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室工作意见合集12篇

时间:2023-01-27 16:48:38

督导室工作意见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1

1.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员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以及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引导师生员工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按照中央和市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不断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推动首都教育发展的意识和能力,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2.加强对首都教育的统筹规划。制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2020年首都教育发展目标、主要思路和工作重点,研究出台一批整体提升首都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大举措。研究确定“十二五”时期教育发展规划思路。抓好“十一五”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的落实。推动《*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区县科学规划学校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3.进一步调整优化教育结构。加快高等教育空间布局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新的高校设置。引导高校科学定位、突出特色、内涵发展,形成中央部委院校、市属市管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分类发展新格局。基本稳定普通本专科招生规模,适当调整京内外招生比例,增加向西部地区和周边地区招生额度。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鼓励、引导示范性普通高中将招生计划向远郊区县倾斜,开展中职学校与周边地区和西部地区联合培养中等职业人才,促进中高职衔接和职普融通。

4.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2009年,高中阶段招生规模约9.5万人左右,其中:普通高中计划招生约6.1万人,职业教育(含5年制高职)招生计划3.4万人。普通本专科计划录取8.2万人,其中本科4.2万人,高等职业教育4万人;市属高校计划招收研究生7479人,其中博士生612人,硕士生6867人。推动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广泛开展,进一步完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

5.以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现代化。分步实施电子政务提升工程、数字化学习创新工程、基础设施优化工程,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各类网络教育学习平台,推进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库建设与共享应用。开展市属高校及中小学数字校园示范校建设,提高在校师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进一步健全信息化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网络基础和数据库建设,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6.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德育工作。以庆祝建国60周年为主题,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充分发挥数字德育、网上家长学校等现代德育载体的功能,提高社会大课堂活动的质量和效益。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标准,不断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实施德育骨干教师工程,基本完成骨干班主任培训工作。研究制定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重视不良行为学生教育转化工作,加强专门学校教育。

7.不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建国60周年成就展示与见证主题活动。通过质量监测、“精彩一课”评审、技能大赛等方式,深入推进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工程。落实《*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培训辅导员骨干。继续开展心理素质教育工作建设评估与督导,举办大学生心理健康节。继续开展红色“1+1”实践活动、高校博士生挂职锻炼等工作。举办第四届首都大学生创意文化节。制定和实施《关于建立和完善学生志愿服务长效机制的意见》。

8.大力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加大投入,整合资源,进一步改善学生体育锻炼环境。确保学校开足开齐体育课,通过培训等措施提高体育师资水平。保障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卫生习惯,着力抓好科学营养和预防近视工作。组团参加第十届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9.加强美育和校外教育工作。举行首都教育系统庆祝建国60周年系列专场演出活动。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校外教育活动项目,重点支持农村乡镇以及基层社区校外活动场所重点项目建设。开展好京剧进中小学课堂、校外教育论坛和校外教育专场展演等活动。进一步做好学生军训、国防教育工作。

三、着力解决教育民生问题,大力促进教育公平

10.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和教育资助制度。贯彻落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落实好已出台的义务教育免费和资助政策,推动教科书循环使用,研究扩大义务教育免费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落实非义务教育阶段各项资助政策,研究将资助工作延伸到学前教育阶段的措施。

11、切实保障来京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两个为主”,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意见》。对已审批合格的外来人口自办学校,市区两级投入,改善学校供暖,实施“三新一亮”、“六小”工程,改善基本办学条件。

12.大力加强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开展全市残疾学龄人口就学情况普查,推动实现全纳教育,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和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推进*市盲校、特教学院整体建设。研究制定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内地新疆、班管理,提高办学水平。

13、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面向全国、面向基层、面向西部就业。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设,重点推动高校示范性就业中心建设,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重点做好就业困难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开展创业教育,提升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14.严格规范学校收费、招生和办学行为。加大规范收费的工作力度,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推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加强对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等的审计力度,积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严格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加大对普通高校招生的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推动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转制工作如期完成。实行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办重点校和重点班的规定。

四、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质量。

15.扎实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进程。坚持新增教育经费70%用于农村,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协调有关部门,逐步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持郊区现有保留学校到2010年在主要项目上达到新颁标准。完善城乡百对学校手拉手工作机制,推动区县在本区域内深入开展城乡对口支援活动。针对农村教育实际需要发展远程教育,推动优质教育资源通过网络实现共享。

16.切实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指导区县做好中小学布局规划调整,优先保障农村学校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设资金。完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出台达标评估指标,完成初中建设工程达标验收。重点加大对通用技术教室建设的经费支持力度。全面推进小学规范化建设,完成200所小学主要办学条件达标任务。组织高校智力支教,选派100名教授、博士到薄弱学校担任科研副校长。

17.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修订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形成具有首都特点的中小学课程结构和教材体系。制定全市义务教育质量标准,逐步建立完善市、区两级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开展小学教师基本功培训和展示活动,做好第三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实现基础教育减负增效。全面推进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做好选修模块课程的开设工作,建设一批特色高中。

18.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启动《*市学前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完善0-6岁托幼一体化学前教育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推动园所级类建设,增强市级示范园和早期教育示范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小区配套园中的公办比例,加大对薄弱街道园所的扶持力度。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学条件,完成70所乡镇中心园条件改善工程,开展市级示范园同乡镇中心园的“手拉手”活动。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完善幼儿教育快乐与发展课程建设。规范和扶持民办园健康发展。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全面推动学习型城市建设

19.进一步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加快调整学校布局结构,整合资源,组建行业性、区域性职教集团。实施骨干特色学校建设工程,重点建设一批中等职业学校,支持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申办国家示范学校。重点建设30个左右与区域产业结构、技术进步、技能型人才需求相适应的实训基地。制定推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发展与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相关的专业。继续推动职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组织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20.积极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构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开发针对企业富余人员、下岗人员、来京务工人员的各类培训课程。引导企业深化职工教育改革,大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争创学习型企业。动员职业院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未就业大学生群体开展职业培训。

21.进一步开展农村成人教育。加强“三教统筹”,完善成人教育三级网络建设,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乡(镇)、村成人学校。加强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支持远郊区县农民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新型农民培养计划,逐步扩大“技能+基础”农民成人学历教育规模,支持农民教育和实用技术推广培训项目,全面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村”工程,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开展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

22.加快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完善各类学习型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重点推进学习型学校和学习型城区的创建工作。大力开展社区教育,加强居民(农村)社区、街道乡镇市民终身学习基地建设,认定一批市民终身学习服务基地和学习品牌。加强*学习型城市网站建设,办好市民学讲堂。举办学习型城市建设高层论坛。继续推进成人高等职业教育学分银行试点,建立*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年检年报制度。

六、大力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不断增强高校科技创新和服务贡献能力

23.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加强专业建设与专业结构调整,推动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校学科专业体系。加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校外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完善实验设备投入的绩效考核。对“质量工程”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考核,推广先进经验。继续开展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建设,坚持高等学校质量年报制度。深化学院路、中关村等高校教学共同体建设,推进“*高校教材信息系统(网站)”和*地区高校图书馆文献资源保障体系(BALIS)建设。

24.切实增强高校科技创新和服务贡献能力。深入推进“首都高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启动*高校科研创新团队建设,发挥优秀人才的团队效应。以首都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启动实施市教委重大科研项目,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落户*。启动实施*市高校工程中心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活力的产学研联合体。完善高校对口支援远郊区县制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科技服务。

25.努力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召开*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统筹组织*地区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支持市属高校调整学科结构,增强学科特色和优势。支持*高校与企业建立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基地,为研究生创新创业提供实践平台。启动建设国内外联合研究生培养基地,推进研究生培养的国际化进程。

26.大力推动高等职业教育特色发展。支持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开展市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完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实施细则。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建设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加强市级高职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学校参加200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七、大力提高师德水平,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27.全面加强师德建设。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德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弘扬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加强各级教师师德教育。建立义务教育教师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加强对教师的心理教育和指导。

28.继续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市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依法保障教师待遇。研究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规范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

29.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开展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中期检查,加强区县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指导和达标验收工作。修订《*市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和管理暂行办法》。继续实施绿色耕耘计划、春风化雨计划、基础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市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培训。加强幼儿教育师资建设,开展农村转岗教师培训,举办幼儿教师基本功大赛。评选表彰*市特级教师、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30.大力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鼓励和支持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新增教师优先满足农村学校的结构性短缺需求。继续开展千名城镇优秀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加大优秀干部、教师到农村和一般学校交流力度。开展对农村教师的专项培训,继续办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研修工作站。切实保障和提高农村教师待遇,改善教师生活和工作条件。

31.切实加强高等院校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市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水平科研、教学领域带头人。实施“*市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全面推进“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加大“双师型”教师培养引进力度,重点支持10个教师培训基地、50个专业创新团队建设,资助教师接受国内外培训,促进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力度。

八、深入推进教育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32.研究改进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增长,坚持公共教育投入向农村地区、经济实力薄弱地区倾斜。优化教育投入结构,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增加基本建设投入。研究完善教育经费定额标准体系,健全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监督。研究建立高等学校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财政投入效益。

33.积极稳妥推进招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继续按照免试、就近原则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有效缓解择校矛盾。继续推进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的试验。严格执行高中招生“三限”政策,研究改进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措施。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比例,推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发挥高考自主命题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高考改革方案。

34.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支持什邡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开展中小学“手拉手”结对共建、专家教师支教、骨干教师培训、远程教育培训平台等项目。继续做好对内蒙、拉萨市、新疆和田地区、湖北巴东对口支援工作。加强京津冀区域教育交流与合作,在人才培养、干部教师交流、学校合作等方面加强互动,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

35.扩大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制定推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指导意见,筹备召开首都教育外事工作大会,办好第六届*国际教育博览会。进一步扩大与友好城市和国(境)外知名大学、国际教育组织的双边和多边合作。鼓励、引导外国留学生来京学习,加强对中外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监管,积极开展汉语国际推广。推动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在京港澳台侨学生的服务。

36.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做好《*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加快《*市教育督导条例》的立法进程,修订《*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强化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教育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事务工作,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和《*高校法制宣传教育基本标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37.规范和鼓励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做好民办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的评审和监控。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管理、收退费等制度。组织开展民办高校党政干部培训,加强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兼党建工作联络员队伍建设,开展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评估试点。推动民办学校实施“科技创安”工程,不断完善民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开展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和招生宣传活动的监测预警,定期向社会民办高校办学状况信息。

38.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继续开展实施素质教育的综合督导评价,做好第二届*市教育工作先进区县的评选表彰工作。探索对高等教育的督导评估办法,开展对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办学情况的督导检查。继续开展对区县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及重点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加强教育质量督导评估工作,筹备成立*教育督导和质量评估中心,筹办首届*教育督导与评估国际论坛。调整和充实专兼职督学队伍,加大全市督学培训工作力度。

39.加强两委机关建设。认真开展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推动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和改进机关调研工作,提高调研工作水平和质量。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体系建设。狠抓工作落实,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加大对实事、折子工程等重点工作的督办力度。加强机关文化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机关。

九、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营造和谐教育发展环境

40.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良乡、沙河高教园区和亦庄职教园区的建设;推进*信息科技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新校区建设。研究“十一五”期间高校大学生公寓建设补贴政策。完成新少年宫建设。做好学校操场改造和农村教师集体宿舍改造工作。加大危房改造、防汛及校舍安全检查工作力度,科学制定*市校舍抗震改造加固规划方案。推进学校房屋、土地确权工作,研究校舍置换转让问题。提高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41.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弘扬和谐校园文化,培育校园文明风尚。不断深化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研究建立高校食堂长效保障机制。加快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和标准化食堂创建、评估验收工作,严格规范学生营养餐管理。依法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增强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做好校方责任险工作。抓好非节能建筑改造工作,深入开展节能减排校园行动,加快“绿色校园”建设。

42.全力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总结平安奥运工作经验,加强教育系统安全稳定长效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逐步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势会商机制和联动处置机制。深入开展校园环境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科技创安”工程,加强校园“多维综合防控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积极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43.积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认真做好建国60周年首都教育系统发展成就的宣传。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与协调,积极引导教育热点,突出宣传首都教育成就和先进典型,继续组织年度教育好新闻、教育人物和事件评选。推进舆情信息调研,及时全面掌握师生思想动态。完善高校宣传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创新和加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为“人文*”建设营造良好语言文字环境。

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为首都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的保障

44.不断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切实保证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支持高校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学习方式和组织形式,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坚定理想信念和道德价值准则。运用多种有效形式,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着力培养一批当代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

45.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贯彻落实第17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落实民主集中制,制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工作流程》。研究制定《*市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办法。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加大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培养力度,继续调整充实后备干部队伍。全面启动新一轮大规模干部教育培训。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2

坚持依法督导,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坚持均衡发展,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坚持规范招生,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专项督导的重点

根据《招生工作实施意见》“重点督导农民工同住子女招生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的要求,本次专项督导重点针对以下几方面的违规情况: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

(1)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

(2)以各种形式测试选拔学生。

(3)将开展学校教育实验研究、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

2.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各类初中学校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存在的下列情形:

(1)进行电脑派位或面谈以外其他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2)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

(3)要求学生提供在小学、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

(4)要求小学或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

(5)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5.区县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5%,以及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的情形。

6.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服务区域以外学生的情形。

7.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未能统筹安排就读的情形。

三、专项督导的方法

1.专项督导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自查。第二阶段,上报各区县《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同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

2.专项督导综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一是个别访谈(访谈对象包括学生、教师、学校领导和家长),二是召开座谈会,三是问卷调查,四是走访社区,五是查看学校招生计划、报名情况、招生方式等与招生有关的各种资料。

3.督导抽查小组的督导人员由市和区县专、兼职督学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组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工作证”。督导人员持证督导,不佩戴或不出具专项督导工作证的,学校有权拒绝接受督查。

4.专项督导的学校范围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专项督导抽查学校,按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10%左右的比例确定,其中民办中小学不少于两所。

5.根据相关举报,可采取向学校派出督导巡查人员督查的方式。

四、专项督导的具体要求

1.按照《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下,自行组织对本区县的专项督导,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相关的自查和随访性督导工作,并完成《统计表》填报工作。

2.专项督导工作人员要如实收集各方面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认真了解并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落实“就近入学”工作的好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收集招生入学工作的真实情况。

3.制止和纠正本通知列举的违规现象。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公办学校择校情况或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等问题,要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分析并提出专项督导的具体建议,及时如实地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4.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过程中形成《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报告书》(式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报告书》”),写明对被督导学校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5.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情况向区县政府反馈。

五、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及时对有关学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2.在专项督导抽查中,发现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存在问题事实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督导整改意见,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3.对违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规定,社会各界及舆论反响强烈的,由市和相关学校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开展重点督查,经查事实确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事实情况报市教委,必要时,提请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理。

六、专项督导的时间安排

1.5月—8月,各区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区县实际情况,实施专项督导自查工作。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3

第三条督查工作范围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省国资委及其领导的重要批示与交办事项;

(二)市委、市政府、省国资委和市国资委重要会议、文件以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四)委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委领导的重要批示及重点交办事项;

(六)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提出

根据督查工作规定的范围,由委办公室提出督查事项,向委机关有关处室发出《督办通知单》,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间要求,连同督办件一并交承办处室办理。

(二)督查事项办理

1、承办处室接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要求认真提出办理意见,明确办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办结。

2、对于市领导批示件,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市领导要求办理;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收到市领导批示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报送办理结果;对于造成多人伤亡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以及突发性事件等重要事项的紧急批示,要立即办理,并上报办理情况或结果。对确因情况复杂,难以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要以书面形式向委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由委办公室向委领导报告后,重新确定办结时限。

3、对于委领导批示件,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按照委领导要求办理;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自处室签收日起计算)内办结;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委办公室,同时向委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展情况。

4、承办处室对承办内容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转办或协办意见,但应在收到《督办通知单》2个工作日内向委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委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委领导审定后,按委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

5、凡督查任务明确由几个处室联合办理,承办处室要主动与协办处室协商沟通,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办理结果。

6、各承办处室要严格按照督查工作要求办理,及时反馈,办结后填写《督办事项办结单》,重大督查事项办结后,还要写出办结专题报告。

(三)督查事项催办

委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既不报告办理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委办公室将发出《催办通知单》进行催办。

(四)督查事项反馈

实行督查工作跟踪反馈制度。对特别重要的督查事项,委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向委领导报告。对督查事项,委办公室每月底向委领导报告一次,报告内容为未及时办结的原因、最新进展情况和应办结的时限等。督查事项办结后,委办公室应按要求做好汇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督查要求

(一)各处室要切实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扬务实、高效、严谨的工作作风,把督查工作作为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4

成立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组,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办事公正公道、有较高威望的人员组成,从学校内外聘请退休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教师或副处级以上领导,两人组成一个小组,每小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本小组教学督导工作。

学校督导室负责每学期教学督导安排,汇总教学督导信息,做好协调与服务,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二、机构性质

教学督导工作组在学校分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各系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化的检查、督促、评价和引导,在教务处、专业系开展专题教学检查和教学研究活动中发挥指导、协助的作用。教学督导工作组的听课评课意见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责范围

教学督导组代表学校对各个系的课堂教学行使检查及督导职能,遵循公正性、严肃性、协调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每周听课2到3次,每次两节。检查教学纪律,监控教学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随机深入教室、实验室进行检查性听课或教学查岗,了解学生出勤、教师备课、见习带教和课堂教学情况;

2.了解师生对教学及与教学有关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请有关领导督促解决;

3.就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4.就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督导工作任务

1.教学督导员深入教学第一线时,各系教学管理人员应主动向督导组介绍本系教师教学情况。督导组听课之后根据情况需要查看教师备课笔记、学生作业本,真实填写《听课评课记录表》,酌情将评课意见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或向督导室反馈。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5

一、继续深入实施“分层次、动态化、周期性”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认真做好第一周期最后一年的收尾工作.按照府办〔2003〕10号《双阳区第一轮“分层次、动态化、周期性”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中三年为一周期的安排,2003、2004年督导室已对全区近三分之二的学校(108所)进行评估验收,各学校都根据评估结果和自身实际制定出新的发展性评估规划。年将对剩余三分之一的学校进行督导评估,并要在前两年的基础上做到检查更到位,评价更准确,指导更细致,效果更明显。

1、认真总结,准确定位。各乡镇(街)、各学校要认真做好三年来对“分层次、动态化、周期性”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水平督导评估中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结合评估结果认定及评估验收情况的通报,发扬成绩,查找差距,认识不足,给自身一个科学准确的定位。同时制定出符合自身实际,有利于持续发展的近期及长远规划,并报送区督导室审核。

2、做好自评,组织实施。今年将接受“分层次、动态化、周期性”办学水平督导评估验收的学校要认真审视自己,开展好自评自查工作。充分认识本学校优势,实事求是分析本学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结合实际申报验收等级,写出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上交督导室,避免盲目申报。

3、以评促建,持续发展。区督导室在做好第一轮办学水平发展性督导评估后,要总结先进经验、查摆不足,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为明年开展的第二轮“分层次、动态化、周期性”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工作奠定基础。并将根据教育发展趋势,结合第一轮督导评估工作的实践以及各学校的民主反馈建议,进一步完善发展性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根据第一轮规定评出的“示范、优秀、合格、待合格”四个档次,对各学校重新确定发展目标,被评为示范档次的学校,向“特色学校”努力;被评为“优秀、合格”档次的学校,要以进一步巩固成果,提升等级为目标,做好随时迎接复查验收的准备,并为持续健康发展抓好自身建设。

二、继续以改革和创新为立足点,创造性地做好年度重点工作督导评估及专项、随机督导评估工作。年的年度重点工作,在目标任务、方式方法、结果认定等方面都要有新的突破,努力开创督导工作新局面。

1、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立足我区实际,今年的教育重点工作要以切实体现“精简项目、突出重点”为原则,根据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形势,克服重复评估带来的耗费人力、物力,缺乏实效性的弊端。精简重点工作评估项目,进一步加大对教育重点工作的督导力度。重点抓好对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工作的督导,突出抓好对“控辍工作”的督导,最大限度的提高巩固率,深入抓好对“农村职业教育”及“新课程改革”等工作的督导。在突出教育教学工作重点时要切实体现针对性,并强化评估结果的运用。认真研究制定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重点工作内容及其评估指标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年末对教育重点工作进行终结性督导评估。

2、凸显热点,抓住难点。区教育督导室将针对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随机督导评估。围绕教育行风建设,如“乱收费”“乱办班”部分学校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教学质量如何提高及安全工作等老百姓关注关心的问题要加大督导力度,对实施新课程改革中的若干热点问题、薄弱问题等有关内容,对相关学校进行专项督导评估和随机督导检查。加大随机督导检查的结果占年底终结性评估的权重。专项督导及随机督导检查情况,将予以通报。

三、加强督导室自身建设,深化教育督导制度改革。

(一)督导制度建设:

1、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民主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征求意见制度,年初,要向各乡镇(街)、各学校下发征求意见卡,广泛征集专家、学校领导以及教育局其它科室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建议,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2、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通报制度。每次教育综合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都要向学校和两级政府通报评估情况及验收结果,对随机督导检查情况实行不定期通报。

3、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整改制度。对每次督导评估工作中发现的较严重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并限期整改。同时建立学校整改情况报告档案。

4、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反馈制度。对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情况及年度教育工作督导检查情况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被评估单位进行意见反馈,并以指导、服务为导向,帮助学校解决现实问题.

5、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激励约束制度。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与各乡镇(街)、各学校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科学运用督导评估认定结果,对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整体水平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乡镇、学校(幼儿园)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办学过程中出现重、特大教育。责任事故的,要实行一票否决,而且将认定结果送交区委组织部和宣传部备案,做为评价乡镇(街)、学校及其主要领导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督导队伍建设:

1、为扩大我区督学队伍,增强教育督导权威,督导室从基层学校通过考核的办法选拔若干名骨干教师、中层领导等事业心强、业务能力棒的人员充实到督导室,并进一步培训和外出学习,提高了督学的整体素质。

2、按照建设学习型、创新性机关的要求,我区督导室全体成员以创立“学习型督导室”为目标,认真学习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督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和信息技术知识,努力充实自己,提高自己。

3、深入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我区督导室将主动承担各级各类有关“教育评价、教育监督”的课题,并把开展调查研究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工作议程。今年要根据我区教育工作的实际,结合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开展3—5项专题调研,形成调查报告或论文,为市督导室提交调研报告、工作动态5份以上,并提供1—2个有价值的督导评估案例,争取在市级以上教育督导刊物上发表1—2篇文章。

四、认真完成市督导室部署的各项工作:

1、积极配合市督导室研制修订《长春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认真研究,细致揣摩,真诚地拿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配合市督导室搞好一类一级学校的复查,认真申报,大力监督,争取顺利通过。

2、集中精力开展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职业教育、幼儿教育”、“实施新课程”等专项督导检查,推动有关教育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6

为了加强政府对教育工作的监督,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本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范围和对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为本市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督导原则)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导人员

第五条(督导机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教育督导室职责)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市贯彻落实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分工,对本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对全市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组织本市督学的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县教育督导室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领导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依据职责,对本区、县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等进行评估;

(五)对区、县教育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会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七)办理区、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机构人员组成)

教育督导室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教育督导室的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按照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聘任社会上有名望的人士作为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教育督导员享有与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督学条件)

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小学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7年以上,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督学培训)

督学应当接受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教育管理、教育督导与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证件)

《教育督导证》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第十二条(职责履行和条件提供)

督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回避制度)

督学执行公务时,如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四条(督导的分类)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督导工作情况的活动。

第十五条(督导程序)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并在督导30日前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三)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者督导检查;

(四)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发出督导结果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随访督导的限制)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负责人报告。

随访督导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督导工作方式)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进行督导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的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督学进行随访督导,采取前款第(一)、(二)项方式的,应当出示教育督导室的介绍信。

第十八条(督导职权)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在督导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就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二)对被督导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提出批评并提出改正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情况立即予以制止,并由教育督导室责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主管部门报教育督导室;

(四)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被督导单位的义务)

被督导单位收到督导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配合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

被督导单位在听取教育督导室的督导意见和收到督导结果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督导意见和建议。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整改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改进情况或者计划,书面报告教育督导室。

第二十条(督导复查)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报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发出督导结果报告的教育督导室或者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被督导单位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督导情况报告)

教育督导室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督导通报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建立督导结果的通报制度,不定期地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督导结果,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督导单位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工作的;

(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弄虚作假、蒙骗教育督导室和督学的;

(四)对督学或者向教育督导室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教育督导人员的法律责任)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单位可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的教育督导室申诉,教育督导室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督学职务并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二)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五)泄露督导信息影响教育督导工作的;

(六)其他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7

第二条督查工作要以我市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中心,以决策督查为基础,以专项督查为重点,注重效能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深化督查调研,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督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开展督查工作要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有针对性,督查事项应全面、准确、客观,督查结论要实事求是。

(二)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分级、分类归口管理的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开展督查工作,要加强协调指导,保证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质量效率原则。督查事项要认真按程序办理,严格履行立项、交办、承办与转办、催办、报告、审核等程序。督查工作要注重质量,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安全保密原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对督查事项及其办理情况要严格保密,对相关资料要注意保管,不丢失、不外传。

第二章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督查工作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教育局党组领导下开展督查工作。市教育局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报告,部署重大督查事项,研究督查成果转化,加强督查工作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成立市教育纪检监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任组长,纪检组副组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督查办公室(设在局纪检组)负责日常督查工作。

督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工作范围是:对上级机关、市教育局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重大、重要件办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上级机关、领导有关案件和案件线索批办件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县(市、区)和各科室按时完成督查任务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的问题等。

第六条建立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纪检组长召集,局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审计室、教育督导室和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出席。主要职能是研究部署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明确相关部门责任,督促指导各校、各部门开展督查工作。

第七条督查工作坚持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相结合。督查办公室为开展督查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向承办单位、部门交办督查事项,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掌握督查事项进展情况,向上级机关或领导报告督查结果。局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审计室、教育督导室和相关职能科室协助做好督查事项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建立督查事项台账制度。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的督查件,统一转交督查办公室负责登记。督查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按领导批示分别转送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或局机关股科等单位处理。

督查办公室应认真做好督查事项的登记、归档工作,建立和完善统一督查信息资料库。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第九条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督查办公室对收到的领导批示件或上级机关交办件,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市教育纪检监察督查事项呈批表》,报局纪检组负责人审批后立项,即启动督查程序。

(二)交办。督查办公室向承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书并附相关材料。对需要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应指定主办和协办单位。

需要报送结果的应提出时限要求,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属于案件线索核查类的,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属立案查处的,一般应在六个月内完成。

(三)承办与转让。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书后,应立即进行专项登记,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承办单位可直接办理,也可转交下级单位办理,承办应按照交办单位提出的要求和时限,对督查事项进行核查落实并报告结果。

(四)催办。督查事项交办通知书发出后,督查办公室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对需要报送结果的,可在办理期限前,通过电话或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承办单位无法按期办结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五)报告。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除以书面形式向交办单位报告外,必要时也可当面报告。督查报告应坚持一事一报、谁交办向谁报告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上报,报告应由本单位分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或分管业务领导签批、加盖公章后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领导同志批示开展工作的情况;督查事项核实的基本情况,督查事项的定性及认定;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相应的整改措施及经验教训等。

对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后报告办理情况。

(六)审核。督查办公室对办结报告应严格审核,主要审查事实是否查清,问题是否解决,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对审核通过的办结报告,督查办公室应按督查件的内容和领导批示,报送有关局领导审阅,需报送上级机关的以教育局或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的名义按规定程序报送。

第十条督查工作方法。

(一)电话督查。对于一般督查事项,督查办公室可通过电话直接与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了解情况,掌握办理进度或督促按时办结。电话督查应做好记录。

(二)发函督查。对于重要的督查事项或超期未结的督查件、发函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

(三)现场督查。对重大复杂的督查事项,派员到承办单位通过听取意见、审阅卷宗材料、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等形式进行督查。

(四)约谈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或经督促未能办结的,约请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办理情况,提出办理意见,促使尽快办结。

(五)会议督查。对带有普遍性问题,需要进行阶段性集中督查或特别复杂需要协调的督查事项,召集专门会议进行督查。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8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机关人员守则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 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 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范围:分管范围内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督促落实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长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管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处室决定不了的重要工作;其它重要事项。

(三)局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要勇于负责,不等不靠,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需要局长决策的重要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办理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局长了解的重要事项,可口头或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局长汇报,或在局长碰头会上汇报。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局领导因公外出时工作不受影响,局长赴外地工作期间,市局的工作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分管局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市局实行局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制度。办公室每周五将《局领导拟办工作请示单》发至局领导,局领导对本人下周工作安排进行书面明示,每周五12时前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签批,并发至全系统。

第十七条 市局实行局长接待日工作制度。每周四为局长接待日,由各局领导轮流值班。负责接待来自系统内外反映税收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来访人员。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政、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思想政治工作,行政领导逐级负责。

第十九条 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行政领导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其中,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局内各单位每年要召开1—2次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单位领导与支委成员参加,总结前段工作,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动态,制定工作目标及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领导与分管的处级干部,处级干部与本单位的人员,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对有思想问题的人员,要及时谈话,做好转化引导工作,并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家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人员的重要思想情况和重大事件,有关单位领导同志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党委每年要对局内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会 议 制 度

第二十四条 市局机关的会议种类包括: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和系统专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局长碰头会。局长碰头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星期五召开。局长碰头会由局长主持,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秘书人员列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局领导通报本周工作开展和外出活动情况,交流工作信息,安排下周或近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局长办公会。

(一)局长办公会一般于星期五在局长碰头会结束后召开,视情况也可以随时召开。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秘书人员列席并记录。局长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主要议题,由局长决定;如局长外出,由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

(二)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局性的工作安排;税收计划;经费预算;有关单位提交的需要局领导集体决定的重要工作;需要出台的重要政策、制度和办法;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安排有关单位的工作;局领导认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事项,事先必须做好充分准备,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并根据反馈的意见修订完善。凡准备提交研究的事项与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和业务分工有交叉的,事前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分管局领导能作出决定的,不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分管局领导不能决定的,可按照分管局领导的批示和要求,在每周三前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各单位提交的事项,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是否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各单位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到会议出席者手中。对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相关部门有明显不同意见的,应向局长办公会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 局务会。局务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领导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局务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主要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安排,涉及局机关全体人员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局领导的重要会议讲话,重要的工作制度和办法等。

凡需要汇报的事项,一般情况下由处室负责人汇报,对于专项工作汇报,由处室负责人请示主持人同意后,可由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汇报。为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应当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发言要言简意赅,控制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录。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要全面、准确,对一个问题的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要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

(一)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由局领导、各市国税局局长、市内各国税局局长、市局机关处室、各直属局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基层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的内容,主要总结一个时期或全年的税收工作情况、经验、体会、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学习贯彻全国、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做好税收工作任务落实的措施;表彰奖励税收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三)全市国税系统税务工作会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召开,一般每年两次。会议召开前,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会议主题、需起草的会议文件等。根据局长办公会的要求,由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开展调研,起草工作报告,汇总会议材料;会议召开前三天成立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三十条 系统专业会议。系统专业会议按与会范围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由基层单位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二)由基层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三)部分基层单位参加的研讨会、座谈会。前两类会议由局长办公会或局长碰头会研究决定召开。第三类会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召开。系统专业会议的有关会议材料由主办处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类会议要认真贯彻精减、高效、节约的原则,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召开一类会议,局长可到会讲话;召开二、三类会议,必要时,由分管局领导到会讲话,局长一般不讲话。要尽量缩短会期,控制与会人数。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节约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 为切实压缩会议,为基层减负增效,市局实行“会议日”制度。即每周四为市局机关“会议日”,会议地点一般在市局机关会议室。除每周四外,其他工作日市局各处室、直属局不得安排有基层人员参加的各类会议。特殊情况,要由市局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各类会议经批准后,由市局办公室以“青国税函”或“青国税办函”的形式下发会议通知,各级税务机关只能凭市局正式公文的通知接待和参加会议。其他局内各单位不得以便函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发以上各类会议通知,局内各单位不得未经审批擅自组织会议。机关服务中心根据会议通知安排会议室。局内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培训班,视同会议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召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全市国税系统工作会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由其他同志代替;需要增加列席人员的,需事先报告;参加会议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会议参加者必须对会议内容保密,除会议纪要和主持人指定的内容可以按照规定传达外,其余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局长或在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其他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参加;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三十六条 其他会议。

(一)对于市局承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各类会议,有关处室要在接通知后,由分管局领导审签,报市局局长批准。

(二)对于市局承接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承接本市以外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0]50号)要求,办公室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副司长以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以上领导来青,接到通知的处室应及时通知办公室。

第六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证政令畅通。对工作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情况及问题,下级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和决定的事项,以及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局领导决定的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和效果。对未能按照要求完成的,也要将未完成的原因、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局领导外出活动要事先向局长请示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对出市的,办公室按照鲁国税办[200]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规定程序报省局审批。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要事先向局长报告,返回局机关后,要将活动情况报告分管局领导,重要情况要向局长报告。

第四十条 对发生的紧急事项和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涉税案件,国税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以及发现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苗头性问题,按照《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发[2001]87号)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情况报告后,于当天整理形成专报,报送市局主要领导批示,由市局领导根据报告事项按职责分工提出拟办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和分管处室落实,并决定是否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外省市国税系统来我局考察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请示局领导后,按领导要求做好接待工作,各有关处室按领导要求做好工作交流安排.

国税系统外领导同志来局与局领导商谈工作,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答复对方;机关服务中心根据局领导意见负责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市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税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除上级机关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以外,市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外系统及各基层税务机关召开的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签 报 制 度

第四十三条 局机关各单位凡需要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的事项,或需要提交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以及召开的专业会议、培训等,均实行签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提报单位要将请示事项填写“签报单”, “签报单”的文体、格式、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签报单”经提报单位负责同志签字后,报请局长或者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办公室督查室统一编号、登记、复印、备案,并根据局领导意见进行工作督查或下发有关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签署意见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填写“签报单”要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局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如果只签名或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对局领导签批的意见,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抓好工作落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督办查办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等。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局内各单位承办。各单位要对承办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办公室除直接承办有关事项外,并负责登记、分办、督办、协调、综合、反馈等工作。

第五十条 督办查办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一)登记。办公室对督办查办事项后,应及时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登记交办人、事项内容、办理时间等,以备查询。局领导对各类文件会议的批示等需要督办查办的事项,也列作督办内容,一并予以登记。

(二)分办。办公室根据督办查办事项的内容和领导的具体要求填制“督查通知”,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督查通知”和督办查办件及相关材料及时送交承办单位。

(三)承办。对督办查办事项,各单位要责成有关人员具体办理。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及时督促、检查,对办理意见要亲自审阅,把关。

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查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的职责范围,于次日前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四)对两个以上单位或处室承办的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任务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认真提供有关情况、数据、资料及协办意见。

主、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面协调解决,尽可能地达成一致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主办单位要列明双方理据,送分管局长协调解决。

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且没有明确主、协办单位的,可按分办意见所列顺序依次速办速传,由最后承办单位负责在期限内将办理意见退办公室。

(五)督办。办公室要按照承办要求,在办理时限到达前,对承办单位或人员进行督办,并将督办情况记入“督办查办单”。

督办查办工作应根据事项内容和办理时限,实行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疑难事项反复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保证需要督办的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办好。

对所督办查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并根据签署意见,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

(六)反馈。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七)结办。对承办单位或处室上报的情况,由督查部门及时将办理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并撰写《督查专报》,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局领导;对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局领导明确要求处理的,要一事一报,对重大、紧急事项的督查情况要随时反馈,反馈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况,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督查部门要在办结后,在“督办查办事项登记簿”上注销督办查办事项,并归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市局督查部门对办理意见和结果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对办理不认真、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因工作疏忽而影响办理进度,不能如期办理完毕,而贻误工作,或发生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负责同志及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为使市局机关和领导同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系统的重要工作情况,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编发《上周要情》,主要内容有上级及局领导批示情况、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情况、督查督办情况、一周内的重要发文以及重要信息的摘编;办公室督查部门每周五将上述内容进行汇总,每周一报分管局长签批后,发至全系统。

第九章 “12366在线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9

(一)考核单位和人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府办各专业处和督查室配合,各口内政府部门参加。

(二)考核办法:

1.口内环比考核:对照年初制订的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各被考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各口内考评小组汇报情况,由口内考评小组对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分别进行考核(各口环比考评安排见附件6);

2.口内考评:口内考核结束后,由口内考评小组汇报考核情况,并按照百分制进行口内统一互评、打分(见附件2);

3.汇总考评结果:由市府办各专业处和督查室负责口内部门的考评结果汇总,并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二、重点工作考核(25分)

分为市委市政府*年“九大任务”、市政府*年各口重点工作、*年作风建设年与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和平安*创建工作四块。

其中,市府办负责市政府各口重点工作考核,考核要求如下:

(一)考核单位和人员: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府办各专业处和督查室配合,各口内政府部门参加。

(二)考核办法:

1.部门总结自评:对照各口重点工作考核细则,各被考评单位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自评得分,并将有关材料于*年1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

2.领导评议:各口重点工作牵头人对被考评单位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意见,进行考评、打分,报总负责人审定,并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三、基层评议(15分)

包括企业评议和各县(市、区)政府评议。

(一)企业评议

1.牵头部门:市经贸委、市工商局。由市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分别向企业发送《基层评议表》(见附件1)。

2.参与评议企业范围和数量:基本参照2006年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要求:

(1)各企业评议的结果由市经贸委和市工商局两个部门分别以百分制进行汇总。

(2)市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将企业评议结果汇总加盖公章后,于*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二)各县(市、区)政府评议

1.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发送《基层评议表》;

2.各县(市、区)政府以百分制对各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加盖公章后,于*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3.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考评结果进行汇总。

基层评议汇总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四、有关部门评议(20分)

(一)“四办”评议

1.考评部门: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

2.考评办法:由各考评部门对照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分别以百分制进行考评(见附件7),并将考评结果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二)党群部门评议

1.考评部门: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机关党工委。

2.考评办法:由各考评部门征求对各部门自身建设、文明机关创建活动的评议意见,同时对照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分别以百分制进行考评(见附件3),并将考评结果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三)政府部门考评

1.考评部门:市府办(市法制办)、市便民中心、市长电话受理中心。

2.考评办法:由各考评部门对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审批、市长电话受理、督查、信息工作等以百分制进行考核(见附件4),并将考评结果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有关部门考评结果的汇总。

五、领导评议(15分)

(一)考评领导: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政府正副市长。

(二)考评办法:由各位领导对所有被考评部门全面工作提出意见,并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见附件5)。

1.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市政府正副市长的考评结果,分别请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和市府办负责收集、汇总;

2.考评结果于*年1月10日前反馈市政府督查室。

六、考评结果汇总

各部门的得分由分口考评、重点工作考核、基层评议、有关部门评议、市领导评议四部分和有关加减分(加减分标准见绍市考(*)3号《关于做好*年度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补充意见》)组成。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部考评结果的汇总。

七、垂直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市直转体部门考核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10

第二条督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和把握督查工作规律,不断完善督查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完善、保障有力、网络健全的督查工作新格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县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第二章目标任务及工作范围

第三条主要任务是:依据县委和县政府及其领导的安排,督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督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服务领导决策。

第四条工作范围是:

(一)督查督办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督查督办中、省、市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全体会决定事项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现场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督查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总体工作状况、工作作风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四)督查督办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督查督办上级督查部门交办事项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认为必须督查督办的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实。

(六)督查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要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答复或办理的提案、议案、批评、建议的办理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工作原则是: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原则、领导授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道正派原则、分级负责原则、一事一办原则。

第六条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督查督办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解立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及时拟定督查督办方案进行分解立项、量化任务、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分解立项的方案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的文件下达。

(二)跟踪督查。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督查督办。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的措施、进展、效果及取得的经验;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要求;影响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以及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建议等。

(三)综合反馈。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县委、县政府综合反馈决策执行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和推动落实的意见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完善决策和进一步部署安排提供科学依据,其中对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求在两周内作出落实情况的反馈。

第七条对领导批办事项进行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备案立项。凡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并要结果的事项、函件,编制序号,登记在册,备案立项。

(二)督办落实。备案立项后,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立项通知书”,限时办结。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一般批示件在20—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案件在2个月内办结,急件在10日内办结(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除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限的,要及时催办,经催办后仍未上报办理结果的,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三)报告结果。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对转交的领导批办件适时进行跟踪,各镇、各部门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拟写办结专题报告。

(四)审核报送。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县委、县政府督查(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经审核后,及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在督查工作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备案立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督办落实,组织协调开展督查督办活动,直接参与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撰写办结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或上级交办机关。

(四)调研、收集督查督办工作信息,向领导提供情况和建议。

(五)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六)组织督查督办工作交流,总结研讨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水平的经验做法。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以下职能:

(一)组织协调职能。根据县委或县政府授权,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镇级党政组织共同完成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重要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专项查办职能。对县委或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直接调查处理的一些事项,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直接派人进行调查、督办,或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党政组织联合进行调查、督办。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职能。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依据平时掌握的县级部门和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交办事项的情况,按照工作职责年底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目标责任考核部门提出有关评议意见或建议。

(四)表彰批评建议职能。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对县级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完成情况和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委或县政府提出表彰、批评建议。

(五)协助领导决策职能。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原因和症结,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落实不力的人和事,向县委或县政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工作方法

第十条协助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前,根据县委、县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及时提出督查督办建议,协助领导同志制订督查(办)预案,搞好准备工作;督查督办中,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协助收集整理各类情况;督查督办结束后,协助领导同志搞好综合分析,研究问题,提出进一步抓好决策落实的措施,为完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催报督查督办。各级党政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凡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或重大工作部署后,根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督促各镇、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按期如实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凡是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催报;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根据内容提出报送要求并搞好催报。

第十二条调研督查督办。选择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研,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向县委或县政府写出专题或综合报告,促进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协调督查督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协调和推动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开展督促检查。对决策落实涉及几个部门的,积极进行协调,确定牵头或主办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协调有困难时,可请示县委、县政府或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

第十四条现场督查督办。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查督办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或明察暗访的方式深入到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指导、督促县委、县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通报督查督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抓住决策落实中的一些先进或落后典型认真剖析,总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经县委或县政府领导同意后进行通报,推动全局工作的落实。被通报批评的,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相应扣减得分。

第十六条催办督查督办。凡领导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采取《督查督办立项通知书》的方式催办。对其中一些重要批办、交办事项,派人或组成督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催办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建立督查督办联系点。根据需要,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村组、单位作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系点,监测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基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第六章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适应督查督办工作需要的岗位责任、立项登记、审查审核、报送报告、工作通报、督查评比、奖励惩罚等各项制度,确保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第二十条工作纪律: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正确行使督查督办工作权力,坚持公道、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严禁和滥用权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勇于揭露和反映落实不力的典型人和事。

(四)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切实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七章工作机构及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督查督办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上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督查督办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督查督办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查(办)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县上成立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县纪委、县考核办为主体的“六位一体”督查督办工作网络,常年从事督查督办工作。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各增配2-3名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各镇和重要经济责任部门也配备一名专职督查工作联络员,逐步改善督查督办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县委督查室负责人列席县委常委会、全委会、中心组学习会等有关会议;县政府督办室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全体会、县长办公会。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督查督办工作人员随同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

第二十三条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要积极培养、锻炼督查工作队伍,提高督查督办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八章问效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市级驻商各单位未按时完成已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及时,对全县工作大局造成影响的,均予以问效。

第二十五条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提供依据,由县考核办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时进行扣分。

1、不按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办室督查督办(书面)时限要求和规定内容报送督查督办材料的,每次扣0.5分。

2、对县委、县政府交办工作任务未按进度开展、未按时办结的,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采取《督查督办立项通知书》的方式催办的每次扣1分;派人或组成督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催办督查督办发的每次扣2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的每次扣4分。

3、工作被全县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4、虚报数字、隐瞒实情或干扰阻碍督查督办工作正常进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督查室、政府督办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县纪委负责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实施警示训诫。

1、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或重点工作成效不明显且影响全县工作大局的。

2、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批办事项经2次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

3、对县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项催办1次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4、累计2次受到全县通报批评的。

5、同一事项经过2次催办仍未办结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本年度内均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主要领导在年度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格次,并对该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警示训诫。

1、单项工作经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办室3次催办,仍没有按要求办结的。

2、同项工作连续2次被县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1次被中省主流新闻媒体曝光,且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

3、年度内所有工作累计受到全县通报批评达3次以上的。

4、对上级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及时,工作受到全市通报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及涉及责任人本年度内均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单位主要领导及主要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被定为优秀格次,并对该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警示训诫。

1、全年累计受到全县通报批评达5次的。

2、全年工作累计催办5次以上的,或累计限期整改3次以上的。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11

(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各种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保密材料阅后及时收回,随时入柜,不得放在办公桌上过夜。保密废纸统一到指定地点粉碎,不得另行处理。

(三)负责各类发文的编号、登记、印发,做到准确、无误。

(四)及时做好各种来文的登记,按规定程序分别送局领导、中层干部传阅,做到当日收文,当日传阅,及时收回。

(五)按月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不漏、不缺、不破损、不重复、不零乱,文件资料完整,查找方便。

(六)做好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须在次年五月底前完成,按规定编写序号、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须经局领导同意,阅后及时归还。

文件收发、传阅、立卷归档管理制度

(一)发文:因工作需要应由局名义对外行文(函、通知、答复件、上报请示件等),先由有关科(室)提出要求,对于需要协调和解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然后有关科(室)拟定行文稿件(包括发文稿纸上的有关项目),送办公室审核认可,并在核稿上签字后,报局领导签发。再由办公室登记编定发文号,打印的稿件经有关科(室)校对无误后,交办公室司印、装订、留存、分送。

(二)收文: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申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文件收发按照收文办理的程序签收登记后,送办公室领导审核来文是否受理,对应转办的文件要及时转交,在此基础上提出拟办意见,分送领导及有关科(室)阅读或对应办的事项作出批示。

(三)传阅:根据领导的意见需传阅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收发的同志依次送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传阅,传阅文件一般做到当天送达,当天阅毕,签名交回,以提高传阅时效。因需要而暂留的文件,要打好招呼。

(四)承办:需要承办的文件根据领导批示,由办公室及时转交给有关科(室)或有关同志,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超过时限的,由办公室催促办理。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书面交办公室,需要答复对方的,拟写成初稿,由办公室报请领导审定后行文。由县委办、县府办转给需提出拟办意见的文件,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直接送交转给有关部门。

(五)立卷:收发的文件一般按照收发序号一月整理一次,对缺少或残缺的文件,及时追查、弥补。次年五月底前分门别类,附上目录,立成卷宗,保证文件、资料的整齐、完整。

(六)归档:按照要求严格做好一年一次的归档工作,档案要摆放整齐,便于查找,同时落实防潮、防火.防蛀、防鼠等措施,保证档案安全。调阅档案须经局领导同意,并由工作人员具体操作,档案一般不外借。

(七)保密:切实按照文件密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督查反馈制度

(一)为认真落实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局领导批示和上级交办的任务,及时反馈有关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反馈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根据局领导意见对应办未办的事项,由办公室发出督查通知单,有关科(室)根据要求,立即办理。做到急事不过日,一般不过周,一些比较复杂、工作过程较长的任务,无法按时办理的事项要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三)各科(室)对督查通知单办理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应向办公室作出反馈,并根据需要答复对方当事单位或当事人,办公室应及时将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向局领导汇报。

督导室工作意见篇12

二、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教学督导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院的教学管理和改革出谋献策。

三、教学督导员要做到挂牌上岗,对全院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必须记录在案。

四、根据需要在学院督导室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下,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学院督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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