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合集12篇

时间:2023-01-06 08:21:04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1

二、保证金存储现状分析

(一)存储现状截至2013年底,经核定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应存储保证金总额9.40亿元,已存储保证金7.87亿元,足额存储率83.7%。总体存储情况良好。截至2013年底,市、县两级发证矿山4729个,经核定应存储保证金总额13.71亿元,已存储保证金0.76亿元,存储率5.5%。

(二)部分矿山不能足额存储保证金的原因分析1.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近年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每年会对未存储保证金矿山开展了一次专项督查,了解矿山企业未及时存储的原因,下发了督促存储的通知。据初步了解,因近年矿业经济不景气,部分矿山企业(尤其是煤矿和铁矿企业)经营困难,导致矿山企业资金紧张、亏损,甚至停产或歇业,是矿山未及时存储保证金的主要原因。另外,也有少部分矿山企业以存储标准偏高等理由,不愿意存储保证金。2.市、县发证矿山市、县发证矿山保证金存储率过低的原因很多,经调查,主要可以归结于以下几点:一是地方保证金管理系统建设滞后,导致保证金存储工作滞后;二是近年来矿业经济不景气,很多矿山经营困难、停产关闭,不能及时存储保证金;三是矿山多为中小型矿山,整体经济规模小,普遍反应存储标准过高,但地方无自主调整权,导致存储率过低。

三、保证金制度目前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依据有待完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仅仅是政策层面上的指导文件,《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等分散的法律法规对矿山环境问题仅有原则性的规定,保证金制度目前尚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6-8]。国土资源部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等在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不足。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关于保证金的概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限定在地质环境范畴,较为狭隘,保证金名称与国务院及财政、国土资源和环保三部文件也不一致。江西省保证金名称采用的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法名称(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按概念来理解,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涵盖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能不能作为江西省现有保证金制度的立法依据,有待商榷。另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国土资源部单家部门规章,而江西省保证金制度则由财政、国土、环保三部门制定和监管,在管理权限上也不配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作为江西省保证金制度的立法依据似乎也不适合。

(二)管理体系难以统一基本按照发证权限分配保证金的管理权限,分为省级及以上发证、市级发证、县级发证三级管理体系。三级管理体系相互独立,各个市、县的管理方式也不一致,导致全省保证金管理方式繁多,数据形式也各式各样。因为没有统一的管理方式和系统平台,各级矿山存储保证金的数据难以实现共享。

(三)核定方式存在瑕疵根据《暂行办法》,保证金按年度存储,年度存储额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等确定,保证金存储总额是年度存储额乘以采矿许可证剩余服务年限。这样的核定方式存在一个问题,就是采矿许可证剩余服务年限和矿区面积差异大,会导致同类、同规模、同开采方式矿山保证金存储总额相差很大。以小型煤矿为例,目前江西省有6万吨/年及以下规模的煤矿559家,约占全省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数量的45%。如,同为开采设计规模为6万吨/年的煤矿,保证金存储额低的可至1.9万元/年,高的可达200余万元/年,差额超过100倍。若再考虑服务年限差异,保证金存储总额差距可能将进一步扩大,但矿山实施治理恢复的费用不会有如此大的差异。

(四)各类类似治理费用并行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与补偿费、农林补偿费等在功能上存在交叉重叠[9]。根据《暂行办法》,保证金的用途定义是“预防因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治理环境污染和矿山地质灾害”,从用途定义上理解,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与补偿费、农林补偿费已经涵盖在保证金功能范围之内,甚至矿山企业的排污费也可以纳入保证金的范畴。但实际情况是各种类似的费用并行,独立存在。

(五)难以实施治理工程和验收大部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只是粗略的开展了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预测,所部署的治理工程总体不具备操作性。另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都有各自的方案(报告),有各自的验收标准,即使对于同一项矿山治理恢复工程,治理措施、方式、结果都可能存在差异,以哪个方案(标准)验收为准呢?各部门是否会认同其它部门已经验收的工程呢?因矿山各类治理工程验收尚未铺开,因此矛盾还未集中暴露出来。

四、制度展望

根据《暂行办法》现有修订稿,主要修订的内容也只是完善和巩固现有制度,没有转折性的改变。至于适当的下调存储标准,也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所做出的妥协。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江西省保证金制度积习所致,除完善立法问题外,应该不会有大的突破和创新。

(一)已经着手的完善立法工作为了解决保证金制度的立法依据问题,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在保证金制度实施之前就开始了立法前期的筹备工作,于2011年左右形成了《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初稿),并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2014年,借修订《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之机,根据省人大建议,取消《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在《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中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含保证金制度相关内容)专章。按照工作计划,《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拟于年内(2014年)正式报省人大通过后颁布实施。同时,2012年底以来,三厅就开始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多次征求地方监管部门、省属矿业集团及有代表性的矿山企业的意见,并经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修订稿。根据近年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情况、经验总结及有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暂行办法》修订稿针对存储标准进行了适当下调,同时对保证金的核定、返还等程序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待《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颁布实施,完善立法依据后,《暂行办法》也即可完成修订工作。将保证金制度列入《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似乎是完善了立法依据,但又产生了一个新问题。《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修订稿)增加的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专章,不是“矿山环境保护”专章,以国土资源部门职能,也只能限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范畴。那么江西省保证金的名称和定义是否也要相应调整,回归到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保证金的名称和定义呢?条例修订还未完成,该问题悬而未决。如果保证金名称和定义限定到地质环境保护范畴,那么之前存储的保证金如何监管、由谁监管,又如何使用?如果仍保留现有的名称和定义,那么增加的应该是“矿山环境保护”专章,修订工作也超出了国土资源部门职能,除财政、环保外,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是否也该参与修订工作呢?目前的情况是这些部门均未参与《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管理体系依然难以统一《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规定,保证金的各级监管部门确定保证金存储的银行,已经为保证金管理体系的统一设置了障碍。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但确定的银行地域分布十分受限,向市、县发展和推广的可能性小,保证金各级管理体系分立的基本格局难以改变。

(三)核定方式基本维持现状保证金的核定方式在《暂行办法》修订稿中基本沿用现有的核定方式,除存储标准适当下调外,影响核定的因素未变,计算方式未变。同类、同规模、同开采方式矿山保证金存储总额相差很大的问题不会得到改善。

(四)各类类似治理费用难以协调合并监管部门早已意识到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与补偿费、农林补偿费等在功能上存在交叉重叠,但难以有所作为。这涉及到多个部门职能。除非共同的上级部门出面协调,财政、国土资源、环保部门难以完成协调工作。像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同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都未能实现合并,协调合并其它类似费用的难度可想而知。

(五)治理工程依然难以实施和验收在编制费用有限、编制单位竞争激烈的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目的一致,就是方案尽快通过评审,拿到批文;对于评审专家而言,审查工作量大,但时间短,难以给出有效、适用的建议。因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仍旧难以指导治理工程实施,不具备操作性。另外,矿山环境治理的工程验收涉及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案(报告),验收内容、标准明显有交叉和重叠。能否将涉及矿山环境治理的所有方案(报告)合并成一个方案(报告),规范和统一治理措施、方式及验收标准?近期似乎也不可实现,原因同各类类似治理费用的难以协调合并。

五、结语

(一)存储率不是制度实施效果保证金的存储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如不足额存储,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主管部门可以不通过矿山企业的年度采矿活动报告(又称年检),这对矿山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威慑。江西省省级及以上发证矿山保证金足额存储率能达到83.7%,这么一个较高的水平,卡住年检关,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较高的存储率能说明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效果吗?显然不能。具体落实的矿山治理恢复工程才是考核保证金制度最终实施效果的标准。另外,矿山企业实施治理恢复工程前,是不能提取保证金的,要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申请返还一定的额度。也就是说,矿山企业仍需先期垫付治理恢复工程的资金。即使垫付资金完成了治理恢复工程,矿山企业还存在工程能否顺利通过验收、保证金能否顺利返还的担忧。多重因素之下,矿山企业对履行矿山治理恢复的义务显然缺乏积极性。这与保证金制度设立的初衷也背道相驰。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2

一、形势分析

(一)现状分析。一是资源条件分析。我县地处鲁中山区,地质构造发育,山石资源非常丰富,特别是建筑用石料及建筑用风化砂资源分布广、储量大、品位高、赋存条件好,大张庄镇、鲁村镇、悦庄镇、南鲁山镇建筑用风化砂资源丰富;西里镇、南麻街道、鲁村镇、悦庄镇、燕崖镇建筑石料资源丰富,为我县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山石资源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基础。二是开发条件分析。受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所限,我县山石资源开发历史上一直处于原始“开山劈石”状态,以往的粗放式、低效化开采形成的“多、小、散、乱”资源开发模式给我县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十八大以来,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这种粗放式、掠夺式、破坏式开采模式已难以为继,必须转变开发模式,规模、集约、绿色、环保开发是唯一出路。从我县生态建设实际看,山石资源开采条件差,受限因素多。虽然资源分布广,但我县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不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不占用生态公益林且不占用耕地,离居民点远适宜大规模开发的山石资源很少。三是管理现状分析。自2015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淄博市石灰石矿山关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5]55号),对石灰石矿山实施关闭治理,并明确规定除市政府确定保留的石灰石矿山外,全市停止审批新设、扩界和延续石灰石采矿权。2016年8月,山东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鲁环发〔2016〕162号),明确提出:加强源头管控,严禁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其他区域,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则上暂停新设露天开采矿山审批。为落实上述政策,我县采取了两方面措施。一方面,加大关闭力度,对28处山石资源矿山实施了关停。截至目前,全县有证矿山13个,其中铁矿6个(华联矿业4个证,鲁南矿业2个证),煤矿1个,矿泉水1个(一直未开采),花岗岩3个(其中1处一直未开采、2处处于停产状态),砖瓦用页岩1个(为西里镇苗庄砖厂提供原料),建筑用砂1个(批准范围内资源已近枯竭),无建筑石料矿山。另一方面,加大治理力度。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上报了《沂源县已关闭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完成了93处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野外调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完成了6处废弃矿点复绿工程,启动了8处已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2处(洪成、宝隆)已基本完成治理任务,1处治理(春军)也已接近扫尾阶段,其余5处正在进行治理。

(二)问题分析。一是生态保护与保障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2015年,我县根据市政府要求,关闭了辖区内所有建筑石料用矿山,仅有的1家风化砂储量也接近枯竭,而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所需最多的也是砂石资源,光堵不疏导致建筑砂石价格飞涨,受巨大利益驱动,私采滥挖及以平整场地、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各种项目名义偷采山石资源的行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有资源流失,也给国土执法、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压力,目前,实行24小时不间断执法也堵不住受巨大利益诱惑的不法行为发生。发展对砂石资源的需求与生态对资源的约束之间的矛盾在我县十分突出,亟需破解。二是传统认知与现实条件存在一定偏差。一方面,受以前传统开发模式的影响,矿区周边群众和一些基层管理者一提起开石挖山普遍非常抵触,认为山石资源开采既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又增加了安全、环保监管压力,对地方没有一点好处,不允许开采最好;但目前随着山石资源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如果提高安全、环保标准,加大恢复治理投入,对山体实施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整体恢复,并不会造成很大的生态环境破坏。另一方面,采矿者普遍缺乏“规模化、环保化、绿色化、共享化”开采理念,对先进开采技术、全封闭化加工、矿地和谐化发展等新开发模式还处在模糊认识阶段,缺乏实际可参考的例子。三是受资源效益瓶颈约束,绿色矿山建设推进缓慢。我县露天开采的山石资源持证矿山目前只有3家饰面用花岗岩(1家一直未开采、2家因企业效益不好处于停产状态)及1家建筑用砂(矿区范围内批准的资源已濒临枯竭)。受市场环境、资源储量、品位等因素影响,采矿权人普遍缺乏长远发展规划,对绿色矿山建设处在观望状态,导致我县绿色矿山建设总体进展不理想。四是历史欠账多,已关闭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修复难度大。一方面,治理资金筹措难度大。我县已关闭矿山大部分是政策性关闭,治理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据前期调查结果初步统计,我县历史遗留已关闭矿山总数共93处,需要治理的共82处,需要治理总面积2645.15亩,约需治理资金8215万元。而我县自2010年按照政策规定共收取28家矿山治理保证金553.79万元,仅靠财政投入和已收取的恢复治理保证金开展已毁山体治理资金缺口多、治理难度大。另一方面,激励政策、机制很不完善。政府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都有“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这种提法,但具体如何操作又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按照目前国家政策规定,除了“群众自采自用开采少量矿产资源和工程建设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开采只用于本工程建设的矿产资源”两种情形外,其他只要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行为都属于非法采矿范畴,按照这个规定,恢复治理中台阶开采形成的废石料只能用于治理,不能外卖,一旦外卖,就造成非法采矿。而如果不允许外卖,多余的石料就无处堆放,同时,治理资金就无处筹措,早成两难局面。五是监管手段薄弱,缺乏有力监管。一方面,山石资源开采、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地矿管理工作由于行业特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需要强大的专业技术机构作支撑,而县级相对来说,监管技术人员相对缺乏,对矿产资源开采、治理等工作缺少有力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行业特点,广大干部群众大都认为开矿挖矿、修复治理就是国土部门一家的事,政府主导,国土、环保、安监、林业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镇、村及矿区周边群众联合参与的监督局面还远没有形成。

二、建议

为彻底改变目前光堵不疏的管理模式,加快山石资源利用方式新旧动能转换,达到既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的需求,又能实现绿色、环保矿业开发,提出如下建议。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3

针对池浸工艺和堆浸工艺存在的诸多缺点,20世纪90年代,经过赣州有色冶金研究所、长沙矿冶研究院、长沙矿山研究院等科研单位的科技攻关,研究出了离子型稀土矿开采的新工艺———原地浸矿工艺,其流程为:配制硫酸铵浸出剂注液井注液稀土原地浸出集液沟收集稀土富液碳酸氢铵或草酸沉淀稀土得碳酸稀土或草酸稀土灼烧得混合型稀土氧化物[9]。原地浸矿工艺被认为是目前最环保的一种离子型稀土开采模式,它不必采动矿体,只需要在矿区表面挖一些注液井,因而大大减轻了矿区地形、地貌的破坏和水土的流失。虽然如此,原地浸矿工艺引起的环境问题还是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13]:(1)矿区可能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直接注入矿体的浸取液会使山坡发生裂缝,加之稀土矿体赋存于渗透性较好的风化壳中,当注液井布局不合理或遇到长时间、大范围的降雨时,就可能引起山体滑坡,严重时会进一步发展为泥石流灾害。图2为某采用原地浸矿工艺的离子型稀土矿区遭遇暴雨时出现的泥石流情景。(2)对矿区植被仍有较大破坏。原地浸矿工艺需破坏矿区山体地面约1/3的植被用以配备足够数量的注液井和集液沟渠,同时硫酸铵溶液长时间地浸泡山体,会通过侧渗和毛细管作用损坏地表植被。图3为某离子型稀土矿采用原地浸矿工艺所造成的植被破坏情景。(3)污染矿区土壤和水体。残留于山体中的硫酸铵会通过淋滤作用和渗透作用污染矿区及周边环境的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而当发生地质灾害时,矿体内残留的硫酸铵外流会加重危害。

2离子型稀土矿山环境治理方法

2.1污染控制措施

2.1.1浸出过程污染控制原地浸矿工艺是现今最为环保的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工艺,但该法直接将硫酸铵浸矿剂注入矿体中,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对浸出过程采取如下几点措施[14]:(1)采取清污分流和人工防渗假底措施。前者是指对原地浸矿采场的收液系统和地表汇水进行清污分流,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雨水等地表汇水进入母液系统;后者是指原地浸矿采场所有收液巷道、水平监控孔、水平集液孔、集液沟的底板均采用水泥砂浆构筑人工防渗假底,目的是从源头上控制母液进入地下水和地表水环境。(2)建立3级监控收液系统。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稀土矿区周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可采用3级监控收液系统收集母液,其中第1级为收液巷道监控收液系统,第2级为水平孔监控收液系统,第3级为垂直孔监控收液系统。经3级监控收液系统收液后,母液收集率可达92%以上。(3)采取地下水长期监测措施。建立由原地浸矿采场地下水长期动态观测网、母液处理车间地下水长期动态观测网和矿区下游地下水长期动态观测网组成的矿区地下水长期动态观测网,以掌握原地浸矿区域及周边地下水的水质变化情况,并针对不同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

2.1.2废水处理稀土被提取后,会产生大量的氨氮废水,为避免污染,也必须对其进行处理。氨氮废水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吹脱法、离子交换法、折点氯化法等[15]。吹脱法是在汽提塔中将废水调节至碱性,然后通入空气或蒸汽,通过气液接触将废水中的游离氨吹脱至大气中[16]。该法可应用于离子型稀土矿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高浓度氨氮废水的处理。离子交换法是利用沸石的吸附作用和离子交换作用将废水中的氨氮除去。该法一般适用于氨氮浓度较低的废水处理,当NH+4离子浓度较高时,使用该法会因频繁再生离子交换膜而使过程难以持续进行[15-16]。折点氯化法具有处理效果稳定、不受水温影响、投资较少等优点,但存在加氯量大、费用高的不足(对于NH+4浓度为100mg/L的废水,处理1kgNH+4-N需37.6元),且处理过程中会产酸,需要添加等量的碱来进行中和。此法适用于低浓度氨氮废水的处理[16]。

2.2工程治理措施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完毕后,矿区的生态环境较为恶劣,须对稀土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排水系统和采用其他工程措施,为后期植被恢复创造条件。土地整理的基本要求为[17]:(1)与矿区总体规划相结合,以利于矿区土地的最终利用。(2)保障坡面稳定性,避免造成坡体失稳。(3)形成适宜的坡度和微地形,以适应后期植被恢复施工作业的要求,提高植株成活率。(4)与矿区排水系统的建设等相结合。土地整理需要与排水系统工程相配合,而排水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合理布局排水管道,既要满足后期植被生长对水分的需求,又要避免遭遇长时间、高强度降雨时,稀土矿区出现大面积的洪涝灾害,要能够经受住梅雨季节的考验,避免山体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罗学升等[18]对福建长汀县风流岭离子型稀土矿区进行环境治理,采取的工程措施有:土坡修建挡土墙,沟口修建拦渣坝,控制取土区周围的边坡角在25°以内,并且根据地形,将取土区和堆渣区整平为一块块的梯田。曾敏等[19]对江西安远县新龙离子型稀土矿山进行环境治理,其中针对采剥区和尾砂堆采取了削方降坡+挡土护面+排水截水坡面整理+排水截水措施,针对淤积区则通过建设拦砂坝来控制源头的水土流失,减少沟谷和河道的淤泥。

2.3生态修复技术经过工程治理后,离子型稀土矿废弃地的边坡趋于稳定,排水系统趋于完善,立地条件趋于好转,但要从根本上遏制矿区生态环境的恶化,逐步恢复其开采前的土壤质地和结构,甚至还原为开采前的自然景观,则需要运用一系列的生态修复技术,包括土壤改良技术、植被恢复技术和微生物修复技术等。

2.3.1土壤改良离子型稀土矿在开采后生态系统遭到十分严重的破坏,形成了极端的生境条件,影响植物的生长和覆盖,其主要的环境胁迫因子是土壤基质质地和结构不良、酸性强、持水保肥性能差、有机质及氮磷钾含量极低或十分不平衡、重金属尤其是稀土含量过高等。因此,离子型稀土矿废弃地的生态修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矿区土壤基质的改良。土壤改良的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20]:(1)物理改良措施。主要指表土保护利用和客土覆盖措施。表土保护利用是在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前,将表层(30cm)和亚层(30~60cm)土壤取走加以保存,并尽量避免其结构遭到破坏,减少其养分流失,待矿区生态修复时将其返回原地加以利用。客土覆盖是将结构良好、养分充足的异地熟土覆盖于待修复的稀土矿废弃地表面,直接改良废弃地土壤的理化性质;建议尽可能利用城市生活污泥或建筑工程的剥离表土,这样既可实现废物的再利用,又可减少土地侵占。(2)化学改良措施。包括提高土壤肥力、降低重金属毒性、调节土壤pH值等方法。离子型稀土矿区土壤贫瘠,通过多次少量施加钾肥、磷肥等速效化肥和施用人畜粪便等缓释有机肥,可以改善土壤的养分状况,提高土壤的持水保肥性能,并可以利用有机质的螯合或络合作用降低重金属离子的毒性;通过施加碳酸钙或硫酸钙,可以利用Ca2+对重金属的拮抗作用,减少重金属被植物吸收的量,保障植物健康生长;通过施加熟石灰、碳酸钙等碱性物质,可以提高土壤的pH值。

2.3.2植被恢复植被恢复是实现离子型稀土矿废弃地生态修复的重要途径,也是控制稀土矿区土壤侵蚀的重要方式。资料显示[21],未进行植被恢复的离子型稀土矿尾矿堆上的土壤侵蚀模数为原状植被条件下的50倍。由于即便实施了上述土壤改良措施,稀土矿废弃地的立地条件仍然较差,难以让一般植物直接定居,而且客土覆盖措施工程量大、费用高,难以大面积实施,因此,筛选出适应稀土矿区恶劣生境的耐性植物就成为决定植被恢复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适应性植物的筛选应遵循如下原则和经验[6]:(1)尽可能选择当地的乡土植物种类,这样既适应当地的生态环境,又可避免外来生物的入侵。(2)对于水土流失较快的区域,治理初期要选择生长快、萌芽力强的多年生草灌,如芒芭茅、百喜草、茶杆竹、山苍子、火棘等,它们可在边坡稳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3)选择对矿区土壤基质有改良作用的植物种类,如种植具有固氮能力的胡枝子、葛藤等豆科植物,既能改善土壤的质地、结构,又可增加土壤的养分。(4)选择能够超富集重金属和稀土元素的植物,如铁芒萁能降低表层土壤的游离金属浓度,避免游离金属离子对其他植物种类生长的影响,从而为更多的植物物种在矿区定居提供较好的生境条件,进而形成较为稳定的植物群落。简丽华等[22]在对福建长汀稀土废矿区进行植被恢复的过程中,在平坦地段选择种植速生、耐寒、耐瘠薄、耐干旱、吸收NH+4能力强、根幅生长量较大的优良无性系桉树,其年生长量可达4m以上;在边坡地区选择种植复合型的草本植被,包括根系发达、耐旱性强、株丛高大的香根草、类芦等禾本科草本植物和具有固土力强、匍匐生长速度快、吸收NH+4能力强等优点的鸭拓草,其中禾本科植物可为鸭拓草提供较为有利的生境,而鸭拓草则可降低土壤中碱解氮的浓度,这样各自发挥优势,达到了良好的护坡效果。曾敏等[19]在对江西安远县新龙离子型稀土矿边坡区域进行修复时,选择金色狗尾草雀稗马塘等耐旱根系发达的植被,而在平坦地段选择种植桉树或脐橙,取得了很好的环境效益。总之,离子型稀土矿区的植被恢复应考虑不同区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植物,并根据群落结构优化配置的多样性原则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形成“草本植物+灌木+乔木”层次分明的良好生态模式。

2.3.3微生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是将微生物接种在新种植的植物上,对矿区土壤进行综合治理与改良,既可以改善植物的营养状况,降低重金属的毒性,促进植物的生长发育,又可利用根际微生物的代谢活动重新构筑起土壤微生物体系,增加土壤生物的活性,从而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17]。目前,将微生物修复技术应用于离子型稀土矿区生态环境重构过程的报道不多,仅见李兆龙等[23]对广东省平远县离子型稀土矿区生态修复过程前后土壤细菌的变化过程进行了研究,发现生态修复后土壤细菌数量明显上升,土壤细菌DNA多态性有所增加。因此,笔者建议未来在离子型稀土矿山生态环境重建方面加强微生物修复技术的研究和实践。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4

1.矿山机电设备的检修

1.1机电设备检修要求

矿山如果要进行安全开采,首先要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性能,保证电机设备可以安全运行。首先要建立设备管理机构。就是矿山企业要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每个部门要在完成自身工作的前提下,相互合作,共同完成矿山机电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定期检测电机设备的使用情况,遵循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要求,以便于电机设备的正常运作;其次是完善设备管理制度,矿山企业进行生产时电机设备的工作量非常大,特别是安全问题,在生产的每个环节中都要十分注意,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电机管理制度是必须的,设备管理人员要严格的按照管理制度实行安检工作,对每一台设备都要检查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然后是增大设备监管力度,要想对设备运作的实际情况精确了解,就要将基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通过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增大监管力度,在每个部门中分配相应的技术指标,然后部门之间相互监督评比,将设备的事故率和待修率降到最低,还要实施惩罚制度,如果工作人员在电机设备的安全隐患上十分疏忽,就要受到相应的惩戒,降低事故的发生几率;最后是建立安全管理系统,矿山企业有很多的工作都是在矿井中进行的,所以对安全管理系统的要求非常高,生产过程主要包括运输、通风、排水及供电等系统,如果要保证矿山安全,就要对以上系统采取安检措施,并且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第一步要对基层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还要提高安检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最关键的是有关领导要重视电机安检工作,确保电机设备的安全运行。

1.2机电设备的检修方法

电机设备的检修方法有以下几种:首先是日常检修,矿山企业为了满足电机设备的检修工作,就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检修人员。具体的工作就是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每天抽出部分时间去检查电机设备的运行状态,从而减少事故发生的几率;然后是设备的定期检修,矿山企业必做的工作项目就是对机电设备定期检修,检修工作除了设备日常的检查之外,还要定期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检修,以此来保证机电设备在工作运行时处于最佳状态,定期检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准确了解设备的维修方式,掌握机电设备的维修技巧,谨记维修制度的专业要求,维修和管理机电设备;接下来是对机电设备的情况深入了解,矿山生产的工作量十分巨大,机电设备运行过多就会超出工作负荷,致使设备出现损坏现象,此时技术管理人员就要对每台机器进行了解,将每次的维修经过记录下来,如果某台机器维修的次数过多,就要及时申请报废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质量;还有就是及时改革创新机电设备技术,如果矿山企业想要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就要将自身的生产效益不断提高,同时不断地调整、优化生产结构,完善设备的先进技术,还有关键的一步,就是引进水平高超的技术人才,实现改革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令矿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最后就是加强矿山企业机电设备的质量,矿山能否安全生产的主要条件就是机电设备的质量是否达标,所以要做好机电设备质量的管理工作,保证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2.矿山安全监控系统

2.1安全监控系统的要求

矿山的工作环境十分复杂,工作条件也很特殊,所以要求矿山企业的工作人员具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所有的工作项目都要以安全为前提逐步展开,对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提出意见的员工进行奖励,引导大家积极发现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其次是提高安全检测人员的知识素养和专业水平,确保机电设备能准确的展开安检工作,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关键的一点是有关部门积极协作,在机电设备安全监控工作方面互相配合,为矿山工作提供更加安全的环境。

2.2安全监控系统的完善

矿山生产检测主要由网络监测和日常检查构成,网络监测是通过现代化智能自动化装置的检测,排除危险源和机械故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日常检查是指工作人员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登记。风险控制中心是矿山安全监控的核心内容,管理者主要是基层技术人员、安全监控人员以及矿山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发现危险源,控制中心就会对其作出检测分析,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起因和解决方法,以此来降低风险,当然获取的相关信息要可靠真实,尽量减少错误信息的干扰。

2.3安全监控系统的实现

目前矿山开采都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更要加强电机设备的安全监控,有关部门要按照矿山开采之前的特点和机电设备的技术特征,开发出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首先是建立合适的监控据点,尽量消除监控的死角,及时确定矿山机电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其次是要求监控系统可以捕捉大量的设备信息,像设备工作之前的温度、噪声、应力等,这些信息最好实现全方位的测量,并将信息详尽的记录下来;最后是建立设备运行的信息库,建立运行信息库的前提是机电设备在正常运作时要经常记录,对设备的运行信息进行定期检查,然后将检查的结果同平时记录的信息仔细对比,从中找出安全隐患的可能问题,并及时解决,保证机电设备安全的运行工作。

【总结】

我国的经济正在高速发展,矿山资源被广泛的应用起来。对矿山企业来说,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内容是不容忽视的。机电设备的检修不仅能确保矿山生产的安全系数,还能提高生产过程中机电设备的运作效率,更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综上所述,建立矿山机电设备的检修和安全系统,可以更好的掌握矿山机电设备运作状况,保障矿山生产的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王东,郭兆正,邸超.单片机控制在电视监控系统中的应用[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6(4).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5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市和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为目标,按照不断巩固、深化、提升矿山整治成果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优化矿山布局,压缩开采总量,强化环境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完善管理机制,努力达到“环保化开采、清洁化加工、无尘化运输、规范化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是优化矿山布局,抓好减点减量。以2006年考核指标为基数,建筑石料矿山开采规模(采矿许可证总规模)压缩7%,炸药使用量减少7%;关闭建筑石料矿山10%,关闭建筑石料矿山(宕面)15家以上。

二是推进废弃矿山治理,抓好生态修复。全市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开工22个以上,完成14个以上,累计完成105个以上。

三是深化环境治理,改善矿区环境。矿山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完善,规范运行,循环使用,沿河加工机组达到零排放;固废去向明确,有专用的贮存、处置场所。矿石加工扬尘治理设施完善,全面落实分级治理要求。主要矿车运输道路全程硬化,并落实有效的保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全面实施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有条件推行中深孔爆破的矿山企业实施率达到80%以上,矿山安全质量标准考核评级市级达标率达到60%以上。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在2006年考核指标基础上,下降20%以上。

五是抓好试点企业,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2006年试点的基础上,2007年再选定8至10家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不审批新矿。各级各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新矿,严禁以移点方式变相设置新矿。

(二)抓好矿山布局调整。认真实施《**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全面关闭禁采区矿山的基础上,加大关闭限采区矿山的力度,减少矿点数量,进一步优化矿区布局。

(三)加强开采量实测。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量的实测,做到重点矿山企业每半年实测一次,其他矿山企业每年实测一次,严肃查处越界、超量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四)加大矿山环境治理力度。进一步强化矿山环境治理和保护措施,督促矿山企业完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和达标排放,沿河加工机组必须达到零排放;明确固废去向,落实固废贮存、处置专用场所。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分级治理的要求,完善粉尘治理措施,全面落实矿区道路硬化和保洁措施,有效解决矿区扬尘污染问题。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五)加快废弃矿山治理。重点抓好主要交通干道和城镇周边可视范围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制定计划,排定名单,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式实施治理,确保废弃矿山治理工作扎实推进。注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土地整理、村庄整治、景观建设有机结合,使废弃矿山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六)强化火工品供应管理。坚持按批准规模定量供应炸药,根据年度开采规模、区别不同石质和爆破方式,逐矿核定炸药用量,并按照按月定量分配、年度总量内适度调剂的办法供给。严格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火工品规范供应。

(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实施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积极推行中深孔爆破,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业主体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八)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创建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选定一批规模较大、开采期限较长的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九)建立健全机组管理机制。矿山企业加工机组(含矿石运输码头)设置和更新改造,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河流沿岸不得设置新的加工机组。关闭矿山的加工机组,原则上应随矿山关停,并拆除设备。

(十)完善采矿权出让市场化运作。积极探索采矿权与矿区原有不动产整体评估、一并挂牌出让的有效途径,引入多个主体参与竞争,实现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的完全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按照矿产资源种类、品质和开采、运输条件等综合定价的价格机制。

(十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占用林地、偷排生产废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矿山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深入推进矿山整治上统一思想,在创新工作举措上统一思想,在加强组织领导上统一思想,把矿山整治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作为推进生态市建设的重大举措,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落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各级矿整办要继续履行好综合协调、指导督查、联合执法的职能,确保矿山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6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中国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态保护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整体政策指引,各地的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的整体效果不好。客观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寻找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并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设计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筹资机制、资金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以及监督管理机制,进而提出建立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现状

(一)开采规模持续上升,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现有国有矿山企业8000多个,个体矿山企业达到23万多个。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国土资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hm2,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hm2,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hm2,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hm2,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矿业活动,特别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促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如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的神府东胜矿区,由于气候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已使该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积已超过4.17万km2占全区面积的86%以上。据对全国1173家大中型矿山调查,产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坏的面积分别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资的费用已达2393.3万元。

(二)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露天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数发生在建材类矿山中。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矿山开采活动共引发地质灾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亿元。其中因矿山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崩塌1000多处。全国因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hm2,引发地面塌陷面积35.22万hm2,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43.9万hm2。

(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水资源、土壤环境破坏严重

采矿形成的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采矿废石、煤矸石、尾矿渣等堆放不当,构成了矿区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约60.89亿t,排放量约47.9亿t,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6.73亿t,排放量约14.54亿t。到2005年底,全国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t。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造成大面积疏于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均衡和补给条件,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二、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政策法律制度演变轨迹及其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矿产资源法、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国家资源政策等组成的、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把盐税并入资源税,并扩大了征收范围。1994年2月,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具体落实了生产资源法》中有偿开采的原则,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制度。

(二)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的政策进程

我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2006年2月10日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建f20061215号),2007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此外,其他专门法律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制度进行了相应规范。 镰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法》规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三)地方政府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政策进程

我国地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13元,用于矿区植被和周边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生态补

偿费实践在更大范围内铺开,广西、福建、江苏等14个省145个县相继开始试点。1993年,国务院对内蒙包头和山西、陕西、内蒙古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实行生态补偿政策,规定每吨煤提取0.45元作为生态恢复资金计入生产成本,用于矿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争取国家补助每年2000万元,共计10年,用于矿区生态重建。陕西省也于1997年颁布《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对该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加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并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但由于征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政策法律进程

在2006年之前,江苏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备用金)制度,为我国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从2006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从掌握的资料来看,2006年以后全国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天津等23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目前全国共有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或备用金)制度。还有广东、上海、广西、北京、等5个省(市、自治区)尚未建立。其中,广西已经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纳入了立法规划。

三、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政策法律实施绩效评价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政策实施进展

2001年,财政部批准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2年,为摸清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明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国土资源部组织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查明了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2004年,国务院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代起草关于煤炭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性意见。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随后各地正在加紧编制地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探索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强对矿区周边的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此后,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资金投入情况

从2001年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资金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计划经济时期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经费支持的重点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以及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家现行政策重点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60亿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环境治理项目1325个,总金额51.45亿元。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投入煤炭矿山治理资金最多。此外,各级地方财政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加大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62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47亿元。

(三)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绩效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矿区治理给予高度重视,财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矿区治理在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恢复治理矿山面积4.5万hm2。实地调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矿区是国有大型矿区,总占地面积4000余hm2,排土场复垦面积已达1466.7hm2,排土场植被覆盖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盖率仅为10%;经过采取水保措施和复垦的排土场,水土流失逐年减轻。复垦后侵蚀模数为3478t/km2每年,减少径流66%,减少侵蚀77%。

四、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重,生态恢复差距甚远

多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错误思想,忽视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所属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没有留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资金。目前总的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复差距更大,2001-2005年实际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仅为7.7万hm2,占同期应恢复森林植被面积的14.3%。

(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范围小,对矿山外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重视不够

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只是矿产开采引起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矿以外,矿山企业占地在矿区面积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矿产开采中造成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必然涉及到矿区周边范围。根据山西省调查结果,矿产开采除了引起径流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湿地缩小外,还因产生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区域而影响地表植被,其面积约为采空区面积的2.6倍。当前,由于矿区周边影响范围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复平衡。①

(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规划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二是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占地范围内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家底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综合规划,是造成矿区植被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的重要原因。

(四)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机制还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区生态影响破坏严重,矿区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难度加大,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从各地的不同矿区的治理情况来看,矿区生态治理与植被恢复的单位面积费用普遍比常规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7670亿元,照此标准计算,要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6140亿元~9270亿元。从当前我国综合国力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政府财政难以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需求。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的良性运行机制仍然欠缺,专项资金来源单一,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名目多、部门多,部门收费使用方向不明确,地方政府投资积极性整体不高,企业投资和治理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宽。目前全国多数省已经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均规定保证金只适用于新建矿山企业,或新矿山开发新产生的破坏。而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本仍然未纳入保证金的范畴。

第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体现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含义。国家将补偿费的开支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探成本补助上(不低于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的支出范围。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未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而变动。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补偿费征收率也高达12.5%。

第四,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有限,资金总量小,地方配套困难。当前,中央矿山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但是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估计只占三项收费收入的10%~20%,占矿山历史所创利税的1%,可见总体投资量不大。相对于老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际资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需要。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门经费整合效果不佳,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矿区生态破坏问题不单纯是土地破坏问题,还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坏等多个方面。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孤军奋斗”,其他部门基本上置身度外,没有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供过应有的资金支持。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强化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垄断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权力和义务,相关的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被排除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之外,环境保护、林业部门无法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方面行使执法权。

五、建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投入机制

第一,进一步把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所有的矿产资源,改革征收办法,增加矿产资源税收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考虑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课以重税。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课以重税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态补偿;同时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来承担部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责任。

第二,逐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创新矿产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真实体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我国长期以来矿产成本构成中包括直接生产成本,致使我国矿产成本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产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没有将矿产开采的外部性内部化,造成了矿产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矿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适当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矿产资源价格构成中来(约占矿产资源各阶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15%~30%),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集聚更多的资金。

第三,调整矿产资源税费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税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虑设计将矿产资源税费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以克服资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缓慢的问题。

第四,整合各种资源税费资金,扩展政府资金来源渠道。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相关部门均依法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坚持“专款专用,专款定向专用”的原则,规定各部门收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资金开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门资金,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政府专项基金的补充。

第五,探索建立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税费新体系。从长远看,应该建立合理的相对独立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打破生态税费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混合,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生态保护问题。

第六,积极探索建立由企业、地方和中央共同负担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专项基金制度。目前,对于老旧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其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收费中的一部分,而未纳入基金来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虑将中央和地方的林业、水利、环保以及农业部门的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基金组成。对于目前仍在开采中的生产矿山,可考虑从矿产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基金的资金补充。同时,要区别老矿山与新矿山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老矿山历史遗留的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等问题应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基金和预算制度加以解决。对于虽有责任人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据适当情况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充分运用市场和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创建公司化运行机制。成立独立的专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投资公司,由公司具体承担资金筹措、运行和治理项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质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矿企业的民营企业,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资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门分散投资的政府行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场融资机制。如果是矿山企业自己复垦的,可以由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复垦资金;如果是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复垦的,也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向银行或财团借款。

第三,探索矿山治理项目的资源化和市场化途径,建立煤矿区复垦和高效益复垦同步销售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通过治理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回

收资金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即通过出让矿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开拓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渠道。由于我国矿山多数位于偏僻的山区,地理位置远离经济发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业价值相对不大。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可以考虑将矿山复垦与效益较高的建筑用地复垦或工业用地复垦进行同步销售,使复垦后开发土地的收益可以弥补矿山复垦的亏损。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7

(一)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一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进展顺利。全面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将污染减排指标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结构减排力度,关停小石子加工厂70余家,淘汰小淀粉加工企业10家,关停小石灰窑10家,取缔小防水卷材业户57家。加快推进项目减排,完成热电企业18台循环流化床锅炉再提高改造工程,济钢烧结机脱硫工程进入调试阶段,庚辰钢铁脱硫设施建成并实现连续稳定运行;光大水务(**)一厂、二厂升级改扩建及家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回用等工程建设进展顺利,西区、高新区中心区、济阳污水处理厂、章丘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成并实现稳定运行。**年二氧化硫、COD排放总量分别为8.81万吨和5.33万吨,比上年度分别削减2.33%和3.62%。二是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加大大气环境整治力度,积极开展扬尘防治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工作,强化火电、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污染治理。认真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小清河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市区河道截污整治工程。加强环境监管监测,完善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对重点企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集中供热热源等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三是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扎实推进。以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为重点,扎实开展全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章丘生态市、商河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列入生态省建设责任书,历城区艾家村被授予全省唯一的部级生态村。

(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进展顺利。严格执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建立取水单位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核发新版取水许可证195家。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全民节水意识明显提高,节水技术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年万元GDP耗水量减少到58.10立方米。

(三)土地矿山管理更加规范。一是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和动态监控,层层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全年共验收部、省、市、县四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80个,总规模9万亩,新增耕地2.9万亩。二是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全年共上报国务院农转用和土地征收7746亩,上报省政府21224亩(其中单独选址项目用地1921亩),共落实征地方案实施征地23527亩。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全运会项目用地需求。严格执行国家、省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有关规定,加大项目投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三是土地供应管理进一步加强。科学制定供地计划,建立协调决策机制,加快土地招拍挂供应进度,全年全市供应土地18568亩,其中出让供地15591亩,收缴土地出让金165亿元,实现土地纯收益64.5亿元。修订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创新了“二次公告”运作模式,加快土地熟化基础工作,市本级收购各类土地266宗,面积3650亩。四是矿山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完成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善采矿权审批制度,设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加强矿山企业整合,全面推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加大破损山体治理力度,列入重点治理任务的58座破损山体已基本完成。

(四)防震减灾能力不断强化。加快推进地震台站建设,**市地震监测中心暨历城综合地震台项目开工,济阳、长清地震台站建设进度加快。全面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农居工程建设。加快编制地震小区划。积极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创建活动,震害防御能力明显增强。成立市、县两级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一步落实地震应急措施。加大防震减灾宣传力度,积极推动“五进”活动的开展。

(五)基础测绘工作有序推进。编制完成并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规划,测绘完成孙村东、腊山南、旅游路和东南外环路1:500比例尺地形图70平方公里,修测西部片区1:2000地形图290平方公里,实现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1:500地形图全覆盖。

二、**年工作思路和目标

**年是实施“**”规划关键的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一年。综合考虑**年我市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工作面临的有利调整键和不利因素,初步确定明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突出抓好治污减排、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扎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年主要预期目标:

1、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8.67万吨之内,比**年削减1.59%,提前达到“**”确定目标;COD排放总量计划控制在5.07万吨之内,削减4.88%。

2、环境质量目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

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良好以上天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低于70分贝(A);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值低于60分贝(A)。

3、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万元GDP水耗下降到55.20立方米。

4、土地利用目标:耕地占补基本平衡,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较大提高。耕地保有量达到36.13万公顷。

三、**年工作重点

(一)环境保护

1、认真实施“三大减排体系”方案,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一是继续实施产业结构减排方案。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工艺,关停一批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设备,实现结构减排。二是加快实施工程治理减排方案。完成水质净化三厂等工程,完善城市河道截污整治配套管网,提高污水处理和再利用能力。完成**东新热电等5家企业热电机组脱硫工程和济钢等3家企业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建设。三是大力实施监督管理减排。加强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8%以上。

2、实施“四大工程”,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一是实施以节水保泉、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碧水工程”。加强水源地保护区监督管理,强化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监控,确保饮水安全。结合《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实施,加快实施小清河综合整治、市区河道综合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二是实施以清洁能源行动、全面治理各类污染源、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蓝天保护工程”。推广清洁燃烧技术和节能降耗技术,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三是实施以控制扰民噪声源和创建噪声达标区、安静居住小区为重点的“安静工程”。依法强化监督管理,继续开展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四是实施以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为重点的“固废治理工程”。尽快开工建设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厂,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理,加强废矿物油、废显影液等重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筹建废物综合利用中心和危险废物交换中心。

3、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实施以绿化美化和生态建设为重点的“生态建设工程”。加强南部山区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加快生态示范区建设,组织环境优美乡镇达标单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协调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秸秆气化,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做好“两区一园”创建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环境管理。开展全市湿地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研究,加快推进小清河源头湿地生态保护区建设。

(二)水资源管理

1、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全面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制定水质监测计划和制度,严格水质监测管理,提升监测水平。完善全市地下水位自动监测系统,提升监测的准确性和连续性。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坚决有序地关停泉域内的自备井。

2、加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力度。坚持生态修复与综合治理相结合,通过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措施,结合退耕还林和封禁保护,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对重点水土流失区和生态脆弱流域进行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现有森林植被,加快退耕还林、禁牧还草、荒山绿化,促进生态修复。对土质较少的荒坡、山场,植树成活困难的区域及便于植被恢复的山坡地,实行严格的封禁措施,依靠自然生态的修复功能恢复林草植被。

3、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一是加快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开工建设东湖水库等骨干调蓄工程,提高水资源保障能力;二是搞好东联供水工程配套,加速东部工矿企业供水置换步伐;三是提高水源涵养补给功能。配合“南控”战略实施,建设南部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抓好泉域补给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实施玉符河回灌保泉生态工程,有效补给地下水。

4、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与改善生活条件同步推进,加快实施邢家渡、胡家岸等引黄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大力推广先进节水技术,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加强城市节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和用水指标控制制度。

(三)土地矿产管理

1、强化土地调控管理,积极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严格土地规划计划管理,强化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严把用地审批关,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继续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征地统一补偿、农民集中安置、土地集约利用、区域持续发展的补偿安置综合机制,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高标准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开展好县、乡级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开展好第二次土地调查。调整住房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量。

2、严格耕地保护,加强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问责制。大力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严格执行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用途管制、监督检查和占用审批等制度,确保全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用途不变。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政策,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3、深化土地市场建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继续深化土地市场制度建设,全面引导各行各业依法规范合理用地。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操作办法,规范工业用地供地行为。围绕重点片区综合改造,加大城区土地前期熟化、收购储备、策划运作、市场配置的工作力度。加大对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力度,切实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项目产出率标准,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4、完成矿业秩序整顿规范,建立矿政管理新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全面完成矿业秩序整顿规范的各项任务,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和省政府的检查验收。对矿业权按照风险程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矿业权招拍挂出让,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继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突出抓好重点矿种和重点矿区的整合,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利用水平。认真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认真落实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积极推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的多元化机制。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和治理,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预警体系,确保全市地质安全。

(四)防震减灾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8

。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作风,创新思路,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狠抓落实,在机关内部建设和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抓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吸取上一轮规划实施的经验教训,着力兼顾基本农田保护、用地规模和各行业规划的衔接。做到科学规划、合理调控、保护、保障国土资源的科学利用。完成了《**县土地利用背景与战略研究报告》等七个专题报告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报告》、《**县(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及时上报省、市,并通过了上级验收。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开展做好前期准备。 (二)抓好项目用地报批、会审工作,为县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一是以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为中心,完成了工业园用地的农转用报批,为县经济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二是继续抓好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的落实,印发了**县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总量动态平衡;三是做好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会审日常工作。 (三)全面加强国土资源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交易行为。 抓好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执行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矿业权交易机制,实现矿业权招拍挂出让的根本性突破。 (四)加强征地管理,认真落实张德江同志三句“硬话”,坚决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1、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探索制订征地安置补偿方式,着力指导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为扩社会各界对征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2、全面推进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实名支付制度和听证制度。对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报批。继续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纠正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通知》精神,搞好我县征地中侵害农民利益专项治理工作。在建立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征地公告和听证制度,全面建立了征地补偿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山依法有序开采。

1、重点抓好矿山整合工作。通过整顿和规范工作,一是基本遏制了无证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行为;二是矿产资源开采的秩序明显好转;三是规范了矿山开采行为。达到了整顿方案中提出的“秩序良好、经营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

2、加强矿山生产检查工作。一是做好节日期间的矿山生产检查工作,1—10月,会同有关部门共组织60多人次对全县矿山进行生产检查。二是对持证矿山和无证矿点在日常监控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确保无死角。同时抓好持证以采养治临时采石场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整改指令或责令停产等。三是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重点矿山实行二个月检查一次,建立检查工作账,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为矿山的生产安全打下较好的基础。

3、认真抓好石矿场规范化开采、采石场关闭和复绿工作。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上关小、规模办矿”的思路,严禁开办年产10万立方以下建筑用石料矿场,坚决取缔规模小、经营粗放、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小矿山。目前我县采石场数量已整合为9个,符合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量要求,并且基本实现了台阶式开采。并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及县委的部署,认真抓好全县石矿场的复绿工作,复绿面积达100002,目前长势良好。

4、做好矿山日常工作。一是完成了全县矿山的年检工作;二是依法依规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三是积极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 (六)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监控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认真编制了《**县XX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进入汛期以来,积极主动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确定了重要和较重要的地本篇文章拜*网所赐站 质灾害防患点,落实好监测责任人。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汛期的地质灾害巡查,进一步完善群防监测体系,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及时勘查和治理。加宣传力度,向各镇分发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片》光盘、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画,并向受险情威胁的农户分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小册子、发放防灾避险卡,落实了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在“珍珠”“碧利斯”“格美”台风期间,由于充分做好了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取得了抗灾的初步胜利。 (七)加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1、加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及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是对全县矿产资源禁采区、已关闭的无证矿点和无证非法开采易发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监控,严格控制私挖滥采、无证开采铁矿、建筑石、粘土、稀土矿等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生。二是加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9

工程设计的标准化可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持续化健康发展,在矿山工程中一些工程设计标准实际上就是对管理的标准化体现,即在工程中按照标准进行设计,就可以引导施工的标准化、成本管理的标准化、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同时在设计标准化实现的过程中,一些先进的技术措施和保证措施也可引入到项目中,从而促进了技术、安全、质量、管理的全面先进化和标准化。

1.2 有效控制施工质量

施工质量是矿山工程的重要管理对象,在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中必须利用合理的标准对其进行检查,才能有效的起到监督作用,并提高其效果。如果没有标准,检查的手段将是一纸空文,不能起到约束和提高的作用。因此,设计标准化是施工阶段对图纸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的重要依据,实现设计标准化可以保证全面的标准化,有利于提高检查的效率。

1.3 对技术的影响

设计的标准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促进技术的提高。因为设计的标准化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有所改进和发展的。标准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因此有利于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在项目中进行创新和新技术引入,这当然有利于新技术的采用和标准提高。

1.4 提高施工效率

设计标准化就意味着施工的标准化,此种标准化的施工模式设定将有利于施工企业按部就班的进行施工组织,当然就容易形成一个模式化的施工流程,在施工中体现出来的当然就是效率的提高。

2矿山工程设计标准管理现状

2.1 矿山工程设计标准涉及的法律法规

矿山工程设计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较多且复杂。我国现行有效的矿山安全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国务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矿山安全监查条例》等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的通知》等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劳动部令》、《国家经贸委令》、《安全监管总局令》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等国家标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1025-2006)、《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等行业标准;最新出台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等;还包括各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这些法规但涉及的范围广泛,而且更新较快,对于设计人员来说造成了较大的设计压力。

2.2 矿山设计标准管理存在问题

矿山工程设计标准涉及到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外,还涉及到行业的相关标准。在实际的应用中,这些标准实际上从某个角度看有着一定的问题存在,主要表现在:各种标准的内容有交叉和重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界定不够清晰和明显;行业标准的额定存在重复和雷同之处;设计标准修订和出版的周期过长,导致技术标准滞后;标准到具体实施的时限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缺乏放宽限期,没有保留适应的过程;设计手册是设计的参谋,却迟迟未上升到标准的层面上;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的规范缺乏,标准制定中对“四新”的规范明显滞后,不能与技术更新同步。

3加快标准的适用性、有针对性

3.1 统一标准

针对目前标准重复和混乱的状况,应当从国际化的角度出发,将现行的国标和行业标准统一到国际化的标准上,即借鉴国际经验和标准将矿山工程设计标准统一起来,以此完善现有标准的不足之处,提高矿山工程的建设标准。

3.2 实现快速修订

针对标准中技术标准滞后的情况,应对国际主流技术措施快速采纳并调整设计标准,提高与国际接轨的速度,保证新技术可以快速应用,同时也有相应的标准进行检查和规范。

3.3 建立标准网络

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建立其国家标准的检索平台,即在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让各种标准在统一的数据库中汇总和更新,设计人员只需从对应的数据库中进行查询和调用即可,这样提高了更新速度也降低的查询和应用耗时。

4矿山工程设计与企业标准管理探讨

4.1 计划

在工程设计管理中,应注重对计划的制定和审核,即在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相关的设计标准对项目进行评估,以此设计完善的项目规划。利用计划的前瞻性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进行模拟和推演。并完善计划,以此实行对设计的规范化管理。帮助设计标准化得到实施,并取得相应的效果。

4.2 实施

这个阶段主要是设计实施阶段,在这个阶段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按部就班的实施。即按照设计计划将工作分配和执行,通过设定目标的方式对每个设计步骤进行分解和目标确立,并更加目标的达成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

4.3 检查

在此阶段,就是利用结果与计划的比对完成对设计实施工作的检查。检查的目的就是针对计划执行的效果进行检查,从设计标准的角度看,就是检查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如果出现问题则进行信息的搜集和反馈。

4.4 整改

此阶段就是针对检查阶段所总结的问题进行修正,此过程是设计标准化管理中的重点,通过此过程可以对计划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正,从设计标准化管理的角度看,就是对设计中产生的不良结果进行改正,以此提高设计标准的实施效果。

5结语

全面实现设计标准化管理是提纲挈领的工程管理模式,需要多方的努力,在实施过程中采用PDCA的管理流程更可以增加其管理的灵活性,形成柔性的标准化管理。这对矿山工程保证质量,提高生产的安全性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未来矿山工程构建科学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 亢新华.对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应用分析[J].铁道技术监督,2010(6).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10

一、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

(二)废止《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将第四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

5?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6?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9?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10?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1?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12?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3?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4?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16?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7?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8?删除第二十九条。

(二)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2?在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2?将第六条修改为:“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3?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4?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5?将第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7?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8?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将第三款修改为:“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9?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10?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安全资格证”均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11?将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1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四)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八条中的“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修改为“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2?将第二十二条中的“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修改为“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4?将第二十九条分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五)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预防”修改为“防止”。

2?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3?将第七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条件。

食品生产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将第九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七项中的“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七)对《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删去第九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八)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

2?删去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3?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4?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固定资产的证明;”。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11

推进生态涵养与生态产业同步发展在大力加强生态修复的同时,以沟域经济为载体,加快培育替代产业,积极推进生态产业发展,努力实现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按照生态修复与生态产业相结合的思路,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特点和工矿废弃地位置,分别将废弃矿山、旧灰窑、采石场建成休闲公园、特色种植养殖基地等,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积极发展休闲旅游、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使生态修复与经济社会发展初步实现良性互动。

门头沟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35.57%;林木绿化率达到56.63%;水土流失初步治理率达到92.6%,退化土地治理率达到81.1%;矿山土地治理面积13093亩,矿山土地复垦率达到57.83%,受保护地面积占到全部陆地面积的49.7%,有力地保护了生物多样性,使区域内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城乡环境面貌大为改观。门头沟区生态修复存在的主要问题短期行为,后期维护管理不到位门头沟区生态修复工作依托的是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项目完成后,后续管护资金跟不上,无法维持生态修复工程的持续性,使生态修复的效果得不到有效保护。

配套资金不足,资金筹措难度大门头沟区是典型的石质山区类型,山高、坡陡、土层薄、水源匮乏等自然条件造成生态修复难度大、成本高,而生态修复又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生态修复的范围急需进一步扩大,因此门头沟区生态修复工作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为坚实后盾予以保障。目前来看,财政资金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由于本区财力的限制,资金明显不足,筹措资金难度较大;二是一些预算单位项目申报时研究报告缺乏可行性,导致项目批复延误或者不被立项。

生态修复处于示范阶段,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几年来,重点对108、109国道沿线、风景名胜区周围可视范围内的废弃矿山山体进行了修复,其他大面积废弃矿山还没开始修复,急需总结成熟的经验进行大面积推广,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矿山修复监理工作总结篇12

一、开拓创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进入新世纪,我们针对浙江非金属矿山多,露采矿山多,小矿山多,矿产开发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新机制,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并确立了“确保不欠新账,逐步还清老账”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阶段性目标。五年多来,这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各兄弟部门和有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大力支持下,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省厅已连续两年被省政府评为生态省建设优秀单位。

(一)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矿山生态环境如何做到“确保不欠新账”,这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建立新机制入手,只有建立新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账”不欠的问题。**年颁布施行的《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确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规定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交纳治理备用金,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自**年以来,省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先后发出了《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同时,我厅为贯彻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这些法规文件,为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提供了重要依据。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特别是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在采矿权人领取、延续、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采矿权人签订治理责任书,收取治理备用金,落实治理责任。到**年底,全省已有3424个矿山交纳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累计金额49735万元,有251个持证矿山,投入9402万元治理资金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累计治理面积达1867万平方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良性互动的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形成了以规划统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格局。作为《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于**年施行。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市、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了市、县两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技术要求,大力推进市、县两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建立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实施规划,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目标。经过三年多的努力,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初步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开展了矿山开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断完善了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着重推进了城镇周边、旅游风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及其它重要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特别是规划确定的17个重点治理工程完成了治理任务。《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实施有力地引导促进了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取得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新成效。如何治理大量的废弃矿山,使之恢复自然生态,充分利用废弃矿地,是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也是能否“逐步还清老账”的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年提出了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大力推进全省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的总体要求是:从**年到2007年,全省整治100个左右的重点废弃矿山,率先搞好废弃矿山的综合治理,使之成为全省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示范工程(简称“百矿示范”工程);除“百矿示范”工程外,各地依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全省1000多个亟需治理的废弃矿山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整治工作(简称“千矿整治”工程)。各市、县(市、区)根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计划,全面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工程,需治理的废弃矿山,除“百矿示范”工程项目外,全部纳入到“千矿整治”活动之中,“千矿整治”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定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到**年底,全省已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41个,2007年又批准“百矿示范”项目40个,已完成“百矿示范”项目93个。累计投入治理资金56200万元,1603个需治理废弃矿山已经完成治理923个,治理率为57%。与此同时,还在实践中探索积累了矿山生态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宝贵经验。

(四)探索了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新路子。为了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的矿业开发新路子,我省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创建绿色矿山的试点工程。绿色矿山就是“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的矿山。省厅研究制定并下发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和《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绿色矿山创建试点的指导性文件。出台了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激励政策、规定获得省级绿色矿山称号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分年度返还;采矿权人及时开发复垦矿区范围内土地,复垦土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产生的净收益归采矿权人;享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试点矿山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创建绿色矿山专项补助资金。同时要求市县在采矿权出让所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创建。**年至**年,省厅分两批先后确定了20家矿山企业为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目前,湖州市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浙江遂昌金矿等8个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已经通过省厅组织的专家考核验收,本月底之前我们还将组织专家对另2个试点矿山进行考核验收。此外,各地也积极行动,湖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创建绿色矿山的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创建标准、实施步骤和工作措施等。绿色矿山的创建试点为在全省推广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积累了经验。

(五)建立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责任的新体系。为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从**年起,省政府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考核内容,要求各市、县每年至少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数的15%以上,到2007年全省完成需治理废弃矿山的60%。此项工作也列入省厅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我厅在近两年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得到较高评价。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政府责任制,并将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问题提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考核政府年度和任期工作中将是否实现废弃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最佳资源效益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同时还建立起市、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建设负总责的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状确定治理工作目标,明确治理工作责任,落实治理工作主体:因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山,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或由原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治理;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

(六)取得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科研的新成果。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我们力求科研先行,以指导和帮助市、县扎实推进废弃矿山治理工作。近年来,我们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先后完成了《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报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案》、《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指南》、《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矿山人工植被后续养护管理技术研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指南(新版)》、《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价》等一系列调查研究课题。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还不够完善;二是废弃矿山治理中复垦还绿的技术还不够成熟;三是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经费筹措还有一定的难度;四是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管措施还不够到位等等。

二、强化措施,努力开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局面

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摆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这为我们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环境。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及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全面开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新局面。

下一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生态文明和生态省建设,以深入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为基础,以露采矿山植被恢复和土地利用为重点,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为动力,以创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技术为支撑,以深入推进“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为抓手,继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生态省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开采矿山“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新机制更加完善,绿色矿山的创建率达到6%以上。

(一)要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体系。为了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待修改完善、专家评审通过后,提请省政府施行。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结合各地的实际,就本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作出安排。一是要认真回顾本市、县(市、区)第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分析规划实施以来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吸取哪些有益的经验。二是要全面调查分析本市、县(市、区)城镇规划、交通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的调整变化情况,以及这种调整变化对矿山布局以及废弃矿山景观带来的影响。三是根据以上回顾总结和调查分析,研究决定本市、县(市、区)新一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修编或调整问题。布局变化大的,可考虑规划修编,布局变化不大的,可考虑规划调整。因为全省各市、县(区)现有的开采矿山和废弃矿山的情况差异太大。经过近几年的工作,有的县(市、区)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已经基本完成,有的还有一定的治理任务,有的今后几年可能治理的任务还相当繁重。所以,省厅对新一轮市、县(市、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断统一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不论是修编或调整,都要按照省厅有关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按程序办事,体现规划的严肃性。

(二)要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要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真正做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确保不欠新账”,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并确保这一制度在工作中真正落到实处。**年,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制定出台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虽然在规范备用金的收取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反映出《办法》的一些不足。因此,要在总结全省5年多来备用金收取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办法。完善的核心内容是备用金的收取标准,怎样切实做到不低于治理费用,使每一个矿山治理备用金的收取额等于或略大于矿山歇业后的治理费用,进而使每一个矿山企业从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关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问题,进而让每一个矿山企业都承担起自己应尽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义务。同时需要完善的还有备用金的收取方法,备用金的返还程序,以及对采矿权人治理恢复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工作的监管等等。省厅已就完善这一《办法》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形成了一个初步的意见。近几年,各地已就上述完善备用金的问题进行了许多创新,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希望大家继续就这一问题开动脑筋,思考问题,使备用金制度尽快完善起来。

(三)要深入推进以“千矿整治”活动为载体的废弃矿山治理。对已经列入省厅“百矿示范”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要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使其真正起到“示范”作用。但“百矿示范”项目到今年告一段落,明年起不再安排。虽然“百矿示范”告一段落,但是全省废弃矿山的治理还将继续,“千矿整治”活动还要深入推进。到今年底,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将超过60%,这样还有近40%的废弃矿山需要我们去继续抓好治理,我们的目标是,再经过三年的努力,也就是到2010年,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全省需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任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全省各地要继续以“千矿整治”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一是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省厅的总体目标及已经完成的情况,对今后三年辖区内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作出安排,明确今后三年治理废弃矿山的目标任务,并分年度作出计划安排。二是废弃矿山治理要与矿地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我省废弃矿山治理大致是5种类型:新增土地型、生态复绿型、新增土地与生态复绿型、景观再造型、自然恢复型。各地要因矿制宜,实事求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鉴于我省目前土地供求的紧张矛盾,以及露采矿多、非金属矿多,矿地开发利用存在较大潜力的客观实际,在新一轮的废弃矿山治理中,要把废弃矿山治理与矿地开发利用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废弃矿山治理的生态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三是废弃矿山治理要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以往治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并认真学习其他地区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使每一个废弃矿山的治理方案,尤其是生态恢复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切合实际,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四是要加大废弃矿山治理的投入力度。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75号)的要求,加大从市、县(市、区)采矿权出让所得中,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四)要大力推进绿色矿山的创建工程建设。创建绿色矿山是全面提升我省矿业开发利用水平的一个重要抓手。今后一个时期,要通过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全省矿产开发业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有一个新的提高。一是要认真总结两年多来绿色矿山创建试点工作的经验,为面上推开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二是精心谋划、全面部署,扎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建设,使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成为我省生态文明及生态省建设的一个新亮点。三是要深入开展与绿色矿山相关的课题研究。如绿色矿山与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循环经济的相互关系,绿色矿山创建的激励措施、技术支撑、方法手段等等,为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提供更有力的理论和政策支撑。

(五)要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在完成生态省建设第一阶段目标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将确定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的目标任务,我们将提请省生态办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继续纳入生态省建设第二阶段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与此同时,省厅将把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指标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各市将有关指标纳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三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的分解要科学、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目标责任考核要动真格,不能搞形式。