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政执法合集12篇

时间:2022-06-21 08:12:07
林政执法篇1

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使人们对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提高重视度,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加大对生态资源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对此,还需要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结合我林木资源发展情况,采用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但是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还是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而引发一些问题,不利于对林业资源的保护,还需各部门积极参与,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的规范性实施,从而发挥出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作用。

1林业行政执法问题

1.1不合理的机构设置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与实施,需要得到各领域的支持,能够在实施过程中积极配合,确保整体的工作质量与效率。结合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分析,还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合理问题,相关部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各项工作内容与工作职责划分的不明确,不仅会出现重复管理的情况,而且还影响整体的工作效率,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交流,无法及时发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使问题越来越大,加大林木资源的损失程度,无法发挥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价值。

1.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生态环境的保护引起各领域的高度重视,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可有效确保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而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所具有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那么在各项工作开展于实施的过程中,就无法确保工作质量与效率[1]。虽然我国林业部门加大了对法制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但是没有形成统一化的宣传体制,无法提高群众的积极性,无法利用公众力量加大对林业的保护,对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1.3执法队伍综合能力待提升

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与发展,最主要的基础条件就是具备专业化的执法人员与队伍,在各工作环节中都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与综合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2]。而目前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还不具备专业化的执法队伍,对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没有过高的要求,有的人员甚至是从基层中提拨上来的,对各项工作内容与相关制度掌握的都不全面,在执法过程中无法对相关制度的合理应用,严重影响到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效果。

2林业行政执法综合执法模式应用策略

2.1重视基层建设,确保执法工作的开展

林业行政执法综合执法模式的应用,还需要结合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情况分析,要确保森林资源分布均衡,组建专业实施小组,针对各地区的森林资源实地勘察,把勘察工作中相关信息数据的详细记录,由各部门相互讨论与探究,注重基层建设力度,对林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能够引起各领域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度,并积极参与其中,发挥自身的作用,可不断提升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与质量,利用法律法规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从而确保现代化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与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2.2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范围

为使各部门与人员意识到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还需要加大对其的宣传力度,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多样化的宣传渠道,扩大其影响范围,使大众都积极参与到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安全保障。而宣传渠道的多样化,可以利用媒体传播,也可以通过教育部门的积极配合,积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公开课,从小就加强对学生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可全面提升学生的环保素质[3]。同时,对激励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可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与自主性,增强生态环保工作力量,从而为林业保护增加一份可靠保障。

2.3完善监督机制,提升执法工作质量

林政执法篇2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层级监督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

本规定所称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及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该上级部门称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四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坚持纠正错误和改进工作相结合,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七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审查本部门拟订和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四)决定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行政执法主体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等实体合法性及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行政处罚等程序合法性。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

第八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采用重大行政案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专项检查、抽卷审查、案卷评查、发放问卷调查,以及对行政许可申请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回访等形式进行。

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各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厅每年组织1—2次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问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时,应当经调查核实后,制发《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督办通知书》,被监督部门及其人员应当在收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收回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并由同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林政执法篇3

2012年,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加强学习,提高素质。行政执法是一项非常严肃、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这项工作搞好搞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我们将林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林政执法人员严格要求,定期组织林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林政执法的知识、规定和条例;吃透上级精神,学习和交流在林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相互学习、互相借鉴、相互促进。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个执法人员都要做到知法、懂法、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以事实为依据,并做到罚教相结合,不以罚代教,收到了较好效果,达到了执法目的,并树立了良好林政执法人员的形象,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肯定。

2、严格审批,手续完备。(一)根据省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县2012年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采伐指标分配按乡(镇)、林场分别到村,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自留山的林木,符合条件的做到即申即批。并重点做好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我们严格履行树木砍伐、移植的报批手续,认真做好申报和砍伐、移植的调查设计工作,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及时进行迹地验收。(二)严把林木伐采伐、运输放行办证关:林木伐采伐、木材运输证办证是一项面向基层群众的工作,是林业的一个窗口,在认真审核申请者提交的效凭证后,能在20分钟限时服务制内给予办理。坚决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做到天天有台帐,月月有报表,季度有总结,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林业办证窗口形象。(三)认真做好新增公益林的申报和项目管理工作。同财政一起对全县各公益林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检查验收,进一步加强对专职巡山护林员队伍的管理。有效地改善了我县生态环境。(四)积极开展木材检查站执法提升年活动和林业工作站达标工作。(五)认真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年检工作。

3、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为维护林区生产秩序,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全省开展了“二清理一整治”活动,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县共出动人员646人次,共查处案件171起,其中,刑事案件3起,查处林业行政案件168起。共查处人员158人,其中,逮捕2人,刑拘3人,林政处罚153人次。对违法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从而通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大了处罚和打击力度,有效地保护了森林资源,促进了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

二、存在问题

1、林业政策和法律条规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家喻户晓,有的为了追逐经济利益,知法犯法,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依然存在。

林政执法篇4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行政执法是一项非常严肃、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这项工作搞好搞不好,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我处将林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林政执法人员严格要求,定期组织林政执法人员学习有关林政执法的知识、规定和条例;吃透上级精神,学习和交流在林政执法工作的经验和体会,相互学习、互相借鉴、相互促进。我单位名执法人员,在全年执法过程中,没有一人被投诉或被举报、满意率达。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求每个执法人员都要做到知法、懂法、文明执法和严格执法。

⒈林政执法人员执法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处理情况

截止到今年9月,我处处理违法案件计件,其中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件。为了及时发现违法案件,我单位公布了群众举报电话,到今年9月份共接到群众举报电话件,以上大多是折树枝、向树坑倒污水、在树上乱挂物品等轻微的损坏行为,我们对这些人进行说服教育,今后要爱护树木,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目前较严重的事件还未发现。由于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以事实为依据,并做到罚教相结合,不以罚代教,收到了较好效果,达到了执法目的,并树立了良好林政执法人员的形象,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肯定。

⒉砍伐、移植树木报批情况。

我处严格按照市**局的规定执行树木砍伐移植报批制度,认真做好申报砍伐、移植树木的勘察审核工作。我单位严格履行树木砍伐、移植的报批手续,认真做好申报做砍伐、移植的调查工作,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确定确需砍伐树木的树种、数量及规格。做好树木移植及补植的管理工作。对移植、补植树木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建立树木移植、补植档案,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落实树木移植、补植的树种、数量、时间、地点,确保移植、补植树木的成活率。到9月为止,建城区内砍伐树木株,分别是**马道建设株、**厂修复株、**厂株、**厂倒伏杨树株、**小学株。

二、存在问题

⒈执法力度薄弱,机构不健全,造成有些违法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处罚力度较小,难度大对一些破坏园林绿化植物和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⒉林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在这方面,应该着重加强林政执法人员的学习,使之不断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⒊林政执法宣传力度不够。在这方面,我们要加强宣传力度,利用一切宣传工具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三、9月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及主要问题。

⒈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今年9月份,行政审批事项共有项分别是**院迁建项目、**塑料厂新建项目、**小学重建、**复建项目、**绿化竣工验收。

林政执法篇5

县林业局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由袁景西局长任组长,罗小全党委书记、县林业局副局长、森林公安局局长钟挺进、县林业局副局长郭载亮、县林业局副局长樊小东、县林业局纪检书记沈元华任副组长;县森林公安局、县局林政股、林政稽查大队、木材检查站、县局林业工作总站、县局野保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由肖秋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联合行动的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联合行动的主要内容

1、查处乱砍滥伐林木典型案件。重点查处流转山林滥伐案件;雪压材山场滥伐林木案件;国有林场滥伐林木案件以及非法采伐天然阔叶林案件。

2、查处乱征滥占林地典型案件。重点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产案件。

3、查处非法加工木材典型案件。重点查处无证加工、非法收购木材案件。

4、查处非法运输木材典型案件。重点查处无证运输木材和镖师押运、报关、强行冲卡等案件。

5、查处破坏野生动植物典型案件。重点查处非法采挖珍贵野生植物,非法猎捕珍稀野生动物以及非法加工、食用野生动物案件。

三、联合行动的主要方法

1、自查和督查相结合。各整治小组先组织自查,督查小组进行督查,重点查处一批有一定影响的典型案件。

2、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在搞好自查、抽查和督查的同时,由县联合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暗访,摸清线索、掌握查办主动权。

3、处理与追溯相结合。发现案件时,不仅要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查处,还要尽可能地追溯违法行为的源头。

4、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对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所涉及人员,一定要分清责任、定性准确,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联合行动时间

*8年5月25日—*8年12月30日。(联合行动突击整治时间另行通知)

五、联合行动工作分工

联合行动领导小组分成三个行动整治组,一个督查组。

第一小组: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钟挺进任组长,森林公安2人,木材检查站1人,稽查大队1人,林政股1人为成员,由森林公安局派车。(负责铁石口高速路口)

第二小组:由县林业局副局长樊小东任组长,森林公安1人,木材检查站2人,林政稽查大队1人,林政股1人为成员,由木材检查站派车。(负责焦坑高速路口)

第三小组:由县林业局副局长郭载亮任组长,森林公安1人,稽查大队2人,木材检查站1人,林政股1人为成员,由林政稽查大队派车。(负责西牛收费站路口)

第四小组(督查组):由县林业局纪检书记沈元华任组长,邀请县纪委、县法制办派员督导,森林公安1人,林政股2人,稽查大队1人,木材检查站1人为成员,由林政股派车。

六、几点要求

林政执法篇6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

2、行政法规1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年国务院批准)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年国务院批准)第四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6)《森林防火条例》(**年国务院)第四条第二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年国务院批准)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8)《植物检疫条例》(**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9)《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10)《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3、地方性法规6件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

(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部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地方级保护区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5)《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6)《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4、部门规章10件

(1)《林木种苗检验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43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辖区的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5)《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6)《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7)《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8)《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9)《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林政执法篇7

二、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执法内容。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为重点,切实解决种苗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一签两证制度(产地标签,质量检验证与检疫证),整顿和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苗行为,加强林木种苗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切实加强管理,依法做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顿市场,规范经营管理。随着种苗市场的活跃,规范林木种苗市场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管理,使之走上规范化道路。我县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作为贯彻《种子法》和《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来抓。我县“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我县林业局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批发放,档案材料均由市林业局统一管理。对全县从事种苗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个登记,清理,明确发放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的苗木种类、地点、存放时间及生产面积和经营方式调查登记、核实、确保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市场管理都较为规范,种苗质量,特别是主要造林树种在良种生产和推广工作动员严格把关,加强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严格种苗质量抽查制度,2013年全县共抽检苗木30批次,共计45万株,对不合格苗木坚决禁止出圃上山造林,对重点工程造林所用苗木,必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

(三)依法治种。通过《种子法》和《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种苗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林木种子广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和年检规定,为开展林木种苗执法提供有力保障。建立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标签、检验制度,使林木种子合格率达95%以上,为规范林木良种推广保证造林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2013年,我县从筠连种子园购入杉木良种100公斤,用于育苗推广。

(四)狠抓种苗行业管理,夯实林业建设基础,加强对林木种苗执法和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努力提高种苗工程建设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自查,我县林木种苗执法取得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林政执法篇8

森林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对人类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对生态与社会的发展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森林加以保护,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强化森林资源保护。通过行政手段保护森林资源成为当今社会通用的一种有效的手段。本文对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响应的对策。通过解决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达到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的。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基本概述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相对行为人,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使国家林业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具体实现的活动过程。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越来越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能否克服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是更好地保护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有效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键。

二、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林业行政立法与当前林业发展的现状不符

虽然近年来,林业立法已经涉及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但是,在立法时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规定不是十分完善,导致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管理中,在执行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对违法当事人的各种违法案件的规定也显得比较模糊,致使在执法时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众多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职权重合,行政执法效率低

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这些单位共同执法就造成可以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过散、过滥、这些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存在着执法职能相互交叉、相互扯皮,从而导致执法力量分散,难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所以建议成立林业行政执法联合队,统管所有的林业行政执法,效果会相对好一些。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执法客体量太复杂,导致执法困难。近年实行考试进人后,淡化了专业知识,所考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执法人员的林业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之学习的内外环境不具备,学习风气没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业执法人员特别是乡镇林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对基本的、简单的办案程序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4.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但是实际的工作中,因政府机构改革,大部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统一的林业法制机构,现行的林政部门没有确实起到真正的审查把关、监督作用,致使林业各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扩展,使得林政执法的标准质量降低。

三、治理对策

1.完善林业立法,建立健全林业各项法律规范

林业立法是林业依法行政的基础,林业立法要在总结过去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坚持成功的做法,不断改进立法工作的不足,提高林业立法水平和质量。同时要遵循林业社会参与的广泛性以及林业主体多样性的特征,在林业行政立法过程中,既重视林业建设的政府主导作用,也要把把林业执法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楚同时要发挥各种组织、机构和各种社会角色的作用。

2.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龙头、由林业主管部门的各股、站、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以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3.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可以采取培训、轮训等方式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林业业务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其工作责任心,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4.健全县级林业执法行政部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最基层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执法权能否行使到位全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因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要健全专门统一的林业执法队伍以及林业法制机构,只有形成统一、高效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才能不断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提高林业执法效率。同时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即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规范执法行为。

林政执法篇9

本文作者:黄振奋工作单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林业局

人类是大自然创造的高等生物,其通过劳动发展了自身的体力与智力,使其在与大自然的抗争中逐渐取得主动。当人类在逐渐摆脱了对自然环境的严重依赖,当人类从原始社会的群居迁徙式的生活方式发展到群落定居的时候,社会就产生了。社会的产生并不意味着脱离了自然的影响,相反,人类社会的发展对自然资源、对森林资源的消耗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更加惊人。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是面对着“人与自然”互动关系的问题。社会是一个包罗人类日常生活方方面面,具有无限包容量的总体。人类的历史表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时,那么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灾害会明显减少。当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紧张时,人类则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比如泥石流、洪涝灾害等灾害的侵袭。森林资源是一个统称,其不仅包含着森林的林木资源,还包含着森林中的其它各种自然资源,比如土地、植被以及动物资源。对森林的保护,对违反林业保护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本质上是保护人类自己,为人类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条件。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由于森林的保护涉及到森林的林木资源,森林的动植物资源保护等问题。因此林业行政执法的问题较之普通行政执法问题更加的复杂。其中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此外还有《行政处罚法》等等。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仅是林业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也是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的行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与不足我国地域广袤,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丰富,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但是森林资源的丰富总量背景下的是我国人均自然资源极少的尴尬现状,这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林业管理执法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挑战。林业管理较之其他的行政部门,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这表现在执法地域范围的巨大以及行政职权的交叉。过去,林业行政执法的部门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下的林政部门,还有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职权的交叉以及重合,林业管理反而出现了一种“管理真空”和“争先管理”的情况。这使得林业行政执法资源有浪费之嫌。此后,为了进一步集中林业管理职权,我国各地林业管理部门普遍设立了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通过设立综合性的执法大队,从源头上改革和创新了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结束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多头执法、多层执法、职能交叉、重权轻责的历史,这对于促进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此外,由于对林业行政执法的多是基层林业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以及守法意识对于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进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某些地区的基层林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意识还不是太强。通过林业行政执法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于违法行政的事件也多有发生。这就要求对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意识、执法手段以及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举例来讲,有的部门、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在林地征占用审批过程中,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随意审批林地占用批复文件等,甚至有乱表态行为,阻碍、干与依法查处工作等。由于受部门或个人利益的驱使,有的无视法律、积极插手,直接扰乱林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正常秩序。

林业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执法队伍和法制人员队伍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林业行政机关更好地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推进依法行政。林业行政执法注意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是行政权,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科以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是由于有时候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判断是模式的,要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出发。有一些林业违法案件已经达到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因此科以行政责任已经不足以惩罚其违法性。此时就应该及时将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例来讲,各种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方面的林业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已经触及了刑法。为了更好地实现林业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林业执法部门应该就行政执法机构需移送的案件范围、移送审批程序、移送要求和材料范围、移送责任主体、违规(不)移送的处理、移送案件审查程序、复议程序、立案监督程序、备案要求、组织机构等10个方面对林业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了细化,以规范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此外,在日常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林业执法部门应该重点加强林区的巡山护林,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市场,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管理,并将日常林业行政管理与专项执法有机结合,做到深入宣传、严格执法、震慑犯罪。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林业行政执法者只有牢牢掌握业务知识,正确规范公正执法,才能更好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树立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依靠的是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都影响着林业行政执法的效果。因此,对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进行提高和专项培训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执法。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对林业行政执法者进行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这是林业行政执法者自我提高的“内功”。单单提高自身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权力运行可能造成的问题分析的最为精辟。古代的王权和近代的人民,始终处于核心地位的就是权力。无论是王权社会还是现代民主社会,客观的来讲,权力的运行最重要的实然价值就是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权力运行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的手段,以及社会秩序的追求。社会的发展是为王权本身服务,还是为了促进社会一般大众的福祉?这成为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种政治体制中权力运行的最大区别。对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就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外功”。切实建立、健全执法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要发挥人大、政党、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对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清理整顿和反腐败力度,对于那些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和执法违法者,要给予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通过内外功并举的方式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这对于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实现行政执法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林政执法篇10

多年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查处行政案件,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为保障林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尤其是执法体制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以业务管理范围划分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多机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执法权相对分散,如资源林政、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植物检疫)、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等机构,以及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种苗站、濒管办、林业技术推广站等机构,都承担林业行政案件查处职责;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违反法定程序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责任制不够落实;有些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经费等没有完全落实;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没有完全分开,尚未形成规范有效的执法监督体系。由此,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执法机构重权轻责、权责脱节、职能交叉、人员臃肿以及有的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执法扰民、以罚代刑、枉法裁判等问题。

为了解决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适应建设林业“六大工程”,推进林业“五大转变”,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5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以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为出发点,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即选择部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按不同形式将不同机构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职责相对集中,统一行使,探索和积累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为推动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二、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以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为重点,加强和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林业依法行政,以建立权威、高效、规范、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二)原则:试点工作按照“两个相对分开”(即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精简、统

一、效能”等基本原则进行,并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大胆探索,积极实践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不仅是深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是一项与时俱进的创新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大胆探索,针对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举措。

林政执法篇11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适应林业行政执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提出“生态需求已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我国林业正经历着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工作的职能从过去的以生产经营为主转移到生态建设为主,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上来。因此,尽快实现林业部门工作职能的转变,进一步加大林业行政执法力度,抓好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我市设有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森防检疫站、林木种苗站等林业执法队伍。这些执法队伍,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和保障林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林业执法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林业执法中普遍存在着重权轻责、权责脱节、职能交*、多头执法、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等问题,林业执法形不成合力,有的甚至相互推委、扯皮,大大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的效率、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为切实解决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努力提升林业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以适应林业发展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建立一支机动、灵活、廉洁、高效的林业综合执法队伍势在必行。

二、成立机构,明确职能,着力理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系

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先要求有一个合法的执法机构,否则,无法履行执法职能。为成立一个综合执法机构,我局想了很多办法,费了很多周折,因为当时我们酝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时,正值全市机构改革工作刚刚铺开,要增设一个副县级机构难度非常大。经过反复考虑,我局提出了将原来市木材检查站单一的木材流通管理职能拓展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工作思路,并立即将这个工作思路向市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听取了汇报后,对我局综合执法改革的思路非常重视,同意在原市木材检查站的基础上,组建林政管理稽查支队,升格为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内设秘书科、稽查科、业务科三个副科级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乱砍滥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野生动植物、植物检疫、林木种苗等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相对集中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20__年7月24日,市编委以赣市编[20__]36号文件正式批准成立//市林政管理稽查支队,明确了稽查支队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目前,支队定编20人,在岗人员32人(含市林业局串岗人员及市森林公安局驻稽查支队警务室人员)。

市林政管理稽查支队成立后,我局又依照《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了林业行政处罚委托手续。围绕稽查支队与森林公安和其他执法机构的关系,我局做了明确规定,稽查支队负责林业行政执法,森林公安以查处林业刑事案件、源头管理和治安案件为主,林政、野生动植物、森防检疫、林木种苗等执法机构为稽查支队办案提供业务指导和案件线索。这样一来,我局原有执法队伍的职能就得到明确,行政执法体制得到全面理顺。

与此同时,为解决林业执法常常被公路“三乱”困扰,林业执法人员不敢大胆执法的问题,我们加强了同市纠风办和市法制办的联系,经常邀请“两办”领导到稽查支队指导工作,并在接到举报必须上路查处时,事先向“两办”汇报,征得他们的同意和支持。案件查处后,我们又主动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两办”汇报,充分赢得他们对林业执法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确保了稽查支队履行执法职能没有受到公路“三乱”的影响,又没有超越“三乱”这根“高压线”,开创了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三、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创新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制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把这项新的工作做好,我们走访了已经成立稽查机构的税务、

交通、文化等执法单位,认真借鉴和汲取了他们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在边实践,边总结的基础上,摸索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如《//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林业行政案件处理暂行规定》、《林业行政案件举报制度》、《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纪律》等,从一开始就把我市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引上正轨。

为加强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我们参照公安机关“谁接举报,谁受理”的规定,对林业行政案件实行分级办理、分级审查把关的制度。规定稽查队员接到举报后,必须立即向科长或支队领导汇报,然后由其所在的大队进行调查处理,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之前,必须将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按程序提交稽查科和支队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支队领导审批。对超过市林业局委托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由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查,然后报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决定。对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按规定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对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罚结果一律由市稽查支队按季度在支队办公楼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同时设立了举报箱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另外,我们还从市森林公安局抽调了4名森林公安干警到稽查支队设立警务室,给支队配备4台性能良好的办案用车(其中一台警车)和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脑等先进办案工具,为执法人员的安全和有效执法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建章立制,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使我市的综合执法工作自开展以来,一直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进行。

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力打造高素质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林业执法的方方面面,特别是权力的相对集中,需要一支品德好、业务精、专业强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才能承担此重任。如何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我们以严格教育为突破口,着重把好“四关”:一是把好队员挑选关。在严格教育的基础上,从市木材检查站和市森林公安局中挑选政治思想素质高、年纪轻、身体好、业务强、有经验的同志到稽查队;二是把好培训教育关。定期进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军事和体能训练,并在培训结束前分别对法律和业务知识、军事和体能课目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的限期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取消执法资格;三是把好廉政建设关。制定了稽查队员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给每位队员建立了廉政档案,明确规定:稽查队员不得参与任何与执法有关的吃请,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红包或礼品,不得从事任何与职权有关的商业经营活动,稽查支队的执法活动受市林业局纪检监察室和政策法规科监督。凡发现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的,一律取消执法资格,并予以辞退。四是把好依法行政关。稽查队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有据,文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不办糊涂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按照稽查支队制定的统一处罚标准进行处罚,不办人情案。五是坚持对当事人本着以人为本、人格平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既热情服务,又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罚时,队员们主动为他们端茶倒水,给他们让座,带他们去缴费补证。同时积极向他们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也使当事人更能主动接受处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起因受处罚人不服而引起的投诉案件。通过狠抓执法队伍建设,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秉公执法的风气正在形成,林业部门的执法形象焕然一新。

五、健全网络,整体推进,大力构筑覆盖全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林政执法篇12

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新罗区政府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管理的新模式,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区政府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林业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林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府办、编办、人事局、林业局、财政局等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同时,区林业局还派人参加国家林业局举办的各类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的学习,并借鉴其他单位做法,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开展林业综合执法的文件精神为依据,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精简、统一、高效,整体运作、协调推进”为原则,制定了《新罗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保组建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2、合理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参照基层森林派出所的构架,新组建的执法大队,按区域和职能组建6个中队、2个职能科室,即:适中中队(管辖适中镇、东肖镇、曹溪镇)、龙门中队(管辖龙门镇、大池镇、小池镇、江山乡、红坊镇)、雁石中队(管辖雁石镇、苏坂乡、岩山乡)、白沙中队(管辖白沙镇、万安镇)、直属中队(管辖铁山镇、城区、西陂镇)和路检中队(原林业检查站,负责区内道路木材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制室(负责法制宣传、培训、案件审核、监督检查),这种基层中队的设置,有利于林业执法部门的相互协调,便于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相互移送,易形成打击合力。另外林业局还成立了法制科,突出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执法与执法监督、政策制定与执法相对分开。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占用林地问题突显,为进一步深化林地管理职能,2006年4月,区林业局从难处下手,从重点突破,在执法大队中专门成立林地稽查中队,负责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推进林地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使林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通过健全组织机构,确保整个大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运作有序。

3、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执法队伍建设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大队的形象,区林业局严格把好执法人员准入关,按照有关规定,从森林公安、林业检查站、森管大队、林业站等单位抽调具备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执法队伍。新组建的执法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主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副大队长2名,协助大队长工作;执法大队下设办公室、法制室和6个中队,并且为了加强对大队领导,执法大队的大队长、教导员、付大队长均由局领导兼任,中队长由股级干部担任,也给各中队都配备相应的稽查车辆。这些举措便于工作的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4、建章立制,严格规范林业执法程序。

大队成立后先后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林业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职责制、林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重大处罚备案制度、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执法案件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公开林业行政执法处罚标准和林业执法办案程序,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林业金费上缴林业局财政专户,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办公室、法制科、执法中队各自的职责,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5、注重宣传和沟通,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执法大队成立后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综合执法,营造良好执法的环境:一方面充分利用爱鸟周、植树节、全国法制宣传日及送科技下乡等有利时机,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福建省森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并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群众守法和维权意识,同时根据《刑法》、《森林法》相关条款结合“四五”、“五五”普法期间及近期发生的典型林业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把行政执法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综合执法工作逐步为社会所了解。另一方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协同作战的格局,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外部合力;同时加强与林业内部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共享信息资源,形成执法的内部合力。

二、取得成效

1、加大了执法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力

实行综合执法后,全区行政执法明显加强,据统计,截止2007年6月底各执法中队共查处各类违章案件2716起,其中达刑事立案标准移交森林公安立案处理的7起,违章侵占林地49起,违章运输木材2074起,违章用火8起,其它一般林政案件578起,破坏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理顺了执法体制,形成管理合力

综合执法不仅结束了多头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的执法混乱局面,解决了执法扰民问题,实现了管理与执法职能的相对分离,而且促进了管理合力的形成:一是因其他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有了更多精力从事林业行政管理,可以将管理工作做得更细、更到位;二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能及时反馈给各管理机构和部门,进一步丰富了林业行政管理所需的有效信息,有利于管理部门发现管理工作的漏洞和不足,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手段,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有力地促进全区林业经济持续增长的态势。2006年全区林业总产值达10.68亿元,比增11.45%,2007年上半年林业总产值达5.63亿元,比增5.04%。

3、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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