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教育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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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教育论文

篇1

经济的全球化,必然会造成文化的全球化,人们在努力保持本国、本民族的精神特质的同时,也生成了许多“普世”、“共生”的价值观,如和平与发展、绿色与环保等。正是基于此,学校开展了国际理解教育的课程。教育的国际化势在必行,本课程旨在从小培养学生的国际意识和国际交往能力。以上这些,许多家庭可能因为是所处的生活、工作环境等局限,可能没有认识到,或者体会到了,未必会站到应有的高度,用长远发展的眼光看待儿童与未来的关系。学校是传播国家意志、思想和文化的专门场所,有义务对家庭进行指导。当家长真正认可并接受未来公民的这些特征后,学校与家长就会在培养儿童的目标上、思想上趋于一致,这就有利于家校合作,共同把儿童培育好。

学校是家长了解孩子成长一般规律和方法的场所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史,仅在教育上就有许多宝贵的遗产,其一直影响着中国乃至全世界。当今,许多国家都建有孔子学院,孔子提出的因材施教、“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述而》上)的启发式教育,成为中外教育的经典。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教育也留下了许多糟粕,至今还影响着我们的家庭对孩子的教育,如受科举制度的影响,特别关注子女的考试成绩。古人若在科举考试中中第就有机会进入仕途,中了举人、状元更是飞黄腾达。现在许多家庭,若孩子考试取得好成绩,既便是单元测试,不少家长往往许以“重奖”,以此鼓励孩子一定要考出好成绩,好成绩比什么都重要。他们希望孩子“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要求孩子死记硬背、反复操练,一看到子女阅读教科书以外的书籍,到户外与同伴玩,心里就发慌。显然,封建教育的糟粕依然影响着许多家长。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从某种角度上说也是一部教育史,在其悠长岁月中,产生了无数教育家,留下了许多永不褪色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如,古希腊苏格拉底的“产婆术”、近代美国教育家杜威的“从做中学”。自17世纪夸美纽斯《大教学论》发表以来,有关学校教育和各种教育方法的论述越发系统、科学。格累哥利•那齐恩曾(GregoryNazianzen)说:“教育人是艺术中的艺术,因为人是一切生物之中最复杂和最神秘的。”当代教育家吕型伟也说,教育是一门科学,是一门艺术。总之,教育教学是一门科学,有其专业知识和技术。

学校掌握着教育教学的专门技能和方法,懂得育人的规律和完整的教育方法。但学校的教育教学权利和空间又是有限的,学生每天只有三分之一不到的时间在学校里学习与生活。家庭则拥有更多地教育子女的权利和时空。如果学校、教师让家庭了解并掌握一定的科学培养孩子的思想和方法,就能在目标上与学校保持一致,在方法上互补。家校合力,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功效。学校每学期都会利用家长会、家长开放日,请学校或教育专家、心理咨询的医生给家长作教育儿童的辅导报告,这些活动很受家长们的欢迎。更有便捷的校园网、博客、飞信通随时随地给予家长适时的教育方法的指导。

篇2

英语文化中“以人为本”理念对人的肯定和凸显,表现出强烈的对生命的敬畏和关爱之情,英语文化中的爱宣扬的是一种摆脱了血缘关系或不局限于血缘关系的、平等地爱所人的爱,即博爱,在西方许多国家,尤其是在英美,英语文化系统基督教文化是博爱思想的土壤和源流,基督教精和古希腊理性主义精成为英语文化的象征。英语文化中有很多精神性的价值资源,对于我们今天的精神文明建设很有好处,因为其中有的价值资源与汉语文化相通,认为一切形式的爱都以博爱为基础,在教育中提倡的是尊师爱生。

2初中英语课程的文化价值

新版课程标准体现英语学习的工具性和人文性,课程标准中第3-5级的目标是对英语学习表现出积极性和初步的自信心,能与教师或同学就熟悉的话题交换信息,能尝试使用适当的学习方法,能听懂有关熟悉话题的语段和简短的故事,能意识到语言交际中存在文化差异;有明确的学习需耍和目标,能在所设经常交际情景中听懂对话和小故事,能在学习中相互学习帮助,克服困难。

在学习和日常交际中能注意到中外文化的异同;有较明确的英语学动机,能与他人合作,解决问题并报告结果,能听懂教师有关熟悉话题的陈述并参与讨论,进一步增强对文化差异的理解与认识。初中英语教育中进行人文精教育,课标中应该体现人文精神的动态生成,课标中应增加“探寻”、“反思”等词汇,摆脱仅仅停留在文化知识的表述,引导师生在英语教育活动中用多元的视角,在英语教学中发掘英语教材中所蕴涵的文化资源,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年龄特征和身心发展,整个英语教材内容以人为中心。

语言从来就是思想和文化的主要载体,在教材中尊重人,鼓励人,关爱人的内容最为突出,英语教学应当遵循语言教学规律,这是英语文化的特色,寓文化教育于语言教学之中,也是整个英语文化的价值取向。详细地说,英语教材内容凸显了对人的尊重,让人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英语教材内容关注人的主体性,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发展。英语教材内容充分表达了对人的关爱,也是教育的一笔财富,显现了英美国家文化对人的呵护。英语教材教会学生随时关心人,而且随着课程改革的深入,具有时代气息,充分体现人文精神。

3初中英语教育实现人文价值原则表现

篇3

1学生需要的医学人文教育

医学人文教育是医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医学科学的博大精深使得医学生把大量精力放在科学技术的学习上,从而偏废了对人文精神的培养。时下高科技离医学越来越近,医学离病人越来越远,医患之间问题越来越多的状况,使专家学者们把目光聚焦到医学人文教育上来,剖析医学教育中人文教育的偏废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的影响。由此,从医学生人门伊始,对医学生进行医学人文教育成为时代的需要。

现代临床医学之父威廉奥斯勒说,医师需要具备一颗清醒的头脑与一副慈悲的心肠。行医是一种艺术而不是交易,是一种使命而非行业,这项使命要求于你们的,是用心要如同用脑。你们最能够表现自己的,不在于药水与粉剂,而是强者对弱者、正者对邪者、智者对愚者所能发挥的影响力。?m一嬲当代医学生需要这样的医学人文教育。

1.1清醒的头脑

医学生要学会用科学的态度去分析医疗实践中的公平与效益问题,掌握心理分析和心理治疗的方法,为医疗选择提供合理的伦理支持,在对健康的守护中做到未雨绸缪。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在医学人文教育熏陶中,使医学生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保持对病痛的深切同情,对弱者的真心怜悯,对健康的科学审视,对生命的无限敬畏,在心灵深处切实构筑起生命诚可贵的价值理念。

1.2慈悲的心肠

古人云: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医学是向善的事业,需要爱心的浇灌,慈悲的心肠。医学生应该在医学人文教育中收获爱的教育,学会爱己、爱人、爱社会,牢固树立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意识。因为,爱的情感本身对抱有这一情感的人来说是令人愉快的,它使人心绪平静、镇定自若,它还似乎有助于生命活动,能促进人体的健康。而且,出于爱的情感必定会使作为这一情感的对象的人产生感谢和满足的意识,因而显得更加令人愉快。医生要用知识、能力、爱心与正直去承担最艰难的工作。"【I】新一医学人文教育要能使医学生在知识的积淀中富有爱心,在能力的培养中表现仁慈,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能善对自己,慈悲待人。

2医学人文教育需要的教师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一个学识渊博、专业精深、善于沟通、人生态度积极、道德情操高尚、人格健全的教师及其体现出来的职业风范、学识水平、人格魅力和教学艺术成为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2.1热忱的教师

目前,医学人文课程在医学院校多不被重视且以选修性质居多,医学人文教育研究课题多难以审批立项。医学人文教师与基础临床专业教师待遇也有异。长此以往,医学人文教师容易产生被边缘化的感觉,难免热情渐失。教学效果可想而知。能在被冷视的境遇中保持高度的热情去热爱所教的学科,坚持走医学人文教育之路,医学人文教育需要这样热忱的教师。

2.2知识丰富的教师

有效的医学人文教育,要以知识文化的积淀为前提。当前我国医学人文教育队伍中,教师知识上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医学人文教育的发展和进步。懂社科不懂医学.懂医学欠缺人文,或泛化为伦理道德教育等情况,显示出医学人文教师的教育能力不足。医学人文教育需要知识丰富的教师,他应具有扎实的医学基础,深广的人文底蕴,良好的科学素养,能敏锐把握卫生方针政策及分辨医界良莠,最好兼有哲学家的理性,伦理学家的感性,经济学家的敏感,心理学家的洞察和社会活动家的热心。

2.3有责任感的教师

教育有一个重要使命即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要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教师首先要具有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体现在医学人文教育中就是教师不仅要关注生命和健康本身,还要关注生命、健康以外的社会、环境、心理等多种因素。有责任感的教师在教育过程中,不只是团于分析当前,满足现状,还要温故知新,立足现在,放眼未来。超级秘书网

3社会责任感的培养

医学生责任感是指医学生对其责任对象的自觉意识,是对自己、对病人、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责任的感知与自觉履行的情感态度,并自愿承担过失后果的内心体验。¨1通过医学人文教育的移情作用,培养医学生成为对自己、对患者、对整个社会有责任感的合格医生,这是医学人文教育的目的所在。

著名医家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诊候》中说:古之善为医者。上医医国,中医医人,下医医病。意即医生的责任有三个层次:保护健康、治愈疾病;恢复人的精神的完满;促进社会公正。Ho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医生,他不仅解除病痛,爱护患者。还健康于人,还关注整个社会的健康和利益所在。人类责任感的种子源于母爱的示范,但更高层面的社会责任感则靠后天培养,这也是医学人文教育的意义所在。

从医学发展历史来看,中西医都具有鲜明的医学人文传统。无论是希波克拉底誓言中遵守为病人谋利益的道德原则,还是中国传统医学中大医精诚、医乃仁术的表达,莫不强调医学乃人学的本质。在当前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中,人作为一个整体的健康形象,是生物、心理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医学人文教育首先要顺应医学观的这种转变,弘扬医学人文传统,培养医学生的人文情怀,促使医学生形成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的责任共识。

医学是一门需要实践的科学。通过社会实践和临床实习,医学生从需要关怀的弱者、贫者、痛者等渴望的眼神中读懂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从优秀医务人员精湛的技术中体会以人为本的高度责任感,从每一位患者病痛的背后探寻其应被赋予的社会同情和公正,从而寓医学人文教育于实践活动之中,培养医学生的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促使医学生确立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的责任情感和信念。

当然,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仅靠在校的医学人文教育有些单薄,它还应该贯彻到医学教育的各个阶段。整个医学教育或者终身医学教育中都要贯彻人文素质教育。我们的专业医师培训不仅是临床技能的训练,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加强医学人文教育。"1从而使医学活动在持续的人文知识熏陶中,把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作用转化为内心信念,自觉肩负起人类社会健康的责任和使命。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医学现代化的一个必要的标志就是看医学活动本身是否具有对生命的终极关怀的精神体现。旧卜我们的存在并不全然是为了自己的生命,而是要让别人的生命得着更大的快乐。?埘作为人学的医学需要这样的医学生:宽阔的知识视野,深厚的文化底蕴,高尚的人格情操,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去尊重人,理解人,抚慰人,关爱人,才能更好地担负起保护人类健康的神圣使命。

[参考文献]

[1]威廉奥斯勒.生活之道[M].邓伯宸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2]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余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0.

[3]赵守政.当前医学生责任感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泰山医学院为例[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8.

[4]戴正德.生命伦理学教学和对社会负责的医生的培养[J].浙江学刊,2000,(4):7779.

篇4

澳门意义上的公司法是在1553年葡萄牙人进入澳门之后出现的。葡萄牙的商法,尤其是公司法是汲取了法国商法典的精髓,而更多地是受到德国商法典的。葡萄牙于1888年8月23日在政府公报上正式公布《葡萄牙商法典》,1894年6月20日,该商法典延伸到澳门适用,直至1999年新的商法典颁布。1901年4月13日葡萄牙在政府公报公布《有限公司法》,并于1906年将其延伸到澳门适用。该法取代了《商法典》中有关公司的部分内容,从概念、内容与结构诸方面讲,它都直接受到德国1892年4月20日颁布的《有限公司法》的影响。正如该法律的立法动议中所说的:将要提出的立法草案,参照已颁布的德国有限公司法律制订。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这概念本身,就是葡萄牙(包括世界大部分国家)从德国那里接受而来。当然许多人认为在这一时期的澳门公司法主要是指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1901年《有限公司法》。

以后,除了一部分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外,澳门公司法没有多大的。葡萄牙1901年的旧公司法也已于1986年被新的《商业公司法典》所取代。但葡萄牙这个新的《商业公司法典》并没有延伸到澳门适用。以后葡萄牙还根据欧盟法指令及新形势作了很多修改。虽然自1987年以来,澳门法律的本地化已成为澳门过渡期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而且中葡双方均为澳门法制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调整澳门公司的法律仍然是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有限公司法》。澳门公司法近一百年却没有多大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澳门政府于1989年6月正式委托葡萄牙里斯本大学商法学教授若赛·利贝罗(JoseAutonioPintoRibeiro)博士起草新的公司法。1990年1月完成初稿,1991年初开始收集意见,1992年利贝罗教授再次来澳征询意见。澳门公司法在结构上大体参照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和1986年《商业公司法典》的模式。葡萄牙《商法典》和《商业公司法典》受德国影响的痕迹仍然明显,同时还直接参照并借鉴了西班牙、法国、日本及香港与的现行公司法例。最后,在葡国专家(比如:Prof.AugustoTeixeiraCarcia)的支持与帮助下,不但出台了澳门的公司法还制定了澳门的商法典,澳门的公司法也被并入商法典。

实践上,公司法中的无限公司(澳门的独资商行Comercianteemnomeindividual与其相似)、两合公司(澳门的合资公司Sociedadeemcomandita与其相似)由于澳门的形态,往往并没有多少人使用到这种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多。但是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SociedadeUnipessoalLimitada)却大量存在。

澳门一人公司的立法是澳门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澳门,一人股东持股的有限公司有90%以上。中小公司有着大公司无法比拟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降低个人主的投资风险使其避免因一次经营失败而倾家荡产,是一人公司的出现的原因。其次,罗马法认为“三人是社团成立的要件,而不是存续要件,所以即使减少到一人,社团还是可以存在”。这表明,存续形态的一人公司在大陆法的发源地法中有他存在的法律上与经济上的理由。所以,澳门与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在立法上采用了一人有限公司法,并在商法典的第390-392条及第12条、27条、213条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形式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就澳门的一人公司的法定概念而言,实际上仅限于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范围,不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3名股东才能设立)。由于澳门对一人公司有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在多数情况下也排除了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就学理而言,还是有必要结合澳门法律规定对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的概念先加以归纳:

一人公司(one-mancompanyorone-membercompany)德文称为Einmann-,Einpersonen-Gesellschaft,葡文称为SociedadeUnipessoalLimitada(葡文澳门商法典第390條)。系指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的出资或股份由股东一人所有,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的“一人”不但是指任何自然人,而且也指法人或多人共同持有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在澳门仅有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法人或多人共同持有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澳门商法典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规范了这种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自然人得設立有限公司,其公司資本以獨一股構成,且在公司設立時僅以其為唯一之權利人”。第二款规定:“本節之規定適用於仍維持一名股東之原為一人公司之有限公司,以及適用於在九十日內仍未重新設立多名股東而後來轉為一人公司之有限公司”。从澳门商法典第三百九十條上看,形式上的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均仅为一个股东持有的状况,它并没有反对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由于对一人公司有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在多数情况下也排除了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必要性。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形式上股东为复数,而实质上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法律不允许一人公司设立或存在时,为了同时满足法律规定及设立人的需要而产生的。

比较有争议的,或是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情形的是“无人责任有限公司”(德文称谓“Keinmann-GmbH”)。对此在德国与葡国法学已有论及。但是澳门本地法学目前稀有论及。

二、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

了解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背景与概念,不等于完全了解了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所以必须对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做一扫描,以便更好地理解西方国家一人公司的立法目的及澳门一人公司法相应的立法建议:

1、一人公司在法律关系中产生缺陷的可能性

由于一人公司之“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发生作用,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分离难以考察,且一人公司通常都是股东直接经营公司,而股东同时又享有有限责任特权,这违背了一般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所必须遵守的分离原则(“无支配即无责任”)。而且公司的唯一股东因可以直接控制公司,则不免任意以不当或不当目的将公司财产转移于自己或他人,公司的独立人格令人怀疑,这种公司形态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机会。一些法学家认为,法人制度会因此而导致破产。如果说公司股东以放弃其出资的所有权和公司的经营权换回债权人对其承担有限责任的容忍的话,那么除了事后的司法判例式的介入之外,法律如何能事前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能放弃其出资的所有权和公司的经营权呢?

实际上,一人公司往往为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方便。比如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对Salomonv.Salomon&Co.,Ltd.一案作出的判决。Salomon是一个多年从事皮靴业务的商人。1892年他决定将他拥有的靴店卖给了有他本人组建的公司,以享有有限责任的优惠。靴店的转让价格为39000英镑。作为对价,公司发行了每股1英镑的股份20007股,除他的妻子和其五个孩子各拥有1股外,Salomon本人拥有20001股(显然,Salomon的妻子和其五个孩子只是名义股东,目的是达到当时法律规定的最低股东人数)。此外,公司还以其所有资产作担保向Salomon发行了10000英镑的债券,其余差额用现金支付。但公司很快陷入困境,一年后公司进行清算,其资产若清偿Salomon有担保的债券,则公司的其他无担保债权人7000英镑的债权就一无所获。无担保债权人声称,Salomon和其公司实际上是同一人,因而公司不可能欠他10000英镑的债,公司资产应该用来偿还这些无担保债权人的债。

此外,复数的一人公司形式往往也被滥用。自然人会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或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我认为:如法律不禁止一人公司,那么对于使用“诚实股东”(BonaFideShareholder)和不“诚实股东”的手段来规避最低股东数法律的人就没有意义了。但是对于禁止自然人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或禁止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比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第2款)而言,防止“非诚实一人公司”的产生在法律上仍有意义。但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因股份自由转让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并通过挂名股东方式来规避法律,因而按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条与第28条,德国并不禁止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最后,一人公司会在无股东的情况下经营业务。由于无股东,即无公司表意机构,一人公司的存续是不可能了。而在此时,如无股东一人公司还以一人公司的外壳存在,对法律交往的明晰不利。

2、一人公司在法律关系中产生优势的迹象

对于投资者而言,享有有限责任特权来限制风险,从而鼓励他获得没有上限的利润,这是投资者投资前往往选择的公司形式。目前,中小公司与企业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他们也日益希望按公平竞争的理念享有有限责任特权来限制风险。市场的发展也显示了一人公司必然性与优点。虽然法律可以不规定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但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却无法禁止。因此,法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必须采取主动。对此在一人公司法理论上比较有所说服力的是:认为公司是以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对债权人负责,有限责任已从股东有限责任转为物的有限责任,所以只要一人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其就拥有独立的权利能力。但是,法人格具有那些内容,在何种情况下承认法人格是由立法政策决定的,从而部分(虽然有些无理)解释了为何独立财产不能使无限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实际上,我推测为何独立财产不能使无限公司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问题是股东的选择权利,目的也是为了经营上的不同理念。法律必须给经营者自由选择经营上的理念与风险。

三、欧美主要国家在立法与司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

了解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立法背景以及一人公司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上的利弊,那么一人公司的立法与司法问题才可以揆情度理了,但是在此之前我们必须作一下一人公司的立法与司法的比较,因为从比较法的角度去观察,并且假设排除对国内法典的注释的观点,那么世界上所有法学家所面临的问题是没有国境线的,是相似的。然而实际的法律问题却有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又有不同的价值基础,这些建立在不同价值基础以及不同的立法技术上的方法,均储存在世界各国的“法律答案库”中。在研究本国法的同时再观察并外国法,则能获得较为全面而适当的法律答案,尤其是能对本国法所用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保持一种批判的距离。这种距离感往往能扩大解决问题的精神视野与相信本国法的相对性。由于欧盟各国在这个问题上各有特点,所以分为欧盟及几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与英美美国在司法上对一人公司法的修订两点上加以阐述:

1、欧盟各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监督的主要措施

欧盟在公司法第12号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在协调与公司集团有关的成员国法律时,可以针对以下情况规定特别条款或者制裁:1)同一自然人是数家一人公司的惟一股东;2)一人公司或者其他法人是一家公司的惟一股东。此外,由于一家公司的全部股份转归一人单独持有而变成一人公司时,这一事实与惟一股东的身份必须在档案中载明,或者在《第68/151/EEC号指令》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登记簿中载明,或者在由公司保管、并接受公众查询的登记簿中载明。在一人公司的惟一股东行使股东大会权力时及作出相应决议时,应当载于股东会议记录中或者须以书面形式起草决议。一人公司的惟一股东在代表公司与自己订立合同时,应当载于记录中或者须以书面形式起草决议。各成员国不必把前项规定适用于在正常条件下开展的日常营业活动。如果成员国许可本指令第二十一条界定的一人公司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应当适用本指令。如果成员国的立法规定,个人企业家可以设立企业,而且该企业的债务责任限于其投人特定活动的某一数额,只要立法对这种企业规定的保护措施相当于本指令或者任何适用于本指令第一条所称公司的其他欧共体立法所规定的保护措施,那么,该成员国不必许可设立一人公司。

除了欧盟公司法指令外,在大陆法国家往往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disregardofcorporatepersonality),既有立法规定,也有司法判例理论。欧盟各国对一人公司进行监督的主要措施有:

a)就一人公司的财务进行监督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个人责任而言,德国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基本出资的缴纳)第4款规定:在公司登入商业登记簿之后3年内,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出资额集中后3个月内,缴足全部金钱出资,或对尚未支付的金额向公司提供担保,或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5条(董事代表)第4款规定: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并且该名股东同时为公司的单独董事的,对于其与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适用《民法典》第181条(第181条规定:不经被人许可,人不得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作为第三人的人采取法律行为,但该法律行为系专为清偿债务的除外)的规定。该名股东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其非为单独董事,仍应在法律行为实施后不迟延地列入笔录。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8条(股东大会)第3款规定: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决议后不迟延地作成笔录并签署。

b)就在特定情况下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言,德国有“直索”理伦(Durchgriff),“即在特别例外的情况下,法院可不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上的法人格,并因而径直向背后的一人股东追索”。这主要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别是基于股东的私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的混同的考虑。以往,德国往往将“稻草人”这个事实构成作为可“直索”的教学案例,但从公司法容许一人公司成立以后,仅在特别情况下可以使用“直索”理论。再如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当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无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对公司在全部股票或股份为一人所有的期间内发生的债务,该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c)就禁止滥设一人公司而言,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6条第2款(1985年7月11日第85—697号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得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另一个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违背前款规定的,一切有关的人可要求解散非法组成的公司。如该非法因素是因拥有一人以上股东的公司的全部股份归集于一人之手所造成的,则不得在股份汇集于一人之手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提出解散公司的要求。在所有情况下,法庭可给予最长六个月的期限以依法纠正非法状态。如于法庭进行实质审理之日已依法进行纠正,法庭不得判决解散公司”。

2、美国(包括英国)在司法上对一人公司法的修正

由于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情况往往集中出现在一人公司、母子公司(适用于母子公司还有深石原则)与家族企业中,所以须在此对揭开法人面纱做一简述:在法人格只不过徒具形式或者为回避法律的适用而滥用时,对法人格的认可并不符合法人格的本来目的,因而就产生否定法人格的必要。”Sanborn法官这样说道:“就一般规则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的理由出现;然而公司的法人特征如被用于损害公共利益,证明违法行为合理,保护诈欺或者替犯罪辩护时,法律将视公司为多人的联合。”

那么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有哪几种呢?主要以下几种:

1.法律形式的滥用或非法行为(illegality);

2.公司的投资不足;

3.或工具(控制过严)或傀儡公司(dummycorporation);

4.经济整体理论(EconomicUnitory)等等。

其中以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在美国比较常见,即当某个法人实体表现为其主要股东的“工具”(instrumentality)或“化身”(alterego,shell)时,根据的概念而否认有限责任。美国法院通常使用“化身说”,但对此并没有统一的权威的解释。

3、小结

欧盟各国在立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是对一人公司的事前规定,而美国在司法上通过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对一人公司法的修正属于事后规制。

但实际上,在德国也有事后司法规制的情况,也即“直索”理论(Durchgriff)。

四、对澳门一人公司法的立法与司法思考

1、立法上可以考虑增加的与理由

第一、一人公司法在将来可以考虑将公司法(包括一人公司法)从现有的商法典中分出来,独立成为《商业公司法典》

如前所述,自18世纪末和19世纪以来,在法国、德国的带领下,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商法法典化的热潮。但随着、技术的迅速,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商事法为适应这些新的发展要求,也不断地进行变革。其中,最重要的变革是:一、是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出现了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如不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国家,差不多都分别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与股份公司法、商业登记法、票据法、破产法、担保法等众多的商事特别法。从而使商法出现了分专划细的新局面,有许多国家的商法典只具有象征性的商事通则。二、商法体系的这种变化还体现在更为专业化。如票据制度中的背书转让制度、票据的格式要求以及资金划拨的发展;再如公司股票上市制度中的复杂的程序,内容详尽的各种文件都体现了商事关系已经蕴含了更多的技术性、专业性的内容。因此,对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地区一部商法典已无法接纳众多的内容。因此,澳门将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将来(而不是马上)某个时候开始让作出前瞻性的决定。

第二、一人公司法规定可以出现在股份公司法中

,澳门中小公司与日益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在澳门,一人股东持股的有限公司有90%以上。市场的发展也显示了一人公司必然性与优点。由于一个人有可能会在不同行业之中进行投资,如只允许其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亦有可能抑制其向其他行业投资的意愿,徒增挂名股东而规避法律。因而,设立复数的一人公司,或一人公司再行设立一人公司是禁止不了的。因为公司可因股份自由转让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然后可用设立不“诚实股东”与“诚实股东”(BonaFideShareholder)的办法规避法律。与其对一人公司采取“封堵”的办法,不如对其循循善诱。此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因股份自由转让而使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并通过挂名股东方式来规避法律,因而按德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第2条与第28条,德国并不禁止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澳门商法典可以加以考虑。

第三、对一人公司还需做下列法律上的限制

除了澳门商法典的390-392条和第12条、27条和213条的相关规定外,可以在讨论之后,按欧盟在公司法第12号指令与德国的相关规定考虑能否增加与修改一些规定:

可规定在公司登入商业登记簿之后3年内,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出资额集中后3个月内,缴足全部金钱出资,或对尚未支付的金额向公司提供担保,或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第三人。如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并且该名股东同时为公司的单独董事的,对于其与公司实施的法律行为,适用《澳门民法典》第254,261,262条的规定。该名股东与其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实施的法律行为,即使其非为单独董事,仍应在法律行为实施后不迟延地列入笔录。公司的全部出资额集中于一名股东之手,或集中于一名股东和公司之手的,该名股东应在决议后不迟延地作成笔录并签署。

但不必禁止一个自然人只得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不必禁止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另一个由一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股东。因为在实际上是无法禁止的。基于上述已经论述的理由,可以对此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

以上仅为初步建议,有待本人修改及同行进一步的批评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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