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合集12篇

时间:2024-03-01 14:47:17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1

20__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__年12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要求“政法机关要更加注重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更加注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明确指出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和及时性上体现这一方针;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反犯罪人员,对失足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这里明确界定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指出了从严从宽的工作方向。20__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全面系统地阐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首先必须体现“严”,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多开展教育感化工作。使轻罪与重罪分别依法得到妥当的处理,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以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旨在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可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并不是对“严打”方针的弱化和否定,而是新形势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密切结合,是对“严打”方针的有益补充。

二、正确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意义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最高境界。公安机关执法实际中,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能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充分运用依法从宽的刑事政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仅集中力量打击了严重犯罪,还从根本上缓解了社会冲突,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了社会和谐。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强化人民警察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依法办案,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调和人权保障与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严适度、有据,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落实了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该从重的要坚决从重,对于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该兑现政策的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如果因为严打而不兑现政策,就会导致犯罪分子丧失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度。坚持宽严相济,能够产生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果,能够实现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的有机统一。

三、公安机关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几点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公安刑事执法工作中如何运用,具体应把握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突出“从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首先,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多年的“严打”实践证明,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真正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其次,要根据公安部的部署,加大对黑恶势力、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经济犯罪和犯罪等五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立足本地的社会治安实际和违法犯罪特点确定打击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严打相结合,增强严打斗争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第三,要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措施,对那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稳定的,该劳教的坚决予以劳教。此外,对于、吸食注射等十分突出的问题,加大整治力度,通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手段集中打击社会丑恶现象。

另一方面,要突出“从宽”,深入探索公安执法过程中的应对措施。

第一,把好案件源头。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须具备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基本证据,符合法定立案标准,该立则立,不该立的/!/不立。根据现有材料尚不足以做出立案决定的,进一步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立案。如果扩大立案范围,随意立案,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如:某市曾发生某学校教师周__因涉嫌一事被立为刑事案件,周__在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后,觉得丢失了面子,一时想不通而自尽。经公安机关调查,案件不存在,根本不够立案。

第二,推行刑事调解。所谓刑事调解,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公安机关或其他调解人使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对刑事责任问题达成的协议,受害方不追究加害方的刑事责任,加害方则可能为此对受害方进行物质性赔偿等。刑事调解制度给冲突双方解决矛盾提供了机会,能够有效地减少和消除矛盾,尽可能地减少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2

学校是“双减”工作的主阵地。为了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双减”和“五项管理”的工作要求,一方面有效地减轻学生的作业负担和课外培训负担,另一方面又能让学生学得好,学有所长。XXXX中学积极行动起来,从培训、协助、减负、提质、服务等多方面为抓手,探索一条“立足学生实际,落实‘双减’政策”的路子。

一、组织培训、落实任务:

为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北海五中就“双减”及“五项管理”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全体老师深入学习领会相关的文件精神,解读落实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五项规定及“双减”政策,在会上还明确各部门在“双减”任务中的分工。必须坚决以学生为本,遵循教育规律,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统筹推进、稳步实施,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开展。XXX副校长再次就推行“双减”政策召开会议,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专门召开年级长、班主任会议和备课组长会议,就如何贯彻减负提质给青年教师指方向、明要求。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针对我国教育事业当前现状和教育强国的要求提出的战略性决策。作为落实双减政策的主阵地——学校,我们除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折不扣如期执行好相关文件部署的各项任务外,还肩负着做好政策解读,对群众做好广泛宣传的重任。我校教务处深入家长和学生当中进行实际调查,发放了家庭电子调查问卷,公布了热线答疑电话,就减负政策的推行,学校减负工作的具体措施,家长该怎样面对减负政策的推行,与家长和学生进行了政策宣传、解答质疑,并从学校角度提出了教育子女的建议等等,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健全完善作业监察制度

1.健全作业管理机制

我校出台了《XXXX中学作业管理实施方案》,加强学科组、年级组作业统筹。合理调控作业结构,确保难度不超国家课标。建立作业校内公示制度,下发了《XXX中小学作业管理变化情况统计表》加强质量监督。严禁教师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

2.分类明确作业总量

针对初中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的问题,我校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并每周定期由学生收集《XX中小学作业管理变化情况统计表》《XXX市第XXX中学作业检查记录表》数据,跟踪落实,反馈情况。

3.提高作业设计质量

我校召开了学科教研组会议,将作业设计纳入教研体系,系统设计符合年龄特点和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的基础性作业。鼓励布置分层、弹性和个性化作业,坚决克服机械、无效作业,杜绝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4.加强作业完成指导

各备课组召开集体备课会议,要求教师指导初中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并认真批改作业,及时做好反馈,加强面批讲解,认真分析学情,做好答疑辅导。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教务处跟踪落实,定期检查教师作业批改情况。

5.科学利用课余时间

我校制定了《XXXX加强学生睡眠管理工作实施方案》、《XXX中作息时间表》和《XXX关于寄宿制学校安排课余学习生活的说明》,合理引导学生放学回家后完成剩余书面作业,进行必要的课业学习,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开展适宜的体育锻炼,开展阅读和文艺活动。如果个别学生经努力仍完不成书面作业的,由班主任统计情况,跟踪了解,定期家访,指导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使其能按时就寝。并且由政教处制订了《XXX中学学生手机管理办法(试行)》,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班主任召开北海五中《珍爱青春 远离手机》主题班会,和科任老师共同管理,给学生家长下发《XXXX中学关于学生手机管理致家长一封信》,建议家长管控好手机,控制孩子的使用时长,保护视力健康,防止网络沉迷,并定期向班主任反馈情况,定期跟踪落实。

三、课后服务保障

1.保证课后服务时间

为了更好地引导学生自愿参加课后服务,我校下发了《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申请表》,《XXXX课后服务时间说明》,规定课后服务时间为5点25分到晚上18点30分。并制定了《XXXXX延时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由提供延时托管服务。初中晚上开设自习班。学校发布了《XXXXX中考勤规定》,统筹安排教师轮流提供延时服务。

2.提高课后服务质量

为了更好地提高课后服务质量,我校制订了《XXXX中延时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和《XXXX中课后服务工作说明》。规定教师履行相应义务,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制订学科精准辅导方案,由科任老师确立学科的精准辅导对象,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并由科研处牵头,语文组、图音体组等科组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如进行青少年创客大赛,机器人建模培训,书画展,古典乐器培训,北海五中诗词大会,民俗文化展,阅读漂流活动等。

我校为了规范师德师风建设,请所有教师签订了《XXXX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承诺书》,下发了《XXX中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自查表》,出台《XXX中课后服务工作说明》,规定教师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3.拓展课后服务渠道

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提供。教育部门可组织区域内优秀教师到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

4.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

教育部门要征集、开发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国家和各地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组织优秀教师开展免费在线互动交流答疑。各地各校要加大宣传推广使用力度,引导学生用好免费线上优质教育资源。

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1.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为了落实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政策,我校进行了《XXX中学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学校工作汇报》,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结对共建新开局,迎接教育局教学调研活动安排,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严格按课程标准教学,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我校教务处针对此项规定制订了《XXX中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XXXX中课程表》,召开备课组会议,要求教师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降低考试压力,改进考试方法,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所有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坚决克服唯分数的倾向。

2.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为了积极完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根据2021年XXX市辖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考试须知,我校进行了关于2021年高中特长生招生的招录,2021年春季学期,我校前往XXX中学学习举行调研活动,依据不同科目特点,完善考试方式和成绩呈现方式。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片面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

3.纳入质量评价体系

我校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将“双减”工作成效纳入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制订《 XXX中“双减”工作成效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方案》把学生参加课后服务、校外培训及培训费用支出减少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设立期末“双减工作先进个人奖”,表彰奖励在“双减”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奉献精神的教师。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配套治理

1.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

我校制订了《xxxx课后服务补贴方案》,根据学生规模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筹核定编制,配足配齐教师。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制订《XXXX中关于对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补助的说明》,对我校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人员,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

2.完善家校社协同机制

我校制订了《XXX中家校社沟通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北海五中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明晰家校育人责任,密切家校沟通,创新协同方式,推进协同育人共同体建设。通过班主任在家长群对家长推荐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网址,为家长提供网上家庭教育指导平台,为青少年及家庭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引导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理性确定孩子成长预期,努力形成减负共识。

3.做好培训广告管控

学校发布《XXX中关于做好培训广告管控的说明》不得在校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5.合理利用校内外资源

XXXXX中根据音乐、美术、田径、足球、科技等方面设立了兴趣课后服务,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组织提供的兴趣类课后服务活动,由学生选择参加。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3

一、扎实推进治安双保工作

继续认真贯彻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治安双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惠民政策摆在前,宣传发动走在先”的工作思路,对治安双保工程进行全面宣传,重点发动,扎实做好每个具体环节的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全力做好各级会议及春节期间的安保稳定工作

深入实施“固本强基维稳”工程,确保中央、省、市、区各级会议和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重要敏感时期的社会和谐稳定。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五个防止发生”和“两个尽最大努力”的工作方针,按照思想上的弦绷得紧而又紧、对策上的准备细而又细、工作上的力度强而又强的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维稳各项工作,确保全镇的和谐稳定,为建设“有机农业镇、生态旅游镇、和谐新城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进一步做好稳定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我镇政治经济发展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前,都要慎重对待风险评估意见,使风险评估制度成为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刚性门槛”。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注重从决策、政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力争做到凡是得不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的举措坚决不施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集中化解积案老案

全面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分包、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着力提高积案化解质量,帮助协调办推动矛盾隐患和积案的减少。

1、扎实开展大走访活动。结合大走访活动,把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问题作为重要内容,通过带案下访、上门走访、预约接访等多种方式,主动走访、联系、帮助群众,千方百计缓解、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积极构建和谐关系。

2、切实建立回访制度。由、司法、综治部门主动上门回访所办案件,向当事人进行解疑释惑,耐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减少群众对案件办理的误解和对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4

一、引言。

基于新能源的技术的不断革新,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核能和潮汐能势必成为人类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能源物质,其中太阳能在地域分布、技术上的巨大优势将使其发展前景和市场需求更加广阔。

2012年7月,一些欧盟企业向欧盟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申请。根据规定,欧盟须在9月6日前决定是否立案。

9月6日,欧盟正式宣布对华光伏组件、关键零部件如硅片等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产品范畴超过此前美国“双反案”,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欧盟对华发起的最大的诉讼案。

二、对中国光伏产业“双反”问题的原因分析。

1。中国政府对光伏产业这种新兴产业像传统产业那样进行对待。政策上盲目引导其发展,导致光伏产品大量过剩。201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具体技术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政策的驱动下,截至2011年下半年,全国陆续有100多个城市建设了光伏产业基地。盲目跟风,低质化、低效率的重复建设,导致了严重的产能过剩,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光伏企业就超过了全国的三分之一。

2。对光伏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弱于欧盟国家。中国光伏产业政策。尽管在金融危机之后不断完善,然而在扶持内容和形式上同国外政策相比仍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在国家补贴对象方面,国外为企业或居民,而国内则是企业。其次,在税收信贷优惠方面,除了几个省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推进该地区光伏发电以外,我国还尚未出台国家性文件。最后,在国家鼓励技术创新方面,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案》就规定了对新订立的合约,每年承诺价格减少5%,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而中国大多数光伏企业还停留在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组件的阶段。德国早在1991年为支持其光伏产业的发展,率先推出了“1000光伏屋顶计划”。随后,许多欧洲国家相继实施了“技术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强制上网电价”等一系列完善的光伏扶持政策。

2。中国光伏企业不能审时度势,还停留在以数量和价格优势取胜的过时阶段。

2。1过分看重产量,大量从欧盟国家引进原材料、技术、设备。中国光伏企业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外技术垄断。在设备制造方面,太阳能电池生产的关键设备绝大部分来自国外供应商,此项进口费用约占企业设备费用的80%。就21世纪产业结构分布看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占据绝大优势,况且光伏产业作为新兴产业更得讲技术上的优势,而中国企业的做法虽显然是通过产量达到规模经济和资本原始积累,却没有认清当前时代形式和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方针,出现对欧盟国家在原材料、技术、设备上的依赖现象。

2。2国内市场需求小,过分依赖欧盟市场。中国光伏产业主要以发展晶体硅太阳能电池为主。表1概括了近十年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情况。自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中国的太阳能电池产量平均以每年122。64%的速度增长,其中2003年至2008年的平均产量增长率均在100%以上。2007年到2011年,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已居世界领先水平,占全球产量的比重由2004年的4%飙升至2011年的48%,超过了一直居全球市场首位的日本。从图1可以看出,全球的光伏产品需求最大的是欧盟,其次是美国,中国最少。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中国光伏电池的产量巨大,而中国国内的需求没有打开,对光伏产品需求最大的欧盟国家便成了这巨大产量的买家。同时由于欧盟市场需求量大,中国国内市场小,就导致了光伏产品的输出过分依赖欧盟市场。

3。美发达国家受到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双重打击,贸易保护主义的顺势抬头,影响了世界市场自由贸易的进行。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持续低迷,欧洲债务危机加深、欧洲市场萎靡使其光伏市场需求大幅下降。欧洲经济的不景,造成国内光伏产品出现滞销,价格大幅下降,行业亏损严重。欧盟国家为挽救国内光伏企业,加上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自然就剑指占据世界供给市场最大的中国光伏企业,对其进行“双反”。

三、中国光伏产业“双反”问题的对策分析。

1。加大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光伏产业向集约化、技术密集型发展。国家应积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防止盲目化发展。逐渐细化可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如信贷优惠支持等。进一步降低针对光伏产业等清洁能源的资金成本,引导各方资本、资源对光伏产业进行长期投入,为我国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国家还应出台相关政策,采取集约式和分布式并重的思路,努力将光伏产业引导成技术密集型产业。

2。各个光伏企业应当联合起来,控制产量。对于产能大量过剩问题,让单个光伏企业减少产量,并不能改变产能过剩的局面,而应当让各个光伏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减少产量,控制产量,提高价格,从而避免国外企业和政府抓到“双反”的把柄,维护好自身权益。

3。组建研发中心,开发核心技术,减少甚至消除对国外先进技术的依赖。过去光伏产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依靠扩大产能,如今高成本、低附加值的生产方式已经走到尽头,科技创新才是根本出路。光伏产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必须解决技术“空心化”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应当推行的方针是光伏企业着力组建研发中心,吸纳优秀技术人才,开发出光伏产品的核心技术,不再受国外技术的控制。

4。开拓国内市场,减少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国内光伏市场中消费需求不大,光伏企业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媒体传播等方式将国内消费市场作为光伏的新利润增长点.可以有效避免当国外“双反”调查发生时的订单减少,利润受损等问题。

参考文献:

[1]李雷,杨春.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对策探讨[J]中外能源,2011(7).

[2]宋剑侠.2011年中外光伏产业发展政茕及市场前景分析[J].能源与节能,201l(6).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5

台湾地区是否应该开征能源税已成为目前其税收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由于自20世纪60年代末台湾地区一直实行低能源价格政策,使得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偏低,需求量不断增加。1997~2006年的10年间台湾地区人均gdp年均增长约2.16%,而同期人均能源消耗量和c02排放量年均分别增长3.25%和4.8%。在税收收入持续下降和支出刚性的双重压力下,台湾地区财政状况不断恶化。到2006年底,台湾地区政府累计负债高达3.38万亿元(以下除特指,均为新台币元),约占其当年gdp的27.78%。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同时,为缓解日趋严重的财政失衡问题,台湾地区税收理论界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开征能源税。目前,能源税的设计方案主要有三种:行政版、陈明真版和王涂发版,尽管这些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已形成部分共识,但在许多细节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在介绍目前台湾地区能源和财政状况的基础上,对三种能源税方案加以概括、比较,最后针对双重红利假说以及能源税开征产生的新问题等加以评述。

一、能源税开征的背景

(一)能源消费“两高一低”

由于台湾战后一直实行低价格的能源政策,客观上导致企业能源消耗高,生产效率偏低,部分产业仍处于粗放式经营阶段。能源的大量消费不但导致环境污染,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台湾地区能源消费呈现出典型的“低价格、高消耗、高污染”的“一低两高”局面。以无铅汽油为例,2006年台湾地区每公升约27.6元,税率约47.14%,分别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79%和41.26%,不但大大低于德国、英国、法国等欧盟国家,比周边的日本、韩国和新加坡等国也低34%~40%。在经济发展和低价政策的双重影响下,台湾地区能源消耗量不断增加。2006年能源消耗量达1098亿升标准油,人均消耗4800升标准油,分别比1997年增加了1/4和1/3,高于同期平均2.16%的人均gdp增长率。而与此同时,cq排放量增加了一倍,2006年人均c02排放量超过12吨,是世界人均排放量的近3倍。而从能源供给结构来看,台湾地区98%以上的能源依赖进口。2005年受国际燃料价格持续走高影响,台湾地区进口能源价格上涨,进口能源总支出较上年增长33.63%,大大增加了财政负担。

(二)全面税制改革计划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财政状况不断恶化,政府债务不断攀升,主要原因在于税收收入持续下降。为在2011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2003年台湾地区启动全面税制改革计划。重点在于逐步提高税收负担率,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这其中就包括了“绿色税制”改革。2007年台湾地区提出税制改革蓝图,旨在实现“宽税基、低税率、简化税务行政”之目标,将重点放在所得税、遗产税和增与税以及能源税改革上。而能源税的开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双重红利”。在税收中性原则下。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征收的能源税可以矫正能源价格,促进能源合理消费,减少环境污染,体现使用者付费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而能源税收入又可用于降低扭曲性税收、建立低税负环境。因此,能源税的开征也有利于台湾地区全面税制改革计划的推进。

(三)现行与能源相关的税费

目前台湾地区与能源相关的税费共有7种,具体包括:关税、营业税、货物税、空气污染防治费(空污费)、土壤地下水整治费(土污费)、汽车燃料使用费(汽燃费)和石油管理基金(石油基金)。2006年7种与能源相关税费收入约1500亿元,分别占当年台湾地区税收收入总量和gdp的10%和1.5%,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虽然早在20世纪70年代,台湾地区就提出采用多种措施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至少税费政策的效果是不佳的。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管理不一。台湾地区现行7种税费分属四个部门管理,收入管理方式上既有统收统支,也有专款专用,无法发挥双重红利效应。二是税费课征方式不一,总体负担偏轻。7种税费既有从量征收也有从价定率征收,而且总体负担偏轻。以空气污染防治费为例,对移动污染源(如汽车)根据所消耗燃料仅征收0—0.3元/升,收费制度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防止空气污染的效果。三是缺乏系统设计,效果不佳。现行台湾地区与能源相关税费事先并未经过系统设计,各种税费开征的目的各异,并未将节能减排作为政策的主要目标,因此,在节约能源方面的效果自然不佳。

二、能源税开征的方案设计

(一)能源税开征的目标

随着2003年全面税制改革计划的推行,台湾地区希望以开征能源税为契机,最终实现财政和经济都持续发展的目标。具体来说,能源税开征的目标可以分为两类:在短期内,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增加税收收入的目标;在长期内,通过税收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

台湾地区部分学者甚至提出,开征能源税可以实现“四重红利”:第一重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第二重是减少税收扭曲,提高经济效率;第三重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第四重是建立低污染、低能源密集度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能源税开征的三种方案设计

目前台湾地区的能源税设计方案主要有三种,其主要内容见下表:

目前,台湾地区税收理论界在能源税方案设计上已达成一定的共识:在维护税收中性的前提下。能源税实行从量计征,税率逐年调整,税收收入优先用于提高综合所得税免税额和降低营业所得税。同时,考虑取消油气类等项目的货物税。但各方案之间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其核心在于如何在税收负担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点。在过渡期后,三个版本中,行政院版所增加税额约占当前能源价格的16.25%,而陈明真版和王涂发版都增加60%以上。很显然。前者的净税收收入增加较少,对c02排放的抑制作用也小,但对gdp增长率的冲击也小,而后两者恰恰相反。

(三)能源税开征的预期效应

无论采用哪种方案,能源税的开征对台湾经济在短期和长期都将产生较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税收收入、经济增长、co排放量以及经济结构的影响。

1 收入效应。由于三个版本中,王涂发版的最终税率最高,而行政版税率最低,因此王涂发版能源税税收收入最高,约6473亿元,扣除停征的汽车燃料使用费和油气类货物税后,税收净增加约4789亿元。而行政版税率增速最缓,最终税率也最低。到2018年能源税收人约3477亿元,税收净增加约1000亿元。 而在减少co排放量方面,则呈现与税收收入类似的情形。到2025年,王涂发版的减排效果最大,约为14.95%;其次为陈明真版,约为10.64%;行政版最小,约为5.08%。由于三个方案的净税收均为正,因此,对gdp增长率的影响均为负。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三个方案在预期效应上存在较大差异,高税率带来高税收收入、低c02排放,但同时对经济增长的负面效应也最大。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以什么标准来确定税率。台湾地区提出2025年c02排放量要降至2000年的水平,比目前约减少40%左右。按该目标测算,年均c02排放量需减少2.35个百分点,到2015年累计减少约16.45%。如果以co减排目标为标准来确定税率,则上述三个版本中惟有王涂发版最为接近。

2 分配效应。能源税的开征在短期内对各产业影响不一。其中,贸易运输业、公用事业和家计部门等税收负担增加较多,而农业、矿业和高科技产业等税收负担变化不大。内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促进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的高端产业的发展,如文化产业、精致农业、新型服务业等。

三、能源税开征的评论与启示

台湾地区原计划自2007年起,以能源税取代现有对石油产品征收的货物税及燃油使用费。以遏制能源过度消耗。但目前为止,能源税方案仍未通过。关于能源税具体方案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简要评论

1 双重红利假说。1991年pearee首次提出“双重红利”这一概念。他认为,在扭曲性税收导致资源配置缺乏效率和存在过量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导致环境恶化的前提下,征收能源税会产生双重红利:第一重红利是对因使用自然资源所造成的外部性课税,可使其外部成本内部化,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第二重红利是将税收用于抵减现存的扭曲性税收,如所得税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目前台湾地区的三个方案真的都存在双重红利吗?事实上,只有新增税收全部用于降低所得税或补贴大众时,才存在双重红利效应。而新增税收用于统收统支和分开使用时。则对经济发展和就业存在长期的负效应。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6

一、引言

碳关税以其名义上的合理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点成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转嫁此次金融危机所设立的新形式的贸易壁垒。目前,美国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09年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208.16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的18.4%。机电产品、钢铁、水泥、化肥等高碳产品在我国出口中占一半以上比重,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将使中国绝大多数出口产品的成本增加,无法保持现有的价格优势,从而严重打压中国的出口,尤其是高耗能产业。因此,美国征收碳关税一定会对中国出口贸易形成很大的冲击。

二、文献综述

1.碳关税的提出

所谓“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等)的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来达到阻碍他国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而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

碳关税的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旨在希望欧盟国家对没有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产品征收进口税,特别是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避免在欧美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而提出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1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

非均衡碳减排带来的产业竞争力受损问题是碳关税的提出背景之一。国际能源署(IEA)的学者Reinaud(2005)针对欧盟钢铁、造纸、水泥、印刷和制铝业等的一项研究表明,短期来看EU ETS对上述碳排密集型产业成本上升的影响非常有限;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和Ecofys(McKinsey&Ecofys,2006)为欧盟提供的一项咨询报告中也有类似结论。碳关税提出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避免碳泄露。碳泄露通常是从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计算加以检验的。Wyckoff和Roop研究了1984-1986年6大OECD国家(英、法、德、日、美、加)进口产品中的内涵能源,说明其国内减排政策的效果可能要打折扣,因为进口产品在国内消费中占有较大的例。

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的《美国清沽能源安全法案》允许美国对来自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国家的高能耗、初级进口产品(如钢铁、水泥和铝等)征收碳关税。该法案将从2020年开始实施。美国此次通过的法案使碳关税再次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热门话题。

2.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虽然碳关税的提法早已出现,但是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只是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等一些国家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美国和加拿大等部分发达国家考虑对中国等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针对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一些学者进行了定性判断,认为碳关税将使中国遭受巨大的损失。例如,曲如晓等指出,碳边境税收调节政策一旦实施,将对国际贸易格局和中国的出口贸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徐驰以中美贸易为例,进一步分析了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认为碳关税会使中国的出口贸易额大幅下降,并导致中国的就业率大幅降低。

另一些学者就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量化分析。如麻省理工学院的Babiker运用多区域世界经济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发现中国和印度因为能源密集型产业的扩张,可能抵消OECD国家在《京都议定书》要求下80%的减排目标。Dong and Whalley详细分析了碳排放驱动的边境调节税对全球福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流量和生产的潜在影响,认为边境调节税对减排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效果有限。宋海英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内,就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国内的研究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首先,强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理论机制分析;其次,创新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分析方法;再次,拓宽分析范围,即分析碳关税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具体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以期为指导实践提供价值的参考。

三、碳关税征收对中美双边贸易影响的博弈分析

1.碳关税对中美双边贸易的影响

美国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头号大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25%以上,自己不愿承担减排任务,却要对来自国外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美国政府的碳关税征收将对中美贸易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在于制约和限制中国高碳工业产品进入美国,维持美国本国工业产业的产出效益,使它不受外来同类商品的损害,保护美国本国市场。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一方面我国制造业起步较晚,技术水平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国在过去承接了一些高能耗、高排放的产业转移,中国仍要出口大量的高碳产品。因此,目前我国碳排放有很大一部分是为发达国家生产最终用品而产生的,发达国家却要为此征收碳关税,中国将处于劣势,成为被制裁的一方。

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看:

第一,美国对中国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短期内,由于存在的美国进口需求减少和其他不被施加碳关税国家的价格优势,导致中国出口量下降,社会福利损失,从长远来看,中国出口商需要提高价格来补偿技术投入的支出,国际价格的上涨将进一步导致美国需求下降,中美贸易量随之减少。第二,碳关税的征收将导致中国贸易条件恶化,社会福利损失,而美国可能由于贸易条件的改善在短期内获得收益,但是,美国征收碳关税后,中国出口美国的高碳产品受到限制,将使美国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导致美国消费者从中国出口产品中所得到的“实惠”下降。第三,现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的标准,而中国也可以采用与美国不同的标准对美国征收碳关税,但这种不同的碳关税的参考标准会引起双方的争论,情况化还会引起区域范围内的贸易大战。第四,碳关税的征收,会造成两国福利损失,不符合公众的利益。而且,美国国内的劳动力、资本等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从而延缓了传统工业的改革和阻碍了企业现代化进程,造成美国的工业的竞争力减弱,进而在国际竞争中失去优势,在接下来的后续竞争中失去主动权,无法在国际竞争中立足,更不能促进国家产业经济的增长。

2.博弈分析过程

中国和美国在博弈中作为博弈方,其博弈行为是确定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税率。一国的关税具有保护本国企业,提高本国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打击外国企业的作用。“囚徒困境”强调个体理性的非合作博弈可能是无效的,重视团体理性的合作博弈则可能带来一种“合作剩余”。

具体到博弈,在博弈理论中,“囚徒困境”有三种可能的结果,中美贸易博弈会有以下三种可能。(1)双方保持原有的

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假设各方可以均有2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2)一方实行提高关税等贸易保护贸易政策,美国向中国征收碳关税,其收益为40个社会总福利单位,而另一方中国仍然保持原有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它将损失25个社会总福利单位。(3)双方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双方都将有15个社会总福利单位的损失。中美博弈的支付矩阵如下:

从博弈理论出发,中美两国政府为了使自己的政策最优,都会选择保护。如果两国各自实施单方面的保护措施,两国政府的单边行为似乎可能使其利益最大化(40),但往往事与愿违(40;-25),他们在决策的同会意识到对方会采取相同甚至更为强硬的政策,达到“以牙还牙”报复的目的,这种硬碰硬的对方,带来的是“双输”(-15,-15),为第三方创造机会。但这种决策结果如果未能有效控制,只能导致贸易战争的爆发和升级,并造成双方整体社会福利的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是一把双刃剑,这把剑既对着自己,又会伤到对方。从20+20>40+(-25)>-15+(-15)这个简单的不等式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政府需要认识到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选择,并且要采用这个政策。

回到现实情况中,现在,美国和中国双方保持原有的自由贸易政策不变,则都可以享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总单位,而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美国在短期内是受益方,但是,长期也会对自己产生很多的反面影响,不排除中国会同样采取类似的关税贸易保护政策,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仿效美国,对美国的产品,如对钨、锡、稀土等产品原材料征收出口关税或者进口配额,同样根据关贸总协定里面的规定(一国为“公共秩序”或重要合法政策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可背离GATT/WTO的基本规范),为中国采取减排措施和资源保护正名,显然,这样的报复措施最终导致的世界贸易进一步萧条,像博弈支付矩阵中验证的,双方都将有社会福利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从双边贸易保护改策到自由贸易政策是最佳的选择,

博弈双方需要通过谈判达成合作协议。从长远来看,随着中美双边贸易的日益增多,类似的各种各样的纠纷也会增多,只要双方认识到这点,愿意谈判协商,以双赢互利为目的,就能够找到平稳解决争议的方法。美国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国,中国是美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已经不容许任何一方采取不负责任的举措。因此,在碳关税征收问题上,中美双方合作则利于对方的发展。

四、结论与对策

贸易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决定着中美双方贸易的利弊得失和利润流向,因此,双方应该秉承两国达成的通过对话解决矛盾的共识,尽可能避免情况恶化。同时,为了减少美国碳关税对我国经济以及对外贸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就中国而言,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加大对碳关税这种新型贸易壁垒的研究,并采取突破碳关税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我们要用积极的态度,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考标准。发展多元化的贸易政策,扩大内需,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碳关税一旦征收,

必然会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极大的冲击。从根本上而吉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致力于扩大内需、开发国内市场、重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等。

第二,在国内试行碳关税,控制企业碳排放量。中国征收碳税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然后用税款补贴企业由于采用新技术治理环境花费的代价,这比由国外征收碳关税更利于调控,更具有主动性,而且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更小。此外,可制定倾斜产业政策,丰富融资渠道,加快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政府应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为企业转型提供个方面的援助与优惠。

第三,继续响应国际社会低碳化号召,推动以再生能源为核心的能源革命。国际金融危机后时代,再生能源发展必将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要率先制定面向未来的产业振兴计划,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也能够维护人类共同家园,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

参考文献:

[1]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45

[2]柯伍: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08(3)

[3]吴力波,汤维祺:碳关税的理论机制与经济影响[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10(1)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7

据悉,“双转移”的财政投入政策将引进竞争机制,全面贯彻能者多得的原则,最大程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需要通过竞标的方式争取每年5亿元资金在当地建设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同时还要通过竞争获得扶持资金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一到两个大型产业转移园区。

广东省财政厅长刘昆说,“双转移”引进竞争机制,就是用不均衡的发展手段,来解决广东省在发展中遇到的地区不平衡问题。

“这次对于‘双转移’的资金安排采取竞争性方式,最重要的要求就是,申请财政资金安排的地市要提出总体的资金使用方案。”

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如何争取示范性产业转移园的5亿元建设资金?刘昆表示,各竞标地市要拿到5亿元资金,必须先拿一套规划方案说服专家组。各地首先要根据省委、省政府总体文件要求,对本地资源、本地情况进行分析和规划,最后形成如何在当地发展示范性产业园区的初步方案,申报方案报到省里后要经过专家组的评审。专家组会认真讨论研究各地上报方案的可行性,比较这些方案在带动“双转移”方面的优劣性,然后初步选出能够得到这笔资金的地市。

广东省委书记对这种竞争机制十分赞赏。他说:“当前进行‘双转移’,也要强调区域竞争,实行不平衡发展战略,我非常赞成在广东建一到两个大型产业转移园,公开竞争,谁能干谁先干起来!”

重点全力倾斜

广东省委、省政府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在八个方面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实行直接的资金扶持,投入金额达到400亿元。

扶持欠发达地区完善基础设施。

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15个地市每年每市补助1亿元,五年共投入75亿元作为贷款贴息,专项用于支持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争取带动10倍以上的社会资金投入。

以竞争形式扶持欠发达地区建设产业转移园。

省财政每年拿出15亿元分三个标,每个标5亿元,通过竞标方式择优扶持欠发达地区三个100至200平方公里的示范性产业转移园建设,五年共75亿元进行东西两翼或粤北山区布局,实现珠三角企业的链式转移。与此同时,通过竞争在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高起点、高标准规划建设一到二个大型产业转移园区。五年75亿的巨额资金将用于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如电网工程和路网工程的建设、补贴转入产业转移园的企业等等。

加大力度扶持欠发达地区重点产业发展。

目前,广东有步骤、有重点地认定一批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省财政将在整合现有每年安排的重点项目启动与战略产业培育专项资金7.5亿元的基础上,每年安排10亿元,五年共投入50亿元,用于鼓励全省重点产业发展及促进重点产业在全省各市间的合理分布。

实施政府有效引导的产业转移政策。

这是“双转移”中最受企业关注的一项资金投入。省财政每年安排产业转移奖励资金5亿元,五年共安排25亿元,用于鼓励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加快向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产业园区转移。

实施免费技能培训。

省财政每年安排7亿元资金用于培训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的劳动力,每年培训50万人,每人每期培训四个月,按每人14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5年投入培训资金35亿元。

此外,每年将对100万在岗农民工进行技能等级提升培训,对全省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中青年农民提供一次免费技术技能培训,以适应产业升级优化对劳动力的需要。

鼓励贫困农村适龄青年掌握职业技能。

广东将对全省2.24万户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入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实行免学杂费和补助生活费政策。省财政每年按每人3500元的标准资助学杂费,五年投入资金共11亿元。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年1500元,所需经费纳入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范围,按既定分担办法由各级财政负担。

另外,广东省政府将组织两个区域之间建立对口劳务帮扶机制。珠三角各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每年要安排不少于30%的招生指标专门招收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学生。

以农田标准化建设减少农村单位土地使用的劳动力,推动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

省财政五年共投入80亿元完成500万亩现代标准农田的改造,整合现有农田建设各项资金,实施现代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用农村标准化建设和土地改造剥离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造新耕地挂钩置换,增加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可开发土地和支持解决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问题。

省财政每年将从省级土地收益中筹集4亿到5亿元,在预算中安排3亿到4亿元,五年投入40亿元鼓励和引导市县积极采取措施增加耕地,特别是加快对广东省低效园地、山坡地的改造,争取造新耕地200万亩以上。

政策性减免助力转移

除了得到直接的资金扶持之外,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地市已经从政策性费用减免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目前,广东已决定对东西两翼销售电价按茂名的现行电价水平、对粤北山区按清远的现行电价水平实行同网同价,降低欠发达地区电价。从6月起,对山区和东西两翼工业用电实行降价。

首先,广东从区域上实行差别电价。从6月1日起,粤北山区一度电减少一毛八,东西两翼地市大工业电价每度电降了6分,非工业电价每度电降了一毛二分八,商业电价降了七分二。

其次,广东在产业上实行差别电价。对高污染、高资源消耗、低附加值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同时对服务业实行鼓励电价。

另外,广东对产业转移园区实行鼓励政策。凡是进入园区的企业,电价、水价正在考虑给予优惠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零收费政策,鼓励企业进入工业园区。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8

这是欧盟葡萄酒产业面临的首例“双反”调查。

6月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涉案中国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

2012年,中国自欧盟进口葡萄酒2.9亿升,占进口总量的67.6%,进口额达10.4亿美元。而对华出口葡萄酒最多的法国、西班牙和意大利,均是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案中的积极支持者。

中国商务部否认这种联想,业界亦有多人称该说法较为勉强。中国酒业协会称,由于受到(欧盟葡萄酒)冲击,中国葡萄酒企业的产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产量、销量、利润等多个重要经营指标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趋势,形势不容乐观。

7月底,中欧就光伏产品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后,又有外媒称,葡萄酒“双反”案预计将被冻结,但此说并未得到中国商务部确认。

“双反”调查,必须证明倾销、补贴与国内产业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并非易事。

对中国葡萄酒企业而言,近一年来销量下降,是否与抑制公款消费关系更大?在品质和品味偏好上,国产葡萄酒能否和欧盟产品相比,更是问题。

《财经》记者了解到,经历了多次改革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已基本符合《WTO农业协定》的要求,而这正是中国有关部门最该借鉴、参考的地方。 “双反”冲击波

说着流利英语的Helene Ponty,是法国波尔多右岸卡农弗龙萨克(Canon Fronsac)产区的一间家族酒庄庄主。拥有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BA学位的她,协助父亲经营着创始于1905年的家族葡萄园。

Le Ponty家族葡萄园占地12.5公顷,种植了五种葡萄,每年可出产7万瓶葡萄酒。葡萄园雇佣四名全职工人,丰收时还会雇佣一些季节性工人。Le Ponty是波尔多地区将葡萄酒直接出口到中国的首家家族型酒庄。2012年秋Helene在北京建立康庭酒业公司,成了进口商。

中国的“双反”调查让Helene经受了不小的挑战。6月5日,听到“双反”调查的消息后,她做的第一件事是与父亲通电话。

“我告诉他,我们必须积极应诉。如果不配合中国方面的调查,未来可能会被征非常高的税率。”随后,父女俩立即联系了卡农弗龙萨克产区和波尔多大区的葡萄酒协会(CIVB)。

中国商务部要求应诉登记必须在20日之内完成。7月1日,“双反”立案调查正式后,Helene又仔细完成了包括倾销调查、补贴调查、损害调查的所有应诉登记,按要求递交了所有数据。“我们是小型的家族运营酒庄,所要求的出口数据比较容易收集,在截止日之前按要求完成了出口商的登记。”

在法国波尔多大区,有7000个大大小小的酒庄,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应诉登记是一个巨大的工程。

CIVB以及各个产区联盟(AOC)在这个过程中提供了不少帮助。他们将所有需要填写的表格发给葡萄酒种植者,提醒大家必须配合调查,收集填写完的表格,并送往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立案调查给Helene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运输方面的紧张。“坊间曾传言到今年8月就会征税,大家都想在这个节点前,把尽可能多的货运进中国。我们连集装箱都订不到了。”

Helene还收到了许多中国经销商的询问。“他们对于可能征收‘双反’税导致的价格上涨非常担心,问是否需要马上备很多货。”

“听到‘双反’调查的消息时,我正在北京参加一场葡萄酒专业人士的展销会。”另一位酒庄主Stephane Donze,经营着位于波尔多布尔丘产区、拥有200年历史的马尔蒂娜酒庄。

布尔丘产区联盟为产区内的生产商做了应诉登记。Stephane称,中国已成为波尔多布尔丘产区的最大市场。2012年,该产区葡萄酒对中国的出口量同比增长56%。

上述两位酒庄主均不相信,中国对欧盟葡萄酒“双反”调查是一起纯粹从商业出发的贸易救济措施。

这种看法并非没有依据。6月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国光伏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决定从6月6日至8月6日对涉案中国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

次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应国内葡萄酒产业要求,启动对欧盟葡萄酒“双反”调查程序。

据商务部披露,6月17日,中欧双方代表举行立案前磋商。6月21日,欧盟委员会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反补贴调查的书面评论意见。7月1日,商务部36号文和37号文,正式公告对欧盟葡萄酒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

8月初,中欧就光伏产品达成了价格承诺协议后,事件可能又有了转机。有外媒称,葡萄酒“双反”案预计将被冻结。对此,《葡萄酒评论》主编林力博称,“葡萄酒和光伏产品,本来毫无干系,就这样被牵扯到一起来了,这就是政治。”

根据中国海关数据,2012年中国共进口葡萄酒4.3亿升,进口额近26亿美元。其中,中国自欧盟进口葡萄酒2.9亿升,占进口总量的67.6%,进口额达10.4亿美元;而单从法国进口的葡萄酒就达到1.7亿升,占进口欧盟葡萄酒总量近六成。

另外,西班牙、意大利近年来对华出口的葡萄酒销量和金额也直线上升。而这三个国家,恰恰是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案中的积极支持者。

7月2日,葡萄酒“双反”案的申请人中国酒业协会声明称:“由于受到(欧盟葡萄酒)冲击,我国葡萄酒企业的市场空间遭到了严重挤压,产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产量、销量、利润等多个重要性经营指标均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趋势,整个行业形势不容乐观。”

中国酒业协会称,单靠企业自身改善经营管理和销售策略不可能改变现状,需要应用我国以及WTO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效遏制进口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溯源WTO法规

欧盟葡萄酒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行为,并获得了WTO相关法律所不允许的政府补贴呢?

《财经》记者了解到,其他拥有葡萄酒产业的国家,尚未对欧盟葡萄酒发起过“双反”调查,中国是首例。

参与撰写《WTO农业协定与农产品贸易规则》一书的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讲师周超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理的角度,中方是否有事实依据对欧盟的葡萄酒征收“双反”税,要看调查之后的结果。

“需要证明三点:倾销和补贴事实的存在;损害的产生;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现在是立案调查,并不表示一定有事实依据。”

葡萄酒作为农产品,属于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管辖范围。欧盟农业发展到今天,《共同农业政策》功不可没,它把各成员国对本国农业的保护和干预,统一为欧盟成员国共同的农业政策。

随着《WTO农业协定》的生效(1995年)及之后WTO农产品贸易谈判的影响,欧盟委员会数次修订《共同农业政策》。其改革重点是降低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减少政府干涉,同时更多采取直补农民收入的方式。

对欧盟农产品贸易政策颇有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祁欢解释称,直补农民收入的方式,意味着由贸易保护转向技术支持。从欧盟的角度看,鼓励各个成员国改进产业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这种政策变化更符合自由经济市场的要求。

周超和祁欢均认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方向,恰恰符合《WTO农业协定》的基本精神。

《WTO农业协定》目前仍是WTO框架下的农产品贸易规则的法律依据。但它是框架性文件,并未细化到对葡萄酒的规定。

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市场准入,是WTO农业谈判的三大议题。

国内支持,有一些表现为补贴,另一些则不表现为补贴,如政府对农业的科研推广等一般,其实就是一种国内支持。

“根据《WTO农业协定》,国内支持本身是被允许的,补贴也不是一刀切被绝对禁止的。”周超称,“如果是出口补贴,则需要减让;与出口不挂钩的支持或补贴,则是被允许的。”

WTO的总目标,是要促进自由贸易。各国诸多的国内支持措施妨碍了自由贸易,因此《WTO农业协定》对国内支持的总体思想是要进行削减。

但由于国内支持措施种类繁多,不同措施的作用又各不相同,《WTO农业协定》采取了区别对待,依据是否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为标准,将所有国内支持措施划分为“要求减让承诺的”和“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即所谓“黄箱”和“绿箱”政策。

“黄箱”政策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种子肥料等投入补贴,这些政策被认为会对生产和贸易产生较大的扭曲,需要各个成员国逐步予以削减。

“绿箱”政策,则包括一般政府服务,比如培训、技术推广、咨询、检验服务、市场营销和促销、基础设施建设等。另外,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也属于“绿箱”范畴,但需满足产量、出口不挂钩的条件。

“可以明确的是,凡是与出口实绩挂钩的补贴都是被禁止的。”周超告诉《财经》记者,与产量和出口挂钩就会鼓励生产、扭曲贸易。反之,与产量和出口脱钩的,对于生产者的直补,则被WTO所允许。

即使是“黄箱”政策,也不是绝对不允许,只要不超过《WTO农业协定》规定的综合支持量(欧盟是5%的上限)就可保持。

经历了多次改革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最大变化就是将“黄箱”政策逐步转变为“绿箱”政策,废除与农产品产量挂钩的做法,改为向农民提供“单一农场支付计划”,即把以前与产量挂钩的补贴,转变为与生产者收入挂钩。

周超评价说:“欧盟的做法比较聪明。” 欧盟农业政策合规吗

欧洲国家对葡萄种植者的补贴由来已久。葡萄酒产业有着天然的不稳定性,对葡萄种植和葡萄酒生产的补贴,历来被视为重要的社会和经济稳定机制。

过去十年,随着欧洲葡萄酒市场的产能过剩、需求不足,欧盟采取了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来改革葡萄酒产业,包括鼓励葡萄种植者改种其他农作物的补贴、鼓励葡萄多样化种植的补贴,以及把欧洲葡萄酒带入国际市场的营销补贴。

欧盟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司的数据显示,欧盟用于支持葡萄酒产业的预算每年都在增长,从2009年的7.94亿欧元增长到了2013年的12.31亿欧元。

欧盟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司曾在公开文件中分析认为,在WTO框架下,欧盟葡萄酒产业政策涉及的主要问题,一是国内支持,以往每年欧盟预算的绝大部分属于“黄箱”;二是出口退税,未来WTO谈判可能会达成铲除所有出口补贴的协议。

改革目标是,保证欧盟葡萄酒的生产顺应需求,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重新规划预算开支,以促进欧洲葡萄酒的竞争力。

2008年,作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的重要部分,葡萄酒产业的改革方案,最终通过(EC)479/2008的文件方式获得了确立,并于该年4月实施。实施第一天起,所有没有效率的市场支持措施,比如出口补贴,均被废除。

改革方案还包括:一项自愿的、为期三年的“拔藤”计划,来帮助那些缺乏竞争力的种植者转产或休耕;

用于危机蒸馏的补贴将被淘汰(危机蒸馏是指政府买下多余的葡萄酒和葡萄,然后把它们蒸馏成工业酒精,通过这种方式来销毁市场上多余的葡萄酒,并且直接用现金救济葡萄种植者);

而国家信封预算被允许用于对第三国市场的葡萄酒推广,以及葡萄园、酒窖重整和现代化的投资(信封预算是指分配到各成员国,由各个国家自行决定如何使用的预算)。

欧委会农业和农村发展总司认为,这些改革措施总体上使得欧盟葡萄酒共同市场政策更符合WTO法律框架。欧盟每年有近13亿欧元的预算用于帮助葡萄酒产业,这一预算保持不变,但有望产生更大的效益。

比如“拔藤”计划,历时三年、覆盖17.5万公顷葡萄园,从2009年到2011年,财政补贴分别为4.64亿欧元、3.34亿欧元和2.76亿欧元,但是将为欧盟节省一大笔处理过剩葡萄酒的开支——此项开支过去每年都要耗费5亿欧元。

资深评酒家、葡萄酒经济学家Mike Veseth接受《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公正地讲,欧洲葡萄酒至今仍旧受到了补贴,但是补贴程度已远不及过去,并正从价格支持方式转向增加竞争力的各种改革。”

对Helene来说,上述的《WTO农业协定》及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似乎有些陌生。她的酒庄,既没有参加“拔藤”计划,也没有参与海外市场的推广补贴。

但她表示,对于典型的小型家族酒庄来说,没有政府支持,是无法经营下去的。“在法国运营一家酒庄利润并不丰厚,尤其在全球竞争环境下,家族酒庄的经营越来越困难,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源与卡斯特(法国最大的葡萄酒商)那样的酒商在全球市场竞争。”

据Helene介绍,欧盟或法国政府的大部分支持是到达各个葡萄酒产区。各产区支配这些资金,包括教育客户有关产区的历史、传统和葡萄酒的知识;还有一些支持是用来帮助年轻葡萄种植者开创他们的酒庄,或帮助葡萄种植者重整葡萄园,使其更加生态环保。

Eric Bantegnies是波尔多右岸家族酒庄Chateau Bertinerie的第五代继承人。他对《财经》记者表示,从2010年到2012年,其酒庄确实收到了5000欧元的投资补贴。“但相比较我们自己的投入,这简直是杯水车薪。总之我不认为,这点政府资助就可以让我们产生不公平的价格。”

桃乐丝(Torres)葡萄酒贸易有限公司主管合伙人Alberto Fernandez则告诉《财经》记者,欧盟国家确实有葡萄酒海外市场推广的补贴,但要获得这些政府补贴,必须详细清晰地证实在海外市场的每笔营销费用,因此大多数酒庄并不使用它。 “双反”案胜败几何

中国对欧盟葡萄酒的“双反”,胜算几何?

就倾销指控,中方必须有证据证明,欧盟葡萄酒的出口价低于成本价(或者说国内的公平价值)。Stephane告诉《财经》记者:“从我们酒庄角度看,给中国市场的价格,与给其他市场,包括美国、英国、瑞士等,都是一致的。”

Helene则表示,中国进口商从供应商处得到一些折扣是可能的。“中国对波尔多葡萄酒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但我能保证的是,法国葡萄酒种植者不会因为要进入这个市场,而卖到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

经销美国加州葡萄酒的上海品波酒业公司老板Jesse Coffino则透露,进口葡萄酒在中国海关的到岸申报价格,有些确实极其低廉,甚至低到每瓶1欧元、1美元左右,“自然让人怀疑存在倾销之嫌”。

一种可能是,中国市场进口了一些劣质葡萄酒,这些酒本身价格低廉。Eric告诉《财经》记者,“我们生产的是波尔多产区酒,不同于普通的‘餐酒’,出产量被严格控制以保证质量,加上中国总额48%的各种税,到中国市场的零售价格每瓶高达200元-600元人民币,哪里谈得上低价倾销?”

目前中国对欧洲葡萄酒征收的税费,包括进口税、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累计高达48%。Eric抱怨说:“对欧洲葡萄酒而言,这可是全世界最高的税费了。”

资深葡萄酒评论家Jim Boyce对《财经》记者称,必须把欧盟的葡萄酒政策与个人进出口商的行为区分开来。

“如果说个别进口商为了逃税,向中国海关申报很低的价格,这种行为属于个人违法,与欧盟葡萄酒政策并无关系。中国海关的工作,就是要杜绝这种违法行为,定期审核葡萄酒的价格和进口商的记录。”

至于对欧盟的补贴指控,祁欢则指出:“基于《WTO农业协定》,并不是所有的补贴都是被绝对禁止的。若是‘绿箱’政策,属于免除义务的,也就是不可诉的。”

在37号文件中,中国商务部列举了对于15个补贴项目的调查决定。它们分别为:单一支付计划、第三国市场推广补贴、葡萄园重建和转型补贴、绿色收割补贴、共同基金补贴、收获保险补贴、投资补贴、副产品蒸馏补贴、出口补贴、葡萄酒和酒精的储存补贴、特殊用途资助补贴、农村发展基金项下的补贴、法国科西嘉岛投资开发税收抵免补贴、西班牙地区经济刺激计划项下的补贴、德国东部投资补贴。

从字面来看,第一项“单一支付计划”,即是现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2008-2013年)的总体框架。

第二项“第三国市场推广补贴”和第三项“葡萄园重建和转型补贴”,则属于《WTO农业协定》中的可免除减让承诺的“绿箱”政策项下的一般政府服务。

周超则认为,光看这些补贴项目的名称,并不能判断是否属于“绿箱”,还要依据具体补贴的规定和实践,这需要进一步调查。

“绿箱”补贴当中,有的涉及政府提供的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比如去海外参展、参加一些博览会。“但若与出口销量挂钩,比如说每出口一瓶酒,政府就支持2欧元,那实际上就是与出口实绩挂钩了,属于出口补贴,是不被WTO规则允许的。”

再比如葡萄园重建和转型的补贴。因供大于求,需要重整淘汰一些不景气的葡萄园,欧盟委员会需拨出预算补贴各国葡萄种植者。

周超认为,在WTO框架下,“绿箱”政策里有一个关于结构调整的援助,因此对葡萄园的重整改造补贴应是被允许的。

“但这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政府提供的支持,而不是消费者的转让;二是不可以与价格或产量挂钩。”即葡萄园的重整改造,只能与葡萄园的发展有联系。

欧洲智库、国际政治经济欧洲中心(ECIPE)的主任Dr.Fredrik Erixon对《财经》记者表示:“欧盟对于葡萄酒产业的支持,应该是在WTO的框架之下。然而,‘双反’出发点往往并非合法还是不合法,这在欧盟对华的光伏案中可以得到验证。”

倾销、补贴与国内产业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证明起来也比较困难。

《葡萄酒评论》主编林力博称:“中国葡萄酒生产企业说,近一年来销量下降、利润减少,这和抑制公款消费是否关系更大?这也是中国白酒及进口葡萄酒面临的共同问题。再者,影响葡萄酒消费的,除了价格,还有品质和品味偏好,国产葡萄酒在这两方面是否都可跟欧盟葡萄酒比较?”

在上海2013葡策中国高峰论坛上,中国酒业协会理事长王延才说:“这是个政治问题,‘双反’对于国内葡萄酒产业和市场的影响微乎其微”,“我们要是靠‘双反’,那么这个产业将无路可走。”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9

(一)农药化肥施用现状。

镇是农药化肥使用大镇。自2019年以来,镇认真落实了上级相关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的要求,通过综合施策,农药化肥使用总量与单位面积使用强度呈现“双减态势”。但与绿色发展要求比较,在农药肥料使用方面,我镇还明显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作物农药化肥使用强度仍然偏高。虽然2019年全镇农药化肥使用总量较2018年削减50%,但和先进乡镇比较仍有一定差距。二是有机肥资源利用率低。镇人粪尿、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绿肥、土杂肥、堆沤肥等各类有机肥料资源丰富,但肥料化利用不足50%。由于化肥使用不合理、有机肥投入不足,导致部分土壤酸化、养分非均衡化、次生盐渍化和耕地质量退化,设施蔬菜等土壤磷素呈富集趋势。三是施肥方式普遍落后。施肥机械与水肥一体化设施装备率低,表施、撒施、冲施化肥现象较为普遍。在强降雨、漫灌等情况下,肥料快速溶解挥发、随地表径流流失及向地下水淋溶的风险较大,对生态环境造成隐患。

(二)面临的形势。农药化肥施用不合理的问题与我镇粮食增产压力大、耕地基础地力低、耕地利用强度高、农户生产规模小等相关,也与肥料生产经营脱离农业需求、肥料品种结构不合理、施肥技术落后、肥料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相关。

各村委会应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将农药化肥“双减半”作为县建设“一谷一城”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摆上重要日程,通过调优施肥结构、改进施肥装备、强化服务指导、构建长效机制,更大力度地推进农药化肥“双减半”工作和建设“一谷一城”工作,进一步提升镇农业绿色转型发展。

二、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

以控制农药化肥施用总量、优化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法、提高肥料利用率为着力点,以“精(精准施肥)、调(调优施肥结构)、改(改进施肥方式)、替(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轮(轮作休耕)”为技术路径,通过政策引领、科技进步、机制创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展农药化肥“双减半”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是精准施肥、分类指导。在确保粮食蔬菜等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以减少农田氮磷排放、保护重要河道水源安全为重点,根据土壤供肥保肥性能、作物需肥规律,实行分类指导,减少不合理的农药化肥投入,改变落后的施肥方式,做到精准施肥、环保施肥、高效施肥,提高肥料利用效率。

二是有机替代、绿色引领。实行农畜(牧)结合、种养循环,就地就近利用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打通“污染源”向“营养源”转变的通道,推进化肥用量持续下降、有机肥应用比重不断提高、绿色优质专用高端产品供给不断增强,满足人民群众对农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的需求。

三是政府主导、综合施策。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土、肥、水、种等生产要素和耕作制度,根据不同作物需肥特点,科学制定和落实化肥减量增效措施,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有效推进科学施肥。

四是典型示范、辐射带动。选择化肥使用强度高、畜禽养殖密度大、水体污染治理责任重的村,开展农药化肥“双减半”示范村建设。以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集中打造一批农药化肥“双减半”示范典型,发挥示范辐射效应。

(三)目标任务

各村委会要严格落实镇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着力推进农药、化肥“双减半”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实行村一把手负责制,全镇2020年调减玉米面积980亩,化肥施用量小于51吨,农药施用量小于1.4吨,新增特色经济作物种植面积516亩,新培育绿色种植基地一个(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施用有机肥占比30%以上,绿色防控体系试点3090亩。

今年,县里加大了对大豆种植补贴力度,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重点向大豆补贴倾斜,也加大了对经济作物和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施用补贴力度,各村委会要鼓励提高农民种植特色经济作物和施用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的积极性,实施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替代化肥行动。要建立农药化肥购销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购买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要留存正式发票。镇政府涉农部门也将进村入户抓好宣传落实,集中力量抓好备春耕生产。

三、重点工作

各村委会务必围绕上述目标任务,因地制宜,狠抓种植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等,要算好三笔账,落实三补贴,做到三保证:一是算好种植业结构调整帐,落实结构调整补贴政策,保证农民进行结构调整用肥减量不减收;二是算好有机肥替代化肥帐,落实有机肥使用补贴政策,保证农民使用有机肥成本不增加;三是算好生物农药替代高毒农药帐,落实生物农药使用补贴政策,保证农药减半不减效。各村委会要加大特色经济作物种植结构调整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带动示范作用,要制定出本村的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并尽早分解落实到农户和地块。以上工作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并将任务落实情况上报到镇政府农业办。邮箱或微信。

四、保障措施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10

Abstrac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the bidding price control,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chang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finition of "double budget" and the bidding price control effectively control of the specific steps, the hope can give similar to control the price bidding management provide some reference.

Keywords: double the budget, the tender price control, cost audit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了提高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有的善方案有效节约投资,减少失误,防止咨询单位互相抄袭导致造价报告失真,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尽量做到招标前造价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减少政府投资浪费,相关建设部门实行了“双预算”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新机制。

1、“双预算”的定义

为了提高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尽量做到招标前造价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减少投资浪费,针对以上情况相关建设部门实行了“双预算”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新机制。

招标控制价双预算管理具体内容:首先邀请2家咨询单位(一家编制造价报告,另一家审核编制报告),业主造价人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与图纸内审,业主造价工程师做好会议纪要,汇总上述单位提出的问题。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造价报告,设计方反馈意见出联系单,业主方根据以上汇总内容开会定方案及相关工程材料。造价咨询审核单位对业主方确定的方案进行审查,如果有问题给出调整方案。业主方造价工程对调整方案和原始造价方案进行仔细核对,业主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和审核单位进行双预算校对核实,造价编制单位根据校对结果调整造价报告,业主方复查,直至调整到合理价款。

图1:双预算招标控制价管理系统

2、对造价咨询审核的要求

当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造价报告后,另外一家咨询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重点关注编制说明、清单组价完整性、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性文件调整及工程量准确性。

2.1对编制说明的审查

很多编制单位容易忽略对编制说明的详细描述, 只是把重点放在组价上。审核单位需要对编制说明的完整性、业主要求必须说明的问题、有关报价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增补的措施项目进行说明等内容做重点调查,是否完全正确对编制说明进行回应。

2.2材料价格信息准确性审查

对建筑材料价格审点关注以下2个方面:

1)价格信息采取最新政府的价格信息。

2)材料暂定价,投标报价时这部分材料完全按照招标人设定的材料价格进行填报,不能做任何改动。

2.3注意政策性调整

由于国家有了相应的调整政策,必须及时修正本省规定。但不管基于哪种原因,一旦有了政策性调整,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运用最新的价格、标准.因目前大多编制人员都使用软件进行编制,很多人对政府发文关注不够,由于造价应用软件没有及时更新而影响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也会会直接导致控制价编制不准确。

2.4对工程量及单价审核

1)熟悉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施工图、施工技术方案为依据,逐步进行核算以防止工程量漏算、重算和错算而增加工程造价。

2)首先审核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换算是否为定额允许。第二,审核清单单价替换的内容是否属于定额。第三,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第四对于补充定额的审核,要重点审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编制原则,以及预算单价是否准确。

3、对业主单位的要求

3.1配备高素质业主造价工程师

招标控制价的审查是一项需要耐心细致且专业要求比较高的工作。防止走过程,业主单位一定要配备有高度责任心的造价人员。这项工作要求我们业主造价工程师要熟悉相关的造价管理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经常接受再教育及培训班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审核人员审查招标控制价及设计方案应采取公正的立场和科学的态度,不能感情用事,应具有耐心、细致的态度,保证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的准确度。

3.2业主对设计方案优化

设计方案是控制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的最主要环节,造价咨询审核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认真审查,利用专家法、综合评价法对设计方案做好设计方案的跟踪比选和强化督促, 发现设计方案超出批准的投资限额, 应及时沟通协调好设计单位提出解决方法, 以免日后给施工结算埋下隐患。

4、具体应用

某污水厂工程面积3499M2,业主聘请了两家咨询单位对其报价,咨询单位甲报价4540万,咨询单位乙报价4348万。业主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按程序组织核对工程量,发现钢筋,雨水井,土方,砼路面等出现漏项或多算。HDPE管材料存在差价,装修材料存在差价。在措施费报价中,会同设计单位协调沟通之后软土地址处理中的钢板桩支护取消,改用换土塘碴回填处理也能够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业主造价工程师汇总了以上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定了措施方案、暂定价、取消项目。

业主利用专家法、综合评价法对设计方案进行必选,对其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内容:

1)综合楼断桥隔热铝合金弹簧门改为普通弹簧门。

2)所有构筑物(除办公楼,门卫,鼓风机房,配电房,卫生间外)取消地砖贴面,只要

水泥砂浆地面即可。

3)所有构筑物围墙(除办公楼,门卫,配电房,鼓风机房)外墙弹性涂料,仿古面砖取消改为外墙普通平涂。

4)铝合金方型板天棚改用PVC塑料扣板。

5)建议修改LM复合防水防腐涂料。

6)办公楼外敞开式的走廊,亭,台阶取消仿古地砖,改用665花岗岩火烧板 贴面 。

7)二层及以上办公室用复合地板 。

方案调整之后咨询单位甲报价4347万,咨询单位乙报价4323万,根据最新造价信息最终稿咨询甲4488万,咨询乙4493万 。有效地提高了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减少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尽量做到招标前造价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减少了投资浪费,提高了投资效益。

5、结束语

实行双预算新管理机制,咨询单位之间相互监督弥补了业主方没有专业人员的缺陷。由于是在标前进行双向监督审查,减少管理方面的纠纷,避免了施工方不平衡报价的机会。因此双预算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管理过程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也希望在不断的应用过程中得到改进和发展。

参考文献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11

中图分类号:F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1-0074-79

2008年7月世界贸易组织(WTO)新一轮谈判(多哈回合)非正式部长级会谈经过9天激烈磋商后,各成员国未能就农业问题达成共识,谈判宣告破裂。会谈前日本媒体普遍表示这次谈判是实现2008年年内达成最终协议的最后机会,各界表示出了强烈的关心。但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领域各方对立依然尖锐,谈判以失败而告终。这也说明推进农业自由化仍将是WTO谈判中最复杂的长期难题之一。本文将对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的主要对立点和成员的相关立场进行考察,并对日本的立场与其近期国内农业政策的相关性进行分析。

一、多哈回合前的农业谈判

乌拉圭回合前的GATT多边谈判中,农业问题一直是多边谈判的“例外”。但20世纪70年代美国和欧洲共同体(EC)展开农产品出口市场的争夺,使得乌拉圭回合农业领域成为美国和EC两大成员间的主要议题。美国也对日本的大米等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等提出了要求,而凯恩斯集团则要求其他成员大幅度削减农业保护。历时7年半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催生了WTO协定,在厉害关系最复杂的农业领域最终达成了农业协议(URAA),确立了多边农业谈判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竞争三大核心部分。可以说乌拉圭回合在多边贸易谈判历史中的意义举足轻重,是农业贸易制度改革的转折点。[1]

URAA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确立了“关税化”、“关税削减”和“适用于全部农产品”的三个重要原则。为了维持现有的准入机会,还设定了最少输入量(MA),此外,对实行关税化的农产品还引入了“特殊保障机制(SSM)”。其次,在国内支持方面规定对价格支持、补贴等需削减20%“综合支持总量(AMS)”。[2] URAA将国内支持分为“黄箱”、“蓝箱”和“绿箱”三类,并明确了属于削减对象的国内支持。在出口竞争方面,规定了财政支出金额上的出口补贴(36%)、享有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21%)的削减幅度等。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美国和EC在农业问题上的对立极大地影响了谈判的进程。对农业保护主张“废除”或“大幅度削减”的美国和主张“削减”的EC之间的意见分歧致使谈判数度中止。EC在1992年开始对CAP进行改革,降低支持价格水平,同时对生产者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在满足减产的条件下采取“直接收入支付”的新方式给予补偿。EC的92年农业改革最终推动了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展。美国和EC于1993年底达成协议后乌拉圭回合谈判得以结束。

日本在谈判中也主张对农业保护进行“削减”,而不是“废除”,关于国内支持和市场准入的削减幅度,日本提出了10年内削减30%的方案。这与EC的方案相近,可见,为了避免本国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在谈判中维持本国的影响力,日本采取了相对保守的立场。同时,在谈判中日本选择了向EC靠拢,以此减轻来自美国的自由化压力。但在出口补贴问题上,日本则要求美欧废除出口补贴,这显然符合日本农业的利益,而且在谈判中还可以保持对美欧一定的压力。另外,日本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另一个重要目标是避免大米的关税化。日本强调大米作为日本最基本的粮食对保障粮食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该允许大米作为关税化的“例外”。关税化例外的立场不会遭到EC的反对,美国虽然主张所有的进口限制都应该关税化,但其立场的主要指向为EC,因此在乌拉圭回合日本虽然最终实现了避免大米关税化这一目标,但同时却不得不接受大米部门的MA,所以可以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日本仍然被迫打破了大米进口限制。而从大米部门在日本农业中的重要地位来说,这一点对日本农业所产生的冲击是非常大的。

可见,URAA是激烈对立后妥协的成果,其基本原则中也规定了许多例外情况,而且也存在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义务不均衡等问题。[3] 因此,URAA第20条规定各成员国应在2000年前启动新一轮农业谈判来完成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根本性改革。

二、新一轮农业谈判的主要经过及动向

2001年11月新一轮多哈回合多边谈判“多哈发展议程”(DDA)启动后,美国和凯恩斯集团主张削减的“大幅度”和“一律性”,欧盟则继续强调“逐渐”和“灵活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成员要求关税的“大幅度、一律性的削减”和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的“取消”。除了在农业领域的分歧外,2003年9月坎昆会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是否将“新加坡议题”纳入谈判领域的问题上也产生了对立,坎昆会议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2005年12月香港会议就2013年前取消所有形式的出口补贴达成了一致,在市场准入方面,发达国家同意在2006年取消所有棉花出口补贴,还同意向最不发达国家(LDCs)免除配额和关税。此外,框架协议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内容,如特殊产品(SP)和特殊保障机制的使用也在部长声明中得到了确认。应该说香港会议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成果,推进了农业谈判的进程。但在最重要的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等问题上的对立依然存在,关税和补贴的具体削减范围也未达成一致。

2007年6月G4(美、欧、印、巴)谈判破裂后,谈判基本上以7月农业小组主席福尔克纳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小组主席史蒂芬森分别散发的主席文本为中心进行讨论修改。主席文本在一定程度折中了各成员方的意见,所以被认为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方案。[5] 尽管各方普遍表示不满,但都表示接受它作为今后谈判的基础。

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于一般产品的关税削减方式,美国和欧盟此前提出的瑞士公式(关税越高,削减幅度越大)和乌拉圭公式(算术平均削减)的“混合公式”遭到了发展中国家集团G20集团的反对,最终文本采取了分层方式。由于欧盟和包括日本在内的十国集团(G10)第4阶层的产品数量较多,因此欧盟和日本都表示难以接受。在敏感产品的削减率问题上,美国和凯恩斯集团等粮食出口国要求尽量限制敏感产品的数量比例,但主席文本的“4―6%”的范围比4月底的“挑战文本”(Challenge Paper)所提出的“1―5%”的范围有所扩大。在关税上限问题上,文本没有特别的叙述。而美国此前要求75%的上限,巴西为首的G20要求100%的上限,欧盟此前也表示接受G20的方案。

国内支持方面,根据文本美国应将国内补贴削减66―73%至130―164亿美元的水平。美国在2007年6月的G4会议上暗示能够接受削减至170亿美元,但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要求其削减至120亿美元。另外,由于发达成员在非农产品的市场开放上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施压,而发展中国家也对市场准入和国内支持的削减幅度表示不满,所以对立局面没有改变。

为了实现2008年底达成最终协议的目标,2008年7月21日在日内瓦召开了非正式部长级会议。在此之前主席文本已进行了4次修订。美国7月21日表示愿意大幅度削减农业补贴,但国会却已在5月通过了新农业法,未来几年将扩大对农作物种植者的补贴,这引起其他成员对美国的强烈不满。会议开始前,发展中国家33国集团(G33)就指出,美国等发达成员削减巨额农业补贴才是打破谈判僵局的关键。事实上美国用于国内价格支持的农业补贴金额由于2007年后粮价的持续上扬,已由2005年的130亿美元降低到目前的约70亿美元的水平,因此,美国表示接受文本提出的“130―164亿美元”的范围在发展中国家看来实际意义并不大。欧盟方面,曼德尔森委员7月22日表示欧盟接受60%的平均关税削减率。23日美国同意将农业补贴削减至150亿美元,但其他各成员方对此依然表示不满。7月24日凌晨美国和欧盟共同提议将敏感产品比例由“4―6%”缩减为4%,以促使发展中国家在非农产品关税减让上的让步。24日欧盟表示同意70%的关税削减率,部长级会议一致同意关税削减率最高为70%。在此基础上,由美国、欧盟、日本等7个成员方举行小型部长会议进行小范围细节磋商,拉米总干事根据会议结果于25日提交了调解方案,以促成发达成员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让步。调解方案中美国同意将农业补贴削减至145亿美元,敏感产品允许日本和瑞士在4%基础上追加2%。

拉米调解方案在关税削减率、国内补贴和敏感产品方面的数值是各成员方讨论妥协的结果,它给谈判带来了一定的转机。但在特殊保障机制的问题上,调解方案却对其利用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此,26日印度、印尼、土耳其等G33成员对调解方案进行讨论后,印度表示了反对,中国也表示应该放宽底限。而美国对印度的这一态度表示不满,批评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态度阻碍了达成最终协议的进程。由此,围绕特殊保障机制问题,美国与印度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成员的对立开始尖锐。美国和印度等国关于特殊保障机制问题的对立反映出发达成员和新兴、发展中国家之间主张和立场的不同。美国等发达成员在多边谈判中的目标除了进一步打开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和服务业市场外,还希望扩大本国农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2008年国际粮价高涨,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受到威胁,这加深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对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却在谈判中力求限制发展中国家利用特殊保障机制,这不免会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拉米29日提出的折中要素包(Package of Elements)对特殊保障机制的限制是:只有在进口量激增超过40%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可以最高加征约束关税的15%,同时,每年只能对占总体关税税号2.5%的农产品适用特殊保障机制。对这一修改,G33认为能够利用特殊保障机制的农产品数量太少,且底限过于严格,能够加征的关税限额又太低。因此G33和非盟等成员方提出:对于占关税税号7%的产品,允许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进口数量上升10%时,加征30%的关税。但因美国执意不同意放宽特殊保障机制的底限,谈判最终破裂。

三、日本的立场及主要主张

日本作为粮食进口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主张“多样农业共存”的理念,强调“农业的多功能性”、保护环境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性。日本还强调实现进口国和出口国均衡的贸易政策的必要性。同时,日本主张有必要采取一定的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的措施。

具体内容上,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日本主张关税削减应该考虑本国农业的生产率、生产条件及国内市场承受能力,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多哈回合日本最优先的谈判目标就是避免设定关税上限,而在乌拉圭回合中日本的最优先目标是避免基础粮食(大米)的关税化。可见,两回合中日本谈判主张的中心都是围绕其最重要农作物大米来设定的。关税上限是对所有农产品的关税率都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的关税减让方式。例如,如果关税上限设定为100%,那么,日本将有义务将包括关税率为778%的大米在内的所有农产品的关税率大幅削减到100%以下。2008年7月的非正式部长级会议没有涉及到关税上限,日本表示支持。在反对大幅度削减关税率的同时,日本欲更多确保敏感产品比例,并尽量控制敏感产品的关税削减幅度,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农业。7月的会议上,日本将敏感产品数量目标由10%调低至8%后仍然没有得到美国、巴西、澳大利亚等成员的理解和支持。美国和欧盟于24日提出了4%的方案后,25日的拉米调解方案中即将敏感产品比例修改为4%。但以其它低关税产品的进口量增加为条件,允许敏感产品比例可以最大追加2%,这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日本和瑞士等国的提议。对此,日本提出新方案要求将追加的比例扩大为4%,以达到8%的目标。但由于其它主要成员都接受了“4%+2%”的意见,所以日本提出的“8%”的主张显得十分孤立。28日日本不得不让步,表示基本接受6%的比例。之后,日本将重点转向提高选择或指定敏感产品的自由度上,开始争取美国和欧盟的支持,想将淀粉和砂糖指定为敏感产品。但巴西等G20集团对敏感产品的自由指定持反对态度。

日本的农产品总数量为1332种。目前日本政府对大米、小麦和乳制品等101种(7.6%)农产品征收 200%以上的高关税进行保护。在谈判中日本设定8%的敏感产品目标,就是为了基本维持目前的保护水平。但比例缩减至6%即约80种的情况下,包括魔芋、砂糖在内的许多农产品无法得到高关税保护,将面对进口农产品的竞争压力。再则,指定哪些农产品为敏感产品的问题也将在日本国内引起激烈的议论和批判。

第二,在国内支持方面,日本主张削减应该考虑本国实际情况,确保农业的多功能性和粮食安全,并强调为进行农业结构改革的国内支持的必要性。同乌拉圭回合中日本比较重视“蓝箱政策”(大米等部门的减产、限产)相比,多哈回合中由于欧盟等成员的农业政策改革迅速与“绿箱”靠拢,希望与欧盟加强合作的日本在立场以及国内农业政策上也逐渐向符合“绿箱”条件的相关政策看齐。URAA中规定“蓝箱政策”为“以减产为前提条件下的直接支付”。但框架协议中美国的意见得到了反映,与现行生产量无关的直接支付也算入“蓝箱”内的须进行分层削减。美国的意见主要是针对欧盟在2003年在对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中导入了与生产量无关(脱钩)的直接支付制度的。日本在2005年的新《粮食、农业、农村基本计划》中对“经营安定政策”部分的国内支持政策进行了改革,决定从2007年度产的指定农产品开始实施脱钩直接支付。这项政策改革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盟的做法。[7] 同时,日本也希望通过这一点在多边农业谈判中联合欧盟来强化自己的立场。

第三,日本还强调粮食进口国和出口国的权利义务存在不平衡,因此主张要改变这种不平衡的状况。这是出于从本国粮食安全角度的考虑。此点日本在乌拉圭回合中未正式提出。在2008年7月的谈判中,日本和瑞士联手提出了“为防止出口限制政策的滥用,应事先与进口国商讨”的新制度。这一提议的背景是2008年上半年国际粮价高涨,部分国家实施了部分农产品的出口限制,对此日本国内舆论表示出担忧,希望在多边谈判中强化农产品进口的安定性。但日本的主张并没能在第3次修订文本中得到体现。

在谈判中,日本与G10其他成员、欧盟在市场准入等领域与美国、凯恩斯集团和其他粮食出口国成员意见对立。但在2008年7月部长级会议上,日本最终表示接受包括敏感产品比例削减等推进农产品自由化的拉米方案。这反映出日本希望在农产品方面作出一定的妥协,来换取发展中国家在非农产品和服务业等其他领域的市场开放,促使发展中国家降低汽车和电机产业等的工业品关税,强化日本企业的海外竞争力,以实现国内的经济增长。

四、谈判的破裂及日本的对策

多哈回合谈判关系到全球贸易总额的97%,其本身对世界经济具有重大意义。但由150多个成员组成的WTO谈判各方利益分歧严重,特别是美欧等发达成员主导谈判并忽视发展中国家和粮食进口国的利益,这必然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2008年7月部长级会议谈判的最终破裂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而且,由于2008年上半年的国际粮价走势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农业问题上对立趋向严重,发展中国家和粮食进口国在粮食安全方面的危机感趋强,这也是谈判最后在特殊保障机制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坚持立场的原因之一。可以说今后的谈判各方能否超越复杂的利益对立、取得共识仍然是个未知数。

7月谈判破裂后,由于谈判主要成员美国面临的总统选举和2009年政权交接等实际情况,短期内迅速重新启动谈判的可能比较困难。而且美国大选的结果也将对WTO多边谈判走势产生影响。但鉴于目前美国和世界经济整体下行的趋势,我们认为各国通过推进投资和贸易自由化来实现经济增长的愿望应该比较强烈,而且多哈回合多边谈判已持续了近7年,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促进谈判重新启动和推动谈判进程的因素。

日本媒体在谈判破裂后普遍认为美欧主导多边谈判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发展中国家左右谈判的力量正在加强。《读卖新闻》的社论指出谈判破裂表明美欧主导谈判力量弱化。[8] 而事实上,7月的部长级会议中美欧的主导性地位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最后阶段的主要对立点仍然在美国的国内补贴和欧盟的农产品关税削减问题上。有关发展中国家特殊保障机制等问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对于谈判的破裂日本各方反应不一。日本政府表示遗憾,认为促使谈判成功将有益于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制造业方面也表示失望,担心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倒退;而农林水产省和自民党的农林议员、农业团体方面都松了一口气。对于日本农业来说,谈判的破裂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日本农业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时间,为日本农业的结构改革争取了一定的时间。由于日本国民经济中农业的比重仅占1.2%,工业和服务业领域的增长仍然将是推动日本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因此今后日本产业界仍然会继续要求日本政府在多边谈判中推动经济自由化的进程,日本农业所面临的经济自由化压力并不会减少。

另外,多哈回合谈判的长期化已使日本在通商政策上采取多边(WTO)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EPA)“双管齐下”的战略。此次谈判的破裂,日本将会加大在推进与东盟、澳大利亚等国的双边自贸协定方面的力度。事实上,日本在2002年与新加坡签订了第一个EPA后,便迅速地加快了EPA的谈判步伐,相继与墨西哥、马来西亚、智利、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和东盟签署了双边协定。可以看出,日本在WTO的多边框架和普遍主义的原则受到挫折的情况下,正在积极利用双边和区域性的贸易协定手段来实现贸易及投资的扩大。GATT第24条以及GATS第5条所要求满足FTA(EPA)的条件(发达国家:90%的产品无关税及10年内完成)对日本来说达成的现实可能性相对较高,当然,如何顺利达成这些条件也是日本需考虑的问题之一。正因为如此,日本在选择EPA对象国时也十分慎重。同时,日本在推进EPA战略的同时,除了进一步实现商品、劳务贸易的自由化目标外,日本还在经济合作、劳动力跨境移动、政府采购、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等WTO谈判新领域的各种问题上利用“双边”的手段来进行“各个击破”。

当然,对日本来说在双边框架中农产品市场开放仍然会是无法回避的内容。与澳大利亚的EPA交涉对日本农业的开放将是一次考验。鉴于以上情况,日本的农业政策将需要尽早考虑敏感产品的指定和分层关税削减后如何确保国内农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的问题。在自由化压力不断加大的状况下,日本政府除了迅速推进农业的结构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之外,为了实现提高粮食自给率的最重要目标,还必须在生产要素的确保方面采取有效对策,减少农业闲、荒地的数量,并确保农业生产和发展所需的劳动力要素。另外,为促进农业规模扩大,激励骨干农家而导入了“品目横断直接支付政策”,今后也需要考虑农产品进一步自由化后对日本国内农产品价格的影响,确保财政支持的力度。

注释:

[1] OECD:“Towards More Liberal Agricultural Trade” ,OECD Policy Brief, No.39,August 2002.

[2] AMS是指被认为扭曲贸易的措施,即“黄箱”政策措施中需要削减的部分每年的价值总和。AMS=所有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特定农产品的支持等值。

[3] [日]口修:“GATT/WTO体制的概要和WTO多哈回合农业谈判”,载《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调查以及立法考察局参考资料》2006年11期。

[4] 敏感产品指允许低于一般产品的关税削减率,但须以扩大免关税或低关税配额(对一定量的进口适用免税或低关税,超过部分适用高关税)范围的形式提升市场准入的农产品。

[5] [日]菅原纯一:“火山口上的WTO多哈回合谈判:是年内达成协议,还是转入冬眠期?”,载[日]《瑞穗政策研究》,2007年8月23日。

[6] 孙振宇:“WTO新一轮谈判与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新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11月11日。

[7] 张建:“从CAP改革看日本农业的去向:展望东亚共同农业政策的形成”,载[日]《中京企业研究》,No.28,2006年12月。

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篇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国及其盟国日本采取多种手段阻挠其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而只承认台湾政权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国行使联合国所赋予的权利,此即所谓的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那么,如何认识这一时期美日对待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态度呢?本文就美日两国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上历来政策进行详略适当的描述,并重点探讨两国在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前后的外交姿态,以期揭示本质所在。

1 美日的既往政策

美国和日本对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阻挠由来已久。

1.1 第一阶段

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对华政策以遏制和孤立为主,对待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也是如此。虽然从1950年起中国代表权问题就在联合国大会上被提案,但美国以中国的抗美援朝是“侵略”为借口,操纵安理会否决权,通过了“延期讨论”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决议。随后的十年里,美国利用其影响力,对恢复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提案,操纵联大年复一年地加以否决,将此议案排除在联大的议题范围之外。而日本自1956年加入国联以来,一直是美国 “延期讨论”决议案的支持国,协助美国阻挠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但随着亚非拉新兴独立国家加入国联,美国控制联合国的能力也随之减弱,该政策的实施越来越艰难。

1.2 第二阶段

1961年,美国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8条第2款规定,“对于新会员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均属“重要问题”,必须有2/3的成员国表决同意。美国政府认为改变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的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联大的2/3的多数通过才能有效。在此过程中,日本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日本外相小坂善太郎在出席联合国大会时,将这个“重要问题”主意告诉了美国国务卿腊斯克,才使这一政策得以实施,这表明,日本政府在对待中国代表权问题上开始主动为美国出谋划策并成为这一“重要问题”决议案的共同提案国。这样,美日通过贯彻这一政策,在整个20世纪60年代把中国拒之于联合国门外。

从以上两阶段看出,美国和日本对待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基调是一致的,它们分别有着不同的战略意图。

美国阻挠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完全出于冷战的考虑。因为中国代表权问题首先涉及美台关系,美国战略意图是在西太平洋构建一条从阿留申群岛到菲律宾的反共战线,遏制中苏向亚太地区扩展势力范围,中国台湾是这一战线中的重要一环。因此,美国政府继续扶植中国台湾的蒋介石集团。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政府是为了继续维护自己在联合国中的优势地位。如果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唯一的合法政府为联合国承认,则中国台湾势必会退出联合国,如果同为社会主义的苏联和中国在联合国中联合起来,美国控制联合国的能力就会减弱,这直接影响美国在同苏联冷战中的优势地位。此外,如果中国台湾退出联合国,表明中国台湾不再是一个被国际上承认的政治实体,这将直接影响到美国在中国台湾驻军和对台军售的合法性。所以美国不遗余力地反对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

日本一直追随美国阻扰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解决。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是在美国提携下恢复和发展起来的,美国一直是日本最大的经济贸易合作伙伴,之后日美在原有的“日美安保条约”基础上,又进一步修改添入经济合作内容,使日美同盟关系更为密切。这样,日本为更有力地促进经济高速发展,便积极追随美国反华战略的政治态势。同时,日本还追随美国支持中国台湾政权的政治态势。1952年4月,日本与中国台湾签订了“日台条约”,把台湾纳入军事防卫范围。此外,日本与中国台湾之间有密切的经济贸易关系,支持中国台湾的立场符合日本自身的国家经济利益。这样,美国与中国台湾因素的制约使得日本内阁对华政策有很大的局限性,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便是其中一个缩影。

2 美新政策的提出

但到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美国政府意识到再对华采取敌视的政策并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存在和它在世界的影响日益扩大是一个无法否认的现实。基于自身战略利益的考虑,美国的决策者决定主动采取缓和政策,与中国改善关系。

相形之下,中国台湾的战略地位有所降低。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冷战背景下美国一直视中国台湾为西太平洋防御圈的一个重要环节,用于阻止中苏在东亚和东南亚地区势力的扩张。然而,20世纪60年代中苏之间的斗争使美国认识到中国并非苏联的附庸,而是作为一支独立的力量存在,对华防御也就有所缓和,中国台湾的战略价值也相应降低。

另外,1970年联合国第25届大会上,对“重要问题”案进行表决的结果为:赞成票49票,反对票51票,这样反对美国“重要问题”案的票数首次超过其赞成票数。这表明,美国以“重要问题”为借口,来阻挠中国恢复联合国席位的做法已不得人心。

基于上述几点考虑,美国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上开始寻求新的替代政策,也以此在大陆与台湾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样“双重代表权”案和“逆重要问题”案便开始浮出水面。

1970年1月26日,美国驻中国香港总领馆领事马丁(martin)以苏联为例,提出了一个解决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方案。这一方案提出,在联合国大会中,苏联有三张选票(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各有一票),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接受这一现实,这种存在也可以为中国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模式,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当局分别占有安理会和联大的席位,但不涉及合法政府及领土主权之争论。此后,美国政府又分析了这一方案的优劣之处,认为这一方案可以使美国灵活处理同北京与台湾的关系,维持现在的稳定局面,并且台湾最终也会对“双重代表权”方案让步。但急剧转变对台支持立场有损美国的国际声望。因此,建议鼓励 “双重代表权”,提案的同时继续支持修改后的“重要问题”案,这一策略符合当时的局势和美国的战略利益,关键是要征得中国台湾的同意。

最初,中国台湾当局坚决抵制“双重代表权”,美国多次派使赴台加以劝说该方案的可行性。面对美方的压力和严峻的形势,台湾最终做出妥协,1971年7月27日,周书楷通知沈剑虹再次约晤罗杰斯申明其立场,“倘各友邦,如美国、日本确认为有提出双重代表权案以击败阿案之必要,我可予以了解,唯切勿在案中提及我在安理会之常任理事席位”。中国台湾实际上已暗示,默认“双重代表权”案,只是为坚持其一贯立场,中国台湾必须在言辞上反对“双重代表权”案。

得到中国台湾的表态后,1971年8月2日,美国国务卿罗杰斯对外宣布了美国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上将采取的新政策,即调整后的“逆重要问题案”和“双重代表权案”。

这标志着美国在对待中国代表权问题上发生了变化,即由过去的“一国论”(指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变为“两国论”(指一中一台)。

3 日立场的波动

日本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对美国来说至关重要。

1971年9月10日,罗杰斯与日本外相福田就中国代表权问题举行会谈。美国要求日本成为“逆重要问题”案的提案国,而日方则表示会支持“逆重要问题”案与“双重代表权”案,但还不能承诺成为共同提案国。同日,双方就中国代表权问题又举行第二次会谈,日本仍未表明立场。

在中国代表权问题上,日本一贯支持美国立场,但此时却不同以往,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中美关系出现了缓和。1971年7月,美国宣布尼克松总统将要访问中国,日本朝野极为震撼,这一“越顶外交”使日本政府有被遗弃感,沉重打击了日本外交上完全追随美国的立场。在此情形下,日本只能采取静观其变的态度,在外交上不敢有大的举动。

(2)一直以来,中国对中日关系的正常化做出了很大努力,尤其是中日民间交流增加使日本民众对中国的印象有了很大的改观,这给日本政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中国巨大的市场和丰富的资源对日本的吸引力也越来越大,日本国内要求佐藤内阁改善对华关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因此,迫于国内民主压力,日本在中国代表权问题上保持了低调态度。

面对日本的犹豫,美国决定对日本施加压力。1917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尼克松突然宣布延迟在归还冲绳岛的协议上签字。佐藤内阁一直把收回冲绳岛作为当时日本所追求的最大目标,面对美国的威胁日本不得不做出让步,1971年9月22日,佐藤宣布充当“逆重要问题”案和“双重代表权”案的共同提案国。日本的这一举动打消了许多观望国家的顾虑。经过艰苦的努力和政策妥协,美日最终争取到了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哥伦比亚、洪都拉斯、菲律宾、泰国等在内的21国作为两方案的联合发起国。

4 美日政策构想的失败

1971年9月21日,第二十六届联合国大会在纽约开幕。10月25日,大会先以55赞成对59票反对15票弃权,否决了美国等关于取消蒋介石集团在联合国代表权亦属“重要问题”的提案。这是具有关键意义的一次表决,这为“阿尔巴尼亚” 提案的通过奠定了基础。这时,美国还企图做最后挣扎,要求在表决23国提案时删去其中关于立即驱逐蒋介石集团出联合国一节,但这一要求被大会否决。中国台湾代表认识到大势已去,为了维护“尊严’,当即宣布退出联合国。接着大会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压倒多数通过了“阿尔巴尼亚” 提案,即2758号决议。这一提案的通过,使接下来的“双重代表权”的提案被自动否决而成为一项废案。美日历时多年的努力最终没有改变中国台湾被驱逐出联合国的命运,1971年10月26日,周书楷宣布中国台湾退出联合国机构。

5 结 论

中国台湾之所以最终被逐出联合国,除了国际局势的变化以及中国的影响力日益提高等关键因素外,美国政策的转变也是不可忽视的。尼克松力图改善对华关系以制约苏联,为此他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而这些措施中冲击力最大的是基辛格的访华,这在原来支持中国台湾的国家中造成了思想混乱,使这一阵营乱了阵脚,在联大就中国会籍和代表权问题进行辩论时,基辛格又第二次访华,这一举动无疑被各国视为美国已改变立场的迹象,因此,此时美国政策的转变动摇了其追随国在中国代表权问题上的立场。

而日本对待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态度虽发生过动摇,但基调是一直反对中国恢复联合国代表席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中日关系还处于一种非正常状态,中国代表权问题只是日本对华政策的一个缩影。因此只要两国关系没有质的突破,日本对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基调就不可能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参考文献:

[1]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总编.蒋经国总统档案[m].台北:三民书局,2001.

[2]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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