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合集12篇

时间:2023-02-03 18:08:43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1

我将来厂一年的工作情况简要汇报,不对之处请予批评、指正。一、既坚持厂长负责制,又积极地在分管范围来开展工作。根据行政分工,我主管生产工作。一年来从熟悉每种产品的生产过程到基本能全面指挥生产管理工作,既得力于有关部门的同志们的密切配合与支持,也归功于对生产管理工作的宏观要求。可以这样说,不论ISO14000的环保认证工作的启动,还是基础建设,都是根据厂长的布置而开展工作的。我仅起了一点穿针引线的作用,把相关同志们组织起来进行讨论,使方案尽可能优化;造价尽可能降低;时间尽可能缩短;效益尽可能最大。坚决按民主、集中,帮忙不添乱,补台不拆台的要求尽职工作。

二、坚持党委领导,积极参与中心组学习,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按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和法制观念,富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针对分管工作的特点,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容易产生腐败的问题,按阳光工程来操作,坚决执行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原则,一年来不论上百万的设备采购,还是几千元的设备维修,都按合格分承包方评定,允许进入投标后再公开开标,集体讨论的程序推荐价廉、质优、有业绩的供应商,报厂长批准。这样既为厂节约了资金,也实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

三、始终不渝地坚持整体工作思路。我的工作思路是:围绕厂长工作目标,坚持ISO-9000标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生产过程和现场管理;全员开展节能降耗,确保按时按质向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努力实现产品质量、产品成本、劳动效率稳步上升,重塑“产品形象。根据年初厂职代会厂长的工作报告要求,我按如下措施组织生产:

1、制订生产例会制度,除一般的生产碰头外,一月一次的生产会议雷打不动。会上各车间汇报生产任务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与需要协调的事宜,各相关部门针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出谋划策,在家厂领导需要强调的问题,也在会上布置,最后形成会议纪要,由生产部负责督办。执行这一制度以来,生产管理,越来越顺,扯皮、推诿的事情日渐减少,生产计划基本按时完成。

2、抓关键,带一般,造出精品。今年先后多项任务,在工程加工前,先组织相关人员对先期加工的工程进行总结,通过分析存在的问题,报厂长批准成立,以总工为首的三个攻关小组,对三项技术难题进行攻关,先后获得成功,为某某工程造出精品,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解决关键工艺的同时,对一般性工作则按ISO9000要求且重点抓过程控制的严、细、实,不搞“水上飘”。

3、抓观念转变,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厂长的安排下,年初组织相关人员分两次去兄弟单位;工程工地现场学习,找出我厂员工素质和加工质量与一流企业的差距,激发职工比学赶帮超的工作热情,树立不言其败的斗志。实践证明在两次工程的加工中员工观念的更新,起非常重要的作(文秘站:)用。

4、日新日高,完善生产流程。物流管理是当今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原材料半成品黑货成品的物流流程是安全生产,提高产量的关键。一年来,先后三次对生产设备进行局部调整,从而创造出历史新高的工作业绩,为参与市场竞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5、强化现场管理,以文明保安全,以文明促质量。厂长说过卫生搞不好,什么工作都抓不好。我几乎每天到生产现场进行流动办公,发现问题,及时指出,按工完料清,通道畅通,文明整洁的要求,规范生产现场管理。

6、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为适应社会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我用业余时间继续参加BA的学习,其中:企业战略、公司理财、生产运作管理等课程对我目前工作很有帮助,到年底,我将修完全部课程,明年完成论文答辩。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2

按照市局和分局“窗口”部门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今年我本人和企业股的各项工作,向大家述职述廉,请大家评议。

下面,就我股的工作情况和我一年来的职责履行情况,廉洁自

律,政务公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具体工作述职如下:

一、企业股工作情况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与部门的声誉、单位的形象紧密联系在一起,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从大局出发,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依法办事。对前来办事群众和企业做到了服务热情周到,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二、政务公开情况

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登记窗口制度建设,建立了对工作人员办事效率等标准化管理机制,并积极推行“四公开一承诺”为重点的政务公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理制,公开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监管标准和收费项目及结果,将各项执法工作全面置于企业的监督之下。企业股在行政服务大厅设有分局配置的电子屏触摸仪,各项政务分工,企业股人员职责,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图,行政性收费一览表,投诉举报制度,企业登记服务承诺制度,自治区工商局、呼市工商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28条意见”和“25条意见”等全部上墙公示。通过这一系列的政务公开既方便群众办事,又方便群众监督,促进了企业股工作作风的改善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立足落实优惠政策,营造优质服务环境,有力促进如意开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在园区管委会招商局的配合下,创新服务招商引资的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招商引资的效率。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工商局“28条意见”,呼市工商局“25条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中有关登记方面的政策措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优质文明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为呼和浩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昭君骆驼产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大牧场食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可口可乐(内蒙古)有限公司等**开发区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快速准入,全程跟踪服务。对呼和浩特市联友包装有限公司、内蒙古牧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属分期到资且首期已到资金企业,因暂时性困难其余注册资本未能按期到位,允许其延资。

(二)继续强化“窗口”单位内部督查和行风义务监督员的外部明查暗访,对发现不按鼓励扶持优惠政策办事,不文明办事,无理拖延办事的,严格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主动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进行自主创业。今年5月29日,组织辖区25户规模以上企业参加了由呼市工商局、呼市个私协会举办的人才招聘洽谈会,此次洽谈会共接待咨询134人次,帮助企业达成用工意向57人次。

四、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一是落实各项禁令,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工作中,我们严格落实党纪条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颁布的“六项禁令” “八项禁令”,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近年来,在我们干部中从未发生过吃拿卡要、粗暴执法等不廉洁行为。

二是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廉政教育,做好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廉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在办公场所按照市局纪检监督察室的要求,设置廉政文化标语警示,我本人与分局签定了《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状》,确保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行政,高效准入的工作机制。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过去的工作中,我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3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与部门的声誉、单位的形象紧密联系在一起,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从大局出发,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依法办事。对前来办事群众和企业做到了服务热情周到,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二、政务公开情况

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登记窗口制度建设,建立了对工作人员办事效率等标准化管理机制,并积极推行“四公开一承诺”为重点的政务公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理制,公开办事程序、政策依据、监管标准和收费项目及结果,将各项执法工作全面置于企业的监督之下。企业股在行政服务大厅设有分局配置的电子屏触摸仪,各项政务分工,企业股人员职责,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图,行政性收费一览表,投诉举报制度,企业登记服务承诺制度,自治区工商局、呼市工商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28条意见”和“25条意见”等全部上墙公示。通过这一系列的政务公开既方便群众办事,又方便群众监督,促进了企业股工作作风的改善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立足落实优惠政策,营造优质服务环境,有力促进如意开发区经济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4

一、企业股工作情况

企业股负责辖区各类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登记,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截止年10月底,辖区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82户(其中:私营企业及分支机构154户、内资企业2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7户、集团1户)。今年新注册企业23户,注册资本22310万元,通过年度年检的企业154户,年检率为88.5%。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与部门的声誉、单位的形象紧密联系在一起,工作中严格按照“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从大局出发,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依法办事。对前来办事群众和企业做到了服务热情周到,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二、政务公开情况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5

市国资委系统企业党委书记。

二、述职内容

㈠研究制定基层党建工作总体规划情况。主要包括认真履行抓基层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全面把握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情况,研究制定本企业基层党建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㈡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及时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的情况;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建设,抓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完善激励、关怀、帮扶措施,关心爱护基层干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㈢抓好基层党建协调指导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管党职责,确保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和目标责任落实的情况;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调动本企业抓基层党建的积极性,形成抓基层党建工作合力的情况。

㈣抓基层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以“四五六”创建、“创先争优”等活动为抓手,积极探索推进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办法,建立健全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认真落实基层党建责任制的情况。

㈤带头抓好基层党建工作保障及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基层党建工作机构、经费和活动场所情况;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抓好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和示范点建设,认真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具体指导的情况。

三、述职时间和方式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各企业党委书记就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向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述职。

述职采取会议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次抽取4-6户企业党委书记进行会议述职,其余进行书面述职。

四、述职主要环节

㈠述前准备。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了解掌握各企业党委书记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为开展述职评议作好准备。

㈡撰写报告。各企业党委书记对照基层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自查,认真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以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为主线,突出书记的主体责任,具体陈述谋划和指导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路、抓落实的措施、工作创新的成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等内容。述职报告形成前应广泛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完善。

㈢述职汇报。各企业党委书记向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后,由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测评。测评工作邀请部分党员代表参加。

㈣会议总结。述职会议结束前,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参加评议的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结合系统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特别是各企业党委书记履行管党职责情况进行总结,指出基层党建工作的不足,帮助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对下一步更好的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扎实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提出要求。

五、结果运用

㈠综合评定。市国资委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述职及测评情况,对各企业党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按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次作出评价,评价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并在系统内公布,同时作为每年对各企业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进行年度考核综合评定和表彰、奖励优秀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党员群众意见较大、问题比较突出,且综合评定为较差以下的企业党委书记,市国资委党委将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对连续两年综合评定为较差以下的企业党委书记,按管理权限作出调整职务或免职的建议或安排。

㈡抓好整改。根据述职中反馈的意见建议以及市国资委党委党建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在评价时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采取印发整改通知书、督导检查等方式,指导各企业党委书记深刻剖析原因,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责任人,跟踪督促整改任务的落实。各企业党委书记要结合实际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并在下一年度述职大会上报告整改情况。

六、有关要求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6

二、报告采用书面形式。报告的事项依照中办发[*]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还需说明的问题等。报告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向受理报告的单位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先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先请示。

三、县以上党委、纪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省、市(地)直属部门和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下同)领导干部的报告,分别由以下党组织受理:

在我省的中央管理干部,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和省直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告,由省委负责受理;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地)直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告,分别由市(地)委和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市(地)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报告,分别由县(市、区)委和市(地)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具体工作分别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承办。不设党委(党组)的单位领导干部的报告,由上级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各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下派挂职的领导干部,除按照上述规定报告外,还需向派出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报告一式三份。报告人将一份交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其他二份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相应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除按规定应由上级有关组织批准的外,一般由负责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六、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中办、国办规定和本办法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负责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内容作为廉政检查的要求。负责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领导干部上一年度执行本报告制度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以及党委组织部门综合汇报一次。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7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8

首先介绍述职报告的定义。根据国家有关公文写作的规定,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是社会组织机关和部门的负责人向上级管理机关陈述自己某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的回顾,找出内在规律,以指导未来实践的履行职务情况的口头报告。作为综合性较强的公文,属于报告的一种,又与总结和讲话稿相似。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9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一)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二)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扬弃”,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述职报告”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述职”,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报告”,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10

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特点

( 一 ) 个人性。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是积极安全生产责任人自身所负责的组织或者部门在某一阶段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回顾,按照上级规定在一定时间进行,要从安全工作实践中去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从而对过去的工作做出正确的结论。与一般报告不一样的是,述职报告特别强调个人性。个人对本岗位,或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职责。自己亲身经历或者督查的材料必须真实。这就要在写作上更多地采用叙述的表达方式。还要据实议事,运用画龙点睛式的议论,提出主题,写明层义。讲究摆事实,讲道理;事实是主要的,议论是必要的。在写法上,以叙述说明为主。叙述不是详叙,是概叙;说明要平实准确,不能旁征博引。

( 二 ) 规律性。述职报告要写事实,但不是把已经发生过的事实简单地罗列在一起。它必须对搜集来的事实、数据、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归类、整理、分析、研究。通过这一过程,从中找出某种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得出公正的评价议论,即主题和层义以及众多小观点(包括了经验和规律的思想认识)。议论不是逻辑论证式,而是论断式,因为自身情况就是事实论据。如果不能把感性的事实上升到理性的规律性的高度,就不可能作为未来行动的向导。当然,述职报告中规律性的认识,是从实际出发的认识,实践理性很强,其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有所提高,因此述职报告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任何一项工作都不可能是凭空而来,必须进行 “ 扬弃 ” ,即必须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与创新性。而继承性,就是要继承发扬以前工作中好作风、好的方法,去掉不好的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才会有进步。策略性也是规律性的一个方面。策略即今后工作计划,是安全工作述职报告的重点内容。

(三)通俗性和专业性。安全工作既面向群众,又必须有相当的专业性、学术性,因此要在保持相当的专业性的同时,又不失通俗性内容要尽可能明晰准确,结构是格式化的。如果需要在面对听观宣讲,则必须口语化,适应受众的接受心理,拉近讲话者和听众的心理距离,这就特别讲究语言的大众化、口语化。

(三)艺术性。述职报告的艺术性是魅力所在,直接影响着整个报告这一艺术生命体。这样,写作述职报告必然联系整体的讲话活动特点来进行。 “ 述职报告 ” 一词,可以分为两部分来看待: “ 述职 ” ,是主体的实质性道理。 “ 报告 ” ,是呈现表像而又整体的艺术生命体。报告者要两者并重。写作述职报告,最好从上述总的认识出发。

安全述职报告的主题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11

与公司损失相关的职业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则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管的职位令人羡慕,但承担的责任也比较重大,工作中出现的任何疏忽和不当,都可能会给当事人和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当发生纠纷时,为确保赔偿请求的实现,索赔方往往在公司的同时,将董事及高管人员列为共同被告,甚至将董事及高管列为直接被告,这将有可能使董事及高管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背负“包袱”。对此,除非企业与高管之间有补偿协议,否则,不能用企业的资金支付赔偿款项。

面对这种情形,企业董事及高管人员可以通过责任险的方式将此类风险进行转嫁。例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被保险个人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行为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由被保险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个人不能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或者由被保险个人依照法律要求或许可以从被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被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个人所受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董事及高管的职业风险。

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职业风险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咨询公司通能太平(Tillinghast-Towers Perrin)的调查显示,50%的索赔案件是由股东和投资者提出的,美国平均每起股东集体诉讼案的和解金额为1650万美元。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约有1万名投资者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涉及索赔标的金额大约在10亿左右,90%的投资者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赔偿;2009年,有多家被提出股东诉讼的公司结案,其中就包括参与人数最多、索赔金额最大的东方电子案(6000多名投资者获得4.42亿元人民币的赔偿)。若在证券市场上出现公司败诉的情形,企业高管人员将苦不堪言。此时,如果合理利用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转移职业风险。例如《平安高新技术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因不当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到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述不当行为是指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其公司职务时,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职责、违反信托、疏忽、错误、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遗漏、违反授权、应作为而不作为及其他不当行为。

这样,当公司代董事承担对股东或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时,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可以将公司责任转嫁予保险人,避免公司因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费用而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与雇员关系有关的职业风险

2003年,美国的雇员索赔事件总数占全部针对高管人员诉讼案件的35%左右,成为美国高管职业风险的第二大来源。与雇员关系有关的职业风险主要包括:不当的解雇、违背劳动合同、与雇佣有关的不实陈述、不当处罚、不当剥夺事业机会、遭受骚扰/羞辱/歧视/诽谤、工会或其他类似团体、雇佣情况/工作场所安全等。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进一步增加了此类风险发生的几率。因此,许多公司都会为雇员索赔风险,在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扩展购买与雇员赔偿有关的附加险。

企业负责人述职报告篇12

一、简要回顾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

2020年,全镇先后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8次,成立了18个专项整治工作组,镇安委会下设7个安全生产检查组,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大排查,对27家烟花爆竹零售点、1家危化品经营存储企业、3家加油站、16家服装纺织企业、70家消防企业、100余家工贸企业等单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全年共查出各类隐患406条,已整改到位。

对全镇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村(社区)主任、安全监管员600余人进行了安全培训。在机关、村(社区)、学校先后组织6期全民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受训人数达1000余人,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五进”等活动。

二、扎实抓好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计划开局之年,中国共产党将迎来百年华诞。做好今年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事关全局,意义重大。2021年我们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围绕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坚决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继续保持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今年市安委会下达我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为: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350人以上(定于5月14日全天);特种作业80人以上;举办10期1000人全民安全知识培训班(今天第二期);安全责任险参保企业10家300人;安全问题处置平台隐患录入800条;行政执法案件20件;为围绕上述目标考核,今年重点做好5个方面工作:

(一)深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各村(社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全面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学深悟透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大力参与“学重要论述、促安全发展”网络平台学习活动,适时开展专题学习交流,将安全生产新发展理念真正落实到基层。

(二)推进企业风险报告制度。不久前,省政府颁布了第140号令,《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从今年起正式施行,要求全面应用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对照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规范风险的辨识管控和报告,6月底前,全镇规上规下企业要完成首次报告。

(三)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好“三个必须”安全工作职责,厘清监管事权,消除监管盲区,今年我镇成立十个安全生产检查组(文件已经下发)。

依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十个安全生产检查组及其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本组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每个月对辖区范围内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及化工企业、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至少进行1次以上的安全专项检查,由各条线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上报至镇安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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