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流动的好处合集12篇

时间:2024-03-01 14:47:17

人口流动的好处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1

有利于减肥。研究表明,每天看2个小时的电视会增加孩子肥胖的几率,而少看电视,带着孩子外出散步、游玩等有助于帮助孩子将体重保持在标准水平。

睡得更香。孩子晚上看电视越多,越不愿意上床睡觉,入睡也更加困难。在睡前,和孩子做点放松的事情,如听听舒缓的音乐,读读小故事等不仅能陶冶孩子的情操,也有利于睡眠。

增加实践机会。一味接受电视里的信息不如让孩子亲身实践,给孩子一个增加经验的机会:玩玩具、认卡片、学画画等,更能让孩子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提高学习成绩。要想成绩好,看电视时间要减少。研究显示,小学生如果每天看电视或电脑2小时以上,那么他们在注意力、社交能力和情感表达上更容易出现问题,学习成绩也比其他孩子更差。喜欢电子游戏的孩子更容易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况。

贴近大自然。外出感受鸟语花香,看一看蔬菜水果是怎么长成的,体会一下农民伯伯的辛苦劳动……抛开电视走进大自然,孩子会更懂生活,也更珍惜生活。

提升社交能力。学会与其他人沟通,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非常重要。与其“孤零零”地看电视,不如给孩子创造社交的机会。

吃西兰花可预防关节炎

英国一项最新研究发现,西兰花等十字花科蔬菜中富含的一种化合物可有效预防最常见的一类关节炎,并减缓关节炎导致的软骨损伤等。

这种被称作萝卜硫素的化合物能遏制一种可引发关节炎症的酶发挥作用,从而减缓软骨损伤并缓解关节疼痛。萝卜硫素普遍存在于西兰花、甘蓝等十字花科蔬菜中,在西兰花中的含量尤为丰富。

此前研究曾发现,萝卜硫素具有抗癌、抗炎症等功效,这项研究首次发现它还有利于关节健康。研究人员已开始在一些医院开展小规模临床试验,以验证多食用西兰花对于人类关节健康的积极影响。

一次运动1分钟也有用

美国现行保健指南建议,每周至少从事2.5小时中等强度健身运动,每次至少持续10分钟。研究人员发现,可将2.5小时化整为零,即便每次从事中高强度运动1分钟也有健身效果,有助于减轻体重。

研究发现,女性经常从事1分钟中高强度运动,身高体重指数会降低0.07,以身高1.63米的女子为例,体重减少约226克;男性效果稍逊,从事中高强度运动1分钟,身高体重指数降低0.04,以身高1.73米的男子为例,体重减少大约122克。

这项结果显示,就健身效果而言,一周150分钟的运动不是非得分成几大块时间,只要运动起来,“1分钟也有用”。健身随时随地都可进行,有一千种方法可以化整为零,轻松健身。譬如,一边听着欢快的音乐,一边精神饱满地打扫室内卫生,或者在室外洗车;在厨房,尽量少用小电器,自己动手切切菜、洗洗碗、和和面;上下班途中,提前一站下公交车或者地铁,多步行一段时间。

口渴时反应变慢

如果你正因为伏案工作而疲惫不堪,效率降低,喝杯水或许是个好办法。因为,口渴的时候,人的反应会变慢,喝一杯水能提高大脑的工作效率。

英国东伦敦大学的科学家做了一项试验:让34位受试者分两次完成一系列测试,早餐只吃一块饼干后做一次测试,早餐吃了一块饼干又喝了一瓶水后,再做一次测试。那些不口渴的人,在喝水和不喝水的情况下,大脑的反应时间一样。但是那些口渴的人,喝水后大脑反应速度比之前快。

研究人员说,人在口渴时,大脑处理口渴感信息占用了大脑部分资源。而在补水之后,这部分大脑资源就释放了,提高了大脑的整体反应速度。

一支口红含9种重金属

据美国《纽约时报》报道,研究发现,女士都爱的口红中含有多种微量有毒金属,其中铝元素的含量最高。

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研究人员对24款唇彩和8个品牌的唇膏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除了人们熟知的铝外,还含有镉、钴、铝、钛、锰、铬、铜和镍八种重金属。其中铝、铬和锰在所有被检测到的金属中含量最高。此外,为了增加唇彩的亮度,制造商们经常在口红中添加天然矿物云母。云母通常含有铅、锰、铬、铝等金属,而且口红颜色越深,金属含量就越高。

虽然口红对健康的危害尚无定论,不过专家建议消费者应掌握基本的安全常识。首先,不要让幼儿玩口红,因为他们对重金属的危害更敏感;其次,爱美的女士每天只涂抹2~3次口红即可。因为如果每天擦多次口红,等于摄取过多的重金属,这可能会损害身体及神经系统。

个矮的人易得冠心病

一项研究表明,个子矮的人比个高者患冠心病的几率高50%。当然,与身高相比,体重、血压和吸烟习惯仍然是更重要的危险因素。

芬兰的科研人员总结了全世界52项有关身高和心脏健康之间的研究,总人数超过300万人。总体来说,矮个子(即男性低于165公分,女性低于152公分)患冠心病的风险是高个子(男性高于178公分,女性高于168公分)的1.5倍。研究人员认为,个矮者冠状动脉较细,一旦血液出现问题,很容易阻塞。此外,个头高矮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出生前后的营养环境。家庭条件较差的孩子,早期的发育受影响,不但个子矮,身体的总体健康状况也不如高个子。

不过,专家表示,个子矮的人不要因这项新发现而烦恼,身高只是心脏疾病的危险因素之一。尽管人们无法控制自己的身高,但他们可以调整其他重要的因素,即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到不抽烟、不酗酒、平衡饮食和多运动。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的育龄人口(以下简称流动人口)。

户籍在本市,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除外)跨区流动,以及异地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育龄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实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有关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县(区)公安、民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教育、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四)与已婚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沟通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与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五)组织为已婚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对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进行检查;

(六)与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内容,并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品、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组织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全国统一的婚育证明。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婚育证明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应当合法、公平、合理,体现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损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文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在婚育证明上验证盖章,并登记造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婚育证明可以由现居住地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一)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应当按照规定核查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报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为其办理一胎生育证: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者所生子女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胎的申请;

(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发证机关办理一胎生育证,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胎生育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但女方因婚姻关系在现居住地生活1年以上形成事实迁移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女方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不得收取工本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接受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

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对未通报避孕节育情况或者未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已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不得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收取工本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三)通报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现居住地已将已婚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或者已婚流动人口已自行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仍要求其返回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教育;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

(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以及产后访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4

自我介绍一下:我叫文秘写作网,19****年****月出生,***本科毕业,目前是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19****年*月,我从****卫校毕业,分配到计生委工作。22年来,我在领导的关怀、前辈的帮助下成长,先后在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群众来访,流动人口的调研协调等工作。

在这过程中,我最早工作的业务科,现在已经发展成为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和科学技术处三个部门。我这样理解自己的工作:我的工作轨迹,见证了计划生育工作,从计划经济模式到市场经济模式的划时代巨变;(我的工作轨迹,见证了计划生育工作)从行政命令到依法治理的根本性跨越;(我的工作轨迹,见证了计划生育工作)从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到以人为本、崇尚科学的实质性转变。

法规处处长的工作,除了协调处长抓好处室的日常工作外,主要的工作,是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要参与研究、草拟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草案等。我深知,承担这个职位的工作,要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工作能力强;实际工作作风正。22年的工作,是我一生中最美好的岁月,它使我感到充实,并形成了我今天来参加法规处处长竞聘的三个优势:

第一,崇高的敬业精神,锻炼了我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年来的计生工作,我一直奋斗在业务一线。先后负责过省级以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员的培训;多次参与流动人口管理、民工子弟学校、救助站的建设等工作调研活动、“两集中”居住点的法制宣传等等。用良好的敬业精神,应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不仅使我不断更新知识,扩大视野,增长才干,更使我具备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虚心好学的习惯,造就了我较高的业务水平。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涉及的知识面较广。作为法规处处长,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我最初毕业于****卫校,就业后,一直未停止过学习,先后在******大学法律系、*****经济管理专业学习并毕业,并获得了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这些学习的成果,使我在处理日常工作时得心应手。第三,领导同志们的教育,培养了我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22年的工作期间,我在领导的关怀和同志们的教育下,逐步形成了:全力为群众解除忧愁,尽心作好本职工作的良好作风。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时,依照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为群众着想,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千方百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凡是领导交办的工作、群众要求的工作、社会需要我做的工作,我都是认认真真、有条有理地去完成。我不敢夸口已经把所有工作都做得很完美,但是我敢说,做每一件工作,我已经十分尽力。

22年来,我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如:被评为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部级先进工作者;国家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优秀调查指导员;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抽样调查工作优秀调查指导员。19****年、19****年和19***年连续三次被评为市工作先进工作者。

目前,我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不容乐观,尽管我市出台了《****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但群众依然认为管理不到位。如何使我们的工作真正做到让政府放心、让人民满意,是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为完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任务提供组织保障。

目前我市流动人口****万,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万,必须看到流动人口已成为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力军,他们为我市实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各级计生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级地方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健全考核,落实经费,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要以亲情服务与依法管理并重,保护合法权益与加强依法管理力度并举为抓手。强化现居住地管理、落实优质服务和推进综合治理为重点,使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享受。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岗位职责,严格目标考核,努力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达80%以上。

三、加强宣教,营造氛围,切实提高流动人口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进行宣传,积极参与全市性的流动人口宣传月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人关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氛围。通过宣传使流动人口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流动人口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优质服务,严格管理,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服务与管理并举,以服务促管理。如今年5月,我市开展了一次“情系千万姐妹,共建和谐****”为主题的“新****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月”活动,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了一次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宣传、政策和技术的服务,维护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五、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

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定,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制定目标、任务。要经常与相关部门特别是市流管办、公安、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取得工作上的支持。要充分调动户口协管员的工作热情,建立户口协管员和计生指导员的联系制度,发挥他们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级都要形成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

六、开拓创新,循序渐进,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新提高。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5

第三条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劳动、房产、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第七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家委会应当做好居住在本区域、本单位内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营业场所或无固定摊们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出租房屋的旅店(包括招待所、饭店等)、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条工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领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或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流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必须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情况查验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建卡。

第十三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在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招聘流动人口时,应核查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不得招聘。

第十五条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必须凭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准予生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经审查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避孕、节育的规定,节育手术费,有用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服教育,限期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怀孕费。终止妊娠后,所征收的款额全部退本人。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费及生育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拒不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出具假证明、拒绝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6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查验、登记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三)定期组织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五)为本市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开展与户籍地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流动人口,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交验《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第十二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进入本市三个月内到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在补办期间,应当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本人的户籍或者身份证明;

(二)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可以在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相关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应当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对无生育证明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应当通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7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房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为本市去外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查验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

    (四)组织有关单位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五)与本辖区内的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

    (七)落实有关奖惩及保障措施;

    (八)接受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定专(兼)职人员,落实宣传教育、避孕节育及奖励等经费和其他各项措施。

    第十条、向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居住人员怀孕或者生育的,必须及时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身份证件和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违法生育并拒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婚姻或者生育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成年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十五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对有关内容作好记录。

    第十四条、无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根据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在户籍所在地补办婚育证明,期限为六个月。

    对正在补办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计划生育服务卡,并列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范围。

    第十五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办理就业登记、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登记或者办理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登记或者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加强流动人口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避孕节育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殖健康水平。

    对纳入现居住地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按照国家规定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拟在本市生育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证。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进行取环、围产期检查或者为其接产时,应当查看身份、医疗、计划生育等有关证明。对未持有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不设区的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婚育证明的。

    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地已受处罚的,在另外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受处罚。

    第二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由不设区的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8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长效管理机制为核心,以强化现居住地管理为重点,将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加强户籍和居住证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新举措,探索新方法,形成新机制,谋求新突破,实现新发展,全面提升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辖区社区(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达到“四同”工作标准,形成信息采集、责任管理在社区(村),服务管理在街道(乡),执法检查、监督考核在区级的工作格局,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全覆盖。到2015年,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网络、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预防、控制和查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能力不断增强,工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三、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及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成立××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

*(区外来务工人员教育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王静同志兼任,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履职开展工作。每季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综合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经常性的联合执法,督查基层落实情况。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为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四、街道(乡)、社区(村)的职责

(一)街道(乡)的职责

1.配合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对社区(村)核实上报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并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2.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其他渠道,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加强工作联系,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3.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4.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其限期补办。

5.建立本地流出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台帐,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生育、避孕节育等跟踪服务。

6.指导社区(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社区(村)的职责

1.与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产权单位(个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书,做到服务管理全覆盖。

2.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生育情况,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跟踪服务。

3.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发现并及时上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5.上门为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和避孕药具。

6.集中对育龄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及培训工作。

7.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进一步整合人口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信息,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全面协作、多方共赢”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统一采集、证件统一查验、数据统一应用。公安部门要把流动人口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作为采集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的重要内容,并及时反馈到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跟踪管理;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无合法生育证明的生育信息,以便及时查处。

(二)建立责任倒逼制度

按照“目标倒逼进度、时间倒逼程序、社会倒逼部门、下级倒逼上级、督查倒逼落实”,建立综合治理倒逼、目标人群管理倒逼、信息管理倒逼、违法行为查处倒逼制度。

1.综合治理倒逼。一是以提供人、财、物力保障倒逼各街道办事处(乡)实施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不断提高。要广开渠道,保证有人做事、有钱办事,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二是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倒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的形成和健康运行。

综合治理倒逼根据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和协作配合力度采取专项工作督查、季度通报、年终考核的方式进行。

2.目标人群管理倒逼。一是以点逼面。通过随机抽查好、中、差三个点的18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婚育、避孕、节育情况,与社区(村)登记在册数据进行对比,倒逼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管理覆盖面。二是以流动人口育龄人群满意度倒逼服务管理质量。通过问卷调查、随机访谈或举报,了解流动人口育龄人群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检验各街道办事处(乡)计划生育工作服务水平和管理质量。

目标人群管理倒逼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工作检查组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相关内容采取不打招呼方式进行。

3.信息管理倒逼:一是以健全流出、流入、怀孕、生育、出租房屋变动等动态信息,倒逼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问题的有效解决。社区(村)要建立、完善规范的流动人口婚育、避孕、节育信息台帐,做到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特别是育龄妇女底数清、情况明,登记建账率要达到96%以上。二是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公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卫生部门负责监管的医疗机构生育监测系统提供的无合法生育证明的生育信息倒逼社区(村)流动人口信息动态管理,将三个方面提供的生育信息与社区登记在册的信息进行对比,检验动态管理水平。

信息管理倒逼通过工作调研、数据比对、专项检查、年终考核等方式进行。

4.违法行为查处倒逼。一是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倒逼有法不依、执法不力、违法不究行为的查处。二是以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动态信息倒逼各街道办事处(乡)的依法查处执行力。从2008年10月1日起,在异地违法生育后到现居住地居住未及时进行查处的、在现居住地居住后违法怀孕生育未及时进行查处的,每查实一例,当事人属城镇居民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向区政府责缴10万元,属农村居民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向区政府责缴5万元。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将督查情况上报区政府进行通报,区财政局负责执行,责缴资金全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违法行为查处倒逼通过各级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市委目督办和市政府目督办专项督办、区委督察室和区政府督办科专项督办、市人口计生委和区人口计生局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完善有奖举报制度

区人口计生局要继续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加大有奖举报的广度和力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加大宣传,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为举报人进行保密的基础上,既要对流动人口违法怀孕、违法多生育行为的举报者进行奖励,也要对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举报进行奖励。对举报流动人口违法怀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每举报一例,由区人口计生局给予举报人40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多生育,经查证属实,每举报一例,由区人口计生局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对举报基层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每举报一例,由区人口计生局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四)建立暗察暗访制度

由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乡)、社区(村)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态度、规范执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地点的监督查访。暗察暗访的结果将作为通报、限期整改、年终考评、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五)建立工作进展通报制度

为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倒逼各级各部门工作的落实,根据各项需通报内容的实际情况,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工作进展通报制度。一是日常简报通报。各街道办事处(乡)每月5日前要将上一个月计生相关指标完成进度,存在的问题和落实目标任务所采取的好的措施、经验、做法以简报方式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进行简要通报。二是季度分析通报。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全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日常检查走访情况,通报各街道办事处(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特别对工作重视不够、出现较大问题的部门,将在全区通报批评。三是半年联席通报。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根据区人口计生部门了解的情况,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报送、协调配和、履职情况进行半年通报。四是末位预警通报。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每半年对人口计生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预警通报,主要是通报各街道办事处(乡)工作指标完成实绩的排位。半年和末位预警通报排在末位的,其主要领导要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

(六)建立健全行政职能部门联动整治长效机制

加强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是当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和核心。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时间,各街道办事处(乡)具体组织实施,公安、人口计生、卫生、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两非”的打击为内容,重点加大对出租户、建筑工地、物业小区、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联动整治。各部门要协助街道(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联动整治,进一步扭转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低、计划外怀孕落实补救措施难、违反政策生育处理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等被动局面,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和约束力,维护良性的生育秩序。

六、考核奖惩

为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真正落在实处,要建立新的考核奖惩机制,考核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兑现考核坚持奖惩并重、奖罚分明的原则。

(一)考核内容

1.社区(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四同”工作达标率。

2.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乡)、区人口计生局与各街道办事处(乡)社建办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指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群众满意度相结合、考核评价与结果运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包括暗察暗访、专项督查、责任倒逼、工作通报;年终考核包括随机抽样调查、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综合评价,由区委督察室、区政府督办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三)奖惩方法及标准

1.考核结果评定

按照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单位”、“达标单位”和“提醒注意单位”三个等次。

“优秀单位”的考评标准:社区(村)“四同”工作达标率在98%以上,责任书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全部完成。

“达标单位”的考评标准:考评标准为社区(村)“四同”工作达标率在95%以上(含95%),责任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部分”有1项没有完成的。

“提醒注意单位”的考评标准:考评标准为社区(村)“四同”工作达标率在95%以下,责任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部分”有2项以下(含2项)没有完成的。

2.建立责任保证金制度

区人口计生局和每个街道办事处(乡)要向区政府交纳2万元的责任保证金。责任保证金专款专用,用于年终考核奖励经费。

评为“优秀单位”的,除全额返还保证金外,区财政按“以奖代补”的方式再奖励两倍数额的奖金;评为“达标单位”的,除全额返还保证金外,区财政再奖励一倍数额的奖金;评为“提醒注意单位”的,全额扣除保证金。

(四)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进行逐级责任追究。在年终考核被评定为“提醒注意单位”或被处以过经济责缴的街道办事处(乡),除全额扣除保证金、实施经济处罚外,区委、区政府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人员由用工单位解聘或辞退;对于指标任务完成进度缓慢、信息报送不及时、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单位将由区委督察室、区政府督办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责成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督办整改,对于整改力度不到位的,将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提请区纪委、区监察局进行问责。对工作有突破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给予奖励。对于协调配合、履职到位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由区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附件:1.××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区社区(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四同”工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

1.负责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宏观协调工作;

2.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检查和指导办事处(乡)、社区(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积极配合,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和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4.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5.按照市人口计生委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街道办事处(乡)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公安部门: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要先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乡)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名单每季度向其现居住地街道(乡)计生办通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2.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工作,每季度向街道(乡)计生办提供一次辖区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信息;

3.对阻挠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法的对象要严肃进行查处,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卫生部门:

1.督促辖区内有产科资质的医疗单位在为流动人口开展孕检或分娩诊疗时,要检查当事人的《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及时作好登记,并向医疗单位所在地街道(乡)计生办通报;

2.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实行规范管理;

3.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要先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乡)计生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名单及时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街道(乡)计生办通报,并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2.把市场管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结合起来,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集贸市场内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督促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五、劳动保障部门:

1.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乡)计生办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向其现居住地街道(乡)计生办通报;

2.督促企业在用工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房管部门:

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教育部门:

1.对流动人口子女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乡)计生办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将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名单及时向学校或幼儿园所在地街道(乡)计生办通报;

2.做好向流动人员的学生家长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工作,做好下属学校和企业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并登记入册。

八、民政部门: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对困难的计划生育户实行救济和援助。

九、财政部门:

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流动人口管理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达到同等的投入水平,以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手续时,须认真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积极主动向区人口计生局通报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同时,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区人口计生局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区社区(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四同”工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区社区(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是:

一、同宣传(25分)

(一)上门发放免费计划生育宣传品(15分)

全年收到宣传品累计数

宣传品入户率=——————————————————×100%

辖区内流动人口户数x4

评分标准:按要求每季度发一次宣传品,一户流动人口一年发放四次。根据入户率按比例给分,最高15分。

(二)针对不同流动人口人群适时举办生殖健康培训(10分)

评分标准:举办了生殖健康培训的得10分,未举办不得分。

二、同管理(25分)

(一)收集、登记、反馈信息(15分)

1.计生协会志愿者发现社区(村)内外来人员婚育、生育信息,填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后交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

评分标准:社区(村)内出现外来人员婚育、生育情况而未填写报告单的,每查实一例扣1分,最多扣5分。

2.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在收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后,2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评分标准: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在收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的,每出现一例扣1分,最多扣5分。

3.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后,及时做好台账的更新登记。若发现有违法怀孕、生育的,原则上应于当天填写《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怀孕)信息报告单》并报告街道(乡)计划生育办公室,最迟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评分标准: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在收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而未及时更新台账的,每出现一例扣1分,最多扣5分。

(二)签订责任书(10分)

社区与辖区内的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单位、雇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与房屋产权单位、个人签订《出租、出借房屋单位、个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与小区物业签订《物业管理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协议书》。

签订了责任书的单位数

责任书签订率=———————————————————————×100%

辖区内的用工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及个人、小区物业总数

评分标准:根据责任书签订率按比例给分,最高10分。

三、同服务(25分)

(一)提供免费避孕药具上门服务(10分)

评分标准:流动人口有需求而未得到免费避孕药具上门服务的,每查实一例扣1分,最多扣10分。

(二)组织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环情、孕情监测、生殖健康检查(5分)

评分标准:组织流动人口育龄群众进行检查的得5分,未组织的不得分。

(三)为流动人口维护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排忧解难(10分)

评分标准:未及时为流动人口维护计划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帮助、排忧解难的,每查实一例扣1分,最多扣10分。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9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和管理

(二)强化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责任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经常与管理之中,依托社区,最大限度地满足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实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为外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上门办证,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市辖区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或用工单位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通过《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查询。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书面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保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在外来流动人口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三)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服务管理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人口性质分三个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好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二是对未婚育龄女性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三是对男性重点做好政策咨询与信息跟踪。按地域分:一是城区重点抓好流入人口、下岗离岗等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男女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以女方单位管理为主;男女双方一方有工作单位的以有工作单位的一方管理为主;男女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以女方现居住地社区管理为主;下岗离岗人员未交接前以原单位管理为主,交接后由接收单位管理。二是农村重点抓好流出人口村民自治服务与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各乡镇制定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之中,建立和完善流出人口村民自治服务与管理制度。

(四)明确管理责任。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本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流动人口;本市流向外地连续时间不足1年的流动人口。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外地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因婚嫁来本地常住,但尚未迁移户口的。③本市范围内流入现居住地时间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已婚育龄对象,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进行服务与管理,现居住地应将其婚育信息通报给户籍地。④建立周边地域的流动人口多边协作机制,推进周边地域“一盘棋”管理。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双向责任”,实行“双向追究”。对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等问题,依据实际情况,实行“双向检查考核,双向责任追究”。①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3年以下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户籍地连续6个月未接到有效的环孕检证明的,户籍地承担同等责任。②收取了终止妊娠保证金,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其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或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了查环孕检服务仍出现违法生育的,由实施管理责任方承担责任。③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动人口,从怀孕第6个月开始,所到之处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地未发现,或者未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或有意将对象赶走的,该对象所到流入地均应承担同等责任。④本市内流动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登记上报,并将流动人口的生育信息反馈给户籍地,本市户籍地应同时登记上报。本市流向外市的,不论流出时间长短、出生是否符合政策,均由户籍地负责统计上报。

(六)建立定期清查和有奖举报制度。实行季查年清(每季查环孕情、年度全面清理)制度,把强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查环孕情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查环孕情,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违法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出现。严禁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环孕检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61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切实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八)实行计划生育费用统一结算。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辖区内流动形成的计划生育费用,实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结算制度。即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辖区内流动在现居住地形成的计划生育费用,先由现居住地乡级支付后,交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处理,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为同一县(市、区)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户籍所在地乡级结算,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结算,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再与户籍所在地乡级结算。

流入地发现流入人口有计划外妊娠的应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手术,手术经费由户籍地承担,并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奖励流入地每例200元。(手术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统一结算)

(九)落实经费承担责任。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负担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十)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通报及协商制度。涉及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市内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口,坚持“谁先发现谁征收”、征收标准“就高不就低”、“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的原则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所征社会抚养费“两地”(实行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对半分成;对跨市的流动人口,发现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可参照市内跨县(市、区)征收原则协商确定征收事宜,有效制止“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十一)坚决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要切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对出具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对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十二)严格依法行政。对政策外生育的流动人口,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开除、辞退、解聘的处分,并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县两级要成立党政办公室、综治办和人口计生、*、建设、城管、工商、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协调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十四)建立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要实行分级分类全方位多层次服务管理,明确村委会、城镇社区居委会、单位、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专业市场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等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通报制度。一是建立和落实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各级*、工商、城建、房管、卫生、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或者年度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要将相关信息登记,并定期通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二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交换和反馈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双向信息沟通。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构要配备专门微机等基本设备,县、乡两级均应明确专人负责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日常使用和监管,做好信息跟踪与更新,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措施、持证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反馈户籍地,提高信息交换的反馈率、及时率和准确率,加强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互动。三是实行流入人口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四是实行流出人口信息登记制度。流出人口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要登记其基本信息,并录入微机。

(十六)增强管理与服务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形成小区管理、物业协作、*配合、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党员之家、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组织。协会开展活动要丰富多彩,提供服务要突出流动人口的主体地位,切实搞好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活动,增强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10

二、加强阵地建设,抓硬件建设不放松。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都成立了流动人口公室、服务室,最少有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流动人口管理台帐,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一台微机,专门用于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查询和反馈。东关、中街办事处为了切实搞好试点工作,为试点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办事处与商城、居委会协商,准备重新调整了计生工作室布局,商城、东关办事处筹款各3000元协助商城、居委会制作了新型、高规格、统一制式的上墙表格、制度、职责。完善充实社区的上墙资料,使整个计生工作室焕然一新,为试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商城流动人口办公室配备了一台电脑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进行录入,随时跟踪服务,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为他们解决住房难,子女上学难的问题。

三、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各乡镇充分利用流动人口流出前、中途回乡、“双节”返乡等有利时机,开展优质服务宣传工作。一是组织专干入户宣传。通过入户,向育龄群众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方针政策,让流动人口了解外出为什么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明白办证程序,同时让他们明确必须按规定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二是大力营造舆论宣传氛围。通过标语、广播、宣传品等形式,大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刷写有关流动人口固定性宣传标语200多条,给80000多户农民全部印制了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防治艾滋病宣传品。三是发挥村级干部的宣传作用。村级干部和广大育龄群众常期生活在一起,他们能够主动在田间地头、街头巷尾拉家常时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积极争取群众,影响群众,提高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居委会始终把建设新型生育文化融入日常工作之中,结合“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利用社区文化载体,制作宣传板报、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袋等方法,广泛宣传婚育新风,并在街道和社区人口学校举办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使计生宣传工作融入居民日常生活之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商场、商厦对流入人口也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利用制作宣传板报、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袋等方法,广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并积极参与街道和社区人口学校举办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使计生宣传工作融入流入人口日常生活之中。

四、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外流人口的逐年增多,为了尽力做好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重点落实好“五个一”的管理制度,即“育龄人口外出前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合同、约定一个联系方法、落实一项节育措施、外出后每三个月寄回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通过落实“五个一”的管理制度,力争对外流人口做到“六清”,即流出地点清、流出时 间清、从事职业清、婚育变化清、节育措施清、奖罚情况清,进而从源头上提高外流人口的办证率和寄证率。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着早安排,提前通知。每季度环孕情服务之前半个月,由乡镇务所拟定全乡环孕情服务工作计划,给各村下发通知,村上按照乡计生站的日程安排,以通知卡的形式通知对象本人,提前做好准备。对于外流对象,提前向家属打招呼,按规定时限寄回环孕情服务证明。二是向村级压担子。每个村的环孕情服务工作,乡上原则上只抽出一名技术服务人员和包村专干参加,具体工作主要靠村上来配合,每村一天时间。当天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检查的对象,由村上负责通知到乡服务所参加检查。三是加强考核调度。对于每季度的服务结果(包括邮寄的证明),凡服务率达不到90%的村,由村支书、主任向乡上进行书面汇报,并在阶段性考核和年终考核时进行奖罚兑现。通过以上工作,村级对环孕情服务工作普遍从思想上引起了重视,特别是对外流人口的寄证工作引起了高度重视,有效地促进了外流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商场、商厦对每一位客户都建立了台帐资料,登记造册签定管理合同,为已婚育妇建卡立档。每月对流入人口进行一次排查,对迁出、迁入的流动人口做到心中有数,在排查过程中发现证件不全或过期的都及时发出催办通知,要求更换新证新证或补办。及时与流出地互通有关情况,发出信息通报单。对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生政策,疾病防治和法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每年对已婚育龄进行两次环、孕情检查,开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督促本人及时寄回户籍地。对一些生育、节育情况不清的育妇,能够及时通过流动人口管理平台或与本人户籍所在乡镇通过来信、来电查询,共同做好杜绝计外怀孕以及各种补救工作,真正做到了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要求。

社区居委会发挥社区职能,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的下岗职工、人户分离人员、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采取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下岗失业人员原单位以及人户分离人员户籍所在社区双重管理工作机制,管理工作以现居住地为主,原管理单位协助,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定,做到管理机关明确、管理责任明确、管理任务明确。依托社区资源,开展优质服务。经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与社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多方协调,整合了社区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了社区计生服务室、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作用,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情访视和生殖保健等服务。目前,社区每年为育龄群众提供免费的环情、孕情服务两次。除此之外,针对不同情况,社区给育龄群众提供了多种服务,如新婚夫妇,社区会将申报好的生育保健服务证送到他们的手中,并告诉他们有关优生优育的知识;在育龄妇女怀孕后,工作人员每月上门了解育妇的身体状况,宣传孕期保健知识;婴儿出生后,及时上门探望,并告诉育妇产后何时选择何种避孕方法最为安全、有效;在育妇落实了相应避孕措施后,社区会及时予以慰问;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有难度的人,社区工作人员一再入户与他们交流思想,宣传生男生女一样好、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婚育新风内容;对使用药具的,社区月月上门,将避孕药具发放到他们的手中。通过这一系列工作的开展,不仅为社区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且获得了社区居民的一致好评,都说社区工作者是他们的知心人。多方协作,落实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办事处、社区两级除利用市、区各种救助活动给予资助外,还积极与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寻找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大龄失业者及新成长劳动力的工作,推荐他们到适合的岗位上去,同时在社区中寻找知法、懂法的退休老干部,成立社区维权小组,帮助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解决了居民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了家庭的稳定,还提高了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11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事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人口流动的好处篇12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