信息侵入中学生的眼界,所以针对这样的状况,要加强对中学生进行正面的道德教育,以抵制其负面信息对中学生的影响。在网络环境的影响下,由于其信息的良莠不齐,加之学生的抵抗能力不高,学生在网络中容易接收到负面的信息。所以,针对这样的状况,学校可以加强对学生进行正面的道德教育,给学生讲解什么事正确的道德观念,什么事错误的道德观念,使得学生在网络环境的影响下,能够辨别其正面和负面的道德观念,提高学生的额辨别能力;同时学校ü知识竞赛以及辩论活动等方式提高学生对正负面得到观念的辨别。

2.对中学生进行网络文化教育

在网络的背景下,加强对中学生进行网络文化教育,使得学生正确看待网络文化,是基于网络背景下对中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途径。现今的中学生是伴随着网络长大的一批人,他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极大,让其摆脱互联网的影响的可能小之又小,所以,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网络文化的教育,帮助学生进行网络文化辨别。学生可以通过开设网络文化的课程,在学生进行上课时,可以给学生讲述网络文化中的积极和消极,让学生认识到网络的双面性,而不是一味的相信网络中的道德教育知识,让学生建立对网络文化的过滤功能,进而提高中学生自学道德知识的能力和辨别良莠文化的能力。所以,加强对中学生进行网络文化教育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3.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负面道德信息的管理

学校和家庭加强对负面道德信息的管理,减少学生对负面道德信息的接触,也是中学生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在网络环境,对负面道德信息的接触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家庭和学校双方要加强对负面道德信息的管理。首先学校要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减少不健康信息的流入,中学生就会较少的接触到负面的道德观念和信息,进而价钱对中学生道德教育。此外,家庭方面,要对学生进行教育,家长如果发现学生最近有接触过什么负面的道德观念,要及时的进行制止和教育,进而让学生及时的摆脱其负面道德的影响。所以,基于网络环境加强对中学生道德教育,需要学校和家庭的双重出击,通过对负面道德信息的管理,进而加强对中学生得到奥德教育。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我国的中学生道德教育中,由于互联网文化的影响,使得对中学生的道德教育举步艰难,进而使得中学生的道德教育不断受到影响。网络对中学生的道德观念具有一定的影响,此外也对其知识的获得进行改变。但是,在中学生的道德教育中,由于教育方式、教育理念以及教育实践性等不断提升,进而使得中学生的道德教育受到阻碍。针对这样的状况,借助网络,加强对中学生的正面道德教育,对中学生进行网络文化教育,让其对有害道德进行抵制,此外学校和家庭要加强对负面道德信息的管理,进而为学生造一个干净、开放、互动的网络环境,进而不断提高中学生的道德教育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杨雪燕.网络文化对中学生德育的影响[J].学苑教育,2015(16):79.

[2]李玉琴,杨东杰.网络谣言对中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及其教育对策[J].教学与管理,2016(3):63-65.

对网络的建议篇4

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304-01

当今社会随着信息获取和传播手段的日新月异,人们的信息来源和信息交流由原来的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介,扩展到现在的网络、微博、微信、飞信等多元化的信息传播平台。新媒体传播方式也发生了改变,传播出现了快速、全面、直观、不确定性等特点。在给信息获取者带来更多信息的同时,也给舆情分析和管理者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舆情是由网络新闻、网络事件及网络评论等通过网络传播后引发民众对于该事件的认知、态度和议论的集合。网络舆情与社会舆论有一定的区别,对于传统媒体,通过报纸、杂志发表的具有影响力的代表多数人的共同意见是传统意义上的舆论,而舆情则是人们通过现代媒体表达的态度、认识、情感和行为导向。在现代社会,网络舆情越来越被重视,大有取代传统媒体的趋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信息社会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公众通过网络表达出了强烈的参与意识,利用网络平台和各种信息渠道表达自己的参与意识、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维权意识,公众可以随时实地的通过网络发表看法、意见、建议,可以抨击时弊、扶持弱小、讴歌善良。

所有这些声音通过网络的传播就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对社会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政府的政策制定和出台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所以,了解舆情,了解民众的诉求,倾听民众的声音是当今网络舆情收集分析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舆情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对舆情信息主动地进行分析与引导,正确反映社情民意,调动和调节民众情绪,实现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舆情具有如下特点:1、民意表达:民意表达是媒体的基本功能。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在民意表达方面表现出了比传统媒体更大的优势;2、监督行为:自互联网舆情在中国诞生以来,它就自觉地充当起舆论监督工具;3、推进改革:网络舆情具有推进改革,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4、疏导网民情绪。当今社会,随着微博和微信的推广,出现了全民皆可发新闻的时代。传统的新闻从业人员想再发现独家的特大的稿件很难,这就给从业者带来了新挑战,也给舆情的管理者带来新的问题。信息传播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性,这就要求监管者,对信息的把握要更准确,要提高警惕和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在当今网络飞速发展的社会,有效地开展舆情工作意义重大:1、舆情工作的开展可以舒缓社会情绪,为社会减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变化,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日益加剧,许多民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日益加剧,民众对个别事件的认识会更加敏感和偏激。就会通过网络的传播功能发表一些个人言论和不满情绪,也就能够通过网络释放一些个人压力,而舆情信息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这种减压的环节和释放,也就是说,给予民众更多的话语权,保证舆情的传播渠道通畅,也是缓解不满情绪的、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保证。2、舆情信息收集与分析,是政府与民众进行有效沟通的一种手段。正确看待和利用媒体引导舆论,利用网络这个平台,建立有效地沟通渠道,能够了解民意,了解民众的意见与态度,对政府合理的、适时地制定或者改变政策,更好的维护公众的利益有重要的意义。

网络舆情应对能力,也是执政和管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虚拟社会管理的创新。网络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渠道,都可能成为意见表达的主体。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诳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既不能缓和事态更不能化解矛盾。网络舆情一定要关注,但不要被左右。关注网络舆情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形成共识,微博的传播速度很快、影响也很大,通过政府官方微博来相关的信息,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有利于政府信息的公开。

毫无疑问,对于网络舆情引导应该立足于疏解矛盾,而不是进行“封”和“堵”,舆情工作的目的就是引导网民的态度和行为,使其向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展。网络舆情的引导方法有三个方面,一是引导网络“意见领袖”。“意见领袖”是网络论坛、各主流评论媒体的积极参与者。他们有一定的网络支持者和拥护者,他们的影响力甚至比大众传媒更大。二是深度报道事件背后的故事,挖掘事实。它不仅仅是报道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事实,还要深入的梳理出事件的演进过程、背景分析、后果意义等,引导大众理性思考。三是发挥传统媒体的作用,用来补充网络媒体涉及不到的人群。

正确处理和面对网络舆情有以下几点参考:1、坦诚面对网民的质疑和批评。互联网填平了现实生活中社会地位的差别,不要关闭民众的评论功能,不要轻易删除网友评论,不要有组织的进行一边倒的正面评论。2、慎重处理网民对现实问题的诉求。网络言论不可能取代,解决问题有一定的程序和渠道,“有限回应”网友的利益诉求个案。3、积极面对网络举报。网络举报是民众对政府的善意期待,引导网友尽量通过网下渠道举报。4、提升与网友沟通的技巧。改变官方话语体系,尽量使评论做到“逻辑自治”,避免与网友激烈争辩。5、在突发事件中用好网络舆情的传播途径—微博,微博是现代网络新闻的补充,要做到速报事实,慎报原因,再报进展。6、处理好个人和公职身份间的关系。区分个人微博和公职身份微博,机构微博要实施规范化运作,微博“关注”和“删帖”要谨慎,微博“关注”要谨慎。7、最后要注意及时删除广告帖和违法帖。

作者单位:信息工程大学军队管理系

参考文献:

对网络的建议篇5

网络审计作为新兴的审计形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使传统审计发生了重大变革。网络审计在便利工作、准确高效和节约精力的同时,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和风险。网络审计的全面推行和实施将是时代的必然。

一、网络审计的优势

随着网络技术在会计和审计信息管理中应用的不断深入,审计信息将提供更加专业化、准确化和智能化的服务,可以解决审计信息的海量存储、智能检索、高度共享等问题,对审计信息管理将产生变革性的影响。它与传统审计相比,除了具有便捷、隐秘、准确高效和多单位联合作业的协调等优势以外,还具有以下方面的优势:

(一)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计算机网络通过数据传输和数据交换网,利用通讯技术将不同地区的计算机连接在一起组成一个有机信息系统,其最大的特点是信息共享性。随着整个世界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我国企业与世界上不同国家与地区间的贸易来往愈来愈频繁,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往往分布在世界不同国家与地区。因此,审计信息和审计报告是他们进行理性决策的必要信息资源。在网络环境下,审计信息可以充分共享,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计信息的使用效率。

(二)提供智能化服务

网络环境下,审计人员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所特有的先进电子服务技术,查找跟踪各网络网站的审计数据资料,充分利用Web共享这些数据信息资源。网络审计所提供的智能化服务,是面向客户的智能化服务。同时在遇到难以解决、难以形成定论的问题时,也可以邀请国内外审计专家进行网上会议,共同寻找克服难点的途径,以保证给客户提供最完美、最优质的审计服务。

(三)大幅度降低费用

在网络环境下,审计领域节约的有关交易费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节约了有关搜寻审计信息、审计证据的长话、电传以及审计资料传递的邮递费,所有的一切工作都在网上进行;减轻了审计人员对审计信息的搜寻、整理、等待成本以及与其他单位、个人的联络费用;节约了有关审计人员的人力,减轻了劳动强度,节约了发生在审计工作中的能源、资源包括商品流、信息流、资金流、人员流的消耗。

(四)提供实时审计服务

在网络环境下,审计部门随时对企业进行审查,及时收集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最新会计信息和有关经济业务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审计的时效性大大提高。审计从事后审计转变为实时审计,并从静态走向动态。

二、网络审计所面临的问题

(一)网络审计理论研究不足

在我国,网络在企业管理中的推广应用才刚刚开始,较大型的系统还不多。人们对网络财务及其网络审计的认识还较模糊,网络审计理论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从发表在各种专业杂志上的有关网络审计方面的论文看,涉及网络审计理论研究的文章并不多,而市场上相关的各种审计软件不断出现,网络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出现了不平衡的局面,网络审计软件将会因为缺乏理论的指导,重复会计软件开发初期时的老路,误入歧途,多走弯路。

(二)网络审计的相关法律和审计准则不完善

在网络时代,社会的信息化加大了社会的不确定性,而法律对规范社会经济的运作、控制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网络经济环境下,法律的重要性更为突出。网络审计作为一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服务于经济领域的中介活动,迫切需要一套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律来规范,建立起一套能规范网络审计的审计准则,作为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屏障。

美、日、英等国都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审计的审计准则。国际审计准则中,对此也有专门计算机审计的范围、目标、程序、技术及方法。我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也有涉及到计算机辅助审计的内容,但针对网络经济时代下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系统及随之而出现的一系列新的问题,旧有的审计标准准则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指导和规范网络经济时代的审计实践。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实时性、广泛性要求比传统审计更加切实可行、更加完备的标准准则和法律法规的保证。

(三)网络审计软件不完善

目前,我国通用的高水平的审计软件还很缺乏,主要原因是财务软件在设计时大多没有考虑专用的审计软件接口,使得在财务软件中嵌入适时跟踪监控的审计程序难以实现,使审计人员采集数据出现一定困难。我国现有的审计软件大多处于仅满足穿过计算机进行审计的阶段,现场审计和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期报告的制作几乎还在依赖于手工操作,规模较大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开始利用VB,VC开发更为自动化的审计系统软件。

(四)网络审计面临新的审计风险

1. 网络安全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带来的风险不仅表现在被审计企业在审计后发出的报表可能受到恶意攻击,而且还表现在网络本身对外界的高度依赖性,比如,突然断电对电脑的影响和电脑数据的保存、计算机病毒的破坏、人为的毁损等异常情况等,会导致网络审计系统的数据与信息丢失。

2. 审计动态取证的风险。在网络环境下,企业几乎所有的业务信息和财务信息都通过网络传输,业务活动的数据处理都是实时的,审计人员要完成审计取证工作的同时又不能妨碍和终止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系统的运作。而在系统运作过程当中,进行取证,本身就难度很大,同时这部分无纸化审计线索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也难以保证,从而加大了审计风险。

3.传统审计线索消失的风险。在传统审计中,审计证据都以纸介质的形式保存,审计线索十分清楚。而在网络审计中,所有的审计证据都存储在磁介质上,这些在磁介质上的信息是机器可读的,肉眼不能识别。存储在磁性介质上的无纸化审计线索存在容易被修改、删改、隐匿、转移,又无明显痕迹。这些都将使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这势必会加大审计风险。

(五)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的缺乏

目前,我国审计人员中,能从事网络审计的人员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较大差距,审计人员由于不懂网络经营与网络会计的特点,不能识别审查和评价企业的风险与内部控制,难以对复杂的网络会计系统进行正确有效的评价,越来越多的审计工作依赖于不懂审计的计算机专家。这样,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客观公正性将会受到威胁。同时,在审计软件的开发上,要求开发人员既有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能力又有熟练的审计流程知识。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培养一批既懂网络技术又懂审计、会计的复合型人才,各高校应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网络审计理论体系

网络审计理论的建立不仅是传统审计理论的一大飞跃,而且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当然,理论的形成并不是实践的简单堆砌,而是需要一种理性的思维去引导实践。因此,建立较完善的、全新的网络审计理论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审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应该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

(二)加强网络审计相关的立法和审计准则

网络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对传统审计产生了强烈的冲击。旧有的审计标准准则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指导和规范网络审计的实践。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实时性、广泛性要求比传统审计更加切实可行、更加完备的标准准则和法律法规的保证。如对网络审计人员的一般要求,网络系统安全可靠性评价标准等。

美国的信息产业部在构建互联网络法律框架时指出,网络立法应涉及9方面:1.身份认证与安全;2.消费者中心;3.内容与商业通信;4.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可互操作性和互联网管理);5.知识产权保护;6.司法管辖权;7.责任;8.保护个人数据;9.税赋。总之,我国要建立起适应网络审计发展的良好的法律环境,使得网上交易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框架基本保持一致。

(三)加快通用的审计软件的开发

为适应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应组织力量加快开发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软件,包括通用性好、实用性强、涵盖项目管理、审计计划、数据转换、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合并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制作、会计报告的生成等全程一体化的审计软件。从实际情况和科学性来说,最好选择财务软件公司,它在财务软件制作方面的经验有利于网络审计测试软件的开发。软件开发时应考虑重新生成审计线索,如:财务软件里增加“有痕迹”的修改操作功能,就可重建审计线索,可为审计人员提供可信的证据。

(四)加强网络审计风险控制

为了有效地降低网络审计风险,就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具体表现为:

1. 对相关网络系统进行实时跟踪。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网络系统进行评价,并利用专用的对比软件,将存放于数据库不同地址的同一种数据进行自动比较,以形成相应的记录文件,并对有差异的文件数据进行详细审查;其次,对被审计单位的自动检测数据库软件和恢复软件进行审查和评价;最后,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异常贸易,通过网络进行预警提示,以降低审计风险。

2. 加强对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网络审计系统中,一方面要满足系统开放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必须保证系统的安全保密性。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是网络审计信息系统设计成败的关键。由于网络审计系统是建立在Internet环境下的信息系统,其开放性无疑会得到满足,现在困难的是如何保证系统的安全性。目前,从技术上讲有这么一些措施:

(1)物理保护:物理保护主要是针对网络系统的结构与硬件设备所实施的保护措施。(2)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控制技术是指在审计网络与外部环境之间建立一种隔离“屏障”,它一方面能够保证在CPA审计网络与外部环境(Internet)之间进行通畅的信息交流,另一方面,授权的用户可登录进入CPA网络审计系统,从而保证审计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3)反病毒:审计软件可以挂接反病毒软件,如对电子邮件、文件传输FTP、网络面程序,甚至对文档中存在的病毒进行防范和查杀。(4)网络端口保护:通常对CPA审计系统的网络端口的保护可分为单端保护和双端保护,包括主机端保护和用户端保护,包括用户验证和终端验证。

3. 审计人员参与网络财务软件的评审。为了有效地防范审计检查风险和审计控制风险,审计人员应参与网络财务软件的评审。只有对网络财务软件在进入销售市场之前进行事前审计,才能从整体上减轻审计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打下良好基础。

4. 充分利用计算机审计软件进行辅助审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根据网络“即时互动”的特点,充分利用通用的或专用的计算机审计软件,有效地降低审计风险:(1)利用审计法规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2)利用审计专家咨询软件对特定审计事项进行重点会诊,以减少审计误差;(3)利用审计接口软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减少审计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

(五)大力培养网络审计人才

拥有大批精通网络、计算机及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队伍是网络审计能否得以实施的关键。网络审计已远远超出了计算机和局域网操作的范畴,计算机与网络专家、信息系统与电子商务专家对网络审计参与将是必然趋势。

针对网络审计对人才的挑战,一般可以尝试以下解决方法:1.系统学习审计风险方面的理论知识,掌握新的审计方法。重视从审计立项到审计结论的每一个步骤,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使每一个环节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2.更新审计监督观念。入世后,审计监督的重点应从有形资产审计转移到无形资产审计,重视管理方面和社会效益的审计,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的审计,并促使其快速成长。3.树立竞争观念,培养创新意识。知识经济条件下,科学信息化技术对经济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强,应提高审计人员对信息经济的认识,树立面向经济的竞争观念。改革教育和培训模式,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1] 刘剑民,周咏梅. 网络审计发展中的问题与建议[J].财会通讯,2005, ( 5 ).

[2] 王风化,李金克. 网络审计风险的防范[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 ( 3 ).

对网络的建议篇6

随着网络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投票活动也日渐火爆起来,几乎人人都能隔三差五都能收到好友发来的投票链接。什么“最萌宝宝”,“小小明星”之类的关于孩子的投票活动占主流。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感受,既然是朋友发来的就顺手投一票吧,但是打心里又觉得这种投票活动非常无聊。甚至有的幼教机构在评选学生作品的时候,也选择网络投票的方式。武城县通过对城区内100名群众做的调查问卷显示,80%以上表示都有被微信群及朋友圈的熟人朋友要求给孩子投票的经历,43%表示虽然十分反感,但是迫于面子,又不便拒绝。据武城县宣传部门一工作人员说:“如今大多数网络投票是由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评选只是噱头,搞推广才是其真正目的。所以,商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操纵网络投票结果,影响公平性。这既会对孩子们产生误导,更有可能泄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众所周知,这类网络投票存在很多弊端,拉票、刷票等行为不仅会让评选活动丧失公平,更容易诱导孩子投机取巧,滋长功利心、虚荣心。因此叫停涉及学生(幼儿)的网络投票是必要纠偏,不仅对孩子是一种正确引导和保护,有助于改变那些追求虚荣的家长的观念,还有利于各类评选活动公平公正。另外,对于网络投票滋生的灰色利益链条也是一种间接治理,网络投票需求减少了,灰色链条也会受到遏制。

对此,基层建议:对涉及学生(幼儿)的网络投票加强规范和管理,出台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投票的评选活动的相关法律,并将其纳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并尽快推动《条例》发布实施。同时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并与社会团体组织加强沟通,涉及学生和幼儿的微信、QQ等网络投票活动,必须事先征得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对网络的建议篇7

中图分类号:H31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4—0000—02

网络环境下,教学系统的快速发展对转变教学观念、提高教学质量和推进素质教育有着重要的、积极的推动作用。尽管已经充分看到了网络教学的优势,但是没有弄清网络教学的特点就不能实现网络教学和传统教学优势互补,网络教学的优势则难以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上不能因为网络教学突破了时空限制,徒增学生课外负担,不重视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因而,为了在网络教学环境下使课堂教学效果得到有效提高,下面对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突出学生自主性的同时,重视教师的主导作用

在网络环境下进行教学,学生的自主性、个性化会非常突出,原因在于网络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余地。与传统教学所提供的资源相比,网络资源丰富多彩、图文并茂、形声兼备,学生有了更大、更为自由的选择空间,选择的自由使学生具备了自主学习的前提条件。网络教学环境下,学生不再被教师、教材所提供的仅有教学资源牵着走,可以从网络广泛的信息源中选择他们需要的学习材料;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安排学习,使自己成为学习的主体;可以使信息的接受、表达和传播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自身表达和传播对象获得成就感,进一步刺激自身进行自主学习。

传统教学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学生的创造力,各种教学活动都是把学生置于共同的影响之下,让他们读相同教材,听相同讲授,参考相同资料,习惯于利用统一的内容、固定的方式培养同一规格的人才,学生的个性得不到有效培养更的不懂充分发挥。网络环境下,学生完全可以根据教师的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安排学生,有效克服了传统教学中的“一刀切”的人为现象。网络为教学注入发展“血液”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一些自控能力不强的青少年学生经常出没于网吧,沉迷于网络,为此,网络环境下的教学离不开教师的指导和监控,即突出学生的自主性的同时重视教师的主导作用。

教师的主导作用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关键取决于网络课堂教学模式的选取和网络课件的设计思想,突出网络的可选择性和交互性的同时又要控制选择的自由度,才能保证实现教学目标。第一,课件设计要有先进性。课件设计要能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既有丰富的内容,又要突出重点,不仅要激发优秀学生的探究热情,更要使所有学生轻松掌握必修内容;第二,课件设计要有层次性。所谓层次性就是学生在网上活动的范围要有明确的规定,课件层次性大体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互联网,第二层为校园网,第三层为本课件。课堂教学时,学生首先要在第三层进行学习,通过课堂测试后便可进入第二、第三层次学习;第三,教师要对课堂进行即时监控,即及时回答学生的提问、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进程,及时对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指导,确保课件教学效果得到充分发挥

二、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的同时,重视本地资源的开发

随着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成熟,互联网上的教学资源日渐丰富,不同主题的教育网站不断涌现,各种形式的网校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因此,课堂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教育资源,同时,重视本地资源开发,以便满足广大师生的需求。

互联网上资源确实不少,但优质资源却很少,商业网站炒作成份居多,免费网站的资源质量得不到保证。除此之外,网上存在的优质教育资源比较分散,不易查找和获取,如果遇上网络拥堵,更会失去查找的耐心。出于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利用互联网资源的同时要重视本地资源的开发,利于消除网络资源的一些弊端。那么,如何进行本地资源的开发与建设呢?第一,采用教育软件开发商提供的教育资源库,即使存在一些问题,但应用起来较为方便,软件升级、维护有保障,成为了本地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第二,从教育网站上下载资源后加以整理、改造、归类,形成一定规模的教育资源数据库,不仅建设成本低,应用上也较为便捷;第三,利用一切自建资源库。由于这是一项艰巨而浩大的系统工作,仅凭一个人、一个学校难以完成,为此,应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各个学校分工建设,确保资源库满足课堂教学需要、符合教育特点和规律;第四,将上述三种方式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每一方式的优势,使本地资源得到有效开发。

对网络的建议篇8

摘 要:近年来,网络媒体作为新兴媒体发展迅猛,它在给人们提供大量资讯的同时,也因其屡屡发生的侵权案件给社会增添了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本文笔者从分析网络媒体侵权的成因、主要表现及危害出发,最后提出了只有依法治网才能保证网络媒体健康、文明、有序发展。

关键词:网媒侵权;成因;主要表现;危害;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5-0028-03

近年来,网络媒体作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三大媒体之后出现的新兴第四媒体,由于信息源头多、开放程度高、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覆盖区域广和表现形式全等特点,突破了传统媒体的时空界限,已经成为我国新闻舆论的重要力量。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匿名性使得广大网民可以随时且无顾虑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这种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平台和表达方式在促进社会发展、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和谐不安定的音符。有的人利用互联网发泄个人私愤、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正当权利,由此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精神伤害。面对歪曲报道,大多数受害者因“投诉无门”或怕“越描越黑”而忍气吞声,放弃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正当利益的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这种现象呈愈演愈烈之势。这一方面暴露了网络媒体之乱象,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政府对网络监管的无力。因此,加大对网络侵权的惩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一套对网络媒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环境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网络媒体侵权的成因

众所周知,衡量网络媒体影响力的最重要指标是网站点击率。点击率越高,影响力越大,盈利也就越多。因此,有的网络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无视政治导向,放弃社会责任,不讲职业道德,有的无中生有,有的捕风捉影,有的添油加醋,有的以偏盖全,有的歪曲事实,有的故意恶搞,常常不择手段地制造一些离奇的噱头,来吸引眼球,诱发点击,以此提高点击率。综合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实施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立法的滞后和现行法律的不完善,难以给侵权人以有力的打击。而维权人要调查取证和诉讼等,成本较高。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无形中就在客观上使网民对自己所从事的侵权行为以及将来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后顾之忧,更加放纵自己的所作所为。

实施侵权行为简单便捷。由于网络的易于操作性使侵权行为的实施非常的简单,只要随意在任何一个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整个实施过程只需要短短的几分钟甚至几秒钟。方便和快捷,是造成网络侵权行为频频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1]。

实施侵权之后 “被告” 难找。由于网络具有分散性、隐蔽性的特点,网络媒体网站一般都没有联系电话,没有具体地址,服务器一般都远在异地,难以找到“元凶”。加之,网络媒体因其技术上的特点,导致它在技术上、管理上是完全开放的,因而其的内容无法控制,完全由信息人自主决定发与不发、何时发、怎么发,发到哪里,这给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遭到侵权后,受害人常常处于“伸冤无路,投诉无门”的窘境,大多数人背了“黑锅”无奈只能忍气吞声,带来沉重的精神压力。

网络新闻缺少审核机制。传统媒体刊载新闻时,一般都要经过编辑、主任、值班总编等层层审核把关,重要稿件、敏感报道还要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定,都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制度的严密和规范,保证了传统媒体舆论导向的正确,同时也减少和避免了不实报道的发生。由于网络新闻特定的生产方式,它对新闻的处理,往往由一名网络编辑独立完成,不经审核,直接上传,这样就使新闻信息产品在生产过程不容易被监管,导致生产过程可控程度低,常常错误不断,公信力较低。

网络从业人员政治意识淡漠,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网络媒体编辑的业务素质大多侧重于对计算机网络的熟练程度,而对新闻专业的要求却很少。网站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训,加之网站管理的弊端,所以对人员操作的管理也难以掌控。把媒体的把关责任交由一个没有经过新闻职业教育培训和缺乏媒介素养的网络人,其后果可想而知。

网络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和隐匿性,使之极易成为个别人发泄私愤的工具。由于网络具有传播快、影响大的特点,一条不良信息可以在几秒钟之内传遍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给被侵权人带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也愈加的严重[2]。有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便抓住这一特点,遇到矛盾纠纷不通过正常合法渠道解决,而是通过网上发帖的手段,谣言惑众,制造事端,造成政府恐慌,从而对政府实行舆论“绑架”,强迫政府俯首就范。

二、网络媒体侵权的主要表现

有些媒体尤其是个别网络媒体,极尽夸大渲染之能事,唯恐天下不乱、报道没人看,把追求资本主义的新闻价值观作为报道方向,刻意制作耸人听闻的新闻标题,别有用心地从文中“挖掘”、“提炼”甚至“故意制作”与文章本意不符甚至大相径庭的标题,卖弄噱头,以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

制作“猎艳”标题,吸引受众眼球。网上曾发出一则“某地一女工裸死洗澡间” 的新闻。为什么编辑要在标题里强调一个“裸死”字?难道还有穿衣服洗澡的吗?仔细查看原文,第一段小标题为:“丈夫发现妻子猝死洗澡间”,“猝死”这个词不是很准确吗?为何在标题中却改为“裸死”?其低俗心态可见一斑。

恶意篡改标题,颠覆文章本义。俗话说:没有三分利,不起早五更。面对日益激烈的新闻竞争,一些网络新闻从业人员背弃职业道德,不在新闻真实性和提高新闻质量上下功夫,反而以恶意篡改新闻标题为能事,通过夸张、刺激、煽情的题目吸引眼球,增加点击量。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也严重损害了新闻队伍的整体形象,自毁长城。最典型的要数《三大全国易市场布局渝中》,原文是:“‘最近,市里已明确把即将落户重庆的OTC市场、畜产品远期交易市场、土地交易中心等3家全国性金融市场放在渝中区。’渝中区区委办负责人透露”。而编辑却故意制作了上述的标题以吸引眼球,故意恶搞,最终误导读者。还有业内人士皆知的《主教大人下车伊始急忙打探红灯区》就是一个新闻恶搞的典型案例。乱改标题、断章取义,是网络媒体职业道德中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

幕后策划闹剧,引来网上围观。有一段时间,网上曾出现了某村部分村民火烧村委会的帖子。其实,这是一则精心策划的“旧闻”,没想到一家网站却把这则“旧闻”大肆炒作,竟在事件发生十天之后上传网上,惹来网上围观,引起当地政府领导的恐慌,投入大量精力处理此事,给政府添了乱,而幕后策划人却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还有网上爆红的“玉凤征婚”事件、以中国人民大学为背景的女生“露腿学士照”等,其实都是专业网络推手公司的精心策划。

三、网络侵权的危害

降低自身公信力。众所周知,网络媒体的新闻资源主要依赖于粘贴转发传统媒体的稿件,为了在竞争中求得一席之地,他们往往放松了对新闻稿件的把关,“真实”、“准确”、“社会责任”等等都成了陪衬。这种不讲政治,不讲责任,不顾影响的习气,不仅违背了媒体的基本职业操守,也给自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了严重损害。

侵犯他人正当权益。常见的网络媒介伤害包括网络诽谤、欺诈、恐吓、骚扰、语言暴力、传播恶意谣言,利用恶搞、人肉搜索等手段,披露他人隐私等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3]。在这方面,13岁的美国少女梅根・梅尔(Megan Meier)因受到网络攻击而于2006年自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而“史上最狠毒后妈”传言等事件,也无不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

容易滋生腐败现象。一般情况下,网上刊发负面新闻后,当事人往往惶恐不安,精神压力沉重,总想竭力删除或屏蔽负面信息,于是以负面信息删帖为营生的“删帖公司”便应运而生,这些公司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在一些门户网站上收买网管(或其内部工作人员)将其负面帖子删掉或屏蔽,从而阻止不良声誉的蔓延,以此与当事人进行“权钱交易”,正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目前,这种“网络危机公关”正呈产业化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扰乱公共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利益调整期、矛盾凸显期,当某些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又不能通过现实社会的诉求得以解决时,往往借助网络平台予以表达、寻求关注与支持、商量对策等,以促进事件的解决,更有一些别有用心者颠倒黑白、造谣生事,利用网络集群诽谤他人,干扰政府的正常工作,制造舆论危机,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安定的因素。

四、对策与建议

随着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各种侵权行为随之增多,加快互联网立法的呼声已经十分强烈和迫切。而在互联网立法中尤其应重点加大对网络侵权的打击力度,从而有效地为预防乃至制裁网络侵权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

一是尽快制定《互联网法》,建立完善专门针对网络媒体的法律法规,使实施网络侵权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制裁。在网络媒介伤害行为无法可依、行业自律不力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网络传播的“趋利避害”,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规[3],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的内容分级制度、网站注册制度和市场准入等制度,来约束一些不良人群的网络的行为,规范净化网络环境,保证互联网健康快速发展。

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把关人”的把关意识。强化网上失实新闻和歪曲报道的责任追究,这是一个紧迫课题。第一,要对故意刊登虚假和恶意歪曲报道的始作俑者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也可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罪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第二,出现这样的歪曲报道,记者编辑有故意,媒体把关人也难辞其咎,应建立媒体主编或责编引咎辞职制,强化媒体“把关人”的把关意识。因首发金庸去世的虚假报道,《中国新闻周刊》副总编辑、新媒体总编辑刘新宇不就被迫辞职了吗?媒体把关人引咎辞职在我国传统媒体中屡见不鲜,这种做法很值得网络媒体借鉴。第三,要对不加鉴别随意转发不良信息的媒体进行连带责任追究。转发媒体也是媒体,既是媒体,就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就应该有社会责任感,应有把关责任,不加鉴别随意转发可视为从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多管齐下,重拳出击,以此来杜绝不良信息的传播蔓延。

三是建立专门网上执法和监控力量,强化网络监管和打击力度。各地网信办要积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网上巡逻,包括网上常规巡视和搜索巡查,及时有重点的对那些带有人身攻击、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及时封堵、删除,并与公安机关联手依法查处,随时随地跨地域进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四是借鉴传统媒体的做法,实行三级把关制度,为不良报道加上一道“防火墙”。传统媒体一直实行三级把关制,既服务了政府和社会,也维护了自己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了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网络媒体应积极借鉴传统媒体的做法,强化把关意识,分清责任,明确制度,加大处罚惩戒力度,视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和对社会影响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加强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增强行业自律意识。网络媒体终究还是媒体,网络编辑也属于新闻工作者,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守好阵地,把好关口,要经常性的开展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自律意识,使他们胸怀大局,牢记自己的社会责任,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

网络是个新生事物,任何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都会利弊并呈,当其负面影响触碰到公众利益和道德底线时,整治也就势在必行。2013年8月,公安部门对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刘虎、薛蛮子等一批网络“大谣”进行了严厉打击,网上形势迅速好转,社会各界拍手叫好。网民应携起手来,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实施综合治理,共同抵制网络非法传播,净化网络环境,使网络朝着健康规范、文明有序的方向发展,使互联网成为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对网络的建议篇9

从对微网络文化高校形成条件的分析中可以清晰的看到“,微网络文化”正以意想不到的速度占领着大学生群体,高校文化建设的工作者必须面对这新的趋势,积极适应高校文化建设的内容、方法、途径等诸多方面的变化,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不断探索“微时代”下高校文化建设的新机制。笔者认为,作为对网络教育实践不断深化发展的一种积极回应,新时期构建微网络文化高校是高校文化建设的必经之路。下面仅从两个角度对如何构建微网络文化高校谈一点个人的浅见。

对网络的建议篇10

大学生网络创业的产生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是当前我们所处的社会背景的产物。

1.缓解大学生就业压力的需要。由于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人才培养体系与社会需求不相匹配以及大学生缺乏必要的社会资本等因素的影响,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曰益突出,尤其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大学生的就业处境更为艰难。相关政府部门和高校出于缓解大学生的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学生创业已形成一定的社会气候。

2.网络经济的兴起。随着网络在我国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经济的迅速崛起,网络成为时代宠儿,网络经济所蕴含的巨大商机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激发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许多人的创业激情。大学生群体对网络比较熟悉,知识水平较高,接受新事物和创新的能力较强,而且通过网络创业比在现实中进行实体创业具有诸多优势,因而网络创业受到了很多大学生的青睐。

3.大学生实现自我发展的需要。作为新时期的年轻群体,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自主、独立的意识较强,强调个人价值的实现。再加上受到社会上一些创业成功人士和整体创业氛围的影响,不少大学生不再满足于寻找—份稳定的工作,而是追求快速成功,甚至梦想着“一夜暴富”。他们认为,创业是实现自我发展和成功梦想的一条可行途径。

二、大学生网络创业的主要形式

网络创业形式多样,但目前高校大学生的网络创业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创办网站。创办网站要充分考虑技术、资金和人才等问题,选择合适的办网规模、模式和类型。大学生一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攀比。目前,有几种比较成功的模式可供借鉴,如创办BBS论坛、开设博客和威客网站等。这对大学生的资金和技术要求不高,而且可以发挥大学生的聪明才智,是一种比较便捷的网络创业途径。

2.网上开店。网上开店是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的大学生网络创业形式,受资金、店铺和时间等方面的限制较少,具有门槛低、风险小、易操作、存活率高等优点,特别适合商业运作经验不足的大学生创业者。许多高校BBS论坛上都设有专门的板块,为大学生商家发布广告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也有不少大学生在淘宝、拍拍、易趣、当当等网站开网店销售产品,拓宽了商品交易渠道和业务范围。

3.网上自由职业。大学生群体具有知识素质高、创造力强、自主性高的特点。不少大学生在网上从事自由职业者创业,如担任兼职网络编辑、网络撰稿人、网络畅销书作者、专栏作家等。这些职业的时间比较灵活,工作地点也不受限制,大学生能在享受自由和潇洒中实现创业。但其不足之处在于收益比较低,要求大学生具有平和的心态,不能将其作为赖以生存和积累财富的主要途径。

三、大学生网络创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大学生网络创业尽管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但从现实情况看,大学生网络创业在我国刚起步不久,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随着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压力的不断增大,再加上政策引导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很多大学生激情高涨,怀着成功的梦想纷纷投身于网络创业活动,创业人数不断增加。但也要看到,很多大学生网络创业者实际上是非理性的,急于求成,殊不知创业成功来自理性。他们往往缺乏对网络创业项目的全面分析,而是凭感性认识期望通过创业实现自己“一夜暴富”的梦想,不能理性地看待创业过程的艰辛和风险,以务实的态度去经营自己的网络事业。一旦创业失败,就会影响其信心,容易产生挫败感。

2.缺乏必要的网络创业知识和技能。网络创业需要大学生具备一定的知识素质,如网络技术知识、创业学以及相关的商业运营知识等。同时,要想成功创业,大学生也应具有较强 

的创业能力,包括:识别机会的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由于目前我国大学生的创业教育还刚起步,很多大学生都是从书本上认识创业,相关知识积累不足,知识面不够开阔。此外,高校对大学生的实践环节普遍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大学生缺乏相应的创业技能训练,从而影响大学生的全面成长和成功创业。

3.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在众多的大学生网络创业者中,实际成功者并不多,大多数人最终都失败了。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的知识、能力等原因之外,难以持之以恒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在高校,很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甚至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因此大学生创业基本上是白手起家,主要是利用向他人借来的资金进行创业,存在较大风险。尤其是在面临就业和创业的艰难抉择时,不少大学生创业者在现实的经济压力面前,往往会选择放弃继续创业,而去找一份现实的工作,来缓解自己的生活压力。

4.缺乏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我国的传统文化习惯于安稳、守旧,而不太鼓励创新和创业,这对当今社会仍然产生较大影响。从家庭来看,一般家长都是希望自己的子女在毕业后找一份安稳的工作,对创业这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往往不支持甚至反对;从高校来看,其文化氛围也不太利于大学生创业,一些老师和同学甚至认为创业是“不务正业”,会和正常的学习相冲突;从整个社会来看,也缺乏一种宽容失败的氛围,增大了大学生创业者的心理压力。同时,我国当前的社会诚信文化比较淡薄,网络商业欺诈时有发生,这也影响了大学生网络创业的顺利进行。

四、促进大学生网络创业的对策建议

大学生创业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而且也牵涉到政府、家庭和高校等多个方面。针对上述大学生网络创业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为大学生网络创业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大学生网络创业的成功。

1.加强大学生的网络创业教育。创业教育作为大学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延伸,是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深化和发展,它旨在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思维、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高校承担着为社会培养大批创业创新人才的历史重任,应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予以高度重视:一是要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对自身和社会树立一种责任感,培养其创业意识、诚信意识以及吃苦耐劳、团队合作的精神,让其对网络创业的艰辛和风险等有充分的认知;二是要加强大学生的网络创业知识教育,加快网络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科学、合理地设置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明确高校创业教育培养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三者之间的关系,邀请网络创业成功人士和有关专家开设专题讲座,拓宽大学生的知识面;三是要加强大学生网络创业技能的培养,可通过网络创业竞赛、高校与商业网站联合培养等途径,增强大学生的网络创业能力,为网络创业提供可靠保障。

2.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大学生网络创业活动的顺利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支持性的社会文化氛围。相关政府部门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倡导和弘扬创业型的社会文化,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支持创业、尊重创业、宽容失败、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同时,要大力加强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强公民的诚信意识。此外,学生家长和高校等也应树立对大学生创业尤其是网络创业的正确认识,摒弃“创业不如就业”、“网络创业虚拟不可靠”等狭隘观念,充分认识到网络创业本身也是一种就业,尊重大学生的个人选择,理解、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网络创业活动,为大学生网络创业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环境。

对网络的建议篇11

当前,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工商职能的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面对网络监管挑战,已经从研究要不要管、管什么转变为思考如何履职到位问题。

(一)新“三定”方案的职能赋予,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内在需求

新“三定”方案规定: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明确赋予了工商部门网络监管的新职能。有了职能就必须履行,履行职能必须到位,否则,一旦发生网络经营严重事故,工商部门将面临“行政不作为”、“问责风暴”等职能风险。

(二)网络经济的飞跃式发展,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现实渴求

据CNNIC(中国互联网中心)统计,目前中国网民数已超过3亿人,居世界首位,网络购物人数达8788万;据万事达卡国际组织调查,2010年中国网购金额将达1.4万亿美元,将成为亚太最大的网上购物市场,大有与传统市场“二分天下”之势。如何为网络经营营造公平、健康的交易秩序。是工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扶持新经济增长的应有之义。

(三)网上违法的日益泛滥,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社会诉求

由于网络交易特有的开放性、虚拟性,网络经营诚信、监管欠缺,网络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网上售假行为泛滥,已形成“网上、网下”的“一条龙”制假售假利益链:网上传销屡禁不止,令成千上万百姓深受其害;网上无证照销售食品、药品现象多发,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网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损害着市场秩序和百姓利益。网络经营的无序状态已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担忧,呼唤着工商部门积极履职。

(四)树立工商高端管理权威,是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时代要求

目前,对网络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如美国在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设立“网上欺诈投诉中心”,澳大利亚及其他国际市场监督网成员合作开展“互联网国际大清扫”行动。面对当前我国网络经营的现状,工商部门应顺应现代化管理的时代要求,以积极到位的履职,为网络经济保驾护航,树立工商高层次管理权威。

二、影响工商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内在瓶颈

自1999年网络交易平台登陆中国以来,上海、北京、福建、广东等地工商部门即开始介入对这一新经济行为的监管。十年磨剑,工商部门对网络监管的探索主要取得了“三拓”成效:一是从“主体监管”向“行为监管”拓展,目前工商部门的网络监管已涉及广告、消保、合同、商标、市场、办案等多个职能领域;二是从“手工巡查”向“智能巡查”拓展,一些地方工商部门创新“以网管网”技术手段,初步实现了网络主体信息“自动搜索”、违法线索“自动发现”、违法证据“自动锁定”等功能;三是从“游击作战”向“正规部队”拓展,不断走向监管流程“制度化”、监管机构“稳定化”、监管职能“日常化”之路。但目前从全国整体水平而言,相对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而言,工商网络监管的实效依然远远落后于网络市场的客观需求,距离履职“到位”尚有相当大差距,集中体现在四大内在瓶颈和突出矛盾:

(一)结构性瓶颈:监管需求迫切性与人力资源滞后性之间的矛盾

面对网络交易市场的迅猛发展,目前工商部门内部对网络监管的整体重视度不够、资源投入偏少、监管实践迟缓,与网络市场的巨大影响力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滞后”:一是观念滞后。目前工商干部对网络监管这一新兴职能,普遍存在畏惧心理、观望心态,大多地方未纳入日常职能履行范畴,理论研究多、付诸实践少。二是机构滞后。尽管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专门机构直接进行网络监管。但相对于网络经营的发展现状而言,工商部门整体的网络监管机构、人员配置难相适应。三是人才滞后。目前。工商部门内部缺乏兼通法律、网络的专业人才,缺乏网络监管人才培养的有效机制,影响了网络监管职能的到位。

(二)地域性瓶颈:网络经营无地界与工商履职有地域之间的矛盾

网络经营具有“无地界”、“跨区域”的显著特征,而目前网络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工商部门竞相推出监管新举措,网络监管标准百花齐放,令经营者难以适从。主要表现在:一是网络经营准入标准差异较大,导致“有令难行”。目前,在“淘宝”、“易趣”等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上的经营者遍布全国各地,而不同省市关于网络办照、亮照的规定存在差异,使同一网站上的经营者要面对不同要求,导致网站异议不断,工商有令难行。如有的地方规定除“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商品,且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个人”外,网络经营均需办理营业执照:有的地方则明确“对尚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特殊人员,以及临时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人员,由网站主办者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和管理”,无须办照。二是网络经营概念理解不统一,导致逃避监管。网络经营伴生了不少新现象、新概念,而各地工商部门对此认识不一。监管执法标准差异明显。如对“网络广告”,有的地方工商部门将搜索引擎链接宣传文字定义为网络广告,有的地方则狭义理解网络广告内容,易使经营者难以适从或选择管辖、逃避监管。

(三)经济性瓶颈:网络监管高成本与监管实践低效能之间的矛盾

网络监管的成本投入和实效产出不平衡,成为制约工商部门网络监管职能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一是在“人工巡查”模式下,人力资源成本投入高、效能低。不少地方的网络监管依然采取人工网上巡查方式,需花费大量人工成本,而网上违法行为发现率较低、工作效能不高。二是在“电子巡查”模式下,资金成本成为难以承受之重。互联网经营无地界,而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网络监管平台和软件,省市级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也较为少见,而各地开发的网络监管平台设计不尽相同、难以共享;白行开发一套网络自动监测软硬件系统,动辄数百万元,令一些地方工商部门难以承受。三是在网络发展态势下,目前的网络监管平台使用范围过窄。当前工商部门使用的网络自动监管系统,功能多限于违法线索搜索,且受开发商限制。与工商业务有

所脱节,实效尚不显著。同时,一些网络经济发达的地区尚无网络自动监管平台,部分网络监管技术先进的地区在全国网络经济中占据的份额不高,难以改变网络监管整体效能偏低的现状。

(四)方法论瓶颈:网络经营复杂化与监管手段简单化之间的矛盾

目前,网络经营日益复杂,各种新型经营形态层出不穷。而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尚处于初级阶段,方法、手段运用较为单一。呈现“三多三少”现象:一是浅尝即止多、深入监管少。当前,各地对网络监管的整体方向感较为模糊。深入、持续、有效的监管不多。二是单一监管多、综合监管少。工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的监管,应该是依据法律和职权,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监管。但目前不少地区对网络经营的监管集中在广告监管和违法查处,对其他工商职能领域涉及不多;大多数地方工商部门对占据网络交易总额绝对数量的B2B交易经营缺乏监管。三是事后查处多、事前规范少。总体而言,目前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偏重于违法查处,柔性指导、警示教育、诚信自律等手段运用较少。对网络违法行为的事前防范明显不足。

三、实现工商网络监管履职到位的对策建议

要实现工商网络监管职能的履行到位,需做到法律依据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履职行动到位和监管实效到位。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方法,以工商部门的自我提升,服务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以“统一、补缺”为原则,加快网络监管“制度创新”

明确、完善的法律规范,是监管到位的前提和基础;统一、规范的管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可直接适用于网络监管已成为共识。但一些网络特殊性带来的制度盲区尚需明确。建议尽快结束当前各地为政的局面,以扶持发展、促进规范为价值追求,统一全国网络服务监管规则,通过制度创新为网络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制度创新在内容上要侧重“四统一”和“一弥补”。四统一是:统一网络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建议从“降低门槛”出发,明确长期、以赢利为目的网上经营者以及涉及前置许可的网上经营者,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网上以电子版执照副本“亮照经营”;允许以个人住宅作为注册地;对偶尔销售商品的网上交易者,以在网站实名、备案加强管理。统一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制度。立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审查经营者主体资格、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等义务,明确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通过网站自律有效弥补工商监管力量的不足。统一“分类管辖”制度。建议对网站的日常指导、规范,统一由网络平台提供者(网站)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对网上违法行为的查处,则可采取商品(服务)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主、网站所在地和消费者所在地为辅的管辖原则,最大限度实现有效监管。统一网络监管证据规则。明确网络违法行为查处的证据形式、证据效力、采证规范,消除一线执法人员对网上证据效力的争议和疑惑。一弥补是:积极弥补当前的网络监管立法空白。要在直接适用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网络监管的基础上,将网络特有现象纳入法规体系。如将以网络域名、“埋字串”等形式侵犯商标权等行为定义为不正当竞争,将一些特殊形式的网络排名定义为广告,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经营行为的规范力度。

制度创新在流程上可进行“两步走”:第一步,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出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规定,使网络监管工作统一、有据;第二步,推动国务院进行网络监管行政立法,推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网络特有违法、特需保护纳入现有法律框架。

(二)以优化配置为基点,加强网络监管机构创新

一方面,要进行机制创新,构建“专业+综合”、“固定+机动”的网络监管立体模式。建议根据网络经营发展程度的不同,采取“分类设置”的网络监管机构形式:在网络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区(县)级工商部门设立网络监管中心。负责网络经营主体的日常综合管理、网上集中巡查监测、统一受理和处理网络申诉举报和违法案件,并视情分派违法线索;检查支队、工商所根据网络监管中心的分派,处理相关网络申诉、举报和违法案件。在网络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区,可在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网络监管中心,区县根据分派负责相关申诉举报处理和案件查处。从而达到网络有效监管和节约人力资源的双重目的。

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打造“专才+通才”、“法律+网络”的网络监管人才队伍。可加强对网络知识、经营特点以及国内外法律法规、经验做法等资料的汇总,编写“工商网络监管辅导手册”,必要时引导干部进行网上购物体验,促使更多干部破除思维障碍,使网络监管进一步从探讨走向现实、从小众走向大众。可采取专家授课、到网站实践、招募专业人员等方法。进一步汇聚懂法律、懂网络、懂管理的“网上红盾”高素质人才;要将网络监管绩效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体系,进一步提升工作责任心、积极性,促进职能履行到位。

(三)以精细、高效为目标,加大网络监管方法创新

只有创新监管方法,才能进一步实现网络监管履职到位。建议针对当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三种监管,切实拓展网络监管领域,提升监管效能。

一是延伸触角,推进精细化网络监管。建议完善网络经营者的“电子户口”,在底数清、情况明的基础上,客观分析网络交易发展态势、存在问题,确保监管对症下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监管”,从经营主体、商标、广告、市场、合同、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维角度,全面规范网络交易秩序:大力拓展网络监管领域,进一步深化传统商品的网络交易监管,探索对网上经纪、网络代购、无形商品等新型交易的研究和规范;灵活运用“分类监管”方法,对大型网络交易平台、违法问题多发的重点网站,实行高频度巡查;对网上传销、欺诈、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予重点监管、大力规范。

二是立足防字,创新柔性化网络监管。除了对网络严重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外,更要立足防字做文章,最大限度节约行政成本,扶持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创新行政指导方法:紧抓“网络平台经营者”这一关键环节,促进网络自律规范:推行“网上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网上商品经营者以民事合同形式,约定经营者不售假、不欺诈、诚信保证金等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最大限度防患于未然。加强网上远程指导:借助电子邮件、网上咨询等手段,随时为企业答疑解惑。如工商浦东新区分局通过远程指导,平均每月帮助网站阻击违法网络广告50余起,有效促进

了网络市场的规范。

三是巧借外力,探索社会化网络监管。工商部门的力量有限,而人民群众的力量无穷。尤其网络经营具有隐形性、跨地域等特性,借助社会力量协助监管无疑将事半功倍。建设“网上红盾维权联络站”,在各主要电子商务网站设置维权平台,及时受理申诉举报,法律法规、警示案例,加强“网上消费者教育”,广开网络社会监督渠道;与相关行业协会联手互动,提前介入行业规则、网站注册协议等文件制订,提前防范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招募和发动“网络监管志愿者”。帮助工商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帮助搜寻网络违法经营者的主体信息、证据材料,共同维护网络经营秩序。

(四)以共享、联动为追求,加速网络监管技术创新

高科技的网络经营监管,离不开现代化的技术手段。针对当前各地网络监管平台分散建设等现状,建议适应网络经营无地界的需求,在整合现有平台优势的基础上,开发全国性、统一化的“工商网络监管服务平台”,共享软硬件资源,真正实现低成本、高效能的“以网治网”。

对网络的建议篇12

引言

中国政府自1994年以来,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及国际互联网络的法规、部门规章或条例,内容涵盖国际互联网管理、信息安全、国际信道、域名注册、密码管理等多个方面。如今,我国网络立法经过十多年努力,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与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相比,中国的网络立法还显得很不成熟,纵观中国的网络立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网络发展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网络安全问题

我国乃至世界,可能表现得尤为突出的安全性问题主要是黑客和病毒。网络黑客利用自己掌握的电脑知识和技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计算机文件或网络,干扰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窃取他人机密数据资料,甚至进行犯罪活动。计算机病毒具有可传播性、可潜伏性、破坏性和可激发性,其运行对于计算机和网络具有巨大的危害和破坏性。

(二)网络侵权问题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第一,商标问题。传统的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而全球网络的建立与网上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却使商标的地域性、侵权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对现行的商标法提出了挑战。如甲未经乙同意,就在自己网页上设置了乙的网页链接,这就造成了甲侵犯了乙的商标权等。第二,域名抢注与使用引发的法律问题。域名是指企业、组织等在网络的名字,它与商标很类似,可以作为企业的标志和形象,也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域名抢注,很多知名企业和商标被别的以商业利益为最终目的的机构或公司恶意抢注等。第三,网络传输引起的版权问题。如果网页是作品,版权归谁所有以及不断更新的网页如何被认定是作品等。

(三)网络隐私问题

捍卫和尊重隐私权与网络发展几乎构成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网络社会中,用户不可避免地要向他人提供一些个人信息,但用户却不能控制其私人信息将被传播,也无法限制他人公开信息的程度,而且可能会有一些不法之徒通过入侵电子邮箱等方式窃取用户的私人信息。甚至某些网络经营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把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当作商品出售或向他人提供。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了隐私的终结者”。

(四)网管秩序问题

除了如上所述的利用网络侵权或犯罪的情形之外,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或政府制定的网络管理规则,未经批准设立网络服务站点,在不当的时间,提供非法的网络服务等。尽管这种表现没有直接侵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或构成犯罪,但仍然对网络管理秩序造成了危害,应依法管制。

二、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

(一)层次方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立法层次低,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绝大部分法规属于国务院及其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占很小比例,该层面上的网络立法还很薄弱。这说明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专业性网络法律体系。

(二)内容方面。现代国家中的法律是调整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准则。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制度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法律要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促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义务。而通对我国网络法规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网络立法存在失衡现象。所涉及的内容多为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方面,远远不能覆盖网络产生的各种法律现实问题,从而使许多重要而实际的网络问题缺乏法律引导和规范。正是由于网络立法内容宽泛,针对性较差等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网络的健康发展。

(三)效力方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集中在部门规定层次上,多数是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和使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法律效力方式来看,制裁手段较少,处罚力度较小,法律效力较弱。并且现有网络法规关于宏观调控描述较多,而规范微观行为的描述相对不足,且存在各自为政、交叉重复、资源浪费等弊病,这就导致其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四)体系方面。与国外现有网络立法体系相比,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结构还存在较大缺陷。其一,表现为法律条文的详细程度较差,重复规定较多,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其二,表现为法规的完整性不足。现有网络立法存在着立法零乱现象,规范网络的条款分散于不同的规定、条例、办法之中,既难以知法,又难以执法。其三,表现在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的不一致性,未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二者在功能上就相应地难以互补互促。

三、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一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大法。就我国现行的网络虚拟空间来说,只有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严格意义上的网络法律还没有颁布,但随着网络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网络越来越融人生活,制定和颁布这样一部法律显得越来越迫切。其所制定的法律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应当尽量注意与现行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在加快完善的同时,应将新旧更替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降低到最小程度;其二,要充分反映网络经济的特征,合理完善、科学规范。信息网络在技术上实现了飞跃与融合,一律将纸面环境中的传统法律适用于其中,必定阻碍它的发展。因此在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准确把握网络经济的特征,这样才能更好地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法律环境。

(二)建立网络媒体分级的规章制度。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媒体审查、分级制度法规和专门负责的机构。例如美国的“娱乐软件定级委员会”,曾按照娱乐软件中的暴力、性主题、语言、烟酒、赌博等内容出现的程度及情况对网络制品进行从适宜6岁以下儿童到成人的多层分级。

(三)加强网民的网德教育。学校和媒体都要承担起提高网络素养,加强网络公德意识的责任。要教育网民不要随意向别人或者网友透露自己的IP地址,以免受到别人的攻击;注意保护自己的信箱密码(密码的设置最好在三位数以上,并且应用数字和字母符合相结合的方法设置),这样既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又可以防止不法之徒盗用信箱传播非法言论和病毒;不要随便从不知名的网站或个人主页上下载程序,因为这可能涉及版权问题,这些程序也可能附有病毒。不主动去寻找或者接触网络色情、淫秽信息,自觉抵制这些不良信息对自己身心健康的诱惑或者干扰、不在网上随意发布虚假的、恶意的、不负责任的信息,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